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实务:按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收益如何纳税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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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实务:长期股权投资差额的纳税调整及处理

会计实务:长期股权投资差额的纳税调整及处理

一、长期股权投资差额的纳税调整及相关处理按照税法规定,企业为取得另一企业的股权支付的全部代价,属于股权投资支出,不得计入投资企业当期费用,不论长期股权投资支出大于或小于应享有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份额之间的差额,均不得通过折旧或摊销方式分期计人投资企业的费用或收益。

即税法规定不确认任何由于长期股权投资的公允价值与占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份额不同而产生的股权投资差额。

其产生的股权投资差额的借方余额,在按照会计制度进行分期摊销,抵减投资收益的时候,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不允许扣除。

当其投资成本小于应享有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份额之间的差额,也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依据会计制度及相关准则规定,对于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投资成本大于应享有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份额之间的差额,应作为股权投资差额处理,并按一定的期间摊销计入损益。

在权益法下核算时:借:长期股权投资-股权投资差额贷:长期股权投资-投资成本摊销股权投资差额时:借:投资收益贷:长期股权投资-股权投资差额对于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成本小于应享有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份额的差额,在调整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成本的同时,作资本公积处理,不计入损益。

其会计处理为:借:长期股权投资-投资成本贷:资本公积纳税调整:对于按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按照会计制度及相关准则规定产生的股权投资差额的借方余额,分期摊销抵减投资与税法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允许扣除的差异,属于时间性差异,企业所采用的所得税会计处理方法包括应付税款法和纳税影响会计法。

企业持有的长期股权投资,在股权投资差额的借方余额按照会计摊销期间,应在规定计算的利润总额基础上加上当期对股权投资差额借方余额摊销时计入投资收益的金额,作为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即纳税调整金额为当期按照会计规定计入损益的股权投资差额的摊销金额。

会计处理:企业在持有按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期间,对于股权投资差额借方余额按照会计规定进行的摊销,应视所采用的所得税会计处理方法分别确定:当企业采用应付税款法核算时,应按规定计算的利润总额基础上加上当期股权投资差额借方余额的摊销金额,计算出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并按适用所得税税率计算应交所得税,借记“所得税”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科目。

权益法下长期股权投资持有收益的纳税调整

权益法下长期股权投资持有收益的纳税调整

权益法下长期股权投资持有收益的纳税调整权益法下长期股权投资持有收益的纳税调整长期股权投资不论在会计处理还是税务处理中,都是重点和难点。

权益法下长期股权投资持有收益在会计处理与税务处理中存在一定差异。

同时,现行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设计理念是基于会计利润进行纳税调整,要作出准确的纳税调整,必须思路明确:在正确进行会计处理的基础上,根据税收相关规定进行纳税调整。

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长期股权投资,被投资单位为其合营企业或其联营企业的,应当采用权益法核算。

会计处理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2006)》第三章后续计量的条款规定,权益法下,投资企业在持有投资期间应该随着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的变动相应调整增加或减少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并分两种情况处理:对属于因被投资单位实现净损益产生的所有者权益的变动,投资企业按照持股比例计算应享有的份额,增加或减少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同时确认当期投资损益;对被投资单位除净损益以外其他因素导致的所有者权益的变动,投资企业按照持股比例计算应享有的份额,增加或减少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同时确认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被投资单位分派股票股利,投资企业不作账务处理,但应于除权日注明所增加的股数,以反映股份的变化情况。

另外,在确认应享有或应分担被投资单位的净利润或净亏损时,在被投资单位账面净利润的基础上,还要考虑投资企业与被投资单位会计政策及会计期间是否一致,被投资单位各项可辨认资产、负债的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是否相同等因素。

税务处理与投资损益相关的税收规定,主要是《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十八条、第二十六条以及《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第八十三条等。

通过这些规定可以发现,税法在对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的确认与权责发生制的基本原则有所偏离,同时也不是严格的收付实现制。

其确认收入实现的时点是被投资单位作出利润分配决策日,既没考虑这些分配的利润是否属于投资企业投资期间,又不考虑投资企业是否实际收到股息、红利等款项。

权益法下长期股权投资会计核算及纳税调整

权益法下长期股权投资会计核算及纳税调整
表 1 项目 单 位 : 元 万 账 面 原价 已提 折 旧 公 允价 值 乙公 司预 计 甲 公 司取 得 投 资 或摊 销 使 用年 限 后 剩 余使 用年 限 70 0 80 0
30 0 45 7 6 0 9 5 40 0 60 0 5 5
存 货
固 定 资 产 小计
() 2 乙公 司2 2 实 现 净 利 润 20 元 ( 中包 括 甲公 司 与 乙 0x 年 3万 其
补偿 义务” 通常通过“ , 预计负债 ” 账户核算 。 在上述情 况之外 , 如果
仍有 亏损 , 需要在账外备查簿进行登 记。 将来 , 如果被投资单位 开 始盈利 , 应按 以上相反顺序对长期股权投资的价值进行恢 复。
三被投资单位除净损益以外所有者权益的其他变动按照会计准则规定采用权益法核算时投资企业对于被投资单位除净损益以外所有者权益的其他变动在持股比例不变的情况下应按照持股比例与被投资单位除净损益以外所有者权益的其他变动中归属于本企业的部分相应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同时增加或减少资本公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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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益法下长期股权投资会计核算及纳税调整
石 家庄铁路职 业技 术学院 范义敏 魏 俭 资 会 计 及 税 务 处 理 差异
规 定 , 业 所 得 税前 允 许 扣 除 的项 目 , 则 上 必 须遵 循 真 实 发 生 的 企 原
( ) 一 长期股权投 资初 始取得 按照会计准则的规定 , 以支付现 金取得 的长期股权投资 , 应当按照实际支付的购买价款作为初始投 资成本 , 然后将初始投资成本与应享有被投资单位 可辨认净资产公 允价值份额进行 比较 , 如果前者大于后者 , 以初始投资成本作 为此 项投资的入账价值 ; 反之 , 则需要调整长期股权投资 的账面价值 , 以

权益法下长期股权投资持有期间损益会计核算与纳税调整

权益法下长期股权投资持有期间损益会计核算与纳税调整
按 照税 法 规定 :根据 国家税 务 总局 公 告 2 0 1 1年 第 3 4
享 有 的部分 , 调整 长期 股权 投资 的账 面价 值 , 并 确认 投资 收 益 。投 资企 业按 照被 投 资单位 宣告 分 配的利 润 或现 金股 利 计 算应 分得 的部 分 , 相应 减 少长 期股 权投 资 的账 面价值 另 , , 舢 倒 删 膜 . 瑚 . 。 外, 投 资 企业 确认 被投 资单 位净 损益 时 , 应在 被投 资 单位 账 面 净 利 润 的基 础上 , 考 虑 以下 几个 因素 的影 响 : ( 1 ) 被 投 资 单 位采 用 的会计 政 策及会 计期 间是 否 与投 资企 业一 致 ; ( 2 )
税 务处 理与 一般 损益 处理 相 同。 ( 三) 被 投 资单位 采用 股 票股利 分 配 的确 认 投 资企 业收 到股 票股 利时 ,并 没有相 应增 加 资产 或所 有 者权 益 ,持股 比例也 没有 变化 。虽 然所 收 到的股 票 有市 价, 但 这种 市价 已存 在 于原有 的股 票市 值 中。在 除权 1 3, 开 盘 股价 会 由于派 发股 票 而降低 , 即使 1 3后股 价 回升 , 但 在股
面价值 , 而税 法 上确 认投 资收 益 。
问题 的通 知》 ( 国税 函『 2 0 1 0 1 7 9号 ) 规定 , 被 投 资企 业 将股 权
( 票) 溢 价 所 形成 的 资本 公 积转 为 股本 的 , 不作 为 投 资方 企
股权投 资账 面 价值 ; 不 足 冲减 的 , 考 虑其 他实 质上 构成 对 被 投资 单 位净 投 资 的长 期权 益 , 通 常通 过 “ 长 期 应付 款 ” 账 户 核算 ; 最 后确 认“ 在投 资合 同或 协议 中约 定将 履行 其他 额 外

《企业会计准则》下采用权益法核算长期股权投资的财税处理

《企业会计准则》下采用权益法核算长期股权投资的财税处理

《企业会计准则》下采用权益法核算长期股权投资的财税处理作者:陈金祥一、《企业会计准则》下长期股权投资权益法的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规定:(1)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采用权益法核算;(2)投资企业能够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采用成本法核算,但是,母公司(投资企业)合并财务报表时,应当按照权益法调整对子公司(被投资单位)的长期股权投资。

上述采用权益法对长期股权投资进行的调整,应当在合并财务报表的工作底稿上进行,不作账务处理,所以也无须因此作纳税调整。

二、初始投资成本的调整(一)相关规定1.准则: 2号准则规定,采用权益法核算长期股权投资时,投资初始成本小于投资时应享有的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其差额应当计入当期损益,同时调增投资成本。

2.税法:《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投资资产应当按照购买价款或取得投资时支付的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和相关税费为成本;企业转让或处置投资资产时,投资资产的成本可以扣除。

(二)账务处理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权益法核算的,如果初始投资成本大于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以下简称净资产)份额,不作账务处理;如果初始投资成本小于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净资产份额,按其差额,借记“长期股权投资—成本”科目,贷记“营业外收入”科目。

(三)纳税调整和纳税申报表格查账征收企业的所得税,纳税调整是通过《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及其―系列附表的编制来实现的。

相关附表主要有附表十一、附表三和附表十,前两表格式示意如下: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十一长期股权投资所得(损失)明细表填报时间:年月日金额单位:元(至角分)(附表三)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四)申报表的填报1.投资初期调增投资成本确认收益时,计税填表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以下简称应税所得),即:(1)在编报附表十一时,调增成本确认的收益填写在该表相关行次的第5列;(2)在编报附表三时,应将附表十一第5列金额填入该表第6行第4列。

论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产生的所得税纳税差异及其处理

论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产生的所得税纳税差异及其处理

论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产生的所得税纳税差异及其处理论文关键词:投资所得税差异论文摘要:会计与税法关于长期股权投资业务会计处理与计算应纳税差异较大,正确进行会计处理与准确合法纳税,是企业财会人员与国家税收人员必须掌握的专业知识,目的是保证《企业会计制度》与《企业会计准则》的遵守和依法纳税。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发展,企业投资、分立、合并、重组、资产评估等事项层出不穷,就企业投资的会计处理以及投资收益与损失,财政部与国家税务总局分别制订出会计核算的《投资》准则(于1999年初实施,2001年修改实施)和国税第[2000]118号《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及企业改组、合并、分立、评估增值所得税处理的《通知》,由于会计与税法目的与服务对象的不同,在就企业投资会计核算与税法上应纳税所得之间的差异项目越来越多,作为企业财会人员应准确掌握各种情况下的差异,正确核算投资与计算应纳税所得,合法交纳企业所得税。

1 关于初始投资成本的差异税收上投资成本是指初始投资成本,按照《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 号)第七条规定:纳税人的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投资等各项资产成本的确定应遵循历史成本原则。

也就是计税投资成本为初始投资成本,是投资者入股时向企业实际交付的出资金额。

会计上权益法下初始投资成本是指取得长期股权投资支付的全部价款,或放弃非现金资产的账面价值,以及支付的税金、手续费等相关费用。

不包括为取得长期股权投资所发生的评估、审计、咨询等费用,也不包括实际支付的价款中包含的已经宣告但尚未领取的现金股利。

在正常现金出资情况下,会计与税法的初始投资成本一致,但在债务重组和非货币性交易两种情况下,与税收规定有差异:债务重组方式取得的投资,债权人应将重组债权的账面价值作为受让的投资的入账价值,发生的相关税费也应计入入账价值。

非货币性交易方式取得的投资,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按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确定,发生的相关税费也应计入入账价值。

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权益法核算时的会计处理与纳税调整

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权益法核算时的会计处理与纳税调整

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权益法核算时的会计处理与纳税调整发布时间:2006-8-30 9:50:05 来源:纳税服务网作者:添加到我的收藏企业的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权益法核算时,其会计处理与税收法规差异较大,主要表现在:投资收益的确认时间和金额不同,投资转让成本的确定方法不同,股权投资减值和股权投资差额的处理原则不同等方面。

上述差异的存在,增加了企业所得税纳税调整的操作难度。

本文试图通过系统实例,说明权益法下长期股权投资业务的会计处理与纳税调整方法。

一、资料A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2001年4月1日向B公司投出如下资产(单位:元)资产名称原值价值累计计折旧帐面面价值公允价值大型设备680000 150000 530000 550000土地使用权200000 200000 200000合计880000 150000 730000 750000A公司的投资占B公司有表决权资本的40%,并对B公司有重大影响,因此采用权益法核算对B公司投资。

A公司2001年——2004年各年度实现的税前会计利润总额假定为500000元,企业所得税税率为33%,采用应付税款法进行所得税会计处理。

A公司于2004年1月5日将该项股权对外转让,取得转让收入400000元。

B公司的有关资料:2001年3月31日所有者权益合计为1525000元,全年实现净利润720000元;2002年3月20日宣告分派2001年的现金股利425000元,2002年全年净亏损1975000元;2003年全年实现净利润350000元。

企业所得税税率为15%。

根据资料,A公司按照《企业会计制度》及相关会计准则的规定进行长期股权投资的会计处理,并在按照《企业会计制度》及相关会计准则(以下简称会计制度)计算利润总额的基础上,依据现行企业所得税法规进行纳税调整。

二、会计处理与纳税调整1、2001年4月1日投资时(1)会计处理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进行股权投资时,在会计上不需要确认投出资产的转让收益或损失。

权益法下长期股权投资的会计和税务处理

权益法下长期股权投资的会计和税务处理

权益法下长期股权投资的会计和税务处理权益法下的新旧之差异1.新准那么下的权益法核算范围被缩小。

旧准那么权益法适用于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长期股权投资,新准那么下权益法不包括“控制〞,而是将其纳入本钱法核算范围。

2.新准那么下权益法变化的最大的亮点是,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本钱不再是以历史本钱核算,而是以在被投资单位获得的各项可识别资产等公允价值的份额为根底核算。

3.对投资损益确实认相对复杂化。

旧准那么下的权益法核算,对投资损益确实认是以被投资单位的净利润〔或亏损〕为根底,按照持股比例确认投资损益;新准那么下的权益法核算确认投资损益还要关注两个方面,一是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的折旧额或摊销额,二是减值损失的金额。

4.对超额亏损的处理方法有所改善。

旧准那么下,投资企业在被投资企业发生巨额亏损时,确认的投资损失以其“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减至零为限,对于未入账的损失在备查簿中登记;新准那么下发生巨额亏损时,首先冲减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其次,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缺乏以冲减的,应当以其他实质上构成对被投资单位净投资的长期权益账面价值为限继续确认投资损失,冲减长期应收款工程等的账面价值;最后,经过上述处理,按照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企业仍承当额外义务的,应按预计承当的义务确认预计负债,计入当期投资损失。

5.计提的减值不得转回,这与旧准那么有着本质的区别。

6.与权益法核算有关的会计科目的变化。

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权益法核算时,一般分别按“本钱〞、“损益调整〞、“其他权益变动〞进行明细核算,取消了“股权投资差额〞明细科目。

案例及案例解析立志公司和宏达公司属于联营企业。

2022 年与宏达公司有关的业务如下。

假设不考虑其他税费,试作出立志公司的账务处理。

1.2022 年1 月1 日,立志公司以房产取得宏达公司30%的股权,该房产公允价值为1000 万元,账面价值为600 万元,取得投资时宏达公司可识别净资产的公允价值为3000 万元。

【老会计经验】权益法核算股权投资收益的有关税务规定及帐务处理

【老会计经验】权益法核算股权投资收益的有关税务规定及帐务处理

【老会计经验】权益法核算股权投资收益的有关税务规定及帐务处理长期股权投资通常为长期持有,不准备随时出售,投资企业作为被投资单位的股东,按所持股份比例享有权益并承担责任。

《企业会计制度》(财会[2000]25号)第二十二条(二)规定:企业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采用成本法或权益法核算。

通常情况下,投资企业对被投资企业的持股比例是确定采用成本法还是采用权益法核算的主要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8号)规定:企业的股权投资所得是指企业通过股权投资从被投资企业所得税后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中分配取得股息性质的投资收益。

凡投资方企业适用的所得税税率高于被投资企业适用的所得税税率的,除国家税收法规规定的定期减税、免税优惠以外,其取得的投资所得应按规定还原为税前收益后,并入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依法补缴企业所得税;除另有规定者外,不论企业会计账务中对投资采取何种方法核算,被投资企业会计账务上实际作利润分配处理(包括以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时,投资方企业应确认投资所得的实现;被投资企业发生的经营亏损,由被投资企业按规定结转弥补,投资方不得调整减低其投资成本,也不得确认投资收益;凡投资方企业适用的所得税税率高于被投资企业适用的所得税税率的,除国家税收法规规定的定期减税、免税优惠以外,其取得的投资所得应按规定还原为税前受益后,并入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

在成本法下,由于投资企业持有被投资企业的股权比例不足20%,没有能力对其施加重大影响,投资企业在每年的年末无需按照被投资企业实现的净利润确认投资收益,只有在被投资企业宣告分派现金股利时才确认投资收益,与税法确认的纳税时间一致,并入宣告分派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在权益法下,由于投资企业持有被投资企业的股权比例超过20%,或者能够对其施加重大影响,投资企业在每年的年末必须按照被投资企业实现的净利润确认投资收益,被投资企业宣告分派现金股利时冲减原已确认的投资收益,与税法相比提前确认了投资收益,应做时间性差异调整。

长期股权投资权益法核算的税务处理

长期股权投资权益法核算的税务处理

长期股权投资权益法核算适用于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具有共同控制(合营企业)或重大影响(联营企业)的长期股权投资。

长期股权投资在持有期间的所得税处理,前面已作详细介绍,下面结合权益法核算作具体说明。

一、初始投资成本调整与税法差异1.会计处理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大于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该部分差额系投资企业在购入该项投资过程中通过购买作价体现出的与所取得股权份额相对应的商誉,不须进行调整,而是构成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

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小于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该部分差额可以看作是被投资单位的股东给予投资企业的让步,或是出于其他方面的考虑,被投资单位的原有股东无偿赠与投资企业的价值,因而应确认为当期收益,同时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

例:A企业于20×5年1月取得B公司30%的股权,实际支付价款3000万元。

取得投资时被投资单位账面所有者权益的构成是:实收资本3000万元,资本公积2400万元,盈余公积600万元,未分配利润1500万元,所有者权益总额7500万元。

假定在B公司的董事会中,所有股东均以其持股比例行使表决权。

A企业在取得对B公司的股权后,派人参与了B公司的生产经营决策。

因能够对B公司的生产经营决策有重大影响,A企业对该投资按照权益法核算。

在取得投资时点上,A企业应进行的账务处理为:借:长期股权投资——成本30000000贷:银行存款30000000。

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3000万元大于取得投资时点上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净资产公允价值的份额2250万元(7500×30%),不对其账面价值进行调整。

2.税务处理企业长期股权投资的计税成本应当以为取得该项投资所付出的全部代价确定。

本期该项投资的计税成本为3000万元。

假定上例中取得投资时点上的被投资单位净资产公允价值为12000万元,A企业按持股比例30%计算确定应享有3600万元,则初始投资成本与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之间的差额600万元应计入取得投资当期的损益。

【实物辅导】权益法下长期股权投资持有收益税会差异及纳税调整

【实物辅导】权益法下长期股权投资持有收益税会差异及纳税调整

【实物辅导】权益法下长期股权投资持有收益税会差异及纳税调整2017年12⽉29⽇,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中华⼈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年版)》的公告(2017年第54号),对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进⾏了优化、简化。

长期股权投资会计核算复杂、税会差异多、纳税调整涉及多张报表。

本⽂⽤案例解析⼀下权益法下长期股权投资持有收益税会差异及纳税调整。

例1:甲公司于2017 年 1 ⽉取得⼄公司 30%的股权,⽀付价款3000万元。

取得投资时被投资单位净资产账⾯价值为12000 万元(假设账⾯价值与公允价值相同)。

借:长期股权投资——投资成本 36000000贷:银⾏存款 30000000营业外收⼊ 6000000税会差异:税法上以初始投资成本3000万元作为计税基础,不承认600万元的营业外收⼊,此时投资⽅需要通过填写《纳税调整项⽬明细表》(A105000)进⾏调整。

例2:接例1。

2017 年 12 ⽉ 31 ⽇⼄公司所有者权益总和为15000万元,其中2017年实现的净损益为3000万元。

但⼄公司股东会尚未宣告分派股息、红利。

甲公司应该按照被投资⽅净损益 3000万元的30%,即900万元确认投资收益。

展开剩余62%借: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 9000000贷:投资收益 9000000在权益法下,长期股权投资在持有阶段税会存在两项差异:(1)由于投资收益确认时间不⼀致导致的差异。

会计上按照被投资⽅所有者权益的变化确认投资收益,⽽税法则按照被投资⽅作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时间确认投资收益的实现。

投资⽅需要通过填写《投资收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30)体现该差异,之后该项差异转⼊《纳税调整项⽬明细表》(A105000)的第4 ⾏“(三)投资收益”。

(2)由于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属于免税收⼊,因此税法要做纳税调减处理,该项差异属于永久性差异,差异⼀经形成,不会消失。

关于权益法下长期股权投资收益纳税调整问题

关于权益法下长期股权投资收益纳税调整问题

关于权益法下长期股权投资收益纳税调整问题关于权益法下长期股权投资收益纳税调整问题新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主表以会计核算为基础,以税法规定为标准进行间接纳税调整,即在利润总额的基础上通过纳税调整,确定年度应税所得额。

按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收益和税法上确认的投资收益并不一致,在计算应税所得额时,应对权益法下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收益进行纳税调整。

一、对初始投资成本调整确认收益的调整权益法核算下企业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投资成本小于取得投资时应享有的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应对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进行调整,计入取得投资当期的损益。

而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对外进行权益性投资,通过支付现金取得的投资资产,以购买价为成本;通过支付现金以外的方式取得的投资资产,以该项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成本;初始投资成本小于被投资单位净资产公允价值的部分不计入计税所得额,计算所得税时应作纳税调整调减项目处理。

例如:甲企业于2008年1月取得对乙企业40%的股权,支付价款1500万元,取得被投资单位净资产公允价值4000万元;甲企业对该项投资采用权益法核算;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成本1500万元小于取得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的净资产公允价值1600万,差额100万元在会计核算作为营业外收入处理,计算应纳所得税时,纳税调整减少金额100万元。

二、持有期间投资损益的调整企业取得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权益法核算,按照应享有或应分担被投资单位实现的净利润或发生的净亏损份额,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并确认为当期损益。

而在计算所得税时,这部分投资收益并不计入应税所得额;被投资单位发生的损失,按税法规定由被投资单位进行弥补,投资单位不得将权益法下确认的投资损失在所得税前扣除,因此需要做纳税调整处理。

例如:A公司2008年12月取得B公司40%的股权,采用权益法核算;B公司2009年实现净利润3000万元;A公司按持股比例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净利润1200万元,在会计核算上贷记投资收益;但是该项投资收益按税法规定并不计入应税所得纳税,因此计算纳税时应调减应税所得额1200万元;如果B公司2007年亏损3000万元,会计核算上借记投资收益,因该项投资损失不能在税前扣除,故纳税调增增加额1200万元。

权益法下长期股权投资持有期间损益会计核算与纳税调整

权益法下长期股权投资持有期间损益会计核算与纳税调整

权益法下长期股权投资持有期间损益会计核算与纳税调整作者:周肖肖来源:《商业会计》2014年第01期摘要:长期股权投资,尤其是采用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一直是会计业务处理中的难点。

该业务在会计与税务处理中存在较大差异,经常使实务工作者困惑,并在纳税调整中出错。

本文针对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分析其在持有期间损益处理的财税差异,并在此基础上,举例详细说明其会计处理与纳税申报表的填写。

关键词:权益法长期股权投资持有损益纳税调整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长期股权投资的核算与申报日益重要。

会计上长期股权投资有成本法与权益法两种核算方法,其中采用权益法核算的难度更大,且与税务处理差异更多。

企业进行正常的核算,尤其是年终进行纳税申报调整是一项具有挑战性的工作,因而对此进行研究对会计实务操作具有积极的现实意义。

一、权益法下长期股权投资持有期间损益处理的财税差异分析(一)一般投资损益的确认按照会计准则规定,投资企业在持有投资期间,当被投资单位实现净利润或发生净损失时,按照持股比例计算应享有的部分,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并确认投资收益。

投资企业按照被投资单位宣告分配的利润或现金股利计算应分得的部分,相应减少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

另外,投资企业确认被投资单位净损益时,应在被投资单位账面净利润的基础上,考虑以下几个因素的影响:(1)被投资单位采用的会计政策及会计期间是否与投资企业一致;(2)取得投资时,被投资单位各项可辨认资产是否存在账面价值与公允价值不一致;(3)投资期间,投资企业是否与联营企业及合营企业之间发生内部交易。

按照税法规定,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除另有规定外,按照被投资方作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并且该部分股息所得享受免税优惠政策。

由此,我们可以发现,采用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持有期间确认损益时,在两个时间点上存在财税差异,企业年终申报所得税时,需要进行纳税调整。

第一个时间点是当被投资单位实现净利润或发生净损失时,会计上确认投资收益,而税法上不确认所得或损失。

关于长期股权投资收益的纳税调整及会计处理探讨

关于长期股权投资收益的纳税调整及会计处理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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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 买 价 款 作 为 初 始 投 投 资 成 本 , 始 投 资 成 本 包 括 与 取 得 长 期 初 股 权 投 资 直 接 相 关 的 费 用 、 金 及 其 他 必 要 支 出 。A 公 司 对 B 税 公 司 的 长期 股权 投 资初 始 投 资成 本 为 10 万 元 。 00 A公司 2 0 X 8年 帐 务 处 理 如 下 ( 下 会 计 分 录 金 额 单 位 均 以

【案例解析】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权益法计量下投资收益的纳税调整及填报

【案例解析】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权益法计量下投资收益的纳税调整及填报

【案例解析】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权益法计量下投资收益的纳税调整及填报前言:本文以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 , 2017年版)》为目的而撰写。

《A105030投资收益纳税调整明细表》要求填报“长期股权投资”的持有收益和处置收益的相关纳税调整。

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以下简称“会计准则”)规定进行划分,长期股权投资在持有期间,应当分别采用权益法或权益法进行核算。

但不论企业采用哪种方法核算,都不会改变所得税的处理方法,但是会计处理不一样导致税会差异不一样。

本文主要讲述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权益法计量下投资收益的纳税调整及填报。

一、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权益法核算的范围会计准则准则规定,对合营企业和联营企业投资应当采用权益法核算。

投资方在判断对被投资单位是否具有共同控制、重大影响时,应综合考虑直接持有的股权和通过子公司间接持有的股权。

在综合考虑直接持有的股权和通过子公司间接持有的股权后,如果认定投资方在被投资单位拥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在个别财务报表中,投资方进行权益法核算时,应仅考虑直接持有的股权份额;在合并财务报表中,投资方进行权益法核算时,应同时考虑直接持有和间接持有的份额。

二、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权益法核算的会计处理按照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一般会计处理为:1.初始投资或追加投资时,按照初始投资成本或追加投资的投资成本,增加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

2.比较初始投资成本与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份额,前者大于后者的,不调整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前者小于后者的,应当按照二者之间的差额调增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同时计入取得投资当期损益。

3.持有投资期间,随着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的变动相应调整增加或减少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并分别以下情况处理:对于因被投资单位实现净损益和其他综合收益而产生的所有者权益的变动,投资方应当按照应享有的份额,增加或减少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同时确认投资损益和其他综合收益;对于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利润或现金股利计算应分得的部分,相应减少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对于被投资单位除净损益、其他综合收益以及利润分配以外的因素导致的其他所有者权益变动,相应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同时确认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权益法下长期股权投资的税务处理

权益法下长期股权投资的税务处理

权益法下长期股权投资的税务处理权益法下长期股权投资的税务处理一、投资损益确认的特别规定1.会计处理投资企业在确认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净损益的份额时,应当以取得投资时被投资单位各项可辨认资产等的公允价值为基础,对被投资单位的净利润进行调整后确认。

被投资单位采用的会计政策及会计期间与投资企业不全都的,应当根据投资企业的会计政策及会计期间对被投资单位的财务报表进行调整,并据以确认投资损益。

投资企业的投资收益,应当以取得投资时被投资单位各项可辨认资产等的公允价值为基础,对被投资单位净损益进行调整后加以确定。

比如,以取得投资时被投资单位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的公允价值为基础计提的折旧额或摊销额,相对于被投资单位已计提的折旧额、摊销额之间存在差额的,应按其差额对被投资单位的净损益进行调整,并按调整后的净损益和持股比例计算确认投资损益。

在进行有关调整时,应当考虑重要性项目。

假如无法牢靠确定投资时被投资单位各项可辨认资产等的公允价值,或者投资时被投资单位可辨认资产等的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较小,以及其他原因导致无法对被投资单位净损益进行调整,可以根据被投资单位的账面净损益与持股比例计算确认投资收益,但应在附注中说明这一事实及其原因。

2.税务处理如前所述,投资方应享有或应分担的被投资单位净损益份额,投资方不确认所得或损失。

二、被投资方宣告安排的差异1.会计处理根据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投资企业自被投资单位取得的现金股利或利润,应区分以下状况分别处理:(1)被投资单位分得的现金股利或利润未超过已确认投资收益的,应抵减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

在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现金股利或利润时,借记“应收股利”科目,贷记“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科目。

(2)由于投资方以公允价为基础对被投资方的净损益进行了调整,导致投资方确认的“投资收益”与投资后被投资单位实现的账面净利润(或亏损)应由投资方享有份额的金额不同。

假如投资时,被投资单位可辨认资产公允价大于账面价,会导致“投资收益”小于被投资方账面净利润中本企业享有的份额。

长期股权投资权益法如何进行纳税调整

长期股权投资权益法如何进行纳税调整

长期股权投资权益法如何进行纳税调整作者:王海涛时间:2012-06-14在近几年的所得税汇算清缴中,笔者发现,对于企业长期股权投资来说,特别是采取权益法核算的企业,在纳税调整时最容易出错。

对此,笔者根据实际情况,结合会计准则和税法有关规定,以长期股权投资权益法为例,对其投资收益可能涉及的业务进行剖析。

当初始成本小于公允份额时,莫忘纳税调减项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企业的各项资产,包括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长期待摊费用、投资资产、存货等,以历史成本为计税基础。

也就是企业取得该项资产时,以实际发生的支出为计税基础。

企业持有各项资产期间资产增值或者减值,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确认损益外,不得调整该资产的计税基础。

例如:2011年1月1日,甲公司以银行存款800万元取得乙公司40%的股权,甲公司能够对乙公司施加重大影响,采用权益法核算。

取得投资时,乙公司可辨认净资产的公允价值为2500万元。

假定乙公司资产、负债公允价和账面价相同,公司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甲、乙公司适用相同的会计政策和会计期间。

那么,在2011年所得税汇算清缴时,甲公司应如何进行纳税调整?纳税调整分析: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大于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不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小于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其差额应当计入营业外收入,同时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

显然,会计上,甲公司2011年确认的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成本为1000(2500×40%)万元,营业外收入为200(2500×40%-800)万元。

但根据税法规定,甲公司应以实际发生的支出为计税基础,该投资计税基础仍为800万元。

据此,甲公司2011年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200万元。

当被投资方实现盈余时,纳税调减因“人”而异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三条规定: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

权益法下长期股权投资收益的财税处理分析

权益法下长期股权投资收益的财税处理分析

权益法下长期股权投资收益的财税处理分析.Wfz775 { display:none; } 权益法下长期股权投资收益的财税处理分析长期股权投资收益取得方式主要有两种,一是持有投资收益,二是投资处置收益。

持有投资收益是企业因持有投资而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投资处置收益是企业收回或转让投资取得的收入超过投资成本的部分。

《企业会计准则》、《企业所得税法》对长期股权投资业务的处理有所不同,尤其是在投资收益的处理上存在很大差异,会计处理依据的原则是权责发生制,而企业所得税处理依据的原则是收付实现制,这直接导致了会计上的入账价值与计税基础存在差异,影响了当期的应纳税额。

对长期股权投资收益进行准确的财税处理是企业财务管理中的重点和难点。

本文结合相关的财税法规和实际业务就长期股权投资收益的会计与税务处理作一辨析。

一、长期股权投资收益的相关规定(一)会计准则的规定《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及其应用指南对长期股权投资持有收益和处置收益作了相关规定。

1.对持有期间收益的规定。

当被投资企业实现净损益,投资企业应当按照应享有或应分担的被投资单位实现的净损益的份额,确认投资损益,记入“投资收益”账户,并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记入“损益调整”明细。

当然在确认投资损益时,应当以取得投资时被投资单位各项可辨认资产等的公允价值为基础,对被投资单位的净利润进行调整后加以确定。

而当投资企业分配股利或利润时,投资企业按照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利润或现金股利计算应分得的部分,确认“应收股利”并相应减少“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记入“损益调整”明细账户。

2.对处置股权取得收益的规定。

当投资企业处置长期股权投资时,其账面价值与实际取得价款的差额,记入当期损益“投资收益”账户。

因此,在财务会计制度中,企业的全部投资所得,不管是投资持有收益还是投资处置收益都合并在“投资收益”账户中反映。

(二)税法的规定1.对持有期间收益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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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收益如何纳税调整?
问:我公司按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收益,2011年度发生以下事项:
1、取得权益法核算的企业分红100万元,会计核算冲减“长期股权投资”科目;
2、按权益法确认收益500万元,会计核算计入“投资收益”科目。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应如何进行调整?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四条规定,企业权益性投资取得股息、红利等收入,应以被投资企业股东会或股东大会作出利润分配或转股决定的日期,确定收入的实现。

被投资企业将股权(票)溢价所形成的资本公积转为股本的,不作为投资方企业的股息、红利收入,投资方企业也不得增加该项长期投资的计税基础。

《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第八条规定,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本准则第九条至第十三条规定,采用权益法核算。

第十条规定,投资企业取得长期股权投资后,应当按照应享有或应分担的被投资单位实现的净损益的份额,确认投资损益并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

投资企业按照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利润或现金股利计算应分得的部分,相应减少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所得税法中关于股息、利息收入确认时间为被投资企业股东会或股东大会作出利润分配或转股决定的日期;与会计上按权益法确认投资损益的规定是不同的。

被投资企业按照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利润或现金股利时,所得税上应确认收入,会计上冲减长期股权投资。

被投资企业实现净损益时,贵公司在会计上应按分担的份额确认投资收益,但企业所得税上不确认股息收入。

因此,贵公司应作纳税调减500万元,填列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附表三《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
第7行“6.按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持有期间的投资损益”第4列“纳税调减额”500万元;
第19行“18.其他”第1列账载金额0,第2列税收金额100万元,第3列纳税调增金额100万元。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三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所称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
和第(三)项所称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根据上述规定,取得被投资企业分红100万元,若符合上述条件的,属于免税收入,否则应缴纳企业所得税。

符合免税条件的,应在附表五《税收优惠明细表》第3行“2、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填列1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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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编寄语:会计学是一个细节致命的学科,以前总是觉得只要大概知道意思就可以了,但这样是很难达到学习要求的。

因为它是一门技术很强的课程,主要阐述会计核算的基本业务方法。

诚然,困难不能否认,但只要有了正确的学习方法和积极的学习态度,最后加上勤奋,那样必然会赢来成功的曙光。

天道酬勤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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