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城镇土地估价规程应用说明修订稿
城镇土地估价规程完整
目录1 总则 (1)2 城市土地估价基本原则和程序 (1)3 城市土地价格的影响因素 (3)4 基准地价评估 (4)4.1准备工作 (4)4.2资料调查与整理 (4)4.3基准地价评估的技术路线 (5)4.4级差收益(地租)法评估基准地价 (5)4.5利用土地交易资料评估基准地价 (9)4.6利用土地交易资料评估路线价 (14)4.7城市基准地价的确定 (15)4.8基准地价修正系数表的编制 (15)4.9基准地价图的绘制 (19)4.10基准地价更新 (20)5 宗地地价评估基本方法 (22)5.1宗地估价程序 (22)5.2收益还原法 (24)5.3市场比较法 (27)5.4成本逼近法 (32)5.5剩余法 (34)5.6基准地价系数修正法 (36)6 各类用地宗地价格评估 (38)6.1宗地类型 (38)6.2居住类宗地价格评估 (39)6.3商业金融业用地宗地价格评估 (40)6.4工业、仓储用地宗地价格评估 (41)6.5交通用地宗地价格评估 (42)6.6综合用地宗地价格评估 (44)6.7公共绿地价格评估 (44)7 不同土地权利的宗地价格评估 (45)8 土地估价成果验收及确认 (48)9 名词解释 (49)城镇土地估价规程1 总则1.1 规程制定的目的为了规范土地估价行为,统一估价程序和方法,做到估价结果客观、公正、合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1.2 规程适用范围本规程适用于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建设用地的“基准地价”和“宗地地价”评估。
独立工矿区、城市规划区外的成片开发区和国家重点基础设施建设用地、农村乡镇企业建设用地的土地估价也适用本规程。
本规程所称城市,是指国家按行政建制设立的直辖市、市、镇。
1.3 从事土地估价的基本规定城市基准地价评估由事业型评估单位和具有评估资格的市场中介评估机构评估,土地估价师不得少于7名。
新版《城镇土地估价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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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概念调整新规程第一章中的“术语”内容是原规程附件中的名词解释,增加了公示地价、标定地价、课税地价、土地估价的概念,删除了熟地价格、毛地价格、生地价格、估价期日、基准地价更新、征地费用的概念。
部分概念做了调整,修改前后概念对比如下:3、要求的调整=1 \* GB2 (1)关于技术体系与技术途径山原规程的基准地价评估体系和宗地地价评估体系调整为宗地地价评估技术和区域地价评估技术。
将基准地价、路线价、标定地价等公示地价的评估体系包含在区域地价评估技术中。
=2 \* GB2 (2)关于估价原则新规程中保留了替代原则、最有效利用原则、预期收益原则、供需原则、贡献原则。
剔除了报酬递增递减原则和变动原则。
调整的出发点是:《城镇土地估价规程》是技术规程,需要更多的反映土地估价技术,保留的原则与估价方法的选用有密切的关系,剔除的原则以及没有增加的合法原则、谨慎原则更多的是经济学中或者从事土地估价业务时需要遵循。
⑶关于方法选用新规程在评估方法选用上做了调整,一般宗地评估需选择适宜的两种以上评估方法。
针对特殊情况,提出了“评估少有交易,市场化程度极低且土地收益难以显化的特定用途土地价格,在省级以上土地估价行业协会组织专家论证的基础上,可以选择一种适宜的主要估价方法,并应在报告中充分披露,附具专家论证材料。
城镇土地估价规程
目录城镇土地估价规程1 总则规程制定的目的为了规范土地估价行为,统一估价程序和方法,做到估价结果客观、公正、合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程;规程适用范围本规程适用于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建设用地的“基准地价”和“宗地地价”评估;独立工矿区、城市规划区外的成片开发区和国家重点基础设施建设用地、农村乡镇企业建设用地的土地估价也适用本规程;本规程所称城市,是指国家按行政建制设立的直辖市、市、镇;从事土地估价的基本规定城市基准地价评估由事业型评估单位和具有评估资格的市场中介评估机构评估,土地估价师不得少于7名;宗地地价评估由具有评估资格的市场中介机构评估,土地估价师不得少于2名; 职业道德土地估价应讲职业道德;估价人员和估价机构应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评估工作,不得作任何虚假的估价,应为客户保守秘密,按标准收费;土地估价报告的有效期土地估价报告的有效期为一年;土地估价的法律依据土地估价除应符合本规程外,还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规程解释权本规程由国土资源部负责解释;2 城市土地估价基本原则和程序城市土地估价的基本原则土地估价应遵循下列原则:1.合法原则;2.最高最佳使用原则;3.替代原则;4.预期收益原则;5.供需原则;6.估价时点原则;7.多方法相比较原则;遵循合法原则,是指估价人员和估价机构在土地评估中,应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所评估的对象应以合法使用和合法处分为前提;遵循最高最佳使用原则,是指土地评估应以估价对象的最高最佳使用为前提估价;基准地价评估以估价对象的现状使用为最高最佳使用;企业改制、资产清算、地税征收、公益用地中地价评估以估价对象的现状使用为最高最佳使用;估价人员应对土地的现状用途和未来用途是否是最高最佳使用作出判断,并在估价报告中说明;遵循替代原则,是指土地评估应以同类地区类似土地在同等利用条件下的价格为基准;估价结果不得明显偏离具有替代性质的土地正常价格;遵循预期收益原则,是指土地评估应以估价对象在正常利用下的未来客观有效的预期收益为基准;遵循供需原则,是指土地评估要充分考虑土地供需的特殊性和土地市场的地域性;遵循估价时点原则,是指估价结果应是估价对象在估价时点的客观合理价格或价值;遵循多方法相比较原则,是指土地评估应以多种方法评估同一估价对象,相互比较,取得客观估价结果;城市土地估价的程序城市土地估价应按下列程序进行:1. 确定估价基本事项;2. 编制估价工作计划;3. 实地确认估价对象;4. 搜集估价所需资料;5. 选定估价方法计算;6. 确定估价结果;7. 提交估价报告;确定估价基本事项,是指确定估价对象、估价目的、估价时点等基本事项;确定估价对象包括确定估价对象的位置、用途、面积、权属文件和估价权利性质等;确定估价目的应根据委托方的要求而定;确定估价时点应根据估价目的和委托方要求而定,采用公历表示,精确到日;编制估价工作计划,是指在确定估价基本事项的基础上,应对估价项目进行初步分析,编制估价工作计划;估价工作计划主要应包括以下几项:1. 估价拟采用的技术步骤;2. 估价拟采用的技术路线和估价方法;3. 需要调查的资料及取得途径;4. 预计所需的时间、人力和经费;实地确认估价对象,是指估价人员必须亲自到估价对象现场,实地勘查核实估价对象的位置、四至、面积、建筑结构、权属界限、周围环境、道路状况等,并对估价对象及周围环境或临路状况进行拍照等;估价机构和估价人员应经常搜集估价所需资料,并进行核实、分析和整理;估价所需资料主要应包括下列方面:1. 估价对象相关经济行为的申请、批件及合同等;2. 对土地价格有普遍影响的资料;3. 对估价对象所在地区的土地价格有影响的资料;4. 相关房地产交易、成本、收益实例资料;5. 确定土地估价参数的相关资料;6. 反映估价对象权属及状况的资料;根据估价目的及估价对象的具体情况,选择土地评估的基本方法或其它具体评估方法进行评估,计算地价;具体评估方法是在基本方法上根据对象的特殊性衍生出来的符合估价基本原理的方法;估价人员在确定对象价格后,应按估价报告格式的要求撰写估价报告书;按照评估项目委托合同,估价机构向委托人提交估价报告;土地估价报告需经当地土地管理机关确认后才能送交委托人;股份制改造上市企业的土地资产评估报告需按规定报省土地管理机关或国土资源部确认;3 城市土地价格的影响因素城市土地价格影响因素分类城市土地价格的影响因素主要有以下三大类:1. 一般因素;2. 区域因素;3. 个别因素;一般因素一般因素是指影响城市地价总体水平的社会、经济、政策和自然因素等,内容包括人口、行政区划、城市发展过程、地理位置、自然条件、社会经济状况、土地利用规划及计划、社会及国民经济发展规划等;区域因素区域因素是指影响城市内部区域之间地价水平的城市繁华程度及区域在城市中的位置交通条件、公共及基础设施水平、区域环境条件、土地使用限制和自然条件等;个别因素个别因素是指与宗地直接有关的自然条件、市政设施条件、宗地面积、形状、长度、宽度、地质条件、使用限制和宗地位置等;地价影响因素复杂,且各宗地价格的影响因素不同;估价人员一定要仔细调查,具体分析,不可千篇一律;4 基准地价评估准备工作准备工作主要有编写基准地价评估任务书、制定基准地价调查表和工作表、准备工作底图等;基准地价评估任务书的内容包括:城市基本情况、基准地价评估工作的领导与组织、估价时间安排和经费预算、估价成果及技术方案等;基准地价评估的表格应根据各的实际需要来制定;一些基本表格见附录A;基准地价工作底图为:大城市 1:10000—1:20000中等城市 1:5000—1:10000小城市以下 1:1000—1:5000按路线价评估基准地价的区域,局部商业用地的基准地价图可采用更大比例尺图件;资料调查与整理资料调查的一般要求1. 调查、收集到有关的地价资料要按实地位置标注到估价工作底图上;2. 调查以土地级或均质地域为单位进行;3. 样本抽样采用分类不等比抽样调查;4. 样本要有代表性;5. 样本分布要均匀;6. 调查样本数为每级别内相同土地利用性质宗地数的五分之一至五十分之一,一般房地出租买卖的调查样本至少应占其总量的15%,每级样本总数不少于30个;7. 所选样本应能同时获得地价或利用效益和相对应的土地条件资料;8. 出让、转让、出租、入股、联营、联建等地价和企业单位土地利用效益资料以元为单位,准确到小数点后一位;9. 调查资料必须填入相应的调表格;资料调查的内容1. 土地定级成果资料:包括土地级别图、土地定级工作和技术报告、其它能用于土地估价的定级成果及资料;2. 土地利用效益资料:包括不同行业资金利润率标准、同一行业不同规模的资金利用效益资料、不同行业不同规模的企业劳动力标准、行业经济效益资料、单位或企业土地利用效益资料;3. 地租、地价资料: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出租、入股等资料,房屋买卖、出租资料,土地征用及房屋折迁补偿标准资料,房屋造价、重置价等相关标准及土地开发费用资料等;4. 影响地价的因素资料;5. 其它资料:历史地价资料、经济发展及利息率利润率资料、有关经济指数及建筑材料价格上涨指数、土地开发与经营的政策法规、条例、规定等、有关土地房屋的税收种类、生产率、城市规划等有关资料;样本资料的整理1. 样本剔除;逐表审查调查资料,将缺主要项目、填报数据不符合要求和数据明显偏离正常性况的样本剔除;2. 样本资料归类将初步审查合格的样本资料,分别按土地级别或均质地域、土地用途、企业用地效益、地价的交易方式和地价计算方法进行归类;当样本数量少于规定要求时应进行样本的补充调查;基准地价评估的技术路线以土地定级为基础,土地收益地租为依据,市场交易资料为参考评估基准地价;该技术路线主要用于土地市场不发达,土地交易案例不多的城市;用土地条件划分均质地域或以土地定级为基础,用市场交易价格等资料评估基准地价;该技术路线主要用于土地市场发达,土地交易案例多的城市,是今后基准地价评估的主要技术路线;用土地条件划分均质地域,用市场交易价格等资料评估路线价;该技术路线主要用于土地市场发达城市的部分商业用地的评估;级差收益地租法评估基准地价土地级别的确定根据城镇土地定级规程的要求,确定土地的级别;样本数据处理土地利用类型的划分按利用现状划分;在分用途全域覆盖性评估基准地价时,也以土地的现状开发程度和现状利用程度为依据,适当考虑土地利用规划;土地利用类型分为商业、住宅、工业用地三大类,在一些土地利用分异较明显的大城市和特大城市,可将商业用地又分为金融、宾馆、办公和普通商业等用地,住宅用地也可再分为一级住宅、二级住宅和三级住宅用地等类型;根据土地级别内单元总分值进行级差收益测算时,单元土地质量指数按下式计算:Xin = fi/n式中:Xin :某单元土地质量指数;fi :某单元总分值;n :土地级别数分别以商业、住宅、工业中某种行业或类别的资本为标准,按下式计算各行业或类别的资本效益折算系数:Kci = Crm/Cr式中:Kci :某用地类型中的某行业或类别资本效益折算系数Crm :该用地类型中某一行业或类别全市平均资金利润率Cr :该用地类型中标准行业或类别全市平均资金利润率分别以商业、住宅、工业中当地行业最佳企业规模或技术水平下的资本为标准,按下式计算规模资本效益折算系数:Kcs = Crn/Cmax式中:Kcs :某一行业或类别某一规模下的资本效益折算系数Crn :该行业或类别某一规模下的全市平均资金利润率Cmax :该行业或类别最佳规模下的全市平均资金利润率企业标准资本额按下式计算:Cs =Ce×Kci ×Kcs式中:Cs:企业标准资本额Ce :企业实际使用的资本额Kci 、Kcs同前;按当地各行业不同技术水平下劳动力的定员标准,用下式计算合理的工资支出标准:Lcs = Lce ×LPs/LPe式中:Lcs :某企业在标准定员情况下应支出的工资额Lce :该企业实际支出的工资额LPs :某一技术水平下同等规模的企业应有劳动力标准数量LPe :企业实际占有的劳动力数量将收集到的企业效益资料,按标准化公式计算整理;指标选择与样本数据归类级差收益测算选择的指标主要有单位土地面积的净收益、单位土地面积标准资金占有量、单位土地面积合理工资占有量、企业所在土地的级别或单元总分值;以土地级别为单位,分别以不同土地利用类型进行数据归类,可以细分的土地类型还可按细类归类;数据检验以土地级别或均质区域为单位,分土地利用类型进行抽样样本的总体和方差检验;用卡方检验法、秩和检验法分别对已知数据总体分布类型和未知数据分布类型的样本进行总体一致性检验;用t 检验法和均值――方差法分别对样本总体为正态和非正态分布的进行异常值剔除;当检验后的数据不能满足模型建立的需要时,应增加抽样数据,按以上方式重新进行数据归类;模型选择与系数估计1. 常用于级差收益地租测算的模型有:A、Yn=A1+rX1n 或Yn=A1+raX1n其中:Yn :第n级土地样本每平方米土地的利润值;A:常数;r :利润级差系数;X1n :第n级土地级别指数或单元土地质量指数;α:待定系数;土地质量从优到劣按等级系数1,2,……n排列,土地级别指数取值为n,……2,1;B、Yn = b0 + b1X1n+ b2 X2+ b3X3式中:Yn :第n级土地样本每平方米土地的利润值;X1n :第n级土地级别指数或单元土地质量指数;X2 :每平方米土地上标准资金占有量;X3:每平方米土地上标准工资占有量;b0 :常数,大于零;b1、b2、b3:分别为土地、资本、劳动力的回归系数;C 、Yn=A1+rX1n X2b2 X3b3式中:Yn :第n级土地样本每平方米土地的利润值;A:常数;r :利润级差系数;X1n :第n级土地级别指数或单元土地质量指数;X2 :每平方米土地上标准资金占有量;X3:每平方米土地上标准工资占有量;b2、b3:分别为资本、劳动力的回归系数;D、Yn = FX1n+ b2X2+ b3X3+V式中:Yn :第n级土地样本每平方米土地的利润值;X1n :第n级土地级别指数或单元土地质量指数;FX1n:自变量X1n 的未知函数,为土地带给企业的利润;X2 :每平方米土地上标准资金占有量;X3:每平方米土地上标准工资占有量;b2、b3:分别为资本、劳动力的回归系数;V:误差项;2. 模型选择方法根据数据资料条件,用以下方法进行模型选择:方法一:在已知线性模型的前提下,用被解释变量与解释变量的二维散点图来初步确定模型的数学形式;方法二:将样本数据依次代入可能的数学模型中,得到不同样本的回归模型,同时对各样本模型进行经济、统计和计量检验,按检验结果,选定测算模型;1. 模型确定2. 系数估计将样本资料代入数学模型,求出各因素系数的估计值;其计算方法一般用最小二乘法求解因素系数估计值,工作步骤为:1. 线性变换,将各种非线性模型变换成线性模型;2. 构造拟合误差的平方和;3. 导出正规方程组;4. 求解正规方程组;5. 确定因素系数估计值;1. 经济意义检验一般从符号和值域两个方面检验;符号检验主要是根据模型中变量设计所要达到的条件进行检验;值域检验是根据现实经济条件加以具体限定;2. 统计检验通过回归系数bj的统计显着性检验,判断因素Xi对净收益Y的影响程度;通过回归系数的总体显着性检验,判断因素在总体上对净收益的影响程度;通过模型的拟合优度检验,判断建立的模型与样本数据的拟合程度;3. 计量经济检验通过异方差性检验和多重共线性检验,判断统计检验的有效性;土地收益计算将样本数据代入确定的数学模型中,得到每一级土地上不同行业的土地收益值,各模型土地收益为:A模型Ini =A1+rX1nB模型Ini =Yni –b0 +b2X2+b3X3C模型Ini = Yni/X2b2 X3b3D模型Ini =Yni-b2X2+b3X3+V式中:Ini :第n 级土地上样本单位面积的土地收益;Yni:第n 级土地上样本单位面积的利润;A、Xln、r、b0、b2、b3、X2、X3、V含义同4.4.4.1中各模型;某一级土地收益的平均值按下式计算:式中:In :第n 级土地上不同行业土地的平均收益;M:第n 级土地上的样本量;基准地价计算将土地收益视同经营者交付地租的能力,按下式估计每一级土地不同用途的基准地价:P1b = In/rd式中:P1b:某一用途土地在某一土地级上的基准地价;In :某一用途土地在某一土地级上单位面积的平均收益;rd :土地还原利率根据计算结果,确定用级差收益地租测算的每级土地上商业、住宅、工业等土地利用类型的基准地价;对离散度较大的测算结果,要在级别基准地价基础上,确定用级差收益测算的不同区域、地段的基准地价;每一级土地上,将商业、住宅、工业等土地利用类型的最高基准地价作为用级差收益测算的该级土地的基准地价,根据需要可用确定级别综合基准地价的方法确定区域或区段的综合基准地价;按测算结果,编制各级各类土地的基准地价表;利用土地交易资料评估基准地价各类用途土地级别或土地均质区域的确定样点地价的整理交易地价资料即样点地价资料的整理包括一些样点宗地地价的评估和样点地价的修正;宗地地价评估方法见5、6、7;在样点地价的整理中,关键是各参数的确定;估价人员一定要从实际出发,调查研究,积累有效数据,确定不同时期不同地区的估价参数;根据合同内容或双方的实际经营情况,按土地的年收益或入股比例,分别计算地价;1. 用土地入股取得的年收益,按下式计算地价:Pls=Plg/s×1/rd式中:Pls——联营土地单位面积地价Plg——土地股每年分享的利润或股息s——联营土地面积rd——土地还原利率2. 用合同规定的资本投入情况和分成比例,按下式计算地价:Pls=Cg×re/rc×1/s式中:Pls——联营土地单位面积地价Cg——出资方的资本总量re——出地方利润分成量rc——出资方利润分成量s——联营土地面积用出地方取得房地产的市场价格作为让出土地的总地价,按下式计算地价:Pls=Stb×Pbs/s式中:Pls——宗地单位面积地价Stb——转让土地方获得的建筑面积Pbs——单位建筑面积的平均售价S——让出的土地面积联建分成的土地不直接进入市场,估价中不计算土地资本的利息,也不计算投资资本的利润,则地价计算公式为:Pls= Pbm+T×Slb/ Scl =Pbm+T×Slb×Rv/ Scb式中:Pls——联建房中单位土地面积的地价Pbm——房屋单位建筑面积造价T——房屋单位建筑面积交纳的税费Slb——出地方分成建筑面积Scl——出资方建筑物分摊的土地面积Rv——容积率Scb——出资方分成建筑面积不同年期的样点地价资料只有进行基准地价年期一般以法定最高出让年期为基准地价年期修正,才能用于基准地价评估;1. 有限年期使用权地价修正到基准地价年期:计算公式为:1-1/1+rdmPm=Pml×——————————1-1/1+rdm1式中:Pm──基准地价年期的土地使用权价格m1──样点地价的实际年期Pm1──样点地价m──基准地价年期rd──土地还原利率2. 所有权地价修正到基准地价年期:计算公式为:Pm=P×1-1/1+rdm式中:P为土地所有权价格,Pm、rd、m含义同上;不同交易时间的样点地价,只有修正到基准地价评估基准日时地价,才能用于基准地价评估;时间修正系数的确定以年为单位,区别不同土地用途,计算地价年度之间的平均上涨或下降幅度;在建立地价指数系统的城市,可用地价指数计算;计算公式为:Kij= Pis/ Pij式中:Kij──某类土地用途第j年数据修正到基准地价评估年的系数Pis──某类土地用途基准地价评估年土地交易平均价或地价指数Pij──某类土地用途第j年土地交易平均价或地价指数对不同年份发生的交易宗地地价,地价修正到评估年份的计算公式为:Pls=Kij×Pji式中:Pls──修正到评估时间的宗地价格Pji──第j年,第i类宗地的实际成交地价不同容积率下的样点地价,只有修正到基准地价评估所设计的标准容积率下地价,才能用于基准地价评估;首先编制容积率修正系数表:Kr= Pis/Pi式中:Kr──容积率修正系数Pis──某一区域某一用途基准地价标准容积率下单位面积平均地价Pi──某一区域某一用途在某一容积率时单位面积的平均地价对不同容积率情况下发生的交易地价,按下式将地价修正到标准容积率的价格:Pls=Kr×Pli式中:Pls──修正到标准容积率时的宗地地价Pli──某一容积率下的宗地交易价格Kr──同前根据交易地价资料情况,还可以进行如下修正:1. 交易情况修正:把交易情况不正常的样点地价,修正到在公开、公平的正常市场情况下交易地价;协议出让地价、暗箱操作地价、急买急卖地价等均属不正常交易地价;2. 地价楼层分配修正:样点资料若为大厦某层之建筑售价,需根据地价楼层分配关系求出其基地价;3. 基础设施配套程度修正:在不同基础设施配套程度下的样点地价,一定修正到基准地价评估所设定的基础设施配套程度下的标准地价;4. 同一用途中不同用地细类修正:商业用地中大商厦、金融大厦等与临街小店铺的地价,住宅用地中高档住宅与低档住宅的地价,在没有按细类评估基准地价时,要作用地细类的修正;在有条件的城市,要在工作底图上绘制样点地价图;1. 按商业、住宅、工业等不同用途分别作地价样点资料分布图;2. 土地级别界线和均质地域界线要反映在图上;3. 直接在图上表示地价,地价资料多时,采用分级图表示地价点标准;样点数据检验和处理1. 同一土地级或均质地域中,同一交易方式的样本地价要通过样本同一性检验;同一均质地域中样本数量不能满足总体检验的需要时,需对均质地域进行差别判别归类,按类进行样本总体同一性检验;2. 同一均质地域中,不同交易方式计算的样本地价,也要通过样本总体同一性的检验;1. 城市中商业中心区的地价最高区段,应单独表示;3. 同一级别、均质地域中,不同交易方式下估算的样点地价,当总体不一致时,以最有代表性,样点数量多的作为基准地价评估的基础资料;将经过修正及样本数据处理以后的样点,按土地级、土地均质区域、土地用途和资料交易方式顺序进行整理,并填表;利用样点地价评估区域或级别基准地价1. 有样点区域或级别的基准地价评估A. 样本数量的确定;按数理统计要求,合格样本量最少应为影响因素数的4倍;B. 模型选择及基准地价计算;在有样点区域或级别内,可利用不同用途交易样点地价的平均值作为该区域的基准地价;一般选择下式计算区域或级别的基准地价:或式中:Pla:某均质地域或级别内的分用途单位面积基准地价;Pli :某均质地域或级别内各用途各有效样点的单位面积地价或众数样点单位面积地价;M:均质区域或级别内可利用的有效地价样点数;SI:样点宗地面积;2. 没有交易价资料或交易价格资料较少区域或级别的基准地价评估没有交易资料的区域或级别,基准地价评估采用比较法、比例系数法或系数修正法进行;评估程序为:A. 对已评估出基准地价的区域或级别,建立地价与影响价格的土地条件对照表;B. 将没有交易资料或数量不足的区域或级别,进行土地条件调查和量化;。
《城镇土地分等定级规程》与《城镇土地估价规程》解读
《城镇土地分等定级规程》与《城镇土地估价规程》修订解读反映成熟技术方法主动顺应改革方向——《城镇土地分等定级规程》与《城镇土地估价规程》修订解读赵松随着土地使用制度改革的深化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健全,我国的土地权利体系不断完善,土地评价需求更加多样化;同时,土地评价技术手段大幅提升,信息化工具的应用迅速普及,这些都对土地分等定级与地价评估技术提出了新的要求。
历经数年时间,已执行十余年的《城镇土地分等定级规程》与《城镇土地估价规程》(以下简称两《规程》)现已修订完毕,正式对外公布。
两《规程》修订的总体思路是什么?修订的要点有哪些?会对未来的土地资源管理工作产生怎样的影响?两《规程》修订的大背景是怎样的?2001年发布的《城镇土地分等定级规程》与《城镇土地估价规程》是我国土地管理领域的第一批国家标准。
十余年间,以土地估价师为核心的专业队伍按照这两部规程的技术标准开展了我国城镇建设用地分等、定级及价格评估等大量专业技术工作。
可以说,两《规程》为建立我国土地的“等—级—价”体系、显化土地资产、规范土地市场、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发挥了重要的技术引导和保障作用。
然而,近年来社会经济日益发展,土地市场及土地评价与管理领域出现了新的变化和需求:2007年《物权法》出台;2008年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了土地管理改革的新方向;2011年1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和补偿条例》正式实施;《土地管理法》修改纳入日程,征地制度等多项土地领域的重大改革及配套文件正在酝酿之中。
在这样的大背景下,本轮规程修订定位于谨慎调整,立足于反映成熟技术和方法,并与已明确的改革方向主动衔接,秉承的是坚持继承性、适用性、先进性、统一性的基本原则,以2001版《规程》的框架为基础,立足当前土地分等定级及估价技术的普遍水平,倡导使用先进技术手段,弥补原规程在长期使用中发现的不足,注重与现行法律、法规、政策及其他相关标准的统一协调,顺应可预期的发展方向。
2014版《城镇土地估价规程》应用说明
新版《城镇土地估价规程》应用说明二零一五年六月目录一、修订的主要内容1、结构调整 12、概念调整 23、要求调整 64、文字调整 10二、报告撰写中需要注意的事项1、报告整体需要注意的要点 102、报告撰写的注意事项 113、档案资料的管理要求 14一、修订的主要内容1、结构调整需要重点关注的是:现场勘查用表——估价师现场查勘时需要填写现场勘查用表,需要有估价师签字,报告存档中和电子化备案的过程中作为必备的附件材料。
2、概念调整新规程第一章中的“术语”内容是原规程附件中的名词解释,增加了公示地价、标定地价、课税地价、土地估价的概念,删除了熟地价格、毛地价格、生地价格、估价期日、基准地价更新、征地费用的概念。
部分概念做了调整,修改前后概念对比如下:3、要求的调整⑴关于技术体系与技术途径由原规程的基准地价评估体系和宗地地价评估体系调整为宗地地价评估技术和区域地价评估技术。
将基准地价、路线价、标定地价等公示地价的评估体系包含在区域地价评估技术中。
⑵关于估价原则新规程中保留了替代原则、最有效利用原则、预期收益原则、供需原则、贡献原则。
剔除了报酬递增递减原则和变动原则。
调整的出发点是:《城镇土地估价规程》是技术规程,需要更多的反映土地估价技术,保留的原则与估价方法的选用有密切的关系,剔除的原则以及没有增加的合法原则、谨慎原则更多的是经济学中或者从事土地估价业务时需要遵循。
⑶关于方法选用新规程在评估方法选用上做了调整,一般宗地评估需选择适宜的两种以上评估方法。
针对特殊情况,提出了“评估少有交易,市场化程度极低且土地收益难以显化的特定用途土地价格,在省级以上土地估价行业协会组织专家论证的基础上,可以选择一种适宜的主要估价方法,并应在报告中充分披露,附具专家论证材料。
”的解决方案。
注:在假设开发法应用过程中,确定未来开发价值时采用市场比较法,对于宗地评估来讲仍然是一种评估方法。
⑷关于主要估价方法①市场比较法基本公式:将年期修正系数进行了单列。
新版《城镇土地估价规程》
新版《城镇土地估价规程》应用说明二零一五年六月目录一、修订的主要内容1、结构调整 12、概念调整 23、要求调整 64、文字调整 10二、报告撰写中需要注意的事项1、报告整体需要注意的要点 102、报告撰写的注意事项 113、档案资料的管理要求 14一、修订的主要内容1、结构调整需要重点关注的是:现场勘查用表——估价师现场查勘时需要填写现场勘查用表,需要有估价师签字,报告存档中和电子化备案的过程中作为必备的附件材料。
2、概念调整新规程第一章中的“术语”内容是原规程附件中的名词解释,增加了公示地价、标定地价、课税地价、土地估价的概念,删除了熟地价格、毛地价格、生地价格、估价期日、基准地价更新、征地费用的概念。
部分概念做了调整,修改前后概念对比如下:第 3 页第 4 页第 5 页第 6 页3、要求的调整⑴关于技术体系与技术途径由原规程的基准地价评估体系和宗地地价评估体系调整为宗地地价评估技术和区域地价评估技术。
将基准地价、路线价、标定地价等公示地价的评估体系包含在区域地价评估技术中。
⑵关于估价原则新规程中保留了替代原则、最有效利用原则、预期收益原则、供需原则、贡献原则。
剔除了报酬递增递减原则和变动原则。
调整的出发点是:《城镇土地估价规程》是技术规程,需要更多的反映土地估价技术,保留的原则与估价方法的选用有密切的关系,剔除的原则以及没有增加的合法原则、谨慎原则更多的是经济学中或者从事土地估价业务时需要遵循。
⑶关于方法选用新规程在评估方法选用上做了调整,一般宗地评估需选择适宜的两种以上评估方法。
针对特殊情况,提出了“评估少有交易,市场化程度极低且土地收益难以显化的特定用途土地价格,在省级以上土地估价行业协会组织专家论证的基础上,可以选择一种适宜的主要估价方法,并应在报告中充分披露,附具专家论证材料。
”的解决方案。
注:在假设开发法应用过程中,确定未来开发价值时采用市场比较法,对于宗地评估来讲仍然是一种评估方法。
城镇土地分等定级规程与城镇土地估价规程修订解读
城镇土地分等定级规程与城镇土地估价规程修订解读Prepared on 22 November 2020《城镇土地分等定级规程》与《城镇土地估价规程》修订解读反映成熟技术方法主动顺应改革方向——《城镇土地分等定级规程》与《城镇土地估价规程》修订解读赵松随着土地使用制度改革的深化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健全,我国的土地权利体系不断完善,土地评价需求更加多样化;同时,土地评价技术手段大幅提升,信息化工具的应用迅速普及,这些都对土地分等定级与地价评估技术提出了新的要求。
历经数年时间,已执行十余年的《城镇土地分等定级规程》与《城镇土地估价规程》(以下简称两《规程》)现已修订完毕,正式对外公布。
两《规程》修订的总体思路是什么修订的要点有哪些会对未来的土地资源管理工作产生怎样的影响两《规程》修订的大背景是怎样的2001年发布的《城镇土地分等定级规程》与《城镇土地估价规程》是我国土地管理领域的第一批国家标准。
十余年间,以土地估价师为核心的专业队伍按照这两部规程的技术标准开展了我国城镇建设用地分等、定级及价格评估等大量专业技术工作。
可以说,两《规程》为建立我国土地的“等—级—价”体系、显化土地资产、规范土地市场、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发挥了重要的技术引导和保障作用。
然而,近年来社会经济日益发展,土地市场及土地评价与管理领域出现了新的变化和需求:2007年《物权法》出台;2008年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了土地管理改革的新方向;2011年1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和补偿条例》正式实施;《土地管理法》修改纳入日程,征地制度等多项土地领域的重大改革及配套文件正在酝酿之中。
在这样的大背景下,本轮规程修订定位于谨慎调整,立足于反映成熟技术和方法,并与已明确的改革方向主动衔接,秉承的是坚持继承性、适用性、先进性、统一性的基本原则,以2001版《规程》的框架为基础,立足当前土地分等定级及估价技术的普遍水平,倡导使用先进技术手段,弥补原规程在长期使用中发现的不足,注重与现行法律、法规、政策及其他相关标准的统一协调,顺应可预期的发展方向。
2014版《城镇土地估价规程》应用说明
新版《城镇土地估价规程》应用说明二零一五年六月目录一、修订的主要内容1、结构调整 12、概念调整 23、要求调整 64、文字调整 10二、报告撰写中需要注意的事项1、报告整体需要注意的要点 102、报告撰写的注意事项 113、档案资料的管理要求 14一、修订的主要内容1、结构调整需要重点关注的是:现场勘查用表——估价师现场查勘时需要填写现场勘查用表,需要有估价师签字,报告存档中和电子化备案的过程中作为必备的附件材料。
2、概念调整新规程第一章中的“术语”内容是原规程附件中的名词解释,增加了公示地价、标定地价、课税地价、土地估价的概念,删除了熟地价格、毛地价格、生地价格、估价期日、基准地价更新、征地费用的概念。
部分概念做了调整,修改前后概念对比如下:第 3 页第 4 页第 5 页第 6 页3、要求的调整⑴关于技术体系与技术途径由原规程的基准地价评估体系和宗地地价评估体系调整为宗地地价评估技术和区域地价评估技术。
将基准地价、路线价、标定地价等公示地价的评估体系包含在区域地价评估技术中。
⑵关于估价原则新规程中保留了替代原则、最有效利用原则、预期收益原则、供需原则、贡献原则。
剔除了报酬递增递减原则和变动原则。
调整的出发点是:《城镇土地估价规程》是技术规程,需要更多的反映土地估价技术,保留的原则与估价方法的选用有密切的关系,剔除的原则以及没有增加的合法原则、谨慎原则更多的是经济学中或者从事土地估价业务时需要遵循。
⑶关于方法选用新规程在评估方法选用上做了调整,一般宗地评估需选择适宜的两种以上评估方法。
针对特殊情况,提出了“评估少有交易,市场化程度极低且土地收益难以显化的特定用途土地价格,在省级以上土地估价行业协会组织专家论证的基础上,可以选择一种适宜的主要估价方法,并应在报告中充分披露,附具专家论证材料。
”的解决方案。
注:在假设开发法应用过程中,确定未来开发价值时采用市场比较法,对于宗地评估来讲仍然是一种评估方法。
城镇土地估价规程
城镇土地估价规程(GB/T18508-2001)城市土地估价规程1 总则1.1 规程制定的目的为了规范土地估价行为,统一估价程序和方法,做到估价结果客观、公正、合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1.2 规程适用范围本规程适用于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建设用地的―基准地价‖和―宗地地价‖评估。
独立工矿区、城市规划区外的成片开发区和国家重点基础设施建设用地、农村乡镇企业建设用地的土地估价也适用本规程。
本规程所称城市,是指国家按行政建制设立的直辖市、市、镇。
1.3 从事土地估价的基本规定城市基准地价评估由事业型评估单位和具有评估资格的市场中介评估机构评估,土地估价师不得少于7名。
宗地地价评估由具有评估资格的市场中介机构评估,土地估价师不得少于2名。
1.4 职业道德土地估价应讲职业道德。
估价人员和估价机构应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评估工作,不得作任何虚假的估价,应为客户保守秘密,按标准收费。
1.5 土地估价报告的有效期土地估价报告的有效期为一年。
1.6 土地估价的法律依据土地估价除应符合本规程外,还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1.7 规程解释权本规程由国土资源部负责解释。
2 城市土地估价基本原则和程序2.1 城市土地估价的基本原则2.1.1 土地估价应遵循下列原则:1.合法原则;2.最高最佳使用原则;3.替代原则;4.预期收益原则;5.供需原则;6.估价时点原则;7.多方法相比较原则。
2.1.2 遵循合法原则,是指估价人员和估价机构在土地评估中,应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所评估的对象应以合法使用和合法处分为前提。
2.1.3 遵循最高最佳使用原则,是指土地评估应以估价对象的最高最佳使用为前提估价。
基准地价评估以估价对象的现状使用为最高最佳使用。
企业改制、资产清算、地税征收、公益用地中地价评估以估价对象的现状使用为最高最佳使用。
城镇土地估价规程新
城镇土地估价规程(GB/T18508-2001)目录1 总则 (3)1.1 规程制定的目的 (3)1.2 规程适用范围 (3)1.3 从事土地估价的基本规定 (3)1.4 职业道德 (3)1.5 土地估价报告的有效期 (3)1.6 土地估价的法律依据 (3)1.7 规程解释权 (3)2 城市土地估价基本原则和程序 (4)2.1 城市土地估价的基本原则 (4)2.2 城市土地估价的程序 (4)3、城市土地价格的影响因素 (6)3.1 城市土地价格影响因素分类 (6)3.2 一般因素 (6)3.3 区域因素 (6)3.4 个别因素 (6)4.基准地价评估 (6)4.1 准备工作 (6)4.2 资料调查与整理 (7)4.3 基准地价评估的技术路线 (8)4.4 级差收益(地租)法评估基准地价 (8)2. 模型选择方法 (11)4.5 利用土地交易资料评估基准地价 (13)4.6 利用土地交易资料评估路线价 (18)4.7 城市基准地价的确定 (19)4.8 基准地价修正系数表的编制 (20)精品文库5 宗地地价评估基本方法 (28)5.1 宗地估价程序 (28)5.2 收益还原法 (29)5.3 市场比较法 (32)5.4 成本逼近法 (38)5.5 剩余法 (40)5.6 基准地价系数修正法 (42)6 各类用地宗地价格评估 (45)6.1 宗地类型 (45)6.2 居住类宗地价格评估 (46)6.3 商业金融业用地宗地价格评估 (46)6.4 工业、仓储用地宗地价格评估 (46)6.5 交通用地宗地价格评估 (46)6.6 综合用地宗地价格评估 (46)6.7 公共绿地价格评估 (46)7 不同土地权利的宗地价格评估 (46)7.1 按宗地权利划分土地价格评估类别: (46)7.2 土地所有权价格评估 (46)7.3 土地使用权价格评估 (46)7.4 土地租赁权价格评估 (46)7.5 土地抵押价格评估 (46)7.6 土地地役权价格评估 (46)8 土地估价成果验收及确认 (46)8.1 基准地价成果的验收及确认 (46)8.2 宗地估价成果的确认 (46)9 名词解释 (46)城市土地估价规程1 总则1.1 规程制定的目的为了规范土地估价行为,统一估价程序和方法,做到估价结果客观、公正、合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2014版《镇土地估价规程》应用说明
新版《城镇土地估价规程》应用说明二零一五年六月目录一、修订的主要内容1、结构调整 12、概念调整 23、要求调整 64、文字调整 10二、报告撰写中需要注意的事项1、报告整体需要注意的要点 102、报告撰写的注意事项 113、档案资料的管理要求 14一、修订的主要内容1、结构调整需要重点关注的是:现场勘查用表——估价师现场查勘时需要填写现场勘查用表,需要有估价师签字,报告存档中和电子化备案的过程中作为必备的附件材料。
2、概念调整新规程第一章中的“术语”内容是原规程附件中的名词解释,增加了公示地价、标定地价、课税地价、土地估价的概念,删除了熟地价格、毛地价格、生地价格、估价期日、基准地价更新、征地费用的概念。
部分概念做了调整,修改前后概念对比如下:第 3 页第 4 页第 5 页第 6 页3、要求的调整⑴关于技术体系与技术途径由原规程的基准地价评估体系和宗地地价评估体系调整为宗地地价评估技术和区域地价评估技术。
将基准地价、路线价、标定地价等公示地价的评估体系包含在区域地价评估技术中。
⑵关于估价原则新规程中保留了替代原则、最有效利用原则、预期收益原则、供需原则、贡献原则。
剔除了报酬递增递减原则和变动原则。
调整的出发点是:《城镇土地估价规程》是技术规程,需要更多的反映土地估价技术,保留的原则与估价方法的选用有密切的关系,剔除的原则以及没有增加的合法原则、谨慎原则更多的是经济学中或者从事土地估价业务时需要遵循。
⑶关于方法选用新规程在评估方法选用上做了调整,一般宗地评估需选择适宜的两种以上评估方法。
针对特殊情况,提出了“评估少有交易,市场化程度极低且土地收益难以显化的特定用途土地价格,在省级以上土地估价行业协会组织专家论证的基础上,可以选择一种适宜的主要估价方法,并应在报告中充分披露,附具专家论证材料。
”的解决方案。
注:在假设开发法应用过程中,确定未来开发价值时采用市场比较法,对于宗地评估来讲仍然是一种评估方法。
城镇土地估价规程
城镇土地估价规程一、总则1. 本程序是有关城镇土地估价活动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
2. 城镇土地估价活动必须遵守公正、严谨、科学的原则,根据土地的实际价值、土地的使用性质及其城市发展的规划来确定评估标准并确定估价结果。
二、目的本程序旨在规范城镇土地估价活动,保证估价工作的质量,促进土地市场秩序,为国家政策、政府决策及市场经济活动提供依据。
三、责任主体1. 在本程序规定的范围内,各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负责城镇土地估价活动的整体指导和督促工作,把握估价活动的局面、趋势和质量,健全行政监督机制,强化估价管理。
2. 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本程序和有关规定,对城镇土地估价服务机构加强有关监管,完善版审和备案制度,强化政府行政监督、社会监督和市场调整机制。
3. 省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要撰写城镇土地估价服务质量指标,加强指标考评。
四、估价范围本程序适用于有关城镇土地估价活动,包括城镇土地市场买卖、划拨供应、经营权延续、划拨使用权、房地产开发评估、土地储备和流转等。
五、工作构成1. 信息收集: 依托政府部门总体规划和相关规定,收集和整理城镇土地管理、开发利用等有关及与城镇土地估价活动有关的数据、资料。
2. 评估基础数据建立: 建立城镇土地价值基本指标、信息要素、价格标准等数据库,以便估价师进行研究分析。
3. 估价分析:根据城镇土地使用性质、规划及相关法规、行政条件等确定估价标准,以及建立土地价值测算模型,以确定各地域城镇土地价格水平。
4. 估价结果编制:编制估价报告,将估价结论和建议写入报告中。
六、行业资格参加城镇土地估价活动的单位应当按照政府房地产部门的规定,在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取得估价机构合格资格证书,才可以从事城镇土地估价活动,只有具备合格资格的估价机构才可以编制具有法律效力的估价报告。
七、保密城镇土地估价机构应当履行对城镇土地估价活动所涉及的敏感性信息保密义务,不能以任何形式散布、泄露依法保密的信息。
城镇土地估价规程完整
目录1 总则 (1)2 城市土地估价基本原则和程序 (1)3 城市土地价格的影响因素 (3)4 基准地价评估 (4)4.1准备工作 (4)4.2资料调查与整理 (4)4.3基准地价评估的技术路线 (5)4.4级差收益(地租)法评估基准地价 (5)4.5利用土地交易资料评估基准地价 (9)4.6利用土地交易资料评估路线价 (14)4.7城市基准地价的确定 (15)4.8基准地价修正系数表的编制 (15)4.9基准地价图的绘制 (19)4.10基准地价更新 (20)5 宗地地价评估基本方法 (22)5.1宗地估价程序 (22)5.2收益还原法 (24)5.3市场比较法 (27)5.4成本逼近法 (32)5.5剩余法 (34)5.6基准地价系数修正法 (36)6 各类用地宗地价格评估 (38)6.1宗地类型 (38)6.2居住类宗地价格评估 (39)6.3商业金融业用地宗地价格评估 (40)6.4工业、仓储用地宗地价格评估 (41)6.5交通用地宗地价格评估 (42)6.6综合用地宗地价格评估 (44)6.7公共绿地价格评估 (44)7 不同土地权利的宗地价格评估 (45)8 土地估价成果验收及确认 (48)9 名词解释 (49)城镇土地估价规程1 总则1.1 规程制定的目的为了规范土地估价行为,统一估价程序和方法,做到估价结果客观、公正、合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1.2 规程适用范围本规程适用于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建设用地的“基准地价”和“宗地地价”评估。
独立工矿区、城市规划区外的成片开发区和国家重点基础设施建设用地、农村乡镇企业建设用地的土地估价也适用本规程。
本规程所称城市,是指国家按行政建制设立的直辖市、市、镇。
1.3 从事土地估价的基本规定城市基准地价评估由事业型评估单位和具有评估资格的市场中介评估机构评估,土地估价师不得少于7名。
城镇土地估价规程
城镇土地估价规程城镇土地估价规程1 总则1.1 规程制定的目的为了规范土地估价行为,统一估价程序和方法,做到估价结果客观、公正、合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1.2 规程适用范围本规程适用于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建设用地的―基准地价‖和―宗地地价‖评估。
独立工矿区、城市规划区外的成片开发区和国家重点基础设施建设用地、农村乡镇企业建设用地的土地估价也适用本规程。
本规程所称城市,是指国家按行政建制设立的直辖市、市、镇。
1.3 从事土地估价的基本规定城市基准地价评估由事业型评估单位和具有评估资格的市场中介评估机构评估,土地估价师不得少于7名。
宗地地价评估由具有评估资格的市场中介机构评估,土地估价师不得少于2名。
1.4 职业道德土地估价应讲职业道德。
估价人员和估价机构应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评估工作,不得作任何虚假的估价,应为客户保守秘密,按标准收费。
1.5 土地估价报告的有效期土地估价报告的有效期为一年。
1.6 土地估价的法律依据土地估价除应符合本规程外,还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1.7 规程解释权本规程由国土资源部负责解释。
2 城市土地估价基本原则和程序2.1 城市土地估价的基本原则2.1.1 土地估价应遵循下列原则:1.合法原则;2.最高最佳使用原则;3.替代原则;4.预期收益原则;5.供需原则;6.估价时点原则;7.多方法相比较原则。
2.1.2 遵循合法原则,是指估价人员和估价机构在土地评估中,应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所评估的对象应以合法使用和合法处分为前提。
2.1.3 遵循最高最佳使用原则,是指土地评估应以估价对象的最高最佳使用为前提估价。
基准地价评估以估价对象的现状使用为最高最佳使用。
企业改制、资产清算、地税征收、公益用地中地价评估以估价对象的现状使用为最高最佳使用。
估价人员应对土地的现状用途和未来用途是否是最高最佳使用作出判断,并在估价报告中说明。
2015-新城镇土地估价规程应用要点
新城镇土地估价规程应用要点《城镇土地分等定级规程》(GB/T18507-2014)和《城镇土地估价规程》(GB/T 18508-2014)国家技术标准已经公开发布,并于2014年12月1日起实施。
2015年3月18日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发布《关于实施〈城镇土地分等定级规程〉和〈城镇土地估价规程〉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5〕12号),通知要求各地严格按规程制定、更新并公布基准地价,加强宗地地价评估管理,严格执行出让地价评估的有关规定。
《城镇土地估价规程》作为土地估价师开展评估业务时最重要的技术规范,规程的更新与变化直接影响到了《土地估价报告》的格式与评估方法的应用,下文着重说明新《城镇土地估价规程》在估价实务中的变化,希望对估价人员业务的开展起到一定的借鉴。
一、基准地价系数修正法的调整新规程中基准地价系数修正法、路线价法和标定地价系数修正法共同被纳入到公示地价系数修正法中。
同时新规程增加了基准地价系数修正法的适用范围,指出“基准地价系数修正法可用于政府已公布基准地价,具有完备的基准地价修正体系的区域,且涉及国有土地资产处置或土地资产抵押时;所采用的基准地价应具有现势性,待估宗地的估价期日距基准地价的期日一般不超过3年”。
而估价人员所关注的基准地价更新频率问题在新规程中也有了规定,即更新频率不得低于每3年一次,每隔6年应进行一次全面更新。
同时国土资厅发〔2015〕12号也明确说明基准地价每3年应全面更新一次,超过6年未全面更新的,在土地估价报告中不再使用基准地价系数修正法,不能以网格等形式借助计算机信息系统实时更新基准地价。
由此可见在新规程下,如果某地区仅有基准地价表而体系不完备的,或基准日相差6年以上,那么估价人员对该地区土地的评估不应采用基准地价系数修正法。
同时应注意如果估价期日距基准地价期日超过3年而不足6年时,这些地区所涉及的国有土地资产处置或土地资产抵押评估,应谨慎选择使用基准地价系数修正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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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概念调整新规程第一章中的“术语”内容是原规程附件中的名词解释,增加了公示地价、标定地价、课税地价、土地估价的概念,删除了熟地价格、毛地价格、生地价格、估价期日、基准地价更新、征地费用的概念。
部分概念做了调整,修改前后概念对比如下:3、要求的调整⑴关于技术体系与技术途径由原规程的基准地价评估体系和宗地地价评估体系调整为宗地地价评估技术和区域地价评估技术。
将基准地价、路线价、标定地价等公示地价的评估体系包含在区域地价评估技术中。
⑵关于估价原则新规程中保留了替代原则、最有效利用原则、预期收益原则、供需原则、贡献原则。
剔除了报酬递增递减原则和变动原则。
调整的出发点是:《城镇土地估价规程》是技术规程,需要更多的反映土地估价技术,保留的原则与估价方法的选用有密切的关系,剔除的原则以及没有增加的合法原则、谨慎原则更多的是经济学中或者从事土地估价业务时需要遵循。
⑶关于方法选用新规程在评估方法选用上做了调整,一般宗地评估需选择适宜的两种以上评估方法。
针对特殊情况,提出了“评估少有交易,市场化程度极低且土地收益难以显化的特定用途土地价格,在省级以上土地估价行业协会组织专家论证的基础上,可以选择一种适宜的主要估价方法,并应在报告中充分披露,附具专家论证材料。
”的解决方案。
注:在假设开发法应用过程中,确定未来开发价值时采用市场比较法,对于宗地评估来讲仍然是一种评估方法。
⑷关于主要估价方法①市场比较法基本公式:将年期修正系数进行了单列。
比较实例选择:明确了估价期日距比较实例的交易日原则上不超过3年。
比较实例与待估宗地条件的相似性大于差异性。
地价指数编制:应符合《城市地价动态监测技术规范》TD/T 1009-2007的有关要求。
容积率修正系数:当容积率对地价影响较大时,应单独修正。
关于其他因素修正:除进行上述修正外,经过充分调查和专家论证,还可根据比较实例与待估宗地的条件差异进行其他必要的修正。
②收益还原法估算年总收益:应考虑客观闲置损失。
确定年总费用:不动产出租方式的,不再扣除房屋年折旧费。
确定折旧年限:利用不动产收益评估土地收益价格时,当房屋经济寿命早于设定土地使用年限时,应按照房屋经济寿命确定折旧年限,合理估算剩余年期的土地价格;当房屋经济寿命晚于设定土地使用年限时,应按照土地使用权期限确定折旧年限,并合理估算房屋余值。
③剩余法两种情形的应用:在格式上明确了剩余法应用中的两种情形,评估现有不动产中所含土地价格,评估待开发土地的价格。
利润测算:采用现金流量法,折现率的取值综合考虑了利息和利润因素,可不单独测算利润。
④成本逼近法新规程基本保留了老规程的内容,在土地取得费、开发费、土地增值和价格修正中的表述有所调整,增加了其严谨性。
注:应加强对客观费用的理解,规程中没有列举的,在实际征地过程中客观发生的,有文件依据的成本费用应计入成本构成。
由于增值收益率论证的缺失,建议省内的估价师尽可能避免采用成本逼近法评估宗地价格。
⑤公示地价系数修正法方法内涵:三种方法的统称,包含基准地价系数修正法、路线价法、标定地价系数修正法。
基准地价系数修正法:进一步明确了适用范围。
标定地价系数修正法:明确了标定地价系数修正法的应用过程和适用要求。
公布标定地价,期日差距不超过1年。
⑸关于基准地价制定①更新周期: 明确基准地价更新视市场情况而定,更新频率不得低于每三年一次,每隔六年进行全部更新。
②不同更新方式的要求:明确全面更新应在收集最新地价影响因素资料的基础之上,重新划分土地级别和均质区域,局部更新可利用符合要求的地价指数完成。
③基准地价内涵:将确定基准地价内涵的技术地位进行了明确。
“基准地价内涵主要包括基准地价对应的土地权利类型、使用年期、用途、期日、开发利用程度及容积率等开发建设条件。
基准地价内涵应根据区域内现状总体情况,并考虑政府管理需求确定。
”④资料调查:资料调查内容中增加了土地联营、合作建房、房屋售价及租金资料。
⑹关于不同用途地价评估①用途分类:评估中,待估宗地用途的设定宜参照《土地利用现状分类》的二级类进行细化,对于具混合用途的待估土地,应分别界定各用途的构成比例。
土地估价中,土地用途可分为以下基本类别:住宅用地、工矿仓储用地、商服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交通运输用地。
②方法选择原则:新规程中对于不同用途的土地评估均提出了方法选择的原则,估价师在方法选用的过程中应严格遵守。
新规程P38-41。
⑺不同权利状态下土地价格评估新规范针对不同权利特征对土地价格的影响,更加科学、清晰的阐述了各类权利状态下土地评估的技术要点。
新规程P42,重点分辨不同权利状态的评估技术要点。
4、文字调整新规程在文字表达中更加规范准确,规范了部分技术用语。
二、报告撰写中需要注意的事项1、报告整体需要注意的要点⑴封面增加电子备案号。
⑵土地估价报告中估价基准日改为估价期日,统改名称。
⑶地价定义新规程明确规定地价定义应注明:在公开市场(或特定市场)条件下、与估价期日、现状利用或规划利用条件下、设定的开发程度与用途、法定最高年限内一定年期的,某种权利特征下的土地使用权(或包含其他内容)价格。
⑷对涉及抵押的估价,估价结果下边应注明上述估价结果中是否包含法定优先受偿款、抵押物抵押、使用及处置时的登记费用、拍卖佣金、司法诉讼费用及其他应付费用等。
⑸第八和第九项的签字盖章必须在一页上。
⑹估价结果一览表按照新规程要求修改,表格的上方增加估价目的,表里用途和容积率进行了细分。
⑺报告有效期统一描述为:本报告的估价结果自提交估价报告之日起一年内有效。
⑻附件土地证和房产证等权属状况材料需要验证原件,由估价机构盖章,最好让委托方盖章,否则写在特殊事项说明里。
⑼附件需要附现场勘查表,并由现场勘查估价师签字。
⑽能够证明签字估价师现场查勘照片。
2、报告撰写的注意事项第一部分封皮摘要⑴报告的年度编号应与提交报告年度一致,如2014年开始做的报告2015年提交,应使用2015年的报告编号。
⑵技术报告关键词,年度写提交报告年度。
⑶技术报告中的结果一览表上写“土地估价技术报告编号:(宁)**(2015)(技)字第***号”。
⑷土地估价报告中估价基准日改为估价期日⑸第六项地价定义新规程明确规定地价定义内涵为在公开市场(或特定市场)条件下、与估价期日、现状利用或规划利用条件下、设定的开发程度与用途、法定最高年限内一定年期的,某种权利特征下的土地使用权(或包含其他内容)价格。
⑹第七项:估价结果:增加:对涉及抵押的估价,应注明上述估价结果中是否包含法定优先受偿款、抵押物抵押、使用及处置时的登记费用、拍卖佣金、司法诉讼费用及其他应付费用等。
⑺第八、九项:土地估价师签字、土地估价机构盖章必须在一页上。
⑻土地估价结果一览表(按新格式填写)第二部分估价对象界定⑴估价报告中的估价对象,要明确估价对象是否为土地还是包括其他内容(如地上建筑物);如果有其他内容在地价定义里相应说明。
⑵土地登记状况说明估价对象的来源、土地级别和基准地价⑶土地权利状况:权属(所有权)、权利(使用权,用途、面积、取得时间、出让价款)、年期(出让年期、已使用年期、剩余年期)、他项权利;实际使用与证载状况分析。
⑷土地利用状况现有房地产(地上建构筑物及用途、容积率等);待开发土地(规划条件、批准机关、批准日期、闲置情况等)⑸一般因素影响估价对象价格的宏观因素,如产业政策、税收政策、金融政策、房地产市场状况等。
估价报告不需要分析技术报告要进行分析。
⑹区域因素区域范围界定是否合理、区域位置、设施条件、环境条件、产业集聚度、规划条件、区域土地利用状况等描述是否全面恰当;微观区位说明是否充分。
估价报告不需要分析技术报告要进行分析。
⑺个别因素宗地自身条件(面积、形状、水文地质、临路状况等)、最有效利用、个别开发程度等。
估价报告不需要分析技术报告要进行分析。
第三部分土地估价结果及其使用1、估价依据要有完整性、准确性、时效性、针对性。
2、估价原则要选择得当、全面;描述规范、正确;与估价目的、方法协调3、估价的前提条件和假设条件要明确市场的客观性第四部分附件增加:比较案例照片、现场查勘记录表、估价师现场查勘照片。
土地证和房产证等权属状况材料需要验证原件,由估价机构盖章。
土地估价技术报告文字描述部分与土地估价报告要求一致。
方法应用部分重点注意方法的技术要求。
3、档案资料的管理要求新规程中明确,估价资料归档。
完成并出具估价报告后,应对有关该估价项目的全部必要资料进行整理、归档和妥善保管。
归档估价资料一般应保管15年。
如法定管理机构对估价资料归档保管时间有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