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1998年第三季度期初存货已征税款抵扣比例的通知
财税[2008]17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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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发文日期:2008-12-19 发文字号:财税[2008]17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推进增值税制度完善,促进国民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国务院决定,自2009年1月1日起,在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
为保证改革实施到位,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自2009年1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购进(包括接受捐赠、实物投资,下同)或者自制(包括改扩建、安装,下同)固定资产发生的进项税额(以下简称固定资产进项税额),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38号,以下简称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以下简称细则)的有关规定,凭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以下简称增值税扣税凭证)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其进项税额应当记入“应交税金一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
二、纳税人允许抵扣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2009年1月1日以后(含1月1日,下同)实际发生,并取得2009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上注明的或者依据增值税扣税凭证计算的增值税税额。
三、东北老工业基地、中部六省老工业基地城市、内蒙古自治区东部地区已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2009年1月1日以后发生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不再采取退税方式,其2008年12月31日以前(含12月31日,下同)发生的待抵扣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期末余额,应于2009年1月份一次性转入“应交税金一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
四、自2009年1月1日起,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以下简称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区分不同情形征收增值税:(一)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二)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三)2008年12月31日以前已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税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就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公告如下:一、关于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确定问题根据《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准予税前扣除。
鉴于目前我国对金融企业利率要求的具体情况,企业在按照合同要求首次支付利息并进行税前扣除时,应提供“金融企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说明”,以证明其利息支出的合理性。
“金融企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说明”中,应包括在签订该借款合同当时,本省任何一家金融企业提供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
该金融企业应为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成立的可以从事贷款业务的企业,包括银行、财务公司、信托公司等金融机构。
“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是指在贷款期限、贷款金额、贷款担保以及企业信誉等条件基本相同下,市场营销策略分析(最新精编)(24个ppt27个doc)金融企业提供贷款的利率。
既可以是金融企业公布的同期同类平均利率,也可以是金融企业对某些企业提供的实际贷款利率。
二、关于企业员工服饰费用支出扣除问题企业根据其工作性质和特点,由企业统一制作并要求员工工作时统一着装所发生的工作服饰费用,根据《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可以作为企业合理的支出给予税前扣除。
三、关于航空企业空勤训练费扣除问题航空企业实际发生的飞行员养成费、飞行训练费、乘务训练费、空中保卫员训练费等空勤训练费用,根据《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可以作为航空企业运输成本在税前扣除。
四、关于房屋、建筑物固定资产改扩建的税务处理问题企业对房屋、建筑物固定资产在未足额提取折旧前进行改扩建的,如属于推倒重置的,该资产原值减除提取折旧后的净值,应并进重置后的固定资产计税成本,并在该固定资产投进使用后的次月起,按照税法规定的折旧年限,一并颊贯折旧;精品资料如属于提升功能、增加面积的,该固定资产的改扩建支出,并进该固定资产计税基础,并从改扩建完工投进使用后的次月起,重新按税法规定的该固定资产折旧年限颊贯折旧,如该改扩建后的固定资产尚可使用的年限低于税法规定的最低年限的,可以按尚可使用的年限颊贯折旧。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06.03.20•【文号】财税[2006]33号•【施行日期】2006.04.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部分失效•【主题分类】消费税正文*注:本篇法规中的第一条第二款的第1项成品油新增子目的适用税率(单位税额)和附件的第六条已被《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成品油消费税税率后相关成品油消费税政策的通知》(发布日期:2008年12月19日实施日期:2009年1月1日)废止*注:本篇法规中的第四条第一款第1项,第十条第一款“石脑油、溶剂油、润滑油、燃料油暂按应纳税额的30%征收消费税”的规定已被《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消费税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2月25日实施日期:2009年2月25日)宣布失效或废止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3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适应社会经济形势的客观发展需要,进一步完善消费税制,经国务院批准,对消费税税目、税率及相关政策进行调整。
现将有关内容通知如下:一、关于新增税目(一)新增高尔夫球及球具、高档手表、游艇、木制一次性筷子、实木地板税目。
适用税率分别为:1.高尔夫球及球具税率为10%;2.高档手表税率为20%;3.游艇税率为10%;4.木制一次性筷子税率为5%;5.实木地板税率为5%。
(二)取消汽油、柴油税目,增列成品油税目。
汽油、柴油改为成品油税目下的子目(税率不变)。
另外新增石脑油、溶剂油、润滑油、燃料油、航空煤油五个子目。
1.上述新增子目的适用税率(单位税额)分别为:(1)石脑油,单位税额为0.2元/升;(2)溶剂油,单位税额为0.2元/升;(3)润滑油,单位税额为0.2元/升;(4)燃料油,单位税额为0.1元/升;(5)航空煤油,单位税额为0.1元/升。
国税发[1998]6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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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偷税行为如何确定偷税数额和补税罚款的通知
1998年5月12日国税发[1998]6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目前,各地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偷税行为,如何计算确定其增值税偷税额以
及如何补税、罚款的认识和做法不一,现统一明确如下:
一、关于偷税数额的确定
(一)由于现行增值税制采取购进扣税法计税,一般纳税人有偷税行为,其不报、
少报的销项税额或者多报的进项税额,即是其不缴或少缴的应纳增值税额。因此,偷
税数额应当按销项税额的不报、少报部分或者进项税额的多报部分确定。如果销项、
进项均查有偷税问题,其偷税数额应当为两项偷税数额之和。
(二)纳税人的偷税手段如属帐外经营,即购销活动均不入帐,其不缴或少缴的应
纳增值税额即偷税额为帐外经营部分的销项税额抵扣帐外经营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分中已销货物进项税
额后的余额。已销货物的进项税额按下列公式计算:
已销货物进项税额=帐外经营部分购货的进项税额-帐外经营部分存货的进项税额
(三)如帐外经营部分的销项税额或已销货物进项税额难以核实,应当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第(三)项规定,按照组成计税价格公式
额,若应纳税额为正数,应当作补税处理,若应纳税额为负数,应当核减期末留抵税
额(企业帐务调整的具体方法)见《增值税日常稽查办法》)。
三、关于罚款
对一般纳税人偷税行为的罚款,应当按照本通知第一条的规定计算确定偷税数
额,以偷税数额为依据处理。
核定销售额,再行确定偷税数额。凡销项税额难以核实的,以帐外经营部分已销货物
的成本为基础核定销售额;已销货物进项税额难以核实的,以帐外经营部分的购货成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全文有效成文日期:2011-06-09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就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公告如下:一、关于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确定问题根据《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准予税前扣除。
鉴于目前我国对金融企业利率要求的具体情况,企业在按照合同要求首次支付利息并进行税前扣除时,应提供“金融企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说明”,以证明其利息支出的合理性。
“金融企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说明”中,应包括在签订该借款合同当时,本省任何一家金融企业提供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
该金融企业应为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成立的可以从事贷款业务的企业,包括银行、财务公司、信托公司等金融机构。
“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是指在贷款期限、贷款金额、贷款担保以及企业信誉等条件基本相同下,金融企业提供贷款的利率。
既可以是金融企业公布的同期同类平均利率,也可以是金融企业对某些企业提供的实际贷款利率。
二、关于企业员工服饰费用支出扣除问题企业根据其工作性质和特点,由企业统一制作并要求员工工作时统一着装所发生的工作服饰费用,根据《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可以作为企业合理的支出给予税前扣除。
三、关于航空企业空勤训练费扣除问题航空企业实际发生的飞行员养成费、飞行训练费、乘务训练费、空中保卫员训练费等空勤训练费用,根据《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可以作为航空企业运输成本在税前扣除。
四、关于房屋、建筑物固定资产改扩建的税务处理问题企业对房屋、建筑物固定资产在未足额提取折旧前进行改扩建的,如属于推倒重置的,该资产原值减除提取折旧后的净值,应并入重置后的固定资产计税成本,并在该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的次月起,按照税法规定的折旧年限,一并计提折旧;如属于提升功能、增加面积的,该固定资产的改扩建支出,并入该固定资产计税基础,并从改扩建完工投入使用后的次月起,重新按税法规定的该固定资产折旧年限计提折旧,如该改扩建后的固定资产尚可使用的年限低于税法规定的最低年限的,可以按尚可使用的年限计提折旧。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属机构间移送货物征收增值税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1998]7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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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属机构间移送货物征收增值税问题的补充通知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属机构间移送货物征收增值税问题的补充通知(1998年12月3日国税函〔1998〕71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属机构间移送货物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37号)下发后,各地要求明确该通知执行时间,并提出应采取措施以利于查处与此项移送货物行为有关的偷税问题。
经研究,现通知如下:一、国税发〔1998〕137号通知是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第(三)款的解释,本应从该细则实施之日起执行。
但由于国税发〔1998〕137号通知下发前,该细则上述条款所称“销售”概念未予明确,致使各地税务机关和纳税人理解上有分歧,执行上也不尽一致。
鉴于这一实际情况,为了避免给企业生产经营和财务核算造成较大影响,国家税务总局决定,以1998年9月1日为界限,此前企业所属机构发生国税发〔1998〕137号通知所称销售行为的,如果应纳增值税已由企业统一向企业主管税务机关缴纳,企业所属机构主管税务机关不得再征收此项应纳增值税。
如果此项应纳增值税未由企业统一缴纳,企业所属机构也未缴纳,则应由企业所属机构主管税务机关负责征收;属于偷税行为的,应由企业所属机构主管税务机关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1998年9月1日以后,企业所属机构发生销售行为,其应纳增值税则一律由企业所属机构主管税务机关征收。
二、为了有助于各地税务机关执行这一决定,并有利于查处纳税人是否有瞒报应税销售额行为,企业及其所属机构应分别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已纳税销售额等有关资料,由其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审核确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属机构间移送货物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3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属机构间移送货物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37号](https://img.taocdn.com/s3/m/85b75d926429647d27284b73f242336c1eb93084.png)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属机构间移送货物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正文: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属机构间移
送货物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1998年8月26日国税发[1998]13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目前,对实行统一核算的企业所属机构间移送货物,接受移送货物机构(以下简称受货机构)的经营活动是否属于销售应在当地纳税,各地执行不一。
经研究,现明确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视同销售货物行为的第(三)项所称的用于销售,是指受货机构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经营行为:
一、向购货方开具发票
;
二、向购货方收取货款。
受货机构的货物移送行为有上述两项情形之一的,应当向所在地税务机关缴纳增值税;未发生上述两项情形的,则应由总机构统一缴纳增值税。
如果受货机构只就部分货物向购买方开具发票或收取货款,则应当区别不同情况计算并分别向总机构所在地或分支机构所在地缴纳税款。
——结束——。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实行“抵、免、退”税办法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京国税进[1998]454号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实行“抵、免、退”税办法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京国税进[1998]454号](https://img.taocdn.com/s3/m/28679510773231126edb6f1aff00bed5b9f37390.png)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实行“抵、免、退”税办法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正文:----------------------------------------------------------------------------------------------------------------------------------------------------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实行“抵、免、退”税办法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京国税进[1998]454号)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实行“抵、免、退”税办法有关预算管理的通知》(财预字[1998]242号)精神,结合我市情况,我局与北京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北京市分行联合下发了京财预[1998]900号和我局的京国税[1998]167号文件,现就有关具体操作手续,做如下补充,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市局根据区县局上报的《生产企业自营(委托)出口免抵退税情况季度审批表》和《生产企业自营(委托)出口免抵退税情况审核明细表》及《冲减免抵退税情况表》(附件四)进行审核,批准后以《出口货物免抵税批复单》(以下简称批复单,附件一)批复,下发区县局。
二、区县国税局出口退税管理部门根据市局的《批复单》填开《出口货物免抵税调库通知单》(以下简称通知单,附件二)一式三份,经局签章后,一份留存,其余两份送同级计会部门并同时附送一份《年季调库明细表》(附件三)。
三、从1998年三季度起,免抵税的报送、审批以及调库手续应在季度终了一个月内办理完毕。
四、对生产企业已暂予免抵税并已办理了调库手续的出口业务,由于在规定的期限内不能补齐出口单证或发现有其他偷骗税行为,除应按规定追缴这部分免抵退税款外,还应对已办调库的情况进行确认或调整,填报《年季度冲减免抵退税情况表》(附件四),随下季度的《审批表》和《明细表》一同上报市局审批。
国税函[1998]289号
![国税函[1998]289号](https://img.taocdn.com/s3/m/10cd5dd588eb172ded630b1c59eef8c75fbf95ab.png)
国税函[1998]28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原城市信⽤社在转制为城市合作银⾏过程中个⼈股增值所得应纳个⼈所得税的批复
国税函[1998]289号 1998-05-15
重庆市地⽅税务局:
你局《重庆市地⽅税务局关于重庆市信⽤社在转制为重庆城市合作银⾏过程中个⼈股增值所得应纳个⼈所得税问题的请⽰》(渝地税发[1998]88号)收悉。
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在城市信时社改制为城市合作银⾏过程中,个⼈以现⾦或股份及其他形式取得的资产评估增值数额,应当按“利⼀、在城市信时社改制为城市合作银⾏过程中,个⼈以现⾦或股份及其他形式取得的资产评估增值数额,应当按
息、股息、红利所得”项⽬计征个⼈所得税,税款由城市合作银⾏负责代扣代缴。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7]198号)中所表述的“资本公积⾦”是指股份制企业股票溢价发⾏收⼊所形成的资本公积⾦。
将此转增股本由个⼈取得的数额,不作为应税所得征收个⼈所得税。
⽽与此不相符合的其他资本公积⾦分配个⼈所得部分,应当依法征收个⼈所得税。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逻辑关系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逻辑关系《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其三个附表的填表说明一、《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与三个附表之间的逻辑关系。
1.《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中“本期销项税额”的合计数等于《增值税(专用/普通)发票使用明细表中专用发票销项税额合计数、普通发票销项税额合计数、不开发票销售的货物或应税务劳的税额三者之和。
2.《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中“本期进销项税额”的合计数等于(专用发票/收购凭证/运输发票)抵扣明细表》中专用发票进项税额合计数、收购凭证进项税额合计数、运输发票进项税额合计数三者之和。
3.《发票领用月报表》中“本期开具”项目“销售额”栏、“税额”栏专用发票小计数应分别等于《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明细表》中“销售额”栏、“税额”栏的合计数。
《发票领用存月报表》中“本期开具”项目“销售额”栏普通发票小计数应等于《增值税普通发票使用明细表》中“销售额”栏与“税额”栏的合计数之和,同时《发票领用存月报表》中“本期开具”项目“税额”栏普通发票小计数应等于《增值税普通发票使用明细表》中“税额”栏的合计数。
填报对象二、1.本申报表适用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填报。
增值税A类企业使用线绿色申报表,B类企业使用米黄色申报表。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按简易办法依照6%征收率缴纳增值税的货物,也使用本表。
2.本表“经济类型”栏,按制造业、采掘业、电力、煤气、供水及商业分别填写。
3.本表“本期销项税额”中的有关栏次,接下列要求填写:(1)特区内工业企业如有“一般销售”、“地产地销”、“免税销售”情况的应分别填列,除特区内工业企业以外的其它企业,不得填报“地产地销”栏,所有企业如有“出口货物”情况的都须申报。
烟、酒、矿物油地产地销减半征收的,将销售额一半记入“一般销售”、一半记入“地产地销”,分别按其适用税率计算销售税额。
(2)“货物或应税劳务名称”,按国家税务总局计会统计报表的分类口径及不同的适用税率分别填列。
对一些生产、经营品种较多的企业,如果一张申报表货物名称填写不下的,可以按不同的税率汇总名称填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对汇总填报申报表的,必须附有销货方填开的按国家税务总局计会统计报表的分类口径及不同的税率分别填列“货物”清单。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破产、倒闭、解散、停业后增值税留抵税额处理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8]42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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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破产、倒闭、解散、停业后增值税留抵税额处理问
题的批复
正文: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破产、倒闭、解散、
停业后增值税留抵税额处理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1998〕429号)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增值税留抵税款处理问题的请示》(京国税-〔1998〕298号)收悉,现批复如下:对因破产、倒闭、解散、停业而注销税务登记的企业,其原有的留抵税额的处理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288号)已明确规定:纳税人破产、倒闭、解散、停业后,其期初存货中尚未抵扣的已征税款,以及征税后出现的进项税额大于销项税额后不足抵扣部分(即留抵税额),税务机关不再退税。
1998年7月16日
——结束——。
什么是税额抵扣,税额抵扣的概念

什么是税额抵扣,税额抵扣的概念税额抵扣的概念税额抵扣(tax deductable)又称“税额扣除”、“扣除税额”,是指纳税人按照税法规定,在计算缴纳税款时对于以前环节缴纳的税款准予扣除的一种税收优惠。
由于税额抵扣是对已缴纳税款的全部或部分抵扣,是一种特殊的免税、减税,因而又称之为税额减免。
税额扣除与税项扣除不同,前者从应纳税款中扣除一定数额的税款,后者是从应纳税收入中扣除一定金额。
因此,在数额相同的情况下,税额抵扣要比税项扣除少缴纳一定数额的税款。
税额抵扣的应用税额抵扣广泛应用于各个税种。
通过税额抵扣的规定,避免重复征税,鼓励专业化生产已成为世界各国的普遍做法。
由于增值税只对增值额征税这一基本原理,决定了税额抵扣在增值税中的经常、普遍的采用,构成了增值税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例如:中国增值税条例第8条规定,纳税人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和从海关取得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税款,其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中国增值税还对一些特殊货物和产品采取了鼓励和照顾的税额扣除规定。
例如:按照财税字[1998]114号文件规定,对一般纳税人外购货物和销售货物所支付的运输费用,可按运费金额7%的扣除率计算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等等。
除此之外,世界各国还普遍对流转税、所得税、财产税等税种采用税额扣除的办法。
例如:美国联邦遗产税规定,纳税人在缴纳联邦遗产税前,准予扣除向州政府缴纳的一定限额的死亡税款和由别的死亡之人转移过来的某些资产已缴纳的联邦遗产税税款。
中国现行税制对消费税、资源税、农业特产税、所得税等税种也采用了税额扣除的规定。
例如:按照国税发[1995]94号文件规定,以委托加工收回已税汽车轮胎、已税摩托车连续生产的汽车轮胎和摩托车,准予从应纳税额中扣除原料已纳消费税税款。
按照国税发[1994]15号文件规定,纳税人以外购的液体盐加工固体盐,其加工固体盐所耗用的液体盐的已纳税款准予从应纳资源税税额中扣除。
税务稽查案例

税务稽查案例二00八年六月前言为贯彻落实2007年7月召开的全国税务系统教育培训工作会议和2008年1月召开的全国税务稽查工作会议精神,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决定在全国国税、地税机关征集税务稽查案例,并组织人员进行编写,形成税务稽查系列培训教材,主要适用于税务稽查人员培训使用。
本书以行业为主线分十一章,共收集稽查案例61个,案例主要选自全国各地税务稽查机关2005年以来实际办理的兼具典型性和普遍性,并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的稽查实例。
希望通过学习案例,给税务检查人员的稽查实践带来一定裨益。
作为培训教材,本书首先满足于操作的实用性,其次总结各地积累的办案经验,作为个案突破,有指导的针对性,同时作为三本系列教材的一部分又与其他两本书的构成有机联系。
《税务稽查案例》是对《税务稽查管理》税务稽查规范的具体体现,是对《税务稽查方法》税务稽查基本方法、取证方法、行业方法的具体实践。
例如本书分章以行业归类编写有一定的特色,这与方法篇的行业检查构成一定关联,又如:在稽查执法权限、法律适用等方面又与管理篇相关联,在案例分析部分反映出“以查促查”、“以查促管”的重点、焦点问题,这与管理篇的稽查成果运用相呼应。
为更好地为一线检查人员服务,本书编写选用及编写案例侧重介绍案件查处过程和方法,同时兼顾税收法律法规适用问题。
案例的基本体例分为四个部分,同时对特殊案例,比如涉及复议、诉讼等法律适用方面案例在体例方面作出必要的特殊调整。
案例的基本体例为:案件背景情况、检查过程与检查方法、违法事实及定性处理、案件分析四个部分,此外又附加三部分内容:本案特点、思考题、考试练习题。
―“本案特点”主要是编者对办案机关查办案件的可取之处的理解把握。
―“案件背景情况”主要介绍与查办案件相关的案件来源和纳税人基本情况。
―“检查过程与检查方法”主要分为检查预案、检查具体方法和检查中遇到的困难阻力及相关证据的认定三部分。
―“违法事实及处理”主要反映被检查单位存在的违法事实和作案手段,以及税务机关对此的处理结果。
(1998)(京政函76号)关于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的有关规定的批复

关于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的有关规定的批复京政函[1998]76号市房地局:你局《关于报送<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的有关规定>的请示》(京房地拆字[1998]第919号)收悉。
根据《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经研究,现批复如下:一、原则同意《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的有关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请认真组织实施、并在执行过程中进一步完善。
二、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严格执行《规定》,确保《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顺利贯彻落实。
附件: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的有关规定。
1998年11月5日附件: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的有关规定根据《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本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的有关内容规定如下:一、根据《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拆迁人对被拆除住宅房屋的所有人的补偿款计算公式为:补偿款=重置价格×成新率×原建筑面积二、根据《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拆除非成套住宅房屋,被拆除房屋原建筑面积与成套住宅房屋建筑面积的换算办法为:原建筑面积增加25平方米附属面积;拆迁人对被拆除非成套住宅房屋的使用人的补偿款计算公式为:补偿款=拆迁补偿价格×(原建筑面积+25平方米)三、根据《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拆除成套住宅房屋,拆迁人对被拆除房屋的使用人的补偿款计算公式为:补偿款=被拆除房屋所在地届时普通住宅商品房价格×原建筑面积-重置价格×成新率×原建筑面积;四、《办法》和本规定所称成套住宅房屋是指有卧室、起居室、厨房、卫生间等的单元住宅房屋;非成套住宅房屋是指除成套住宅房屋以外的住宅房屋,一般指平房和简易楼房(含筒子楼);五、根据《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拆除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引起经济损失的,拆迁人可以根据被拆除房屋的区位和使用性质,按照被拆除房屋原建筑面积每平方米500元至15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停产停业综合补助费。
871参数设置标准手册

870参数设置标准手册前言此手册重点说明U8-V860财务和供应链各产品的参数或选项的使用方案,主要按参数或选项的应用背景、修改规则、使用方法、应用方案等以下七个方面展开说明,力求帮助一线人员在产品实施过程中更好地将U8产品与用户的应用相结合,实现产品真正的价值:应用背景:重点说明在系统中增加每一选项的初衷或要体现的应用价值选项说明:重点说明每一选项不同取值的含义及应用修改规则:重点说明每一选项修改的控制约束相关影响:当前选项对其他选项或功能的影响和约束使用方法:重点说明如何使用选项,例如选项某一选项后,在哪些功能或操作上可以体现出来效果,完整的操作流程其他说明:其他需要补充说明的内容应用方案:此选项的应用方案注意事项1、请结合系统选项的应用背景和用户的实际业务要求选择合适的选项;2、请按系统的要求修改选项,不要直接从数据库中修改。
目录一、财务管理 (7)1.1总账 (7)1.1.1 凭证页签 (7)1.1.2 账簿页签 (10)1.1.3 凭证打印 (12)1.1.4 预算控制 (14)1.1.5 权限控制 (15)1.1.6 会计日历 (19)1.1.7 其他参数设置 (20)1.1.8 自定义项核算 (22)1.2应收管理 (22)1.2.1 常规参数 (22)1.2.2 凭证参数 (28)1.2.3 权限与预警参数 (34)1.2.4 核销设置 (36)1.3应付管理 (38)1.3.1 常规参数 (38)1.3.2 凭证参数 (43)1.3.3 权限与预警参数 (49)1.3.4 核销设置 (51)1.4固定资产 (53)1.3.1 基本信息 (53)1.3.2 折旧信息 (53)1.3.3 与财务系统接口 (56)1.3.4 编码方式 (60)1.3.5 其它 (61)1.5成本管理 (64)1.5.1 成本核算方法定义 (65)1.5.2 存货数据来源 (71)1.5.3 人工费用来源 (73)1.5.4 制造费用来源 (74)1.5.5 产品完全报废时是否按制造费用摊销 (75)1.5.6 折旧费用来源 (75)1.5.7 其他费用来源 (76)1.5.8 其他选项-汇总表使用新报表 (76)1.5.9 其他选项-启用降级品处理 (77)1.6项目管理 (77)1.6.1 项目管理 (78)1.6.2 会计日历 (81)1.6.3 计算周期 (81)1.6.4 版本选择 (81)1.7资金管理 (83)1.7.1 预(报)警 (83)1.7.2 期初余额 (83)1.7.3 内部存款 (84)1.7.4 内部借款 (84)1.7.5 单据审核 (84)1.7.6 缺省部门 (85)1.8网上报销 (85)1.8.1 借款是否进行预算控制 (85)1.8.2 借款到期天数 (85)1.8.3 借款预警天数 (86)1.8.4 保存时是否自动提交审批 (86)1.8.5 收支项目编码级次 (87)1.8.6 出差地区编码级次 (87)1.8.7 报销时是否允许修改报销标准 (88)1.8.8 默认的辅助核算是否可以修改 (88)1.8.9 预算项目是否必须输入 (89)1.8.10 按预算口径权限选择预算项目 (89)1.8.11 信用设置优先级 (90)1.9网上银行 (91)1.9.1 审核流程 (91)1.9.2 制单控制 (91)1.9.3 余额明细查询 (92)1.9.4 余额查询 (92)1.9.5 明细查询 (92)1.9.6 招行支付 (93)1.9.7 建行版本 (93)1.9.8 工行版本 (94)1.9.9 默认银行 (94)1.10预算管理 (94)1.10.1 系统选项 (94)1.10.2 控制选项 (96)二、供应链管理 (97)2.1合同管理 (97)2.1.1 常规设置 (97)2.1.2 生效与结案 (99)2.1.3 报警 (103)2.1.4 数据精度 (108)2.1.5 业务设置 (108)2.2采购管理 (110)2.2.1 普通业务必有订单 (110)2.2.2 直运业务必有订单 (110)2.2.3 启用受托代销 (111)2.2.4 受托代销业务必有订单 (112)2.2.5 启用代管业务 (112)2.2.6 退货必有订单 (113)2.2.7 允许超订单到货及入库 (113)2.2.8 允许超计划订货 (114)2.2.9 允许超请购订货 (115)2.2.10 订单变更 (115)2.2.11 供应商供货控制 (115)2.2.12 入库单是否自动带入单价:手工录入/参考成本/最新成本 (116)2.2.13 订单/到货单/发票单价录入方式 (116)2.2.14 历史交易价参照设置 (117)2.2.15 数据权限控制选项 (118)2.2.16 最高进价控制口令 (119)2.2.17 修改税额时是否改变税率/单行容差、合计容差 (120)2.2.18 结算选项 (121)2.2.19 远程选项 (121)2.2.20 单据默认税率 (122)2.2.21 浮动换算率计算规则:件数为准/数量为准 (122)2.2.23 单据进入方式 (123)2.2.24 采购预警和报警选项 (123)2.3委外管理 (123)2.3.1 建立账套 (123)2.3.2 系统启用 (124)2.3.3 业务控制选项 (124)2.3.4 数据权限控制选项 (127)2.3.5 价格相关选项 (128)2.3.6 其他选项 (129)2.4销售管理 (131)2.4.1 业务控制选项 (131)2.4.2 数据权限控制选项 (139)2.4.3 价格管理应用 (140)2.4.4 信用管理 (156)2.4.5 可用量管理 (163)2.4.6 其它控制 (167)2.5库存管理 (172)2.5.1 通用设置 (172)2.5.2 专用设置 (188)2.5.3 可用量控制 (195)2.5.4 可用量检查 (195)2.5.5 相关专题 (196)2.6存货核算 (219)2.6.1 核算选项 (219)2.6.2 控制选项 (228)2.6.3 凭证选项 (244)2.7质量管理 (253)2.7.1 报检单自动审核 (253)2.7.2 数据权限 (253)2.7.3 不良品处理单单价默认取值 (254)2.7.4 浮动换算率计算规则 (254)2.7.5 检查存货与质量检验方案的对应关系 (255)2.7.6 样本不合格数处理方式 (256)2.7.7 指标检验结果对整体检验结果的判定 (256)2.7.8 样本合格破坏数处理方式 (257)2.7.9 检验单默认检验结果为接收 (258)2.7.10 修改指标档案时同步更新质量检验方案中的对应指标 (258)2.7.11 单据进入方式 (259)2.8GSP质量管理 (259)2.8.1 建立账套 (259)2.8.2 系统启用 (260)2.8.3 权限管理 (261)2.8.4 选项设置 (263)2.9进口管理 (266)2.9.1 单据单价录入方式 (266)2.9.2 浮动换算率的计算规则 (266)2.9.3 权限控制 (267)2.9.4 单据进入方式 (268)2.10出口管理 (268)2.10.1 业务控制 (268)2.10.2 价格管理 (271)2.10.3 可用量控制 (272)2.10.4 其他控制 (273)2.10.5 信用控制 (275)三、生产制造 (276)3.1.生产制造参数设定 (276)3.1.1 状态设置 (277)3.1.2 业务设置 (281)3.1.3 生产订单预警 (283)3.1.4 权限及参数控制 (285)3.2MPS计划参数维护 (286)3.3MRP计划参数维护 (287)3.4产能管理参数设定 (289)3.5工序委外 (290)3.5.1 根据加工单发料 (290)3.5.2 修改税额时是否改变税率/单行容差、合计容差 (291)3.5.3 检查存货、供应商、部门、业务员、操作员权限 (291)3.6设备管理 (292)3.6.1 编码方式 (292)3.6.3 预警设置 (293)3.6.4 其他 (294)四、人力资源 (296)4.1薪资管理 (296)4.1.1 扣零设置 (296)4.1.2 扣税设置 (297)4.1.3 参数设置 (299)4.1.4 调整汇率 (300)4.2保险福利 (301)4.2.1 参数设置 (301)一、财务管理1.1 总账1.1.1 凭证页签1.1.1.1 制单控制1.1.1.1.1 制单序时控制应用背景:控制会计业务,避免发生登错凭证日期和编号,严格会计制度。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北京松下彩色显像管有限公司支付技术提成费征免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北京松下彩色显像管有限公司支付技术提成费征免进口环节增值税问题的函
【法规类别】增值税税收优惠
【发文字号】国税函[1998]320号
【发布部门】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日期】1998.05.27
【实施日期】1998.05.2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北京松下彩色显像管有限公司
支付技术提成费征免进口环节增值税问题的函
(国税函[1998]320号1998年5月27日)
海关总署:
近接北京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北京海关对北京松下彩色显像管有限公司技术提成费征收进口环节关税、增值税有关问题的报告》(京经贸资字[1997]959号),反映北京松下彩色显像管有限公司进口环节的有关税收问题。
经研究,我局意见如下:
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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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期初存货已征税款抵扣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期初存货已征税款抵扣问题的通
知
【法规类别】税收征收管理
【发文字号】财税字[1995]42号
【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九批)的决定》(发布日期:2006年3月30日实施日期:2006年3月30日)宣布失效
【发布部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日期】1995.04.27
【实施日期】1995.04.27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期初存货已征税款抵扣问题的通知
(1995年4月27日财税字[1995]4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根据国务院关于从1995年起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期初存货已征税款在5年内分期抵扣的决定,现将期初存货已征税款的抵扣办法通知如下: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期初存货已征税款,从1995年起5年内实行按比例分期抵扣的办法,每年的抵扣比例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1995年年初期存货已征税款余额的2
0%。
县(市)国家税务机关根据当年增值税收入的完成情况,报经省级国家税务局批准后,对抵扣比例每年可在1995年年初期初存货已征税款余额的5%幅度内上下浮动。
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期初存货已征税款,实行按月抵扣与按季或年度调整抵扣相结合的办法,每月抵扣的期初存货已征税款额,不得少于1995年年初期初存货已征税款余额的1.25%(15%÷12个月),当年应抵扣其余部分可采取按季度或年度调整抵扣的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盈余公积金转增注册资本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8]33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盈余公积金转增注册资本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8]333号](https://img.taocdn.com/s3/m/e2fc17c848649b6648d7c1c708a1284ac85005c0.png)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盈余公积金转增注册资本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正文:
----------------------------------------------------------------------------------------------------------------------------------------------------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盈余公积金转增注册资本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1998年6月4日国税函〔1998〕333号)
《关于青岛路邦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公积金转增资本缴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请示》(青地税四字〔1998〕12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青岛路邦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将从税后利润中提取的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转增注册资本,实际上是该公司将盈余公积金向股东分配了股息、红利,股东再以分得的股息、红利增加注册资本。
因此,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7〕198年)精神,对属于个人股东分得并再投入公司(转增注册资本)的部分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税款由股份有限公司在有关部门批准增资、公司股东会议通过后代扣代缴。
——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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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1998年第三季度期初存货已征税款抵
扣比例的通知
【标 签】期初存货,已征税款抵扣比例
【颁布单位】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文 号】京国税﹝1998﹞127号
【发文日期】1998-07-06
【实施时间】1998-07-06
【 有效性 】全文失效
【税 种】发票管理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有关指示精神,以及目前正在开展对小规模商业纳税人增值税政策调整和对增值税进行专项检查整顿,经市局研究决定,对本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1998年第三季度起,对期初进项税额的抵扣比例由5%调减为3.5%。
何时恢复原抵扣比例另行通知。
废止内容和依据:
根据《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京国税
发[2007]212号)的规定,本文全文自2007年8月6日起废止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