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与商标权辨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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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权试题

商标权试题

第四编商标权第一章概述1、名词解释(1)商业标志参考答案:商业标志是指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的具有识别性功能的文字、图形或其组合。

(2)商业标志专用权参考答案:商业标志专用权是指经营者对商业标志依法享有的在商业活动中排他性地使用其商业标志的独占权。

2、单项选择题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商标成文法规是()A、《商标注册暂行条例》B、《商标管理条例》C、《商标注册试办章程》D、《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参考答案:C3、多项选择题(1)我国已经加入的国际商标条约有()A、《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B、《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C、《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议定书》D、Trips协议参考答案:ABCD(2)下列选项中哪些属于商业标志()A、商标B、商号C、原产地名称D、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称、包装、装潢参考答案:ABCD(3)商业标志的作用有()A、指示商品来源的识别作用B、保证商品质量的作用C、美化商品的作用D、宣传商品的广告作用参考答案:ABCD(3)商业标志保护的基本原则是()A、保护商业标志专用权,维护经营者合法权益原则B、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原则C、保护合法竞争,维护经济秩序原则D、促进科技进步原则参考答案:ABC4、简答题(1)简述商业标志的作用。

(2)简述商业标志法律保护的基本原则。

参考答案:商业标志法律保护的基本原则有:(一)保护商业标志专用权,维护经营者合法权益的原则;(二)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原则;(三)保护合法竞争,维护经济秩序原则。

第二章商标1、名词解释(1)商标参考答案:商标是指经营者在商品或服务项目上使用的、将自己经营的商品或提供的服务与其经营者经营的商品或提供的服务区别相区别的识别性标志。

(2)服务商标参考答案:服务商标是指使用于服务项目上,用以区别服务提供者的商标。

(3)集体商标参考答案:集体商标是指由工商业团体、协会或其他集体组织注册供其成员使用的商标,用以表明商品的经营者或服务的提供者属于同一组织。

商品加工转售中如何认定商标权用尽与商标侵权

商品加工转售中如何认定商标权用尽与商标侵权

商品加工转售中如何认定商标权用尽与商标侵权一、问题的提出美国苹果公司(Apple Inc)是享誉世界的著名手机厂商,在中国生产销售著名的iPhone品牌手机。

被告人张某以低价收购苹果公司的手机,对主板进行维修后再订购外壳等零部件对其进行翻新,作为新手机转售牟利。

苹果公司对张某进行举报并采取刑事追诉后,又提起商标侵权民事诉讼。

[1]国和日本生产并销售光板打火机,同时在当地雕刻后也销售刻有花纹的打火机(称之为“美版打火机”、“日版打火机”)在当地市场销售。

被告人李某以低价收购从走私及其他非法渠道流入中国市场的光板机,对打火机通过雕刻、熔接、粘贴等方式进行加工,冒充日版、美版打火机在中国销售牟利。

之宝制造公司对李某提起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诉讼。

[2]上述两个案件具有的共同事实就是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在投入流通领域后,他人未经商标权人许可对其商品进行收购和改装,进而冒充商标所有人生产的新产品进行销售以牟利。

由此所产生的问题就是,在上述回收、改装及转售行为中,被告是否依然可以适用商标权用尽的抗辩。

二、权利用尽与商标侵权的分歧对于上述改装转售行为是否构成侵权这一问题,有两种不同的看法。

一种认为其不构成侵权。

主要理由是根据商标法理论,商标权商品被权利人或者被许可人以合法方式销售或转让后,其权利一次用尽。

买受人可以进行转售及任何相关行为,对于有关商品的翻新或者再加工系转售行为的一部分,而且由于有关商品再次加工后的出售行为并未引起产品来源的混淆,有关转售及其他相关行为不构成商标侵权。

而另一种看法则认为,其构成侵权。

主要理由是对于产品的翻新或者再加工行为直接构成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所规定的商标使用行为;翻新或者再加工行为超出了商标权用尽的范围,不能适用权利用尽抗辩,理应构成侵权。

本文针对上述两种观点及其主要法律依据,进行分析和讨论。

三、如何认定权利用尽与商标侵权上述两种观点的分歧主要在于以下两个方面。

第一,有关商品在销售之后其商标权是否已经用尽。

商标法第二讲

商标法第二讲

商标法第二讲第一章商标概述本章需要掌握商标的概念,明确商标与相邻标记的区别,明确商标的分类,掌握商标的功能。

一、商标的概念商标,是指在商品或者服务项目上所使用的,用以识别不同经营者所生产、制造、加工、拣选、经销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的可视性标志。

1.是表彰商品或者服务的一种标志。

标志有很多种,国徽、军徽、团徽、奥林匹克标志等,商标是表彰商品和服务的标志,说明商品和服务的不同来源。

我国《特殊标志管理条例》:“特殊标志,是指经国务院批准举办的全国性和国际性的文化、体育、科学研究及其他社会公益活动所使用的,由文字、图形组成的名称及缩写、会徽、吉祥物等标志。

”2.是一种识别性标志。

商标自使就是作为识别性标志存在,基本功用就是将不同生产者提供的相同或类似的商品区别开来。

我国最早的商标:白兔儿标志。

北宋时期山东济南刘家功夫针铺所使用的“白兔”标志,其中心图案是一只手持钢针的白兔,上刻“济南刘家功夫针铺”,两边分别刻有四个字,合为“认门前白兔儿为记”,下边的文字为“收买上等钢条,造功夫钢针,不误宅院使用。

客转与贩,别有加饶,请记白”。

3.是由经营者使用的一种标志。

经营者是从事商品经营或营利性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

4.是由显著文字、图形或其组合所构成的标志。

商标的构成要素,我国原《商标法》规定,商标应当由文字、图形或者其组合构成。

2001年修改后的《商标法》规定,“任何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区别开的可视性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均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

”二、商标的种类我国《商标法》规定,注册商标包括商品商标、服务商标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

商标可以按照商标使用对象进行分类和按照商标构成要素进行分类。

(一)按照商标使用对象所作的分类可分为商品商标和服务商标1.商品商标是指使用于商品之上的商标。

根据使用者的不同,又可分为制造商标和销售商标。

商标与标志的区别

商标与标志的区别

商标是商标,标志是标志,下面我们来看看标志与商标的区别商标一般是指一个企业的名字或者产品的名字,而logo就是用简单有意思形象的图形来表示公司或者产品,或者说是一个产品或公司的标志。

logo是标志的意思,并不一定是商品标志也可以是组织标志、徽章、个人标志等等,总之,logo的范围比商标大多了,闲置的商标转让了还可以赚钱。

从法律上讲Logo与商标又具有很大的区别1、权利的取得不同Logo作为美术作品不用注册登记,创作完成即自动获得著作权,而商标必须经过国家相应机关注册才能取得商标权。

2、权利归属不同logo的设计者和所有人很可能不是同一个人,普通公司都要委托设计者来设计logo,那么Logo作为委托作品,其著作权的归属有两种情况,约定归委托人所有,或者没有约定,那么就归设计者所有,而商标只属于商标权人所有,这是知识产权范畴。

3、保护的法律不同logo受《著作权法》保护,商标受《商标法》保护。

Logo 可以注册为商标,那么这个商标logo和同时受《著作权法》和《商标法》保护,这意味着logo和商标受保护范围是不同的,logo的保护范围不如商标广。

如果被侵权受保护的力度也不同,当然对商标的保护力度比著作权大。

这里还将引发其他一个问题,如果logo的著作权属于设计者,那么如果logo被侵权,实际损害了logo所有人的利益,但是只有设计者才有权起诉。

而商标所有权人可以直接以自己的名义起诉侵权。

4、受保护的期限不同logo作为美术作品受保护的期限一般是50年,而商标可以无限期的续展,受保护的时间是无限的。

国外有人发出这样的警告:“我们的世界看来将要被淹没在logo的海洋中,但是,商标正经受挫折,甚至被忽略掉。

”看来logo 并不仅仅是中国人的时髦,似乎也成为世界的时尚。

Logo虽然成为时髦,但是logo的法律特性使其无法替代商标。

过度地宣传logo反而使商标受到损害。

既然logo和商标都表达非常相同的功能,具有几乎一致的特性,那么当我们大张旗鼓地宣传logo时,为什么不把logo 注册为商标呢?让两者相辅相成,交映成辉?让logo完美的设计成为公司和品牌永久商标标记?这不是个两全其美的方式吗?。

商标法要点笔记

商标法要点笔记

商标法要点笔记商标,是指用以与他人的相同或类似商品或服务相区别的具有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的标志。

具有识别功能、品质保障功能、广告宣传功能。

一、商标与有关概念的区分1。

商品名称与商标的区分:(1)商品名称具有大众性,原则上不受《商标法》保护;商标具有专有性,受到《商标法》保护。

(2)商品的通用名称用来区别不同种类的商品,特有名称用来区别同种类的特定商品;商标用来区别不同商品的生产者和经营者。

(3)商品的通用名称不具有显著性,不能作为商标注册;商标可以申请注册。

商标可能淡化为商品通用名称。

2.商标与商品装潢的区分:商品装潢是指为识别与美化商品而在商品或其包装上附加的文字、图案、色彩及其排列组合.(1)商标受《商标法》保护,商品装潢可以作为美术作品受到《著作权法》保护,知名商品的装潢还可以受到《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

(2)商标必须具有显著性,而法律未具体规定商品装潢的构成要件。

但任何经营者不能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作为商品装潢使用。

(3)商标专有权主要通过注册取得,商品装潢的权利无需履行登记注册手续,可以基于其存在自动受到法律保护。

(4)注册商标的保护范围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驰名商标除外);但法律未规定商品装潢的保护范围.(5)商标与商品质量的联系较为紧密,商标使用人应当对其使用商标的商品质量负责;商品装潢与商标质量、信誉无直接关系。

3。

商标与商号的区分:商号:广义的商号是商事主体从事商事活动时所使用的名称。

狭义的商号是指企业的字号。

字号是指商业主体在进行商事活动时为表明自己并区别于其他主体而使用的标记性字词,是商事主体所使用名称中的核心字词部分.(1)商标适用商标法;商号适用《民法总则》、《公司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和《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2)商标标识商品的来源;商号标识生产商品或提供服务的企业。

(3)一个企业只能有一个商号;但可以有多个商标。

商标权的取得和保护

商标权的取得和保护

商标权的取得和保护商标是企业或组织的标志和象征,具有显著性、独立性、可区分性和使用性等特点。

商标权的取得和保护对于企业品牌的建设和维护至关重要,本文将从商标权的取得和保护两方面进行阐述,以便企业全面了解商标权的重要性。

1. 商标权的取得商标权的取得是指企业在符合商标法相关规定的前提下,获得商标使用的独占权。

商标取得的途径主要有以下几种:(1)自主申请取得。

商标法规定,任何依法组织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以及具备商标使用资格的自然人,均可以申请商标权。

自主申请取得商标权的优势是,可以自由选择商标的字形、图形、颜色、组合和范围等信息,体现了企业的个性化和差异化。

(2)转让、继承、复名等方式取得。

商标权可以作为一种商业资产被转让给其他企业或个人,也可以通过继承或复名等方式合法获取。

(3)无偿赠与获取。

商标权可以作为一种无形的社会财富,被企事业单位、社团组织、个人或外国单位无偿赠与。

2. 商标权的保护商标权的保护是指在商标权人取得商标使用权后,防止他人通过侵权行为欺骗、混淆或损害商标权人的商业利益,从而维护商标的合法性、独立性和独占性。

商标权的保护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1)注册商标。

注册商标是最基本的保护措施,只有注册商标才有法律保障。

商标注册须符合法定要求,且仅对本国境内有效。

一旦商标被注册,商标权人就可以享有商标的独占权利,并可以在该商标与其他商标发生冲突时追究侵权责任。

(2)合理使用商标。

商标权的保护离不开商标合理使用,商标使用的要求包括符合商标权的取得范围、不得规避商标的冲突和误导和侵犯他人权益等方面。

此外,商标权人有义务及时更新商标信息、稳定和调整商标的市场地位,并确保商标授权合法有效的授予策略。

(3)侵权处罚。

一旦发现他人侵犯商标权,商标权人应采取行政、民事或刑事等手段,追究侵权责任。

行政手段包括警告、罚款和撤销商标等,民事手段包括权利声明、确认、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刑事手段是以犯罪行为的形式打击侵犯商标权的行为。

商标与品牌的关系

商标与品牌的关系

商标与品牌的关系商标和品牌是商业运作中非常重要的概念,它们之间存在着密切的关系。

商标是指用于区别商品或者服务来源的标识,可以是文字、图形、颜色、音频等形式。

而品牌则是消费者对某一特定商品或者服务的认知和信任,是对企业或者产品的整体印象和形象的总和。

商标和品牌之间的关系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解析:1. 商标是品牌的一部份:商标是品牌的重要组成部份之一,它是品牌的核心标识。

商标可以通过独特的标识符号来区别企业的商品或者服务,从而使消费者能够识别和记忆该商品或者服务,并与其他竞争对手的商品或者服务进行区分。

商标的设计和运用对于品牌的塑造和传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2. 商标是品牌的保护:商标的注册和保护可以有效地维护品牌的声誉和市场地位。

商标的注册可以确保企业对其商标的独占使用权,防止他人未经授权使用相似或者相同的商标,从而保护品牌的独特性和市场竞争力。

商标的保护还可以防止他人利用相似商标进行恶意竞争或者产生混淆,伤害品牌的形象和利益。

3. 品牌是商标的延伸:品牌是商标的延伸和拓展,它不仅仅是一个标识符号,更是企业或者产品的整体形象和价值观的体现。

品牌通过塑造独特的品牌形象、传递独特的品牌价值和提供独特的品牌体验,与消费者建立起情感和信任的连接。

品牌的建立需要长期的努力和投入,它可以通过广告、宣传、产品质量、售后服务等多种方式来建立和传播。

4. 商标和品牌的互动:商标和品牌之间存在着相互影响和互动关系。

商标的设计和运用可以直接影响品牌形象和品牌认知度。

一个独特、简洁、易识别的商标可以匡助消费者快速识别和记忆品牌,提升品牌的知名度和美誉度。

而品牌的建立和传播也可以增强商标的价值和影响力,使商标成为品牌的重要组成部份。

综上所述,商标和品牌之间存在着密切的关系。

商标是品牌的一部份,是品牌形象和认知的核心标识,同时也是品牌的保护和维护的重要手段。

品牌则是商标的延伸和拓展,通过塑造独特的品牌形象和传递独特的品牌价值与消费者建立情感和信任的连接。

品牌与商标的区别

品牌与商标的区别

品牌与商标的区别一、定义和概念品牌和商标是市场营销和品牌管理中常用的术语。

虽然它们经常被混淆使用,但它们具有不同的含义和功能。

1. 品牌:品牌是指一个公司、产品或服务在市场上的独特身份和形象。

它是一种综合的概念,包括公司的价值观、文化、声誉、产品质量、服务等方面。

品牌是企业与消费者之间建立情感联系的重要方式。

2. 商标:商标是指用于区分一家公司的产品或服务与其他公司的产品或服务的标识。

它可以是文字、图形、标志、颜色、声音等形式的符号,用于识别和区分产品或服务的来源。

商标的主要功能是保护消费者的权益,防止混淆和误导。

二、区别和联系品牌和商标在概念和功能上存在明显的区别,但它们之间也有一定的联系。

1. 区别:- 定义:品牌是企业或产品的整体形象和身份,商标是用于区分产品或服务来源的标识。

- 范围:品牌涵盖了更广泛的概念,包括公司的声誉、文化、产品质量等方面;商标仅仅是一个标识。

- 内涵:品牌是一种情感和认知的体验,涉及消费者对企业或产品的信任和忠诚度;商标更多地关注于法律保护和市场竞争。

- 功能:品牌建立了消费者对企业或产品的认知和信任,提供了市场竞争的优势;商标保护了企业的知识产权,防止他人盗用和误导消费者。

2. 联系:- 商标是品牌的一部分:商标是品牌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在市场上起到了区分和识别的作用,帮助消费者与企业或产品建立联系。

- 品牌支持商标的价值:品牌的建立和管理有助于提升商标的价值和影响力,增加消费者对产品或服务的认可度和忠诚度。

三、案例分析为了更好地理解品牌和商标的区别,我们可以通过以下案例进行分析。

假设有一家公司名为“ABC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该公司生产和销售电子产品,如手机、平板电脑等。

现在我们来看看品牌和商标在这个案例中的具体应用。

1. 品牌:- 公司名称:ABC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是一个品牌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代表了公司的身份和形象。

- 产品质量:ABC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提供高质量的电子产品而闻名,这也是品牌的一部分。

知识产权的商标权、商号权、专利权和著作权

知识产权的商标权、商号权、专利权和著作权

知识产权里包括商标权、专利权、商号权、著作权。

下面就这四项权利保护进行详细解析,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商标权商标权是指商标主管机关依法授予商标所有人对其申请商标受国家法律保护的专有权。

商标是用以区别商品和服务不同来源的商业性标志,由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和声音等,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构成。

中国商标权的获得必须履行商标注册程序,而且实行申请在先原则。

商标是产业活动中的一种识别标志,所以商标权的作用主要在于维护产业活动中的秩序,与专利权的不同作用主要在于促进产业的发展不同。

专利权是指一项发明创造向国家专利局提出专利申请,经依法审查合格后,向专利申请人授予的在规定时间内对该项发明创造享有的专有权。

根据中国专利法,发明创造有三种类型,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

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被授予专利权后,专利权人对该项发明创造拥有独占权,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和进口其专利产品。

外观设计专利权被授予后,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销售和进口其专利产品。

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即侵犯其专利权,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专利权人或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

当然,也存在不侵权的例外,比如先使用权和科研目的的使用等。

专利保护采取司法和行政执法“两条途径、平行运作、司法保障”的保护模式。

该地区行政保护采取巡回执法和联合执法的专利执法形式,集中力量,重点对群体侵权、反复侵权等严重扰乱专利法治环境的现象加大打击力度。

商号权即厂商名称权,是对自己已登记的商号(厂商名称、企业名称)不受他人妨害的一种使用权。

企业的商号权不能等同于个人的姓名权(人格权的一种)。

此外,如原产地名称、专有技术、反不正当竞争等也规定在巴黎公约中,但原产地名称不是智力成果,专有技术和不正当竞争只能由反不当竞争法保护,一般不列入知识产权的范围。

商标权的主体和客体分别是什么

商标权的主体和客体分别是什么

一、商标权的主体和客体分别是什么商标权的主体指的是商标的申请注册的人。

可以是法人,也可以是国外或者港澳台的个人,商标法有规定大陆的自然人不可以申请商标注册,但是个体经营户是可以的。

商标权客体是与商标权主体相对应的概念,是指法律对商标权所保护的具体对象,是商标权的物化载体即商标。

二、商标权客体的分类商标权客体按照不同的划分标准,可以划分为不同的种类:根据使用对象的不同,商标可以划分为商品商标和服务商标。

1、商品商标。

商品商标是表明商品出处的标志,它能把不同企业生产的相同或类似产品区别开来。

《商标法》第四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业者,对其生产、制造、加工、拣选或者经销的商品,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商品商标注册。

”2、服务商标。

所谓服务商标,是指服务的提供者为将自己的服务与他人的服务区别开来而使用的一种标志。

这里所说的服务,指的是无形的服务,如广告业、保险业、银行业、不动产业、运输业、音像出租业、餐馆等行业提供的服务。

服务并非仅限于营利性的服务,也包括非营利性的服务,例如,医院和学校等非营利性事业单位所提供的服务。

服务商标的保护在我国始于1993年,《商标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业者,对其提供的服务项目。

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服务商标注册。

”由于服务商标在性质上与商品商标非常接近,基本适用于同样的标准,因此对服务商标的保护有时候通过非常简短的修订就能引入现行商标法中。

实际上,我国在1993年修改《商标法》时除了在第四条增加第二款外,仅通过第三款的一句简短说明,就使服务商标的保护问题基本得到了解决。

第三款的内容是:“本法有关商品商标的规定,适用于服务商标。

”三、商标权主体的范围商标权主体的范围是指可以成为商标权主体的主体形式。

各国商标法一般都规定了在本国可以成为商标权主体的范围。

通常情况下,凡是从事工商业经营活动的或具有真诚的商业意图,需要获得注册商标权的人都可以成为商标权的主体。

知识产权法完整笔记

知识产权法完整笔记

1.一编:总论(选、简)一、知识产权一、知识产权:是人们对于自己的智力活动创造的成果和经营管理活动中的标记、信誉依法享有的权利。

(最早见于17世纪法国卡普夫,后为比利时皮卡第所发展)广义:著作权、邻接权(或相关权)、商标权(包括服务标志权)、商号权、商业秘密权、产地标记权、专利权(包括工业品外观设计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新植物品种权等各种权利。

狭义:即传统意义上的。

著作权(包括邻接权)、专利权和商标权三部分。

分为两个类别:一类是文学产权,包括著作权与邻接权;另一类是工业产权,有专利权和商标权。

二、性质与特征一、性质:知识产权是一种新型的民事权利;是一种有别于财产所有权的无形财产权。

即知识产权的客体(知识产品或智力成果)是一种没有形体的精神财富,客体的非物质性是知识产权的本质属性,也是该项权利与有形财产所有权的最根本区别。

知识产权的无形是相对于动产、不动产的有形而言的。

它具有不同的存在、利用、处分形态,具体表现为:1、不发生有形控制的占有。

2、不发生有形损耗的使用。

3、不发生消灭智力成果的事实处分与有形交付的法律处分。

基于上述特征,国家有必要赋予知识产品的创造者以知产,并对这种权利实行有别于传统财产权制度的法律保护。

二、特征:基于其无形财产权的本质属性,决定了它具有以下特征:1、专有性:是一种专有性的民事权利。

同所有权一样,具有排他性和绝对性的特点。

不过,由于知识产品是精神领域的产品,知识产权的效力内容不同于所有权的效力内容。

2、地域性:知权作为一种专有权在空间上的效力并不是无限的,而要受到地域的限制,即具有严格的领地性,其效力只限于本国境内。

该处的地域既可是一个国家,也可是一个地区。

3、时间性:其不是没有时间限制的永恒的权利,其时间性的特点表现:它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受到保护,一旦超过法律规定的有效期限,这一权利就自行消灭,相关知识产品即成为整个社会的共同财富,为全人类所共同使用。

从本质上看,只有客体的非物质性才是知产所属权利的共同法律特征。

如何选择合适的商标

如何选择合适的商标

如何选择合适的商标商标是企业的重要资产之一,它代表了企业的品牌形象和产品质量。

选择合适的商标对企业的发展至关重要。

本文将从四个方面介绍如何选择合适的商标。

一、商标的特点1. 独特性:合适的商标应该具有独特性,能够与其他商标区分开来。

选择与其他商标相似度低的商标,有助于减少与竞争对手的混淆和纠纷。

2. 可识别性:合适的商标应该容易被人们识别和记忆。

简洁、清晰、易于发音和拼写的商标更容易在市场中传播和推广。

3. 可扩展性:合适的商标应该具有一定的扩展性,能够适应企业未来发展的需求。

商标不仅仅是产品或服务的代表,还代表着企业的文化和价值观。

二、商标分类根据商标的特点和用途,商标可以分为文字商标、图形商标、组合商标和声音商标等几种类型。

选择合适的商标类型,可以更好地体现企业的特点和个性。

1. 文字商标:文字商标以文字形式表达企业的名称、口号或标语等,简洁明了,易于辨识。

2. 图形商标:图形商标以图形或图案形式表达企业的特点和形象,可以更直观地给人留下印象。

3. 组合商标:组合商标是文字商标和图形商标的结合,既能够体现企业的名称,又能够通过图形表达企业形象。

4. 声音商标:声音商标通过特定的音频形式表达企业的特点和形象,如果企业的产品和服务与特定的音频相关联,可以考虑使用声音商标。

三、商标注册与保护选择合适的商标后,还需要进行商标注册和保护。

商标注册能够确保商标的合法性和独立性,避免他人抄袭和侵权。

商标保护是指在商标注册后,及时发现和阻止他人对商标的侵权行为。

1. 商标注册:商标注册是保护商标权益的首要步骤。

通过商标注册,可以确保商标的独占性和法律效力,获得商标所有权并享受相应的权利。

2. 商标审查:商标注册申请需要经过商标审查,确保商标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侵犯他人已有商标权益。

3. 商标维权:一旦发现他人对商标进行侵权行为,企业需要及时采取维权措施,保护自身的商标权益。

维权方式包括发出警示信函、申请仲裁或诉讼等。

著作权、专利权与商标权的异同和有关人身权利的差异

著作权、专利权与商标权的异同和有关人身权利的差异

著作权、专利权与商标权的异同和有关人身权利的差异摘要:人们习惯于将著作权和专利权、商标权进行对比,并因此将知识产权划分为两大部分,即文学艺术产权和工业产权。

其主要区别为著作权的人身权利色彩比较重,而工业产权很少有人身权利的内容。

关键字: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人身权利一、相同点:著作权与专利权、商标权同属知识产权,它们之间有许多相同之处。

举其荦荦大者,有如下几个方面:①它们的客体都是无形的财产;②这些对知识产品的专有权利都是法律所赋予的;③它们都具有专有性、地域性和时间性特征。

二、不同点1.著作权与专利权的不同(1)取得权利的方式不同专利权只有当专利申请人向国家专利主管机关提出申请,并经该机关审批核准后,方能产生。

对于两个以上各自独立完成的内容相同或近似的发明申请,我国《专利法》规定,专利权授予在先申请人,有些国家专利法规定授予最先发明人。

而著作权则不然,世界上多数国宝,包括我国在内,则采取自动产生的原则,世界上只有少数国家要求履行登记注册手续。

著作权只强调作品表现形式的独创性。

因此,两个以上各自独立完成创作的作品,只要其思想内容的客观表达形式不同,即便思想内容雷同,也可以自动产生著作权。

(2)客体不同专利权的客体是具有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的解决某一实际问题的新的技术方案,而著作权的客体是文学、艺术和科学著述创作的客观表达形式。

(3)权利的保护期限不同:我国《专利法》规定发明专利的保护期为20年,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期均为10年,自申请之日起算。

而我国《著作权法》规定公民作品的著作财产权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死后50年。

2.著作权与商标权的不同(1)取得权利的条件不同著作权依“自动保护”原则自动产生,不需办理任何法律手续,即可受到法律保护。

但商标权的取得必须由申请人申请,并获商标局核准注册方能产生。

(2)客体不同商标权的客体是区别同一商品或服务的不同生产者或经营者并表明商品或服务质量的商标标识本身,申请注册的商标依法必须具有显著的特征。

商标学习知识

商标学习知识

商标根本知识一、什么是商标我国俗称商标为“牌子〞,商标是区别商品来源或效劳提供者一种标记,譬如:大家比拟熟悉饮料商标“可口可乐〞、电器商标“美〞,就是区别商品来源标志。

而“麦当劳〞就是区别效劳提供者标志。

任何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它组织商品或他人商品区别开来可视性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以及上述要素组合,均可以作为商标注册申请。

经商标局核准注册商标为注册商标,注册商标有特定标记。

没有注册商标为未注册商标,一般是不受法律保护。

二、商标特征有哪些(一)商标具有显著性,既区别于具有表达性、公知公用性质标志,又区别于他人商品或效劳标志,从而便于消费者识别。

(二)商标具有独占性,使用商标目是为了区别与他人商品来源或效劳工程,便于消费者识别。

所以,注册商标所有人对其商标具有专用权、独占权,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他人不得擅自使用。

否那么,即构成侵犯注册商称所有人商标权,违犯我国商标法律规定。

(三)商标具有价值性,商标代表着商标所有人生产或经营质量信誉与企业信誉、形象,商标所有人通过商标创意、设计、申请注册、广告宣传及使用,使商标具有了价值,也增加了商品附加值。

商标价值可以通过评估确定。

商标可以有偿转让;经商标所有权人同意,许可他人使用。

(四)商标具有竞争性,是参与市场竞争工具。

生产经营者竞争就是商品或效劳质量与信誉竞争,其表现形式就是商标知名度竞争,商标知名度越高,其商品或效劳竞争力就越强。

三、商标构成要素有哪些以三维标志申请注册商标有什么限制任何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商品、效劳与他人商品、效劳区别开可视性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与颜色组合,以及上述要素组合,均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

以三维标志申请注册商标,仅有商品自身性质产生形状、为获得技术效果而需有商品形状或者使商品具有实质性价值形状,不得注册。

四、什么标志不能作为商标使用(一)同中华人民共与国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勋章一样或者近似,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所在地特定地点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名称、图形一样;(二)同外国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一样或者近似,但该国政府同意除外;(三)同政府间国际组织名称、旗帜、徽记一样或者近似,但经该组织同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除外;(四)与说明实施控制、予以保证官方标志、检验印记一样或者近似,但经授权除外;(五)同“红十字〞、“红新月〞名称、标志一样或者近似;(六)有民族歧视性;(七)夸张宣传并带有欺骗性;(八)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气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

知识产权研究生阅读书目与论文目录(2013)

知识产权研究生阅读书目与论文目录(2013)

知识产权研究生阅读书目与论文目录(2013)基本要求:对民法总论、物权、合同和侵权每一部分至少要细读一至二本体系书,知识产权的各个部分(专利、商标、著作权、知识产权管理、专利代理等每类至少要读一本体系书,侧重知识产权法律的可以减少知识产权管理和专利代理书的阅读)。

下面图书中划线者为更重要者。

参考书目:1、民法总论:卡尔•拉伦茨《德国民法通论》(上下册),法律出版社;迪特尔•梅迪库斯:《德国民法总论》,法律出版社;梁慧星:《民法总论》,法律出版社;李永军:《民法总论》,法律出版社;董安生:《民事法律行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物权法:F。

H。

劳森,B。

拉登:《财产法》,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王利明:《物权法研究》(上下卷),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朱岩,高圣平,陈鑫:《中国物权法评注》,北京大学出版社;梁慧星主编:《中国物权法研究》,法律出版社;鲍尔•施蒂尔纳:《德国物权法》(上下),法律出版社。

3、债权法:王家福主编:《中国民法学•民法债权》,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王利明:《合同法研究》(第1、2卷),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王利明:《侵权法研究》(上卷),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程啸:《侵权行为法总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韩世远:《合同法总论》,法律出版社;Peter Bsenson:《合同法理论》北京大学出版社;海因•克茨:《欧洲合同法》,法律出版社;曾世雄:《损害赔偿法原理》,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等等。

4、知识产权法总论:吴汉东:《知识产权基本问题研究》(总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李琛:《论知识产权法的体系化》,北京大学出版社。

5、著作权法:M•雷炳德:《著作权法》,法律出版社;中山信弘:《多媒体与著作权》,张玉瑞译,专利文献出版社;崔国斌:《著作权法:原理与案例》,北京大学出版社;德利娅•利普西克:《著作权与邻接权》,中国对外翻译出版公司;克洛德•科隆贝:《世界各国著作权和邻接权的基本原则——比较法分析》,上海外语教育出版社;吴汉东:《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第十一章 商标法

第十一章  商标法

第十一章商标法一、商标与商标法的概念(一)商标的概念和特征商标是商品生产者或经营者在其生产、制造、加工、拣选、经销的商品上,以文字、图形或它们的组合所表示的一种特殊标志。

对于商品的生产者或经营者来说,商标具有排它性、标记性、地域性和竞争性的特征。

(二)商标法的概念商标法是确认商标专用权,规定商标注册、使用、转让、保护和管理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它的作用主要是加强商标管理,保护商标专用权,促进商品的生产者和经营者保证商品和服务的质量,维护商标的信誉,以保证消费者的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

我国于1982年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01年进行了第二次修正,自2001年12月1日施行。

二、商标注册的规定(一)商标注册的概念商标注册是指商标使用人将其使用的商标按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向商标管理机关提出注册申请,以取得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商标法》第3条规定: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包括商品商标、服务商标、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

本法所称集体商标,是指以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名义注册,供该组织成员在商事活动中使用,以表明使用者在该组织中的成员资格的标志。

本法所称的证明商标,是指由对某种商品或者服务具有监督能力的组织所控制,而由该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使用其商品或者服务,用以证明该商品或者服务的原产地、原料、制造方法、质量或者其他特定品质的标志。

商标注册是保护商标专用权的基本法律制度。

对于商标注册,世界各国一般采取以下几种不同做法。

1.不注册制度这种制度规定,取得商标专用权不需办理注册手续,仅通过使用商标的行为自然取得商标专用权。

世界上只有极少数的国家实行这种制度。

2.强制注册制度这种制度要求,所有使用的商标必须经过注册才合法,否则不许可使用。

实行这种制度的主要是苏联和东欧一些国家。

3.强制注册和自愿注册相结合的制度这种制度有两个方面的含义。

(1)不注册使用商标和注册使用商标并行,仅以办理注册手续的商标才获得商标专用权。

商标权的识别与辨析

商标权的识别与辨析

商标权的识别与辨析商标是企业在市场竞争中的重要资产之一,具有识别商品来源、区分同类商品的功能。

商标权的识别与辨析是商标管理中的重要环节,对于企业来说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商标权的定义、商标权的产生和保护、商标权的识别与辨析等方面进行探讨。

一、商标权的定义商标是指用于区别商品或服务的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颜色组合、声音等,用于标识并区分同类商品或服务的来源。

商标权是指商标所有人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包括使用权、转让权和许可权等。

商标权的产生和保护商标权的产生主要通过商标注册程序来实现。

商标注册是指商标所有人向商标注册机关申请注册商标,经过审查合格后,公告并颁发商标注册证书,取得商标专用权的过程。

商标注册的主要目的是保护商标所有人的合法权益,防止他人擅自使用相同或相似的商标,造成混淆。

商标权的保护主要通过商标法来实现。

商标法规定了商标的权利范围、商标的使用要求、商标的侵权行为以及商标的维权程序等。

商标所有人可以通过提起诉讼、申请行政保护等方式来维护自己的商标权益。

二、商标权的识别与辨析商标权的识别与辨析是指在商标管理和商标权保护中,对商标权的真伪、有效性进行识别和辨别的过程。

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商标的真实性识别商标的真实性是指商标是否真实存在,是否由合法的商标所有人使用。

在商标管理中,应通过核查商标注册证书、商标使用授权书等相关文件,确认商标的真实性。

2. 商标的有效性识别商标的有效性是指商标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商标注册条件,是否具有注册的资格。

在商标管理中,应对商标进行审查,确认商标是否具有区分力、独立性和显著性等要求。

3. 商标的相似性辨析商标的相似性是指商标与他人已注册或已使用的商标之间的相似程度。

在商标管理中,应通过对商标的外观、含义、音序等进行比较分析,确定商标是否与他人商标相似。

4. 商标的权属辨析商标的权属是指商标的所有权归属于哪个主体。

在商标管理中,应通过核查商标注册证书、商标转让合同等相关文件,确认商标的权属归属。

专利与商标权归属合同范本2024版B版

专利与商标权归属合同范本2024版B版

20XX 专业合同封面COUNTRACT COVER甲方:XXX乙方:XXX专利与商标权归属合同范本2024版B版本合同目录一览1. 专利与商标权归属1.1 专利权归属1.1.1 发明创造的定义1.1.2 专利申请的提交与归属1.1.3 专利权的转让1.1.4 专利权的许可1.2 商标权归属1.2.1 商标的定义1.2.2 商标注册的提交与归属1.2.3 商标权的转让1.2.4 商标权的许可2. 权利确认与证明2.1 权利确认2.2 权利证明3. 合同的有效期3.1 专利权归属合同的有效期3.2 商标权归属合同的有效期4. 合同的终止与解除4.1 合同终止的条件4.2 合同解除的条件5. 违约责任5.1 专利权归属方面的违约责任5.2 商标权归属方面的违约责任6. 争议解决6.1 争议解决的途径6.2 仲裁与诉讼7. 适用法律8. 合同的签订与生效8.1 合同的签订8.2 合同的生效条件9. 合同的修改与补充10. 保密条款10.1 保密信息的定义10.2 保密义务10.3 保密期限11. 权利保证11.1 专利权与商标权的有效性保证11.2 无侵权保证12. 合同的转让12.1 专利权归属合同的转让12.2 商标权归属合同的转让13. 合同的解除条件13.1 解除合同的条件13.2 解除合同的程序14. 其他条款14.1 通知与送达14.2 合同的解释14.3 合同的完整性与独立性第一部分:合同如下:1. 专利与商标权归属1.1 专利权归属1.1.1 发明创造的定义本合同所称发明创造,是指双方在合同有效期内所进行的研究开发活动,包括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

1.1.2 专利申请的提交与归属双方同意,对于任何发明创造,无论是否由一方单独完成或者双方共同完成,均应由双方共同申请专利。

专利申请文件应由双方共同签署,并注明双方为共同专利申请人。

专利申请被批准后,专利权归双方共同所有。

1.1.3 专利权的转让任何一方在没有取得另一方书面同意的情况下,不得将共同专利申请权或专利权部分或全部转让给第三方。

商标法期末复习

商标法期末复习

商标法期末复习考试范围:教材(老师另外加的材料)+法条一、名词解释(5*3分)二、简答题(3*5分)三、论述题(20分)四、实例分析题(商标注册过程中注意的事项)五、案例分析题(商标侵权)•注意事项•根据分值决定内容•简答题:简明扼要,只回答要点•案例分析题:1. 了解商标法实体和程序的相关规定2. 充分阐述理由和法律依据3. 表明自己的观点并加以论述第一章商标概述1.商标定义:商标是指生产经营者再其商品或服务上使用的,由文字、图形、颜色、三维标志和声音等要素或其组合构成的,具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同类商品或服务来源的标记。

2.商标的功能识别来源功能/品质保障功能/广告宣传功能/文化推广功能3.商标的种类•平面:文字商标、图形商标、字母商标、数字商标、颜色组合商标、组合商标•立体:《商标法》12条限制性规定•声音:2013年修改增加的•集体商标,是指以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名义注册,专供该组织成员在商事活动中使用,以表明使用者在该组织中国的成员资格的标志。

•证明商标:指能够证明商品达到一定品质和标准的标志,又称“保证商标”。

4.联合商标和防御商标•联合商标,是指同一个商标所有人在同一种商品或类似商品上注册使用的若干个近似商标。

目的在于保护主商标,防止他人注册或使用与主商标近似的商标。

•防御商标,是指驰名商标所有人在不同类别的商品或者服务商注册若干个相同的商标。

•区别:⏹防御商标与其主商标为相同的商标;联合单彪则是语气注册的主商标不同却近似的若干个商标群。

⏹防御商标的注册范围一般与主商标所核定使用的范围不相同,是在其他的商品类别和服务项目上;而联合商标的注册则是在于主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相同或类似的商品上⏹防御商标的注册人一般为驰名商标所有人,而且申请较难获准;联合商标无此限制。

5.其他商业标记•商品名称是指用以区别其他商品而使用在本商品上的称号,分为通用名称和特有名称。

•商品名称与商标区别:⏹受保护的前提不同,商标应有显著性,商品名称不能作为商标保护,商品特征如果符合《商标法》规定条件的,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

商品商标与服务商标有什么区别

商品商标与服务商标有什么区别

商品商标与服务商标有什么区别商品商标是指商品⽣产者或经营者为了使⾃⼰⽣产、制造、加⼯、挑选或经销的商品同他⼈的商品相区别,⽽使⽤的⼀种通常由⽂字、图形单独构成,或由⽂字、图形组合构成的具有显著特征的标志。

服务商标是指提供服务的经营者为了使⾃⼰提供的服务与他⼈提供的服务区别开来⽽使⽤的标志。

服务商标也称劳务标志,在国外⼜称作服务标记,这种标记具体表现为图形、字母、符号等多种形式。

那么,商品商标与服务商标有什么区别?店铺⼩编为⼤家详细解答。

商品商标与服务商标有什么区别1.商品商标是⽤以将商品⽣产者或经销者的商品同他⼈的商品区别开来的⼀种标志,具有区别商品不同出处的功能,表明商品质量和特点。

服务商标是⽤以将服务提供者的服务同他⼈的服务区别开来的⼀种标志,具有区别服务不同出处的功能,表明服务质量和特点。

2.商品商标出现较早,保护商品商标的法律颁布就早,我国⾸部保护商品商标的法律是1904年清政府颁布的《商标注册试办章程》。

服务商标出现较晚,保护服务商标的法律颁布就晚,我国⾸部保护服务商标的法律是1993年修改后的《商标法》(⾃1993年7⽉1⽇起施⾏)。

3.在实⾏⾃愿注册原则的前提下,特殊商品实⾏强制注册,如卷烟:和⼈⽤药品。

⽽服务商标则全部为⾃愿注册,不存在强制注册。

4.商品是有形的,商品商标使⽤在具体商品上。

服务是⽆形的,服务商标使⽤在具体服务中。

这⾥的服务主要是指航空、铁路、旅店、餐饮、银⾏、⼴告、旅游等公共服务部门,按《商标注册⽤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表》分为以下⼏种形式:1.⼴告与实业;2.保险与⾦融;3.建筑与修理;4.通讯;5.运输与贮藏;6.材料处理;7.教育与娱乐;8、杂项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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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商标,什么是商标权,这本该是毫无争议的问题。

但是,由于近年来国内几件涉及商标问题的法律纠纷案发生后,出现了迥然不同的认识,其分歧之大,超出了人们的想象。

究其根源,我们发现,问题就出在“什么是商标”、“什么是商标权”等最简单、最初始、最基本的概念问题上。

正如本文作者曾经指出的那样:“表面上看,争辩激烈,但是由于各自对于赖以认识和分析问题的基本概念,在理解上相去甚远,实际上却是一种”假辩论“。

[1]本文认为,商标与商标权概念,是支撑整个商标法律理论之树的躯干。

如果对这两个概念认识不一,分歧则是根本性的。

为了在基本概念上统一认识,为了使商标法律研究确立一个尽可能科学的起点,减少”假辩论“,本文认为有必要对”商标“和”商标权“的概念问题进行认真的说明。

一、设计文字、图案或符号的行为之性质是什么,它应当产生什么权利?分歧是从这里就开始了的。

设计文字、图案或符号的行为是一种创造行为,是一个智力劳动的过程。

就劳动意义上来讲。

无论体力还是脑力,都是劳动,都具有二重性。

比照以体力劳动为研究对象而确立的劳动价值学说理论来分析,创造性智力劳动之抽象劳动的凝结,从道理上讲形成创造物即作品的价值,创造性智力劳动之具体劳动形成使用价值,即具体的作品形态(需要指出的是,创造性智力劳动毕竟不同于体力劳动,其价值标准以及与使用价值的关系和体力劳动是不同的)。

通常情况下,文字、图案或符号的设计人和使用人是两个主体,二者之间多为承揽合同关系(《武松打虎》图案一案则是为数不多的例外,属于未经许可的使用),我国著作权法中所说的“委托作品”就是这种情况。

按照承揽合同,合同的价款取决于合同标的所需要的劳动复杂程度、劳动时间和其他物质投入的数量。

因此,相应文字、图案或符号的设计人就其智力创造的成果,在承揽合同的范围内,应依合同主张债权,即向对方当事人主张金钱或等值财产的给付请求权,而不是知识产权。

对于准备把这个设计用作商标的人来说,这部分支出属于商标的设计成本。

而不是商标的价值。

不同的观点则认为;那些为设计所支出的费用,甚至包括调查、论证费用,直接构成了商标的价值(也就是知识产权的财产权),有的文章还举例加以证明:“美国石油公司在起用‘Exxon’作商标之前,花费了上亿美元调查、论证,目的是使它不致与任何国家的现有文字相重合,又要有明快感和可识别性。

该创作者不用,而作为商标(而不是文字作品)卖给他人,肯定能卖出钱来,而且会卖出好价钱。

计价时,将把上亿美元事先论证费计入。

”在另一篇文章中则明确提出:“在商标设计上投入的创造性劳动的多少,市场效果确实大不一样。

”本文认为,这种认识混淆了不同的法律关系。

“Exxon”的创作人无论是作为商标(商标问题将在后文论述),还是作为文字作品进行转让,把事先的论证费,乃至把“Exxon”的设计费计入,都是混淆了作为请求权的债权和作为支配权的知识产权的界限。

事实上,两者的界限可谓“泾渭分明”。

假设美国石油公司拒绝向论证和设计人支付那上亿美元的费用,如果这些论证与设计人向法院提起诉讼,其诉讼请求是违约赔偿,还其诉讼请求是违约赔偿,还是侵犯著作权或商标权呢?显然是前者。

而且,这种后果与该公司是否实际使用“Exxon”没有关系。

至于创造性劳动投入的多少与知识产权的关系。

这里又用一个实际案例加以说明。

美藉华入学者张某,在美国出版了一本介绍中国改革开放的著作,在中国经人翻译后由法律出版社以《邓小平领导下的中国》为题出版。

在协商报酬时,张某以国际旅费、调查费、生活费支出大、撰写时间长、作品学术价值高为由,提出过高要求。

法律出版社认为作者的这些支出是创作成本,而创作成本和基于对作品的商业性支配或利用而产生的著作财产权没有关系,不能作为主张著作财产权多少的依据,支出再多也没有意义,故拒绝了他的要求,而是按照“版税”这种较为公平的方式交付了著作权使用费。

同样,一件设计,无论是文字、图案或是符号,也不管是拿来作商标,还是直接作著作权范围内的使用,总之,当人们基于这件设计主张知识产权时,其价值无论如何也与创造该设计所支出的费用多寡没有关系,也与该设计投入的创造性劳动多少,没有关系。

知识产权作为财产权,其质的规定性,首先,并不取决于生产它的“劳动时间”,因为人们无法为任何创造性智力劳动产品找到生产它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

事实上,创造性智力成果的创造过程是干差万别的。

一件作品,可能是作者苦思其想,干锤白炼的结果;也可能是作者妙手偶得,浑然“天”成;其次,也不取决于作品完成过程中投入的创造性劳动的程度高低与多寡。

知识产权的财产权取决于对创造性智力成果或商业标记实际被商业性利用的情况,它完全屈从于市场。

它决不会因科学作品所浸润的艰辛劳动和它们所闪烁的智慧之光,或艺术作品中蕴含的崇高美学价值而获得更多的物质回报。

常常是这样,一部经过苦心孤诣、皓首穷经完成的学术精品,很可能被束之高阁,没有读者;一件才气冲天、品位高雅、遗世独立的艺术神品,或许因无知音而长期无人问津。

相反,那种粗制滥造,媚俗的“大拍档”作品却可能让“洛阳纸贵”。

前者无疑使作者两袖清风,后者却是可让作俑者脑满肠肥。

总之,把创造智力成果的成本投入价值,当成知识产权的财产价值的观点,混淆了二者的区别。

按照这种观点去分析思考和认定知识产权的相关问题,不可能得出正确的结论。

二、任何文字、图案或符号不与特定的商品或服务相联系,就不是商标在《“在先权利”与工业产权》一文中,本文作者曾就《武松打虎》图著作权被侵犯一案所涉及的商标问题指出:“商标所代表的财产权,是产品或服务信誉的反映……离开了它所标记的产品或服务,商标无价值可言。

”[2]更确切地说,不与特定的商品或服务相联系,就无所谓‘商标“可言。

体现了独创性的文字、图案或符号,充其量是件作品。

文章刊出后,有文章对上述观点进行了批驳。

明确提出相反的观点,认为:”商标并非离开了它所标示的商品或服务就一文不值。

“并以前面提到的”Exxon“设计为例,认为”Exxon“的设计,即使未当作商标使用,也可以当作商标卖给他人。

从这个例子我们发现,对什么是商标、什么是商标的价值这两个基本概念存在着不同的认识。

关于商标,本文认为,公认的商标定义是科学的,即商品或服务的标记。

商标。

反映了根据人之行为构成的法律事实所发生的法律关系。

一组文字、一幅图案或一个符号与一种商品或一种服务,原本是两种不相干的事物。

以刘继卤的《武松打虎》图为例,作品发表于1954年,在相当长的岁月里,它只是一件受著作权法律保护的作品。

一幅画和一种白酒可谓风马牛不相及,它和其他无数的,大概永远也不会被选作商标的作品没有区别。

在法律上,也和那些已被选定或设计出来准备作商品的标记,但尚未使用的设计一样,都不能认为就是商标。

任何一个文字形式、图案或符号,不管它们天然地多么适合于做某些商品或服务的标记,亦非天然就是其他事物的标记。

没有文字、图案或符号与特定的商品或服务这二者在市场上作为”标“与”本“相联系的法律事实,就不会产生”商标“这种法律关系。

说到底,商标反映的是一种利益关系,这种利益是通过在市场上把标记与商品或服务不断地联系在一起而产生的。

如果按照另一种观点所说,”Exxon“设计不用来标记石油产品,怎么会在消费者中产生对石油产品的认知功能,又怎么能把它当作石油产品的商标出卖呢?出让人根据什么理由认为”Exxon“这个文字形式不仅是一个文字符号或一件设计,而且还是一个石油产品的商标呢?显然,文字、图案、符号不与特定商品或服务也可以成为商标的观点,违背了公认的对商标的定义,因而使商标的外延变得不可捉摸。

就如同对假吴冠中之名的画案一样;吴冠中被损害的只是人格尊严,却被认定为著作权被侵害,导致人们产生违反逻辑和事实的认识,即没有作品也可以产生著作权的观点。

进而事实上否定了公认的著作权是基于作品产生的权利的科学结论、导致对著作权的定义也变得似是而非、自相矛盾。

顺便指出,根据上述本文对商标的理解,我们发现我国商标法实行的注册制度相申请在先原则存在着漏洞。

实行注册制度和申请在先原则,旨在敦促商标使用人及早注册,以维护经济秩序的稳定。

这种制度有两个缺陷:一个是给人们常说的“抢注”商标行为留下可乘之隙;另一个是由于法律对“商标使用”的解释过于宽泛,致使大量的商标在获准注册以后闲置不用,造成日益严重的商标“垃圾”现象。

从道理上讲,那种只是作为商标注册,事实上未使用过的,不应算做是商标,更谈不上商标权。

注册人享有的应当是将申请的标记与商品或服务拿到市场上,并排除了其他人再做同样的联系的可能之权利。

这种权利不是实体意义的商标权。

实体商标权是由实际使用产生,而非注册产生。

注册只是一种行政手续,而非市场行为。

可见,那种实行实际使用获得商标权的制度,有其公平、合理的一面。

为了减少商标“垃圾”现象,有必要对“商标使用”做出合理地严格的解释,同时还可以要求申请人,在申请注册程序中未提供实际使用的有效证明的,不给予核准商标注册。

三、离开了对商标的支配无商标权可言商标权,是指依法对注册商标进行支配的权利。

离开了对商标的法定的支配内容谈论商标权问题,无疑会误入歧途。

在法院未果的案件中,北京服装厂诉新加坡鳄鱼公司“枫叶”与“鳄鱼”商标纠纷案,就因受不同认识的困扰,造成长期搁置。

北京百盛购物中心的新加坡鳄鱼公司经销商,购入北京服装厂生产的“枫叶”脾服装,撕去“枫叶”注册商标标识后,换上“鳄鱼”商标,高价出售。

北京服装厂就此对新加坡鲜鱼公司提起侵权诉讼。

显然,鳄鱼公司经销商的行为违反了公平、诚实、信用的商业活动准则,理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对此,大家并无歧见。

所不同的是,鳄鱼公司经销商的行为究竟属何种性质,该行为损害了谁的利益,以及应当承担什么法律责任等问题,出现了截然不同的看法。

主要有两种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鳄鱼公司经销商的行为一方面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另一方面以次充好、滥用了商标权利。

消费者可以请求损害赔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则可以制止滥用商标权的行为,并有权课以行政处罚。

以恢复市场秩序的公平和保障商业行为的诚实。

另一种意见则认为,鳄鱼公司经销商的行为侵犯了北京服装厂的“枫叶”商标权,其性质是“反向假冒”,并将“反向假冒”定义为“使用自己的商标去假冒他人的产品。

”北京服装厂就是持这种观点向鳄鱼公司提起侵犯商标权之诉的。

第二种意见,对读者来说是新颖的,但无论理论,还是实践上,都难以自圆其说。

本文认为,要使这种观点被人接受,有其无法克服的困难。

其一,是物权转让理论的障碍。

物权,作为一种支配权,是指权利人依法独立地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其财产,并排斥他人干涉的权利。

物权转让,是指将上述权能从出让人手中转移到受让人手中的行为。

其法律后果是受让人成为新的权利人,同样拥有上述支配权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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