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理学 法的起源、两大法系、法律移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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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学习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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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学习要点

《法理学》这门课使用的教材是孙国华主编《法理学》(1999年2月第一版,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出版社出版)。它是电大法学专业专科的必修课。由中央电大统一命题。试题类型为:1选择题,2名词解释,3填空题,4简答题,5论述题,以下是各章的学习及复习要点。

第一章法学和法理学

1.法学(名词)和法学研究的对象

2.法学产生的条件

3.马克思主义法学与剥削阶级法学的区别和了解

4.法学体系(名词)

5.法理学(名词)

6.法理学在法学体系中的地位

7.法学、法理学与哲学的关系

8.法学法理学与政治经济关系

9.法理学与政治学的关系

10.学习和研究法理学的意义

第二章法的起源

1.法律调整(名词)

2.个别调整和规范调整及各自优缺点

3.社会调整的一般规律性

4.法产生的原因(了解)

5.法产生的标志(填空或选择)

6.原始社会的习惯不同于法的主要特征

第三章法的概念

1.法的外部特征

2.法的内容(了解)

3.试述法的阶级本质

4.法的本质的不同层次有哪些?

5.从哪几个方面认识法的概念

6.法的定义

第四章法的作用和价值

1.法的作用和职能(名词)

2.法本身的作用和职能有哪些?

3.法的社会政治作用和职能有哪些?

4.法的价值(名词)

5.法的价值的特性

6.法的工具价值有哪些?

7.法本身的价值及其表现

8.简述法与利益的一般关系

9.法与自由、秩序、正义、效益的关系(理解)

第五章法制、法的历史类型和法系

1.法制(名词)

2.法的历史类型及其种类

3.法系及两大法系

4.法的历史类型变更的原因(理解)

5.不同历史类型的法的历史了解(理解)

6.法律移植(名词)

法理学复习资料

法理学复习资料

法理学

一、名词解释

1、法:是由国家专门机关创制的、以权利义务为调整机制并通过国家强制力保证的调整行

为关系的规范体系,它是意志与规律的结合,是阶级统治和社会管理的手段,它应当是通过利益调整从而实现社会正义的工具。

2、法学:我们认为法学是一门社会科学,它是以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的各种科学活动及其

认识成果的总称。

3、法理学:法理学是研究一般的法律和法律现象之规律和原理的理论学科。是关于法学的

一般理论、基础理论和方法论。

4、法的渊源:也称“法源”、或“法律渊源”,主要是指法的形式渊源,即由国家机关制

定或认可的、具有不同法律效力和法律地位的法的各种表现形式。

5、规范性法律文件的系统化:对已经制定、颁布的各种规范性法律文件根据一定的要求和

规则加以整理和归类,使之成为形式规范,内容协调的成文

法系统。

6、法律编纂:又称法典编纂,是指对属于某一法律部门的全部现行规范性法律文件进行内

部的加工整理而使之成为一部系统化的新法典的活动。

7、法律清理:亦指法规清理,是指有关国家机关对一定时期制定的或一定范围内的法律文

件从体系、内容上进行审查、分析和整理,并作出继续适用,需要修改、补

充或废止决定的活动。

8、法律体系:将一个国家在一定时期内全部现行法律规范,按照一定的标准和原则,划分

为各个法律部门而形成的内在一致的统一体。

9、法律部门:又称为部门法,是对一国现行的法律规范按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不同以及与

之相适应的调整方法的不同所作的分类。

10、法律权利:是规定或隐含在法律规范中,实现于法律关系中的主体以相对自由的作为或

第八章 法的起源、两大法系、法律移植

第八章 法的起源、两大法系、法律移植

1、法产生的经济根源――商品生产和商品交 换的产物。
2、阶级和政治根源――阶级划分和阶级斗争 的结果。 3、其他人文和地理因素――社会公共事务的 增多,人的独立意识的成长。
(三)法的产生的共同规律及其与原 始社会习惯的主要区别
法产生的共同规律:
1、个别调整------规范性调整; 2、习惯------习惯法(不成文法)------成文法; 3、从法律、道德和宗教规范混为一体,逐渐 分化为各自相对独立、不同的社会规范。
3、普通法法系的历史发展
大体上是:它是在罗马法之外独立发展的,首先渊源 于11世纪诺曼人入侵英国后开始逐步形成的普通法,即 适用于英格兰全境的一种法律,中间经过16世纪衡平法 的兴起,17世纪英国革命,到18-19世纪时制定法急剧 增加,英国法律逐步由封建法转变为资本主义法;同时 随着英国殖民地的扩张,英国法的影响扩展到英国以外 广大地区,普通法法系终于成为西方主要法系之一。
4、最重要的禁规多与食物和性关系有关
(4)复仇说。法律起源于复仇,人类因对复
仇的恐惧而 导致和平。公共权力对复仇的控制, 法律就取代了复仇。
血族复仇
本性 社会性 血亲复仇 正当性 同态复仇
技术性
(5)暴力、阶级起源论 :这一学说认为法是
暴力斗争的结果,是暴力统治的产物。
两种研究结果和两个阶段
两种研究结果 有原始法律 否认原始法律 两个阶段 早期的哲理研究 法人类学研究

法理学复习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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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

一、名词解释

1、法:是由国家专门机关创制的、以权利义务为调整机制并通过国家强制力保证的调整行

为关系的规范体系,它是意志与规律的结合,是阶级统治和社会管理的手段,它应当是通过利益调整从而实现社会正义的工具。

2、法学:我们认为法学是一门社会科学,它是以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的各种科学活动及其

认识成果的总称。

3、法理学:法理学是研究一般的法律和法律现象之规律和原理的理论学科。是关于法学的

一般理论、基础理论和方法论。

4、法的渊源:也称“法源”、或“法律渊源”,主要是指法的形式渊源,即由国家机关制

定或认可的、具有不同法律效力和法律地位的法的各种表现形式。

5、规范性法律文件的系统化:对已经制定、颁布的各种规范性法律文件根据一定的要求和

规则加以整理和归类,使之成为形式规范,内容协调的成文

法系统。

6、法律编纂:又称法典编纂,是指对属于某一法律部门的全部现行规范性法律文件进行内

部的加工整理而使之成为一部系统化的新法典的活动。

7、法律清理:亦指法规清理,是指有关国家机关对一定时期制定的或一定范围内的法律文

件从体系、内容上进行审查、分析和整理,并作出继续适用,需要修改、补

充或废止决定的活动。

8、法律体系:将一个国家在一定时期内全部现行法律规范,按照一定的标准和原则,划分

为各个法律部门而形成的内在一致的统一体。

9、法律部门:又称为部门法,是对一国现行的法律规范按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不同以及与

之相适应的调整方法的不同所作的分类。

10、法律权利:是规定或隐含在法律规范中,实现于法律关系中的主体以相对自由的作为或

【司考要点】法理学法的演进(一)

【司考要点】法理学法的演进(一)

【司考要点】法理学法的演进(一)

一、法的演进★★★★

(一)法的起源

1.法的产生根源:和、的出现、社会的发展。

2.法经历了四个阶段:制、制、主义、法。

3.法产生标志:国家产生——公力救济开始代替救济、观念形成、和出现。

一、法的演进★★★★

(一)法的起源

1.法的产生根源:私有制和商品经济、阶级的出现、社会的发展。

2.法经历了四个阶段:奴隶制、封建制、资本主义、社会主义法。

3.法产生标志:国家产生——公力救济开始代替私力救济、权利义务观念形成、法律诉讼和司法出现。

(二)法的历史发展

1.法律继承:不同历史类型的法之间的和。时间是过去。继承是不可避免的。法的阶级性并不排斥法的性。

2.继承的内容有:法的、和可被继承,如基本的法律概念、法律解释方法、法律体系的结构等。体现法的一般价值的原则可以继承。

3.法律移植:在鉴别、认同、调适、整合的基础

上,、、、、外国法,使之成为本国法律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为本国所用。法的移植范围除了外国的法律外,还包

括和。

【注意】法律移植是指一国对同时代其他国家、地区法或国际法的吸收和借鉴。时间是,空间是。

4.社会发展和法的发展的不平衡性决定了法的移植的必然性。法的移植

是现代化和现代化的必然需要。移植要注意国外法与本国法的同构性和兼容性,可以有适当的性。

(二)法的历史发展

1.法律继承:不同历史类型的法之间的延续和继受。时间是过去。继承是不可避免的。法的阶级性并不排斥法的继承性。

2.继承的内容有:法的基本术语、形式和技术可被继承,如基本的法律概念、法律解释方法、法律体系的结构等。体现法的一般价值的原则可以继承。

法理学法起源与发展

法理学法起源与发展
• 法的形成经历了从习惯到习惯法再到成 文法的发展过程
• 法的形成经历了从个别调整到一般调整, 从自发调整到自觉调整的过程
• 法律、道德、宗教等行为规范由混沌一 体逐渐分化为各自相对独立的规范系统
法产生的标志
• 法产生的标志是多种多样的。主要 有:
• 国家(公共权力机关)的产生 • 诉讼与审判的出现 • 社会成员之间权利和义务出现分离
• 第三个原因,判例法制度有利于强化法 律共同体的一家人意识,促进法律共同 体内部团结
英美法系的特点
• 以普通法为基础 • 遵循先例 • 法律人作用突出 • 重程序传统 • 法律体系庞杂
以普通法为基础
• 英国的法律制度是直接在原始日尔 曼法的基础上沿着自己的特殊途径 发展起来的,它摆脱了罗马法的模 式,受罗马法影响较小,自成一体
考题分析2(单选)
• 从法的起源看,下列哪些说法是正 确的?()
• A.在原始社会中期产生的 • B.是从来就有的 • C.不是从来就有的,整个原始社会
都没有 • D.是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
它萌芽于原始社会末期
考题分析3(多选)
• 原始社会的民族习惯之所以不能称 “法”,原因在于哪些方面?() (1998年试题,1分)
考题分析1(单选)
• 按照摩尔根和恩格斯的研究,下列有关 法的产生的表述哪一项是不正确的?() (2003年试题,1分)

法理学核心知识点总结

法理学核心知识点总结

法理学核心知识点总结

总结:龙海奇

第一章绪论

1.法学:又称法律科学,是一门以法(或法律)这一社会现象

......。

....及其规律

..为研究对象的人文社会科学

2.法学体系:一个由互不相同的但又有联系的分支学科构成的知识系统。

3.法学的划分。

①从法律的制定到法律的实施

...........的角度:立法学;法律解释学;法律社会学。

②从认识论

...角度:理论法学;应用法学。

③从法学和其他学科的关系

..........的角度:法学本科;法学边缘学科。

4.法学产生的2个条件:①要有关于法律现象的材料的一定积累;

②要有专门从事研究法律现象的学者阶层的出现。

5.在西方,法学最早导源于古希腊

..的古罗马共和国时期,法学已发展成为一门独立学科。

...,到公元前

...5.世纪

在中国,法学出现在春秋战国时期。

6.简述马克思主义法学的3点特征。

①以往法学都在不同程度上以唯心史观为基础,认为法与经济无关,否认经济对法的作用;马克思主义法学

认为法是国家意志的体现,这种意志由社会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

②以往法学大多试图掩饰和否认自己的阶级倾向性,主张法是超阶级的,是“公共意志”的体现;而马克思

主义法学认为在阶级社会中,超阶级的法学是不存在的,法学总是为一定的阶级利益和对一定阶级有利的社会制度服务的;

③以往法学大多认为法是超历史的、永恒存在的;而马克思主义法学则认为法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

产物,它是随着私有制、阶级和国家的出现而出现,随国家的消亡而趋于消亡。

第二章法的本质与特征

1.非马克思主义法学关于法的本质的学说。

《法理学》章节练习题—— 法律演进与法律发展

《法理学》章节练习题—— 法律演进与法律发展

“法律发展”,[5分]参考答案:

法律继承,[5分]

参考答案:

法律移植,[5分]

参考答案:

法律概念,[5分]参考答案:

法制改革,[5分]参考答案:

法律演进,[5分]参考答案:

简述法律演进与法律发展的特点。[10分]参考答案:

简述法律继承的特点。[10分]参考答案:

简述法律继承的根据和理由。[10分]参考答案:

简述社会主义法对资本主义法的继承的内容。[10分]参考答案:

简述法制改革对于法律发展的意义。[10分]参考答案:

论当代中国的法制改革。[20分]参考答案:

论当代中国的法律发展。[20分]参考答案:

法的起源和发展

法的起源和发展

法律为什么不可能在原始社会产生?
经济原因:生产力水平低,生产能力十分有限 没有剩余产品 不可能产生私有制
政治原因:人们在生产中出于平等地位,没有阶级分化,不存在对抗性的阶级冲突。
原始社会规范
禁忌
食物禁忌 性禁忌
图腾禁忌
原始习惯
族外婚习惯
平均分配 习惯
民主议事 习惯
血亲复仇 习惯
图腾禁忌:禁瞧看、禁触摸、禁直呼、禁捕杀、禁图腾内婚
古印度《摩奴法典》规定的种姓等级制度
印度种姓等级制度的影响
【2007年11月07日新华社 】现行的印度法律规定,公民享有与自己意中人结婚的权利,但据调 查,74%的印度人仍不接受不同种姓间通婚。 印度妇女马达维·阿瓦尔最近因“下嫁贱夫”得到了政府颁发的一个奖。她的丈夫钱德拉谢 卡尔条件并不差,但他出身不好,处于印度古老的种姓制度的最下层,是“不可接触的贱民 ”。因为跟社会较低阶层的人结婚,马达维得到了印度政府特别颁发的250美元奖金和一张 奖状。
实现法律制度演化
于本国既有的法律文化遗产和 本土资源
和社会内部的需要
建构论:
国际化:
外源型:
2
重视通过人为的理性建构实现法 律制度的变迁和进步,强调政府
强调借助他国健全的法制和丰 法律发展的动力依靠外来
的主导作用
富的法治经验
力量的推动
法律演进与发展的基本规律 内在动力:社会发展(根本动力) 外在力量:外部环境因素的推动 技术上:长期缓慢的进步 内容上:“义务本位”到“权利本位” 姿态上:封闭到开放 具体途径:继承、移植、制度改革

《法理学》全部名词解释及问答题(已排版)

《法理学》全部名词解释及问答题(已排版)

《法理学》重点名词、问答题

第一章法学和法理学

1、法学又称法律科学,是一切专门以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的学科的总称。

2、法学的产生的条件主要有两个:首先,要有法律现象的材料的一定积累;其次要有专门从事研究法律现象的法学家阶层。

3、简述马克思主义法学与剥削阶级法学的原则区别:(1)指导思想不同。(2)阶级基础不同。

(3)在法学的阶级性与科学性的关系上不同。

(4)一系列根本的理论观点有原则上的不同:

首先,关于法的概念和本

质。其次,关于法是否具有阶

级性问题。第三,经济基础对

法的作用问题。最后,关于法

的发展问题。

4、法学体系是一个由各个互

不相同、但又联系的分支学科

构成的知识系统。

@

第二章法的起源

1、社会调整,就是通过一

定的社会权威,确定社会生活

主体的行为方式,指明其发挥

作用和发展的方向,有目的地

将其纳入一定的秩序之中。社

会调整是实现社会秩序、维持

社会正常运行的必须手段。

2、简述个别性调整的概念和

优缺点:

个别性调整,它是按照针

对具体人、具体事所确定的行

为方式,对人们的行为进行的

一次性调整。个别性调整的优

点是能够针对具体人、具体事

作出具体的处理,能够充分考

虑个别情况的具体特点。它的

缺点是带有一定的偶然性和任

意性,不能形成普遍、稳定的

秩序。

3、简述规范性调整的概念和

优缺点:

规范性调整,就是针对某

一类主体、某一类情况而使用

一般行为规则进行的重复性的

调整。

规范性调整的优点是它为

某一类社会关系提供了行为模

式,使人们摆脱了偶然性和任

意性,而有利于形成稳定的秩

序。规范性调整的缺点是,它

无法充分考虑每一个具体主体

法理学复习要点

法理学复习要点

法理学复习要点

一、填空

1、我国在夏商周就出现了以天命和〔宗法制度〕为核心的法律社会。

2、一般说来,西方法学起始于〔古希腊〕

3、近代资产阶级法学的出现意味着一种与中世纪神权世界观对立的法权世界观的出现,这一世界观的核心是自由、平等、人权和法治,其典型的表达形式是自然法学派的〔社会契约论〕和天赋人权论。

4、法理学是法学的一般理论、根底理论、〔方法论〕和意识形态。

5、法的渊源包括两个不可分割的要素:一是与〔法的效力〕的直接联系二是现行的法律文件必须具有一定的法律形式。

6、法的要素指法的根本成分,即构成法律的根本元素,一般包括〔法律概念〕、法律规则和法律原则。

7、法律规则的构造分为〔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两局部。

8、法是以〔权利和义务〕为机制调整人的行为和社会关系的。

9、法律行为,就是人们所实施的、能够发生法律上效力、产生一定( 法律效果)的行为。

10、法律事实,就是法律规所规定的、能够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情况或现象。

11、法律责任的一般构成可概括为责任主体、行为或违约行为、损害结果和〔主观过错〕四方面。

12、从法学角度讲,程序是从事法律行为作出*种决定的过程、方式和〔关系〕。

13、法律程序对法律行为的调整方式有抑制、导向、缓解、〔分工〕和感染五个方面。

14、“自然正义〞的容大致包括两项最根本的程序规则:第一,〔任何人不能做自己案件的法官〕;第二,任何一方的诉词都要被听取。

15、立法是由特定的主体,依据一定职权和程序,运用一定技术,制定、〔认可〕和变

动法这种特定社会规的活动。

法的起源和发展:法理考研简答题9-22

法的起源和发展:法理考研简答题9-22

9.法与原始习惯的主要区别

法和原始习惯都是社会行为规范,都起着调整社会关系的作用,并且它们都具有某种强制力,相互具有历史联系,在形式上相似,所以在一定条件下原始习惯能够转化为法;然而,这两者毕竟是不同性质的社会现象和社会规范,法并非原始习惯的简单延续和发展。二者的区别具体表现在:

(1)产生的具体方式不同。原始习惯的产生和发展并不经由特殊权力机关,而是人们在共同生产和生活过程从必然和无数偶然的相互联系和关系中,逐渐地、自然而然地自发形成的,并世代传承和演变下来的,而法是由国家有意识地制定和认可的,是掌握国家政权的社会集团基于自己的根本利益和整体利益,出于维护和发展这种利益的目的而有意识地对原始习惯加以选择、确认或自觉创制地。

(2)体现的意志不同。原始习惯是在生产资料氏族公有制地经济基础上产生和存在的,体现氏族全体成员的共同意志,反映的是人们之间利益的一致性和平等关系;而法是在生产资料奴隶主占有制的经济基础上产生和存在的,反映社会统治集团的意志,维护通知集团的根本利益。

(3)适用范围不同。原始习惯适用于具有血缘关系的同一氏族或部落的所有成员,与低于无关;而法按地域划分其适用范围,一般适用于一定地域范围内的所有居民,而不论血缘关系。

(4)调整内容不同。原始习惯不区分权利与义务;而法律对行为的调整是以权利和义务的分离为条件。

(5)实施方式不同。原始习惯是由社会舆论、氏族首领的威信、传统力量、人们的自觉等因素保证实施的。法律则以国家这一特殊的暴力机关保证实施的,因而具有国家强制力。(6)历史使命不同。原始习惯调整社会关系的目的在于维系氏族的血缘关系,维护原始人之间的团结合作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而法为了确立和维护利于统治阶级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

法理学初阶重点整理

法理学初阶重点整理

导论法学与法理学

一、法学简说

(一)法学词源

(1)古罗马法学家曾给“法学”下过一个经典性的定义:“法学是关于神和人的事物的知识;是关于正义和非正义的科学。” (2)关于法律问题的学问,在我国先秦时期被称为“刑名法术之学”,或者“刑名之学”。据考证,虽然“律学”一词的正式出现,是在魏明帝时国家设立“律博士”以后,但是,自汉代开始就有了“律学”这门学问,主要是对现行律例进行注释。我国古代“法学”一词最早出现于南北朝时代,然而,那时所用的“法学”一词,其含义仍接近于“律学”。中国古代的“法学”一词与来自近现代西方的“法学”概念有着很大区别。(3)现代意义上的汉语“法学”一词,最早由日本输入。日本法学家津田真道于1868年首次用来对应翻译英文Jurisprudence , Science of Law以及德文 Rechtswissenschaft等词汇并对之作了详细说明,该词于“戊戌变法”运动前后传入我国。

(二) 法学的研究对象

法学,又称法律学或法律科学,是研究法律现象及其发展规律的一门社会科学。

法学同其他社会科学的区别,主要在于它有特定的研究对象。法学以法律现象及其发展规律为研究对象。(三)法学的层次

根据有的学者的研究,法学有三个层次:知识之学、智慧之学、精神之学。

二、法理学简说

1.法理学是以作为整体的法律的共同性问题和一般性问题为研究对象的一门理论法学,着重揭示法律的基本原理。

2.“法理学”一词本为日文汉字,是由日本近代法律文化的主要奠基人穗积陈重所创造的。

第五章法律的概念

第一节法和法律的词源

法理学重点归纳

法理学重点归纳

1、法学的概念:法学是以法律现实为研究对象的各种科学活动及其认识成果的总称。

2、法理学概念:是以整个法律现象的共同发展规律和共同问题为研究对象的学科。

3、法的产生:

(1)根源:社会经济、政治、文化、组织

(2)标志:a、国家的产生使正在形成的私有制获得社会普遍承认的形式,并得到国家强制力的保证,从而使法这种新的行为规则具有物质后盾

b、出现权利和义务的划分

c、出现专门解决纠纷的机构

(3)产生背景

1、法产生的社会经济、政治根源:生产力的提高,促进私有财产的发展,从而出现了阶级矛盾和阶级斗争。随着私有财产和阶级的产生,解决争端的方式逐步演变为强者对弱者、富人对穷人、有权者对共有财产的赤裸裸的、野蛮的占有、掠夺;通过第三方的调解这种自愿解决争端的形式也为由第三方强制解决的方式——审判或仲裁所补充。

2、法产生的社会组织根源:在氏族组织解体的过程中,氏族首领的地位发生了质的变化,氏族首领的权力变成了一种压制性的权力。

3、法产生的社会文化根源:在原始公社解体的过程中,社会分工和社会组织结构的变化,也带来了人们价值观念和文化的变化。

4、习惯、习惯法、成文法:

5、法的外部特征:A、法律是一种行为规则(规范)

B、法律这种规范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

C、法律规范是通过规定社会关系参加者的权利与义务来确认、保护和发展一定摄于关系的

D、法律规范是有国家强制力保障的规范

6、法的阶级本质:1、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主观)

(1)法是一种意识形态。属于思想范畴,是人的意志,不是社会关系,是立法者为实现某种目的而规定的行为规则,是一定意志的体现。

法理学重点知识总结

法理学重点知识总结

法的起源与发展

一、氏族:氏族是原始人以血缘关系为纽带而形成的内部禁止通婚的亲属集团。特点1,氏族完全按血缘亲属关系来划分和组织居民 2.氏族组织内部实行原始的民主管理。3.在氏族社会存在的绝大部分历史时期内,具体地说就是在父系氏族产生之前,氏族都是一个建立在原始共产制和群婚制之上的生产单位、消费单位和社会单位。

二、原始社会的社会规范:一种是组织机构,它由氏族大会、酋长和军事首领等组成,其中,氏族大会是直接的原始民主的管理形式,另一种是氏族社会中以习惯的形式表现出来的社会规范,它兼有道德规范和宗教规范的属性。氏族组织机构和氏族习惯构成了调整社会关系、建立社会秩序的两种基本力量。

三、法产生的社会背景:

四、法产生的一般规律:1法律制度是在私有制和阶级逐渐形成的社会背景下孕育、萌芽,并与国家组织相伴发展和组织确立起来的。2法律制度形成的过程是一个从个别调整发展为一般调整的过程。3法律制度的形成经历了由习惯演变为习惯法再发展成为成文法的长期过程。4法律、道德和宗教等社会规范从混沌一体逐渐分化为各自相对独立的规范系统。

五、法与原始习惯的区别:1两者体现得一直不同。2两者产生的方式不同。3两者实施的方式不同。4两者使用的范围不同。

六、法的历史类型的概念:法的历史类型是与人类历史上基本的社会形态相联系的概念,是依据法所依赖以存在的经济基础及所体现的国家意志的性质的不同,而对各种社会的法律制度所做的分类。

七、奴隶制的法律制度的重要特征:1否认奴隶劳动者的法律人格,公开确认对奴隶的人身占有。2惩罚方式极其残酷,带有任意性。3在自由民内部实行等级划分。4明显带有原始习惯的某些残余。

法理学期末复习纲要

法理学期末复习纲要

法学的历史

法学的产生是有条件的:

(1)要有法律现象的材料的一定积累;

(2)要有专门从事研究法律现象的法学家阶层。

一、西方法学历史

1)起始——古希腊:习惯法为主体的法律制度已有相当程度的发展。苏格拉底、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

2)顶峰——古罗马:法学获得相对的地位,成为罗马法渊源之一。最早并保存完整的一部西方法学,盖尤斯的《法学阶梯》。(ps:古罗马的法律制度是西方世界法律制度发展的顶峰)

3)最灰暗——中世纪:基督教主导,独立法学消失。

4)复兴——中世纪后期:出现法学教育、法学研究(ps:这时的法学教育和法学研究以复兴罗马法为中心任务),出现注释法学派(前注释法学派的侧重点是通过对查士丁尼时代所编纂的各个罗马法文献的文字、语言、逻辑的解释和旁征博引,澄清罗马法文献的精确意思。后注释法学派则致力于使罗马法与城市法规、封建法、日耳曼的习惯法、教会法的原理相结合和同化,把古罗马法改造成现代意大利法,以便为实际的社会)。

5)世俗化——文艺复兴:人文主义法学派产生。(ps:人文主义法学派主张把罗马法作为整个古典文化的组成部分对待, 把哲学方法和历史方法运用于罗马法研究,以便更有说服力地复兴罗马法)

6)蓬勃——资产阶级革命:出现法权世界观,表现为“社会契约论”“天赋人权

论”,提出契约自由、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罪刑法定原则。自然法学派(ps:反对神性和神权,主张人性和人权;反对专制和等级特权,主张自由和平等;反对人治,要求法治)

7)流派——18世纪末:哲理法学派(ps:以抽象的概念、保守的理论形式、费解的哲学语言传播天赋人权、自由主义、宪政、法治等启蒙思想)、历史法学派(ps:反对古典自然学派、强调法律的民族精神或历史传统)、分析法学派(ps:标志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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述哪一项是不正确的?
A.法的产生意味着在社会成员之间财产关系上出现 了“我的”、“你的”之类的观念 B.最早出现的法是以文字记录的习惯法 C.法的产生经历了从个别调整到规范性调整的过程
D.法的产生标志着公力救济代替了私力救济
答案及解析:B
法产生的主要标志之一是权利和义务观念的形成。社
会成员之间形成了权利和义务观念,出现了权利和义 务的分离。这种分离首先表现为在财产归属上有了 “我的”、“你的”、“他的”之类的区别,故不选A. 以文字记录的习惯法,已经上升到制定法的高度,已 经不是单纯的习惯法了,而人类社会最早出现的法是 习惯法,习惯法不是成文法。故选B.法的产生经历了 从个别调整到规范性调整、一般规范性调整到法的调 整的发展过程,故不选C.法产生的主要标志之一是法 律诉讼和司法的出现。法律诉讼和司法的出现,标志 着公力救济代替了私力救济。使争端可以通过非暴力 方式解决,故不选D.
衡平案件:在1474年,大法官第一次以自己的名义作出 案件判决,至此以后,这种不经普通法法院而由大法官所 作的特殊审理就称为衡平案件。
(3)制定法
制定法是英美法系的非正式意义上的法律渊源。在19世 纪以前,英国法主要是以英国的判例法就普通法和衡平法 为代表的。但是自19世纪以来,在英国,制定法特别是国 会立法大量增加。这种情况在普通法法系是一种很普遍的 现象,不能笼统地认为普通法法系只有判例法而一概不重 视、不存在制定法。
在有些国家和地区,例如菲律宾、南非、英国的苏格兰、 美国的路易斯安那州和加拿大的魁北克省等国家或地区, 由于历史上的原因,他们的法律一般兼有西方两大法系传 统的特点。
在亚洲、非洲一些国家和地区的法律,也往往兼有某一西 方法系和原先的宗教法系的特征。例如,印度的法律主要属 于普通法法系,但又属于印度教法系。叙利亚的法律主要属 于民法法系,但又属于伊斯兰教法系。
为什么16世纪英国兴起的衡平法和商法都不同程 度地吸收了罗马法,但没有像西欧大陆那样接受罗
马法,为什么英国议会独立于罗马法之外发展呢?
(1)英国法律传统并不像大陆法律那样依靠抽象的学者 论著或制定法规则,而是依靠具体的司法判决,即来自于 实际的狭义的法律观。
(2)历史背景的重大区别。西欧大陆国家在中世纪中、 后期处于割据状态。法国到15世纪末才统一,建立君主专 制的中央集权国家,德、意到19世纪才趋于统一。 (3)英国法院管辖权也阻碍了罗马法的接受、普通法法 院在相当长时期内处理地方法院案件之外的特殊的法院, 每类案件又有特殊的程序。
(二)契约说
人类在进入政治社会 之前处于自然状态, 后来为了安全,为了 生产发展,为了社会 安定和发展等原因, 人们相互间缔结契约, 通过缔结契约人们放 弃、让与部分自然权 利,组成政府,这最 初的契约是法律。
(三)禁忌说。
1、谢苗诺夫说:“禁忌是比一般原始社会的禁规更为古 老的社会规范的变种,是最古老的社会规范。”, 2、近年来,许多中外学者也开始认同这一观点,如“禁 忌是法律诞生前的公共规范”,或“禁忌是法律的前身”
1、法产生的经济根源――商品生产和商品交 换的产物。
2、阶级和政治根源――阶级划分和阶级斗争 的结果。 3、其他人文和地理因素――社会公共事务的 增多,人的独立意识的成长。
(三)法的产生的共同规律及其与原 始社会习惯的主要区别
法产生的共同规律:
1、个别调整------规范性调整; 2、习惯------习惯法(不成文法)------成文法; 3、从法律、道德和宗教规范混为一体,逐渐 分化为各自相对独立、不同的社会规范。
(3)这些国家主要有拉丁族和日耳曼族人构成,故称为 罗马-德意志法系。
(4)法系的内容主要是民法,法系的代表性法律文献 《查士丁尼民法大全》和《法国民法典》等都是法典,故 称为法典法系。
2、属于民法法系的国家和地区
主要有法德两国为代表的很多欧洲大陆国家, 包括意、比、西、葡、荷、瑞士、奥地利等。还 包括法、西、荷、葡四国以前的殖民地国家和地 区,还包括日本、泰国、土耳其、埃塞俄比亚等 国。
(4)在法律用语上的差别。法国民法典以概括、明确、 精确著称,是警句式文体,便于一般然理解和掌握,而德 国民法典使用的是较难理解的高度抽象化的用语,是法官 文体,对没有受过法律专门训练的人来说较难理解和掌握, 它是法学家的法律而不是一般人的法律。
因此,有的西方法学著作中将民法法系分为两 个支系,一个是以《法国民法典》为蓝本的法国 支系,意大利就属于法国支系;一个是以《德国 民法典》为蓝本的德国支系。
第八章 第一节 法的起源
一、法的起源的学说
神创说 契约说
禁忌说
复仇说
阶级暴力说
(一)神创说:这一学说认为法是人格化
的超人类力量的创造物,各种各样的神为人 类创造法。
1、梅因认为,法律起源于地美士第,即指一种 神的信念,它约束人们的行动。
2、万物之中最伟大的国王是地美士,复数就是 地美士第,地美士是由一个个分别的、单独的判 决所构成,判决不是法律,是源于父系家族的家 长和国王手中的一种活动,判决间也没有连贯性, 因此是法律的萌芽。
(二)原始社会的习惯与阶级社会的法的区别
1、产生的途径不同。自发产生;自觉产生。 2、本质不同。代表该社会全体成员的利益;阶级社会的 法代表统治阶级的意志 3、保证实施的方式不同。强制力;国家强制力
4、内容不同。无权利义务、权利义务
5、适用范围不同。属人主义;属地主义
按照摩尔根和恩格斯的研究,下列有关法的产生的表
3、民法法系的历史发展
大体上是:渊源于古代罗马法,中间经过11-16世 纪罗马法在欧洲大陆的复兴、18世纪中产阶级革命,最 后于19世纪发展成为一个世界性法系。19世纪初以罗马 法为基础而制定的《法国民法典》对民法法系的形成起 了重要的作用。
4《法国民法典》和《德国民法典》的差异
(1)在主导思想上不同。前者强调个人权利,后者偏重社 会利益; (2)体现的学术思潮不同,前者体现了18世纪的理性主义 思潮,后者则是19世纪德国学说汇纂派的产物; (3)在结构形式上不同,德国民法典虽有结构严谨、逻辑 清楚、避免重复的优点,但也有内容分割和不易查阅的缺 点,共分为五编象《学说汇纂》,法国民法典虽不象德国 民法典那样讲究逻辑性,却比较实用,共分为三编,第一 编为人法,第二、三编为物法,没有民事诉讼编,象《法 学阶梯》;
来自百度文库
4、最重要的禁规多与食物和性关系有关
(4)复仇说。法律起源于复仇,人类因对复
仇的恐惧而 导致和平。公共权力对复仇的控制, 法律就取代了复仇。
血族复仇
本性 社会性 血亲复仇 正当性 同态复仇
技术性
(5)暴力、阶级起源论 :这一学说认为法是
暴力斗争的结果,是暴力统治的产物。
两种研究结果和两个阶段
两种研究结果 有原始法律 否认原始法律 两个阶段 早期的哲理研究 法人类学研究
与民法法系不同,在普通法法系国家,判例被认为是正式 意义上的法律渊源之一,即上级法院的判例对下级法院在 审判类似案件时是有法律上的约束力的。判例法和制定法 是并行存在、相互作用的。
(二)在适用法律技术方面的差别 (或者说是在法律推理方面的差别)
在民法法系国家中,法官在审理案件时,除确定事实以 外,首先考虑的是制定法是如何规定的。在这一过程中, 当然会考虑到有关判例,但判例不能作为自己判决的法律 依据,只有制定法的规定才能作为判决的依据。
普通法的含义图
大陆法
普通法(判例法)
普通法 (普通法法院判决)
普通法
制定法(立法)
衡平法 (大法官法院判决)
5、美国法和英国法的差别
(1)美国法有联邦法和州法之分,英国法是单一制国家的 法律;
(2)美国实行成文宪法制,联邦宪法占有最高的法律地位, 英国实行不成文宪法制;
(3)美国法院,特别是联邦最高法院,拥有审查一般法律 是否违反宪法的权力,英国法院并没有审查议会立法的权 力。应而就像民法法系中有法国和德国两个支系之分一样, 普通法法系中有英国和美国两个支系之分。
(二)普通法法系
1、概念
普通法法系是以英国普通法为基础发展起来的法律的 总称。 这里的普通法不同于我们所讲的与特别法相对的概念, 也不同于德国15世纪接受罗马法时所指的普通法,而是 英国历史上形成的一种法律。
2、范围
英国(不包括苏格兰),主要曾是英国殖民地、附属国 的许多国家和地区,包括美国、加拿大、巴基斯坦、孟加 拉、缅甸、马来西亚、新加坡、澳大利亚、新西兰以及非 洲的个别国家和地区。
3、普通法法系的历史发展
大体上是:它是在罗马法之外独立发展的,首先渊源 于11世纪诺曼人入侵英国后开始逐步形成的普通法,即 适用于英格兰全境的一种法律,中间经过16世纪衡平法 的兴起,17世纪英国革命,到18-19世纪时制定法急剧 增加,英国法律逐步由封建法转变为资本主义法;同时 随着英国殖民地的扩张,英国法的影响扩展到英国以外 广大地区,普通法法系终于成为西方主要法系之一。
3、苏联法学家雅维茨在其《法的一般理论——哲学和社 会问题》一书中提出:“在遥远的过去,单纯依靠禁忌调 整人们的相互关系,是规范人们行为的最初和最低级的形 式。在当时,禁忌的作用和效力由恐惧和习惯保障的,它 被看成是统治整个共同体的自然的、基本的力量”。
雅维茨认为,原始社会中的社会规范是按着禁止性规范 (禁忌)——义务性规范——授权性规范这三个阶段发展起 来的。原始禁忌,是社会规范发展的起点。
(二)法的产生的条件和原因
恩格斯在《论住宅问题》中指出:“在社会 发展的某个很早的阶段,产生了这样一种需要: 把每天重复着的生产、分配和交换产品的行为 用一个共同的规则概括起来,设法使个人服从 生产和交换的一般条件。这个规则首先表现为 习惯,后来便成了法律。随着法律的产生,便 必然产生出以维护法律为职责的机关――公共 权力,即国家。”
三、两大法系的比较
在阶级本 质、中的指导 思想和基本原 则方面是一致 的。
宏观差别 :
(一)法律渊源方面的差别
主要是判例法是否是正式意义上的法律渊源。在民法法 系国家,制定法是主要的法律渊源,法院判例,在法律 上或理论上不被认为是正式意义上的渊源,并不存在判 例法,就判例对法院的审判具有重大的参考作用而论, 判例可以说是非正式意义上的法律渊源。
4、渊源
(1)普通法
普通法是普通法法系的主要渊源。这里的普通法,不是 在法的分类中与根本法相对应的普通法,即从11世纪诺 曼底人入侵英国后通过威斯特敏斯特法院的王室法官的 判决所逐渐形成的适用于英格兰全境的法,即判例法。
(2)衡平法
是英国法律传统中与“普通法”相对称的并行不悖的 一种法,意指公平的法。
第八章 第二节 资本主义国家的 两大法系
一、法系的概念
法系是指存在较为一致的历史传统和特征的某些 民族国家和地区的法的总称。
法律体系 法的历史类型
历史上出现过的五大法系
五大法系
中华法系
印度法系
伊斯兰教 法系
大陆法系
英美法系
二、两大法系的形成
(一)民法法系
1、名称
民法法系是以罗马法为基础而发展起来的法律的总称, 又称罗马法系、大陆法系、罗马-德意志法系、法典法系 等。 (1)主要历史渊源是罗马法,故称为罗马法系。 (2)首先在欧洲大陆兴起,故称为大陆法系。
(一)原始社会的社会组织和行为规 则
原始社会的社会组织是以血缘关系为基础的 氏族组织。在氏族之上还有胞族、部落、部 落联盟等。
调整人们的行为规范是原始习惯
原始习惯表现在:
(1)在经济方面,按照生理年龄进行劳动分
工,对劳动所获的生活资料实行平均分配; (2)在组织生活方面,重大事务由氏族大会 讨论表决,选举产生氏族首领,集体决定必须 服从; (3)在血缘关系上,禁止族内婚; (4)处理纠纷上,互相帮助、支援,集体复 仇,血亲——同态复仇——实物赔偿; (5)精神生活,宗教、图腾、禁忌。
原始法律的存在理由
恩格斯讲过
法人类学研究证明 我国现阶段阶级斗争也不存在了,也有

原始社会无法不可信
缺乏足够的实证材料的支撑
传统思维定势 对史料的应用有误
二、马克思的法起源观
法的起源主要是指:
(1)原始社会中人类的社会组织的行为规则 有什么特征;
(2)在什么条件下产生法; (3)法与原始社会的习惯有什么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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