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相邻关系纠纷审判实践探究_吴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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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邻关系纠纷案件的审理与思考

相邻关系纠纷案件的审理与思考
进行。
案件性质特殊
相邻关系纠纷案件涉及到的利 益关系较为复杂,往往涉及到 多个方面的问题,如通风、采 光、噪声等,需要综合考虑各
方面因素。
审理相邻关系纠纷案件的对策
01
02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03
完善法律规定
应当进一步完善法律规定 ,明确相邻关系纠纷案件 的审理依据和标准,提高 法律的可操作性。
加强举证指导
应当加强对当事人的举证 指导,引导当事人提供充 分、有效的证据,提高案 件审理的质量和效率。
排水相邻关系纠纷是指因相邻不动产 权利人之间排水而引发的纠纷。
这类纠纷涉及的问题包括排水走向、 排水口位置、排水量等。在审理时, 法院需要依据《民法通则》、《物权 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实际情况进行 裁决。
案例分析
某市居民楼与相邻工厂因排水走向问 题发生纠纷。工厂将生产废水排向居 民楼,导致居民楼墙体受损、生活受 到影响。居民楼业主委员会提起诉讼 ,要求工厂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损失 。法院经审理认为,工厂行为构成侵 权,判令其停止侵权行为,并按照评 估价值给予居民楼业主委员会相应的 赔偿。
调解和协商机制的建立 和完善
社会公众的法律意识和 风险意识提高
阐述建立和完善调解和协商机制对于解决相 邻关系纠纷案件的重要性,并提出相关建议 。
提出提高社会公众的法律意识和风险意识的 必要性和具体措施,以减少相邻关系纠纷案 件的发生。
05
相邻关系纠纷案件的典型 案例分析
相邻排水纠纷案例
总结词
详细描述
相邻关系纠纷案件的特点
相邻关系纠纷案件通常具有复杂的因果关系和法律关系,往往涉及多方利益 和多种法律问题。此外,这类案件还可能存在难以取证和难以鉴定的情况。
审理相邻关系纠纷案件的必要性

农村相邻权纠纷案例

农村相邻权纠纷案例

农村相邻权纠纷案例
农村相邻权纠纷案例:村庄五组相邻问题
村庄五组是一个位于农村的小村庄,由五个组成员组成。

由于该村庄的地理位置独特,使得五组的土地十分相邻,因此产生了相邻权纠纷。

在这个村庄中,五组的土地分别属于不同的个体农民所有。

在过去,五组的成员和睦相处,相互帮助,互相利用土地资源,没有发生过纠纷。

但是,由于近年来农村发展速度加快,一些组的成员开始意识到自己的土地价值,并有意将所拥有的土地扩大使用,从而造成了相邻权纠纷。

具体而言,在五组土地相邻的地点,一组成员王某将自己的土地边界线向相邻的四组土地方向推进,占用了一部分与其它组成员土地相交的土地,并通过废弃物填埋的方式使得相邻的土地变得荒芜。

这些行为引起其他四组成员的不满和愤怒,引发了相邻权纠纷的产生。

为解决这一纠纷,村委会组织了相关的会议,邀请了五组的成员和有关部门的负责人参与讨论。

经过多次协商和讨论,最终达成了以下的解决方案:首先,王某必须将占用并填埋的土地恢复原状,并向其他四组成员道歉;同时,各组成员必须尊重彼此的土地权益,在相邻的土地上进行合理的利用,不得随意侵占他人土地;村委会将加强对相邻权纠纷的监督和管理工作,定期组织相邻权的检查,确保各组成员遵守规定。

通过此次解决方案的制定和实施,村庄五组的相邻权纠纷得到了解决,五组成员之间的关系也得到了改善。

这个案例告诉我们,在农村地区,由于土地资源的紧张和经济发展的加快,相邻权纠纷是一个普遍存在的问题,但只要各方能够保持沟通和理解,通过公平公正的协商解决问题,就能够达到和谐共处的目的。

同时,加强村庄管理,提高农民对法律法规的认识,也是解决相邻权纠纷的重要途径。

农村住宅相邻权纠纷之探析

农村住宅相邻权纠纷之探析

农村住宅相邻权纠纷之探析作者:沈晓杰来源:《智富时代》2019年第11期【摘要】中共中央总书记习近平在十九大报告中指出,农业、农村、农民问题是关系国计民生的根本性问题,必须始终把解决好“三农”问题作为全党工作的重中之重。

本文笔者拟通过对司法实践中因农村住宅改建引发的相邻采光、日照纠纷进行探究,以期为乡村振兴战略服务,防范化解农村风险,就全面依法治国建设有所作为。

【关键词】农村住宅;高度;间距;相邻权一、涉及的法律关系(一)相邻关系依据法律規定,相邻关系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相互毗邻的不动产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在行使不动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时,相邻各方应当给予便利和接受限制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相邻关系,从权利角度来讲又称相邻权,它是为调节在行使不动产所有权时发生的权益冲突而产生的一种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四条也规定,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第八十五条,法律、法规对处理相邻关系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可以按照当地习惯。

(二)相邻采光、日照权采光权,是指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享有从室外获取适度光源的权利。

而日照权也叫阳光权,指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能够享受充足、无害阳光照射的权利。

采光、日照权是村民居住权的一项基本权利,任何相邻村民均不得改变现状严重影响他人的生活。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九条规定,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

二、农村住宅高度与间距标准不明确给我省司法实践中带来的难题由于我国关于相邻关系的法律法规多为原则性规定,司法实践中不好操作,基层司法工作人员只能通过劝说,调解处理邻里矛盾;或者,权利受侵害的村民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对前面住宅是否对日照、采光有影响及影响程度进行鉴定。

因为房屋的日照标准是建立在房屋具备使用功能的前提下,为确保居民的基本居住生活环境应予以考虑的因素。

合理化解农村相邻关系纠纷

合理化解农村相邻关系纠纷
@ T FA 法天 AN LD 律地 UI I
纂 篁 詈
合理化解农村 相邻关 系纠纷
绾■罔志 :
产权 力 的延 伸 与限制 。本 案 中原被告 原 、被告两家房屋 并排相邻而建 , 双方 房屋 相邻 ,被 告行 使房屋 所有权 原 告 家 出入 必 需经 被 告 家 院 门前 经 权 能时应 当受 到原告通行 权 的限制 ,
原被告之 间是否属于相邻关系; 解 决相邻 关 系纠纷 时如 何平衡 双方利 说服 ,保 障原告 通行 的 同时也 维护 了 被告 的合 法权 益 ,对 原被 告 的生产 、 益,维护农村和 谐稳定。

生 活带来 了极 大的方便 。可 见 ,本 案 的解 决 方 式 在促 进 农村 社 会 安定 团 相邻关 系是两个 以上相互毗邻 的 结 、农 民生活和 谐稳定 方面 意义十分 不动产所 有 人或 占有 、使用人 ,在行 重大。 ( 河北太平洋世 纪律 师事务所 : 使 不动产 的占有 、使 用、权 能时 ,相
好 ,价值 昂贵 ,每棵 价值 约3 0 元 。 0 0 人对 相邻权 利人 因通行 等必须利 用 其 确 无清除 梧桐 树的必要 。法 官通 过 实 土地 的 ,应 当提供 必要 的便利 。”据 地 考察查 明 ,原 告通过 填平被 告屋 前 此规 定原 告有权要 求被告 为 自己通行 排 水沟 的方式 都可 以使 其运 载建 材 的 提供便利。 车辆顺利 出入 ,所 需费用 约3 O 元 。 0 0 三 . 能 动 司 法 在 化 解 本 寨 纠 纷 中 的 作 鉴于此 .主办 法官尽 量说服双 方 当事 用 司 法 的 能动 性 强调 为 维 护 社会 安定 人 ,最终 以调 解方 式要求被告 向原告 支付2 0 元填平被告房前排水沟。 00 ● 议 一 点 和谐 ,法 官在解 决纠纷 时要 主动发现 案件 事 实 ,发 觉最有利 于化 解矛盾 方 法 。本案 中主 办法官认 真劝 导 ,极 力

浅谈农村相邻纠纷案件

浅谈农村相邻纠纷案件

浅谈农村相邻纠纷案件作者:林鹰来源:《法制与社会》2014年第31期摘要随着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不断推进与农民法律意识、维权意识的增强,近年来农村相邻关系纠纷层出不穷,甚至由相邻关系不和谐引发了人身伤害案件、犯罪案件,影响农村社会关系的稳定,并给社会和谐建设造成不稳定因素。

针对以上情况,文章分析了农村相邻关系纠纷的类型、成因,并对如何在司法实践中处理农村相邻关系纠纷提出若干对策。

关键词农村相邻关系纠纷法律意识作者简介:林鹰,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助理审判员。

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4)11-218-02俗话说,“远亲不如近邻”,在我国农村这一典型的熟人社会里,多数邻里之间关系密切,相处融洽,然而,相邻关系牵涉到人们的切身利益,由于相邻关系问题而导致邻里之间关系恶化,轻则唇枪舌剑互不相让,重则大打出手,甚至上升到暴力冲突的情况在农村也时有发生。

尤其《物权法》实施以来,村民之间因为相邻关系引发矛盾纠纷并诉至法院的案子越来越多。

因为相邻关系处理不好而引发纠纷,影响的不仅是当事人的生活和生产,更影响整个农村社会的稳定秩序。

妥善处理相邻关系,才能保护相邻人的合法权益,并构建农村和谐稳定的秩序。

一、农村相邻关系纠纷的基本情况分析(一)从农村发生的相邻纠纷案件的类型来看(1)土地相邻纠纷。

包括穿越邻地的道路通行、铺设管道和线路、建筑施工而使用邻地等问题引发纠纷;(2)水的相邻关系。

包括相邻用、排水引发的纠纷。

(3)通风、采光相邻纠纷。

随着农村的富裕,人们开始将平房翻新,在原有楼层的基础上增加建筑物的高度,由此产生通风、采光的纠纷。

(4)不可量物侵害引起的相邻关系。

指噪音、煤烟、震动、气、尘埃等类似的不可量物质侵入邻地造成的干扰性妨害或损害。

(二)农村相邻关系案件发生的原因来看1.当事人法律素养不高,对权利的认识过于绝对化。

随着社会的发展,农民可以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等途径获得更多法律知识,相应的法律意识、权利意识以及维权意识都得以增强,但其对个人合法权益可能有片面性理解,使他们往往把自己的利益放在首位,忽视相邻权益的“容忍”和“限制”义务,将自己的观点强加给相邻一方,从而激化矛盾,导致相邻纠纷的产生。

农村相邻关系纠纷案件研究——以李某诉李春某相邻纠纷一案为例

农村相邻关系纠纷案件研究——以李某诉李春某相邻纠纷一案为例

农村相邻关系纠纷案件研究——以李某诉李春某相邻纠纷一案为例近年来,随着城乡发展、国家扶贫政策的不断实施,农村地区的生活条件和居住环境得到了大幅度改善。

但是,随之而来的相邻关系纠纷也呈现出复杂化的趋势。

这篇文章将以李某诉李春某相邻纠纷一案为例,探讨农村相邻关系纠纷的成因、特点以及解决办法。

案例一:李某诉李春某相邻纠纷一案李某与李春某是同一村民,住在相邻的两幢房屋中。

两家的房屋分别属于各自的祖传财产,但因为李某三年前向村委会申请并获得了村里的用地权,把自家房屋周围没有墙的土地全部用于耕种。

而这些土地也和李春某家房屋的墙壁紧密相邻,这就使得两家之间的关系出现了矛盾。

最初,村里代表双方协商了一段时间,仍然没有取得共识。

之后,李某依法向当地法院提出起诉,指控李春某“侵占自家土地”的行为,并要求赔偿。

经过当地法院审理,认为李春某存在过错,需要赔偿李某一定金额的经济损失。

案例二:村民甲与村民乙相邻纠纷案甲乙二人居住在同一村庄的两个院落,且相邻。

由于甲在耕种地时,草木繁茂,挡住了乙家的阳光,使得乙家的农作物得不到充分的阳光和雨露,导致乙家的作物收成不佳。

乙心怀不满,多次与甲交涉,但甲并未采取实质性措施。

最终,乙向法院起诉甲,请求采取有效手段制止对自己的影响。

经过法院调解,最终甲同意削减相邻地块上的植物,解决了这起纠纷案件。

案例三:村民丙与村民丁相邻纠纷案丙和丁同村相邻居住,由于丙家的鸡飞到丁家院落内寻食,丁家的狗见状就上前咬了一只丙家的鸡。

丙为此向法院提起诉讼,让丁赔偿自家的经济损失。

经过法院多次审理,最终认定丁有过错,需要赔偿丙家一定数额的经济损失。

双方得以化解此次纠纷。

以上三个案例显示了农村相邻关系纠纷的主要来源,包括耕地利益、园林绿化、物品损坏等。

同时,针对这一问题的解决方案也有多种多样,包括法院调解、村委会协商等。

对于农村相邻关系纠纷的解决,注重双方沟通、协商,同时充分考虑法律的约束和制约,是十分重要的。

农村相邻关系存在的问题及化解对策

农村相邻关系存在的问题及化解对策

农村相邻关系存在的问题及化解对策作者:周航来源:《乡村科技》2016年第36期[摘要] 农村相邻关系一直以来都备受关注,从古至今很多农村相邻产生纠纷时,多采用感性的方式来处理。

通过对多处农村相邻关系方面的调查,本文分析相邻关系间存在的问题,并给出一定的解决方案,以期对维护友好的农村相邻关系有所帮助。

[关键词] 农村相邻关系;问题;化解对策[中图分类号] D923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4-7909(2016)36-66-2相邻关系是我国广大农村普遍存在的一种关系,客观上说,相邻关系是一种权利义务的关系,这种权利义务关系产生于相互毗邻的2个或2个以上的不动产拥有者在行使自己的权利时应予以相邻他人的便利及接受相关的限制的过程中。

一直以来相邻关系的处理都是依靠人们的经验及伦理道德进行判断与调节,而我国2007年出台的《物权法》将相邻关系的处理提升到了法律的层面,这项法律结合国家其他法律要求以及各种原则问题,对合理处理农村相邻关系给出了强制性的规定。

本文通过对相关调查数据分析,讨论新农村相邻关系出现的问题,以及结合相邻关系现状给予了相应的对策。

1 农村相邻关系存在的问题1.1 村民缺乏法律意识调查发现,绝大多数村民对于国家出台的《物权法》毫无知晓,他们相邻之间遇到纠纷时,多采用比较感性的处理方式,如找村干部调节,吵架后互相不沟通、隐忍等,这些处理方式很难起到公平的效果,也无法帮助村民有效地维护自己的权利,甚至会导致矛盾更大程度的积压。

而村民绝大多数不会采取法律手段来进行维权,这一现象使我国出台的相关法律无从或很少有发挥其作用的机会,更在很大程度上体现了村民法律意识淡薄。

1.2 相邻关系复杂,调节困难农村相邻关系是普遍存在的一种关系,大家生活在一个地方,相邻自然成为大家沟通频率最高的人。

而一旦关系走近了,在长期的沟通交往中难免出现各种不平与抱怨。

对于小的纠纷,一般村民为了维持交往关系会选择忍耐,但忍耐也只是一时的,一旦达到一定程度,即使很小一件事也会使邻里之间瞬间产生极大的冲突。

关于相邻关系纠纷审理情况的调研报告

关于相邻关系纠纷审理情况的调研报告

关于相邻关系纠纷审理情况的调研报告摘要:相邻关系纠纷是指邻里之间因为各种原因产生争议,需要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的问题。

本报告通过对相关法律法规及案例进行调研,分析了相邻关系纠纷审理的情况,并提出了一些改进意见,旨在提高相邻关系纠纷的公平公正审理水平。

一、引言相邻关系纠纷是日常生活中常见的问题,特别是在城市化进程中,邻里之间的纠纷逐渐增多。

这些纠纷涉及的问题广泛多样,包括噪音扰民、建筑物相互侵害、私自侵占公共空间等。

这些问题如果无法妥善解决,不仅会影响社区和睦,还可能导致长期的不满和冲突。

二、法律法规分析在我国,相邻关系纠纷的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其中,民事诉讼法明确了相邻关系纠纷可以通过法院进行调解、仲裁或者诉讼解决的程序。

此外,还有《物权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与相邻关系纠纷相关的法律法规。

三、相邻关系纠纷审理情况分析1. 案件数量与趋势:近年来,相邻关系纠纷案件数量逐渐增多,根据最新统计数据显示,每年相邻关系纠纷案件数量增长率在10%左右。

这说明相邻关系纠纷问题在社会中日益突出,有必要加强相关立法和执行力度。

2. 案件类型:相邻关系纠纷案件类型繁多,包括噪音、土地界线争议、共用设施使用权纠纷等。

其中,噪音纠纷是相邻关系纠纷中较为常见的类型,占比较大。

3. 审理难点:相邻关系纠纷审理中存在一些难点,如缺乏明确的证据、难以鉴定责任归属等。

这些因素导致了相邻关系纠纷的审理更加复杂和耗时,影响了案件的解决效率。

四、改进建议针对相邻关系纠纷审理中存在的问题,我们提出以下建议:1. 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加强对相邻关系纠纷审理程序的明确和规范,提高审理效率和公平公正度。

2. 增加调解仲裁机构:建立更多的相邻关系纠纷调解仲裁机构,为纠纷当事人提供快速、便捷的解决渠道。

3. 强化证据保全:加强对相邻关系纠纷证据保全的监督和管理,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4. 加强信息公开:及时发布相邻关系纠纷案件的审理情况和结果,增加透明度,并便于公众了解和参与。

农村相邻权纠纷案件的审理要点

农村相邻权纠纷案件的审理要点

农村相邻权纠纷案件的审理要点随着我国农村社会的不断发展,相邻权纠纷案件也越来越频繁地出现。

这些案件的审理对于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维护农村社会的稳定和和谐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因此,对于农村相邻权纠纷案件的审理要点应该引起我们广泛的重视。

一、主要审理要点1. 确定纠纷的事实和性质首先要明确认识到,农村相邻权纠纷案件的性质比较特殊,因此在审理中一定要仔细分析、掌握纠纷的实际情况,明确纠纷的事实和性质。

农村相邻权纠纷案件并不是简单的邻里纠纷,而是关乎农民切身利益的问题,往往涉及土地、水源、生产生活等多个方面,具有比较复杂的性质。

在确定纠纷性质的同时,也要通盘考虑、协调纠纷双方的利益,寻求最佳的解决方案,既要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又要维护农村社会的稳定和和谐。

2. 切实形成证据整理纠纷的证据是农村相邻权纠纷案件审理的另一个非常重要的环节。

为了能够在审理中取得胜诉,我们要充分利用各种手段,切实形成充足、有力的证据,确保案件审理的公正、公平。

在整理证据的过程中,我们要严密测试证人所作的证言,并严格对比对方提供的证据,合理、客观的评估证据所反映的真实情况,确定最终的事实和判断结果。

3. 不断完善和更新审判实践在审理农村相邻权纠纷案件的过程中,我们还需要不断完善和更新审判实践,逐步提高审判的质量和效率。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和进步,相关法规、法律条文也在不断地进行更新和调整,我们必须密切关注这些变化,不断更新知识、提高技能,从而更好地服务于广大农民群众。

此外,为了更好地解决农村相邻权纠纷案件,我们还需要积极推进对于农村法律工作者的培训和教育,提高他们对于相关法规、法律条文的理解和应用水平,不断提高农村法律工作者的服务能力和专业素质。

二、结论总之,农村相邻权纠纷案件的审理要点非常重要。

只有深入了解纠纷的实际情况,在审理中注重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充分利用各种手段,不断完善和更新审判实践,才能够更好地维护农村社会的稳定和和谐,为广大农民群众谋求更多的福利和利益。

农村相邻权纠纷案件的审理要点分析

农村相邻权纠纷案件的审理要点分析

农村相邻权纠纷案件的审理要点中国是一个农业大国,农村地区拥有大量的耕地和房产,而农村相邻权纠纷案件也越来越多。

相邻权纠纷案件的审理不仅关乎民生,也是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基础。

本文将讨论农村相邻权纠纷案件的审理要点,以期提高公正审理的效率和质量。

一、认定相邻关系相邻关系是农村相邻权纠纷案件审理的前提。

因此,认定相邻关系是审理过程中的重要一步。

通常,当事人往往已经占有一定的土地或房产,急于解决问题。

此时,审判人员需要通过现场调查、证人证言、邻里证言等多种方式综合判断相邻关系是否存在。

在认定相邻关系时,需要明确具体的地理位置、距离和接壤方式等事实,避免在后续审理中出现争议。

二、确定权利范围一旦确认相邻关系,就需要确定具体的权利范围。

根据《物权法》的规定,农村相邻权主要包括共有、联合使用、过路等。

具体要根据当事人的实际情况,确认是否存在上述权利。

例如,当事人是否共同使用一块块耕地、共用一条沟渠等,需要实地调查,听取当事人的意见。

三、涉及到法律条款的适用在农村相邻权纠纷案件审理中,可能涉及到多项法律条款的适用。

例如,当涉及到乡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招租和引进农民承包经营土地,审判人员需要按照《农村土地承包法》和《乡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等法律规定进行审理。

同时,还涉及到农村土地的使用、流转等问题,审判人员需要仔细查阅相关法律文件,调查当事人的行为是否合法。

四、判断违法行为对于存在违法行为的当事人,需要秉持公正、客观的态度,对其行为进行认定和处罚。

例如,在农民的耕种时期内,其他人不得随意闯入,采取措施阻挠。

其中,如果当事人义务教育、扶贫等工作中有违法行为,审判人员还需要充分考虑社会的利益。

五、促进和睦邻里关系农村相邻权纠纷案件审理之所以重要,不仅仅是为了审理争议,还为在村屯内促进和睦邻里关系做出了重要贡献。

审判人员在审理过程中,需要具有善意、公正的心态,同时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建议,避免造成二次伤害,以达到其基本目的。

从检察角度谈农村相邻关系纠纷案件——以某基层检察院民行检察部门办理相关申诉案件实际工作为切入点

从检察角度谈农村相邻关系纠纷案件——以某基层检察院民行检察部门办理相关申诉案件实际工作为切入点

Legal S y=em A nd Soci et yf叁箜!圭塾盒竺!竺!塑!!:蓬鎏■■隧圜从辁界角度谈袈箱辐郐关粟纠蛤寨佴——以某基层检察院民行检察部门办理相关申诉案件实际工作为切入点汪闻锋摘要传统相邻关系纠纷日益复杂化,造成当事人向检察机关民行检察部门提出申诉的案件也逐年增多。

本文是对某基层检察院民行检察部f'l近5-.年来办理农村相邻关系纠纷申诉案件的调查和分析。

关键词农村相邻关系申诉检察监督中图分类号:D920.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0)12-291—02当前,广大农村以树立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为契机,正着力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而相邻关系纠纷直接影响着农村社会安定与和谐。

相邻关系纠纷是一个古老的纠纷,主要依据民法通则来处理,但实际上主要还是根据法的价值和经验法则,来对妨害程度是否超过相邻方应当负有的容忍义务作出判断,并以此作为行为人的行为是否构成违法,是否应承担民事责任的依据。

由于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事业的推进。

使新类型的农村相邻关系纠纷层出不穷,加之处理纠纷时需要法官自由裁量但同时缺乏相对具体的参照标准,容易造成尺度不一,裁判结果也就难以使当事人心服口服,行政行为不规范性导致相邻关系纠纷中民事权益保护的缺失,使传统相邻关系纠纷日益复杂化。

一、2007年以来奉化市人民检察院民行检察部门近三年来办理农村相邻关系纠纷申诉案件的基本情况据统计,2007年至2009年为止,奉化市人民检察院民行检察部门共受理农村相邻纠纷申诉案件12件。

这些案件中有9件对法院判决不服,其中不服二审判决的为4件;3件对法院不予受理的裁定不服。

民行检察部门近三年来孙理农村相邻关系纠纷申诉案件主要有以下特点:’第一,相邻关系纠纷案件主要类型。

(1)关于相邻土地的通行和使用,包括穿越邻地至公共通道的通行权,通过邻地设置管道和线路,以及因建筑施工而使用邻地等(共有3件)。

农村相邻关系纠纷案件研究——以李某诉李春某相邻纠纷一案为例

农村相邻关系纠纷案件研究——以李某诉李春某相邻纠纷一案为例

农村相邻关系纠纷案件研究——以李某诉李春某相邻纠纷一案为例农村相邻关系纠纷案件研究——以李某诉李春某相邻纠纷一案为例随着城镇化的不断推进,越来越多的人开始进入城市生活,在这个过程中,有一群人依然在农村生活,这群人的生存和相邻关系成为对他们最为重要的事情。

相邻间的关系和农民自身的发展、稳定、和睦有着密切联系,在农民中两三家邻居之间的关系,牵扯到的问题较小。

可是,当纷争升级,涉及到人身、财产等方面时,就需要及时加以解决,并且公正、明确,才能维护农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李某和李春某的这场相邻关系纠纷案件便是一个典型案例。

当时,李某和李春某是相邻的两家人,其房屋紧挨着,而两家的墙壁也是相互衔接的。

一天,李某发现自己的房子一侧的墙壁被李春某拆除,而且是在自己不在家的情况下进行的。

李某对于这个行为非常愤怒,并认为自己的权益被侵犯,遂向法院起诉李春某,要求其赔偿损失并恢复原有的房屋墙壁。

在审理过程中,法院经过多方调查和了解到了案件的详细情况,最终判定李春某违反了邻里关系的要求,侵犯了李某的合法权益,需要向李某赔偿损失,并恢复原有的房屋墙壁。

除此之外,在农村相邻关系中,还经常涉及到以下案例:1. 隔壁家的狗咬死了自家的鸡,需对方赔偿2. 邻居家越界修建房屋,影响自己周围环境和风水,需请求对方拆迁3. 邻里之间存在不和谐的音乐声,噪音等,需求对方改正总之,农村相邻关系相对于城市来说,亲密程度更高,也更有道德约束力。

但假如一旦发生纷争时,当事人应该及时协商解决,若解决不了,需要保留证据并寻求法律援助,避免冲突激化带来更大的损失。

此外,针对各种不同的农村相邻关系纠纷,还需要有相应的解决机制和法律法规来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

例如,应建立农村土地管理法规和农村土地纠纷解决机制,明确邻居之间的建筑物、墙壁等装修和维护的责任和义务。

同时,对于那些顶嘴、暴力等违反守则的行为,也应该受到相应的处罚。

在实际生活中,农村相邻关系虽然经常涉及到各种纠纷,但是相邻之间的相互帮助、互相照顾也是很普遍的。

农村相邻权纠纷案例

农村相邻权纠纷案例

农村相邻权纠纷案例农村相邻权纠纷是指在农村地区,由于土地使用、界址、排水、通行等问题引发的邻里纠纷。

这类纠纷在农村地区并不少见,给当事人的生产生活带来了很大的困扰。

下面我们就来看一个农村相邻权纠纷的案例。

A村和B村是相邻的两个村庄,两村之间有一条小河,A村的村民小明和B村的村民小红是邻居。

小明家的果园靠近小河,而小红家的菜地也在小河旁边。

由于小河水源充足,小红在小河旁边种植了大片的水稻,但是水稻生长期需要大量的水,小红为了灌溉水稻,经常需要从小明的果园抽取水。

起初,小明对此并没有异议,但是随着时间的推移,小红的灌溉水泵越来越频繁地从小明的果园抽取水,小明开始感到不满。

他认为自己的果园因为频繁抽水而导致土壤变得过于潮湿,影响了果树的生长。

于是,他找到小红商量,希望小红减少从他果园抽水的频率。

然而,小红认为自己的水稻生长需要充足的水源,而且她也没有其他的水源可以利用,因此拒绝了小明的要求。

双方因此产生了争执,最终无法达成一致意见。

在这个案例中,我们可以看到农村相邻权纠纷的特点。

首先,双方因为土地使用问题产生了争执。

其次,双方都有自己的理由,难以妥协。

最后,由于缺乏有效的解决途径,纠纷无法得到妥善解决。

针对这种情况,我们可以提出一些建议。

首先,双方可以寻求第三方的调解,寻求一个公平的解决方案。

其次,可以考虑引入现代科技手段,比如建立灌溉系统,让小红有其他的水源可以利用,减少对小明果园的依赖。

最后,政府部门也可以加强对农村相邻权纠纷的管理和调解,为当事人提供更多的帮助和支持。

通过这个案例,我们可以看到农村相邻权纠纷的复杂性和棘手性。

只有通过双方的理解和妥协,以及政府部门的支持和管理,才能有效地解决这类纠纷,为农村地区的和谐稳定做出贡献。

希望这个案例能够给大家一些启发,引起足够的重视和关注。

农村邻里纠纷引发的刑事案件考察报告

农村邻里纠纷引发的刑事案件考察报告

农村邻里纠纷引发的刑事案件考察报告在农村地区,邻里纠纷是一个常见但又不容忽视的问题。

有时,这些看似琐碎的矛盾如果得不到妥善解决,可能会升级为严重的刑事案件,给当事人和社会带来极大的危害。

为了深入了解这一现象,我们进行了一次全面的考察。

一、考察背景与目的农村邻里关系本应是和谐、互助的,但近年来,因邻里纠纷引发的刑事案件数量呈上升趋势。

我们旨在通过此次考察,揭示其背后的原因,分析其特点和影响,并提出相应的预防和解决措施,以维护农村社会的稳定与和谐。

二、案件类型与特点1、土地纠纷引发的刑事案件在农村,土地是农民的重要生产资料。

由于土地边界划分不清、土地流转不规范等原因,邻里之间常常因土地问题产生纠纷。

这些纠纷在长期得不到解决的情况下,容易激化,甚至导致故意伤害、故意杀人等严重刑事案件。

2、家庭琐事引发的刑事案件农村家庭之间的联系较为紧密,一些日常生活中的琐事,如家禽家畜的饲养、排水排污等,也可能引发邻里之间的矛盾。

如果双方互不相让,言语冲突可能升级为肢体冲突,进而演变成刑事案件。

3、经济纠纷引发的刑事案件随着农村经济的发展,邻里之间的经济往来日益频繁。

例如,借贷、合伙经营等经济活动中,一旦出现债务纠纷或利益分配不均,就可能引发矛盾,甚至导致刑事犯罪。

这些案件的特点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突发性很多邻里纠纷引发的刑事案件往往是由一些偶然的事件触发,双方在情绪激动的情况下,一时冲动做出违法犯罪的行为。

2、积怨性多数案件并非一朝一夕形成,而是长期积累的矛盾在某个特定时刻爆发。

3、地域性案件多发生在相对封闭的农村地区,当事人之间相互熟悉,社会关系复杂。

三、原因分析1、法律意识淡薄农村居民普遍缺乏法律知识,在遇到纠纷时,不懂得通过合法途径解决问题,而是依靠传统的“私了”方式或者采取暴力手段。

2、基层调解机制不完善农村基层组织在调解邻里纠纷方面存在不足,调解人员的专业素质和工作能力有待提高,调解方式和手段也较为单一。

农村住宅相邻权纠纷之探析

农村住宅相邻权纠纷之探析

农村住宅相邻权纠纷之探析农村住宅相邻权纠纷是指农村地区居民在日常生活中因为相邻房屋、土地等引起的纠纷。

随着城乡建设的不断推进,农村地区的住宅建设日益完善,相邻权纠纷也日益增多。

这些纠纷涉及到房屋建筑、土地使用、环境保护等多个方面,给当事人造成了严重的经济损失和心理困扰。

为了有效解决这些问题,需要对农村住宅相邻权纠纷进行深入研究,探索解决途径和对策。

本文将对农村住宅相邻权纠纷进行探析,分析其产生的原因和解决的方法。

一、农村住宅相邻权纠纷的原因农村住宅相邻权纠纷的产生原因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土地界线不清晰农村地区土地流转、合并等因素导致土地界线不清晰,居民在土地使用和建设时容易侵犯相邻权。

有的农民在建房时会侵占相邻土地,导致相邻权纠纷。

2. 建筑违法在农村地区,有的居民在建房时存在违法建筑行为,如违规扩建、超标建筑等,这些行为容易影响到相邻居民的合法权益,引发相邻权纠纷。

3. 环境污染农村地区存在一些因为生产生活原因导致的环境污染问题,如畜禽养殖废水污染、垃圾乱倒等,这些问题容易影响到相邻居民的生活环境,引发相邻权纠纷。

5. 人身权益侵犯在一些情况下,农村住宅相邻权纠纷还会涉及到人身权益的侵犯,比如邻居之间的打架斗殴、骚扰等问题。

1. 加强规划管理地方政府应当加强对农村住宅建设的规划管理,合理划定土地界线,确保相邻居民的合法权益。

要加强对房屋建设的规范管理,防止违法建筑的出现,减少相邻权纠纷的发生。

2. 完善法律法规相关部门应当完善农村住宅相邻权纠纷的法律法规,明确各方责任,规范处理程序,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要加大对农村住宅相邻权纠纷案件的调解力度,引导当事人通过协商和调解解决矛盾。

3. 加强监督检查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农村住宅相邻权纠纷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处理问题,防止纠纷升级。

也要加大对相关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遏制纠纷的发生。

4. 提高居民素质农村居民应当自觉遵守法律法规,提高法律意识和规则意识,不做违法建筑,不侵占邻居土地,切实保护相邻权益。

农村邻里接拼墙纠纷案例

农村邻里接拼墙纠纷案例

农村邻里接拼墙纠纷案例
近日,仙游县大济镇大济社区两委干部及网格化工作人员主动作为,联合司法调解人员成功化解了辖区内一起持续近两年时间的邻里建房合墙归属权纠纷,用行动践行了“矛盾不上交,就地化解”的“枫桥经验”。

日前,网格员林祥清在巡查中听到了激烈的争吵声,循声走了过去,看到村民朱某和吴某两个人在吵架,立马过去了解情况。

原来是因为邻里建房合墙引起了两家纠纷,朱某与邻居堂婶吴某的旧厝本是合墙而立,由于朱某盖新楼房,因楼房结构问题,二楼面板在原来的范围内向外扩建,影响了吴某房屋的采光、结构等问题。

为此,吴某阻止朱某继续施工,双方争执起来,引发了矛盾。

林祥清了解情况后,积极主动向社区两委汇报,社区两委第一时间组织以社区治保主任为组长,调解主任、网格员,镇司法调解员为成员的临时调解委员会并开展调解工作。

考虑到当事双方之间的关系,如果不及时化解这起纠纷,两家人的关系可能会进一步僵化,甚至引发不稳定因素,激发两家人的矛盾。

为此调解组多次将婶侄俩约到村委,安抚双方情绪,了解双方诉求,从用地便利的角度考虑,提出解决方案,又从邻里亲属和谐方面动之以情、晓之以理,耐心做好双方思想工作。

通过调解组反复耐心地思想工作,双方都认识到自身存在的问题,最终双方同意调解方案,握手言和,表示不再因建房合墙归属的问题引发矛盾。

当事人为了感谢调解组成员的不辞辛劳,向社区赠送了锦旗,表示了感谢和赞扬。

至此这起长达近两年的邻里亲属因建房合墙的归属问题得到有效解决,大大提升了群众的满意度。

关于相邻关系纠纷审理情况的调研报告

关于相邻关系纠纷审理情况的调研报告
不动产是人们最基本、最重要的生产生活资料。 能否妥善处理相邻关系不仅影响不 动产经济效用的发挥、人们生活质量的提高,还影响着邻里关系的和睦,甚至整个社会秩 序的和谐与稳定。 相邻关系纠纷是人民法院受理的一类传统民事案件。 此类纠纷虽然在 全部民事案件中所占比重不大、争议标的通常较小,但事关人民群众最切身的利益,加之 新类型案件不断涌现、相关法律规范不尽完善,在处理上还是存在一定的难度。

◆审判工作热点问题及对策思路———北京法院调研成果精选(2006 年卷)
年 度
收案 总数
2001 2002 2003 2004 2005 总计
2215 2769 3251 3612 4027 15敞874
相邻关系案件年度收案及案由分布情况统计表
一般相邻 关系纠纷
相邻用水 排水纠纷
案由分布统计
相邻土地使 相邻损害防 用关系纠纷 免关系纠纷
1224
99
22

总计 13敞327
6006
1842
4969
438
28
44
2畅案件上诉率高,二审改判发回率低。 2001—2005 年,全市法院共审结各类相邻关 系二审案件 2547 件( 各年度详细情况见下表),同期一审案件以判决和裁驳方式结案 6444 件,上诉率高达 39.5%,比同期全部一审民事案件的平均上诉率高出 12 个百分点。① 对相邻关系纠纷二审案件按照结案方式统计,维持原判(裁定)1616 件,占 63.4%,高出同 期全部二审民事案件的平均水平 4 个百分点;改判和发回重审 358 件,占 14%,低于平均
一等奖
一等奖◆
关于相邻关系纠纷审理情况的调研报告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
不动产包括土地及其定着物,其中土地是基础和核心。 人们虽然可以从观念上将土 地划分为不同的地块,并使之归属于不同的权利主体,但无法改变其绵延相连、不可分割 的自然属性。 某一权利主体在占有、使用其不动产的过程中,会不可避免地与相邻不动产 的权利人发生利益冲突。 因此,不动产法律制度不仅要调整不动产的权利归属和权利变 动关系,还必须调整不动产的相邻关系。 不动产相邻关系( 简称相邻关系),是指相互毗 邻的不动产所有人或者占有使用人在利用不动产的过程中,因相互间给予便利或者接受 限制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农村相邻关系纠纷案件研究——以李某诉李春某相邻纠纷一案为例

农村相邻关系纠纷案件研究——以李某诉李春某相邻纠纷一案为例

农村相邻关系纠纷案件研究——以李某诉李春某相邻纠纷一案为例随着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速,越来越多的城市人口涌向农村,农村相邻关系纠纷也随之逐渐增多。

其中,村民之间因为土地、房屋、道路等问题引发的矛盾纠纷尤为突出。

本文将以李某诉李春某相邻纠纷一案为例,探讨农村相邻关系纠纷的研究。

一、李某诉李春某相邻纠纷案李某和李春某是一对相邻的农村居民,两人之间的界线是一条小河。

李春某的家在小河的上游,而李某的家在小河的下游。

根据惯例和规定,下游的居民有权在河流中取水,但上游的居民不能影响下游居民的水利用。

然而,在李春某家建房后,他却在小河上修建了一座水坝。

这座水坝不仅阻碍了李某家中的水利利用,而且妨碍了下游其他居民的正常生产和生活。

李某多次找李春某商量,但始终得不到解决。

最终,李某选择将李春某告上法庭,要求撤除水坝并赔偿因水坝造成的经济损失。

经过一番审理,法庭最终做出了维护李某权利的判决,要求李春某从小河中拆除水坝,并赔偿李某因此遭受的经济损失。

二、其他案例除了李某诉李春某相邻纠纷一案外,还有很多其他类型的农村相邻关系纠纷案件。

以下是其中的三个案例。

1. 翻修院墙引发的纠纷在某村中,村民张某想要翻修自家的院墙,但他的院墙和邻居的院墙是一体建造的。

这就导致了翻墙难度大、影响邻居进出的问题。

张某与邻居商量多次未果,最终将邻居告上法庭。

法庭判决张某翻修院墙时需保证邻居的通行权利。

2. 拆除公路引发的纠纷某村庄中,有一些村民的房屋依托在公路上。

因为道路需要改建,政府要求这些房屋被拆除。

然而,多位村民不同意,并要求获得适当的补偿。

这个问题现在还在审理当中。

3. 种植玉米引发的纠纷在某村庄中,村民种植玉米用了大量化肥和农药,导致下游邻居田地里的农作物受到污染。

受到损失的邻居们要求取得相应的经济赔偿,但村民们不同意。

这一问题现在仍在处理中。

三、结语农村相邻关系纠纷案件的发生原因多种多样,既有思想观念的碰撞,也有利益的博弈和资源的分配。

农村邻里纠纷刑事案件调查报告_调查报告.doc

农村邻里纠纷刑事案件调查报告_调查报告.doc

农村邻里纠纷刑事案件调查报告_调查报告农村邻里纠纷引发刑事案件的调查与思考近年来,由农村邻居之间的冲突引起的刑事案件呈上升趋势。

为了充分发挥检察工作在化解社会矛盾中的作用,我们对_年处理的农村邻里纠纷刑事案件进行了调查分析,以期引起社会各界的高度重视,共同做好农村社会的和谐稳定工作。

一、_ _ _年内处理此类案件的基本情况_年_县人民检察院受理了县公安局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共涉及农村邻里纠纷刑事案件16起,涉案人员20人。

其中:13起案件,13人涉嫌故意伤害,1起案件,1人涉嫌故意杀人,1起案件,1人涉嫌过失致人重伤,1起案件,1人涉嫌聚众/-您的专属秘书,中国最强自由!聚众斗殴罪1例,5人。

从犯罪主体的基本情况来看:就教育水平而言,涉案人员的文化水平相对较低,包括2名文盲、5名小学生和13名初中生。

就年龄结构而言,青年和中年人占多数,包括11名20至40岁的人、3名41至50岁的人、6名50岁以上的人和62岁的人。

一个身体残疾的人和一个精神上责任有限的人。

从犯罪的主观方面来看,大多数犯罪嫌疑人是冲动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绝大多数没有犯罪准备。

犯罪后,大多数涉案人员后悔自己的原始行为,没有考虑后果,愿意赔偿受害者的经济损失,希望得到受害者的理解。

然而,由于大多数受害者的过分要求,双方暂时难以达成解决办法。

从犯罪客体来看,侵犯的主要客体是他人的人身权利,即身体健康权。

从犯罪的客观方面来看,大多数案件都是轻伤。

受害者中,1人死亡,4人重伤,11人轻伤,给受害者的身体、家庭和经济造成了极大的伤害,给社会带来了不稳定因素。

二.邻里纠纷刑事案件的特点1.邻里纠纷的原因相对简单。

首先,有8起关于地基、边界、沟渠等的纠纷。

农村住宅建设受自然条件限制,没有正式的审批程序。

居民通常擅自扩大房屋前后的宅基地,占据不属于他们的基础。

例如,年月日,公安机关以故意伤害罪要求逮捕犯罪嫌疑人贾大国。

贾大国住在_ _县盛康镇加缪村2组,他从自家门前的水井里打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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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稿日期:2008-09-08作者简介:吴典(1976—),海南海口人,海南大学2006级诉讼法研究生,研究方向:行政诉讼法。

农村相邻关系纠纷审判实践探究吴 典(海南大学,海南海口 570312)摘 要:近年来,农村生活中由于相邻关系不和谐,引发各种相邻纠纷不断出现。

本文结合审判实践分析农村相邻关系的类型及成因,对处理相邻关系纠纷原则的理解及适用以及法官在农村相邻纠纷案件审理中自由裁量权的把握进行探究。

提出农村相邻关系纠纷司法实践难题并对如何在司法实践中处理农村相邻关系纠纷作若干思考。

关键词:农村;相邻关系;审判实践中图分类号:DF7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7508(2008)06-0047-04 “相邻关系,是指相互毗邻的不动产所有人或使用人之间,在对该不动产行使所有权或使用权时而产生的一种权利义务关系。

因民法为权利法,因此,学界亦有人称之为相邻权。

”①相邻关系乃不动产相邻各方“冲突之际的利害的衡平调整”。

②在和谐的社会关系中,良好的相邻关系是一个重要的环节,最能体现出人与自然以及人与人之间的和谐。

但近年来,社会生活中由于相邻关系不和谐,引发各种矛盾的事例时有所闻,各种相邻纠纷不断出现。

笔者在基层法庭从事审判工作,近些年接触的农村相邻关系纠纷案件数量呈上升趋势。

相邻关系纠纷内容十分复杂,法律规定不可能详尽所有,目前法律在调整相邻关系中确定的都是原则性的指导规定,这也就形成在司法审判实践中处理相邻纠纷的形式、结果多样,法官在审判上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同时对法官的综合素质提出更高要求。

在生产和生活中无不涉及到相邻关系,相邻关系处理得不好,容易发生纠纷,影响人们的生产和生活,影响社会秩序的稳定。

正确处理好相邻关系,保护相邻人的合法权益,对于构建和谐农村,保护环境,稳定社会经济秩序,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农村相邻关系纠纷的主要类型和引发的原因人们日常的生产和生活是纷乱复杂的,由此产生的相邻关系也是复杂的,目前,在农村发生的相邻关系纠纷主要有以下几类:1、相邻用水、排水引发的纠纷。

常见的纠纷形式一是在水源不足时产生相邻用水关系纠纷,包括截水、蓄水、引水纠纷。

这类首先主要是因垄断使用或不合理使用自然水资源侵害到相邻人的利益引发纠纷,比如上游的农民将水截住给自己村里灌溉,造成下游村子村民无水可用,下游村民向人民法院诉请排除妨碍。

二是因排水是否须经另一农户的庭院排放引发争议。

2、相邻土地使用引发的纠纷。

主要体现在道路通行、铺设管道等问题引发纠纷。

土地是农村中最基本的生产、生活资料,农村中因土地使用而产生的相邻纠纷随处可见。

比如,张某承包的土地处于李某承包土地的包围之中,张某在耕种土地时必须通过李某的土地,但因李某不同意而引发纠纷。

3、建筑物相邻因通风、采光引起的纠纷。

4、相邻竹木归属引发的纠纷。

这类纠纷主要发生在相邻人对于相邻他方土地上的竹木根枝超越地界并影响自己Journal of Jil in Radio and TV University No .6,2008(Total No .90)《吉林广播电视大学学报》 2008年第6期(总第90期)学术论坛对土地正常使用而引发的纠纷。

5、相邻防险、环保引发纠纷。

其一主要是体现在农民在自己的土地或建筑物上挖掘土、建造建筑物、铺设管线以及安装设备危害到相邻不动产的正常使用和安全引发的纠纷;其二是因堆放腐朽物、有毒物及垃圾给相邻不动产的使用造成影响而引发的纠纷。

二、对处理相邻关系纠纷原则的理解及适用对于如何正确处理相邻关系,新颁布实施的《物权法》给予较民法通则详尽的规定,规定处理相邻关系时应遵循的原则一是有利生产、方便生活;二是团结互助;三是公平合理;四是尊重习惯。

在处理农村相邻关系案件司法实践中,如何正确理解并适用这四项原则对处理这类案件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

现通过一起相邻排水纠纷案件来探讨如何正确地适用这四项原则。

案情:原告冯良业、两被告冯良藻、冯良卷同住在冯栏宅村,是上下家邻居,村中地势呈南高北低,原告家在南边(上家),两被告家并排在北边(下家)。

原告家及同其并排的其他村民屋内排水一直从原告房屋西墙外的一条自南向北流水通道经两被告房屋之间的过道直排到村北边的水利沟。

原告庭院比流水通道地面高,原告房屋东北侧墙与北边一房屋间有一狭窄缝道,道口朝东。

2005年两被告翻盖新房时以污水流经自家门口太脏为由在两被告家房屋之间砌砖墙堵住过道,致使通道的水无法排出,逢雨天水面涨高倒灌原告院内引发纠纷。

原告诉诸法院要求两被告排除妨碍,拆除堵水墙。

此案在审理过程中,一、二审法院形成两种不同意见:一审认为,原告排水所经的自南向北流水道是村内历史上形成的流水通道,两被告将通道堵住的行为不妥应排除妨碍,根据公平合理原则,判决两被告拆除其两屋之间的砖墙之外,还判决要求原告自被拆砖墙处至村北边的水利沟埋设排污管排水。

一审判决后两被告不服上诉。

二审认为,被上诉人家排水自南向北通过上诉人家庭院大门流向村中北边通道并非唯一通道,排水经过上诉人家门口影响上诉人的生活生产,判决撤销一审判决。

③针对两审法院的不同意见,笔者倾向第一审判决。

认为一审判决全面遵循了处理相邻关系的四项原则,充分考虑到实际情况。

首先,一审判决遵循了方便生活原则。

案例中原告排水的通道是历史上形成的流水通道,大家一直以来生活排水、屋檐滴水、雨水排放都是从该通道排到水利沟,不管是从尊重历史还是方便生活角度,判决排除妨碍拆除堵水墙是正确的。

二审认为原告还可以从其房屋东北侧的通道排水,这从实地勘察来看不切实际,东北侧过道太窄,原告房屋院子太高,自南向北流水道流水量大,引水施工难度大,且本来是直流到沟中却要强行东拐西拐才排到水利沟,这显然对已形成排水习惯的上家原告来说生活带来极大不便。

其次,一审判决遵循团结互助原则。

原被告祖辈都住在同一个村,并且都是同姓,本应团结互助才对,但在排水问题上双方没形成好的方案而引发纠纷,法院在审理中在无法调和的情况下,应摆明实事求是的态度,提出正确的解决方案,给同村的村民形成一个正确的参照,形成“予人方便,予已方便”的共识。

一审明确提出两被告的做法是错误的,通过埋设排污管方式解决排水污染被告门口问题,这样的处理结果向村民展示一种相互之间应团结互助的精神。

对二审认为原告诉请没有事实法律依据不予支持的处理结果,笔者认为从长远的角度考虑不太妥当,若将来同一村内发生类似纠纷,就会形成一种观念即是自家的水不得从他家门前经过,不利于团结互助美德的培养。

第三是一审判决突出显示出了公平合理原则,公平合理原则要求法院在处理相邻关系纠纷案件时,要在查清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依法公平合理地解决纠纷,化解矛盾。

一审在审理上不仅只考虑被告应排除妨碍,还从公平合理的角度考虑让原告以埋设排污管方式从被告门前排水,这样的做法不但解决了原告的排水问题,也为消除被告认为原告的排水会污染自家的门口的顾虑。

最后,一审判决在处理结果上更是严格遵循了尊重习惯的原则。

习惯是在社会生活中反复出现并经人们认可的一种生活准则。

现实存在的相邻关系中,很多都是历史上形成的,而且人们也已认可这种状态,一旦改变,便会扰乱人们正常的生活秩序。

因此,对于历史上形成的用水、排水、通行等相邻关系以及历史上形成的界墙、公用通道等,相邻一方未经他方同意,均不得擅自改变。

人民法院在处理时,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应当尊重习惯。

本案中一审正是在尊重历史习惯的基础上予以处理,原告排水所经的通道原本是公共流水通道,被告在未经原告同意的情况下将通道堵塞,显然侵害到原告的相邻排水权益,也打乱了原告的生活秩序,所以判决被告排除妨碍拆除堵水墙是正确的。

三、法官在农村相邻纠纷案件审理中自由裁量权的把握相邻纠纷涉及的内容十分广泛,物权法中对相邻关系的规定原则性很强,赋予了法官在处理相邻学术论坛 吴 典 农村相邻关系纠纷审判实践探究关系是有很大的自由裁量权,要求法官针对案件具体情况,在法律规定的一定幅度内,运用法律良知和自身经验进行裁判,如何正确使用自由裁量权对公平合理地解决相邻关系,化解矛盾十分重要。

法官自由裁量权是法官审判权的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是法官行使审判权的一种正常形态。

英国《牛津法律大词典》中规定自由裁量权,“指酌情作出决定的权力,并且这种决定在当时的情况下应是正义、公正、正确、和平和合理的。

法律常授予法官以权力或责任,使其在某种情况下可以行使自由裁量权,有时是根据情势所需,有时则是在规定的限度内行使之。

”④法官自由裁量权是根据公平、正义等原则作出决定的权力,并不是无限制的。

我国的学术界大多认为,“法官自由裁量一般要遵循三个原则:立足于案件事实、以法律为依据、在特定情况下合理行使。

法官对证据的自由裁量还要遵守经验规则等原则。

而诚信原则也是民事诉讼中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权的一个准则。

诚实信用原则作为一个道德色彩浓厚的原则既奠定了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权的基础,一定程度扩大了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范围,也使这一道德规范的法律化装置为审判裁量权的行使提出了较为具体的限制性要求”。

⑤在《物权法》出台前,依据民法通则来处理相邻关系纠纷,实际上主要还是根据法的价值和经验法则,来对妨害程度是否超过相邻方应当负有的“容忍义务”作出判断,并以此作为行为人的行为是否构成违法,是否应承担民事责任的依据。

但由于法官自由裁量时缺乏相对具体的参照标准,造成裁判尺度不一。

而且,不对称的责任追究和处罚结果,往往让许多人对自己正当权利的维护望而却步。

以至于在很多相邻关系的纠纷中,一些受害人虽然评理时明显占上风,但要最终保护、实现自己的权益,却不容易。

且审判实践中如何在当事人之间寻求平衡,如何把握不动产所有人或使用人行使所有权或使用权时应予“限制”和“扩张”的度,成为审理此类案件的一个难点。

司法实践中如何合理把握“必要便利”、“尽量避免”以及“应当给予赔偿”数额的度。

笔者认为,相邻权的行使使相邻一方的不动产权利得以延伸,另一方不动产权利得以限制,对“必要的便利”理解应是一方非从相邻方处得到便利,不能正常行使其所有权或使用权。

例如,从相邻人的土地上通行,必须是在无道路可走的情况下,才能要求相邻人给予方便。

那么相邻一方的“容忍”范围只能给另一方提供足以通过就行了。

而不能要求说自己的车辆在外会被盗,要求提供修一条容车子通行的路的便利,这显然是超出了提供必要的便利的度。

对于“应当尽量避免对相邻的不动产权利人造成损害”的把握应是相邻一方应采取合理的方式以减少提供便利一方的损害,也就足够满足行使不动产权利即可。

例如在他人屋顶或地下架设管线都应当选择给提供便利方造成最小损害的地点、方法进行。

关于不动产权利人因用水、排水、通行、铺设管线等利用相邻不动产的,应当尽量避免对相邻的不动产权利人造成损害;造成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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