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监会发审委的法律地位及其运作机制存在问题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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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 国 证 监 会 网 站 上 的 公 示 ,发 审 委 并 不 属 于 其 司 级
的“ 和佳 医疗事 件 ” 更 是 把 发 审 委 推 到风 口浪 尖 上 。
该事 件是 公众 对 自“ 王 小石 事件 ” 后经 改革 的发 审委 这一 机构 运作 的有 效性 和公 正性 持怀 疑态 度 的一个 集 中反 映 , 该 事件 还 引起 了公 众 对 发 审 委 及 其 委员
或处 级 的 内设 机 构 。因此 ,从设 定 的程序 上看 ,发 审委 并不 属 于中 国证监 会 的 内设 机构 。此外 , 目前
的监 督 与问责 的关 注 。然 而 , 笔者 认 为 , 事 前 的预 防 比事 后 的责任 追究 往 往 更 为 可 取 , 与 对 发 审 委及 其 委员 进行 事后 的 问责相 比 , 对发 审委 的法律 地 位 、 目 前 的组成 和运 作 机 制之 不 足 进 行 研 究并 予 以改 善 , 是一 种 成本更 低但 更 为有效 的保 证 发审委 机体 健康

经济法 ・
中 国证 监 会 发 审 委 的法 律 地 位 及其 运作 机制存在 问题探析
柯 湘
( 广 东 财 经 大 学 公 共 管理 学 院 , 广 东 广 州 5 1 0 3 2 0 )

要: 中 国证 监 会 发 行 审核 委 员会 作 为 实 施 我 国 股 票 发 行 核 准 制 的 一 个 配 套 制 度 设 置 , 其 命 运 与 核 准
制 一样 , 自成 立 以 来就 逃 不脱 业界 与公 众 的 诟 病 , 其 组 成 和 运 作 机 制 虽在 2 0 0 3年 后 经 重 大改 革 , 仍远 未 满 足
公 众 的要 求 。 为 帮 助 其 获 取 业 界 与 公 众 的 信 任 与 支持 , 对发审委的法律地位 、 目前 的 组 成 和 运 作 机 制 之 不 足 进行研 究并予以改善 , 是 比 对发 审委 及 其委 员 进 行 事 后 问责 成 本 更 低 但 更 为有 效 的 方 法 。
级 内设 机 构 ,司 级 内设 机 构 的 增 设 、撤 销 或 者 合 并 ,经 国务 院机构 编制 管理 机关 审核方 案后 报 国务 院批 准 ,处级 内设 机构 的设 立 、撤销 或者 合并 ,由 国务 院直 属机 构 自行决 定并 按年 度报 国务 院机构 编 制管 理机 关备 案 。而 根据 中 国证监 会 三定 方 案 以及
的方 法 。
一பைடு நூலகம்
发 审委 委员绝 大 多数都 是从 中国证监 会之 外聘请 的 有关 专 家组成 ,且根据 《 中 国证 券监督 管 理委 员会 发行 审 核委员 会 办法 》( 简称 《 发审 委办法 》 )的规 定 ,发 审委委 员 是 以个 人 身份 出席 发审委 会议 ,独
立发 表 审核 意见 并行使 表决 权 。而 中 国证 监会 对发 审委 委 员虽 具有 考核 和监督 权 ,但其 考核 和监督 的
关键词 : 发 行 审核 委 员会 ; 中 国证 监 会 ; 运 作机 制 ; 监 督
中 图分 类 号 : F 8 3 2 . 5
文献标识码 : A
文章编号 : 1 0 0 3 —7 2 1 7 ( 2 0 1 4 ) 0 2 —0 1 4 1 —0 4
随着 近几 年 我 国证 券 市 场 的跨 越 式 发 展 , 掌 握 股 票 发行 审核 权 的 中 国证 监会 发 行 审 核 委 员 会 ( 简 称 “ 发审 委” ) 越来越 引起人 们 的关注 。2 0 1 1年 7 月
审 委 的法律 地位 。 ( 一 )发 审委是 否是 中 国证监 会 的 内设 机 构
( 二 )发 审委是 咨 询机 构还是 决 策机 构
根 据《 证券法》 的 相关 规 定 , 发 审委 的 职 权仅 仅 是 通过 投 票 表 决 方 式 对 股 票 发 行 申请 提 出审 核 意 见, 股 票发行 申请 的 核 准权 属 于 中 国证监 会 。 由于 发 审委 对股 票发 行 申请 不享 有 最 终 的决 策 权 , 因 此 其 性质 上 只能属 于 咨询机 构而 非决 策机 构 。正如 台 湾行政 法学 家黄 锦 堂所分 析 的 , “ 各 机关 依据 法律 或 依 据首 长指 令 而设 立 之 咨询 性 委 员 会 , 性 质 也 属 于 幕僚机 构 , 因为 其并 不享 有最 后之 决定 权 。 ”

发 审 委的 法律 地位— — 从 与 中国 证监 会 的
内容主 要 限于是 否违 法或 违反发 审 委工作 纪律 ,故 中国证 监会 与发 审委 及其 委员 之间 并不具 备命 令 与 服从 这 一上 下级 关 系的属 性 。因此 ,发 审委不 属 于 中国证 监 会 的 内设 机 构 ,而 是 法 律 授 权 的 独 立 性
第 3 5卷
第 1 8 8期
财经理论与实践 ( 双月刊)
TH E TH EORY AND PRACTI CE OF FI NA NCE A ND EC( ) N( ) MI CS
V0 l _3 5 NO .1 8 8
Ma r . 2 O 1 4
2 0 1 4年 3月
组织。
关 系 角 度 解 析
发 审委 的设 置依 据 为《 证券法》 , 由于 发 审委所 行使 的 职能 并非 由组 织法 所规 定而 是 由其他 具体 的 法律 法 规所 授 , 所 行 使 的 是 特定 的行 政 任 务 而 非 一 般性 的行政 任务 , 因此 符 合我 国行 政法 学界 对“ 法 律 法规 授 权组织 ” 的特性 之 界定 , 应可 被定 性为 法律 法 规授 权 的组 织 。在 这 一定 性 基 础 上 , 还 需 厘 清 发 审 委 与 中国证 监会 的 如 下几 个 关 系 , 才 能 彻 底 界 清 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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