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资产负债管理监管规则第5号:资产负债管理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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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资产负债管理监管规则(1-5号)

保险资产负债管理监管规则(1-5号)

保险资产负债管理监管规则(1-5号)
1. 投资管理规则:保险公司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严格遵守投资管理规定,确保投资项目的安全稳定性。

2. 资产处置管理规则:保险公司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严格执行资产处置管理规则,保证资产处置的真实有效性。

3. 负债管理规则:保险公司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严格执行负债管理规则,加强对负债进行监管和管理,保障偿付能力和保证金安全。

4. 资本管理规则:保险公司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严格执行资本管理规则,确保资本充足和资本管理的有序性。

5. 风险管理规则:保险公司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严格执行风险管理规则,加强风险管理,以确保投资产品质量和风险控制的有效性。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5号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5号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5号摘要:I.引言-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5 号的背景与重要性II.规则内容概述-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5 号的主要内容- 规则的适用范围和对象III.偿付能力监管的核心要求-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5 号对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的要求- 保险公司如何满足这些要求IV.监管部门的职责与权力- 监管部门对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进行监管的职责与权力- 监管部门如何行使这些职责与权力V.违规处理与惩罚- 保险公司违反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5 号的处理与惩罚措施- 监管部门如何执行这些措施VI.总结-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5 号的意义和影响- 对保险公司的启示和建议正文: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5 号是中国保险监管部门制定的针对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的一项重要法规。

该规则旨在确保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保障保单持有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保险市场的稳定和健康发展。

规则内容概述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5 号对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进行了详细的规定。

主要内容包括:保险公司的最低偿付能力标准、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的评估方法、偿付能力报告的编制和披露等。

该规则适用于所有在中国境内注册的保险公司,以及在中国境内开展业务的外国保险公司。

偿付能力监管的核心要求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5 号要求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必须保持在合理水平,以确保其能够及时、足额地履行保单义务。

为了满足这一要求,保险公司需要建立完善的偿付能力管理制度,进行定期的偿付能力评估,并按要求编制和披露偿付能力报告。

同时,保险公司还需要根据保险产品的风险特性,提取相应的偿付能力充足率,以确保在极端情况下,保险公司仍然具备足够的偿付能力。

监管部门的职责与权力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5 号明确了保险监管部门对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的监管职责和权力。

监管部门负责制定和实施偿付能力监管规则,对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进行评估和检查,对违反规则的保险公司进行处理和惩罚。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5号:保险风险最低资本(寿险业务)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5号:保险风险最低资本(寿险业务)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5号:保险风险最低资本(寿险业务)目录第一章总则 (3)第二章损失发生风险最低资本 (4)第三章费用风险最低资本 (7)第四章退保风险最低资本 (8)第五章寿险业务保险风险最低资本 (10)第六章附则 (1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保险公司寿险业务保险风险最低资本的计量,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所称保险公司,是指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保监会)批准,依法设立的人身保险公司(含健康保险公司和养老保险公司),但不包括再保险公司及其分公司。

第三条本规则所称寿险业务,是指保险公司经营的以人身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包括长期寿险(含年金保险)业务、长期健康险业务及长期意外险业务,但不包括短期意外险、短期健康险和短期寿险。

第四条本规则所称保险风险,是指由于损失发生、费用及退保相关假设的实际经验与预期发生不利偏离,导致保险公司遭受非预期损失的风险。

第五条保险公司寿险业务保险风险包括损失发生风险、费用风险和退保风险。

第六条寿险业务保险风险最低资本采用情景法计算,即分别在基础情景假设和不利情景假设下计算评估日的现金流现值,最低资本等于两种情景下的现金流现值之差,且不得为负。

各类保险风险最低资本计算公式为:MC保险= Max(PV不利情景–PV基础情景,0)其中:MC保险为保险风险各类子风险的最低资本;PV基础情景为基础情景假设下,按《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3号:寿险合同负债评估》考虑再保因素后计算得到的寿险业务现金流现值;PV不利情景为不利情景假设下,按《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3号:寿险合同负债评估》考虑再保因素后计算得到的寿险业务现金流现值;基础情景假设是指保险公司在计算最优估计准备金时所采用的假设;不利情景假设=基础情景假设(1+SF),其中SF为不利情景因子,表示不利情景对基础情景假设上浮或者下浮一定比例,保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条保险公司确定保险风险最低资本适用的不利情景,应以单个保险产品或具有同质风险的保险合同组合在评估日的所有有效保单作为计量单元,保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人身保险公司资产负债管理能力评估规则》解读

《人身保险公司资产负债管理能力评估规则》解读

《人身保险公司资产负债管理能力评估规则》解读制度框架资产负债管理是指保险公司在风险偏好和其他约束条件下,持续对资产和负债相关策略进行制订、执行、监控和完善的过程。

保险资产负债管理监管规则的目标包括:构建监管评价体系,实施差别化监管;推动资产负债联动,提高公司管理能力;审慎稳健资产配置,促进行业持续健康发展。

在制定资产负债规则时,以科学性、可比性、可操作性、导向性为原则,充分考虑风险因素,综合衡量公司能力;兼顾长期经济价值,结合中期财务表现;充分考虑公司特点,实施风险差异监管。

监管制度包括监管办法、量化评估规则和能力评估规则,引导公司资产负债管理工作形成有效的正反馈机制。

能力评估规则分为五个部分:基础与环境、控制与流程、模型与工具、绩效考核和资产负债管理报告。

评分规则如下:资产负债管理能力评估分为基础能力(100分)和提升能力(10分),提升能力是加分项。

基础能力、提升能力相加得出最终得分,总分不超过100分。

每一部分从制度健全性和遵循有效性两个方面进行评估。

若无特别说明,“制度健全性”的权重为50%,“遵循有效性”的权重为50%。

针对人员要求、资产负债管理报告的评估标准,“制度健全性”的权重30%,“遵循有效性”的权重为70%。

五部分的评估得分加权汇总得到保险公司资产负债管理基础能力评估的最终结果。

(一)基础能力基础与环境包括四个层次:董事会(25%)、资产负债管理委员会(10%)、高级管理层下设的负责资产负债管理的执行委员会(40%)和资产负债管理执行秘书处(19%),除了这四个层次,培训的评分权重为6%。

和征求意见稿相比,征求意见第二稿在权重上有一定的调整。

控制与流程包含资产负债管理和资产配置管理两个部分。

资产负债管理部分共有12条评估标准,资产配置管理部分共有14条评估标准。

评估标准明确了资产负债管理与资产配置管理在制度、流程、数据交互等方面应当满足的最低标准。

其中资产负债管理权重为50%,涉及沟通协商机制、分账户管理、资金划拨机制、内控流程、产品开发、业务活动、分红政策与万能结算政策、资产负债信息交互、风险管理、压力测试的应用、回溯分析机制以及监管指标等。

中国保监会关于印发《保险资产负债管理监管规则(1-5号)》及开展试运行有关事项的通知

中国保监会关于印发《保险资产负债管理监管规则(1-5号)》及开展试运行有关事项的通知

中国保监会关于印发《保险资产负债管理监管规则(1-5号)》及开展试运行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18.02.28•【文号】保监发〔2018〕27号•【施行日期】2018.02.2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中国保监会关于印发《保险资产负债管理监管规则(1-5号)》及开展试运行有关事项的通知保监发〔2018〕27号各保监局,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相互保险社:为防范保险业资产负债错配风险,提升保险公司资产负债管理能力,保监会于2017年启动了保险资产负债管理监管制度建设工作,现将主干技术标准共五项监管规则予以印发,并从发布之日起试运行。

在试运行期间,各保险公司应按照监管规则要求,认真开展资产负债管理量化评估和能力自评估,编制并报送资产负债管理季度报告和年度报告。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试运行总体要求(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

资产负债管理能力是保险公司的一项基础核心能力,良好的资产负债管理是保险业可持续发展的基石,也是支持保险业在日益复杂的风险环境中保持稳健发展、防范系统性风险的重要保障。

资产负债管理贯穿于保险公司经营决策全过程,涉及面广、技术性强,需要公司董事会和管理层高度重视,各相关职能部门共同参与。

各保险公司应由董事长或总经理担任此项工作的第一责任人,明确相关高管人员的责任,组织投资、精算、风险管理、产品、财务等部门协调推进资产负债管理相关工作。

(二)深入研判,密切跟踪。

各保险公司应根据监管规则要求,结合自身业务特征,建立健全资产负债管理体系,逐步提高资产负债管理能力。

要密切跟踪和关注资产负债管理量化评估指标的变动,建立持续、双向的资产负债沟通协调机制,促进业务精细化管理,规范投资行为,及时监测和防范资产负债错配风险。

(三)组织培训,深入学习。

保监会将在2018年组织对监管干部和保险公司相关人员进行培训。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5号-信用风险最低资本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5号-信用风险最低资本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5号:信用风险最低资本(财产保险公司)(征求意见稿)目录第一章总则 (3)第二章利差风险最低资本 (5)第三章交易对手违约风险最低资本 (9)第四章信用风险最低资本汇总 (24)第五章附则 (2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规则适用于财产保险公司计算信用风险的最低资本。

第二条本规则所称信用风险是指由于交易对手不能履行或不能按时履行其合同义务,或者信用状况的不利变动,导致保险公司遭受非预期损失的风险。

保险公司面临的信用风险包括利差风险和交易对手违约风险。

第三条信用风险最低资本的计量需使用资产信用评级。

保险公司可以采用内部评级法和外部评级法评估资产的信用风险级别。

内部评级法是指保险公司采用公司内部评级结果,评估资产的信用风险;外部评级法是指保险公司采用外部评级机构的信用评级结果,评估资产的信用风险。

鼓励有条件的保险公司建立内部评级制度,采用内部评级法评估各类资产的信用风险。

经过保监会评审后,使用内部评级法评估的资产信用风险级别可作为本规则中计量资产信用风险的标准,实行内部评级法的具体要求另行规定;不够条件实行内部评级法的保险公司,应当采用保监会认可的外部评级机构出具的信用评级结果,作为评估资产信用风险的标准。

第四条保险公司使用有关资产的信用评级,采用的外部评级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境内资产的信用评级原则上应当按照境内评级机构的评级结果确定,境外资产的信用评级原则上应当按照国际公认评级机构的评级结果确定。

(二)同一投资产品或发行主体有一家以上符合要求的评级机构给予评级的,从低适用。

(三)对被投资产品和主体原则上应当定期跟踪评级,编报偿付能力报告时应当采用最近一期符合要求的评级结果。

(四)资产的信用评级是指项目评级和交易对手评级,有项目评级的资产应采用项目评级,无项目评级的资产应采用交易对手评级。

保监会认为外部信用评级结果不能客观反映资产风险的,有权要求保险公司根据保监会认可的评级结果,调整该资产的信用评级或指定其适用的信用风险因子。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5号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5号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5号(原创版)目录1.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 5 号的发布背景和目的2.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的定义和重要性3.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的监管指标及其计算方法4.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 5 号的具体内容5.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 5 号对保险行业的影响正文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 5 号是为了加强对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的监管,维护保险市场的稳定和健康发展而发布的。

偿付能力是保险公司财务状况时必须考虑的基本指标,它关系到保险公司能否及时足额地偿还债务,保障保单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因此,对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的监管显得尤为重要。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是指保险公司可以偿还债务的能力,公司的资产必须大于负债,认可资产总值与负债之间的差额就是保单所有人盈余。

为了确认保险公司没有夸大它的保单所有人盈余,监管者要求它们采取保守的会计程序,只允许保险公司将认可资产体现在财务报表上。

认可资产的种类有一定的规定,它们必须可以较为容易地转换为现金。

保险公司必须采取的会计程序还要求保险人将损失准备金和未赚保费准备金作为负债列示。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的监管指标主要包括偿付能力额度和偿付能力充足率。

偿付能力额度是指保险公司在一定期限内需要具备的偿付能力资金最低要求,偿付能力充足率是指保险公司实际具备的偿付能力资金与最低要求之比。

根据监管规定,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充足率应不低于 100%,否则将面临监管措施。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 5 号具体规定了保险公司偿付能力额度和偿付能力充足率的计算方法,并对保险公司的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的报送提出了要求。

此外,监管规则还对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监管措施进行了详细规定,包括对偿付能力不足的保险公司采取的限权、整改、接管等措施。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 5 号对保险行业产生了深远影响。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5号:保险风险最低资本(寿险业务).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5号:保险风险最低资本(寿险业务).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5号:保险风险最低资本(寿险业务目录第一章总则 (3第二章损失发生风险最低资本 (4第三章费用风险最低资本 (7第四章退保风险最低资本 (8第五章寿险业务保险风险最低资本 (10第六章附则 (1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保险公司寿险业务保险风险最低资本的计量,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所称保险公司,是指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保监会批准,依法设立的人身保险公司(含健康保险公司和养老保险公司,但不包括再保险公司及其分公司。

第三条本规则所称寿险业务,是指保险公司经营的以人身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包括长期寿险(含年金保险业务、长期健康险业务及长期意外险业务,但不包括短期意外险、短期健康险和短期寿险。

第四条本规则所称保险风险,是指由于损失发生、费用及退保相关假设的实际经验与预期发生不利偏离,导致保险公司遭受非预期损失的风险。

第五条保险公司寿险业务保险风险包括损失发生风险、费用风险和退保风险。

第六条寿险业务保险风险最低资本采用情景法计算,即分别在基础情景假设和不利情景假设下计算评估日的现金流现值,最低资本等于两种情景下的现金流现值之差,且不得为负。

各类保险风险最低资本计算公式为:MC保险= Max(PV不利情景–PV基础情景,0其中:MC保险为保险风险各类子风险的最低资本;PV基础情景为基础情景假设下,按《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3号:寿险合同负债评估》考虑再保因素后计算得到的寿险业务现金流现值;PV不利情景为不利情景假设下,按《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3号:寿险合同负债评估》考虑再保因素后计算得到的寿险业务现金流现值;基础情景假设是指保险公司在计算最优估计准备金时所采用的假设;不利情景假设=基础情景假设(1+SF,其中SF为不利情景因子,表示不利情景对基础情景假设上浮或者下浮一定比例,保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条保险公司确定保险风险最低资本适用的不利情景,应以单个保险产品或具有同质风险的保险合同组合在评估日的所有有效保单作为计量单元,保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5号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5号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5号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5号1. 什么是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5号?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5号,简称偿五规则,是我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制定的监管规则之一,旨在规范和监管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水平。

该规则于2017年12月正式实施,对于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评估、监管和公开披露提出了具体要求。

2. 偿五规则的深度解读2.1 偿付能力评估偿付能力评估是指保险监管部门对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水平进行的定量和定性评估。

根据偿五规则,评估方法包括标准偿付能力比率(Solvency I)、风险综合评价(RBC)和道德人寿行业风险评估(AM Best)。

评估结果将直接影响保险公司的监管政策和资本管理。

2.2 偿付能力监管偿五规则要求保险公司建立偿付能力监管制度,并设置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机制,以确保偿付能力符合监管要求。

监管部门将通过监管评估、核查和检查等手段,对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进行全面监管。

2.3 公开披露要求偿五规则要求保险公司及时、准确地向社会公开披露偿付能力相关信息,包括偿付能力报告、监管报告和风险管理报告等内容。

这种公开披露将增加保险公司的透明度,提升市场信心。

3. 对偿五规则的个人观点和理解偿五规则的实施为我国保险行业的健康发展提供了重要的制度保障。

通过对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的全面监管和公开披露,有利于提高保险市场的竞争力和透明度,增强行业的风险防范和风险管理能力。

对于投保人来说,也能更加全面和准确地了解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状况,保障个人的合法权益。

认真贯彻偿五规则,将为我国保险行业的稳健发展和健康发展注入强大动力。

4. 总结与回顾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5号的实施意义重大,为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提供了切实的监管和评估标准,有利于提高行业整体风险管理水平。

公开披露要求也能促进保险市场的公平竞争和规范发展。

希望各保险公司能够严格遵守偿付能力监管规则,提升自身风险管理水平,确保保险市场稳健和健康发展。

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印发《保险资产负债管理监管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印发《保险资产负债管理监管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印发《保险资产负债管理监管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9.07.24•【文号】银保监发〔2019〕32号•【施行日期】2019.07.2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印发《保险资产负债管理监管暂行办法》的通知银保监发〔2019〕32号各银保监局,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为完善保险资产负债管理监管制度体系,加强资产负债管理监管硬约束,推动行业转型和实现高质量发展,银保监会制定了《保险资产负债管理监管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9年7月24日保险资产负债管理监管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防范保险业资产负债错配风险,提升保险公司资产负债管理能力,加强资产负债管理监管硬约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保险公司是指于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人身保险公司和财产保险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保险资产负债管理,是指保险公司在风险偏好和其他约束条件下,持续对资产和负债相关策略进行制订、执行、监控和完善的过程。

第四条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银保监会”)依法建立保险公司资产负债管理监管配套制度,包括资产负债管理能力评估规则和资产负债管理量化评估规则等。

第五条中国银保监会建立资产负债管理监管定期分析机制,加强监管协同,审定资产负债管理评估结果,制定实施差别化的监管政策和措施。

第六条中国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保险公司资产负债管理能力和资产负债匹配状况进行评估和监督检查。

第七条中国银保监会派出机构履行以下资产负债管理监管职责:(一)参与保险公司资产负债管理能力的监管评估;(二)参与对保险公司资产负债管理数据真实性、合规性和完整性等情况的非现场核查和现场检查;(三)中国银保监会授予的其他资产负债管理监管职责。

保险资产负债管理监管暂行办法

保险资产负债管理监管暂行办法

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印发《保险资产负债管理监管暂行办法》的通知银保监发〔2019〕32号各银保监局,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为完善保险资产负债管理监管制度体系,加强资产负债管理监管硬约束,推动行业转型和实现高质量发展,银保监会制定了《保险资产负债管理监管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9年7月24日保险资产负债管理监管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防范保险业资产负债错配风险,提升保险公司资产负债管理能力,加强资产负债管理监管硬约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保险公司是指于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人身保险公司和财产保险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保险资产负债管理,是指保险公司在风险偏好和其他约束条件下,持续对资产和负债相关策略进行制订、执行、监控和完善的过程。

第四条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银保监会”)依法建立保险公司资产负债管理监管配套制度,包括资产负债管理能力评估规则和资产负债管理量化评估规则等。

第五条中国银保监会建立资产负债管理监管定期分析机制,加强监管协同,审定资产负债管理评估结果,制定实施差别化的监管政策和措施。

第六条中国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保险公司资产负债管理能力和资产负债匹配状况进行评估和监督检查。

第七条中国银保监会派出机构履行以下资产负债管理监管职责:(一)参与保险公司资产负债管理能力的监管评估;(二)参与对保险公司资产负债管理数据真实性、合规性和完整性等情况的非现场核查和现场检查;(三)中国银保监会授予的其他资产负债管理监管职责。

第二章保险公司资产负债管理第八条保险公司应当承担资产负债管理的主体责任,建立健全资产负债管理体系,持续提升资产负债管理水平。

部分资产负债管理职责可以由保险集团履行,资产配置、账户管理等相关职能可以委托给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等第三方机构。

保险公司应当及时监测资产负债匹配状况,防范资产负债错配风险。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9年第5号——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净资本管理办法(试行)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9年第5号——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净资本管理办法(试行)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9年第5号——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净资本管理办法(试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9.11.29•【文号】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9年第5号•【施行日期】2020.03.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9年第5号《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净资本管理办法(试行)》已经中国银保监会2019年第6次委务会议通过。

现予公布,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

主席郭树清2019年11月29日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净资本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以下简称银行理财子公司)的监督管理,促进银行理财子公司安全稳健运行,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银行理财子公司。

第三条银行理财子公司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实施净资本管理,根据自身业务开展情况,建立净资本监控和补充机制,确保持续符合净资本监管要求。

第四条银行理财子公司应当按照《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等监管规定,定期开展压力测试,测算不同压力情景下的净资本充足水平,并确保压力测试结果得到有效应用。

第五条银行理财子公司董事会承担本公司净资本管理的最终责任,负责确定净资本管理目标,审批并监督实施净资本管理规划。

第六条银行理财子公司高级管理层负责组织实施净资本管理工作,包括制定并实施净资本管理政策和程序,定期评估净资本充足水平,至少每季度将净资本管理情况向董事会书面报告一次。

如遇可能影响净资本充足水平的重大事项,应当及时开展评估并向董事会报告。

第七条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银行理财子公司净资本管理实施监督管理。

保险资产负债管理

保险资产负债管理

保险资产负债管理保险资产负债管理是指保险公司通过合理配置资产和负债,以实现投资收益最大化、风险控制最优化的管理方法。

在保险行业中,资产负债管理对于保险公司的经营和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资产负债管理的定义、目标、内容以及相关策略等方面进行探讨。

一、资产负债管理的定义资产负债管理是指保险公司根据自身的经营特点和风险偏好,通过合理配置资产和负债,以优化投资收益和风险控制的管理方法。

它是保险公司风险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旨在确保保险公司能够在保险责任履行的同时,实现稳健的资产增值。

二、资产负债管理的目标1. 最大化投资收益:保险公司通过合理配置资产,追求稳健的投资收益。

通过有效的资产配置,使得资产回报率最大化,提高公司的盈利能力。

2. 风险控制最优化:保险公司通过资产负债管理,实现风险的有效分散和控制。

通过合理配置资产和负债,降低市场风险、信用风险等各类风险对公司的影响,保证公司的偿付能力和稳定性。

三、资产负债管理的内容1. 资产配置:包括对不同类型的资产进行投资组合的构建和管理。

在资产配置中,要考虑到不同资产的收益率、流动性、风险等因素,以及公司的投资目标和风险承受能力。

2. 资产负债匹配:即通过合理匹配资产和负债的期限、流动性、利率敏感性等特征,以降低公司面临的利率风险、流动性风险等风险。

通过资产负债匹配,可以保证公司在不同时期能够保持足够的偿付能力。

3. 风险控制:包括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等风险的识别、评估和控制。

通过建立风险管理体系、制定风险控制策略,确保公司在面临各类风险时能够及时做出应对措施。

4. 资本管理:包括资本充足率管理、风险调整资本管理等。

通过有效的资本管理,保证公司在面临风险时能够有足够的资本支持,保证公司的稳健经营和偿付能力。

四、资产负债管理的策略1. 多元化投资策略:通过投资组合的多元化,降低资产的整体风险。

包括在不同资产类别、不同地域、不同行业之间进行投资分散,以实现收益最大化和风险最小化。

保险资产负债管理监管规则第3号:人身保险公司资产负债管理能力评估规则

保险资产负债管理监管规则第3号:人身保险公司资产负债管理能力评估规则

保险资产负债管理监管规则第 3 号:人身保险公司资产负债管理能力评估规则第一条为明确人身保险公司资产负债管理的监管要求,规范人身保险公司资产负债管理能力的评估,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所称人身保险公司,是指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批准,依法设立的人身保险公司(含健康保险公司和经营保险业务的养老保险公司)。

第三条本规则所称资产负债管理,是指保险公司在风险偏好和其他约束条件下,持续对资产和负债相关策略进行制订、执行、监控和完善的过程。

第四条人身保险公司应当根据本规则要求,结合自身业务和风险特征,建立健全资产负债管理体系,提高资产负债管理能力。

第五条董事会对保险公司资产负债管理体系的健全性和有效性承担最终责任。

未设置董事会的外国保险公司分公司,应由高级管理层履行相应管理职责并承担责任。

第六条人身保险公司资产负债管理能力评估标准划分为基础能力评估标准与提升能力评估标准,内容包括基础与环境、控制与流程、模型与工具、绩效考核以及资产负债管理报告五个部分。

第七条本规则从两方面评估保险公司资产负债管理能力:(一)资产负债管理的制度健全性,即保险公司的资产负债管理相关制度是否科学、全面、合规;(二)资产负债管理的遵循有效性,即保险公司的资产负债管理制度、机制是否得到持续的、有效的实施。

第八条各项资产负债管理要求的制度健全性和遵循有效性的评估结果分为“完全符合”“大部分符合”“部分符合”和“不符合”四类。

第九条中国保监会自行或组织保监局定期对保险公司资产负债管理能力进行评估,必要时可以委托独立第三方机构进行评估。

第十条中国保监会根据需要,可以采用材料调阅、现场查验、问卷调查、质询谈话、穿行测试等方式,对保险公司资产负债管理能力进行评估。

第十一条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人身保险公司资产负债管理能力评估标准》,至少每年开展一次资产负债管理能力自评估。

第十二条资产负债管理能力评估采用百分制。

基础与环境所占权重为 20%,控制与流程所占权重为 40%,模型与工具所占权重为 20%,绩效考核所占权重为 10%,资产负债管理报告所占权重为 10%。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第5号:证券回购》实务指南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第5号:证券回购》实务指南

一、关于引言《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第5号:证券回购》(以下简称“本规则”)在引言部分指出,其旨在规范保险公司的证券回购业务在偿付能力报告中的编报,包括证券回购业务相关资产、负债的认可标准及披露要求。

由于投资连结保险独立账户的偿付风险具有特殊性,独立账户中的证券回购业务在偿付能力报告中的编报不在本规则中规范。

二、关于定义(一)证券回购证券回购,指交易双方进行的以证券为权利质押的一种短期资金融通业务,包括封闭式回购和买断式回购。

1.封闭式回购,指资金融入方(正回购方)在将证券出质给资金融出方(逆回购方)融入资金的同时,双方约定在将来某一日期由正回购方按约定回购利率计算的资金额向逆回购方返还资金,逆回购方向正回购方返还原出质证券的融资行为。

逆回购方不具有质押证券的所有权,在回购期限内不能动用质押证券。

2.买断式回购,指证券持有人(正回购方)将证券卖给证券购买方(逆回购方)的同时,双方约定在将来某一日期,正回购方再以约定价格从逆回购方买回相等数量同种证券的交易行为。

逆回购方拥有证券的所有权,在回购期限内可以处置购买的证券。

虽然在买断式回购中证券的所有权发生了转移,但买断式回购与封闭式回购都是一种融资行为。

因为,买断式回购协议的到期价是双方在回购协议生效时就确定的,证券价格变动产生的风险和报酬均由正回购方承担,与逆回购方无关,即证券的风险和报酬并未转移。

但是,在买断式回购中,证券所有权的转移导致控制权发生转移,在回购期间,逆回购方可以处置待返售的证券,这点与封闭式回购不同。

(二)到期结算金额,指在到期结算时,按照回购协议正回购方向逆回购方支付的资金额。

与到期结算金额对应的是首次结算金额,即回购协议生效时,逆回购方向正回购方支付的资金额。

如果回购期间证券派息,则到期结算金额应当是扣除利息之后的金额(参见【例1】)。

三、关于认可标准(一)封闭式逆回购保险公司(逆回购方)应当在封闭式回购协议生效时,确认一项金融资产(买入返售证券)。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5号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5号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5号
【实用版】
目录
1.保险企业偿付能力的财务指标
2.偿债能力分析指标
3.保险的偿付能力和偿付能力的监管指标
4.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报告、财务会计报告
5.保险企业偿付能力的重要性
正文
保险企业偿付能力的财务指标是评估保险公司财务状况的重要工具。

其中,偿债能力分析指标包括流动比率、速动比率、现金比率、资本周转率、清算价值比率和利息支付倍数等。

这些指标可以帮助我们了解保险公司偿还到期债务的能力,从而评估其财务健康状况。

偿债能力分为短期偿债能力和长期偿债能力。

短期偿债能力主要考察企业以流动资产偿还流动负债的能力,反映企业偿付日常到期债务的能力。

长期偿债能力则关注企业是否有足够的能力偿还长期负债的本金和利息。

保险的偿付能力和偿付能力的监管指标主要关注保险公司的财务状况。

监管者要求保险公司采取保守的会计程序,确保认可资产总值与负债之间的差额可以较为容易地转换为现金。

同时,保险公司必须将损失准备金和未赚保费准备金作为负债列示。

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报告、财务会计报告等文件必须如实记录保险业务事项,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这些报告对于了解保险公司的真实业务状况和团队架构的稳定性具有重要意义。

保险企业偿付能力的重要性在于,它关系到保险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和风险。

只有具备较强偿付能力的保险公司,才能为保单持有人提供稳定、
可靠的保障。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优化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标准的通知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优化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标准的通知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优化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公布日期】2023.09.10•【文号】金规〔2023〕5号•【施行日期】2023.09.1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优化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标准的通知金规〔2023〕5号各监管局,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为完善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标准,促进保险公司回归本源和稳健运行,更好服务实体经济和人民群众,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实施差异化资本监管(一)对于财产险公司和再保险公司,总资产100亿元以上、2000亿元以下公司的最低资本按照95%计算偿付能力充足率,即特征系数为-0.05;总资产100亿元以下公司的最低资本按照90%计算偿付能力充足率,即特征系数为-0.1。

(二)对于人身险公司,总资产500亿元以上、5000亿元以下公司的最低资本按照95%计算偿付能力充足率,即特征系数为-0.05;总资产500亿元以下公司的最低资本按照90%计算偿付能力充足率,即特征系数为-0.1。

上述最低资本为《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2号:最低资本》第十五条中,考虑风险分散效应和特定类别保险合同损失吸收效应后的可资本化风险的最低资本。

二、优化资本计量标准,引导保险公司回归保障本源(三)《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1号:实际资本》第四十一条第二款中,剩余期限10年期以上保单未来盈余计入核心资本的比例,从不超过35%提高至不超过40%。

(四)财产险公司最近一个季度末计算的上两个会计年度末所有非寿险业务再保后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回溯偏差率的算术平均数小于等于-5%的,根据《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4号:保险风险最低资本(非寿险业务)》第十条至第二十条计量的保费风险最低资本总和按照95%计算,即特征系数为-0.05。

财产险公司最近一个季度末计算的上两个会计年度末所有非寿险业务再保后未决赔款准备金回溯偏差率的算术平均数小于等于-5%的,根据《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4号:保险风险最低资本(非寿险业务)》第二十三条至第三十一条计量的准备金风险最低资本总和按照95%计算,即特征系数为-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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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资产负债管理监管规则第5号:资产负债管理报告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保险公司资产负债管理报告的编制和报告,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所称保险公司,是指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批准,依法设立的人身保险公司(含健康保险公司和经营保险业务的养老保险公司)和财产保险公司。

第三条保险公司董事会和管理层对所报送的资产负债管理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合规性负责。

保险公司应当建立健全资产负债管理报告的编制、审批、报送等内控流程,确保及时、完整、准确报送。

第四条中国保监会依法对保险公司的资产负债管理报告编制和报送实施监督检查。

第二章资产负债管理报告第五条保险公司向中国保监会报送的资产负债管理报告包括资产负债管理季度报告(以下简称季度报告)、资产负债管理年度报告(以下简称年度报告)。

第六条保险公司季度报告应当包括量化评估表,资产负债匹配结果的变化情况和原因分析,存在的主要风险,以及防范化解风险的措施。

第七条年度报告应当包括以下部分:(一)公司信息;(二)董事会和管理层声明;(三)基本情况;(四)业务规划和资产配置;(五)资产负债管理与评估;(六)外部机构意见。

第一节公司信息第八条保险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的首页载明“保险公司资产负债管理报告”“×年度”的字样以及公司中文名称和英文名称。

第九条保险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的扉页载明公司中文名称、英文名称、法定代表人、注册地址、注册资本(营运资金)、保险机构法人许可证号(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开业时间、业务范围、经营区域。

第十条保险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的扉页载明资产负债管理报告联系人的姓名、办公室电话、移动电话、电子信箱。

第二节董事会和管理层声明第十一条保险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的显著位置声明“本报告已经通过公司董事会批准,公司董事会和管理层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合规,并对我们的保证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保险公司应当列报董事会对年度报告的审议情况,包括:(一)各位董事对年度报告的投票情况;(二)如果部分董事无法保证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合规性或对此存有异议的,应当单独陈述其意见和理由。

第十三条董事和有关高级管理人员委托代理人代为发表意见或者签字的,应当附书面委托书。

第三节基本情况第十四条保险公司应当列报以下信息:(一)资产负债管理的目标;(二)资产负债管理的组织架构图以及人员和职责安排;(三)资产负债管理的流程图。

第十五条保险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列报报告年度及本年度资产负债管理的目标及比较分析,包括期限结构目标、成本收益目标、流动性目标等。

资产负债管理目标应符合公司风险偏好及风险容忍度。

第十六条保险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列报资产负债管理的组织架构图、不同管理层级的相关负责人及职责安排。

第十七条保险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列报资产负债管理的流程图,包括业务规划、产品开发与定价、资产配置、资产负债风险管理、流动性管理等的流程图。

第四节业务规划和资产配置第十八条保险公司应当列报本年度经董事会审批的业务规划。

业务规划期限至少为三年,至少应包括各类产品业务未来三年的预期保费规模。

第十九条保险公司应当列报本年度经董事会审批的资产战略配置政策,包括资产战略配置规划摘要、年度资产配置计划摘要。

第二十条资产战略配置规划是指中长期资产配置的战略安排,期限至少为三年,每年至少滚动评估一次。

主要内容应当包括:(一)宏观经济趋势、保险业务和负债特征、各类资产风险收益特征、公司长期发展规划和整体风险承受能力等决策依据;(二)各普通账户的长期收益目标或长期业绩比较基准;(三)各普通账户的境内、境外大类资产配置比例;(四)各普通账户允许、限制及禁止配置资产的标准;(五)各普通账户的流动性要求、期限结构和再投资计划;(六)会计分类原则等。

第二十一条年度资产配置计划是指根据资产战略配置规划,结合保险市场和资本市场状况分析,制定的一年期资产配置策略。

主要内容应当包括:(一)年度经济形势分析、各市场分析、负债特征变化及各类资产风险收益预期等决策依据;(二)各普通账户的资产负债情况;(三)各普通账户的目标资产配置比例及浮动区间;(四)各普通账户的年度收益目标或业绩比较基准;(五)各普通账户的资产风险状况和压力测试结果分析。

第二十二条保险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列报资产负债管理回溯分析,回溯分析的内容应当包括:(一)分账户的预期保费收入与实际保费收入的偏差;(二)大类资产配置收益率假设与实际大类资产收益率的偏差,分账户的预期资产配置比例与实际资产配置比例的偏差,分账户的预期投资收益率与实际投资收益率的偏差。

第五节资产负债管理与评估第二十三条保险公司应当根据保险公司资产负债管理能力评估规则的要求,报告资产负债管理能力的自评估结果,并进行差距分析,提出下一步改进措施。

第二十四条保险公司应当根据保险公司资产负债管理量化评估规则的要求,报告经外部机构审核的量化评估表,并对期限结构匹配、成本收益匹配和现金流匹配的变化情况及原因进行分析,识别主要风险,提出防范化解风险的措施。

第二十五条保险公司应当列报报告期内对资产负债匹配状况造成重大影响的业务、投资、赔付、融资等方面的事项。

第六节外部机构意见第二十六条保险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列报资产负债管理年度审核意见,包括独立第三方审核机构的名称、审核意见的类型等。

独立第三方审核机构出具非标准无保留审核意见的,保险公司应当说明具体情况,与独立第三方审核机构的分歧,以及年度报告中独立第三方审核机构要求调整但未调整的内容、未调整的原因等。

第三章报送方式第二十七条季度报告应当由保险公司下列人员签字,并加盖公司印章:(一)董事长;(二)总经理或具有相同职权的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上述人员对季度报告负有共同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年度报告应当由保险公司下列人员签字,并加盖公司印章:(一)董事长;(二)总经理或具有相同职权的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三)财务负责人,是指首席财务官、分管财务的副总经理等行使相同职权的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四)精算负责人,是指保险公司的总精算师或行使相同职权的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五)投资负责人,是指保险公司的首席投资官、分管投资的副总经理等行使相同职权的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六)首席风险官,是指分管风险管理工作的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七)合规负责人,是指分管合规工作的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上述人员对年度报告负有共同和连带的法律责任,同时对各自职责范围内的报告事项负直接责任。

第二十九条保险公司应当于每年5月31日前报送年度报告。

保险公司应当于每季度结束后30日内报送季度报告。

第三十条资产负债管理报告应当通过专门的监管信息系统报送,中国保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三十一条中国保监会可以根据审慎监管需要,调整所有公司或者部分公司的资产负债管理报告的报送内容、报送频率和审核要求。

第三十二条中国保监会依法对保险公司报送的资产负债管理报告进行抽查审核。

编报内容不符合规定的,中国保监会依法责令改正,追究公司相关人员责任;情节严重的,按照《保险法》等有关法规进行处罚。

第三十三条独立第三方审核机构出具的审核报告存在问题的,中国保监会可以要求保险公司更换独立第三方审核机构,不再接受该独立第三方审核机构出具的审核报告。

第五章附则第三十四条本规则所称“报告年度”是指公司填报基本信息、期限结构匹配、成本收益匹配和现金流匹配测试结果所在的完整的会计年度。

第三十五条“本年度”是指报告年度后第一年度。

第三十六条本规则由中国保监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附件:资产负债管理量化评估表第三方独立审核要求附件:资产负债管理量化评估表第三方独立审核要求一、独立第三方审核机构对保险公司的资产负债管理量化评估表出具审核意见的独立第三方审核机构,是指符合独立性要求和具备资产负债管理量化评估表审核所必需的专业胜任能力的会计师事务所、精算咨询顾问公司等机构。

独立第三方审核机构的独立性应满足财政部关于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道德规范的有关要求,保持实质上和形式上的独立,不得因任何利害关系影响其客观、公正的立场。

二、审核原则独立第三方审核机构应当按照本规则的要求,从事资产负债管理量化评估表审核业务,本规则未明确规定的事项,适用《中国注册会计师其他鉴证业务准则第3101号——历史财务信息审计或审阅以外的鉴证业务》及《中国注册会计师其他业务鉴证准则第3111号——预测性财务信息的审核》。

除会计师事务所以外,精算咨询顾问公司等独立第三方审核机构从事资产负债管理量化评估表审核业务,应参照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的有关要求确定审核程序、编制和保存审核工作底稿、利用其他注册会计师的工作以及发表审核意见等。

独立第三方审核机构在资产负债管理量化评估表的审核中违反上述执业标准,由中国保监会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中国保监会不再接受其出具的审核报告。

三、审核范围独立第三方审核机构应当对保险公司资产负债管理量化评估表的下列事项进行审核:(一)编制资产负债管理量化评估表依赖的公司财务信息,包括[财产保险公司资产负债管理量化评估表中表1-1、表1-2-5和表1-3][人身保险公司资产负债管理量化评估表中表1-1、表1-2-5、表1-2-6和表1-3];(二)资产负债管理量化评估表中关于期限结构匹配、成本收益匹配及现金流匹配的预测方法和程序的合规性、合理性;(三)资产负债管理量化评估表涵盖业务的全面性及大类账户的全面性;(四)基本情景所采用的预测假设及相关事项(如业务规划、资产战略配置规划、年度资产配置计划、投资收益率、赔付率、退保率、费用率等),并与近期实际经验进行对比,进一步审核公司对预测假设与实际经验的显著差异所做解释的合理性。

在对基本情景的审核中,独立第三方审核机构应重点关注以下事项:1.业务规划是否真实反映了董事会或管理层的观点并得到批准,通过与市场发展规模进行横向比较,进一步审核业务规划的合理性;2.公司的资产战略配置规划及年度资产配置计划是否真实反映了董事会或管理层的观点,并进一步审核投资资产分配及投资收益率假设的合理性;3.公司总精算师或精算责任人对赔付率、退保率、费用、再保险等假设的意见,以及公司董事会和管理层对相关假设的意见;4.预测采用的费用支出是否与公司费用预算一致;5.人身保险公司在测试期间内分红保险保单红利水平、万能保险结算利率的合理性;(五)保险公司使用的压力情景是否与监管规定一致,压力情景下资产负债管理量化评估表编制的合理性和一致性;(六)抽样检测各大类账户主要业务的现金流和主要资产的投资收益等,通过检查数据计算的准确性和内在一致性,确定测试模型中所使用的假设、方法与报告中所阐述的假设、方法是否一致;(七)检测资产负债管理量化评估表关于期限结构匹配、成本收益匹配及现金流匹配的评估指标方法的合规性,计算结果的完整性、准确性和一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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