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工作人员伪造借记卡进行消费应定何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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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员工违反规章制度处理办法两篇

银行员工违反规章制度处理办法两篇

银行员工违反规章制度处理办法两篇篇一:银行员工违反规章制度处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强化内部管理,维护正常经营管理秩序,保障银行(以下简称本行)资产安全、稳健经营和有效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金融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违反规章制度行为是指本行员工违反国家法律法规、金融规章,以及本行各项基本制度、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操作规程和实施细则的行为(以下简称违规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规定的有关责任人员,是指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对违规事实的发生负有责任的员工,包括高级管理人员、主管人员和一般员工。

高级管理人员是指任职前需由银行业监管部门核准任职资格的人员。

主管人员是指各级行内设机构负责人(包括正职和副职)、营业网点负责人及会计主管。

一般员工是指除高级管理人员、主管人员以外的其他员工。

第四条对违规责任人员的处理原则:(一)制度面前人人平等;(二)以事实为依据,视违规情节、后果等情况作出适当处理;(三)引发案件的,从重或加重处理;(四)涉嫌犯罪的,移送国家公安、司法机关处理;(五)国家法律法规、金融规章对违规行为的处理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本行所有员工,包括与本行签订劳动合同的人员,以及未与本行签订劳动合同但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人员。

已与本行解除劳动关系的人员,经查实在本行工作期间有违规行为的,按有关规定提出处理建议,移送有关单位处理。

退休和内退人员,在本行工作期间有违规行为的,根据本办法进行处理。

第二章处理方式及规则第六条对违规责任人员的处理方式:(一)经济处罚,包括罚款,扣发考核性工资、奖金、期酬等;(二)纪律处分,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察看、开除;(三)其他处理,包括通报批评、离岗清收、限期调离、停职、解聘专业技术职务、除名、解除劳动合同等。

以上处理方式可以并处。

第七条一般员工有过失违规,情节轻微、没有造成经济损失或其他不良后果的违规行为,可以依据《银行审计处罚处理暂行规定》实施单独罚款处理。

银行人员非法代客操作法审案例

银行人员非法代客操作法审案例

银行人员非法代客操作法审案例
一、事件过程
XXXX年至XXXX年间,我行某支行员工张某利用本人员工卡和自己丈夫的银行卡代自己丈夫就职的公司老板购买本利丰、安心得利等自营理财产品,张某在明知不可为的情况下为之,直至XXXX年末在分、支行的高压态势下停止代客户购买理财产品,但心存饶幸,没有及时向组织汇报XXXX年前的违规行为。

在此期间该员工先后换了三个网点,违规操作前后达4年,反复销卡开卡近10次, 累计代客户购买理财产品163次, 金额达3.34亿元。

二、涉案人员实际操作流程
1、违规操作流程。

张某通过以下几种违规方式代客户购买理财产品: 一是张某代客户吴某保管借记卡,身份证等信息,受客户委托代客户滚动购买理财产品;二是张某以丈夫朱某的名义开立新借记卡,张某持有其丈夫借记卡并操作,代吴某滚动购买理财产品。

三是张某使用自己个人账户代客户吴某滚动购买理财产品。

2、违规点。

张某的行为违反《中国农业银行严格禁止员工行为的若干规定》第六条:严禁以银行名义私自代客理财,代他人保管存单、存折、银行卡、密码、重要空白凭证、有价单证、票据、印章、网银K宝、有效身份证件及重要物品等。

三、案例带给我们的启示和教育意义
违规就是风险,无论是否发生实质性损失,都将给银行和自己带来不利影响甚至严重后果。

由于该员工合规意识淡薄、心存饶幸以至长时间反复违规操作,累计违规金额巨大。

有鉴于此,各行应该加强对“四个禁止, 一个公开”、“十必做”、“三十禁“五个严禁、五个一律"和总行“员工违反规章制度处理处罚办法”等重要禁止性规定的学习,让每位员工牢固树立底线意识,明确什么事情可以做,什么事情不能做,做了有什么后果,确保合法合规操作。

银行员工违规处理办法

银行员工违规处理办法

银行员工违规处理办法在银行工作的员工是金融行业的重要一环,他们负责处理客户的资金和敏感信息。

然而,有时候员工可能会违反银行的规章制度或道德准则,从而导致损失或风险。

为了维护银行的声誉和客户的利益,银行需要建立一套有效的违规处理办法。

本文将详细介绍银行员工违规处理办法的内容和实施步骤。

一、违规行为的定义银行需要明确违规行为的定义,以便员工清楚地了解何为违规行为。

违规行为可以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1. 操纵账户或交易:员工利用职务之便,操纵客户账户或交易,以获取不当利益。

2. 内部交易:员工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利用内部信息进行交易,从中获取利益。

3. 虚报或篡改信息:员工故意虚报或篡改客户信息、交易记录或报告,以掩盖违规行为。

4. 泄露客户信息:员工未经客户授权,泄露客户敏感信息给第三方。

5. 违反反洗钱法规:员工未按照反洗钱法规执行相关程序,导致银行涉嫌洗钱或恐怖主义融资。

二、违规行为的处理程序银行需要建立一套严格的处理程序,以确保对员工的违规行为进行公正、透明和一致的处理。

以下是一般性的处理程序步骤:1. 接收投诉或发现违规行为:银行应设立专门的投诉渠道,以接收客户或员工的投诉。

同时,银行内部也应设立监察机构,定期检查员工的行为。

2. 内部调查:一旦接收到投诉或发现违规行为,银行应立即进行内部调查。

调查应由独立的部门或小组进行,确保公正性和客观性。

调查过程中,需要收集相关证据和听取相关人员的陈述。

3. 初步评估和决定:在调查结束后,银行应进行初步评估,并决定是否存在违规行为。

如果确实存在,银行应决定采取何种措施进行处理。

4. 处理措施:根据违规行为的严重程度,银行可以采取以下一种或多种处理措施:a. 内部警告:对于较轻微的违规行为,银行可以给予员工内部警告,并要求其改正行为。

b. 纪律处分:对于较严重的违规行为,银行可以给予员工纪律处分,如口头警告、书面警告、停职或降职等。

c. 经济处罚:对于造成银行经济损失的违规行为,银行可以对员工进行经济处罚,如罚款、扣减奖金或薪水等。

关于银行二类卡违法的案例

关于银行二类卡违法的案例

关于银行二类卡违法的案例
在银行业务中,关于二类卡的违法案例可能涉及多个方面,例如信用卡欺诈、身份盗窃、交易欺诈等。

以下是一些可能存在的二类卡违法案例的例子:
1.信用卡盗刷:不法分子通过各种手段获取他人信用卡信息,然
后利用这些信息进行非法交易或盗刷。

这可能包括在网上购物、实体商店刷卡等。

2.身份盗窃:不法分子可能通过获取个人信息,伪造身份,然后
办理二类卡,进而进行非法活动,如贷款欺诈、信用卡申请欺
诈等。

3.虚假交易:有时,银行卡可能被用于虚构或伪造的交易,以获
取非法利益。

这可能包括伪造的商家交易、虚假的提现等。

4.内部欺诈:银行员工或相关人员滥用其职权,违法操作银行账
户或卡片,以获取个人利益。

5.卡片丢失或被盗:卡片丢失或被盗也可能导致非法使用,除非
持卡人及时通知银行进行挂失,否则可能被滥用。

这些案例中,银行通常会采取一系列措施,包括调查、追踪交易、挂失卡片、追回损失等。

受害者也应及时报案,协助相关部门进行调查。

请注意,具体的案例可能因地区和具体情况而有所不同。

如果你需要了解特定案例的详细信息,建议查阅当地法律法规、警察或法院的记录,或者向当地执法机构咨询。

柜员违反规定造成自办业务的案例

柜员违反规定造成自办业务的案例

柜员违背上岗规定造成自办业务的案例一、案例经过业务运营风险管理系统经查看录像显示:网点柜员由于违反营业场所“禁身上岗规定”制度规定,将本人银行卡置放在办公桌上。

在办理客户存款业务时,柜员误将本人的卡误当作客户的卡,进行了刷卡交易(客户同为银行卡),形成一笔“经办自办”业务。

自办业务发生后,柜员没有按规定:立即反交易处理,进行纠错整改,而是采取在ATM自动取款机上支取款项,补平客户资金。

二、案例分析本案例产生的主要原因:(一)经办柜员在办理业务时,没有按照营业场所工作要求“禁身上岗规定”制度规定,导致“经办自办”业务。

说明柜员严格执行制度规定,工作责任心不强,精力不集中,麻痹大意,操作上随意性大;(二)经办柜员在办理该笔业务时,风险防笵意识较淡薄,不了解业务流程。

自办业务发生后,未按规定应先反交易后,再按正确流程办理业务,掩盖了业务事实真相。

存在认识上的误区,没有充分认识到自己的错误操作是一种更大的风险,这样做既增加柜员和网点潜在的风险隐患,同时,对银行声誉造成损害;(三)网点现场管理人员对柜员业务操作的准确性、合规性关注不够,使柜员的不良操作行为得不到及时纠正,事中控制不严,是引发该笔高风险事件的又一个重要原因。

该笔业务由于现场管理人员对部分重要业务风险点掌控不到位,跟踪监控不到位,未能及时有效规避高风险事件发生。

(四)员工采取了主观行为进行遮掩,形成风险事件是“操作因素”,性质较严重。

对网点、柜员的风险度、风险暴露水平都将产生重要影响。

三、案例启示(一)柜员要加强业务学习的自觉性,强化制度和操作流程的落实。

切实树立风险防范意识,正确、清醒、敏感地认识到因工作疏忽、执行制度不到位,而形成的风险事件及有可能带来的严重风险隐患。

重视操作细节,规范操作行为,从思想上杜绝麻痹大意、马虎应付的工作意识,从源头上杜绝风险事件的发生,应认真对待每一笔业务,严格按操作流程办理业务,规范业务操作行为,提高自身业务水平,风险防控意识,保障网点业务运行安全;(二)现场管理人员要加强履职管理,充分发挥其现场审核把关的工作职责。

银行员工违规处罚办法

银行员工违规处罚办法

XXXX银行员工违规行为处罚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XX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XX银行)内部管理,强化内控建设,建立健全监督制约机制,规范对违规行为的处理处罚,提高制度执行力,防范风险隐患,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违规行为是指XXXX银行员工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行制定的各项制度、规定,依据或参照本办法进行经济处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有关责任人包括:直接责任人、主管责任人和其他管理责任人。

直接责任人是指直接实施违规行为的人员;主管责任人是指对违规行为负有直接领导或管理责任的人员;其他管理责任人是指对违规行为负有间接领导或管理责任人员。

主管责任人、其他管理责任人根据业务管理条线和相关人员工作职责逐级确定。

其他管理责任人最高至总部分管行长、行长、董事长。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XXXX银行所有员工。

第二章适用范围及处罚方法第五条本办法根据业务条线管理原则,将违规行为分为财务会计、科技管理、信贷管理、资产管理、监察保卫、人事综合、董事会办公室、电子银行、国际业务九类,每一类根据违规行为分别设定处罚金额,依据系统内检查发现的问题,对直接责任人进行经济处罚。

同一违规行为存在两名(含)以上直接责任人的,按本办法对所涉及的直接责任人分别进行经济处罚;根据问题的严重程度给予相关责任人行政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第六条处罚实行整改分类、屡犯加倍、关联统计、定期通报、按季处罚的原则。

整改分类是指对检查中发现问题现场整改的进行分类对待,即:及时进行了现场整改的问题,如该问题属于首次违反且情节轻微的不予处罚;如现场整改问题为屡查屡犯问题[一年周期内,同一单位或同一责任人出现同质同类问题达到2次(含)以上],遵循屡犯加倍原则进行翻倍经济处罚。

一年周期内是指本次检查发现的屡查屡犯问题距上次检查发现同类问题的时间在一年内,下同。

屡犯加倍是指在同一次检查中发现同一责任人出现同质同类问题达到2笔(含)以上的,或一年周期内同一单位或同一责任人出现同质同类问题达到2次(含)以上的,对相关责任人的经济处罚翻倍执行。

银行员工违规处理办法

银行员工违规处理办法

银行员工违规处理办法为适应银行经营管理和业务发展需要,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对《A银行员工违反规章制度处理办法》进行了部分补充,制定修正案如下:一、第七条、第二十条中的“经济处罚”修改为“经济处理”。

二、第十一条“无职可撤、无职可降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大过处分或解除劳动合同处理。

”修改为“无职可撤、无职可降的,达到降职处分档次的,在给予记大过处分的同时,降一档薪酬档次;达到撤职处分档次的,在给予记大过处分的同时,降两级薪酬档次。

无薪酬档次可降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大过处分或解除劳动合同处理。

”增加:“违规行为达不到纪律处分档次,需要给予经济处理的,根据违规的具体情节和后果,停发部分或全部绩效工资,停发绩效工资最低不少于200元人民币,最高不超过当年绩效工资标准的2个月绩效工资。

”三、第十五条“对于受处分人在纪律处分期间工作表现不好或拒不悔改的,由原处理行研究决定,延迟解除处分。

对于受处分人在纪律处分期间工作表现特别突出或有立功表现的,由受处分人提出申请,原处理行同意,可以提前解除处分。

提前解除处分的,处分期不得少于原处分期的一半。

”修改为“对于受处分人在纪律处分期间工作表现不好或拒不悔改的,由所在行提出延迟解除处分申请,报原审批行批准,延迟解除处分。

延迟解除处分的,延长处分期不得超过原处分期。

对于受处分人在纪律处分期间工作表现特别突出或有立功表现的,由受处分人向所在行提出申请,报原审批行批准,提前解除处分。

提前解除处分的,处分期不得少于原处分期的一半。

”四、第二十八条“在账户管理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记过至开除处分:”增加1款,作为第(五)款。

(五)办理虚假验资业务的。

五、第六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记大过至开除处分:”增加1款,作为第(十一)款。

(十一)组织或参与银行卡违规套现或恶意透支活动,数额较大的。

六、第一百八十一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开除处分:”删除第(十二)款“在与本行有直接业务关系的单位兼职或参股,经商办企业的。

柜面管理违规行为及处罚

柜面管理违规行为及处罚

附件4:柜面管理违规行为及处罚第一条柜面业务操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罚款200—2000元,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扣减绩效工资,降低薪酬系数处罚。

(一)柜员未能如实采集、传输业务必须的资料影像的(不含未上远程授权方式);(二)柜员故意虚增业务量的;(三)未按规定进行复核、授权,或故意逃避复核、授权而进行账务处理的;(四)应现场审核而未审核,或审核不严密的;(五)柜员制未按规定在次日对交易明细进行逐笔勾对的(上后督系统的除外);(六)柜员未按规定进行日终处理,或当日业务处理有积压的;(七)事后监督岗与临柜人员私自互相替班、同岗办公的;(八)未按规定办理库款、箱包出入库手续的;(九)丢失原始凭证、账页、账卡不报告,自己违规补制的;(十)未按规定进行档案整理和入档保管的。

第二条柜员身份认证管理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罚款1000—2000元,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罚款2000—5000元处罚。

(一)违规使用他人卡、将本人卡交他人使用,或柜员卡被盗用、丢失的;(二)休假、调离等未及时重置柜员卡状态、变更柜员角色的;(三)退休、离岗、辞退等未及时上缴柜员卡、删除相应角色的;(四)对作废柜员卡未按规定处理的;(五)使用指纹系统等身份认证手段,违规建立、维护柜员指纹,未严格执行相关规定的;(六)超出柜员岗位职责设置系统操作权限的。

第三条办理柜台业务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罚款2000—5000元,降低薪酬系数、待岗处罚。

(一)柜员制模式下,柜员为自己办理业务的;(二)不按规定核对预留印鉴或支付密钥办理业务的;(三)代客户签名、设置或重置、输入密码的;(四)代客户申请、购买、签收、保管重要空白凭证和支付设备(如网银u盾或令牌、密码信封、支付密码器等)的;(五)代客户保管客户存单、卡、折、印、有价单证、票据、印鉴卡、身份证件等重要物品的;(六)代客户申请、启用、操作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电话银行业务的。

第四条柜台现金业务办理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罚款200—2000元,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罚款2000—5000元处罚。

银行职务犯罪罪名解析 (2)

银行职务犯罪罪名解析 (2)

欢迎阅读商业银行职务犯罪一、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1、2、非国家工作人员:是指除国家工作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国有股份有限公司中从事管理工作的人员非法行为如何定罪问题的批复》(法释[2001]17号)的规定,在国有资本控股、参股的股份有限公司中从事管理工作的人员,除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从事公务的以外,不属于国家工作人员。

3、利用职务之便:是指利用本人组织、领导、监督、管理等职权以及利用与上述职权有关的便利条件。

4、5、行某支行业务部客户经理的职务之便,为上海某有限公司办理贷款,并收受该公司委托人陈某给予的好处费9万元。

2007年7月,某有限公司违法贷款案发。

法院审理认为,曾某身为金融企业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贷款人给予的财物,并为其谋取利益,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鉴于曾某向公安机关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并退还了全部受贿款,法院依法从轻作出以上判决。

二、金融工作人员购买假币、以假币换取货币罪《刑法》第一百七十一条: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购买伪造的货币或者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伪造的货币换取货币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1、(枚)以的案发后,被告人张某退清了全部赃款。

湖南省辰溪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身为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购买假币、以假币换取货币,其行为构成金融工作人员购买假币、以假币换取货币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银行员工违规行为典型案例

银行员工违规行为典型案例

银行员工违规行为典型案例
1. 银行员工私自泄露客户信息:银行员工违反职业道德,将客户的个人信息泄露给他人,可能用于非法目的,例如进行诈骗或身份盗窃。

2. 银行员工虚报业绩:为了获取奖金或晋升等利益,员工可能虚报业绩,例如夸大销售额或客户数量。

这种行为损害了银行的信誉,并违反了职业操守。

3. 银行员工违反反洗钱法规:银行员工可能帮助客户进行大额资金的洗钱行为,例如提供虚假资料、隐藏资金来源等。

这种行为严重违反了反洗钱法规,并对金融系统的稳定性和安全性构成威胁。

4. 银行员工贪污挪用资金:银行员工可能利用其职位的便利,将客户的资金挪用为个人或他人使用,例如通过伪造交易记录或虚构投资项目等手段。

这种行为不仅损害了客户的利益,也破坏了银行的声誉。

5. 银行员工违反内部监管规定:银行员工可能违反银行的内部规章制度,例如泄露内部机密信息、违规操纵市场或销售非法金融产品等。

这种行为可能导致金融市场的不公平和不稳定,并对银行的声誉造成严重损害。

人民银行处罚银行员工案例

人民银行处罚银行员工案例

人民银行处罚银行员工案例
以下是一起人民银行处罚银行员工的案例:
案例一:
2018年,某银行的一名员工被发现存在违规操作客户资金的
行为。

该员工利用职务便利,私自将客户的资金从其个人账户中转出,用于进行投资。

经查,该员工违反了银行的相关规定,未经客户同意擅自操作客户资金,并挪用了客户的资金用于个人投资。

最终,人民银行对该员工进行了严肃处理,包括解除劳动合同,并罚款一定金额。

案例二:
2019年,某银行的一名员工以高额利息为噱头,向客户推销
了一款未经批准的理财产品。

该员工在销售过程中,隐瞒了理财产品的风险,并制造了虚假的收益承诺。

此举严重损害了客户的利益,并违反了银行的相关规定。

人民银行经调查后,对该员工进行了处罚,包括罚款和暂停其从事相关业务一段时间。

案例三:
2020年,某银行的一名员工被发现利用自己的职务便利,某
客户利用其开设的虚假账户进行洗钱活动。

该员工未及时发现和报告该客户的可疑交易行为,严重违反了反洗钱的相关规定。

人民银行对该员工进行了处罚,包括暂停其从事相关业务一段时间,并责令其进行整改和学习反洗钱相关知识。

这些案例反映了银行员工在工作中违反规定,侵害客户权益或从事非法活动的行为。

人民银行通过对这些行为进行处罚,旨
在保护客户的合法权益,维护金融市场的秩序和稳定。

同时,这些案例也提醒银行员工要严格遵守相关规定,诚信从事金融业务,为客户提供更加安全可靠的服务。

法律案例分析:伪造信用卡消费属诈骗

法律案例分析:伪造信用卡消费属诈骗

[案情介绍]案情:孙某系交通银行某支行私人金融部工作人员,负责设备的维修及养护、记账凭证的复核及报表发送、信用卡异地交易的授权和咨询业务。

孙某利用本单位的打卡机和在本行开户的储户甲的身份证复印件,在本行开立虚假的太平洋卡(借记卡)账户,并利用单位的磁卡读写器,将外地储户乙的太平洋磁卡磁条内容改写至其以甲名义开立的太平洋卡上,并修改了乙的太平洋卡密码。

孙某利用同样手段将其他三名储户的太平洋卡磁条内容改写至其本人或捡拾他人的太平洋卡及其本人的农行消费卡(借记卡)上。

上述四名储户的太平洋卡账户内的余额共计57万余元。

孙某使用伪造的太平洋卡通过ATM取款及在商场消费共计27万余元。

后孙某在某商城持卡购物时被收银员发觉。

孙某被抓获。

[案情分析]分歧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孙某使用其本人伪造的太平洋卡,在自动柜员机上取款和在商场消费,其行为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孙某所使用的伪造的太平洋卡是借记卡,不是信用卡,是一种金融票据,故应认定为票据诈骗罪。

第三种意见认为,孙某使用的伪造的借记卡,既不是信用卡也不是票据,只能认定为诈骗罪。

第四种意见认为,孙某利用负责本单位设备的维修及养护的职务之便,通过使用电脑、磁卡读写器、打卡机等设备,将其他储户的太平洋卡的磁条信息改写至本人持有的卡上,并持卡取款或消费,其行为完全符合侵占罪的特征,构成职务侵占罪。

第五种意见认为,孙某的行为应认定为盗窃罪。

孙某通过将储户太平洋卡的磁条信息改写至本人持有的卡上,并持卡消费、取款,属于秘密窃取银行所保管的储户的存款,构成盗窃罪。

评析:笔者基本同意第一种意见,理由如下: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

所谓利用职务之便是指利用自己在职务上所具有的主管或管理、经手本单位财物的便利条件。

本案中孙某虽然是交通银行某支行工作人员,但在其职权范围内不能够进行银行卡业务工作。

孙某能够改写太平洋卡的磁条实际上是利用了能够接触上述设备的工作便利而非职务便利,因此本案不能定性为职务侵占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释义-第85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释义-第85条

共财物占为己有的行为。

“骗取”,是指行为人采用欺骗的方法,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比如会计、出纳员伪造、涂改单据,虚报冒领等等。

对于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

对于其他人员与国家工作人员相勾结,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及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应当以贪污罪的共犯论处。

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规定了对贪污罪的处罚,即“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一)个人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二)个人贪污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三)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一万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四)个人贪污数额不满五千元,情节较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较轻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酌情给予行政处分。

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二、关于金融机构工作人员挪用资金、挪用公款的犯罪及其处罚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条规定:“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或者客户资金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国有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国有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和国有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国有金融机构委派到前款规定中的非国有机构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银行职员犯罪典型案例

银行职员犯罪典型案例

银行职员犯罪典型案例
银行职员犯罪的典型案例包括以下几种:
1. 信用卡诈骗:银行职员利用职务之便,获取客户信用卡信息,并进行未经授权的消费或提现操作。

2. 内部人员合谋抢劫:银行职员与外部人员串通,计划和实施银行抢劫行动,从而获得巨额财物。

3. 虚报交易:银行职员利用系统漏洞或修改账目,虚构交易并骗取银行资金。

4. 内外勾结洗钱:银行职员与客户勾结,使用银行渠道进行非法资金洗钱,将黑钱转移到其他账户或金融产品。

5. 贪污受贿:银行职员滥用职权,收受客户贿赂或擅自操作客户账户,以获取私利。

6. 内部人员泄露客户信息:银行职员将客户个人信息出售给第三方,以牟取利益。

这些案例说明了银行职员犯罪的多样性和严重性。

为了预防和打击这些犯罪行为,银行在员工监管、内部审计、消费者投诉处理等方面都有一系列的举措和机制。

同时,加强员工的教育培训、推行行业道德规范、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制度也是预防职员犯罪的重要手段。

王某某诉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河西支行储蓄存款合同纠纷案

王某某诉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河西支行储蓄存款合同纠纷案

王某某诉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河西支行储蓄存款合同纠纷案文章属性•【案由】储蓄存款合同纠纷•【审理法院】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原下关区法院)•【审理程序】一审裁判规则犯罪分子利用商业银行对其自助柜员机管理、维护上的疏漏,通过在自助银行网点门口刷卡处安装读卡器、在柜员机上部安装摄像装置的方式,窃取储户借记卡的卡号、信息及密码,复制假的借记卡,将储户借记卡账户内的钱款支取、消费的,应当认定商业银行没有为在其自助柜员机办理交易的储户提供必要的安全、保密的环境,构成违约。

储户诉讼请求商业银行按照储蓄存款合同承担支付责任,商业银行以储户借记卡内的资金短少是由于犯罪行为所致,不应由其承担民事责任为由进行抗辩的,对其抗辩主张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正文王某某诉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河西支行储蓄存款合同纠纷案原告:王某某,男,36岁,汉族,江苏天目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经理,住南京市鼓楼区雅瑰园。

被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河西支行,住所地:南京市鼓楼区草场门大街。

负责人:逢南宁,该支行行长。

原告王某某因与被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河西支行(以下简称中行河西支行)发生储蓄存款合同纠纷,向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原告王某某诉称:2007年10月9日,原吿在被告中行河西支行处申领中行借记卡一张,卡号为601382*************。

2007年12月2日晚,原吿到中国银行(以下简称中行)下关热河南路分理处自助银行柜员机(ATM)上取款5000元,并查询存款余额为463942.2元。

2007年12月5日下午,原告在中行江宁分理处准备取款10000元时,被柜台营业员告知卡内余额为2800余元。

当晚原告再次査询,发现卡内又少了2000元。

原告当即向南京市公安局鼓楼分局(以下简称鼓楼公安分局)报案。

经公安机关侦査,査明有3名男子在中行下关热河南路分理处自助银行的自动门上安装了存储式读卡装置,并在取款机上安装了探头,藉此获取了原告借记卡的密码及信息资料,然后复制两张伪卡在北京、江西等地取款或消费463942.2元。

银行员工十大违规行为

银行员工十大违规行为

银行员工十大违规行为
1. 接受贿赂或收受回扣:银行员工利用职务之便,收受他人的金钱或好处。

2. 非法操作客户账户:银行员工未经客户授权,擅自操作客户账户,如转账、取款等。

3. 提供虚假信息:银行员工故意提供虚假的信息,欺骗客户或上级领导。

4. 违反银行规章制度:银行员工违反银行规章制度,如泄露客户信息、擅自使用内部系统等。

5. 内外勾结进行欺诈活动:银行员工与外部人员勾结,合谋进行诈骗或其他非法活动。

6. 私自披露客户信息:银行员工私自披露客户隐私,泄漏客户的资金情况、信用记录等。

7. 操纵市场或内部交易:银行员工利用职务之便,操纵市场价格或进行内部交易,谋取私利。

8. 贷款违规操作:银行员工违反银行内部贷款政策,为不符合要求的个人或企业放款。

9. 滥用职权:银行员工滥用职权,违反公司规定,谋取私利或对他人不利。

10. 销售欺诈:银行员工利用虚假宣传、隐瞒重要信息等手段,欺骗客户购买金融产品。

伪造信用卡的法律规定(3篇)

伪造信用卡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信用卡作为一种便捷的支付工具,在现代经济生活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然而,随着信用卡的普及,伪造信用卡的犯罪行为也日益猖獗。

伪造信用卡不仅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还扰乱了金融秩序。

为了打击伪造信用卡犯罪,我国法律对伪造信用卡的行为作出了明确规定。

本文将从我国刑法、信用卡管理规定等方面,对伪造信用卡的法律规定进行详细阐述。

二、伪造信用卡的刑法规定1. 刑法条文根据我国《刑法》第177条的规定,伪造信用卡的行为属于伪造金融票证罪。

具体条文如下:“伪造信用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2. 伪造信用卡的认定标准根据《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伪造信用卡的认定标准如下:(1)伪造信用卡的行为包括:未经授权制作信用卡;擅自篡改信用卡信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伪造的信用卡进行支付结算。

(2)伪造信用卡的数量达到一定标准,可以认定为“情节严重”。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伪造信用卡数量达到一百张以上的,可以认定为“情节严重”。

三、伪造信用卡的信用卡管理规定1. 信用卡发行机构的管理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用卡管理条例》第30条的规定,信用卡发行机构应当加强对信用卡的风险管理,建立健全信用卡发行、使用、回收等环节的管理制度,防止信用卡被伪造、盗用等违法行为。

(1)信用卡发行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信用卡发行审核制度,对申请信用卡的个人或者单位进行严格的审查,确保其身份真实、信用良好。

(2)信用卡发行机构应当加强对信用卡的制卡、配送、使用等环节的管理,确保信用卡的真实性、安全性。

2. 信用卡使用者的管理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用卡管理条例》第32条的规定,信用卡使用者应当遵守以下规定:(1)信用卡使用者应当妥善保管信用卡,不得将信用卡借给他人使用。

两卡人员惩戒标准

两卡人员惩戒标准

两卡人员惩戒标准随着社会的发展,越来越多的人开始使用银行卡和信用卡进行消费和支付。

然而,一些不法分子也利用了这一便利,进行了各种形式的诈骗和盗窃。

为了保护广大人民群众的财产安全,银行和公安部门制定了两卡人员惩戒标准。

对于银行卡诈骗犯罪,惩戒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盗刷银行卡:盗刷银行卡是指未经持卡人授权,利用各种手段获取银行卡信息,然后在未经持卡人同意的情况下,通过ATM机或POS机等方式进行非法取款或消费。

对于盗刷银行卡的犯罪分子,根据其盗刷金额的大小和犯罪情节的严重程度,可以处以不同的刑罚,最高可达无期徒刑。

2.虚假交易:虚假交易是指犯罪分子通过伪造或篡改交易信息,虚构交易记录,从而骗取银行卡持有人的钱财。

对于虚假交易的犯罪分子,根据其骗取金额的大小和犯罪情节的严重程度,可以处以不同的刑罚,最高可达20年有期徒刑。

3.伪造银行卡:伪造银行卡是指犯罪分子通过伪造或复制银行卡信息,制作出与真实银行卡相似的假卡,然后利用假卡进行非法取款或消费。

对于伪造银行卡的犯罪分子,根据其伪造数量的大小和犯罪情节的严重程度,可以处以不同的刑罚,最高可达15年有期徒刑。

对于信用卡诈骗犯罪,惩戒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盗刷信用卡:盗刷信用卡是指未经持卡人授权,利用各种手段获取信用卡信息,然后在未经持卡人同意的情况下,通过POS机等方式进行非法消费。

对于盗刷信用卡的犯罪分子,根据其盗刷金额的大小和犯罪情节的严重程度,可以处以不同的刑罚,最高可达无期徒刑。

2.虚假交易:虚假交易是指犯罪分子通过伪造或篡改交易信息,虚构交易记录,从而骗取信用卡持有人的钱财。

对于虚假交易的犯罪分子,根据其骗取金额的大小和犯罪情节的严重程度,可以处以不同的刑罚,最高可达20年有期徒刑。

3.伪造信用卡:伪造信用卡是指犯罪分子通过伪造或复制信用卡信息,制作出与真实信用卡相似的假卡,然后利用假卡进行非法消费。

对于伪造信用卡的犯罪分子,根据其伪造数量的大小和犯罪情节的严重程度,可以处以不同的刑罚,最高可达15年有期徒刑。

2023年初级银行从业资格之初级银行业法律法规与综合能力考试题库

2023年初级银行从业资格之初级银行业法律法规与综合能力考试题库

2023年初级银行从业资格之初级银行业法律法规与综合能力考试题库单选题(共30题)1、某会计师事务所为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其合伙人之一王某在一次执业过程中因重大过失给客户造成损失。

下列说法中,不正确的是()。

A.对由此形成的会计师事务所的债务,由王某承担无限责任或者无限连带责任B.其他合伙人对由此形成的会计师事务所的债务,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C.王某造成的损失应由其一人独自承担D.会计师事务所对此承担责任以后,王某应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对给会计师事务所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答案】 C2、对基层营业网点、要害部位和重点岗位实施有效监控属于()A.授信的内部控制B.资金业务内部控制C.存款及柜台业务控制D.中间业务内部控制【答案】 C3、在我国银行监管的层次中,()是通过内部治理、内部控制与内部审计实现。

A.商业银行行业自律B.商业银行外部监管C.商业银行自我监管D.商业银行市场约束【答案】 C4、我国的几家政策性银行均成立于()。

A.1984年B.1948年C.1994年D.1983年【答案】 C5、()是指人民法院根据票据权利人的申请,以向社会公示的方法,将丧失的票据加以公示,催促不明利害关系的有关当事人在一定期间向法院申报票据权利。

A.公示催告B.提起诉讼C.挂失止付D.背书【答案】 A6、按照信用风险能否分散对风险进行分类可分为()。

A.结算风险与结算前风险B.系统性信用风险与非系统性信用风险C.信用风险与责任风险D.纯粹风险和投机风险【答案】 B7、《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商业银行已经或者可能发生信用危机,严重影响存款人的利益时,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对该银行实行接管,接管期限最长不超过()。

A.1年B.6个月C.5年D.2年【答案】 D8、根据《担保法》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保证人选择使用任何保证方式B.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C.保证合同无效D.由债权人选择使用任何保证方式【答案】 B9、下列资金清算业务中,必须通过中国人民银行办理的是()。

银行虚列工资支出套取费用案例

银行虚列工资支出套取费用案例

银行虚列工资支出套取费用案例概述银行虚列工资支出套取费用案例是指在银行运营中出现的一种违法行为,即通过虚列工资支出的方式套取费用,以获得不正当利益。

这种行为严重损害了银行的财产利益和声誉,对银行及其客户造成了巨大的经济风险和信任危机。

背景分析银行作为金融机构,在向客户提供贷款和资金流通等服务的同时,也需要支付员工工资。

正常情况下,银行会按照员工的实际工作情况和岗位要求支付相应的工资。

然而,在一些银行中,存在一些不良从业人员利用自身职权和内部控制弱点的空子,通过虚列工资支出的方式套取费用,以牟取不正当利益。

套取费用的手段1.虚列员工银行从业人员通过虚构员工的身份和工资信息,将实际不存在的员工加入工资系统,并以此向银行申请支付工资。

这些被虚列的员工的工资将被转入套取费用的人的账户,从而实现利益输送。

2.工资支出冒名顶替在某些情况下,银行从业人员可能冒名顶替其他员工的身份,将其工资支出转入自己的账户,实现套取费用的目的。

这种情况下,被冒名顶替的员工通常并不知情。

3.用虚列工资支出操纵业绩一些银行从业人员会通过虚列工资支出来操纵自己或团队的绩效考核。

虚高的工资支出将带来虚高的业绩,从而获得更多的奖金和提升的机会。

案例分析某银行内部审计部门发现了一起虚列工资支出套取费用的案件。

经过调查,发现以下情况: 1. 一位从业人员通过虚构员工身份,将实际不存在的员工加入工资系统,并将其工资支出转入自己的银行账户。

2. 这位从业人员还利用冒名顶替其他员工的身份,将其工资支出转入自己的账户。

3. 同时,该从业人员还通过虚列工资支出操纵自己和团队的业绩,以获取更多的奖金和晋升机会。

经过审计,发现这位从业人员在过去一年中套取费用总额达到200万元人民币。

这起案件不仅给银行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也对银行的声誉产生了严重的负面影响。

影响及应对措施银行虚列工资支出套取费用行为的出现,不仅对银行的经济利益造成直接损害,还给银行的经营和管理带来了严峻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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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孙某系交通银行某支行私人金融部工作人员,负责设备的维修及养护、记账凭证的复核及报表发送、信用卡异地交易的授权和咨询业务。

孙某利用本单位的打卡机和在本行开户的储户甲的身份证复印件,在本行开立虚假的太平洋卡(借记卡)账户,并利用单位的磁卡读写器,将外地储户乙的太平洋磁卡磁条内容改写至其以甲名义开立的太平洋卡上,并修改了乙的太平洋卡密码。

孙某利用同样手段将其他三名储户的太平洋卡磁条内容改写至其本人或捡拾他人的太平洋卡及其本人的农行消费卡(借记卡)上。

上述四名储户的太平洋卡账户内的余额共计57万余元。

孙某使用伪造的太平洋卡通过ATM取款及在商场消费共计27万余元。

后孙某在某商城持卡购物时被收银员发觉。

孙某被抓获。

分歧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孙某使用其本人伪造的太平洋卡,在自动柜员机上取款和在商场消费,其行为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孙某所使用的伪造的太平洋卡是借记卡,不是信用卡,是一种金融票据,故应认定为票据诈骗罪。

第三种意见认为,孙某使用的伪造的借记卡,既不是信用卡也不是票据,只能认定为诈骗罪。

第四种意见认为,孙某利用负责本单位设备的维修及养护的职务之便,通过使用电脑、磁卡读写器、打卡机等设备,将其他储户的太平洋卡的磁条信息改写至本人持有的卡上,并持卡取款或消费,其行为完全符合侵占罪的特征,构成职务侵占罪。

第五种意见认为,孙某的行为应认定为盗窃罪。

孙某通过将储户太平洋卡的磁条信息改写至本人持有的卡上,并持卡消费、取款,属于秘密窃取银行所保管的储户的存款,构成盗窃罪。

评析:笔者基本同意第一种意见,理由如下: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

所谓利用职务之便是指利用自己在职务上所具有的主管或管理、经手本单位财物的便利条件。

本案中孙某虽然是交通银行某支行工作人员,但在其职权范围内不能够进行银行卡业务工作。

孙某能够改写太平洋卡的磁条实际上是利用了能够接触上述设备的工作便利而非职务便利,因此本案不能定性为职务侵占罪。

诈骗要求行为人实施欺诈行为使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并基于此认识而处分财产;而盗窃案中的被害人不是基于错误认识主动处分财产,而是被秘密窃取。

本案中孙某将他人太平洋卡上的秘密信息复制到自己卡上,实际上是伪造行为,而其后使用伪造卡购物和取现的行为,是使支付方误认为是真卡而支付的诈骗行为。

因此,本案不能认定为盗窃罪。

从借记卡的性质来看,借记卡除了不能透支外,同样具有信用卡的另外两项功能-转账结算和自动存取款功能,而后两者是信用卡最常用的功能,没有理由认为可以透支才是信用卡的本质特征,而且从目前司法实务中看,针对后两项功能犯罪的占信用卡犯罪的多数。

在这些犯罪中利用借记卡诈骗和使用其他信用卡在后果上并无任何区别,例如使用伪造的或是作废的借记卡大量购物、提现同样破坏了金融管理秩序和公私财产所有权。

因此借记卡应属于刑法中信用卡的范围。

孙某的第一个行为,也就是秘密复制他人太平洋卡的行为是一种伪造信用卡的行为,独立构成伪造金融凭证罪。

孙某伪造借记卡后,被害人不能正常使用太平洋卡,但仍可以通过挂失等手段维护自己的财产权,因此只有在孙某使用伪造卡后,被害人才完全丧失对财产的控制,因此刑法将使用伪造卡的行为规定为独立的罪名,应构成独立的信用卡诈骗罪。

这两种行为具有目的与手段的牵连关系,应当根据牵连犯的一般处断原则从一重处断。

但是孙某伪造信用卡数额高达50多万元,属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所应适用的法定量刑幅度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而孙某使用伪造卡骗取的财物也已超过20万元,属数额特别巨大,应适用的法定量刑幅度也是“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两者法定刑完全相同,无法按牵连犯一般原则从一重处断。

笔者认为,这种情况下应以牵连犯的目的行为从重处断。

这样既有利于贯彻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又有利于实现刑罚目的,即实现对犯罪的一般预防和特殊预防。

在本案中,既然行为人的犯罪目的是信用卡诈骗,因此应当认定为信用卡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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