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权预告登记相关知识
简述预告登记制度。
简述预告登记制度。
一、概念
预告登记,是指当事人约定买卖期房或者转让其他不动产物权时,为了限制债务人处分该不动产,保障债权人将来取得物权而作的登记。债权人可以携带相关材料到当地房产局办理预告登记,以便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二、预告登记的性质
预告登记是旨在保障债权人将来能够取得物权的登记制度,属于法律程序的一部分。在不动产交易中,由于债务人有可能恶意处分不动产,从而损害债权人的利益,因此预告登记显得尤为重要。
三、预告登记的适用范围
预告登记主要适用于买卖期房、其他不动产物权转让等情形。在这些情况下,债权人可以通过预告登记来保护自己的权益,防止债务人恶意处分不动产。
四、预告登记的效力
预告登记具有公示效力,能够产生对抗第三人的效力。一旦进行了预告登记,债务人就无法再处分该不动产,从而保障了债权人的利益。如果债务人违反约定处分不动产,债权人可以要求法院确认处分行为无效。
五、预告登记的程序
办理预告登记的程序相对简单,当事人需要携带相关材料到当地房产局进行申请。一般来说,材料包括身份证明、不动产权属证书、买卖合同或其他不动产物权转让协议等。在申请过程中,房产局会对材料进行审核,并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办
理预告登记。
六、预告登记的期限和解除
预告登记具有期限性,一般不超过3个月。如果超过期限仍未办理正式登记,预告登记将自动失效。此外,如果当事人协商一致解除合同或者法院判决解除合同,预告登记也可以随之解除。在解除预告登记时,当事人需要携带相关材料到房产局办理手续。
七、结语
预告登记制度是为了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而设立的法律制度。通过预告登记,债权人可以限制债务人处分不动产,从而降低交易风险。在实际操作中,当事人应当了解预告登记的相关规定和程序,以便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利益。同时,政府和相关部门也应当加强宣传和监管力度,提高公众对预告登记制度的认知度和信任度。
浅析抵押权预告登记优先受偿权的问题及其对策
浅析抵押权预告登记优先受偿权的问题
及其对策
一、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的概念和性质
我国《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第三条第四款规定,预购商品房贷款抵押,是指购房人在支付首期规定的房价款后,由贷款银行代其支付其余的购房款,将
所购商品房抵押给贷款银行作为偿还贷款履行担保的行为。通过这个法条可以了
解到,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具体指的是基于预购商品房抵押合同建立的请
求权申请的预告登记,主要是为了实现抵押权人的合同目的以保障将来取得该预
购商品房的房屋抵押权[1]。在房地产经济快速发展的今天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
登记已经是非常普遍的存在但是我国法律法规对其只是简单的提及,而对于抵押
权预告登记的具体要求并没有明确的规定,这样一来在实践中有关预购商品房抵
押权预告登记的问题就很多。
二、完善抵押权预告登记制度的必要性
在预售商品房的过程中,抵押权预告登记制度经常出现问题的一个主要原因
就是现行的法律法规对其没有明确的规定,只是在物权法中对预告登记做出了规
定和明确了在建工程办理预告登记享有抵押权,实践中预售商品房遇到抵押权预
告登记问题,由于法律法规对其的规定有很多空缺和规定模糊不清,解决办法只
是参照物权法关于预告登记的相关规定和一些有关的条例和办法来解决,所以基
于以上的情况,为了减少司法实践的冲突和更好地保护相关权利人的利益对抵押
权预告登记制度进行完善和构建是非常有必要的。
再者,在预售商品房的过程中由于期房还没有取得产权证明就不能办理正式
的抵押登记而只能办理抵押权预告登记,所以抵押权预告登记在预售商品房过程
中是很常见的,而由此产生的纠纷在实际生活中非常之多,当购房人拖欠银行贷
预售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是和房抵贷合同一起签吗
预售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是和房抵贷合
同一起签吗
我国法律允许房地产销售商进行预售商品房,所以有些人为了保障将来的合法权益,会对预售的商品房进行预告登记。那么预售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是和房抵贷合同一起签吗?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我整理了相关的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一、预售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是和房抵贷合同一起签吗
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制度在行政程序上对预购人具有保护功能。简单的说就是预告登记之后,预告登记具有准物权登记的效力,其权利人就具有准物权权利人的性质。
所以未经预告登记权利人的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就不发生物权效力。而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之后,该登记备案就没有准物权的效力,所以预购人想要更好的将来实现物权,就应该在合同登记备案之后再进行预告登记。
登记备案是开发商一方申请登记备案的,这是具有强制性的。而预告登记时双方合意之下申请的,不具有强制性,只有双方达成合意才能可以申请登记,也可以不用申请预告登记。
登记备案只是适用于商品房预售合同,而预告登记有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房屋所有权转移预告登记等。
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在前,而预告登记在后,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制度主要是和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制度相衔接的,要办理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就必须要有已经登记备案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原
件才能办理。
二、抵押预告登记是什么意思
抵押预告登记指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而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关申请预告登记。
三、不动产土地房屋抵押权预告登记
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证明
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证明在商品房成为现房之前,属于期房阶段,此时的房子不能出房产证,只有预告登记证明。那么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证明?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我整理了相关的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一、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证明
(一)登记申请书原件;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
(三)抵押合同原件;
(四)主债权合同原件;
(五)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证明原件;
(六)当事人关于抵押权预告登记的约定原件;
(七)已设定在建工程抵押权的,提交抵押权人放弃抵押权的证明原件。
二、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意思
通常在该商品房成为现房之前,所有属于现阶段的未来房源,该商品房不能出房产证,只能通知登记证。如需办理贷款,需使用该房屋办理抵押登记手续,房屋委员会将给予抵押权人(通常为银行)一份抵押证明,即为抵押通知书登记证明,凭此证明该房屋已抵押给抵押权人。如果不是贷款购买,则不应有抵押通知登记。
为保证将来物权的实现,房屋买卖双方在签订《房屋买卖协议》或其他不动产权利协议时,可以按照约定向登记机关申请预告登
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权利人同意,处分房地产的,不产生物权效力。通知登记后,自房地产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内债权消灭或者未申请房地产登记的,通知登记无效。三、房产他项权抵押预告登记的效力是否有优先受偿权
关于房产他项权抵押预告登记的效力,只是预告登记物权,而不是抵押权,因此,不存在是否可以优先受偿的问题。
担保法司法解释第七十九条:同一财产法定登记的抵押权与质权并存时,抵押权人优先于质权人受偿。同一财产抵押权与留置权并存时,留置权人优先于抵押权人受偿。质押转移标的物的占有,而抵押不转移标的物的占有。
什么是预告登记义务人预告登记权利人
什么是预告登记义务人预告登记
权利人
什么是预告登记义务人预告登记
义务人:填写房屋买卖合同中的售房人或者抵押合同中的抵押人
在办理房产抵押过程中,银行是预告登记权利人,房主是预告登记义务人,那谁是房屋权利人,是房主还是银行20分首先你要明白”房屋权利人”与抵押是什么”含义”了解了就好回答了, 注:
房屋权利人是指依法享有房屋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房地产他项权利的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
抵押权:是在不转移房屋所有权的前提下,将标的物的权利置于他人控制之下,为担保的一种方式。抵押人仍享有标的物使用与收益的权利,但无权处置。抵押权人也不可以随意处置抵押物。当合同到期时,抵押人未能达到合同约定,抵押权人可以将抵押物拍卖,并优先获得补偿
从上面字面的含义可以看出来,银行不是房屋权利人,
所以丁屋权利人是房主.,也就房产
证上的名字才是真正的产权人,或房主.
什么叫预告登记制度中华人民共
和国物权法》第二十条规定:“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
以我国《民法通则》、《合同法》为代表的债权形式主义的物权变动模式分析,当事人的债权合同仅起债权变动的法律效果。生效的债权合同结合交付或登记,方能发生物权变动的法律效果。因为,一物数卖情况下的数个买卖合同的效力是相互独立的,均可引起债权变动,而同时存在的各个债权具有相容性、平等性,就同一标的物可以设立数个债权,其间没有行使上的先后之分。此时,问题的焦点是一物数卖情况下标的物所有权归属。而在我国债权形式主义的物权变动模式下,先取得标的物的占有或
民法典中办理房产预抵押有期限吗
民法典中办理房产预抵押有期限吗
房屋是可以抵押的,抵押房屋要签订抵押合同,⽽抵押房屋要办理抵押登记后,抵押权才会设⽴的。办理抵押登记的,需要提供房产证等材料,那么民法典中办理房产预抵押有没有期限?店铺⼩编整理相关知识,希望对⼤家有帮助。
⼀、民法典中办理房产预抵押有期限吗
房屋办理抵押登记的,如果是预告抵押登记的,预告登记的期限是90⽇,超过90⽇的,预告登记失效。
《中华⼈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百⼆⼗⼀条【预告登记】当事⼈签订买卖房屋的协议或者签订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物权效⼒。
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能够进⾏不动产登记之⽇起九⼗⽇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
⼆、已经做了抵押的房⼦可以购买吗
对于已经做了抵押的房⼦,买房者购买时明知是抵押房的,那么跟开发商订⽴房屋买卖合同并不受限制。
⽽相反地,开发商想要出售做了抵押的房⼦将要受以下限制:
1、通知抵押权⼈并经其同意出卖抵押房;
2、如实告知买房者房⼦被抵押了的事实。
所以,开发商出售抵押房时未尽到以上义务的,将要承担房屋买卖合同⽆效的后果。
不过,买房者购买已经做了抵押的房⼦,需要承担⼀定的法律风险。其中⼀个便是开发商不能按时还贷,那么房⼦不能解押会直接影响买房者办理房产证。并且,如果开发商逾期还贷被起诉的话,被抵押的房⼦将可能会被拍卖,届时买房者可能会钱房两空。
当然,如果买房者事先并不知道房⼦被做了抵押的,那么可以通过跟开发商协商或诉讼的⽅式解除、撤销合同或宣告合同⽆效,并积极主张违约损害赔偿。
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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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告登记制度
预告登记制度
一、预告登记制度概述
预告登记制度,作为房地产法律中的一项重要制度,是指在转让、抵押等处分房地产过程中,为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保障房地产交易安全,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由当事人向登记机构申请,对即将进行的房地产权利变动进行预先登记。这一制度主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中得到规定。
二、预告登记制度的定义
预告登记,又称为预登记或预先登记,是指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或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后,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向登记机关申请预先进行的登记。这个过程并不直接产生物权变动的效果,而是为了在将来发生物权变动时,使当事人能够享有优先权或进行必要的追索。
三、预告登记制度的目的
1.保障当事人权益:通过预告登记,可以避免“一房多卖”的情况发生,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维护交易安全:通过预告登记,可以增加交易透明度,减少虚假交易和欺诈行为,从而维护交易安全。
3.稳定房地产市场:预告登记制度的实施,有利于遏制投机和过度炒房行为,稳定房地产市场。
4.提供法律保障:预告登记为当事人的权利提供了法律保障,当出现纠纷时,可以为法院提供明确的证据。
四、预告登记制度的适用范围
预告登记制度的适用范围广泛,主要包括以下几类:
1.房屋所有权转移预告登记:适用于房屋买卖、交换、赠与、继承等情形。
2.房屋抵押权预告登记:适用于为担保债权实现而设立的抵押权。
3.其他不动产物权变动预告登记:包括土地使用权、地役权等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变动预告登记。
五、预告登记的程序
抵押权预告登记优先受偿权问题探析
抵押权预告登记优先受偿权问题探析
摘要:我国房地产市场已进入快速发展阶段,人们对于按揭贷款购房的需求与日俱增,
而客户在进行按揭贷款时,需要将房屋作为抵押物,进行抵押预告登记,以保障自身合法权益。但随着房产市场进入者的不断增多,按揭规模的不断扩大,当前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
过程中所产生的问题与纠纷也在不断扩大,尤其是抵押权预告登记优先受偿权问题,律师们
和法官们聚讼纷纭、莫衷一是。为此,本文将对抵押权预告登记优先受偿权问题进行相关研究,以期为广大司法界以及房产交易界提供有价值的参考信息。
关键词:抵押权;预告登记;优先受偿权
1引言
房地产行业是对资金需求很大的行业,商品房预售为房地产行业的融资提供
了新思路,这种新型的融资方式可以加快房地产行业的资金流转,缩短开发周期,增加效率。因而,大量商品房销售采用预售的方式,商品房预售而导致贷款纠纷
也随之增多。其主要焦点在于房屋未建成未进行首次登记,房屋物权未成立,银
行的抵押权只能进行预告登记,不能完成本登记。对于抵押权预告登记债权人是
否享有优先受偿权,在司法实践和理论中都存在一些争议。如何看待及解决争议,完善我国抵押权预告登记制度是本文拟探讨的问题[1]。
2抵押权预告登记中关于优先受偿权的争议
2.1理论争议
有的学者认为,抵押权预告登记不具有优先受偿权。在预抵押登记办理时,
作为其标的物的“预购商品房”不具有流通性,不符合抵押标的物的条件。抵押
权预告登记的性质是以将来成立抵押权为内容的合同债权,债权原则上具有平等性,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任何债权并不具有优先于其他债权的效力。抵押权的预
抵押权背诵点
五、抵押担保的范围
1.抵押物的范围
(1)抵押物登记载的内容与抵押合约约定的内容不一致的,以登记载的内容为准。
(2)当事人以全部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抵押,经审查构成无权处分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法典善意取得制度的规定处理。
〔抵押权角度〕当事人以依法被查封、扣押或监管的财产抵押,抵押权人请求行使抵押权,经审查查封、扣押或监管措施已经解除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合约角度〕抵押人以抵押权设立时财产被查封或者扣押为由主张抵押合约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链接)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不得抵押。
(3)添附
抵押权依法设立后,抵押财产被添附,添附物归第三人全部,抵押权人主张抵押权效力及于补偿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抵押权依法设立后,抵押财产被添附,抵押人对添附物享有全部权,抵押权人主张抵押权的效力及于添附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添附导致抵押财产价值增加的,抵押权的效力不及于增加的价值局部。
抵押权依法设立后,抵押人与第三人因添附成为添附物的共有人,抵押权人主张抵押权的效力及于抵押人对共有物享有的份额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4)从物
从物产生于抵押权设立前,抵押权效力及于从物,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从物产生于抵押权设立后,抵押权效力不及于从物,但在抵押权完成时可一并处分。
(5)违法建筑物
以违法的建筑物抵押的,抵押合约无效,但是一审法庭论辩终结前已经办理合法手续的除外。
当事人以建设用地使用权依法设立抵押,抵押人以土地上存在违法的建筑物为由主张抵押合约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6)划拨用地
抵押预告登记是什么意思
抵押预告登记是什么意思
抵押预告登记是什么意思?接下来就和店铺⼩编⼀起来看看吧。
抵押预告登记是什么意思
1、预告登记指当事⼈签订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关申请预告登记。
2、民法典(于2021年1⽉1⽇⽣效)第221条规定:“当事⼈签订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物权效⼒。”“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能够进⾏不动产登记之⽇起三个⽉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
3、抵押预告登记作为⼀种临时性登记⾏为,既不是⾏政部门对期房交易的监管⾏为,也不能等同于直接产⽣⽀配效⼒的抵押登记,其设⽴⽬的在于期房买卖中,债权⾏为的成⽴和不动产的转移登记之间常常因房屋建造等各种原因⽽导致相当长时间的间隔,为平衡不动产交易中各⽅利益,维护交易安全,法律赋予了抵押预告登记能够对抗第三⼈的物权效⼒,但鉴于不动产物权尚未成⽴,不具备法定的抵押登记条件,故不产⽣优先受偿的效⼒。
4、抵押预告登记是在房屋不具备法定物权形式,不能依法进⾏抵押登记的情况下,为了保全将来财产权变动能够顺利进⾏的临时性登记⾏为,只有当条件成就,办妥了抵押登记后,才产⽣优先受偿的抵押效⼒。
以上就是店铺⼩编为您讲解的相关知识。抵押预告登记作为⼀种临时性登记⾏为,既不是⾏政部门对期房交易的监管⾏为,也不能等同于直接产⽣⽀配效⼒的抵押登记。如果您对抵押预告登记的知识还有疑问,欢迎咨询到店铺进⾏详细的法律咨询。
预告登记证抵押到银行流程和手续
预告登记证抵押到银⾏流程和⼿续
对于平时购买期房的这群⼈来说的话,⼀般这个房⼦在距离办好房产证是有⼀段时间的,为了保护⼤家的合法权益,所以说就会进⾏⼀个预告登记,下⾯,为了帮助⼤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店铺⼩编整理了以下的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预告登记证抵押到银⾏流程
1、取得,签定并及时去房地产管理部门进⾏合同备案。(主要已本公司办理⼈员为主)相关步骤:(⼀)取得商品房预售⾯积;(⼆)准备已备案户型图及房号等;(三)签定商品房买卖合同并送交备案;(四)房产局指定⼯作⽇满取回已,存档。
2、(1)若房款缴清,则直接准备相关资料办理预告登记及房产证。 (2)若需办理银⾏按揭,则需要客户准备银⾏按揭材料,加已送交按揭银⾏相关部门进⾏审核,审核完毕通知客户到银⾏签定,,都取回并加盖公司公章,送交银⾏⼀份,⼀份交客户,⼀份⽤于房产局按揭。(需要客户前往银⾏签字)
3、办理。相关步骤:(⼀)取回房产局并进⾏盖章;(⼆)开发商证明及其经办⼈证明;(三)及经办⼈委托书;(四)预收客户(预告登记和抵押预告登记均为80元);(五)客户携带⾝份证明,经办⼈携带相关资料前往房产局办理⼿续,资料完毕直接送交审核;(六)⼯作⽇满房产局通知缴费并领取预告登记证明,将收据交还客户。(需要客户前往房产局签字审核)
4、办理房产抵押权预告登记。相关步骤:(⼀)取回房产局并进⾏盖章;(⼆)抵押权⼈(银⾏)的相关证明及经办⼈证明;(三)开发商的相关证明和经办⼈证明;(四),及其经办⼈委托书;(五)预收客户抵押(预告登记和抵押预告登记均为80元);(六)客户携带⾝份证明,去房产局审核并签定申请书;(七)签完由房产局开具证明,持证明及其他相关资料去缴纳契税及;(⼋)将缴款收据及其他资料送回房产局,进⾏审核;(九)⼯作⽇满房产局通知缴费并领取抵押预告登记证明,将抵押预告登记费收据交还客户。(主要由开发商办理,需要客户前往房产局签字审核)
抵押权注销登记、预告抵押权注销登记办事指南
抵押权注销登记、预告抵押权注销登记办事指南
兴宁市国土资源局 20XX-01-15发布 20XX-02-01实施
一、设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条
3.《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三条、第五条
4.《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条
二、实施机关
本公共服务办理机关为:兴宁市国土资源局
三、申请材料
纸质申请材料采用A4纸,手写材料应当字迹工整、清晰,复印件申请人均应签名、复印清晰、大小与原件相符。
不收费
六、办理服务
电话:
附件1:抵押人、抵押权人身份证明材料要求
1.境内自然人:提交居民身份证或军官证、士官证;身份证遗失的,应提交临时身份证。未成年人可以提交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
2.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自然人:提交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身份证、护照,或者来往内地通行证;
3.台湾地区自然人:提交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
4.华侨: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和国外长期居留身份证件;
5.外籍自然人:中国政府主管机关签发的居留证件,或者其所在国护照;
6.境内法人或其他组织:营业执照,或者组织机构代码证,或者其他身份登记证明;
7.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交其在境内设立分支机构或代表机构的批准文件和注册证明;
8.境外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交其在境内设立分支机构或代表机构的批准文件和注册证明。
9.法人或其他组织需提交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
附件2:委托办理的委托材料要求
受托人代为申请:申请人委托代理人申请不动产登记的,代理人应当向不动产登记机构提交申请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中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间,并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
我国预告登记制度及实施
一、预告登记制度概述
预告登记制度是指当事人约定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时,为了保障将 来取得物权而按照约定向登记机关申请预先登记,预先登记成功后,在未经权利 人同意的情况下,该权利人享有对抗第三人的权利。在房地产市场,预告登记制 度主要用于保护购房者的合法权益,提高交易安全性。
二、我国预告登记制度法律规定
3、提高登记效率:预告登记制度简化了房屋转移登记流程,只需进行一次 预告登记和一次正式转移登记,减少了重复流程,提高了登记效率。
五、实际应用
1、房地产交易中预告登记的适 用情况
在房地产交易中,预告登记适用于以下情况:
1、期房买卖:在购买期房时,购房者往往需要先支付一定比例的定金或首 付款,然后与开发商签订预售合同。为确保将来能够顺利取得房屋产权,购房者 可以申请预告登记。
三、预告登记的实施流程
预告登记的实施流程一般包括以下几个步骤:
1、买卖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 并约定预告登记相关事宜。
2、双方共同向当地房屋登记机构提出预告登记申请,并提交所需材料。
3、房屋登记机构对申请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予以预告登记,并发放预告 登记证明。
4、在预告登记证明约定的时间内,双方共同到房屋登记机构办理正式转移 登记。
2、二手房买卖:在购买二手房时,购房者应先调查清楚该房产的权属情况, 确认卖家具备产权证书和共有权证书。在此基础上,双方签订二手房买卖合同, 并申请预告登记。
预告登记的名词解释是什么
预告登记的名词解释是什么
预告登记是指在房地产交易过程中,为了明确土地或房屋的权属状况及相应的
负债情况,将交易事项以书面形式登记在房地产登记簿上的一项行为。通过预告登记,可以保护买方和债权人的权益,同时也为房地产交易提供了法律依据和保障。
预告登记有着重要的法律效力。首先,预告登记能够确保买方能够提前得知土
地或房屋的权属情况,避免因土地或房屋权属争议而导致交易纠纷的发生。其次,预告登记保护债权人的利益,使其在债务人卖出土地或房屋时得到相应的债权保障。此外,预告登记也能够保护卖方的权益,确保其在交易完成后能够按约定获得相应的支付。
预告登记的操作步骤相对复杂。首先,申请人需要准备一份申请书,并携带相
应的证明文件前往房地产登记机构进行申请。申请书应包含交易双方的身份信息、交易合同的相关条款、土地或房屋的证明文件和其它必要的附件。其次,房地产登记机构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对其进行登记备案。最后,房地产登记机构将登记情况通知申请人,并在房地产登记簿上予以登记,确保预告登记的法律效力。
在实际操作中,预告登记具有一定的特点和适用范围。首先,预告登记适用于
土地、房屋、构筑物以及与其相关的赋予担保物权的合同事项。其次,预告登记时效短暂,一般为三年,期满后需重新申请登记。此外,预告登记可以进行多次,但是以最后一次登记为准。最后,预告登记不仅可以在房地产登记机构办理,也可以在公证机关进行。
通过预告登记,房地产交易双方能够更安全地进行交易,避免因土地或房屋权
属问题而导致的交易风险。一方面,买方能够提前得知土地或房屋的相关情况,避免购买产权争议房屋。另一方面,卖方则能够获得交易完成后的相应款项,避免买方无法及时支付。
抵押权预告登记相关知识
抵押权预告登记相关知识2007年10月1日起实施的《物权法》对预告登记制度作出了规定,该法第20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第2款规定:“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一、房屋预告登记的适用范围问题 1、如何理解《物权法》第20条第1款?《物权法》第20条第1款对预告登记的适用范围作出了明确的规定,该款第1句规定:“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这一规定可以看出:(1)预告登记旨在“保障将来实现物权”。预告登记是一种必须在不动产登记簿上登记的担保手段,它是为了保障债权人实现其进行物权变动的债权请求权。它限制了债务人对不动产进行处分的权限,使债权人在债务人违反义务处分不动产的情况下依然能取得物权。《物权法》第20条第1款第2句规定:“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2)预告登记的内容为以取得、变更和消灭不动产物权为目的的债权请求权。具体来说,就是基于“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而产生的债权请求权。《物权法》第20条第1款对预告登记的内容的规定与其他国家有所不同。在有些外国法中,预告登记的债权请求权可以是基于合同而产生的,也可以是依法产生的。甚至对于将来的请求权或者附条件的请求权也可以进行预告登记。但是,依据我国《物权法》第20条第1款,能够进行预告登记的债权请求权只能是基于当事人之间的物权变动协议而产生的债权请求权。至于房屋的租赁,由于不能产生物权变动,所以无论是现房租赁还是期房租赁,都不能办理预告登记。此外,法院或其他有权机关对不动产进行查封、预查封等限制不动产处分的情形,依据有关司法解释,采取的是查封登记的方式,也不能适用预告登记。2、《房屋登记办法》第67条的规定及理解《房屋登记办法》第67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申请预告登记: (一)预购商品房;(二)以预购商品房设定抵押;(三)房屋所有权转让、抵押;(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从《房屋登记办法》本条规定可知,预告登记并未包含全部期房和现房的买卖与抵押,被排除出去的情形有两种:(1)预购商品房转让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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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权预告登记相关知识
2007年10月1日起实施的《物权法》对预告登记制度作出了规定,该法第20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第2款规定:“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
一、房屋预告登记的适用范围问题
1、如何理解《物权法》第20条第1款?
《物权法》第20条第1款对预告登记的适用范围作出了明确的规定,该款第1句规定:“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这一规定可以看出:
(1)预告登记旨在“保障将来实现物权”。
预告登记是一种必须在不动产登记簿上登记的担保手段,它是为了保障债权人实现其进行物权变动的债权请求权。它限制了债务人对不动产进行处分的权限,使债权人在债务人违反义务处分不动产的情况下依然能取得物权。《物权法》第20条第1款第2句规定:“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
(2)预告登记的内容为以取得、变更和消灭不动产物权为目的的债权请求权。
具体来说,就是基于“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而产生的债权请求权。《物权法》第20条第1款对预告登记的内容的规定与其他国家有所不同。在有些外国法中,预告登记的债权请求权可以是基于合同而产生的,也可以是依法产生的。甚至对于将来的请求权或者附条件的请求权也可以进行预告登记。
但是,依据我国《物权法》第20条第1款,能够进行预告登记的债权请求权只能是基于当事人之间的物权变动协议而产生的债权请求权。至于房屋的租赁,由于不能产生物权变动,所以无论是现房租赁还是期房租赁,都不能办理预告登记。此外,法院或其他有权机关对不动产进行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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封、预查封等限制不动产处分的情形,依据有关司法解释,采取的是查封登记的方式,也不能适用预告登记。
2、《房屋登记办法》第67条的规定及理解
《房屋登记办法》第67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申请预告登记: (一)预购商品房;
(二)以预购商品房设定抵押;
(三)房屋所有权转让、抵押;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从《房屋登记办法》本条规定可知,预告登记并未包含全部期房和现房的买卖与抵押,被排除出去的情形有两种:
(1)预购商品房转让及预购商品房抵押权转让
2005年5月9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建设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人民银行、税务局、银监会七部委联合发布的《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的意见》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有关规定,国务院决定,禁止商品房预购人将购买的未竣工的预售商品房再行转让。在预售商品房竣工交付、预购人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之前,房地产主管部门不得为其办理转让等手续;房屋所有权申请人与登记备案的预售合同载明的预购人不一致的,房屋权属登记机构不得为其办理房屋权属登记手续。”因此,由于目前预购商品房不得转让,所以不能办理预购商品房转让的预告登记,更不可能办理预购商品房抵押权转让的预告登记。
(2)在建工程抵押权
一种观点认为,以在建工程抵押和以预购商品房抵押都属于《物权法》第180条第1款第5项规定的以“正在建造的房屋”设定抵押权的情形。这两类抵押都属于以正在建造的建筑物向银行等金融机构设定抵押权进行融资的情形,无非前者是预购的商品房,抵押人是购房人;而后者是既包括预售的商品也包括非商品房的建筑物,而抵押人是在建工程的所有人。
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souask/由于正在建造的建筑物尚未完成,没有办理所有权初始登记,所以不可能办理抵押权登记,而只能办理预告登记,待房屋建造完成并办理初始登记后,再将抵押权的预告登记转为抵押权登记。
第二种观点认为,在建工程抵押权登记属于本登记而非预告登记。理由在于:首先,在建工程抵押不同于预购商品房屋抵押,前者中抵押的只是在建工程已经完工的部分。至于将来全部完工后,没有被抵押的部分属于新增建筑物。对此,《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第3条第5款有明确的规定。其次,《物权法》第187条将建筑物抵押和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一并加以规定的,即均规定为“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因此以在建工程设定抵押权就是一般抵押权,应当办理的是抵押权登记,发给他项权利证书。第三,如果认为在建工程抵押登记办理的是预告登记,则意味着债权人享有的仍然是请求权,尽管此种请求权的效力比普通的债权请求权更为强大,但仍非担保物权,对于接受在建工程抵押的债权人不利。
《房屋登记办法》接受了第二种观点,即在建工程抵押登记为一般抵押权登记,不属于预告登记,其理由在于:(1)金融机构接受在建工程抵押时,看重的主要是已经建造完成的部分的价值,基本上不考虑尚未建造完成的部分可能具有的价值。因此在建工程抵押中的抵押财产就是建设用地使用权以及房屋已经建造完成的部分,这与现房抵押没有本质的区别。(2)在建工程抵押之时,房屋登记机构就可以建立相应的房屋登记簿,无须等待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时再建立登记簿。也就是说,当出现在建工程抵押时,房屋登记簿就可以设立了。此时,为了确保房屋登记簿的准确性,登记机构不仅要严格审查当事人提交的有关申请材料,而且应当进行实地查看。
二、预告登记的效力与预告登记转为相应的房屋登记
1、预告登记的效力
《房屋登记办法》第68条第1款规定:“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书面同意,处分该房屋申请登记的,房屋登记机构应当不予办理。”
《物权法》第20条第1款第2句规定:“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显然,《物权法》采取的是物权变动绝对无效的观点。申言之,预告登记后,登记名义人处分不动产时,其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的债权效力不受影响,但是绝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