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货物不能收汇的原因及证明材料
延期申报、不能收汇申报
延期申报
三、办理方式
出口企业在出口退税申报系统输入数据,可以到税务机关提交电
子数据和相关举证材料,也可以在综合服务平台上传数据,并在两
个工作日内向主管退税部门(外贸企业到第二税务分局办税服务厅, 生产企业到各主管税务局)报送《出口退(免)税延期申报申请表》
及相关举证资料。
延期申报
四、办理流程
(一)出口退税申报系统填写延期申报明细表 在申报系统→“向导”→“其他申报向导”→ “一 其他申报数据采 集”→“延期申报明细表录入”,填写延期申报明细表并进行保存。
延期申报
1
2 3
受理范围
不能收 汇申报
办理时间
办理方式
4
办理流程
不能收汇申报
前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关于出口企业申 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提供收汇资料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0号)第五条的规定,出口 企业或其他单位可在2019年4月18日前向主管退税机关提出 报送《出口货物不能收汇申报表》。
延期申报
(六)查询延期申报状态 1.通过综合服务平台上传数据的,提交纸质资料后,可在“已受理申 报数据”中查看受理结果,在“延期申报反馈下载”查看下载延期申报审
核状态。
2. 到税务机关现场办理延期申报申请的出口企业,需要查询的,请咨 询经办人员。 (七)延期后的申报事项 经审批准予延期申报的,出口企业在收齐有关单证后,可按规定申报 出口退(免)税;经审批不予延期申报的,出口企业应在不予批准延期申 报的次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申报免税或纳税。
关于出口不能收汇的操作说明
挂历合同书
一、合同的目的和背景
本合同由甲方(以下简称“公司”)与乙方(以下简称“供应商”)就挂历的采购和供应事宜达成协议。双方本着合作、互利的原则,共同遵守以下条款,确保合同权益的实现。
二、合同条款
1. 供应商同意按照公司的要求和标准为公司提供挂历商品,并确保货物的质量和交付时间。供应商需在公司提出订单后2个工作日内确认订单,并按照约定的交付时间交付货物。
2. 公司有权对供应商提供的挂历进行检查和验收,并根据品质合格与否进行接收或者退回,供应商需承担由此产生的费用。
3. 供应商保证其提供的挂历商品具有符合国家相关法规和标准的质量和安全性能,并提供相应的合格证明文件。
4. 供应商同意提供完整、真实和准确的挂历商品资料,包括产品介绍、规格、质量等信息,并在合同履行期间保证信息的更新和及时提供。
5. 公司有权在与供应商约定的交付时间内向供应商进行补货,并且不承担由此产生的额外费用。
6. 双方合作过程中如遇不可抗力因素造成交货延迟或无法履行合同的情况,应及时通知对方,延期履行或解除合同,但需提供合理的证明文件。
7. 供应商应对所提供的挂历商品承担售后服务并保证产品的正常使用期内没有任何质量问题。公司有权在出现质量问题时要求供应商立即更换或修理货物。
8. 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互相信任、互相尊重,秉持诚实守信的原则,共同维护合同的正常履行。
9. 本合同的期限为一年,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三、违约责任
1. 任何一方违反合同条款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的,需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赔偿对方因此遭受的损失。
出口货物不能收汇的原因及证明材料
附件3:
出口货物不能收汇的原因及证明材料
出口企业出口货物因下列原因导致不能收汇的,应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报主管税务机关。
(一)因国外商品市场行情变动的,提供有关商会出具的证明或有关交易所行情报价资料。原因代码:01。
(二)因出口商品质量原因的,提供进口商的有关函件和进口国商检机构的证明;由于客观原因无法提供进口国商检机构证明的,提供进口商的检验报告、相关证明材料和出口单位书面保证函。原因代码:02。
(三)因动物及鲜活产品变质、腐烂、非正常死亡或损耗的,提供进口商的有关函件和进口国商检机构的证明;由于客观原因确实无法提供商检证明的,提供进口商有关函件、相关证明材料和出口单位书面保证函。原因代码:03。
(四)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因素的,提供报刊等新闻媒体的报道材料或中国驻进口国使领馆商务处出具的证明。原因代码:04。
(五)因进口商破产、关闭、解散的,提供报刊等新闻媒体的报道材料或中国驻进口国使领馆商务处出具的证明。原因代码:05。
(六)因进口国货币汇率变动的,提供报刊等新闻媒体刊登或外汇局公布的汇率资料。原因代码:06。
(七)因溢短装的,提供提单或其他正式货运单证等商业单证。原因代码:07。
(八)因出口合同约定全部收汇最终日期在申报退(免)税截止期限以后的,提供出口合同。原因代码:08。
(九)因其他原因的,提供主管税务机关认可的有效凭证。原因代码:09。
一般贸易出口不收汇情况说明
情况说明
致:XX海关
兹有我司XXXX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委托XXXX报关行有限公司向贵关申报出口塑料制品
我司于XXXX年XX月XX日在XX市国家税务局办理税务登记,经营范围为:纺织品,针织品及原料,服装辅料,鞋,帽,化妆品及卫生用品,日用百货的批发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项目除外,法律.行政法规限制的项目凭有效许可证件经营)企业海关备案代码:XXXXXXXXXX,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法定代表人:XXX。在当地国家税务局注册为非一般纳税人,不具备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资质。
我司申报出口的货物根据国外客户需求,市场采购后出口,申报价格真实,且出口均不收汇,不退税。其中主要出口商品的具体情况附后。
我司知悉并了解中国相关法律规定,对上述所陈述提供的事实,表示真实性,不存在欺诈,误解等情形,经贵关审核如发现有任何不实,我司愿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后果。
特此说明
XXXX贸易有限责任公司
XXXX年XX月XX日
关于企业“出口不收汇”的分析和思考
关于企业“出⼝不收汇”的分析和思考
2019-10-28
【摘要】近年来,我国外贸企业只有货物出⼝报关⽽⽆相应货物贸易本外币收⼊的“出⼝不收汇”现象不断增多,不仅导致货物贸易项下的国际收⽀统计数据失真,更为异常跨境资⾦借道流动埋下隐患。笔者结合⽇常的统计分析⼯作,在甄别企业“出⼝不收汇”原因的基础上,梳理其造成的影响及管理瓶颈,并提出了相关完善建议。
【关键词】出⼝不收汇管理瓶颈完善建议
近年来,我国外贸企业只有货物出⼝报关⽽⽆相应货物贸易本外币收⼊的“出⼝不收汇”现象不断增多,不仅导致货物贸易项下的国际收⽀统计数据失真,更为异常跨境资⾦借道流动埋下隐患。笔者结合⽇常的统计分析⼯作,在甄别企业“出⼝不收汇”原因的基础上,梳理其造成的影响及管理瓶颈,并提出了相关完善建议。
⼀、“出⼝不收汇”原因甄别
据笔者调研,企业“出⼝不收汇”⽆外乎以下⼏种原因:
⼀是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物流货物特殊贸易⽅式不需收汇。⼀些企业从事保税仓储、报关业务,货物流转在海关申报为“5100成品进出区”、“5034区内物流货物”、“6033物流中⼼进出境货物”、“1200保税间货物”等贸易⽅式,不涉及收汇问题。
⼆是企业出⼝货物流与资⾦流时间错配造成暂时性“出⼝不收汇”。企业与交易对⼿签订的出⼝合同会涉及预收、延收等不同结算⽅式,预收或延收结算⽅式会导致出⼝货物流与资⾦流有⼀定的时间差,造成暂时性“出⼝不收汇”。
三是汇路不通、对外承包出⼝、境内深加⼯结转等因素形成的企业“出⼝不收汇”。有些企业出⼝货物⽬的地国家由于政治制裁、外汇管制、战争等原因导致汇路不通使得货款⽆法及时收回;对外承包⼯程中企业⾃⽤物资、设备的出⼝,⼀般伴随着设备的回运、⼯程款阶段性结算以及运往下⼀⼯程项⽬继续使⽤⽽完成流转,从⽽造成“出⼝不收汇”;深加⼯结转项下,从境内下家客户收取⼈民币,未进⾏收⼊信息申报,名义上表现为企业“出⼝不收汇”。
《出口货物不能收汇申报表》
《出口货物不能收汇申报表》
【分类索引】
➢业务类别
申报纳税
➢表单类型
纳税人填报
➢设置依据(表单来源)
政策规定表单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企业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提供收汇资料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0号)【表单】
出口货物不能收汇申报表
纳税人名称:(公章)
海关企业代码:
纳税人识别号:所属期:年月单位:元
【表单说明】
1.第11栏不能收汇原因的“原因代码”栏,应根据不能收汇原因,按照本公告附件3填写。
2.出口合同约定全部收汇最终日期在退(免)税申报截止之日以后的,即不能收汇原因代码为“08”的,应填写第14栏“合同约定全部收汇最终日期”。
外贸企业“出口不收汇”动因及监管建议
外贸企业“出口不收汇”动因及监管建议
非现场检查中发现,一些外贸企业货物流与资金流严重不匹配,特别是“出口不收汇”现象,对跨境收支造成不良影响。H省分局根据检查实践,研究探讨外贸企业“出口不收汇”的动因,因类施策,对“出口不收汇”监管和检查提出针对性建议。
一、外贸企业“出口不收汇”动因
根据非现场分析和现场检查了解的情况,外贸企业“出口不收汇”动因主要有三类,一是粉饰出口指标,获取政府奖励或补贴;二是涉嫌骗取出口退税;三是存放境外,用于境外贸易付汇或投资等。
(一)粉饰出口指标。在欠发达地区,地方政府为推动涉外经济发展,往往在对下级政府或主管部门考核时设有外贸企业出口指标。为刺激出口和完成指标,一些政府采取了相应的出口奖励、补贴措施,如2017年,H省对出口规模200万美元以上的外贸企业给予奖励和补贴。在该项优惠政策刺激下,一些个人利用考核指标仅针对出口货物报关量而不要求收汇量的情况,成立代理出口公司,大量代理一些个体工商户货物出口(多为小商品),达到一定规模来获取政府奖励。如某贸易公司2013年9月至12月合计出口货物9700万美元,但外汇局业务系统显示该公司无任何收汇记录。在调查中,公司负责人曾透露公司与县政府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存在约定,完成该县考核指标可以获取相应奖励。因该类奖励和补贴不符合世贸组织规定,故政府部门不予公开,因此未能获取企业实际获取奖励和补贴具体数额。该类公司一般为具有代理出口资质的空壳外贸公司,无实际营业场所,经
1
营周期一般不超过1年。同时,该类公司经营链条已比较完整,其操作流程基本如下图所示:
2013年30号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企业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提供收汇资料有关问题的公告
适用地区:全国
发文时间:2013年06月09日
发文字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第030号
法规正文:为了准确计算、审核办理出口退(免)税,核实出口业务的真实性,防范骗取出口退税违法行为的发生,根据《国务院关于调低出口退税率加强出口退税管理的通知》(国发明电〔1995〕
3号)、《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革的公告》(国
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12年第1号)的有关规定,现将出口企业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提供
收汇资料的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出口企业申报退(免)税的出口货物,须在退(免)税申报期截止之日内收汇(跨
境贸易人民币结算的为收取人民币,下同),并按本公告的规定提供收汇资料;未在退(免)
税申报期截止之日内收汇的出口货物,除本公告第五条所列不能收汇或不能在出口货物退
(免)税申报期的截止之日内收汇的出口货物外,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口企业,在申报退(免)税时,对已收汇的出口货物,应填报
《出口货物收汇申报表》(附件1),并提供该货物银行结汇水单等出口收汇凭证(跨境贸易
人民币结算的为收取人民币的收款凭证,原件和盖有企业公章的复印件,下同);对暂未收
汇的出口货物,生产企业应在《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的“单证不齐
标志”栏(第20栏)中填写“W”,暂不参与免抵退税计算,待收汇并填报《出口货物收汇申
报表》后,方可参与免抵退税计算;对不能收汇或不能在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期的截止
外管局出口未收汇情况说明
情况说明
岳阳市外汇管理局:
兹有我司XXXX贸易有限公司对我司存在出口未收汇现象做如下情况说明
一:我公司属于商业服务类企业,主要为不具备出口资质的中小型企业或个体商户提供或协助其完成对外贸易的相关服务,同时接受个人或旅游团体购物及网络平台购物的出口代理委托。
二:我司主要工作人员为在义乌,宁波等沿海城市的XX籍从事外贸相关行业的人群,为众多海外买家客户,还有个人订购品种繁多的小商品,同时也为海外买家提供,翻译,国际货运代理及出口贸易等工作。外商在义乌等沿海城市的采购过程基本由我司员工接待,包括采购,验货,监装,出运的环节均有我司员工代理服务,我司收取一定的佣金及代理费,在采购过程中,我司不参与货币支付环节。而据我司了解,境外的采购商来义乌面对的是琳琅满目,种类繁多的商品,外商在市场看到满意的商品,一般会当即采购,人民币现金付款或购物平台网络支付等支付手段完成货款交易,并未委托我司代付,我司不收汇。由于外商来专业市场采购,面对的不是产品生产企业,而是流通领域的市场经营户,而市场经营户,和境外的采购商不具备外贸经营主体的资格,无法按照现行的一般贸易进行进出口和结汇,必须有我司代理出口,在外商完成采购环节后,会交由我司将其采购货物装箱出运,我司在供货方仓库对其产品进行一般检查后,随即安排出货事宜。报关申报均采用我司抬头进行进出口申报,所以我司收
取一定的服务费用。
鉴于我公司属于服务型公司,现阶段产生的利润难以维持公司运作,且近年来外贸形势每况愈下,为了企业正常健康开展新型业务平台及多元化发展,对于我司开展的新型服务业务,望相关单位给予支持。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0号――关于出口企业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提供收汇资料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0号――关于出口企业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提供收汇资料有关问题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
•【公布日期】2013.06.09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0号
•【施行日期】2013.08.01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已被修改
•【主题分类】进出口贸易
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3年第30号)
关于出口企业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提供收汇资料有关问题的公告为了准确计算、审核办理出口退(免)税,核实出口业务的真实性,防范骗取出口退税违法行为的发生,根据《国务院关于调低出口退税率加强出口退税管理的通知》(国发明电〔1995〕3号)、《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革的公告》(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12年第1号)的有关规定,现将出口企业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提供收汇资料的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出口企业申报退(免)税的出口货物,须在退(免)税申报期截止之日内收汇(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的为收取人民币,下同),并按本公告的规定提供收汇资料;未在退(免)税申报期截止之日内收汇的出口货物,除本公告第五条所列不能收汇或不能在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期的截止之日内收汇的出口货物外,适
用增值税免税政策。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口企业,在申报退(免)税时,对已收汇的出口货物,应填报《出口货物收汇申报表》(附件1),并提供该货物银行结汇水单等出口收汇凭证(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的为收取人民币的收款凭证,原件和盖有企业公章的复印件,下同);对暂未收汇的出口货物,生产企业应在《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的“单证不齐标志”栏(第20栏)中填写“W”,暂不参与免抵退税计算,待收汇并填报《出口货物收汇申报表》后,方可参与免抵退税计算;对不能收汇或不能在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期的截止之日内收汇的属于本公告第五条所列的出口货物,按本公告第五条的规定办理:
出口货物不能收汇申报操作指南
出口货物不能收汇申报操作指南
一、出口货物不能收汇申报的范围
需要进行不能收汇申报的出口货物范围是指出口企业2013年度自营出口的货物以及进入海关特殊区域的视同出口货物。不包括出口劳务及零税率应税服务、易货贸易出口货物、委托出口货物及边境小额贸易出口货物。
需要进行不能收汇申报的企业范围包括《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企业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提供收汇资料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0号)第二条和第三条规定的退(免)税申报需提供收汇资料的出口企业(以下简称重点管理企业)和第四条规定的退(免)税申报不需提供收汇资料的出口企业(以下简称非重点管理企业)。
二、出口货物不能收汇申报的时限
重点管理企业应在退(免)税申报的同时进行不能收汇的申报。
三、出口货物不能收汇申报程序
出口货物不能收汇申报由出口企业在申报系统发起,具体流程为“核对出口未收汇数据-准备相关证明材料-录入不能收汇数据-生成不能收汇数据-打印不能收汇报表-审核不能收汇申报资料-审核系统接收数据”。
四、出口货物不能收汇申报操作说明
(一)核对出口未收汇数据
出口企业根据2013年度出口货物的报关单、出口合同等与相应的收汇凭证进行核对,对2014年4月18日前可以收汇的出口货物及时收取外汇;对不能收汇或不能按期收汇的出口货物应确认是否属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企业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提供收汇资料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0号)附件3所列原因。
(二)准备相关证明材料
对属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企业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提供收汇资料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0号)附件3所列原因不能收汇或不能按期收汇的出口货物,应按照附件3的要求准备相关证明材料。
差额结汇原因说明
XXXX公司
关于因按差额结汇不能全额收汇的原因说明
税务分局:
我公司为进料加工企业,2013年因(部分\全部)出口额实行差额结汇不能全额收汇。2013年全年直接出口额为万美元,其中进料加工出口额为万美元,进料加工出口货物报关单份,其中的进口额为万美元,进口货物报关单份,进料加工货物涉及到的差额结汇金额为万美元。最终确定2013年因进料加工进、出口金额对冲而不能收汇的金额为万美元。
我公司保证上述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并留存有关报关单及收汇凭证备查。
公司(盖章)
2014年月日
出口货物无收汇情况说明
出口货物无收汇情况说明
尊敬的客户
首先,作为一个出口贸易公司,收汇是我们经营的核心目标之一、然而,有时情况可能会出现各种各样的问题,导致货物无法及时收到汇款。
以下是一些可能的原因:
1.国际市场不稳定:全球经济状况不稳定可能导致国际贸易环境的不
确定性和不稳定性。这可能会影响客户的收入和资金流动,导致付款延迟
或无法收到货款。
2.货物损失或损坏:在运输过程中,货物可能会受到损坏或丢失。这
可能会导致客户拒绝付款或要求赔偿。必要时,我们将与您进行沟通,并
努力解决这些问题,以确保顺利的货款收取。
3.交易纠纷:在国际贸易中,交易纠纷时有发生。可能是由于双方之
间的误解、货物与合同规定不符或其他各种原因导致的。当发生纠纷时,
我们会积极参与并与客户进行沟通,以便达成公平和双方满意的解决方案。
面对以上情况,我们向您提供以下解决方案:
1.密切关注市场动态:我们将继续关注国际市场的动态和趋势,以便
及时调整我们的贸易策略,并保证我们的业务不受不稳定因素的影响。
2.加强货物运输和保险:我们将加强货物运输的监控,确保货物在运
输过程中的安全,并选择合适的货物保险。这将有助于降低货物丢失或损
坏的风险,减少客户的争议。
3.建立良好的合作关系:我们非常重视与客户之间的合作关系,希望能够建立高度互信的合作伙伴关系。我们将努力确保与客户的沟通畅通无阻,并在发生问题时积极解决。
此外,我们还能够提供其他选择来帮助您解决收汇问题,例如:与银行合作,寻求融资或采取其他合适的金融措施。
再次感谢您的关注和支持。
您诚挚的
视同收汇原因及举证材料模板
附件1
一、因国外商品市场行情变动的,提供有关商会出具的证明或有关交易所行情报价资料;由于客观原因无法提供的,提供进口商相关证明材料。
二、因出口商品质量原因的,提供进口商的有关函件和进口国商检机构的证明;由于客观原因无法提供进口国商检机构证明的,提供进口商的检验报告等证明材料,或者货物、原材料生产商等第三方证明材料。
三、因动物及鲜活产品变质、腐烂、非正常死亡或损耗的,提供进口商的有关函件和进口国商检机构的证明;由于客观原因确实无法提供商检证明的,提供进口商相关证明材料、货物运输等第三方证明材料。
四、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因素的,提供报刊等新闻媒体的报道材料或中国驻进口国使领馆商务处出具的证明。
五、因进口商破产、关闭、解散的,提供以下任一资料:报刊等新闻媒体的报道材料、中国驻进口国使领馆商务处出具的证明、进口商所在地破产清算机构出具的证明、债权申报证明。
六、因进口国货币汇率变动的,提供报刊等新闻媒体刊登或人民银行公布的汇率资料。
七、因溢短装的,提供提单或其他正式货运单证等商业单证。
八、因出口合同约定全部收汇最终日期在申报退(免)税截止期限以后的,提供出口合同。
九、因无法收汇而取得出口信用保险赔款的,提供相关出口信用保险合同、保险理赔单据、赔款入账流水等资料。
十、因其他原因的,提供合理的佐证材料。
外贸不结汇存在问题及建议
外贸不结汇存在问题及建议
外贸不结汇存在问题及建议
引言:
外贸是国际贸易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一个国家的经济发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然而,随着全球化的加速推进和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外贸不结汇问题逐渐凸显出来。本文将探讨外贸不结汇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建议。
一、外贸不结汇问题的现状
1. 货币流通困难:由于外贸不结汇,大量货币无法回流到国内市场,导致货币流通困难。这使得企业和个人在资金周转方面面临困境,影响了经济运行效率。
2. 资金利用效率低下:外贸不结汇使得大量资金滞留在海外市场,无法有效利用。这导致了资源闲置和资本积累缓慢,影响了经济增长速度。
3. 企业竞争力下降:由于无法及时收回外贸收入,企业在市场竞争中处于劣势地位。这使得一些企业难以扩大规模、创新发展,并可能导致部分企业倒闭。
二、外贸不结汇问题的原因
1. 货币政策限制:一些国家实行严格的货币管制政策,限制了外汇流动和结汇。这使得外贸不结汇成为常态,导致上述问题的出现。
2. 税收优惠政策:一些国家为吸引外资和促进经济发展,提供了税收
优惠政策。然而,这些政策可能导致企业将利润留在海外市场,而不
进行结汇。
3. 金融体系不完善:一些国家的金融体系存在问题,如资金监管不严、跨境支付机制不便利等。这使得企业在结汇过程中面临困难和阻碍。
三、解决外贸不结汇问题的建议
1. 改善货币政策:国家应适当放宽对外汇流动和结汇的限制,提高货
币市场的灵活性。同时,加强对资金流动的监管,防止资本外逃和洗
钱等非法行为。
2. 调整税收优惠政策:国家可以考虑调整税收优惠政策,鼓励企业将
出口货物不能收汇的原因及证明材料
出口货物不能收汇的原因及证明材料
一、出口货物不能收汇的原因
1.受到国际贸易政策的限制:一些国家或地区可能会在出口货物时设
立限制,例如禁止一些商品的出口或者对出口商品收取高额关税,这可能
会导致无法收汇。
2.货物无法通过海关检验:一些出口货物在目的国的海关存在检验标准,如果货物在检验过程中未能通过相应的标准,就无法正常收汇。
3.交付货物不符合合同约定:如果出口货物与合同约定的不符,例如
质量、数量或交货时间等方面存在问题,可能会导致无法收汇。
4.目的国资金管制政策:一些国家或地区存在资金管制政策,例如对
外汇的限制、限额等,这也可能导致出口货物不能收汇。
5.汇率问题:如果出口货物的结算货币与目的国的货币存在较大的汇
率波动,可能会导致出口款项无法按照预期收回。
二、证明材料
1.出口货物凭证:出口货物凭证是出口货物收汇的重要证据,可能包
括出口报关单、装箱单、发票等相关文件。
2.货物检验报告:货物检验报告是证明货物是否符合海关标准的重要
证据,如果货物未能通过检验,就无法正常收汇。
3.合同及证据:出口货物的收汇往往与合同相关,包括出口合同、订
舱单、信用证等文件,这些文件可以证明交付货物是否与合同约定的一致。
4.运输文件:出口货物的运输文件,例如提单、海运单据等,可以证明货物已经交付给承运人,进一步证明货物是否已经到达目的国或地区。
5.贸易政策文件:如果出口货物受到国际贸易政策的限制,相关的文件可以作为证据来说明出口货物不能收汇的原因。
6.财务报表:出口商的财务报表可以反映出口收入的情况,如果出口货物不能收汇,相关的财务报表可以提供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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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
出口货物不能收汇的原因及证明材料
出口企业出口货物因下列原因导致不能收汇的,应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报主管税务机关。
(一)因国外商品市场行情变动的,提供有关商会出具的证明或有关交易所行情报价资料。原因代码:01。
(二)因出口商品质量原因的,提供进口商的有关函件和进口国商检机构的证明;由于客观原因无法提供进口国商检机构证明的,提供进口商的检验报告、相关证明材料和出口单位书面保证函。原因代码:02。
(三)因动物及鲜活产品变质、腐烂、非正常死亡或损耗的,提供进口商的有关函件和进口国商检机构的证明;由于客观原因确实无法提供商检证明的,提供进口商有关函件、相关证明材料和出口单位书面保证函。原因代码:03。
(四)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因素的,提供报刊等新闻媒体的报道材料或中国驻进口国使领馆商务处出具的证明。原因代码:04。
(五)因进口商破产、关闭、解散的,提供报刊等新闻媒体的报道材料或中国驻进口国使领馆商务处出具的证明。原因代码:05。
(六)因进口国货币汇率变动的,提供报刊等新闻媒体刊登或外汇局公布的汇率资料。原因代码:06。
(七)因溢短装的,提供提单或其他正式货运单证等商
业单证。原因代码:07。
(八)因出口合同约定全部收汇最终日期在申报退(免)税截止期限以后的,提供出口合同。原因代码:08。
(九)因其他原因的,提供主管税务机关认可的有效凭证。原因代码: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