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受保护作品的分类
案说美术作品常见侵权及认定
案说美术作品常见侵权及认定
⼀、美术作品及分类
我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中对美术作品的定义为“是指绘画、书法、雕塑等以线条、⾊彩或者其他⽅式构成的有审美意义的平⾯或者⽴体的造型艺术作品”,从定义本⾝分析,美术作品是由线条、⾊彩等构成的,具有审美意义的,平⾯或⽴体的作品,即满⾜前述要求的都可以主张美术作品。美术作品与其他作品的不同主要体现在艺术表现形式上,如⾳乐作品是通过⾳符、⾳调等的不同组合等来传达艺术感受;电影作品是通过⼀定的设备摄制的具有连续性的画⾯、通过表达⼀定的情感或故事等来传递美感表达思想,⽽美术作品,是通过构图、线条的搭配、⾊彩的选择等传递美感。
⼆、美术作品侵权认定及案例
美术作品侵权分析,是在著作权侵权分析的框架下适⽤通⽤规则,再结合⾃有特点采⽤具体的侵权⽐对⽅法。当下的美术作品侵权,已经从传统的纸笔绘画向电脑、软件等技术设备构图偏移,⼤量美术作品侵权如游戏内⼈物形象和武器道具样态等、⽹络媒体图⽚、⽹络漫画等等。新的创作设备、内容载体和传播⽅式等,增加了美术作品侵权的数量、类型及侵权认定、赔偿认定难度。⼏个案例来看美术作品权利的侵权特点及认定。
1.美术作品平⾯到⽴体是否构成复制
动画的主要形象可构成美术作品,如⼤头⼉⼦、⼩头爸爸、围裙妈妈;熊⼤熊⼆;⽶⽼⿏等等。该等可单独构成作品的美术形象,可以单独⾏使著作权利。如“熊⼤”侵权案(2015)津⾼民三终字第0018号中,盟世奇公司公司经著作权⼈授权取得将美术作品制作成⽑绒玩具,⾏使复制和发⾏的权利。此种情形下。
1)平⾯到⽴体的复制是否是著作权法意义的复制
作品分类的标准是什么
作品分类的标准是什么
在实践中,我们很多⼈可能都会接触到有关于作品分类的标准这类的问题,但是因为我们对此不是很了解,所以很多的东西都不是很清楚。那么接下来,店铺⼩编整理了⼀些相关的资料和各位朋友⼀起来了解了解关于作品分类的标准是什么。
作品分类的标准是什么
⽂学、艺术和科学作品可以按照不同的标准进⾏多种分类。在各国著作权⽴法和理论中,作品通常可以有以下⼏种分类⽅法:
1.在确定著作权客体时,根据作品的传达媒体的不同,以伯尔尼公约为例,将作品分为:⽂学作品,⼝述作品,⾳乐作品,话剧和⾳乐剧作品,舞蹈作品和哑剧作品,电影作品,美术作品,建筑作品,摄影作品,实⽤艺术作品,有关地理、地形、建筑和科学的⽰例图、地图、设计图、草图和模型。我国著作权法第三条列举受保护的作品时,采⽤了与上述⼤体相同的分类⽅法。
2.在确定著作权归属时,根据作品的创作或发表的情况,将作品分为个⼈作品,合作作品,假名作品,隐名作品,作者不明的作品,职务作品,法⼈作品,委托作品,编辑作品,电影作品,等等。
3.在确定著作权主从地位时,根据作品与其他作品是否存在派⽣关系,将作品分为原始作品和演绎作品。由于演绎作品是基于原始作品产⽣的,各国法律都确认⼀项著作权原则:演绎作品的著作权不影响原始作品的著作权。
4.四、在确定限制著作权的范围时,按照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状态,将作品分为已发表的作品和未发表的作品。在⼤多数情况下,著作权法对著作权的限制规定仅适⽤于已发表的作品,⽽不适⽤于未发表的作品。
《著作权法》规定的作品种类有哪些?
我国《著作权法》规定的作品⼀共有九类:即以下列形式创作的⽂学、艺术和⾃然科学、社会科学、⼯程技术等作品:
关于著作权法中的作品分类,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关于著作权,下列说法正确的是:(D )
A.著作权一般情况下归作者,只有自然人才能成为作者
B.合作作品著作权的行使需经全体作者协商一致行使
C.一般职务作品的著作权归作者,但未经单位同意,作品完成2年内,作者不得许可第三人使用该作品
D.美术作品原件转移并不意味着其著作权的转移
著作权保障保证书
著作权保障保证书
尊敬的著作权保护方:
本人作为受保护的作品的创作者,特向您提供著作权保障保证书,以确保您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的保障。本保证书旨在明确双方的权益和义务,并规定了著作权保护方应尽的责任。
一、保证范围
本保证书涵盖了创作者的原创作品(以下简称“作品”),包括但不限于文学作品、音乐作品、美术作品、摄影作品、建筑作品、软件作品等。在本保证书中,作品统称为“著作权作品”。
二、著作权保障承诺
1. 创作者保证其创作的著作权作品是原创的,不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创作者拥有对这些作品的完全著作权,包括但不限于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
2. 著作权保护方保证将尽一切努力保护创作者的著作权作品。未经创作者事先书面同意,著作权保护方不得对作品进行修改、复制、传播或以任何方式侵犯作品的著作权。
3. 著作权保护方同意不得以任何形式侵犯创作者的合法权益,包括但不限于对作品的篡改、复制、摘抄、冒名顶替、不正当使用等。
三、著作权保护方的义务
1. 著作权保护方承诺采取必要的措施确保作品的著作权得到充分保护。这包括但不限于提供合法有效的版权登记手续、发行授权许可、
禁止未经授权的复制、传播行为等。
2. 著作权保护方将在合理时期内支付创作者合理的稿酬或授权费用,以体现对作品创作价值的尊重和认可。
四、争议解决
在本保证书执行过程中,若发生任何争议,双方应尽力通过友好协
商解决。若协商不能解决争议,任何一方均有权向相关法院提起诉讼,以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五、其他约定
1. 本保证书的任何修改、补充或解除均需双方书面同意,并对双方
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有哪些-
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有哪些-
一、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有哪些
著作权的对象是文学、艺术作品。因此,只要具备了一定的文学、艺术形式,就有可能成为著作权的保护对象。我国著作权法与各国法律的保护大同小异,主要有以下几种:
1、文字作品,实施条例第四条规定:文字作品是指小说、诗歌、散文、论文等以文字形式表现的作品。是用文字或等同于文字的各种符号(包括数字符号)来表达思想或情感的形式。
2、口述作品,实施条例第四条规定,口述作品是指即兴的演说、授课、法庭辩论等以口头语言形式表现的作品。用预先创作好的作品加以口头表演,如诗歌的朗诵.则不属于口述作品。口述作品一定是即兴创作的。
3、音乐、戏剧、曲艺、舞蹈作品,杂技艺术作品(新增的类型)。
(一)音乐作品是指歌曲、交响乐等能够演唱或者演奏的带词或者不带词的作品。
(二)戏剧作品是指话剧、歌剧、地方戏等供舞台演出的作品。我国《著作权实施条例》第四条规定:"戏剧作品是指话剧,歌剧,地方戏等供舞台演出的作品"。
(三)曲艺作品。曲艺是我国独有的艺术形式,目前曲艺曲种类约有400种,其中主要的是相声,快板,数来宝评书,弹词,大鼓坠子、琴书等。
(四)舞蹈作品是指通过连续的动作、姿势、表情等表现思想情感的作品。
(五)杂技艺术是指杂技、魔术、马戏等通过形体动作和技巧表现的作品。
4、美术、建筑作品
(一)美术作品是指绘画、书法、雕塑等以线条、色彩或者其它方式构成的有审美意义的平面或者立体的造型艺术作品。一般分为纯艺术品和实用艺术品。
(二)建筑作品
(广义:包括建筑物本身,还包括建筑设计图,模型)是指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形势表现的有审美意义的作品。我国著作权法中只包括建筑物本身,设计图和模型单列出来受保护。
著作权复习资料
第一章 著作权制度概述 一、著作权的概念及演变
著作权,是指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依法对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所享有的各项专有权利的总称。我国《著作权法》规定版权与著作权系同一语。版权。作者权。
二、著作权制度的产生与发展 (一)著作权制度的起源 “无传播即无权利”。著作权法律制度随传播技术的应用与发展而产生并进一步发展。 (二)西方诸国著作权法律制度的沿革 三、我国近现代著作权制度的发展与变革 (一)我国近现代著作权法律制度
1910年清政府颁布了中国第一部著作权法——《大清著作权律》。
四、中国现行著作权法渊源 1.《著作权法》及其附属法律2. 其他基本法律3. 司法解释4. 国际条约
五、著作权与相关民事权利的区别 (一)著作权与所有权的区别
1. 著作权客体具有无形性,而所有权的客体是有形物体。
2. 著作权对象利用的特殊性。所有权只能对有形物体进行物质上的利用,而作品则具有上演、广播、发行等特殊利用方式。
3. 著作权权能的可分性。对于所有权不能就同一内容数次处分,而著作权的同一权能却可以处分多次。
4. 著作权存续的有限性,所有权存续是永久的,只要原物不灭失,所有权就将永远存在。
5. 著作权具有人身依附性,而所有权则表现为单独的财产权性质。
(二)著作权与商标权的区别
1.取得保护的方式不同。著作权是实行自动保护原则,而商标权实行的是注册原则。
2.受保护的条件不同。作品只要是各自独立完成,不论它们之间是否相同、类似,都受著作权法的保护;而商标权则不同,凡与已注册的同种商品或类似商品的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品标识,依照各国的商标法往往不能取得专用权。
著作权法的保护对象有哪些
著作权法的保护对象有哪些
一、著作权法的保护对象有哪些
根据《著作权法》第3条的规定:“本法所称的作品,包括以下列形式创作的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
(一)文字作品;
(二)口述作品;
(三)音乐、戏剧、曲艺、舞蹈作品;
(四)美术、摄影作品;
(五)电影、电视、录像作品;
(六)工程设计、产品设计图纸及其说明;
(七)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
(八)计算机软件;
(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
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不论是否发表,依照著作权法享有著作权。
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根据其作者所属国或者经常居住地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享有的著作权,受著作权法保护。
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首先在中国境内出版的,依照著作权法享有著作权。
未与中国签订协议或者共同参加国际条约的国家的作者以及无国籍人的作品首次在中国参加的国际条约的成员国出版的,或者在成员国和非成员国同时出版的,受著作权法保护。
二、著作权法不保护哪些对象
1、违反法律或者公共利益的作品
只能是违反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常委会制定的法律才不受《著作权法》的保护,不包括违反了行政法规、地方法规和部委规章在内。例如,宣传色情、暴力、分裂国家等作品。
2、由《著作权法》明确排除的作品
(1)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
这里的译文是指官方正式译文,而不是学者自己或者某个机构自己组织人力物力进行的翻译,因为这些译文仍然受著作权的保护。
(2)时事新闻。
a、时事新闻是指通过报纸,期刊、电台、电视台等传播媒介报道的单纯事实消息(事实性的陈述)。
美术作品著作权保护范围有哪些
一、美术作品著作权保护范围有哪些
(一)美术作品的著作权保护,相当于对创业作品的署名权进行保护,不管在什么地方刊登或者是向社会公众公开一级展览,美术作品的署名都是原创作者的名字,任何人不得随意更改或者是抄袭。
(二)美术作品的出版、展览等,想要出版或者是展览,不管是在画栏还是在报社展览都需要经过原创作者的同意,并且要跟原创作者取得相关的展览权利,不能在没有经过购买作品版权的前提下展览,原创作者可以起诉侵权。
(三)原创作品的改编权,如果想要在原有的基础上改编该美术作品,必须跟原创作者沟通,要改动什么地方,改成什么样子,改完之后的用途,经过原创同意并且跟原创签订作品的版权转让之后便可以在允许改编的范围内进行相应的改编,不能违背合同的内容随意改编。
(四)美术作品的外观权利,美术作品的抄袭可以是整个作品的外观抄袭,可以是一大部分的抄袭,也可以是一小部分的抄袭,为作品申请外观专利可以整个保护作品的外观构造,任何人在没有经过原创的同意之下,不能进行抄袭。
二、著作权受保护对象
(一)文字作品;
(二)口述作品;
(三)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
(四)美术、建筑作品;
(五)摄影作品;
(六)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
(七)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
(八)计算机软件;
(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
三、著作权的实质条件
实质条件是指法律对作品的要求,大体有两种标准。一种标准是只要特定的思想或情感被赋予一定的文学艺术形式,这种形式无论是作品的全部还是其中的局部,也不问该作品是否已经采取了一定物质形式被固定下来,都可以依法被认为是受保护的作品。另一种标准是,除了具备作为作品的一般条件,即表现为某种文学艺术形式外,还要求这种形式通过物质载体被固定下来,才可以获得著作权法保护。按照这种标准,口述作品以及一些即兴创作的舞蹈、音乐、曲艺作品,就可能被排除在著作权法保护之外。《伯尔尼公约》第二条规定,对
著作权保护的六大要素是什么
著作权保护的六⼤要素是什么
著作权的保护对象是⽂学、艺术和科学作品,⽽这些作品要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式复制。⼀般来说,所保护的主要是:⽂学作品、绘画作品、符号作品、影像作品、⼯艺美术品等⽴体作品、表演作品、⾳像作品等以及激光唱盘、多媒体等新的作品形式。那么,著作权保护的六⼤要素是什么呢?今天,店铺⼩编为您提供相关介绍,供您参考。
著作权保护的六⼤要素是什么
⼀、基本原则
1.“国民待遇”原则。即⼀个缔约国把其他缔约国的⽂学、科学和艺术作品当作本国国民的作品加以保护。这是双边和多边协定中⼏乎普遍采⽤的原则。
2.⼀个缔约国给予其他缔约国的作品以“起源国待遇”,即给予这些作品以相当于作者所属的国家或作品⾸次出版的国家给予的版权保护。⼀些泛美公约曾实⾏过这⼀原则。
3.⼀个缔约国给予其他缔约国的作品以“第三国待遇”,即甲国给予⼄国的作品以丙国作品享有的版权。根据这⼀原则,所有缔约国国民的作品都享有同等的版权保护。
⼆、主体
著作权保护分⼀般主体与特殊主体:著作权主体⼀般为作者,即直接创作作品的⼈。
1,公民。创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作者可依法成为著作权的主体;
2,法⼈。由法⼈主持,代表法⼈意志进⾏创作,并由法⼈单位承担责任的作品,法⼈视为作者;
3,⾮法⼈单位由⾮法⼈单位主持,代表⾮法⼈单位意志进⾏创作并由⾮法⼈单位承担责任的作品,⾮法⼈单位视为作者;
4,外国⼈。外国⼈的作品⾸先在中国境内发表的,依法享有著作权;
5,国家。(1)国家接受已故作家遗赠作品著作权;
(2)古籍作品⽆作者或作者不明确;
(3)国家将某些作品收归国有;
著作权法律制度
集体wenku.baidu.com理制度
著作权集体管理,是指著作权人、邻接权人或者其他权利所有人授权有关组织,代为集中管理著作权、邻接 权的行为。由于复制和传播技术的发展,作品的使用方式也日趋多样化、国际化,著作权人对作品的被使用情况 很难了解,因而出现了著作权集体管理机构,从事著作权代理、介绍或者信托活动。集体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能在 于:监督有关作品的使用情况,与作品使用者谈判、签约,发放使用许可,收取、分配使用费和追究侵权责任等。
著作权法
著作权法是调整文学、艺术和科学技术领域因创作作品而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它调整的 法律关系因作品创作而产生,表现为作者与传播者、作者与读者、传播者与读者、作者与社会之间的相互关系。
著作权法最根本的目的是通过保护作品创作者的权利,发展本国的文化和科学技术事业。围绕这一宗旨,多 数国家在著作权法中都规定了受保护作品的范围、著作权主体的资格及权利归属原则、著作权的内容及保护期限、 著作权的使用及侵权的法律责任等。
著作权法律制度
人类智力成果予以法律保护的方式
01 法律特征
目录
02 著作权法
03 许可使用
04 著作权转让
05 集体管理制度
著作权,又称作者权或版权,它是人们对文学、艺术及科学技术伤口的一种专有权利,是对人类智力成果予 以法律保护的方式之一。著作权与工业产权共同构成知识产权。
118.独角兽法考(民法)-著作权法的保护对象
三、著作权法的保护对象——作品及其限制
(一)受保护的作品范围
1.文字作品
概括地说,就是指有创意的文字,不论长短,例如:小说、诗词、散文、论文,有创意的广告语等。
2.口述作品
指即兴的演讲、授课、法庭辩论等。
3.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其中值得特别注意的是,音乐包括带词的歌曲和不带词的纯音乐。
4.美术作品,
绘画、书法、雕塑等以线条、色彩或者其他方式构成的有审美意义的平面或者立体的造型艺术作品。对于美术作品,要注意其原件的转移并不意味着著作权(展览权例外)的转移,著作权一般还保留在作者手里。
5.建筑作品
是指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形式表现的有审美意义的作品。
6.摄影作品
此种作品会涉及多种权利,有可能涉及的是肖像权、隐私权、著作权。通常著作权属于摄影师,摄影师在行使权利时一定不能忽略作品内容所涉及主体有关权利的保护。
7. 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此类作品可统称为影视作品,但要注意区分影视作品和录像制品,影视作品有《著作权法》所要求的独创性,录像制品则没有。
8.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要理解地图也可以有独创性,商业用地图、军事用地图和文化教育用地图显然有区别,各自选择的标志性建筑物就不同
9.计算机软件。
10.民间文学艺术作品。
(二)著作权法不予保护的作品
1.不适于用著作权保护的对象
官方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时事新闻、历法、通用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
2.侵权作品
如果抄袭别人的作品形成的新作品被法院判定为侵权,法院同时判定该新作品不得再出版发行。
知识产权法2
三、作品的类别 1.文字作品。即以文字形式表现的作品。 2.口述作品。即以口头语言形式表现的作品。 3.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 4.美术、建筑作品。即具有审美意义的造型 艺术作品。 5.摄影作品。借助器械在感光材料等介质上 记录客观事物形象的艺术作品。
6.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 作品。 7.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 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 8.计算机软件。即由计算机执行的程序及其 相关文档。 9.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
著作权的原始主体—— ——作者 第二节 著作权的原始主体——作者
一、作者的概念与作为作者的公民 作者就是作品的创作主体。 1.创作作品的人是作者,为他人创作进行组织、 提供咨询意见、物质条件或其他服务的人不能认 为是作者。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人为 作者。 2.创作是直接产生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智力 活动。 视为作者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视为作者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大陆法系国家认为,创作行为是自然人所特有 的能力,法律上拟制的人(法人)不具备自然人的 这一能力,因而法人不能成为作者,但它们可凭 借某种法律事实成为著作权人。英美法系国家则 普遍认为,除自然人外,著作权也可以属于一个 有别于自然人的法律实体,它们被看做是在工作 中创造出作品的作者。
来自百度文库
第三节 计算机软件的法律保护
一、计算机软件的保护方式 1. 将计算机程序作为文字作品保护,是著 作权法发展的一个方向。 2. 我国《著作权法》第3条第8款将计算 机软件作为著作权法所保护的一类作品, 2001 年 12 月 20 日 , 国 务 院 公 布 了 新 的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以下称《条 例》),该条例于2002年1月1日起实行。
著作权法第一讲-作品
9.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
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口头、音乐、动作、物品; 等等)
金正VCD诉摩托罗拉案
电视广告: “真金不怕火炼,金正VCD” 报纸广告:“真金不怕火炼,摩托罗拉GP88无线对讲机”
•一汽无锡柴油机厂2001年完成广告
“卖出一台机、赢得一颗心、进入一家门、送上一片情”
被告四达无锡柴油机厂的《保用服务手册》在封底显著位置突 出使用了该广告语
特殊情况下的软件和实用艺术作品
1971年的珠宝公司案——蜜蜂型的珠宝别针 北京高院:“黑棍小人”与“火柴棍小人”
“黑棍小人”与“火柴棍小人”引发的著作权纠纷案 朱志强是计算机网络动画《独孤求败》、《小小 特警》等作品的作者,上述作品的人物形象均为“火 柴棍小人”形象。2003年10月,(美国)耐克公司( NIKE,INC.)、耐克(苏州)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为宣 传推广其新产品“NIKE SHOX STATUS TB”,分别在自 己的网站和新浪公司新浪网首页及电视台发布“黑棍 小人”形象的广告。朱志强为此诉至法院,请求判令 四被告,连带赔偿其损失200万元人民币。 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认为,“黑棍小人”形象系 对朱志强享有著作权的“火柴棍小人”动漫形象的摹 仿或剽窃。遂判决,停止侵权,发表致歉及消除影响 的声明,连带赔偿朱志强经济损失30万元。
美国版权侵权认定的“三步认定法”
Step 1:抽象出“思想”,思想是否相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一、概述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部法律,旨在保护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鼓励创作和创新。该法律对著作权的保护范围、著作权的取得和终止、著作权的权利和义务、著作权的保护措施等方面进行了详细的规定。本文将对该法律的主要内容进行全面详细的介绍。
二、著作权保护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符合以下条件的作品可以享受著作权保护:
1.原创性:作品必须是作者独立创作的,不得抄袭他人作品。
2.表现形式:作品可以以文字、口述、图形、音乐、戏剧、美术、摄影、电
影等形式表现。
3.实现录音录像作品: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美术、摄影、电影
的表演及其他表演活动的录音录像可以作为作品受到保护。
4.国籍要求:作品必须是中国国籍的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创建的。同时,
中国不与任何其他国家建立著作权受保护的互惠机制。
5.创作时间:作品必须是完成创作后的具体表现形式,未经表现的想法、构
思等不受著作权保护。
根据著作权法,著作权人对于自己的作品享有一系列权利,其中包括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摄制权、改编权和翻译权等。
三、著作权的取得和终止
著作权的取得方式包括原创、继承和合同等三种情况。
1.原创:著作权人通过自己创作的作品取得著作权。
2.继承:著作权可以继承给著作权人的继承人,并保持相对持续的时限。
3.合同:著作权人可以通过签订合同的方式将著作权转让给他人,或者许可
他人使用自己的著作权。
著作权的终止条件包括著作权期满、著作权人主动放弃、法定终止等。
《著作权法》中作品类型兜底条款的适用机理
《著作权法》中作品类型兜底条款的
适用机理
孙山
内容提要:在具备独创性的前提下,以体育赛事节目、游戏直播画面等为代表的新类型表达以何种作品类型之名获得保护,是目前困扰我国著作权保护司法实践的难题之一。在第三次修改的《著作权法》正式施行前,法院可将现行《著作权法》及《著作权法实施条例》视为整体,依据目的解释、体系解释等方式,以《著作权法》第3条第9项"其他作品”之名,保护符合《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2条所列构成要件的各种新类型表达,克服立法者与司法者有限理性之不足。在第三次修改的《著作权法》正式施行后,法院可将修改后的《著作权法》第3条中的作品定义条款与该条第9项结合使用,为新类型表达提供兜底保护。《著作权法》第二章第二节"著作权归属"中出现的汇编作品、演绎作品、合作作品、委托作品和职务作品,都只能用于解决权利归属及其行使问题,并非《著作权法》第3条意义上的作品类型,无法以此类作品之名获得救济。
关键词:作品类型兜底条款汇编作品职务作晶演绎作品合作作品知识产权法定原则著作权归属
Abstract:It is a thorny issue for Chinese judicial practitioners to decide under which type of works that new expressions,such as sports events and game live pictures,should be given copyright protection,even if they have originality.Before June1,2021,the court can treat the Copyright Law and the Implementation Regulations of the Copyright Law as a whole,and give copyright protection to all kinds of new expression that meet the constitutive requirements of article2of the Implementation Regulations in the name of n other works" in item9,article3of the Copyright Law,based on teleological interpretation and systematic interpretation;thus overcome the limited rationality as inherent to legislators and judicial persons.After June],2021,the court can combine the definition clause of works and the stipulations in item9of article3to give miscellaneous protection to new types of expression.The compilation works,deductive works,joint works;commissioned works,and employee works as stipulated in section 2,chapter2of the Copyright Law can only be used to solve the problem of ownership and exercise of rights.They are not the type of works in the sense of article3of the Copyright Law and cannot be remedied in the name of such works.
作品的分类
作品的分类从不同的角度出发,作品可做下列多种分类。一、依创作人划分,可分为自然人(公民)作品和法人作品;二、依创作人数划分,可分为一人单独创作和多人集体创作作品;三、依创作与职务的关系划分,可分为职务创作和非职务创作作品;四、依创作行为划分,可分为原创与再次创作作品;五、从作者身份是否明确划分,可分为身份明确和身份不明确的作品;六、从作品有无委托关系划分,可分为非委托和委托创作作品;七、从作品是否署名划分,可分为署名作品和非署名作品;八、从作品是否发表划分,可分为已发表和未发表作品;九、从发表的次数划分,可分为一次发表和多次发表的作品;十、从作品发表的形式划分,可分为文字作品、口头作品、音乐作品、舞蹈作品、影视作品、美术作品等作品;十一、从作品是否受著作权保护划分,可分为受保护和不受保护作品。即,作品是否在保护期内还是超过保护期,作品是否是被法律禁止等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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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文字作品:指以文字、数字或书写符号创作的作品。符号不仅仅指文字,还指速记、电讯、数字、点字等。有些作品虽然表现为文字符号,但实际上并非文字的组合,而是文字的艺术内涵,如:书法并非文字作品,而是美术作品。是不是文字作品首先要考虑它的独创性,名字做商标:啊仔。会议通知、启事、请柬、电话簿,都不受保护。但如果设计有独到之处,有了独创性而受到保护。
2、口述作品:以口头语言即席创作作品:演说、讲课、辩论等;如前所述(条例2.2)英美法等国家不承认口头作品,因没有表现的载体。例:陶令不知何处去,桃花园里可耕田。
3、音乐作品;指以符号、数字或其他记号创作以旋律表现其内容的作品:乐谱、交响乐、进行曲、歌曲等。例:《洪湖》。
2、戏剧:指话剧、歌剧、戏曲供舞台演出的作品;
5、曲艺作品;指以连续动作、姿态、表情表现的作品;戏剧、曲艺作品有时也当作文字作品,如:剧本。
6、舞蹈作品:指将赋予美感的一连串的动作、姿势编在一起供一人或多人跳舞的作品;一指舞谱,二指已录制舞蹈音像制品。
7、美术作品:指以线条、颜色创作富有美感形象的作品。1)纯美术作品(绘画、书法);
2)实用工艺美术:如:戏剧服装、家具以及带有图案的制品等。美术作品同样有一个独创性的文体:
8、摄影作品:指借助器械,在感光材料上记录客观物体形象的艺术作品:如人物照片、风景照片、艺术摄影。艺术摄影的版权问题。
9、电影、电视、录象作品:
10、工程设计、产品设计图及其说明:工程或产品的外观设计或模型属美术作品,或工业外观设计,不列此类。
11、地图作品:
12、示意图
13、计算机软件
12、民间文学、艺术作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