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理打不赢官司十大原因
企业在劳动纠纷中败诉的十大常见理由

企业在劳动纠纷中败诉的十大常见理由劳动派说劳动法2018-08-16 14:09:10据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的一份调研报告显示,在劳动纠纷中,企业的败诉率高达70%,劳动纠纷的发生给企业带了极大的损失。
企业因为劳动纠纷败诉,其损失不仅仅是支付一定的经济补偿、赔偿以及承担仲裁行为的相关费用,还有因为应诉而发生的人工费、交通费、会议成本、时间成本等费用,而且还有一项更重要的损失。
企业在劳动纠纷中败诉的十大常见理由1不签订劳动合同2008年颁布实施的《劳动合同法》首次做出了:工作满一个月未签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需支付双倍工资的规定。
很多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主不知道法律的规定,或者以为不签劳动合同就可以随时解雇员工,不需要给员工上社会保险,可以避免法律责任,所以都不愿意员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这种情况下,只要员工能证明自己和企业存在劳动关系,那么企业几乎百之百的需要支付未签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
2劳动合同遗失或被员工带走还有些企业,虽然与员工签订了劳动合同,但由于其公司管理不严,导致劳动合同遗失或者被员工离职时拿走由企业保管的劳动合同。
当员工向企业主张双倍工资差额时,企业却无法证明已经事实上签过了劳动合同,从而败诉。
3劳动合同到期后继续工作却没有续签劳动合同的有些用人单位以为与劳动签订一份劳动合同之后就完事大吉,没有注意合同是否到期,或者虽然注意到合同到期了但不以为意,从而导致当员工与企业发生矛盾时,员工以没有续订书面劳动合同为由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工资时,用人单位只能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4未约定试用期员工录用条件大部分企业都知道,员工不符合录用条件是《劳动合同法》规定的试用期内企业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定条件。
所以,当员工以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为由,将企业告上劳动仲裁庭时,企业大多主张其辞退是因为员工不符合录用条件。
然而,当仲裁员要求企业出示证明员工不符合录用条件的证据时,企业却什么也拿不出来,因此被认定为违法解除。
律师告诉您官司打不赢的十大原因

律师告诉您官司打不赢的十大原因xxxx律师事务所xx一、自作聪明有些当事人,遇到纠纷之后,就在报纸、电视、网络上收集一些法律信息,有的当事人还买很多法律书籍看,一时间,认为自己把法律搞懂了,自以为是地打官司,结果是一错再错,本来是可以打赢的官司,结果输的一塌糊涂。
可悲的是,这些当事人到最后还不知道自己是怎样输的官司。
而且这样的当事人输了官司后总是迁怒于法官。
二、永远只说自己想说的打官司,不是只说自己想说的和爱说的话,而是要说法官想听到的、对方不想听到且无法反驳的话。
只说自己想说的话,往往是在帮助对方。
这些当事人把打官司当成了吵架和拉家常。
三、用生活的经验代替法律的逻辑生活和打官司完全是两码事,生活只要守住底线,人就是自由的,但官司,更多的是五花八门规则下的各种环节与程序,这种环节与程序稍纵即逝。
官司不是一个饭局,今天不能来还可以下次再聚,官司是:你今天不来,你就输了。
笔者遇到一起自诉案件的当事人:老师将学生打得骨折,构成轻伤,老师面临坐牢失业的风险。
事发后,老师吓得要命,给当事人下跪,镇教育站领导出面说情。
作为家长的当事人自认为事实是铁定的,这场官司是赢定了,在没有请律师取得证据的情况下,用不扎实的材料向法院起诉。
结果被告人和知情人结成联盟,全面反水,等他醒悟过来,取证的最好时机已过,再已无法取证了,他始终想不通,法院怎么可能一而再再而三地判他败诉,他的案子实在是太冤了!五、把希望寄托在关系上一个官司打的面目全非,被对方完全占据了主动,这个时候,你找关系也没用了。
其实所谓的关系并帮不了什么忙,最多只是个顺水人情。
当你的官司被动得要输的时候,关系也帮不了你了。
真正给你结果的是法院,现在,还有几个法官为了真心帮你而丢掉他的饭碗?甚至是坐牢?六、找律师是为了让律师证明自己的观点是正确的不少当事人找律师,不是为了听律师的建议,不是为了得到法律专家的帮助,而是为了找一个律师来赞同自己的观点,找一个专业人士来证明自己的想法是如何的正确。
打官司应避免六误区

规定 的除外 。 下 列情况 的诉讼 时效
期 限为一 年 : ①身体受到伤害要 求
赔偿 的 ; ② 出售 质量 不 合规格 的商
品未声 明 的 ;③延 付或拒付租 金 的 ;
④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坏 的 。 另
外 , 因产 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 求
赔偿 的诉讼 时效期 限为 2 年 ; 因环
境污染损害赔偿提起诉讼 的时效期
鬻 誊鬻鬻鬻霪蔓
河南科技
2008
11
.下Biblioteka 打 官司 应避 免六 误 区
误 区一 : 重 理 轻证 据 有不少
人 到法 院打官 司时 , 总认 为 自己 有
理 , 而 对方是无 理 搅 三 分 。 但 当法官
让其举证 时 , 往往没有证 据或只有
孤 证 。 由于 举证 困难 ,在庭 审时常被
对方
逼 “
”
都要 开 展 人 13
早期教育和独生
子女培养工
作
2
,
0
10
年绝 大 多数 省 ( 区 市 、 ) 要 有 国 家级
示 “
范区 ” 。
了 当事人 的经 济负担 。 其实 , 只要 当 事人 有理 有据 , 即使不 请代理 人 , 官
司也 是 不会输 的 。
误 区 四 : 夸大事实 在一 些 人
身损害赔偿案件 中 ,一 些 人 为获得
高额赔偿 , 一 旦 身体某处 受 到伤
害 ,便小病大养 , 除做一 些 没 必 要
的体检外 , 还夸大事实提起诉讼 ,
败诉的风险 , 还要承担胜诉 了也可
能得不 到实际利益 的风 险等多种诉
讼 风 险。 由于有 的当事人 对 诉讼 风
险估计不 足 , 其结 果往 往 是 “ 赔 了夫 人又 折兵 ” 。
不请律师败诉的10大原因

不请律师败诉的 10 大原因一、自作聪明 有些当事人,遇到纠纷之后,就在报纸、电视、网络上收集一些法律信息,有的 当事人还买很多法律书籍看,一时间,认为自己把法律搞懂了,自以为是地打官 司,结果是一错再错,本来是可以打赢的官司,结果输的一塌糊涂。
可悲的是, 这些当事人到最后还不知道自己是怎样输的官司。
而且这样的当事人输了官司后 总是迁怒于法官。
二、永远只说自己想说的 打官司,不是只说自己想说的和爱说的话,而是要说法官想听到的、对方不想听 到且无法反驳的话。
只说自己想说的话,往往是在帮助对方。
这些当事人把打官 司当成了吵架和拉家常。
三、用生活的经验代替法律的逻辑 生活和打官司完全是两码事,生活只要守住底线,人就是自由的,但官司,更多 的是五花八门规则下的各种环节与程序,这种环节与程序稍纵即逝。
官司不是一 个饭局,今天不能来还可以下次再聚,官司是:你今天不来,你就输了。
笔者遇到一起自诉案件的当事人:老师将学生打得骨折,构成轻伤,老师面临坐 牢失业的风险。
事发后, 老师吓得要命, 给当事人下跪, 镇教育站领导出面说情。
作为家长的当事人自认为事实是铁定的,这场官司是赢定了,在没有请律师取得 证据的情况下,用不扎实的材料向法院起诉。
结果被告人和知情人结成联盟,全 面反水, 等他醒悟过来, 取证的最好时机已过, 再已无法取证了, 他始终想不通, 法院怎么可能一而再再而三地判他败诉,他的案子实在是太冤了! 四、到处咨询律师 现在有这么一些当事人,遇到法律问题后,到处咨询律师,而且这种咨询往往是 免费的。
他们咨询之后,以为掌握了法律的技巧,其实不然。
一个成熟的真正的 律师,法律的技巧永远只会在他的内心而不是口头。
五、把希望寄托在关系上 一个官司打的面目全非, 被对方完全占据了主动, 这个时候, 你找关系也没用了。
其实所谓的关系并帮不了什么忙,最多只是个顺水人情。
当你的官司被动得要输 的时候,关系也帮不了你了。
民事诉讼执行难的成因与对策

民事诉讼执行难的成因与对策一、成因:1.社会原因:社会信用体系不健全,执行难问题屡禁不止。
在社会发展的过程中,一些个人或企业的信用意识淡薄,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违反法律法规,导致执行难的出现。
2.司法原因:一些司法机关的执行力度不够。
可能是由于执行力量不足或执行方式不当,导致民事诉讼执行出现困难,甚至出现失信被执行人被执行多次但仍然逍遥法外的情况。
3.法律原因:我国民事诉讼法的执行程序不够完善。
执行程序中存在一些薄弱环节,如财产查控、拍卖程序等,容易被执行人利用,导致执行难。
4.制度原因:当前执行难的问题主要集中在执行问题审查与追责措施不落实、相关部门协作配合不到位等方面。
在执行过程中,执行监督与追责措施不够力度,导致了被执行人逃避执行,形成执行难的局面。
二、对策:1.加强社会信用建设。
建立健全个人和企业信用体系,提高人们的信用意识和信用水平。
加大对失信行为的惩戒力度,形成严明的法治环境。
2.完善执行制度。
加强对执行程序的,提高执行效率和执行力度。
建立规范、高效的财产查控和拍卖制度,加强对被执行人财产的查控,提高执行效率。
3.加强司法力量建设。
加大对执行人员的培训和培养力度,提高他们的理论水平和执行能力。
加强对执行工作的督导和监督,建立健全的执行质量评估机制。
4.建立执行问题追责机制。
对执行中的问题进行认真核查和追责,对失职渎职的执行人员进行问责,形成监督执行的有效机制。
5.加强执法部门协作。
建立健全执法协作机制,强化执法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和协作配合。
加强执法部门的协调管理,形成高效的合力,提高执行工作的效率和质量。
综上所述,解决民事诉讼执行难问题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
只有加强信用体系建设,完善执行制度,加强司法力量建设,建立追责机制,加强执法部门协作,才能最大限度地减少民事诉讼执行难的发生。
有理的官司为什么败诉

有理的官司为什么败诉?一日,蔡老板十分委屈地告诉我,他满以为赢的官司输了,而且还赔了夫人又折兵。
因为他悉心培养的一位业务能力很强的销售人员被竞争对手挖走,竟然是在劳资双方签订了有商业保密和竞业禁止条款的劳动协议前提下流失了。
看到蔡老板的如此结局,着实替他感到冤枉,但为何有了保护性协议的官司依然败诉呢?我不是律师,自然回答得不够准确。
但认真分析本案后,还是看出了其中的一点问题。
蔡老板与员工的那份协议是这样规定的:限制王某在离职两年内不得从事与公司相同或相似的行业,在离开公司后的5年内,不得将公司的客户信息、客户资源等相关内容占为己用或提供给其他公司,违约则需赔偿20万至60万元。
对此,蔡老板还提供了王某违反协议的充足证据,即王某在离开原公司后到竞争对手那里做相同业务,并继续使用原公司的客户信息和客户资源。
然而法院认为,劳动者择业自由和合法竞争,是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生存权表现形式。
作为竞业限制合同,限制的是劳动者的基本权利,用人单位必须为此付出相应的代价,特别是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
即在保密协议中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同时还须约定经济补偿的内容。
本案中的王某与原公司解约后,未获得相应的经济补偿,因此,原公司限制王某到有竞争关系的公司就职的请求,丧失了法律依据。
由此看出,辞职后的员工是否受所签的《商业保密协议》约束,即使前去有竞争关系的公司谋职,是否属竞业限制的行为,还不能一概而论。
所谓商业秘密,就是指不为公众所熟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和经济信息;而竞业限制则是保密的手段,通过订立竞业限制协议,可以减少和限制商业秘密被泄露的概率。
另外,从经济学角度看,市场的公平原则不仅仅体现在商品交易上,还体现在参与商业竞争的各个要素和环节上。
就像权利与责任必须对等一样,任何要求都必须与付出的代价相互对应,谁所有拥有的权利越大,谁承担的责任也会越大,谁付出的代价也高。
同理,如果只有要求没有相应的付出,就难以体现市场竞争的公平性。
官司打不赢应当从这五个方面找找原因

官司打不赢应当从这五个方面找找原因一些当事人,官司经历了一审、二审,甚至再审,都是以失败而告终。
这里可能有多方面的原因,一粒沙认为,如果出现这种情况,应当从以下五个方面找找原因。
一是不是起诉错了俗话说有理走遍天下,但有理如果不合法,法律也不会支持你,因为法律关系只是社会关系的一种,而有些社会关系不属于法律的调整范围。
比如婚姻关系受法律保护,但是恋爱关系不属于法律调整的范畴,你找法院要求解除恋爱关系,法院肯定不会支持你。
二是不是没有证据打官司就是打证据,但是很多当事人没有证据意识,也不知道打官司就是打证据,总认为有理走遍天下,自己占理,法院是讲理的地方,上法庭肯定能赢,殊不知一开庭发现对方证据充分,论理有道,后悔自己没有取证,现在又错过了最佳取证时间,导致官司败诉。
三是不是自以为是一些当事人,遇到法律问题到处咨询,有的是咨询律师,而且是问了这个律师又问那个律师,两个律师说的不一样,不知该相信哪个;有的是咨询在法院工作过的人员,也不管在法院是法官还是打扫卫生的清洁工,只要是法院的人说的都当成了宝贝;有的从网上查询,看到说的对自己有利的话赶紧记下来,也不进行研究分析。
做了这些工作后以为自己掌握了法律技巧,单强匹马就上了法庭,没想到一个回合下来就见了分晓,输的一塌糊涂。
四是不是把打赢官司的宝押在找关系上一些当事人平时不学法律,而把打赢官司的宝压在找关系上,他们根本就不去想,在依法治国的今天,既使有关系,最多也只能限定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比如,在法定期限内让早点开庭或者是晩点开庭,至于关系到官司输赢恐怕没有哪个法官冒着丢饭碗,甚至坐牢的风险来帮你五是不是输了官司不从自身找原因有的当事人一审输了,如果总结教训是可以在二审转败为胜的,但遗憾的是他不总结输官司的教训,不从自己身上找原因,而是固执地错误到底。
更遗憾的是直到现在也没有醒悟过来,还是认为自己是对的,他人是错的,法官是糊涂的。
关于“打官司难”问题的调查报告

针对近几年来民事案件数量逐年下降的状况,为贯彻落实院党组提出的:“把司法为民具体落实到审判工作的每一个环节,紧密结合法院工作实际,着力解决群众关注和当事人反映强烈的问题”的指示精神,我庭组织专班与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等四个中院和武昌区人民法院等8个基层法院一道,对当前与司法环境和审判工作密切联系的人民群众反映“打官司难”的问题进行了专题调研。
现将有关调研情况报告如下:一、关于“打官司难”的具体内涵2004年2—3月,我庭会同武昌区人民法院等8个基层人民法院,通过采取问卷调查、实地访谈相结合的方式,对部分案件当事人、律师、人大代表,妇联和信访单位工作人员、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及人民法庭等有关部门的负责人员进行了问卷调查。
共发放调查问卷845份,回收560份。
在调查中,我们发现人民群众对“打官司难”的看法不一,不同职业的人认识不一致,打过官司的人与没有打过官司的人说法不尽相同,熟悉的人与对法律生疏的人理解也不同。
但是,他们普遍认为“打官司”就是上法院,其中,有40%的人认为“打官司”还包括与政府行政执法部门和公安、检察院打交道。
通过调查,我们认为“打官司难”应包括狭义和广义两种内涵。
狭义上的“打官司难”是指当事人在法院难打官司,即人民群众不好告状和在审判过程中感到困难。
广义上的“打官司难”是指人民群众通过行政救济程序和司法救济程序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过程中出现的困难,包括由于主客观原因造成的困难而导致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甚至受到侵害的现象。
二、当前“打官司难”的主要表现形式被调查人员中,认为“打官司”不难的占30%,认为“打官司”难的占50%,认为比较难的占10%,认为非常难的占10%。
通过对问卷调查的统计,被调查对象中认为“打官司难”的表现形式主要有以下几种:(一)对“打官司”心存畏难情绪。
被调查的群体中绝大部分没有打过官司,他们对打官司的认识不深刻、不全面。
多数群众的观点是打官司比较难,主要是基于对的认识,认为现在社会上存在不正之风,官僚主义习气严重,群众一般办事都要讲关系,更何况是“打官司”,打起官司来涉及程序复杂,关系更复杂。
为什么你的官司打不赢:揭露官司的本质

为什么你的官司打不赢:揭露官司的本质很多人输了官司后会很奇怪,为什么明明我有理的事情法院却判了对方赢?有些人特别想不明白这个事,其实想不明白也很正常,司法审判体系和我们普通人的认知或者评判体系是完全两个不同的东西。
特别是不要用自己固有的认知或者道德评价标准对诉讼案件进行评判。
既然我们知道了司法裁判有自己的逻辑规则,那么我们能否利用这个逻辑规则让我们的官司打赢?答案基本是肯定的。
*司法裁判的逻辑我国裁判的逻辑是从一般到特殊的演绎推理法。
演绎推理的一般模式是三段论,包含三个部分:大前提——已知的一般原理,小前提——所研究的特殊情况,结论——根据一般原理,对特殊情况作出判断。
举个例子,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大前提是故意杀人处死刑的一般原理;小前提需要研究嫌疑人是否故意杀人,首先要看是否是故意,比如开车时候把人撞死了,这种就不属于故意,他是过失,但是如果我就是想开车把你撞死,这个时候就是故意了;其次要看是否是杀人的故意,比如一天晚上黑灯瞎火我扮鬼吓唬你,结果你有心脏病被我吓死了,我只是出于恶作剧的心理,没有要杀人的故意,但是如果我知道你有心脏病还故意吓你,那就有可能是杀人的故意了;其三要看杀的是否是人,比如你跟踪你的仇人到山上想在山上除掉他,天色渐暗,一个转弯你没看清,刚好转弯的路边蹲着个东西,你以为是仇人,一刀毙命,结果一看是个猴子,这种属于杀人,只是杀人未遂。
我们可以看到,对小前提研究后,就可以得出嫌疑人是否是故意杀人的结论。
当然,杀人这种事情离我们比较远。
我们比较常见的还是经济活动中产生的官司,这种相对于是否构成故意杀人罪的判断来说就会复杂很多。
复杂之处在于演绎推理的三段论的三个部分在民商事诉讼中都不是唯一和单纯的,这个虽然复杂,但是确实是我们可以设计和控制的,这也是我们今天要重点介绍的部分。
*如何利用三段论帮我们打赢官司#利用和创设大前提大前提来自于两个方面,一个是法律已经规定好的,一个是法律没有规定但是当事人之间约定好的。
法律工作者导致案件败诉(3篇)

第1篇一、引言法律工作者作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守护者,其职责重大。
然而,在司法实践中,法律工作者因各种原因导致案件败诉的现象时有发生。
本文旨在分析法律工作者导致案件败诉的原因,并提出相应的启示,以期提高法律工作者的业务水平,确保案件质量。
二、法律工作者导致案件败诉的原因1. 业务水平不高法律工作者作为案件处理的专业人士,业务水平的高低直接影响着案件的处理结果。
以下从几个方面分析业务水平不高导致案件败诉的原因:(1)对法律法规理解不透彻:法律工作者若对相关法律法规理解不透彻,容易在案件处理过程中出现错误判断,导致案件败诉。
(2)法律文书撰写能力不足:法律工作者在撰写法律文书时,若表达不清、逻辑混乱,可能导致法官无法准确把握案件事实和争议焦点,从而影响案件结果。
(3)证据收集与运用不当:法律工作者在收集证据时,若未能充分挖掘案件事实,或对证据运用不当,可能导致证据不足,从而影响案件胜诉。
2. 缺乏沟通与协调能力法律工作者在处理案件过程中,需要与当事人、法官、律师等多方进行沟通与协调。
以下从几个方面分析缺乏沟通与协调能力导致案件败诉的原因:(1)与当事人沟通不畅:法律工作者若与当事人沟通不畅,可能导致当事人对案件处理结果不满意,从而影响案件胜诉。
(2)与法官沟通不足:法律工作者若与法官沟通不足,可能导致法官对案件事实和争议焦点把握不准确,从而影响案件结果。
(3)与律师协调不当:在涉及多方利益的案件中,法律工作者若与律师协调不当,可能导致律师对案件处理产生误解,从而影响案件胜诉。
3. 缺乏职业道德法律工作者作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守护者,应具备高尚的职业道德。
以下从几个方面分析缺乏职业道德导致案件败诉的原因:(1)利益输送:法律工作者若存在利益输送现象,可能导致案件处理不公,从而影响案件胜诉。
(2)徇私舞弊:法律工作者若徇私舞弊,可能导致案件处理结果与事实不符,从而影响案件胜诉。
(3)职业道德缺失:法律工作者若职业道德缺失,可能导致其在案件处理过程中出现偏差,从而影响案件胜诉。
律师告诉你“有理还败诉”的10个原因

律师告诉你“有理还败诉”的10个原因作为律师执业多年,接待了数以万计的当事人咨询。
很多当事人的案子经过了一审、二审、再审、不断地上访申冤,经历的时间少则一年半载,多则十年八年。
认真听来,有些当事人确实有理,但最后还是输了官司,究其原因,归纳有如下10个原因:1、自作聪明有些当事人,遇到纠纷之后,就在报纸、电视、网络上收集一些法律信息,有的当事人还买很多法律书籍看,一时间,认为自己把法律搞懂了,自以为是地打官司,结果是一错再错,本来是可以打赢的官司,结果输得一塌糊涂。
可悲的是,这些当事人到最后还不知道自己是怎样输的官司。
而且这样的当事人输了官司后总是迁怒于法官。
2、永远只说自己想说的打官司,不是只说自己想说的和爱说的话,而是要说法官想听到的、对方不想听到且无法反驳的话。
只说自己想说的话,往往是在帮助对方。
这些当事人把打官司当成了吵架和拉家常。
3、用生活的经验代替法律的逻辑生活和打官司完全是两码事,生活只要守住底线,人就是自由的,但官司,更多的是五花八门规则下的各种环节与程序,这种环节与程序稍纵即逝。
官司不是一个饭局,今天不能来还可以下次再聚,官司是:你今天不来,你就输了。
笔者遇到一起自诉案件的当事人:老师将学生打得骨折,构成轻伤,老师面临坐牢失业的风险。
事发后,老师吓得要命,给当事人下跪,镇教育站领导出面说情。
作为家长的当事人自认为事实是铁定的,这场官司是赢定了,在没有请律师取得证据的情况下,用不扎实的材料向法院起诉。
结果被告人和知情人结成联盟,全面反水,等他醒悟过来,取证的最好时机已过,再也无法取证了,他始终想不通,法院怎么可能一而再再而三地判他败诉,他的案子实在是太冤了!4、到处咨询律师现在有这么一些当事人,遇到法律问题后,到处咨询律师,而且这种咨询往往是免费的。
他们咨询之后,以为掌握了法律的技巧,其实不然。
一个成熟的真正的律师,法律的技巧永远只会在他的内心而不是口头。
5、把希望寄托在关系上一个官司打得面目全非,被对方完全占据了主动,这个时候,你找关系也没用了。
行政官司不好打?律师告诉你真实原因

行政官司不好打?律师告诉你真实原因
先简单列举一下,实践中都有哪些行政诉讼案子。
当你的企业、养殖场关闭、停止生产、改正违法行为;当你或者你的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许可证;当你被撤销各类土地证、房产证、林权证、承包证;当你被拘留,罚款;你被征收征用土地、房屋,拆除房屋。
如果你对上述行为不服,均可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甚至是国家赔偿。
在行政诉讼律师这里,这些都是都是常见的行政诉讼法律业务。
行政官司好打吗?大多数人会摇头否定!现状也是如此:原告败诉的多,胜诉的少!原因何在?为何原告明明认为自己有充分的道理却又打不赢官司?
根据多年的经验,臧云律师发现,大多数行政诉讼原告败诉的原因,无非有二:1、没有搞懂行政法的核心理论,不清楚在起诉之前如何铺垫好可诉讼以及可胜诉的行政法律关系从而为自己的'诉讼请求'找到恰当的法律和事实基础。
有些案件,胜败不在诉讼时,而在起诉前就已经确定了。
2、没有搞懂行政诉讼的诉讼规则,不会正确、恰当的提出诉求、陈述、举证、质证以及辩论,从而使得自己证据没少提,话也没少说,但最后还是败诉了。
实际上,行政诉讼法给了原告'十八般武艺',但大多数原告发现不了,有些原告发现了,但不会用。
臧云律师认为,作为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有着重大的区别,如果当事人只是凭着从电视或者网上学到的粗浅法律知识,是很难打赢官司的。
即便是律师,在面对行政诉讼案件时,如果还是以固有的民事诉讼思维来处理,无疑也会面临很大的败诉风险。
术业有专攻,专业的人做专业的事情,无疑将事半功倍。
否则,可能会事倍功半。
'你之所以没有成为孙悟空,是因为还没有遇到给你三颗痣的人。
'。
劳动者,你为什么有理却打不赢劳动官司?

劳动者,你为什么有理却打不赢劳动官司?很多劳动者都会觉得,法院一定是向着用人单位的,即使劳动者多么的有理,都无法胜诉,那么真实的情况是什么样的?根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发布的统计数据,在2016年全年中判决公司全部败诉或部分败诉的比例高达70%,也就是说在大部分的案件中,劳动者都是可以胜诉的,至少是部分胜诉的。
那么,为什么会有很多劳动者,尤其是一些败诉的劳动者,会认为明明自己是有理的,但是法院或劳动仲裁委偏偏就不支持劳动者。
根据理查德翻阅了很多份劳动者败诉的判决,小编认为,劳动者之所以会败诉,主要有两个原因:劳动者缺乏证据意识大多数劳动者在工作中没有证据意识,无法举证一些基本的事实。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条的规定,在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中,因用人单位作出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劳动争议的,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也就是说,在大多数的劳动争议案件中,举证责任在用人单位一方。
但这并不是就可以简单的说,在劳动争议案件中全部都是要由用人单位来举证,劳动者无需承担任何的举证责任。
在劳动争议案件中,劳动者同样要承担一定的举证责任。
以举证证明存在劳动合同关系为例在任何一个劳动争议案件中,劳动者都首先要举证证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合同关系,如果劳动者都无法证明双方存在劳动合同关系,法院一定会判决劳动者一方被诉。
这里有两种情形,第一,双方没有证据证明存在劳动合同关系;第二,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但实际是劳务合同关系。
劳动起诉或申请劳动仲裁已经超过诉讼失效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2008年5月1日后受理的劳动争议案件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
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另外涉及劳动报酬的案件,诉讼时效比较特殊,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如何看待打官司难问题

从诉讼费用的大幅降低谈起如何看待打官司难问题2007年4月,新的《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实施以后,诉讼费用大幅下调。
比如一件劳动争议案件,以调解、撤诉方式结案,法院只能收取5元诉讼费。
这一办法的实施降低了诉讼成本,受到了广大群众的普遍欢迎。
一段时期以来,“打官司难”成为一个比较突出的社会问题,“没有关系打不赢官司”、“要想官司赢,耗钱又耗人”……这些说法尽管不是普遍现象,但也从一个侧面反映了群众对打官司难的慨叹。
新的《诉讼费用交纳办法》正是国家解决群众“打官司难”的一系列举措之一。
当前,如何进一步解决“打官司难”问题、推进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已经成为促进社会和谐的一项重要任务。
“打官司难”,难在哪里?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法治建设取得了显著的成就,立法工作不断加强,法律体系不断完善,依法行政不断推进,司法体制机制改革取得明显进展。
同时,公民的法治意识和法律素质也得到了提高,越来越多的人认识到法律是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愿意拿起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广大群众在解决纠纷方面出现了从过去那种“有纠纷找领导”转向“有纠纷找法院”的新变化。
但是,不能不看到,近几年一些地方出现了“打官司难”的问题,人民群众对此反应比较强烈,呼声也比较高。
那么,“打官司难”究竟“难”在哪里呢?“难”在不知如何打官司。
当前,广大群众在发生纠纷时虽有上法院“讨说法”、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意愿,但一旦真正要到法院启动诉讼程序,很多当事人才发现自己诉状不会写,律师不知如何请,对于法律用语、举证责任等也不太了解。
这样,群众往往就会觉得打官司是一件既困难又麻烦的事情。
“难”在打不起官司。
在新的《诉讼费用交纳办法》颁布之前,诉讼成本过高是广大群众对打官司的普遍感受。
据报道,一个农民工为了索要不足1000元的工资,完成所有法律程序,需要直接支付至少920元的各种花费,花费时间至少11天―21天,折合误工损失550元―1050元。
这种诉讼成本大于诉讼标的的情况,往往使当事人觉得打官司不值当、打不起。
古语官司的解释

古语官司的解释
古语有云:“有理走遍天下,无理寸步难行。
”这话说得多么在理呀!官司,往往就是关于理的争辩。
官司就像是一场激烈的战斗,双方为了各自的利益和立场,在那个特定的战场上唇枪舌剑,你来我往。
想想看,这不就像两个高手过招,每一招每一式都暗藏玄机,都可能决定胜负。
在官司中,证据就如同武器,是至关重要的。
你得有足够的证据来支撑你的观点,就像战士要有锋利的刀剑才能在战场上冲锋陷阵。
没有证据,那不就相当于赤手空拳去打仗吗?那怎么可能赢呢!
律师呢,就像是军师。
他们凭借着自己的智慧和经验,为当事人出谋划策,指引方向。
他们要了解每一个细节,分析每一种可能,然后制定出最佳的策略。
这可不是一件容易的事啊!
而法官呢,则像是这场战斗的裁判。
他们要保持公正,不偏不倚地看待双方的论点和证据。
他们要依据法律来做出裁决,不能被情感左右。
这得需要多么强大的内心和专业素养啊!
一场官司下来,双方可能都会筋疲力尽,但这也是为了维护自己的权益呀。
有时候,为了一个理字,人们不得不走上这条艰难的道路。
这难道不像是在攀登一座陡峭的山峰吗?虽然过程艰难,但当你到达山顶,看到那壮丽的风景时,一切的付出都变得值得了。
所以说呀,古语官司可不是简单的事情。
它需要勇气,需要智慧,需要耐心。
它就像是生活中的一场大考,考验着人们的方方面面。
我们不能轻视它,而要认真对待,全力以赴。
因为只有这样,我们才能在这场战斗中取得胜利,维护自己应有的权益。
这就是我对古语官司的理解,难道不是很有道理吗?。
为什么明明你有理最后还是输了

为什么明明你有理最后还是输了
阳光就在更高处第758期
质疑别人是一项高难度的技术活,千万不要随便去质疑别人,要让对方穷尽解释,听完后再做判断。
否则,不容对方解释就做定性质疑,那就是你提前交出了武器,根本没法设防,别人反击时,反而站不稳脚跟了。
在对峙时,或受委屈时,一定不要急于抢话。
可以等别人说完了,这样你的表达有理有据,就很容易赢。
任何时候,都不要提前激化矛盾,或者激起不必要的矛盾,甚至引发过去已久的旧矛盾。
人与人之间的沟通虽不容易,但也没有想象中那么难。
毕竟能够入眼入心的人屈指可数,索性适可而止。
人之所以会不开心,是因为不知不觉就将精力浪费在不重要的人和事上,影响自己的心情,也忽略了身边重要的人。
别忙着回应,也别太往心里去。
能一句话解决的,不要浪费更多的口舌。
有理和输赢都不重要,值得才重要。
当事人屈死不告状的几种心理

当事人屈死不告状的几种心理时下,常耳闻“饿死不做贼,屈死不告状”之说,听其音大有对告状打官司唯恐避之而不及之感。
诚然,“饿死不做贼”说的是做人的一般准则,而“屈死不告状”则是针对旧社会“衙门口朝南开,有理无钱莫进来”而言的,运用到当今法制社会显然不当。
笔者认为,自身合法权益受到不法侵害,最佳途径就是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缘何“屈死不告状”呢?究其心理,不外乎以下几种:一、“因祸得福”心理。
在市场经济的负面影响下,一些人的思想观念发生了很大变化,他们金钱至上,唯利是图,目无国法。
当他们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首先想到的是钱。
在他们看来,自身利益受侵害已成事实,即使去报案,无非使罪犯判几年刑,而自己却得不到什么好处或实惠,只要对方愿意拿钱“消灾”,不如趁机捞它一把。
于是,在金钱的诱惑下,案犯和被害人各求所需,各得其所。
如犯罪嫌疑人李某将本村村民朱某价值2500元的耕牛盗走后卖给他人宰杀,朱某得知后没有报案,而是找到李某,摆出一副不依不饶的架势,问李某是“私了”还是“公了”,授人以柄的李某害怕坐牢,连忙拿出6000元“赔偿费”交给朱,双方当即立下“君子协议”,想将一桩盗窃案一笔勾销,后因李某再次盗窃被拘方才交待出前起犯罪。
二、“得饶人处且饶人”心理。
不少案件一旦案发,一些在当地算得上“有头有脸”的“中间人”便出面调和。
他们不论案件性质如何,唯求亲戚邻里一团和气,出发点终归是好的,其结果却往往违背其初衷。
如舒某与陈某因相邻关系发生纠纷,舒某将陈某头部打成骨折。
陈坚持要向公安机关控告,追究舒的刑事责任。
村干部闻讯后,赶紧前来轮番对陈“攻关”。
由于不敢得罪村干部,陈碍于面子不得不在这些“和事佬”的“撮合下”将案子草草了结,放舒一马。
然而,陈对舒的“仇恨”却加深了。
三、“打落牙齿吞肚里”心理。
一些当事人由于受封建传统观念影响,为保名誉,往往消极回避,一旦发生涉及个人隐私的案件,便委屈求全,能“捂”则“捂”,更不用说同犯罪分子作斗争了。
打官司,为什么会败诉?

打官司,为什么会败诉?律师代理案件,有的律师胜诉率高,有的律师胜诉率低,这是不争的事实。
也就是说,相同的案件让不同的律师来做,有的可能胜诉,有的可能会败诉。
那么同样的案件为什么会有这么大的区别呢?原因是多方面的,但一定和律师的素养有关系。
和两个职业做比较,大家可以把律师代理案件的情况看得更清楚一些。
其一,律师好比厨师。
同样的一堆食材,一个小餐厅的厨师会做出一份大锅菜;而一个大酒店的厨师却会做出色香味俱全的美味佳肴。
不是食材有什么不同,而是厨师的水平和烹饪方法不同。
其二,律师好比医生。
同样面对满柜子的药材,有的医生给出了行之有效的方子,治病救人,被称为名医;而有的医生则配出虎狼药,贻误病人,被称为庸医。
不是药材不同,而是医生的水平和技能不同。
律师代理案件和医生及厨师有相似之处,一个案件,证据材料完全相同,有的律师轻松就胜诉了,而有的律师费了半天的劲,结果还是败诉了。
原因是律师的思路、方法和水平不相同导致的。
举个案例:甲乙双方签订了一份客车运营线路转让合同,约定甲方将客车连同运营线路一并转让给乙方。
合同约定,甲方先交付汽车,在乙方支付转让费后合同生效。
协议签订后,甲方交付了车辆,乙方却一直没有支付转让款。
后经乙方多次催要甲方不予理睬,于是乙方将甲方起诉到了法院,请求确认合同无效,返还车辆。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合同的约定,双方的合同并没有生效,并且该案不存在合同无效的情形,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原告不服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这个案件费了很大的劲,结果又回到了原点。
这本来是一个简单的案件,按正常的思路,双方约定甲方支付转让款后合同生效,原告起诉时合同并没有生效。
甲方只需要以合同未生效为由,要求对方返还车辆或者返还车辆折价款就行了。
这个案件败诉的原因是思路不对,律师选择按合同无效进行诉讼,与合同约定不符。
从简单省事的角度考虑,按照合同不生效进行诉讼更为便捷。
没必要舍近求远,把案件复杂化。
这就是思路决定出路!不同的思路就会有不同的结果,在合同领尤其如此。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有理打不赢官司十大原因
本文转自:中国法制网
律师执业几年,接待了数以千计的当事人咨询。
很多当事人的案子经过了一审、二审、再审、不断地上访申冤,经历的时间少则一年半载,多则十年八年。
认真听来,有些当事人确实有理,但最后还是输了官司,究其原因,归纳有如下十大原因:
一、自作聪明
有些当事人,遇到纠纷之后,就在报纸、电视、网络上收集一些法律信息,有的当事人还买很多法律书籍看,一时间,认为自己把法律搞懂了,自以为是地打官司,结果是一错再错,本来是可以打赢的官司,结果输的一塌糊涂。
一个不是法律专业出身的人,没有法律的思维方式,自以为看几条法律规定就可以自己代理案件简直就和看医生做几台手术就可以自己主刀给别人动手术一样荒唐可笑。
可悲的是,这些当事人到最后还不知道自己是怎样输的官司。
而且这样的当事人输了官司后总是迁怒于法官。
二、永远只说自己想说的
打官司,不是只说自己想说的和爱说的话,而是要说法官想听到的、对方不想听到且无法反驳的话。
只说自己想说的话,往往是在帮助对方。
这些当事人把打官司当成了吵架和拉家常。
三、用生活的经验代替法律的逻辑
生活和打官司完全是两码事,生活只要守住底线,人就是自由的,但官司,更多的是五花八门规则下的各种环节与程序,这种环节与程序稍纵即逝。
官司不是一个饭局,今天不能来还可以下次再聚,官司是:你今天不来,你就输了。
四、到处咨询律师
现在有这么一些当事人,遇到法律问题后,到处咨询律师和自称律师的法律服务者,而且这种咨询往往是免费的。
他们咨询之后,以为掌握了法律的技巧,其实不然。
一个成熟的真正的律师,法律的技巧永远只会在他的内心而不是口头。
殊不知,一个专业的律师也是经历几年磨练,才可以在法庭之上应变自如的。
五、把希望寄托在关系上
一个官司打的面目全非,被对方完全占据了主动,这个时候,你找关系也没用了。
其实所谓的关系并帮不了什么忙,最多只是个顺水人情。
当你的官司被动得要输的时候,关系也帮不了你了。
真正给你结果的是法院,现在,还有几个法官为了真心帮你而丢掉他的饭碗?甚至是坐牢?
六、找律师是为了让律师证明自己的观点是正确的
不少当事人找律师,不是为了听律师的建议,不是为了得到法律专家的帮助,而是为了找一个律师来赞同自己的观点,找一个专业人士来证明自己的想法是如何如何的正确。
这样的当事人,我遇到了无数个,他们要委托我,我总是说:你没必要委托律师,因为你并不需要律师。
七、不愿意花钱请律师
有人认为花钱请律师没用,有人只愿意用廉价的钱请律师(严格的讲其实不是律师,而是懂一点法律自称是律师的法律服务者,多见于法院附近的法律服务所)。
我常说,在能力许可的情况下,不愿意花钱请律师请好律师,不是一个理智的做法。
一个案件,律师的法律思维方式是和当事人以及法律服务者是有明显
区别的。
八、不信仰法律
不信仰法律的人,从来打不赢官司。
你要法律给你一个结论,你就要信仰他,你是真心向佛还是假意向佛没关系,但你必须要拜佛才行。
九、盲目信仰法律
对其他任何事物的信仰都可以是单纯的,唯独对法律的信仰需要技巧。
法律通过程序才能实现公平正义,但程序其实就是技巧。
忽视专业技巧就是轻视程序,轻视程序就是对法律盲目信仰,盲目信仰法律就要输官司。
十、不总结输官司的教训
有的当事人的官司一审败了,如立即总结教训是可以在二审中转败为胜的,但遗憾的是,这些当事人没有能力总结教训,而是愚蠢而固执地错误到底。
更遗憾的是,他们永远以为自己是对的他人是错的,法官是糊涂的。
本文转自:中国法制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