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合集下载

山大研究生手册

山大研究生手册
第二部分 主要文件汇编
山东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 ....................... 8 山东大学研究生学术规范 .............................. 18 山东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实施细则(修订) ................ 25 违纪处分案例 ........................................ 39 山东大学学术纪律处分规定 ............................ 41 山东大学学生申诉处理暂行办法 ........................ 49 山东大学非英语专业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英语教学实施意见(试行) . 53 山东大学研究生考试考场规则 .......................... 56 山东大学研究生自主创新基金管理办法(试行)........... 58 山东大学博士研究生学术新人奖评选管理办法(修订)..... 62 山东大学关于硕博连续培养研究生工作的规定(修订)..... 67 山东大学全日制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专业实践管理办法..... 72
行论文答辩,12 月底领取
毕业证、学位证。
4
博士研究生
2014 级研究生手册
学期 第一学期 第二学期 第三学期
项目
备注
课程学习总学分要求各学
体要求培养方案 进行处理。
课程学习;

学生开除通知书

学生开除通知书

学生开除通知书

【篇一:学生会开除通知】

开除通知

xxxx学院大学生联合会 20 年月日

同学:在任贵州师范学院大学生联合会外联部副部长久间,因严重

违犯贵州师范学院大学生联合会会规,由主席团共同秘书部、纪检

部研究一致决定,撤除同学外联部副部长一职,并开除出贵州师范学院大学生联合会。

望其余各位学生干部引认为戒,切记学生干部的神圣职责,以保护

学生会光荣为己任。

贵州师范学院大学生联合会主席团

秘书部

纪检部

【篇二:开除通知书模板】

职工违纪办理通知书

xx部门职工 xx :

基于您在本企业任职时期内,未经企业赞同,擅自向其余企业同行

泄漏本企业内部经营信息,您的行为属严重违犯了企业规章制度,

伤害了企业的利益。依据我国有关法律并联合本企业的有关规定,

决定做出开除的办理。

请您在 xx 年 xx 月 xx 日 xx 点 xx 分以前到人资部办公室办理辞职手续并承诺在规按限期内工作交接完成,其实不带走企业任何信息

本企业将保存追查你的有关法律责任的权益。特此通知。

xxx有限企业

xx 年 xx 月 xx 日

【篇三:大学开除通知书】

篇一:学生会开除通知

开除

通知

xxxx学院大学生

联合会20年代日同

学:在任贵州师

范学院大学生联合会外联部副部长久间,因严重违犯贵州师范学院

大学生联合会会规,由主

席团共同秘书部、纪检部研究一致决定,撤除同学外联部副部长一职,并开除出贵州师

范学院大学生联合会。

望其余各位学生干

部引认为戒,切记学生干部的神圣职责,以保护学生会光荣为己任。

贵州师范学院大学生联合会主席团

秘书部

纪检部

篇二:舞弊被开除是重塑大学规矩的必定

山东大学(威海)本科学生成绩警示通知单

山东大学(威海)本科学生成绩警示通知单

山东大学(威海)本科学生成绩警示通知单

学院专业班学生____________(学号:),____________学年第____学期所选必修及限选课学分共_______,实际修得______学分,修得必修及限选课学分未达到所选总学分(含重修)的66%。根据《山东大学威海分校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山大威校教字[2008]4号)第十三条规定,决定给予你成绩警示。

告知地点:告知人签名:

被告知人签名:

学院(盖章)

年月日(被告知人留存)------------------------------------------------------------------------------------------------

山东大学(威海)本科学生成绩警示通知单

学院专业班学生____________(学号:),____________学年第____学期所选必修及限选课学分共_______,实际修得______学分,修得必修及限选课学分未达到所选总学分(含重修)的66%。根据《山东大学威海分校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山大威校教字[2008]4号)第十三条规定,决定给予你成绩警示。

告知地点:告知人签名:

被告知人签名:家长签名:

学院(盖章)

年月日(学院留存)

山东大学威海分校本、专科学生成绩管理规定

山东大学威海分校本、专科学生成绩管理规定

山东大学威海分校本、专科学生成绩管理规定

山大威校教字[2008]5号

学生的学习成绩是教学过程中评价教学效果和学生掌握知识程度的重要指标。为了维护教学管理的严肃性、客观性和体现公平、公正的原则,使学生成绩能真实地反映教学效果,根据《山东大学威海分校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山东大学威海分校关于在校本科生转专业学习的规定》、《山东大学威海分校高水平运动员管理办法》,结合成绩管理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一、成绩管理原则

成绩管理以确保成绩记载的正确性、原始性为原则。

二、成绩记载

(一)成绩记载格式

按照《山东大学威海分校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相关规定执行。

(二)成绩录入

1.成绩录入实行“任课教师网上录入负责制”。成绩必须由任课教师本人录入,如有特殊原因可由任课教师委托教务员代为录入,但不得允许他人代为录入。

2.课程考试结束后,任课教师须在7日内评定出成绩并完成网上录入(提前结束的课程考试,其成绩在期末考试前一周进行网上录入),任课教师确认录入成绩无误后将成绩提交教务管理系统。成绩一经提交,即不能在网上进行修改。

3.因学生未办理选课手续、选错课、上错课、上错班等情况导致成绩无法录入的,其考试成绩不予记载。

4.未经学校批准的课程考试,其成绩无效,不予记载。

(三)因特殊原因不能参加期末考试学生的成绩处理

1.因国内交流、出国交流、出国、休学、退学、转学等原因,学生选课后不能参加期末考试的,相关学院应在成绩录入开始前填写《因交流(出国、休学、退学、转学)不参加期末考试学生信息统计表》,报教务处考试管理科统一处理。

山东大学网络教育学院

山东大学网络教育学院

山东大学网络教育学院

学生学籍管理暂行规定

为保证我校网络教育的教学质量,建立正常的教学秩序,根据国家有关远程教育的文件精神及我校的实际情况,结合现代远程教育特点,制定本规定。

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凡按国家规定的招生程序和条件录取的新生,须持我校的录取通知书,按规定日期到指定地点办理入学注册手续,经审查同意注册后,方可取得正式学籍。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需在开学两周内持单位证明或居住地行政机构证明到学院教务部办理请假或休学手续。逾期无故不报到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二条新生入学后,按照招生有关规定进行审核,如发现不符合入学条件或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况,取消入学资格。

第三条在籍学生每学期必须按学院规定的时间向所在教学点办理报到、注册手续。未经批准两周内不注册者,按自动退学处理。各教学点应在开学第三周内将学生实际注册名单和人数以书面和磁盘两种形式报送网络教育学院教务部。

成绩考核

第四条学生必须参加教学计划规定的必修课程和选修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计入学生成绩册,毕业后归人本人档案。

第五条考试成绩用百分制记分,考查采用四级制(优秀、良好、及格、不及格)记分。百分制与四级制的换算标准为:90—100分优秀,70—89分为良好,60—邱分为及格,59分以下为不及格。

第六条全日制在校生无故缺课累计超过某门课程教学时数三分之一者,全日制及业余学生无故缺实验累计超过该门课程实验(实习)总数的二分之一者,不得参加该门课程的考试,并需重修。

第七条学生每学期考试考查不及格的课程,于下学期开学后两周内重考。重考不及格的,需重修。学生重修时需交纳重修费。

山东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实施细则(修订)

山东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实施细则(修订)

山东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实施细则(修订)

总则

第一条为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和生活秩序,建设优良的学习、生活环境,促进学生的健康成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校园秩序管理若干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以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在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研究生和本科、专科(高职)学生。

第三条学生在读期间,无论在校内或校外有违纪行为的,均按照本细则给予纪律处分。新生在三个月复查期内发生违纪行为,参照本细则给予相应处理。

第四条学生违反校规校纪,根据情节轻重、认错态度、悔改表现等,给予下列处分:

(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留校察看;(五)开除学籍。

学生有违反校规校纪的行为,但情节轻微不足以给予上述处分的,应由学生所在院(中心、所)给予通报批评,督促其改正错误。特殊情况下,学校可以

直接给予违纪学生通报批评。

第五条受处分者,同时受到下列处理:

(一)取消其当年(指学年度,下同)所有评优评奖资格。在综合测评或研究生德育考核中,其“操行评定”应记为中或差。

(二)学位的授予按《山东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和《山东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处理。

(三)有其他规定的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六条违反校纪者,有下列情节之一,可以从轻、减轻或免予处分:

(一)能主动承认错误,如实交待错误事实,检查认识深刻,有悔改表现的;

(二)确系他人胁迫的;

山东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_山东大学学籍管理

山东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_山东大学学籍管理

《山东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_山东大学学籍管理》

摘要:加强学生学籍管理《山东学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业学校研究通下面编给介绍关山东学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相关希望对有所助,()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及学校规制;,级以上学生学籍管理仍按原规定(山教〔007〕68)执行

加强学生学籍管理《山东学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业学校研究通下面编给介绍关山东学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相关希望对有所助

山东学科学生学籍管理条例

总则

条了维护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加强教学管理提高人才培养质量依据《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等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制定规定

二条规定适用山东学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全日制科生

留学生、交流生、进修生等学生学籍管理参照规定执行

三条学校实行学分制管理

课程学分和毕业学分要由专业培养方案规定

四条学校实行弹性修业年限

学生可标准学制基础上提前年或推迟两年毕业(不含因病休学)

五条学校实行每学年两学期制暑期学校作正常教学有益补充

六条学校实行类招生学生可根据相关规定通专业、专业分流等方式确定修专业

二学生权利与义

七条学生校期享有下列权利

()参加学校安排各项教育教学活动使用学校提供教育教学;

(二)参加社会、勤工助学

组织或者参加学生团体、娱体育活动等;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等;

(四)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得到公正评价

完成学校规定学业获得相应学历证和学位证;

(五)对学校给予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可向学校或者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及教职员工侵犯人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行可以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山东大学本科生奖学金管理办法

山东大学本科生奖学金管理办法

山东大学本科生奖学金管理办法

山大学字〔〕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建设世界一流高水平大学,培养具有健全人格、适合时代发展的高素质人才,激发学生奋发向上、刻苦学习的积极性,促进其各项素质全面发展,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的有关要求,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具有山东大学正式学籍,在校接受全日制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

本科生。

第二章奖学金的类型、标准与比例

第三条奖学金分为综合奖学金、单项奖学金两类。

(一)综合奖学金

. 校长奖学金

学校授予在校学生的最高荣誉,用于奖励具有优秀的道德品质和人格修养、出众的学业成绩和科研水平、健康的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综合素质最为优秀的学生,校长奖学金获得者同时授予“全面发展标兵”荣誉称号。

每学年评选名,奖励标准为元人。

. 国家奖学金

国家奖学金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用于奖励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综合素

质特别优秀的学生。

奖励标准为元人。

. 国家励志奖学金

国家励志奖学金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用于奖励资助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奖励标准为元人。

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每学年评选一次,名额由教育部下达,学校择优评选推荐。

. 优秀学生奖学金

用于奖励品学兼优,综合素质全面发展的学生,按照学年学生综合素质测评成绩排列顺

序确定。

该奖项分三个等级:

一等奖学金元人,评奖名额按参评学生数的确定;

二等奖学金元人,评奖名额按参评学生数的确定;

三等奖学金元人,评奖名额按参评学生数的确定。

获一等奖学金、基础性素质成绩为“优”者,授予校级三好学生称号。获二等奖学金、

山东大学教师本科教学工作规范

山东大学教师本科教学工作规范

山东大学教师本科教学工作规范

(试行)

山大字[2005]16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教师本科教学工作,深化教学改革,提高教学质量,致力于培养中国最优秀的本科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以及学校有关规章制度,制订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我校从事普通本科教学工作的人员。

第二章执教资格

第三条主讲教师应具有讲师及以上职称,或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不符合主讲教师岗位资格的任课教师,须经院(部)教学指导委员会批准方可承担教学任务。

第四条新聘教师必须按照《山东大学教师招聘办法》规定的条件进行选拔,获得岗前培训合格证,并通过院(部)教学指导委员会组织的试讲。

第五条参加学校组织的现代化教育技术培训,成绩合格。

第六条普通话水平达到二级乙等,具备正确使用规范汉字的能力,其中语文教师和对外汉语教师普通话水平达到二级甲等,并熟悉汉字的各项规范标准。

第三章教学职责

第七条承担教学任务。教师要担任课程的讲授或指导实验、实习、毕业论文(设计)等教学工作。教授、副教授必须承担本科教学任务,服从学院(部)教学任务的安排。60岁以下的教授、副教授每学年至少为本科生讲授一门课程

(至少32学时),专职科研或管理岗位的教授、副教授每学年为本科生讲授课程或开设学术前沿讲座至少8学时。以教学为主的教授、副教授每3学年至少开设1门次全校性选修课程(超过本学院平均教学工作量1倍以上者除外)。

第八条维护教学秩序。教师要遵守教学纪律,维护教学秩序,不得无故停课、调课。教师要采用不同方式检查学生到课与听课情况,制止不良行为。

山东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山东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山东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山东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编辑/作者:上传时间:2007-10-28 15:53:47 访问量: 447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依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21号),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取得山东大学普通高等学历教育正式学籍的本科学生。

第三条学校实行学分制。根据学科专业不同,我校标准学制分为四年制、五年制、六年制,以及七年本硕连读制。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实行弹性修业年限,可提前一年或推迟两年毕业。学生在校最长年限(含休学)不得超过标准学制二年。

第四条学校实行按学科门类(或学院、专业)招生制度。一般二年级以后实行专业分流。第五条我校实行每学年两学期制,暑期学校作为正常教学的有益补充。

第二章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六条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 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 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三) 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 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 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或者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六)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山东大学新生必读学生手册student_reference_2014

山东大学新生必读学生手册student_reference_2014

完成开题报告,参加中期筛 选,进行学位论文研究工 作。
开题报告为必修环节之一; 中期筛选是对研究生政治思想、学 习科研能力的考核,未通过中期筛 选者中止其学习,并视具体情况按
有关规定处理。
完成论文研究工作,撰写学 位论文; 参加培养指导小组组织的 预答辩,修改学位论文;
完成培养计划(修满学分、发表论 文达到培养方案要求),通过毕业 审核; 提前、延期毕业须毕业前 3 个月提
等培养方案均有
在 导 师 指 导 下 进 行 详细规定。申请
论文选题与科研。
答辩时,提交前 在 调 研 与 科 研 的 基 沿讲座考核表。 础上,完成开题报 告;进行中期考核; 论文研究工作。
进入博士研究生阶段; 开题报告为必修环节之 一。未通过中期考核者视 具体情况按有关规定处 理。
继续论文研究工作。
主要文件汇编中的部分文件会根据研究生教育快速发 展的需要进行修订,请及时关注。
来自百度文库
2014 级研究生手册
目录
第一部分 研究生培养工作进程表
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 ................................... 1 硕士研究生 ........................................... 2 硕博连读研究生 ....................................... 3 临床医学专业学位硕博连读研究生 ....................... 4 博士研究生 ........................................... 5 工程博士研究生 ....................................... 6

大学记过处分的公文

大学记过处分的公文

大学记过处分的公文

篇一:2记过处分(式样)

处分决定执行标准告知书

×××单位:

经县监察局局长办公会20××年×月×日研究决定,给予你单位×××记过处分,你单位已于20××年×月×日,领取×××处分决定3份,处分决定通知1份,《处分决定执行标准告知书》1份,《纪检监察机关处分决定执行情况表》1份,请按照以下标准执行处分决定:

1. 应当在一个月内在适当范围宣布,将处分决定送达受处分人(也可委托宣布送达),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将处分材料抄送受处分人人事档案管理部门。

----《关于进一步规范党纪政纪处分决定执行工作的办法》(冀纪字〔2009〕11号)第(五)条

2. 应在确定当年年度考核结果后的一个月内将考核结果书面回告监察机关。

----《关于进一步规范党纪政纪处分决定执行工作的办法》(冀纪字〔2009〕11号)第(八)条

3. 受行政记过处分的期间为十二个月。在受处分期间有悔

1

改表现,并且没有再发生违纪行为的,处分期满后,由处分决定机关解除处分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解除处分后,晋升工资档次、级别和职务不在受原处分的影响。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58、59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7条、9条

4. 受记过处分的期间,参加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定等次。

----《公务员考核规定(试行)》〔中组发〔2007〕2号〕第25条第(二)项;

5. 公务员在受记过处分后十二个月内,不得晋升职务和级别,不得晋升工资档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58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8条

6. 公务员在年度考核中被确定为不称职、基本称职、不进行考核或者参加年度考核不定等次的,本考核年度不计算为按年度考核结果晋升级别和级别工资档次的考核年限。

大学学籍管理条例

大学学籍管理条例

大学学籍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适应我国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培养宽口径、厚基础、重创新的高层次人才,我校本科学生全面实行学分制学籍管理。根据原国家教委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的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实行学分制学籍管理,是学校教学管理制度的一项重要改革。其基本出发点是调动、激发教与学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实行因材施教,给学生提供全面发展的机会。

第三条我校在校生的标准学制,根据学科专业不同,分别为四年制、五年制、六年制,以及七年制本硕连读。学生在校学习实行弹性修业年限,可提前一年或延迟二年毕业。无论提前或延迟毕业,颁发毕业证书时均填写标准学制年限。

第四条我校实行每学年两学期制。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

第五条新生应按规定日期,持山东大学录取通知书和高考准考证来校报到。因故不能按期报到者,须事先以书面形式向所属院(部)请假,并附相关证明。请假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请假逾期两周未报到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六条新生入学时,应在指定时间到校医院进行体检复查,复查合格者准予办理入学报到手续(尚未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取消入学资格。若经本校或指定医院诊断,认为经过短期治疗可在一年内达到入学健康标准的,由本人申请,经教务处批准,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第七条新生入学后三个月内,由学校按招生规定进行资格复查。复查合格者即取得学籍;复查不符合招生条件者,学校将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属徇私舞弊者,无论何时一经查实,立即取消学籍,予以退回。情节恶劣的,报请有关部门处理。

第八条新生入学后三个月内,因病或其它原因不能继续学习者,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并附校医院或有关单位证明,经所属院(部)教学院长(部主任)同意,报教务处批准,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不作休学处理)。

山东大学章程

山东大学章程

山东大学章程

序言

山东大学前身是创办于1901年的山东大学堂。1932年,改称国立山东大学。1951年,国立山东大学与华东大学合并成立山东大学。2000 年,山东大学、山东医科大学、山东工业大学合并成立新的山东大学。2001年,被确定为国家“985工程”重点建设的高水平研究型大学。

山东大学以“为天下储人才,为国家图富强”为办学宗旨,以“学无止境,气有浩然”为校训,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任务,努力建设世界一流大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学校依法自主办学,建立现代大学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国家相关法律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校名称为山东大学,简称山大。英文名称为Shandong University,简称SDU。

学校法定住所设在山东省济南市山大南路27号。

学校在青岛市、威海市设立校区。山东大学青岛校区,对外称山东大学(青岛),英文名称为Shandong University, Qingdao。山东大学威海校区,对外称山东大学(威海),英文名称为Shandong University ,Weihai。

学校可视发展需要,按照国家法律、政策规定,经举办者和主管部门批准设立和调整校区及校址。

第三条学校为非营利性事业组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第四条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承担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的职能,探求科学真理,服务社会发展,传播先进文化,引领文明进步。

第五条学校实施普通高等教育,根据国家和社会需要开展继续教育,发展留学生教育,积极拓展中外合作办学。

山东大学录取通知书

山东大学录取通知书

山东大学录取通知书

【篇一:中国26所大学录取通知书样本(图文)】

北京大学

篆刻凸显传统文化风韵

北京大学的录取通知书,大小与A4纸相差无几,通知书摸起来很

厚重,看起来简单朴素。可看似相貌平平的北大录取通知书,却是

个“高科技”产品。把通知书对着光,可看到通知书里有防伪水印——北京大学的校徽,校徽似瓦当,兼有篆刻风韵,具有鲜明的中华

传统文化特色,让人感受到北大的深厚底蕴。

北京大学录取通知书

清华大学

图案上的花纹很精致

没有华丽的封面,清华的录取通知书呈灰白色,镶着紫色的花边,

下方是同样色彩的清华园校门,简单而内敛。图案上的花纹精雕细琢,简直可以和人民币上的花纹相媲美。与众不同的是,录取通知

书还连接着“附件”——长条形的入学纪念卡,上面写着“清华,是你

一生的骄傲”。这张入学纪念卡和录取通知书一样,有多层防伪标志。复旦大学

洋溢着艺术气息

复旦大学的录取通知书很精致,洋溢着艺术气息。通知书的左侧,

有枚别致的“百年学府”印章,它是由12层纳米防伪图层组成,在

识别器灯光的照耀下,在不同的角度可以显

现四种不同的图案。红色的录取通知书表面,一轮旭日下一队大雁

结队飞翔,配合“复旦大学,一个世纪来中国才俊的选择”的文字,

多了几分灵性和艺术色彩。

复旦大学录取通知书

北京师范大学

北京师范大学录取通知书

中国人民大学

中国人民大学录取通知书

北京外国语大学

【篇二:山东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山东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加强教学管理,提高

人才培养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

山东大学本科生奖学金管理办法

山东大学本科生奖学金管理办法

山东大学本科生奖学金管理办法

山大学字〔 2011〕 14 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 建设世界一流高水平大学, 培养具有健全人格、 适 合时代发展的高素质人才, 激发学生奋发向上、 刻苦学习的积极性, 促进其各项素质全面发 展,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的有关要求,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具有山东大学正式学籍,在校接受全日制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 本科生。

第二章 奖学金的类型、标准与比例

第三条 奖学金分为综合奖学金、单项奖学金两类。

(一)综合奖学金

1. 校长奖学金 学校授予在校学生的最高荣誉, 用于奖励具有优秀的道德品质和人格修养、 出众的学业 成绩和科研水平、 健康的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 综合素质最为优秀的学生, 校长奖学金获得 者同时授予“全面发展标兵”荣誉称号。

每学年评选 30名,奖励标准为 10000 元/人。

2. 国家奖学金 国家奖学金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用于奖励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综合素 质特别优秀的学生。

奖励标准为 8000 元/人。

3. 国家励志奖学金 国家励志奖学金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 用于奖励资助在德、 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 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奖励标准为 5000 元/人。

国家奖学金、 国家励志奖学金每学年评选一次, 名额由教育部下达, 学校择优评选推荐。

4. 优秀学生奖学金

用于奖励品学兼优, 综合素质全面发展的学生, 按照学年学生综合素质测评成绩排列顺 序确定。

该奖项分三个等级:

一等奖学金 二等奖学金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山东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编辑/作者:上传时间:2007-10-28 15:53:47 访问量: 447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依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21号),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取得山东大学普通高等学历教育正式学籍的本科学生。

第三条学校实行学分制。根据学科专业不同,我校标准学制分为四年制、五年制、六年制,以及七年本硕连读制。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实行弹性修业年限,可提前一年或推迟两年毕业。学生在校最长年限(含休学)不得超过标准学制二年。

第四条学校实行按学科门类(或学院、专业)招生制度。一般二年级以后实行专业分流。第五条我校实行每学年两学期制,暑期学校作为正常教学的有益补充。

第二章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六条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 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 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三) 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 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 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或者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六)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二) 遵守学校管理制度;

(三) 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

(四) 按规定缴纳学宿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 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入学与注册

第八条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山东大学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以书面形式向教务处请假。请假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九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

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学校将取消其学籍。情节恶劣的,交有关部门查究。

第十条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 (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以向学校申请入学,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校医院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一条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按规定缴纳学宿费及有关费用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不注册的学生,不能选课。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通过学生工作处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予以注册。

第四章修课与学分

第十二条学分是用于计算学生学习量的计量单位,每18学时为一个基本学分单位,每门课程及实践环节具体学分数以专业教学计划为准。

第十三条学生在校期间,必须修满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必修课和选修课学分,方可毕业。

第十四条学生每学年一般要修满专业教学计划所规定的最低学分,达不到最低学分要求者,给予成绩警告;学生每学期修读学分一般不得超过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最高学分,确实学有余力的学生,经所在学院教学院长同意,报教务处批准后可多选学分。

每学年最高学分=教学计划规定的总学分/(标准学制-1);

每学年最低学分=教学计划规定的总学分/(标准学制+2)。

第十五条学校实行“学生选课自主负责制”。学生选课应在学院指导下按教学计划进行,课程一旦选定,应认真修读并取得相应学分,未取得学分时必须重修。

第十六条学校鼓励学生学有余力时申请辅修其他专业或者选修其他专业课程,其缴费标准按有关规定执行。

学生可以根据校际间协议跨校修读课程。在他校修读的课程成绩 (学分)由我校审核后予以承认。

第十七条学校允许学生以自修方式学习部分课程。学生须在开课两周内办理自修申请手续。自修课程仍须按时完成作业,参加该课程的期末考试。

思想政治理论课、社会实践课、体育课、军事课、实验课和其它实践性教学环节均不得申请自修;考查课不得申请自修。

第十八条重修可采取参加课程重修班、插班重修、课程置换和自修等方式。课程置换适用于转学、转专业和校际交流学生。

第五章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九条学生应当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本人档案。

第二十条考核方式有考试和考查两种。考试课、考查课、毕业论文(毕业设计)采用百分记分制(取整数);实习、见习等实践环节可根据学科特点采用百分制或二级记分制;全校任选课采取二级记分制。

第二十一条学生体育课的成绩应当根据考勤、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的情况综合评定。因健康原因,不能参加正常体育课的学生,经校医院证明,教务处批准,可参加学校统一组织的保健体育课学习,保健体育课考核及格者,可以取得体育课的成绩和学分,但需在成绩单上注明“保健体育课”字样。

第二十二条选课后在规定时间内未办理退选手续,该课程成绩记为零分。未办理选课手续不准参加期末考试。

第二十三条学生必须按时听课(自修课程除外)、完成作业,方准参加该课程考核。学生请假一周以内须由教学院长批准,一周以上须报教务处批准。

第二十四条一学期中,无故缺课累计达到或超过该门课程学时数三分之一者(体育课四分之一)或缺交作业超过三分之一者,不得参加该课程期末考试,该门课程必须重修。

第二十五条学生对学习成绩不满意的课程(实验课及有实践环节的课程除外),可以申请重修。重修后成绩按最高成绩记载。

第二十六条毕业学期重考仅限于毕业学年的不及格课程或因教学计划变动不再开设的课程。

重考在命题难度上与期末考试一致,并由学校统一安排考试。

第二十七条学生因急症不能参加期末考试时,必须提交校医院证明,向所在学院请假,经教学院长审核同意,报教务处批准后可以缓考。未经教务处批准擅自缺考者一律按旷考处理。

事假一般不准缓考。缓考与重修考试同时进行, 按正常考试评定成绩。缓考不及格应申请重修(考),且只有一次重修(或重考)机会。

第二十八条学生参加考试应严格遵守考场纪律,按时完成答卷。凡无故不参加考试或参加考试不交试卷者,以旷考论处,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记录。凡考试有作弊行为者,立即取消考试资格,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记录,并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处分,处分材料存入学生本人档案。能否重修或重考,由学生所在学院视其表现决定。

第二十九条学校出具学生毕业成绩单和出国成绩单时,按课程考试的高分记载;但在平时的各项评优活动、推荐免试硕士研究生时,课程成绩按第一次考试成绩进行计算。

第三十条学校实行学分绩点制度。

(一)课程绩点计算方法为

n n≥60

课程绩点=

0 n<60 (百分记分制)

70 合格

课程绩点=

0 不合格(二级记分制)

(二)学分绩点计算公式为:

课程学分绩点=课程绩点×课程学分

第三十一条重修课程取得的课程绩点,可代替原来的低绩点或零绩点重新计算平均学分绩点。

第三十二条凡考试作弊、旷考、取消考试资格或考试不交卷者,该课成绩按零分计,课程学分绩点为零,参与计算平均学分绩点。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