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自然法哲学与实证主义法哲学的对立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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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较实证主义法学与自然主义法学

比较实证主义法学与自然主义法学

比较实证主义法学与自然主义法学一:不同点自然主义法学与实证主义法学作为法哲学范畴内对于法本体的研究的两大理论体系,以其各自的理论主张在整个法律的发展史上成为推动法律不断发展更新的相互对立的两极动力,其贡献是不可否认的。

但是它们两者确实有其不可妥协的区别,不论是从两者对于法本体之于认识范畴与客观范畴的确定,还是两者对于法的运行过程的各种规则,当然,不得不提的,也是最为鲜明的争论点就是对于法的价值的选择问题。

从时间线索上看,两者的区别由于各自在不同的阶段的不同时空条件作用下又呈现出不同的特点,而这些特点又是也一定的法学家和相应的法学流派表现出来。

反正,综其而言,两者的区别有以下几点:1 起源上的区别主要是形而上学的与反形而上学的矛盾。

简而言之,就是实证主义法学认为在现实世界中找不到的实体就不能存在于法学的研究中,譬如“善”,在现实生活中我们是找不到任何一个占据空间的东西可以称之为“善”,从而他们也就坚持法律和道德等一些精神领域的概念应当分离,从而认为法律与道德是没有联系,至少是没有必然的联系的。

而自然法学坚持从人的精神理论中去寻找一些可以历经时空考验的永恒真理,用其来作为人定法是否合理的这个“理”的评判标准。

(1)本体论方面:自然法强调法乃自然理性之产物,然而,自然理性具有普遍性、绝对性等诸多终极的性质即形而上的特性。

与之相反,实证主义法学则否定形而上的特性,强调法乃人经验范围内的产物,是人类相互间达成的一种“约定”并反对一切先验的概念、精神。

(2)在方法论上,前者坚持在人类世界以外去讨论法的价值,而后者则坚持在人类经验范围内讨论法的价值。

2 备受时代推崇方面在两个法学理论的争论不朽的进程中,我们不难看到,两者总是此起彼伏的作为统治者实行管理的依据。

就其原因就是来自于两者各自所主张的不同观点。

由于实证法学坚持法律应该从其内部去研究从而形成一个内部逻辑严密的体系以实现其价值,这就决定了它的实现是有一个隐含的逻辑前提即有一个稳定的社会环境,否则法律难免要与社会动乱时的那些人道、公平、平等等观念联系起来。

中国政法大学法理学原理(第3讲:法律实证主义与自然法的现代争议)

中国政法大学法理学原理(第3讲:法律实证主义与自然法的现代争议)

a.自然法不实在法无法相互推导, 实在法的敁力并丌来自亍自然法
b.知识只存在亍实在法的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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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实证主义的基本脉络
一、约翰·奥斯丁的 经验实证主义
John Austin(1790-1859)
9
奥斯丁的法律命令说
1、法律是 一种命令
命令
义务
制裁
● 命令是一个人或一部分人所表明的一种希望,要求他人或另一部分人按 照这种希望去进行或停止某种行为,即作为或不作为。
在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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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类法律实证主义与非法律实证主义关系图
□I □﹁I
﹁□﹁I
﹁□I
I:法律包含道德 □:必然
□I 非法律实证主义 □﹁I 排他性法律实证主义
﹁□I&﹁□﹁I 包容性法律实证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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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非法律实证主义的分野
(1)排他性法律非实证主义: 违反道德的法律就不是法律。
→ “违反”一概无效 → 不区分“违反”的性质和程度
(2.2)而承认规则是“系谱规则”
● 系谱规则是一种形式性标准 ● 形式性标准无法识别出实质性要求
▇ 理论敁果:原则具有道德内涵,它是法律体系的 组成部分,但却无法为承认规则所识别。
26
二、对“规范性态度”的打击
区分两种共识:
基亍独立信念的 共识
可能
基亍道德
基亍惯习的共识 基亍事实
协同性规则 惯习性规则
(2.1)相同点:内在的规范性态度 (2.2)不同点:社会规则尚具备外在的社会实践 ■ 敁果:以基础规范为源点无法说明法律体系
的性质,因为它本身无法辨明法律或是道德的 属性。必须以社会实践作为区分的角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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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社会规则理论
社会 规则

浅析国际法的“自然主义和“实证主义研究方法之争

浅析国际法的“自然主义和“实证主义研究方法之争

浅析国际法的“自然主义和“实证主义研究方法之争摘要“自然法”学派和“实证法”学派对国际法的概念、原则和方法论影响巨大,而世界政治经济形势的变化则为国际法基本理论的革新带来了机遇,即以马尔蒂·科斯肯涅米为代表的批判性国际法研究方法的创立。

本文通过评述科斯肯涅米关于国际法概念、原则和方法论的批判性分析,探求国际法基本理论发展的新路径,为现阶段国际法理论的拓展提供借鉴。

关键词国际法基本理论自然主义实证主义科斯肯涅米自然法學派和实证主义法学派在法的概念、原则和方法论上持有不同的主张,国际法理论的发展也深受两种主流法学派的影响。

然而,世界政治和经济形势的巨大变化为国际法理论的革新带来契机,批判性国际法研究方法应运而生。

作为批判性国际法研究方法的代表人物,赫尔辛基大学的国际法教授马尔蒂·科斯肯涅米在《国际法的理论和原则》和《国际法的方法论》中批判性论述了自然法和实证法下的国际法理论、原则和方法论,他认为国际法话语摇摆在相对立、排斥的观念之间,因为前提相互矛盾,所以国际法话语内在不一致。

本文对科斯肯涅米的两篇文章进行了介绍和评析,以探求在自然法和实证法的语境下,如何以新颖的视角看待国际法的概念、原则和方法论的发展趋势。

一、国际法的理论和原则在《国际法的理论和原则》一文中,科斯肯涅米主要谈论了四个方面的问题:一是国际法的普遍性;二是如何解释国际法的约束力;三是国际法与社会发展的关系;四是规范性原则和社会性原则之间的冲突。

为了全面描述每个方面问题的研究情况,科斯肯涅米梳理了国际法理论的发展史,即从维多利亚、格劳修斯、普芬道夫论述的自然法和国际法开始,一直到当今国际法学界采用的学科间多领域交叉式的研究模式,揭示了国际法存在的理论冲突。

笔者认为,这种冲突最终应当归咎于“自然主义”和“实证主义”之间的理论冲突,文中最后谈到了“规范性原则”和“社会学原则”的冲突就是上述冲突的具体化。

文章最后讨论了当代国际法理论中的趋势之一,规则主义原则和社会学原则的冲突。

道德、法律、守法义务之间的系统性理论——自然法学说与法律实证主义关系透视

道德、法律、守法义务之间的系统性理论——自然法学说与法律实证主义关系透视

道德、法律、守法义务之间的系统性理论——自然法学说与法律实证主义关系透视道德、法律、守法义务之间的系统性理论——自然法学说与法律实证主义关系透视摘要:道德、法律和守法义务在社会中起着重要的作用,它们之间的关系一直是伦理学与法学领域的核心问题之一。

本文通过对自然法学说和法律实证主义的关系进行透视,揭示了道德、法律和守法义务之间的系统性理论。

一、引言道德、法律和守法义务是人类社会存在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社会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道德是指一种抽象而普遍的准则,它以人们对善恶、正误的判断为基础,指导人们的行为。

法律是在特定社会环境中制定的具有强制力的规范,是社会秩序的基石。

守法义务是指每个公民对法律的遵守、尊重和执行的义务。

然而,道德、法律和守法义务之间的关系一直是一个争议不断的话题。

传统上,自然法学说认为道德和法律有着紧密的联系,法律应当符合道德的要求;而法律实证主义则主张实证法学,即法律应当以实际的规则和制度为准,与道德相对立。

本文就道德、法律和守法义务之间的关系问题,通过对自然法学说和法律实证主义的关系进行透视,探究其中的联系与冲突。

二、自然法学说与法律实证主义的基本观点自然法学说是一种伦理观点,认为道德法则超越任何规定的法律。

根据自然法学说,道德法则是普遍的、永恒的,它们存在于自然的秩序中,超越特定的时间和地点。

自然法学说主张法律应当符合道德的要求,否则就失去了合法性。

法律实证主义则是一种法学观点,主张法律应当以实际的事实为准,与道德无关。

根据法律实证主义,法律是由立法机构制定的,其合法性仅仅取决于其是否被有效地制定和执行。

法律实证主义认为,法律应当以实际的规则和制度为准,而不是抽象的道德准则。

三、自然法学说与法律实证主义的关系虽然自然法学说与法律实证主义是两种相对立的观点,但在实践中它们并非完全矛盾。

事实上,自然法学说和法律实证主义之间存在着一种协同关系。

首先,自然法学说强调道德法则的普遍性和永恒性,认为法律应当符合道德的要求。

实证主义范式自然主义范式比较精选全文完整版

实证主义范式自然主义范式比较精选全文完整版

可编辑修改精选全文完整版实证主义范式自然主义范式比较实证主义和自然主义是两种不同的哲学范式,可以应用到不同的学科领域,从而影响到我们对世界的认识和理解。

在下面的文章中,我们会就实证主义与自然主义进行比较,并探讨它们各自的特点和适用范围。

实证主义范式实证主义是一种重视观察、经验和可证实性的哲学流派。

它强调用科学方法来研究人类行为、社会关系和社会现象。

实证主义者认为,只有通过直接观察、实验和数据收集才能得到可靠的科学结论,因此直接经验和可证实性是实证主义的核心。

实证主义的核心理论包括:现象学、实证主义、经验主义和逻辑实证主义。

这些理论都认为,通过归纳和实证证明可以从经验中获得新的有用知识,从而为人类提供管理和改进他们周围环境的最佳科学方法。

自然主义范式是一种将人类行为与生命协调发展的哲学流派。

自然主义者认为,人类行为是主要由遗传基因和生物学过程所驱动的。

因此,人类行为与自然界的生态系统有着相似之处。

自然主义的核心理论是以达尔文的进化理论为主。

进化理论认为,人类行为是适应自然环境的结果。

因此,自然主义者认为,人类的所有行为都可以用自然科学的方法来解释和预测。

实证主义和自然主义是两种不同的哲学范式。

下面我们将它们做一个比较:1. 适应领域实证主义的适应领域是社会科学和自然科学。

它使用科学方法来研究人类行为、社会关系和社会现象。

而自然主义的适用领域则是自然科学。

它使用自然科学的方法来解释和预测人类行为。

2. 日常应用实证主义者依赖于事实和数据来支持他们的结论。

他们通过实验室实验收集数据,并使用它来提出实际问题的解决方案。

而自然主义者则更多地关注人类行为的理论和理解。

他们通过解释这些理论来评估人类行为。

3. 价值观实证主义者通常认为,可证实性是最重要的,他们不接受理论和个人信念的存在。

自然主义则认为,人类行为是与生命和自然界的互动相关的。

他们认为一切行为都是可遗传的并带有一定的生态风格。

4. 方法实证主义者通常使用归纳法和方法论,这些方法使他们能够从实际事实中推出更普遍的结论。

从方法论视域论理性的法和法的理性——兼论自然法学与实证法学的异同

从方法论视域论理性的法和法的理性——兼论自然法学与实证法学的异同
与实 证法 学 的异 同。

古希腊自 然宇宙观、中世纪异化和变体 的宗教理性、
文艺复兴时期的理性回归、近现代理性主义的全面 鼎盛、到后现代的理性反思。理性似乎也逃不脱辩 证法白 睫 理性从它诞生的那一天开始就被抛人 , 了矛盾的运动之中,即理性本身需要不断地 自身否 定和 自 我超越。从这里看出理性本身也要走一条理 性之路一 一 努斯 的超越性 是在 逻各 斯 的规 范上 的超
41 ・
李 龙 (97一 ,男 ,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 , 13 ) 博士 生导师。

存在者外在于我们的思维而存在 ,存在本身就包
自然 法学派 是西 方 的一 个源远 流长 的法学 派 , 考 夫曼认 为 :法哲 学 史 在 大 的路 径上 ,与 自然法 史 是一致 的。 ( ’ 至可 以说 自然 法学 不外 是 法 J 甚 律本 体论 。从 这个 意 义 上 说 , 自然法 是 从理 性 这 个母 体里诞 生 的 ,天 然 地 带 着 理性 的秉性 。 自然 法 与实证 法说 到 底 是两 种 不 同的思 维模 式 ,它们 在想 什 么 ( 即思 考 对 象 ) 以及 它们 如 何 思 考 的 , 它们思考 的方 式 有 哪 些 不 同 ,到底 谁 是真 理 ?或 谁 是关于 法 的正 确 的认 识 或 知识 ?这 就 是在 法 学
时代希腊 人 对法律、正义、命运、必然性等一系列
理解西方的理性文化 , 是无法真正理解什么是后现 普遍性范畴的尊崇之 中。这种对普遍性范畴的尊崇 代的,因为即便是后现代思潮 ,也是 内涵着西方理 使希腊 人 习惯于认为 , 纷繁复杂的宇宙万象是受某 性的基因的,流淌 着西方 理性 文化 血液 的 ,不 了解 种统一的根据所制约,具有一种本质的规定性,故 西方理性文化, 而妄谈后现代只是隔靴搔痒,只知 自由散漫的城邦 生活 是受某 种法 律体 系所 制约 ,普 皮毛, 无法知晓西方文化 的精髓。理性是西方法律 遍的立法原则构成 了城邦这个公民集团的本质规定

论自然法学派与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冲突与调和-最新文档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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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自然法学派与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冲突与调和古典自然法学派正式形成于十七、十八世纪,是对早期资本主义国家影响最大、对资本主义制度起作用的时间最长的一个法学流派。

而新自然法学派是在二十世纪由意大利法学家韦基奥、德国法学家斯塔姆勒、拉德布鲁赫所推动的学派。

而说到自然法学派的特点,就得对其重要的中心论点之一,即“自然法”理论加以说明。

自然法学派的自然法理论重要的内容之一就是所谓的“自然状态”与“自然法”设想及其相互关系的假说。

属于古典自然法学派的众多思想家们认为,在人类根据“契约”建立国家、社会、政府之前,一个“自然状态”曾经存在过。

而在这种“自然状态”之下存在着所谓的“自然法”。

整个人类世界的一切,均会都受“自然法”的支配。

在所谓的“自然状态”之下,每个人都享有其应当享有的等同于他人的“自然权利”,这即是所谓的“天赋人权”。

这里的“人权”,主要还是指生命权以及财产权。

“自然法”存在的意义之一正是保护这种“天赋人权”。

洛克曾经说过,人类原本是处在一种自然的、“一种完备无缺的自由状态,人们在自然法的范围内,按照人们认为合适的办法,决定各自的动行和处理自己的人身和财产,而不需要得到任何人的允许或者听命任何他人的意志,这是一种平等的状态。

在这种平等的状态中,一切的营辖权和权力都是相互的,并没有任何一个人享有多于别人的权力。

”①孟德斯鸠则认为,“如果要非常好地去认识自然法,就应当去考察人类社会建立以前的人类。

而自然法就是人类在社会建立以前的状态下普遍接受的规律”。

②属于古典自然法学派思想家都普遍认为人类社会曾存在过一个所谓的“自然状态”,而这些法学家将“自然状态”作为古典自然法学派存在的既定前提和基础。

自然法学派的思想家们还认为,在自然状态下还存在一种不需要强迫而自然发生作用的,就是“自然法”,是与“应然状态”相适应的。

它是人们在“自然状态”之下应当遵循的标准,是规定人们必须履行的义务,并且可以保护全部成员的权益的标准。

道德、法律、守法义务之间的系统性理论——自然法学说与法律实证主义关系透视

道德、法律、守法义务之间的系统性理论——自然法学说与法律实证主义关系透视

道德、法律、守法义务之间的系统性理论——自然法学说与法律实证主义关系透视道德、法律、守法义务之间的系统性理论——自然法学说与法律实证主义关系透视引言道德、法律和守法义务是社会秩序的重要组成部分。

在人类社会中,道德规范和法律规则以及个体的守法义务相互作用,才能维持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对于这三者之间的关系的系统性理论,自然法学说与法律实证主义提供了两种不同的透视角度。

本文将从哲学观念、理论基础、对法律规则解释和社会反应的角度,探讨自然法学说与法律实证主义之间的关系。

一、哲学观念自然法学说强调道德规范与法律规则之间的内在联系。

根据自然法学说,道德规范是由自然法所赋予的,是超出人类制定的法律的普遍和抽象的标准。

这种法则是永恒不变的,是基于基本的人类价值观和道德原则,包括尊重人权、平等和正义等。

因此,自然法学说主张,法律和道德应该是因果相关的。

法律实证主义则认为,法律是社会事实的产物,而不是任何道德或伦理理论的体现。

法律实证主义强调,法律规则来自于社会共识和实践,是对社会权力和行为的描述和规范。

因此,法律实证主义强调法律的客观性和中立性。

二、理论基础自然法学说的理论基础是人类共有的自然权利。

自然法学说认为,人类存在着天赋的自由和平等权利,这些权利构成了道德规范的基础。

自然法学说认为,法律应该与道德规范一致,通过法律来维护个体的权益和社会的秩序。

法律实证主义的理论基础是社会实证主义。

社会实证主义认为,法律应该建立在实证事实的基础上,不应该受到道德和价值观的束缚。

法律实证主义主张,法律应该是根据社会现实和经验制定的,通过法律来解决社会问题和保护社会利益。

三、对法律规则解释自然法学说认为,法律规则应该根据道德规范进行解释和适用。

法律规则的合法性和效力取决于其与道德规范的一致性。

自然法学说主张,如果法律与道德相悖,则个体不仅有权利,而且有义务抵制不合理的法律。

法律实证主义则认为,法律规则不应该根据道德规范进行解释。

自然法学派和实证法学派论争的法伦理启示

自然法学派和实证法学派论争的法伦理启示

自然法学派和实证法学派论争的法伦理启示一、本文概述法学界的探讨历来丰富多元,自然法学派与实证法学派之间的论争尤为引人瞩目。

这两大法学流派在法的本质、法的来源、法的适用等诸多问题上持有截然不同的观点,形成了法学理论中的一对重要矛盾。

本文旨在深入探讨这一论争,并从法伦理的角度揭示其深远启示。

自然法学派强调法的理性、道德性和普适性,认为法应当体现普遍的道德准则,是人类理性的产物。

而实证法学派则更注重法的实证性、经验性和现实性,认为法是由国家制定并强制执行的规范,与道德无必然联系。

这两种观点在法学理论界产生了广泛影响,并引发了持续不断的论争。

本文将从法伦理的视角出发,分析自然法学派和实证法学派论争的核心问题,探讨它们在法的伦理价值、道德基础以及法的实践应用等方面的不同立场和观点。

通过梳理两大流派的论争历程,揭示其对于现代法治建设的深刻启示,以期对法学研究和法治实践提供有益的参考。

二、自然法学派的法伦理观自然法学派强调法律的道德性。

它认为,法律应当体现普遍的道德原则和价值观,这些原则和价值观是独立于人为制定的法律规则之外的,是客观存在的。

法律的制定和执行,应当以这些普遍的道德原则和价值观为依据,确保其符合正义和道德的要求。

自然法学派认为法律应当具有普遍性。

这意味着法律不应仅仅服务于某一特定群体或阶层的利益,而应当是社会所有成员的共同准则。

法律的普遍性要求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无论一个人的身份、地位或财富如何,都应当受到法律的同等对待。

自然法学派还强调法律的理性和合理性。

它认为,法律应当基于人类的理性认识和理解,是人们对自然法则和人类社会的深刻洞察的体现。

法律的制定和执行,应当遵循理性原则,确保其合理性和科学性。

自然法学派的法伦理观,对于理解和评价法律制度具有重要启示。

它提醒我们,法律不仅是社会规范,更是道德和正义的体现。

在制定和执行法律时,我们应当尊重并遵循普遍的道德原则和价值观,确保法律的公正性和合理性。

同时,我们也应当关注法律的普遍性和平等性,确保所有人都能在法律的保护下享有平等的权利和机会。

自然法学和实证法学的区别

自然法学和实证法学的区别

自然法学和实证法学之间的区别自然法学和实证法学是三大法学流派的重要组成部分,三大法学流派指的是自然法学派、实证主义法学派和社会学法学派。

这三个在现代西方影响较大、是占统治地位的法学流派。

对西方法律制度的产生、完善和发展产生了重要的影响。

要探明自然法学与实证法学之间的区别,应先了解其各自的概念、产生、发展及其意义。

自然法的概念。

自然法是指宇宙秩序本身中作为一切制定法之基础的关于正义的基本和终极的原则的集合。

自然法学派是指以昭示着宇宙和谐秩序的自然法为正义的标准,坚持正义的绝对性,相信真正体现正义的是在人类制订的协议、国家制订的法律之外的、存在于人的内心中的自然法,而非由人们的协议产生的规则本身的法学学派。

自然法的分类及其意义。

自然法学派又可分为古典自然法学派和新自然法学派,它们的产生和发展都是适应当时社会发展需要的,并产生了各自的代表人物。

在西方,每次社会大变革时期,自然法学总是作为一面旗帜,主导着西方社会法律发展的大方向。

例如,私有财产不可侵犯、法无明文不为罪、人身自由不可侵犯、人民主权、权力分立等思想,都发端于自然法学的理念。

自然法的地位及其代表人物。

自然法学派是当今世界范围内居主流地位的法学学派。

代表人物为如格劳秀斯、洛克、孟德斯鸠、卢梭、潘恩、杰斐逊等。

自然法学派特别重视法律存在的客观基础和价值目标,即人性、理性、正义、自由、平等、秩序,重视对法律的终极价值目标和客观基础的探索。

自然法学派思想及其演进。

自然法学派完全依照整体社会对于法律的看法,重视人民之总意思表示,而自然法学派在法律之研究方法上具有哲学性与思辩性,自然法学派的思想可以分成四个时期的演进:〈一〉自然法思想:此学派以西塞罗为代表,认为自然法是客观性的存在于天地之间一种不变的理法,它是法律的理想,以自然法的思想来补充实定法的缺陷,故其适合于自然法思想与行为的形式,此称之为正义。

〈二〉神学的自然法思想:中世纪的自然法学以亚奎纳斯为代表,该派认为法律原理是正义与理性,以神学自然法思想为重心有永久法、自然法与人定法。

论实证主义法学关于法律与道德关系的自然法化

论实证主义法学关于法律与道德关系的自然法化

论实证主义法学关于法律与道德关系的自然法化法律与道德的关系历来是法理学讨论的一个重要问题,并且也被公认为是自然法学和实证主义法学之间具有根本分歧的地方。

从自然法学和实证主义法学的分歧中留给了人们这样一个印象:自然法学派主张法律与道德的密不可分,而实证主义法学派则坚持法律与道德之间的分离,这几乎已成了法学史认识上的一个定论。

但事实上实证主义法学经历了从奥斯丁、凯尔森到哈特再到拉德布鲁赫这样一个过程,在道德与法律的关系问题上明{眵是在向自然法靠拢的一个过程。

在19世纪以前,由于自然法学在社会上占绝对的统领地位,所以他们所极力主张的道德的合理性是法律合法性的最终来源、法律对道德具有依附关系这样的理论学说一直在是社会的主流学说。

但是,当法学慢慢发展成为一门独立的学科之后,法律依附于道德这一理论就显现出缺陷,给人感觉法律的发展并无独立性可言。

另外,这一学说也开始受到各方面的怀疑与批判。

如果法律的合法性来自于道德的合理性的话,一方面会让人们误以为当今所颁布实施的法律都是符合道德、正义的法律,以至于人们只知道遵守而降低对现有法律的怀疑力度,不利于法律制度本身的发展与完善;另一方面又会让人们以现有法律不合乎道德为由而拒绝服从遵守,从而导致社会秩序的混乱,乃至出现无政府主义状态。

不管是哪一种情况都会产生不利的后果。

而在这些反对的声音当中,最具有影响力的当数实证主义法学。

实证主义法学的兴起,对自然法学的发展几乎给予了致命的一击。

一、奥斯丁与凯尔森的“分离学说”奥斯丁作为分析实证主义法学的创始人,把康德的法学区分为应然和实然两种类型的法学二元论思想发展到了极端,把真正的法律限定在实在法,而排除其他一切法的存在,为此从不过问法律的本质、正义、道德、理性等应然问题,而全力研究实在法规范。

他坚持:法与道德不存在必要的或概念上的联系,否则就容易产生隐晦无知和困惑。

他认为一个法规,尽管在道义上十分邪恶,只要是以适当的方式颁布的,就是有效的。

不变的立场-自然法学与法律实证主义的区别

不变的立场-自然法学与法律实证主义的区别

不变的立场:自然法学与法律实证主义的区别摘要二战以后,法律实证主义和自然法学派进行了一场著名的世纪大论战,给法学界留下了一笔宝贵的财富。

随着对这场论战不断深入研究的,学者们认为两者的一致大于其分歧,呈现出一种不断融合的趋势。

但是,学者们太过于关注于它们的相同点,而忽视了两者从未改变的基本立场:法律辨别的不同和法律解释的不同。

而这些区别就决定了两者扮演着不同角色,发挥着不同的作用。

关键词法律实证主义自然法学法律辨别法律解释一、问题的提出上个世纪五十年代,以哈特为代表的法律实证主义和以富勒为代表的自然法学之间展开了一场极为著名的论战。

对于这场论战,强世功教授认为:法律实证主义和自然法学派都坚持了法律现代性的形式理性原则,而对实质理性保持了高度的警惕甚至怀疑的态度。

因此”两者的分歧远远不如他们所坚持的共同立场”。

而哈特却认为:”但如果认为此处的争论只是用语上的争执,这是一种很错误的想法。

” 也就是说,两者具有不同的立场。

那么,法律实证主义和自然法学派到底在争论什么?又有什么样的区别?二、论战引发的原始点:告密者案件1944年,一位德国士兵在执行任务期间回家探亲,在自己的家里向妻子说了一些抱怨德国纳粹领袖的话,但此时的妻子已经和其他男子交好,想要除掉自己的丈夫,很快便向纳粹当局揭发了丈夫。

丈夫受到了特别法庭的审判,并被判处了刑罚,后又被送上了战场。

战争结束后,妻子因意图谋害丈夫受到了追诉。

在案件的审理中,妻子以遵守纳粹时期的法律抗辩。

该案产生了这样的一个难题:惩罚”守法”的人是一种法律上的恶,而使不人道的人免于触犯是一种道德上的恶。

对于该案,德国法院认为,妻子所遵守的法违背了人类基本的”良知”和”正义”观念,因此作出惩罚妻子的判决。

三、德国法院选择的是与非1.哈特的指责:一个不明智的选择德国法院运用”正义”、”良知”等道德原则直接否定纳粹法律的做法,在哈特看来是一个不明智的选择。

一方面,它掩盖了问题本身所具有的伦理困境:要么纵容告密者不道德的行为,要么破坏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另一方面,它采取了一个简单的道德批判方式,使道德和法律不分,造成人们思维观念上的混淆,更加有损法律的权威。

探究自然法学与实证主义法学的互动融合

探究自然法学与实证主义法学的互动融合

探究自然法学与实证主义法学的互动融合1. 引言1.1 背景介绍自然法学与实证主义法学是法学领域中两种重要的理论流派,它们在不同的历史和社会背景下逐渐形成并发展壮大。

自然法学强调法律超越人类制定的规则,具有本源性和普遍性的道德价值,是法律规范的基础。

而实证主义法学则更强调对法律现象的客观观察和实证分析,将法律视为可以被科学研究和解释的客观现实。

这两种法学理论在近代法学发展史上曾有过激烈的争论和对立,但随着学者们对法学理论的不断深入思考和研究,人们逐渐意识到自然法学与实证主义法学之间并不是彻底对立的关系,而是可以相互补充、互相促进的关系。

探究自然法学与实证主义法学的互动融合成为当前法学研究的热点之一,这不仅有助于理论的发展和创新,也会对法学实践和法律制度的完善产生积极的影响。

【背景介绍】1.2 研究目的本文旨在探究自然法学与实证主义法学的互动融合,通过系统性的分析和比较,深入挖掘两种法学理论之间的共性和差异,进一步探讨它们在法学领域中的互动关系和融合趋势。

具体研究目的如下:1. 探讨自然法学的基本理论,了解其根源和核心观点,分析其在法律规范制定和司法实践中的应用;2. 分析实证主义法学的基本概念,探讨其起源和主要观点,考察其在法学研究和法律实践中的影响;3. 比较自然法学与实证主义法学的区别,揭示二者在法学理论和方法上的差异,为后续的融合研究奠定基础;4. 分析自然法学与实证主义法学的互动融合案例,探讨其具体表现和成果,评估互动融合对法学发展的推动作用;5. 探讨自然法学与实证主义法学的互动融合对法学理论研究的意义,挖掘其对法学学科发展的影响,为法学理论的创新和发展提供启示。

通过以上研究目的的实现,本文旨在为法学理论研究提供新的视角和思路,促进自然法学与实证主义法学的互动融合,推动法学理论的不断深化和完善。

1.3 研究意义探究自然法学与实证主义法学的互动融合具有重要的研究意义。

自然法学与实证主义法学作为两种不同的法学理论,它们各自有着独特的立场和观点。

探究自然法学与实证主义法学的互动融合

探究自然法学与实证主义法学的互动融合

探究自然法学与实证主义法学的互动融合自然法学与实证主义法学是两种不同的法学理论,它们分别强调了法的本质和法的实际运作。

在现代法学领域,这两种理论并不是非此即彼的关系,而是可以相互融合、互相促进的关系。

本文将探究自然法学与实证主义法学的互动融合,分析其在现代法学理论和实践中的作用和价值。

自然法学强调法的本质和法的道德性质,认为法律是客观存在的、具有绝对性的规范。

自然法学认为,法是源于自然法则或神的旨意,是一种普遍适用于人类的道德规范,与特定社会、政府无关。

自然法学的代表性思想家包括亚里士多德、托马斯•阿奎纳、约翰•洛克等。

这些思想家认为,法是一种不变的、普遍适用的原则,是理性和道德的产物,有着超越特定时空和社会的普遍价值。

而实证主义法学则强调法的实际运作和社会效果,认为法应该以实证数据和现实情况为基础,通过社会科学方法对法律问题进行研究和分析。

实证主义法学认为,法律是社会的产物,是受到历史、文化和社会环境等因素影响的,因此法律应该是经验主义和实证主义的产物。

实证主义法学的代表性思想家包括波兹曼、卡尔•施密特、霍尔姆斯等人。

这些思想家认为,法律应该是基于现实情况和实证数据的,应该以社会科学的方法对其进行研究和理解。

自然法学和实证主义法学可以在法学研究和法律实践中相互融合。

自然法学的理论可以为实证主义法学提供价值观和道德准则的参考,帮助实证主义法学更好地确定研究目标和研究方法。

实证主义法学的方法可以为自然法学提供现实数据和社会情况的参考,帮助自然法学更好地理解法律的实际运作和社会效果。

通过这种融合,法学研究可以更加全面、深入地理解和解释法律现象,为法律实践提供更加科学、合理的指导。

自然法与实证法对比研究

自然法与实证法对比研究

自然法与实证法对比研究自然法与实证法是法学领域中的两个重要流派,它们在法律理论和法律规则的制定上有着不同的取向和方法。

本文将通过深入分析自然法和实证法的特点、差异和应用范围,探讨它们在法律体系中的作用和意义。

自然法是一种以人类天性和道德原则为基础的法律观念。

自然法的核心理念是认为法律应该建立在普遍适用的道德准则和原则之上,而不受特定社会、文化或法律制度的限制。

自然法强调法律应该具有普遍性、不可变性和上位性,即法律应该符合人们天赋的自然权利和公正原则。

自然法的代表性思想家有亚里士多德和托马斯·阿奎那。

相比之下,实证法更注重对社会、历史和文化条件的研究和了解。

实证法认为法律是社会现象的产物,应该以实证研究为基础,通过观察和分析法律实践和社会行为来制定法律规则。

实证法的核心理念是法律应该根据可观察的事实和经验进行制定,而不是基于主观的道德观念或理论假设。

实证法的代表性思想家有波茨坦学派和法律实证主义学派。

自然法和实证法在许多方面存在明显的差异。

在法律规则制定上,自然法倾向于依靠道德和理性的原则,而实证法则注重于事实和经验的依据。

在法律的普遍性和可变性上,自然法主张法律具有普世价值和不变性,而实证法则认为法律应根据不同社会和文化的需求和变革进行调整。

自然法强调法律的上位性和绝对性,而实证法则认为法律应该受到人们的认可和遵守。

在实践中,自然法和实证法在不同国家和法律体系中有不同的应用范围和影响力。

一些国家和地区倾向于采用自然法的原则和价值观,将其视为法律的重要基础,例如法国和德国。

而实证法在美国和英国等国家中更为流行,法律制定更加注重具体的社会情况和效果。

总结回顾一下,自然法和实证法是法学领域中两个重要的流派。

自然法强调法律应基于普适的道德原则和人类天性,而实证法则注重对社会和文化条件的观察和研究。

两者在法律规则制定、普遍性和可变性等方面存在差异。

在实际应用中,不同国家和地区对自然法和实证法有着不同的取向和应用范围。

自然法与实证法

自然法与实证法

自然法与实证法自然法与实证法是法学中两个重要的研究方法,也是法律学者经常使用的工具。

这两种方法在法学研究中有各自的特点和应用范围,并且常常相互辅助。

本文将就自然法与实证法进行比较分析。

首先,自然法是一种基于理性推理和道义规范的法律研究方法。

自然法强调普遍性和绝对性的道德原则,认为某些法律原则超越了国家法律的限制,具有普遍适用性。

自然法通过道德标准来判断法律的正当性和合理性,强调法律应该反映公正和道义,而不仅仅是法律的规定。

自然法的理论基础主要有自然法学派、伦理学和哲学等。

相对于自然法,实证法更注重对事实和实际情况的研究。

实证法认为法律研究应该建立在实证的事实基础上,以实证统计分析等科学研究方法为基础,从实际情况出发,研究法律的实际效果和社会变化。

实证法倾向于从实证的角度分析法律规定的合理性和实践的效果,强调法律的实证性和实用性。

实证法的理论基础主要有法律实证主义、社会学和经济学等。

自然法与实证法在应用上也有区别。

自然法主要应用于道义判断、伦理评价和法律源自的判决因素等方面。

自然法还可以用作对传统法律原则进行检验和评价,用以审视现行法律的合理性和公正性。

而实证法主要应用于实际问题的研究分析,如社会问题的原因和解决办法、法律的实际效果等。

实证法可以通过统计学方法和社会学观察等手段对事实进行研究和验证。

虽然自然法和实证法在方法和应用上有所差异,但是在实践中,两者常常是相互依存和相互补充的。

自然法可以提供一种理念框架,使实证法在研究中有所依据和指导。

实证法可以为自然法提供实际情况和实证事实,以验证其道义标准的适应性和合理性。

自然法和实证法是两种不同的研究方法,但是合理应用二者可以更好地满足法学研究的需求。

总之,自然法和实证法是法学研究中两种重要的方法,各自有独特的特点和应用范围。

自然法强调道义和普遍原则,而实证法注重实际情况和实证事实。

虽然自然法和实证法有所不同,但是在法学研究中往往相互依存和相互补充,合理应用二者可以更好地推动法律发展和进步。

浅论自然法与实在法的关系

浅论自然法与实在法的关系

浅论自然法与实在法的关系摘要:自然法是指宇宙秩序本身中作为一切指定法制基础的关于正义的基本和终极的原则的集合。

而实在法,是与自然法相对的一个概念,它强调现实中实际存在的法律,即国家制定的法律。

关于自然法学说,林林总总,各有不同,但却在以下表现其共性:(1)自然法是永恒的、绝对的。

(2)人的理性可以认识、发现自然法。

(3)自然法超越于实在法之上,后者应当服从前者。

作者;吴琼法学80902 学号090001240关键词:自然法实在法恶法统属关系一、自然法的演变历史所谓“自然法”,按《大不列颠百科全书》的说法,“是指全人类所共同维护的一系列权利和义务,而就其作为普遍承认的正当原则而言,它通常是‘实在法’即经国家正式颁布并强制执行的法规的对称。

”[1]也就是说,自然法并非实在的、具体的法律,是一种“正义”和权利的体系,一种形而上的法哲学观念。

在西方法律思想史上,古希腊思想家最早使用“自然法”这个概念。

在古希腊思想家看来,万事万物都是有规则和秩序的,不仅自然界存在着规则,社会之间、民族之间、个人之间的关系也是有他们先前已经确立的秩序。

这个秩序或者叫做“自然法”,或者叫做理性,并有待于人们用智慧去发现。

它萌发于古希腊哲学,其中智者学派将“自然”和“法”区分开来,认为“自然”是明智的,永恒的,而法则是专断的,仅出于权宜之计。

亚里士多德认为,有一种无论何处均具有同样权威、通过理性可以发现的自然法或者正义。

斯多葛派信奉决定论的宇宙观,宇宙的一切受自然律的严格决定。

其按照泛神论的方式解释自然法,也就是说,自然法并不只是作为盲目力量的自然律,而且具有某种理性的品质,它是神的理性的体现,是神出于善良而理性地制定的。

所以,自然法作为神的法律也就获得了正义性。

中世纪自然法在神学面貌下出现,在托马斯-阿奎那的神学体系中,自然法具有一席之地,托马斯认为,法分为永恒法、自然法、认定法和神法。

但是,自然法只是人这个理性动物对源于神的智慧的永恒法的参与,是人定法通向永恒法的桥梁。

探究自然法学与实证主义法学的互动融合

探究自然法学与实证主义法学的互动融合

探究自然法学与实证主义法学的互动融合1. 引言1.1 自然法学与实证主义法学的概念自然法学与实证主义法学是法学理论中的两大流派,它们分别代表着不同的法律观念和研究方法。

自然法学是一种基于道德和理性的法律理论,认为法律应当遵循人类固有的道德准则,具有普遍性和不可改变性。

自然法学强调法律的道德性和正义性,主张法律应当符合理性原则和自然法则,是人类理性和良知的产物。

而实证主义法学则强调对法律现象的观察和实证研究,认为法律应当以客观、科学的方法进行研究和解释。

实证主义法学强调对法律规则和社会实践的实证分析,主张法学应当以事实和经验为基础,避免主观价值判断和道德偏见。

自然法学与实证主义法学代表了两种不同的法学思维方式和研究取向,它们在法律理论和实践中有着不同的影响和价值。

自然法学强调法律的道德性和正义性,注重法律的内在价值和原则性;实证主义法学注重对法律现象的观察和实证研究,强调法律的实用性和客观性。

这两种法学流派在法学研究和实践中起着重要的作用,对法学的发展和进步具有深远的影响。

1.2 自然法学与实证主义法学的发展历程自然法学与实证主义法学作为两种不同的法学流派,其发展历程也各具特色。

自然法学起源于古希腊哲学家,通过对自然法的探究,认为法律应该遵循普遍的道德原则和自然法则,具有固有的合理性和正确性。

而实证主义法学则在19世纪兴起,强调法律应该以实证事实为基础,通过科学方法对法律进行研究和解释。

自然法学经历了古代、中世纪和近代三个发展阶段,不同时期对自然法的理解也产生了一系列变化,从以神圣法为基础到以理性法为基础,不同哲学家对自然法的看法也各有侧重。

而实证主义法学则在启蒙时代逐渐兴起,受启蒙思想的影响,实证主义法学注重对事实的观察和分析,强调法律应该立足于客观、可验证的实证。

自然法学与实证主义法学的发展历程展现了不同的法学观念和研究方法,为法学领域带来了丰富的思想资源和研究成果。

它们的不断发展与碰撞,也推动了法学理论的不断完善和演进,为法学的发展提供了多元化的视角和理论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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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 介 : 罗诗裕(1 4 9 0一) 男 , . 四川射洪 人 , 教授 , 要从 事物理 学和科 学哲 学研究 。 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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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 莞 理工学院学

2 1年 00
与 实证 主 义 法 哲 学 的 二 元 对 立 : 有 了 自由派 对 黑 格 尔和 黑 格 尔哲 学 的抨 击 .解 读 了 自然 法哲 学 与 实
证 主 义法 哲 学 , 并从 黑 格 尔的 辩 证 法描 述 了二 者 的对 立统 一 。
关键 词 : 自然法哲 学; 实证主 义法哲 学;对立统 一
然 性进 行 认识 与 把握 。此 外 ,他 还 主 张 国家 应 当
人类 自我保存的法则 ,都是 自然法。而人定法则 是国家或主权者的命令 ,它代表着 国家的意志。 法律 的理性是立法者或主权者的理性;而 自然法 的 理 性 则 是 人 类 的 普 遍 理 性 。霍 布 斯 (5 8 18 — 17 年 ) 6 9 ,英 国哲学家 。生 于英 国威尔特省一牧 师家庭,早年就学于牛津大学。他创立 了机械唯 物主义的完整体系 ,继承 了F培根的唯物主义经 ・ 验论。他提出 “自然状态 ”和国家起源说,认为 国家是人们为了遵守 “ 自然法 ”而订立的契约。
哲 学之 间 的对 立 和 差异 ,更 重 要 的 是还 不 断 努 力
试图在二者之间寻求一条通道。黑格尔既反对 自 然法哲学脱离现实的理性 ,又反对 实证主义法哲 学脱离理性 的现 实。为此 ,他首先把 自由意志建
立 在对 必 然 的认 识 基 础 之 上 ,认 为 自由并不 是 随 意 ,也不 是 任 意 ,更 不 是 恣 意 ,而 是 对 客观 必 然 性 的 认识 。所 以 ,当 他 强 调 自由意 志 是 法 的基 础 时 , 实际上 指 的就 是要 对 自由意 志 背后 的客 观 必
自然权 利 ,而 自然 法 的宗 旨就 是保 护这 些权 利 ,
法只 不过 是法 的两 个 不 同阶 段 。这 样 ,黑 格 尔就 把 西 方法 哲 学 史上 相 互 分 离 的意 志观 、国 家观 、
社会观统一起来 了,而且,也把 自然法哲学与实 证主义法哲学统一起来了。 古代 自然法的代表人物西塞 罗明确主张 自然 除 了 自然 的物 质 世 界 之 外 ,还 包 括 道 德世 界 ,并 指出,这种理性就像 自然 的四季交替一样 ,是人 类 自身固有 的。西塞 罗 ( 公元前 16 公元前4 0一 3 年)出身于古罗马的奴隶主骑士家庭 ,以善 于雄 辩 而 成 为 罗马政 治 舞 台的 显 要 人物 ,是 古 罗 马 著 名 政治 家 、演 说家 、雄 辩 家 、法学 家和 哲学 家 。
著 有 《 物体 》 、 《 维 坦 》 、 《 人 》和 《 论 利 论 论
社会 》等 。
将法 的形 式与 它 的 内容 相 联 系 , 反对 霍 布 斯 把 国 家权 利 作 为法 的 基础 ,认 为 国家 主权 者 的命 令 只 是法 的表现 形 式 ,而 法 则 应 当是 内容和 形 式 的 统
中图分类号 :DF 3 DF 8 DF 0 文 献标识码 :A 文章 编号 :1 0 一 O 1 ( 0 0 2 0 l 4 0; 0; 9 0 9 3 2 2 1 )0 —0 1 —O
黑格 尔对 “ 法哲 学 ”的贡 献 ,不 只是 清 楚地 看 到 了 以理 性 为 核心 的 自然 法 哲 学 与 实证 主 义 法


(5 3 14 年 ),荷兰 人 ,近 代西方 资产阶 18 — 6 5
级思想先驱 。其名著 《 战争与和平的权利》不仅 是重要的国际法 著作 ,而且是 自然法的开创性著 作 。 曾任 律 师 、法 官 和外 交 官 。他 的研 究 范 围很 广泛 ,涉及法学 、政治学、文学、语言学、史学 等 ,但使 他享 有 盛 名 的还 是 他对 法 学 的研 究。 l 、l 8纪 的 自然法 主张 自由平等 是人 的 7 8
霍布 斯 的 自然 法 则 是 以他 的人 性 设计 ( 人性 恶 )为基 础 的 。主 张 凡 是 由理 性 支配 的 、有 利 于
收 稿 日期 : 0 9 0 2 0 — 6一O 4
并指 出 自然权 利是天赋 的 、先验 的 、与生俱来 的。正是 自然权利的这种特 征, 自 然权利才具有 了自然的本性 。也正因为它 自然 ,人们才说 “ 牛 顿定 律 是 自然 规律 ,而 ( 自然 )法则 是人 的本 性 规律 ”。人 的本 性 是人 性 的 自然 ,它 的核 心 是人 的自由,是每一个人的平等 自由。因此,平等 自 由就是人的神圣不可侵犯的权利,并把保护这种
第 1卷 第2 7 期 21 0 0年 4 月
J OU NAL OF DONGGUAN UNI VERSI TY OF TECHNOL0GY
东 莞 理 工 学 院 学 报
V 1 7 O2 o N l
Ap . 201 r 0
论 自然 法 哲 学 与 实 证 主 义 法 哲 学 的 对 立 统 一
格 劳 修 斯 是 近 代 自然 法 的创 立 者 , 明 确 主 张 自然 法 是人 类 理性 的标准 ,而 一切 人定 法 ,都 根 源 于它 ,被 誉 为 “国 际 法 之 父 ” 。 格 劳 修 斯
最后 ,明确指 出社会、国家和法律制度 是一 个不断 由低级到高级发展的机体 ,习惯法和成文
罗诗裕 ’ 邵 明珠 ’詹 彩琴
(1东 莞 理 j: 院 电予 工程 学院 ,广 东 东 莞 5 3 0 . 学 2 8 8;2 东莞 理 : 院 城 市 学 院 ,广 东 东 莞 5 3 6) . [学 21 0
摘要 :指 出 了合 理 的 未 必 是 合 法 的 ,可 以理 解 的 未必 是 可 以接 受 的 。 于 是 ,便 有 了 自然法 哲 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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