渝村建办[2010]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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渝村镇办[2010]8号

重庆市村镇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关于加强和规范全市农民新村

命名和标识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城乡建委:

为加强和规范我市农民新村命名和标识管理工作,提高地名标准化程度,提升农民新村形象品位,根据有关规定,现就全市农民新村命名和标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农民新村命名要与其使用性质及规模、建筑风格相符,体现独特的自然地理特征和农村风貌,充实和完善乡村文化建设内涵,提高村镇建设文化品位。

二、命名不要使用农民新村所在行政村名称或地名代替农民新村名称,同一区县(自治县)辖区范围内农民新村不得重名,避免使用生僻字,避免同音。

三、原则上,农民新村名称由专名和通名两部分组成。通名

要名实相符,可以根据新村的环境、建筑物景观特点和设施水平等,在通名前加简约、贴切的修饰词,以丰富实体的意境,如雅园、丽苑等。可供使用的通名有:小区、花园、花苑、园、苑、家园、星城、公寓、庭、坊、山庄、庄园等。

四、截至目前已经竣工或已经交付使用的农民新村(含巴渝新居示范点、康居点),不符合上述命名规则的需尽快更名。新建和改造的农民新村项目,若没有规范名称的,需按照上述命名规则尽快命名。正式名称确定后,在进行建筑设计、图纸绘制、标牌制作、文件申报等事项时,均需启用正式名称,不得以其它名称代替。

五、为全面推行标识标牌标准化、规范化和科学化管理,农民新村均应在主入口设置名称标识牌,格式统一为“重庆市xx区县农民新村工程+新村名称+重庆市城乡建委”,标识牌可以木格栅、文化石、主题墙等为载体。

六、在建(改)的农民新村,应在主入口、相邻的交通干道旁设置效果图、鸟瞰图等图示或广告架;已经建成和投用的农民新村,应在主入口、交通要道等显著位置设立新村平面布置图,新村内均应设置楼门户牌(含楼栋牌、单元牌、楼层牌和户号牌)。

七、新建或改建的农民新村,由农民新村所在地镇(乡)政府统一制作标识牌,设置或悬挂于农民新村主入口等显著位置。

二〇一〇年十月十七日

主题词:村镇建设农民新村通知

重庆市村镇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2010年10月2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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