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银行委托贷款业务管理办法
委托贷款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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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贷款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委托贷款业务发展,规范委托贷款业务操作程序,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开办委托贷款业务,其宗旨是完善服务功能,满足社会各方面的需求。
第三条开办的委托贷款,是指小额贷款公司作为受托人,按照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及个人等委托人的意愿,以小额贷款公司的名义发放的贷款。
第四条小额贷款公司根据委托方指定的委托对象、用途、期限、利率、项目承办单位、受益人等,办理委托贷款业务。
因借款人的原因造成贷款到期不能偿还的,农业银行不承担借款人偿还贷款本息的责任。
第五条开办委托贷款业务,需报相关部门审批,并持批准文件及其他有关材料,向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备案。
第二章委托贷款的受理和发放第六条委托贷款的受理。
公司要对委托人资格、委托人委托资金来源和用途等基本情况进行审查,重点审查委托人资金来源是否是合法,委托资金来源和运用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政策的规定,委托贷款利率是否符合人民银行的规定等。
审查同意后方可与委托人签订委托贷款委托合同。
第七条委托人要根据委托贷款委托合同及时将委托贷款资金存入公司账户。
委托贷款的总额不得超过委托贷款基金存款总额。
委托贷款的期限必须在三个月以上(含三个月)。
对发放委托贷款必须坚持“先存后贷,先拨后用”的原则。
第八条公司根据委托贷款合同确定相应的机构人员办理委托贷款业务,衔接委托方与借款方的关系,及时向委托方和相关部门反映办理委托业务过程中的情况和问题,管理委托贷款。
第九条公司根据资金到位情况、委托方《委托贷款通知单》要求,及时与借款方签订委托贷款借款合同,明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及时办理委托贷款的发放。
第十条委托方应按贷款余额的一定百分比按月向公司支付委托贷款发放手续费,其百分比最低不低于3‰。
付款方式由双方协商确定。
第三章委托贷款业务的管理第十一条小额贷款公司对委托贷款业务要建立相应的台账、会计科目,进行核算和反映。
第十二条小额贷款公司要严格监督借款人贷款使用,严禁挤占挪用;要协助委托人做好委托贷款本息收回工作,对委托人到期应收回的委托资金和应收利息,必须先收后划,不得垫付。
银行委托贷款业务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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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委托贷款业务管理办法为规范银行委托贷款业务,保障资金安全,促进经济发展,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强银行委托贷款业务管理,规范银行业务行为,保障资金安全,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各银行委托贷款业务活动。
第二条银行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根据管理办法要求开展委托贷款业务。
第三条银行委托贷款业务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加强与委托方之间的沟通和协商。
第二章委托贷款业务的管理第四条银行在开展委托贷款业务时,应当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严格防范信贷风险。
第五条银行应当认真审核委托方的申请,了解其经营状况和信用情况,并按照管理办法要求开展调查核实工作。
第六条银行应当制定网络信贷管理规定,明确网贷平台操作方式及流程,加强风险控制。
第七条银行应当建立委托贷款业务管理制度,并落实相应的责任制,加强内部控制。
第三章贷款合同管理第八条银行与委托方在开展贷款业务时应当签订书面贷款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约定贷款利率、还款期限、保证方式、违约责任等内容。
第九条银行应当建立贷款审查程序,进行贷款申请材料的审核和核实,确保贷款合同的真实、合法和有效。
第十条银行在签订贷款合同后,应当及时将相关信息录入系统,并做好贷款档案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银行应当建立健全贷后管理制度,对贷款人进行贷后跟踪和管理,及时发现和解决风险问题。
第四章风险管理第十二条银行应当制定风险评估制度,对委托方的信用风险和市场风险进行分析和评估,确定风险控制措施。
第十三条银行应当建立严格的贷款风险监测和预警机制,及时发现和控制风险,避免贷款违约和损失。
第十四条银行应当建立贷款催收和追偿制度,采取有效措施催收贷款,争取尽快收回借款本金和利息。
第五章附则第十五条本管理办法由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负责解释和监督执行。
第十六条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以前银行委托贷款业务管理活动中的规定与本管理办法不一致的,以本管理办法为准。
交通银行委托贷款业务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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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银行委托贷款业务管理办法交银办〔2005〕228号关于印发《交通银行公司客户托付贷款业务治理方法》等规章的通知各省分行、直属分行:为进一步规范托付贷款业务治理,现将《交通银行公司客户托付贷款业务治理方法》和《交通银行公司客户托付贷款会计核算规定》印发你们,并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严格按照本方法和会计核算规定,认真履行受托人职责,规范办理托付贷款发放、监督使用和协助收回各流程手续。
二、按照本方法的有关规定,总行将重新制订《交通银行托付贷款总协议》和《交通银行托付贷款单项协议》。
协议文本另行下发后,各行应赶忙启用新的协议文本。
三、关于符合条件的跨国公司开办外汇托付贷款业务,按本方法和《转发外汇局关于跨国公司外汇资金内部运营治理有关咨询题的通知》(交银办函〔2004〕345号)有关规定办理。
四、企业网上银行专用托付贷款不适用于本方法。
五、按照市场变化情形,总行将适时调整托付贷款业务指导费率并另行公布。
六、本方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分级备案中,备案材料包括:委贷总协议、委贷单项协议、借款凭证和业务审批书的复印件。
各省直分行应于每月最后一个工作日,将本月新发生业务的备案材料以邮寄方式寄出。
情形紧急,并经总行同意的,以传真方式进行备案。
七、原会计核算规定中的“托付贷款保证金户”更名为“托付已发放户”。
交通银行办公室二ΟΟ五年十二月二十七日交通银行公司客户托付贷款业务治理方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客户托付贷款(以下简称托付贷款)业务,爱护托付人和本行(受托人)的合法权益,保证托付贷款质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以及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办理托付贷款应贯彻执行国家金融方针政策,同意银监会的监管,做到依法经营、规范治理、防范风险。
本行不办理非定向托付贷款。
第三条托付贷款是指由政府部门和企事业单位等托付人提供资金,由本行按照托付人确定的贷款对象、用途、金额、期限、利率等代为发放、监督使用并协助收回的贷款业务。
银行委贷管理管理规定(3篇)
![银行委贷管理管理规定(3篇)](https://img.taocdn.com/s3/m/5a60971c5bcfa1c7aa00b52acfc789eb172d9ec3.png)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银行委托贷款(以下简称“委贷”)的管理,规范委托贷款业务,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促进银行业务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我国境内开展委贷业务的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城市信用社、外资银行以及其他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监会”)批准经营银行业务的金融机构。
第三条委贷业务是指金融机构接受委托人委托,按照委托人的意愿,以委托人的资金发放贷款,并收取委托人支付的手续费和收益,由金融机构自行承担贷款风险的业务。
第四条开展委贷业务的金融机构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循市场化、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的原则,加强内部管理,确保委贷业务的合规性和安全性。
第二章委贷业务管理第五条金融机构开展委贷业务,应具备以下条件:(一)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和风险控制体系;(二)有符合要求的业务人员,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技能和职业道德;(三)有独立的审批流程和授权制度;(四)有完善的信息系统,能够实现委贷业务的实时监控和风险预警;(五)银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金融机构开展委贷业务,应当与委托人签订书面委托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第七条委托协议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委托人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二)受托人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三)委托贷款的种类、金额、期限、利率、还款方式;(四)委托贷款的资金来源;(五)委托贷款的风险控制措施;(六)委托人和受托人的权利、义务和责任;(七)争议解决方式;(八)其他需要约定的内容。
第八条金融机构在发放委贷前,应当对委托人的资金来源进行审查,确保资金来源合法合规。
第九条金融机构在发放委贷时,应当严格按照委托协议约定进行操作,不得擅自改变贷款用途、期限、利率等。
第十条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委贷业务的贷后管理机制,对贷款使用情况进行跟踪检查,确保贷款资金安全。
委托贷款新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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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贷款新管理办法中国工商银行委托贷款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行委托贷款业务管理~促进我行委托贷款业务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委托贷款是指委托人提供资金~由受托人根据委托人确定的贷款对象、用途、金额、期限、利率等代为发放、监督使用并协助收回的贷款。
第三条委托贷款业务主体。
委托贷款业务主体包括委托人、受托人、借款人和担保人。
委托人是指提供委托贷款资金的单位或个人。
本办法中的委托人是指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保险公司、基金公司、投资管理公司和自然人等。
受托人是指获准授权经营委托贷款业务的我行境内分支机构。
借款人是指委托人确定的从受托人处取得委托贷款的企事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或自然人。
担保人是经委托人认可的为借款人提供担保的单位或个人。
第四条对下列机构作为委托人的委托贷款业务暂不受理: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和信用社,证券公司、信托公司,除保险公司和基金公司、投资管理公司以外的其他金融机构。
政策性银行的委托代理业务和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仍按原规定执行。
第五条委托贷款业务属于银行中间业务~受托人不承担任何贷款风险.受托人办理委托贷款业务~只收取手续费~不垫支资金~不为委托人介绍借款人~不接受借款用途不明确和没有指定借款人的委托贷款。
第二章委托贷款业务的开办第六条我行各级分支机构开办委托贷款业务均需报总行审批~并持授权文件及其他有关材料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备案。
第七条各分行作为受托行可办理委托资金为人民币及其他可兑换外币资金的委托贷款业务。
外币委托贷款业务必须符合国家外汇管理有关规定.第八条受托行可开办境内委托人委托的委托贷款业务~也可开办境外委托人委托的委托贷款业务.第九条受托人可办理委托人、借款人在本地的委托贷款业务,也可办理委托人在异地、借款人在本地的委托贷款业务,对委托人在本地、借款人在异地的~受托人原则上只办理系统内,即委托人为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对其隶属及下级企业,的异地委托贷款业务。
委托贷款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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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贷款管理制度一、背景概述委托贷款是一种金融服务手段,通过委托方授权贷款人向受托方提供贷款,以实现特定目的。
为了规范委托贷款的管理,提高风险控制能力,确保各方的权益,制定本委托贷款管理制度。
二、定义和范围本制度所指的委托贷款,是指委托方将贷款事项委托给贷款人处理,并按照约定方式实施资金调配和监督的一种金融行为。
本制度适用于涉及贷款委托的各方,包括委托方、贷款人和受托方。
三、委托贷款的程序(一)委托方需提交贷款申请资料,并按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文件。
(二)贷款人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评估委托方的信用状况、还款能力等,并与委托方达成贷款协议。
(三)委托方与受托方签订委托贷款协议,并明确委托事项、贷款金额、还款方式等重要内容。
(四)贷款人将贷款资金划拨至受托方账户。
(五)受托方按照委托协议使用贷款资金,并定期向委托方和贷款人提供财务报告。
(六)委托方按照协议约定的还款方式和时间,向贷款人进行还款。
四、风险控制(一)贷款人应对委托方进行风险评估,确保其信用状况稳定,还款能力可靠。
(二)受托方需按照委托方的要求和约定使用贷款资金,不得擅自挪用或超出合理范围使用。
(三)受托方应建立完善的财务制度,确保贷款资金的安全性和有效性。
(四)贷款人和受托方应定期进行风险复评,及时做出相应的调整和控制措施。
五、责任与权益(一)委托方有权了解贷款使用情况,并要求受托方提供相关财务报告和经营状况。
(二)贷款人有权要求委托方按时归还贷款,必要时可采取法律手段进行追偿。
(三)受托方有义务按照委托协议使用贷款,并对贷款资金的安全和有效使用负责。
六、附则(一)本制度的修订和变更,需经过贷款人和委托方协商一致,并进行书面确认。
(二)本制度的解释权归贷款人所有,贷款人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对本制度进行具体操作细则的制定。
七、结语本委托贷款管理制度的目的在于规范委托贷款的各项行为,确保各方的利益和权益得到保障。
通过严格的风险控制和合理的执行机制,委托贷款将更好地实现其金融服务功能,为经济发展提供有力支持。
银行委托贷款管理办法模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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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委托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某银行委托贷款业务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贷款通则》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商业银行开办委托贷款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某银行办理的委托贷款是指由委托人提供资金并承担全部贷款风险,某银行作为受托人,根据委托人确定的贷款对象、用途、金额、期限、利率等代为发放、监督使用并协助回收的贷款。
委托贷款业务属于银行中间业务,受托人不承担任何贷款风险,只收取手续费,不垫支资金,不接受借款用途不明确和没有指定借款人的委托贷款。
第三条委托贷款业务主体包括委托人、受托人、借款人和担保人。
1、委托人是指提供贷款资金的单位或个人,包括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保险公司、基金公司、投资管理公司和自然人等。
2、受托人是指获准授权经营委托贷款业务的各支行。
3、借款人是指委托人确定的从受托人处取得委托贷款的企事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和自然人。
4、担保人是经委托人认可的为借款人提供担保的单位或个人。
第四条某银行开办委托贷款业务由总部授权的各支行按审批程序办理。
第二章委托贷款业务范围第五条委托人可办理委托人、借款人在本地的委托贷款业务;也可办理委托人在异地、借款人在本地的委托贷款业务;对委托人在本地、借款人在异地的,受托人原则上只办理系统内(即委托人为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对其隶属及下级企业)的异地委托贷款业务。
第六条受托人可开办单一委托人对单一借款人的委托贷款业务,也可以开办单一委托人对多个借款人的委托贷款业务。
第三章委托贷款业务审批权限第七条委托贷款业务实行授权经营、分散受理,即支行书面申请,经总部同意后,由总部出具‚委托贷款授权书‛方可受理委托贷款业务,办理时到总部信贷部门备案。
备案资料包括:委托贷款业务申请书、委托贷款协议书、人民币委托贷款合同、委托贷款授权书、委托贷款通知单。
第四章利率与费率第八条委托贷款利率由委托人和借款人自主协商,利率确定应在基准利率基础上整数点位上下浮动,委托贷款利息原则上按季结息,短期委托贷款也可按月结息。
交通银行委托贷款业务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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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银行委托贷款业务管理办法一、背景随着经济的发展,企业的资金需求日益增加。
为了满足客户的融资需求,并提供更全面的金融服务,交通银行推出了委托贷款业务。
委托贷款是指企业将融资需求委托给银行,由银行根据委托方的要求,从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融资,并转交给委托方。
为了规范和管理委托贷款业务,交通银行制定了本《委托贷款业务管理办法》。
二、业务流程1. 委托贷款申请企业客户可以通过线上或线下渠道向交通银行提出委托贷款申请。
在申请中,企业需要提供相关的业务资料,包括但不限于企业营业执照、发票、银行对账单等。
2. 审批和授信交通银行将对委托贷款申请进行审批,评估企业的信用风险和还款能力。
在评估过程中,交通银行将综合考虑企业的财务状况、行业前景、抵押品价值等因素。
如果审批通过,交通银行将向委托方提供授信额度。
3. 融资和放款委托贷款经过审批后,交通银行将在约定的时间内完成融资,根据委托方的要求将资金划入委托方的账户。
4. 贷款管理交通银行将定期与委托方进行资金结算和还款对账,确保还款的及时性和准确性。
委托方需按时还款,并按约定支付利息和手续费。
5. 合同管理在委托贷款业务中,交通银行与委托方将签订相关合同和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并约定贷款的利率、还款方式等详细条款。
交通银行将严格按照合同约定执行业务,确保业务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三、业务风险控制1. 信用风险控制交通银行将严格审查客户的信用状况和还款能力,确保贷款的安全性和稳定性。
在评估风险时,交通银行将充分考虑客户的行业前景、财务状况、抵押物价值等因素,并确保贷款的授信额度与客户的还款能力相匹配。
2. 数据风险控制交通银行将建立完善的数据管理系统,确保客户的业务数据的安全性和完整性。
同时,交通银行将根据客户的业务和需求,对数据进行分类和分级,加强对重要数据的保护和监控,防止数据泄露和滥用的风险。
3. 合规风险控制交通银行将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内部规定,确保业务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银行委托贷款业务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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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银行委托贷款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xx银行委托贷款业务管理,防范委托贷款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委托贷款是指由委托人提供资金,xx银行作为受托人,根据委托人确定的贷款对象、用途、金额、期限、利率等代为发放、监督使用并协助收回的贷款。
我行办理委托贷款业务不代垫资金,只收取手续费,不承担任何形式的贷款风险,我行不办理非定向委托贷款。
第二章委托人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委托人是指提供委托贷款资金的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
第四条委托人申请委托贷款业务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合法、有效的主体资格;(二)在我行开立存款账户和委托贷款基金账户;(三)委托资金的来源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是委托人合法拥有的资金。
第三章借款人及条件第五条本办法所称借款人是指委托人确定的从受托人处取得委托贷款的企事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和自然人。
第六条借款人应具备下列条件:(一)在受理委托人贷款业务的经办行开立存款账户;(二)资信状况良好,具有到期偿还贷款本息的可靠资金来源;(三)与委托人有真实的委托贷款关系;(四)符合《贷款通则》所规定的贷款条件。
第四章委托贷款金额、期限、利率、用途及担保第七条委托贷款的金额、期限由委托人自行确定。
第八条委托贷款的利率由委托人确定。
第九条委托贷款的用途由委托人确定,但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对具有下列用途的委托贷款,我行拒绝受理:(一)生产、经营或投资国家明令禁止的产品或项目;(二)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从事股本权益性投资,违反国家规定以贷款作为注册资本金、注册验资或增资扩股;(三)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从事股票、期货、金融衍生产品投资;(四)国家明确规定的其他禁止用途。
第十条委托贷款的担保事项由委托人与借款人自行约定。
第五章收费第十一条委托贷款业务收费按《xx银行中间业务收费标准》向委托人收取。
【最全】委托贷款管理办法(2)
![【最全】委托贷款管理办法(2)](https://img.taocdn.com/s3/m/ba0528b77e21af45b207a824.png)
个人委托贷款业务管理办法 (1)银行公司客户委托贷款业务管理办法 (6)委托贷款管理制度 (24)银行委托贷款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25)XX委托贷款业务操作流程 (34)银行委托贷款管理办法 (51)中国工商银行委托贷款业务管理办法 (95)中国建设银行委托贷款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103)个人委托贷款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行个人委托贷款业务管理,促进个人委托贷款业务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和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个人委托贷款,是指委托人以其可以自主支配的资金,委托中国光大银行(即受托人)按其确定的贷款对象、用途、金额、期限、利率等代为发放、监督使用并协助收回的贷款。
第三条个人委托贷款业务的主体包括:委托人、受托人、借款人和担保人(如有)。
委托人是指提供委托资金的单位或个人。
本办法中的委托人具体指:(1)政府部门;(2)企事业单位;(3)个体工商户;(4)中国国籍自然人。
受托人是指获准授权经营委托贷款业务的我行分支机构。
借款人是指委托人确定的从受托人处取得贷款的中国国籍自然人。
担保人是指经委托人认可的为借款人提供担保的单位或个人。
第四条对下列机构(委托人)不办理个人委托贷款业务: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和信用社;证券公司和信托公司;除保险公司、基金公司和投资管理公司以外的其他金融机构。
第五条委托人应声明并保证委托贷款资金来源及委托贷款用途合法合规。
第六条委托代理双方必须遵守“先存后贷、先拨后用、先收后付、银行不透支、不予垫款、有偿代理”的原则。
第七条个人委托贷款业务属于中间业务,我行不承担任何形式贷款风险。
我行办理个人委托贷款业务,只收取手续费,不垫支资金,不为委托人介绍借款人,不接受借款用途不明确的个人委托贷款。
第二章委托贷款的开办第八条受托人可办理委托资金为人民币的委托贷款。
第九条受托人可办理本地委托贷款,也可以办理异地委托贷款。
本地委托贷款是指委托人、受托人和借款人同在一地的委托贷款。
银行委托贷款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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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银行委托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xx银行(以下简称本行)委托贷款业务,保护委托人和本行(受托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委托贷款质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本行相关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委托贷款是指由委托人提供委托资金,由本行(受托人)根据委托人确定的贷款对象、用途、金额、期限、利率等代为发放、监督使用并协助收回的贷款。
第三条委托贷款不属于授信业务,属于收费性质的中间业务,本行只收取手续费,不承担任何形式的贷款风险,不垫支资金,不为委托人指定或介绍借款人,不接受借款用途不明确和没有借款人的委托贷款。
第四条各分支机构开办委托贷款业务须报总行审批,并应持授权文件及其他有关资料向当地监管部门备案。
第二章基本规定第五条委托贷款业务主体包括委托人、受托人、借款人、担保人。
(一)委托人是指提供委托贷款资金的单位或个人,包括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和自然人等。
(二)受托人是指获准经营委托贷款业务的本行分支机构。
(三)借款人是指委托人以书面形式确定的、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从本行取得委托贷款的企事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或自然人,借款人承担偿还全部委托贷款本息的责任。
(四)担保人是由委托人确定并按法律规定的担保方式为借款人提供担保的单位或个人。
第六条本行接受各级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及自然人的委托,办理委托贷款业务。
第七条本行可开办单一委托人对单一或多个借款人的委托贷款业务,也可开办多个委托人对单一或多个借款人的委托贷款业务。
第八条委托人与本行签订《委托贷款委托协议》并存入委托资金后才能办理委托贷款业务。
第九条委托贷款用途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贷款投向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在执行国家产业政策方面,与对自营贷款的要求相同。
第十条委托贷款是否需要提供担保及担保的条件由委托人确定。
需要提供担保的,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第十一条委托贷款未到期或到期后未收回,委托人不得要求本行返还部分或全部委托资金。
银行委托贷款业务管理暂行办法(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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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委托贷款业务管理暂行办法(范文)第一篇:银行委托贷款业务管理暂行办法(范文)ⅩⅩ银行委托贷款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中国ⅩⅩ银行委托贷款业务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贷款通则》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商业银行开办委托贷款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ⅩⅩ银行办理的委托贷款是指由委托人提供资金并承担全部贷款风险,ⅩⅩ银行作为受托人,根据委托人确定的贷款对象、用途、金额、期限、利率等代为发放、监督使用并协助回收的贷款。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的委托人包括各级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
个人委托贷款业务的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四条ⅩⅩ银行开办委托贷款业务,为委托人提供金融服务,应收取手续费,不得垫付委托贷款资金,不得垫付委托人应纳的营业税,不得承担任何形式的贷款风险。
第五条ⅩⅩ银行分支行开办委托贷款业务由总行或经授权的一级分行审批。
第六条ⅩⅩ银行分支行办理委托贷款业务,应向当地人民银行备案。
第二章受理和审批第七条ⅩⅩ银行各级行均可受理委托贷款业务。
第八条受理委托贷款业务须符合以下基本条件:1.委托人资金来源正当;2.委托贷款用途合法;3.委托贷款利率和其他要求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九条各级行在受理委托贷款业务时,应根据国家及总行有关规定,参考《委托贷款协议书》和《中国ⅩⅩ银行人民币资金委托贷款合同》标准文本的有关内容,与委托人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报一级分行审批。
委托人为中央政府部门,或者委托业务涉及两个以上一级分行的,由总行审批。
第十条总行或一级分行在批准委托贷款业务申请时,对涉及两个以上经办行的,应确定主办行。
第十一条经办行(涉及两个以上经办行的由主办行)负责根据上级行批准文件与委托人签订《委托贷款协议书》,办理有关的各项事宜。
第三章发放和回收第十二条经办行(主办行)根据委托人的《委托贷款发放通知书》,与(或通知经办行与)委托人、借款人三方或与借款人双方签订《中国ⅩⅩ银行人民币资金委托贷款合同》。
委托贷款 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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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贷款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一、为规范委托贷款业务管理,保护委托人权益,提高信贷资金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及国务院有关法规,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本管理制度适用于商业银行委托贷款业务,有权发放的贷款。
业务受托行与委托行都应当遵循本管理制度。
三、贷款分类及定期复核办法均依据上级有关机关所规定之贷款分类办法定期复核办法执行。
第二章业务范围一、贷款款项分为消费贷款、生产经营性贷款、购置固定资产型贷款、公积金贷款等各种贷款业务。
二、贷款范围包括货币贷款、存货质押贷款、出口退税贷款、对外投资贷款、存准贷款、押品融资贷款等各种贷款。
第三章审核与融资一、委托贷款业务的办理必须遵循合法合规原则,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
二、贷款业务的办理需要严格遵守银行贷款管理制度的规定,以及相关的合同协议和贷款合同。
三、对于委托贷款业务的审核,需要根据相关规定进行审查和核实,贷款额度不得超过合同规定的限额。
四、融资项目应对风险进行评估,做好风险预控工作。
第四章贷款管理一、贷款余额、贷款期限、利率等须严格按照合同中规定的标准执行。
二、对贷款多元化的提供必须遵循国家相关金融政策和监管法规,确保风险可控。
三、贷款管理部门应当对贷款资金的使用进行严格监督管理,并定期进行复核核实。
四、对于风险较高的贷款项目,需要及时采取措施控制风险,保护银行资金的安全。
第五章贷后管理一、对于贷款的偿还情况,应当实行严格的追踪管理,及时督促借款人履行还款义务。
二、对于被标注为不良贷款的项目,应当及时采取措施催收,保障银行资金的安全。
三、贷后管理部门应当及时更新贷款资金的使用情况,保证银行对贷款项目的掌控和监管。
四、贷后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向银行高层汇报贷款项目的风险情况,及时采取措施进行风险控制。
第六章法律责任一、对于违反委托贷款管理制度的行为,将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二、对于违规行为造成的损失,应当依法追究责任。
三、对于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编造假冒、隐瞒、虚假不履行贷款管理制度规定的行为,银行将保留追究法律责任的权利。
委托贷款核算管理制度
![委托贷款核算管理制度](https://img.taocdn.com/s3/m/a34245a2162ded630b1c59eef8c75fbfc77d949e.png)
委托贷款核算管理制度一、前言随着金融市场的日趋发展,委托贷款成为了一种越来越常见的金融业务。
作为一种特殊的金融业务,委托贷款在操作、委托方和受托方责任划分、风险控制等方面都有其特殊性。
为了规范和管理委托贷款业务,保障委托方与受托方的合法权益,制定合理的委托贷款核算管理制度显得尤为重要。
二、委托贷款的基本概念及分类1. 基本概念委托贷款是指委托人将自己的资金交予受托人,由受托人协助委托人出借给特定的借款人,并按照协议享受委托人支付的收益的业务活动。
2. 分类根据法律规定,委托贷款可以分为两类:1.一般委托贷款:委托人要求受托人代理出借货币资金,并按照约定享有收益。
受托人出借的货币资金不属于委托人的财产范畴。
2.专项委托贷款:委托人要求受托人把出借的货币资金予以特定目的的借款人,如用于房地产开发、货物销售等。
借款人履行借款合同所得款项直接归委托人所有。
三、委托贷款核算管理制度1. 工作流程及各方责任(1) 工作流程1.委托方与受托方签订委托贷款合同,明确委托金额、借款方及还款方式等关键条款。
2.受托方执行委托人要求出借货币资金,将资金交付给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
3.借款人还款及时性、限额等情况由受托人监管。
4.按照约定,受托方收取借款人还款并将应收款项转交给委托方。
(2) 各方责任1.委托方的责任•确认借款方的信用及还款能力。
•按照协议支付本息等款项。
•提供相应担保,确保委托贷款安全。
2.受托方的责任•严格按照合同约定执行委托任务。
•对借款人严格进行风险控制,及时调整业务策略。
•维护委托人权益,确保本金和收益得到保障。
3.借款人的责任•按期足额偿还所借款项和利息。
•遵守合同约定,不得擅自变更借款用途。
2. 委托贷款核算管理(1) 核算内容1.委托贷款基本信息2.贷款实际发放情况3.还款情况4.相关费用情况5.风险评估和控制情况(2) 相关制度1.委托贷款申请制度2.委托贷款审批制度3.委托贷款风险评估和控制制度4.委托贷款计息制度5.委托贷款还款管理制度四、总结委托贷款作为一种特殊的金融业务,其操作方式和风险控制较为复杂。
委托贷款项目管理制度
![委托贷款项目管理制度](https://img.taocdn.com/s3/m/e4d9f2bd7d1cfad6195f312b3169a4517723e52c.png)
委托贷款项目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委托贷款项目管理, 提高运作效率, 保护出借人利益, 本制度规定了委托贷款项目的组织、管理、流程、责任等方面的制度。
第二条委托贷款项目管理制度适用于所有参与委托贷款项目管理的人员,包括贷款管理人员、出借人、借款人等。
第三条本制度的制定目的是建立一个严格的项目管理流程,确保项目运营和风险控制的合理性和有效性,从而达到保护出借人利益的目的。
第四条为了规范委托贷款项目管理,本制度对项目的备案、审批、执行、监督等环节进行了规范,并对项目管理实施责任进行了明确规定。
第五条本制度的具体内容包括:项目管理流程、项目管理机构建设、项目管理人员的管理、项目管理的监督考核等。
第六条委托贷款项目管理应当遵循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采取合理、合法、稳健的风险管理措施,维护出借人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项目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完善的项目管理制度和内部管理制度,规范业务操作,健全内部控制。
第八条项目管理机构应当保证项目管理人员的专业水平和管理技能,健全完善的管理人员管理体系。
第九条项目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有效的风险管理制度,对委托贷款项目的风险进行全面评估,并采取相应的风险控制措施。
第十条项目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对项目的经营管理进行全面彻底的审查。
第二章项目管理流程第十一条委托贷款项目管理流程包括项目申请、项目审核、项目备案、项目合同签订、项目执行、项目监督等环节。
第十二条项目申请:借款人向项目管理机构提交借款申请书,附带资料包括借款用途、还款来源、借款担保等资料。
第十三条项目审核:项目管理机构对借款人提交的借款申请进行初步审核,审查借款人的信用状况、还款能力等。
第十四条项目备案:经过初步审核合格的项目,项目管理机构进行备案,并签订委托贷款管理协议。
第十五条项目合同签订:项目管理机构与借款人签订委托贷款合同,明确项目的借款金额、利率、期限等具体内容。
第十六条项目执行:项目管理机构按照合同约定,将借款款项划入借款人指定账户,确认项目执行开始。
XX银行委托贷款业务管理办法
![XX银行委托贷款业务管理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9ab68ca3240c844768eaee41.png)
XX银行委托贷款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委托贷款业务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贷款通则》等法律法规,结合本行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行办理的委托贷款系指由委托人提供资金并承担全部贷款风险,本行作为受托人,根据委托人确定的贷款对象、用途、金额、期限、利率等代为发放、监督使用并协助收回的贷款。
第三条本行开办委托贷款业务,为委托人提供金融服务,应收取手续费,不得垫付委托贷款资金,不得垫付委托人应缴纳的税费,不得承担任何形式的贷款风险。
第四条本行开办的委托贷款业务的审查审批程序按本行授信业务的授权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各分支机构开办委托贷款业务,如需向当地银监部门备案的,可持总行业务批准文件及监管机构要求的相关材料,向当地监管部门备案并接受其监督检查。
第六条办理委托贷款,应贯彻执行国家金融管理政策,必须严格审查委托资金来源和资金实际用途,确保委托事项不违反法律法规,防范操作风险。
第二章基本规定第七条委托人的资格(一)委托人是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其他经济组织及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二)委托人应在本行开立存款账户,将委托贷款资金一次或分次存入,对公账户并应在本行预留印鉴。
第八条委托资金来源(一)委托资金应为委托人合法所有并可自主支配。
(二)不接受无法证明资金合法来源的委托贷款。
第九条借款人的资格(一)借款人为法人的应符合以下条件:1、系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事)业法人单位或其他经济组织;2、在本行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3、持有有效的贷款卡;4、借款人按照委托人的要求提供担保的,有关保证人、抵押物、质物必须符合《物权法》、《担保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5、本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借款人为自然人的应符合以下条件:1、在本行开立个人结算账户;2、能够提供有效身份证明;3、本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委托资金用途(一)委托贷款禁止涉及一切有违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禁止通过委托贷款方式,从事不正当资金交易或规避国家法律法规的监管。
交通银行委托贷款的会计核算规定
![交通银行委托贷款的会计核算规定](https://img.taocdn.com/s3/m/48dd3e3caeaad1f346933fe5.png)
交通银行关于印发《交通银行委托贷款的会计核算规定》的通知交银发[1998]342号交通银行各分、支行:现将修订的《交通银行委托贷款的会计核算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1:交通银行委托贷款的会计核算规定根据本行《委托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修订本会计核算规定。
一、使用的会计科目凡在本行开立存款账户或基本账户的企业事业法人,委托本行办理委托贷款,应在本行开立委托贷款资金存款户,并将委托贷款资金一次或分次存入后,在存入资金总额内指定发放委托贷款,其存入资金通过“431委托存款”科目下有关二级科目核算;其贷款通过“311委托贷款”科目下有关二级科目核算。
二、核算手续(一)委托贷款资金的划入信贷或有关业务部门与委托贷款单位签订委托贷款协议,并与委托方、借款方签订委托贷款单项协议后,应将总协议与单项协议副本一份送会计部门。
会计部门据以在“431委托存款”科目下有关二级科目内开立“存款户”,并掌握、监督委托贷款资金的划入与相应发放的贷款。
资金划入由委托方签发其存款账户的转账支票,办理转账。
会计分录为:借:有关科目委托方存款户贷:431委托存款科目下有关二级科目委托方存款户存款户按活期存款利率计付利息。
另在“431委托存款”科目下有关二级科目内设置“保证金户”,于发放贷款时,缮制二借二贷特种转账传票(一借一贷作相应的收支款通知),将相应的贷款金额从“存款户”转入“保证金户”。
会计分录为:借:431委托存款科目下有关二级科目委托方存款户贷:431委托存款科目下有关二级科目委托方保证金户贷款到期收回后,相应的反方向分录,按贷款金额从“保证金户”转入“存款户”,“保证金户”不计付利息。
(二)委托贷款的发放与收回委托贷款的发放与收回的核算手续,按照本行《逐笔发放贷款的会计核算和处理手续规定》有关条款办理。
发放贷款的会计分录为:借:331委托贷款科目下有关二级科目借款人账户贷:有关存款科目借款人账户或其他有关科目贷款收回的会计分录相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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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银行办公室文件交银办〔2005〕228号关于印发《交通银行公司客户委托贷款业务管理办法》等规章的通知各省分行、直属分行:为进一步规范委托贷款业务管理,现将《交通银行公司客户委托贷款业务管理办法》和《交通银行公司客户委托贷款会计核算规定》印发你们,并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严格按照本办法和会计核算规定,认真履行受托人职责,规范办理委托贷款发放、监督使用和协助收回各流程手续。
—1 —二、根据本办法的有关规定,总行将重新制订《交通银行委托贷款总协议》和《交通银行委托贷款单项协议》。
协议文本另行下发后,各行应立即启用新的协议文本。
三、对于符合条件的跨国公司开办外汇委托贷款业务,按本办法和《转发外汇局关于跨国公司外汇资金内部运营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交银办函〔2004〕345号)有关规定办理。
四、企业网上银行专用委托贷款不适用于本办法。
五、根据市场变化情况,总行将适时调整委托贷款业务指导费率并另行发布。
六、本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分级备案中,备案材料包括:委贷总协议、委贷单项协议、借款凭证和业务审批书的复印件。
各省直分行应于每月最后一个工作日,将本月新发生业务的备案材料以邮寄方式寄出。
情况紧急,并经总行同意的,以传真方式进行备案。
七、原会计核算规定中的“委托贷款保证金户”更名为“委托已发放户”。
交通银行办公室二ΟΟ五年十二月二十七日—2 —交通银行公司客户委托贷款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客户委托贷款(以下简称委托贷款)业务,保护委托人和本行(受托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委托贷款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以及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办理委托贷款应贯彻执行国家金融方针政策,接受银监会的监管,做到依法经营、规范管理、防范风险。
本行不办理非定向委托贷款。
第三条委托贷款是指由政府部门和企事业单位等委托人提供资金,由本行根据委托人确定的贷款对象、用途、金额、期限、利率等代为发放、监督使用并协助收回的贷款业务。
本行办理委托贷款业务不代垫资金,只收取手续费,不承担任何形式的贷款风险。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借款人,系指委托人指定的从本行取得委托贷款的企事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体工商户。
借款人承担偿还全部委托贷款本息的责任。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担保人,系指由委托人确定并按《担保—3 —法》规定的担保方式,为本行办理的委托贷款提供担保的企事业法人、其他组织。
第六条委托贷款根据委托人是否要求借款人提供担保分为信用方式的委托贷款和担保方式的委托贷款。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七条总行公司业务部是全行委托贷款业务的日常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委托贷款业务政策和相关规章制度,对省直分行开办委托贷款业务进行授权管理,并负责指导、检查和管理全行的委托贷款业务运行情况。
第八条省分行、直属分行公司业务部是分行委托贷款业务的日常管理部门,对分行及省辖行委托贷款业务操作和业务管理的规范性负责。
各省直分行公司部根据总行的有关规定制定委托贷款业务管理细则,负责对分行及省辖行开办委托贷款业务进行转授权管理,对日常委贷业务进行组织、指导、检查和管理,并按总行要求上报业务信息。
第九条客户经理是委托贷款业务的具体经办人员,负责受理委托人、借款人的业务申请,撰写调查报告及业务的上报审查;负责对委托贷款进行贷后管理;负责对发生逾期、欠息的委托贷款进行催收;负责建立委托贷款业务档案。
第十条客户经理所在经营单位(部门)负责对客户经理上—4 —报的调查报告和相关资料进行初审;负责对客户经理贷后管理环节的相关检查意见和情况报告进行审批,监督检查客户经理执行贷后管理和对逾期、欠息的通知与催收情况。
第十一条分行委托贷款业务审查部门负责对客户经理上报的调查报告和相关资料进行统一审查,明确审查意见。
第十二条有权审批人由各行分管行长(或授权代表)担任,负责对客户经理上报的有关资料及审查部门的审查意见进行审批决策。
第十三条放款中心负责审查委托贷款放款前相关文件的合法性、合规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负责按放款条件办理放款手续等工作。
第三章业务流程第十四条办理委托贷款业务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委托人委托本行办理委托贷款,应在本行开立委托贷款资金存款账户,并将委托贷款资金一次或分次存入。
资金存入后,方能指定发放委托贷款,但委托贷款发放总额不能超过存入的委托资金总额。
(二)借款人应具备下列条件:独立核算、自负盈亏,有还款能力;在本行开立基本账户或一般账户;提供与借款相关的资料。
如为担保方式的委托贷款,应提供委托人认可的担保。
—5 —(三)委托贷款如需用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其项目应获得相关部门的批准。
第十五条建立委托关系。
委托人向本行提交有关其主体资格的文件资料,填写《交通银行委托贷款业务申请书》(见附件1),经本行审查同意后,与本行签署《交通银行委托贷款总协议》(以下简称“总协议”)。
第十六条开立委托贷款资金存款账户。
委托人在本行开立委托贷款资金存款账户,并在委托贷款发放前将委托贷款资金存入该户。
第十七条借款申请。
借款人申请办理委托贷款业务,须向本行提交经委托人核准的《交通银行委托贷款借款申请书》(见附件2),并向本行提供以下相关资料:(一)经有权审批部门年检合格的营业执照、法人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公司章程等文件。
用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应提供有权单位的批准文件。
(二)授予代理人办理委托贷款相关手续的授权委托书。
(三)借款人近期财务报表。
(四)经委托人认可的担保人经年检合格的营业执照、法人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公司章程等文件,及其签署的担保决策文件;经委托人认可的抵押物或质押物的有关资料。
该担保决策文件包括但不限于担保人同意担保的证明、公司—6 —决议、授权书、担保合同及清单等。
(五)本行要求的其他文件资料。
第十八条业务受理。
客户经理受理委托贷款业务申请并进行相关调查,主要包括:(一)委托人的主体资格,委托资金的来源情况,委托人确定的贷款用途、金额、期限、利率、手续费率等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本办法有关规定等。
(二)借款人的主体资格、基本经营财务情况、借款用途等。
(三)保证人提供保证的资格,抵(质)押物的权属、价值等。
经调查,对同意受理的,由客户经理撰写调查报告,连同其他借款申请资料,交所在经营单位(部门)初审并提出初审意见。
经初审同意的,提交分行审查部门审查。
第十九条审查和审批。
审查内容主要包括:(一)报审业务的有关情况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是否符合委托人的委托意向。
(二)报审材料是否齐全,法律文本资料的填写是否完整、准确。
审查部门根据审查情况明确提出贷款与否及对贷款金额、期限、用途、利率、手续费率和担保方式等的书面意见,提交有权审批人审批。
—7 —第二十条签署《交通银行委托贷款单项协议》(以下简称“单项协议”)。
有权审批人审批同意后,本行与委托人和借款人共同签署单项协议。
第二十一条贷款发放。
本行在以下条件同时具备后,按单项协议和本行规定手续办理放款:(一)委托人在本行开立的委托贷款资金存款户内的存款余额不少于委托贷款金额;(二)本办法第十五、十七和二十条所要求的文本已收集齐备;(三)委托人向本行出具《交通银行委托贷款授权放款通知书》(见附件3);(四)担保合同(如有)已生效。
第二十二条还本付息。
执行委托贷款协议期间,借款人应按期经由本行向委托人归还委托贷款本息。
第二十三条到期通知。
本行于委托贷款到期前十日内应向借款人发送《交通银行委托贷款还本付息通知书》(见附件4),通知借款人还本付息。
第二十四条贷款归还。
委托贷款归还时,本行根据有关会计核算要求,做好归还资金的划转及账务处理工作。
第二十五条提前还款。
借款人提前归还部分或全部委托贷款,须征得委托人的同意。
本行凭委托人签署的《交通银行委托—8 —贷款提前还款通知书》(见附件5)办理提前还款手续。
第二十六条贷款展期。
借款人不能按期归还委托贷款的,应于到期日前向委托人申请贷款展期,并提交《交通银行委托贷款展期申请书》(见附件6)。
本行凭委托人核准的《交通银行委托贷款展期申请书》,与借款人、委托人共同签署《展期合同》后,给予办理委托贷款展期手续。
如为担保方式的委托贷款,须由担保人出具同意展期的书面证明并经委托人认可,本行方给予办理展期手续。
到期未归还又未办理展期手续的委托贷款,按逾期贷款加收罚息,借款人的违约责任自负。
委托人与借款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十七条贷后管理。
委托贷款发放期间,本行按下列要求开展贷后管理:(一)委托贷款发放后一个月内,客户经理对借款人的具体用款情况进行检查,包括支款用途、金额、日期、收款人名称等,填写《交通银行委托贷款检查报告表》(见附件7),交所在经营单位(部门)审批。
(二)客户经理定期对贷款的基本使用情况、借款人基本概况、经营财务情况、保证人或抵(质)押物情况等进行检查;如委托贷款发生逾期或欠息的,还须对是否通知委托人、委托人的回复情况、委托人要求本行代为催收情况下的催收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根据检查情况,客户经理应每半年至少填写一次《交通银—9 —行委托贷款检查报告表》,交所在经营单位(部门)审批。
(三)客户经理根据贷后检查情况,每半年(如贷款期限少于6个月,则应在归还贷款前)填写一次《交通银行委托贷款业务情况报告书》(见附件8),经所在经营单位(部门)审批同意后向委托人提交。
该报告书须经委托人签收并加盖有效章印,并至少在本行留存原件一份。
第二十八条逾期、欠息通知和催收。
(一)委托贷款发生逾期、欠息,本行应于十个工作日内向委托人发送《交通银行委托贷款逾期、欠息通知书》(见附件9),该通知书须经委托人签收并在本行作相应留存。
(二)委托人根据本行的通知,对是否委托本行向借款人、担保人(如有)发送《交通银行委托贷款逾期、欠息催收通知书》或是否委托本行通过诉讼(或仲裁)方式实现权利作出决定,并书面通知本行。
本行在收到委托人的书面通知和相关费用(如有)后,按委托人的要求采取相应措施。
(三)委托人书面通知本行对借款人、担保人(如有)发送《交通银行委托贷款逾期、欠息催收通知书》的,本行参照自营贷款项下对借款人和担保人的非诉讼催收方式的相关规定,每季度向借款人、担保人(如有)发送一次《交通银行委托贷款逾期、欠息催收通知书》(见附件10、11、12),该催收通知书须经被通知人签收并在本行作相应留存。
—10 —(四)委托人书面通知本行,拟通过诉讼(或仲裁)的方式实现权利的,在其预付费用后,本行应按委托人的要求采取诉讼(或仲裁)措施。
第四章基本规定第二十九条委托资金的来源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
第三十条委托贷款的期限由委托人确定,也可由委托人授权本行根据借款人的用途和偿还能力予以确定。
展期期限按《贷款通则》中有关贷款展期的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