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教育局、厦门市人事局关于印发民办学校教师队伍管理暂行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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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

的意见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厦门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09.06.13

•【字号】厦府[2009]170号

•【施行日期】2009.06.1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

正文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

(厦府〔2009〕170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先发展教育,建设人力资源强国”的重要战略决策,推动厦门教育事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闽政文〔2008〕344号),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中小学(含中等职业学校、幼儿园,下同)教师队伍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重要意义,进一步明确目标和任务

党的十七大把优先发展教育,建设人力资源强国放在加快推进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的首位。教师是教育的第一资源和核心要素,是建设人力资源强国的战略资源。进一步加强教师队伍建设,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对推动厦门各项事业又好又快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加强教师队伍建设要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以农村教师队伍建设为重点,以全面提高教师教育教学能力为核心,以促进城乡教师资源均衡配置为目标,统筹规

划、加强管理、深化改革、创新机制、提高素质。到2012年,全市中小学教师队伍结构进一步优化,全市幼儿园专任教师具有大专以上学历75%,小学专任教师具有大专以上学历92%(思明95%、湖里93%、集美90%、海沧90%、同安85%、翔安96%、直属98%),初中专任教师具有本科以上学历95%(思明97%、湖里99%、集美95%、海沧95%、同安85%、翔安98%、直属98%),高中专任教师具有本科以上学历98%;15%的中小学教师接受区级以上骨干教师培训,65%的中小学专任教师具有中级以上职称;义务教育阶段师资结构失衡得到根本改善,农村教师综合素质明显提高;专家型教师、市级学科带头人、骨干教师队伍进一步壮大,全市培养专家型教师100名、学科带头人300名、市级骨干教师3000名;教师岗位大练兵、师德建设和百名校长万名教师进社区进家庭等“三项主题活动”常规化、制度化,适应素质教育要求的教师教育教学能力明显提高;教师职业道德水平进一步提升,教师教书育人的积极性、主动性普遍提高,形成一支适应我市教育改革发展需要的高素质中小学教师队伍,为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实现教育公平,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和“两个先行区”建设提供有力的智力支持和人才保证。

民办学校的人员管理制度

民办学校的人员管理制度

民办学校的人员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民办学校的人员管理,保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提高教职工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力,促进教育事业的发展,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民办学校的人员管理制度适用于全院教职工的管理,包括但不限于教师、行政人员和工勤人员。

第三条学校人员管理以公平、公正、公开为原则,依法保障教职工的合法权益,营造和谐的工作环境。

第二章教师管理

第四条学校教师的招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招聘流程应公开、透明,并严格按照招聘条件和程序进行。学校在招聘时不得因性别、年龄、宗教信仰、身体状况等非相关因素歧视教师。

第五条学校教师应当具有相应的职业资格和教育背景,任聘教师时应当注重教学水平、教学经验和专业素质,并在聘用合同上明确工作职责和薪酬待遇。

第六条学校应当加强对教师的培训和评价,完善教师的绩效考核机制,对表现优秀的教师给予奖励,对表现不佳的教师进行培训和指导,确保教学质量。

第七条学校教师应当严格遵守学校的教育教学计划和教学安排,不得违反学校纪律和规章制度,严禁泄露学校机密。

第八条学校应当建立健全教师的职业发展通道,鼓励教师参与科研和学术活动,提升教师的学术水平和专业能力。

第三章行政人员管理

第九条行政人员的录用应当根据学校工作需要和岗位要求,公开招聘,并按照程序进行评定。

第十条行政人员应当具有相关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任聘时应当签订聘用合同并明确工作职责和薪酬待遇。

第十一条行政人员应当执行学校领导的安排和部署,维护学校的正常秩序,不得违反学校规章制度。

厦门市优师特聘教师文件

厦门市优师特聘教师文件

厦门市优师特聘教师文件

摘要:

一、厦门市优师特聘教师文件的背景和意义

1.教育的重要性

2.优师计划的目的和意义

3.厦门市优师特聘教师文件的出台背景

二、厦门市优师特聘教师文件的主要内容

1.优师特聘教师的选拔标准

2.优师特聘教师的待遇和福利

3.优师特聘教师的支持和管理措施

三、厦门市优师特聘教师文件的实施效果及展望

1.提升教育质量

2.激发教师积极性

3.对教育事业的持续发展产生的影响

四、对其他城市的借鉴意义

1.推广优秀教师的选拔和管理经验

2.促进教育事业的发展

3.提高整体教育水平

正文:

厦门市优师特聘教师文件旨在选拔和培养一批高水平的教师,提升教育质量,激发教师工作积极性,从而促进教育事业的持续发展。

首先,优师计划体现了我国对教育的重视。教育是民族振兴和社会进步的基石,厦门市优师特聘教师文件的出台,彰显了厦门市对教育的高度重视,力求通过选拔优秀的教师,提高教育质量,培养更多优秀人才。

其次,厦门市优师特聘教师文件明确了选拔标准、待遇和福利等方面的具体内容。这些举措旨在吸引更多优秀的教师加入教育行业,激发他们的积极性,为提升教育质量贡献力量。同时,文件还明确了支持和管理措施,确保优师特聘教师能够在良好的环境中发挥所长,为教育事业做出更大贡献。

此外,厦门市优师特聘教师文件的实施,已经取得了显著的成效。通过选拔优秀的教师,不仅提升了教育质量,还激发了教师队伍的工作积极性。这一政策对教育事业的持续发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为我国教育改革和发展提供了有益的借鉴。

最后,厦门市优师特聘教师文件对其他城市具有借鉴意义。各城市可以根据自身情况,推广优秀教师的选拔和管理经验,促进教育事业的发展,提高整体教育水平。通过借鉴和学习,共同为我国教育事业的发展贡献力量。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教育局等部门关于促进特殊教育事业发展意见的通知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教育局等部门关于促进特殊教育事业发展意见的通知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教育局等部门关于促进特殊教育事业发展意见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厦门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0.10.25

•【字号】厦府办[2010]242号

•【施行日期】2010.10.2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特殊教育

正文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教育局等部门关于促进特殊教

育事业发展意见的通知

(厦府办〔2010〕242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市教育局、发改委、财政局、民政局、人事局、劳动保障局、卫生局、编办、残联制定的《关于促进特殊教育事业发展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O一O年十月二十五日

关于促进特殊教育事业发展的意见

(市教育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人事局、

市劳动保障局、市卫生局、市委编办、市残联)

为了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积极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快特殊教育事业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9〕41号)精神,结合我市特殊教育发展实际,现提出促进特殊教育事业发展意见如下。

一、完善特殊教育管理体制

(一)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快特殊教育事业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9〕41号)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快特殊教育事业发展意见的通知》(闽政办〔2010〕179号),根据我市实际对特殊教育事业发展进行整体规划,切实解决当前我市特殊教育事业发展中的重点难点问题,争取特殊教育事业发展有新的突破。

厦门市教育局

厦门市教育局

厦门市教育局

厦门市教育局是负责厦门市教育事业的行政机构,致力于促进教

育发展,提升教育质量,为每个孩子提供平等、全面、优质的教育资源。

作为一个重要的教育管理机构,厦门市教育局的职责包括制定教

育政策,推动教育改革,监督学校管理,保障教育公平等。它拥有一

支专业的教育团队,致力于为学生打造一个良好的学习环境,为教育

工作者提供必要的培训和支持,提升他们的教育教学水平。

厦门市教育局注重教育资源的优化配置,积极引进国内外先进的

教育理念和教育技术,不断完善教育设施和教育装备。通过建设现代

化的教育系统,提高教育质量,培养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学生。

为了保障每个孩子都能接受教育,厦门市教育局积极推行教育均

衡发展计划,着力解决城乡教育资源差异,让农村地区的学生也能享

受到优质的教育资源。同时,教育局还关注特殊教育,为特殊学生提

供个性化的教育服务,帮助他们充分发展自己的潜能。

厦门市教育局重视家庭教育和社会教育的作用,加强与家长和社

会各界的沟通合作,共同为学生的全面成长提供支持。教育局积极组

织各种活动和比赛,丰富学生的课余生活,培养他们的综合素质。

与此同时,厦门市教育局还加强学校安全管理,确保学生的安全

和健康。它建立了健全的校园安全制度,加强对学校安全工作的监督

和检查,及时解决教育安全问题。

总之,厦门市教育局是为了推动教育事业发展,为学生提供更好

的教育服务而存在的。它将继续努力,不断改进工作,为厦门市的教

育事业做出更大的贡献。相信在厦门市教育局的引领下,厦门的教育

将会迈上一个新的台阶。

民办学校聘用公办学校教师管理暂行规定

民办学校聘用公办学校教师管理暂行规定

民办学校聘用公办学校教师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实施教育强县战略,促进民办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根据《民

办教育促进法》和《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关于“保证教师在公办学

校和民办学校之间的合理流动”的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聘用条件

第二条基本条件。民办学校聘用公办学校在职在岗教师,要严格按照

教育行政部门核定的教师编制,从师资配备有盈余的公办学校和学科选聘。

第三条聘用办法。采取聘用学校提交聘用办法和拟聘用人数计划与师

资配备有盈余的公办学校和学科教师自愿申报相结合的方式,由县教育局

审核确定应聘人选,并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对应聘人选进行笔试、面试和综合考核,经公示后,民办学校择优聘用。聘用教师名单确定后,报县教育局、人事局审核同意并备案。

第四条聘用期限。民办学校聘用公办学校教师,原则上聘用期限为三年。受聘用公办学校教师须与县教育局和聘用学校分别签订为期三年的聘

用协议。聘用期满,受聘用公办学校教师可按照本规定第三条有关办法,

再次参加应聘,也可回原单位参加竞聘上岗。

第三章权利和义务

第五条权利。受聘在民办学校任教的公办学校教师,其基本工资

(包括岗位工资、薪级工资、工资提高部分、教龄津贴四项)由聘任学校

造册,报教育局和人事局审核后,由县财政统一拨入聘用学校;绩效工资

等其他待遇由聘用学校负担;住房公积金、养老保险、医疗和失业保险等

社会保险,县财政负担部分继续由县财政负担,单位负担部分由聘用学校

负担,个人负担部分由教师本人负担。其工作关系仍保留在原单位,工龄、教龄连续计算,工资晋级与原单位教师同等对待。聘用期间因正常原因被

厦门市优师特聘教师文件

厦门市优师特聘教师文件

厦门市优师特聘教师文件

【原创实用版】

目录

1.厦门市优师特聘教师文件概述

2.优师特聘教师的条件和要求

3.优师特聘教师的选拔程序

4.优师特聘教师的待遇和福利

5.优师特聘教师的管理和考核

6.优师特聘教师的作用和意义

正文

一、厦门市优师特聘教师文件概述

厦门市优师特聘教师文件是为了吸引和培养优秀教师,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促进教育事业发展而制定的一项人才引进政策。该政策旨在通过提供优越的条件和待遇,选拔一批具有高级职称、丰富教学经验和突出教学成果的优秀教师,为厦门市的教育事业注入新的活力。

二、优师特聘教师的条件和要求

优师特聘教师应具备以下条件和要求:

1.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高级职称,年龄在 45 周岁以下;

2.有 5 年以上的教学工作经验,具备较强的教育教学能力;

3.在教育教学工作中取得过突出成绩,具有一定的社会影响力;

4.具备较强的学术研究能力,取得过省部级及以上科研成果;

5.具有良好的品行和职业道德,身体健康。

三、优师特聘教师的选拔程序

优师特聘教师的选拔程序分为以下几个步骤:

1.申报:符合条件的教师向所在学校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

2.审核:学校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确保申报材料真实、完整;

3.评审:市教育局组织专家对申报教师进行教育教学能力、学术研究能力等方面的评审;

4.公示:评审结果在市教育局官网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5.审批:公示期满后,市教育局对评审结果进行审批;

6.聘任:审批通过后,与教师签订聘任合同,办理相关手续。

四、优师特聘教师的待遇和福利

优师特聘教师享受以下待遇和福利:

1.薪酬待遇:年薪不低于 30 万元,具体数额根据教师职称、工作经验等实际情况确定;

福建省教育厅关于印发《福建省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福建省教育厅关于印发《福建省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福建省教育厅关于印发《福建省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福建省教育厅

•【公布日期】2021.12.27

•【字号】闽教师〔2021〕57号

•【施行日期】2021.12.2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教师队伍建设

正文

福建省教育厅关于印发《福建省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违

反职业道德行为

处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闽教师〔2021〕57号

各设区市教育局,平潭综合试验区社会事业局,省属中职学校、中小学、幼儿园:为贯彻落实教育部等七部门《关于加强和改进新时代师德师风建设的意见》,切实推进新时代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系列文件贯彻落实,进一步加强我省教师师德师风建设,我厅研究制定了《福建省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完善考核评价制度

各地各校要加大新时代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系列文件和我省实施细则的学习宣传,并结合本地本校实际,制定具体化、可操作的教师失范行为处理办法。各地各校要将负面清单和处理办法纳入教师聘任、聘用合同中,让每位教师知准则、有敬畏、守底线。要完善师德考核指标体系,把师德师风作为教师年度考核、职称评聘、评优评先、教师资格注册等工作的第一标准。要将师德建设作为学校工作考核和办学质量评估的重要指标,纳入教育强县、对县督导、文明校园、高中校达标晋级、义务教育管理标准化学校评估体系。

二、健全监督查处机制

各地各校要对照实施细则,深入排查师德师风建设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强化工作落实主体责任,深化师德师风综合治理,推动师德建设工作的常态化长效化。结合全省开展中小学有偿补课和教师违规收受礼品礼金问题专项整治工作,设立举报电话、意见箱等,畅通师德师风监督举报渠道。注重高位引领与底线要求相结合,严管与厚爱并重,强化教师思想政治和职业道德要求,保护教师的合法权益。

厦门市教育局、厦门市人事局关于印发厦门市优秀校长评选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厦教局办[2007]42号

厦门市教育局、厦门市人事局关于印发厦门市优秀校长评选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厦教局办[2007]42号

厦门市教育局、厦门市人事局关于印发厦门市优秀校长评选管理暂行办法

的通知

正文:

---------------------------------------------------------------------------------------------------------------------------------------------------- 厦门市教育局、厦门市人事局关于印发厦门市优秀校长评选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厦教局办〔2007〕42号)

各区教育局、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市直属中小学:

现将《厦门市优秀校长评选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厦门市教育局

厦门市人事局

二〇〇七年四月十二日

厦门市优秀校长评选管理暂行办法

为进一步提高我市校长队伍的整体素质,激励广大校长敬业奉献,锐意进取,加快我市教育改革与发展步伐,根据《中共厦门市委、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2006年教师节为教师办实事项目的通知》(厦委[2006]68号)精神,经研究,决定在教育系统开展“厦门市优秀校长”评选活动。

一、评选范围和对象:

我市公(民)办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特殊教育学校、幼儿园、教学研究机构的在职校(院、园)长。

二、评选名额:

“厦门市优秀校长”每三年评选一次,每次评选10名校(院、园)长。

三、评选条件:

(一)坚持党的基本路线,认真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办学目标明确,有先进的办学理念和管理理念。

(二)作风民主,团结共事,严格执行民主集中制;秉公用权,清正廉洁;顾全大局,令行禁止,自觉执行各项政策、规定;作风正派,情趣健康,有高尚的精神追求。

《2021年厦门市湖里区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设置管理暂行规定》

《2021年厦门市湖里区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设置管理暂行规定》

《202x年厦门市湖里区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设置管理暂行规定》

202x年厦门市湖里区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设置管理暂

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支持引导和规范管理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维护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区民办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福建省民办教育收费管理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区行政区域内由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个人(以下统称举办者),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依法单独或联合举办的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以下简称民办培训机构),适用本规定。审批范围为语言类、艺术类、文化辅导类等培训。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教育培训机构不适用本规定;境外资金办学不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民办培训机构必须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教育公益性原则,坚持为社会培养合格人才的宗旨,有明确的近期与长远办学目标和规划。第四条

民办培训机构应当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

保证教育质量,致力于培养我区经济社会发展所需的各类人才,满足人民群众多元的教育需求。第五条

设置民办培训机构应根据我区的人口、教育资源、教育需求的需要,并符合本区行政区域教育事业发展规划。第六条

教育行政部门、民政部门、发改部门负责全区民办培训机构的宏观管理和监督指导,区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民办培训机构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和审批管理;区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民办培训机构的登记管理工作;区发改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民办培训机构的收费管理工作。第二章

浅谈民办高校师资队伍建设

浅谈民办高校师资队伍建设

浅谈民办高校师资队伍建设

[摘要]师资是现代大学不断前进的动力,民办高校师资队伍管理具有专兼结合、“双师”素质要求和动态管理的特征。民办高等教育的兴起和发展,与国家的政治、经济生活有着密切的联系,是市场经济的产物,其在师资队伍建设方面有自身特色和优势,但也存在不足之处。文章在对师资队伍建设中存在的优劣势比较和分析的基础上,提出了应对的策略与措施。

[关键词]民办高校师资队伍

近年来,伴随着高等教育大众化进程,民办高等教育已由规模壮大逐步发展到规范提高时期。民办高等教育也因具有公办教育不可替代的优势和特点,逐步形成了与公办教育相辅相成、相互促进,在中国高等教育史上占有一席之地的发展格局,它已经成为我国高等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师资是现代大学不断前进的动力,建设一支数量足够、结构合理、师德高尚、教育观念新、创新意识强、具有较高教学水平和较强实践能力、专兼职结合的、适应民办高等教育需要的教师队伍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民办高校师资队伍管理的特征

与普通高校相比,民办高校更具自主性和灵活性,它能够提高教育资产的利用率,实现教育资源的合理配置,在人事管理、招生、专业设置、培养目标、办学特色等诸多方面,更加适应市场经济。在教师管理上,民办高校引入了市场机制,全力实行聘任制和合同管理,为民办教育的发展做出了非常大的贡献。

1.专兼结合的师资队伍。民办高校的师资队伍结构多由专职教师和兼职教师组成。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23条规定:“实施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聘任的专职教师数量应当不少于其教师总数的三分之一。”兼职教师的聘用可以充分利用社会资源,提高办学效益,也有助于打破人事制度的封闭性,促进人才的合理流动,是教师和管理干部的有形援助。从某种意义上说,兼职教师是民办高校的优势所在,在教师队伍中占有很大比例。同时,随着经济发展的需求和教育竞争的加剧,民办高校的专职教师队伍建设也越来越重要。近些年,民办高校在专职教师的聘用上,除重金聘请高水平的中青年教师外,还有计划地引进、留用青年教师,并采用多种方法培养,使其迅速成才,专职教师数的比例已得到大大提高。

厦门市民办高职院校的发展分析与政策建议

厦门市民办高职院校的发展分析与政策建议

厦 门 民 办 高 职 院 校 发 学校教师相 比有很大差距 ; 教师争议 。民 展 基 本 状 况


对待 , 最终可 能领取 的养老金数 额和公办 生在知识掌握 面上的距离进一步拉大 。 5 . 经费筹集上 : 经费筹 集问题已经成
目前 主要类 型有 : ① 社会 团体办学 , 指 各 2 . 学校治理上 : 学校法 人治 理结构不 养 学 ” 道路 。再者 , 民办 高职 院校要接受 类研 究会 、 学会、 或 群众 团体 举 办学 校 , 完 善 教育行政 部 门对举 办高 等教育 的刚性要 如厦 门市华 夏 职业技 术 学 院 ; ②公 民个 民办 高 职 院 校 发 展 初 期 可 能 不 太 需 求需筹集 大量资 金 。因此资金 问题 已成
规模 涌入 教育 市场 , 民办高职教育也面临 税 、 所得税 。教师待遇 。民办学校教 师也 次 , 学校图书资源的匮乏。多数学校没有 缴纳“ 四金 ” , 但退休 以后却按 照企业 职工 自己图书馆 , 导致民办学校与公立高校学 着严 峻挑战 。
办学校属于民办非企业单位 , 教 师和学校 为 制 约 学 校 发 展 一 个严 重 瓶 颈 从 上世 纪 8 O 年 代初 始 , 厦 门市 民办 发生争议时 , 人事 仲裁 与劳动仲裁均不受 《 社会 力量办学 条例 》 对 民办教 育界 民办 教 师往往 是 投诉 无 门 。学 生 待 定是 “ 企业事业 组织 、 社会 团体及其 社会 高职 教育 经 历从 文化 补 习 、 职 业技 能培 理 , 训、 成 规模 学 校与 学历 教 育三 阶段 。近 遇 。虽然 同样是学生证 , 但 往往享受不到 组 织和公 民个人利 用非 国家财政性 教育 年来 随 着社 会 经 济 发 展 和 国家政 策 支 与公 立高校学 生 的同等待遇 。如 民办学 经 费 , 面 向社会举 办 的 高等教 育机 构 ” 。 持, 以及厦 门 良好 就业预期 , 使 民办高 职 生在办理助学贷款及有关保 险时 , 往往会 这 就从法 律上规定 民办高 职院校 不能像 在厦 门市发 展迅 速 , 形 成 多种 类 型 的办 受到 歧视性对 待 。这 些不 同的外部 政策 公立 高校 那样 得到国家财政 支持。为此 , 学 主体 。按 照投 资 主体 性质 不 同划分 , 都给 民办学校发展带来 巨大 障碍 。 学 校只能 依靠学 费来 办学 , 走一 条 “ 以学

厦门市教育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民办中小学管理的意见

厦门市教育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民办中小学管理的意见

厦门市教育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民办中小学管理的意见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厦门市教育局

•【公布日期】2009.07.25

•【字号】厦教综[2009]10号

•【施行日期】2009.07.2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基础教育

正文

厦门市教育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民办中小学管理的意见

(厦教综〔2009〕10号)

各区教育局、各民办中小学:

近年来,我市民办中小学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推进学校的科学发展,为解决外来员工子女接受义务教育问题和构建和谐社会作出了相应贡献。但是,民办中小学校在校舍安全、教育教学管理、招生、资产及财务管理、落实民办中小学法人财产权等方面也存在着一些亟待规范的问题。为进一步加强民办中小学管理,推进民办教育健康有序可持续发展,现就提出以下意见。

一、不断增加公办学校学位规范审批民办中小学

要加大义务教育项目规划和建设力度,增加公办学校学位,力争到2010年秋季,进城务工人员子女在我市公办中小学接受义务教育的比例达到80%。要加强对流动人口的动态监测工作,科学制订民办教育发展规划。我市民办中小学设置,要在符合当地教育发展需求的前提下,参照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的设置标准进行审批,并将校舍安全作为审批的重要条件。

二、强化校舍安全管理取缔非法办学

要按照“谁审批、谁负责”原则,建立健全民办中小学校舍安全管理长效机制,强化民办中小学校舍安全管理。对存在校舍建筑安全及消防安全隐患,但通过整改可确保安全的民办学校,要依法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期间,减少招生或停止招生;对校舍存在严重的建筑安全和消防安全隐患且无法整改的,应依法责令学校关闭办学场所。对未经教育行政部门审批,无证办学的民办中小学,要在今年秋季开学前予以取缔,同时做好学生分流工作。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委编办市人事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教育事业机构编制人事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委编办市人事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教育事业机构编制人事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委编办市人事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教育事业机构编制人事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厦门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04.06.30

•【字号】厦府办[2004]185号

•【施行日期】2004.06.3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

正文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委编办市人事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教育事业机构编制人事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厦府办〔2004〕185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市委编办和市人事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教育事业机构编制人事管理工作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过去有关规定与此相矛盾的以本通知为准。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OO四年六月三十日中共厦门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厦门市人事局

关于进一步加强教育事业机构编制人事管理工作的意见为了更好保证教育事业发展的基本需要并与我市经济发展水平及财政承受能力相适应,保证国家、省、市有关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的顺利实施,巩固教育改革的成果,防止机构编制膨胀,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机构编制管理工作的通知》(厅字﹝2002﹞7号)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转发省委编办、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关于福建省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实施意见的通知》(闽政办﹝2002﹞121号)精神,现就进一步加强教育事业单位机构编制人事管理工作意见如下:

一、加强机构编制管理的原则

(一)为目标任务服务的原则。加强对教育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工作是为了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关于严格控制机构编制的通知精神,加大管理力度和权威性,落实机构改革和机构编制管理的目标服务,使机构编制与财政供给水平和教育事业发展需要相适应。

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厦门市技工院校管理办法》的通知

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厦门市技工院校管理办法》的通知

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厦门市技工

院校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公布日期】2021.09.16

•【字号】厦人社规〔2021〕4号

•【施行日期】2021.09.1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

正文

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厦门市技工院校管

理办法》的通知

厦人社规〔2021〕4号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技工院校: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技工教育体系建设,激发技工院校办学活力,规范技工院校管理工作,推进技工教育高质量发展,培养更多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服务我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我局制定《厦门市技工院校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1年9月16日

厦门市技工院校管理办法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招生管理

第三章学籍管理

第四章资助管理

第五章学生管理

第六章教师管理

第七章教学管理

第八章安全管理

第九章监督与奖惩

第十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技工院校管理工作,促进技工院校建设和发展,保证教育和培训质量,提高办学效益,培养知识型、技能型、创新型劳动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省、市有关技工院校的管理规定和意见,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管理的技工院校。

第三条设立技工院校应具备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办学场地、办学经费、设施设备、师资力量等条件。

第四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为技工院校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技工

私立学校教师聘用制度

私立学校教师聘用制度

私立学校教师聘用制度

简介

私立学校教师聘用制度是指私立学校用来选拔、聘用和管理其教师队伍的规定和程序。私立学校与公立学校相比,享有更大的自主权和灵活性,因此其教师聘用制度也可能会有所不同。

聘用要求

私立学校教师聘用制度通常会规定教师的基本要求,例如教育背景、相关工作经验、教学能力等。私立学校可能会更加注重教师的专业素养和能力,以确保教学质量。

招聘程序

私立学校教师聘用制度一般包括以下程序:

1. 公开招聘:私立学校会发布招聘信息,向社会公开征集教师人才。招聘职位、要求和待遇等会在招聘信息中明确。

2. 申请评估:应聘者需要提交申请材料,包括个人简历、学历证明、相关证书等。学校会对申请材料进行评估,并筛选出合适的候选人。

3. 面试选拔:候选人会接受面试,以评估其教学能力、沟通能力和适应能力等。面试方式可能包括个人面试、小组演示或教学示范等。

4. 聘用决定:学校会根据面试结果和其他评估情况,确定最终聘用人选,并向其发出录用通知。

聘用合同

私立学校教师聘用制度还包括聘用合同的签订。聘用合同是教师与学校之间的法律文件,明确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聘用合同通常会规定教师的工作内容、薪酬待遇、福利待遇、工作时间、休假制度等。

监督与评估

私立学校教师聘用制度也会包括教师的监督与评估机制。学校可能会定期对教师进行评估,以确保其教学质量和职业发展。教师可能需要参加教学观摩、教学反思、年度考核等活动。

结论

私立学校教师聘用制度对于确保学校教师队伍的素质和能力具有重要作用。透明公正的聘用制度能够吸引优秀人才,提高教育质量,推动学校的发展与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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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教育局、厦门市人事局关于印发民办学校教师队伍管

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教育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厦教局办[2004]168号

【发布部门】厦门市教育局厦门市人事局

【发布日期】2004.09.01

【实施日期】2004.09.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厦门市教育局、厦门市人事局关于

印发民办学校教师队伍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厦教局办[2004]168号)

各区教育局、人劳局、各有关学校:

《厦门市教育局、厦门市人事局关于民办学校教师队伍管理暂行办法》已经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00四年九月一日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民办学校教师队伍管理,加强民办学校教师队伍建设,维护民办学校教师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市民办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民办学校应当重视加强教师队伍建设,注重优化教师队伍,努力建设一支具有一定数量,能够满足教育教学需要,结构合理,具有较高政治思想素质和业务水平,相对稳定的教师队伍。

民办学校要加强对教师的管理,建立健全各种规章制度,依法做好教师的聘用、考核、培训、奖惩、福利等工作,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民办学校聘用的教师,应当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应的教师资格和学历要求,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身体健康,具备完成所任职务的教育教学能力和工作能力。

第四条民办学校聘用教师应当签订聘用合同。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通过签订聘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聘用合同必须符合国家、省市有关的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

第五条民办学校聘用的教师(不含退休人员)应由聘用学校到市区教育部门登记注册。登记注册的视为在册人员。

第六条民办学校聘用的教师实行人事代理制,其人事关系可寄托在市教育人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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