2011低保新标准
关于调整2011年度城镇居民医保缴费标准和补助标准的通知
关于调整2011年度城镇居民医保缴费标准和补助标准的通知长人社〔2011〕97号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民政局:根据《关于2011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相关政策调整的通知》(吉人社联字〔2011〕 51 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决定调整我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标准和补助标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缴费标准2011年度成年居民每人每年缴费标准由320元调整为400元,个人仍缴纳200元;大中小学生、少年儿童和不满18周岁的非在校城镇居民每人每年缴费标准由155元调整为235元,个人仍缴纳35元。
二、补助标准2011年度政府补助标准按每人不低于200元执行。
中央、省、市和区(县)具体分担比例如下:1.低保人员个人不缴费,其中的大中小学生、少年儿童和不满十八周岁的非在校城镇居民,由各级财政补助235元,其中:中央财政补助108元,省财政补助55元,省医疗救助资金补助20元,市、区财政各补助26元(县财政补助52元);其他低保人员,由各级财政补助400元,其中:中央财政补助108元,省财政补助55元,省医疗救助资金补助50元,市、区财政各补助93.5元(县财政补助187元)。
2.持《残疾人证》的贫困残疾人、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人和低收入家庭重病患者个人缴费40 元,由各级财政补助360元,其中:中央财政补助108元,省财政补助55元,省医疗救助资金补助30元;市、区财政各补助83.5元(县财政补助167元)。
3.年满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的低收入家庭老人个人缴费100 元,各级财政补助300元,其中:中央财政补助108元,省财政补助55元,省医疗救助资金补助30元,市、区财政各补助53.5元(县财政补助107元)。
4.生活困难未就业的市级以上(含市级)劳动模范个人缴费100 元,各级财政补助300元,其中:中央财政补助108元,省财政补助55元,市、区财政各补助18.5元,市总工会补助100元。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对低收入困难家庭和低收入家庭实施供暖救助的通知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对低收入困难家庭和低收入家庭实施供暖救助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1.24•【字号】哈政发[2011]2号•【施行日期】2011.01.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扶贫、救灾、慈善正文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对低收入困难家庭和低收入家庭实施供暖救助的通知(哈政发〔2011〕2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为贯彻落实市委十二届十次全会关于“以改善民生为根本”的精神,进一步提高对全市低收入困难群众的救助水平,市政府决定,从2010至2011年度供暖期开始,对认定的市区城市低收入困难家庭和低收入家庭实施供暖救助。
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救助范围及标准(一)救助范围。
各供暖周期上年度(如2010至2011年度供暖期的上年度为2010年)被认定的低收入困难家庭和低收入家庭(已享受职工单位或政府政策性供暖补贴的家庭除外)。
(二)救助标准。
低收入困难家庭的供暖救助标准按照省确定的低保家庭供暖补助标准的80%实施,低收入家庭的供暖救助标准按照省确定的低保家庭供暖补助标准的50%实施。
二、发放方式及时间对低收入困难家庭和低收入家庭的供暖补助均采取社会化发放形式。
发放时间为每个供暖期上年度的年底前。
三、资金来源供暖救助的补助资金由市、区财政按照6:4比例承担。
四、有关要求(一)严肃做好低收入困难家庭和低收入家庭的认定工作。
要严格按照《哈尔滨市城市低收入困难家庭认定暂行规定》(哈政发法字〔2008〕14号)和《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低收入家庭认定工作的通知》(哈政办综〔2009〕82号)要求,做好各年度的低收入困难家庭和低收入家庭的申报、认定工作,确保审批程序规范、标准执行严密,做到应保尽保、动态管理。
(二)确保供暖补助资金及时筹措、发放到位。
各级财政、民政部门要积极配合、统筹运作,切实做好供暖救助的各项工作。
青岛市民政局关于调整我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及农村五保供养等标准的通知
青岛市民政局关于调整我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及农村五保供养等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岛市民政局•【公布日期】2011.10.25•【字号】•【施行日期】2011.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扶贫、救灾、慈善正文青岛市民政局关于调整我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及农村五保供养等标准的通知各区(市)民政局、财政局、物价局、统计局:经市政府同意,现对我市市内四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五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五保供养等标准作如下调整:一、调整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市内四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420元。
二、调整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五保供养标准(一)调整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五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调整为每人每年2604元(217元/人/月)。
(二)调整农村五保供养标准五市农村五保对象集中供养标准调整为每人每年4800元,其中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2604元,五保生活补助金2196元;分散供养标准调整为每人每年2724元,其中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2604元,五保生活补助金120元。
三、调整城乡低保家庭中分类救助标准(一)城乡低保家庭中残疾人专项生活补助标准市内四区城市低保家庭中残疾人专项生活补助标准为:一级残疾人每人每月240元,二级残疾人每人每月180元,三、四级残疾人每人每月120元。
五市农村低保家庭中残疾人专项生活补助标准为:一级残疾人每人每年1140元(95元/人/月),二级残疾人每人每年900元(75元/人/月),三、四级残疾人每人每年600元(50元/人/月)。
(二)城市社会孤老专项生活补助标准市内四区城市社会孤老专项生活补助标准随着城市低保标准调整同步调整,数额等同于现行城市低保标准,为每人每月420元。
(三)城市低保家庭中三胞胎以上家庭补助标准市内四区三胞胎家庭生活补助标准调整为每月每户180元,四胞胎以上每增加一个,每月每户增补180元。
深圳最低工资标准 2011
深圳最低工资标准 2011深圳是中国改革开放的前沿城市之一,也是全国经济发展最为迅速的城市之一。
作为一个经济发达的城市,深圳的最低工资标准一直备受关注。
2011年,深圳最低工资标准的调整成为社会热点话题,对于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来说都有着重要的意义。
2011年,深圳市政府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和城市实际情况,对最低工资标准进行了调整。
根据调整后的标准,深圳市的最低工资标准分为不同档次,分别为城区、镇街、园区等不同地区,以及不同行业和不同岗位。
这一调整旨在保障劳动者的基本生活需求,促进社会公平和经济稳定发展。
首先,根据深圳市政府发布的文件,2011年城区最低工资标准为1500元/月,镇街最低工资标准为1300元/月,园区最低工资标准为1100元/月。
这些标准的调整,与当时的通货膨胀率、生活成本等因素有关,也反映了深圳市经济发展的现状和劳动力市场的供需情况。
同时,不同行业和不同岗位的最低工资标准也有所不同,这一举措有利于促进各行各业的健康发展,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其次,深圳市政府在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的过程中,充分考虑了用人单位的承受能力和经济实力。
在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同时,也要求企业合法合理地支付工资,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这一举措有利于构建和谐的劳动关系,促进企业的可持续发展。
同时,深圳市政府还加大了对用人单位的监督检查力度,确保最低工资标准的执行落实到位。
最后,深圳市政府还通过多种途径宣传和普及最低工资标准的相关政策,加强对劳动者的权益保护和法律援助。
通过建立健全的劳动争议处理机制,及时解决劳动纠纷,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这一系列的政策措施,有力地推动了深圳市经济社会的健康发展,促进了劳动力市场的稳定和和谐。
总的来说,2011年深圳市最低工资标准的调整,是一项符合国家政策和地方实际的举措,有利于促进社会公平和经济稳定发展。
深圳作为一个经济发达的城市,将继续关注和重视最低工资标准的调整,不断完善相关政策,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创造更加公平和有利的就业环境。
2011年北京市各项劳动和社会保障标准
2011年度
退休
退职
退养
最低
标准
退休基本养老金
1100元/月
京人社养发[2010]306号
2011.1.1
退职生活费
1000元/月
退养生活补助费
900元/月
失业
保险金
标准
缴费不满5年
782元/月
京人社就发[2011]182号
2011.7.1
满5年不满10年
809元/月
满10年不满15年
项目
标准
文件
执行时间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家庭月人均收入500元
京民社救发[2011]242号
2011.7.1
区县农村低保最低标准
家庭月人均收入340元
京民社救发[2011]242号
2011.7.1
城市低收入家庭标准
家庭月人均收入731元
京民社救发[2011]242号
2011.1.1
区县农村低收入家庭
供养亲属抚恤金
1492元
附件3:2011年北京市各项劳动和社会保障标准
836元/月
满15年不满20年
863元/月
缴费满20年以上
891元/月
从第13个月起
782元/月
工伤
保险
待遇
伤残津贴
2591元
京人社工发[2011]148号;京人社工发
[2011]183号
2011.7.1
护理费
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2100.6元;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1680.5元;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1260.4元。
最低标准
各区县农村低保标准的130%
京民社救发[2011]242号
2011年社保缴费明细表最新
2011年社保缴费明细表
缴费基数的取值范围应以社会平均工资的三倍为上限,60%为下限。
2010年陕西省社会平均工资2858,2010年养老保险的缴费基数为¥1715元(低保),最高限为8575元。
2010年西安市社会平均工资为3156,2010年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以¥1894元为缴费基数(低保),最高限为9468元。
住房公积金缴费基数下限为760元,最高为15780元。
注:如有变动,请参照当年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为标准。
项目
单位缴费比例 个人缴费比例
单位最低交费
额 个人最低交费
额
养老保险(基数1715) 20% 8% 343.00 137.2 失业保险(基数1894) 2% 1% 37.88 18.94 医疗保险(基数1894) 7%+6.4 2%+1.6 138.98 39.48 工伤保险(基数1894) 1% / 18.94 / 生育保险(基数1894) 0.5% / 9.47 / 公积金(基数760) 5% 5% 38 38 五险一金合计
/
/
586.27
233.62。
2011年宁波社保标准
单位: 单位:元 金额 157.2 92.7 185.4 33.7 11.8 6.7
低保(住院 医疗单 位):302.1
个人比例 8% -2% 1%(城) ---
金额 104.8 -33.7 16.9 -4
1、选择大病医 疗合计: 423.8 2、选择基本医 疗合计:550.2
104.8
2011年度宁波参保缴费标准(2011年 月起) 2011年度宁波参保缴费标准(2011年5月起) 年度宁波参保缴费标准
宁波市标准(基本险): 宁波市标准(基本险): 缴费名称 养老保险 医疗保险 失业保险 生育保险 工伤保险 合计 基数(元) 1685 1685 1685 1685 1685 -企业比例 12% 10%+1% 2% 0.7% 0.4% -金额 202.2 185.4 33.7 11.8 6.7 439.8 个人比例 8% 2% 1%(城) --金额 134.8 33.7 16.9 --185.4 单位: 单位:元 合计 337 219.1 50.6 11.8 6.7 625.2
2011年度“五险一金”参保缴费标准(2011年5月至2012年4月)
宁波市外来务工(综合险): 宁波市外来务工( 综合险): 缴费名称 养老保险 医疗保险 失业保险 生育保险 工伤保险 合计 基数(元) 1310 1685 1310 1685 1685 -企业比例 12% 2.50% 2% 0.70% 0.40% -金额 157.2 42.1 26.2 11.8 6.7 244.1 个人比例 8% ----金额 104.8 单位: 单位:元 合计 262 42.1 26.2 11.8 6.7 348.8
2010年度宁波市参保缴费标准(2010年 月起) 2010年度宁波市参保缴费标准(2010年5月起) 年度宁波市参保缴费标准
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打造规范阳光低保2011
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打造规范阳光低保汉南区民政局2011年6月近年来,汉南区民政局认真贯彻省、市民政厅局关于困难群众救助有关文件精神,深入落实城乡低保为主体的各项民政救助政策,采取得力措施,强化低保工作流程中的廉政建设,全力打造阳光低保,维护了城乡低保工作的公开、公正、透明,根本上改善了低保工作的社会形象。
一、低保规范化管理现状及面临的新形势(一)低保工作基本情况汉南区常住人口10.6万人,现辖4个街道、13个社区(其中9个城镇社区,4个农村社区)、27个行政村、24个农村大队。
2011年元月,城镇低保标准从月人均收入240元提高到300元;农村低保标准从人平年收入1200元提高到1440元,后又提高到1560元。
2011年6月,全区城镇低保对象667户987人,占全区城镇人口(26658人)的3.7%,月发放低保金209184元,人均月补助标准212元。
从2008年4月至今,城镇低保净退425户1489人;2011年第二季度,全区农村低保对象1257户1920人,占全区农村人口(74280人)的2.6%,季发低保金568980元,人均季补助296元(月补98.6元)。
从2008年第二季度至今,农村低保净增232户243人,今年第二季度将再次新增155户。
(二)规范管理、打造阳光低保的特色举措1、实施区级管理机构对低保对象普查。
2008年5月实施城镇低保对象抽查, 8月至12月实施低保对象普查。
普查采取见人见证、逐户登记、调查邻里、休息时间入户的方式进行,普查取消低保248户629人,占年初总户数的23%,大大提高了低保对象的准确性,区低保中心的几位同志也成了低保对象活档案。
经此次大规模普查,形成了新增对象必入户、举报对象必查处、入一户查一片的工作惯例,增强了区级管理部门入户调查的广度和深度。
2、全面清理人户分离对象,落实居住地管理。
08年11月,根据普查掌握的情况,研究制定了低保对象人户分离处理办法,实行区内人户分离的城乡低保对象,在居住地申报、管理;区外城镇低保对象由居住地所在社区定期提供家庭状况证明;举家外迁1年以上的农村低保对象取消低保,新申报对象按居住地管理原则,向居住地乡镇街道申报。
太原市民政局、太原市财政局关于做好城乡低保提标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
太原市民政局、太原市财政局关于做好城乡低保提标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太原市民政局,太原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1.04.20•【字号】并民[2011]48号•【施行日期】2011.04.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太原市民政局、太原市财政局关于做好城乡低保提标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并民〔2011〕48号)各县(市、区)民政局、财政局:为进一步贯彻落实省民政厅、财政厅《关于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晋民发[2011]15号)、市政府《关于提高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并政发[2011]13号),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按期完成提标工作(一)城市低保提标工作。
2011年5月10日前,完成2011年1 -3月份的提标补发工作;4月份以后的提标部分随低保金逐月发放;审核审批第三季度城市低保对象时,按最新标准执行。
(二)农村低保提标工作。
2011年5月10日前,完成2011年第一季度的提标补发工作;第二季度以后的提标部分随低保金逐季发放。
(三)补发按现有当季低保人员名单进行。
二、建立日报制度各县(市、区)民政局、财政局要高度重视此次提标工作,局领导加强督导,确保及时足额发放到位。
同时,从5月4日至5月10日,建立日报制度,将发放进展情况在每日上午10:00前以电子版的形式报市低保中心。
三、工作要求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是各级政府关注民生、保障民生、改善民生的科学部署,是切实维护城乡困难群众基本利益、使其共享改革发展成果的具体举措。
各县(市、区)民政局要切实强化城乡低保工作规范化管理,深入细致做好城乡低保对象的审核、审批和提标补助资金的发放工作。
各县(市、区)财政部门要积极筹措保障资金,确保城乡低保资金及时、足额拨付。
附:2011年城乡低保标准提标补发进展情况日报表(略)二O一一年四月二十日。
2011年 哈尔滨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资
关于提高城市市区低保标准的通知哈民政发〔2011〕20号哈尔滨市民政
局
文件哈尔滨市财政
局
哈民政发〔2011〕20号
关于提高城市市区低保标准的通知
各区民政局、财政局:
根据我市《关于建立城市低保和低收入困难家庭标准动态调整机制的意见》,经市政府同意,决定从
2011年1月1日起提高我市城市市区低保标准,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提高的标准
城市市区低保标准由310元/人·月提高到360元/人·月,低保财政补助水平达到月人均182元。
低保标准提高后,市区城市低收入困难家庭标准提高到360-432元/人·月(含432),市区城市低收入家庭标准提高到432-540元/人·月(含540)。
二、资金来源
城市低保标准所需资金,在省补助基础上,不足部分由市、区按6:4比例分担。
三、有关要求
一要高度重视提标工作。
此次提高低保标准是国家和省、市关注和改善民生的重要举措。
各区民政局要认真做好补发所需资金测算,积极协调财政部门筹措资金,确保低保补助资金及时发放到位。
二要加强低保规范化管理。
民政部门要与财政部门密切配合,强化监督检查,规范各项管理工作,严格执行低保审核、审批和公开、公示等工作程序,实施阳光低保、法制低保。
哈尔滨市民政局哈尔滨市财政局
二○一一年三月十三日
主题词:民政低保提标通知
哈尔滨市民政局办公室 2011年3月18日印发。
北京市2011年社会保障相关待遇标准调整政策解答
作者简介 :赵巍巍 ( 9 2 ) q8 ,女 ,河南人 ,北京劳动保障职业学院劳动经济管理 系讲师 ,硕土
3 生活 护 理 费 的调 整 ,待 2 1 . 0 0年 全 市 职 工 平
( 一) 2 1 北京 市城 乡居 民养 老保 险缴 费的标 0 1年
答 :2 1 0 1年本市 城 乡居 民养 老 保 险 缴 费 标 准 仍 按 照 20 0 9年 的缴 费 标 准 执 行 ,最 低 缴 费标 准 为 9 0 6
答 :根 据新 标 准 ,城 市 低 保 标 准 由家 庭 月 人 均 准是 什 么? 4 0 上调 为 4 0元 ,此 次 低 保 标 准 上 调 5 3元 8 0元 ,是
农 村低 收 人 家庭认 定 标准 按 照 2 1 0 0年 7月 1日各 区 遇 的工亡 人员 供养 亲 属 。
县 确 定 的标 准执行 ( 根据 市 民政 局 等 1 0部 门 出 台的 《 于规 范和 统筹 临 时 救 助 制 度 的 通 知 》 ( 民救 发 关 京
( )调 整 的标 准是 什 么? 二
( 解答 根 据 《 于 调 整 2 1 关 0 1年 本 市城 乡 低 保 标 准 的 的标 准 ( 答根 据 《 于发 布 2 1 解 关 0 1年北 京 市 城 乡居
通 知 》 ) ( )城 市最低 生活保 障 线 的标 准是 多 少? 一
民养 老保 险缴 费标 准 的通知 》规 定 )
2 1 年 第 5卷 O1
Vo. .0 1 15 2 1
第 2 期
北京
( 7 期 ) J) RN EJN V0 AT o 总 3 (U ALOFB II G C I NAL C L GE O A OUR AND S C AL S C OL E F L B O I E URI Y e ea No 7 T G n rl . 3
月城村低保民主评议会议记录
月城村低保民主评议会议记录时间:2011年5月11日上午8:30地点:月城村会议室主持人:徐小虎秦中华记录人:唐晓鸣评议议题:关于2011年度拟申请享受本市农村低保以及已在享受农村低保对象进行民主评议会议内容:一、主持人徐小虎宣读低保相关政策(一)、申报低保条件:根据政策规定,本市常住户口的城乡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符合本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标准的,均有申请获得最低生活保障的权利。
(二)、本市目前的最低标准:人均收入低于350元,分类施保70元。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享受低保待遇或者取消低保待遇:1、具有正常劳动能力,无正当理由拒绝劳动的家庭。
2、依法具有赡养关系,且赡养人有能力,但未履行赡养义务的,一般不给予低保。
3、实际生活、支出水平明显高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家庭。
4、隐瞒家庭真实收入(包含隐性收入),或隐瞒赡养人的基本情况或有其实际情况的家庭。
5、未按规定提供证明材料的,或者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家庭。
6、拒绝配合社区居委会、村民委员会和民政部门进行调查、核查,致使无法核定其收入的。
7、参与赌博、卖淫、嫖娼、吸毒等违法活动经教育不思悔改的人员。
8、家庭收入超过本县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二、月城村主任秦中华介绍月城村低保家庭情况:(一)、月城村2010年享受低保的情况:总户数49户、总人员96名、总金额146260元。
(二)、逐一介绍何海军等49户低保家庭的最新家庭情况,收入情况及生活质量。
(三)、新申请户家庭情况介绍。
(四)、希望各位代表对低保情况有异议的可以及时反映,在下面的评议环节中给予审议意见。
确保低保发放工作的公平、公正、公开,提高低保资金使用效益。
三、传阅相关申请材料、证明材料。
四、与会人员评议。
五、评议决定:家庭情况依旧符合低保条件的为45户,新增加1户,停发为4户。
新增及停发家庭情况说明:新增:(1)、徐春宝,常年体弱多病,其儿子患有乙肝,无劳动能力,家庭较为困难。
经民主评议:同意其享受低保待遇。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暂行办法的通知-市政办发[2011]217号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暂行办法的通知(市政办发[2011]217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西安市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第14届16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依照执行。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一一年十二月一日西安市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保障以及其它社会救助工作中城市低收入家庭收入认定行为,根据《陕西省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实施办法》和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城镇低保)制度有关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市低收入家庭,是指家庭成员月人均收入和家庭财产状况符合本市人民政府规定的低收入标准的城市居民家庭。
家庭成员是指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或扶养关系并共同生活的人员。
第三条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工作实行各级政府负责制。
市民政局是全市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区县民政部门负责实施辖区内城市低收入家庭的核定、审批和管理工作;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内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的受理、审核和档案管理等工作;社区居民委员会受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委托,承担城市低收入家庭收入调查、收入计算、核定、评议、公示、日常管理和服务等工作。
第四条市和区县发展改革、财政、物价、公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金融、工商、住房公积金、统计和市税务等政府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城市低收入家庭收入核定的相关工作。
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确定全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
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确定全市城乡居民最
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巴彦淖尔市政府
•【公布日期】2011.04.27
•【字号】巴政办发[2011]33号
•【施行日期】2011.01.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村镇建设
正文
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确定全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
保障标准的通知
(巴政办发〔2011〕33号)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农垦局,市直有关部门:
按照自治区关于城乡低保保障标准有关文件要求,我市各旗县区2011年城乡低保保障标准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核批准执行,现将确定后的保障标准下达各旗县区,并提出如下要求:
一、各旗县区政府要严格按照确定后的保障标准从2011年1月起执行。
二、各旗县区要尽快调整财政预算,确保按时足额发放,5月份按新的标准发放并将 1-4 月份的差额足额补齐。
三、各旗县区要加宣传力度,通过政府网站、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广泛宣传城乡低保保障标准和按标施保工作,并向全社会公布新的保障标准。
市政府将于6月底前对新标准的执行和资金发放情况进行专项督查。
四、各旗县区要高度重视,采取有力措施,推动城乡低保按标施保工作,确
保该项工作见到实效。
附:各旗县区 2011 年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二〇一一年四月二十七日附件:各旗县区2011年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城乡困难群众发放食品价格上涨临时生活补助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城乡困难群众发放食品价格上涨临时生活补助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7.15•【字号】渝办发[2011]199号•【施行日期】2011.07.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扶贫、救灾、慈善正文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城乡困难群众发放食品价格上涨临时生活补助的通知(渝办发〔2011〕199号)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今年以来,食品价格上涨较快,价格总体水平逐月攀升,城乡居民特别是困难群众生活水平有所下降。
为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不受影响,市委、市政府研究决定,对城乡困难群众发放物价上涨临时生活补贴。
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补助对象。
包括:城乡低保人员、城市“三无”人员、农村五保人员、在校住读学生(含义务教育住读学生、高中阶段学生、大学生)。
二、补助标准。
城市低保人员、城市“三无”人员及上述学生,每人每月补助30元;农村低保人员、农村五保人员,每人每月补助20元。
三、发放方式。
采取现金形式发放。
城乡低保人员、城市“三无”人员、农村五保人员补助由民政部门组织发放。
学生补助由教育部门组织实施。
以上人员有交叉的不重复发放。
四、发放时间。
从2011年7月起开始发放(学生从2011年9月入学后执行)。
发放时间视食品价格回落情况决定终止。
五、工作要求。
各区县(自治县)务必高度重视、抓好落实,严格按照补助范围和标准,把党和政府的关怀送到每名困难群众心中。
同时,要密切关注其他低收入人员生活,对确有困难的要采取妥善措施予以必要救助。
二○一一年七月十五日。
衡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衡政办[2011]40号
衡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正文:---------------------------------------------------------------------------------------------------------------------------------------------------- 衡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衡政办〔2011〕40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滨湖新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为落实河北省民政厅、财政厅、物价局、统计局《关于印发<在全省建立城乡低保标准与全国平均水平同步增长机制的意见>的通知》(冀民[2010]54号)精神,参照河北省民政厅发布的2011年第二季度全国、全省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报,结合我市实际生活情况,经市政府第42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自2011年11月1日起,桃城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原来每人每月280元调整为每人每月312元。
开发区、滨湖新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参照桃城区标准执行。
结合各县市区低保标准测算情况,一般地区(桃城区、冀州市、枣强县、安平县、景县)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不低于312元/月、农村不低于1793元/年;困难地区(武邑县、深州市、武强县、饶阳县、故城县、阜城县)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不低于283元/月、农村不低于1622元/年。
请各地参照此标准制定当地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确保与全国平均标准同步增长。
这次提高市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是落实市委第三次党代会议精神,综合考虑物价、消费等因素而调整的,是促进我市经济与社会和谐发展的一项重要措施,各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确保把工作落实到位。
二零一一年十一月六日——结束——。
江西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
o江西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83号《江西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已经2010年9月13日省人民政府第3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省长吴新雄二〇一〇年十月十二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农村贫困居民基本生活,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农村低保),是指对家庭年人均纯收入低于当地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农村困难家庭,由人民政府给予生活救助的制度。
第三条农村低保工作实行属地管理和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制。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办法,将所有符合条件的农村贫困人口纳入保障范围,做到应保尽保。
农村低保工作应当与扶贫开发、促进就业和其他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相衔接,与家庭赡养扶养抚养、社会互助、个人自立相结合。
鼓励和支持有劳动能力的农村贫困人口生产劳动、自主创业。
第四条农村低保工作遵循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低保工作;财政、统计、价格、审计、监察、扶贫、残联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农村低保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下同)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负责农村低保申请的接收、初审、审核等日常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二章保障标准与保障对象第六条农村低保标准,按照当地能够维持农村居民基本生活所必需的吃饭、穿衣、用水、用电等费用,结合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物价指数变化、消费水平和财政承受能力等因素确定,并随着当地生活必需品价格变化和人民生活水平提高适时进行调整。
农村低保标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制定,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后公布执行。
农村低保标准应当在乡镇人民政府、村(居)民委员会所在地公布,并通过政府网站、报纸、广播电视宣传。
第七条农村低保对象是指家庭年人均纯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农村居民,主要是因病因残、年老体弱、丧失劳动能力以及生存条件恶劣等原因造成生活常年困难的农村居民。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农村五保对象供养标准的通知(2011)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农村五保对象供养标准的通知(2011)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12.21•【字号】辽政办发[2011]72号•【施行日期】2012.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扶贫、救灾、慈善正文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农村五保对象供养标准的通知(辽政办发〔2011〕72号)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为保障城乡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全省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的通知》(辽政办发〔2011〕32号)规定,省政府决定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农村五保对象供养标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调增幅度(一)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调增幅度。
全省城市低保标准平均提高15%以上,原则上各地城市低保月标准增加额不低于50元;全省农村低保标准平均提高25%以上,原则上各地农村低保年标准增加额不低于480元。
具体标准由市、县(市)政府确定。
(二)农村五保对象供养标准调增幅度。
原则上全省集中供养和分散供养五保对象供养金年人均增加额不低于600元。
具体标准由市、县级政府确定。
二、发放时间调增后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农村五保供养标准从2012年1月1日起执行。
从2012年1月1日起,停发城乡低保对象、农村五保对象、在乡重点优抚对象的价格临时补贴和肉价临时补贴。
三、资金保障各市、县级财政部门要会同同级民政部门认真测算调标资金需求,采取调整预算支出结构和增加资金安排等办法足额落实资金,确保低保金和五保供养金及时足额发放。
省财政根据各地财力、保障任务等因素,对城乡低保和农村五保供养工作给予资金补助,重点向经济比较贫困、财力比较弱的地区倾斜。
四、工作要求(一)科学测算调增幅度。
各市要根据城乡居民收入增长和消费价格指数变化对居民基本生活影响情况,科学测算并确定城乡低保标准和农村五保供养标准的调增幅度,确保城乡困难群众的保障水平不因停发临时补贴而降低。
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对本市城乡低保困难家庭及部分民政对象实施一次性临时价格补贴的通知
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对本市城乡低保困难家庭及部分民政对象实施一次性临时价格补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1.08.01•【字号】沪民救发[2011]53号•【施行日期】2011.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扶贫、救灾、慈善正文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对本市城乡低保困难家庭及部分民政对象实施一次性临时价格补贴的通知(沪民救发〔2011〕53号)各区(县)民政局、财政局:经市政府同意,对本市城乡低保家庭及部分民政对象给予一次性临时价格补贴。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对象范围本次补贴范围为2011年6月-2011年7月期间享受民政保障待遇的下列对象:1、城乡低保对象(含重残无业等特殊救济对象);2、散居五保户;3、享受国家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
二、补贴标准按人补贴,每人一次性补贴100元。
三、发放时间2011年7月底前发放到位。
四、发放方式由各区(县)街道、乡(镇)社会救助管理机构组织发放。
五、资金渠道本次发放一次性临时价格补贴所需经费由区县财政承担。
六、工作要求1、本次对困难群众给予一次性临时的价格补贴是党和政府关心困难群众的重要举措,各区(县)要高度重视,认真组织实施,及时在7月底前将补贴金发放到位。
2、对上述措施未覆盖的特困家庭,各区(县)、街(镇)可安排资金予以帮扶。
3、各区(县)民政部门要指导街(镇)救助机构做好对象核定和发放工作;各区(县)财政部门要认真落实资金,及时下拨。
4、各区(县)民政局要及时将有关发放情况录入社会救助信息管理系统,进行汇总统计。
特此通知。
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财政局二○一一年八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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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济南低保新标准将延期到3月份公布
2011-1-11 11:19济南日报【大中小】【打印】【我要纠错】
记者1月10日从济南市民政局获悉,2011年济南市将建立低保自然增长机制,以保证低保金的调整更科学、更能保障困难群众需要。
因2011年低保金的调整数据将根据统计部门发布的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和农民人均生活费支出情况进行测算后“出炉”,所以以往大多在每年1月份就开始公布实施的低保标准,2011年将延期到3月份左右公布。
我市的城市低保制度和农村低保制度分别从1996年和1997年开始建立。
经过十几年的不断规范和完善,城市低保由1996年的120元提高到现在的360元,保障范围也由最初的“三无对象”覆盖到下岗职工、失业人员和社会各个阶层,基本实现了应保尽保。
各县(市)区农村低保的年救助标准在1320元到1950元之间。
截至2010年11月,全市城市低保月保障达到2.7万户、5.9万人,月发放保障金及各种补贴1193万元;农村低保月保障达到4.6万户、7.9万人,月发放保障金及各种补贴536万元,保障了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
2010年,受益于低保政策的扶持和棚改等一系列政策的优惠,我市有近1万名群众退出了低保。
不但困难群众受益低保,我市凡老年、残疾或者未满16周岁的村民,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又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均可享受农村五保供养待遇。
截至2010年11月,全市共有12292人纳入五保供养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