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处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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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版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

2024版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

2024版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行政执法机关在处罚违法行为时,根据具体情况和法律规定自行决定处罚的权力。

2024年版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是为了规范和统一行政执法机关的裁量行为,避免裁量权滥用和不当行使,保障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权益。

下面将从裁量权的限制、裁量标准和裁量程序三个方面展开阐述。

首先,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受到一定的限制。

行政执法机关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必须遵守法律规定,不能违反法律、违背公正。

同时,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必须考虑当事人的利益和公共利益之间的平衡,不能滥用裁量权,造成不当损害。

此外,行政执法机关在裁量时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确保当事人享有合法的申诉和诉讼权利。

其次,在制定裁量标准时,应当细化具体的裁量依据和裁量范围。

裁量依据可以包括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严重程度、当事人的过错程度等因素,对于不同类型的违法行为可以采取不同的处罚措施。

裁量范围可以包括罚款、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等具体处罚方式,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合适的处罚方式,并保证处罚力度符合法律规定。

最后,在裁量程序方面,应当建立起完善的裁量流程和监督机制,确保裁量权行使的公正和透明。

裁量流程应当包括案件受理、证据调查、裁量决定、处罚执行等环节,每个环节都要有明确的程序规定和操作要求。

监督机制可以包括内部监督、外部监督和社会监督,通过多方监督,确保裁量权行使的合法性和正当性。

综上所述,2024年版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应当明确裁量限制、细化裁量标准、规范裁量程序,有效保障行政执法机关的裁量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只有通过严格的规范和管理,才能有效防止裁量权的滥用和不当行使,真正实现公正执法和法治社会的建设目标。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一、相关概念和重大意义(一)什么是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1、行政处罚裁量权:行政执法机关在实施行政处罚时享有的,依据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的处罚种类、幅度范围等,遵从过罚相当、公正合理的要求,对违法行为自行决定处罚种类、处罚幅度等的选择权。

★2、自由裁量和羁束裁量羁束裁量:权限范围、幅度行为方式、数量界限等都由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例如,没收违法所得、吊销许可证和证照、责令停产停业),无需选择。

自由裁量:法定可选择幅度内的自由选择。

实际上就是要求行政机关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进行选择决定。

这是规范裁量权的主要范畴。

这一点,行政执法人员必须清楚,不能混同。

★3、举例分析:《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二)为什么要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1、由立法的有限性和违法行为的无限性决定违法行为成千上万、纷繁复杂、瞬息万变;法律、法规、规章目前不可能将每一种情况规定,只能笼统规定。

2、我国法律制度的内在需要从我国法定的行政行为看,行政处罚的数量最多,达80%左右,是否合法合理处罚直接关系依法行政。

3、行政执法人员执法现状决定对法律法规的掌握与执行力;熟人说情;以权谋私等4、党中央、国务院的要求2006年《关于预防和化解行政争议健全行政争议解决机制的意见》、《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 2007年7月国务院召开的全国市县政府依法行政工作会议 2007年12月19日国务院召开的常务会议 2008年5月《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5、省政府“两转两提”的重要内容郭庚茂省长在省政府第一次全体会议上强调“建立行政裁量基准制度”(三)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本质1、一般性认识★法律规定有处罚幅度和种类可选择(前提)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划分阶次(内容)加强内部制约和政府监督(保障)体现罚责相当原则,更加公平、公正、合理(出发点和落脚点)2、更深层次的认识从正义女神看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从中国独角兽与公正二、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的结构和特点(一)结构主要有条文式和表格式两种举例条款式: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的裁量标准表格式:序号行政处罚依据裁量阶次违法行为表现情形行政处罚标准1 法规规定第…条(二)特点1、处罚标准与法条精神一致不一致的表现形式:超出了法定权限范围;不应当划分的勉强划分;自行增加或者减少了法条的关键内容;通过主观想象来随意确定;增设处罚种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实施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实施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实施标准一: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以下简称“本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为了统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实施标准,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实施标准适用于依法进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对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进行行政处罚的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机构。

第三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实施标准应当遵循依法、公正、公开的原则,明确事实和线索的效力、法定处罚条款、处罚种类、幅度和依据、处罚程序、证据收集和保存等具体问题。

第二章事实和线索的效力第四条对于涉嫌违法的事实和线索,可采用书面、口头、电子等方式进行报告,报告人应当实名提出,并明确提供相关证据和材料。

第五条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对报告人提供的事实和线索进行核实,并取证保存。

经核实的事实和线索,视为辅助证据进行处罚。

第三章法定处罚条款第六条本标准所称法定处罚条款,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规定的行政违法行为的条款。

根据具体情况,应当选择适用的法定处罚条款进行处罚。

第四章处罚种类第七条行政处罚种类主要包括警告、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责令整改和吊销许可证等处罚。

第五章处罚幅度和依据第八条行政处罚幅度主要根据被处罚单位的违法行为性质、后果、社会影响以及违法所得情况等综合因素进行确定。

第九条行政处罚依据主要包括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以及违法行为的具体情况,应当明确在文书中列示。

第六章处罚程序第十条行政处罚程序主要包括调查取证、听证、处罚决定以及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等环节。

第十一条行政处罚的调查取证应当全面、准确、及时。

可以采取询问、勘验、检查、抽样等方式进行。

第十二条对于需要听证的行政处罚案件,应当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听证结果应当作为裁量的依据之一。

第十三条行政处罚决定应当明确处罚的事实、处罚的依据、处罚的种类和幅度。

第十四条对于行政处罚不服的当事人,有权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实验动物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

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实验动物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

附件2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实验动物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序号 违法行为 法律依据 违法情节 处罚种类和幅度 其它处理措施1 未取得实验动物的生产、使用许可证或者许可证已过期,擅自从事实验动物生产或者使用的。

《广东省实验动物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七条、第十二条规定,未取得实验动物的生产、使用许可证或者许可证已过期,擅自从事实验动物生产或者使用的,由省人民政府科学技术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实验动物的生产、使用许可证过期3个月以下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的罚款。

无。

实验动物的生产、使用许可证过期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的(不含3个月)。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不含一万元、二万元)。

无 。

实验动物的生产、使用许可证已过期6个月以上的(不含6个月)。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不含三万元)。

无。

未取得实验动物的生产、使用许可证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三万元的罚款。

无。

2 实验动物的饲育室和实验室不分开设立的;对不同品种、品系、等级和不同实验目的的实验动物不分开饲养的;将不同品种、《广东省实验动物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人民政府科学技术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暂扣实验动物的生产、使用许可证,并处二千元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3个月以下的。

暂扣实验动物的生产、使用许可证,并处二千元的罚款。

无。

- 1 -序号 违法行为 法律依据 处罚种类和幅度 其它处理措施品系和等级的实验动物混装运输的;检测过程和检测数据的记录不完整、不准确的;销售不合格的实验动物或者使用不合格的动物实验场所的,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

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实验动物的饲育室和实验室不分开设立的;(二)对不同品种、品系、等级和不同实验目的的实验动物不分开饲养的;(三)将不同品种、品系和等级的实验动物混装运输的;(四)检测过程和检测数据的记录不完整、不准确的;(五)销售不合格的实验动物或者使用不合格的动物实验场所的。

新修改的安全生产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用标准

新修改的安全生产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用标准

第一百零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 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 32 责任的,该协议无效;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个 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 26 页
序号
法律条款
第一百零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拒绝、阻碍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 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 33 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 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 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 12 页
序号
法律条款
(四)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
16 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
验收合格的。
第 13 页
序号
法律条款
第九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 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 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 17 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 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 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 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第九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 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本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 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 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 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2 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对生产经营 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 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 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处罚标准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处罚标准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处罚标准会计管理类一、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的(尚不构成犯罪的)(一)法律责任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的;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会计人员有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有关法律对第一款所列行为的处罚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办理。

”(二)规范的具体处罚标准1.有下列显著轻微违法行为的,责令限期改正,不予罚款处罚: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经告诫能够及时改正并及时转变态度积极配合监督检查的。

2.有下列轻微违法行为的,责令限期改正,对单位处以3千元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千元的罚款: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经一次告诫未能改正并未能转变态度积极配合监督检查的。

3.有下列一般违法行为的,责令限期改正,对单位并处4千元以上至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千元以上至5千元以下的罚款: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并拒绝依法实施的监督或不如实提供有关会计资料及有关情况,经二次告诫能够依法设置会计账簿,并能够转变态度配合监督检查的。

4.有下列严重违法行为的,责令限期改正,对单位并处1万元至2万元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千元以上至1万元以下的罚款: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并拒绝依法实施的监督或不如实提供有关会计资料及有关情况,经二次告诫未能依法设置会计账簿,并未能转变态度配合监督检查的。

5.有下列比较严重违法行为的,责令限期改正,对单位并处2万元至3万元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1万元至1.5万元的罚款: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并拒绝依法实施的监督或不如实提供有关会计资料及有关情况,经三次告诫能够依法设置会计账簿,并能够转变态度配合监督检查的。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处罚标准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处罚标准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处罚标准会计管理类一、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的(尚不构成犯罪的)(一)法律责任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的;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会计人员有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有关法律对第一款所列行为的处罚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办理。

”(二)规范的具体处罚标准1.有下列显著轻微违法行为的,责令限期改正,不予罚款处罚: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经告诫能够及时改正并及时转变态度积极配合监督检查的。

2.有下列轻微违法行为的,责令限期改正,对单位处以3千元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千元的罚款: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经一次告诫未能改正并未能转变态度积极配合监督检查的。

3.有下列一般违法行为的,责令限期改正,对单位并处4千元以上至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千元以上至5千元以下的罚款: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并拒绝依法实施的监督或不如实提供有关会计资料及有关情况,经二次告诫能够依法设置会计账簿,并能够转变态度配合监督检查的。

4.有下列严重违法行为的,责令限期改正,对单位并处1万元至2万元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千元以上至1万元以下的罚款: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并拒绝依法实施的监督或不如实提供有关会计资料及有关情况,经二次告诫未能依法设置会计账簿,并未能转变态度配合监督检查的。

5.有下列比较严重违法行为的,责令限期改正,对单位并处2万元至3万元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1万元至1.5万元的罚款: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并拒绝依法实施的监督或不如实提供有关会计资料及有关情况,经三次告诫能够依法设置会计账簿,并能够转变态度配合监督检查的。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2019年4月修订)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2019年4月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二条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一年内实施违法行为1次的
处以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一年内实施违法行为2次的
处5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罚款
一年内实施违法行为3次的
处以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一年内实施违法行为3次以上的,或者造成严重影响的
处以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
6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排污口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四条第二款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停产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治。
属于重污染行业的
处25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罚款
造成较大危害后果的
处4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7
(一)向水体排放油类、酸液、碱液;(二)向水体排放剧毒废液,或者将含有汞、镉、砷、铬、铅、氰化物、黄磷等的可溶性剧毒废渣向水体排放、倾倒或者直接埋入地下;(三)在水体清洗装贮过油类、有毒污染物的车辆或者容器;(四)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或者在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岸坡堆放、存贮固体废弃物或者其他污染物;(五)向水体排放、倾倒放射性固体废物或者含有高放射性、中放射性物质的废水;(六)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标准,向水体排放含低放射性物质的废水、热废水或者含病原体的污水;(七)未采取防渗漏等措施,或者未建设地下水水质监测井进行监测的;(八)加油站等的地下油罐未使用双层罐或者采取建造防渗池等其他有效措施,或者未进行防渗漏监测的;(九)未按照规定采取防护性措施,或者利用无防渗漏措施的沟渠、坑塘等输送或者存贮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或者其他废弃物的。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行政处罚工作,统一自由裁量标准的适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第二条本自由裁量标准适用于行政机关依法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罚时,对各种违法行为按照法定权限自由决策的标准。

第三章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界定及处理标准第三条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界定1:违反法律、法规行为是指个人、组织在社会生活中有组织、有计划地实施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2: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可分为威胁公共安全、危害社会秩序、损害社会利益、侵犯公民权益等不同情形。

第四条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处理标准1:根据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后果,确定相应的处罚措施和罚款金额。

2:并考虑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主观故意、是否存在犯罪嫌疑和积极配合执法部门等情节,决定是否对违法行为予以刑事追究。

第五章行政处罚程序第五条行政处罚程序的适用范围1:纳入行政处罚程序的行政处罚案件,包括简易程序案件、一般程序案件和复杂程序案件。

2:根据案件的性质、重大程度等情况,确定适用的处罚程序。

第六条行政处罚程序的主要步骤1:立案:行政机关根据掌握的证据和线索,对违法行为进行立案,并告知当事人。

2:调查:行政机关对涉案的事实、证据进行调查取证,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3:处罚决定:依法制定行政处罚决定书,明确处罚措施和罚款金额,并告知当事人。

4:申诉: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服时,可以依法提起申诉。

5:处罚执行:当事人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第六章附则第七条本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自发布之日起实施,适用于行政处罚的工作实施。

第八条本标准解释权归行政机关所有。

附件:无法律名词及注释:1:行政机关:指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2:自由裁量:指行政机关在合法法定权限范围内,根据具体情况,自主决策的权力。

3:处罚措施:指依照法律对违法行为所采取的行政手段,包括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产停业、暂扣许可证等。

(表格)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

(表格)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
执法单位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
(盖章)主要负责人签字:
序号
违法行为
法律依据
法定处罚标准
自由裁量情形
自由裁量
细化标准
1
未经许可和登记,擅自从事职业中介活动
《就业促进法》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和登记,擅自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由劳动行政部门或者其他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关闭;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非法所得1万元以下的
处以1万元罚款
非法所得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
处以1-3万元罚款
非法所得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
处以3-4万元罚款,
非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
处以5万元罚款,吊销职业中介许可证。
3
职业中介机构向劳动者收取押金
《就业促进法》第六十六条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职业中介机构向劳动者收取押金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并以每人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七十四条“职业中介机构违反本规定第五十八条其他各项规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情节严重的,提请工商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对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
发现未退1人的
处以300-500元罚款
发现未退2人的
处以500-700元罚款
发现未退3人的
处以700-900元罚款
发现未退3人以上的
处以900-1000元罚款
7
提供虚假就业信息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七十四条“职业中介机构违反本规定第五十八条第(一)项规定的,按照就业促进法第六十五条规定予以处罚。”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1.引言1.1 目的本文旨在规定行政机关自由裁量行使行政处罚权力的标准,确保行政处罚的公正、透明和合法性。

1.2 适用范围本文适用于所有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处罚权力时的自由裁量标准。

2.自由裁量权的界定2.1 自由裁量权的含义自由裁量权是指行政机关根据自身判断和裁量情形,在法律明确规定的框架内灵活选择合适的行政处罚措施的权力。

2.2 自由裁量权的限制自由裁量权应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能跨越法律赋予的权限范围。

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应保证公正、合理、适用,不能滥用或任意剥夺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3.自由裁量标准3.1 违法程度3.1.1 违法行为的严重性:根据违法行为的危害程度、社会影响等因素评估违法行为的严重性。

3.1.2 违法行为的恶意程度:根据违法行为的主观恶意程度评估违法行为的恶意程度。

3.2 危害程度3.2.1 对公共利益的影响:评估违法行为对公共利益的影响,包括但不限于人身安全、环境保护、财产安全等。

3.2.2 对社会秩序的影响:评估违法行为对社会秩序的影响,包括但不限于社会稳定、市场秩序、公共道德等。

3.3 主观恶意3.3.1 主观故意:评估违法行为是否存在故意造成的情况。

3.3.2 过失或疏忽:评估违法行为是否存在过失或疏忽导致的情况。

4.行政处罚措施选择4.1 警告:对违法行为轻微或主观故意较轻的情况可以给予警告。

4.2 罚款:根据违法行为的严重程度、恶意程度以及当事人经济能力等因素,可以给予罚款。

4.3 暂扣许可证或执照:对严重违法行为可以暂时扣押相关许可证或执照。

4.4 吊销许可证或执照:对严重违法行为可以永久吊销相关许可证或执照。

4.5 赔偿:对因违法行为损害他人利益的,可以要求当事人赔偿损失。

4.6 其他:根据具体情况,可选择其他合适的行政处罚措施。

5.附件本文档涉及以下附件:附件1: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示例表格6.法律名词及注释6.1 自由裁量权:在法律明确规定的框架内,行政机关根据自身判断和裁量情形,在行使行政处罚权力时可以灵活选择行政处罚措施的权力。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行政处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一、背景介绍行政处罚是行政机关依法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的一种处罚措施。

行政处罚的自由裁量标准是指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处罚权力时,根据具体案件的情况,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行政机关所制定的相关规章制度,自由裁量地确定处罚措施的依据和标准。

二、自由裁量标准的适用范围1. 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的规定行政处罚的自由裁量标准首先要遵循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的规定。

行政机关在行使处罚权力时,要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来确定处罚的种类、幅度和手段。

2. 案件的具体情况行政处罚的自由裁量标准还要根据具体案件的情况进行适用。

行政机关在裁量处罚时,会考虑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影响等因素,以及违法行为所涉及的对象、时间、地点等具体情况。

根据这些具体情况来判断处罚的严重程度和适用的措施。

3. 公众舆论及社会影响在进行自由裁量裁决时,行政机关还会考虑公众舆论及社会影响因素。

某些违法行为可能引起公众的广泛关注,会对社会产生不良影响。

行政机关在考虑处罚措施时,可能会根据公共利益和社会影响来调整处罚的幅度。

三、自由裁量标准的细化内容1. 违法行为的性质和情节行政机关在裁定处罚时,会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和情节来进行细化。

对于严重违法行为,可能会采取较严厉的处罚措施;对于轻微违法行为,可能会采取较轻的处罚措施。

2. 违法行为的影响范围和后果行政机关会考虑违法行为所涉及的对象和后果来细化裁罚标准。

违法行为如果对公共安全、环境卫生等方面造成重大影响,可能会采取更严厉的处罚措施。

3. 违法行为的故意和过失程度行政机关在进行自由裁量时,也会考虑违法行为的故意和过失程度。

如果违法行为是有意为之或者故意犯罪,可能会加重处罚力度;如果是因为疏忽造成的,可能会相对宽大些。

四、附件本所涉及的附件如下:1. 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文本2. 具体案例分析五、法律名词及注释1. 行政处罚:行政机关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的一种处罚措施,以维护法律和社会秩序为目的。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一、前言行政处罚是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人进行法律惩戒的行为,其处罚标准具有一定的裁量权。

为了规范行政处罚的裁量标准,依法公正地处理各类违法行为,制定本标准。

二、总则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是指行政机关在处罚违法行为时,依法自由决定处罚类型、处罚幅度以及相应处罚依据和权限的规定。

三、行政处罚类型1. 警告1.1 违法行为情节轻微,没有造成较大不良社会影响的,可以赋予警告处罚。

1.2 违法行为已经得到及时消除并取得积极效果的,可以赋予警告处罚。

2. 罚款2.1 违法行为情节较重,但尚未达到构成犯罪的程度,可以赋予罚款处罚。

2.2 根据违法行为造成的损失以及违法行为人的经济能力,确定罚款金额。

2.3 违法行为人存在积极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后果并补救的情况,可以适度减轻罚款金额。

3. 暂停执照3.1 违法行为情节严重,赋予警告或者罚款等处罚不足以惩处的,可以暂停违法行为人的执照。

3.2 暂停执照的期限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及后果确定,并告知被追加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人。

4. 吊销执照4.1 违法行为情节极其严重,赋予警告、罚款、暂停执照等处罚仍不能达到法律目的的,可以吊销违法行为人的执照。

4.2 吊销执照后,违法行为人不得再从事相应行业或者职业活动。

5. 其他行政处罚5.1 根据需要,行政机关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决定其他行政处罚措施,如责令停产停业、查封财产等。

四、行政处罚幅度1. 警告1.1 轻微违法行为,警告通报。

1.2 普通违法行为,一次警告。

1.3 严重违法行为,警告并通报社会。

2. 罚款2.1 轻微违法行为,罚款100至500元。

2.2 普通违法行为,罚款500至3000元。

2.3 严重违法行为,罚款3000至10000元。

2.4 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罚款10000元以上。

3. 暂停执照3.1 违法行为情节严重,暂停执照1个月至6个月。

3.2 严重违法行为,暂停执照6个月至1年。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是什么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是什么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是什么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是指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处罚权力时,根据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自行决定处罚的幅度和方式。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的制定旨在确保行政处罚的公正、合理和适用性。

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的基本原则1.公正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应当公正合理,不偏袒任何一方,并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

2.合理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应当与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后果等密切相关,合理确定处罚的幅度和方式。

3.适用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应当具有普遍适用性,适应不同类型、不同情况下的违法行为。

二、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的细化内容1.违法行为的性质和情节:(1)性质:包括犯罪行为、违法行为等。

(2)情节:包括轻微、一般、严重等。

2.违法行为的危害后果:(1)危害程度:包括轻微、一般、严重等。

(2)影响范围:包括个人、单位、社会公共利益等。

3.违法行为的主观恶意:(1)主观恶意程度:包括故意、过失等。

(2)违法行为的动机和目的。

4.违法行为的社会危害性:(1)对社会公共利益的影响程度。

(2)社会各界的舆论反应。

三、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的具体制定过程行政机关在制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时,应当充分考虑上述细化内容,并进行科学合理的量化和分类,确保处罚的公正性、合理性和适用性。

四、附件本所涉及的附件如下:(1)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制定指南。

(2)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的相关法规和规章。

(3)行政处罚案例分析报告。

五、法律名词及注释本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如下:(1)行政处罚:行政机关根据法律规定,对违法行为进行惩处的行为。

(2)自由裁量:在合法的范围内,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自行决定行政处罚的幅度和方式。

(3)标准:衡量、评价、决定某事物的准绳或规范。

六、结尾本旨在全面介绍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的相关内容,以供参考和借鉴。

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处罚权力时,应当按照本所述原则和细化内容进行裁量,并确保处罚的公正、合理、适用。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基准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基准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基准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行政处罚机关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对违法行为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的权限。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基准是指在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时,依据的准则和标准。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基准的内容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罚款金额的裁量标准:根据违法行为的严重程度、违法主体的经济能力、违法所得等因素,确定罚款金额的范围和幅度。

2. 行政处罚种类的裁量标准: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确定行政处罚的种类,如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吊销许可证等。

3. 行政处罚程度的裁量标准:根据违法行为的严重程度、违法主体的配合程度、是否有其他从轻或从重情节等因素,确定行政处罚的程度,如罚款金额的上下限、停产停业期限等。

4. 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确定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如分期缴纳罚款、暂缓执行等。

在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时,行政处罚机关应遵循以下原则:
1. 合法性原则:行政处罚的种类、幅度和执行方式应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2. 合理性原则:行政处罚的裁量应基于案件的具体情况,符合社会公平和正义。

3. 程序正当原则:行政处罚的裁量应遵循法定程序,确保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4. 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同时,注重对违法行为的宣传教育,帮助违法主体纠正违法行为,避免再次发生。

总之,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基准是行政处罚机关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应遵循的准则和标准,旨在确保行政处罚的合法性、合理性和公正性。

在实际操作中,行政处罚机关应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合理行使自由裁量权。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统一判定标准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统一判定标准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统一判定标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统一判定标准简介行政处罚是国家机关对违反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的行为,根据法定程序责令违法行为人进行改正或者给予罚款等行政制裁的权力。

行政处罚有严格的法定程序和法定事由,但在实际操作中,执法部门常常具有一定的裁量权,即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根据情节轻重、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自由决定行政处罚的种类和数额。

然而,由于各地执法部门的判定标准存在差异,造成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统一性问题。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统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判定标准成为一个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本文将详细讨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统一判定标准的重要性及实施方法,并提出一些建议,以期为实现统一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提供参考。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统一判定标准的重要性统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判定标准具有以下重要性:保证公平性和公正性由于行政处罚涉及到公民的合法权益,如果不统一判定标准,就会导致不同地区、不同执法部门对同一违法行为给予不同的处罚结果,造成地区之间、执法部门之间的不公平现象。

统一判定标准可以避免这种情况的发生,保证了行政处罚的公平性和公正性。

提高行政效率不统一的判定标准会导致行政处罚的过程繁琐、冗长,增加了行政资源的浪费。

如果制定了统一的判定标准,就能够简化行政处罚的流程,提高行政效率,节约行政资源。

加强执法稳定性不统一的判定标准容易引发执法部门之间的竞争和冲突,影响执法的稳定性。

统一判定标准可以减少执法之间的竞争和冲突,增加执法的稳定性,有利于维护社会的秩序。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统一判定标准的实施方法要实现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统一判定标准,可以采取以下的实施方法:制定统一的行政处罚指导性文件可以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有关部门制定统一的行政处罚指导性文件,明确各种违法行为的判定标准、行政处罚种类和数额的确定方式等。

这样可以为执法部门提供明确的依据,使行政处罚的判定结果更加统一。

加强执法人员培训和考核执法人员是行政处罚的执行者,他们的专业素质和执法水平直接影响行政处罚的质量和统一性。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第一章总则为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标准。

第二章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的适用范围本标准适用于各级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时的判断标准。

第三章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的内容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包括下列要素:一、违法行为性质;二、违法行为的危害后果;三、违法行为造成的社会危害程度;四、违法行为人的主观恶性和客观情节;五、违法行为人的社会危险性;六、违法行为人的认罪态度及情节;七、舆情影响及社会反响等因素。

第四章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的具体分析一、违法行为性质:1、违法行为是指行政相对人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2、行政机关应就违法行为是否属于法律法规中明确列举的违法行为,以及该行为是否属于本行政机关可以进行处罚的范围内进行分析。

3、对于存在争议的违法行为性质,应当结合相关规定,公正、客观地给予定义。

二、违法行为的危害后果:1、危害后果是指违法行为所造成的损失或者其他不良影响。

2、行政机关应当就违法行为的实际危害后果进行分析,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定性和定级。

三、违法行为造成的社会危害程度:1、社会危害程度是指违法行为对社会利益造成的危害的大小。

2、行政机关应当就违法行为所造成的社会危害程度进行全面、客观、准确的评估,并依据相关规定作出相应的处理。

四、违法行为人的主观恶性和客观情节:1、主观恶性是指违法行为人在犯罪过程中所表现出的故意或者过失的程度。

2、客观情节是指违法行为的具体环境、时间、地点等所有事实情况。

3、行政机关应当就违法行为人的主观恶性和客观情节进行分析,并根据相关规定进行定性和定级。

五、违法行为人的社会危险性:1、社会危险性是指违法行为人对社会造成的损害或者危险的大小。

2、行政机关应当就违法行为人的社会危险性进行评估,并依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六、违法行为人的认罪态度及情节:1、认罪态度是指违法行为人在接受行政处罚前所表现出的认罪认罚的态度。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统一判定标准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统一判定标准
20%

20%

10%

5%

0%
3
过错责任
20%
故意20%过失源自5%4整改情况
20%
无整改措施
20%
有措施未落实
10%
措施已落实
0%
5
违法次数
违法行为人在一年内违反同一法律规定行为的次数
10%
2次或以上
10%
1次
5%

0%
公式:罚款金额=百分值之和×最高法定罚款数额
%
建议处罚额: %× 万元= 万元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统一判定标准
序号
处罚内容
判定标准
备注
要素
构成要件
比例
程度
百分值
1
环境影响程度
对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情况。可考虑:污染物的排放浓度、数量、种类、毒性以及是否位于敏感区等因素。
30%

30%

15%

5%

0%
2
社会影响程度
对附近居民、单位造成的危害大小以及由此引发的信访、集访情况;对社会产生的影响,如媒体曝光、公众反响等。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一、背景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法治的进步,行政处罚的自由裁量权在法治化程度上得到了一定的规范和限制。

为了确保行政处罚的公正和合法性,相关法律法规对行政处罚的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进行了明确和规定。

本文将对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进行详细介绍。

二、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的定义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是指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对于涉及的违法行为,行政执法机关根据一定的法律法规和指导性文件,以及自身实践经验,对处罚结果的裁量范围和限制进行规定和明确的标准。

三、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的依据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主要依据以下法律法规和指导性文件:1. 行政处罚法:行政处罚法对行政执法中的自由裁量权行使进行了一定的规定,明确了行政执法机关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要求,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2.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范性文件:行政执法机关会根据具体情况发布涉及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的规范性文件,对自由裁量权行使的范围和限制进行明确。

3. 法律法规解释文件:司法解释、司法解释性文件等对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行使也进行了进一步的解释和规范,确保其合理、公正、公平地行使。

四、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的要求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应当符合以下要求:1. 公正性:执行标准应当确保行政执法机关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不偏袒任何一方,充分考虑各方利益,确保处罚结果的公正性。

2. 合法性:执行标准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不得超出现有法律法规的规定范围,保证行政执法机关行使自由裁量权的合法性。

3. 公益性:执行标准应当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确保对违法行为给予适当的处罚,维护社会秩序。

4. 明确性:执行标准应当对于行政处罚的自由裁量权行使范围和限制进行明确的规定,减少执法机关的主观判断和随意性。

五、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的范围和限制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的范围和限制应当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制定,但一般包括以下方面:1. 处罚种类和幅度:对于涉及的违法行为,应当根据行为的性质和后果等,制定相应的处罚种类和幅度,确保处罚的恰当与合理。

网信办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量化标准

网信办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量化标准

网信办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量化标准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五十九条网络运营者不履行本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网络安全保护义务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或者导致危害网络安全等后果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不履行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网络安全保护义务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或者导致危害网络安全等后果的,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自由裁量标准:1、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罚款;2、处三万元以上七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两万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3、处七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4、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5、处三十万元以上七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三万元以上七万元以下罚款;6、处七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七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六十条违反本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或者导致危害网络安全等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一)设貉恶意程序的;(二)对其产品、服务存在的安全缺陷、漏洞等风险未立即采取补救措施,或者未按照规定及时告知用户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三)擅自终止为其产品、服务提供安全维护的。

自由裁量标准:1、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2、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三万元以上七万元以下罚款;3、处三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七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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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处罚标准会计管理类一、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的(尚不构成犯罪的)(一)法律责任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的;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会计人员有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有关法律对第一款所列行为的处罚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办理。

”(二)规范的具体处罚标准1.有下列显著轻微违法行为的,责令限期改正,不予罚款处罚: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经告诫能够及时改正并及时转变态度积极配合监督检查的。

2.有下列轻微违法行为的,责令限期改正,对单位处以3千元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千元的罚款: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经一次告诫未能改正并未能转变态度积极配合监督检查的。

3.有下列一般违法行为的,责令限期改正,对单位并处4千元以上至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千元以上至5千元以下的罚款: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并拒绝依法实施的监督或不如实提供有关会计资料及有关情况,经二次告诫能够依法设置会计账簿,并能够转变态度配合监督检查的。

4.有下列严重违法行为的,责令限期改正,对单位并处1万元至2万元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千元以上至1万元以下的罚款: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并拒绝依法实施的监督或不如实提供有关会计资料及有关情况,经二次告诫未能依法设置会计账簿,并未能转变态度配合监督检查的。

5.有下列比较严重违法行为的,责令限期改正,对单位并处2万元至3万元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1万元至1.5万元的罚款: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并拒绝依法实施的监督或不如实提供有关会计资料及有关情况,经三次告诫能够依法设置会计账簿,并能够转变态度配合监督检查的。

6.有下列特别严重违法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对单位并处3万元以上至5万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1.5万元以上至2万元以下的罚款, 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并拒绝依法实施的监督或不如实提供有关会计资料及有关情况,经三次告诫仍不能依法设置会计账簿,或仍不能转变态度配合监督检查的。

二、私设会计账簿的(尚不构成犯罪的)(一)法律责任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二)私设会计账簿的;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会计人员有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有关法律对第一款所列行为的处罚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办理。

”(二)规范的具体处罚标准1.有下列显著轻微违法行为的,责令限期改正,不予罚款处罚:单位私设会计账薄,致使一部分经济事项未能规范反映,发生额在5千元以下,检查中主动说明情况和提供相关资料,且积极改正的。

2.有下列轻微违法行为的,责令限期改正,对单位并处3千元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千元的罚款: 单位私设会计账薄,致使一部分经济事项未能规范反映,发生额在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检查中能主动说明情况和提供相关资料,且积极改正的。

3.有下列一般违法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对单位并处4千元以上至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千元以上至5千元以下的罚款:(1)单位私设会计账簿,致使部分经济事项未能规范反映,发生额在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检查中能主动说明情况和提供相关资料,且主动改正的;(2)或者虽然不足1万元,但在检查中不能主动说明情况和提供相关材料,不积极改正的。

4.有下列严重违法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对单位并处1万元以上至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千元以上至1万元以下的罚款:(1)单位私设会计账簿,致使部分经济事项未在本单位财务大账反映,发生额在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检查中主动说明情况和提供相关资料,且积极改正的;(2)或者虽然不足5万元,但在检查中不能主动说明情况和提供相关材料,不积极改正的。

5.有下列比较严重违法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对单位并处3万元至4万元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1万元至1.5万元的罚款:(1)单位私设会计账簿,致使部分经济事项未能规范反映,发生额在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2)或者虽然不足10万元,但在检查中不能主动说明情况和提供相关材料,不积极改正的。

6.有下列特别严重违法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对单位并处4万元至5万元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1.5万元至2万元的罚款, 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1)单位私设会计账簿,致使部分经济事项未能规范反映,发生额在15万元以上的;(2)或者虽然不足15万元,但在检查中不能主动说明情况和提供相关材料,不积极改正的。

三、未按照规定填制、取得原始凭证或者填制、取得的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的(尚不构成犯罪的)(一)法律责任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三)未按照规定填制、取得原始凭证或者填制、取得的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的;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会计人员有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有关法律对第一款所列行为的处罚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办理。

”(二)规范的具体处罚标准1.有下列显著轻微违法行为的,责令限期改正,不予罚款处罚:未按规定填制、取得原始凭证或填制、取得的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金额在3千元以下,检查中主动说明情况和提供相关资料,且积极改正的。

2.有下列轻微违法行为的,责令限期改正,对单位并处3千元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千元的罚款: 未按规定填制、取得原始凭证或填制、取得的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金额在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检查中主动说明情况和提供相关资料,且积极改正的。

3.有下列一般违法行为的,责令限期改正,对单位并处3千元以上至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千元以上至5千元以下的罚款:未按规定填制、取得原始凭证或填制、取得的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金额在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检查中主动说明情况和提供相关资料,且积极改正的;或者虽然不足1万元,但在检查中不能主动说明情况和提供相关材料,不积极改正的。

4.有下列严重违法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对单位并处1万元以上至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千元以上至1万元以下的罚款:(1)未按规定填制、取得原始凭证或填制、取得的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金额在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检查中主动说明情况和提供相关资料,且积极改正的;(2)或者虽然不足2万元,但在检查中不能主动说明情况和提供相关材料,不积极改正的。

5.有下列比较严重违法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对单位并处3万元至4万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1万元至1.5万元的罚款:(1)未按规定填制、取得原始凭证或填制、取得的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金额在5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2)或者虽然不足5万元,但在检查中不能主动说明情况和提供相关材料,不积极改正的。

6.有下列特别严重违法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对单位并处4万元至5万元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1.5万元至2万元的罚款, 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1)未按规定填制、取得原始凭证或填制、取得的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金额在8万元以上;(2)或者虽然不足8万元,但在检查中不能主动说明情况和提供相关材料,不积极改正的。

四、以未经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登记会计账簿或者登记会计账簿不符合规定的(尚不构成犯罪的)(一)法律责任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四)以未经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登记会计账簿或者登记会计账簿不符合规定的;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会计人员有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有关法律对第一款所列行为的处罚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办理。

”(二)规范的具体处罚标准1.有下列显著轻微违法行为的,责令限期改正,不予罚款处罚:以未经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登记会计账簿或登记会计账簿不符合规定,金额在5千元以下,在检查中能主动说明情况和提供相关材料,且积极改正的。

2.有下列轻微违法行为的,责令限期纠正,对单位并处3千元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千元的罚款: 以未经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登记会计账簿或登记会计账簿不符合规定,金额在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在检查中能主动说明情况和提供相关材料,且积极改正的;或者虽然不足1万元,但在检查中不能主动说明情况和提供相关材料,不积极改正的。

3.有下列一般违法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对单位并处4千元以上至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千元以上至5千元以下的罚款:(1)以未经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登记会计账簿或登记会计账簿不符合规定,金额在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检查中能主动说明情况和提供相关材料,且积极改正的;(2)或者虽然不足1万元,但在检查中不能主动说明情况和提供相关材料,不积极改正的。

4.有下列严重违法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对单位并处1万元以上至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千元以上至1万元以下的罚款:(1)以未经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登记会计账簿或登记会计账簿不符合规定,金额在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在检查中能主动说明情况和提供相关材料,且积极改正的;(2)或者虽然不足5万元,但在检查中不能主动说明情况和提供相关材料,不积极改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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