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保险法更加凸现人性化车险保费或许下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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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保险法】新保险法更加凸现人性化车险保费或许下调新法更加凸现人性化
业内人士分析,与现行法规相比,新《保险法》更加凸现人性化。

以消费者关心的二手车保险为例,新《保险法》对二手车的保险做了很多新规定,最明显的是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保险标的转让的,保险标的的受让人承继被保险人的权利和义务。

”这意味着车辆在转让时即使车险未及时过户,但保险公司仍需买单;同时新《保险法》还规定了二手车过户前准车主也能买车险。

按照新版《保险法》规定,保险标的转让时,保险自动变更。

此举有效避免了保险标的财产转让未及时办理保险合同过户更名手续导致的出险无法得到保险赔偿的情况。

对于投保交强险和商业车险种的车主来说,汽车理赔有望变得更加容易。

新法增加了不少有利于被保险人的内容,除了上述两个关于二手车方面的保险条例修改外,新《保险法》规定行驶证未年审车主也有望获得赔付,同时新法还明确了核赔及赔付时限、明确拒赔书面通知义务、明确一次补充理赔材料等方便措施。

车险保费或许下调
以往,机动车车险的保费定价是基于“新车购置价”,哪怕是二手车投保,也只考虑最初购买时的价格,不会考虑使用几年后的折旧问题。

新版《保险法》第55条规定,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超过保险价值的,超过部分无效,保险人应当退还相应的保险费;其中,退还相应保费是修订后的新规。

根据保险行业协会草拟的新条款显示,折旧金额=保险事故发生时的新车购置价×被保险机动车已使用月数×月折旧率。

按照折旧率的标准,以每辆车平均3至4年的
车龄、每年折旧率7.2%来计算,车险保费将有望累计下调20%左右。

以车损险为例,购置价为10万元的新车几年后将折旧后只能按照7万元的实际车价赔付,车主将要少交纳3万元保额对应的保费。

保监会法规部相关负责人表示,新《保险法》实施后,保险公司需依据新法重新梳理产品,运营成本可能增长,但这不会成为涨价的理由。

据《广州日报》M讀〇消费者提前调整诉讼策略
一部新增48条、删除19条、修订126条的法规,经过超过半年的酝酿,已经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重视。

在新《保险法》实施前夕,看似平静的保险行业,实际上暗流涌动。

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对现行《保险法》进行全面修订,使《保险法》从原来的158条增加到187条。

保险行业将因此开展产品调整、撤换大行动。

“兵马未动,粮草先行”,这是兵家作战的优良传统。

今年对于车险行业来说,更是不平凡的一年,在连续三年陷入亏损泥潭之后,部分省份如何平稳度过新旧法规的过渡期,对于各财险公司来说意义重大。

记者多方采访获悉,现在尚没有公司率先亮出车险行业的应对措施。

各保险公司的车险业务一切照常,并没有出现修改规定或者鼓励车主提前签约的现象。

但是围绕新《保险法》,各家财险公司一直在进行着紧张的准备。

吴小姐近日购买车险的时候,意外发现业务人员在递送保单时已经附送车险条款,“这跟去年的情况有很大不同,这次代理人员的做法明显专业了很多,还特地向我强调了车款条例中的免责范围。

”这正是新《保险法》的要求。

可以看出,财险公司已经开始利用目前已有的条件进行各种预热工作。

与现行法律相比,新《保险法》在彰显人性化方面走得更远。

新法对一些违法行为进一步明确了法律责任,加大对违法行为的责任追究。

特别是在保险合同法部分,突出以人为本,更加注重保护被保险人利益,切实加强了对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合法权益的保护。

新法的这些规定也为部分精明的消费者所掌握。

“我准备国庆后再聘请律师提出诉讼请求。

”在一宗交通案件中失去了一条腿的李先生如此表示。

广东一律师事务所知名律师表示,新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为受害第三者直接起诉或申请追加保险公司为共同被告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依据。

在被保险人无力赔偿却又怠于追加保险公司为共同被告的案件中,受害人可以直接申请追加承保责任保险的保险公司为共同被告赔偿保险金。

这一项扩大消费者权益保障范围的新《保险法》,为解决一些过往常见的保险纠纷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保障,而对于这些新规定,车主很是期待。

新法“适用范围”存争议
目前新法实施面临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由于很多保单在新法实施时还没有完成一个保险周期,因此新法的“适用范围”就存在一定争议。

对于在10月1日之前已经生效的保单,如原有条款与新法规定有一定冲突,发生赔付时究竟该用哪些方面规定作为衡量准则?关于这一点,目前尚没有相关法规进行说明。

对于这部分内容,多个保险公司从事车险理赔、销售工作人员均告诉记者,尚未接到公司相关规定,一切必须在新《保险法》实施之后才能“真相大白”。

记者采访结果显示,目前社会各界对于这个问题的看法见仁见智。

■争议1仔细观察可以看出,新《保险法》所做的修改、增删的条款,基本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对保险理赔条款的修改,另外是增加了保险公司的监管责任。

对此,正大联合律师事务所李欣律师认为,对保险条款的修改有三个处理原则:第一个是“法不溯及既往”原则,即新的法律只对法律生效后的保险行为产生约束力;第二个是如果原来车险条款中的规定不违反新《保险法》中强制性或者禁止性规定,则原来的保险合同规定有效;第三个是如果原来的合同规定违反了新《保险法》的禁止性、强制性规定,则必须用新法的规定来处理原来保险周期内的理赔。

而新法涉及的监管责任,例如明确理赔时限等,则应在10月1日后实施。

■争议2有保险公司高层向记者表示,去年交强险赔付额度由6万元扩至12.2万元的做法为新《保险法》的实施提供了有益借鉴。

当时保监会规定,交强险的保险额度自动升级,所有未到一个保险周期的保单,保额自动提升至12万元。

■争议3对于新法的“适用范围”,有车主认为,既然新法中的部分法规是对现行法规的修正与增删,就意味着监管部门认为现行法规存在不适合目前的保险销售、理赔环境之处。

本着“以人为本”的理念,对于这部分未过保险周期的保单,应该按照新《保险法》的相关规定进行承保。

新法“适用范围”应遵循“从旧”兼“从轻”原则
综合种种因素判断,保险合同中涉及到的新旧法衔接问题,应该是新《保险法》实施中面临的最大障碍。

就记者看来,要较好解决这个问题,避免因此出现理赔纠纷,最高法院应该出台相关的司法解释,从制度上来解决新法“适用范围”问题。

新法的一大亮点,就是加大了对投保人利益的保护。

从这个层面出发,关于原来合同条款与新法中的冲突问题,实际上可以使用“从旧”兼“从轻”原则,一般情况下,在10月1日之前已经生效的合同,其理赔应遵守原有的条款,但在新法的规定更加有利于消费者时,则采用“从轻”原则,用新法中的规定来裁决。

由于中国车险条款有ABC三个版本,各家财险公司的规定不尽相同。

为了更好地解决新旧法规存在的冲突,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各保险公司也应该发挥主观能动性,分析、解决实践中存在的问题,为新法创造良好的实施环境。

新《保险法》给汽车保险业务添新意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10月1日起已实施。

对于财产保险领域、尤其是与普通市民联系最为紧密的车险产品,新《保险法》作出了一定的调整:在规范保险公司行为、维护车主和第三者利益方面有了更为细致的规定,在理赔时限、车辆转让保险依然赔付、事故受害方可直接向保险公司索赔等方面都做出了明确规定,这些调整将使广大车主受益。

二手车交易时,车险随汽车一起转让
车主黄先生曾遇到过这样一件事:去年他买了一辆二手车,车辆过户后,没有来得及办保险过户,结果驾车时出了事故,最后保险公司拒赔,只好自己掏钱修车。

随着二手车市场的逐渐壮大,车辆转让后的保险权益纠纷成为近年来消费者投诉的热点之一。

按照旧规定,机动车在转让后,车主需要立即到保险公司进行车险保单的变更过户,如果没有完成保单的过户,一旦出险,保险公司可以拒绝理赔。

不过,按照新《保险法》第四十九条对保险标的转让的规定,保险标的的受让人承继被保险人的权利和义务。

同时,新《保险法》也规定,二手车交易双方有义务及时将转让事件通知保险公司。

需要车主注意的是,虽然车辆转让后,车险保单也自动变更,但如果车辆的承保风险发生变化了,保险公司也有权利拒赔或部分拒赔。

对此,新《保险法》也对
保险公司的利益作出保障。

在二手车完成转让、保险公司得到消息后,在30日内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但保险公司在解除合同后,须将剩余保费退还给原车主。

如果二手车主没有履行通知,因危险程度增强而发生事故,保险公司将可免予赔偿。

高投低赔成为历史,旧车保费将降低
消费者王先生买入一辆8万元的二手车,但保险公司却要求车主根据这个车型的新车市场价格18万元进行投保。

5个月后,王先生驾车发生事故,维修费需要3万元,保险公司却告知只能按当初黄先生买入的车价进行理赔,最多只能赔2万元。

新《保险法》实施后,这样的现象将不会再发生。

汽车每年都会折旧贬值,其保险价值也相应缩水,新《保险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超过保险价值的,超过部分无效,保险人应当退还相应的保险费。

这一条款明确规定今后车辆投保时,保额将不得高于标的物的实际价值。

也就是说,使用多年的旧车投保时,保额的多少要根据车辆的折旧值确定。

这一措施,可以让部分保户在购买车险时节约费用。

据了解,保监会此前确定旧车的折旧率:车辆使用性质为非营业用的9座以下客车每月折旧率为0.6%,1年折旧率为7.2%(折旧率均以购车价为基数)。

不过,车险新规为车损险的保额设置了一个最低值,即最低不得低于新车购置价的20%。

第三者可以直接向保险公司索赔
刘小姐被一辆汽车撞伤,发生了交通事故,明明自己是无责方,但由于肇事车主推诿敷衍,索赔的过程费神耗力。

今后,这样的麻烦事会越来越少———只要事
故责任明确,肇事车辆又买了相关保险,第三者完全可以撇开肇事方,直接向对方的保险公司索赔。

新《保险法》第六十五条规定,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应负的赔偿责任确定的,根据被保险人的请求,保险人应当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

被保险人怠于请求的,第三者有权就其应获赔偿部分直接向保险人请求赔偿。

这表明,发生事故时,可以有三种处理方式:一是车主直接赔付第三者,然后车主拿到相关的票据找保险公司报销;二是车主没有赔付第三者,那么,作为受害方的第三者,有权利向车主所购保险的保险公司请求赔偿;三是车主请求保险公司直接赔付第三者。

除了以上三点以外,新《保险法》对车险理赔有明确的时间限定:保险公司必须在接到理赔申请30日内做出核定或有明确的说法,同时必须将所需的所有证明材料一次性通知车主;对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公司在赔付协议达成后10日内支付赔款。

相信新《保险法》的实施,不仅将更好地保障消费者的权益、减少理赔中的纠纷,也将促进保险从业人员服务意识的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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