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教育局、厦门市人事局关于印发民办学校教师队伍管理暂行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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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厦门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6.13•【字号】厦府[2009]170号•【施行日期】2009.06.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正文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厦府〔2009〕170号)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先发展教育,建设人力资源强国”的重要战略决策,推动厦门教育事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闽政文〔2008〕344号),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中小学(含中等职业学校、幼儿园,下同)教师队伍建设提出如下意见:一、充分认识重要意义,进一步明确目标和任务党的十七大把优先发展教育,建设人力资源强国放在加快推进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的首位。

教师是教育的第一资源和核心要素,是建设人力资源强国的战略资源。

进一步加强教师队伍建设,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对推动厦门各项事业又好又快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加强教师队伍建设要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以农村教师队伍建设为重点,以全面提高教师教育教学能力为核心,以促进城乡教师资源均衡配置为目标,统筹规划、加强管理、深化改革、创新机制、提高素质。

到2012年,全市中小学教师队伍结构进一步优化,全市幼儿园专任教师具有大专以上学历75%,小学专任教师具有大专以上学历92%(思明95%、湖里93%、集美90%、海沧90%、同安85%、翔安96%、直属98%),初中专任教师具有本科以上学历95%(思明97%、湖里99%、集美95%、海沧95%、同安85%、翔安98%、直属98%),高中专任教师具有本科以上学历98%;15%的中小学教师接受区级以上骨干教师培训,65%的中小学专任教师具有中级以上职称;义务教育阶段师资结构失衡得到根本改善,农村教师综合素质明显提高;专家型教师、市级学科带头人、骨干教师队伍进一步壮大,全市培养专家型教师100名、学科带头人300名、市级骨干教师3000名;教师岗位大练兵、师德建设和百名校长万名教师进社区进家庭等“三项主题活动”常规化、制度化,适应素质教育要求的教师教育教学能力明显提高;教师职业道德水平进一步提升,教师教书育人的积极性、主动性普遍提高,形成一支适应我市教育改革发展需要的高素质中小学教师队伍,为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实现教育公平,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和“两个先行区”建设提供有力的智力支持和人才保证。

民办高等学校办学管理若干规定(2015法信汇编版)-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38号

民办高等学校办学管理若干规定(2015法信汇编版)-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38号

民办高等学校办学管理若干规定(2015法信汇编版)正文:----------------------------------------------------------------------------------------------------------------------------------------------------民办高等学校办学管理若干规定(2007年2月3日教育部令第25号公布 *“法信”平台根据2015年11月10日教育部令第38号《教育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汇编整理)第一条为规范实施专科以上高等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以下简称民办高校)的办学行为,维护民办高校举办者和学校、教师、学生的合法权益,引导民办高校健康发展,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民办高校及其举办者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和教育公益性原则,保证教育质量。

第三条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将民办高等教育纳入教育事业发展规划。

按照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依法管理的方针,引导民办高等教育健康发展。

教育行政部门对民办高等教育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

第四条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全国民办教育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和宏观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以下简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民办教育工作。

对民办高校依法履行下列职责:(一)办学许可证管理;(二)民办高校招生简章和广告备案的审查;(三)民办高校相关信息的发布;(四)民办高校的年度检查;(五)民办高校的表彰奖励;(六)民办高校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民办高校的办学条件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设置标准和普通高等学校基本办学条件指标的要求。

民办高校设置本、专科专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民办高校的举办者应当按照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按时、足额履行出资义务。

厦门市教育局印发2024年厦门市教育工作要点

厦门市教育局印发2024年厦门市教育工作要点

厦门市教育局印发2024年厦门市教育工作要点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厦门市教育局•【公布日期】2024.03.18•【字号】•【施行日期】2024.03.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正文厦门市教育局印发2024年厦门市教育工作要点厦门市教育局印发《2024年厦门市教育工作要点》,对2024年全市教育工作作出全面部署,主要内容如下。

2024年厦门市教育工作要点总体要求: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文化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教育的重要论述,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以及省委和省政府、市委和市政府工作要求,认真落实全国、全省教育工作会议精神,坚持党对教育事业的全面领导,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大力践行教育家精神,加快建设现代化教育强市,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服务学生全面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为我市努力率先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筑牢根基、积蓄后劲。

一、坚持党的领导,始终牢牢把握正确的办学方向1.坚持不懈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铸魂育人。

持续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巩固拓展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主题教育成果,深化拓展“深学争优、敢为争先、实干争效”行动。

实施党的创新理论学习教育计划,建强教育系统劳模工匠等理论宣讲队伍,自觉用党的创新理论武装头脑、指导实践、推动工作,回答好“强国建设、教育何为”的时代课题。

2.推动党建与精神文明创建双提升。

持续推进基层党建工作提质增效,开展新时代中小学校党建示范创建和质量创优工作,评选全市教育系统“十佳党建品牌”,打造机关党建工作特色品牌,加强离退休干部党支部建设。

深化文明校园和文明机关创建,深入推进教育系统志愿服务制度化品牌化,积极参与“爱心厦门”建设。

3.深化干部队伍建设改革。

厦门市教育局关于印发厦门市普通初级中学学籍管理办法的通知

厦门市教育局关于印发厦门市普通初级中学学籍管理办法的通知

厦门市教育局关于印发厦门市普通初级中学学籍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厦门市教育局•【公布日期】2007.04.19•【字号】厦教局综[2007]30号•【施行日期】2007.04.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中等教育正文厦门市教育局关于印发厦门市普通初级中学学籍管理办法的通知(厦教局综〔2007〕30号)各区教育局、市局直属中学:为适应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和基础教育课程改革的需要,促进学校学籍管理工作进一步规范化和科学化,根据省教育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初级中学学籍管理办法的通知》(闽教基〔2007〕4号)的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我局制定《厦门市普通初级中学学籍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厦门市教育局二〇〇七年四月十九日厦门市普通初级中学学籍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为规范学校管理,保证良好的教育教学秩序,促进学校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实施素质教育,提高教学质量,使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根据《福建省普通初级中学学籍管理办法》(试行),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厦门市普通初级中学学籍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各级人民政府、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公民个人依法举办的全日制普通初中(含完全中学初中部)。

第三条本《办法》按学校管理的隶属关系,在教育行政部门领导下,由学校校长负责组织实施。

各校教务处(或教导处,下同)应有一位主任分管此项工作,并配备专职的学籍管理员主办日常的学籍管理和质量分析事务。

学校的其他部门以及年段长、班主任都应积极配合,共同执行。

第二章入学第四条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均应依法按时入学,接受并完成九年义务教育。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教育局等部门关于促进特殊教育事业发展意见的通知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教育局等部门关于促进特殊教育事业发展意见的通知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教育局等部门关于促进特殊教育事业发展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厦门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10.25•【字号】厦府办[2010]242号•【施行日期】2010.10.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特殊教育正文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教育局等部门关于促进特殊教育事业发展意见的通知(厦府办〔2010〕242号)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市教育局、发改委、财政局、民政局、人事局、劳动保障局、卫生局、编办、残联制定的《关于促进特殊教育事业发展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O一O年十月二十五日关于促进特殊教育事业发展的意见(市教育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人事局、市劳动保障局、市卫生局、市委编办、市残联)为了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积极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快特殊教育事业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9〕41号)精神,结合我市特殊教育发展实际,现提出促进特殊教育事业发展意见如下。

一、完善特殊教育管理体制(一)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快特殊教育事业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9〕41号)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快特殊教育事业发展意见的通知》(闽政办〔2010〕179号),根据我市实际对特殊教育事业发展进行整体规划,切实解决当前我市特殊教育事业发展中的重点难点问题,争取特殊教育事业发展有新的突破。

(二)各有关部门要齐抓共管,共同推进特殊教育事业的发展。

教育部门要统筹制定我市特殊教育事业发展规划,对特殊教育实施教育教学等管理。

发展改革部门要把特殊教育事业纳入我市社会事业发展的整体规划,对特殊教育学校进行合理布局,按照国家有关建设标准做好特殊教育学校的建设工作。

民政部门要做好孤残儿童抚育工作。

民办学校聘用公办学校教师管理暂行规定

民办学校聘用公办学校教师管理暂行规定

民办学校聘用公办学校教师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实施教育强县战略,促进民办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和《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关于“保证教师在公办学校和民办学校之间的合理流动”的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聘用条件第二条基本条件。

民办学校聘用公办学校在职在岗教师,要严格按照教育行政部门核定的教师编制,从师资配备有盈余的公办学校和学科选聘。

第三条聘用办法。

采取聘用学校提交聘用办法和拟聘用人数计划与师资配备有盈余的公办学校和学科教师自愿申报相结合的方式,由县教育局审核确定应聘人选,并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对应聘人选进行笔试、面试和综合考核,经公示后,民办学校择优聘用。

聘用教师名单确定后,报县教育局、人事局审核同意并备案。

第四条聘用期限。

民办学校聘用公办学校教师,原则上聘用期限为三年。

受聘用公办学校教师须与县教育局和聘用学校分别签订为期三年的聘用协议。

聘用期满,受聘用公办学校教师可按照本规定第三条有关办法,再次参加应聘,也可回原单位参加竞聘上岗。

第三章权利和义务第五条权利。

受聘在民办学校任教的公办学校教师,其基本工资(包括岗位工资、薪级工资、工资提高部分、教龄津贴四项)由聘任学校造册,报教育局和人事局审核后,由县财政统一拨入聘用学校;绩效工资等其他待遇由聘用学校负担;住房公积金、养老保险、医疗和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县财政负担部分继续由县财政负担,单位负担部分由聘用学校负担,个人负担部分由教师本人负担。

其工作关系仍保留在原单位,工龄、教龄连续计算,工资晋级与原单位教师同等对待。

聘用期间因正常原因被解聘的,可回原单位参加竞聘上岗,但因个人纪律等原因解聘的,当年年度考核受影响。

第六条义务。

聘用期间,受聘在民办学校任教的公办学校教师,要认真遵守《教师法》、《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和学校规章制度,服从工作安排,坚守工作岗位,严格要求自己,为人师表,关爱学生;完成县教育局规定的教育教学工作量;参加县教育局组织的各种业务培训和继续教育培训,不断提高业务素质和水平。

厦门市教育局关于印发厦门市2024年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工作方案的通知

厦门市教育局关于印发厦门市2024年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工作方案的通知

厦门市教育局关于印发厦门市2024年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厦门市教育局•【公布日期】2024.03.01•【字号】厦教发〔2024〕12号•【施行日期】2024.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正文厦门市教育局关于印发厦门市2024年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工作方案的通知各区教育局,市直属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市招考中心,市教科院等有关单位:《厦门市2024年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工作方案》已经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厦门市教育局2024年3月1日厦门市2024年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工作方案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和推进普通高中育人方式改革精神,根据教育部、福建省教育厅和我市有关考试招生制度改革意见等,制定本方案。

一、组织领导成立厦门市2024年中招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全市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工作。

厦门市教育招生考试中心(以下简称“市招考中心”)负责组织报名、考务、评卷和录取等工作,厦门市教育科学研究院(以下简称“市教科院”)负责市级统考科目命题工作。

各区相应成立中招领导小组,负责本区中招工作。

各校成立招生工作小组,开展本校中招工作。

二、报名(一)报名时间全市统一报名时间为2024年3月6日至3月11日;因特殊原因错过报名的,可于3月22日至3月23日补报名。

(二)报名片区全市划分为三个招生报名片区,即思明湖里片区、集美海沧片区、同安翔安片区。

考生应在相应招生片区的报名点报名:1.学籍所在校。

2.各区指定的社会报名点。

(三)报名对象1.本市学籍的应届初中毕业生,原则上在学籍所在校报名。

2.本市户籍在外地就学的应届初中毕业生,在户籍所在区社会报名点报名。

3.具有同等学力的本市户籍社会青年(含往届生),在户籍所在区社会报名点报名。

(四)报名注意事项1.补报名考生统一到户籍所在区社会报名点报名。

2.高中阶段学校在校生不得报名。

网传厦门中小学教师招聘取消编制,官方回应!

网传厦门中小学教师招聘取消编制,官方回应!

网传厦门中小学教师招聘取消编制,官方回应!网传厦门中小学教师招聘取消编制近日,网传厦门教师校招取消编制。

起因是厦门市教育局公告称,今年厦门将面向教育部直属师范院校等名校为主的毕业生,招聘涵盖幼儿园、小学、中学、中职累计498名老师。

公告显示,本次招聘的幼儿园教师纳入备案员额管理。

中小学(含特教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教师实行参照事业单位聘用制人员管理,即参聘制:聘用人员的工龄福利、社会保险、职业年金、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住房货币化补贴等方面均参照事业单位在编人员同等标准执行。

1月12日,界面教育以校招应聘考生身份向厦门市教育局求证该消息,该工作人员表示:“现在(中小学)校招是参照事业单位聘用制人员管理,待遇都一样,只是现在没有编制;幼儿园则是备案员额管理,要以具体学校招聘公告为准。

”如果没有入编,新教师则需要签订合同。

而针对合同签订时限问题,该工作人员则表示,要以具体学校为准。

例如,北京师范大学1月9日就业信息显示,厦门市槟榔中学2023年招聘公告中明确有编制;而厦门部分学校在2022年秋季招聘则未明确说明是否有编制。

首都师范大学在2022年9月秋招信息中,福建省厦门双十中学思明分校明确有编制。

关于厦门将取消教师编制这一传言,1月10日,有市民在教育局官网提问:“只有今年校园招聘没有编制还是以后的校招都没有编制?”1月11日,厦门教育局回复称:“在政策没有变化的情况下,今后厦门中小学招聘的教师实行参照事业单位聘用人员管理,参聘人员的工资福利、社会保险、职业年金、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住房货币化补贴等方面均参照事业单位在编人员管理,按照事业单位在编人员同等标准执行。

”厦门教师招聘分为两大类:一是校招——主要招收名校的,这部分不用参加福建统一举行的笔试。

二是统一教师招考——俗称“社招”,招聘对象包括符合条件的应届、往届毕业生。

不止厦门,福建其他地区的教师招聘改革同样在进行中。

界面教育注意到,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就业网上,福建泉州聚龙外国语学校2023年教师招聘并未明确编制问题。

厦门市教育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幼儿园办园行为的意见-厦教综[2011]6号

厦门市教育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幼儿园办园行为的意见-厦教综[2011]6号

厦门市教育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幼儿园办园行为的意见正文:---------------------------------------------------------------------------------------------------------------------------------------------------- 厦门市教育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幼儿园办园行为的意见(厦教综〔2011〕6号)各区教育局: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41号)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学前教育发展的意见》(闽政〔2010〕24号)精神,进一步规范我市幼儿园办园行为,引导全市幼儿园切实尊重幼儿身心发展规律和特点,重点解决当前幼儿园保教工作中的突出问题,坚决防止保教活动学科化、小学化的倾向,促进学前教育内涵发展,现就规范幼儿园办园行为提出如下意见。

一、规范办园秩序要履行管理职责,加强幼儿园准入管理,严格幼儿园审批、年检、评估制度,按照办园标准及规范程序颁发办园许可证。

未办理登记注册手续、未取得办园许可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举办幼儿园。

要规范幼儿园名称。

幼儿园的名称应体现所在的行政区域,做到简洁明白,通俗易懂,与办园实际相符,避免产生误导作用。

不得冠以“中华”、“中国”、“全国”、“福建”等名称,以外籍子女为主要招生对象的方可冠以“国际”名称。

要防止幼儿园“小学化”的倾向。

幼儿园不得开设超越幼儿教育阶段的学科课程以及开展违背幼儿教育规律和幼儿发展特点的教育活动,不布置文字类家庭作业,不进行高强度的机械记忆方面的教育训练以及任何形式的测验和考试。

要严格控制幼儿园班生额。

根据《幼儿园工作规程》合理控制班生额。

二、规范保教行为要严格执行《幼儿园工作规程》、《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等有关规定,遵循幼儿身心发展规律和学习特点,以游戏为基本活动,保教结合,寓教于乐,保障幼儿健康快乐成长。

厦门市教育局关于加强民办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幼儿园教师管理的通知

厦门市教育局关于加强民办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幼儿园教师管理的通知

厦门市教育局关于加强民办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幼儿园教师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厦门市教育局•【公布日期】2015.03.28•【字号】厦教综〔2015〕4号•【施行日期】2015.03.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正文厦门市教育局关于加强民办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幼儿园教师管理的通知各区教育局、各直属民办学校:为进一步规范和扶持民办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幼儿园(以下简称民办学校,下同)发展,加强教师队伍建设,促进民办学校提高教育质量,现就加强民办学校教师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规范教师聘任管理民办学校应根据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核定的办学规模和学校的教育教学需要,参照公办学校的编制标准,合理确定学校聘任教师的数量。

聘任的教师应持有合法有效的教师资格证,符合国家规定的任职资格要求。

各民办学校应定期填报《厦门民办学校师资基本情况表》,及时报送主管教育行政部门。

二、保障民办教师的权益民办学校应依法保障和落实教师在培训、职务(职称)评审、教龄和工龄计算、表彰奖励、社会活动等方面的合法权益。

学校应与所聘任的教师依照《劳动合同法》等有关规定,签订合法的聘用合同,依法聘用,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及时兑现工资待遇,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鼓励民办学校为教师建立补充养老保险、医疗保险。

民办学校应建立和完善教师年度考核制度,鼓励和支持教师积极参加培训,努力提高学历层次、提高教育教学能力及教科研能力,积极创造条件申报相应教师职称。

三、强化师德师风建设(一)民办学校应加强教师的师德师风建设,重视对聘任教师的建档工作。

对在民办学校任教的专任教师资格证书的有效性和所有教师的学历证书、职称证书、户籍关系及相关人事档案等重新核对、复印备案,建立信息档案,加强档案管理。

(二)民办学校要主动与公安部门及教师资格证发证机关联系,对因故意犯罪而受到刑事处罚或有精神病史的从教人员坚决不予聘用。

厦门市教育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民办中小学管理的意见

厦门市教育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民办中小学管理的意见

厦门市教育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民办中小学管理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厦门市教育局•【公布日期】2009.07.25•【字号】厦教综[2009]10号•【施行日期】2009.07.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础教育正文厦门市教育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民办中小学管理的意见(厦教综〔2009〕10号)各区教育局、各民办中小学:近年来,我市民办中小学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推进学校的科学发展,为解决外来员工子女接受义务教育问题和构建和谐社会作出了相应贡献。

但是,民办中小学校在校舍安全、教育教学管理、招生、资产及财务管理、落实民办中小学法人财产权等方面也存在着一些亟待规范的问题。

为进一步加强民办中小学管理,推进民办教育健康有序可持续发展,现就提出以下意见。

一、不断增加公办学校学位规范审批民办中小学要加大义务教育项目规划和建设力度,增加公办学校学位,力争到2010年秋季,进城务工人员子女在我市公办中小学接受义务教育的比例达到80%。

要加强对流动人口的动态监测工作,科学制订民办教育发展规划。

我市民办中小学设置,要在符合当地教育发展需求的前提下,参照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的设置标准进行审批,并将校舍安全作为审批的重要条件。

二、强化校舍安全管理取缔非法办学要按照“谁审批、谁负责”原则,建立健全民办中小学校舍安全管理长效机制,强化民办中小学校舍安全管理。

对存在校舍建筑安全及消防安全隐患,但通过整改可确保安全的民办学校,要依法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期间,减少招生或停止招生;对校舍存在严重的建筑安全和消防安全隐患且无法整改的,应依法责令学校关闭办学场所。

对未经教育行政部门审批,无证办学的民办中小学,要在今年秋季开学前予以取缔,同时做好学生分流工作。

三、加强教育教学管理教育主管部门要督促民办中小学认真贯彻《教学大纲》和新《国家课程标准》,开足开齐课程,坚持德育为先,加强青少年心理健康教育和安全教育,切实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厦门市技工院校管理办法》的通知

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厦门市技工院校管理办法》的通知

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厦门市技工院校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21.09.16•【字号】厦人社规〔2021〕4号•【施行日期】2021.09.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正文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厦门市技工院校管理办法》的通知厦人社规〔2021〕4号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技工院校:为进一步完善我市技工教育体系建设,激发技工院校办学活力,规范技工院校管理工作,推进技工教育高质量发展,培养更多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服务我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我局制定《厦门市技工院校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21年9月16日厦门市技工院校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招生管理第三章学籍管理第四章资助管理第五章学生管理第六章教师管理第七章教学管理第八章安全管理第九章监督与奖惩第十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技工院校管理工作,促进技工院校建设和发展,保证教育和培训质量,提高办学效益,培养知识型、技能型、创新型劳动者。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省、市有关技工院校的管理规定和意见,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管理的技工院校。

第三条设立技工院校应具备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办学场地、办学经费、设施设备、师资力量等条件。

第四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为技工院校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技工院校的统筹规划和宏观指导。

第二章招生管理第五条技工院校应根据自身办学实力和教学条件,按照教室和宿舍生均建筑面积及师生比等条件要求,合理确定招生规模,科学编制招生计划。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按程序审定后,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备案。

第六条技工院校的招生简章应按规定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

民办学校师资队伍建设实施方案

民办学校师资队伍建设实施方案

民办学校师资队伍建设实施方案一、背景介绍随着我国教育事业的迅速发展,民办学校越来越受到广大家长和学生的欢迎,同时也面临师资队伍建设的压力。

优秀的师资队伍是民办学校教学质量提高的关键,如何吸引高素质教育人才,是民办学校师资队伍建设实施方案的核心问题。

二、目标设定本方案的目标是,通过一系列有针对性的措施和行动,建设高素质、专业化和稳定的师资队伍,提高民办学校的教育质量和竞争能力。

三、具体措施1. 制定政策法规,加强对民办学校的支持力度政策法规的制定直接影响到民办学校的发展,要在政策层面上加大对民办学校的支持力度。

同时,加大对民办教育事业的扶持、鼓励和支持,为民办学校师资队伍的建设提供更高的政策保障。

2. 提高师资队伍福利待遇提高师资队伍的福利待遇是保证其稳定、积极性和创新性的必要条件。

民办学校应该合理设置师资薪酬、福利和补贴,提高师资队伍的工作积极性和生活质量。

3. 建立完善的培训系统针对不同层次、不同专业的教师,建立起适合自身特点的培训系统,对师资队伍进行专业技能培训、教育教学法培训等,提高教育教学水平及时掌握最新的教育发展动态。

4. 加强考核与评价建立起完善的教师考核、日常教学评价、工作绩效评估等体系,加强对师资队伍的考核和评价,发挥考核评价的指导和激励作用,为师资队伍的发展提供动力。

5. 发挥引领和激励作用通过建立优秀教师榜单、表彰优秀教师等方式,充分发挥优秀教师的引领和激励作用。

让优秀教师成为榜样力量,引领其他教师不断进步提升,提高师资队伍整体水平。

四、执行计划1. 制定实施时间表本方案的执行时间表根据目标的先后顺序,制定全面、系统、具体的时间表。

清晰明确的时间表,有助于推进实施工作,确保实施效果与时间的充分结合。

2. 制定责任制度按照“谁管、谁负责、谁领导”的原则,制定出责任和任务明确的责任制度。

责任制度的制定有利于推动方案的执行和实施,实现本方案的目标。

3. 建立完善的监督机制在实施过程中,建立一个完整的监督机制,对实施过程进行全过程指导和监督。

福建省民办教育收费管理实施细则

福建省民办教育收费管理实施细则

福建省民办教育收费管理实施细则福建省民办教育收费管理实施细则()(福建省物价局、教育厅、人社厅、财政厅 1月)第一条为规范我省各类民办教育收费管理,维护民办学校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我省民办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和国家发改委、教育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民办教育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 ]309号)等有关规定,并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的民办教育学校和教育机构(不含民办学前教育学校和教育机构,以下简称“民办学校”)。

民办学校必须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具有独立校园校舍和基本教育教学设施,实行独立的财务会计制度,独立招生,独立颁发学历证书或者其它学业证书。

第三条民办学校对接受教育者能够收取学费(或培训费,下同)、代办费,对在校住宿的学生能够收取住宿费。

民办学校向学生收取的代办费,应当遵循“学生自愿、事先公示、多退少补、不得营利”的原则。

学校对代办项目收费必须单独立帐,按学期进行结算,在每一年结束前向学生公布结算结果,学生毕业离校前予以结清。

第四条制定或调整民办学校对接受学历教育的受教育者收取的学费、住宿费标准,由民办学校提出书面申请,按学校类别报教育行政部门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核,由教育行政部门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报价格主管部门批准。

审批权限具体划分:(一)民办学校学费审批权限:1.本科院校学费由省一级价格主管部门审批,高职和技工学校学费由设区市价格主管部门审批;2.其它各类学校学费由批准其办学的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审批;3.民办学校按同类别、同层次公办学校标准收费的,按上述权限报相应的价格、教育主管部门(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备案后执行。

(二)民办学校住宿费审批权限:1.福州地区本科院校住宿费由省一级价格主管部门审批,高职、技工学校和福州地区之外的本科院校住宿费由设区市价格主管部门审批;2.其它各类学校住宿费由批准其办学的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审批。

2024年民办小学教师管理制度(三篇)

2024年民办小学教师管理制度(三篇)

2024年民办小学教师管理制度第一条为了鼓励和规范公民举办民办中小学,保障民办中小学及其教师和学生的合法权益,促进民办中小学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关联法规:第二条公民个人单独或者合伙自筹资金,面向社会举办的全日制普通小学、普通中学)(简称民办中小学),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民办中小学的管理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法定职责协助教育行政部门做好民办中小学的有关管理工作。

第四条民办中小学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贯彻国家教育方针,保证教育、教学质量,并接受县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的依法管理、督导、评估和审计。

第五条民办中小学及其教师和学生依法享有同公办中小学及其教师和学生同等的权利,承担同等的义务。

第二章民办中小学的设立第六条申请举办民办中小学的公民个人,应当具有合法的身份证明和经济担保。

第七条设立民办中小学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拟任校长应当遵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具有____年以上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经历以及与其办学层次相适应的学历水平,并经过岗位任职资格培训;(二)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办学章程;(三)有适应办学规模、相对稳定、具备任职资格、结构合理、能够胜任教学和管理工作的专兼职教师和管理人员,专职教师不低于教师总数的____%,达到退休年龄的教师不得超过教师总数的____%。

(四)自有教学场所和设施达到当地同类公办中小学办学场所和设施标准,办学设计规模应达到同类公办中小学最低班型标准;(五)有与办学设计规模相适应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其中自有办学资金不低于____%。

关联法规:第八条设立民办中小学,必须与公办中小学统筹规划,合理布局。

设立民办高级中学(含完全中学),由市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后报省教育行政部门审批;设立民办初级中学,由市教育行政部门审批,报省教育行政部门备案;设立民办小学,由县教育行政部门审批,报市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教育局关于加强民办学校管理工作的补充通知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教育局关于加强民办学校管理工作的补充通知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教育局关于加强民办学校管理工作的补充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厦门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1.18•【字号】厦府办[2006]20号•【施行日期】2006.01.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高等教育正文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教育局关于加强民办学校管理工作的补充通知(厦府办〔2006〕20号)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为贯彻落实全市民办学校规范化管理工作会议精神,建立健全民办学校的风险防范预警机制和民办学校办学的退出机制,现将市教育局《关于加强民办学校管理工作的补充通知》作为《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教育局关于加强民办学校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厦府办〔2005〕304号)的配套文件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OO六年一月十八日厦门市教育局关于加强民办学校管理工作的补充通知为贯彻落实市政府召开的民办学校规范化管理工作会议精神,建立健全民办学校的风险防范预警机制和民办学校办学的退出机制,现就加强民办学校管理工作的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一、各区教育局应依法将在本辖区内办学的非经本区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审批的中等和中等以下文化教育类民办学校、教育机构纳入管理范畴,要求上述学校和机构向区教育局备案(由市教育局直管的此类学校除外),区教育局应同时向市教育局报告;对以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为主的民办学校,区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及时提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有关部门依法进行管理,并向学校所在区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区教育局应同时向市教育局报告。

对不向属地辖区教育行政部门备案的民办学校和教育机构,各区教育局应及时报告市教育局,以督促其按本通知要求报备。

在厦民办高校和民办高等教育机构由市教育局实行属地管理。

二、民办学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的规定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和资产管理制度,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编制财务会计报告。

厦门市普通高等学校和中等专业学校非师范类毕业生就业工作暂行规定-厦府[1999]综016号

厦门市普通高等学校和中等专业学校非师范类毕业生就业工作暂行规定-厦府[1999]综016号

厦门市普通高等学校和中等专业学校非师范类毕业生就业工作暂行规定正文:---------------------------------------------------------------------------------------------------------------------------------------------------- 厦门市普通高等学校和中等专业学校非师范类毕业生就业工作暂行规定(1999年2月8日厦府[1999]综016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做好普通高等学校和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维护毕业生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促进毕业生资源的优化配置,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毕业生系指按照国家普通高等院校招生计划和研究生招生计划招收的具有学籍、取得毕业资格的非师范类本、专科生和硕士、博士研究生以及按照国家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招生计划招收的具有学籍、取得毕业资格的非师范类中专生。

第三条厦门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各类企业(以下统称用人单位)招聘接收毕业生的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各部门、各单位应重视毕业生就业工作,创造良好条件,积极吸收全国各地高层次优秀毕业生,特别是教育部直属大学和其他部委重点院校的品学兼优的毕业生,为我市经济建设和各项事业发展服务。

第五条毕业生有执行国家就业方针、政策和根据需要为国家服务的义务。

女生享有与男生平等的就业权利,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女性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收女生。

第六条毕业生就业工作贯彻统筹安排、合理使用、加强重点、兼顾一般和面向基层,充实生产、科研、教学第一线的方针,以及遵循学以致用、人尽其才的原则。

优先保证重点建设项目、高新技术产业、支柱产业和现代化农业对毕业生的需要,积极引导和鼓励毕业生到区街企业、镇村企业和非公有制企业就业。

第二章就业管理机构及就业服务组织第七条厦门市人事局是负责毕业生就业工作主管部门。

民办学校教师聘任管理规章制度

民办学校教师聘任管理规章制度

民办学校教师聘任管理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民办学校聘任行为,保障民办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和教育质量,维护聘任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区民办教育健康地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xxx区行政辖区内开办的民办中小学校及其教师在建立聘用合同关系和履行过程中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民办学校的教师聘用管理由区教育局负责,区社会办学管理办公室履行具体管理职责,各镇(街道)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要大力支持、积极协助区社会办学管理办公室履行管理职责。

第四条区教育主管部门的管理要遵循程序规范、权责利对等、维护聘任双方合法权益的原则。

第五条民办学校的教师一律实行聘任制,采用合同的形式进行。

教师聘用遵循择优聘用、竞争上岗的原则。

第二章聘任条件和程序第六条教师受聘的基本条件:(一)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职业道德;(二)具备相应的教育教学能力或管理经验;(三)高中教师必须具有本科或本科以上学历;初中教师必须具有大专或大专以上学历;小学、幼儿园教师必须具有中专或中专以上学历;(四)须具备相应的教师资格;(五)身体健康,能履行岗位职责;(六)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

(七)无邪教问题。

第七条聘任程序:(一)各街道教育主管部门根据属地管理原则,负责制指导辖区内民办学校(幼儿园)的教师聘用工作;(二)受聘人应提供以下材料:1.毕业证书(须同时提交xx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出具的文凭验证证明);2.专业技术资格证书;3.教师资格证书;4.计划生育证明;5.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或610部门认可的无涉邪教活动的证明材料;6.用人单位要求提供的其它证明材料。

(三)各用人单位必须成立教师聘用工作小组,负责审查应聘人员材料,进行考核,确定聘用人员名单;(四)用人单位与受聘人签订聘用合同书,受聘人专业技术职务与其评定的专业技术资格可以一致,也可以高职低聘或低职高聘。

第八条学校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原则上与教师一学年签订一次聘用合同。

厦门市教育局关于同意设立厦门市华师希平双语高级中学有限公司的批复

厦门市教育局关于同意设立厦门市华师希平双语高级中学有限公司的批复

厦门市教育局关于同意设立厦门市华师希平双语高级中学有限公司的批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厦门市教育局•【公布日期】2022.07.07•【字号】厦教发〔2022〕51号•【施行日期】2022.07.07•【效力等级】地方行政许可批复•【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厦门市教育局关于同意设立厦门市华师希平双语高级中学有限公司的批复厦门市恒兴教育投资有限公司:你司关于申请设立厦门市华师希平双语高级中学有限公司的材料收悉。

经材料审核、实地考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现批复如下:一、同意你司设立厦门市华师希平双语高级中学有限公司,法人代表:柯岚岚,地址:位于厦门市湖里区吕岭路876号,学校性质为营利性民办学校,办学层次为普通高中,办学规模30班1050人。

二、学校办学简称“厦门市华师希平双语高级中学”,办学简称限用于学校牌匾、成绩单、学位证书、学历证书、国际交流、招生广告和简章,在招生广告和简章中使用办学简称的,应当在学校介绍中标注全称和营利性属性。

三、根据《营利性民办学校监督管理实施细则》,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严格遵守各项教育法律、法规,依法规范办学,在核准的范围和学生控制数内招生办学,推行校务公开制度,切实维护师生合法权益。

四、履行学校安全工作主体责任,严格执行有关学校安全管理的法律规定和政策要求,配齐配足安保人员和安保设施设备,建立健全学校安全风险防控体系,落实疫情防控、卫生管理等要求,确保各项安全隐患在招生前整改到位、在校师生健康安全。

五、落实办学成本核算制度,基于办学成本和市场需求等因素,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原则,考虑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合理确定收费项目和标准,并做好收费公示工作。

同时完善学校法人治理,健全独立的财务管理和办学收费制度,并进行公示,不得抽逃资金、挪用办学经费。

六、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要求,加强学校管理,规范办学行为,坚持高起点、高水平、高品位的办学方向,在办学定位、师资配备、校园管理、特色与质量等方面下功夫,切实加大办学投入,认真落实“双语”教学课程计划,尽快完善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健全完善各项规章制度,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努力办出特色、办出水平。

厦门市教育局办公室关于公布厦门市第一期中学德育学科带头人名单的通知

厦门市教育局办公室关于公布厦门市第一期中学德育学科带头人名单的通知

厦门市教育局办公室关于公布厦门市第一期中学德育学科带头人名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厦门市教育局办公室•【公布日期】2024.05.21•【字号】厦教办〔2024〕49号•【施行日期】2024.05.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正文厦门市教育局办公室关于公布厦门市第一期中学德育学科带头人名单的通知厦教办〔2024〕49号各区教育局、各直属学校、市教科院:根据《厦门市新时代中小学班主任培训培养指导意见》(厦教办〔2022〕95号)等文件要求,经个人申报、所在学校(单位)审核、教育部门考核,现确认傅方圆等20名教师为“厦门市第一期中学德育学科带头人”,并将具体名单予以公布。

希望各位德育学科带头人潜心锤炼师德,持续提升育人能力和水平,切实发挥示范引领作用,主动参与培养和指导青年教师工作,积极参与帮扶乡村学校、薄弱学校等任务,为全市教育高质量发展作出贡献。

附件:厦门市第一期中学德育学科带头人名单厦门市教育局办公室2024年5月21日附件厦门市第一期中学德育学科带头人名单傅方圆福建省厦门第一中学曾娟福建省厦门双十中学李想福建省厦门集美中学蔡鸿菲福建省厦门第六中学裴鑫福建省同安第一中学郑智华厦门外国语学校席成明厦门大学附属科技中学潘灿丽厦门市音乐学校朱锦厦门工商旅游学校张斌厦门市思明区观音山音乐学校黄小雪厦门市湖里中学林志萍厦门市金林湾实验学校陈志伟厦门市杏南中学陈俊杰厦门市杏南中学袁丽珠厦门市海沧区北附学校李日松厦门双十中学海沧附属学校吴莉娜厦门海沧华附实验中学陈永原厦门市新店中学陈金塔厦门市新圩学校邱文苗厦门市翔安区实验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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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教育局、厦门市人事局关于印发民办学校教师队伍管
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教育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厦教局办[2004]168号
【发布部门】厦门市教育局厦门市人事局
【发布日期】2004.09.01
【实施日期】2004.09.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厦门市教育局、厦门市人事局关于
印发民办学校教师队伍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厦教局办[2004]168号)
各区教育局、人劳局、各有关学校:
《厦门市教育局、厦门市人事局关于民办学校教师队伍管理暂行办法》已经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00四年九月一日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民办学校教师队伍管理,加强民办学校教师队伍建设,维护民办学校教师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市民办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民办学校应当重视加强教师队伍建设,注重优化教师队伍,努力建设一支具有一定数量,能够满足教育教学需要,结构合理,具有较高政治思想素质和业务水平,相对稳定的教师队伍。

民办学校要加强对教师的管理,建立健全各种规章制度,依法做好教师的聘用、考核、培训、奖惩、福利等工作,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民办学校聘用的教师,应当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应的教师资格和学历要求,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身体健康,具备完成所任职务的教育教学能力和工作能力。

第四条民办学校聘用教师应当签订聘用合同。

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通过签订聘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聘用合同必须符合国家、省市有关的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

第五条民办学校聘用的教师(不含退休人员)应由聘用学校到市区教育部门登记注册。

登记注册的视为在册人员。

第六条民办学校聘用的教师实行人事代理制,其人事关系可寄托在市教育人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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