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退股权法律制度研究
股东退出机制

股东退出机制股东退出机制是指在某些情况下,股东有可能选择退出公司,转让其持有的股份,从而获得资金回报。
股东退出机制对于公司的稳定运营和发展至关重要,因为它可以保障股东的利益,同时也为公司的发展提供了灵活的资金来源。
本文将就股东退出机制进行探讨,分析其定义、原因、方式以及对公司发展的影响。
首先,股东退出机制是指股东从公司退出的机制。
股东可以根据个人需要或者公司内部对其进行约定,选择将自己持有的股份出售给其他已有股东或者外部投资者。
股东退出机制通常由公司章程、投资协议或者其他法律文件中明确规定,并且需要经过一定的程序和条件。
股东选择退出的原因有很多,比如个人需要资金进行其他投资、公司发展不符合期望、个人不满意公司治理等等。
对于个人股东而言,退出可以获得回报,解除与公司的经济关系,获得资金流动性。
对于公司而言,股东退出机制可以吸引新的投资者,为公司引入新的资金和资源,推动公司的发展。
股东退出的方式有多种途径,最常见的方式包括向其他股东或者第三方出售股权、进行股份回购或者公司合并与收购。
股东之间的股权转让可以通过协商、合同或者证券交易所进行。
而公司回购股份则可以通过公告、公开交易或者私下交易进行。
对于公司合并与收购,股东可以选择出售股份给其他公司,从而实现退出。
股东退出机制对于公司发展具有重要的影响。
首先,它可以增加公司的灵活性和可持续性。
股东退出机制使得公司可以吸引新的投资者,获得新的资金和资源,从而推动公司的发展。
同时,当公司遇到经营困难或者有需要进行资本结构调整时,股东退出机制也可以为公司提供应急的资金支持。
此外,股东退出机制也有助于保障股东的权益。
股东作为公司的投资者,有权选择退出并获得回报。
退出机制的存在,使得股东在投资公司时能够更加放心,更加有信心。
如果公司没有明确的退出机制,投资者可能会担心资金无法自由流动,从而影响投资意愿和投资额度。
然而,虽然股东退出机制有诸多好处,但在实践中也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四种退出机制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四种退出机制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退出是指其从有限责任公司中自愿离开该公司的过程。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退出可能是因为他们需要资金,或者是因为他们不再有兴趣继续经营公司或者是出现了其他因素。
无论什么原因,当股东想要退出公司时,他们需要根据公司章程和适用法律,使用适当的退出机制。
本文将探讨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四种退出机制。
一、股东协议在某些有限责任公司中,股东协议可以规定股东退出的条件和方法。
通常,股东协议中包括了几种不同的退出机制,包括股份转让、购买股份和股权回购。
股份转让是指股东将其股份转移给另一位股东或其他人。
在这种情况下,协议可能规定了一系列的条件,例如,其他股东是否有权拒绝该股东的股份转让或者对于其他指定的第三方购买股份,是否有优先权。
购买股份是指有限责任公司或其其他股东在协议规定的价值下收购股东持有的股份。
这种情况下,协议通常会规定股份买回价格的确定方法和时间表。
股权回购是有限责任公司自己回购股权,通常是因为股东需要退休或因其他原因退出公司。
这种情况下,协议通常会规定公司必须支付的价格和时间表。
二、赎回条款赎回条款是有限责任公司章程中的一项条款,规定在某种情况下,公司有权赎回一部分或全部股份。
赎回条款可以在公司没有足够现金用于股份买回时提供给股东其他选择。
赎回条款的执行通常需要满足一定条件,例如,必须经过公司董事会的批准,必须在特定的时间范围内提出申请,还需要满足其他条件。
赎回条款通常会在公司的章程或其他文件中设定,并且协议中会规定股东退出公司的赎回价值和其他条件。
三、IPO如果有限责任公司进行了上市,那么股东就可以通过股份出售来退出公司。
在公司股份上市后,股东可以选择在股票交易市场上出售其股份,这样可以在公司和其他股东之外的投资者中以市场价格购买。
但是,在决定将股份上市出售之前,股东需要考虑上市所必须满足的特定条件。
这包括公司的业绩和财务状况以及公众市场对公司未来表现的信心。
在有限责任公司进行IPO之前,可能需要进行深入的市场分析和谨慎的决策。
公司章程中的股东退出与股权转让相关条款

公司章程中的股东退出与股权转让相关条款一、引言公司章程是一份依法设立的公司必备的法定文件,它规定了公司的组织形式、经营范围、经营方式等重要事项。
在公司的经营过程中,股东退出和股权转让是一个不可避免的话题。
因此,制定合理且明确的股东退出与股权转让相关条款,对公司的稳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二、股东退股相关条款1. 股东退股的条件和程序为维护公司的相对稳定,公司章程应规定股东退股的条件和程序。
通常情况下,股东退股的条件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情况:(1)股东因身体原因或其他合理事由致使无法继续履行股东职责;(2)股东在公司内部对公司和其他股东的行为存在严重违规或损害公司利益的情况;(3)股东向公司提出书面申请,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其他退股事项。
在确定股东退股条件的前提下,公司章程还应明确股东退股的程序。
一般情况下,程序包括:(1)股东应向公司提出书面申请,说明退股的具体原因和诉求;(2)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股东退出事宜;(3)公司应根据股东退股的条件和程序,与股东进行协商、协议,确定退出方式和资金交割事宜。
2. 股东退出后的权益处理考虑到股东的权益及公司的利益,公司章程应明确股东退出后的权益处理。
具体做法可能包括:(1)股东应按照一定的公平合理的方式获得其在公司的投资回报,包括被动性股东投资回报;(2)若存在违规行为,公司可终止对该股东的任何形式的利益分配;(3)对于退出的股东,公司应该合理处理其股东权益及债权债务关系。
三、股权转让相关条款1. 股东间的股权转让公司章程应制定股东间的股权转让相关条款,以规范股东间的股权转让活动。
相关条款应包括以下内容:(1)在同一级制度下,股东可以根据章程的规定,自愿转让其股权;(2)转让股权的程序,包括股东要向公司提出书面申请以及公司应对申请进行审查的具体步骤;(3)公司规定的转让条件,如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公司的回购权等;(4)转让价格的确定方法,一般可考虑按照市场价格、独立估值或协商确定。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退股纠纷案件的审理探析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退股纠纷案件的审理探析案例索引:(2010)顺法民二初字第02460号原告:郭富强被告:佛山市顺德区威信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原告诉称,2006年初原告从被告的原股东郭佑华处以56万元的对价取得被告公司5%的股权,但被告一直未发给原告股东资格证明。
现原告要求退出公司,由公司向其退回股权款56万元及相应利息。
经审理查明,原告自2006年受让股权后,一直参与了被告公司的经营,并在多份被告公司的决议文书上,以股东身份与被告公司的其他股东一并签名,原告在被告公司中的股东身份确认无疑。
在本案中,审理的焦点主要在于两个方面:一是查明原告是否具有被告公司的股东身份;二是原告要求从被告公司退股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前一个焦点系事实认定问题,主要依据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法官运用证据规则和自由心证对事实的采信。
后一个焦点系法律适用问题,即股东要求从公司退股(由公司回购其股份)有否相应的法律依据。
由于在司法实践中,具体个案的案情千差万别,对于事实认定的阐述并不当然的具备对某类案件的审理指导作用。
而在纷繁复杂的个案案情背后,是统一的适用法律问题,是如何评判案件事实所隐含的法律关系问题。
因此,笔者拟从法律适用角度,就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退股纠纷一题进行一些探讨,以期能对今后的此一类案件审理起到一定的借鉴作用。
一、股东退股问题的由来市场经济发展到今日,以公司为主要形式的企业法人制度已全面建立并兴盛起来,有限责任公司以其设立门槛低、机构简单、运营成本较低、股东可以通过管理公司的直接成果获益等优势,成为大多数中小企业和多数投资者的首选模式。
在有限责任公司中,股东向公司出资,其出资转化为公司的法人财产,股东基于其出资取得公司的股权。
同时,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与运营与股东之间的信任不可分离,股东在设立时一般均有良好的信任和合作基础。
因此,有限责任公司是集资合与人合两种性质于一体的公司形式。
这一法律特性,体现在股东回收投资或者退出公司的行为上,就要受到两种法律关系的约束:一方面,人合性使其股东不能像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那样可以自由转让股份,;另一方面,资合性使其受到传统公司法理论上资本维持原则的约束,股东不像纯粹人合性公司那样允许任意退股,或者以“用脚投票”的方式自由进出公司。
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退股权制度——兼评《公司法》第七十五条

一
、
有限责任 公司股东退股权 的理论基础
( )有 限责任 公 司股东 退股权 的概念 一
股东退股权又称异议股东评估权 ,是指公司进行特定交易或对重大事项的表决时 ,如果股东对 该交易 或表决明确表示反对意见而该交易或事项通过的,该股东有权要求公司 以公平的价格收买其所持有 的公司 的股份 。我国 2 0 0 5年修订的 《 司法 》第七十五条规定 了有 限责任公司股东退股权制度,而在~ 些新 的公 公 司法著作或者论文 中将这项制度称为 “ 股份回购 请求权 ” l 13 。I55笔者认为 ,此权利的术语 界定有欠妥 当。 l -) (
2 1年 第 1期 01
重 庆 三 峡 学 院 学 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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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卷 ( 7 1 0期 ) 3
J R LO HO G I GT R EGO G SU I E ST OU NA FC N Q N H E R E N V R I Y
、0 .7 No 1 O ,12 . 3
定为该公司的股东后 ,他们 仍然期 待所投 资的公司继 续保持此 种特质 并更好 的运行 下去。因此 ,当公司改
变这些特质如改变 公司组织 结构 、投 资方 向等,在未经这些股 东同意的情形下 ,股 东的合理期待权就无法 实现 ,《 公司法》应 当允许 公司股 东退 出对其来 说 已不 再具有 吸引力的公司。
原因在于股份回购与股东退股存在 明显差别,股份 回购 请求权 这一名 称的最 大问题在于 ,他表面上好像是 在强调股东的请求权 ,实质上却含蓄地表达 了公 司应 当享有 回购权 。[股份 回购请求权是公 司拥有 的权利 , 2 1 而退股权是股 东拥有 的权利 ,公司对股 东股份 的回购只 是配合退股权 实现 的一项义务 。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退股制度的立论依据及其必要规范

明立论依据的 同时还要注意对退股制度 的规 范以防止运行 中的异化 , 使得有 限责任公 司的股 东退股制 度在严格控
制与法律设定的模式 下, 保障制度 价值功效的 实现。
关键词 : 限责任公 司 ; 东退股 有 股 中图分类号 : F l. 1 D 4 19 文献标 识码 : A 文章编号 :6 1 2 8 2 0 )5— 0 5— 4 17 ~80 (0 8 0 0 8 0
解散公司形成合 意时 , 权益遭受侵害的股东就应 害 中小股 东在 公 司里 的财 产创 造 机 会 , 最终 导致
当有权通过 各种救 济方式 维护 自身权利 。 既便 是 股 东之 间的公 平 和 正义 无 法实 现 , 会 降低 社 会 亦 法律与契 约没有 现实规定 , 于诚 实信用 考虑 , 基 在 投 资 的积 极性并且 股东行 使退 股权 时仍 是在 股东 遇 到股东不 能维 持 此种 关 系 时是 应 当 允许 “ 约 缔 当事人 ” 除这种 关系 的。 解 信任 、 忠实 之 义务 。有 限责 任公 司 与股 份 有 限公 司虽都 具有 资合 性 , 们 的一 个 重 大 不 同之 它 处就是有 限责任公 司 的人 合特 质 。有 限责任 公 司 的设 立在 一定 物 质基 础 之上 , 还要 契 合 于 股 东之
第 7卷
第 5期
广 东财经 职业 学 院学报
J u a fGu n d n olg f ia c n c n mis o r lo a g o gC l eo n n ea d E o o c n e F
Vo . No 5 17 . Oc . 0o t2 8
20 0 8年 1 0月
二 、 实中的需 要 现
自益权 的范畴之 内 。股东 将所 持股 份转 让 只是改 变 了持股 股东 , 不损 害资本 的完 整性 , 并 在退 出公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退出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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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 都 肖孝波
矛 盾 无 法 调 和 之 时 人 合 基 础 将 丧 失 殆 注 意 到 这 个 问 题 , 引 入 了 下 文 将 要 讨 对 于解散 公 司案 件之 诉求 无 法可 依 的 状态。 尽 ,导 致 出 现 公 司 僵 局 ,乃 至 解 散 的 论 到 的数 种 解 决 方 案 。 二 、 股 东 退 出 的 法 理 研 究 (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股 东 退 出 的 二 后果 时 有 限责任 公 司股 东将 出现退 出
条 8 按 传 统 公 司 法 要 义 :有 限 责 任 公 但 近 年 来 , 随 着 社 会 经 济 的 发 1 3 所 规 定 的通 过 申请 公 司 解 散 而 司 作 为 一 种 闭 合 性 的 公 司 ,资 合 性 与 展 , 司 法 实 践 中 小 股 东 遭 受 压 制 , 出 得 以 退 出 。 该 规 定 标 志 着 股 东 在 公 司 人 合 性 合 一 是 其 鲜 明 的 两 大 特 性 。 当 现 公 司 僵 局 及 股 东 个 人 情 况 的 变 化 等 僵 局 出现后 利 益受 损情 况 下的退 出机 有 限责 任公 司 股东 问 出现 重大 分歧 、 使 得 以 退 股 为 诉 求 而 发 生 的 诉 讼 渐 制 和 司 法 解 散 制 度 在 我 国 建 立 ,解 决 公 公 公 司 人 格 逐 步 遭 受 破 坏 , 股 东 利 益 和 增 :新 《 司法 》在 立 法过 程 中终 于 了 新 《 司 法 》 颁 布 前 法 院 处 理 股 东
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可采用的退出方式

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可采用的退出方式有限责任公司的闭锁性决定其股东退出方式要受到严格的限制,纵观世界各国的公司法,皆对股东退出机制作了法律规定,但具体的退出方式以及同一退出方式的具体规定却有很大差异。
基于对公司法法理的认知及确立,对公平、效率的法律价值的共同追求,各国公司法的股东退出机制展现着共同的一面,但基于不同国度其法律制度有其本土化的要求,因而导致各国公司法的股东退出机制又呈现了其不同的一面。
但归结起来,各国对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主动退出公司的制度安排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约定退出方式依照公司契约论的理论,公司是股东间基于契约的合意而缔结的法人组织,公司章程既是股东间契约的一个表现形式,而公司即是依照这个章程而运作的。
“正因为公司章程是股东之间的一种契约,体现了股东意思表示的合意,因此,其对公司和公司股东均产生法律上的约束。
”因此,公司章程关于股东退股的条件和程序的约定,只要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就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
当公司章程约定的股东退股情形出现时,无论是公司亦或是股东都应该尊重章程这一契约的效力。
二、法定退出方式(一)股权转让股东主动退出公司的最重要的方式就是股权转让。
对于有限责任公司对内或对外转让股权各国在立法上都做了不同程度的限制规定,这一点是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公司的明显区别。
而这种退出方式重要的原因则是由于股权转让有着广泛的适用范围,其适用时除需要具备股权转让本身要求满足的条件外,不再有其他适用条件的限制。
因而,在股东单方自愿的情形下就可以使股权转让程序得以启动。
而相比较而言,其他的股东退出形式要想启动则通常要满足一定的条件,例如异议股东股权收买请求权是只有在公司实施了特定的几种行为时,才会触发股东对该权利的行使,公司如果没有实施这些特定行为,股权收买请求权也就不能产生、无法行使,股东也就无法通过这种方式达到退出公司的目的;申请公司解散更是一种万不得以的方式,因为这种方式会使一个法人组织退出市场,进而相应引起许多法律关系的变更甚至消灭,一般只有公司陷入僵局时股东才能以申请公司解散来退出公司。
公司法股东退股是如何规定的?

Bottom line If you have someone else in your heart, make it clear and I will quit.(页眉可删)公司法股东退股是如何规定的?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可以通过股权转让、退股两种方式退出公司。
在公司被依法解散的情形下,公司股东也可在依法履行相关清算程序后分配公司财产。
众所周知,公司法作为公司管理的法律准则能够在最大程度上维护公司相关人员的权益,公司法对于公司各项事务也有着指导作用,其中对于股东退股就有着明确规定。
那么公司法股东退股是如何规定的呢?下面就随一起来看看吧。
股东出资设立有限公司以后,因经济生活的实践却又要求股东退股,原因很多:(1)公司经营风险过大,超出股东投资的预期。
(2)股东死亡。
股东依法享有股权列入遗产。
若继承人不愿或者不适宜成为公司股东时,就得将死亡股东的投资从公司中分离出来。
(3)股东离异。
当股东婚变,作为非股东一方配偶很难参加对人合性要求比较高的有限公司。
非股东的配偶常要将股东权益的一半从公司中抽取出来变现交割。
(4)小股东遭遇控股股东压榨而欲退股。
(5)公司陷入僵局。
(6)股东的出资面临法律强制执行。
(7)其他情形如股东长期患病不能参加公司管理、股东乔迁异地或者国外而要求退出公司、股东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故急需资金等。
公司法第36条规定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
与05年修改前公司法相比,新公司法只是把原来的“抽回出资”变更成为“抽逃出资”,一字之差,却建立起一项新的法律制度。
与新公司法第75条关于公司回购股东股份的规定配合适用,为有限公司的股东找到了一条退出公司的门路。
公司法股东退股但总体上讲,我国目前对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退出问题的立法尚不完备,由于有限责任公司具有资合和人合的性质,公司的设立运行建立在股东相互信任和合作的基础之上。
实践中若股东之间的关系极度恶化,股东要实现退出是相当困难的。
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退股权

普 遍 关 注 。 正 是 基 于 这 一 现 实 的 需 要 , 者 提 出 笔 股 东 退 股权 的 命 题 并 作 出理 论 上 的 初 步 探 讨 , 以 对 支 配我 国 公 司 法 体 系 的 严 格 资 本 制 度 提 出 检
到公 平 的 对 待 。
一
调 一 面 而 损 伤 其 余 , 题 的探 讨 受 矛 盾 心 态 的 支 问
配往 往 不 能 深 入 。 以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小 股 东 利 益
保 护 为 例 , 方 面 考 虑 资 本 多 数 决 原 则 的 合 理 价 一 值 , 虑 国 有 股 权 的 支 配 地 位 的 现 实 性 , 虑 中 考 考 国公 司法 贯 彻 传 统 的 大 陆 法 系 中 严 格 的 法 定 资 本 制 以 巩 固 公 司 的 独 立 地 位 和 信 用 的 必 要 性 ,自 然 而 然 接 受 并 维 护 股 东 不 得 撤 回 其 投 资 的 固 有 规 则 。但 是 , 静 而 审 慎 地 观 察 中 国 公 司 法 在 有 冷 限责 任 公 司 小 股 东 利 益 保 护 方 面 的 消 极 作 为 , 小
关 键 词 : 限 责 任 公 司 ; 东 ; 股 权 有 股 退 中 图 分 类 号 : 26. 17 6 = 文献 标识 码 : A 文 章 编 号 :0 6—7 3 2o )5—0 5 10 2 x(o 2o 02—0 5
笔 者 在 近 几 年 的 公 司 法 教 学 和 法 律 实 践 活
权 , 案 权 ,财 务 帐 目 查 阅 权 , 别 股 东 会 召 集 提 特 权 , 决 权 , 举 权 和 被 选 举 权 等 。 股 东 的 权 利 表 选
有限公司章程的股东退出机制

有限公司章程的股东退出机制在有限公司的运营过程中,股东退出是一个重要的问题。
无论出于何种原因,股东可能会选择退出公司,而公司章程需要确立相应的退出机制。
本文将就有限公司章程中股东退出机制的设计进行探讨。
一、股东退出的条件为了确保公司的稳定经营,有限公司章程需要明确股东退出的条件。
这些条件可以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1. 股东自愿退出:有些股东可能因个人原因或其他因素,希望自愿退出公司。
章程应该明确股东可以向公司提出书面申请,说明退出的原因和退出时间,并经过公司的同意方可退出。
2. 股东违约退出:如果股东违反了章程中的规定或者相关法律法规,公司可以要求股东退出。
章程可以规定相关的违约条款,并明确违约后的退出程序和时间。
3. 股东因无法履行义务而被解雇退出:如果股东无法履行其对公司的义务,章程可以规定公司有权解雇该股东,并规定解雇后的退出程序和时间。
二、股东退出的程序股东退出的程序是有限公司章程中的重要部分。
章程需要明确以下几个方面:1. 退出通知的方式:章程应明确股东向公司提出退出申请的方式和通知期限。
股东可以书面提交申请,或者通过公司指定的电子通讯方式进行通知。
2. 退出决策的程序:公司应设立股东大会或其他适当的决策机构,根据章程的规定,就股东退出的申请进行决策。
决策可能需要获得特定比例的股东同意或采取其他决策方式。
3. 退出后的权益处理:章程应明确退出后,股东的权益处理方式。
这包括对股份的处理,股息的支付,以及其他相关权益的处理等。
三、退出后的解决方案股东退出后,有限公司章程需要规定相应的解决方案以确保公司的正常运营。
这些解决方案可能包括:1. 股权转让:章程可以规定其他股东或公司有权收购退出股东的股权。
章程应明确出售股权的价格计算方法,以及其他相关的交易条件。
2. 退出股东的义务和责任:章程应明确退出股东在退出后仍然需要承担的义务和责任。
这些义务和责任可能包括对公司债务的担保,对公司商业机密的保密等。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退出机制的法律思考

作为具有鲜明私法特点的公司法 , 其应在相 当大 的范 围内 赋予 股 东 自治 的 权利 , 其 中既包括人 股 自由, 也 应 该 包 括 退 股 自由。当情势发展与股东设立公司的初衷 相背离时 , 对期 待落 空的股东而言 , 允许其退 出公司的事业经营应该是对 这类 股东 的有效补偿 。如果法律仅仅在人股方面确 立 了其 自由, 却 对其 具 有合理退 出情节时设置 阻碍 , 显然在体现私法 的意思 自治原 则 上就 出现 了失 衡 。 2 有 限责 任 公 司 股 东退 出机 制 在 各 国 的适 用
2 . 1 美 国与 英 国 的股 东退 出机 制
在美 国, 上世 纪 6 0年 代 之 前 , 公 司 立 法 和 司法 对 于股 东 退 股均持反对态度 。近 2 0年来 , 越 来越多 的州法 院倾 向于 在一 定 条 件 下 以股 份 收 买 的 形 式 给予 股 东 退 出 的 权 利 , 美 国 对 该 情 形用法条的形式进行 了列举 , 具体 规定如下 : 美 国修正标 准商 1 . 1 人 合 性 的 特 点 应 成 为其 存 立 的 基 石 事公司法第 1 3 . O 2 ( A) 条的规定 , 如果公司进行 下列 五种特别 有限责任公 司虽然 同时具有资合性和人合性 的特点 , 但从 交 易 , 则 公 司 必 须 以公 平 的价 格 购 买反 对 这 些 特 别 交 易 的 小 股 其 产 生 的 源 头 及其 存 立 的基 础来 看 , 其 主 要 建 立 在 股 东 之 间强 东所持有的股份 : ①公 司因为与其他 公司合 并 ; ② 另一家 公司 烈 的信任基础之上 , 这也是股东合作的前提。如果 当这种合作 通过公司股份交换计划而取得小股东所有的公司 ; ③ 公司所为 的基石消失 了, 法律却不允许 股东退 出, 则会 由于股 东之 间的 的所 有 财 产 或实 际上 是 公 司所 有 财 产 的 出售 或 交 换 , 对此种 出 貌合神离导致公司效率低下及至资源浪费 , 甚至 出现不公 和非 售或 出卖又不是在公 司的正常商事 活动 中所为 ; ④公司章程 的 正 义 。 因此 , 法律应该顺势而 为 , 充 分 尊 重 有 限 公 司 这 种 人 合 修改对公司持异议股东所享有 的权利造成重大 的不利影 响 ; ⑤ 性 的天 然 性 , 也 就 必 然 要 求 建 立股 东 退 出机 制 。 公 司所采取的任何其他行 动 , 如 果根据公 司章程 、 公 司管理细 1 . 2 封 闭性 特 点增 大 了弱 势股 东 受侵 害的 可 能 则 或 董 事会 决议 , 小 股 东有 权 对 这 些 行 动 提 出 反 对 意 见 并 因此 由于有 限责任公司的非公 开融资性决 定 了其 封闭性 的特 而 由公 司 购 买他 们 的股 份 。 点, 因此 , 直 接 导 致 了 公 司 的股 权 流 动 性 差 。 如 果 股 东 的 权 益 1 9 8 5年的英 国《 公司法》 第4 5 9条规定 : 如果 公 司的事务 受 到侵害想退出公司 , 其 面临两种选 择 , 一 是将股权 转让 给公 正 在 或 已经 以一 种 对 公 司 成员 的整 体 利 益 或 部 分 成 员 ( 至 少 包 司的其他股东 , 另一个是要求公司回购其股份 。股权 的一个 重 括他 自己) 的利益造成不公平损 害的方式进行 , 或者公 司 的任 要 价值 便 是 其 流 动 性 , 与 股 份 公 司极 好 的流 动 性 形 成 鲜 明 对 比 何 实际发生 的或计划 的作为或不作 为正在造 成或将 要造成 这 的是 , 因为有限责任公 司的封闭性 , 在股权转让或被 回购 时, 受 种不公平 的损害 , 那么 , 公 司的成员可以向法 院申请获得救济 。 限于有 限的转让对象 , 股权 价值会 受到某种程 度 的抑制 , 往 往 英 国的不公平损害行 为范 围非常广泛, 比如公司被排 除在 公司 不能真实 的体现 出来 , 给大股东侵 害其他 中小股东 的权 益带来 管理之外 ; 董事不 当发行和分 配股本 ; 转移公 司业务 和侵 占公 巨 大 的潜 在 威 胁 。 司财产 ; 过高的董事薪酬和公 司不支 付红利 ; 严重地 不 当管 理 1 . 3 严 格 信 托 责任 的 必 然要 求 等等 , 并对其规定 了诸如 : 规范公司将来 事务的执行 ; 命令 公司 严格信 托责任是指 , 大股东必须为小股 东提供平等的参与 为或不为特定行为 ; 授予 以公司名义代表公 司提起 民事诉 讼 的 公司管理和分红 的机会 。有 限公 司是基 于股东 之间 的合 意和 权利 ; 股份购买命令等多种 司法救济 手段 , 而股份 购买命令 是 信赖成立的 , 这种人合性 的要求 , 使控 股股东 对中小股东 负有 最常使用 的救济手段。 . 2 日本 与德 国 的股 东退 出机 制 诚信义务和信托责 任 , 遵守并 满足 中小股 东对 公 司的合 理期 2 待, 成 为控股股东的义务。现代企业一般存 在着所有权与经营 日本商法认为 , 当公 司大股 东做 出某 种重大决议 时 , 如果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退股权及相关制度的构建

国家而言比较少 . 主要依靠市场经济 主体的 自 律 只要股东的退
股不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 法律不会强行干预公司和股东的自主行为。 2退股权应该是股东的一项民事权利 《 美国示范公司法》 3・2 1 0 中规定 了持不同意见的股东可以退股。” 对 公司法兼有公法和私法的特点 国家出于经济调控的考虑会 对公司进 行一些必要的限制。然而公司法应更多的体现私法的性 公司的下列行动 .股东有权对公司行动持不同意见并取得对其股票 要完成公司为其 中一方的合并计划 要完成一 质 。国家鼓励投资 倡导投资 自由 .应该包括投入资金的 自由和 的公正价格 的支付 : 项公司为其 中一方的股票交换计划; 不是在业务通常的或常规的途 撤 出资金的 自由 .只有这样对股东才能更加公平 .更符合私法意 对公 思 自治的原则。有限责任公司是人合性与资合性兼具的公 司 规 径 中完成对公司全部财产或实质上是全部财产的售出或交换 模相对较小 股东之间 良好的合作是公司发展 的基础 这种关系 司组织章程的修订会 重大地 不利地 影响持不同意见者在股票中
费。这样的资本制度可能会给创办企业提高了难度.抬高了投资者
设立公司的门槛 新 《 公司法》已经将法定资本限额调低 .并可 以 市场活动的干预程度不一 .在股东退股权的问题上 ,各国立法有 分期交纳 证明我国立法 已经开始对法定资本制度进行修缮 。 在公 着不同的规定 司的实际经营 中. 司随 着市场的变化调 整公司资产和 经营决策 公 是符合市 场规律的 。公司可 以增资 .当然也可以减资 .允许股东 退股是符 合国家建立相对宽松 的市场经济体 制要 求的一种 机制 。 1 对股东退股持 自由主义的国家 . 美 国的市 场经济发达 .政府对市 场活动的管制相对大陆法系
一
维护 了公司的运营效率 . 东可 以及时转移投资风险 . 股 而不必要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四种退出机制

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
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五)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的规定予以解散.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利(1)便捷、成本较低;(2)自由协商的股权转让价格更贴合退出股东的心理预期。
(1)有利于维系公司的人合性;(2)可有效避免国有股权转让的繁琐程序。
(1)能有效制约公司大股东滥用权利;(2)在保护中小股东权益的同时又兼顾了公司的经营运作。
能有效打破公司僵局,实现公司股东强烈要求退股的愿望.弊公司法未对其他股东行使优先受让权相关的“期限"及“同等条件”作合理界定,在其他股东故意刁难时,不利于股权的合理、有效转让。
(1)减资要求2/3以上股东表决权通过,需要争取其他股东的配合;(2)减资程序周期长,且减资后对公司经营存在一定影响。
股权回购价格往往由公司操纵,不公平的定价有损退出股东的利益.(1)彻底破坏公司经营,可能会使股东之间矛盾激化;(2)退出股东利益因公司清算等问题不具确定性;(3)程序复杂、时间长,退股成本相对较高。
对有限公司股东退股权制度的再认识——从公司本质的角度探讨

国家商事公司的雏形在 中世纪就 已经存 在 , 经过数 百年的发展 , 西方 国 家商事公司逐步形成 了完善的公司法律体系。 在逐步发展与演化中形成 了良好 的商 事公司传统。但对“ 司是什 么” 公 的本质 问题仍然是争 论不 休 。单 从 法 律 角 度 而 言 , 英 美 法 系 国 家 , 于 “ 司 ” 念 的 理 解 , 义 在 对 公 概 含 就比较复杂 。以英 美为例 , 国公 司法一般 以“o pn ” 英 c m ay 一词来 表述公 司; 而在美 国, 其公 司法立法主要 由各州分别进行 , 而各州的公司法一般 也不 对公 司概 念进 行界定 , 因此关于公 司的定义一直 是众说纷纭 , 在 但 表述 上 通 常 以 “op rt n 一词 称 之 。 croai ” o 以德 法 为 代 表 的 大 陆 法 系 国家 , 于 “ 司 是 什 么 的 ” 问 题 , 同 对 公 的 也 样存在着非常激烈的争论 。 几乎没有 国家在其名 目繁多的商法与 民法等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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பைடு நூலகம்
对 公 司 本 质 的 重 新 解 读
“ 司是 西 方 法 理 社 会 演 化 出来 的 产 物 。” 为 一 种 企 业 形 式 , 方 公 作 西
时, 仅仅表明他在众多投资形式 中选择 了公 司而已。 因此 , 司投资者 的 公 投资工具 , 就如同农民耕地时选择耕 犁一样普通 。公 司仅仅是投资者 的 种有用的工具 , 与人类吃饭需要借 助碗、 筷没有本质 的区别 。 社会是 由单个 自然人组成 , 作为 自然人 , 自己独立 的意思表示 , 有 这 样, 社会经济生活才能进步与发展。 但是 , 公司法人却不能有 自己独立 的 意思表示 ,公 司的意志和利益是公 司外 部作为独立 主体 的资本所有者 “ 的 意 志 和 利 益 , 司 不 应 该 有 自己 的 意 志 。公 司 的意 志 应 该 是 也 只 能 是 公 公 司 全 体 股 东 的 意 志 , 果 不 是 , 个公 司 就异 化 了 , 化 成 股 东 和 社 会 如 这 异 的 异 化 物 。 因此 , 司 的法 人 性 是 拟 制 的 , 仅 仅 是公 司 的 外在 特 征 , ” 公 它 公 司是股东投资的工具或者手段 , 股东是公 司的所有权益享有者则是公 司 的 本 质 。 虽 然 各 国 公 司法 律 从来 就 未见 有 规 定 :公 司是 股 东 的 工 具 , “ 股 东是公司财产 的所有者权益享有者” 这样 的字眼 , 但在社会 悠久的私有 财产保护制度下 ,股东 出资的公 司理所 当然地 由股东享有 其所有者权
公司法对于有限公司股东退股有哪些规定

公司法对于有限公司股东退股有哪些规定股东退股即退出公司,指在公司存续期间,股东基于特定事由,收回其持有所持股权的价值。
但是,对有限公司的股东退股有不同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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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第三⼗六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成⽴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
但这并不是说公司股东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得退出公司。
根据《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可以通过股权转让、退股两种⽅式退出公司。
另外,在公司被依法解散的情形下,公司股东也可在依法履⾏相关清算程序后分配公司财产,因⽽股东同样可以获得实际上退出公司的法律⽬的;根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分析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具体退出⽅式:⼀、股权转让《公司法》第七⼗⼆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可以通过股权转让⽅式退出公司。
股权转让⽅式包括股东之间转让和向股东以外的⼈转让两种⽅式。
1、股东之间转让股权《公司法》第七⼗⼆条第⼀款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2、股东以外的⼈转让股权《公司法》第七⼗⼆条第⼆款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接到书⾯通知之⽇起满三⼗⽇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
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3、公司章程对股份转让的规定《公司法》第七⼗⼆条第四款规定,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申请退股的法定情形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退股必须符合《公司法》所规定的股东申请退股的三种法定情形。
《公司法》第七⼗五条确认了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退股权:有下列情形之⼀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公司合并、分⽴、转让主要财产的;(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公司股东退出规章制度范本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股东退出机制,保障公司稳定发展,维护股东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所有股东,包括自然人股东和法人股东。
第三条本制度遵循公平、公正、自愿、协商的原则,保障公司及其他股东权益。
第二章股东退出条件第四条股东可以提出退出申请,但需符合以下条件之一:(一)股东自愿退出,并经其他股东同意;(二)股东因个人原因或公司经营需要,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同意退出;(三)股东因违反公司章程或法律法规,被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强制退出。
第五条股东退出前,应确保其出资已足额缴纳,并完成股权转让相关手续。
第三章股东退出程序第六条股东提出退出申请,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申请,并附以下材料:(一)股东身份证明;(二)退出原因说明;(三)股权转让协议(如有);(四)其他相关材料。
第七条董事会收到股东退出申请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召开董事会会议,对股东退出申请进行审议。
第八条董事会审议通过股东退出申请后,应及时通知其他股东,并召开股东会进行表决。
第九条股东会表决通过股东退出申请后,公司应与退出股东签订股权转让协议,明确股权转让方式、价格、支付期限等内容。
第十条股东退出后,公司应及时办理股权转让变更登记手续,并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处理退出股东的股权。
第四章股东退出后的权益处理第十一条股东退出后,公司应按照股权转让协议,向退出股东支付股权转让款。
第十二条股东退出后,退出股东不再享有公司股东权益,包括但不限于:表决权、分红权、公司经营管理权等。
第十三条股东退出后,退出股东应配合公司办理股权转让变更登记手续,不得干涉公司正常经营。
第五章附则第十四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六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退股问题的思考——兼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份的转让

盾 和冲突很 容易使公 司经 营陷人僵 局 。f 以通 过 的实 际资 本 和注册 资本 的变化 。这 种变 动 在本 质 l j 所 正 确 、 理 的方式 打 破这 一局 面 , 公 司 的发展 和 上不 会导 致公 司 资本 的变 化 .也 就 不会 影 响公 司 合 对 2股 整个 经济有 序 、 康发展都 是非常 重要 的。在 寻找 法人资格 的变 动 。 . 份转让 客体是 股权 。因为股 健
条 规 定 : 在 生 前之 移 转 应 以文 书 为之 , … , 股 … 这 稳定 。绝 大 部分 国家 和地 区的公 司法 都 对股 东 向
些表 明 为达到公 示公 信 的效力 , 以便维 护交 易 的安 公 司外第 三人 转 让 出资进 行 了严 格 的限制 , 法 如《 全。 用要 式 的方式 是 应 当的 。4股份 转 让 的受 限 国商 法典 》 四十五 条规 定 : 采 . 第 只有 在征 得 至少 代 表
李 海 龙
( 南 政 法 大学 , 庆 4 0 3 ) 西 重 0 0 1
摘 要 : 限 责任 公 司股 东 能否 退 股诸 多 商法 规 范 都 未提 及 , 同时在 司法 但
实务 中又 出现 了与 此 相关 的 问 题 。试 从 股份 转 让 和 退 股的 区别 以及 退 股 的 可 能性 、 实现 方 式 等 方 面 来分析 , 通过 有
第3 2卷 第 1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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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 沂 师 范 学 院 学 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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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退出制度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退出制度摘要在有限责任公司中,股东退出制度是非常重要的一部分。
它不仅保障了股东的权益,同时也为公司的经营提供了保障。
本文将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退出的定义、原因、程序和注意事项等方面进行探讨和分析。
定义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退出制度是指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在法律规定的条件下,通过一定程序退出公司的法律制度。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退出包括正常退出和强制退出两种情况。
正常退出一般指股东依据有限责任公司章程规定或公司协议等自愿退出,而强制退出则是指公司依据法律规定或章程规定将股东强制退出公司。
原因股东退出有限责任公司的原因很多,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1. 股东自愿退出公司章程或协议规定股东可以自愿退出有限责任公司。
例如,有限责任公司章程规定,如果股东因个人原因,需要退出公司,应事先向公司提出书面申请,通过公司董事会、股东会等机构批准后,办理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退出有关手续。
2. 股东转让股份股东可以通过转让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来退出公司。
转让股份的方式一般包括公开竞价、协商转让、限售股份转让等,股东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方式。
3. 股东破产公司股东因破产、死亡等原因无法继续履行股东义务的,应及时向有限责任公司申请退出股东身份,以便维护公司稳定经营。
4. 公司收购公司被其他企业或个人收购后,原有股东可能不再具备再次继续留在公司的资格。
这时就需要股东退出有限责任公司。
5. 股东违法违规股东有违法违规行为、影响公司正常运营的,公司可以依据法律规定等对其采取强制退出措施。
程序根据有限责任公司法律法规的规定,股东退出有限责任公司有一定的程序要求。
1. 股东向公司提出书面申请股东退出有限责任公司的第一步就是向公司提出书面申请。
申请应明确申请人退股的数量、退出的原因以及退出时间等具体信息。
2. 公司召开股东会公司在收到股东申请后,应及时召开股东会进行处理。
召开股东会需要提前通知所有股东,同时还要按照公司章程等程序进行,确保会议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退出制度

护股东之间的任何合约安排和合理期待,但是,由于参与者没有 经验或者谈判的成本太高,或者不愿意破坏股东们之间的信任气 氛,协议中并没有这些明确期待的约定,那么这时法院的任务就 是寻找这些期待以填补合同缝隙。公司法的基本功能就是为这些 当事人提供基本的合同格式,当事人通过采用这些基本的标准合 同,可以节约交易成本,而一旦这些明示或默示的期待被公司经 营者打破,那么,股东们之间就失去了合作的基础,则股东有权 退出公司。
信托义务和商业目的之间的摇摆,正反映了有限责任公司的互相 矛盾的特殊性质,即”披着公司外衣的合伙”。⑤
三.完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退出制度的建议 (一)明确股东允许退出的事由 除了公司法以及最高法院司法解释所规定的股东退出公司的几 种情形及条件外,股东可以退出的情形还应包括:公司出现存续 危机或盈利无望但又尚未达到公司法或公司章程所规定的解散程 度,股东感到继续留在公司违背投资初衷;股东或董事冲突严重 导致公司运营困难;股东自身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导致产生退出需 求等。当以上情形发生时,公司应当允许股东退出,收回投资。 (二)设置股东退出的前置条件 (1)退出时间应锁定在明确的期限内。在允许股东退出的同时 锁定一个合理的退出期限,也可以结合股东要求退出的理由进行 综合考虑。 (2)股东应首先通过公司内部处理方式解决退出问题。由于退 出权行使的后果是减少了公司的资产,所以应在事先严格确定的 程序之下进行,不能脱离公司的管理体制。 (三)规定股东退出公司的方式 (1)协商退出。可在公司章程中事先规定好允许股东退股的各 种条件,或股东提出退股时各股东间合意退出。退股股份原则上 应由公司回购。 (2)退出的最终实施应通过特别程序进行。在允许股东退出的
(三)资本多数决原则的缺陷需要股东退出机制 股东的表决权是由股权占比多少决定的,初始投资占比越大, 在公司的话语权、享有的利益也越大。大股东进行”多数资本暴 政”的合法依据,使大股东的意志以公司意志的面目对中小股东 形成约束,中小股东很难对公司经营管理形成压力。中小股东的 意志和投资权益有可能受到损害。因此,在资本多数决原则之 下,为了充分保护小股东利益,建议进一步完善我国股东退出机 制。 (四)有限责任公司的经营管理需要股东退出机制 实践中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人数较少,身份上实现了股东、管 理层、劳动者的高度统一,这无助于有限责任公司的公司治理的 长足进步,易于形成大股东欺压小股东的局面。当大股东和中小 股东发生矛盾时,大股东利用资本多数决原则排挤中小股东退出 管理层,若分配方式仍如上所述,中小股东的股东权益无法获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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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退股权法律制度研究
【摘要】:有限责任公司作为市场交易的主体,在经济发展过程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但是,由于有限责任公司自身的特性,即封闭性和人合性,导致股东在公司经营管理过程中发生利益冲突时,很难从公司的困境中摆脱,其合法权益必然受到损害。
现在,我国《公司法》针对中小股东利益的保护,规定了异议股东在三种情形下可以请求公司购买自己的股权,即退股权在我国初步设立了,但是还存在一些缺陷,需要进一步的完善。
本文主要研究的是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退股权法律制度,希望法律赋予股东退股权,从而更好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本文共有五章,第一章是引言,第二章到第五章是本文的核心内容。
第二章主要介绍了有限公司股东退股权法律制度概述。
首先分析了公司的本质,然后引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退股权制度的起源和发展,最后讲述了有限公司股东退股权制度的内容。
第三章主要阐述的是国外的退股权制度。
将美国、德国、英国的退股权制度进行了介绍,并对三国的退股权制度做了比较,从而得出这三个国家退股权制度的异同,为我国退股权制度的建立奠定了基础。
第四章直接对我国有限责任公司退股权制度的现状进行描述,指出我国退股权制度的不足,具体体现在五个方面:(1)退股权的适用情形狭窄(2)退股权的主体范围不明确(3)缺乏完善的配套程序、可操作性不强(4)缺乏退股权限制条件的规定(5)法律后果不明确第五章主要针对第四章指出的我国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退股权的问题,并借鉴国外的经验提出了
完善我国有限责任公司建设退股权制度的建议,提出了五点建议:(1)扩大退股权行使范围(2)明确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退股权的主体(3)规范退股权行使程序(4)限制股东退股权的条件(5)明确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退股权的法律后果【关键词】:退股权资本多数决一致同意权衡利益
【学位授予单位】:山西财经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3
【分类号】:D922.291.91
【目录】:摘要6-7Abstract7-111引言11-161.1选题背景11-121.2研究的意义121.3研究的内容及方法12-131.3.1研究的内容12-131.3.2研究的方法131.4退股权的研究现状13-151.4.2法律属性141.4.3关于股东退股权制度的建设14-15本章小结15-162有限公司股东退股权法律制度概述16-262.1公司的本质16-172.2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退股权制度的起源和发展17-192.2.1“一致同意”原则向“资本多数决”原则的转化17-192.2.2弥补“资本多数决”原则的缺陷192.3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退股权制度具体内容19-252.3.1退股权的概念界定19-202.3.2退股权的法律属性20-212.3.3退股权与相关概念的区别21-242.3.4退股权制度的作用与意义24-25本章小结25-263国外的退股权制度的现状
及比较26-323.1美国异议股东的股份收买请求权263.2德国的退股权制度26-273.3英国的退股权制度27-283.4国外的退股权制度的比较28-303.4.1适用范围不同293.4.2主体资格不同293.4.3表现形式不同29-303.4.4制度配合不同303.4.5存在方式不同30本章小结30-324我国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退股权制度建设的必要性和可行性32-394.1我国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退股权制度的现状32-344.1.1我国退股权制度的现状32-334.1.2我国退股制度存在的问题33-344.2我国有限责任公司退股权制度建设的必要性34-354.3我国有限责任公司退股权制度建设的可行性35-374.3.1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退股权的现实基础35-364.3.2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退股权的理论基础36-374.3.2.1利益相关者理论364.3.2.2法学理论36-374.3.2.3利益衡平理论374.3.2.4公司契约理论37本章小结37-395我国有限责任公司退股权制度建设39-445.1扩大退股权行使范围39-405.2明确有限公司退股权的主体40-415.3规范退股权行使程序41-425.4限制股东退股权的条件425.5明确有限责任公司退股权的法律后果42-43本章小结43-44结论44-45参考文献45-47致谢47-48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发表的论文48 本论文购买请联系页眉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