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街道社区综合服务中心相关参照标准(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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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社区居民委员会改革试点方案(送审稿修改1)

广州市社区居民委员会改革试点方案(送审稿修改1)

广州市社区居民委员会改革试点方案(送审稿修改1)广州市社区居民委员会改革试点方案(送审稿修改1)广州市社区居民委员会改革试点的意见(送审稿)广州市民政局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处二九年二月四日为贯彻落实《中共广州市委、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推动广州科学发展、建设全省“首善之区”的决定》和《中共广州市委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学习借鉴香港先进经验,推进社会管理改革创新先行先试的实施意见》以及《广州市整合街道聘用人员实施方案》的精神,提出广州市社区居民委员会改革试点的意见。

一、指导思想广州市社区居民委员会改革要以党的十七大提出的“扩大人民民主,保证人民当家作主”精神,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学习借鉴香港社会管理的先进做法和经验,紧密结合我市街道社区管理和社区服务改革要求,通过街道和社区居民委员会的改革,扩大基层民主自治,建立新型社区管理服务体制,全面提升城市社会管理和社会服务的整体水平,努力推进我市“首善之区”建设。

二、总体目标与基本原则通过社区居民委员会的改革,建立起新型社区管理服务体制,不断完善我市“两级政府、三级管理、四级网络”的城市管理体制,实现政府行政管理与社区居民自治有效衔接和良性互动,把社区建设成为管理有序、服务完善、文明祥和的社会生活共同体。

在改革中要坚持以下四个原则:(一)坚持居民自治的原则。

社区居民委员会是社区居民群众的自治组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逐步实现社区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监督。

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对社区居民委员会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但不得干预属于居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

居民委员会要依法协助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开展工作。

(二)坚持党的领导的原则。

社区居民委员会的改革,要坚持社区党组织为领导,建立和完善社区居民会议、居民代表会议或社区议事协商委员会为议事决策、社区居委会为组织执行、社区成员单位和社区居民广泛参与的社区服务管理体制和机制,依法开展居民自治工作,不断完善基层党组织领导的充满活力的基层群众自治机制。

中共广州市委、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街道、社区服务管理改

中共广州市委、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街道、社区服务管理改

中共广州市委、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街道、社区服务管理改革创新的意见【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穗字[2011]14号【发布部门】广州市政府【发布日期】2011.07.23【实施日期】2011.07.23【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中共广州市委、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街道、社区服务管理改革创新的意见(穗字〔2011〕14号2011年7月23日)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十七届五中全会以及省委十届九次全会精神,全面推进街道、社区服务管理改革创新,构建新型街道、社区服务管理体系,提高社会建设管理科学化水平,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深刻认识新形势下推进街道、社区服务管理改革创新的重大意义1.推进街道、社区服务管理改革创新,是全面提高社会建设管理科学化水平的重要抓手。

当前,广州正处于转型升级、科学发展的关键时期,又处于社会矛盾、社会问题凸显期,发展中不平衡、不协调、不可持续的问题比较突出。

特别是随着城市社会转型和基层社会结构变化,越来越多的“单位人”变成了“社会人”,对社会服务管理的需求日益增长。

社区是社会的基本单元,是服务管理“社会人”的基层平台。

加强和创新街道、社区服务管理,充分发挥社区服务管理“社会人”的基础作用,使“社会人”成为“社区人”,社会就会更加和谐有序、充满活力。

2.推进街道、社区服务管理改革创新,是建设幸福广州的重要平台。

建设幸福广州关键是促进人与人、人与社会之间关系和谐。

加强和创新街道、社区服务管理,强化社区自治和服务功能,努力让市民群众各种需求和问题在街道、社区得到接纳、回应和解决,群众在家门口就能感受到幸福,实现需求满足在社区、矛盾化解在社区、关系融洽在社区,构建和谐社会、建设幸福广州就有了基础载体和基层平台。

3.推进街道、社区服务管理改革创新,是加快建设国家中心城市和全省宜居城乡“首善之区”的重要内容。

社会服务管理水平是城市竞争力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中心城市必须是高水平、高品质社会服务管理示范区。

广州市社工服务站(家庭综合服务中心)评估指标体系1

广州市社工服务站(家庭综合服务中心)评估指标体系1

A3
重点项目 打造 (30分)
C33
社会认可
8
有相关的宣传报道,项目实施效果的社会反响较好。(8分)
B11
品牌影响 (20分)
C34
行业认同
4
重点项目获得国家、省、市级政府部门或行业组织表彰、荣誉或奖励等情况。(4分)
C35
示范引领
8
重点项目发挥示范引领作用情况。综合项目总结、宣传材料等进行评分。(8分)
C19
需求调研
项 目 A1 管 理 (200分)
1.每年从镇(街)层面进行1次社区服务多维度、多层次的需求调研(包含社区状况、购买方、合作方、 社区、服务对象访谈;家访资料梳理、社工过往服务经验概括等层面),新中标机构入驻社工站后1个月 内须开展社区需求完善调研(须有需求调研报告),并及时提交购买方和监督方。(7分) 15 2.项目团队能采取多维度、多层面、服务为本的科学方法,分析、评估核心项目、重点项目、基础项目和 特色项目中社区与服务对象的问题与需求。(4分) 3.项目团队通过服务需求调研,对核心项目、重点项目、基础项目和特色项目中服务对象的情况和需求有 较全面、精准的把握,并形成调研报告。(4分)
C36
服务需求调研
5
项目基础服务对象底数清,能依据社区及服务对象情况及需求,确定重点服务对象及项目,分层分类实 施服务需求调研。(5分) 1.依据基础服务对象的服务需求调研,制定清晰、具体、可行的项目服务目标。(3分) 2.制定的服务目标与服务对象的实际需求具有较高的契合度,能够回应服务对象的问题与需求。(2分)
C7
接受继续教育时数
5
每名社工每年应接受不少于72小时的继续教育,得分=达标率*该项分值。(5分)
C8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社工服务站(家庭综合服务中心)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社工服务站(家庭综合服务中心)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社工服务站(家庭综合服务中心)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8.06.17•【字号】穗府办规〔2018〕13号•【施行日期】2018.06.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社会工作正文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社工服务站(家庭综合服务中心)管理办法的通知穗府办规〔2018〕13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广州市社工服务站(家庭综合服务中心)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市民政局反映。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8年6月17日广州市社工服务站(家庭综合服务中心)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更好地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问题,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增强居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96号)、《财政部民政部关于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支持社会组织培育发展的指导意见》(财综〔2016〕54号)和《民政部财政部关于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的指导意见》(民发〔2012〕196号)等有关政策文件要求,现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社工服务站(家庭综合服务中心,以下简称“社工站〔家综〕”)建设、运营及管理等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社工站(家综),是指在本市各镇(街)设置的,以服务困境群体为主,以家庭为本,以社区为基础的专业社会工作服务平台。

社工站(家综)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由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承接运营,提供专业化的社会工作服务。

社工站(家综)应当坚持党的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密切联系群众,确保社会工作发展的正确政治方向。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社会工作者包括社会工作专业人员和社会工作辅助人员。

广州市社工服务站(家庭综合服务中心)管理办法

广州市社工服务站(家庭综合服务中心)管理办法

广州市社工服务站(家庭综合服务中心)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更好地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问题,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增强居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96号)、《财政部民政部关于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支持社会组织培育发展的指导意见》(财综〔2016〕54号)和《民政部财政部关于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的指导意见》(民发〔2012〕196号)等有关政策文件要求,现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社工服务站(家庭综合服务中心,以下简称“社工站〔家综〕”)建设、运营及管理等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社工站(家综),是指在本市各镇(街)设置的,以服务困境群体为主,以家庭为本,以社区为基础的专业社会工作服务平台。

社工站(家综)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由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承接运营,提供专业化的社会工作服务。

社工站(家综)应当坚持党的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密切联系群众,确保社会工作发展的正确政治方向。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社会工作者包括社会工作专业人员和社会工作辅助人员。

其中,社会工作专业人员,是指具备相应社会工作专业知识和技能,专门从事社会工作服务的从业人员,包括助理社会工作师、社会工作师、高级社会工作师等取得社会工作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社会工作辅助人员,是指尚未取得社会工作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但已接受社会工作行业组织管理、培训的其他从业人员。

社会工作者应当拥护党的领导、践行党的宗旨、执行党的决定,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的社工站(家综)项目的购买方是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服务承接方是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监督方是市、区民政局。

第六条市民政局负责统筹全市社工站(家综)建设规划,制定完善项目评估规范指引、招标文件有关文本设定指引,申报市本级财政预算,指导、检查、考核各区社工站(家综)建设工作。

广州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广州市社工服务站(家庭综合服务中心)项目评估办法的通知

广州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广州市社工服务站(家庭综合服务中心)项目评估办法的通知

广州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广州市社工服务站(家庭综合服务中心)项目评估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民政局•【公布日期】2019.06.27•【字号】穗民规字〔2019〕11号•【施行日期】2019.06.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社会工作正文广州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广州市社工服务站(家庭综合服务中心)项目评估办法的通知穗民规字〔2019〕11号各区民政局:《广州市社工服务站(家庭综合服务中心)项目评估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州市民政局2019年6月27日广州市社工服务站(家庭综合服务中心)项目评估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广州市社工服务站(家庭综合服务中心)项目(以下简称“社工站项目”)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促进社会工作服务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广州市社会工作服务条例》《广州市社工服务站(家庭综合服务中心)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评估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社工站项目是指本市各镇(街道)社工站,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提供专业社会工作服务的项目。

社工站项目的购买方是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服务承接方是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监督方是市、区民政部门。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镇(街道)社工站项目的评估工作。

第四条社工站项目评估应当遵循全面、客观、科学的原则,确保评估公正、公平、公开。

第二章评估主体第五条社工站项目评估主体包括第三方评估机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民政部门。

第三方评估机构负责专业评估、财务评估工作,对社工站的项目管理、核心项目打造、基础项目开展、特色项目开展、服务成效、财务管理、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综合评价。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购买方评估工作,对社工站的日常管理、服务成效情况进行综合评价。

区民政部门负责监督方评估工作,对社工站的自查自纠检查情况、督查整改落实情况进行综合评价。

第六条区民政部门应当依照《广州市社工服务站(家庭综合服务中心)管理办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并按照下列条件,确定承接专业评估的第三方评估机构:(一)在民政部门依法登记、具备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社会组织;(二)拥有一支资深、相对固定的社会工作评估专家团队;(三)熟悉评估工作与流程,掌握政府购买社会服务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四)其他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规定的条件。

01 广州市居住区(社区)公共服务设施设置标准(最新)

01 广州市居住区(社区)公共服务设施设置标准(最新)

注:①本表适用于广州市行政区域内居住区(社区)公共服务设施的规划、设计、建设和管理。

有条件的区和县级市可以此表为下限制定适宜的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设置标准。

②本表中“区域统筹”公共服务设施是指服务规模超过居住区(社区),需要进行区域统筹的面向居住生活服务的公共设施。

街道级包括镇级和居住区级;居委级包括村级、小区级和组团级。

表中街道级指标不含居委级指标。

③▲为应设置的项目,△为宜设置的项目。

④本表人口规模采用“标准户”的概念,取户均3.2人,人均住宅建筑面积31 m2,每户100m2的住宅建筑面积作为1个标准户,建立公共服务设施与居住开发总量的对应关系。

在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应按照每100m2住宅建筑面积不少于6 m2的标准配置公共服务设施;在设定协议出让土地的规划设计要点时,宜按照每100 m2住宅建筑面积不少于6 m2的标准配置公共服务设施。

⑤表中括号内数值为旧城改造用地不足时允许采用的指标,带方框线的数值为中心城区以外(增城市、从化市、萝岗区、南沙区、花都区、白云区北二环以北、番禺区沙湾水道以南及广州新城)地区采用的指标。

⑥表中的街道级公共服务设施宜集中设置,形成街道级公共服务中心。

其中,街道办事处、派出所、综合管理用房、社区服务中心、老年人服务中心共同构成社区行政管理服务中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残疾人康复服务中心、文化站(原综合文化活动中心)、群众性体育运动场地等共同构成社区公共活动中心。

⑦表中的居委级公共服务设施宜集中设置,形成居委级公共服务中心,包括社区居委会、文化室(原文化活动站)、老年人服务站点、(社区卫生站)、居民健身场所。

⑧表中未明确用地面积的,可结合其它建筑设置。

要求首层设置的项目,若集中设置在公共服务中心大楼,规划设置要求视具体情况确定。

⑨除肉菜市场之外的商业服务设施,按照每千人300-1000m2,即每标准户1-3.3m2控制建筑面积总量。

商业设施宜独立用地或集中设置,居住区(社区)内不得设置扰民设施。

广州市小区公建配套标准

广州市小区公建配套标准

注:①本表适用于广州市行政区域内居住区(社区)公共服务设施的规划、设计、建设和管理。

有条件的区和县级市可以此表为下限制定适宜的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设置标准。

②本表中“区域统筹”公共服务设施是指服务规模超过居住区(社区),需要进行区域统筹的面向居住生活服务的公共设施。

街道级包括镇级和居住区级;居委级包括村级、小区级和组团级。

表中街道级指标不含居委级指标。

③▲为应设置的项目,△为宜设置的项目。

④本表人口规模采用“标准户”的概念,取户均3.2人,人均住宅建筑面积31 m2,每户100m2的住宅建筑面积作为1个标准户,建立公共服务设施与居住开发总量的对应关系。

在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应按照每100m2住宅建筑面积不少于6 m2的标准配置公共服务设施;在设定协议出让土地的规划设计要点时,宜按照每100 m2住宅建筑面积不少于6 m2的标准配置公共服务设施。

⑤表中括号内数值为旧城改造用地不足时允许采用的指标,带方框线的数值为中心城区以外(增城市、从化市、萝岗区、南沙区、花都区、白云区北二环以北、番禺区沙湾水道以南及广州新城)地区采用的指标。

⑥表中的街道级公共服务设施宜集中设置,形成街道级公共服务中心。

其中,街道办事处、派出所、综合管理用房、社区服务中心、老年人服务中心共同构成社区行政管理服务中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残疾人康复服务中心、文化站(原综合文化活动中心)、群众性体育运动场地等共同构成社区公共活动中心。

⑦表中的居委级公共服务设施宜集中设置,形成居委级公共服务中心,包括社区居委会、文化室(原文化活动站)、老年人服务站点、(社区卫生站)、居民健身场所。

⑧表中未明确用地面积的,可结合其它建筑设置。

要求首层设置的项目,若集中设置在公共服务中心大楼,规划设置要求视具体情况确定。

⑨除肉菜市场之外的商业服务设施,按照每千人300-1000m2,即每标准户1-3.3m2控制建筑面积总量。

商业设施宜独立用地或集中设置,居住区(社区)内不得设置扰民设施。

广州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广州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基本标准(试行)》

广州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广州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基本标准(试行)》

广州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广州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基本标准(试行)》和《广州市社区卫生服务站基本标准(试行)》的通知【法规类别】卫生综合规定【发布部门】广州市卫生局【发布日期】2006.09.25【实施日期】2006.09.2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广州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广州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基本标准(试行)》和《广州市社区卫生服务站基本标准(试行)》的通知各区(县级市)卫生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发〔2006〕10号),规范并加强广州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建设,增强服务供给能力,适应群众的基本卫生服务需求,根据《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基本标准的通知》(卫医发〔2006〕240号)精神,结合广州市经济发展水平和实际需求,我局组织专家制定了《广州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基本标准(试行)》和《广州市社区卫生服务站基本标准(试行)》,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在试行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及时与我局基层卫生和妇幼保健处联系(联系人:尹丽婷,联系电话:81082382)。

附件:1.广州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基本标准(试行)2.广州市社区卫生服务站基本标准(试行)二00六年九月二十五日附件1:广州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基本标准(试行)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提供社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社区基本医疗服务。

二、建筑与环境(一)符合提供社区卫生服务的人性化环境要求,因地制宜绿化、美化。

(二)在儿童保健用房及其入口附近,宜采取符合儿童生理和心理特点的环境设计。

(三)房屋建筑面积不少于2000平方米,布局合理。

(四)房屋建筑设计的有关内容和室内装修应符合医院建筑设计规范要求,符合国家卫生学标准。

医疗用房、公用门廊、地面、墙面等应便于清扫、冲洗、不污染环境。

出入口、坡道、厕所等均应符合无障碍设计规范,并应有防滑措施。

坡道、厕所等应设置扶手。

二层及二层以上的医疗用房有条件者应设电梯。

广州各区街道服务中心

广州各区街道服务中心
从12月29日起,天河区人社局将社会保险87项业务进行了简化归并,下沉至各街道政 务服务中心办理,请各单位及个人按照属地原则可到相应街道政务中心办理。
各街道政务中心社保业务的办理时间: (1)周一至周五 上午9:00-12:00,下午14:00-17:00(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 (2)特别提醒:月初第一、第二个工作日为广州市社保月结日,不能办理社保业务
二、天河区各街道社会保险经办服务地址和咨询电话
天河区各街道社会保险经办服务平台一览表
机构名称
办公地址
沙东街社区服务中心
广州大道北冠庭园小区绿安街1号
长兴街政务服务中心
长兴路289号长兴街道办一楼
林和街劳动保障服务中心 林和西路101号首层
沙河街社区服务中心
沙河大街89号一楼
车陂街政务服务中心
东圃大马路16号
冼村街政务服务中心
平云路165号
珠吉街劳动保障服务中心 天河区珠村东横二路一号
元岗街政务服务中心
天河区元岗路600号一楼
五山街政务服务中心
天河区岳洲路39号
黄村街劳动保障服务中心 荔苑路5号
前进街道政务服务中心
天河区桃园路前进街道办事处
棠下街政务服务中心
天河区棠德西四街1-9号首层
天园街劳动保障服务中心 天河区东逸二街58号
凤凰街劳动保障服务中心 华美路中段
兴华街劳动保障服务中心 天河区银燕路166号
员村政务服务中心
员村新街十号之一
天河南街劳动保障服务中心 体育西横街193号
新塘街政务服务中心
天河区大观中路新塘大街1号
猎德街政务服务中心
海明路20号
石牌街政务服务中心
石牌东路127号一楼大堂

广州市街道社区综合服务中心实施政府购买服务流程规范(试行)(1)

广州市街道社区综合服务中心实施政府购买服务流程规范(试行)(1)

穗民〔2010〕320号附件1广州市街道社区综合服务中心实施政府购买服务流程规范(试行)为贯彻落实本市有关加快推进社会工作及其人才队伍发展的政策精神,根据国家、省和本市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一、基本内涵(一)本规范所称的政府购买服务是指区(县级市)政府或其工作部门、派出机关、授权机构,根据街道社区综合服务中心建设的需要,针对街道社区综合服务中心整体营办或特定的社会服务项目,以合同管理的方式,由具备相应资质的社会工作类社会组织,按要求提供专业服务的行为。

政府或其工作部门、派出机构、授权机构依约给付相应的服务费用,并根据所提供服务的质量和数量,按照一定的标准进行评估。

(二)街道社区综合服务中心政府购买服务的实施主体是市、区(县级市)两级政府,具体可由政府的工作部门、派出机关、授权机构代表政府实施政府购买服务。

(三)社会工作类社会组织指的是以专业社会工作者为主体,坚持“助人自助”宗旨,遵循社会工作专业伦理规范,综合运用社会工作专业知识、方法和技能,开展社会工作专业服务工作的社会团体或民办非企业单位。

二、指导思想(一)以民为本,以需求为导向。

在规划社区综合服务中心服务项目、领域、内容、对象等方面应根据社区居民的实际需要,在开展需求评估基础上立项;在开展服务过程中应坚持从需求出发,以方便社区居民、服务社区居民、满足社区居民的服务需求为根本;开展广泛的调研,了解服务需求、测算服务成本、规划服务总量,最大限度地提高服务质量,确保社区居民享受到最好的社会服务。

(二)明晰权责,提高效率。

明晰相关政府机构、社会组织、服务实际需求方等各方在购买、提供和享受社会服务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明确购买社会服务工作的内容和步骤。

与此同时,各方相互配合,提高行政协调、购买洽谈、招投标等方面工作效率,共同确保社区综合服务中心政府购买服务工作的有序开展,确保社区综合服务中心建设工作的顺利推进。

(三)公开透明,以服务能力和质量为核心。

社区综合服务中心政府购买服务工作必须始终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通过多种信息渠道向社会各方公开购买社会服务的项目范围、执行标准、购买双方的相关资料、项目评估办法、服务效果跟踪等资料,制定社会组织资质标准和社会服务质量标准作为招投标工作的评价准则,综合评估购买价格和服务质量与能力之间的关系,注重保证服务的专业性和质量,坚持以服务能力和质量为核心。

广州市居住区(社区)公共服务设施设置标准

广州市居住区(社区)公共服务设施设置标准

注:①本表适用于广州市行政区域内居住区(社区)公共服务设施的规划、设计、建设和管理。

有条件的区和县级市可以此表为下限制定适宜的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设置标准。

②本表中“区域统筹”公共服务设施是指服务规模超过居住区(社区),需要进行区域统筹的面向居住生活服务的公共设施。

街道级包括镇级和居住区级;居委级包括村级、小区级和组团级。

表中街道级指标不含居委级指标。

③▲为应设置的项目,△为宜设置的项目。

④本表人口规模采用“标准户”的概念,取户均3.2人,人均住宅建筑面积31 m2,每户100m2的住宅建筑面积作为1个标准户,建立公共服务设施与居住开发总量的对应关系。

在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应按照每100m2住宅建筑面积不少于6 m2的标准配置公共服务设施;在设定协议出让土地的规划设计要点时,宜按照每100 m2住宅建筑面积不少于6 m2的标准配置公共服务设施。

⑤表中括号内数值为旧城改造用地不足时允许采用的指标,带方框线的数值为中心城区以外(增城市、从化市、萝岗区、南沙区、花都区、白云区北二环以北、番禺区沙湾水道以南及广州新城)地区采用的指标。

⑥表中的街道级公共服务设施宜集中设置,形成街道级公共服务中心。

其中,街道办事处、派出所、综合管理用房、社区服务中心、老年人服务中心共同构成社区行政管理服务中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残疾人康复服务中心、文化站(原综合文化活动中心)、群众性体育运动场地等共同构成社区公共活动中心。

⑦表中的居委级公共服务设施宜集中设置,形成居委级公共服务中心,包括社区居委会、文化室(原文化活动站)、老年人服务站点、(社区卫生站)、居民健身场所。

⑧表中未明确用地面积的,可结合其它建筑设置。

要求首层设置的项目,若集中设置在公共服务中心大楼,规划设置要求视具体情况确定。

⑨除肉菜市场之外的商业服务设施,按照每千人300-1000m2,即每标准户1-3.3m2控制建筑面积总量。

商业设施宜独立用地或集中设置,居住区(社区)内不得设置扰民设施。

关于印发《广州市社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工作规范(试行)》d

关于印发《广州市社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工作规范(试行)》d

关于印发《广州市社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工作规范(试行)》d广州市社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工作规范(试行)目录一、社区卫生诊断和居民健康档案管理项目5二、社区健康教育项目10三、社区传染病预防控制项目17附1:艾滋病预防控制项目23附2:性病预防控制项目26附3:结核病预防控制项目27四、社区免疫规划项目30五、社区慢性病预防控制项目35六、社区精神卫生项目39七、社区妇女保健和计划生育技术咨询指导项目46八、社区儿童保健项目52九、社区残疾康复项目60十、社区老年保健项目66十一、社区协助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项目73一、社区卫生诊断和居民健康档案管理项目工作规范(一)服务对象社区常住居民。

(二)服务项目社区卫生诊断和居民健康档案管理项目是社区公共卫生服务的重要内容,由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组织实施。

主要服务项目内容包括:项目1:社区卫生诊断(1)每五年组织开展一次社区卫生诊断,掌握社区人口学特征及趋势和社区疾病防治环境支持系统现状;掌握人群基本健康状况、社区主要卫生问题和疾病高危人群及其影响因素。

(2)根据社区基本卫生情况,制定五年和年度社区公共卫生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具体干预措施和评估效果。

(3)向街道办事处提出改进社区公共卫生状况的建议和具体措施,并提供技术指导。

项目2:建立与管理居民健康档案(1)建立档案:按要求为辖区居民及家庭建立健康档案,实施居民健康管理。

重点为65岁及以上老年人、7岁以下儿童、孕产妇、残疾人、精神病人和慢性病人等指定人群建档。

(2)管理和使用档案:按要求逐步完善居民健康档案管理,在社区卫生信息化建设过程中逐步实行计算机管理,建立居民电子健康档案。

健康档案每半年应被使用1次及以上,并及时更新有关记录。

(三)服务程序1、社区卫生诊断(1)制定方案:围绕社区卫生诊断的目的,根据社区基本情况,制定调查方案。

(2)组织实施:在卫生行政部门领导下,街道及居(村)委会的配合协助下,通过询问、医学体检、营养调查和实验室检测等流行病学调查方法实施社区卫生调查工作,并对现场调查全过程按要求进行质量控制。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独立用地社区公共服务设施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规定的通知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独立用地社区公共服务设施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规定的通知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独立用地社区公共服务设施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8.12.14•【字号】穗府办规〔2018〕27号•【施行日期】2019.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应急减灾与公共服务正文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独立用地社区公共服务设施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规定的通知穗府办规〔2018〕27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广州市独立用地社区公共服务设施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国土规划委反映。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8年12月14日广州市独立用地社区公共服务设施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规定第一条为提升我市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水平,高效保障社区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需求,优化社区公共服务设施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与管理,根据《广州市城乡规划条例》、《广州市城乡规划技术规定》(市政府令第158号)、《广州市居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管理暂行规定》(市政府令第158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广州市行政辖区范围内,具有独立用地的公益性社区公共服务设施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

本规定中的独立用地社区公共服务设施,是指独立用地,而非附属于其他用地上的社区公共服务设施,具体指《广州市城乡规划技术规定》附表二规定的独立占地的幼儿园(R12、R22、R32)、中小学(A33)、文化站(A22)、社区卫生服务中心(A51)、福利院(A6)、变电站(U12)、消防站(U31)、燃气供应站(U13)、垃圾压缩站(U22)、垃圾收集站(U22)。

经营性的卫生、教育、养老、福利、文化等设施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市国土规划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规定。

第四条社区公共服务设施布局应当严格执行国务院批复的城市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要求。

广州市街道社区综合服务中心相关参照标准(试行)

广州市街道社区综合服务中心相关参照标准(试行)

穗民〔2010〕320号附件2广州市街道社区综合服务中心相关参照标准(试行)为贯彻落实广州市有关加快推进社会工作及其人才队伍发展的精神,更好地加快社区综合服务中心建设试点工作,促进社区综合服务中心服务的专业化、规范化发展,根据国家、省和本市有关规定,结合广州市社会管理服务改革和社会工作发展现状,制定本标准。

一、指导思想(一)坚持科学发展坚持以需求为导向,满足社会发展及居民日益多样化的服务需求,在现有社会服务的基础上,推动整合资源、广泛发动参与、逐渐拓展领域、不断深化服务、大力提升质量。

(二)提供专业服务以社会工作理念为基础、以社会工作专业方法为依托,建立跨专业服务团队,促进专业服务体系的发展并不断完善和提高。

(三)保障管理规范为社区综合服务中心开展各项服务提供基本标准及评估指标体系,加强监督和评估,促进社区综合服务中心建设、管理、服务规范化发展。

(四)鼓励自主创新各社区综合服务中心根据所在街道实际,积极探索设立适合本区域社会发展和居民需要的服务项目,创新具有区域特色的专业服务体系。

二、框架体系《广州市街道社区综合服务中心相关参照标准》包括六大方面内容,具体如下:(一)广州市街道社区综合服务中心各领域服务质量标准广州市街道社区综合服务中心主要设置家庭服务、老年人服务、青少年服务三大领域的服务(规定),其余再根据当地实际需求设置二个领域以上的服务(自选)。

各领域的服务质量标准参照附件1,由承接社区综合服务的社会组织提供。

(二)广州市街道社区综合服务中心运营建设标准广州市街道社区综合服务中心运营建设标准包括中心场地和基本设施配置、中心形象维护、专业人员配备等三方面。

具体标准参照附件2。

(三)广州市街道社区综合服务中心运营管理标准广州市街道社区综合服务中心应制定运营管理、财务管理、人力资源管理、专业服务资料档案管理等方面的制度及相应的执行标准。

具体标准参照附件3。

(四)广州市街道社区综合服务中心服务对象权利保障标准广州市街道社区综合服务中心应切实保障服务对象的知情权、参与权、获得尊重权、隐私保护权、安全权和申诉权等权利。

广州市社区公共服务设施设置标准(2014年修订版)

广州市社区公共服务设施设置标准(2014年修订版)

广州市社区公共服务设施设置标准(修订)广州市规划局二O一四年一月目录1 总则 (1)2 分级与分类 (3)3 配置要求 (4)4 布局要求 (5)5 设置标准 (8)6 附则 (19)本标准的用词说明 (24)1 总则1.1坚持以人为本,满足居民日益提高的物质和精神文化需求,以建设“幸福广州”为目标,科学合理地配置社区公共服务设施资源,有效利用土地资源,依据国标GB50180-93《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2002年版),结合本市当前和今后的发展实际,将《广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标准与准则》(广州市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设置标准)修订为本标准。

1.2本标准的制定坚持系统性、继承性、兼容性、创新性、相对稳定性的五条原则。

1.3本标准对象为社区(含街道级和居委级)公共服务设施,综合医院、变电站、社会停车场/库等区域统筹级城市公共服务设施不在本标准对象之内,这类设施应充分考虑地区实际情况,按照相关技术规定和主管行业部门标准,以编制专项规划的形式予以统筹安排。

1.4本标准适用于广州市行政区域内居住社区公共服务设施的规划、设计、建设和管理。

有条件的区和县级市可结合实际情况制定不低于本标准的社区公共服务设施设置标准。

镇、村级公共服务设施可分别参照街道、居委级标准进行设置。

以商业、办公等非居住功能为主的社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按相关标准与规范执行。

1.5社区公共服务设施应按照本标准规定,统一规划,并与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

规划确定的公共服务设施用地不得随意改变性质或挪作他用。

1.6本标准人口规模采用“标准户”的概念,建立公共服务设施与居住开发总量的对应关系。

普通住宅取户均3.2人,人均住宅建筑面积31㎡,每户100㎡的住宅建筑面积作为1个标准户;保障性住宅取户均2.4人,人均住宅建筑面积25㎡,每户60㎡的住宅建筑面积作为1个标准户。

1.7除本标准中提到的“宜设置项目”外,其他设施全部为社区公共服务设施必须配置的项目,应严格执行本标准规定,不得擅自删减。

表7-1综合社区公共服务中心配置标准

表7-1综合社区公共服务中心配置标准
括超市、便利店、图书音像店、美容
店、洗衣店等。
——
≥150
选择服务半径适中、便于居 每 1~1.5 万人设置一处,民办事和开展活动的地

每 1~1.5 万人设置一 处,
独立用房,有独立出入口; 设置在便于监控且方便居 民的地点
应建,300~1000 户设 一处
总建筑面积 25 万以下的 社区,按照总建筑面积 3‰配置;总建筑面积 25 万以上的社区,25 万部 分按照建筑面积 3‰配 置,超过 25 万部分的按 照 1‰配置
浴、休闲、文化娱乐、医疗保健、
房屋租赁等中介服务等。
注:设置项目后带“★”号的为应保障的公共设施。
表 7-2 综合社区医养结合服务中心配置标准
每处一般规模
设置项目
内容
建筑规模 用地规模(㎡)
(㎡)
配置规定
引导要求
医疗
集预防保健、全科医疗、妇幼保健、康复治
社区卫生
4000~5000
卫生
疗、健康教育、计划免疫、计划生育指导“六
化设 室(★) 室、文娱、音乐欣赏、茶座等

400~600
宜集中建设 宜设置≥150m2 的室外活动 每 1~1.5 万人设置一处, 场地
基层社区服
社区居委会、社区服务站、老年之家、400~600(每百户不
务中心
社区居民学校
少于 20 平方米)
(★)
社区警务 包括辅警用房,提供必要的工作和生
室(★) 活设施
式居家养 医疗、保健、康复、保险、法律等),设医 200~250(有 10 老服务中 疗保健系列课程,对家庭照顾者和养老服务 张以上短期照料
使用面积不得少于 200m2
社会 心(★) 人员进行培训指导,老人身体常规体检与评 服务床位)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社区专职工作人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穗府办规〔2018〕1号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社区专职工作人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穗府办规〔2018〕1号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社区专职工作人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正文:----------------------------------------------------------------------------------------------------------------------------------------------------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社区专职工作人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穗府办规〔2018〕1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广州市社区专职工作人员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民政局反映。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8年1月7日广州市社区专职工作人员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社区专职工作人员队伍建设,规范社区专职工作人员队伍管理,提高我市社区服务管理水平,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工作的意见》、《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规范化建设的实施意见》(粤办〔2011〕22号)、《中共广州市委办公厅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的意见》(穗办〔2012〕14号)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完善城乡社区治理的意见》等有关文件,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社区专职工作人员,是指通过公开招聘程序,在城市社区党组织、社区居民委员会和社区公共服务站从事服务管理工作的工作人员。

第三条社区专职工作人员按社区常住人口每300户左右配备1人。

第四条社区专职工作人员队伍管理由各区人民政府统筹负责。

各区民政部门负责制定本地区社区专职工作人员管理细则,人员职数核定、岗位设置、公开招聘及人员培训,指导街(镇)做好社区专职工作人员日常管理等工作。

各区财政部门负责社区专职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待遇及日常管理等经费的保障落实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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穗民〔2010〕320号附件2
广州市街道社区综合服务中心相关参照标准
(试行)
为贯彻落实广州市有关加快推进社会工作及其人才队伍发展的精神,更好地加快社区综合服务中心建设试点工作,促进社区综合服务中心服务的专业化、规范化发展,根据国家、省和本市有关规定,结合广州市社会管理服务改革和社会工作发展现状,制定本标准。

一、指导思想
(一)坚持科学发展
坚持以需求为导向,满足社会发展及居民日益多样化的服务需求,在现有社会服务的基础上,推动整合资源、广泛发动参与、逐渐拓展领域、不断深化服务、大力提升质量。

(二)提供专业服务
以社会工作理念为基础、以社会工作专业方法为依托,建立跨专业服务团队,促进专业服务体系的发展并不断完善和提高。

(三)保障管理规范
为社区综合服务中心开展各项服务提供基本标准及评估指标体系,加强监督和评估,促进社区综合服务中心建设、管理、服务规范化发展。

(四)鼓励自主创新
各社区综合服务中心根据所在街道实际,积极探索设立适合本区域社会发展和居民需要的服务项目,创新具有区域特色的专业服务体系。

二、框架体系
《广州市街道社区综合服务中心相关参照标准》包括六大方面内容,具体如下:
(一)广州市街道社区综合服务中心各领域服务质量标准
广州市街道社区综合服务中心主要设置家庭服务、老年人服务、青少年服务三大领域的服务(规定),其余再根据当地实际需求设置二个领域以上的服务(自选)。

各领域的服务质量标准参照附件1,由承接社区综合服务的社会组织提供。

(二)广州市街道社区综合服务中心运营建设标准
广州市街道社区综合服务中心运营建设标准包括中心场地和基本设施配置、中心形象维护、专业人员配备等三方面。

具体标准参照附件2。

(三)广州市街道社区综合服务中心运营管理标准
广州市街道社区综合服务中心应制定运营管理、财务管理、人力资源管理、专业服务资料档案管理等方面的制度及相应的执行标准。

具体标准参照附件3。

(四)广州市街道社区综合服务中心服务对象权利保障标准
广州市街道社区综合服务中心应切实保障服务对象的知情权、参与权、获得尊重权、隐私保护权、安全权和申诉权等权利。

具体标准参照附件4。

(五)广州市街道社区综合服务中心协调沟通机制标准
广州市街道社区综合服务中心应制定各职能部门、街道办事处、承办社区综合服务的社会组织之间的协调沟通机制,具体标准参照附件5。

(六)广州市街道社区综合服务中心考核评分标准
2010—2012年试点期间,由市民政局负责组织或委托第三方组织相应的专家组根据上述五项标准进行评估考核,设定最高分为340分,达标分数为138分,具体标准参照附件6。

三、适用范围及期限
本标准适用于按照《关于印发〈推进我市社会管理服务改革开展街道社区综合服务中心建设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穗民〔2010〕213号》开展试点的20个街道社区综合服务中心。

区级试点街道参照本标准执行。

本标准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

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变化或有效期届满的,将依据实施效果依法进行评估修订。

附件:(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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