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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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法

杨秀清

[名师提示]

从历年律师师资格考试到2002年全国统一司法考试来看,仲裁法的内容包括两部分:其一客观题,即单项选择题、多项选择题与任意选择题,分布在试卷三中;其二是主观题,即案例分析题,分布在试卷四中,当然有时试卷四不考仲裁法的案例分析题。从分值统计结果看,仲裁法部分的考查分值不太稳定,且上下浮动较大。比如:1997年考了21分,而1999年只考了3分,2002年司法考试也只有5分试题。

相对于民事诉讼法而言,仲裁法内容较为简单,且所涉及到的法律文件也较少,是老先生较为容易得分的一部分内容。综观以往对仲裁法部分知识的考查,主要集中在仲裁协议的相关问题、仲裁组织、仲裁程序中与民事诉讼程序存在区别的内容、仲裁裁决的撤销等内容。此外,仲裁与民事诉讼的关系成为历年考查的重点。总之,只要大家理解仲裁协议是现代仲裁制度的基石,并以此为基础去理解又方当事人意思自愿在仲裁程序中的具体体现,即可把握整个仲裁制度的核心与脉络,从而顺利解答仲裁方面的各类试题,在考试中取胜。

仲裁法制定之前,我国实行国内仲裁与涉外仲裁分立的局面,即国内仲裁实行多头行政性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而涉外仲裁从建立之初就一直实行民间性一裁终局的制度。自我国1994年8月31日公布《仲裁法》(该法已于1995年9月1日发生法律效力)以后,我国将国内仲裁与涉外仲裁统一为民间性的一裁终局仲裁制度。也就是说,我国现在形成了仲裁与民事诉讼并列,一同作为具有法律效力的民事争议解决机制的局面。从2002年统一司法资格考试以及以往律师资格考试的通常情况来看,一般均围绕仲裁与民事诉讼相关的制度与具有独特特点的制度考查。下面分几章部相关制度作一分析。

第一章仲裁与仲裁法概述

第一节仲裁概述

仲裁是一种根据双方当事人自愿而采取的争议解决方法,即在争议发生之前或者发生之后,当事人在自愿基础上达成书面仲裁协议,将协议所约定的争议提交约定的仲裁机构进行审理,并由其作出具有约束力的仲裁裁决的一种争议解决方式。仲裁不同于民事诉讼,具有以下特点:(1)自愿性;(2)专业性;(3)灵活性;(4)保密性;(5)经济性;(6)独立性。上述特点在下面的相关制度中均会得到相应的体现。

第二节仲裁范围

仲裁的范围是仲裁制度中的重点,也是2002年统一司法资格考试以及以往律师资格考试中经常出现的内容。对于仲裁范围的掌握应注意三个法条,即《仲裁法》第2条、第3条、第77条的规定。这三个法条分别从下面三个不同的角度对仲裁的范围问题作出了规定。

根据《仲裁法》第2条的规定,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这里的其他财产权益纠纷,通常是指因侵权而产生的纠纷。也就是说,可以根据仲裁法仲裁的案件具有以下的特点:

1、当事人之间具有平等性,如果当事人之间是管理与被管理的非平等性关系,则该争议不能申请仲裁;

2、仲裁事项具有可处分性,也就是说,当事人只有对具有可处分性的事项,才能通过签订仲裁协议的形式将所发生的争议提交仲裁机构仲裁;

3、争议内容具有财产性,即当事人可以提请仲裁的事项一定是基于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产生的争议。

根据《仲裁法》第3条的规定,下列纠纷不能仲裁:

1、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

这类纠纷是基于特定身份关系而产生的,这种特定身份往往是基于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特定事实而产生的。当然像婚姻、收养是基于人的自愿行为而发生的,但是,不管是基于特定事实,还是基于人的自愿行为,这种以人的特定身份关系为基础的权利义务关系一旦产生,往往就是由法律直接加以规定

的,不得以任意自由处分,而需要通过法定的程序才能消灭这一关系。因此,这类纠纷不得仲裁。

2、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

这里主要涉及到国家各类不同机关之间权力的划分。其中,行政机关是国家专门设立的行使国家行政管理权的机构,对于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当事人不得协议交由仲裁机构仲裁解决。

3、可以仲裁,但是不适用仲裁法的范围

根据《仲裁法》第77条的规定,劳动争议与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不得适用仲裁法。此外,从我国关于劳动争议以及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案件处理的其他法律、法规的具体规定来看,这两类纠纷案件应当仲裁,而且,仲裁是提起相应民事诉讼的前置性程序,即只有经过仲裁解决,当事人对仲裁构作出的仲裁裁决不服的,才可以在法定期间内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例如,张某受聘一家广告设计公司工作,并与该广告设计公司签订了自1998年12月至2001年12月的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2000年3月8日,广告设计公司的部分设计方案遗失,广告公司怀疑系张某所为,将其开除。张某对广告设计公司的开除行为有意见,为此双方发生争议。对该争议,双方不能提请仲裁机构知用仲裁法进行仲裁而只能提请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按照《企业劳动争议修理条例》以及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的相关规定进行仲裁,当事人对该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劳动争议诉讼。

第三节仲裁法的基本原则

协议仲裁的特点决定了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也可以称为当事人意思自愿原则,是仲裁法最基本的原则,并且通常被称为是现代仲裁制度的基石,即没有当事人的意思自愿,则没有现代协议仲裁制度的产生。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在仲裁中可以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是否仲裁由双方当事人自愿选择

即双方当事人是否将他们之间所发生的允许仲裁的争议事项提交仲裁机构仲裁解决,由当事人自愿协商决定。为此《仲裁法》第4条规定,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当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2、仲裁机构由双方当事人自愿选择

即当事人之间的争议,提交哪一个仲裁机构仲裁,以及涉外合同及其他财产权益争议,是提交中国的涉外仲裁机构还是提交外国的涉外仲裁机构仲裁,由双方当事人自愿协商决定,法律不作出限制。

3、仲裁庭的组成形式及仲裁员由当事人自愿选择

即当事人将所发生的仲裁协议约定的争议提交仲裁机构仲裁后,对该争议由何种形式的仲裁庭――独任仲裁庭还是合议制仲裁庭,由双方当事人自愿协商决定。仲裁庭的形式确定后,由哪些仲裁员组成仲裁庭仍然可以由当事人自愿选择或者协商决定。

4、虽然仲裁实行不公开开庭审理的原则,但是,双方当事人可以自愿选择采取公开开庭的方式或者书面审理的方式,对争议案件进行审理,只要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仲裁庭就应当按照当事人选择的审理方式进行审理。当然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除外。

除上述几个方面以外,当事人还可以以自愿选择诸如仲裁地点、涉外仲裁中的仲裁规则适用等事项。

独立公正仲裁原则可以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仲裁依法独立进行,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2、仲裁机构独立,这是仲裁独立公正进行的组织保障,即仲裁委员会独立于行政机关,与行政机关没有隶属关系,仲裁委员会相互之间没有隶属关系。

3、仲裁员实行回避制度,这是仲裁公正进行的制度保障。

4、仲裁员实行任职资格制度,这是仲裁独立公正进行的人员素质保障。

根据《仲裁法》第9条的规定,仲裁实行一裁终局的制度,这是世界各国的通行做法。也就是说,仲裁裁决作出后,即具有约束力,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当然,如果仲裁裁决作出后,该裁产因当事人的申请撤销或者申请不予执行而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销或者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可以达成仲裁协议重新申请仲裁,或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例如,新科医学研究所与华容投资公司签订一份联合开发磁疗设备的合同,后因华容投资公司出资不到位,导致该磁疗设备的研究工作停顿,使新科医学研究所的先期投入无法产生预期的效益。新科医学研究所根据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向甲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甲仲裁委员会对该争议作出仲裁决后,该裁决立即产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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