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灾事故调查简易程序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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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灾事故调查简易程序规定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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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调查目的

本程序旨在确保对火灾事故进行有效调查,准确查明事故原因和责任,以加强火灾防控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的安全和财产的损失。调查程序的实施将有助于改善安全管理措施,预防未来类似事故的发生。

二、调查组成

1. 调查组由经验丰富的专家组成,包括消防专家、安全专家、技术专家等人员。

2. 调查组成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a) 有相关领域的专业知识和经验。

b) 能够独立思考和分析问题。

c) 具备较强的责任心和执行能力。

d) 具备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三、调查程序

1. 事故现场勘查

a) 调查组应尽快赶往事故现场进行勘查。

b) 对事故现场进行全面的拍照和录像,准确记录事故发生地点及现场情况。

c) 收集事故现场的物证,包括残留物、人员遗留物等。保护好现场的完整性和安全性。

2. 证人询问

a) 调查组应与目击者和相关人员进行面对面的询问。

b) 对证人的证言进行准确记录,确保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c) 对涉及敏感信息或有可能影响调查结果的证人,应进行保密处理。

3. 技术分析

a) 调查组应对火灾事故的原始数据、监控录像等进行分析和调查。

b) 与相关单位合作,进行技术检测、实验室分析等。

c) 确保技术分析的中立性和客观性。

4. 文件调阅

a) 调查组应调阅相关文件,包括事故发生前的安全检查记录、消防设备使用登记、员工培训记录等。

b) 对调阅到的文件进行详细审查,并记录相关信息。

5. 结论形成

a) 根据现场勘查、证人询问、技术分析和文件调阅的结果,调查组应形成调查结论。

b) 调查结论应准确、合理、公正,并基于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

火灾事故调查规定简易程序

火灾事故调查规定简易程序

火灾事故调查规定简易程序

一、火灾事故调查的基本原则

1. 客观公正:调查过程中应保持客观公正的态度,不受外部影响干扰。

2. 彻底细致:对火灾事故的调查应当全面、细致,尽力找出事故的根本原因。

3. 尊重法律:调查过程中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确保调查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4. 防止二次事故:调查过程中要注意安全风险,防止发生二次事故。

二、火灾事故调查的程序

1. 事故报告:一旦发生火灾事故,应当立即报告有关部门,并启动事故调查程序。

2. 组织调查组:相关部门应组织专门的调查组,负责火灾事故的调查和处理工作。

3. 查证调查:调查组成员应当进行现场勘查、证据收集等工作,查清事故发生的原因和过程。

4. 监督审查:调查组应当定期向上级部门报告工作进展情况,接受监督和审查。

5. 结论报告:调查组应当在一定时间内,向有关部门提交调查结论报告,包括事故原因、责任人等内容。

三、火灾事故调查的具体要求

1. 现场勘查:调查组成员应当及时到达火灾发生现场,进行实地勘查,收集证据。要特别关注火灾起因、扩散范围、损失情况等情况。

2. 询问证人:调查组应当采访相关证人,了解他们的看法和证词。对于重要证人,应当采取严格的询问方式,确保证词的真实性。

3. 资料调取:调查组需要调取相关资料,如监控录像、火警报警记录、单位内部文件等,以便查证和核实。

4. 专家论证:对于技术性较强的事故,有必要请教相关专家进行论证,从专业角度找出事故原因。

5. 波及影响评估:对于火灾事故波及的影响范围进行评估,包括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环境影响等情况。

火灾事故调查处理程序规定

火灾事故调查处理程序规定

火灾事故调查处理程序规定

一、总则

为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火灾事故调查处理程序。本程序适用于全市范围内的火灾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二、职责

1. 火灾事故调查小组成员的职责包括:

(1)组织开展火灾事故调查,采集相关数据和证据;

(2)对火灾现场进行勘查和记录;

(3)调查事故原因和责任;

(4)协调相关部门,制定防范措施。

2. 火灾事故的相关部门职责包括:

(1)协助火灾事故调查小组工作;

(2)提供相关数据和证据;

(3)协调各方合作,保障调查工作的顺利进行。

三、程序

1. 接到火灾事故报告后,相关部门应立即组织调查小组,进行勘查和记录。包括火灾现场的环境、气候、建筑结构等情况,并进行好现场保护工作。

2. 调查小组应立即展开调查工作,首先要搜集和保留现场所有可能的有关火灾事故的信息和证据。封存现场,严禁非调查人员入内。

3. 调查小组应向相关部门要求提供相关数据和证据,包括建筑结构、用电情况、用火情况等信息。

4. 调查小组对火灾事故的原因进行综合分析研究,制定调查报告,并向相关部门提交报告。

5. 相关部门应对调查报告进行审核和反馈,提出意见和建议。

6. 调查小组应根据相关部门的意见和建议,进一步完善调查报告,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向社会公布调查结果。

7. 调查小组应根据调查结果,提出相应的防范措施,并向相关部

门提交防范措施方案。

8. 相关部门应根据调查结果和防范措施方案,及时修订和完善相

关标准和规范。

四、保密

所有与火灾事故调查有关的信息和资料,均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

保密处理,未经允许,不得向外透露。

火灾事故调查简易程序规定(标准)

火灾事故调查简易程序规定(标准)

火灾事故调查简易程序规定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省的火灾事故调查工作,提高工作效率,根据公安部《火灾事故调查规定》,结合我省火灾事故调查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火灾调查简易程序是指对事实清楚、损失和影响较小、不存在引发民事争议或各类纠纷、无须追究责任的火灾事故而采取的一种登记备案制度。

第三条适用本规定调查的火灾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没有人员伤亡(其中受伤是指按照人身伤害司法鉴定标准达到轻微伤以上)的;

(二)直接财产损失在5万元(不含本数)以下的;

(三)单一当事人且对火灾事故事实无异议的或没有当事人的;(四)无放火嫌疑的;

(五)不追究行政责任的。

第四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重要场所或敏感部位发生的火灾、涉外火灾以及原因不明火灾的调查,不适用本规定。

第五条火灾调查简易程序的管辖分工:

(一)各县(市)、区消防大队按照属地管辖的原则,负责辖区内

适用简易程序处理的火灾调查。

(二)各支队火调科负责对本地火灾调查简易程序的实施进行监督、指导;

(三)总队火调处对全省火灾调查简易程序的实施进行监督、指导;第六条对符合本规定第三条的火灾,辖区消防大队按以下程序调查处理:

(一)及时出警,表明执法身份,说明调查依据;

(二)调查走访当事人、证人,了解火灾发生过程、火灾烧损的主要物品及建筑物受损等与火灾有关的情况;

(三)查看火灾现场并进行照相或者录像;

(四)告知当事人调查的火灾事故事实,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五)当场制作《火灾事故简易调查认定书》,由火灾事故调查人员、当事人签字或者捺指印后交付当事人。

火灾事故调查简易程序规定

火灾事故调查简易程序规定

火灾事故调查简易程序规定

近年来,火灾事故频发,给人类造成了极大的财产和人员伤亡。为了适时、精准地查明火灾事故的原因,防备并遏制火灾事故的发生,各地纷纷出台了火灾事故调查简易程序规定。该规定是为了保

障消防安全,防止火灾事故的发生,下面我们认真介绍一下这个规定。

一、火灾事故调查机构

火灾事故调查应由消防机构或有关部门负责,他们必需具备执

法和技术水平,以便进行全面、专业和科学的分析和判定。

二、火灾事故调查过程

1. 确认火灾事故:依据火警报警电话的信息,消防人员向火场

快速启程,通过直接察看和调查,确认火灾事故的发生。

2. 初步调查:初步调查包括火灾现场勘查、询问有关人士,搜

集证据等。勘查范围应当包括火灾现场四周500米内的地方。

3. 证据的搜集:调查人员应当尽可能多地收集证据,包括现场

照片、火灾现场留下的痕迹、被烧毁的物品,以及与火灾有关的人

员和机构供给的各种证据等。搜集的证据应当真实牢靠。

4. 参加者的询问:调查员应当实行适当的方式询问受影响的人员,以了解火场发生前的情况,特别是与起火有关的情况。

5. 数据分析和评估:将全部搜集到的证据、资料进行分析和评估,评估出火灾发生的原因和火势的扩散。

6. 订立调查报告:在完成上述全部步骤之后,调查员应当订立

最后的调查报告。报告应当包括火灾的重要事实、原因和影响,以

及有关的建议和发觉等细节。

三、火灾调查报告

调查报告应包括:

1. 火灾事故的基本情况,包括火灾的时间、地点、扑救营救情

况等;

2. 火灾事故的恢复情况,包括火灾的火灾范围和烧毁物品的名

称和数量;

火灾事故调查规定(公安部108号令2012修订)

火灾事故调查规定(公安部108号令2012修订)

火灾事故调查规定

(2009年4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08号发布,根据2012年7月17日《公安部关于修改的决定》修订,自2012年11月1日起施行)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管辖

第三章简易程序

第四章一般程序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二节现场调查

第三节检验、鉴定

第四节火灾损失统计

第五节火灾事故认定

第六节复核

第五章火灾事故调查的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1—

第一条为了规范火灾事故调查,保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履行职责,保护火灾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调查火灾事故,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火灾事故调查的任务是调查火灾原因,统计火灾损失,依法对火灾事故作出处理,总结火灾教训。

第四条火灾事故调查应当坚持及时、客观、公正、合法的原则。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妨碍和非法干预火灾事故调查。

第二章管辖

第五条火灾事故调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主管,并由本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实施;尚未设立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实施。

公安派出所应当协助公安机关火灾事故调查部门维护火灾现场秩序,保护现场,控制火灾肇事嫌疑人。

铁路、港航、民航公安机关和国有林区的森林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调查其消防监督范围内发生的火灾。

第六条火灾事故调查由火灾发生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按照下列分工进行:

(一)一次火灾死亡十人以上的,重伤二十人以上或者死亡、重伤二十人以上的,受灾五十户以上的,由省、自治区人—2—

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组织调查;

(二)一次火灾死亡一人以上的,重伤十人以上的,受灾三十户以上的,由设区的市或者相当于同级的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组织调查;

2024年火灾事故调查简易程序规定

2024年火灾事故调查简易程序规定

2024年火灾事故调查简易程序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与依据】

为了加强对火灾事故的调查,准确了解火灾事故的原因和责任,加强火灾预防工作,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程序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程序规定适用于2024年发生的火灾事故的调查工作。

第三条【定义】

火灾事故:指在火灾防范措施不完善、火灾风险没有得到有效管理和控制的情况下,发生的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或社会秩序严重紊乱的火灾事件。

第二章调查机构及人员

第四条【调查机构】

火灾事故调查由公安机关负责,公安机关设立专门的火灾事故调查组,由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经验的人员组成。

第五条【调查人员】

火灾事故调查组成员由公安机关选派,包括警员、消防人员、技术人员等,并根据需要可以邀请有关单位的专家参与调查工作。

第六条【调查人员资格】

火灾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备相关的专业知识和经验;

(二)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保守秘密;

(三)独立、客观、公正的态度。

第三章调查程序

第七条【立案调查】

公安机关接到火灾事故报案后,应立即组织调查,成立火灾事故调查组,并向上级公安机关报告,征得批准。

第八条【调查范围】

火灾事故调查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火灾事故发生前的火灾预警、预防措施是否到位;

(二)火灾事故发生原因的调查;

(三)火灾事故现场勘查;

(四)相关证据的收集和保护;

(五)火灾事故责任的追究。

第九条【调查权力】

火灾事故调查组在履行调查职责时,具有以下权力:

(一)调查所需的证据和信息;

(二)询问涉案人员和相关人员;

(三)调阅相关资料和文件;

火灾事故调查简易程序规定(标准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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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灾事故调查简易程序规定(标

准版)

Safety management is an important part of production management. Safety and production are in

the implementation process

火灾事故调查简易程序规定(标准版)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省的火灾事故调查工作,提高工作效率,根据公安部《火灾事故调查规定》,结合我省火灾事故调查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火灾调查简易程序是指对事实清楚、损失和影响较小、不存在引发民事争议或各类纠纷、无须追究责任的火灾事故而采取的一种登记备案制度。

第三条适用本规定调查的火灾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没有人员伤亡(其中受伤是指按照人身伤害司法鉴定标准达到轻微伤以上)的;

(二)直接财产损失在5万元(不含本数)以下的;

(三)单一当事人且对火灾事故事实无异议的或没有当事人的;

(四)无放火嫌疑的;

(五)不追究行政责任的。

第四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重要场所或敏感部位发生的火灾、涉外火灾以及原因不明火灾的调查,不适用本规定。

第五条火灾调查简易程序的管辖分工:

(一)各县(市)、区消防大队按照属地管辖的原则,负责辖区内适用简易程序处理的火灾调查。

(二)各支队火调科负责对本地火灾调查简易程序的实施进行监督、指导;

火灾事故调查简易程序规定范文

火灾事故调查简易程序规定范文

火灾事故调查简易程序规定范文

一、背景介绍

本次调查是针对某起火灾事故展开的,旨在查明火灾事故的起因、责任以及可能的防范措施。本文将按照火灾事故调查的程序进行说明。

二、确定调查组成员

1. 调查组组长:负责协调和领导整个调查过程,制定调查计划,并主持相关会议。

2. 调查组成员:由不同专业领域的人员组成,包括消防专家、电气工程师、结构工程师等,以利于对事故进行全面分析和评估。

三、准备工作

1. 收集相关资料:调查组成员应收集与火灾事故相关的资料,包括事故发生地的平面图、图纸、消防设施维护记录等。

2. 召开调查组会议:制定调查计划、明确各成员的任务分工,确定调查时间表和截止日期。

四、现场勘查

1. 确认现场安全:在进行现场勘查前,应先确保现场安全,包括确认火势已经控制,确保没有危险因素存在。

2. 现场勘查细节:调查组成员应认真记录现场的各种情况,包括火灾发生区域的痕迹、起火点的位置、残留物品等。

3. 提取证据:根据现场情况,调查组成员应提取可能的证据,如火源物、电器设备等,以便后续分析和鉴定。

五、相关人员访谈

1. 访谈目的:与事故相关的人员进行访谈,包括事故现场的目击者、相关责任人员等,了解事件发生前的情况、相关的管理措施等。

2. 采集证词:调查组成员应记录访谈人员的证词,并注意确保其真实性和可靠性。

六、相关证据分析

1. 物证分析:对从火灾现场提取的物证进行分析,如火源物、电气设备等,以确定事故起因和可能存在的问题。

2. 文件分析:对收集到的相关文件进行分析,如消防设施维护记录、安全检查报告等,以了解事故发生前的管理情况。

火灾事故调查规定(公安部108号令2012修订)

火灾事故调查规定(公安部108号令2012修订)

火灾事故调查规定(公安部108号令2012修订)

火灾事故调查规定

(2009年4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08号发布,根据2012年7月17日《公安部关于修改<火灾事故调查规定>的决定》修订,自2012年11月1日起施行)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管辖

第三章简易程序

第四章一般程序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二节现场调查

第三节检验、鉴定

第四节火灾损失统计

第五节火灾事故认定

第六节复核

第五章火灾事故调查的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2—

第一条为了规范火灾事故调查,保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履行职责,保护火灾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调查火灾事故,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火灾事故调查的任务是调查火灾原因,统计火灾损失,依法对火灾事故作出处理,总结火灾教训。

第四条火灾事故调查应当坚持及时、客观、公正、合法的原则。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妨碍和非法干预火灾事故调查。

第二章管辖

第五条火灾事故调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主管,并由本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实施;尚未设立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实施。

公安派出所应当协助公安机关火灾事故调查部门维护火灾现场秩序,保护现场,控制火灾肇事嫌疑人。

铁路、港航、民航公安机关和国有林区的森林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调查其消防监督范围内发生的火灾。

第六条火灾事故调查由火灾发生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按照下列分工进行:

(一)一次火灾死亡十人以上的,重伤二十人以上或者死亡、重伤二十人以上的,受灾五十户以上的,由省、自治区人

—3—

火灾事故调查简易程序规定

火灾事故调查简易程序规定

火灾事故调查简易程序规定

一、火灾事故调查的程序

1.立案阶段

(1)接到火灾事故的报警后,立即组织专业人员进行现场调查,

并安排专人负责事故调查工作。

(2)确定调查组成员,明确每个成员的职责和任务,制定调查计

划和时间表。

2.勘查阶段

(1)对事故现场进行详细的勘查,包括火灾的位置、规模、燃烧

物质、烧毁程度、火灾扩散情况等。

(2)保留火灾现场的证据,包括破坏的物品、痕迹、残留物等,

并采集样本进行检验。

3.调查阶段

(1)调查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等基本信息,收集相关证

据和资料。

(2)对从事故现场采集的样本进行分析检测,确定火灾的起火点、燃烧物质、火源等。

4.分析阶段

(1)对收集到的资料和证据进行分析,找出可能的火灾原因,并

比对相关法律法规、行业标准等。

(2)对事故中出现的问题和存在的隐患进行深入分析,制定改进

措施和预防措施,减少火灾发生的可能性。

5.总结阶段

(1)撰写事故调查报告,明确事故原因、责任分析、预防措施等内容,并提交相关部门审批。

(2)总结调查工作的经验和教训,制定事故预防和处理的规范和制度,避免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二、火灾事故调查的具体步骤

1. 确定火灾事故的报案人,安排专业人员进行现场调查。

2. 勘查火灾现场,收集相关证据和资料,保留火灾现场的样本。

3. 调查火灾的基本信息,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等。

4. 对收集到的资料和证据进行分析,找出可能的火灾原因。

5. 撰写事故调查报告,总结事故原因、责任分析和预防措施,并提出改进建议。

6. 提交事故调查报告,落实预防措施,并对调查工作进行总结和总结。

火灾事故调查规定

火灾事故调查规定

火灾事故调查规定

火灾事故调查规定(公安部121号令)

(2009年4月30日XXX令第108号发布,根据2012年7月17日《XXX关于修改<火灾事故调查规定>的决定》修订)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管辖

第三章简易程序

第四章一般程序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二节现场调查

第三节检验、鉴定

第四节火灾损失统计

第五节火灾事故认定

第六节复核

第五章火灾事故调查的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火灾事故调查,保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履行职责,保护火灾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调查火灾事故,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火灾事故调查的义务是调查火灾原因,统计火灾损失,依法对火灾事故作出处理,总结火灾教训。

第四条火灾事故调查应当坚持及时、客观、公正、合法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妨碍和非法干预火灾事故调查。

第二章管辖

第五条火灾事故调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主管,并由本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实施;尚未设立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实施。

XXX应当辅佐公安机关火灾事故调查部分维护火灾现场秩序,保护现场,控制火灾肇事怀疑人。

铁路、港航、民航公安机关和国有林区的丛林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卖力调查其消防监视范围内产生的火灾。

第六条火灾事故调查由火灾产生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按照下列分工进行:

(一)一次火灾死亡十人以上的,重伤二十人以上或者死亡、重伤二十人以上的,受灾五十户以上的,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卖力组织调查;

(二)一次火灾死亡一人以上的,重伤十人以上的,受灾三十户以上的,由设区的市或者相当于同级的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组织调查;

火灾事故调查简易程序规定范文

火灾事故调查简易程序规定范文

火灾事故调查简易程序规定范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做好火灾事故调查工作,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程序。

第二条本程序适用于对发生的火灾事故进行调查的工作。

第三条火灾事故调查机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保障火灾事故调查人员的权益和安全。

第四条火灾事故调查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的内部管理制度,确保火灾事故调查工作的科学性和公正性。

第五条火灾事故调查工作应当依法进行,尊重科学、客观、公正的原则,实事求是的态度,依据事实,查明火灾事故的成因和责任。

第二章调查组建立程序

第六条当接到火灾事故报告后,火灾事故调查机构应当立即成立火灾事故调查组。

第七条火灾事故调查组由具备火灾事故调查专业知识和经验的人员组成,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调查。

第八条火灾事故调查组应当及时到达火灾事故现场,对现场进行勘察和记录,保证勘察记录的真实性和客观性。

第九条火灾事故调查组应当按照调查工作计划进行调查,全面、系统地查明火灾事故的原因和责任。

第三章调查程序

第十条火灾事故调查组应当通过调查、勘察、询问等方式,收集与火灾事故相关的证据和材料,依法依规进行证据收集工作。

第十一条火灾事故调查组应当向有关机构和人员了解火灾事故的有关情况,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意见。

第十二条火灾事故调查组应当就火灾事故发生前、发生时、发生后的情况进行全面调查和分析,查明火灾事故的原因和责任。

第十三条火灾事故调查组应当对火灾事故的成因和责任进行详细的记录和阐述,并做出调查报告。

第十四条火灾事故调查组应当按照火灾事故调查计划的要求,及时提交调查报告,说明火灾事故的成因和责任,并提出相应的整改措施和建议。

《火灾事故调查规定》公安部令第121号

《火灾事故调查规定》公安部令第121号

For personal use only in study and research; not for commercial use

For personal use only in study and research; not for commercial use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

第 121号

《公安部关于修改<火灾事故调查规定>的决定》已经2012年7月6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2年11月1日起施行。

公安部部长孟建柱

二○一二年七月十七日

公安部关于修改《火灾事故调查规定》的决

为进一步规范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火灾事故调查工作,完善火灾事故调查的内容和程序,公安部决定对《火灾事故调查规定》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五条第三款修改为:“铁路、港航、民航公安机

关和国有林区的森林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调查其消防监督范

围内发生的火灾。

二、将第六条修改为:“火灾事故调查由火灾发生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按照下列分工进行:

“(一)一次火灾死亡十人以上的,重伤二十人以上或者死亡、重伤二十人以上的,受灾五十户以上的,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组织调查;

“(二)一次火灾死亡一人以上的,重伤十人以上的,受灾三十户以上的,由设区的市或者相当于同级的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组织调查;

“(三)一次火灾重伤十人以下或者受灾三十户以下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调查。

“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组织调查一次火

灾死亡三人以上的,重伤二十人以上或者死亡、重伤二十人以上的,受灾五十户以上的火灾事故,直辖市的区、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调查其他火灾事故。

火灾事故调查简易工作程序

火灾事故调查简易工作程序

火灾事故调查简易工作程序

火灾事故的发生往往给我们带来很大的损失,甚至会导致人员

伤亡。通过对火灾事故的调查,可以找出事故发生的原因,实行相

应的措施进行防备。下面我们将介绍一下火灾事故调查的简易工作

程序。

一、火灾事故现场勘察

火灾事故发生后第一步是现场勘察,勘察人员要尽可能地往还

穿插勘察,对整个事故现场进行全面勘查。勘查过程中要注意以下

几点:

1.安全性:首先要确保现场的安全性,避开二次事故的发生。

2.取证:现场勘察要适时取证,固定证据,防止证据损毁或被

篡改。

3.拍照:现场勘察时要拍摄现场照片,包括整体照、特写照等,以便后期分析。

4.调查记录:勘察人员要适时记录下现场情况,包括现场情形、火源位置等信息。

二、分析火灾事故原因

火灾事故原因分析是火灾调查的紧要环节,通过分析原因可以

找出事故发生的原因,并针对性地实行措施进行防备。实在步骤如下:

1.整理资料:将采集的现场情况资料、火灾事故认真信息进行

整理,保证有充足的资料进行原因分析。

2.火源分析:分析火源,原因可能包括人为操作失误、设备故障、电气问题等。

3.火势分析:分析火势,包括火场面积、火势进展速度、导致

人员伤亡的直接因素等。

4.环境分析:火灾发生的环境也是原因分析的紧要因素之一,

例如气温、湿度等。

5.结论:通过以上分析,得出火灾事故的结论和发生原因,并

对结论进行验证。

三、订立防备措施

通过对火灾事故的原因分析,得出结论后,应立刻订立相应的

防备措施,避开仿佛事故再次发生。实在步骤如下:

1.查找措施:结合火灾事故的发生原因,查找相应的防备措施。

2.订立计划:订立适当的防备措施计划,包括实施时间、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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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火灾事故调查简易程序规定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省的火灾事故调查工作,提高工作效率,根据公安部《火灾事故调查规定》,结合我省火灾事故调查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火灾调查简易程序是指对事实清楚、损失和影响较小、不存在引发民事争议或各类纠纷、无须追究责任的火灾事故而采取的一种登记备案制度。

第三条适用本规定调查的火灾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没有人员伤亡(其中受伤是指按照人身伤害司法鉴定标准达到轻微伤以上)的;

(二)直接财产损失在5万元(不含本数)以下的;

(三)单一当事人且对火灾事故事实无异议的或没有当事人的;

(四)无放火嫌疑的;

(五)不追究行政责任的。

第四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重要场所或敏感部位发生的火灾、涉外火灾以及原因不明火灾的调查,不适用本规定。

第五条火灾调查简易程序的管辖分工:

(一)各县(市)、区消防大队按照属地管辖的原则,负责辖区内适用简易程序处理的火灾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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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各支队火调科负责对本地火灾调查简易程序的实施进行监督、指导;

(三)总队火调处对全省火灾调查简易程序的实施进行监督、指导;

第六条对符合本规定第三条的火灾,辖区消防大队按以下程序调查处理:

(一)及时出警,表明执法身份,说明调查依据;

(二)调查走访当事人、证人,了解火灾发生过程、火灾烧损的主要物品及建筑物受损等与火灾有关的情况;

(三)查看火灾现场并进行照相或者录像;

(四)告知当事人调查的火灾事故事实,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五)当场制作《火灾事故简易调查认定书》,由火灾事故调查人员、当事人签字或者捺指印后交付当事人。

(六)没有当事人的,应当在《火灾事故简易调查认定书》中注明。

第七条按本规定调查火灾可以由一名火灾事故调查人员调查,火灾事故调查人员应当在二日内将火灾事故简易调查认定书报所属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

第八条调查中发现有超出第三条规定情形之一或火灾当事人提出异议的,应当立即转入一般程序。

辖区消防大队和公安派出所应封闭保护好现场,及时通知上-2-

级公安消防机构火调人员到场。

第九条《火灾事故简易调查认定书》及其他现场材料由调查单位汇总装订,按一般火灾档案标准归档保管。

第十条各单位实施火灾调查简易程序的情况纳入总队执法质量考评中火灾调查工作的考评范围。

第十一条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总队防火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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