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航案例分析教程文件
民航领域的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2018年7月,某航空公司一架从北京飞往上海的航班在飞行过程中,一名乘客在座位上突然晕倒,经机组人员现场救治,乘客生命体征恢复正常。
然而,乘客在飞机着陆后,经医院检查,被诊断为脑震荡,并伴有轻微脑出血。
乘客家属认为,航空公司未能提供及时有效的医疗服务,导致乘客受伤,要求航空公司进行赔偿。
航空公司则认为,在飞行过程中,已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乘客的受伤与航空公司无关,拒绝赔偿。
双方协商无果,遂诉至法院。
二、案件争议焦点1. 航空公司是否尽到安全保障义务?2. 乘客的受伤是否与航空公司有关?3. 乘客受伤的赔偿责任应由谁承担?三、案件分析1. 航空公司是否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第109条规定,航空公司应当为乘客提供必要的保障措施,确保乘客在飞行过程中的安全。
本案中,航空公司虽然在飞行过程中对乘客进行了救治,但未能提供充分的医疗服务,导致乘客在飞机着陆后出现脑震荡、脑出血等症状。
因此,航空公司未能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2. 乘客的受伤是否与航空公司有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6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航空公司未能及时提供有效的医疗服务,导致乘客在飞行过程中受伤。
因此,乘客的受伤与航空公司有关。
3. 乘客受伤的赔偿责任应由谁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第124条规定,航空公司因乘客在飞行过程中受伤,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中,航空公司未能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导致乘客受伤,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四、判决结果法院审理认为,航空公司未能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导致乘客在飞行过程中受伤,应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16条规定,乘客的人身权益受到侵害,有权要求赔偿。
据此,法院判决航空公司赔偿乘客医疗费、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人民币10万元。
五、案例分析总结本案是一起典型的民航领域法律纠纷案件,涉及安全保障义务、侵权责任、赔偿责任等方面。
民航不安全事件案例分析
4、挂民航公安机关统一制发的车辆号牌及规定的航空器活动区机动车 辆行驶证并喷涂安全标志;
5、在车身前部顶端安装黄色警示灯; 6、配备有效的灭火器材;
7、行李车拖挂托盘行驶时,挂3.4米长、2.5米宽的大托盘不得超过四 个,1.9米长、1.8米宽的小托盘不得超过六个。
.Tianjin Airlines
.Tianjin Airlines
全面充实 全面提升 实现突破
思考
你的工作岗位涉及哪些安全方面的问题?的
.Tianjin Airlines
全面充实 全面提升 实现突破
谢谢!
——天津航空地服培训
.Tianjin Airlines
全面充实 全面提升 实现突破
※案例分析
.Tianjin Airlines
天津航空有限责任公司 ——地服培训主管 杨亚红
全面充实 全面提升 实现突破
事件描述
某航空公司航班,在某代理机场组织行李装机时,负责地面行 李车指挥的行李员在货舱内进行指挥,对车辆对接位置判断不 正确,对驾驶员清晰准确观察指挥手势造成一定影响;驾车辆 驾驶员在未确认指令的情况下进行车辆操作,造成行李车传送 带顶端与飞机前货舱门框右下部产生挤压,导致飞机前货舱门 下部门框金属保护板形成一处凹陷,尺寸为长20mm、宽 10mm、深1.5mm。
.Tianjin Airlines
全面充实 全面提升 实现突破
责任与处罚
➢事件定性 该事件定性为代理单位人员违规操作导致的航空受损
的严重事件。 ➢责任与处罚
该代理单位年度代理服务质量评估总分扣减7分,并承 担当日地面旅客保障(含西安至天津旅客),机务维修, 调机费用及由此导致的2日飞机停产等相关损失,共计 256238.85元。
民航案例分析教程文件
旅客乘坐2月26日某航空公司海南至上海的航班,托运行李遗失,消费者旅行 用品及购买旅游纪念品价值8000元,但是航空公司只同意按照每公斤100元 的标准,补偿旅客1700元。
根据《民用航空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因发生在航空运输期间的事件,造成 旅客的托运行李毁灭、遗失或者损坏的,承运人应当承担责任”。同时承运人应按 照《国内航空运输承运人赔偿责任限额规定》中第三条第三款“对旅客托运的行李 和对运输的货物的赔偿责任限额,为每公斤人民币100元”的规定,向旅客作出赔偿。 该案中,旅客所托运的行李为17公斤,托运时未向承运人申请声明价值的赔偿,因 此承运人按照托运行李共赔偿1700元,符合规定。 消协提示航空消费者,在托运行李时尽量避免将贵重物品交付托运。同时,随着人 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行李的价值越来越大,现行行李赔偿责任限额已不能满足 旅客的需求,呼吁提高托运行李赔偿责任限额。对此,民航局正在进行调研。
消费者乘坐国外某航空公司2月13日斯里兰卡至上海的航班,再转机回福州, 因延误无人安排转机服务,事后投诉,该航空公司办事处却不接受中文材料 投诉。
本案涉及外国在华航空公司的服务质量监督问题。
旅客提供航空公司要求的非中文材料对投诉处理是方便的,但对旅客来说是 不方便的,甚至是困难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第十三 条规定,公共服务行业以规范汉字为基本的服务用字。因公共服务需要,招 牌、广告、告示、标志牌等使用外国文字并同时使用中文的,应当使用规范 汉字。该航空公司办事处作为航空公司的在中国派出机构,应按我国法律规 定受理、处理旅客的中文投诉。
鉴于目前电子客票行程单内容为英文或代码,不符合国人阅读习惯。消协认 为,在中国境内服务的航空公司提供的民航客票等承运凭据,应当加注中文 标注。民航局已要求自12月1日起在行程单中增加中文标注,以更好地保护旅 客的知情权。
民航事故案例分析方法
资料 。
j、飞行记录器 :飞行记录器在航空器内的安装位置,回收 时的状况,处理和译码情况,及其提供的资料和分析结果。
k、残骸及碰撞情况:事故现场的一般情况及残骸分布形状; 所发现的材料破损或部件故障。 此外还包括逃生、撤离、救援,调查中采用的新的、有效 的调查技术等方面的情况。
事故时间 事故地点 航空器经营 人、类别、
型号 事故简要经
过……
➢接报事故:民航总局事故调查职能部门应详细记录事故 发生的时间、地点,航空器运营人、类别、型号,事故简 要经过,伤亡人数、航空器损坏程度等基本信息。
准备阶段2—通知相关部门
通知总局的 各职能部门, 与此次飞行 有关的各单
位
➢通知相关部门:通知总局各职能部门;通知国务院各部 委;通知与发生事故的航空器的运行及保障有关的飞行、 维修、空管、油料、运输、机场等单位,收到事故信息后, 应当立即封存并妥善保管与此次飞行有关的文件、样品、 工具、设备等
验证工作,为事故原因综合分析提供依据 。
分析阶段1—原因分析
事故原因分析
直接原因
人的不安全行为 物的不安全状态
间接原因
技术原因 培训原因 安全管理
分析阶段2—事故结论
➢ 事故结论是对事故调查结果和在调查中确定的各种原因 的陈述
分析阶段3—安全建议
➢为了预防同类事故的再次发生,应当对调查中确定的各种 事故原因和影响飞行安全的所有因素,向相关部门提出改进
2、事故调查的原则
(1)独立调查原则 调查应当由事故调查组独立进行,任何其他单位 和个人不得干扰、阻碍调查工作。 (2)客观原则 调查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科学严谨, 不得带有主观倾向性。 (3)深入调查原则
民航不安全事件案例分析
Tianjin Airlines
全面充实 全面提升 实现突破
整改措施
➢责任单位重新梳理机坪保障工作流程中勤务车辆接 近飞机的安全要求,排除工作流程中的安全隐患; ➢责任单位加强机坪保障工作相关人员工作流程的监 督,保证严格按照勤务车辆的安全要求执行; ➢责任单位加强对员工工作态度,安全意识方面的培 训。
4、挂民航公安机关统一制发的车辆号牌及规定的航空器活动区机动车 辆行驶证并喷涂安全标志;
5、在车身前部顶端安装黄色警示灯; 6、配备有效的灭火器材;
7、行李车拖挂托盘行驶时,挂3.4米长、2.5米宽的大托盘不得超过四 个,1.9米长、1.8米宽的小托盘不得超过六个。
Tianjin Airlines
全面充实 全面提升 实现突破
(6) 按照民航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时间和地点接受年度审验, 未按规定审验或审验不合格的,不得在航空器活动区驾驶机动车辆。
Tianjin Airlines
全面充实 全面提升 实现突破
操作标准
车辆行驶路线和速度
1、各类勤务车辆应按规定的行驶路线进入客机坪和停机坪。行驶到 客机坪、停机坪、滑行道交叉路口时,应当减速慢性,观察飞机动态, 在确认安全后,方可通行。
※案例分析
Tianjin Airlines
天津航空有限责任公司 ——地服培训主管 杨亚红
全面充实 全面提升 实现突破
事件描述
某航空公司航班,在某代理机场组织行李装机时,负责地面行 李车指挥的行李员在货舱内进行指挥,对车辆对接位置判断不 正确,对驾驶员清晰准确观察指挥手势造成一定影响;驾车辆 驾驶员在未确认指令的情况下进行车辆操作,造成行李车传送 带顶端与飞机前货舱门框右下部产生挤压,导致飞机前货舱门 下部门框金属保护板形成一处凹陷,尺寸为长20mm、宽 10mm、深1.5mm。
民用航空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2019年5月,某航空公司一架由北京飞往上海的航班因机械故障延误,导致乘客行程受到影响。
部分乘客因延误要求航空公司提供赔偿,双方就赔偿金额及方式产生了争议。
乘客认为,根据《民用航空法》的相关规定,航空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
航空公司则认为,延误是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应承担责任。
二、案件事实1. 航班延误情况:2019年5月15日,某航空公司一架由北京飞往上海的航班因机械故障延误,原定起飞时间为14:00,实际起飞时间为17:00,延误时间3小时。
2. 乘客诉求:部分乘客因延误要求航空公司提供赔偿,包括免费改签、退票或赔偿经济损失。
3. 航空公司抗辩:航空公司认为,航班延误是由于不可抗力(机械故障)造成的,根据《民用航空法》的相关规定,航空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三、法律依据1. 《民用航空法》第124条:因发生在航空器上或者在旅客上、下航空器过程中的事件,造成旅客人身伤亡的,承运人应当承担责任;但是,旅客的人身伤亡完全是由于旅客本人的健康状况造成的,承运人不承担责任。
2. 《民用航空法》第126条:因发生在航空器上或者在旅客上、下航空器过程中的事件,造成旅客随身携带物品毁灭、遗失或者损坏的,承运人应当承担责任。
3. 《民用航空法》第124条:因发生在航空器上或者在旅客上、下航空器过程中的事件,造成旅客延误的,承运人应当承担责任;但是,旅客的延误完全是由于旅客本人的原因造成的,承运人不承担责任。
四、案例分析1. 关于不可抗力:根据《民用航空法》第124条的规定,不可抗力包括自然灾害、战争、政府行为等,但机械故障不属于不可抗力范畴。
因此,航空公司以不可抗力为由抗辩缺乏法律依据。
2. 关于赔偿责任:根据《民用航空法》第124条和第126条的规定,航空公司应当对旅客的人身伤亡、随身携带物品的毁灭、遗失或者损坏以及旅客延误承担赔偿责任。
在本案中,航班延误是由于航空公司的机械故障造成的,属于航空公司应承担责任的范畴。
民航事故原因及案例分析
民航事故原因及案例分析2001年10月8日米兰/利那特机场发生飞机相撞事故后,机场管理者因为在长达6年的时间里未安装已购置的雷达设备等管理责任而被判刑事件经过如下:3983航班保持9000米通过黄城导航台管制员依据管制移交协议在距离交接点P09前77公里提前脱波;两分钟后,相对飞行的8056航班保持8400米高度在通过P09后联系该区调,管制员指挥8056上升高度到9600米。
8056上升以及管制员指令避让的过程中,两航班最小间隔减我们用组织事故理论—Reason模型对此事故案例进行分析。
• 完整事故链:待遇低、环境差、人员配置少、休息不充分“碰巧”让的管制员“很迷糊”移交协议的缺陷“碰巧”没有被管理层发现。
而8056和3983“碰巧”同时飞入该协议的“阴影”中刚接完班、午饭后有些迷糊的管制员“碰巧”忘记了已经脱波的3983也为数不多地“碰巧”没看雷达而指挥8056上升高度。
巧合的是这两航班相距46公里———“碰巧”让执行指令的航班可以很接近而偷懒的机组又“碰巧”没看TCAS 就执行指令。
曼彻斯特大学教授James Reason 在其著名的心理学专著《Human error 》一书中首次提出该模型;之后又出版《组织事故的风险管理》一书专门探讨Reason 模型。
该模型建立后迅速被广泛地应用于人机工程学、医学、核工业、航空等领域,并通过国际民航组织的推荐成为航空事故调查与分析的理论模型之一。
该理论认为:– 人为差错是一种结果,而不是原因– 人为差错体现出了系统的隐性失效20100605 090342A 20100605 090342A–解决办法:事前进行安全管理该模型的核心创新点在于其系统观的视野,在对不安全事件行为人的行为分析之外,更深层次地剖析出影响行为人的潜在组织因素从一体化相互作用的分系统、组织权力层级的直接作用到管理者、利益相关者、企业文化的间接影响等角度全方位地拓展了事故分析的视野,并以一个逻辑统一的事故反应链将所有相关因素进行了理论串联。
民航不安全事件案例分析4精编版
Tianjin Airlines
全面充实 全面提升 实现突破
➢事件定性 该事件定性为代理单位人员违规操作导致的航空受损
的严重事件。 ➢责任与处罚
该代理单位年度代理服务质量评估总分扣减7分,并承 担当日地面旅客保障(含西安至天津旅客),机务维修, 调机费用及由此导致的2日飞机停产等相关损失,共计 256238.85元。
4、挂民航公安机关统一制发的车辆号牌及规定的航空器活动区机动车 辆行驶证并喷涂安全标志;
5、在车身前部顶端安装黄色警示灯; 6、配备有效的灭火器材;
7、行李车拖挂托盘行驶时,挂3.4米长、2.5米宽的大托盘不得超过四 个,1.9米长、1.8米宽的小托盘不得超过六个。
Tianjin Airlines
全面充实 全面提升 实现突破
※案例分析
Tianjin Airlines
天津航空有限责任公司 ——地服培训主管 杨亚红
全面充实 全面提升 实现突破
事件描述
某航空公司航班,在某代理机场组织行李装机时,负责地面行 李车指挥的行李员在货舱内进行指挥,对车辆对接位置判断不 正确,对驾驶员清晰准确观察指挥手势造成一定影响;驾车辆 驾驶员在未确认指令的情况下进行车辆操作,造成行李车传送 带顶端与飞机前货舱门框右下部产生挤压,导致飞机前货舱门 下部门框金属保护板形成一处凹陷,尺寸为长20mm、宽 10mm、深1.5mm。
Tianjin Airlinຫໍສະໝຸດ s全面充实 全面提升 实现突破
允许接近飞机的勤务车辆
➢除了水车、食品车、运货车、拖车、清洁车、加油 车、充氧车、电源车、气源车、空调车、旅客摆渡车 及机组摆渡车等特种车辆外,其他任何车辆不得接近 飞机(特殊情况需得到有关监管人员的同意)。 ➢维修人员在执行维修作业时应对此进行监督,并在 发现有未经允许的车辆接近飞机时加以制止。
民航法律案例分析(2)
•
上方燃起了十几米高的红色火焰,照亮了散落在草地上的三截飞
Hale Waihona Puke 机残海h3
h
4
h
5
h
6
黑匣子内容
• 南航深圳5.8空难黑匣子最后12分钟录音:1997
年5月8日,一架中国南方航空深圳公司 CZ3456(重庆飞往深圳)航班的波音737飞机在深 圳黄田机场落地时解体。飞机第一次接地时,就
听机长大声喊:”加油门,复飞!加油门,复 飞!......”飞机在地面跳了三下后复飞,每次弹跳 都是前起落架着地。飞机在空中盘旋后,第二次
反向着陆时只听见副驾驶大叫了一声:“下降率 太高啦!”(这也是他人生最后的一句呐喊)然后 是爆炸声~~
h
7
• 飞机坠毁最后时刻
机长大呼:情况不太妙!
04:34.68 机长:再绕一圈 05:03.83 副驾驶:3456复飞啦 08:47.28 塔台:3456降落后紧急撤离 08:49.28 副驾驶:明白,我已经通知了 08:56.73 副驾驶:我现在再转一圈 09:04.34 塔台:你现在在什么位置? 09:10.46 副驾驶:我现在高度1200 09:21.78 塔台:我已经让所有飞机避让你了 09:38.64 机长:跑道在哪里,我还没找到 10:09.54 机舱报警(襟翼) 10:11.94 机长:别开这个,别开这个! 10:16.05 塔台:没有其它飞机了,两边跑道清空 10:25.82 副驾驶:用导航台啊 10:29.88 机长:我看到跑道了 10:59.72 塔台:CZ3456,地面准备好消防车、救护车 11:03.59 塔台:可以用15号跑道! 11:08.11 机长:我走反向降落 11:08.45 塔台:可以!前面落地的机组反映北面天气好,南面五边雨大 11:22.20 机长:情况不太妙啊! 11:50.49 机长:注意高度啊 12:06.01 副驾驶:高度高了吧? 12:08.88 副驾驶:已经到跑道头了! 12:15.72 机舱紧急报警(sink rate) 12:18.25 机舱紧急报警(pull up) 12:26.66 副驾驶:下降率太高啦! 12:27.65 咣———(飞机坠毁)
民航不安全事件案例分析4
人为原因
❖ 行李车指挥员,在货 舱内进行指挥对车辆 对接位置判断不正确, 对驾驶员清晰准确观 察指挥手势造成一定 影响;驾车辆驾驶员 未确认指令的情况下 进行车辆操作。
Tianjin Airlines
全面充实 全面提升 实现突破
责任与处罚
➢事件定性 该事件定性为代理单位人员违规操作导致的航空受损
的严重事件。 ➢责任与处罚
Tianjin Airlines
全面充实 全面提升 实现突破
思考
你的工作岗位涉及哪些安全方面的问题?的
Tianjin Airlines
全面充实 全面提升 实现突破
谢谢!
——天津航空地服培训
Tianjin Airlines
全面充实 全面提升 实现突破
操作标准
对驾驶员资格及安全操作要求
1、各种勤务车辆必须由经过场内驾驶专门训练、技术考核合格、 持有机动车驾驶证和中国民航机场活动区驾驶证的司机驾驶。无以 上驾驶执照之一的人不得驾驶车辆接近飞机。 2、驾驶机动车辆接近飞机的驾驶员,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1) 驾驶车辆停靠航空器时,应当有人指挥; (2) 车辆和航空器处于停靠状态时,车辆应当使用制动和轮挡,驾 驶员应随车等候 (3) 酒后不得驾驶机动车辆; (4) 驾驶液压装置车辆应当保持液压升降筒和脚架升降到工作位置, 鸣号后再通知工作人员安排旅客上下航空器或装卸货物; (5) 不得驾驶与所持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
(6) 按照民航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时间和地点接受年度审验, 未按规定审验或审验不合格的,不得在航空器活动区驾驶机动车辆。
Tianjin Airlines
全面充实 全面提升 实现突破
操作标准
车辆行驶路线和速度
1、各类勤务车辆应按规定的行驶路线进入客机坪和停机坪。行驶到 客机坪、停机坪、滑行道交叉路口时,应当减速慢性,观察飞机动态, 在确认安全后,方可通行。
民航案例分析演示教学
民航案例分析民航案例分析【篇一:民航案例分析】教学案例案例1在某机场安检现场,一名外籍妇女带着一名婴儿手持一张登机通过安检验证时,将其婴儿放入筐内背在后身,上面盖有一个帘子,从验证岗位来说,无法看到其婴儿,于是盖章让其妇女进入。
当其妇女进入通道后,其前传人员以为是包袱,让其妇女拿下来放入传输带上,后发现一小孩就让其妇女抱着进入人身检查,未跟前面验证人员进行核实。
该机场验证与前传相差七八米远,验证人员无法得知后面的情况,前传人员也没发现任何疑意,就将其放入隔离区,后当此妇女登机时,被监护人员发现该小孩为未买婴儿票。
思考:1、你怎样看待该乘客的做法?2、你认为该事件应有谁承担责任?案例2三亚国际凤凰机场实施优质服务,一次在机场发现一坐着轮椅的老爷爷,破衣烂衫,身边没有亲人,非常可怜。
几位机场工作人员上前帮忙,按照规定老人的轮椅只能托运,可是老人不同意,提出自己行动不便,要求把轮椅带上飞机,工作人员上前解释民航规定,不能携带,老人说服务态度不好,最后通过协调,机场同意特殊处理将轮椅带上飞机,谁知在通过安检时发现轮椅的空心杆里藏有违禁物品。
点评:三亚国际凤凰机场安检人员不仅做到了文明执勤,优质服务,同时还能够坚持制度,区别对待。
在检查的过程中能够及时发现问题,处理问题,真正把安检工作的原则落实到了实处。
案例33月19日王旅客在a机场乘坐7:50的航班至成都,7:25左右王旅客通过身份证验证后进行机场安检区,即将随身携带的一个黑色旅客箱和一个中型纸袋放在安检传送带上,并将外衣和贵重物品放入一个塑料筐内,再登上旁边的小圆台进行安检,完毕后穿上外衣,随即发现纸袋不见了,纸袋内有化妆品及眼镜等随身用品。
他马上告诉旁边的安检员,因时间关系,在他的再三要求下安检员才开始过问此事,也没有提醒他报警。
当他快到登机时安检员才放录像,他登机后安检员告诉他,通过录像发现拿包的人了,等他回到a地后到机场安检处领取。
拿走纸袋的人乘坐的7:55飞b地的航班。
民航案例分析及法律法条(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航空公司(以下简称“航空公司”)于2019年2月1日从北京飞往上海的航班,起飞前,航空公司工作人员在乘客登机前发现,该航班上一名乘客(以下简称“乘客甲”)携带的行李中藏有违禁品。
经调查,乘客甲因生活所迫,将违禁品携带登机,企图通过航班将违禁品运输至上海。
航空公司工作人员在发现违禁品后,立即将乘客甲及违禁品移交给了机场警方。
二、案例分析1. 乘客甲携带违禁品登机的行为违反了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禁止旅客携带、运输下列物品:……(二)枪支、弹药、爆炸物、剧毒物品、放射性物品、腐蚀性物品、传染性物品以及其他危险物品;……”乘客甲携带的违禁品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规定的危险物品,其携带违禁品登机的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
2. 航空公司工作人员在发现违禁品后,及时将乘客甲及违禁品移交给了机场警方,符合法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民航机场管理机构、民航运输企业发现旅客携带、运输违禁物品的,应当立即报告民航公安机关,并采取必要的措施。
”航空公司工作人员在发现违禁品后,立即将乘客甲及违禁品移交给了机场警方,符合法律规定。
三、法律法条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禁止旅客携带、运输下列物品:……(二)枪支、弹药、爆炸物、剧毒物品、放射性物品、腐蚀性物品、传染性物品以及其他危险物品;……第一百一十九条:民航机场管理机构、民航运输企业发现旅客携带、运输违禁物品的,应当立即报告民航公安机关,并采取必要的措施。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二条:携带、运输、邮寄危险物品的,依照下列规定处罚:……(二)携带、运输、邮寄枪支、弹药、爆炸物、剧毒物品、放射性物品、腐蚀性物品、传染性物品以及其他危险物品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民航法律法规案例分析-国航拒载智障儿童事件
2、飞行中,对于任何破坏民用航空器、扰乱民用航空器内秩序、危害民用航空器所载人 员或者财产安全以及其他危及飞行安全的行为,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机长有权采取必 要的适当措施。
案件概述
2008年奥运会开幕前,著名演员王姬决定将母亲和智障儿子接回北京,并 在北京看奥运、治病。孩子登机以后,情绪不稳定,在客舱内来回跑动。无论 是孩子年迈的姥姥还是空乘人员均无法使孩子安静下来。直到所有旅客登机完 毕,孩子始终处于高度紧张状态,不能入座,并在登机梯上来回跑动,导致航 班始终无法关闭舱门进入起飞程序。机长为了机上全体人员和航空器的安全, 做出让其下机的决定。
事件发生后,王姬表示自己不理解国航机组人员的行为,为什么自己智力 有缺陷的儿子上了飞机就变成“不安全因素”?如果孩子真的有什么过错,为 什么不加以正确指引,却只是简单地将一老一少“赶”下飞机?
此事被媒体曝光后,引起网友热议。有些网友支持王姬声讨国航;但也有 网友认为国航机长做法没有过错,因为要对其他乘客负责。
首先,机长出于飞行安全的考虑,可以勒令乘客下机。但是这并不意味 着机长可以随意行使这一所谓的“权力”。根据民用航空法第四十六条的规 定:“对于任何破坏民用航空器、扰乱民用航空器内秩序、危害民用航空器 所载人员或者财产安全以及其他危及飞行安全的行为,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 机长有权采取必要的适当措施。”所以只有在乘客的行为严重危及到飞行安 全的前提下,机长才有权采取这一措施。但是目前并没有任何一个国家的任 何一部法律或者法规规定“智障儿童危及飞行安全”,“智障人士不得乘坐 飞机”。可见,机长的做法毫无法律根据。
民航法律故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背景介绍民航业作为我国经济发展的重要支柱产业,近年来取得了长足的进步。
然而,随着民航业的快速发展,涉及民航的法律纠纷也日益增多。
本文将以一起民航法律纠纷案例为切入点,分析民航法律问题,以期为我国民航业的健康发展提供借鉴。
二、案例简介2019年8月,乘客李某乘坐某航空公司航班,在飞行过程中,李某发现自己的行李在到达目的地后未能及时领取。
经过查询,航空公司告知李某,其行李在运输过程中发生了损坏,导致无法正常领取。
李某对此表示不满,认为航空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
随后,李某向民航局投诉,要求航空公司赔偿其行李损失。
三、案例分析1. 案件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航空公司是否应承担行李损坏的赔偿责任。
根据《民用航空法》第124条规定:“承运人应当对旅客、行李在运输过程中因不可抗力、不可预见、不可避免的原因造成的损失,不承担责任。
但因承运人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2. 法理分析(1)航空公司责任认定根据《民用航空法》第124条规定,航空公司对行李损坏承担责任的情形包括:不可抗力、不可预见、不可避免的原因以及承运人有过错。
本案中,航空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行李损坏是由于不可抗力、不可预见、不可避免的原因造成的。
因此,航空公司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赔偿范围根据《民用航空法》第124条规定,航空公司对行李损坏的赔偿责任包括:行李本身的损失、行李中的物品损失以及因行李损坏给旅客造成的其他损失。
本案中,航空公司应对李某行李损坏本身、行李中物品损失以及李某因此遭受的其他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3. 案件处理结果在民航局的调解下,航空公司与李某达成和解,航空公司赔偿李某行李损失及因此遭受的其他损失。
四、启示与建议1. 提高航空公司服务质量航空公司应加强行李运输管理,确保行李安全。
在运输过程中,航空公司应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行李损坏、丢失等情况的发生。
2. 完善民航法律法规针对民航法律纠纷,相关部门应进一步完善民航法律法规,明确航空公司、旅客等各方的权利义务,为解决民航法律纠纷提供法律依据。
关于民航的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2019年8月,原告李某乘坐某航空公司航班从北京飞往上海。
在飞行过程中,李某突感身体不适,航班乘务员发现后立即进行了急救处理。
然而,由于救治不及时,李某在航班降落前不幸身亡。
原告李某的家属认为,航空公司未能及时采取有效救治措施,导致李某死亡,要求航空公司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航空公司是否应当承担对乘客李某人身伤害的赔偿责任。
三、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发生的旅客人身伤亡承担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规定:“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四、案例分析1. 航空公司对乘客李某的人身伤害是否承担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发生的旅客人身伤亡承担责任。
在本案中,航空公司作为承运人,在运输过程中未能及时采取有效救治措施,导致李某死亡。
根据法律规定,航空公司应当承担对乘客李某人身伤害的赔偿责任。
2. 航空公司是否有过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规定,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在本案中,航空公司未能及时采取有效救治措施,导致李某死亡。
根据法律规定,航空公司存在过错,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3. 航空公司是否违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在本案中,航空公司未能履行合同约定的安全保障义务,导致李某死亡。
因此,航空公司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五、判决结果经过审理,法院认为,航空公司未能及时采取有效救治措施,导致李某死亡,其行为构成违约,且存在过错,应当承担对乘客李某人身伤害的赔偿责任。
据此,法院判决航空公司赔偿原告李某家属一定的经济损失。
民航法律案件文档(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随着我国民航事业的快速发展,民航法律案件也日益增多。
本文将以一起民航法律案件为例,分析案件基本情况、争议焦点、判决结果及法律启示。
二、案件基本情况1. 案件名称:张某与某航空公司乘客运输合同纠纷案2. 案件起因:张某于2019年1月预订了某航空公司的机票,原定于2019年2月1日乘坐该公司航班前往北京。
然而,由于航班延误,张某未能按时到达目的地。
在等待过程中,张某要求航空公司提供住宿、餐饮等补偿,但航空公司以航班延误为由拒绝赔偿。
张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3. 争议焦点:本案争议焦点为航空公司是否应承担因航班延误给张某造成的损失。
三、判决结果法院审理认为,航空公司作为承运人,有义务确保航班准点起飞。
本案中,航空公司未能按照约定时间起飞,导致航班延误,侵犯了张某的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因此,法院判决航空公司赔偿张某因航班延误造成的经济损失。
四、法律启示1. 承运人应严格遵守合同约定,确保航班准点起飞。
航班延误给乘客造成的损失,承运人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 乘客在乘坐航班时,应了解相关法律法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如遇到航班延误等问题,可向航空公司或相关部门投诉,寻求帮助。
3. 航空公司应提高服务质量,加强航班延误应对措施,切实保障乘客权益。
4. 相关部门应加强对民航市场的监管,规范航空公司经营行为,维护民航市场秩序。
五、案例分析本案中,航空公司因航班延误给张某造成的损失,最终被判承担赔偿责任。
这充分体现了我国法律对民航旅客权益的保护。
以下是本案的法律分析:1. 航班延误属于违约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承运人未按照约定时间起飞,构成违约。
2. 航班延误给乘客造成的损失,航空公司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关于民航的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2018年5月,某航空公司一架航班因机械故障延误,导致乘客李某及其家属在机场滞留长达12小时。
在此期间,李某及其家属因无法按时抵达目的地,导致行程受到影响,经济损失严重。
事后,李某及其家属向航空公司提出赔偿请求,但双方就赔偿金额存在争议。
随后,李某及其家属将航空公司诉至法院,要求法院依法判决航空公司赔偿其经济损失。
二、争议焦点本案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 航空公司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2. 赔偿金额如何确定?三、法律分析1. 航空公司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因航空器延误、取消、降级、超售等原因,给旅客造成损失的,航空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中,航空公司因机械故障导致航班延误,属于上述规定中的“因航空器延误”的情形。
因此,航空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 赔偿金额如何确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航空公司应当根据旅客损失的情况,合理确定赔偿金额。
”具体赔偿金额的确定,需考虑以下因素:(1)旅客因延误所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如机票费用、住宿费、交通费等。
(2)旅客因延误所遭受的间接经济损失,如误工费、误餐费、通讯费等。
(3)航空公司提供的免费服务,如免费餐饮、免费住宿等。
(4)旅客对赔偿金额的主观期望。
在本案中,李某及其家属因延误导致行程受到影响,经济损失严重。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综合考虑了上述因素,判决航空公司赔偿李某及其家属经济损失人民币5万元。
四、判决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航空公司因机械故障导致航班延误,侵犯了李某及其家属的合法权益,应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李某及其家属的实际损失和航空公司提供的免费服务,法院判决航空公司赔偿李某及其家属经济损失人民币5万元。
五、案例分析本案涉及民航法律领域的赔偿纠纷,具有以下特点:1. 案件性质明确。
本案属于民航法律领域中的赔偿纠纷,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的相关规定。
民航营销案例讲解
第一章市场营销基本理论回顾南航的品牌建设年2008年是南航着力展开服务品牌建设的第一年,也是服务工作备受考验的一年。
08系统实现了对高端旅客一对一的个性化服务,明珠会员乘机比增长56%,两舱旅客中明珠会员所占比例较去年同比增长47%;南航自助值机服务已覆盖国内14个城市,网上值机覆盖28个国内机场和香港、吉隆坡2个国际地区站点,自助值机用量比2007年增长了3倍,网上值机增长了42%;“客舱革命”活动中,南航成为国内首家在两舱推出PMD便携式娱乐设备和推出“空中酒窖”,为两舱客人带来更为个性化的服务。
南航着力打造高端、地面、空中、中转四个服务品牌,一批优质服务产品逐渐显现品牌效应。
虽深受2008年初华南地区冰雪灾害的影响,南航航班正常率依然维持国内领先水平,达到了83.22%。
“正点奥运”行动期间,南航在北京、青岛、上海、沈阳、秦皇岛、香港等奥运举办城市的航班正常率达到了93.4%,位列中国各航空公司之首。
中国民航平均每3个旅客就有1个选择南航,2008年南航承运旅客5824万人次,客运量连续30年居国内各航空公司之首,成为客运量亚洲第一、世界第四的航空公司。
继2007年后,南航再度获得民航局“旅客话民航”年度服务最高奖——“用户满意优质奖”。
一年来的持续努力,使公司服务赢得了越来越多的认可和赞誉。
2008年南航被国际著名的《全球旅行者》杂志评为“中国最佳航空公司”。
2009年,南航将围绕“两舱个性化,普通舱标准化”,强化全员服务营销理念,以高端、地面、空中、中转四大服务品牌建设为核心,提升南航服务品牌影响力,打造一流航空公司服务品牌。
南航将在所有航班两舱推出“空中酒窖”;在2小时以上的国内航班两舱使用先进的便携数码娱乐产品(PMD),提供15个频道的节目选择,丰富两舱娱乐节目;在部分国际远程航线,启动机上互联网服务;按季发布机上餐谱,同时在穗、深、京、沪往返航班上全面开通两舱网上订餐功能。
营销、地面服务人员即时了解两舱旅客的喜好并录入高端旅客服务系统,机组人员可根据系统提示为旅客提供个性化服务。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方某2009年3月4日在湛江市某机票代售处购买1张湛江至广州机票,因个人 原因误机,且在一年内未改乘其他航班,也未办理退票。2010年3月14日方 某向售票处提出退票,工作人员以超过一年有效期为由,不予办理退票退款。 方某认为,航空公司机票代售处在其购票时没有告之机票有效期限,机票上 也没有标注说明,航空公司也未向社会公布;经营者以过一年有效期没收其 机票款,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属霸王条款,侵害了消费者合法权益。
2010年10月22日,旅客一行七人欲乘某次航班由西安前往上海,在咸阳机场 办理登机牌时突然被告知因航空公司客票超售,其中一人不能登机,万般无 奈,其中一位消费者只能被迫改乘其他航班。旅客投诉后,该公司表示补偿 消费者200元,旅客认为补偿金额过低。
机票超售系国际航空界通行的一种销售方式,近年来逐渐被我国各航空运输企业所运用,其目的是为了减少 航班中的座位虚耗、减少不必要的资源浪费,为更多旅客提供便利,同时提高航空收益。近年来,由于超售 引发的消费者投诉频频上升,引起民航局的高度重视。民航局于2007和2011年先后两次下发通知,对规范客 票超售工作提出了具体要求:“一是航空公司办理航班座位超订或超售业务,应当充分考虑航线、航班班次、 时间、机型、衔接航班等情况。二是航空公司应制定航班座位超订、超售实施办法,实施办法应包含旅客享 有权利、优先登机规则和补偿办法等内容。三是航空公司应将实施办法在公司网站、售票场所及办理乘机手 续柜台等处予以公告。四是当出现超售时,航空公司应首先寻找自愿放弃座位的旅客,并与旅客协商给予一 定的奖励或补偿。五是航空公司制定的优先登机规则不得带有歧视性。当没有足够的旅客自愿放弃座位时, 航空公司可以根据优先登机规则拒绝部分旅客登机。六是航空公司应为被拒绝登机的旅客提供相应的服务并 给予一定的补偿。补偿的数额由航空公司自行制定并以适当方式公布。”
《中国民用航空旅客、行李国内运输规则》第六十条规定,“航班延误或取消时,承运人应迅速 及时将航班延误或取消等信息通知旅客,做好解释工作。” 该航班晚点近8个小时,航空公司对 此未及时与消费者沟通,不符合《中国民用航空旅客、行李国内运输规则》规定。《中国民用航 空旅客、行李国内运输规则》第五十七条规定,“由于机务维护、航班调配、商务、机组等原因, 造成航班在始发地延误或取消,承运人应当向旅客提供餐食或住宿等服务。”第五十八条规定 “由于天气、突发事件、空中交通管制、安检以及旅客等非承运人原因,造成航班在始发地延误 或取消,承运人应协助旅客安排餐食和住宿,费用可由旅客自理。”航空公司应根据航班延误的 原因做好旅客的餐食和住宿等服务工作。《中国民用航空旅客、行李国内运输规则》第十九条规 定,“航班取消、提前、延误、航程改变或不能提供原定座位时,承运人应优先安排旅客乘坐后 续航班或签转其他承运人的航班。”航空公司应优先安排旅客乘坐后续航班或签转其他承运人的 航班。
《中国民用航空旅客、行李国内运输规定》第十条规定:“客票的有效期为: (一)客票自旅行开始之日起,一年内运输有效。如果客票全部未使用,则 从填开客票之日起,一年内运输有效。(二)有效期的计算,从旅行开始或 填开客票之日的次日零时起至有效期满之日的次日零时为止。”第二十一条 规定:“由于承运人或旅客原因,旅客不能在客票有效期内完成部分或全部 航程,可以在客票有效期内要求退票。”方某2009年3月4日购票,2010年3 月14日方某向售票处提出退票,该客票已超过一年有效期,售票处可以不予 退票。但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 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如果航空公司或售票处未提 前告知客票有效期等使用限制条件,应负相应责任,为消费者办理退票手续。
《中国民用航空旅客、行李国内运输规则》第六十条规定:“航班延误或取 消时,承运人应迅速及时将航班延误或取消等信息通知旅客,做好解释工 作。” 因天气原因导致航班延误航班何时起飞无法确定,但当时飞机还没有 从北京起飞,旅客到达登机口后才告知航班延误,不符合《中国民用航空旅 客、行李国内运输规则》第六十条承运人应迅速及时将航班延误等信息通知 旅客的规定。航空公司、机场应通过电话、短信以及候机楼航班信息显示系 统等方式及时发布航班延误信息。
旅客在网上订现姓名中名字的部首出错,立即联系航空公司要求更 改,遭到拒绝。航空公司称只能退票后重新购买机票。
旅客在某机票代售点预定了1月16日从南京飞乌鲁木齐再飞阿克苏的航班。由 于工作人员失误,乘机日期订成了12月16日,电子客票行程单显示日期是 “16 DEC”。由于旅客不懂英文,未及时发现错误导致错过航班。旅客投诉 后,销售人员责怪旅客不懂英文,未认真核对。
根据《公共航空运输服务质量标准》(GB/T16177-2007)第6.31条规定: “售票应认真核对旅客的有效身份证和填写的购票单,运输一致后方可填写 运输凭证。”从投诉叙述看出,售票处和当事人都负有责任。因此,本案客 票可以按相关规定做退票处理。
鉴于目前电子客票行程单内容为英文或代码,不符合国人阅读习惯。消协认 为,在中国境内服务的航空公司提供的民航客票等承运凭据,应当加注中文 标注。民航局已要求自12月1日起在行程单中增加中文标注,以更好地保护旅 客的知情权。
本案中,承运人没有按照民航局的要求寻找志愿者,且没有主动给予旅客补偿,其行为是不符合相关规定的。
王先生购买了某航空公司无锡到北京的机票,到达登机口后才被告知因天气 原因导致航班延误,当时飞机还没有从北京起飞,何时起飞无法确定,不愿 意等的可以退票。王先生随即取出行李,立即打的到无锡火车站,无奈当日 去北京的动车车票已经售完,只能改为第二天行程。王先生投诉认为机场明 知飞机不能按时起飞,仍然照常办理安检等手续,让消费者蒙在鼓里,失去 了第一时间更换交通工具的时机,侵害消费者的知情权。
2010年7月18日,因航班延误大量旅客滞留咸阳机场,长时间得不到妥善安 排,旅客纷纷打电话投诉。经调查,该航班晚点近8个小时,航空公司对此未 及时与消费者沟通,也没有及时安排消费者入住酒店休息,引起旅客不满和 情绪激动。经调解,由航空公司赔偿每位消费者人民币200元,并及时安排其 他航班将消费者送达目的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