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资产增值税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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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1月1日以后的业务,新税法规定,原材料用于自行建造固定资产(为生产经营用动产),在购入固定资产(为生产经营用动产)安装时领用原材料的进项税额都不转出。如果领用自产产品用于自行建造固定资产(为生产经营用动产),不视同销售,计入在建工程的成本仅是产品的成本.

如果原材料、领用自产产品用于自行建造不动产,原材料的进项税要转出、产品则视同销售,销项税、进项税转出均要计入在建工程成本。

这样理解正确吗:固定资产采购,如果是机器设备等(非厂房建筑物),进项税额可抵扣,如果是房屋建筑物等不动产,计入采购成本。自建固定资产(非厂房建筑物),买入的原材料涉及的增值税,不处理;自建固定资产(厂房建筑物),买入的原材料涉及的增值税应转出。新规定就是自建工程设备领用的原材料不需要做进项税额转出,领用的产成品不视同销售,所以也不记销项税额。自建不动产还是不能抵扣进项税,用的原材料进项税还是要转出,领用自产产品视同销售。

我认为相关会计分录应如下,大家看看有什么问题没

1.购入原材料

借:原材料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等

用于机器设备

借:在建工程

贷:原材料

用于厂房建筑物

借:在建工程

贷:原材料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2.购入原材料用于在建工程(机器设备):

借:在建工程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等

购入原材料用于在建工程(房屋建筑物):

借:在建工程(购价+进项税)

贷:银行存款等

3.自产产品用于在建工程(机器设备),

借:在建工程

贷:库存商品

自产产品用于在建工程(房屋建筑物),

借:在建工程

贷: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公允价值*17%(或是计税价17%)

4.购入工程物资用于在建工程,

购入的时候

借:工程物资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等

用于机器设备

借:在建工程

贷:工程物资

用于房屋建筑物

借:在建工程

贷:工程物资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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