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行政执法七项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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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行政执法责任制度

交通行政执法责任制度
3.责任追究:建立责任追究机制,对执法人员的违法行为和过失进行严肃处理,确保执法公正和权威性。
4.信息披露: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公众披露执法工作的相关信息,增加透明度。
5.绩效考核:建立科学合理的绩效考核机制,评价执法人员的工作业绩,激励先进、惩戒违法。
通过建立交通行政执法责任制度,可以有效提高执法工作的效率和质量,保障社会交通秩序的稳定和安全。同时,该制度也可以加强对执法人员的监督和管理,预防和减少滥用执法权力和违法行为的发生。
交通行政执法责任制度
交通行政执法责任制度是指交通行政部门建立的一套责任制度,用于规范和管理交通执法工作。该制度明确了各级交通行政执法人员的权责和任务,确保执法工作的公正、公平和高效。
交通行政执法责任制度的主要内容包括:
1.权责划分:明确各级执法人员的职责和权限,界定执法Fra bibliotek任的范围和限制。
2.执法标准:明确执法的法定依据和操作规范,确保执法行为合法、合规。

交通行政执法工作制度

交通行政执法工作制度

【最新资料Word版可自由编辑!!】交通行政执法工作制度2007-10-31一、为了更好地管理和指导我局交通行政执法工作,提高交通执法人员的执法水平,规范执法行为,根据我局的职责权限,特制定本制度。

二、凡在本行政区域内,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进行交通执法检查或对其违反交通行政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科室,均应遵守本制度。

三、本制度中的交通行政执法科室是指我局下设的执法大队、货管科、客运科、出租科、修管科、北务公路交通检查站。

四、执法检查应遵守的规定:(一)执法人员应取得交通行政执法资格证件。

在执法检查时主动向被检查人出示证件,表明身份。

(二)交通执法检查应在本辖区内实行双人执法,并在执法检查中使用规范的告知词。

(三)在执法检查中要文明执法,并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四)发现被检查人有违反交通行政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应给予行政处罚的,要按交通行政处罚的有关执法程序进行。

五、实施行政处罚简易程序应遵守的规定:违法事实清楚,案情简单,依法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警告处罚的,可按照简易程序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同时向当事人开具《交通行政当场处罚决定书》。

六、实施行政处罚一般程序应遵守的规定:(一)执法检查阶段执法检查时,执法人员发现交通违法行为,依法应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处罚的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所享有的权利,同时填写《检查笔录》由当事人和检查人员共同签字,并向当事人开具《交通违法违章行为通知书》,要求当事人到指定的地点接受处理。

对于与案件有关的证据进行收集时,须填写《先行登记保存清单》,并由当事人和检查人员共同签字。

对有关证人询问时,应填写《询问笔录》,由证人签字。

对于未经批准擅自经营的违法行为,需对车辆及其它物品进行暂扣的,须填写暂扣手续,由当事人和检查人员共同签字。

执法人员同时须填写《立案(销案)审批表》报交通行政机关负责处理的部门审查。

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责任制度规章制度.doc

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责任制度规章制度.doc

9.将行政处罚文书备案。

第二十二条交通行政强制执行必须遵循依法强制执行、合理强制执行、预先告诫的原则,可以由旗局强制执行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采用加罚、征收滞纳金或强行拆除的方法,执行过程须遵循以下程序:(一)告诫;(二)执行;第五章行政执法过错及过错责任追究第二十二条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过错行为,是指行政执法人员因故意、过失违法行使职权,造成一定危害后果的行为。

第二十三条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是指对执法人员造成的执法过错进行调查、确定责任、决定处分的活动。

第二十四条旗局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因故意或者过失,给国家、集体、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过错责任。

第二十五条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究、教育与惩罚相结合、处分与责任相适应原则。

第二十六条行政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负责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的认定和追究工作,按照民主集中制和集体负责制的原则,认定过错责任并决定过错责任人承担责任的方式。

行政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受理错案投诉和对过错责任追究的具体执行。

涉及党纪、政纪处分的,移交旗局纪委处理。

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过错责任:(一)认定实事不清、证据不足实施具体行政行为的;(二)错误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的;(三)违反法定程序实施具体行政行为的;(四)超越和滥用职权或者违法实施收费、罚款、许可和强制措施等具体行政行为的;(五)行政执法人员不履行法定职责,应当作为而不作为的;(六)处理结果有悖于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的;(七)违法实施其他具体行政行为的。

第二十八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行政执法人员的过错责任:(一)因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的修改而改变原行政行为的;(二)由于管理相对人的过错或不可抗力造成执法错误的;(三)行政执法人员所执行的规范性文件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四)执行上级或本级行政机关错误决定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追究行政执法人员责任的;(六)其他不予追究的情形。

交通行政执法责任制度

交通行政执法责任制度

平度市交通局文件平交函字[2004]18号平度市交通局关于建立交通行政执法责任制制度的实施意见为了切实贯彻实施党的十六大、十六届三中全会、十六届四中全会和《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等精神,进一步规范交通行政执法行为,促进交通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保护道路运输经营者和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保障和监督交通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

结合交通行政执法实际,为进一步规范交通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青岛市执法责任制工作条例》,特制订本制度。

望各单位认真贯彻执行。

一、加强领导为了切实做好交通行政执法工作,局成立了交通行政执法工作领导小组,由局长葛学斋同志任组长,贾效连、栾云年、王春江、吴清章、宗成东同志为副组长,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王春江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办公室设在局法制科,具体负责交通行政执法工作的组织实施。

建立“第一责任人”制度。

交通局局长对全局的行政执法工作负总责,分管局长负责,各执法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负第一责任。

二、工作机构为了全面组织实施交通行政执法工作,局决定,由局法制科负责组织交通行政执法的具体工作。

各执法单位的法制联络员要在局法制科的领导下,协助本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搞好行政执法工作。

三、执法种类除平度市交通运输管理处和平度市交通局稽查站依法根据《道路运输条例》、《山东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山东省公路规费征收管理条例》之规定法规授权执法外,其余平度市客运管理所、平度市机动车维修行业管理所和17处交通管理所均为交通局委托执法。

四、交通行政执法责任制考核根据《青岛市执法责任制工作条例》和青岛市及我市的行政执法考核规定,交通局对局属各执法单位进行行政执法考核,执法责任制考核的主要内容:1、建立和实施执法责任制工作制度的情况;2、执法责任制的落实情况;3、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4、交通法制教育情况;5、交通法制宣传情况;6、执法人员学历教育达标情况;7、行政复议、应诉情况;8、制订和落实行政执法配套措施、制度情况;9、其他情况。

交通行政执法监督规定

交通行政执法监督规定

交通行政执法监督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95.03.20•【文号】交通部令1995年第1号•【施行日期】1995.07.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行政复议正文交通行政执法监督规定(1995年3月20日交通部令1995年第1号文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国强交通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保障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正确实施,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各级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和行政执法人员均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二条交通行政执法是指交通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活动。

交通行政执法监督是指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对下级交通行政管理部门的行政行为进行监督和检查的活动。

第四条交通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工作遵循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纠的原则。

第五条各级交通行政管理部门的法制工作机构或者法制工作归口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执法监督工作。

第二章行政执法第六条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发布后,负责实施的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制订具体实施方案,做好宣传、培训工作。

第七条交通行政管理部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符合法定的职责权限;(二)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三)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正确;(四)符合法定程序;(五)行政执法文书规范;(六)处理适当。

第八条交通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做到:(一)熟悉有关法律知识和行政执法业务;(二)忠于职守,秉公执法;(三)执法时应当佩戴统一的执法标志,仪容整洁,举止文明;(四)自觉接受监督。

第九条交通行政执法人员需经专业知识和法律知识的培训,经考核获得交通行政执法资格。

交通行政执法资格证书由交通部统一制定样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委、办)或者交通部直属行政管理部门核发并且负责年度审核工作。

第十条交通行政执法工作应当做到执法制度公开,执法结果公开,接受执法监督。

第三章行政执法监督第十一条交通行政执法监督的内容:(一)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实施情况;(二)规范性文件是否合法;(三)行政执法主体是否合法;(四)行政执法程序是否合法;(五)行政执法文书是否规范;(六)行政执法中认定事实是否准确;(七)行政执法中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是否正确;(八)行政复议工作的开展情况;(九)其他需要监督检查的事项。

交通行政执法人员管理制度汇总

交通行政执法人员管理制度汇总

交通行政执法人员管理制度汇总
1.选拔任用制度
交通行政执法人员的选拔任用应基于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

可以采取
公开招聘、自主选拔等方式,以确保执法人员的素质和能力。

招聘应实行
资格审查、面试、体检等程序,并对执法人员进行岗前培训,确保其具备
必要的法律知识和职业素养。

2.职业道德规范
3.奖惩制度
建立健全的奖惩制度是对执法人员管理的重要保障。

对于优秀的执法
人员应及时进行表彰、奖励,激励其发挥更大的作用。

对于违法执法、工
作不力等行为,应追究责任,适时进行惩处。

4.权责明确制度
5.培训考核制度
交通行政执法人员的培训和考核是保障其业务水平和素质的重要手段。

应定期组织执法培训,提升执法人员的法律意识、技能水平和事务能力。

同时,要建立健全的考核机制,对执法人员的执法行为进行评估,并与工
资晋升等挂钩,激励其不断提高。

6.监督评议制度
建立健全监督评议制度,对交通行政执法人员进行监督和评估。

可以
通过建立投诉举报渠道、开展监督检查等方式,对执法人员的执法行为进
行监督,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保证执法行为的合法、公正和规范。

综上所述,交通行政执法人员管理制度的确立对于保证交通执法的公正、规范和高效至关重要。

只有建立科学合理的管理制度,才能提高执法人员的职业道德水平和专业素质,为交通安全和秩序的维护作出更大的贡献。

交通行政执法工作制度_百度文库(精)

交通行政执法工作制度_百度文库(精)

交通行政执法工作制度第一条:为更好地加强道路运输管理和指导我所交通行政执法, 提高执法人员综合素质、执法水平和办案能力,为依法、文明、公正合理履行运政执法职能, 根据我所职责权限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交通行政法规、规章及《江西省交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和《细化标准》 ,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凡在本行政区域内,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进行交通运政行政执法检查或对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及交通行政法规、规章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股室、站均应遵守本制度。

第三条:本制度中的交通运政行政执法股室、站是指我所下设并授权的各股室、站。

第四条:交通运政行政执法股室、站应当加强辖区区域内源泉管理, 对道路运输市场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道路运输行政执法人员应当熟悉有关法律知识和行政执法业务。

第六条:道路运输行政执法人员应当经交通行政执法岗前培训, 考试合格取得交通行政执法资格证件, 在执法检查时主动向被检查人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

第七条:道路运输行政执法人员执行公务时,应按规定着装,执法动作规范, 语言规范, 佩戴统一的执法标志, 做到仪容整洁, 形象良好, 风纪严整,举止文明。

第八条:运政执法检查应在本辖区内实行,应有两名以上人员参加, 并在执法检查中使用规范的告知词。

第九条:运政执法人员实施监督检查过程中, 可以在公路路口检查运输车辆,查处道路运输违法行为,根据道路条件和交通状况,选择安全地点进行检查, 不得双向拦车检查, 不得同时拦截三辆以上车辆进行检查,指挥停车时,应站在中线左端,面向来车,在与来车相聚 150米时,连续发出停车检查信号,指挥车辆到达指定的停靠位置。

第十条:在执法检查中要文明执法,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执法人员应当严格按照职责权限和程序进行监督检查,不得乱设卡、乱收费、乱罚款。

在公路路口进行检查时,不得随意拦截正常行驶的车辆。

第十一条:发现被检查人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及交通行政法规、规章的行为,应给以行政处罚的,要按交通行政处罚的有关执法程序进行。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制度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制度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制度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制度是指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对运输行业进行管理和监督的制度。

其目的是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维护交通秩序,促进经济社会发展。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制度包括以下内容:
1.法律法规:交通运输法、道路交通安全法等交通行业的法律法规是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的基础。

2.执法标准: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制定的执法标准,明确了行政执法的程序、标准和范围。

3.执法监督: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建立相关监察机构,对执法行为进行监督和管理。

4.处罚制度:违反交通法规的行为,将按照相关处罚制度进行惩处。

5.信息公开: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公开行政执法信息,保障公众知情权。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制度的实施,可以有效地推动运输行业的规范化和健康发展,提高交通安全水平,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同时,也需要不断完善和修订,以适应交通行业的变化发展。

交警执法规章制度

交警执法规章制度

交警执法规章制度第一条为加强交通运输行政执法队伍建设,提高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素养,推进依法行政,依照《江苏省交通行政执法人员治理方法》,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县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以下简称执法人员)的录用和治理。

第三条执法人员是指在编在岗,持有合法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针对特定的事项代表国家行使权力、履行职责的工作人员。

第四条执法人员应当以宪法和法律为活动准则,忠于职守,纪律严明,依法行政,文明执法。

第五条录用执法人员,应当贯彻公开、公平、竞争、择优的原则,在核定的编制员额内,按照德才兼备的标准和行政执法岗位的要求,以公开考试、考核的程序进行。

第六条报考执法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享有公民的政治权利。

(二)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三)坚持为人民服务的宗旨。

(四)遵纪守法、品行端正。

(五)十八周岁以上三十五周岁以下,躯体健康。

(六)具有国民教育序列大专以上文化程度。

(七)具有录用主管机关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新录用的人员,试用期为一年。

试用期满合格的,正式上岗执法;不合格的,取消录用资格。

第八条培训工作应当按照年度培训打算和培训大纲实施。

第九条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机构应当将培训经费列入年度支出打算,并保证培训经费的落实。

第十条培训要紧分为以下几类:(一)岗前培训新录用人员在试用期内,应当同意岗前培训。

培训的内容应当包括:执法岗位业务知识、差不多法律知识、相关交通运输法律、法规、规章、职业道德规范和军训。

培训时刻非常多于360学时,其中差不多法律知识的培训时刻非常多于90学时。

(二)更新知识培训执法人员每年应当参加非常多于15天的更新知识培训。

其中法律知识的培训时刻累计非常多于60学时。

(三)转岗培训执法人员跨门类调换执法岗位的,应当同意新的业务知识和专业法律知识的培训。

培训时刻非常多于60学时。

(四)考评不称职者培训执法人员考评不合格的,应当参加培训。

交通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制度

交通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制度

交通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制度一、背景介绍为保障交通安全,规范交通秩序,提高交通管理质量,交通行政部门在执行执法任务时需要进行监督,以确保执法工作的公正、透明与高效。

为此,建立和完善交通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制度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将围绕督查频次、督查形式、督查机构等几个方面,系统阐述交通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制度。

二、督查频次1.定期检查:交通行政执法监督机构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定期检查,以查看交通行政执法工作是否符合规范,是否存在不当执法行为。

2.不定期检查:根据实际需要,随机组织交通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对各级各类交通行政执法车辆进行抽查,以确保交通执法的公正性和有效性。

三、督查形式1.现场检查:交通行政执法监督机构可随机到交通行政执法现场进行检查,核实执法人员依法履职情况,确认执法程序是否合规。

3.调查访问:交通行政执法监督机构可随机对当事人、目击者等进行访问调查,了解交通行政执法的具体情况,进一步核实执法过程中的问题。

四、督查机构1.独立监察机构:设立独立的交通行政执法监察机构,由公正、无私的人员组成,对交通行政执法行为进行监督和检查,确保交通行政执法的公正性。

2.交叉监察机制:交通行政执法监督机构与其他相关部门建立交叉监察机制,相互配合,共同监督交通行政执法工作。

五、督导工作1.建立督导制度:交通行政执法监督机构应建立督导工作制度,明确督导的目标、内容、程序和责任。

2.督导流程:交通行政执法监督机构应按照规定的流程,对交通行政执法工作进行督导,及时发现问题并进行整改。

3.督导结果反馈:交通行政执法监督机构应向被督导单位反馈督导结果,提出改进意见,并监督整改进展。

六、督查结果处理1.立案查处:对发现的不当执法行为,交通行政执法监督机构应立即进行调查,如有证据确定,依法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建议。

2.整改通知:对发现的不规范执法行为,交通行政执法监督机构应及时向相关单位发出整改通知,并监督整改进展。

3.奖惩制度:建立健全交通行政执法监督的奖惩制度,对在执法监督中表现优秀的单位或个人给予表彰,对违反规定的单位或个人进行惩处。

《交通文明执法行为规范条例》

《交通文明执法行为规范条例》

《交通文明执法行为规范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全省交通执法行为,加强执法队伍建设,切实做到依法行政、规范执法、文明执法,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省交通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省交通行政执法人员从事交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收费、行政强制等执法活动时适用本规范。

第三条交通行政执法应当符合“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统一”的基本要求,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社会主义法治原则。

第四条交通行政执法机构应当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在法律、法规授权或委托范围内从事交通行政执法工作,未经法律法规授权、委托或省级人民政府批准,不得超越权限执法。

第五条交通行政执法人员从事行政执法必须具有执法资格,持有交通部统一制式、省交通厅统一制发的《交通行政执法证》。

严禁临时聘用无执法主体资格的人员从事或协助执法。

第六条上级交通行政执法机构根据职责权限对下级交通行政执法机构执行本规范的情况进行监督。

第七条交通行政执法行为规范的实施情况列入行政执法责任制考核内容,考核结果作为对执法单位和执法人员奖惩的依据。

第二章仪表语言规范第八条执法人员在执法时应当着装整齐,并按规定佩带执法标志。

(一)按统一规定的样式、颜色内外配套着装,穿着整齐,并保持服装洁净、平整,不得破损。

(二)着执法服装时,不得披衣、敞怀、卷裤腿、衣领上翻。

(三)不得混穿不同季节的执法服装,不得混穿执法服装和便装;除工作需要和眼疾外,着执法服装时不得戴有色眼镜。

(四)穿着春秋装、夏装时,上衣下摆必须束在腰带内;穿着冬装时,冬装内衬衣下摆不得外露。

(五)佩戴标卡、胸卡、腰带时,胸卡挂在上衣左口袋正中处,腰带扎在上装自上而下第四、五颗钮扣之间;(六)着执法服装时,不得穿拖鞋或者赤足穿鞋。

(七)执法装帽不得斜戴、歪戴、反戴;(八)上路执法时,可配带头盔,夜间必须加穿反光背心。

(九)着执法服装的执法人员应按统一的换装时间换装。

第九条执法人员应当爱护和妥善保管执法服装及执法标志,不得变卖或擅自拆改,不得转借他人使用。

交通行政执法监督规定(doc6)

交通行政执法监督规定(doc6)

交通行政执法监督规定(doc6)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令1995年第1号《交通行政执法监督规定》,已于1995年3月15日经第3次部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1995年7月1日起施行。

部长:黄镇东一九九五年三月二十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大交通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保证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正确实施,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各级交通行政治理部门和行政执法人员均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交通行政执法是指交通行政治理部门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活动。

交通行政执法监督是指交通行政治理部门对下级交通行政治理部门的行政行为进行监督和检查的活动。

第四条交通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工作遵循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纠的原则。

第五条各级交通行政治理部门的法制工作机构或者法制工作归口部门负责组织、和谐执法监督工作。

第二章行政执法第六条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公布后,负责实施的交通行政治理部门应当及时制订具体实施方案,做好宣传、培训工作。

第七条交通行政治理部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符合法定的职责权限;(二)认定事实清晰,证据确凿;(三)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正确;(四)符合法定程序;(五)行政执法文书规范;(六)处理适当。

第八条交通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做到:(一)熟悉有关法律知识和行政执法业务;(二)忠于职守,秉公执法;(三)执法时应当佩戴统一的执法标志,仪容整洁,举止文明;(四)自觉同意监督。

第九条交通行政执法人员需经专业知识和法律知识的培训,经考核获得交通行政执法资格。

交通行政执法资格证书由交通部统一制定样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委、办)或者交通部直属行政治理部门核发同时负责年度审核工作。

第十条交通行政执法工作应当做到执法制度公布,执法结果公布,同意执法监督。

第三章行政执法监督第十一条交通行政执法监督的内容(一)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实施情形;(二)规范性文件是否合法;(三)行政执法主体是否合法;(四)行政执法程序是否合法;(五)行政执法文书是否规范;(六)行政执法中认定事实是否准确;(七)行政执法中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是否正确;(八)行政复议工作的开展情形;(九)其他需要监督检查的事项。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规范标准[详]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规范标准[详]

六、《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规》附考试题库1、《交通行政执法禁令》①严禁无行政执法证件执法、越权执法。

②严禁设置站卡、收费、罚款。

③严禁扣留车船和证件。

④严禁利用职务之便吃、拿、卡、要。

⑤严禁在工作时间饮酒和酒后执法。

⑥严禁非公务需要穿执法制服出入酒店、娱乐场所。

⑦严禁违规使用执法车船、示警装置。

违反执法禁令者,一律调离交通行政执法岗位、注销交通行政执法证件。

2、《交通行政执法风纪》第一条为了规交通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风纪,树立交通行政执法队伍的良好形象,制定本规。

第二条交通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时应当着装整洁、仪容端庄、风纪严整、举止文明。

第三条交通行政执法人员应当保持头发干净、整齐。

男交通行政执法人员不得剃光头,不得留大鬓角、长发,不得蓄胡须。

女交通行政执法人员长发时应当系发辫(盘发),不得头发披肩。

第四条交通行政执法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戴围巾、耳套;(二)戴耳环、项链、手镯、戒指、胸针、胸花等饰品;(三)化浓妆、纹身、染指甲、染彩发。

(四)除因工作需要或眼疾外,佩戴有色眼镜。

第五条交通行政执法人员执行公务时应当做到:(一)站立时端正,抬头、挺胸、收腹、双手下垂置于大腿外侧或双手交迭自然下垂,双脚并拢,脚跟相靠,脚尖微开,身体不得靠墙或桌椅,不得摇摆晃动。

(二)落座时坐姿良好,上身自然挺直,不得用手托腮,不得翘二郎腿,不得抖动腿。

如座椅可旋转,不得随意转动身体。

(三)行走时步幅适当,节奏适宜,不得袖手、背手和将手插入衣袋,不得一边走路一边吃食物、看书报、摇风扇;两名以上交通行政执法人员徒步执行公务时,应当有序,不得搭肩、拉手、挽臂、揽腰。

第六条指挥车辆接受检查时,指挥手势参照公安部发布的交通警察手势信号执行。

第七条交通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相对人面前应当尽量减少不必要的手势动作,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在行政相对人面前双手抱胸;(二)用手敲桌台提醒行政相对人;(三)在行政相对人面前打哈欠、伸懒腰等;(四)除正当防卫外,与行政相对人有身体上的接触。

2021《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禁令》

2021《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禁令》

附件2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禁令一、严禁漠视、侵害从业人员合法权益严格贯彻执法为民理念,禁止对待群众冷硬横推、不及时受理和处理群众投诉举报,禁止侵害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权、救济权、隐私权,禁止随意干扰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二、严禁随意扣留车船、证件或财物严格依法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禁止无法律法规授权扣留当事人车船、证件或财物,禁止通过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变相扣留,禁止扩大证据登记保存对象范围。

三、严禁随意拦截正常行驶、航行的车船严格执行勤务巡查制度,禁止违反规定随意拦截正常行驶、航行的车船开展检查,禁止不符合安全要求拦截检查。

四、严禁以罚代管、一罚了之严格执行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禁止实施处罚不纠正违法行为,禁止实施处罚不说明理由、不开展普法教育。

五、严禁趋利执法严格执行罚缴分离制度,禁止下达或者变相下达罚没款指标,禁止乱罚款、乱收费、乱摊派。

六、严禁以权谋私严格遵守廉洁纪律,禁止隐匿、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没财物,禁止索要或者收受当事人财物,禁止利用职务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

七、严禁未经查实案件事实作出处罚决定严格执行调查取证规定,禁止以诱导、欺骗、恐吓、威胁等方式询问当事人,禁止不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作出处罚决定,禁止违法推定作出处罚决定。

八、严禁粗暴执法严格恪守职业道德,禁止以恶劣态度、粗暴方式对待当事人,禁止使用轻蔑、歧视、侮辱等语言与当事人交谈。

九、严禁选择性执法严格秉公执法,禁止歧视性执法和滥用自由裁量权,禁止办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

十、严禁无执法证件从事执法严格执行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制度,禁止无证执法、超越职权执法,禁止不出示执法证件上岗执法。

交通行政执法检查制度

交通行政执法检查制度

交通行政执法检查制度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96.09.25•【文号】•【施行日期】1996.10.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正文交通行政执法检查制度(一九九六年九月二十五日交通部)第一条为加强对交通行政执法工作的现场监督,防止和纠正违法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维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交通行政执法监督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检查指上级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对下级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及其执法人员的执法活动实施的监督检查。

第三条执法检查分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检查两种。

定期检查每年一次,不定期检查作为日常工作,根据工作需要随时进行。

第四条各级交通行政管理部门的法制工作机构或相应机构会同有关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执法检查工作。

第五条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及其执法人员有义务接受监督检查。

第六条现场行政执法检查包括以下内容:(一)执法主体是否合法;(二)执法人员是否风纪严整,文明执法;(三)执法程序是否合法;(四)执法文书是否规范;(五)执法中认定的事实是否准确;(六)执法活动所适用的规范性文件是否正确;(七)是否履行了法定职责。

第七条上级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按下列规定处理:(一)对现场执法活动中存在着明显违法行为的,监督部门和监督人员应立即予以制止;(二)对下级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及其执法人员作出的违法和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责令其限期改正;(三)对下级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及其执法人员不履行或者不严格履行法定职责的,责令其履行。

第八条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及其执法人员拒不接受执法监督检查或执法监督决定的,上级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可视情况建议或直接对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条本制度自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

2021《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禁令》

2021《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禁令》

附件2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禁令一、严禁漠视、侵害从业人员合法权益严格贯彻执法为民理念,禁止对待群众冷硬横推、不及时受理和处理群众投诉举报,禁止侵害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权、救济权、隐私权,禁止随意干扰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二、严禁随意扣留车船、证件或财物严格依法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禁止无法律法规授权扣留当事人车船、证件或财物,禁止通过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变相扣留,禁止扩大证据登记保存对象范围。

三、严禁随意拦截正常行驶、航行的车船严格执行勤务巡查制度,禁止违反规定随意拦截正常行驶、航行的车船开展检查,禁止不符合安全要求拦截检查。

四、严禁以罚代管、一罚了之严格执行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禁止实施处罚不纠正违法行为,禁止实施处罚不说明理由、不开展普法教育。

五、严禁趋利执法严格执行罚缴分离制度,禁止下达或者变相下达罚没款指标,禁止乱罚款、乱收费、乱摊派。

六、严禁以权谋私严格遵守廉洁纪律,禁止隐匿、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没财物,禁止索要或者收受当事人财物,禁止利用职务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

七、严禁未经查实案件事实作出处罚决定严格执行调查取证规定,禁止以诱导、欺骗、恐吓、威胁等方式询问当事人,禁止不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作出处罚决定,禁止违法推定作出处罚决定。

八、严禁粗暴执法严格恪守职业道德,禁止以恶劣态度、粗暴方式对待当事人,禁止使用轻蔑、歧视、侮辱等语言与当事人交谈。

九、严禁选择性执法严格秉公执法,禁止歧视性执法和滥用自由裁量权,禁止办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

十、严禁无执法证件从事执法严格执行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制度,禁止无证执法、超越职权执法,禁止不出示执法证件上岗执法。

交通局系列制度规范

交通局系列制度规范

交通局系列制度规范交通局是承担交通运输管理的行政机关,为了保障公众安全和社会稳定,交通局需要制定一系列的制度规范,使得交通运输行业能够依法有序进行。

一、交通法规制度为了规范交通运输行业的管理,交通局需要颁布一系列的交通法规,包括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公路法等。

这些法规为交通局的管理提供了基础和依据,同时也提高了公众对交通运输行业的法制意识和信任度。

交通局需要对这些法规进行定期修订和完善,并组织相关培训,加强对执法人员和从业人员的法律教育,提高全行业法制素养。

二、交通安全管理制度交通安全是交通运输行业的核心任务,也是公众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

因此,交通局需要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交通安全管理制度。

在这些管理制度中,需要涵盖各种交通安全管理措施,包括安全技术标准、交通安全设施规范、车辆安全检查标准等,以确保交通运输行业的从业人员和公众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

三、交通运输服务质量标准制度交通运输服务质量是衡量该行业的重要指标之一。

为了提高服务质量,交通局需要制定相应的服务质量标准制度。

这些制度应包括从业人员行为规范、服务流程规范、服务质量评估标准等,以确保公众能够得到高质量的交通运输服务。

四、交通运输市场管理制度交通运输行业是一个以市场为导向的行业,因此,交通局需要对该行业的市场进行管理。

这些管理制度可能包括政府采购制度、行政许可制度、市场准入制度等,以确保公众和从业人员能够在公平的市场环境中参与交通运输行业。

五、交通运输数据管理制度数据对于交通运输行业的管理和决策具有重要意义。

因此,交通局需要制定相关数据管理制度。

这些制度应包括数据收集和管理规范、数据共享和交流规则、数据使用范围和权限等,以确保数据在正确的人员和环境中得以安全地使用和传递。

六、交通管理人员职业道德规范交通管理人员是交通局的重要组成部分,其职业行为和职业道德的表现直接影响着交通运输行业的安全和公信力。

因此,交通局需要制定相应的职业道德规范和行为规范,以引导交通管理人员规范自身行为并维护行业的良好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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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保证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和规范性,根据《交通行政执法监督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在其职权范围内,以法律、法规、规章为依据,为实施交通行政管理而制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政法律规范。
第三条 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应在发布后30日内向上一级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报备。各级交通行政管理部门的法制工作机构负责规范性文件的审查。
(二)适用的处罚依据是否正确;
(三)执法主体是否合法;
(四)处罚程序是否合法;
(五)事实是否清楚,主要证据是否确实、充分、齐全。
第七条 上一级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在审查过程中,根据情况可调阅报备部门的有关行政处罚的案卷和材料,报备部门不得拒绝。
第八条 上一级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对审查中发现的问题应按下列规定处理:
第七条 上级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对现场执法活动中存在着明显违法行为的,监督部门和监督人员应立即予以制止;
(二)对下级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及其执法人员作出的违法和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责令其限期改正;
(三)对下级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及其执法人员不履行或者不严格履行法定职责的,责令其履行。
报备资料包括:规范性文件文本5份及规范性文件起草说明3份。
第四条 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和交通部直属的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向交通部(主管业务司局和体改法规司)报备。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和交通部直属的行政管理部门具体规定其所属地区和部门的报备管辖。
第五条 上级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在收到报备材料之日起15日内进行审查。审查的内容包括: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行政处罚决定是指交通行政管理部门作出的吊销证照、责令停产停业、5000元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
第三条 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作出重大行政处罚决定之日的次日起15日内报上一级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四条 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和交通部直属的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备案材料一式三份向交通部(主管业务司局和体改法规司)备案。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和交通部直属的行政管理部门具体规定其所属地区和部门的报备管辖。
交通行政赔偿案件备案审查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对交通行政管理部门作出的行政赔偿的监督,根据《交通行政执法监督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交通行政赔偿案件是指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及其执法人员在履行公务时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由交通行政管理部门作出行政赔偿的案件和人民法院判决其作出行政赔偿的案件。
第三条 交通行政赔偿案件实行报备制度。交通行政管理部门作出的行政赔偿案件和人民法院判决其作出的行政赔偿案件,应在交通行政管理部门作出行政赔偿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判决其作出行政赔偿的次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报备。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检查指上级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对下级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及其执法人员的执法活动实施的监督检查。
第三条 执法检查分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检查两种。定期检查每年一次,不定期检查作为日常工作,根据工作需要随时进行。
第四条 各级交通行政管理部门的法制工作机构或相应机构会同有关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执法检查工作。
(一)是否与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
(二)规定的内容是否超出其职责、权限范围。
第六条 上级交通行政管理部门经审查发现的问题,按以下情况分别处理:
(一)规范性文件与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的,责令撤销;
(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内容超出制定部门职责、权限范围的,责令限期修改。
第七条 对不按本制度规定备案的,可由上一级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建议其所属机关或直接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并责令其补报。对拒不执行上级交通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决定的,可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行政处分。
第五条 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及其执法人员有义务接受监督检查。
第六条 现场行政执法检查包括以下内容:
(一)执法主体是否合法;
(二)执法人员是否风纪严整,文明执法;
(三)执法程序是否合法;
(四)执法文书是否规范;
(五)执法中认定的事实是否准确;
(六)执法活动所适用的规范性文件是否正确;
(七)是否履行了法定职责。
第八条 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及其执法人员拒不接受执法监督检查或执法监督决定的,上级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可视情况建议或直接对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它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交通行政执法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审查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对交通行政管理部门作出的重大行政处罚决定的监督,根据《交通行政执法监督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五条 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向上一级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时应提交备案报告和行政处罚决定书副本。备案报告应包括主送机关、备案内容及说明、备案的年月日及备案机关等内容。
第六条 上一级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在收到备案材料之日起30日内对材料进行审查,审查内容包括:
(一)重大行政处罚案件的处罚是否在处罚机关法定职权范围内;
(一)作出的重大行政处罚决定不合法或者显失公正的,责令其限期撤销原处罚决定,并重新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案件除外);
(二)重大行政处罚决定书不规范的,责令其限期改正。
第九条 下一级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对上一级交通行政管理部门的处理意见有异议的,可以向上一级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提出书面报告,但不得拒绝执行监督决定。
交通行政执法七项制度
———————————————————————————————— 作者:
———————————————————————————————— 日期一条 为加强对交通行政执法工作的现场监督,防止和纠正违法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维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交通行政执法监督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十条 上一级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对执行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制度情况的监督处理;
(一)对在规定期限内应备案而不备案,由上一级交通行政管理部门予以通报批评并责令其改正;
(二)对拒不执行上一级交通行政管理部门作出的监督决定的,由上一级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建议其所属机关或者直接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作出行政处分。
交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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