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民间借贷案件中的相关法律问题
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调查研究与分析
加强司法保障
提高司法审判效率和质量,确保借贷 纠纷案件得到公正、及时的审理。
促进多元化解决机制发展
鼓励和支持调解、仲裁等多元化解决 机制的发展,为当事人提供更多选择 。
强化风险防控和预警机制
建立健全民间借贷风险防控和预警机 制,及时发现和化解潜在风险,维护 金融稳定和社会和谐。
07
附录和参考文献
附录:调查问卷、数据统计表格等
出借人在借款前未对借款 人的信用状况、还款能力 等进行充分调查,盲目出 借。
高利诱惑
出借人为了追求高额利息 ,不顾风险将资金借给信 用状况不佳的借款人。
合同不规范
出借人与借款人之间签订 的借款合同不规范,存在 歧义或漏洞,导致纠纷产 生。
市场环境原因
监管缺失
民间借贷市场缺乏有效的监管机 制,导致市场秩序混乱,纠纷频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 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等与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相关的法律法规。
学术论文
关于民间借贷、民间金融、法律制度等方面的学术论文,探讨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成因、 特点、解决途径等问题。
案例资料
收集到的典型民间借贷纠纷案例,包括案情介绍、法院判决书、调解书等相关资料,用于 分析和比较不同类型纠纷案件的处理方式和结果。
VS
案例二
王某与赵某民间借贷纠纷案。本案中,王 某向赵某借款50万元,双方签订了书面 协议并约定了利息。后王某未按期还款, 赵某诉至法院。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签 订的书面协议合法有效,王某应按约定归 还借款本金及利息。最终法院判决支持了 赵某的诉讼请求。
06
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 解决机制和预防措施
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民间借贷行为,保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为满足生产经营、生活需要,以金钱或者其他有价证券为标的,约定的出借人与借款人之间发生的借贷关系。
第三条民间借贷纠纷案件,适用本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人民法院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依法保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人民法院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和案件的具体情况,确定案件的管辖。
第二章民间借贷合同的成立与效力第六条民间借贷合同依法成立,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七条民间借贷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能够证明合同成立并具有法律约束力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合同有效。
第八条当事人以口头形式订立民间借贷合同,一方当事人主张合同成立,对方当事人予以否认的,由主张合同成立的一方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
第九条当事人之间订立民间借贷合同,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支持,但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最高利率。
第十条民间借贷合同中约定了利息,但未约定还款期限的,视为不定期借贷。
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借款,出借人可以随时要求还款。
第十一条民间借贷合同中约定了还款期限,但未约定利息的,视为无息借贷。
第十二条当事人一方未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章民间借贷合同的履行与变更第十三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履行还款义务。
第十四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履行还款义务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处理:(一)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履行还款义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出借人可以解除合同,要求借款人返还借款本金及利息;(二)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履行还款义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部分履行的,出借人可以请求借款人支付未履行部分的利息;(三)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履行还款义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全部履行的,出借人可以请求借款人支付逾期利息。
浅析审理民间借贷案件的若干问题
“民间借贷”相关法律规定汇总
民间借贷相关法律规定汇总一、概述民间借贷是指社会上个人、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之间自愿组成的借贷关系。
在中国,民间借贷在经济生活中承担着重要的角色,为个人和小微企业提供了一定程度的资金支持。
然而,随着民间借贷行为的不断增多,其违约和风险问题也日益凸显,因此,政府出台了一系列法律规定,以保证民间借贷活动的稳定和有序。
二、相关法律规定1.《合同法》《合同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部重要法律法规。
其中,第二十五条规定,借款合同是一种典型的合同,乙方应当将借款用途用于与之约定的目的。
同时,第三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借款合同义务,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
2.《民间借贷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民间借贷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是国务院于2015年发布的一部法律法规。
其中,第四条规定,民间借贷应当是自愿的、平等的、合法的、诚信的,不得利用银行、担保公司等金融机构名义开展非法集资活动。
第九条也规定,民间借贷利率不得高于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4倍。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是最高人民法院于2015年发布的一项司法解释。
其中,第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民间借贷案件时,应当依据《合同法》、《民间借贷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4.《关于规范发展互联网金融防范金融风险的指导意见》《关于规范发展互联网金融防范金融风险的指导意见》是国务院于2016年发布的一项指导意见。
其中,第五条规定,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依法严格审核借款人和出借人的信息、资质等,对各方信息进行真实性核实并予以保存。
同时,第六条也规定,借款人和出借人应当通过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进行交易,不得直接向社会公众进行借款和出借。
三、,民间借贷活动需要遵守一定的法律规定,以保证其安全、稳定、有序进行。
我国民间借贷的现状问题以及对策浅析
对融资借贷担保合同进行公证确有必要,进 行 公证大额度贷 款实行公证 ,防止产生 不必
要 的纠纷 ,也及 时保障 了普通 民众作为债 权 人 的合法权益 。 ( 四 )加强宣传,加大投资风险教育。 1 . 让 公众具备起 码的法律 意识和风 险意 识 ,加强 民间借贷 等相关法律 知职的宣传 力 度 有关部 门对 民间借贷存在 的危害、应 注 意 的法律 问题 、以及规范 的民间借贷程序 等
况下 ,民间融 资需求也不 断地寻 找出路 。 1 . 发展速度快 ,规模扩大 。 方 面是 中小企业发展 迅猛 ,资金需求 旺盛 ,由于紧缩 政策 ,现行 的国有 银行的信 贷 规 则和运作模 式, 国企和 政府性质 的大项 目永远 是贷款 的重点 ,中小企业 、民营企业
一
监部门监管无章可循。我国长期对民间借贷 采取简单压制的政策,迄今为止仍然没有建 立系统和完 善的监管体 系 ,监管 机构 、监管 职 权和监管 程序不 明确 。 目前我 国缺乏一套
一
、
我 国民间借贷 的现状与问题
民间信用在 国家信用体 系中 的地位 日渐 凸显 ,民间借贷 的发展 也非常活跃 。近来有 关 民间借贷 的话题时 时见诸报端 ,显示 了民 间借贷 之活跃和 民间借贷对 国 内经 济、 民众 生活产 生的影 响之 巨大 。就 目前 民间融资 在 我 国经 济 中所 占的地位 来看 ,它 已是我 国经 济发 展中不可或 缺的部分 ,并且 民间融 资的 优 越 性注定 了银 行信贷很 难取代 它的地位 。 当前 民间借贷现 状究竟 如何 ?目前 中央银行 不断提 高存款准 备金率 ,这 让银行 贷款 的压 力不 断增大 ,在 央行货 币紧缩政策 不改的情
我国中小企业民间借贷的法律规制问题探析
我国中小企业民间借贷的法律规制问题探析【摘要】我国中小企业民间借贷在经济发展中扮演着重要角色,但目前存在着法律规制不足的问题。
本文从中小企业的重要性、民间借贷在其中的地位以及法律规制的必要性入手,探讨了当前我国中小企业民间借贷的现状、法律规定的不足、存在的法律漏洞与监管难题,以及需要加强的监管措施。
同时提出了加强中小企业民间借贷法律规制的建议,强调了其重要性和未来的发展方向。
通过建立更完善的法律框架,为中小企业民间借贷提供更好的法律保障,促进经济的健康发展。
【关键词】中小企业、民间借贷、法律规制、现状、不足、监管、漏洞、建议、重要性、发展方向、法律保障、监管措施、问题探析1. 引言1.1 中小企业的重要性中小企业在我国经济中占据着重要的地位。
它们是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促进我国就业、稳定社会、实现经济增长的重要力量。
根据统计数据显示,中小企业在我国国民经济中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不仅在就业的数量上占有很大比重,同时在贡献了相当可观的税收。
中小企业的发展对于促进经济增长、创造就业机会、带动消费需求、推动技术创新等方面都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
在国民经济中,中小企业是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它们不仅为我国经济增长注入了活力,也为促进社会经济发展和稳定做出了积极的贡献。
保障中小企业的发展,不仅是一种经济问题,更是一种社会问题。
政府应该采取有效措施,保护中小企业的合法权益,为其提供更多的发展机会,营造良好的发展环境。
只有这样,中小企业才能持续健康地发展,为我国经济的持续增长和社会的和谐稳定做出更大的贡献。
1.2 民间借贷在中小企业中的地位民间借贷在中小企业中的地位非常重要。
中小企业在经济发展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它们是经济增长的生力军,是促进就业的重要源泉。
由于中小企业融资渠道有限,银行贷款难以获得,民间借贷成为了它们发展的重要支持。
许多中小企业主依靠民间借贷扩大业务规模,解决经营资金周转问题,实现企业发展和壮大。
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问题透视和具体法律对策
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问题透视和具体法律对策[摘要]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是民事审判中常见的案件类型,在民事案件中占有较大比例。
文章通过透视近几年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认真分析民间借贷中涉及具体的法律问题,提出法律适用选择,对完善我国经济金融法律法规具有借鉴意义。
[关键词]民间借贷;案件;问题透视;对策近年来,国内银行信贷收紧,中小企业面临经营难、融资难的困境,各地民间借贷市场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部分社会融资需求。
而爆发于温州等地的民间借贷危机业已引起全国关注。
如何规范民间借贷这一“灰色金融”市场也成为亟待解决的问题。
民间借贷纠纷与金融借款纠纷同属借款合同纠纷这一案由,银行系统主要涉及的是金融借款纠纷,但如今的民间借贷已不再像过去主要局限于家庭或熟人间的生活消费借贷,已逐渐成为小微企业的主要融资渠道,具有了金融属性,银监会在《中国银行业运行报告》中明确提到要严防民间借贷风险向银行体系蔓延,需要认真加以应对解决。
一、近年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特点和问题解析(一)案件数量及所占比重逐年上升从某市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在整体民事案件中的比重来看,2008年比重为5%,2009年为9%,2010年、2011年达到12~13%,2012年、2013年达到15~16%,增长势头明显。
而同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在商事案件中所占比例为:2008年14%,2009、2010年均为30%,2011年25%,2012年22%。
造成这种现状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一方面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经营活动日渐活跃,经营方式日渐多样化,融资需求增大;另一方面,2008、2009年的金融危机导致企业经营困难,资金链紧张,而10年来,随国家金融政策的调整,银根收缩,中小企业和个人贷款难度加大,客观上也催生了民间融资的活跃。
(二)案件标的额逐渐增高某市一城区法院受理案件的财产标的额为300万以下,前几年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标的一般在几千元、几万元、几十万元,而从2011年来的情况看,一两百万元以上标的额的借款案件已经非常普遍,尤其是今年,受理的几百万元的民间借贷案件明显增多。
民间借贷案件法律适用(3篇)
第1篇一、引言民间借贷,作为我国金融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长期以来在促进经济发展、满足人民群众资金需求方面发挥着积极作用。
然而,随着民间借贷市场的不断扩大,相关法律纠纷也日益增多。
本文旨在分析民间借贷案件的法律适用,以期为司法实践提供参考。
二、民间借贷的定义及特征1. 定义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不通过金融机构,以资金借贷为目的,以合同形式设立债权债务关系的行为。
2. 特征(1)借贷双方主体为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2)借贷行为发生在民间,不涉及金融机构;(3)借贷目的明确,即资金借贷;(4)借贷关系以合同形式设立。
三、民间借贷案件的法律适用1. 民法总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是我国民事法律的基本法,对民间借贷案件具有普遍适用性。
其中,关于民事法律行为、合同、债权债务等方面的规定,是审理民间借贷案件的重要依据。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合同法》是调整民间借贷合同关系的基本法律。
在审理民间借贷案件时,应重点考虑以下方面:(1)合同成立:借贷合同应采用书面形式,并具备合同成立的要件;(2)合同生效:合同依法成立后,自当事人达成合意时生效;(3)合同履行:借贷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义务;(4)合同变更和解除: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需变更或解除合同,应当遵循合同法的相关规定。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担保法是调整担保关系的法律,对民间借贷案件具有补充性作用。
在审理民间借贷案件时,应关注以下担保形式:(1)抵押:债务人或第三人不转移对某项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务履行的担保;(2)质押: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或权利凭证交由债权人占有,作为债务履行的担保;(3)保证:保证人为债务人履行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规定》是针对民间借贷案件制定的具体司法解释,对审理此类案件具有指导意义。
以下为《规定》中部分重要内容:(1)关于民间借贷合同的效力:借贷合同依法成立,具有法律效力;(2)关于民间借贷合同的履行:借贷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义务;(3)关于民间借贷合同的变更和解除: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需变更或解除合同,应当遵循《规定》的相关规定;(4)关于民间借贷合同的纠纷处理:借贷双方发生纠纷,可以通过协商、调解、仲裁或诉讼等方式解决。
法律微课堂民间借贷案件(3篇)
第1篇一、引言民间借贷作为一种常见的融资方式,在我国的金融市场占有重要地位。
然而,随着民间借贷市场的不断扩大,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也日益增多。
本文将针对民间借贷案件的相关法律问题进行解析,以帮助读者更好地了解和应对此类案件。
二、民间借贷的定义与特点1. 定义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以资金为标的物,以合同为依据,进行资金借贷的行为。
2. 特点(1)主体广泛:民间借贷的主体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不受地域、行业限制。
(2)形式灵活:民间借贷的形式多样,可以是书面合同、口头协议等。
(3)利率自由:民间借贷的利率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不受国家规定利率的限制。
(4)担保方式多样:民间借贷的担保方式包括抵押、质押、保证等。
三、民间借贷案件的常见问题1. 合同效力问题(1)合同形式:民间借贷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但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一方当事人主张合同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合同成立。
(2)合同内容:民间借贷合同的内容应当包括借款本金、借款期限、利率、还款方式、担保条款等。
2. 借款本金问题(1)借款金额:民间借贷的借款金额应当明确,避免发生争议。
(2)利息计算:民间借贷的利息计算方式应当明确,避免产生纠纷。
3. 借款期限问题(1)借款期限:民间借贷的借款期限应当明确,避免产生争议。
(2)逾期利息: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4. 担保问题(1)担保方式:民间借贷的担保方式应当明确,避免产生争议。
(2)担保责任:担保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担保责任,未履行担保责任的,债权人有权要求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
5. 违约责任问题(1)违约行为:民间借贷合同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2)违约金:当事人可以约定违约金,违约金数额应当合理。
四、民间借贷案件的诉讼程序1. 起诉条件(1)原告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2)有明确的被告;(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4)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民间借贷审理中的问题和建议
民间借贷在审理中存在一些问题,这些问题可能影响案件的公正、公平和效率。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问题和建议:1. 证据收集和认定难:由于民间借贷多发生在熟人之间,往往没有签订规范的借款合同或借条,导致证据不足或证据效力低。
法院在审理时难以认定借款事实和借款金额,增加了审理难度。
建议:在借款时,尽量签订书面合同,明确约定借款金额、期限、利率等事项,并保留好相关证据,如转账记录、收据等。
2. 利率标准不统一:由于民间借贷的利率标准不统一,导致利息计算存在争议。
一些出借人可能会以高利贷的形式向借款人收取高额利息,导致借款人负担沉重。
建议:在借款时,双方应明确约定利率标准,并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避免高利贷行为。
3. 担保和抵押问题多:在民间借贷中,担保和抵押是常见的保障措施。
但在实际操作中,担保人和抵押物的资格、能力和合法性等方面存在诸多问题,导致担保和抵押的有效性难以保证。
建议:在采取担保和抵押措施时,应充分了解担保人和抵押物的资格和实力,确保担保和抵押的有效性和合法性。
4. 诉讼程序复杂:由于民间借贷的复杂性,导致诉讼程序较为复杂,当事人需要耗费大量时间和精力。
在一些情况下,法院可能因为证据不足或法律适用不当等原因驳回起诉或判决败诉,导致当事人的权益无法得到保障。
建议:当事人应充分了解民间借贷的相关法律法规和诉讼程序,在起诉时应尽可能提供充分的证据,并选择合适的法律适用。
5. 监管不足:目前对于民间借贷的监管还存在不足,导致一些不法分子利用民间借贷进行金融诈骗等违法犯罪行为。
建议:相关监管部门应加强对民间借贷的监管力度,规范民间借贷行为,打击违法犯罪行为,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针对以上问题,建议采取以下措施:1. 加强法律法规宣传和教育。
通过各种渠道宣传和教育民间借贷的相关法律法规,提高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和风险意识。
2. 完善监管机制。
相关监管部门应加强对民间借贷的监管力度,规范民间借贷行为,建立健全的监管机制。
苏旭龙——关于民间借贷的法律思考
1P经济与法关于民间借贷的法律思考文/苏旭龙【摘要】民间借贷是随着我国社会体制改革和市场经济的发展逐步活跃起来的,对有效弥补社会资金供给不足,促进市场繁荣起到积极作用。
但由于立法的不完善和监管的困难也使民间借贷纠纷和犯罪不断增加,存在巨大的隐性风险和社会危害,必须引起重视。
本文通过对当前我国民间借贷存在问题的分析,提出了关于建立和完善民间借贷法律体系的对策思考【关键词】民间借贷;法律体系;问题;对策一、当前我国民间借贷存在的问题1、关于民间借贷的法律体系建设还不完善。
民间借贷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却没有形成一整套专门针对于民间借贷的法律法规体系,给规范民间借贷行为,调解审理民间借贷相关的涉法涉诉案件带来困难。
就目前已有的法律体系来看,具体条款涉及民间借贷的只有《民法通则》、《合同法》和《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从目前民间借贷现状看,这些法律法规涉及的面过窄,不够具体,缺乏可操作性,难以适应民间借贷快速发展的需要。
如正常民间借贷与非法融资的明确界定,民间借贷标准合同文本的签订问题等都存在法律法规的空白和不完善,在具体处理过程中可能造成合理的民间借贷受到打压,而以民间借贷为掩护的非法集资却逃避了处罚,造成不必要的民事和刑事纠纷,影响了正常的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
2、关于民间借贷的监督管理还没形成体系。
国家对金融行业的监管往往高于其他行业,但对于民间借贷的监管却捉襟见肘,这是由于民间借贷的法律地位不明确造成的。
银监会只能监管国家正式颁发牌照的金融机构、贷款公司、担保公司等,但对于未注册的从事民间借贷活动的组织和个人却无法监管。
监管体系不完善带来很多负面影响,一是民间借贷运作过程的多样性和不规范性,导致国家无法对实际借贷数据进行准确的统计和科学的分析,宏观调控能力减弱,银行金融风险加大;二是正常的金融秩序遭到破坏,良性的经济发展受到影响,极易导致经济纠纷、诈骗、洗钱等违法事件发生,影响了社会的和谐稳定。
逐条解读民间借贷司法解释 民间借贷司法解释
逐条解读民间借贷司法解释民间借贷司法解释关于民间借贷问题的司法解释的规定是体现在民法典及其相关的司法解释当中,规定合同当事人约定的借款利息情况、在合同当中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情况、约定无利息借款的情况等。
较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司法解释法律常识:较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司法解释是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
较新司法解释修改了原年利率以24%和36%为基准的两线三区的规定。
法律依据《较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
前款所称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是指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自2019年8月20日起每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较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司法解释较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司法解释较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司法解释是,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合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
较新司法解释修改了原年利率以24%和36%为基准的两线三区的规定。
较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的法律依据《较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
前款所称“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是指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自2019年8月20日起每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较高院民间借贷司法解释一、较高院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的主要内容(一)关于民间借贷的界定(二)关于民间借贷民间借贷的界定(三)关于民间借贷案件涉及民事案件和刑事案件交叉的规定(四)关于民间借贷合同的效力(五)关于互联网借贷平台的责任(六)关于民间借贷合同与买卖合同混合情形的认定(七)关于企业间借贷的效力(八)关于民间借贷合同无效的规定(九)关于虚假民事诉讼的处理(十)关于民间借贷的利率与利息二、正文较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0〕6号为正确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规定。
律师接民间借贷案件需要注意的问题
律师接民间借贷案件需要注意的问题一、案件立案阶段1. 仔细了解民间借贷合同的内容和相关法律法规。
律师在接受民间借贷案件时,首先需要仔细阅读借款合同的内容,了解借款金额、利息、还款期限等具体条款,同时也要熟悉相关的法律法规,了解在民间借贷纠纷中的适用原则和程序规定。
2. 充分了解当事人的主张和辩护意见。
律师需要深入了解当事人的主张和辩护意见,包括借款人和放贷人双方的诉求和抗辩理由,对案件争点和关键问题进行分析和研究。
3. 合理评估案件的胜诉可能性和诉讼风险。
律师需要根据对案件的了解和分析,合理评估案件的胜诉可能性和诉讼风险,为当事人制定合理的诉讼策略和解决方案提供依据。
二、诉讼过程中的注意事项1. 合理选择诉讼程序和法院管辖权。
在民间借贷纠纷中,律师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合理选择诉讼程序和法院管辖权,确保案件在合适的司法机关审理,并且采取适当的诉讼策略。
2. 充分准备证据材料和调查取证工作。
律师在诉讼过程中需要充分准备证据材料,包括相关合同、借款凭证、还款记录等,同时需要进行调查取证工作,了解相关事实和证据,为案件辩护和证明提供有力支持。
3. 提出合理、合法的辩护意见和诉讼请求。
律师在诉讼过程中需要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提出合理、合法的辩护意见和诉讼请求,充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当事人的诉讼利益。
三、民间借贷案件的调解和解决途径1. 寻求诉前调解和和解的途径。
在民间借贷纠纷中,律师可以通过诉前调解和和解的途径,尽可能地化解纠纷,避免诉讼的开支和时间成本,实现当事人的和解意愿。
2. 合理选择仲裁和诉讼的方式解决纠纷。
如果诉前调解和和解无法达成一致,律师需要合理选择仲裁和诉讼的方式解决纠纷,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案件的公正、公平和及时解决。
总结:律师在接受民间借贷案件时,需要充分了解案件的具体情况和法律依据,提供专业的法律交流和辩护服务,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案件的公正、公平和及时解决。
四、合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1. 制定合理的诉讼策略和辩护计划。
关于民间借贷的法律规定
关于民间借贷的法律规定民间借贷是指不依赖于银行、金融机构等专业机构,而是个人、家庭或小型组织之间进行的借贷活动。
在中国,民间借贷通过民间借贷法律规定进行管理。
首先,民间借贷的法律依据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等。
这些法律文件明确了民间借贷的一些基本原则和规范。
一是自由意思原则。
根据合同法,借贷双方参与借贷活动应当自愿,并遵循自由的意愿达成协议。
借贷双方能够自主确定借贷合同的内容、利率、期限等重要条款。
二是诚实信用原则。
民间借贷要求各方必须诚实守信,不得采取欺诈、隐藏事实等手段。
同时,民间借贷双方也要履行借贷合同约定的义务,如按时归还借款本金和利息等。
三是公平合理原则。
民间借贷要求各方在协商借贷条件时进行公平、合理的交流与协商。
双方可以根据自身需求和风险进行借贷利率和期限的协商,但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限制。
此外,民间借贷法律规定了一些特殊情况下的处理办法,例如,合同法规定了对于无力履约的情况下,迟延履约方应当支付违约金,赔偿因迟延给债权人造成的损失,同时赔偿债权人为挽回债权的合理费用等。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虽然有相关法律对民间借贷进行了一定的规定,但由于民间借贷活动往往在小范围内进行,一些具体的操作细节和争议案件会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处理。
总之,民间借贷在法律上有一定的规定与保障,但也需要借贷双方遵守法律法规,注重诚信合作。
对于借款人来说,要确保借款用途合法,并按时还款;对于出借人来说,要合法合规地参与借贷活动,并保证合同交易合法合规。
如若遇到争议,可以通过诉讼、仲裁等方式解决。
民间借贷相关法律适用问题研究
贷等专 门法律 制度 的缺 失 . 能满足规 范和引 导民 间借 贷 不 活动 的迫切需 要 . 破产 法律 制度 缺位 , 融市 场主 体 个人 金 退 出机 制不健 全 . 法律 体系 不健全 , 能满 足规 范 民 征信 不 间借 贷活 动的迫切需要 。
( 利 率 可能 高 出法律保 护 的上 限 二)
资 民间借 贷 主要 有 三 种 形 式 : 朋好 友 之 间 的借 贷 、 亲
民 间借 贷 与 非 法 吸收 公 众存 款 罪 、 资诈 骗 罪 集
、
的 区 别
( 一 民 间 借 贷 与 非 法 吸 收 公 众 存 款 罪 的 区 别
根据 《 最高 人 民法 院关 于 人 民法 院 审理 借 贷案 件 的 若 干 意见 》 6条规 定 :民间 借贷 的 利率 可 以适 当高 于 第 “
文郭 峰 ◎玉
民间借贷相关法律适用 问题研 究
操作 性不强 . 判断标 准模糊 , 司法机 关 自由裁量权 过大 , 民 间借 贷主体 的利益具 有较强 的不确 定性 。 三是 诸如 民间借
民 雾善
一
定 范 围 内按 照 自己 可 以 接 受 的 代 价 进 行 的 自由 融 中小 企 业借 贷 和发 放 高 息借 贷 。
保 护 虽 然我 国存 在着 将 利率是 否超 过 国家银 行 同类 贷
款利 率 4倍 作 为 判断 是 否违 法 的标 准 . 这 种规 定 在 民 但
间借 贷 的“ 规 则 ” 并未 真 正起 到 遏 Hale Waihona Puke 高 利 贷 的效 果 。 潜 下
实 践 中 .高利 贷借 款 利率 大部 分 在月 息 3 %至 5 %之 间 . 有 的甚 至 高 达 l %以上 . 根 据 约 定俗 成 的 “ 规 ” 很 0 但 行 .
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分析借贷人死亡的法律处理方式
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分析借贷人死亡的法律处理方式随着经济的发展和金融市场的不断扩大,民间借贷在现代社会中起到了极为重要的作用。
然而,由于各种因素的影响,民间借贷纠纷也时有发生。
特别是在借贷人死亡的情况下,涉及到债权债务的处理更为复杂。
本文将对民间借贷纠纷中借贷人死亡的法律处理方式进行分析。
一、借贷人死亡对借贷合同的影响借贷人死亡后,其债权债务并不会因此自动取消。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死亡并不会导致合同自动失效,而是由其继承人或者法定代表人代为履行。
因此,借贷合同仍然有效,借方仍有权要求借款的归还。
但是,借贷人死亡会对借贷合同的履行产生一定影响。
首先,借放双方的权利义务发生了变化。
借方要求借款归还的权利,转移给了死者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表人;放款方要求借款的还款义务,转移给了死者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表人。
其次,借贷合同的履行时间也会发生变化。
死者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表人需要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还款义务。
二、死者借款人未留遗嘱的处理方式借贷人在死前未留有遗嘱的情况下,根据我国《继承法》的规定,其财产将按照法定继承顺序进行分配。
借贷人的继承人有权继承借贷人的债权债务,并履行借贷合同中的还款义务。
根据《继承法》的规定,一般来说,借贷人的配偶、子女、父母及其他亲属将依次成为继承人。
如果借贷人在死前没有留下遗嘱,那么借方应当向借贷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表人要求还款。
三、死者借款人留有遗嘱的处理方式如果借贷人在死前留下了遗嘱,对借贷人的债权债务的处理方式会发生一定变化。
遗嘱的内容将决定借贷人财产的归属和继承人的身份。
根据遗嘱的规定,继承人有权继承借贷人的债权债务,并履行借贷合同中的还款义务。
在涉及到借贷人死亡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遗嘱的处理将成为关键。
继承人需要按照借贷人的遗嘱进行财产的分配,并履行借贷合同中的还款义务。
四、合理的解决借贷人死亡引发的纠纷为了合理解决借贷人死亡引发的纠纷,保护借方和放款方的合法权益,以下几点建议可作为参考:1. 双方应当尽早了解死者是否留有遗嘱,并确定继承人的身份和债权债务的分配。
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分析借款人死亡与债务继承
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分析借款人死亡与债务继承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分析:借款人死亡与债务继承在日常生活中,民间借贷已经成为一种常见的经济活动。
然而,由于借贷活动的复杂性和不确定性,借款人的死亡可能给借贷关系带来不可预测的影响。
本文将分析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借款人死亡与债务继承的相关问题以及当前的解决方法。
一、借款人死亡对借贷关系的影响借款人死亡会对借贷关系产生重大影响,影响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债务继承:根据我国《继承法》,借款人的债务属于遗产的一部分,应由其合法继承人承担。
因此,借款人的死亡将导致债务责任的转移。
2. 债务清偿能力:借款人死亡后,其留下的财产可能无法完全满足债权人的要求,导致债务无法清偿的情况。
这使得债权人需要通过法律手段来追讨债务。
3. 借贷协议无效性:在借款人死亡的情况下,借贷协议可能由于借款人的行为能力消失而失效。
这将给债权人带来一定的法律风险。
二、债务继承的规则与程序根据我国《继承法》的规定,债务继承应遵循以下原则:1. 法定继承:在借款人未留下遗嘱的情况下,其财产和债务应由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一般而言,配偶、子女和父母是最常见的法定继承人。
2. 遗嘱继承:借款人可以通过遗嘱明确指定债务的继承人。
这种情况下,债权人应根据遗嘱的规定向继承人主张债权。
3. 债务承继与财产继承的分开:继承人可以选择继承财产而放弃债务,或者继承财产并承担债务。
债权人无权要求继承人承担债务。
在债务继承程序方面,债权人可以通过以下途径来维护其合法权益:1. 向法院申请遗产认定:债权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确认借款人遗产的范围和继承人身份。
申请后,法院将组织调查并作出法定的遗产认定。
2. 向继承人主张债权:一旦确定了继承人,债权人可以向其主张债权。
在此过程中,债权人可以提供相关的证据和借贷协议来支持其主张。
3. 委托遗产管理人进行债务清偿:债权人还可以要求法院指定遗产管理人,确保债务得到妥善清偿。
遗产管理人将负责收集借款人的财产,并按照法律规定进行清偿。
民间借贷纠纷的债权确认问题法院认定与证据要求的详细解读
民间借贷纠纷的债权确认问题法院认定与证据要求的详细解读民间借贷纠纷是在社会交往中较为常见的一种纠纷类型。
由于纠纷双方在交易过程中往往没有按照法定程序记录相关证据,因此在法院审理中,债权的确认问题成为了关键。
本文将对民间借贷纠纷的债权确认问题以及法院对证据的要求进行详细解读。
一、债权确认问题的法律依据民间借贷纠纷的债权确认问题,主要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根据合同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合同的内容,但是法律对合同的部分内容做出了必须遵守的规定。
例如,根据合同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当事人需要明确约定借贷的本金、利率、还款方式等重要事项。
如果在此基础上形成了借贷关系,法院在债权确认时将依据当事人的约定进行认定。
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院在处理民间借贷纠纷时,应当将严格遵守法律原则与保护公平原则相结合,并注意维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二、法院对债权的认定原则和方法在判断民间借贷纠纷的债权时,法院将依据以下原则和方法进行认定:1. 当事人约定原则:法院会首先参考当事人之间的书面合同或口头约定来判断债权的存在和内容。
如果当事人的约定明确,法院将予以采用,维护合同自由原则。
2. 事实推定原则:借款一方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借款行为时,法院可能会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推定。
例如,借款一方提供了部分证据,但仍无法证明借款金额,法院可能根据借款人的收入水平、生活费用等因素进行合理的推定。
3. 债权人举证原则:在债权确认问题上,债权人需要提供相关证据来证明借贷关系的存在。
通常情况下,债权人需要提供借款合同、银行转账记录、收据等相关证据。
同时,债权人还需要提供与借贷行为相一致的相关证据,如还款记录、借条等。
4. 债务人举证原则:债务人如果对债权的存在、内容或履行进行否认,需要提供相应证据。
例如,债务人可以提供还款凭证、证人证言等来否认借款关系或还款事实。
5. 法院审慎处理原则:法院在审理纠纷时将审慎处理,综合考虑当事人的证据、陈述以及与实际情况的符合程度进行判断。
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分析借贷的解除与终止方法
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分析借贷的解除与终止方法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分析 - 借贷的解除与终止方法在现实生活中,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时有发生。
当借贷关系产生问题时,解除或终止合同成为解决纠纷的必要手段。
本文将探讨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借贷解除与终止的方法。
一、民事索赔请求的基础在处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要明确索赔请求的基础是借贷合同。
借贷合同是借贷双方之间的约定,是民事法律关系的重要依据。
根据我国的相关法律,借贷双方应当遵守合同约定,并共同履行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二、借贷解除的情形1. 不履行义务当借款人未按时归还借款或未按照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借款时,出借人可以行使借贷解除权。
同时,在合同中约定了对借款人不履行义务的相应违约责任时,出借人还可以要求借款人承担违约责任。
2. 丧失借款目的在民间借贷中,借款的目的是非常关键的。
如果借贷的目的已经丧失,比如借款用于特定投资项目而该项目已经取消或无法实施,借款合同可以解除。
3. 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根据借贷合同的约定,借贷双方可以就解除合同的情况进行约定。
比如,协议中约定了特定的解除情形,当该情形发生时,合同可以解除。
三、借贷终止的方法1. 借款到期民间借贷通常都会约定借款到期的时间,当借款到期后,借贷关系自动终止。
借款人在规定的时间内偿还借款及利息,借贷关系可以顺利终止。
2. 协商解除借贷双方可以通过协商达成一致,在约定的条件下终止借贷关系。
这种方式可以避免纠纷的进一步发展,并通过友好协商解决问题。
3. 申请法院裁决当借贷双方无法通过协商解决纠纷时,任何一方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解除借贷关系。
此时,法院将根据案件的事实和适用法律作出相应的判决,并终止借贷关系。
四、纠纷解决途径除了借贷解除与终止,纠纷当事人还可以通过其他方法解决借贷纠纷。
例如:1. 协商谈判纠纷当事人可以在诉讼程序之前通过协商谈判来解决纠纷。
通过友好协商,双方可以共同寻找解决问题的方式,并达成调解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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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民间借贷案件中的相关法律问题受国际、国内金融环境的影响,民间借贷已成为一些企业(主要是民营企业)或个人的重要融资渠道,近几年的民间借贷活动显得尤其活跃。
但由于民间借贷实践操作中存在不规范性的特征,由此衍生了大量的民间借贷纠纷,全国各地法院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数量呈直线上升的趋势。
民间借贷引发了相关社会问题,已然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之一,温总理近期也因民间借贷引发的社会问题亲自赶赴温州作调查和指导工作。
最近,最高人民法院专门就民间借贷问题发布《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的通知》(法[2011]336号)。
本人在近几年代理了不少民间借贷案件,最近参加了由中国行为法学会举办的关于民间借贷法律问题专题研讨会,会议邀请了最高院民二庭的资深法官及国内知名律师参加,本人觉得参加该会受益匪浅。
鉴于此,本人拟就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相关法律问题谈几点个人心得体会,以期达到抛砖引玉之效果。
一、关于民间借贷纠纷中债权债务主体问题1、借贷关系中的当事人问题通常而言,民间借贷关系中债权债务主体问题本不该是一个问题,但由于民间借贷实践操作的不规范性导致了该问题的复杂性,比如民间借贷中的贷款人有可能口头委托其亲朋好友甚至其下属代为支付借款,而借款人也可能口头指示贷款人将借款打入他人账户(代收款),而一旦付诸法律诉讼时,真正的债权人可能既难以举证其债权人的身份(比如还需申请代为支付借款的受托人出庭作证等),还可能无法举证被告的债务人身份(因为借款是转入第三人账户的,如果债务人予以抵赖或不到庭,在法律上难以认定真正的债务人是谁)。
因此,律师在代理该类案件时,要首先区分案件的不同情况适当确定民间借贷纠纷中的债权人主体和债务人主体。
在真正的债务人(被告)否认借款事实或借款人缺席(失踪)的情况下,如现有的证据在法律上无法认定真正的债务人时,甚至应考虑改变诉讼策略,如以债务人口头指示的收款人为被告提起不当得利之诉等。
2、债务的承担主体问题最高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
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建议加脚注)。
根据该规定,如果借款人是自然人时,作为民间借贷的原告,应将借款人的配偶列为共同被告。
如果存在第三人保证担保或其他担保形式时,还应将担保人列为共同被告诉请担保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担保人属自然人时,本应考虑是否也将其配偶列为共同被告,但根据目前的司法实践,在自然人担保人的民间借贷纠纷中,如原告直接将担保人的配偶列为共同被告起诉的,法院普遍不予受理。
而如果作为被告的代理人,尤其是作为借款人或借款担保人的配偶的代理人,除严格审查原告主体是否属适格的债权人之外,还应仔细甄别借款人在法律上、证据上是否属适格的借款人,关注被告是否属于上述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中所述的“除外”情形,以此作为抗辩理由免除债务的共同承担义务。
二、关于民间借贷纠纷案中的债务本金问题1、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情况民间借贷中,通常出现贷款人在支付借款时预先从本金中扣收利息的情形。
对于该类情形,根据合同法第二百条“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之规定,预先从本金中扣除的“利息”部分不视为本金数额,仅以实际支付的借款数额认定为本金数额。
对于该问题,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的通知》(法[2011]336号)(以下称“最高院通知”)第六条再次作出了相同规定。
但实践中,贷款人往往一方面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另一方面又要求借款人以“借条”或“借据”的形式书面确认收到借款现金(本金),该“借条”或“借据”上载明的数额是尚未扣除利息之前的数额,在此情形下,借款人除非有其他证据足以证明“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否则,法院可能只能按照“借条”或“借据”之书面证据予以认定。
2、巨额“借条”或“借据”之认定在实践中,作为贷款人的原告往往向法院提交由借款人出具的“借条”、“借据”或“欠条”等凭据主张债权,如果这些凭据载明的金额较小(比如几千元、几万元或小几十万元),据此认定债务金额一般没有问题。
但如果前述凭据载明的金额高达几百万元甚至几千万,而且没有任何银行转账凭证予以佐证,这时法院又会如何认定呢?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一个案件(案号:(2008)甬仑民二初字第1475号),法院认为:“原告虽然向法院提供了被告出具的借条,但借条并非是唯一的债权凭证,原告还应向法院提供其已经向被告俞磊交付了借条中约定的借款的证据,但原告无法提供上述证据”,法院最后判决原告败诉,该判决现已发生法律效力。
在最高院审结的案件中也有类似的判例。
尽管这可能仅属个案情形,但却提醒我们,仅凭手中持有的“欠条”、“借条”等类似凭据主张债权,能否胜诉已经存在不确定性,因此,律师在代理此类诉讼过程中,应充分估计法院作出对自己当事人不利认定的可能性,提前做好充分的举证。
同时,在作为被告代理人的情况下,应充分举出足以使法官对原告提供的债权凭证产生合理怀疑的证据,并充分引用现有的司法判例进行抗辩。
前述最高院通知第七条规定:“注意防范、制裁虚假诉讼。
人民法院在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过程中,要依法全面、客观地审核双方当事人提交的全部证据,从各证据与案件事实的关联程度、各证据之间的联系等方面进行综合审查判断。
对形式有瑕疵的“欠条”或者“收条”,要结合其他证据认定是否存在借贷关系;对现金交付的借贷,可根据交付凭证、支付能力、交易习惯、借贷金额的大小、当事人间关系以及当事人陈述的交易细节经过等因素综合判断。
”该规定进一步印证了上述案例中法院认为“借条并非是唯一的债权凭证,原告还应向法院提供其已经向被告俞磊交付了借条中约定的借款的证据”之观点。
司法实践中,面对真假难辨的巨额“借条”等债权凭证,某些地方地方法院、中级法院的审判委员会已形成法院内部的审判指导意见,即对仅凭借条、欠条、收条、借据等债权凭证主张债权的,如金额超过一定的数额,借款人对借款事实予以否认且贷款人在没有其他证据予以佐证的情况下,不予支持。
三、关于民间借贷纠纷案中的利息、复利、违约金等问题1、关于是否存在利息的争议问题最高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八条规定:“借贷双方对有无约定利率发生争议,又不能证明的,可参照银行同类贷款利率计息。
”《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
”根据新法优于旧法原则,如果自然人之间的借贷未约定利息或约定不明的,应认定为无息借贷。
如前述无息借贷逾期还款时,是否应支付利息?前述法律和司法解释对此未予明确,但通常理解应从逾期还款之日起计算利息。
根据最高院通知第六条“当事人既未约定借期内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的,出借人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主张自逾期还款之日起的利息损失的,依法予以支持”之规定,逾期还款的利息支付原则已有明确法律依据。
2、高额利息问题最高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规定,“民间借货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
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第七条规定,“出借人不得将利息计入本金谋取高利。
审理中发现债权人将利息计入本金计算复利的,其利率超出第六条规定的限度时,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对该问题在最高院通知第六条中再次作出了相同规定。
根据该等规定,民间借贷活动中无论约定的利率多少,但法院予以支持的最高数额为不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
3、利息、复利、违约金、资金占用费等并存时如何处理?根据最高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七条“出借人不得将利息计入本金谋取高利。
审理中发现债权人将利息计入本金计算复利的,其利率超出第六条规定的限度时,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之规定,民间借贷中约定的复利与其他利息合计后的总利率未超出银行同类贷款利率四倍时,该复利可予支持,而只有在计算复利后与其他利息合计后的总利率超出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的部分才不予支持。
如在民间借贷合同中约定借贷利息、复利的同时,又约定违约金、资金占用费等情形时,违约金或资金占用费能否与前述利息一并得到支持?在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在处理该类民间借贷案件时,并不区分利息与违约金等的性质,而是将利息、复利、违约金或资金占用费等综合统一计算,只要总额不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的,均予以支持,超过部分予以驳回。
本人认为,法院如此处理的目的一方面在于遏制高利贷化倾向,同时,该处理原则也符合合同法中关于违约金过高时可予以调整之规定。
民间借贷涉及的其他问题还很多,如民间借贷中关于循环借款并交叉循环还款时债务本金及利息的认定问题、民间借贷中的担保问题等,限于篇幅,在此不再展开,留待之后再行探讨。
兰亭序永和九年,岁在癸丑,暮春之初,会于会稽山阴之兰亭,修禊事也。
群贤毕至,少长咸集。
此地有崇山峻岭,茂林修竹;又有清流激湍,映带左右,引以为流觞曲水,列坐其次。
虽无丝竹管弦之盛,一觞一咏,亦足以畅叙幽情。
是日也,天朗气清,惠风和畅,仰观宇宙之大,俯察品类之盛,所以游目骋怀,足以极视听之娱,信可乐也。
夫人之相与,俯仰一世,或取诸怀抱,晤言一室之内;或因寄所托,放浪形骸之外。
虽取舍万殊,静躁不同,当其欣于所遇,暂得于己,快然自足,不知老之将至。
及其所之既倦,情随事迁,感慨系之矣。
向之所欣,俯仰之间,已为陈迹,犹不能不以之兴怀。
况修短随化,终期于尽。
古人云:“死生亦大矣。
”岂不痛哉!每览昔人兴感之由,若合一契,未尝不临文嗟悼,不能喻之于怀。
固知一死生为虚诞,齐彭殇为妄作。
后之视今,亦犹今之视昔。
悲夫!故列叙时人,录其所述,虽世殊事异,所以兴怀,其致一也。
后之览者,亦将有感于斯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