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有西演讲 ---李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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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版]陈有西律师庭审出色语录

[新版]陈有西律师庭审出色语录

陈有西律师庭审精彩语录——风能进,雨能进,警察不能进!(自/blog/237786622/438583190)今天这个案件,影响的不只是一个李庄。

是中国律师基本权利的一个缩影。

英国首相威廉•皮特在一次演讲中说:“臣民的茅草房,风能进,雨能进,国王不能进。

”我今天也套用一下:“中国律师的辩护领地,风能进、雨能进,警察不能进!”请求法庭支持我们这样的呼声!----第一轮辩论如果这样依法执业的律师可以送上法庭判掉,那么中国刑事辩护将进一步倒退,刑事律师将进一步畏惧刑事法庭,最后就是导致大量的刑事被告得不到负责的、高质量的辩护,冤假错案必将更多产生,刑事法庭上只有强权的影子而不会有法治的光辉。

---第一轮辩论《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37规定:律师在执业活动中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

但是,李庄律师审判阶段的会见权,却受到警察的违法“陪同”干预,被监视窃听,被指手划脚,引起冲突后,违法的却抓了合法的。

他因为自己认真负责的执业行为,被自己的保护对象举报,而他被举报的所有的所谓“犯罪行为”,则全是为了查明他的案情,为了他不被判死刑,保护这个举报人的应有权益。

这是一个现代版的《农夫与蛇》,这真是一个哭笑不得的悲剧,体现了当前中国的一种法治乱象,一种特定时期的中国法治西洋镜。

这是对刚修订的《律师法》的一记响亮耳光!---第一轮辩论同为法律人,相煎何太急。

今天的庭审太想急于完成一个既定的目标。

但是做得太明显了。

一个国家的法治大厦,离不开李庄这样公权机关讨厌的律师。

是他们帮助法庭把住了质量关。

揭露了刑讯逼供,防止了冤假错案。

中国刑事法庭上,敢于负责进行真辩的好律师已经不多了。

大律师、名律师都已经远离。

如果真要把这样一个好律师判掉,将来谁会到刑事法庭上来真辩?最后只有只收钱不办事、配合公权力演戏的所谓的律师。

----第二轮辩论本案的起因,可以用一个俗语来概括:秀才碰到兵,有理讲不清。

一些公权机关长期来的特权思想,对《刑事诉讼法》基本概念的误解,发展到极致,就是违法当自然,合法被刁难,结果违法的可以抓合法的。

“李庄案”全程大揭秘:堪比大片精彩!

“李庄案”全程大揭秘:堪比大片精彩!

“李庄案”全程⼤揭秘:堪⽐⼤⽚精彩!“李庄案”全程⼤揭秘:堪⽐⼤⽚精彩!2009年12⽉5⽇晚饭后,李庄接到重庆市第⼀中级⼈民法院(以下简称“重庆⼀中院”)通知,原定于12⽉7⽇开庭的龚刚模案改期,不及多说,电话挂断。

李庄意识到,危险已经来临。

当机⽴断,让助⼿马晓军收拾⾏李,连夜驾车上成渝⾼速奔成都。

“王⽴军和我的撤退路线⼀模⼀样,只是他去了美国领事馆,我辗转河北回到北京。

”停留⼀天后,9⽇李庄从成都飞到⽯家庄,顺道办了另⼀个案件,11⽇坐动车返京,直奔回律师事务所。

所领导已等候多时。

李庄将重庆之⾏⼀⼀道来,并提及与法院的针锋相对。

与此同时,重庆警⽅抓捕⾏动已经展开,更有说法,当时抓捕⼩组⼗余⼈10⽇已经抵达北京。

当天从所⾥谈完,李庄赶回家中,刚出电梯,接到重庆消息:龚云飞(龚刚模堂弟)被捕。

电话未挂,李庄敲开家门,嘱咐家⼈“这个家不能待了,你们赶紧收拾下,马上⾛。

”12⽇上午,康达所及有关机关作出决定“退出重庆所有案件的代理”,李庄必须服从。

11点52分,李庄给龚刚模案主审法官、重庆⼀中院刑事审判庭庭长陈远平发短信:“陈庭,经组织决定,我们康达律师事务所两名律师全部从龚案中撤出,不再担任辩护⼈,请转告有关⽅⾯,谢谢。

”当天下午,李庄在北京⼤兴振国肿瘤医院探访在此住院的龚刚模妻⼦程琪时被重庆警⽅逮捕。

祸起龚案2012年12⽉8⽇,距离⾃⼰三年前失去⾃由的⽇⼦还有4天,北京海淀区的⼀间茶室⾥,回忆起⾃⼰三年前的往事,李庄恍如梦中。

⼀切,得从2009年夏天说起。

其时,李庄正在北京远郊接到朋友杨建青的电话,称有个重庆的案⼦,求李庄帮忙。

朋友之情,李庄说⾃然没有拒绝的道理。

当天,杨建青就把⼈带到了。

“⼩个⼦,介绍得知是龚刚模胞兄龚刚华。

”问案情,龚说不太严重,家⾥搜出⼀⽀⼯艺⼿枪,还有⼏千万的⾼利贷,抓了三个⼈。

双⽅约在第⼆天办委托⼿续。

龚刚华却⼀⾛⼏个⽉,没有再出现。

⼀晃半年过去,2009年11⽉19⽇,正在深圳办案的李庄接到⼀个陌⽣电话,对⽅说是重庆的⼩龚。

从李庄案探析我国律师的执业困境

从李庄案探析我国律师的执业困境

从李庄案探析我国律师的执业困境李庄案是中国律师执业中的一个重要案件,它涉及到律师的职业权利和责任等方面的问题。

本文将从李庄案入手,探讨我国律师的执业困境,以期为改善律师执业环境提供一些参考。

李庄案是指2009年11月重庆市打黑运动中,涉嫌贿赂法官的律师李庄被捕入狱的案件。

该案引起了广泛的社会和争议,不仅涉及到律师的职业权利和责任,还涉及到了中国司法体制和法治环境等问题。

在我国,律师的职业权利没有得到充分保障。

律师的执业范围受到了限制,许多领域不允许律师介入。

律师的执业受到各种形式的干扰和打压,例如地方保护主义、司法腐败等,导致律师难以依法独立地开展工作。

在我国,律师执业的环境也较为恶劣。

司法机关对于律师的指控和惩罚往往过于严厉,甚至存在任意拘捕和虐待等现象。

社会对于律师的职业存在误解和偏见,认为律师是“讼棍”、“权力掮客”等,导致律师难以得到公正的评价和认可。

我国律师行业竞争激烈,市场存在混乱现象。

由于律师执业门槛较低,大量从业者涌入市场,导致律师数量过多而质量不足。

同时,由于缺乏统一的收费标准和监管机制,律师之间的恶性竞争时有发生,严重影响了律师行业的健康发展。

为了保障律师的职业权利,我国应该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律师的职责、权利和义务等方面的规定。

同时,应该加强对于律师的保护,防止其受到不当的指控和惩罚。

社会应该加强对于律师职业的了解和认知,消除对于律师的误解和偏见。

同时,媒体应该加强对于律师行业的宣传和报道,提高公众对于律师的信任度和认可度。

我国应该建立完善的行业监管机制,规范律师的执业行为和市场秩序。

应该加强对于律师职业道德和职业操守的培养和教育,提高律师的职业素养和社会责任感。

李庄案是一个涉及多方面问题的案件,它为我们提供了一个反思和改进律师执业环境的契机。

我们应该从完善立法保障、提高社会认知度和加强行业监管等方面入手,努力改善律师执业困境,为中国法治建设和社会进步做出积极的贡献。

律师职业道德是法律行业中的一个重要议题,它关系到律师的职业形象和社会公信力。

与在其他案件中陈述矛盾二审判决书

与在其他案件中陈述矛盾二审判决书

与在其他案件中陈述矛盾二审判决书李庄案二审判决书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0)渝一中法刑终字第13号原公诉机关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庄,男,1961年6月23日出生于天津市,汉族,硕士研究生文化,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户籍所在地河北省***。

2009年12月12日因涉嫌犯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伪造证据罪被刑事拘留,次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重庆市第二看守所。

辩护人高子程,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陈有西,京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审理原审被告人李庄犯辩护人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一案,于2010年1月8日作出( 2009)江法刑初字第711号刑事判决。

原审被告人李庄不服,提出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指派检察员戴萍、代理检察员张丽、冉劲出庭履行职务。

上诉人李庄及其辩护人高子程、陈有西、证人龚刚模、龚云飞、龚刚华、吴家友、唐勇、吴鹏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认定,被告人李庄系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2009年11月20日,龚刚模等34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由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同月22日、25日,龚刚模的妻子程琪、堂弟龚云飞先后与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签订了刑事案件代理委托协议,该所指派李庄及马晓军担任龚刚模的一审辩护人。

龚刚模的亲属先后向该所支付了律师咨询、刑事辩护、民事代理、法律顾问费150万元。

2009年11月24日、26日、12月4日,李庄在重庆市江北区看守所会见龚刚模时,教唆龚刚模在法庭审理时编造被公安机关刑讯逼供的供述,以推翻龚刚模以前在公安机关的供述,并向龚刚模宣读同案人樊奇杭的供述。

同年12月3日,李庄在重庆五洲大酒店指使重庆克雷特律师事务所律师吴家友贿买警察,为其编造龚刚模被公安机关刑讯逼供的供述作伪证。

李庄案第二季演讲

李庄案第二季演讲

李庄案第二季演讲李庄案第二季的演讲,再次炒热了法律界,在网络各大论坛对李庄案发出质疑声维权声,似乎是打起维护律师权利和推进民主法治的大旗,在网络上和广大网友猛烈pk。

围绕李庄案第二季的演讲,不得不引起一些反思。

首先反思“法”。

围绕李庄案的几大焦点,不难发现,2007年修订的《律师法》的确具有超前性,与现行的一些法律规定不匹配,甚至存在一些冲突;同时,证人保护制度、证据开示制度、非法证据排除制度等配套的制度措施有待完善,一定程度上影响到了刑事诉讼活动的审判质量;李庄案还引发了学界关于《刑法》第306条的改进争辩,《刑法》第306条是规范律师执业的重要法律条款,该条款是否还需进一步完善?如何推进规范化建设,建立更为科学、配套的法律体系,已成为摆在立法机关面前的一道重要课题。

其次反思“德”。

每一个行业,都有相应的行业法律法规约束从业人员的行为。

除依法执业,对法律精神保持敬畏之外,从业人员还要长存良知和良心,恪守职业操守。

毋庸置疑,不管从事哪个职业,首先要学会做人,具备良好的做人品行。

特别是与民众的生命财产和生活息息相关的行业从业人员,如近来不断被民众聚集拷问道德水平的公务员、教师、医生等,更应慎言慎行。

我想我们有必要在普遍提升各行业的职业道德约束力的同时,着力提高从业人员自身的道德修养,严格遵守“爱国守法、明礼诚信、团结友善、勤俭自强、敬业奉献”的公民道德基本规范。

最后反思“行”。

不管是重庆还是全国其他各地开展的打黑除恶行动,都是百姓普遍拥护的正义之举。

通过正义与邪恶、罪与非罪的较量,特别由重庆龚/刚/模涉黑案引发的李/庄案,更让人深刻领会到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的确是一项系统工程,打黑除恶绝不能只是公检法的事。

民众期待长治久安,但长治久安的实现,尚需整个社会的广泛参与。

只有在全社会真正树立起公平正义之普遍共识,并切实付诸行动,那么,长治久安可期,和谐社会可期。

我想,这才是打黑除恶的根本目的,也是各界应该从一系列案件中得到的最有价值的思考。

陈有西李庄案辩护词

陈有西李庄案辩护词

陈有西李庄案辩护词尊敬的法官,亲爱的陪审团成员:首先,我要对本案出现的悲剧表示深深的震惊和痛心。

无论大家如何评价,这个案件对被告陈有西和李庄两家来说都是一次毁灭性的打击。

然而,在这个法庭上,我们必须用事实和证据来讨论,评价和判断。

一. 背景介绍关于这起案件的背景,据我们了解,陈有西和李庄是两家在当地有着良好声誉和社会影响力的家族。

他们多年来一直以务实、诚信和公正的方式生活和经商,为当地经济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

然而,这次的案件对他们的名誉和家族形象造成了巨大的冲击。

二. 案件起因据我们了解,本案的起因是一场土地纠纷。

陈有西和李庄两家都声称拥有对这块土地的合法权益,并且都提供了相关的土地证明和文件。

我们认为这是一场简单的民事纠纷,应该通过法律程序进行解决,而不是演变成这样的一场刑事案件。

三. 证据不足在庭审过程中,我们认为检方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陈有西和李庄两家在这起土地纠纷中有过错的行为。

首先,陈有西和李庄两家提供的土地证明和文件都是合法的,依法应该受到保护。

其次,检方的证人证言并不一致,存在矛盾和漏洞,无法证实指控的事实准确性。

最后,没有找到其他相关材料来支持检方的指控,也没有其他证据来证明陈有西和李庄两家存在其他违法行为。

四. 质证证人证言我们精心挑选了几位证人,他们将提供关于土地纠纷的证言,以证明陈有西和李庄两家在这起案件中的无辜。

其中包括一位独立的土地专家、一位邻居和一位政府官员。

他们将提供来自不同角度的证言,以帮助您更准确地了解案件的真相。

五. 辩解陈有西和李庄两家的诚意陈有西和李庄两家一直以来都是本地区的重要经济支柱,他们创造了大量的就业机会和经济效益。

他们的企业也多次获得政府的表彰和奖励,为社会做出了重要贡献。

在这起案件中,他们一直保持合作的态度,积极配合司法程序,出席庭审,并愿意接受任何合法的调查和审判。

六. 求情陈述作为陈有西和李庄两家的辩护律师,我们希望在判决时法官能够考虑以下几点。

李庄案

李庄案

这是二年前描绘小姐的故事。谁也不知道哪个小姐发过这个短 信。这个故事怎么会弄到李庄的头上?不知道是又是哪位警员 向中青报通稿透露的。 事实是在李庄十六个小时审判中,检察的举证里面,对于这种 说法根本就没有提过。
桃色事件
2009年12月30号夜晚十二点钟有人网上发出一张李庄嫖 娼被捕的照片,随后《重庆晚报》也贴出了这张照片 。 照片上李庄身着夏季穿的短袖衬衫。人在警车旁边,光 身围了个浴巾。
虽然后来证明李庄律师收取的费用是合理的,但李庄150万元收 费,对底层民众却有着深深刺痛感,他们本能地觉得传说中的现 代法治与他们渐行渐远,觉得律师行业就是13日,《中国青年报》、中央电视台 等多家新闻媒体开始大篇幅披露李庄案情,并公 布李庄所谓的短信“钱多、人傻、够黑、速来 ”
后来这张照片被网友指出作伪后,已被删掉了。 若照片是真的,李庄肯定可以拘留了,肯定是关在里面了,直 接劳动教养李庄,根本不需要花这么大精力去搞伪证罪了。 而且李庄去重庆是十一月二十几号,里面的警察还穿着夏装, 够怪吧。很明显李庄的头是PS上去的 。
囚衣
在整个案件中,重庆方面总是把李庄接受审 判的形象、穿了囚衣的形象在全国媒体拚命地上 发,报纸上,电视和照片到处都是。为啥,就是 要把李庄搞臭。 把两个公诉人、法官拍成正面的形象,而律 师正面形象照片都没有。
龚钢模破天荒地举报请来的辩护律师,创造 了历史。 有网友认为他这么做,显然是认为官方“可能的 宽大处理”要比律师的辩护效果更值得期盼,而 且还可能免去保命后的巨额承诺。
“假如说龚的这个罪名成立,就有四个死罪可以判。如果由于检举了律师可 以不判死刑,那又是一个中国法制上的大洋相、大笑话。将来所有最严重的 死刑犯,都去检举自己的辩护人,死刑都可以免掉了。如果这样四个严重的 罪行因检举律师属于重大立功可以不判死刑,大家可以想象一下,今后中国 刑事法庭上,哪个律师敢出场为重大涉黑案件辩护啊?所有被告可以学习嘛, 我为了保命嘛。 ”

雷洋案律师:温和的辩护者

雷洋案律师:温和的辩护者

唯一的选择只有搞法律陈有西出生在浙江省宁海县南溪村的一个农民家庭。

高中毕业后,头脑灵活的他做了农村电影队的放映员。

陈有西酷爱读书和写作,在放电影的间隙,他经常在幻灯片里编些朗朗上口的快板,深受农民喜爱。

1977年国家恢复高考,陈有西以优异成绩考入了浙江大学中文系。

大学毕业后,陈有西入选浙江省200名大学生后备干部,然后被组织派回家乡宁海锻炼。

在宁海县委宣传部工作期间,《法学概论》被他翻得烂熟。

“我觉得从政离不开法律,不了解法律的人当不好干部,这是我学习法学知识的初衷。

”后来,陈有西被借调到浙江省公安厅工作,对当时全国开展的“严打”进行实地调查研究和理论指导。

因为不知道怎么审犯人,他来到杭州市看守所预审处,从学习审犯人开始,真正开始了与法律的结缘。

在七个多月的时间里,他认真思考一些社会、法律和政治的命题。

1985年,陈有西担任浙江省公安厅研究室调研科副科长,成了一名正式警察。

一年之后,陈有西被省委看中,成为时任浙江省委常委、政法委书记袁芳烈的机要秘书。

其后,袁芳烈任浙江省高院院长,陈有西追随他进入高院,并兼任办公室副主任、省高院新闻发言人。

1993年,陈有西在职考取了北京大学高级法官班,主攻行政法研究,在一年的学习时间里写了三本书、十四篇论文。

回到浙江省高院后,他转任研究室副主任,但此时他的观念发生了变化。

过去,他对权力的良性影响深信不疑。

在担任省高院院长秘书时,陈有西处理群众信访,参与对冤假错案的平反,他觉得权力是好的。

“但从北大学习回来后,我对法治有了全新的认识。

我渐渐明白,我之前所学的法学理论是肤浅的。

公权力有时也会侵害规则、侵害民权,宪法和行政才是治国平天下的学问。

”这时发生了一件让陈有西改变人生轨迹的事情。

儿子上重点小学需要4000元择校费,陈有西拿不出这么多钱,最后,还是从省高院借了400元差旅费才凑齐了学费。

1995年,已有离开体制想法的陈有西在经济的压力下,选择了辞职。

辞职后,陈有西感觉自己唯一的选择只有搞法律,他在杭州成立了浙江省京衡律师事务所,京衡两字取“京华照物,衡平天理”之意。

李庄案二审辩护词陈有西律师辩护词

李庄案二审辩护词陈有西律师辩护词

李庄案二审辩护词陈有西律师辩护词庄案二审辩护词(有西)[有西按]庄案开庭过去已经二十多天了,判决也有半个多月。

法律程序已经走完。

高子程律师的《二审辩护词》早先已经公布,我这里也公布一下,算是对前天新华社站和日报所谓的《庄案始末》的一个回应说明吧。

好多律师同行质疑我没有信守诺言不公布《二审辩护词》和终审《判决书》。

今天算践诺了。

至于庄案,事情不会就此结束。

文章从哪方面做,中国法治之路朝前走还是朝后走,看着就是。

庄被控辩护人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第二审辩护词市第一中级法院尊敬的合议庭各位法官:我受本案被告人庄及其家属的委托,受京衡律师集团事务所指派,和高子程律师一起,继续出庭为庄被控“辩护人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进行辩护。

本案还有一位辩护人仁文律师,因为出庭律师限于两人,今天只作为记录出庭,不发言。

我完全同意高子程律师发表的辩护意见。

他的辩词有四万多言,相信一定会引起合议庭的高度重视。

为使法庭进一步明了真相、准确判断证据,审查一审错判的根源,重新审查本案证据,慎密研究本案法理,我再补充几点辩护意见,请法庭审查、采纳。

一、关于被告人态度和辩护人的独立性刑事审判不同于民事案件,不能靠当事人自认来确立法律事实,而是要根据事实、证据,对照法定要件,依照罪刑法定的原则,来确定被告人是否有罪。

那种认为被告自认有罪就可以定罪的观念是错误的。

法庭在被告一开庭就认罪撤回上诉理由的表态后,仍然严格按二审程序审理,是完全正确的。

辩护人的辩护功能,是独立、超脱于被告的。

辩护人是被告权利的保护者,为被告服务,但又独立于被告的意志。

在刑事审判中,明确这一点非常重要。

我们在刑事辩护中的一个基本原则,是被告对事实负责;律师对证据审查和法律适用负责。

因为被告是行为人,对事实真相最清楚,辩护律师不是事实真相的亲历者。

而对证据的判断和法律的理解,则是律师的职能。

律师对事实真相的审查,要充分听取被告的意见,但也不排除事实判断不同于被告的认识。

至于法律适用,则完全是律师的专长,应由辩护人进行独立判断,因为被告被限制自由,信息封闭,对法律往往没有专业律师精通,因此必须依靠律师作出判断。

李庄案辩护律师陈有西辩护词点评

李庄案辩护律师陈有西辩护词点评

李庄案辩护律师陈有西辩护词点评李庄律师陈有西辩护词谬误一箩筐之点评一、陈有西的基础之谬误陈有西在辩护词开篇中指出:“认真听取李庄本人对全案真相的介绍和自我辩解……”陈有西一开始就把全案真相建立在李庄本人的陈述上,认为李庄的介绍就是全案真相。

李庄作为犯罪嫌疑人,其介绍的问题当然是对其有利的,凭什么对其有利的介绍,在陈有西律师看来就是“全案真相?”而龚刚模的检举和公诉人的介绍就不是“全案真相?”这种武断和先入为主为其后的辩护设置了思维定式,而使其辩护陷入了一种自说自话又不能自圆自说的尴尬境地。

陈在基础之辩中认为:“为帮助龚刚模开脱罪责,这对于辩护律师而言是合法的。

”不知陈大律师从何得出这样的奇谈怪论,这也与李庄的捞人理论如出一辙。

正如其引用的《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并没有表明律师的职责就是帮助当事人开脱罪责,而只是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而且前提是根据事实和法律,而不是凭空伪造。

陈律师将根据事实和法律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偷换成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开脱责罪。

而且就拿公诉书来说也并没有仅就李庄为龚刚模开脱罪责而对其控诉,重点是李庄为了捞人为了开脱他人罪责而实施了:“诱导、唆使龚刚模编造公安机关对其刑讯逼供,并向龚刚模宣读同案人樊奇杭等人的供述,指使龚刚模推脱罪责。

”陈接着认为:“在龚案没有审判、龚刚模不能到庭的情况下,怎么知道他没有被刑讯?”这样的提问确实让人有丈二和尚摸不着头脑感觉。

其一,是否受到刑讯逼供谁最有发言权,那就是龚刚模本人,而龚刚模本人已经否认侦查机关的对其刑讯逼供,既然其本人已经明确否认刑讯逼供的存在,那么陈大律师又凭什么认为他受到了刑讯逼供,难道你不知道在法庭上任何结论都必须有证据来支撑,请问你的疑问又有什么来支持?还是来自李庄的对“全案真相的介绍”吗?其二,陈认为龚案没有审判,所以不能认定他没有受到刑讯逼供。

刑讯逼供只是个事实问题,对该事实的认定有多种方式,没有哪部法律规定,刑讯逼供的认定一定要通过审判来进行。

陈有西

陈有西

前苏联刑事审判模式对中国法庭的影响[陈有西按]杨学林律师昨天在政法大学的研讨会上说:检察院公诉人对李庄进行指控“法庭陈词”总结李庄犯罪事实进行警示教育后,审判长准备不让辩方发言。

斯伟江律师当庭要求发言,大声反击检察院:“我们现在要对你们故意制造错案错误起诉进行警示教育!”我也在无罪辩护的法庭上,多次对这样的公诉人进行警示教育,引起激烈对抗,这时往往是检法一起联合作战,对付律师。

而结果,往往都会认为是辩护人狂妄,目无法庭。

在一次检察机关征求律师意见的座谈会上,我向省检察长提出建议,应当取消公诉中的法庭教育阶段,这是有罪推定余毒下的“公诉八股”。

因为在合议庭评议、判决被告有罪前,按照无罪推定原则,被告并没有被确定有罪,检察院无权以确定被告已经有罪的方式进行教育。

这是未审先定,检察代行了法院的审判权。

如果法庭判决被告无罪,那就是冤案错案,属于错诉,应当受教育的不是被告,而是公安、检察。

这样的公诉人教育,就会非常荒唐可笑。

检察长深以为然。

他说这是最高检公诉训练程式中规定的,要求公诉词中要有一阶段对旁听公民进行法制教育。

以前确实没有想过这个道理。

当场要求研究室主任回去好好研究。

今天,李庄案错诉已经确定。

我们所有人都明白,斯伟江说出了一个真理。

应当受惩戒的,确实是江北公安局、检察院。

李庄听了检察员的《公诉词》气得全身发抖。

检察院和官方控制的报道,可以说罪犯在公诉人的义正词严的指控面前,终于败下阵来,吓得发抖。

而其实是李庄对这种颠倒黑白信口雌黃的指控实在听不下去,气得发抖,要求休庭。

今天,我们已经明白是谁在信口雌黃。

如果李庄案一、二季的庭审录像能够播放,会是全国收视率最高的现实版法庭片连续集。

谁害怕真相曝光,谁不敢公布真相,其实已经很清楚。

回顾法庭,我们不是同检察院过不去,而是今日中国的法庭,这样的无理蛮橫的公诉太多了。

不只限于重庆。

类似于李庄案这样的公诉恶劣表演,天天在上演。

每个参加刑诉法修改的人,都应该认真审阅这些录像后,才去参加起草讨论。

李庄案辩护词—陈有西

李庄案辩护词—陈有西

陈有西庭审辩护词[陈有西按]这份辩护词,30日公开开庭一结束已经交付法庭。

全文12300字。

迟迟不公布的原因,是考虑这样的真相公布出去,可能影响不好。

想不到这三天来,全国媒体对本案的庭审情况,公开得比我们的辩护词还透明。

连一些我们都不知道的重庆方面的决策内幕,记者们都深追披露出来了。

网络时代,真的无法控制一件大家普遍关心的事件真相。

由于这些报道,读者产生了很多的猜测;很多律师和新闻界朋友都向我要辩护词;本网上好多读者也要求强烈。

有些同行认为我们可能只会说豪言壮语而没有辩到位;重庆方面组织的西政的两位教授甚至称关证人取证、只读证不出示是合法的。

如果我再不公布这份辩护词,会产生更多的猜想和误解,把事实都搞混。

因此,考虑再三还是将其公布。

欢迎各位律师同行批评指正。

李庄律师被控辩护人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第一审辩护词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尊敬的合议庭各位法官:我们受本案被告人李庄的委托, 分别受北京康达律师事务所和京衡律师集团事务所指派,出庭为李庄被控“辩护人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进行辩护。

根据我们庭前的调查、认真听取李庄本人对全案真相的介绍和自我辩解,分析控方《起诉书》和指控证据,分析《刑法》306条的构成要件同本案的案情,再经过今天的公开开庭的庭审质证,我们认为本案被告不构成犯罪。

李庄不但无罪,而且是一位非常优秀、负责任、敢于冒风险对当事人负责的中国刑事律师。

因此,我们决定对本案进行完全的无罪辩护。

本案案情不大,但包含的意义重大。

中国律师在刑事诉讼中,法律规定的为被告辩护权、会见权、调查权、法律帮助权、帮助控告权、不被监视干扰权,其界限到底在哪里?怎样做才是合法的?怎样做算是违规的?怎样做是犯罪的?这个问题,从《刑事诉讼法》、《律师法》的立法和修改开始,长期争论着。

我国的侦查权和辩护权一直发生着冲突。

全国人大法工委试图进行过协调,但一直没有解决。

法学理论和法治观念上的碰撞,在李庄案中集中表现出来。

中国的最敢说话的律师,最敢为被告负责任的律师,往往是公权机关最讨厌的律师、最容易出事的律师。

驾驭好“各说各话”是刑事辩护的最高境界

驾驭好“各说各话”是刑事辩护的最高境界

驾驭好“各说各话”是刑事辩护的最高境界2011年03月10日来源:博客刑事辩护主体之间意见分歧时,可不可以“各说各话”,甚至“南辕北辙”,历来是刑辩律师及专家学者争论的刑辩焦点问题之一,一直没有定论。

此次陈瑞华教授在刑事辩护技巧演讲中,涉及李庄案的辩护成败问题发表的意见,又一次掀起广泛的讨论,实在是一件大好事。

“南方周末”记者赵蕾的《李庄案辩护:荒诞的各说各话?》文章,从促进法治的进步,提高刑辩律师的整体水平角度话题再提,使相关问题讨论进一步深入值得褒奖。

虽然问题的正误是非,目前难以做到泾渭分明,但通过讨论尽可能使其利弊昭然,得失明朗,还是十分必要的。

因此,本文就相关问题作进一步简要梳理。

一、此次讨论的背景概况。

刑事诉讼法学教授陈瑞华,近几年在不同场合经常谈及辩护主体之间观点冲突的处置问题,主张在辩护实践中,出现被告人与辩护律师观点冲突时,应当申请法庭休庭,由律师和被告人沟通、协商,以求观点统一。

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时,辩护人拒绝辩护。

2010年7月24日,在山东省律协组织的全省刑事业务研讨会上,陈瑞华教授又一次提及相关问题,并指出在李庄案中,辩护律师在被告人突然认罪的情况下,仍继续做无罪辩护,是不可思议的。

此言一出,招来律师界的广泛争议。

首先,山东律师陈光武于2010年7月26日在自己的“晨光斋”点睛网站发表《失败的辩护?---陈瑞华首谈李庄案》评论文章,对陈教授的观点小心谨慎的提出质疑,认为“二审期间,李庄意外认罪,李庄的两位辩护律师在短暂的震惊之余,沉着镇定,统揽全局、通盘把握,既没有申请休庭做无谓的纠缠,也没有愤然离去给法庭出难题,而是仍然作无罪辩护继续庭审,既配合法庭顺利走完了程序,又为历史留下了对案件重新认识的空间,实在是资深律师的高明所为、睿智之举”。

7月26日,陈有西以《答陈瑞华教授:李庄案辩护失败吗??》博文,对二审期间李庄突然认罪后的辩护情形作了说明,同时指出:“对于瑞华教授对我们辩护的评价,如果要说句能够让他记住的话,那就是:教授毕竟是书生。

李庄二季冤案庭审实录(全版)

李庄二季冤案庭审实录(全版)

李庄二季冤案庭审实录(全版)[陈有西按]感谢杨学林律师和他的优秀的助理,能够把如此珍贵的庭审实录完整地展示出来。

建议每一位从事刑事辩护、刑事审判、刑事诉讼立法的人们,都认真地看一看。

这就是我们中国当前的《刑事诉讼法》框架下的法庭审判真相。

可以清楚地看出强权公诉可以在如何虚假的基础上进行,他们照样可以说得头头是道。

我们的法院是如何配合检察院违背举证和质证的规则,帮助检察院隐瞒证据的薄弱环节,用法庭驾驭权强词夺理,不让辩方展示无罪的证据,以表面上的走完程序,来实质上实现既定目标的冤判。

可以看出一个没有陪审团制约的合议庭,可以如何丧失公允的立场而肆无忌惮。

一个依法抗辩的律师可以如何被指责成违反法律对法庭不恭的律师。

被告和律师是在怎样的环境下艰难地抗争。

可以知道,李庄第一季的冤案是如何判出来的;可以知道,中国的这样多的刑事冤案,那么多的涉法上访,都是如何产生出来的。

对于没有机会观摩庭审的刑诉法修改的参与人、社会各界的人士,看了这样的庭审记录,一定会有更深的思考。

我还想特别说明的是,这样的案件,不只是重庆在发生。

中国的所有的刑事审判场景,都是这样的。

中国的刑事审判中存在的问题,绝不是一个李庄案的问题,绝不是一个重庆的问题,而是我国继承苏联的专政模式而设计出来的整个刑事诉讼制度性的问题。

李庄案的意义,就在这里。

李庄案件有两点为当代中国作出了独特的重大的贡献:一是从来没有一个刑事案件有这样多的各界、各层次的人关注,这样长的文章能够有耐心看完,能够收藏研究,产生这样大的持久的影响;二是从来没有一个案件,能够有这样的全景式的实录展示,能够全部记录下来公开。

感谢中国的新一代律师,感谢信息时代的互联网技术。

这种公开化将大大开启民智,大大加快中国的民主与法制的进程。

建议所有有兴趣的读者,尽快下载收藏本文。

同时欢迎转发、转载。

李庄“漏罪”案庭审记录(一)(二)(三)(四)杨学林杨学林按:该记录为辩护人助理在法庭上所作的记录,庭后又根据记忆进行了补充。

李庄案

李庄案

(一)1.电影中刻画了一位精明多端,富有心计,尖酸刻薄,油嘴滑舌,靠不择手段赢官司的,曾一度让包龙星(周星驰饰)感到头疼的类似现代律师形象的诉师。

2.这个形象反映了在当时社会,讼师就是唆讼、吓财、挠法之徒。

3.这部电影所刻画的讼师形象是一个颠倒黑白,牙尖嘴利的负面形象,由于辩护在中国古代并不具备法律程序上的正当性,所以讼师在中国古代的为政者或法律的视野中一般都不具备“良好”的形象,往往被视为添乱者与社会麻烦制造者。

这是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对讼师存在价值的基本定位。

不能让历史上人们对待讼师的错误观念在当代律师身上重现,也不能让当代中国律师成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新一代“烈士”。

(二)1.《刑法》第306条规定:在刑事诉讼中,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伪造证据,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威胁、引诱证人违背事实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提供、出示、引用的证人证言或者其他证据失实,不是有意伪造的,不属于伪造证据。

从法条可见,《刑法》第306条禁止辩护律师向其委托人披露或宣读辩护人在查阅案卷过程中知悉的同案被告人供述,辩护律师披露同案被告人供述,有引诱证人违背事实改变证言的可能,妨碍司法公正。

2.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己有权查阅案卷,我认为刑法第306还是应该禁止的。

因为在律师向被告人披露过程中,有可能扭曲原意,导致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误解意思,从而做出伪证。

3. 2010年2月9日,重庆市一中院终审宣判,60多天案件走完全部程序,李庄最终被认定犯辩护人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在案件审判过程中,警方羁押下的七名辩方证人无一人出庭,辩护人亦无法接触证人以证实证言;被告方关于庭审回避和异地审理的要求统统被驳回;律师的阅卷权、会见权、调查权等权利未能正常行使,这些都是显著的程序不当。

李庄的辩护律师之一陈有西公布的一些材料还显示,重庆司法当局涉嫌与李庄做不对等的私下交易。

关于李庄案件的法律分析(3篇)

关于李庄案件的法律分析(3篇)

第1篇摘要:李庄案件是一起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具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本文通过对李庄案件的事实分析,结合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对李庄案件的法律问题进行深入探讨,以期对我国司法实践提供有益的借鉴。

一、案件背景李庄案件发生于2010年,当事人李庄因涉嫌伪造证据罪被起诉。

在审理过程中,李庄及其辩护律师对法院审理程序提出质疑,引发了我国司法实践中的广泛关注。

该案涉及伪造证据、律师辩护权、法庭秩序等多个法律问题。

二、案件事实分析1. 李庄涉嫌伪造证据罪的事实根据起诉书,李庄在办理案件过程中,伪造了证人证言,帮助被告人逃避法律责任。

在法庭审理过程中,李庄的辩护律师也提出,李庄的行为涉嫌伪造证据。

2. 法院审理程序的问题在李庄案件审理过程中,法院在证据收集、法庭调查、证人出庭等方面存在一定问题。

例如,法院在审理过程中未充分保障律师的辩护权,证人出庭率低,法庭秩序混乱等。

三、法律分析1. 伪造证据罪的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的规定,伪造证据罪是指伪造、毁灭证据,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本案中,李庄的行为涉嫌伪造证据,符合伪造证据罪的构成要件。

2. 律师辩护权的保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律师在诉讼活动中有权依法进行辩护。

本案中,法院在审理过程中未充分保障律师的辩护权,导致律师无法有效行使辩护职能。

3. 法庭秩序的维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第十六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保障法庭秩序。

本案中,法庭秩序混乱,影响了审判的公正性。

四、结论李庄案件是一起涉及伪造证据、律师辩护权、法庭秩序等多个法律问题的案件。

通过对本案的法律分析,我们可以得出以下结论:1. 伪造证据罪的法律规定为我国司法实践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有助于打击伪造证据的违法行为。

2. 保障律师辩护权是我国司法实践的重要原则,有助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3. 维护法庭秩序是我国司法实践的基本要求,有助于确保审判的公正性。

律师与国情

律师与国情

律师与国情PPT---中国律师的过去、现在和未来在贵州省律师协会的讲座主讲人:陈有西2011年3月6日下午1时-5时,贵阳主持人:陈世和(贵阳市人大代表,贵州省律师协会副会长)各位律师:去年,在律师界曾经流传这样一句话:“李庄进去了,陈有西起来了!”说的是担任李庄案件辩护人的陈有西律师,通过万众瞩目的李庄案件出名了。

其实,在此之前,陈有西律师就已经在业界很有名了。

因为陈律师曾经创造过许多传奇,各位律师可能不知道,陈律师曾经当过省领导秘书,当过法官,也当过行政领导。

但是,他将这一切都放弃,来做律师了。

他有许多职务,但他最在乎的是全国律师协会宪法与人权委员会副主任;他有许多业务,刑事业务只是他的很少的一部分。

他之所以后来做了李庄案件的辩护律师,是因为他基于一种责任和道义、基于法理,一夜写出了那篇批驳中国青年报对律师制度的污蔑报道。

至今,这篇报道还是网上转载率最高的文章。

所以,他一不留神就成了李庄案件的辩护律师,他一不留神又因为李庄案件被人当成了刑事辩护律师,他一不留神成了李庄案件的解读者与演讲者。

当然,还有一个值得一提的是,陈律师的“陈有西学术网”以二千五百余万的点击量成了所有法律人中的“博客之王”。

今天,陈律师将带给我们一个新题目,那就是“律师与国情”。

有专家认为,陈律师的演讲理性而不乏激情,激情而不乏冷静,冷静而不人云亦云。

可以说,他敢讲、能讲,更善讲、会讲;他讲得有条有理,讲得有板有眼,讲得有滋有味。

本次培训最后一个演讲者,将带给我们最后的高潮。

有请陈有西律师!法治环境两面观中国现状:法治倒退还是法治进步乐观主义和悲观主义大局和个别以积极的眼光看中国的法治环境政治环境终会向有利法治国家的方向发展中央高度重视中国律师业状况关注律师生存状况重视律师权益保障加强律师体制管理社会各界从来没有象今天关注中国律师密集报道媒介企业学界各界互动海外的关注律师业的过去人类律师制度的起源人类律师制度的简要回顾《大涅经》:“如是能知佛法,所作善能解说,是名律师。

论“李庄案”

论“李庄案”

论“李庄案”李庄案是我国法制发展史上最重要的标志性事件,产生了很大的影响。

为此,简要分析了案件审理中涉及到执业律师的会见权、阅卷权、回避制度和强制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等。

标签:李庄案;阅卷权;律师会见权doi:10.19311/ki.16723198.2016.31.066轰动一时的李庄案早已落下帷幕,然而它的影响却远远没有消失。

这件案子最终以李庄判处一年多的有期徒刑而结束,目前李庄已经出狱并提出申诉。

最终结局如何,我们不得而知,但是李庄案还是带给人们许多思考。

李庄案发生的大背景是红极一时的重庆打黑,在这样的背景下,发生这样的案件本身就有很多值得我们深思的地方。

诚然,重庆打黑时候的一些冤案已经得到纠正,那么,李庄是否同已经翻案的那些人一样是清白无辜的呢?这件案子是否有翻案的可能呢?我们依旧不得而知。

作为犯罪嫌疑人的辩护律师的李庄,在还没有开始为犯罪嫌疑人辩护前就遭到犯罪嫌疑人的举报,这在当时的律师界和学界引起了很大的震撼,也给中国刑事诉讼辩护制度带来沉重的打击。

但这种行为并没有违反我国的法律,而且从司法实践来看,法院对于这种行为也是持间接鼓励的态度。

李庄案之后,全国出现多起当事人举报自己辩护人的事件。

可以说,李庄案的发生对我国的律师辩护产生了很大的影响。

撇开案件事实,撇开政治因素,笔者想讨论下李庄案审理过程中所涉及到刑事诉讼的几个问题。

首先是律师的会见权。

会见权是律师与犯罪嫌疑人见面并相互交流,以此了解案件详情的权利。

《律师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律师担任辩护人的,有权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有权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并了解有关案件情况。

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

”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律师会见权应当如何保障,律师在会见时与犯罪嫌疑人的交流的界限是什么?我国法律规定要切实保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而保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的前提就是保障律师的会见权。

只有通过会见,律师才能从了解犯罪嫌疑人对于被追诉之罪的想法和辩解,为他们提供咨询,以此实现帮助犯罪嫌疑人实施他们的所享有的诉讼权利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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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有西演讲:律师的界线:李庄案的前前后后(上)(2010-04-25 17:09:28)转载分类:我的法律天空标签:文化陈有西:在上海律师协会的演讲(全记录)陈有西按]上海演讲后,很多律师同行向我要演讲稿和视频.由于当时上海律协刑委会没有录音录像,我很遗憾地说没有办法.以后陆续有知名的和不知名的朋友给我发了视频片断和照片\录音,才知道那天有心人还真不少。

前几天突然收到高明律师的全本录音稿,直有点喜出望外。

因为作为一个历史事件的记录,我第二次可能就讲不到那个程度。

真的很感谢上海律协刑委会和翟建律师、培鸿律师、晓清副会长、高明律师。

特别是高律师,3万多字翻录出来太不容易了。

现在我把这个记录稿认真校读了一遍,基本保持原样。

公布供同行们参考。

需要的可以收藏一下,因为此文可能不会长久在网。

律师的界线李庄案的前前后后时间:2010年1月10日下午13:15—17:00时地点:上海青松城三楼会议厅主持人:翟建律师(上海律协刑委会)主讲人:陈有西律师(京衡律师集团)录音整理:高明律师(上海万方律师所)校正、责编:陈有西律师翟建:各位律师,下午好!我看到会场内有许多站着的律师,我心里感到非常内疚。

本来呢这个会是我们刑事法律研究会的一次活动,按照我们以往的惯例都是欢迎有兴趣的律师来参加的,所以我们每一次活动都在网上发了信息,没有想到这次来了这么多的人。

本来呢安排在律协的35楼,但有的律师跟我打电话说网上报名150名根本报不进去。

换个大的地方,我也是星期五请律师协会的同志在边上找个地方,就在这里,250多位置,还是不够.如果再找大一些大家就方便了。

今天进场凭律师证,限于律师,还是不够.今天来了这么多的律师就说明了问题,我们律师对李庄案件的关注,我也相信我们律师也不是纯粹为了凑热闹、故事跑来的,因为李庄这个案件确确实实发生在北京律师的身上,案子发生在远离我们所在地的重庆,但是,这个案子所产生的影响对于律师行业,特别是刑事辩护律师的冲击影响是很大的。

在昨天市律协业务研究和职业培训会上,大家就总结2009年的工作,布置2010年的工作。

刑事研究会2010年第一点就是继续强化刑事辩护律师对于风险问题的重视。

优其是在履行辩护职责过程中应当注意、应当避免的风险。

所以今天我们请来了陈有西大律师,他是我一、二十年的朋友,当年他在浙江省高院工作的时候,我因为办案子就与他认识了。

现在他出来当律师,他的头衔都放在银幕上了,我就不介绍了。

今天就请陈有西律师给我们介绍一下李庄案件的一些情况。

我们为什么关注这些情况呢,这里面已经涉及到了我们刑事辩护律师可以做什么,不可以做什么以及我们执业当中经常碰到的一些问题现在已经上升到了罪与非罪的层面上来讨论了。

我特地找来了李庄案件的判决书,一审判决在本院认为这一段里面讲了李庄有几个行为是认为犯罪的:辩护人李庄在担任被告人龚刚模辩护人期间,利用会见龚刚模之机向龚刚模宣读同案人供述,教唆龚刚模编造被公安机关刑讯逼供的供述,指使吴家友贿买警察,证明龚刚棋被刑讯逼供,引诱龚刚模的妻子程琪作龚刚模被敲诈的虚假事实。

指使龚刚华安排宝利公司职工作虚假证言,并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交了同事龚云飞、龚刚华、程琪等人的出庭作证申请。

其行为妨碍了司法机关的诉讼秩序,其行为构成了辩护人仿造证据,妨碍作证罪,依法应予以处罚。

对于这种罪状的描述,开综明义地第一条,如果在会见被告人的时候向被告人宣读其他被告人的证言,这里已经作为犯罪行为例举出来了。

那么我相信大家对这个案件的关注是一定道理的,直接关系到我们今后怎么做。

所以我请陈有西律师把这个案件过程给大家介绍一下。

目的也不是猎奇,也没有心思猎奇。

我们要提高自我保护意识,尽是避免执业的风险,使得我们刑事辩护在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法制轨道内进行,现在我们欢迎陈有西律师讲课。

陈有西:谢谢我们大上海的各位大律师、各位同行、谢谢我们徐晓青副会长、翟建大律师及上海刑委会的全体委员!上海是我们长三角的龙头,很荣幸有机会到上海滩来讲一堂这么专业的法律介绍,不敢说是讲座。

这个案子从我接手到上法庭之前短短的五天时间,成了一个震动整个中国法律界的标志性的事件,确实有很多的话要讲,今天的场面很大,而且大家都是律师,我们许多小范围内的话就不宜在此放开讲,但我会尽量的按照大家的愿望,把它讲好。

如果今天要把这个案子来龙去脉讲一下,把它里面蕴涵的法律方面、深层次的东西全部讲的话,肯定来不及了。

好在我有个学术网,在座的大多数人都看过,判决书、起诉书、证据链、我的辩护词包括高子程律师的辩护词、以及所有的国内媒体包括重庆方面比较客观公允的报道,全部放在我学术网上,那么这样大家都能看过这个案子的真相,有些经过不需要我再详细地介绍,今天我们要探讨的是专业的、我们律师在刑事辩护中应该怎么做,可以做到什么程度。

刚才翟建大律师已经讲了一个很好的铺垫,把几个要害问题已经拎出来了。

今天讲的题目是中性的,我想选一个有冲击力的题目,我想这反而不好。

我们是法律人,非常理性的,是律师的界线,所以我今天讲的是律师应当如何把握刑事诉讼中的风险以及这案子中折射出来的我们中国刑事诉讼法、中国的律师法到达什么样的程度,中国刑事执业律师他们的基本权利我们已到了什么样的界线,被损害到什么程度,律师法实施后(前年6月1日)中国的刑事律师碰到了那些困境,我们高层又发出了哪些声音,通过这个李庄案件充分地展现出来了。

很多问题和这个案例有关系,所以我曾经讲过为李庄辩护是一个律师的基本职责,我不能搞好高骛远、天马行空、讲理论、讲法理、讲背景、讲立法,我就是尽好我律师的责任。

但是这个案子在尽到辩护律师责任以外,有很好值得思考的东西。

所以那天张培鸿打电话要我来讲这么个介绍性的讲座,我很高兴地来了,浙江律协还没有想到,这是第一堂课。

这里借此机会,感谢上海律师协会刑事委员会,在这个案子我出场以后很短的时间里,你们结合刑委会研讨会,发出了比北京律协更早的声音:一个律师会见被告的时候,他的法律帮助权、向被告人宣读其他被告人的供词,是不是构成犯罪,你们已经作了一个明晰的界定。

在我的辩护当中,我实际上吸收了上海刑委会的观点,所以说也是你们帮助了我辩护,要感谢各位上海刑委会的会员,下面我就开始讲我的报告。

第一个问题:李庄案子是中国法制进步、依法治国、中国严格按照刑事诉讼法办事,加强推进司法改革的一个活的标本。

为什么李庄这个小小的判二年半的案子,会引起全国16万律师的关注,为什么引起北大、法大教授的自发的论证,为什么会引起西南政法学院教授不顾法律原则的表态?使之变成了一个重大的法律事件,李庄成了法制性符号?李庄案件确实体现了中国法制的进步。

大家想象一下:如果是一九八三年严打的时候,我那时是从县里专门调到公安厅工作,我是一个预审警察,我搞过预审,那个时候公、检法联合办案,根本不可能有这样严密的辨论,不可能有这样十六个小时的庭审,不可能有那么多的媒体在法庭上旁听,所以说短短的二十五年当中,四分之一世纪吧,中国法制已经取得了重大进步。

尽管我们感到很多不如人意,现在大家感觉到李庄案件有许多不如人意,但是我们还是要看到主流,要看到中国的进步。

尽管媒体在批评法庭出现的许多问题,特别是批评公诉人,但是我还在媒体上拚命为法庭说好话,我说他们还是保护着律师的权利,还是保障了新闻记者的采访的权利,还是把程序最起码走完了。

他们原来想在当天六点钟判掉,可能判决书都做出来了,新闻通稿也准备好了。

但是能够在我们的抗辩之下,拖到次日凌晨一点十五分,当天判不了。

这就是中国法制的重大进步,八三年的时候,公、检、法联合办案,一个晚上讨论十几个死刑,第二天就拉到刑场上枪毙了。

这样想想我们中国还是值得庆幸的。

这二十五年来,我们创办了这么多的法律系,办了那么多的法学院,进行了二十五年的普法,培养了那么多的律师,包括现在的法院系统的法律专才,我们要相信中国法律人的培养,这支队伍是非常强有力的,所以中国依法治国的基础是已经具备了。

原来的舆论,重庆的官网,重庆日报的华龙网,所有的前面曝光的四个律师都是坏律师:周立太是从打工律师到讼棍,第二个美女律师是法官的情人拿了四千万,第三个赵长青律师是黑社会的狗头军师,第四个李庄律师是到重庆捞钱的“人傻、钱多,快来”的要嫖娼的黑律师,整个中国律师到重庆没有一个好的形象。

但是,经过全国一些懂法律的媒体人的观察和报道,这种一边倒的舆论操纵马上被打破了,真实的案情和客观理性的声音出来了。

如果没有我们这二十多年的法学教育培养出来的有现代法治意识的人,我们不可能有这样有份量的客观的声音。

我为什么在《学术网》写了许多文章?也是为了我出场铺垫,为敲锣打鼓到重庆起了很好的作用,我把我自己放到聚光灯下,这是最好的自我保护。

我一开始并不知道我会加入辩护,我客观地写了《法治沉沦:中青报奇文批判》、《论律师》、《论打黑》、《论智库》等七八篇文章后,全国已经很关注。

高子程律师同康达所高管研究后突然决定邀请我加入辩护,我当时根本没有思想准备,只想当个客观评论的观察者和学者。

但是,当我决定接受委托加入该案后,我已经是一个舆论中心的人,我的《论律师》已经把重庆对律师的偏见和敌视深刻地揭示出来,他们再也不敢涂黑我了,因为“一而再,再而三,三而竭”,《曹刿论战》里的话,李庄第四,我是第五个了。

如果我们没有把这个事情点破它,第五个很有可能就是高子程和我,成为捞钱的黑律师再被涂黑抓进去。

所以某网在我与高子程律师到重庆的时候,给我们很高的荣誉,甚至说“在重庆找不到能和这两个辩护律师抗衡的男性公诉人”。

为什么呢,两个女公诉人法庭上已经落花流水了,根本没有办法与我们招架。

不是两个公诉人没有水平,是因为他们的指控体系太虚弱了,案情事实建筑在沙滩上,证据体系根本建立不起来。

这样的案件他们没有办法自圆其说,根本没办法指控,没有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证据可指控,所以这是无米之炊,两个女公诉人已经很顽强了,全国十佳,世界十佳我们也不怕,因为法庭上还是要真理,摆事实讲道理嘛。

所以当地的报纸、网站报道西政的教授说:今天的庭审充分体现了中国刑事辩护律师的作用,律师法律功底很深厚,事实证据摆得很扎实,这都是华龙网的报道。

我在第二天上午就在学术网上回应他们,感谢重庆官网终于开始重新正面评价中国律师了。

这就是非常典型的教育,绝对不是一个李庄的事情,已经不是重庆律师的事情,这是体现中国法制的进步。

不要以为重庆都一塌糊涂,包括付剑明法官,现在大家对他批评很多,我还是很同情他的,他真的尽心尽职想把这个案件办好,他在法庭上不知道流了多少汗,这个法官还是想在他的权力之内,充分尊重律师、充分尊重记者,充分地发挥庭审的作用,尽到了一个法官的责任。

包括公诉人,尽管她有许多强词夺理,讲了许多废话,还是体现出了一个相当优秀的公诉人的素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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