坏账准备的会计处理与纳税调整
坏账准备的财税处理
对于坏账准备金的处理,税法和会计处理的规定不同。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文件规定:纳税人发生的坏账损失,原则上应按实际发生额据实扣除。
经报税务机关批准,也可提取坏账准备金。
提取坏账准备金的纳税人发生的坏账损失,应冲减坏账准备金;实际发生的坏账损失,超过已提取的坏账准备的部分,可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已核销的坏账收回时,应相应增加当期的应纳税所得。
经批准可提取坏账准备金的纳税人,除另有规定者外,坏账准备金提取比例一律不得超过年末应收账款余额的5‰。
计提坏账准备的年末应收账款是纳税人因销售商品,产品或提供劳务等原因,应向购货客户或接受劳务的客户收取的款项,包括代垫的运杂费。
年末应收账款包括应收票据的金额。
纳税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收账款,应作为坏账处理:①债务人被依法宣告破产,撤销,其剩余财产确实不足清偿的应收账款;②债务人死亡或依法被宣告死亡,失踪,其财产或遗产确实不足清偿的应收账款;③债务人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损失巨大,以其财产(包括保险赔款等)确实无法清偿的应收账款;④债务人逾期未履行偿债义务,经法院裁决,确实无法清偿的应收账款;⑤逾期3年以上仍未收回的应收账款;⑥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核销的应收账款。
纳税人发生非购销活动的应收债权以及关联方之间的任何往来账款,不得提取坏账准备金。
关联方之间往来账款也不得确认为坏账。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0]579号」规定:除金融保险企业等国家规定允许从事信贷业务的企业外,其他企业直接借出的款项,由于债务人破产,关闭,死亡等原因无法收回或逾期无法收回的,一律不得作为财产损失在税前进行扣除;其他企业委托金融保险企业等国家规定允许从事信贷业务的企业借出的款项,由于债务人破产,关闭,死亡等原因无法收回或逾期无法收回的,准予作为财产损失在税前进行扣除。
企业因存货盘亏,毁损,报废等原因不得从销项税金中抵扣的进项税金,应视同企业财产损失,准予与存货损失一起在所得税前按规定进行扣除。
【老会计经验】坏账准备的会计处理及税务规定
【老会计经验】坏账准备的会计处理及税务规定坏账准备是《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税发[2000]24号)也是目前税法中明确的唯一充许税前扣除的准备金。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纳税人发生的坏账损失,原则上应按实际发生额据实扣除。
经报税务机关批准,也可提取坏账准备金。
提取坏账准备金的纳税人发生的坏账损失,应冲减坏账准备金;实际发生的坏账损失,超过已提取的坏账准备的部分,可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已核销的坏账收回时,应相应增加当期的应纳税所得。
(该项审批已被取消,纳税人只在申报时说明坏帐核销是采用备抵法还是直接核销法即可)第四十六条经批准可提取坏账准备金的纳税人,除另有规定者外,坏账准备金提取比例一律不得超过年末应收账款余额的5‰。
计提坏账准备的年末应收账款是纳税人因销售商品、产品或提供劳务等原因,应向购货客户或接受劳务的客户收取的款项,包括代垫的运杂费。
年末应收账款包括应收票据的金额。
税法中对准备金的提取的规定主要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中其第六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也不得扣除:存货跌价准备金、短期投资跌价准备金、长期投资减值准备金、风险准备基金(包括投资风险准备基金),以及国家税收法规规定可提取的准备金之外的任何形式的准备金。
计提的范围为简化起见,允许企业计提坏账准备金的范围按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执行。
综合《企业会计制度》和《小企业会计度》规定:企业坏账准备金的提取,以企业期末的应收款项(包括应收账款、其它应收款,不包括应收票据)金额的5‰计提。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发生坏账损失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0]945号)为了防止关联企业间转移利润,逃避税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关联企业之间的往来账款不得确认为坏账。
考虑到实际经济活动中,关联企业之间存在大量的正常交易,为了实事求是地解决问题,总局意见:关联企业之间的应收账款,经法院判决负债方破产,破产企业的财产不足以清偿的负债部分,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应允许债权方企业作为坏账损失在税前扣除。
新会计准则下坏账准备的财税差异及所得税处理
新会计准则下坏账准备的财税差异及所得税处理根据新会计准则,坏账准备的计提原则和方法有了一些变化,这也导致了新旧准则之间的财税差异。
在新会计准则下,企业应该根据信用风险评估和历史经验,合理估计坏账及将来可能发生的损失,并计提相应的坏账准备。
第一个财税差异是计提时间的差异。
根据新会计准则,企业应该在发生坏账风险时即计提坏账准备;而在旧会计准则下,企业可以在明确无法收回时再计提坏账准备。
这意味着在新会计准则下,坏账准备的计提时间会提前,从而对财务报表产生影响。
第二个财税差异是计提金额的差异。
根据新会计准则,企业应该根据风险评估和历史经验合理估计坏账准备的金额;在旧会计准则下,企业可以按照账龄分类计提坏账准备,计提率也可以根据企业自身情况确定。
这意味着在新会计准则下,坏账准备的计提金额可能更加贴近实际风险,对财务报表产生影响。
第三个财税差异是准备基础的差异。
根据新会计准则,坏账准备的计提应该基于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交易,对未履行义务的债务人进行风险评估;而在旧会计准则下,坏账准备的计提主要基于坏账风险的可预见性。
这意味着在新会计准则下,坏账准备的计提可能更加科学和精确,对财务报表产生影响。
所得税处理方面,根据新会计准则对坏账准备的计提影响,企业需要注意以下几点:首先,企业需要根据新会计准则计提的坏账准备金额,及时调整计算所得税的基础。
坏账准备的计提会导致净利润的减少,进而影响计算所得税的金额。
其次,企业需要注意新会计准则下计提的坏账准备和旧会计准则下计提的坏账准备的差异,以保证所得税的准确计算。
如果企业既使用了新会计准则又使用了旧会计准则下的坏账准备计提方法,则需要对这部分差异进行调整,以确保所得税的正确计算。
最后,企业还需要注意新会计准则下坏账准备的后续变动对所得税的影响。
根据新会计准则,坏账准备的计提应该根据风险评估和历史经验及时进行调整,这可能导致坏账准备的金额发生变动,进而影响所得税的计算。
综上所述,新会计准则下坏账准备的财税差异主要体现在计提时间、计提金额和准备基础方面。
[最新知识]坏账准备要纳税调增吗
坏账准备要纳税调增吗坏账准备要纳税调增吗,我们为大家整理相关内容如下。
坏账准备要纳税调增吗坏账准备需要纳税调整,准备类不可以税前扣除。
资产负债表日,应收款项发生减值的,按应减记的金额,借记”资产减值损失”科目,贷记”坏账准备”。
资产负债表日,应收款项发生减值的,按应减记的金额,借记”资产减值损失”科目,贷记本科目。
本期应计提的坏账准备大于其账面余额的,应按其差额计提;应计提的坏账准备小于其账面余额的差额做相反的分录。
企业计提的坏账准备金实行限额扣除办法,即只有计提的不超过年末应收款项余额5‰的坏账准备金才允许税前扣除,超过部分不允许扣除。
注意事项:在进行纳税调整时,不能仅以坏账准备的计提数与转回数的差额作为纳税调整额,也不能仅以期末与期初的余额差额作为纳税调整额,而应该结合实际情况有区别地进行纳税调整。
计提坏账准备的方法由企业自行确定。
企业应当专列出目录,具体注明计提坏账准备的范围、提取方法、账龄的划分和提取比例,按照管理权限,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或经理(厂长)会议或类似机构批准,并且按照法律、行政法属规的规定报有关各方备案,并备置于公司所在地,以供投资者查阅。
坏账准备提取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
如需变更,仍然应按上述程序,经批准后报送有关各方备案,并在会计报表附注中予以说明。
一般的纳税调整方法:首先按照会计制度规定计算确定当年计提或转回坏账准备从利润总额中扣除或计入利润总额的金额,然后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确定当年可以扣除的坏账损失(含坏账准备,下同)金额,两者的差额即应调增或调减应纳税所得的金额。
其中:按照税法规定可以扣除的坏账损失金额:核销的坏账-收回以前年度核销的坏账+(年末应收款项余额-年初应收款项余额)×5‰对上述公式,我们可以这样理解,税法在确定可扣除的坏账损失时,实质上同时采用了直接转销法和备抵法。
其中,核销坏账准予扣除,收回已核销坏账计入应纳税所得,属于直接转销法的应用;允许企业税前扣除按照年末应收款项余额的5‰计提的坏账准备,属于备抵法的应用,该项扣除可以视为税法的特准扣除。
坏账准备的纳税调整
坏账准备的纳税调整坏账准备的纳税调整坏账准备的纳税调整税法与《企业会计制度》对坏账准备计提方法的规定不尽相同,使得一些企业在会计核算与缴纳税款方面出现了差错,引发了不必要的麻烦。
相关税法规定,纳税人发生的坏账损失,原则上应按实际发生额据实扣除,也可以按规定自主提取坏账准备金,除另有规定外,坏账准备金提取比例一律不得超过年末应收账款余额的5‰。
但企业会计制度规定,企业只能采用备抵法核算坏账损失,计提坏账准备的方法和计提比例由企业自行确定。
采用备抵法核算坏账损失的企业在企业所得税前应如何处理?举例说明如下:某企业第一年年初应收账款余额为零,年末应收款项余额为2000000元;第二年年末余额为800000元;第三年年末余额为600000元,其中当年发生坏账损失6000元;第四年年末余额为零。
已知企业坏账准备计提比例为10‰,所得税税率为33%。
该企业采用纳税影响会计法核算所得税。
根据上述资料依不同年度计算出坏账准备并作相应账务处理和纳税调整。
计提坏账准备的计算公式为(不考虑收回已核销的坏账因素):公式①:会计上本期应提取的坏账准备=当期按应收款项计算应提取坏账准备金额-本科目的贷方余额,负数表示企业减提的坏账准备;公式②:税法上本期按税法规定提取的坏账准备=期末应收账款余额×5‰-(期初应收账款余额×5‰-本期实际发生的坏账);如果公式①-公式②为正数,其差额表示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如果公式①-公式②为负数,其差额表示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
1.第一年计提坏账准备:2000000×10‰=20000(元)。
借:管理费用20000贷:坏账准备20000。
按税法规定提取的坏账准备:2000000×5‰=10000(元);递延税款=(20000-10000)×33%=3300(元)。
借:递延税款3300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3300。
2.第二年计提坏账准备:800000×10‰-20000=-12000(元)。
坏账准备的会计与税务处理差异及纳税调整
不能够收 回或收 回的可能性不大外 ,与关 联方 发生的应收款项
上应按实际发生额据 以扣 除 , 经报税务机关批 准 , 也可提取坏账
账准备的方法有应收账款余额百分比法、 销货百分比法 、 账龄分
析法和个别认 定法等 , 具体采用何种 方法 由企业 自行确定 ; 坏账 准备计提方 法一经确定 , 不得 随意变 更 。 而税 法规定 , 建立坏 不 账准备金 的纳税人 , 发生 的坏 账损失 , 经税务 机关批 准后 , 当 按
收账款和其他应收款 ) 行全 面检查 , 进 预计各项应收款项 可能发
( ) 二 计提方法 的差异
会 计制度规定 , 企业只能采用备 抵法核算坏账损 失 , 计提坏
生的坏账, 对于没有把握能够收回的应收款项 , 应当计提坏账准 备。 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 《 和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办法》 以下简称 “ ( 税法”) 规定 , 纳税人发生的坏账损失 , 原则
分 比法 。 ( ) 三 计提 比例的差异
为, 在坏账准备的纳税调整上还存在一些偏差。 本文在分析坏账 准备的会计与税务处理差异的基础上,对坏账准备的纳税调整
做一探析 。
一
、
坏账准备的会计与税务处理差异
会计制度规 定 , 企业在 确定坏账准备 的计 提 比例时 , 应根据
( ) 一 计提范 围的差异
偿等 )确实无法清偿的应收账款 ; ④债务人逾期未履行偿债义
务 , 院裁 决 , 经法 确实无法清 偿 的应 收账款 ; 逾期 3 以上 仍 ⑤ 年
坏账准备的会计处理及纳税调整
坏账准备的会计处理及纳税调整坏账准备的会计处理及纳税调整会计制度规定,企业应定期或至少于每年年末对应收款项全面检查,对没有把握能收回的应收款项,应计提坏账准备。
税法规定,企业发生的坏账损失,一般应按实际发生额据实扣除。
但经税务机关批准,也可提取坏账准备,提取坏账准备的纳税人发生坏账损失时,应冲减坏账准备;实际发生的坏账损失,超过已提取的坏账准备的部分,可在当期直接扣除。
[例]某企业于2003年初成立,采用个别认定法计提坏账准备。
2003年末企业应收账款余额200万元,当年计提坏账准备10万元。
2004年发生坏账12万元,收回前期已核销的坏账3万元,2004年末应收账款余额为220万元,计提坏账准备5.5万元。
2005年发生坏账15万元,年末应收账款余额为260万元,计提坏账准备13万元。
假设企业于年末计提坏账准备,其发生的坏账损失全经过税务部门审批;企业采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核算所得税,企业所得税率为30%,每年会计利润均为500万元,无其他调整项目,税法允许的坏账准备计提比例为5‰。
预计在未来3年内有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予以抵扣相关的递延税款金额。
1、2003年(1)2003年年末计提坏账准备借:管理费用100000贷:坏账准备100000(2)计算所得税坏账准备账面价值=10(万元)坏账准备计税基础=200×5‰=1(万元)累计可抵扣暂时性差异=9(万元)期末递延所得税资产=9×30%=2.7(万元)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500+10-1)×30%=152.7(万元)借:所得税1500000递延所得税资产27000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1527000若采用损益表债务法,则:2003年计入费用的坏账准备=10(万元)税法允许当年可计提的坏账准备=(年末应收款项-年初应收款项)×5‰+本期实际发生并经税务机关审批的坏账-本期收回已核销的坏账=200×5‰=1(万元)会计比税务多提坏账准备=10-1=9(万元)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9(万元)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500+9)×30%=152.7(万元)可抵扣时间性差异=9(万元)“递延税款”借方金额=9×30%=2.7(万元)2、2004年(1)发生坏账损失及收回已冲销的应收账款借:坏账准备120000贷:应收账款120000借:应收账款30000贷:坏账准备30000(2)年末计提坏账准备借:管理费用55000贷:坏账准备55000(3)计算所得税12月31日坏账准备账面价值=10-12+3+5.5=6.5(万元)坏账准备计税基础=220×5‰=1.1(万元)累计可抵扣暂时性差异=6.5-1.1=5.4(万元)期末递延所得税资产=5.4×30%=1.62(万元)2003年已有递延所得税资产=2.7(万元)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500+3-12+5.5-(220-200)×5‰)]×30%=148.92(万元)借:所得税1500000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1489200递延所得税资产10800若采用损益表债务法,则2004年计入费用的坏账准备=5.5(万元)税法允许当年可计提的坏账准备=(220-200)×5‰+12-3=9.1(万元)会计比税务少提坏账准备=9.1-5.5=3.6(万元)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3.6(万元)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500-3.6)×30%=148.92(万元)转回可抵扣时间性差异=3.6(万元)“递延税款”贷方金额=3.6×30%=1.08(万元)3、2005年(1)发生坏账损失借:坏账准备150000贷:应收账款150000(2)年末计提坏账准备借:管理费用130000贷:坏账准备130000(3)计算所得税12月31日坏账准备账面价值=6.5-15+13=4.5(万元)坏账准备计税基础=260×5‰=1.3(万元)期末递延所得税资产=3.2×30%=0.96(万元)2004年已有递延所得税资产=1.62(万元)转回递延所得税资产=1.62-0.96=0.66(万元)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500-15+13-(260-220)×5‰ ]×30%=149.34(万元)借:所得税1500000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1493400递延所得税资产6600若采用损益表债务法,则2005年计入费用的坏账准备=13(万元)税法允许当年可计提的坏账准备=(260-220)×5‰+15=15.2(万元)会计比税务少提坏账准备=15.2-13=2.2(万元)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2.2(万元)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500-2.2)×30%=149.34(万元)转回可抵扣时间性差异=2.2(万元)“递延税款”贷方金额=2.2×30%=0.66(万元)时间性差异是会计准则和税法在确认收入、费用或损失时的时间不同而产生的税前会计利润与应纳税所得额之间的差异。
坏账准备计提及核销会计与税法处理差异分析
坏账准备计提及核销会计与税法处理差异分析第一篇:坏账准备计提及核销会计与税法处理差异分析坏账准备计提及核销会计与税法处理差异分析一、坏账准备计提的差异1、坏账准备计提基数的差异。
对于企业与关联方之间的往来款项能否计提坏账准备,会计与税法存在着差异。
会计上,《关于执行和相关会计准则有关问题解答(一)》(财会[2002]18号)第六条规定,企业与关联方之间发生应收款项,对预计可能发生的坏账损失,需计提相应的坏账准备。
税法上,对关联方之间发生的应收款项能否计提坏账准备没有明确的规定,但很多地方在执行45号文时,对与关联方之间的应收款项明确规定不得计提坏账准备,如江苏省国税局转发45号文的苏国税函[2003]147号文,就规定“《通知》第八条…计提坏账准备的范围‟……,不包括关联方之间发生的往来账款”。
2、坏账准备计提方法的差异。
会计上,根据财会[2002]18号文,企业只能采用账龄分析法和余额百分比法中的一种作为计提坏账准备的基本方法,这两种方法不能同时使用,个别认定法作为上述两种方法的补充,可与上述两种方法中的一种同时使用,前提是“某项应收款项的可收回性与其他各项应收款项存在明显的差别”。
而在税法上,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第46条规定,“除另有规定者外,坏账准备金提取比例一律不得超过年末应收账款余额的5‰。
”,这就是说,税法上对坏账准备的计提,只能采用余额百分比法。
3、坏账准备计提比例的差异。
《企业会计制度》对于坏账准备的计提比例没有统一的规定,而是要求企业“根据以往的经验、债务单位的实际状况和现金流量等相关信息予以合理估计”,这是由于会计制度允许企业自行确定坏账准备计提方法,方法不同当然也就不可能规定统一的计提比例。
税法上,国税发[2000]84号则对坏账准备的计提比例作了上限的规定,即不得超过年末应收账款余额的5‰。
(二)、坏账损失核销的差异1、坏账损失核销方法的差异。
年末坏账准备的纳税调整
年末坏账准备的纳税调整随着年末的临近,企业和个人都开始为纳税事宜做准备,其中一项重要的准备工作就是年末坏账准备的纳税调整。
在这篇文章中,我们将探讨年末坏账准备的纳税调整,并提供一些相关的建议和注意事项。
首先,什么是年末坏账准备?在企业运营过程中,有时客户无法支付欠款,或者因其他原因倒闭,这些无法收回的应收账款就被认为是坏账。
为了避免对企业财务状况的不实反映,企业通常会在年末对这些坏账进行准备。
(需改如何与MM团队联系以获得更具体指导)在纳税方面,坏账准备可以用于抵消企业税务申报时的应纳税所得额,从而减少企业所得税的负担。
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坏账准备的纳税调整并非简单的减免,需要遵循一定的规定和程序。
首先,坏账准备的纳税调整应该符合税法的规定。
根据税法的规定,在计提坏账准备时,必须满足以下三个条件:一是该债权人欠款确已无法收回,二是该债权人已被宣告破产、死亡或者失踪,三是经合理审查后认定无法收回。
其次,年末坏账准备的纳税调整需要按照财务会计准则进行核算。
企业在计提坏账准备时应遵循准确的会计核算方法,确保数字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同时,应将计提的坏账准备与相关凭证进行记录,并妥善保存相关账务文件,以备税务机关的审查。
此外,对于较大的坏账准备,企业还应注意进行必要的补充说明。
在财务报表中,企业可以通过注释或附注等方式对坏账准备的计提情况进行说明,包括计提依据、计提比例、预计收回时间等。
这些说明可以更好地向外界传达企业的财务状况,防止信息误导。
对于个人纳税人来说,年末坏账准备的纳税调整也是需要关注的问题。
个人也可能会面临坏账的情况,例如因为借款无法收回或者商业伙伴倒闭。
根据税法的规定,个人可以在年末纳税申报时计提坏账准备,用于抵消个人所得税的应纳税额。
但是与企业不同的是,个人纳税人的坏账准备计提比例较为灵活,可以根据个人的具体情况来决定。
个人需要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债权是否确已无法收回,计提的比例和金额也需要根据个人财务状况进行合理判断。
坏账准备的会计分录
坏账准备的会计分录与纳税调整坏账准备在借方,实际发生的坏账损失数额坏账准备在贷方,反映企业已预提但尚未转销的坏账准备数额.1、提取坏账准备:借:管理费用-计提的坏账准备贷:坏账准备2、无法收回的应收账款,冲销提取:借:坏账准备贷: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3、已确认并转销的损失,如果以后又收按实际收回的金额:借: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贷:坏账准备同时借:银行存款贷: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按照《会计制度》规定,企业应当定期或者至少每年年度终了,对应收款项进行全面清理,预计各项应收款项可能发生的坏账,对于没有把握收回的应收款项,应当计提坏账准备。
很明显,计提坏账准备的最短时间是一个会计年度,也就是每年年度终了。
坏账准备计提的范围:1.应收账款(不包括其贷方余额,即相当于预收账款的部分)2.应收票据:业到期不能收回的应收票据和有确凿证据表明企业所持有的未到期应收票据不能够收回或收回的可能性不大时,应将其账面余额转入应收账款并计提相应的坏账准3.其他应收款------说明见附4.预付账款:企业的预付账款如有确凿证据表明其不符合预付账款性质,或者因供货单位破产、撤销或其他原因已无望再收到所购货物的,应将原计入预付账款的金额转入其他应收款,并计提相应的坏账准备5.预收账款里的借方余额。
资产负债表日,应收款项发生减值的,按应减记的金额,借记“资产减值损失”科目,贷记“坏账准备”。
1.计提坏账准备【例1】某企业2008年共计提坏账准备10万元。
借:资产减值损失100000贷:坏账准备100000纳税调整:计提坏账准备10万元不允许税前扣除,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2.转回坏账准备【例2】某企业2008年坏账准备年初余额为50万元,当年共转回坏账准备30万元。
其中,20万元在计提当年允许税前扣除,10万元不允许税前扣除。
借:坏账准备300000贷:资产减值损失300000纳税调整:计提时允许在税前扣除的20万元坏账准备,转回时不调减应纳税所得额;计提时不允许在税前扣除的10万元坏账准备,转回时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
坏账准备的财税处理
坏账准备的财税处理【摘要】坏账准备是企业日常财务管理中不可避免的一环,对其进行正确的财税处理能有效保障企业财务稳健。
本文将从制定坏账准备的依据、计提方法、核销方式、税收处理和会计确认等方面进行详细探讨。
在制定坏账准备时,需依据实际情况和相关法规规定进行评估,确保准确计提。
计提方法应根据风险程度和历史数据选择适当的模型,保证坏账准备金额的准确性。
核销方式则需遵循财务会计准则的规定,及时清理坏账,维护财务健康。
在税收处理方面,企业应留意坏账准备税前税后影响,合理规避税务风险。
会计确认要严格按照财务报表要求,确保坏账准备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坏账准备的财税处理是企业管理中的关键环节,有助于提升财务稳健性和风险管理水平。
【关键词】坏账准备, 财税处理, 制定依据, 计提方法, 核销方式, 税收处理,会计确认, 总结1. 引言1.1 坏账准备的财税处理概述概述:坏账准备是企业在经营活动中不可避免的风险之一,对于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都会产生一定程度的影响。
财税处理是指企业在面对坏账准备时所需遵循的财务会计和税收法规,以便合规进行相关操作。
坏账准备的财税处理涉及到企业的会计核算和纳税申报,对于企业来说具有重要的意义。
企业需要合理制定坏账准备的依据,保证坏账准备的计提方法符合相关会计准则,依法核销坏账准备,正确处理坏账准备的税收影响,并及时进行会计确认。
在坏账准备的财税处理中,企业需要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合理的依据,确定坏账准备的计提金额。
根据会计准则要求,企业需要根据应收账款的预计信用损失率进行坏账准备的计提,确保反映出应收账款的实际价值。
坏账准备的核销方式也需要符合相关会计准则,企业可以通过收回坏账、调整坏账准备率或者其他方式进行核销。
在税收处理方面,企业需要遵循税收法规合理处理坏账准备所产生的税收影响,以避免相关风险。
2. 正文2.1 制定坏账准备的依据制定坏账准备的依据是公司财务管理中的重要环节,其合理性直接影响到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决策。
坏账准备的会计处理及纳税调整
1---真理惟一可靠的标准就是永远自相符合坏账准备的会计处理及纳税调整会计制度规定,企业应定期或至少于每年年末对应收款项全面检查,对没有把握能收回的应收款项,应计提坏账准备。
税法规定,企业发生的坏账损失,一般应按实际发生额据实扣除。
但经税务机关批准,也可提取坏账准备,提取坏账准备的纳税人发生坏账损失时,应冲减坏账准备;实际发生的坏账损失,超过已提取的坏账准备的部分,可在当期直接扣除。
[例]某企业于XXXX年初成立,采用个别认定法计提坏账准备。
XXXX 年末企业应收账款余额200万元,当年计提坏账准备10万元。
XXXX 年发生坏账12万元,收回前期已核销的坏账3万元,XXXX年末应收账款余额为220万元,计提坏账准备5.5万元。
XXXX年发生坏账15万元,年末应收账款余额为260万元,计提坏账准备13万元。
假设企业于年末计提坏账准备,其发生的坏账损失全经过税务部门审批;企业采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核算所得税,企业所得税率为30%,每年会计利润均为500万元,无其他调整项目,税法允许的坏账准备计提比例为5‰。
预计在未来3年内有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予以抵扣相关的递延税款金额。
1、XXXX年(1)XXXX年年末计提坏账准备借:管理费用1000002---真理惟一可靠的标准就是永远自相符合贷:坏账准备100000(2)计算所得税坏账准备账面价值=10(万元)坏账准备计税基础=200×5‰=1(万元)累计可抵扣暂时性差异=9(万元)期末递延所得税资产=9×30%=2.7(万元)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500+10-1)×30%=152.7(万元)借:所得税XX递延所得税资产27000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XX若采用损益表债务法,则:XXXX年计入费用的坏账准备=10(万元)税法允许当年可计提的坏账准备=(年末应收款项-年初应收款项)×5‰+本期实际发生并经税务机关审批的坏账-本期收回已核销的坏账=200×5‰=1(万元)会计比税务多提坏账准备=10-1=9(万元)3---真理惟一可靠的标准就是永远自相符合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9(万元)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500+9)×30%=152.7(万元)可抵扣时间性差异=9(万元)“递延税款”借方金额=9×30%=2.7(万元)2、XXXX年(1)发生坏账损失及收回已冲销的应收账款借:坏账准备1XXXX0贷:应收账款1XXXX0借:应收账款30000贷:坏账准备30000(2)年末计提坏账准备借:管理费用55000贷:坏账准备55000(3)计算所得税12月31日坏账准备账面价值=10-12+3+5.5=6.5(万元)4---真理惟一可靠的标准就是永远自相符合坏账准备计税基础=220×5‰=1.1(万元)累计可抵扣暂时性差异=6.5-1.1=5.4(万元)期末递延所得税资产=5.4×30%=1.62(万元)XXXX年已有递延所得税资产=2.7(万元)转回递延所得税资产=2.7-1.62=1.08(万元)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500+3-12+5.5-(220-200)×5‰)]×30%=148.92(万元)借:所得税XX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XX递延所得税资产10800若采用损益表债务法,则XXXX年计入费用的坏账准备=5.5(万元)税法允许当年可计提的坏账准备=(220-200)×5‰+12-3=9.1(万元)会计比税务少提坏账准备=9.1-5.5=3.6(万元)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3.6(万元)5---真理惟一可靠的标准就是永远自相符合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500-3.6)×30%=148.92(万元)转回可抵扣时间性差异=3.6(万元)“递延税款”贷方金额=3.6×30%=1.08(万元)3、XXXX年(1)发生坏账损失借:坏账准备150000贷:应收账款150000(2)年末计提坏账准备借:管理费用130000贷:坏账准备130000(3)计算所得税12月31日坏账准备账面价值=6.5-15+13=4.5(万元)坏账准备计税基础=260×5‰=1.3(万元)累计可抵扣暂时性差异=4.5-1.3=3.2(万元)期末递延所得税资产=3.2×30%=0.96(万元)6---真理惟一可靠的标准就是永远自相符合XXXX年已有递延所得税资产=1.62(万元)转回递延所得税资产=1.62-0.96=0.66(万元)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500-15+13-(260-220)×5‰]×30%=149.34(万元)借:所得税XX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XX递延所得税资产6600若采用损益表债务法,则XXXX年计入费用的坏账准备=13(万元)税法允许当年可计提的坏账准备=(260-220)×5‰+15=15.2(万元)会计比税务少提坏账准备=15.2-13=2.2(万元)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2.2(万元)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500-2.2)×30%=149.34(万元)转回可抵扣时间性差异=2.2(万元)“递延税款”贷方金额=2.2×30%=0.66(万元)7---真理惟一可靠的标准就是永远自相符合时间性差异是会计准则和税法在确认收入、费用或损失时的时间不同而产生的税前会计利润与应纳税所得额之间的差异。
坏账准备的财税处理
坏账准备的财税处理【摘要】坏账准备是企业为应对可能产生的坏账损失而提前做出的一种预防性措施。
在财税处理中,坏账准备的建立和调整涉及到会计处理、税务处理以及审计要求等方面。
在会计处理方面,企业需要按照一定的原则和方法计提坏账准备,以及在审计时需要满足一定的要求。
在税务处理方面,企业需要根据税法规定进行正确的税务处理。
根据坏账准备的重要性,企业应当合理管理坏账准备,在计提时需要遵循一定的原则,同时也要考虑到企业实际状况,合理调整计提金额。
坏账准备在企业财税管理中具有重要性,同时企业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采取相应的管理建议,以确保财务稳健和合规经营。
【关键词】坏账准备、财税处理、会计处理、税务处理、审计要求、调整、计提原则、计提方法、重要性、管理建议。
1. 引言1.1 什么是坏账准备的财税处理坏账准备是企业为了应对可能出现的坏账损失而提取的资金或资产。
在会计上,坏账准备是指企业在确认应收账款时,根据历史经验和风险评估提前做出的减值准备。
坏账准备的财税处理是指企业在准备和使用坏账准备时的会计和税务处理方式。
在会计上,坏账准备通常在资产负债表上以减值准备的形式体现,用于减少应收账款的账面价值,提升财务报表准确性和透明度。
而在税务上,坏账准备可以在纳税申报中作为可抵扣的费用,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企业税负,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坏账准备的财税处理对于企业的财务稳健和税务合规具有重要意义。
企业需要合理设定坏账准备额度,确保遵守相关法规,同时提高应对坏账风险的能力,保障企业的健康发展。
1.2 坏账准备的意义坏账准备是企业为应对可能发生的坏账损失而提前计提的资金。
坏账准备的意义在于保障企业的资产安全和财务稳健,避免因客户违约而导致的财务风险。
通过提前计提坏账准备,企业可以在出现坏账时及时弥补损失,确保企业的经营活动不受到过大影响。
坏账准备还可以反映企业的经营管理水平和风险管理能力。
只有合理计提坏账准备并及时调整,才能准确反映企业资产的真实价值,提高财务报表的可靠性和透明度,增强投资者和债权人对企业的信任和信心。
坏账准备的税务与会计处理差异【会计实务操作教程】
应的转回处理,甲公司 2012年应补提的 110万元坏账准备应减去(借方
调整)当年度发生的允许税前扣除的 80万元,加上当年度发生的前一年 度已税前扣除后一年度又收回的 30万元(贷方调整),如此调整后,甲 公司 2012年计提的需进行纳税调整的坏账准备为 60万元(11限的时间去学习更多的知识!
2.2012年汇算清缴确认并核销应收账款坏账损失 80万元,应作如下会
计分录: 借:坏账准备 80 贷:应收账款 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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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按照账龄分析法,2012年末账面应收款项应计提坏账准备 180万 元,分析如下: 2011年末,账面坏账准备余额 120万元,因 2012年 5 月收回 2011年 确认并核销的预付账款坏账损失 30万元转回,贷记“坏账准备”30万 元,2012年汇算清缴时,确认并核销了应收账款坏账损失 80万元,借记 “坏账准备”80万元,从而使得 2012年末坏账准备计提前的贷方余额为 70万元(120+30-80)。由于 2012年末账面应计提坏账准备 180万元, 因此,甲公司应补提坏账准备 110万元,即 180-(120+30-80)=110 (万元),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资产减值损失 110 贷:坏账准备 110。 同时将补提的坏账准备 110万元转入本年利润: 借:本年利润 110 贷:资产减值损失 110。 4.对补提的坏账准备进行纳税调整: 由于 2012年 5 月收回 2011年度确认并核销的预付账款坏账损失 30万 元在 2011年汇算清缴时已列入税前扣除,2012年确认并核销的应收账款 坏账损失 80万元也已税前扣除,所以,当这两笔已作税务处理的款项通 过坏账准备账户核算后,对坏账准备账户借方、贷方的发生额都应做相
坏账准备的纳税调整
坏账准备的纳税调整坏账准备的纳税调整坏账准备的纳税调整税法与《企业会计制度》对坏账准备计提方法的规定不尽相同,使得一些企业在会计核算与缴纳税款方面出现了差错,引发了不必要的麻烦。
相关税法规定,纳税人发生的坏账损失,原则上应按实际发生额据实扣除,也可以按规定自主提取坏账准备金,除另有规定外,坏账准备金提取比例一律不得超过年末应收账款余额的5‰。
但企业会计制度规定,企业只能采用备抵法核算坏账损失,计提坏账准备的方法和计提比例由企业自行确定。
采用备抵法核算坏账损失的企业在企业所得税前应如何处理?举例说明如下:某企业第一年年初应收账款余额为零,年末应收款项余额为2000000元;第二年年末余额为800000元;第三年年末余额为600000元,其中当年发生坏账损失6000元;第四年年末余额为零。
已知企业坏账准备计提比例为10‰,所得税税率为33%。
该企业采用纳税影响会计法核算所得税。
根据上述资料依不同年度计算出坏账准备并作相应账务处理和纳税调整。
计提坏账准备的计算公式为(不考虑收回已核销的坏账因素):公式①:会计上本期应提取的坏账准备=当期按应收款项计算应提取坏账准备金额-本科目的贷方余额,负数表示企业减提的坏账准备;公式②:税法上本期按税法规定提取的坏账准备=期末应收账款余额×5‰-(期初应收账款余额×5‰-本期实际发生的坏账);如果公式①-公式②为正数,其差额表示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如果公式①-公式②为负数,其差额表示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
1.第一年计提坏账准备:2000000×10‰=20000(元)。
借:管理费用20000贷:坏账准备20000。
按税法规定提取的坏账准备:2000000×5‰=10000(元);递延税款=(20000-10000)×33%=3300(元)。
借:递延税款3300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3300。
2.第二年计提坏账准备:800000×10‰-20000=-12000(元)。
财税实务:坏帐准备提取后的年度调整
坏帐准备提取后的年度调整企业提取坏帐准备以后年度继续发生的坏帐收回或核销情况下,会计上的相关处理。
(一)外资企业 1、当年度内不存在坏帐核销和以前年度已核销坏帐收回、应收款项余额年末数大于年初数时 年末补提坏帐准备会计处理 借:管理费用 贷:坏帐准备(补提数额) 因此企业应按照补提坏帐准备数额调整增加当年应纳税所得额,而补提数额等于坏帐准备帐户年末余额与年初余额的差额,所以, 本年度纳税调整增加应纳税所得额=坏帐准备余额(年末数—年初数) 2、当年度内不存在坏帐核销和以前年度已核销坏帐收回、应收款项余额年末数小于年初数时 年末冲回坏帐准备会计处理: 借:坏帐准备(冲回数额) 贷:管理费用 按照税法规定“原计提减值准备时已调增应纳税所得额的部分,在价值恢复时,因价值恢复而增加当期利润总额的金额,不计入恢复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
因此企业应按照冲回的坏帐准备数额调整减少当年应纳税所得额,而冲回数额等于坏帐准备帐户年末余额与年初余额的差额,所以本年度纳税调整减少应纳税所得额=坏帐准备余额(年初数—年末数) 综上,当年度内不存在坏帐核销和以前年度已核销坏帐收回时,企业该年度坏帐准备纳税调整公式为: 纳税调整增加应纳税所得额=坏帐准备余额(年末数—年初数) 3、当年度内存在坏帐核销时 坏帐核销的会计处理为: 借:坏帐准备 贷:应收帐款(拟核销坏帐数额) 企业申请核销的坏帐经税务机关批准后,其数额允许税前扣除。
年末计提坏帐准备的会计处理为: 借:管理费用 贷:坏帐准备(已核销坏帐数额+补提或冲回的坏帐准备) 本年度记入损益的坏帐准备数额由两部分组成:一是已核销坏帐数额(允许税前扣除),二是补提或冲回的坏帐准备。
这样, 本年度纳税调整增加应纳税所得额=坏帐准备余额(年末数—年初数) 4、存在以前年度已核销坏帐本年收回时 收回款项时的会计处理为: 借:应收帐款或其他应收款 贷:坏帐准备 借:货币资金 贷:应收帐款或其他应收款 按照税法规定,“已核销的坏帐收回时,应相应增加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
坏账准备的会计与税务处理
坏账准备的会计与税务处理核算办法不同《企业会计制度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明确规定:企业只能采取备抵法核算坏账损失。
也就是说企业对可能发生的坏账损失只能先行计提坏账准备,在确认发生坏账损失时,再通过坏账准备抵减坏账损失。
而《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则规定,原则上采取直接转销法,即企业发生的坏账损失在报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可直接计入会计当期,除此,企业也可选择采用计提坏账准备进行核算,但必须报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批。
计提范围不同《企业会计制度》第十八条还规定:企业应于期末时对应收款项(不包括应收票据,下同)计提坏账准备。
第五十三条规定:企业应当在期末分析各项应收款项的可回收性,并预计可能产生的坏账损失。
对预计可能发生的坏账损失,计提坏账准备。
企业持有的未到期的应收票据,如有确凿证据证明不能够收回或收回的可能性不大时,应将其账面余额转入应收账款,并计提坏账准备。
企业的预付账款如有确凿证据表明其不符合预付账款性质,或者因供货单位破产、撤消等原因已无望再收到所购货物的,应将原计入预付账款的金额转入到其他应收款,并计提相应的坏账准备。
从这些规定足以看出,《企业会计制度》所确认的计提坏账准备的范围仅限于应收账款和其他应收款。
而且还不是全部的应收账款,因为其第五十三条明确地规定:(企业)当年发生的应收账款;计划对应收账款进行重组;与关联方发生的应收款项;其他已逾期,但无确凿证据表明不能收回的应收款项不能全额计提坏账准备。
而《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规定则是:计提坏账准备的年末应收账款是纳税人因销售商品、产品或提供劳务等原因,应向购货客户或接受劳务的客户收取的款项,包括代垫的运杂费。
年末应收账款包括应收票据的金额。
至于应收账款和应收票据究竟是以前年度发生的,还是今年发生的,税收上没有有明确的条件限制,也就是说即使是今年才发生的应收账款也可以计提坏账准备。
由此可见,税务的规定要比财务的规定宽。
计提标准不同《企业会计制度》第五十三条规定,企业可以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合理地确定坏账准备的计提方法,可以选择使用应收账款余额百分比法,即按应收账款余额的百分比计提,也可采用账龄分析法,还可以选用销货百分比法。
坏账损失的处理(含税前扣除和纳税调整)
坏账损失的处理(含税前扣除和纳税调整)一.坏账准备的概况这里需要的掌握几个名词:坏账准备、备抵账户、备抵法。
坏账准备是指对应收账款(包括其他应收款)预提的,对不能收回的应收账款用来抵销,是应收账款的备抵账户。
实际上是一个过渡科目。
备抵账户,也就是抵减账户,是用来抵减被调整账户的余额,以求得被调整账户的实际余额的账户。
被调整账户的实际余额=被调整账户的余额—抵减账户的余额即:应收账款(实际余额)=应收账款(账户余额)—坏账准备企业应当定期于每年年度终了,对应收款项进行全面检查,预计各项应收款项可能发生的坏账准备,对预计不能收回的应收款项,应当计提坏账准备。
企业发生的坏账损失有两种核算方法:一是直接转销法;二是备抵法。
由于备抵法更符合权责发生制原则和谨慎性原则,因此,我国现行会计制度要求企业采用备抵法来进行坏账的会计处理。
企业计提坏账准备的方法由企业自行确定。
备抵法是按期估计坏账损失,形成坏账准备,当某一应收账款全部或部分被确认为坏账时,应根据其金额冲减坏账准备,同时转销相应的应收账款金额。
采用这种方法,一方面按期估计坏账损失计入“资产减值损失”;另一方面设置“坏账准备”科目,待实际发生坏账时冲销坏账准备和应收账款金额,使资产负债表上真实反映应收账款的净值。
二.计提坏账准备的会计处理和税务处理(一)会计处理例:甲公司2017年发生应收账款1000万元,年底确认坏账准备200万元,会计处理如下:计提减值损失会计处理:借:资产减值损失—计提坏账准备 200万贷:坏账准备 200万(二)税务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规定,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不得税前扣除。
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是指不符合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风险准备等准备金支出。
坏账准备在计提当期不允许税前扣除。
所以,甲公司2017年度汇算清缴时应对计提的200万坏账准备做纳税调增处理。
汇算清缴时,应填写A105000《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第33栏“资产减值准备金”调增金额200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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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企业会计准则》规定,资产负债表日,应收款项发生减值的,按应减记的金额,借记“资产减值损失”科目,贷记“坏账准备”。
1.计提坏账准备
【例1】某企业2008年共计提坏账准备10万元。
借:资产减值损失 100000
贷:坏账准备 100000
纳税调整:计提坏账准备10万元不允许税前扣除,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2.转回坏账准备
【例2】某企业2008年坏账准备年初余额为50万元,当年共转回坏账准备30万元。
其中,20万元在计提当年允许税前扣除,10万元不允许税前扣除。
借:坏账准备 300000
贷:资产减值损失 300000
纳税调整:计提时允许在税前扣除的20万元坏账准备,转回时不调减应纳税所得额;计提时不允许在税前扣除的10万元坏账准备,转回时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
3.确认坏账损失
企业发生坏账损失,应按规定向税务机关履行报批手续,由税务机关审批确定可以税前扣除的金额。
坏账损失能否在税前扣除,其纳税调整应区别对待。
【例3】某企业2008年发生坏账损失15万元,其中10万元可以在税前扣除,5万元不能在税前扣除。
借:坏账准备 150000
贷:应收账款 150000
纳税调整:允许税前扣除的10万元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不能税前扣除的5万元不作纳税调整。
4.收回坏账
对于已确认并转销的应收款项以后又收回的,其纳税调整要区分其在确认坏账损失时是否允许在税前扣除。
【例4】某企业2008年收回坏账25万元,其中20万元在确认坏账时允许税前扣除,5万元在确认坏账时不允许税前扣除。
借:应收账款 250000
贷:坏账准备 250000
借:银行存款 250000
贷:应收账款 250000
纳税调整:收回的坏账25万元中,确认时允许在税前扣除的20万元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不允许税前扣除的5万元不作纳税调整。
注意事项:在进行纳税调整时,不能仅以坏账准备的计提数与转回数的差额作为纳税调整额,也不能仅以期末与期初的余额差额作为纳税调整额,而应该结合实际情况有区别地进行纳税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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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位孤独的老人,无儿无女,又体弱多?
?万英镑,但人们很快就将它炒到了10万英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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