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人格权法新发展
日本人格权论的展开与最近的立法提案_加藤雅信
通过以慰抚金来进行“赔偿”的方法,使得“名誉”有可能不商业化,而仍然维持其来自于人类尊严的伦理上价值。
教义学上的此种进路,自有其伦理上的原因:即对“名誉买卖”(Verkauf der Ehre )的拒斥态度。
只是在结果上,才考虑到了名誉在法律现实中日益增长的商业化。
联邦最高法院并未将对个人的侮辱程度,而是以侵害市场上的取得机会,作为确定慰抚金数额的出发点;因此,因侮辱性的照片,律师所获得的慰抚金要高于一个水手。
〔24〕随着从损害赔偿向慰抚金的此种转向,联邦最高法院进入了一个教义学上未受限制的领域。
对人格的保护,被扩及于当事人死亡之后(所谓的死者人格权),并且强度日益增加。
〔25〕很快,联邦最高法院又不再满足于慰抚金的“赔偿功能”,在1996年“卡罗琳”(Caroline von Monaca )案的判决中,原告因街头小报上故意的虚假报道,获得的慰抚金数目高达18万马克。
对于如此之高的慰抚金数额,联邦最高法院之论证如下:唯如此,该小报才会在将来不敢再作虚假报道。
〔26〕由此,传统德国法视野上泾渭分明的民法与刑法发生了交叉混合:本来,民法关注受害人所受之不法,刑法之任务则在于吓阻罪犯,受害人获得慰抚金,国家则获得罚金;但现在,二者已是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由于一家成功的小报唯有以高额赔偿才能被吓阻,卡罗琳因此而得益匪浅。
以这一判例,德国司法界接近了源于美国的惩罚性赔偿制度;对于这种惩罚性赔偿制度的讨论,目前在德国十分热烈。
〔27〕日本人格权论的展开与最近的立法提案[日]加藤雅信(上智大学)著杨东(中国人民大学)译一、从日本民法制定看人格权之规律现行日本民法对于人格权未作任何规定。
《日本民法典》的“财产法”篇自1896年公布,“家族法”篇自1898年公布,两者皆自1898年开始施行,但两者对于人格权都未做任何规定。
当时主要国家的民法典都未对人格权做出规定,《日本民法典》正是仿效于此。
日本制定民法典的第一目的首先在于修订与西洋列强间的不平等条约。
领会民营企业家人格权保护典型案例依法维护民营企业家人格权益心得体会
领会民营企业家人格权保护典型案例依法维护民营企业家人格权益心得体会民营经济是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基础,在稳定增长、促进创新、增加就业、改善民生等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最高人民法院近日发布一批涉民营企业、民营企业家人格权保护典型案例,以法治力量为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保驾护航。
依法维护民营企业家人格权益,对于稳定民营企业发展预期和信心、营造关心尊重民营企业家的良好社会氛围具有重要意义。
人格权是民事主体最基本、最重要的权利Q民法典专编明确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享有人格权。
作为企业的“门面”,企业家的一举一动都影响着社会大众对企业的看法。
实践中,涉民营企业、民营企业家人格权纠纷多是名誉权纠纷。
与其他类型的纠纷相比,民营企业家的名誉权受损不仅关乎其个人尊严,也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企业的生产经营和长期发展。
如果处理不当,不仅会伤害企业或企业家的社会形象,更可能动摇民营企业发展信心。
只有不断加强对民营企业、民营企业家人格权的司法保护,及时制止侵害民营企业、民营企业家人格权的违法行为,才能让民营企业“轻装上阵”,安心发展。
依法保护民营企业、民营企业家人格权,坚决惩治侵害民营企业商誉等违法行为,是维护公平有序的市场秩序、构建法治化营商环境的应有之义。
商誉是企业在经营活动中经过大量投入和长期努力建立起来的企业形象和市场评价,良好的商誉能够为企业赢得更多交易机会,是企业在激烈竞争中赖以生存发展的重要条件。
然而,市场行为中恶意诋毁企业商誉的行为屡禁不止。
有的同业竞争者发布误导信息以凸显自身优势、散布竞争对手劣势;有的经营者通过虚假投诉致对手企业产品被迫下架……此类行为不仅中伤了企业的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使其日积月累打造的良好形象付之东流,而且严重扰乱市场秩序、影响公平竞争。
近年来,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围绕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人格权益的纠纷呈现出新特点。
蹭热点、博流量,编造散布虚假信息,对热点事件进行恶意消费……这些侵权行为主体多样、手段多变,也对司法保障民营经济发展提出了新挑战。
关于一般人格权的民法价值及其立法发展
案 )的出台, 》 标志着我国法律对人的尊严和人的价 值 的保 护进 入 到一 个 更高 的领 域 。小 文通 过对 一般
人 格权 的历 史 发展 、特 征 以及 一般 人格 权 的 : 比 法 较 进 行 论 述, 进而 实 现 对一 般人 格 权在 我 国 民事法
格 权 制度领 域 的新 发展 。随着 我 国新 的《 民法典 ( 草
关于 “ 自由” 罗马法上最经典 的论述 是指“ , 自由是 每 个 人 除 了受 到 物 质 力量 或 法律 阻 碍 外 , 以任 意 可
作 为 的 自然 能力 ” ,即权利 能 力 。查 士 丁尼 的《 法学 总论》 第一 卷 “ 于人 的法 律 ” 关 开宗 明义 就规 定 了 “ 关 于人 的 法律 的主 要 区分 如 下 : 切 人不 是 自南人 就 ~ 是 奴 隶 ” 它 的解 释清 楚地 表 明 了 罗马法 上 的 “ 自由” 概念 不 是 指 具 体 的权 利 概 念 , 是 指 权 利 能 而
产生了一些新的具体人格权, 如姓名权 、 信用权 、 隐 私权 、 肖像权等也陆续被 民法所承认 。 在这些诸多的 具 体 人 格权 当 中 , 在 着 一 个 一 般 的权 利 概 念 , 存 就
是一 般 人格 权 。最 初 的 《 国 民法 典 》 德 国 民法 法 和《
所 谓抽 象 的人 格权 利 , 马 法上 首 先表 现 为 自由。 在罗
第2 3卷第 4期 20 09年 8 月
山西大同大学学报( 社会科学 版 )
J u n l f h n i tn iest( o il ce  ̄ o ra a x o gUnv ri S ca in ) oS Da y S t
人格权保护历程
人格权保护历程
人格权保护历程,又称人权保护历程,是指由于人们对个体尊严和自由的关注,以及对人类文明的进步和现代法治制度的发展,对人格权保护的历史和演变进行的总结和研究。
人格权保护起源于人类对自由、平等和尊严的追求。
在古代,人类对于人格权保护的意识还很薄弱,奴隶制度和君主专制统治一度是社会的主要特征。
直到近代,随着欧洲启蒙运动的兴起,人权概念逐渐形成,人格权保护才开始得到重视。
在近代,人格权保护的历程经历了不同的发展阶段。
18世纪,美国宣布独立并颁布《独立宣言》,明确表示人类都有“生命、自由和追求幸福”的权利,这是现代人格权保护的重要里程碑。
19世纪,欧洲国家陆续颁布了一系列人权法律,如英国的《大宪章》和法国的《人权宣言》,这些法律规定了人权的基本原则和内容,为人格权保护奠定了基础。
20世纪,随着国际社会对人权保护的普遍认同,人格权保护进入了一个新阶段。
1948年联合国通过的《世界人权宣言》成为了人格权保护的重要里程碑,宣言中规定了人类基本的自由和权利,包括自由、平等、尊严、公正、公平等,为国际人格权保护奠定了基础。
近年来,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们对人格权保护的重视,人格权保护法律体系不断完善。
我国《宪法》和《民法典》中都明确规定了人格权保护的原则和内容,同时,还颁布了一系列相关法律和规定,如《侵权责任法》、《网络安全法》等,这些法律规定了个人权
利和利益的保护范围,加强了人格权保护。
总之,人格权保护历程是人类文明进步和法治制度发展的重要体现,也是维护人类尊严和自由的重要保障。
未来,我们应该继续加强人格权保护,完善法律体系,确保人格权得到充分的保障和维护。
人格权立法模式的发展变化及其对我国民商法典的启示
人格 权 的立法 是 一个 渐 变 的过 程 , 格 权 的概 人
而 , 关人格权 立法模 式 的发 展 、 有 变化 及其运用 的立 法技巧 、 哲学基 础和现 实依据学 者们谈及 的较少 , 这 将 影 响我 国未来 民商法典 对人格 权制度 确立 的主动
性 。本文将 依据人 格 权 的核 心 内涵 和 表现 形式 , 对
说 , 有人 格权之 内容 , 对后 来的民法典产 生很 大影 响 , 但 且 尤其 对《 国民 法典》 法 影响 巨大。《 国民法典》 法 在
理性主 义和 自由主义的影 响下采取 了整体 的人 格权观 点 , 法典 在立 法技 术上采 取概括 的人格权 保护方 式 ; 随
社会的发展 , 的人格 权 能不断被吸 纳进 去 , 未产 生一般 人格 权 制度 。 而《 国民法典 》 实证 主 义和康 新 故 德 受
、
罗马法对 人格权 内涵的认 识
肇 始于 罗 马法 的人 格理 论 , 最初 反 映在概 念上
仅 表现为 三个关 于人 的概 念 , hm 、a u pr — 即 o o cp t、es o
n 或 s t 。 “ o o 是 指生 物 学 意义上 的人 , a tu as Hm , 不一
在我 国学者 们主持起 草 的民法典 中都 有一般人 格权 制度 和多个 具体 的人 格 权 , 于 未来 我 国 民 对 商法典 中确立这 些 制度 , 者们 基 本都 能认 同。然 学
念是一个逐 渐发 展 、 步丰 满 的 民法范 畴 。古代 人 逐
格 权 的成文 立法散见 于法 的各 个部分 , 缺乏 系统性 , 更 不具概括性 。至 民法 法典 化 以后 , 体 人格 权保 具 护 的种类大 为增 多 ; 同时 , 对一般人 格权 的保护 出现
论人格权商品化
论人格权商品化一、本文概述在现代社会,随着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和科技的飞速进步,人格权商品化现象逐渐凸显,成为法学领域尤其是民法学界研究的热点。
人格权,作为个体享有的与其人身不可分离且不具有直接财产内容的权利,在市场经济的大潮中逐渐被赋予了新的内涵。
商品化,即将非经济性的人格要素转化为具有经济价值的商品或服务的过程,不仅改变了传统人格权的性质,也为个人和社会带来了前所未有的挑战和机遇。
本文旨在全面、深入地探讨人格权商品化的内涵、现状、问题及对策。
通过对人格权商品化的概念界定、发展历程梳理,分析当前人格权商品化存在的法律困境和实践难题,进而提出相应的法律规制建议。
本文还将从比较法的视角,考察域外相关立法与实践,以期为我国人格权商品化的法制建设提供借鉴与参考。
通过本文的研究,我们期望能够为人格权商品化的合理发展提供理论支撑和法律保障,进而促进市场经济的健康有序发展,维护人格尊严和社会公平正义。
也期望通过本文的探讨,能够引发更多学者和实务界人士对人格权商品化问题的关注与研究,共同推动人格权法律制度的完善与进步。
二、人格权商品化的理论基础人格权商品化现象的出现并非偶然,它根植于深厚的理论基础之上。
在法理学领域,人格权商品化与人格权的双重属性密不可分。
传统民法理论认为,人格权具有非财产性与专属性,即人格权主要体现为人的精神利益,且不得转让或继承。
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和社会观念的变迁,人格权的财产属性逐渐显现。
公众人物的名誉、形象等人格要素因其社会影响力而具有商业价值,可以通过许可使用、转让等方式实现经济价值。
在经济学视角中,人格权商品化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结果。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资源的优化配置和价值的最大化实现是核心目标。
人格权作为一种独特的资源,其商业价值的开发利用有助于实现资源的有效利用和社会财富的增长。
人格权商品化不仅是个人权利行使的方式,也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客观需要。
从社会学角度看,人格权商品化反映了现代社会的价值观念转变。
一般人格权制度探析
一
我 国《 民法 通 则 》 “ 事 权 利 ” 章 中 单 设 了 “ 身 权 ” 在 民 一 人 间 发 生 冲 突 和 损 害 的 情 形 。 宪 法 仅 对 与 人 最 为 紧 密 , 系 维 节 , 中详细规定 了各种具 体 的人格 权 , 《 法通 则》 其 但 民 并 着 人 之 存 在 的 基 本 价 值 进 行 保 护 , 一 基 本 价 值 的 保 护 在 这 民法 上 就 交 由 一 般 人 格 权 来 解 决 。 因 此 , 般 人 格 权 是 宪 一
1 1 一 般 人 格 权 的 性 质 .
项 利 益 能 否 成 为 权 利 而 受 法 律 的保 护 , 决 于 两 个 因 素 : 取 其 一 是 该 利 益 值 得 为 法 律 所 保 护 的 重 要 程 度 ; 二 是 该 利 其 益是否 具有特 定性 。因为权 利 本身 即为 类 型化 的 产物 , 类 型 化 的 权 利 借 由 相 对 清 晰 的 权 利 边 界 , 为 社 会 所 认 知 而 可 减 少 被 侵 犯 之 可 能 。 而 一 般 人 格 权 则 恰 恰 在 这 两 个 要 素 间 产 生 冲 突 。一 般 人 格 权 由于 其 所 保 护 的 “ 格 尊 严 ” 不 确 人 的 定 性 , 其 无 法 与 其 他 权 利 相 提 并 论 , 因 其 位 阶 的 重 要 使 但 性 , 使得其也必 须与一般 的人 格利益 ( 法 益) 区隔 , 又 或 相 以 昭 示 其 与宪 法 人 格 权 直 至 人 权 的 内 在 关 联 , 此 , 其 为 权 因 认 利 或 利 益 似 乎 都 难 以令 人 满 意 。 ( ) 般 人 格 权 是 各 种 具 体 人 格 权 利 的 概 括 , 时 也 是 3一 同 各种 具体人格 权 产 生 的基 础。近 代 人格 权 制度 的发展 , 经 历 了 一 个 由具 体 人 格 权 到 一 般 人 格 权 的 过 程 。 一 般 人 格 权 在 人 格 权 法 体 系 中 自上 而 下 的 构 筑 着 整 个 框 架 , 各 种 具 向 体 人 格 权 提 供 逻 辑 推 理 的 前 提 。 因 而 , 起 着 一 般 性 原 则 它 的作用 , 各种具体人格 权具 有解 释 、 对 创造 、 补充 三项功 能 。 般 人 格 权 具 有 渊 源 权 的功 能 , 作 为 个 人 的 基 本 权 利 , 其 最 本 质 地 表 现 了人 格 权 的 特 点 。 但 是 , 般 人 格 权 不 能 等 同 一 于 人 格 关 系 , 为 人 格 权 是 人 格 权 关 系 的 内容 。 因
中国的人格权法
中国的人格权法一、引言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以及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对维护自身权益的意识逐渐增强。
在这种背景下,人格权法的出台成为当务之急。
本文将探讨中国的人格权法及其对个人权益的保护。
二、人格权的概念及意义人格权作为法律概念,涵盖了个人的自由、尊严、姓名权、肖像权等内容。
这些权利的保护对于每个人的个人尊严和社会地位至关重要。
人格权的法律保护,不仅是对人的尊重,更是社会文明进步的象征。
三、中国的人格权法发展历程1. 人格权法的起步阶段自1949年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开始逐步建立起人格权法的法律框架。
最早的一部涉及人格权的法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该法规定了公民的身份权、姓名权等基本权益,并为其提供了一定的保护。
2. 修订和完善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们对人格权的要求提高,我国相继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等一系列法律文件,进一步完善了人格权的保护机制。
3. 人格权法的立法进展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的人格权,我国于2020年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格权法》。
该法明确规定了公民的人格权利和保护措施,以及侵犯人格权的法律责任和追究机制。
这是我国在人格权保护领域的重大突破,标志着我国法律对人格权的保护水平达到了一个新的高度。
四、中国人格权法的主要内容1. 人格权的保护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格权法》的规定,人格权是公民享有的不可侵犯的基本权利。
这包括了个人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等多个方面。
法律明确了这些权利的边界和保护措施,确保公民的人格权能够得到切实的保障。
2. 人格权的保护机制《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格权法》对人格权的保护机制进行了详细规定。
法律明确了公民行使人格权的自由、免于侵犯的原则,保障公民依法享有人格权,并规定公民对人格侵权行为的救济途径以及法律责任追究等内容。
3. 人格权的实施与监督《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格权法》还规定了人格权的实施和监督机制。
关于民法典中有关人格权问题的研1
关于民法典中有关人格权问题的研究人格权法属于民法的基本内容之一。
1986年,我国制定出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虽然这部法律不是一部完整意义上的民法典,但是在该法律中,第五章也就是“民事权利”这一章是按照民法典分则的体例编制的。
其中这一章的第四节规定了“人身权”,而对于人身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主要规定了人格权,并且是将它作为独立的一节而规定的。
其规定的具体内容包括生命健康权、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和婚姻自主权。
同时也采用了对人格权保护的精神损害赔偿的制度。
虽然这种规定在当时并非十分完善,但它最重要的意义在于这是新中国立法史上第一次采用这种形式来对人格权作出规定并予以保护。
毫无疑问,这种开创性的立法给中国民事立法的进步,给中国的人格权立法的奠基和发展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规定的人格权在理论和实践上也存在一些缺陷所以我国学者在制定民法典草案和研究其体例时,学者提出了三种思路:1、制定单独的一编人格权。
由王利明教授牵头、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研究中心的一批民法学者起草和提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草案〕学者建议稿》中就坚持的是这一观点。
该建议稿将人格权置于总则编之后,人格法编共分为六章,第一章规定了一般人格权等关于人格权的一般规定。
之后用五章的篇幅,规定了四组具体人格权和其它如人格利益,这五章分别是关于物质性人格权即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的规定、关于标表型人格权即权、名称权、肖像权的规定、关于评价性人格权即荣誉权、名誉权、信用权的规定、关于自由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以及其他人格利益权的规定2、采用《瑞士民法典》的做法,在民法典总则的“民事主体”部分规定民事主体的人格权主要代表人物为梁慧星教授1,该学者认为,单独编制一编在以往的民事立法中没有先例,且人格权所包括的内容并不多,也会与其他编的内容不协调、不和谐,使民法典缺乏形式美。
所以,单独规定人格权法编的主张不可取。
宪法上的人格权
宪法上的人格权1、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非法拘禁他人或者限制其人身自由。
2、生命健康不受侵犯: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故意伤害他人身体或者故意剥夺其生命。
3、性权利的保障:对公民的性权利予以确认和保护,禁止任何人利用职权、从属关系或者其他手段强奸民意。
4、名誉荣誉不可侵犯:维护公民的人格尊严和名誉利益,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的名誉、荣誉。
这些法律规定了公民享有的人格权的基本内容和国家保障措施,为公民的人格尊严和人身自由提供了坚实的法律基础。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们法律意识的提高,人格权越来越受到重视。
人格权禁令程序作为一种独特的法律程序,旨在保护个人的人格权利,防止侵权行为的发生。
本文将从人格权禁令程序的概念、适用、质量保障及未来发展等方面进行深入探讨。
人格权禁令程序概述人格权禁令程序是一种民事诉讼程序,旨在保护个人的人格权利,防止侵权行为的发生。
具体而言,人格权禁令是指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在判决之前作出的强制命令,要求被告停止侵犯原告的人格权利。
这种程序不仅有助于维护社会公正和秩序,还可以促使被告自觉遵守法律,主动停止侵权行为。
人格权禁令程序的适用1、适用范围人格权禁令程序的适用范围较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该程序适用于侵害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等人格权利的案件。
此外,其他法律法规中也有涉及人格权禁令程序的规定。
2、适用对象人格权禁令程序的适用对象为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当侵权行为发生时,受害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作出禁令,禁止被告继续侵权。
3、适用阶段人格权禁令程序适用于诉讼的各个阶段,包括一审、二审和再审。
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可以随时向法院申请作出禁令,以保护自己的人格权利。
人格权禁令程序的质量保障1、法官的自由心证在人格权禁令程序中,法官需要根据证据和法律规定,自由裁量是否作出禁令。
法官需要充分了解案情,对证据进行认真分析和判断,以确保作出的禁令合法、公正。
浅论人格权制度的完善的论文
浅论人格权制度的完善的论文摘要: 随着经济和科学技术的发展,一方面人们越来越重视人格权的价值,另一方面人格权受侵害的可能性也日益增大。
而我国《民法通则》中关于人格权的制度还存在一些不尽人意的地方。
从应增设一般人格权制度、人格权主体应扩张、具体人格权的发展、关于人格利益商品化和网络环境环境下人格权的保护等五个方面来探讨了如何完善人格权制度,促进人格权法的制定。
关键词:人格权制度;完善;一般人格权;具体人格权人格权是现代世界各国民事立法的一项重要内容,并随着社会的进步愈来愈为各国所重视。
人格权是指民事主体依法固有的为维护自身独立人格所必备的,以人格利益为客体的权利。
其含义有三方面:1.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依法固有的[1]。
所谓固有,是指自然人出生、非自然人成立之日起,他(它)们就享有人格权。
而且人格权的取得无须民事主体积极的作为,而且由法律直接赋予;2.人格权是民事主体维护人格独立所必需的,人格独立是人区别于普通动物而成其为“人”的根本标致,人格权是自然人人格独立的重要保障;3.人格权以人格利益为客体。
人格利益,是民事主体就其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生命、健康、姓名或者名称、名誉、隐私、肖像等所享有的利益的总和。
我国于1986年颁布的《民法通则》就非常重视对人格权的保护,不仅将“人身权”独立作为一节,而且非常明确地规定了公民、法人的姓名权、名称权、名誉权、肖像权等各种人格权。
这种对人格权的尊重和保护的态度使得《民法通则》在海外赢得了“随着时代的发展,关于人格权主体的扩张可能会有一些新的论点。
比如近几年许多学者认为人格权主体应扩张到动物身上,“人”享有人格权,动物也应享有“物格权”,也许这符合民法的发展,但是我认为至少目前没有实现的可能性。
二、具体人格权制度的内容拓展随着人格权观念的深化,民法理论和实务逐步将一些人格利益确认为具体的人格权利形态, 人格权的保护范围不断宽泛,具体人格权不断增多。
但是仍有一些已被人们所认识但我国民法没有规定的具体人格权。
《论人格权商品化的法律保护》
《论人格权商品化的法律保护》一、引言在现今市场经济飞速发展的社会背景下,人格权商品化已成为一个备受关注的话题。
随着数字技术与网络科技的快速发展,个人形象、名誉、隐私等人格权益在商业活动中逐渐具备了商品化的特征。
这种趋势虽然带来了经济利益的增值,但也带来了诸多法律挑战和争议。
因此,对人格权商品化的法律保护进行深入研究,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和实践意义。
二、人格权商品化的概念及现状人格权商品化指的是将个人的人格特征、形象、名誉等转化为具有经济价值的商品,并在市场中进行交易。
这种现象在娱乐、体育、广告等领域尤为突出,如明星的肖像权、姓名权等被广泛用于商业活动。
然而,随着人格权商品化的不断发展,也出现了一些问题,如个人隐私的泄露、名誉的损害等,这些问题都需要通过法律手段加以解决。
三、人格权商品化法律保护的必要性1. 维护个人权益:人格权是个人基本权利的重要组成部分,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名誉权、隐私权等。
对人格权进行商品化时,必须确保个人权益不受侵犯,这需要法律的规范和保护。
2. 促进市场公平竞争:在商业活动中,对人格权的滥用可能导致不正当竞争,破坏市场秩序。
法律对人格权的保护有助于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的环境。
3. 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人格权涉及社会公共利益,如公众人物的言行举止对社会风气的影响。
法律对人格权的保护有助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良好的社会风尚。
四、人格权商品化法律保护的措施1. 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国家应制定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人格权的法律地位和保护范围,为个人和企业提供明确的法律指引。
2. 强化司法保护:司法机关应加强对人格权案件的审理,确保司法公正,为受害者提供有效的司法救济。
3. 增强公众法律意识:通过普及法律知识,提高公众对人格权商品化的认识和法律意识,形成全社会共同保护人格权的良好氛围。
4. 建立行业自律机制:相关行业应建立自律机制,规范商业活动中的行为,防止对人格权的滥用。
五、结论人格权商品化的现象在当今社会已不可避免,如何保护个人的人格权益成为了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民法典人格权编的重大意义
民法典是一个国家的基础法典,涵盖了民事关系的各个领域,其中人格权编作为重要的组成部分,对社会和公民权益具有重大意义。
以下是民法典人格权编的几个重大意义:
1. 保护公民的人格尊严:人格权是个体的基本权利,包括生命权、姓名权、肖像权等。
民法典人格权编明确规定了公民的人格权利和保护机制,有助于保护公民的人格尊严,维护其人身自由和合法权益。
2. 规范个人关系和社会秩序:民法典人格权编为个体之间的交往提供了明确的规范,例如对于个人隐私的保护、声誉权的保护等。
这有助于规范社会中的个人关系,促进社会秩序的维护和发展。
3. 促进社会文明和社会发展:通过民法典人格权编的确立和实施,可以有效保护个人权益,为公民提供安全和保障,推动社会文明进步和公平正义的实现。
这有助于建设法治社会,促进社会的稳定和可持续发展。
4. 促进法律文化建设:民法典作为一个完备的民法体系,通过人格权编的制定和实施,促进了法律文化的建设。
公民对自身权益的了解和维护,法治意识的提高,法律规范的普及等都是对法律
文化建设的有益推动。
5. 适应社会变革和时代发展:民法典人格权编的确立和完善,有助于适应社会的变革和时代的发展。
随着科技、互联网、人工智能等的快速发展,人格权的保护和法律规范也需要不断更新和进步,以适应社会的新变化和新需求。
综上所述,民法典人格权编的重大意义在于保护公民的人格尊严,规范个人关系和社会秩序,促进社会文明和社会发展,促进法律文化建设,适应社会变革和时代发展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它对于一个国家的法治建设和社会进步具有深远的影响。
保护人格权促进人的全面发展
保护人格权促进人的全面发展作者:张华兵来源:《东方教育》2017年第24期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已经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是以人民为中心,实现人的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
人的全面发展是实现人的个性的真正全面和自由的发展。
人的个性的真正全面和自由的发展离不开法律的保驾护航。
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保护人民人身权、财产权、人格权”。
“人格权”一词首次写入党的全国代表大会报告,体现了我党全面保护人民权利的坚定决心和促进人全面发展的不懈追求,彰显了人民至上的执政理念。
“人格”来源于拉丁语的“persona”原值戏剧中的假面具。
这个词经过古罗马哲学家的运用,词义逐渐确定为“人格”,表示理性、个体的存在。
中国法律中国的人格概念,是清末修律变法,直接从日本法引入,在《大清民律草案》中专设“人格保护”一节。
现代民法的人格权,意指民事主体专属享有,以人格利益为客体,为维护其独立人格所必备的固有权利。
可见,人格权就是人之为人的权利,人之所以为人,就是因为其享有人格权。
如果人不享有人格权,就不成其为人,沦为他人的财产。
在封建社会和奴隶社会,奴隶、丫鬟都不具有人格权,都是他人的财产。
人格权以人格独立、人格自由、人格尊严为核心,包括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性自主权和个人信息等权利。
1986年,我国制定了民法通则,其中第五章第四节规定了人格权制度,它明确宣告每个人依法享有生命权、健康权、名誉权、肖像权、姓名权等人格权,并赋予权利人在受害之后享有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
今年10月1日起施行的我国民法典的开篇之作——民法总则,专设“民事权利”一章,该章的前两条就是关于人格权的规定,包括第109条的一般人格权和第110条的具体人格权。
一般人格权包括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具体人格权包括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
论个人信息权在人格权法中的地位
论个人信息权在人格权法中的地位一、本文概述随着信息技术的迅猛发展和广泛应用,个人信息在现代社会中的价值和影响力日益凸显。
个人信息权,作为个体对其个人信息所享有的权益,已成为人格权法领域的一个重要议题。
本文旨在探讨个人信息权在人格权法中的地位,分析其在现代法律体系中的定位和发展趋势。
本文将简要介绍个人信息权的定义和内涵,明确其作为人格权的一种表现形式,涉及个人信息的收集、使用、处理和保护等方面。
本文将回顾个人信息权在人格权法中的发展历程,梳理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实践,以揭示个人信息权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变迁。
在此基础上,本文将重点分析个人信息权在人格权法中的独特地位,探讨其与其他人格权如隐私权、名誉权等的关系。
本文还将讨论个人信息权在现代社会中的重要意义,包括维护个体尊严、保障个人自由、促进信息流通和推动社会发展等方面。
本文将展望个人信息权在人格权法中的未来发展趋势,提出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实践的建议,以期更好地保护个人信息权,促进个人信息的合理利用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二、个人信息权的法律属性个人信息权,作为现代法律体系中一个新兴且重要的权利,其法律属性一直是法学界探讨的热点。
它不仅仅关乎个人隐私的保护,更与个体的尊严和自由紧密相连。
个人信息权在人格权法中的地位,体现了对个体尊严和自由的尊重与维护。
个人信息权具有人格权的基本特征。
个人信息是个体独特性和社会识别的基础,它体现了个体的自主性和尊严。
与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等传统人格权一样,个人信息权也具有绝对性、排他性和不可转让性。
这意味着,一旦个人信息受到侵犯,个体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损害赔偿。
个人信息权具有财产权的某些属性。
随着信息化社会的到来,个人信息已成为一种重要的资源,具有经济价值。
企业、机构等经常通过收集、分析和利用个人信息来进行商业活动。
因此,个人信息权在一定程度上也体现了财产权的属性,即个体有权对其个人信息进行控制和利用,并从中获得经济收益。
民法典人格权编中动态系统论的采纳与运用
民法典人格权编中动态系统论的采纳与运用一、概述随着社会的快速发展和法律体系的不断完善,人格权作为民事权利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保护逐渐受到法律界和公众的广泛关注。
在中国民法典编纂过程中,人格权编的设立与完善体现了国家对个体尊严和权利的尊重与保障。
《民法典》人格权编在吸纳既有立法成果的基础上,对人格权保护作出了系统而全面的规定,其中动态系统论的采纳与运用成为一大亮点。
动态系统论,作为一种新兴的法律解释与适用方法,强调在个案中根据具体情况灵活平衡各方利益,实现人格权保护与社会公共利益之间的和谐统一。
本文旨在探讨《民法典》人格权编中动态系统论的采纳与运用,分析其在司法实践中的具体体现与影响,以期为完善人格权保护制度提供有益参考。
1. 简述民法典人格权编的重要性和目的民法典人格权编作为民法典的重要组成部分,其重要性和目的不容忽视。
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与其人身不可分离且无直接财产内容的民事权利,它体现了对个体尊严和自由的尊重与保护。
在现代社会,随着人权观念的深入人心和法治建设的不断推进,人格权的保护已成为法律制度的核心任务之一。
民法典人格权编的制定,旨在通过法律手段全面保障民事主体的人格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等。
其重要性在于,一方面,它确立了人格权的基本原则和规则,为民事主体提供了明确的权利依据和救济途径另一方面,它体现了国家对人权保护的重视和承诺,对于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维护社会稳定和谐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民法典人格权编的制定和实施,我们可以期待在法治框架内构建一个更加完善、更加有力的人格权保护体系,为民事主体提供更为全面、更为有效的法律保护。
这不仅有助于提升个体的尊严和幸福感,也有助于推动社会的文明进步和法治建设。
民法典人格权编的重要性和目的不容忽视,它将成为我们法治建设道路上的一座重要里程碑。
2. 引出动态系统论的概念及其在民法典人格权编中的应用在民法典人格权编中,动态系统论的采纳与运用具有重大的理论价值和现实意义。
论人格权法的基本原则
论人格权法的基本原则
屈茂辉;黄劲
【期刊名称】《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
【年(卷),期】2003(016)002
【摘要】人格权法的基本原则是人格权法最基本的问题之一;我国人格权法的基本原则主要有人格权神圣原则、具体权利法定原则、自动取得原则、权利相容原则和有限流转原则.
【总页数】4页(P22-25)
【作者】屈茂辉;黄劲
【作者单位】湖南大学,法学院,湖南,长沙,410079;湖南大学,法学院,湖南,长
沙,410079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F51
【相关文献】
1.中国人格权法的创新与发展——杨立新教授人格权法思想研究 [J], 袁雪石
2.论商誉权的人格权法保护模式——以我国人格权法的制定为视角 [J], 许中缘
3.精神性人格权之定性——兼论《侵权责任法》第二十条对人格权法立法之推进[J], 郭明龙
4.人格权法的新发展与我国民法典人格权编的完善 [J], 王利明
5.人格权财产利益制度的基本原则 [J], 李建华;阿依加马丽.苏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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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人格权法的新发展
中图分类号:d923 文献标识:a 文章编
号:1009-4202(2010)01-133-01
摘要人格权是民事权利体系中重要的权利部分。
人格权法的现代发展使之成为民法的重要组成部分,人格权法也是保障民事主体的权利法。
人格权法的未来发展趋势呈现出多样化和复杂化的特征。
本文将对人格权法的现状与未来发展等问题进行理论分析。
关键词人格权法独立成编人格权内容人格权商品化
一、人格权法独立成编
人格权法是现代人格权理论发展体系化之后从民事权利中抽象出来成为民法部门法之一。
大陆法系国家的民法通常以法典的形式出现,人格权制度的产生和发展是人人平等与权利保护的产物。
世界各国的民法典通常将人格权制度规定在人法或民法总则之中,而未独立进行成编的体系安排,况且在这些民法典中关于人格权的法律条文数量少之又少。
这种现象的产生主要是这些民法典大都制定于一二百年以前,时处于农耕社会,民法只注重财产权利的保护,对于人身部分的调整与保护也只限于家庭内部。
随着社会发展和法制建设的加快,人格权的发展渐渐被各国民法典所吸收,成为民事权利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由于体系排列的原因,各国的人格权制度只能附属于民事权利之中,而不能独立成编,这种现象限制了人格权法的发展,也使之缺少必要的空间。
人格权制度的独立成编不仅是出于丰富与完善民法典体系的需要,也是为了满足在我国建设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过程中充分保障民事主体人格利益的迫切要求。
我国正在进行民法典的起草工作,由我国学者起草的民法典草案大都将人格权法独立成编,这也成为民法学界的基本观点。
人格权法独立成编的意义:(1)明确民事主体的权利。
人格权为民事主体的基本权利,明确民事主体的权利,使之在法律规范规定下自由地进行民事活动。
(2)树立人人平等的法治理念。
人格平等是现代人格权法的基本价值取向,人格平等也被国际法和世界各国民法所认同,现代文明反对一切人格不平等和人格被侵犯的现象,法律保护民事主体的权利和利益。
独立成编的人格权法能够以一个部门法的身份确立人格平等,增加人格平等的法典化功能。
(3)指引与保护的作用。
人格权法独立成编加强法律的指引作用,改变以往依附于民事主体旗下的立法局面,突出了人格权法的地位和作用,使民法典具有现代人权思想的色彩,能够更好地发挥人格权的作用。
二、人格权内容的发展
在二十世纪的人权运动中,私法领域受到了较大的影响。
受其影响,世界各国立法机关意识到人格权在私法中的重要性,纷纷对本国的民法典进行了条款修改与内容增加,或以特别法和民法实施法的形式对人格权进行立法规定。
世界各国的人格权法,无论是大陆法系国家,还是英美法系国家,都对民事主体的基本人格权利做出了规定,如: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自由权、名誉权等,伴随着人格权理论的逐渐成熟,出现了大量新型的人格权,如:隐私权、贞操权、性自主权、声音权、人生计划权等新型人格权。
我国
在人格权立法方面走在了世界的前面,我国《民法通则》中以专节的形式规定了人身权,这是一个伟大的壮举,条文中规定了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荣誉权等民事人格权,而纵观世界各国民法典的发展,关于人格权法的规定呈现出体系庞大,内容众多的现象,产生这种现象的原因在于:人权运动的蓬勃发展和全球法治理念进程的加快以及人权意识的谱及,对于各种侵犯人格行为的救济和保护,
以此为基础结合本国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出人格权法。
人格权法在二十世纪的一百年间发展壮大、内容完善,传统民法中有关人格权的内容属于人身权中,而非现在人格权。
我国民法学者认为:现代社会已不存在身份权,传统的人身权早已消失,而演变成单独的人
格权。
现代的人格权法,在体系内容上种类多元、数量繁多,能够应对现代社会人格权理念的发展变化。
各国的侵权法不仅保护民事主体的财产权,对人格权也同样保护。
人格权法与侵权法的有效连接,使人格权法的地们增强,作用突出,加快了人格权法理论的发展与
立法实践。
三、人格权商品化
人格权与财产权构成了民事权利体系的两大支柱。
传统民法认为:人格权是民事主体的基本权利,其具有人格尊严的特征,而非财产
性的权利。
人格权的非财产性体现了人格的与生俱来、不可转让、人格平等和人格不受侵犯的法律理念,是不含有任何经济利益的权利。
人格权起始于民事主体的产生,终止于民事主体的消灭,是一种不与生命脱离的权利,不受任何经济状况和贫富差距之影响并受法
律保护。
但随着社会的进步和经济的发展,现代人格权的发展突破了传统人格权理论的界限。
人格利益的商品化,是当代社会的一个较为普遍的现象,自然人的人格标识不仅可以自己专有使用,而且
还可以允许他人使用并获得报酬。
在人格权理论中,人格权商品化现象也被学者们称为商事人格权。
所谓商事人格权,是指公民、法人为维护其人格中包含经济利益内涵在内的,具有商业价值的特定人格利益——商事人格利益而享有的一种民(商)事权利。
现代社会是商品经济的时代,任何事物都会与商品有联系,商事人格权是
人格权与财产权的一种交融,是现代人格权的新发展,它不同于传
统商法中的商号权,商号权是财产权,而商事人格权是一种具有经
济利益的人格权,这种人格权具有人格权与财产权合二为一的特性,它能够在社会融资中充分发挥财产权的属性,有利于推动商品经济的发展。
参考文献:
[1]王利明.人格权法.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65.
[2]郭明瑞.21世纪民商法发展趋势研究.北京:科学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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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程合红.商事人格权论——人格权的经济利益内涵及其实现
与保护.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