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会经济法科目考点解读第12章 涉外经济法律制度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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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章 涉外经济法律制度-货物进出口与技术进出口

第十二章 涉外经济法律制度-货物进出口与技术进出口

2015年注册会计师资格考试内部资料经济法(注会)第十二章 涉外经济法律制度知识点:货物进出口与技术进出口● 详细描述:(一)货物和技术进出口的原则 1.原则:我国对货物和技术进出口实施一定限制管理下的自由贸易制度,即允许货物和技术自由进口;当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时,对某些货物和技术的进出口实施限制。

2.下列原因,可以限制或者禁止有关货物、技术的进出口:一般例外(1)为维护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公共道德;(2)为保护人的健康或者安全,保护动物、植物的生命或者健康,保护环境;(3)为实施与黄金或者白银进出口有关的措施;(4)国内供应短缺或者为有效保护可能用竭的自然资源;(5)输往国家或者地区的市场容量有限;(6)出口经营秩序出现严重混乱;(7)为建立或者加快建立国内特定产业;(8)对任何形式的农业、牧业、渔业产品有必要限制进口的;(9)为保障国家国际金融地位和国际收支平衡;(10)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11)根据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的规定。

安全例外(1)国家安全需要:国家对与裂变、聚变物质或者衍生此类物质的物质有关的货物、技术进出口,以及与武器、弹药或者其他军用物资有关的进出口; (2)战时或维护国际和平需要。

货物——配额、许可证等方式管理1.有数量限制的限制进(出)口货物,实行配额管理;2.其余实行许可证管理:进例题:1.根据对外贸易法律制度的规定,我国对限制进出口的技术实行的管理措施是()A.配额管理B.许可证管理C.关税配额及许可证管理D.非关税配额及许可证管理正确答案:B 解析:B依据:《经济法》教材第476~477页。

2.根据对外贸易法律制度的规定,我国对限制进出口的技术实行的是()。

A.许可证管理B.关税配额及许可证管理C.配额管理D.非关税配额及许可证管理正确答案:A解析:(1)货物:国家对限制进口或者出口的货物,实行“配额、许可证”等方式管理;(2)技术:国家对限制进口或者出口的技术,实行“许可证”管理。

第十二章 涉外经济法律制度-对外贸易法律制度概述

第十二章 涉外经济法律制度-对外贸易法律制度概述

2015年注册会计师资格考试内部资料
经济法(注会)
第十二章 涉外经济法律制度知识点:对外贸易法律制度概述
● 详细描述:
(一)对外贸易法的适用范围和原则 (一)对外贸易法的适用范围
例题:
1.下列关于对外贸易经营者及其管理的表述中,符合对外贸易法律制度规定的是()
A.对外贸易经营者包括法人和其他组织,但不包括个人
B.对外贸易经营实行特许制,经营者需经审批并获得外贸经营资格
C.国家可以允许部分数量的国营贸易管理货物的进出口业务由非授权企业经营
D.从事货物进出口或者技术进出口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应当向国家工商总局或其委托的机构办理备案登记正确答案:C
解析:依据:《经济法》教材第473~474页。

适用对象适用于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国际服务贸易以及与此相关的知识产权保护
适用地域
仅适用于中国内地,不适用于港澳台(港澳台是我国的单独关税区)
专门的货物
只对部分而非全部货物实行国营贸易管理,且此类货物通过目录方式让公众周知。

目录由商务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确定、调整并公布。

专门的企业
一般由经授权的企业经营。

根据具体情况,允许部分数量的国营贸易管理货物的进出口业务由非授权企业经营。

第十二章 涉外经济法律制度-反补贴措施

第十二章 涉外经济法律制度-反补贴措施

2015年注册会计师资格考试内部资料经济法(注会)第十二章 涉外经济法律制度知识点:反补贴措施● 详细描述:进口的产品直接或者间接地接受出口国家或者地区给予的任何形式的专向性补贴,对已建立的国内产业造成实质损害或者产生实质损害威胁,或者对建立国内产业造成实质阻碍的,国家可以采取反补贴措施,消除或者减轻这种损害或者损害的威胁或者阻碍。

1.补贴的特点:政府提供指出口国(地区)政府或者其任何公共机构提供的并为接受者带来利益的财政资助以及任何形式的收入或者价格支持。

2.终止情形: ①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②没有足够证据证明存在补贴、损害或者二者之间有因果关系的; ③补贴金额为微量补贴;——NOT 2%④补贴进口产品实际或者潜在的进口量或者损害属于可忽略不计的; ⑤通过与有关国家(地区)政府磋商达成协议,不需要继续进行反补贴调查。

3.临时反补贴措施实施的期限:自临时反补贴措施决定公告规定实施之日起不超过4个月,不得延长。

【链接】自临时反倾销措施决定公告规定实施之日起不超过4个月;在特殊情形下,可以延长至9个月。

例题:1.进行调查、采取反补贴措施的补贴,必须具有专向性。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补贴,具有专向性()。

A.由出口国政府明确确定的某些企业、产业获得的补贴B.由出口国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某些企业、产业获得的补贴C.指定特定区域内的企业、产业获得的补贴D.以使用本国产品替代进口产品为条件获得的补贴正确答案:A,B,C,D解析:进行调查、采取反补贴措施的补贴,必须具有专向性。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补贴,具有专向性:(1)由出口国(地区)政府明确确定的某些企业、产业获得的补贴;(2)由出口国(地区)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某些企业、产业获得的补贴;(3)指定特定区域内的企业、产业获得的补贴;(4)以出口实绩为条件获得的补贴,包括本条例所附出口补贴清单列举的各项补贴;(5)以使用本国(地区)产品替代进口产品为条件获得的补贴。

2016注册会计师(CPA) 经济法 第十二章 涉外经济法律制度

2016注册会计师(CPA) 经济法 第十二章 涉外经济法律制度

第十二章涉外经济法律制度【考点一】外商直接投资项目与形式1.考点解析2.◆考情分析13单选、多选◆重点提示禁止类外商投资项目外商直接投资形式3.习题精讲【例题·单选题】(2013)根据外商直接投资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属于禁止类外商投资项目的是()。

A.技术水平落后的项目B.不利于节约资源和改善生态环境的项目C.占用大量耕地,不利于保护、开发土地资源的项目D.从事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勘探、开采的项目『正确答案』C『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禁止性外商投资项目。

选项ABD:属于限制类外商投资项目;选项C:属于禁止类外商投资项目。

所以本题选C选项。

【例题·多选题】(2013)下列关于外商投资企业组织形式的表述中,符合外商直接投资法律制度规定的有()。

A.合营企业的组织形式可以是股份有限公司B.合作企业的组织形式可以是有限责任公司C.合作企业可以采取不具有法人资格的组织形式D.外资企业不得采取有限责任公司以外的其他组织形式『正确答案』ABC『答案解析』本题考核外商直接投资的主要形式。

包括:(1)中外合资经营企业,(2)中外合作经营企业;(3)外商独资经营企业;(4)中外合资股份有限公司;(5)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资源合同。

符合中国法人条件的,可以是法人。

所以本题选ABC选项。

【例题·多选题】(2006)根据外商投资企业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选项中,属于限制类外商投资项目的有()。

A.能源、重要原材料工业项目B.不利于节约资源和改善生态环境的项目C.从事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勘探的项目D.运用我国特有工艺生产产品的项目『正确答案』BC『答案解析』本题考核限制类外商投资项目。

选项A:属于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

选项BC:属于限制类外商投资项目。

选项D:属于禁止类外商投资项目。

所以本题选BC选项。

【例题·多选题】下列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设立问题的表述中,符合法律规定的是()。

注册会计师-经济法基础讲义-第十二章 涉外经济法律制度(25页)

注册会计师-经济法基础讲义-第十二章 涉外经济法律制度(25页)

第四编经济法律制度——第十二章涉外经济法律制度本章考情分析本章主要内容第一节涉外投资法律制度一、外商直接投资法律制度注意:外国投资者可以是外国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 中国投资者:不能是个人。

【例题·多选题】(2016)根据涉外经济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企业形式中,可以作为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组织形式的有( )。

A.合伙企业 B.有限责任公司 C.股份有限公司 D.个人独资企业『正确答案』BC 『答案解析』可以作为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组织形式的有有限责任公司、中外合资股份有限公司。

【例题·多选题】(2013)下列关于外商投资企业组织形式的表述中,符合外商直接投资法律制度规定的有( )。

A.合营企业的组织形式可以是股份有限公司B.合作企业的组织形式可以是有限责任公司C.合作企业可以采取不具有法人资格的组织形式D.外资企业不得采取有限责任公司以外的其他组织形式『正确答案』ABC 『答案解析』外资企业指外商独资企业,具备法人条件的是一人公司,不具备法人条件的是外商独资企业,选项D 错误。

(二)外商直接投资的投资项目★★★【例题·单选题】(2018、2013)根据涉外投资法律制度的规定,外商投资项目存在特定情形的,应当列为禁止类外商投资项目。

下列各项中,属于该种情形的是( )。

A.不利于节约资源B.不利于改善生态环境C.技术水平落后D.占用大量耕地,不利于保护、开发土地资源『正确答案』D『答案解析』本题考核外商投资项目。

禁止类外商投资项目包括:①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社会公众利益的;②对环境造成污染损害,破坏自然资源或者损害人体健康的;③占用大量耕地,不利于保护、开发土地资源的;④危害军事设施安全和使用效能的;⑤运用我国特有工艺或者技术生产产品的;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例题·单选题】(2018年)根据涉外投资法律制度的规定,对于某个总投资2亿美元的外商投资房地产项目,下列处理方式中,正确的是()。

注册会计师-经济法考点串讲-第十二章 涉外经济法律制度(5页)

注册会计师-经济法考点串讲-第十二章 涉外经济法律制度(5页)

第十二章涉外经济法律制度【考点1】外商直接投资的投资项目1.投资项目:(1)鼓励类:全部直接出口的允许类;(2)限制类:不利于;技术水平落后;保护性开采;逐步开放(3)禁止类:危害;占用大量耕地;特有工艺(470%以上的限制类+经批准2.核准范围★:3.外商直接投资的准入管理(1)处理原则:涉及负面清单所列事项(准入特别管理措施),仍需审批;不涉及的实施备案管理。

(2)设立:备案范围的,允许营业执照签发后30日内,办理设立备案手续。

(3)备案机构:商务主管部门。

【考点2】外商投资企业1.组织机构★:2.投资人:外国投资人可以是个人,中国投资人不能是个人。

3.出资方式(1)★现金出资:中方用人民币;外方用外币、外商投资企业人民币利润、境外人民币(可开展新设企业、增资、参股、并购境内企业;不得投资有价证券和金融衍生品;不得用于委托贷款)(2)实物、工业产权或专有技术出资:批准+协商或评定。

(3)其他:国有企业的经营权、国有自然资源的使用经营权、公民或集体组织的承包经营权、公司股份等。

【考点3】外商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1.债权和债务的承继(1)股权并购:之后所设外商投资企业继承(2)资产并购:出售资产的境内企业承担2.审批和登记:商务部或省级商务部门审批;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或其授权的登记。

3.★外国投资者以股权作为支付手段并购境内公司:(1)股权并购的要求:可以转让;无瑕疵;挂牌交易;最近1年交易价格稳定;境外公司及其管理层最近3年未受到监管机构的处罚。

(2)6个月内取得无加注的批准证书。

(3)特殊目的公司:向商务部申请办理核准①1年内取得无加注的批准证书。

②调回(6个月内):提供商业贷款;新设外商投资企业;并购境内企业。

4.★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安全审查:(1)范围:军工企业;重要农产品、能源企业且实际控制权可能被外国投资者取得。

(2)审查内容:国防安全+经济稳定+生活秩序+研发能力(3)组织:联席会议在国务院领导下,由发展改革委、商务部牵头,会同相关部门开展并购安全审查。

第十二章 涉外经济法律制度-对外直接投资法律制度

第十二章 涉外经济法律制度-对外直接投资法律制度

2015年注册会计师资格考试内部资料经济法(注会)第十二章 涉外经济法律制度知识点:对外直接投资法律制度● 详细描述:(一)商务部的核准 1.核准权限和程序 中央企业:商务部核准;地方企业: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核准 两个以上企业共同投资设立境外企业,应当由相对最大股东在征求其他投资方书面同意后负责办理核准手续。

2.不予核准的情形: (1)危害我国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或违反我国法律法规; (2)损害我国与有关国家(地区)关系; (3)可能违反我国对外缔结的国际条约; (4)涉及我国禁止出口的技术和货物。

(二)国家发改委的核准 国家发改委对境外投资资源开发类项目和大额用汇项目(上述领域之外中方投资用汇额1 000万美元及以上的境外投资项目)实行核准管理。

1.核准权限:2.项目登记:省级发改委在下发核准文件前,需报国家发改委登记。

(1)资源开发类:中方投资3000万美元以上至3亿美元以下; (2)非资源(1)中方投资额≥3亿美元的资源类(2)中方投资额≥1亿美元的非资源类国家发改委核准(1)中方投资额<3亿美元的资源类(2)中方投资额<1亿美元的非资源类地方企业实施由省级发改委核准中央管理企业实施企业自主决策并报国家发改委备案(1)前往特定区域(如未建交、受国际制裁、发生战争动乱)的投资项目(2)涉及特定敏感行业(如基础电信运营、跨界水资源利用、大规模土地开发、干线电网、新闻传媒)的境外投资项目不分限额,由省级发改委或中央管理企业初审后报国家发改委核准,或由国家发改委审核后报国务院核准开发类:中方投资1000万美元以上至1亿美元以下。

例题:1.甲外国投资者拟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对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乙公司进行战略投资,并构成对乙公司的实际控制。

下列关于该战略投资行为应当履行的相关外部程序的表述中,符合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管理制度规定的是()。

A.取得商务主管部门就投资者对上市公司进行战略投资的原则批复;转让完成后到商务主管部门领取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B.取得商务主管部门就投资者对上市公司进行战略投资的原则批复;将股份转让协议报中国证监会备案;转让完成后到商务主管部门领取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C.获得商务主管部门批准;向证券交易所办理股份转让确认手续;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办理登记过户手续;转让完成后到商务主管部门领取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D.获得商务主管部门批准;经中国证监会审核无异议;向证券交易所办理股份转让确认手续;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办理登记过户手续;转让完成后到商务主管部门领取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正确答案:D解析:。

注册会计师 CPA 经济法 讲义 第十二章 涉外经济法律制度

注册会计师 CPA 经济法 讲义 第十二章 涉外经济法律制度

第十二章涉外经济法律制度01 外商直接投资法律制度禁止类外商投资项目:1.危害国家安全或损害社会公众利益的;2.对环境造成污染损害,破产自然资源或损害人体健康的;3.占用大量耕地,不利于保护、开发土地资源的;4.危害军事设施安全和使用效能的;5.运用我国特有工艺或技术生产产品的。

实行核准制的外商投资项目:1.《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有中方控股(含相对控股)要求的总投资(含增资)10亿美元及以上鼓励类项目,以及总投资(含增资)1亿美元及以上限制类(不含房地产)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中总投资(含增资)20亿美元及以上项目报国务院备案。

2.限制类中的房地产项目和总投资(含增资)小于1亿美元的其他限制类项目,由省级政府核准;《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有中方投资(含相对控股)要求的总投资(含增资)小于10亿美元的鼓励类项目,由地方政府核准。

3.前两项规定之外的属于《核准目录》第1至10条所列的外商投资项目,按照《核准目录》的相应规定核准。

4.由地方政府核准的项目,省级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具体划分地方各级政府的核准权限;其中由省级政府核准的项目,核准权限不得下放。

上述情形以外的外商投资项目,由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备案。

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1.股权并购并购后所设外商投资商投资企业承继被并购境内公司的债权和债务。

2.资产并购出售资产的境内企业承担其原有的债权和债务。

3.涉及重点行业、可能影响国家经济安全、导致拥有驰名商标和中华老字号的境内企业实际控制权转移的,需向商务部申报4.外国投资者以股权作为支付手段并购境内公司(1)境外公司的股东以其持有的境外公司股权,或者境外公司以其增发的股份,作为支付手段,购买境内公司股东的股权或者境内公司增发股份。

(2)境外公司应合法设立并且其注册地具有完善的公司法律制度,且公司及其管理层最近3年未受到监管机构的处罚。

(3)除特殊目的公司外,境外公司应为上市公司,其上市所在地应具有完善的证券交易制度。

第十二章 涉外经济法律制度-保障措施

第十二章 涉外经济法律制度-保障措施

2015年注册会计师资格考试内部资料经济法(注会)第十二章 涉外经济法律制度知识点:保障措施● 详细描述:因进口产品数量大量增加,对生产同类产品或者与其直接竞争的产品的国内产业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损害威胁的,国家可以采取必要的保障措施,消除或者减轻这种损害或者损害的威胁,并可以对该产业提供必要的支持。

1.调查机关: 对进口产品数量增加及损害的调查和确定,由商务部负责;其中,涉及农产品的保障措施国内产业损害调查,由商务部会同农业部进行。

2.调查启动:依申请与国内产业有关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商务部提出采取保障措施的书面申请。

——无比例要求主动调查商务部虽未收到采取保障措施的书面申请,但有充分证据认为国内产业因进口产品数量增加而受到损害的,也可以决定立案调查。

例题:1.某种化工材料进口数量激增,使国内生产同类产品及与其直接竞争的产品的化工厂受到严重损害。

根据有关规定,与国内产业有关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有权采取的措施是()。

A.直接向海关申请禁止该化工产品进口B.向商务部提出反倾销调査申请C.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诉讼D.向商务部提出保障措施调查申请正确答案:D解析:因进口产品数量大量增加,对生产同类产品或者与其直接竞争的产品的国内产业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损害威胁的,国家可以采取必要的保障措施,消除或者减轻这种损害或者损害的威胁,并可以对该产业提供必要的支持。

方式提高关税的形式组织决定商务部建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公告商务部予以公告执行海关自公告规定实施之日起执行期限自临时保障措施决定公告规定实施之日起,不超过200天。

方式采取提高关税、数量限制等形式组织决定(1)提高关税形式:商务部建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 (2)数量限制形式:商务部决定。

限制后的进口量不得低于最近3个有代表性年度的平均进口量,但有正当理由表明为防止或者补救严重损害而有必要采取不同水平数量限制措施的除外。

注册会计师综合阶段-经济法-专题十二 涉外经济法律制度

注册会计师综合阶段-经济法-专题十二 涉外经济法律制度

专题十二涉外经济法律制度【提示】2019年本专题没有实质性修改。

【知识点】外商直接投资法律制度(一)外商投资企业的组织形式和组织机构1.合营企业的组织形式和组织机构(1)合营企业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

合营各方对合营企业的责任以各自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合营企业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

(2)合营企业不设股东会,董事会是合营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根据合营企业章程的规定,讨论决定合营企业的一切重大问题。

(3)董事会由董事长、副董事长及董事组成。

董事会成员不得少于3人。

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合营各方协商确定或者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4)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董事会会议;经1/3以上董事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董事会会议应有2/3以上董事出席,其决议方式可以根据合营企业章程载明的议事规则作出。

但涉及合营企业的下列事项,必须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一致通过方可作出决议:①合营企业章程的修改;②合营企业的中止、解散;③合营企业注册资本的增加、减少;④合营企业的合并、分立。

2.合作企业的组织形式和组织机构(1)合作企业可以申请为具有法人资格的合作企业,也可以申请为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合作企业。

具有法人资格的合作企业,其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

除合作企业合同另有约定外,合作各方对合作企业承担的责任以其出资或者提供的合作条件为限,合作企业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

(2)合作企业的组织机构是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

具备法人资格的合作企业,一般设立董事会;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合作企业一般设立联合管理委员会。

(3)董事会会议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由董事长或者主任召集并主持。

董事会会议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会议应当有2/3以上董事或者委员出席方能举行,其决议须经全体董事或者委员过半数通过。

但下列事项由出席董事会会议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会议的董事或者委员一致通过,方可作出决议:①合作企业章程的修改;②合作企业注册资本的增加或者减少;③合作企业的解散;④合作企业的资产抵押;⑤合作企业合并、分立和变更组织形式;⑥合作各方约定由董事会会议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会议一致通过方可作出决议的其他事项。

CPA经济法:第12章考点

CPA经济法:第12章考点

第12章涉外经济法法律制度考点1:外商投资法律制度一、外商投资界定外国的自然人、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直接或者间接在中国境内进行的投资活动。

(一)界定情形Notice:外商投资的情形形式情形企业开办企业外国投资者单独或者与其他投资者共同在中国境内设立外商投资企业【提示】外商投资企业的组织形式、组织机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等法律的规定入股企业外国投资者取得中国境内企业的股份、股权、财产份额或者其他类似权益非企业外国投资者单独或者与其他投资者共同在中国境内投资新建项目关于新建项目: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对特定项目建设进行投资,但不设立外商投资企业,不取得中国境内企业的股份、股权、财产份额或者其他类似权益。

例如,外国投资者以服务费、特许经营费或其他约定方式获取投资收益【提示】上述“其他投资者”包括中国的自然人在内。

即中国自然人可以同外国自然人、企业或其他组织在中国境内设立外商投资企业或者投资新建项目(二)过渡期政策1.五年内改组形式外商投资法施行前依照“三资企业法”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在外商投资法施行后5年内,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等法律的规定调整其组织形式、组织机构等,并依法办理变更登记,也可以继续保留原企业组织形式、组织机构等。

2.五年后不予登记并公示自“2025年1月1日”起,对未依法调整组织形式、组织机构等并办理变更登记的现有外商投资企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不予办理”其申请的其他登记事项,并将相关情形予以公示。

二、外商投资管理(一)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国家对外商投资实行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

(二)自贸试验区外商投资安全审查制度1.总原则对影响或可能影响国家安全、国家安全保障能力,涉及敏感投资主体、敏感并购对象、敏感行业、敏感技术、敏感地域的外商投资进行安全审查。

2.自贸区安全审查范围外国投资者在自贸试验区内投资以下领域并取得所投资企业的实际控制权:(1)军工、军工配套和其他关系国防安全的领域,以及重点、敏感军事设施周边地域;(2)关系国家安全的重要农产品、重要能源和资源、重要基础设施、重要运输服务、重要文化、重要信息技术产品和服务、关键技术、重大装备制造等。

注册会计师-经济法冲刺串讲-第十二章 涉外经济法律制度(5页)

注册会计师-经济法冲刺串讲-第十二章 涉外经济法律制度(5页)

第十二章涉外经济法律制度本章考情分析在最近3年的考试中,本章的平均分值为6分,题型全部为客观题。

本章教材主要变化2019年教材对本章内容未进行重大调整。

本章主要考点(13个)1.外商投资企业的组织形式和组织机构(P517)(2012年单选题、2013年多选题、2016年多选题、2017年单选题)(1)中外合资经营企业①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②合营企业不设股东会,其组织机构为董事会和经营管理机构(董事会领导下的总经理负责制)。

③董事会是合营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

④董事长是法定代表人,董事长不能履行职责,应当授权副董事长或其他董事对外代表合营企业。

⑤合资股份公司的组织机构应当按照《公司法》关于股份有限公司组织机构的规定办理。

(2)中外合作经营企业①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组织形式取决于是否具有法人资格:具有法人资格的,其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其合作各方的关系是一种合伙关系。

②合作企业的组织机构为董事会或联合管理委员会(合作企业的权力机构)。

(3)外资企业外资企业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

经批准也可以为其他责任形式。

2.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2017年单选题、多选题、2018年单选题)(1)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要求①境内公司、企业或自然人以其在境外合法设立或控制的公司(特殊目的公司)名义并购与其有关联关系的境内的公司,应报商务部审批。

②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內企业并取得实际控制权,涉及重点行业、存在影响或可能影响国家经济安全因素或者导致拥有驰名商标或中华老字号的境内企业实际控制权转移的,当事人应就此向商务部进行申报(须进行安全审查)。

③外国投资者进行股权并购的,并购后所设外商投资企业承继被并购境内公司的债权和债务。

外国投资者资产并购的,出售资产的境内企业承担其原有的债权和债务。

(2)外国投资者以股权作为支付手段并购境内公司①外国投资者以股权并购境内公司应报送商务部审批。

第十二章 涉外经济法律制度-《外汇管理条例》的适用范围和基本原则

第十二章 涉外经济法律制度-《外汇管理条例》的适用范围和基本原则

2015年注册会计师资格考试内部资料经济法(注会)第十二章 涉外经济法律制度知识点:《外汇管理条例》的适用范围和基本原则● 详细描述:(一)适用范围属人原则 境内机构和境内个人的外汇收支或外汇经营活动,不论发生在境内或境外属地原则 境外机构和境外个人,仅在中国境内的外汇收支和外汇经营活动适用【补充1】境内机构,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部队等,外国驻华外交领事机构和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除外。

【补充2】境内个人,是指中国公民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连续居住满1年的外国人,外国驻华外交人员和国际组织驻华代表除外。

(二)基本原则1.经常项目可兑换:对外支付,不得有数量限制,只需审核交易真实性。

2.资本项目部分管制:事前审批和事后备案。

例题:1.根据外汇管理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简称QFII)制度的管理环节中,不属于中国证监会职责范围的是()。

A.QFII资格的审定B.投资额度的审定C.投资工具的确定D.持股比例的限制正确答案:B解析:(1)选项ACD:中国证监会负责QFII资格的审定、投资工具的确定、持股比例限制等;(2)选项B:国家外汇管理局负责投资额度的审定、资金汇出人和汇兑管理等。

2.下列关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简称QFII)制度的管理环节中,属于国家外汇管理局职责范围的是()。

A.QFIl资格的审定B.投资额度的审定C.投资工具的确定D.持股比例的限制正确答案:B解析:3.王某非法倒买倒卖相当于人民币M万元的等值外汇。

根据外汇管理的有关规定,外汇管理机关除可以给予王某警告、强制收兑、没收违法所得的处理处罚外,还可以并处一定数额的罚款。

该罚款幅度为()A.1万元至10万元B.2万元至20万元C.5万元至50万元D.6万元至60万元正确答案:D解析:本题考核的知识点是“违反外汇管理法律制度的处罚”。

依据法律规定,私自买卖外汇、变相买卖外汇或者倒买倒卖外汇的,由外汇管理机关给予警告,强制收兑,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外汇金额30%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章 涉外经济法律制度-资本项目外汇管理制度

第十二章 涉外经济法律制度-资本项目外汇管理制度

2015年注册会计师资格考试内部资料经济法(注会)第十二章 涉外经济法律制度知识点:资本项目外汇管理制度● 详细描述:(一)资本项目外汇管理制度概述 资本项目,包括资本转移、非生产、非金融资产的收买或放弃、直接投资、证券投资、衍生产品投资及贷款等。

外汇收入资本项目外汇收入保留或者卖给金融机构,应当经外汇管理机关批准,但国家规定无需批准的除外。

外汇支出(1)资本项目外汇支出,凭有效单证以自有外汇支付或向金融机构购汇支付。

国家规定应当经外汇管理机关批准的,应当在外汇支付前办理批准手续。

(2)依法终止的外商投资企业,依法进行清算、纳税后,属于外方投资者所有的人民币,可以向经营结汇、售汇业务的金融机构购汇汇出。

——无须批准 【分析】这种情况属于投资收益,属于经常项目,所以无需批准。

证监会负责市场准入负责QFII资格的审定、投资工具的确定、持股比例限制国家外汇管理局负责投资额度负责投资额度的审定、资金汇出入和汇兑管理等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分别负责银行、证券和保险等境外投资的市场准入包括资格审批、投资品种确定以及相关风险管理国家外汇管理局负责QDII境外投资额度、资金汇出入及汇兑管理管理国家外汇管理局负责外债管理例题:1.关于银行资本金、利润以及因本外币资产不匹配需要进行人民币与外币间转换的管理制度的表述中,错误的是()。

A.金融机构的资本金、利润以及因本外币资产不匹配需要进行人民币与外币间转换的,应当经外汇管理机关批准B.凡具有外汇业务经营资格的中资商业银行,在具备健全的内控机制和完善的操作规程的条件下,可根据自己外汇总资产规模向人民银行申请购汇补充外汇资本金C.各商业银行需凭人民银行的批复文件,在批准的购汇规模内,向国家外汇管理局申请购汇,其中,城市商业银行和农村商业银行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所在地分局申请购汇程序借用外债后,应向所在地外汇局登记;借款合同变更,须变更登记;外债未偿余额为零且不再提款,办理注销登记。

注会经济法科目考点解读第12章涉外经济法律制度03

注会经济法科目考点解读第12章涉外经济法律制度03

第一单元外商直接投资法律制度【考点7】外商投资企业的合并与分立(P480)1.在投资者按照合同、章程的规定缴清出资、提供合作条件并且实际开始生产、经营之前,外商投资企业不得合并、分立。

2.外商投资企业合并的,外国投资者的股权比例不得低于合并后注册资本的25% ;外商投资企业分立的,外国投资者的股权比例不得低于分立后注册资本的25%。

3.有限责任公司之间合并后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之间合并后为股份有限公司;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与有限责任公司合并后为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与有限责任公司合并后可以是股份有限公司,也可以是有限责任公司。

(2010年单选题)右+瞬二皆石+上…衣【例题•单选题】甲、乙、丙、丁均为外商投资企业。

其中:甲、乙为有限责任公司;丙为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丁为非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

下列有关上述企业相互之间合并后企业组织形式的表述中,不符合外商投资企业法律制度规定的是()。

(2010年)A.甲与乙合并后只能为有限责任公司B.丙与丁合并后只能为股份有限公司C.甲与丙合并后只能为股份有限公司D.乙与丁合并后只能为有限责任公司【答案】D【解析】(1)选项A:有限责任公司之间合并后为有限责任公司;(2)选项B:股份有限公司之间合并后为股份有限公司;(3)选项C: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与有限责任公司合并后为股份有限公司;(4)选项D:非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与有限责任公司合并后可以是股份有限公司,也可以是有限责任公司。

4.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合并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合并后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原有限责任公司净资产额根据拟合并的股份有限公司每股所含净资产额折成的股份额与原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总额之和。

5.外商投资企业与境内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合并后为外商投资企业,其投资总额为原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资总额与境内公司财务审计报告所记载的资产总额之和;注册资本为原外商投资企业的注册资本与境内公司的注册资本之和;合并后的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资总额与注册资本的比例,应符合相关规定。

第十二章 涉外经济法律制度-外商投资企业的合并与分立

第十二章 涉外经济法律制度-外商投资企业的合并与分立

2015年注册会计师资格考试内部资料经济法(注会)第十二章 涉外经济法律制度知识点:外商投资企业的合并与分立● 详细描述:1.审批登记机关:2.条件: 在投资者按照公司合同、章程规定缴清出资、提供合作条件且实际开始生产、经营之前,公司之间不得合并,公司不得分立。

——缴清出资+实际开始生产经营→合并分立3.方式: (1)有限责任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有限责任公司 (2)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3)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 (4)非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or有限责任公司4.金额: 公司与中国内资企业合并后为外商投资企业,其投资总额为原公司的投资总额与中国内资企业财务审计报告所记载的企业资产总额之和,注册资本为原公司的注册资本额与中国内资企业的注册资本额之和。

合并后的公司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比例,应当符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比例的暂行规定》。

【示例】外商投资者的企业注册资本为600万,投资总额为1200万,内资企业的注册资本为400万,资产为1500万。

则合并后的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为1000万,投资总额为2700万,这个比例不符合规定(因为2700>1000×2.5)。

5.比例:外国投资者的股权比例不得低于分立后(合并后)公司注册资本的25%。

6.承继: (1)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全部承继因合并而解散的公司的债权、债务。

(2)分立后的公司按照分立协议承继原公一般情况经公司原审批机关批准并到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拟合并公司的原审批机关或登记机关有两个以上由合并后公司住所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授权的登记机关作为审批和登记机关拟合并的公司至少有一家为股份有限公司商务部审批司的债权、债务。

7.审批:审批机关应自接到规定报送的有关文件之日起45日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同意合并或分立的初步批复。

注册会计师-经济法-基础练习题-第十二章涉外经济法律制度-第三节外汇管理法律制度

注册会计师-经济法-基础练习题-第十二章涉外经济法律制度-第三节外汇管理法律制度

注册会计师-经济法-基础练习题-第十二章涉外经济法律制度-第三节外汇管理法律制度[单选题]1.根据外汇管理法律制度的规定,负责对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QDII)的境外投资额度进行管理的机构是((江南博哥))。

A.财政部B.证监会C.国家发展改革委D.国家外汇管理局正确答案:D参考解析:国家外汇管理局负责QDII机构境外投资额度、账户及资金汇兑管理等。

[单选题]5.有关特别提款权,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A.不属于我国的外汇资产B.属于我国的法定货币之一C.不具有价值D.可以用于换取等量的可自由使用货币正确答案:D参考解析:(1)选项A:在我国,外汇包括外币现钞、外币支付凭证或者支付工具、外币有价证券、特别提款权及其他外汇资产;(2)选项B:特别提款权本身不是货币;(3)选项C:特别提款权本身有价值,其币值由货币篮组成货币的币值按各自权重计算并加总而成。

[单选题]6.根据外汇管理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外汇收支项目中,属于资本项目的是()。

A.中国企业甲公司在美国置买办公楼,向中介公司支付的服务费10万美元B.美国乙公司在中国直接投资所获得的利润分配C.美国丙公司在北京购买一栋办公楼,向转让方支付的5000万美元D.中国政府无偿援助中南亚某国的100亿美元正确答案:C参考解析:(1)选项A:属于服务收支;(2)选项B:属于收益;(3)选项D:属于经常转移(单方面转移);均为经常项目。

[单选题]7.根据外汇管理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人民币加入特别提款权货币篮的表述中,错误的是()。

A.2015年12月,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执行董事会正式批准人民币加入特别提款权货币篮B.人民币成为与美元、欧元、日元、澳元并列的第五种可自由使用货币C.特别提款权本身不是货币D.特别提款权本身有价值正确答案:B参考解析:本题考核特别提款权。

根据规定,人民币成为与美元、欧元、日元、英镑并列的第五种可自由使用货币。

[单选题]8.对于经常项目与资本项目外汇管理分别有不同的规定,下列选项中不属于资本项目的是()。

注会经济法科目考点解读第12章-涉外经济法律制度02

注会经济法科目考点解读第12章-涉外经济法律制度02

第一单元外商直接投资法律制度【考点3】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资总额、注册资本与出资方式(P473)3.外商投资企业的出资方式(1)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资者可以用现金出资,也可以用建筑物、厂房、机器设备或者其他物料、工业产权、专有技术、场地使用权等作价出资。

(2)中外投资者应当按照合同或者章程规定的出资期限缴清各自认缴的出资额。

逾期未缴或者未缴清的,应当按规定支付迟延利息或者赔偿损失。

中外投资者缴付出资额后,应当由中国的注册会计师验证,出具验资报告后,由外商投资企业据以发给出资证明书。

(3)经审批机关批准,外国投资者可以用其从中国境内举办的其他外商投资企业获得的“人民币利润”出资。

(4)境外人民币①境外投资者可以进行跨境人民币直接投资,即以合法获得的“境外人民币”来华开展新设企业、增资、参股、并购境内企业等外商直接投资活动。

②外商投资企业不得使用“跨境人民币”直接投资的资金在中国境内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有价证券和金融衍生品(战略投资上市公司除外),以及用于委托贷款。

③境外投资者申请将原出资币种由外币变更为人民币的,“无需”办理合同或者章程的变更审批,可按照外商投资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规定要求,到有关部门和银行办理登记、开立账户、资金汇兑等手续。

【考点4】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的股权变更(P474)1.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的原因(包括但不限于)(1)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之间协议转让股权;(2)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资者经其他各方投资者同意向其关联企业或者其他受让人转让股权;(3)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资者协议调整企业的注册资本导致变更各方投资者的股权;(4)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资者经其他各方投资者同意将其股权质押给债权人,质权人依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取得该投资者的股权。

2.股权转让(2011年多选题)(1)审批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的审批机关为“批准设立该企业的审批机关”;如果因合营企业、合作企业中方投资者的股权变更导致该企业变成“外资企业”,且该企业从事外资企业法律制度所规定的“限制”设立外资企业的行业,则该股权变更必须经“商务部”批准。

注会考试《经济法》考点解读第12章-涉外经济法律制度04

注会考试《经济法》考点解读第12章-涉外经济法律制度04

第二单元外商投资纠纷案件的审理及法律适用【考点4】恶意变更外商投资企业股东(P485)1.外商投资企业一方股东或者外商投资企业以提供虚假材料等欺诈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向外商投资企业审批机关申请变更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所载股东,导致外商投资企业他方股东丧失股东身份或者原有股权份额,他方股东请求确认股东身份或者原有股权份额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三人已经善意取得该股权的除外。

2.他方股东请求侵权股东或者外商投资企业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考点5】外商投资合同的法律适用(2014年多选题)(P485)在中国领域内履行的下列合同,专属适用中国法律:1.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2.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3.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4.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商独资企业股份转让合同;5.外国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包经营在中国领域内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合同;6.外国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购买中国领域内的非外商投资企业股东的股权的合同;7.外国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购中国领域内的非外商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增资的合同;8.外国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购买中国领域内的非外商投资企业资产的合同。

07:15【例题·多选题】在中国领域内履行的下列合同中,专属适用中国法律、不得由当事人意思自治选择合同准据法的有()。

(2014年)A.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B.外商投资企业股权转让合同C.外商投资企业原材料采购合同D.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答案】ABD【解析】选项C:“外国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购买中国领域内的非外商投资企业资产的合同,专属适用中国法律。

考生应注意的是,“外商投资企业”属于中国法人,不属于“外国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三单元对外直接投资核准备案制度【考点1】商务部的核准与备案(2015年重大调整)(P485)根据《境外投资管理办法》(2014年10月6日起施行),商务部和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按照企业境外投资的不同情形,分别实行备案和核准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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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单元外商直接投资法律制度【考点7】外商投资企业的合并与分立(P480)1.在投资者按照合同、章程的规定缴清出资、提供合作条件并且实际开始生产、经营之前,外商投资企业不得合并、分立。

2.外商投资企业合并的,外国投资者的股权比例不得低于合并后注册资本的25%;外商投资企业分立的,外国投资者的股权比例不得低于分立后注册资本的25%。

3.有限责任公司之间合并后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之间合并后为股份有限公司;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与有限责任公司合并后为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与有限责任公司合并后可以是股份有限公司,也可以是有限责任公司。

(2010年单选题)【例题·单选题】甲、乙、丙、丁均为外商投资企业。

其中:甲、乙为有限责任公司;丙为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丁为非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

下列有关上述企业相互之间合并后企业组织形式的表述中,不符合外商投资企业法律制度规定的是()。

(2010年)A.甲与乙合并后只能为有限责任公司B.丙与丁合并后只能为股份有限公司C.甲与丙合并后只能为股份有限公司D.乙与丁合并后只能为有限责任公司【答案】D【解析】(1)选项A:有限责任公司之间合并后为有限责任公司;(2)选项B:股份有限公司之间合并后为股份有限公司;(3)选项C: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与有限责任公司合并后为股份有限公司;(4)选项D:非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与有限责任公司合并后可以是股份有限公司,也可以是有限责任公司。

4.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合并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合并后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原有限责任公司净资产额根据拟合并的股份有限公司每股所含净资产额折成的股份额与原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总额之和。

5.外商投资企业与境内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合并后为外商投资企业,其投资总额为原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资总额与境内公司财务审计报告所记载的资产总额之和;注册资本为原外商投资企业的注册资本与境内公司的注册资本之和;合并后的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资总额与注册资本的比例,应符合相关规定。

第二单元外商投资纠纷案件的审理及法律适用【考点1】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P482)1.合同的效力(1)批准生效当事人在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变更等过程中订立的合同,依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经外商投资企业审批机关批准后才生效的,自批准之日起生效。

(2)未经批准的合同未经批准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未生效”。

当事人请求确认该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上述合同因未经批准而被认定“未生效”的,不影响合同中当事人履行报批义务条款及因该报批义务而设定的相关条款的效力。

(3)对已获批准的合同事后达成的补充协议当事人就外商投资企业相关事项达成的补充协议对已获批准的合同“不构成重大或者实质性变更”的,人民法院不应以未经外商投资企业审批机关批准为由认定该补充协议未生效。

【解释】所谓重大或者实质性变更,包括注册资本、公司类型、经营范围、营业期限、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出资方式的变更以及公司合并、公司分立、股权转让等。

(4)合同的无效与撤销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中,发现经外商投资企业审批机关批准的外商投资企业合同具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无效情形的,应当认定合同无效;该合同具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可撤销情形,当事人请求撤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出资外商投资企业合同约定一方当事人以需要办理权属变更登记的标的物出资或者提供合作条件,标的物已交付外商投资企业实际使用,且负有办理权属变更登记义务的一方当事人在人民法院指定的合理期限内完成了登记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当事人履行了出资或者提供合作条件的义务。

外商投资企业或者其股东以该当事人未履行出资义务为由主张该当事人不享有股东权益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外商投资企业或者其股东举证证明该当事人因迟延办理权属变更登记给外商投资企业造成损失并请求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的规定】出资人以房屋、土地使用权或者需要办理权属登记的知识产权等财产出资,已经交付公司使用但未办理权属变更手续的,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主张认定出资人未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当事人在指定的合理期间内办理权属变更手续;在指定的期间内办理了权属变更手续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已经履行了出资义务;出资人主张自其实际交付财产给公司使用时享有相应股东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考点2】外商投资企业的股权转让(P483)1.买方已付款、卖方不报批的(1)外商投资企业股权转让合同成立后,转让方和外商投资企业不履行报批义务,经受让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受让方请求解除合同并由转让方返还其已支付的转让款、赔偿因未履行报批义务而造成的实际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转让方和外商投资企业不履行报批义务,受让方以转让方为被告、以外商投资企业为第三人提起诉讼,请求转让方与外商投资企业在一定期限内共同履行报批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受让方同时请求在转让方和外商投资企业于生效判决确定的期限内不履行报批义务时自行报批的,人民法院亦应予以支持。

(3)转让方和外商投资企业拒不根据人民法院生效判决确定的期限履行报批义务,受让方另行起诉,请求解除合同并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赔偿损失的范围可以包括股权的差价损失、股权收益及其他合理损失。

2.事先约定先付款后报批的外商投资企业股权转让合同约定受让方支付转让款后转让方才办理报批手续,受让方未支付股权转让款,经转让方催告后在合理的期限内仍未履行,转让方请求解除合同并赔偿因迟延履行而造成的实际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3.买方不付款、卖方也不报批的外商投资企业股权转让合同成立后,受让方未支付股权转让款,转让方和外商投资企业亦未履行报批义务,转让方请求受让方支付股权转让款的,人民法院应当中止审理,指令转让方在一定期限内办理报批手续;该股权转让合同获得外商投资企业审批机关批准的,对转让方关于支付转让款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4.已经报批,但未获批准的(1)转让方、外商投资企业或者受让方就外商投资企业股权转让合同报批,未获外商投资企业审批机关批准,受让方另行起诉,请求转让方返还其已支付的转让款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受让方请求转让方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应根据转让方是否存在过错以及过错大小认定其是否承担赔偿责任及具体赔偿数额。

(2)受让方已实际参与外商投资企业的经营管理并获取收益,但合同未获外商投资企业审批机关批准,转让方请求受让方退出外商投资企业的经营管理并将受让方因实际参与经营管理而获得的收益在扣除相关成本费用后支付给转让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5.股权转让合同的撤销(1)以“未征得其同意”为由外商投资企业一方股东将股权全部或部分转让给股东之外的第三人,应当经其他股东一致同意,其他股东以“未征得其同意”为由请求撤销股权转让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①有证据证明其他股东已经同意;②转让方已就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满30日未予答复;③其他股东不同意转让,又不购买该转让的股权。

(2)以“该股权转让侵害了其优先购买权”为由其他股东以“该股权转让侵害了其优先购买权”为由请求撤销股权转让合同的,人民法院亦应予以支持;但其他股东在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股权转让合同签订之日起“1年”内未主张优先购买权的除外。

【解释】“转让方、受让方”以侵害其他股东优先购买权为由请求认定股权转让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相关链接】除公司章程另有规定外,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30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

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

【考点3】外商投资企业的名义股东与实际投资者(P484)1.名义股东与实际投资者之间的合同有效吗?当事人之间约定一方实际投资、另一方作为外商投资企业名义股东,不具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无效情形的,人民法院应认定该合同有效。

一方当事人仅以未经外商投资企业审批机关批准为由主张该合同无效或者未生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对该合同效力发生争议的,如无《合同法》第52条规定的无效情形,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有效。

2.投资收益归谁所有?(1)实际投资者请求名义股东依据双方约定履行相应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双方未约定利益分配,实际投资者请求名义股东向其交付从外商投资企业获得的收益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名义股东向实际投资者请求支付必要报酬的,人民法院应酌情予以支持。

【《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的规定】在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就出资约定合法的情况下,二者因投资权益的归属发生争议,实际出资人以其实际履行了出资义务为由向名义股东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名义股东不履行与实际投资者之间的合同,致使实际投资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实际投资者请求解除合同并由名义股东承担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但实际投资者根据其与名义股东的约定,直接向外商投资企业请求分配利润或者行使其他股东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3.实际投资者能申请“转正”吗?实际投资者请求确认其在外商投资企业中的股东身份或者请求变更为外商投资企业股东的,人民法院亦不予支持。

但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除外:(1)实际投资者已经实际投资;(2)名义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认可实际投资者的股东身份;(3)人民法院或者当事人在诉讼期间就将实际投资者变更为股东,征得了外商投资企业审批机关的同意。

【《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的规定】如果实际出资人未经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请求公司变更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记载于公司章程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4.实际投资者与名义股东之间的合同被认定无效时,如何处理?(1)赚钱了怎么分?实际投资者与名义股东之间的合同被认定无效,名义股东持有的股权价值高于实际投资额,实际投资者请求名义股东向其返还投资款并根据其实际投资情况以及名义股东参与外商投资企业经营管理的情况对股权收益在双方之间进行合理分配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名义股东明确表示放弃股权或者拒绝继续持有股权的,人民法院可以判令以拍卖、变卖名义股东持有的外商投资企业股权所得向实际投资者返还投资款,其余款项根据实际投资者的实际投资情况、名义股东参与外商投资企业经营管理的情况在双方之间进行合理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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