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证欺诈分析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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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信用证欺诈

论信用证欺诈

论信用证欺诈

摘要:本文论述了信用证欺诈的相关问题,首先,对于何为信用证欺诈进行了论述,分析了信用证欺诈产生的法律原因,其次,介绍了信用证欺诈的三种种类,即由受益人、买方、第三方做出的欺诈,接着,介绍了各国对于信用证欺诈的司救济措施和程序条件等,最后分别介绍了如何防止信用证欺诈的一些措施和方法。

关键词:信用证欺诈独立性银行责任司法救济防范

一、概述

信用证是指是指开证银行根据开证申请人的要求开立的,保证凭规定单据在一定时间内向受益人支付货款的书面凭证。在国际贸易中,由于买卖双方处在不同的国家或地区,难以做到一手交钱,一手交货;买卖双方彼此又缺乏了解,存在互不信任的心理,对贸易风险十分关注,买方如果先付货款,则担心卖方不发货或不按约发货;卖方如果先发货,则担心买方不付款。采用由银行收款交单,担任买卖双方的保证人则是解决这一难题的最佳方法与商业信用相比,银行信用显然更加可靠,则由银行担任“中间人”这一角色所使用的工具就是信用证。但是,一些不法分子却利用信用证单单一致、单据一致的特点相互勾结诈骗,损害权利人和银行的权益,即构成信用证的欺诈。关于信用证欺诈(Fraud in Letter of Cr edit)的含义没有一个统一的定义。[1]

信用证欺诈的产生和银行的责任及信用证的独立性有关。由于银行只对单据表面真实性作形式上的审查,对单据的真实性、有效性不作实质性审查,即单单一致、单据一致的情况下银行有必须付款的义务,不管单据中货物的描述、价值及存在的情况,不管买卖合同的内容的变更与修改及至撤销,不管买卖双方的资信与履约情况等都必须付款的绝对义务。但是为了平衡双方权利,打击恶意欺诈行为,各国都引入了“信用证欺诈例外”规定,即保证信用证交易独立性的前提下,规定了欺诈的例外情形,总的来说,就是银行一般情况下在符合单单一致、单据一致的要求下必须付款,只有当存在法律规定的信用证欺诈例外的几种情形下才可以拒付,但是此种拒付实行的决定权在于法院并非银行本身。法律尊重信

法学专业毕业论文信用卡诈骗罪研究

法学专业毕业论文信用卡诈骗罪研究

法学专业毕业论文信用卡诈骗罪研究信用卡诈骗罪研究

在当今社会中,信用卡已成为人们日常生活中不可或缺的支付工具。然而,信用卡的广泛应用也给不法分子提供了可乘之机,信用卡诈骗罪因此也日益猖獗。本文旨在对信用卡诈骗罪进行深入研究,探讨其相关法律问题以及应对措施,以保护人们的财产安全和维护社会稳定。

一、信用卡诈骗罪的定义

信用卡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未经持卡人同意的情况下使用、制造、买卖、提供或者以其他方式获取信用卡信息,非法获得或使用信用卡资金,并实施欺诈行为的犯罪行为。信用卡诈骗罪的主要特点包括:获取信用卡信息的手段多样,欺诈行为狡猾隐蔽,甚至采用跨国作案等。

二、信用卡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要想成立信用卡诈骗罪,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构成要件:一是非法占有为目的;二是未经持卡人同意;三是使用、制造、买卖、提供信用卡信息或非法获得、使用信用卡资金,并实施欺诈行为。

三、信用卡诈骗罪的法律责任

信用卡诈骗罪严重损害了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和谐稳定,对此法律对信用卡诈骗罪也给予了严厉的惩罚措施。我国《刑法》明确规

定信用卡诈骗罪的刑事责任,依法可处以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有期徒刑等一系列刑罚。

四、信用卡诈骗罪的预防与打击

信用卡诈骗罪的预防与打击是一个综合性的工程,需要政府、金融机构和个人共同参与。政府应加大对信用卡诈骗罪的立法和执法力度,严惩犯罪分子,给予受害人更多的法律保护。金融机构应加强对信用卡信息的管理和保护,加强内部审计机制和风险控制措施,及时发现和阻止信用卡诈骗行为。个人在使用信用卡时应提高警惕,加强自身信息安全保护,合理使用信用卡并妥善保管信用卡信息。

信用证欺诈法律问题研究论文

信用证欺诈法律问题研究论文

信用证欺诈法律问题研究论文

摘要:信用证欺诈是民事欺诈的主要形式之一,面对国际贸易中信用证欺诈的严峻形势,而UCP500没有关于信用证欺诈及司法救济的规定,所以研究信用证欺诈和欺诈例外及司法救济具有很重要的现实意义。

关键词:信用证欺诈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独立性原则止付令

信用证法律应该保持对商业现实的灵敏的回应力,尤其要反映国际银行与商业界发展出的习惯做法与合理期待。法院也要以一种与上述习惯做法与合理期待相协调的立场来理解[1].信用证现已在国际贸易中广泛使用的最重要的收付方式,据不完全统计,在国际贸易中有80%以上的货款是由信用证方式结算的。但是由于信用证的核心原则——独立抽象性原则其局限性,易被国际贸易中的欺诈者所利用。近年来,国际贸易中的信用证欺诈案件频繁发生,信用证欺诈案件牵涉的数额越来越巨大,有超过1亿人民币的也不少见。1995年末有报道说在中国针对银行的犯罪和欺诈类型中,信用证欺诈是民事欺诈的主要形式之一。面对国际贸易中信用证欺诈的严峻形势,为了保护当事人的利益,维持贸易秩序,信用证欺诈例外应运而生。而UCP500没有关于信用证欺诈及司法救济的规定,所以研究信用证欺诈和禁令具有很重要

的现实意义。

一、信用证欺诈与信用证欺诈例外

信用证欺诈

当事人以虚构的事实或者故意隐瞒真相,骗取开证行付款的行为就认为是信用证欺诈。学界把信用证欺诈分为广义和狭义理解,广义上,信用证加以合同中的欺诈行为都可称为信用证欺诈;狭义上理解则是,编造、伪造信用证单据的行为,通常情况采用狭义的含义。

信用证欺诈的主要表现形式主要有两种。第一种形式是以提交伪造的提单方式实施欺诈,包括以提交伪造的提单或者其他相关单据,受益人直接伪造提单,受益人盗用承运人的提单冒充承运人签发提单,或者就是受益人注册一家虚假的船运公司然后签发提单。第二种形式则是以提交“欺诈性单据”实施欺诈,所谓“欺诈性单据”是指提单本身签字是真实的,但是提单的内容是虚假的。这种形式由主要包括,篡改提单的真实内容,例如本是DVD却装运的是VCD;与承运人恶意串通,严重篡改提单的真实内容,如表面上就有瑕疵承运人却签发清洁提单;最后就是利用集装箱业务中的操作规程与承运人串通签发与实际货物不相符的提单。

浅析信用证结算方式下的欺诈以及风险防范策略【范本模板】

浅析信用证结算方式下的欺诈以及风险防范策略【范本模板】

浅析信用证结算方式下的欺诈以及风险防范策略

摘要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国际贸易日益扩大,国际贸易在国民经济中的重要性也越来越突出。信用证-——国际贸易主要支付手段,已经为国际贸易领域普遍使用,但在运用中的欺诈行为也愈演愈烈,严重阻碍了国际贸易发展的进程.本文通过对信用证欺诈的内涵、原因、表现形式及防范措施的分析,旨在提高信用证使用的可靠性,促进我国对外贸易的进一步发展.本文分为四章:

第一章先举出有关信用证欺诈的具体案例,在此基础上分析出信用证欺诈的内涵。

第二章则先通过流程图来介绍信用证结算方式的流程,从而结合整个信用证结算流程的特点来分析产生信用证欺诈的原因。

第三章则结合信用证结算的流程,具体阐述信用证欺诈的表现形式。详细分析基础型信用证欺诈以及衍生型信用证欺诈。

第四章则综合以上三章所阐述的内容,针对开证申请人、受益人、银行、国内政府以及国际商会提出具体的防范信用证欺诈的对策和建议,以期促进信用证结算方式的完善,进一步促进我国对外贸易的健康持续发展.

提前对信用证欺诈作深入的研究,对实务中防范信用证欺诈起着积极的作用。信用证欺诈这个问题的解决要求我们对信用证欺诈的成因、表现形式以及防范措施进行深入的研究。面对这个问题时,我们也要多管齐下,从各个方面入手。这样才能有效防范信用证欺诈,维护我国对外贸易的稳定发展。

关键词:信用证欺诈,成因,表现形式,防范对策

Abstract

Following Chinese constantly developed reform and open, the international trade,which is more and more important in the national economy, is continuously expand。L/C-—--the major medium of payment of international trade,is commonly accepted in the trade area. However,the frauds in L/C are more and more serious, which have hindered the progress of the international trade。With a view to improving the reliability of the L/C and promote our international trade,this thesis will analyze the definition, causes,forms and the countermeasures of the fraud in L/C。This thesis is divided into four chapters。

信用证诈骗的研究论文

信用证诈骗的研究论文

信用证诈骗的研究论文

论文摘要:信用证是国际贸易中的一种重要的支付手段。信用证诈骗是发生在信用证结算过程中一种比较复杂的犯罪行为社会危害性极大。本文指出信用证结算贸易的当事人应从自身的角度加强对信用证诈骗的防范。

论文关键词:信用证诈骗国际支付

信用证,英文称为documentarycrdits(跟单信用证)lettersofcredit(信用证)或commercialcredits(商业信用证)。国际商会统一惯例(UCP)简单地称之为“credits’’’’’。实际上他们都是指一种有银行应买方申请而向卖方(受益方)发出的由银行保证在收到符合要求的单证时支付货款的信用函件。实是一种付款的安排,也是当今国际贸易结算中使用最普遍的支付工具之一。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国际贸易逐渐繁荣,信用证结算的应用也日渐频繁。与之伴随而来的是信用证诈骗犯罪也不断增加,给国家和经济组织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而且扰乱了金融市场秩序。众所周知“中国是外国卖方利用假证行骗的主要受害国”,所以对信用证诈骗的犯罪做出系统研究十分必要,以利于对其进行有效防范和打击。本文拟对此做出浅显的分析和探讨。

一、信用证诈骗犯罪的界定

关于对信用证诈骗犯罪的界定,学界并无太大分歧,学者较多的是将其核心内容界定为“利用信用证进行诈骗活动”或是“利用信用证进行诈骗活动的行为”。笔者认为,对信用证诈骗犯罪的界定应首先考虑刑法的相关规定,并以之为依据。我国《刑法》第195条规定“有以下情形之一,进行信用证诈骗活动…”,可见《刑法》基本是用“利用信用证进行诈骗活动”,与“进行信用证诈骗活动”意思是极为相似的。笔者认为二者有细微的差别仍需引起注意,“利用信用证”的前提是“有信用证”。无论其信用证是真是假,至少形式上是有信用证,然后才能谈到如何“利用”信用证。如果依照“利用信用证”的思路来界定信用证诈骗活动就有可能与《刑法》的相关规定发生冲突,比如:某一出口商谎称由买方需要的资源,骗的买方信用证,但没有利用此信用证去进行其他诈骗活动。此种情形是否属于信用证诈骗犯罪?显然是的因为我国《刑法》第195条规定的进行信用证诈骗活动的第三项便是“骗取信用证的”,所以通过诈骗取得信用证的行

信用证欺诈防范论文

信用证欺诈防范论文

浅析信用证的欺诈及防范

【摘要】信用证结算作为国际贸易的主要结算方式,自本世纪以来,在国际经贸领域被广泛采用。信用证结算方式以银行信用弥补了商业信用的不足,使国际货物买卖更加安全、方便、快捷,对维护国际经济秩序,保护各国商人的合法权益,拓展金融机构的服务领域,降低国际贸易的风险,都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与此同时,国际上一些犯罪集团或不法商人,利用熟知信用证规定的便利,利用信用证的某些漏洞,对我国内企业大肆进行信用证欺诈,给受骗方造成巨额财产损失,严重扰乱了正常的国际贸易秩序,有些人甚至动摇了对信用证制度的信心。因此,完善相关立法规定,加大对信用证欺诈的打击力度,已经成为各国的共识。

【关键词】信用证;欺诈;原因;种类;防范

引言

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我国与世界各国的来往更加频繁,作为国际贸易结算重要手段的信用证将会得到更广泛的运用。据统计,以信用证结算方式下的贸易额占世界贸易总额的90%以上,中国目前的国际贸易结算80%以上采用结算方式。但由于在信用证结汇中只对信用证的表面审查,而不审查货物,就使一些不法商人有机可乘,信用证诈骗案屡屡发生。因此,了解信用证的欺诈方式及国内的立法防范对国际贸易的正常运作及贸易竞争的公平原则有着及其重要的作用。

1.信用证结算欺诈性风险

由于信用证以银行信用代替了商业信用,为买卖双方均提供了更为有效的、及时的、安全的交易保障,买卖双方均可从中受益。但我们知道,信用证的产生主旨不是为防止欺诈的产生,其内在交易的基本原则存在于导致欺诈产生的理论缺陷。对出口商而言,因银行关注的焦点不同,只要出口商向银行提交表面上符合信用证要求的单据,银行即向出口商付款,因此,出口商常以伪造单据,伪劣货或根本无货等欺骗伎俩应付买方,从银行欺诈取得信用证下的款项,致使进口商遭受损失。可以说,欺诈风险是信用证结算的最大风险事故。

信用证诈骗案例分析

信用证诈骗案例分析

信用证诈骗案例分析

案例一:Criminals Vs. Bank

在这个案例中,犯罪分子通过伪造文件和虚构交易,骗取了银行近

100万美元。犯罪分子伪造了购销合同、发票和运输文件,并向银行提交

了信用证申请。由于银行没有仔细检查文件的真实性,信用证被开立并支

付了货款。最后,银行意识到被骗,但犯罪分子已经将资金转移到其他账户,无法追回。

这一案例揭示了几个信用证诈骗的手法和防范错误。首先,银行没有

对文件进行详细检查,包括比对发票、合同和运输文件的真实性和一致性。其次,银行没有核实货物交付和货款支付的真实性,未与收货人和供应商

核对交易细节。最后,银行没有及时发现骗局,导致资金被转移,无法追

回损失。

为了防范类似的诈骗,银行应该加强以下措施。首先,加强对行业和

地区特定的交易和文件要求的了解,并确保信用证申请符合资料要求。其次,设置严格的审核流程,确保对文件的详细审核和核对。例如,核对发

票上的货物细节和价格是否与合同一致,并与供应商和收货人确认货物的

交付和收款细节。最后,在交易过程中保持沟通,定期与各方核对交易细

节和文件真实性。

案例二:Buyer Vs. Supplier

在这个案例中,买方利用信用证的不完善以及对供应链的不了解,进

行了一起成功的诈骗行为。买方通过提供虚假证明文件和客户资料,使银

行开立了信用证,并支付了货款。然而,该买方却没有履行合同条款,导

致供应商无法得到货款。

这一案例揭示了信用证诈骗中存在的问题,即买方能够利用信用证的漏洞而获利,而卖方则面临着付出努力但却无法得到货款的风险。为了防范这类诈骗,银行和供应商可以采取以下措施。首先,银行在开立信用证时应仔细审查买方的资料和信用状况,特别是收集买方的银行资料和历史信用记录。其次,银行应要求买方提供可证明货物交付的证明文件,并对供应链进行调查,以确保买方的可信度和供应链的可行性。最后,供应商在接受信用证支付前应先核实买方的可信度和信用状况,并谨慎选择供应链的合作伙伴。

信用证欺诈及其防范分析

信用证欺诈及其防范分析

信用证欺诈及其防范分析

[摘要] 信用证支付方式凭借其相对优越性成为了国际贸易买卖双方使用最多的支付方式。但由于信用证体制不完善,也使信用证欺诈情况很严重。研究信用证支付方式的漏洞,总结信用证欺诈的表现形式,分析信用证欺诈存在的原因,制定不同的防范对策,使这种支付方式更好地维护当事人的利益,促进国际贸易和世界经济的发展。

[关键词] 国际贸易信用证欺诈软条款

一、信用证欺诈的类型及其产生原因

(一)信用证欺诈的类型

根据信用证欺诈行为主体的不同划分如下:(1)由受益人单方面做出的欺诈,欺诈对象为开证行和开证申请人;(2)由开证申请人单方面做出的欺诈,欺诈对象主要是受益人;(3)受益人与开证申请人合谋的欺诈,这类欺诈的目标是银行;(4)受益人与船公司合谋的欺诈,欺诈对象同样是开证行和开证申请人;(5)开证申请人与开证行合谋的欺诈,主要目标是受益人,议付行可能也难免受到牵连。

根据欺诈手段的不同可划分为:(1)伪造、变造信用证或附随的相关重要单据进行欺诈。利用这些证件或单据,买方可以骗取卖方货物;卖方亦可以骗取买方开出的真信用证或直接骗取银行付款。(2)骗取信用证。可以是开证申请人欺骗银行开具信用证,也可是骗取他人已开出的信用证进行欺诈。(3)利用软条款信用证进行欺诈。软条款信用证,系指名为不可撤销的信用证,但实质上开证行可以随时免除其付款责任的信用证;或者使本应该独立于买卖合同的开证付款责任受制于买方意思的信用证。这类信用证会附带一些隐蔽性条款,赋予开证人或开证行单方面的主动权,可使信用证随时因开证行或开证申请人单方面的行为而解除,从而达到骗取财物的目的。(4)以保函换取倒签提单、预借提单及清洁提单。采用倒签提单和预借提单都属于欺诈行为。此外,卖方为掩盖货物不清洁的真相,凭保函将本应签发的不清洁提单作为清洁提单签发,促成单证相符,顺利结汇,也是很常见的一种欺诈手段。

论信用证欺诈及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概述论文

论信用证欺诈及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概述论文

论信用证欺诈及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概述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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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信用证已成为国际金融和贸易领域广泛采用的重要支付手段。我国有关信用证的司法案例不断增加。本文介绍了信用证欺诈的种类,信用证的欺诈例外制度的理论和判例,以及信用证欺诈的司法救济问题。借以探讨中国在信用证欺诈方面的立法和司法问题。

1 信用证的欺诈

1.1信用证欺诈的定义。

1.11对于信用证欺诈的含义在UCP中没有信用证欺诈的规定。

国际商会UCP500没有对欺诈下一个定义,也没有对信用证欺诈作出规定。首先UCP500没有像UCC5那样有专门的定义章节。因为国际商会负责制定UCP500的银行技术委员会在经过尝试和努力之后认为,"很清楚,在统一惯例500中提出一个明确的术语章节是一个可怕的尝试。"其次是因为"这将引起许多国家委员会之间的争议,而且不能保证对这些定义的下法能取得国际间的一致意见,所以这个尝试被放弃了。"因而UCP的从过去到现在的各个版本中也没有关于欺诈的定义或规定。

1.12 信用证欺诈在英美法和大陆法中的定义

在英美成文法和判例法对对信用证的欺诈部专门下定义。因为英美两国的法官认为在判例中下定义是一件危险的事情。所以在英美,一般的把民商事判例通用的欺诈定义适用于信用证欺诈的定义。即欺诈是“任何故意的错误表述(misrepresentation)事实或真相以便从另一人处获得好处。”在black’s law dictionary (布莱克法学字典)中关于欺诈的定义是:有意的曲解真相以便其他人依赖该曲解的真相从而从他人处获得本不属于他自己的有价值的事物或某种法律上的权利。通过语言或行为,通过说谎或错误的引导造成法律上的损失。有时欺诈和恶意(bad faith)是同义词。大陆法国家法院也一般的适用民法上的欺诈概念来界定信用证的欺诈。

法学专业毕业论文论信用证欺诈防范措施与司法救济

法学专业毕业论文论信用证欺诈防范措施与司法救济

法学专业毕业论文论信用证欺诈防范措施与

司法救济

信用证欺诈是国际贸易中一种常见的违法行为,给各个参与方带来了巨大的经济损失。为了保护国际贸易中各方的利益,需要采取有效的措施来防范信用证欺诈,并提供相应的司法救济。本文将从法学的角度,探讨信用证欺诈防范的措施以及相关的司法救济方法。

一、信用证欺诈的原因及特点

信用证是国际贸易中常用的支付方式,它为买卖双方提供了一种可靠的支付保障。然而,信用证欺诈的出现给国际贸易带来了许多负面影响。信用证欺诈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

1. 缺乏合适的监管机制:由于国际贸易的复杂性,监管机制相对薄弱,使得信用证欺诈有机可乘。

2. 不对称的信息:买卖双方在交易过程中往往信息不对称,容易导致一方利用信息优势进行欺诈行为。

3. 技术手段的进步:现代科技手段的进步使得信用证欺诈更加容易实施,例如伪造电子文档等。

信用证欺诈的特点主要有以下几点:

1. 一般情况下,买卖双方通过银行作为中介进行信用证的开立和承兑,使得信用证欺诈的性质较为复杂。

2. 信用证欺诈往往涉及跨国交易,涉及多个国家的法律法规,增加了司法救济的难度。

3. 信用证欺诈的实施者通常具有一定的专业知识和技术手段,使得后果更加严重。

二、信用证欺诈防范措施

为了防范信用证欺诈的发生,需要采取综合措施,从法律、监管和技术等方面进行防范。

1. 法律层面的防范措施:

(1)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和修订,明确信用证欺诈的违法行为,并规定相应的处罚措施。

(2)建立健全国际执法合作机制,加强国家间的司法协助和信息共享,提高打击跨国信用证欺诈的效果。

信用证欺诈及其防范实例分析

信用证欺诈及其防范实例分析

信用证欺诈及其防范实例分析

11国商沈佳

摘要:信用证支付方式对国际贸易的开展带来了便利,也为不法分子欺诈提供了可乘之机。熟悉国际惯例在国际商务中的应用,提高警觉,防范各式各样欺诈手段和方法,以确保交易安全。本文就当前国际经济贸易中信用证支付方式出现的欺诈风险,阐述信用证欺诈的概念、成因、种类,并提出防范措施。

关键词:信用证欺诈手段风险防范

一、信用证欺诈相关概念

1、信用证的定义

信用证(Letter of Credit, L/C)是一家银行(开证行)按照其客户(开证申请人)的要求和指示,或自己主动向另一方(受益人)所签发的一种书面约定,根据这一约定,如果受益人满足了约定的条件,开证行将向受益人支付信用证中约定的金额。信用证在本质上是银行有条件保证付款的证书,是现代国际贸易中重要的支付工具和融资工具。

2、信用证的类型

3、信用证欺诈的定义

虽然目前世界各国对信用证欺诈已逐渐加以重视,但是对于什么是信用证欺诈还没有统一的规定,有学者认为,信用证欺诈是指利用跟单信用证机制中的单证相符即予以支付的规定,提供表面记载与信用证要求相符,但实际上不能代表真实货物的单据,骗取货物支付的商业欺诈行为。伪造、变造信用证下要求的商业单据或故意提供记载与实际情况不符的单据是这种欺诈行为的共同特征。

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68条规定“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做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因而在我国,构成信用证欺诈应具备以下条件:

信用证诈骗案例范文

信用证诈骗案例范文

信用证诈骗案例范文

案例一:虚假货物

案例二:无法提货

案例三:欺骗货款

一家公司为了获得一笔货物的运输,向一家银行申请了一份信用证。

在交付货物之前,供应商要求公司支付一定的定金。公司按要求付款后,

供应商却违约未履行交货的义务。公司申请返还支付的定金,但银行拒绝

了这一请求。原来,供应商使用伪造的信用证文件向银行证明了货物的交付。公司只能承担损失,并寻求法律途径解决纠纷。

案例四:多次融资

一家公司通过伪造信用证文件获得了银行的贷款,并以此为基础向其

他金融机构申请了多次融资。这家公司在获得第一笔贷款后,使用伪造的

信用证文件向其他银行展示其信用度,并以此获得了额外的贷款。最终,

这家公司获得了大量的资金,并将其挪用用于非法活动。这种多次融资的

信用证诈骗案件给金融机构造成了巨大的损失,也使整个金融体系遭受了

重大影响。

以上是一些信用证诈骗案例的简要介绍。这些案例展示了信用证诈骗

的多样性和危害性。为了防止信用证诈骗,企业和金融机构需要提高警惕,确保交易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并在发现可疑情况时及时报告给相关部门。

信用证诈骗案例及分析

信用证诈骗案例及分析

信用证业务案例三十三个精典贸易案例分享

来源:考试大 2007/11/17 【考试大:中国教育考试第一门户】模拟考场视频课程字号:T T

信用证业务案例例1:河南某外贸公司曾收到一份以英国标准麦加利银行伯明翰分行(STA NDARD CHARTERED BANK LTD . BIRMINGHAM BRANCH,ENGLAND)名义开立的跟单信用证,金额为USD37,200.00元,通知行为伦敦国民西敏寺银行(NATIONAL WESTMINS TER BANK LTD .LONDON)。

因该证没有象往常一样经受益人当地银行专业人员审核,发现几点可疑之处:

(1)信用证的格式很陈旧,信封无寄件人地址,且邮戳模糊不清,无法辩认从何地寄出;

(2)信用证限制通知行-伦敦国民西敏寺银行议付;有违常规;

(3)收单行的详细地址在银行年鉴上查无;

(4)信用证的签名为印刷体,而非手签,且无法核对;

(5)信用证要求货物空运至尼日利亚,而该国为诈骗案多发地。根据以上几点,银行初步判定该证为伪造信用证,后经开证行总行联系查实,确是如此。从而避免了一起伪造信用证件诈骗。

信用证业务案例例2:某中行曾收到一份由加拿大AC银行ALERTA分行电开的信用证,金额约100万美元,受益人为安徽某进出口公司。银行审证员发现该证存在以下疑点:(1)该证没有加押证实,仅在来证开注明"本证将由××行来电证实";(2)该证装效期在同一天,且离开证日不足一星期;(3)来证要求受益人发货后,速将一套副本单据随同一份正本提单用DHL快邮寄给申请人;(4)该证为见45票天付款,且规定受益人可按年利率11%索取利息;(5)信用证申请人在加拿大,而受货人却在新加坡; (6)来证电传号不合常理。针对这几个疑点,该中行一方面告诫公司"此证密押未符,请暂缓出运",另一方面,赶紧向总行国际部查询,回答:"查无此行"。稍后,却收到署名"美漩银行"的确认电,但该电文没有加押证实,于是该中行设法与美州银行驻京代表处联系,请示协助催晒,最后得到答复:"该行从未发出确认电,且与开证行无任何往来"。至此,终于证实这是一起盗用第三家银行密押的诈骗案。

信用证欺诈的风险及防范

信用证欺诈的风险及防范

信用证欺诈的风险及防范

【摘要】信用证,作为一种相对较为有保障的以银行信用为基础的贸易结算工具,在国际贸易中广泛采用,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然而,信用证方式下的各方当事人仍面临各种潜在风险。本文首先阐述了各方当事人(出口商,进口商,银行)所面临的风险的类别,然后分析了信用证欺诈所造成的危害及引发欺诈的原因,最后提出了如何防范信用证风险的措施。

【关键词】信用证信用证欺诈风险措施

一、引言

19世纪后期,信用证是随着国际贸易的发展扩大而发展开来的。它是由一家银行(开证行)根据客户(申请人),通常是进口商要求和指示或以自身名义,在合乎信用证条款的条件下,凭规定单据自己或授权另一家银行向第三人(受益人),通常是出口商或其指定人付款或承兑支付受益人出具的汇票。

由于货款的支付以取得符合信用证规定的整套货运单据为条件,一定程度上避免了预付货款的风险。因此信用证支付方式在很大程度上解决了进、出口双方在付款和交货问题上的矛盾,它已成为国际贸易中的一种主要付款方式。

二、信用证方式下的风险

虽然信用证是一种较完善的结算方式,但它也并非是万无一失的,各方当事人的风险依然存在。以下分别说明信用证方式下各方当事人的各种潜在风险:

(一)出口商面临的风险

1.开证风险

开证风险主要是指信用证的开证行破产或丧失偿付能力而对信用证收益人构成的风险。出口商能否从开证行处顺利取得货款基于开证行良好的信用和足够的偿付能力。但事实上,并非所有的银行都那么可靠稳健,即使是一些久负盛名的大银行有时也不例外。所以出口商不能忽视开证行的风险。

2.假冒信用证风险

试论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1)论文

试论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1)论文

试论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1)论文

【论文关键词】信用证;欺诈;独立抽象性;欺诈例外原则论文论文摘要:信用证是目前国际贸易中一种普遍的支付方式,独立抽象性原则是信用证的基本原则。从商业交易的一般原则来判断,固守独立抽象原则是有悖于诚实信用原则的,因此有必要建立欺诈例外原则。信用证的欺诈例外原则不论是在法理上还是在国际贸易的实践中都是信用证法律制度的一项基本原则。本文主要从信用证欺诈原则的建立,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的法理分析及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的适用条件等几方面对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进行了阐述。

一、信用证欺诈一般理论(一)信用证及信用证欺诈的概念信用证是当前国际贸易中最常用的支付方式,是银行以自身的资信向出口商提供有条件付款保证的一种书面文件。信用证的种类有很多。例如根据对单据要求的不同可分为跟单信用证和光票信用证;根据流通方式的不同可分为可转让信用证与不可转让信用证等。本文讨论的信用证是商业银行跟单信用证(Documentary Credits)。信用证虽然广泛使用于国际贸易,但目前国际上并没有关于信用证的统一立法。如今开具的信用证绝大多数都注明根据《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niform Customs and Practices for Documentary Credits,UCP)开立。《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于20世纪30年代初次采用,最新修订版“UCP600”于20XX年出版。UCP600对信用证的定义为:信用证意指一项约定,无论其如何命名或描述,该约定不可撤销并因此构成开证行对于相符提示予以兑付的确定承诺。信用证本身特有的“独立抽象性”原则、“单单相符、单证相符”原则以及“管单不管货”单据交易原则,奠定了信用证制度赖以生存的基石,使之成为当代国际贸易最常用、接受度最高的支付手段。然而任何事物都具有两面性,信用证制度本身就是一把“双刃剑”,它对买方的利益缺乏足够保障,不能对基础交易过程进行有效的监控,并且无法对可能出现的贸易欺诈设置预防和制约措施,因此也正是信用证这些自身固有的局限性或称之为制度上的“内在缺陷”,给了国际上一些不法商人可乘之机,为各种形式信用证欺诈的出现提供了繁殖温床。有鉴于此,有些国家的法律和判例认为,在承认信用证独立于基础合同的同时,也允许有例外,如果受益人确有欺诈行为,卖方可以要求法院下令禁止银行对信用证付款。从国外的判例和法律词典的解释来看,信用证欺诈中的“欺诈”(fraud)是指任何故意误述(misrepre-sentation)事实或真相以便从对方处获得好处。信用证欺诈的认定现在并没有一个统一的标准,实践中主要有两种观点,即狭义的信用证欺诈和广义的信用证欺诈。狭义的信用证欺诈论认为:信用证欺诈仅指受益人提交单据方面的欺诈。而广义的信用证欺诈论认为信用证欺诈不仅包括单据方面的欺诈,也包括基础交易中的欺诈,即如果受益人在基础交易中对开证申请人犯有欺诈,开证申请人可以对抗受益人。本文使用广义的信用证欺诈的概念。(二)信用证欺诈和信用证诈骗比较为了更准确的理解信用证欺诈,我们有必要对信用证欺诈和信用证诈骗作以区分。从语义学上讲,“欺诈”与“诈骗”是同义词,但两者的法律适用范围却不同。对信用证诈骗罪的认定,我国依据的是《刑法》第195条之规定,系指使用伪造、变造的信用证或者附随的单据、文件,或者使用作废的信用证,或者骗取信用证,或者以其他方法进行信用证诈骗活动的行为。只要实施上述行为即构成犯罪,不需要造成实际危害结果。因此,1.从性质上看,信用证欺诈行为触犯

论信用证欺诈及其对策

论信用证欺诈及其对策

论信用证欺诈及其对策

[提要]世界经济一体化的到来使得各国间的对外贸易迅速发展。信用证因其融资便利、交易安全、运作规范等特点,成为当今国际贸易中最为普遍的一种结算方式。但是,由于信用证付款机制自身存在一些不完善与盲区,导致某些不法商人利用其缺陷,在国际贸易中进行信用证欺诈。因此,反信用证欺诈问题的研究,在当下具有重要现实意义。

关键词:信用证欺诈;原因;对策

一、信用证欺诈的认定

《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600)没有对信用证欺诈的概念做出规定,国内法关于信用证欺诈的规定起着重要作用。我国最高院《信用证规定》第8条对信用证欺诈规定了四种情形:(1)受益人伪造单据或者提交记载内容虚假的单据;(2)受益人恶意不交付货物或者交付的货物无价值;(3)受益人和开证申请人或者其他第三方串通提交假单据而没有真实的基础交易;(4)其他进行信用证欺诈的情形。

理论界对于信用证欺诈的概念也有着诸多讨论。其中有观点将信用证欺诈界定为,在国际贸易信用证业务中,一方当事人有意的曲解真相或故意制造假象,以诱使其他当事人依赖该曲解的真相而失去属于自己的有价财产或放弃某种法律上的权利,从而达到从中获取该信用证业务项下的款项、单据或者货物的民事欺诈行为。笔者认为此观点对于信用证欺诈概念的理解较为准确全面。

二、信用证欺诈产生的原因

信用证欺诈的产生有许多原因,对其主要原因进行充分的分析,有助于更好地防范、应对信用证欺诈。

(一)信用证制度两大基本原则的缺陷。UCP600第4条a款:“就其性质而言,信用证与可能作为其开立基础的销售合同或其他合同是相互独立的交易,即使信用证中含有对此类合同的任何援引,银行也与该合同无关,且不受其约束。因此,银行关于承付、议付或履行信用证项下其他义务的承诺,不受申请人基于与开证行或与受益人之间的关系而产生的任何请求或抗辩的影响。受益人在任何情况下不得利用银行之间或申请人与开证行之间的合同关系”。第5条:“银行处理的是单据,而不是单据可能涉及的货物、服务或履约行为。”第14条a款:“按指定行事的指定银行、保兑行(如果有的话)及开证行须审核交单,并仅基于单据本身确定其是否在表面上构成相符交单。”第34条:“银行对任何单据的形式、充分性、准确性、内容真实性、虚假性或法律效力,或对单据中规定或添加的一般或特殊条件,概不负责;银行对任何单据所代表的货物、服务或其他履约行为的描述、数量、重量、品质、状况、包装、交付、价值或其存在与否、或对发货人、承运人、货运代理人、收货人、货物的保险人或其他任何人的诚信与否、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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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证欺诈分析论文

【摘要】在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下,我国的对外贸易迅猛发展,但当前的复杂形势使信用证欺诈成为外贸企业的重要风险,外贸企业应积极掌握新形势下信用欺诈的类型,以便在必要时采取相应的风险防范措施,以规避风险。

【关键词】信用证;欺诈;规避;船东;银行

信用证结算是国际贸易活动中最广泛使用的一种结算方式,世界上大多数的国际贸易均采用信用证的结算方式,据统计,信用证结算方式下的贸易额占世界贸易额的90%以上,目前我国70%以上国际贸易结算采用信用证结算方式。主要由于其属于银行信用,非商业信用,很大程度上解决了进出口商之间的信用危机,大大降低交易风险,因此在国际贸易中备受青睐。但实际上无论对出口商、还是对进口商来说,使用信用证结算都存在着一定的风险。面对信用证结算的风险,如何认清欺诈行为并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已经成为迫切解决的全球性问题。

一、信用证欺诈主要类型

信用证欺诈从理论上讲是在信用证交易过程中的当事人,就信用证本身及信用证交易中的某个环节,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故意隐瞒真实情况,从而使相对人遭受财产损失或使其财产安全受到威胁并使自己从中获取不法利益的不法行为。就其种类来说,根据不同的标准可以做出不同的分类。从欺诈行为的主体分析,信用证欺诈有受益人谋划的信用证欺诈、开证申请人谋划的信用证欺诈、银行谋划的欺诈、受益人和船东合谋的信用证欺诈、开证申请人和受益人合谋的信用证欺诈以及开证申请人与开证行合谋的信用证欺诈六种类型。

(一)受益人谋划的信用证欺诈

受益人进行的欺诈,是信用证欺诈中最常见的欺诈方式,受益人欺诈一定要通过伪造单据来实现,即单据欺诈。单据欺诈是指受益人向银行提交的单据中,有隐瞒事实真相或伪造的情形,其目的是通过提交与信用证要求相符的单据,欺诈开证行、通知行和开证申请人等,不正当地获得信用证下的货款。受益人自谋的信用证欺诈有以下几种形式:伪造全套单据、受益人在单据中作欺诈性陈述、伪造部分单据信用证欺诈。

(二)开证申请人谋划的信用证欺诈

在国际贸易中,开证申请人即买方的目的主要是通过支付一定的款项,获得自己需要的产品,但是总会有一些买家想少付款或不付款,因此就出现了开证申请人自谋的信用证欺诈的形式。主要有以下几种形式:开证申请人伪造、变造信用证的欺诈、买方开证时在信用证的条款中加入“软条款”、“可转让信用证”欺诈、开证申请人利用1/3提单的欺诈。

(三)银行谋划的欺诈

信用证因银行的介入而使商业信用转变为银行的信用,在人们的心目中银行的信用是可靠的、令人放心的,而在国际贸易中某些银行正是利用人们对银行的信用,自谋欺诈。这种银行的欺诈一般发生在发展中国家或名气小的银行,因为世界上有名的银行靠的是客户对银行信用的信任,不会为了一点小利做出影响银行信用的欺诈行为。

(四)受益人与船东合谋的信用证欺诈

这种欺诈和以下两种欺诈都称为混合欺诈或合谋欺诈,受害人为银行或开证人。这种欺诈中因为有受益人和船东共同操作,增加了欺诈人实施欺诈行为的方便程度,对被欺诈人的危害性和危险性更大。其主要表现为:伪造单据欺诈;保函换取清洁提单欺诈;预借提单和倒签提单欺诈。

(五)开证申请人与受益人合谋的欺诈

这类诈骗表现为开证申请人与受益人相互勾结,或编造虚假,或根本不存在的买卖双方关系,由所谓的买方申请开立信用证,所谓的卖方向开证行提交伪造的单据骗取银行的信用证付款,之后由欺诈双方分赃后便逃之夭夭。而代价仅仅是开证行中的与开证金额相比微不足道的保证金,现实中大部分银行为了在激烈的竞争中生存,实际提交足够保证金开立信用证的概率并不是很高。在没有保证金或只交部分保证金的情况下,会出现买卖双方合伙欺诈银行,主要方式有:利用“打包放款”、“押汇贷款”,或买方假装破产等欺诈形式。而在整个欺诈过程中,如果欺诈双方卷走的是议付行的付款或贴现行等融资银行的融资款项,作为开证人担保人的开证行,仍有义务向议付行和融资行偿还款项,而成为实际的受害人。

(六)开证申请人与开证行合谋的信用证欺诈

这类诈骗表现为开证申请人与开证行勾结,签发“软条款”信用证,欺诈受

益人,或者开证申请人与开证行经办人相勾结,以假合同诈取开证行信用证下款项的信用证欺诈。因为有开证行的参与,其欺诈成功的可能性较大,对受益人的欺诈极大,其常表现为“软条款”信用证欺诈。

二、信用证欺诈的规避

针对各受欺诈的行为主体,提出以下几点对策:

(一)开证申请人的规避

信用证的开证申请人(进口商)是信用证的最终付款人,其作为进口商面临的最大欺诈是付款后收到残、次货物甚至收不到货物,因此进口商应作如下防范。 1.做好资信调查。在现代商务活动中,商业风险无处不见,尤其是在国际贸易和国际投资业务中,商业欺诈更是屡见不鲜。这就要求从事国际商务活动的当事人要保持高度警惕,在做出重大商业决策前对商业对手的资信状况进行调查了解,以避免无谓的损失。可以通过贸促会驻外机构、中国银行驻外办事处或外国合作银行、协作律师事务所和协作调查机构等渠道,对外商在当地注册情况、实际办公情况、通讯情况及银行信用情况进行了全方位的调查,并建立完备的供方档案,以供今后查询。总之,进口商在交易前的谨慎行事能有效地防范和减少信用证欺诈的发生。

2.选择适当的贸易术语。进口商尽量使用F组贸易术语(如:FCA、FAS、F0B 等)。力争己方对船公司、银行和保险公司的选择权,对于进口商来说,选择F 组贸易术语能将租船订仓、货物保险的选择交易权控制在自己手中,一方面进口商可以选择自己熟悉的信誉良好的船公司送货,避免与“皮包公司”性质的船东打交道,同时要注意不租订老船、旧船,选用适宜于货物特性的船型,以便确保货物在运输途中的安全。另一方面进口商还可以派人到装货港口检查和核对货物是否符合合同的要求,杜绝卖方在货物方面的欺诈。

3.严谨签约交易合同,采用有利于己方的信用证方式。为了防范那些“骗子公司”,我们在进出口业务中可采取签订严谨详细的合同来限制对方,如在合同中要订立品质条款、检验条款、索赔条款、信用证条款等。进口商应当根据合同的具体要求对提单、保险单、商业发票、质检证书等提出明确而具体的要求,防止出口商针对漏洞提交不符合合同的单据而符合信用证的单据。严格审查单据对于出口商来说尤为重要,不仅仅是在发现单证不符合时可以拒付,更重要的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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