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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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学经典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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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学经典讲义《民法学》经典讲义(精华版)第一篇:民法总论第一章:民法概述第一节:民法的含义一,民法的概念: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1、实质意义的民法:指作为部门法的民法。

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指调整平等主体之间财产关系与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也就是私法的全部,狭义指在民商分立的国家商法以外的私法。

2、形式意义上的民法:指以一定体例编篡的并以民法命名的成文法典。

我国民商合一,是广义民法,我国还没有形式意义的民法。

二、民法的历史沿革:分为古代民法、近代民法和现代民法三个阶段。

1、古代民法的典型代表是罗马法。

2、近代民法是在继受罗马法的基础上形成的,形成了大陆法和英美法两大法系。

大陆法系推行法典化,又称民法法系,英美法以判例为法律的主要渊源,又称判例法系。

近代法以1804年的《法国民法典》为代表。

3、资本主义现代民法始于1897年公布、1900年生效的《德国民法典》。

1922年列宁亲自主持制定的《苏俄民法典》始第一部社会主义性质的民法典。

我国近代民法始于清末,1907年清政府开始制定的《大清民律草案》,1911年完成。

我国历史上第一部民法典是1930年南京国民政府制定的民法典,该法典随着1949年中国成立在大陆已经废除,仅在台湾有效。

1986年颁布的《民法通则》是我国民事立法进入的一个新阶段。

第二节:民法的调整对象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一、平等主体间的财产关系:指人们在社会财富的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过程中形成的以经济利益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调整财产关系主要有以下特点:1、主体的地位是平等的。

2、一般是当事人自愿发生的。

3、受价值规律支配。

二、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是人们在社会生活中形成的具有人身属性,与主体的人身不可分离的,不是以经济利益而是以特定精神利益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人身关系有以下特点:。

郭明瑞民法讲义第一部分

郭明瑞民法讲义第一部分

郭明瑞《民法》(总论部分)讲义第一季第一章民法概述第一节民法的概念一、民法的词源罗马法分为市民法与万民法市民法:适用于罗马市民的法律,调整罗马市民间的关系。

万民法:调整罗马人以外的人相互间及其与罗马人之间关系的法律。

“民法”一词源于罗马的市民法。

二、实质民法和形式民法实质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关系的法律规范。

形式民法:以“民法”命名,集中规定各项民法制度的民法规范,即民法典。

民法学研究的民法,一般是以形式民法为主的实质民法。

三、广义民法和狭义民法广义民法:指私法,即规范平等主体之间的不具有权力性质的法律关系的法。

狭义民法:私法的一部分,不包括商法、劳动法、知识产权法、亲属法的具体内容。

四、一般民法与特别民法一般民法:指规范一般民事关系的法律。

如各国民法典。

特别民法:指规范特定方面、特定领域的民事关系的法律。

如我国《民法通则》。

第二节民法的调整对象一、民法调整对象的含义(1)概念:民法调整对象即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的范围。

(2)规定:民法通则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二、平等主体间的财产关系(一)财产关系的含义:财产关系:是人们在社会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过程中形成的具有经济内容的社会关系。

(二)民法所调整的财产关系的特点:1、主体平等。

指当事人之间地位平等,相互之间没有隶属关系、管理与被管理关系、权力与服从关系。

2、存在于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

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是社会生活中的个体,相互间发生的财产关系为民法所调整。

3、一般是由当事人自己的意志决定。

民法所调整的财产关系与当事人有直接经济利益,由当事人自主确立,不受他人意志支配。

(三)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包括:1、物权关系:财产的归属与利用关系,为静态的财产关系,是物权制度的法律基础。

2、债权关系:财产的流转关系,为动态的财产关系,是债权制度的法律基础。

三、平等主体间的人身关系(一)人身关系的含义:人身关系:是人们在社会生活中形成的具有人身属性,与主体不可分离,不以直接的经济利益为内容而以特定的精神利益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讲义——民法(张翔)

讲义——民法(张翔)

目录第一讲人格侵权及其责任 (2)第二讲民事行为的成立、生效及其扩展 (4)第三讲民事行为效力瑕疵的原因与主观判断方法 (5)第四讲物权变动的基本问题 (8)第五讲观念交付与留置权 (11)第六讲地役权与相邻关系 (12)第七讲债权让与、债务承担的基本考点与展开 (13)第八讲违约责任之间的关系 (16)第九讲无权代理 (18)第十讲债权请求权、物权请求权、占有保护请求权 (20)2011年指南针司考应试导读讲义——民法张翔第一讲人格侵权及其责任一、人格权之间的鉴别(一)肖像权与版权(著作权)、“隐私权”1、一份肖像,两项权利【2010-22】某“二人转”明星请某摄影爱好者为其拍摄个人写真,摄影爱好者未经该明星同意将其照片卖给崇拜该明星的广告商,广告商未经该明星、摄影爱好者同意将该明星照片刊印在广告单上。

对此,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照片的著作权属于该明星,但由摄影爱好者行使B.广告商侵犯了该明星的肖像权C.广告商侵犯了该明星的名誉权D.摄影爱好者卖照片给广告商,不构成侵权2、肖像权与隐私权【2004—62.】某影楼与甲约定:“影楼为甲免费拍写真集,甲允许影楼使用其中一张照片作为影楼的橱窗广告。

”后甲发现自己的照片被用在一种性药品广告上。

经查,制药公司是从该影楼花500元买到该照片的。

下列说法哪些是正确的?A.某影楼侵害了甲的肖像权B.某影楼享有甲写真照片的版权C.某影楼的行为构成违约D.制药公司的行为侵害了甲的隐私权【2005-19】甲为摄影家乙充当模特,双方未对照片的发表和使用作出约定。

后乙将甲的裸体照片以人体艺术照的形式出版发行,致使甲受到亲朋好友的指责。

对此,下列哪一种说法是正确的?A.乙发表照片侵犯了甲的隐私权B.乙发表照片已取得甲的默示同意,不构成侵权C.甲是照片的合作作者,乙发表照片应向其支付报酬D.乙是照片的著作权人,出版发行该照片是合法行使著作权的行为(二)名誉、隐私、姓名1、姓名侵权的界定【2009-24】朴某系知名美容专家。

民法学讲义(总论部分)汇总

民法学讲义(总论部分)汇总


二 平等原则
• 平等原则是指民事主体享有独立的法律人格,在具 体的民事法律关系中互不隶属、地位平等,各自能独立 地表达自己的意志。 平等原则的基本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 (1)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
• (2)不同的民事主体参与民事法律关系适用同一法律, 具有平等的地位; • (3)民事主体在产生、变更和消灭民事法律关系时必 须平等协商,任何一方当事人都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 给对方;
二 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

• 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是指构成民事法律关系的必要 因素,包括主体、内容和客体三个要素。 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即民事主体)是指参加民事 法律关系,享受民事权利并承担民事义务的人。包括自 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民事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和 承担的义务。 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所指 向的对象。包括物、行为、智力成果、人身利益。
• (二)公平原则
• 公平原则主要是指在民事法律关系中,双方主体的
权利和义务应当对等。公平原则要求民事主体应本着公
平的概念从事民事活动,正当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在 民事活动中,兼顾他人和社会公共利益。
五 诚实信用原则

• 诚实信用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时应当
诚实、守信用,正当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即10周岁以上的未成 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 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的民事活动由他的法 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 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 事活动;其他的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 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3)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 人和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 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

民法讲义_精品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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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讲义一、引言民法是一门研究民事关系的法学科目,主要涉及个人、家庭、财产等方面的法律规定。

民法的基本任务是调整民事关系,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和社会主义法治。

本讲义将对民法的重要内容进行系统梳理和介绍,以便读者对该领域有更全面的了解。

二、民法的基本原则1. 协议自由原则根据协议自由原则,民事主体可以自由约定其权利义务关系,尊重和实现当事人的自由意愿。

2. 平等地位原则平等地位原则强调民事主体在民事关系中享有平等地位,不得违背法律,歧视他人或损害他人合法权益。

3. 诚实信用原则诚实信用原则要求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应当诚实守信,遵守诺言,维护社会信用秩序。

4. 有偿原则有偿原则认为民事活动应当以相互交换权益为基础,任何权益的获取和行使都应当以相应的代价为前提。

三、个人权利1. 人格权人格权是公民的人格尊严、姓名权、肖像权等与人的个性与尊严有关的权益。

民法保护公民的人格权,禁止侵犯他人的人格权。

2. 婚姻家庭权婚姻家庭权是指公民在婚姻和家庭关系中的权益。

民法规定了结婚、离婚、财产分割、赡养义务等方面的法律规定,保护婚姻家庭的稳定和公民家庭权益。

3. 财产权财产权是公民的财产所有权、使用权、收益权等与财产相关的权益。

民法明确规定了财产权的行使和保护方式,保障公民的财富安全和合法权益。

四、合同法1. 合同的订立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合同的订立需要当事人自愿、真实、公平地达成协议,并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和条件。

2. 合同的履行合同的履行是指当事人按照约定履行其合同义务。

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条款的约定履行义务,履行期限和方式应当合法、公平,确保合同目的的实现。

3. 合同的变更和解除合同的变更和解除是指当事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根据特定情况进行合同条款或合同目的的变更或解除。

当事人可以依法协商一致进行合同的变更或解除,但变更或解除的方式应当符合合同法的规定。

五、侵权责任法1. 侵权行为和损害赔偿侵权行为是指违反法律规定,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司法考试民法讲义版

司法考试民法讲义版

民法学讲义第一章民法概述第一节民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一、民法的概念1、概念:民法,是调整平等的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中发生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性质(1)部门法、实体法(2)民法起源于罗马私法,是调整社会普通成员之间关系的法律。

在这个法律中,以个人利益为核心,以人的平等和自治为理念,当事人之间处于平等的地位;与私法判然有别的是公法,它是以国家利益为核心,体现公共秩序、政治管理的法律,在这个法律中,当事人之间是命令与服从关系,处于不平等的地位。

二、民法的含义1、形式上的民法与实质上的民法形式上:民法典;实质上:各种相关法律2、广义的民法与狭义的民法(1)广义的民法就是指所有的私法规范,包括调整人身关系、财产关系、亲属关系、知识产权关系以及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2)狭义的民法,仅仅指调整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通常不包括亲属法、知识产权法和商事法等法律规范。

3、民法典与民法通则(1)民法典是按一定的逻辑体系和价值判断将各种民事制度规定于一部法律内的法律文件。

在法制史上,比较有影响的民法典是法国民法典和德国民法典,在我国历史上,清末和民国时期曾制定过民法典。

(2)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于1986年公布并施行了民法通则三、民法的调整对象1、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是指平等的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的过程中所发生的以财产所有和财产流转为主要内容的权利与义务关系。

特点:(1)主体法律地位平等。

主体平等并非指当事人在所有情况下地位均为平等,只要当事人在从事法律活动,发生法律关系时地位是平等的,我们就认为主体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

【题例】甲为某市市长,乙为甲的秘书。

某日,甲乙一起外出在商场购物。

乙的钱包丢失,遂向甲借钱1000元用于购物。

问甲乙之间的借钱是否受民法调整?(2)包括财产所有和财产流转两种关系。

A、财产所有关系是指民事主体因对财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而发生的社会关系;B、财产流转关系是指民事主体因对财产进行交换而发生的社会关系。

民法孟献贵2024讲义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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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孟献贵2024讲义pdf 标题:民法孟献贵2024讲义PDF
引言概述:
《民法孟献贵2024讲义PDF》是一本关于民法学的教学资料,由知名法学家孟献贵编写。

本文将从五个大点出发,详细阐述该讲义的内容与特点。

正文内容:
1. 第一大点:讲义概述
1.1 讲义的编写目的和背景
1.2 讲义的适用范围和读者对象
1.3 讲义的组织结构和章节安排
2. 第二大点:民法基本理论
2.1 民法的概念和历史渊源
2.2 民法的基本原则和制度
2.3 民法的分类和体系
3. 第三大点:民法主要内容
3.1 民法的一般规定
3.2 民法的物权编
3.3 民法的债权编
3.4 民法的合同编
3.5 民法的侵权责任编
4. 第四大点:讲义的特点与亮点
4.1 理论与实践结合的案例分析
4.2 重点难点问题的深入解析
4.3 对相关法律法规的引用和解读
4.4 与其他学者观点的对比与讨论
4.5 实用性和可操作性的指导建议
5. 第五大点:讲义的应用与推广
5.1 讲义在法学教育中的应用价值
5.2 讲义在法律实务中的指导作用
5.3 讲义的推广与传播方式
总结:
综上所述,《民法孟献贵2024讲义PDF》是一本内容丰富、理论实践结合的法学教材。

通过对民法基本理论、主要内容以及相关案例的深入解析,该讲义为读者提供了全面系统的法学知识,并通过与其他学者观点的对比与讨论,提供了不同角度的思考。

同时,讲义还具有实用性和可操作性,对于法学教育和法律实务都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

通过适当的推广与传播方式,该讲义能够更广泛地影响和受益于法学领域的学者和从业人员。

钟秀勇民法民法精讲讲义

钟秀勇民法民法精讲讲义

钟秀勇的民法精讲讲义包括以下几个部分:
1.民事法律关系:这一部分主要介绍了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特征和分类,以及
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和变动等内容。

2.民事主体:这一部分主要介绍了自然人和法人的概念、特征和分类,以及自然
人和法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等内容。

3.物权法:这一部分主要介绍了物权法的概念、特征和分类,以及物权的种类和
变动等内容。

4.债与合同:这一部分主要介绍了债与合同的概念、特征和分类,以及债的发生
原因和履行等内容。

5.侵权责任法:这一部分主要介绍了侵权责任法的概念、特征和分类,以及侵权
责任的构成要件和责任承担等内容。

6.婚姻家庭法与继承法:这一部分主要介绍了婚姻家庭法和继承法的概念、特征
和分类,以及婚姻家庭关系和继承关系等内容。

总的来说,钟秀勇的民法精讲讲义涵盖了民法的主要内容,对于了解和学习民法有很大的帮助。

但是需要注意的是,讲义只是学习的一种辅助工具,要想真正掌握民法知识,还需要结合相关教材、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等进行系统学习和实践。

民法讲义

民法讲义

第一部分总论总论(一)(一)民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1、民法的概念民法一词涵义甚多,应加以区别。

(1)形式意义上的民法和实质意义上的民法形式意义上的民法,专指系统编纂的民事立法,即民法典。

实质意义上的民法,是指所有调整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民事法律规范的总称,它包括民法典和其他民事法律、法规。

(2)广义上的民法和狭义上的民法广义的民法是指所有调整民事关系的成文法和不成文法,即调整所有的平等主体间财产关系、人身关系和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

狭义的民法仅指调整平等主体间一定范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不包括婚姻法、继承法等法律、法规。

我国《民法通则》第2条给民法下了一个定义,即我国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这一定义指出了我国民法的任务,明确了我国民法调整的对象,划分了我国民法和其他法律部门的界限,应为广义上和实质意义上的民法。

2、民法的调整对象依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民法的调整对象是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这些关系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物质的社会关系。

分述如下:(1)平等主体间的财产关系财产关系,亦称经济关系,是指人们在物质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过程中形成的具有经济内容或利益的社会关系。

平等主体间的财产关系主要是商品交换关系,它具有如下特点:第一,主体在法律上的地位是平等的。

第二,主体的意思表示是自由的。

第三,等价有偿。

这是主体法律地位平等在经济利益上的体现。

(2)平等主体间的人身关系人身关系,是指主体基于彼此的人格和身份中形成的,以特定人身利益为内容的社会关系,包括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两大类。

并非所有的人身关系都是民法调整的对象,民法只调整平等主体间的人身关系。

(二)民法的渊源法律渊源简称法源,通常在两种意义上使用,即实质意义上的渊源和形式意义上的渊源。

前者指法的来源、发源、源泉、根源等,亦即法的发生原因;后者是法律的表现形式,如法律、法规、习惯、判例、命令等。

民法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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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讲义总论(包括主体论和行为论) 约20%物权约14%债权约26%人身权、知识产权、继承权约26%民事责任约14%单项选择题30小题,每小题2分,共60分判断题10小题,每小题2分,共20分简答题3小题,每小题8分,共24分论述题1小题,每小题16分,共16分案例分析题2小题,每小题15分,共30分第一节民法概述一、民法的概念和特征概念: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中发生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特征:1.民法所调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是与一定社会的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相适应的。

2.民法调整的是地位平等的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3.民法是调整民事主体间发生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二、民法的渊源概念:民法的渊源,即民法的法律渊源(简称法源)是指民事法律规范借以表现的具体形式。

民法的渊源: (选择)①宪法、②民事法律、③国务院制定发布的民事法规、④国务院各部委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中的民事规范、⑤地方性法规、⑥自治法规和经济特区、特别行政区法规中的民事规范、⑦最高人民法院的指导性文件、⑧国家认可的习惯(在我国只有经过国家认可的习惯,才能作为民法的渊源)三、我国民事立法的现状(选)我国没有民法典,民法,在我国指的是《民法通则》四、民法的解释方法狭义解释方法:文义解释:也称语法解释,文法解释,文理解释,是指从法律条文的字面意义来说明法律规定的含义体系解释:即按照系统论的原则和方法,从部分与系统的关系上对于法律所作的解释。

目的解释:从立法的目的和立法精神上对于法律的解释历史解释:从法律制定的历史背景上对法律所的解释合宪解释:指当法律规范产生多个可能解释时,法官依职权应选择最符合宪法原则、并使该规范得以维持的解释。

比较法解释:引用外国立法例及判例学说作为一项解释因素,用以阐释本国法律意义内容的一种法律解释方法五、民法的适用其一是指法官在裁判中正确运用法律以及法律解释、利益衡量等法律方法审理民事案件的活动两种含义其二是指民法的适用范围,即民法对什么人、在什么地方和在什么时间发生效力此处所谓民法的适用,仅指民法的适用范围时间:自实施之日起发生,至废止之日停止适用范围空间:民事法律规范在地域上所具有的效力对人:对之发生约束力的人的范围第二节民法的调整对象一、平等主体间的财产关系:(一)概念:指平等的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的过程中所发生的以财产所有和财产流转为主要内容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二)特点:1.从主体方面来看,民法所调整的财产关系的主体在法律地位上具有平等性2.从内容方面来看,民法所调整的财产关系主要包括财产所有和财产流转关系3.从利益实现方面来看,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主要体现等价有偿的基本要求第三节民法的基本原则一、民法基本原则的概念和意义(一)概念:是民法及其经济基础的本质和特征的集中体现,是高度抽象的、最一般的民事行为规范和价值判断准则(二)意义:1.民法的基本原则是民事立法的准则2.民法的基本原则是民事主体进行民事活动的基本准则3.民法的基本原则是法院解释法律、补充法律漏洞的基本依据4.民法的基本原则是解释、研究民法的出发点选平等原则自愿原则等价有偿原则基本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公平原则禁止权利滥用原则例:甲知其新房屋南面邻地将建一高层楼房,佯装不知,将房屋售与乙。

民法典基本知识讲义

民法典基本知识讲义

民法典基本知识讲义以下是民法典基本知识的讲义:第一部分:法律的构成要件- 主体:法律的主体包括自然人和法人。

自然人是指具有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个人。

法人是指依法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组织机构。

- 客体:法律的客体包括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和其他权利。

人身权利是指个人享有的生命权、身体权、姓名权、荣誉权等。

财产权利是指个人享有的财产所有权、使用权、收益权等。

其他权利包括婚姻权利、继承权利等。

- 内容:法律的内容包括权利和义务。

权利是指个人拥有的能够享受法律保护的自由和利益;义务是指个人应当履行的法律责任。

- 客观要件:法律的客观要件包括事实、行为和结果。

事实是发生的事件或实际存在的情况;行为是指个人通过意思表示或实际行动产生的法律后果;结果是指由行为引起的后果。

第二部分:民事权利与义务- 合同:合同是民事权利和义务的主要来源之一。

合同是自愿订立的民事法律行为,具有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

- 侵权责任:侵权责任是指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所产生的法律责任。

侵权责任包括民事侵权责任和刑事侵权责任。

- 担保:担保是指为了保证债务履行而提供的财产或提供的担保责任。

- 继承与遗赠:继承与遗赠是指个人死后财产的转让和分配。

继承是指通过法定或遗嘱规定将死者的财产转让给继承人。

遗赠是指通过遗嘱规定将死者的财产转让给受遗赠人。

第三部分:法律行为- 法律行为:法律行为是指个人通过意思表示或实际行动产生法律效果的行为。

法律行为包括一般法律行为和特殊法律行为。

一般法律行为是指个人根据法律规定可以独立进行的法律行为,例如买卖、租赁等。

特殊法律行为是指个人根据特定条件和程序进行的法律行为,例如婚姻、收养等。

- 意思表示:意思表示是指个人通过口头、书面、行为等方式表达自己的意愿。

意思表示应当是真实的、真诚的、恰当的,并能够表达明确的意思。

- 确认:确认是指法律主体对已经发生的法律行为表示同意或接受的行为。

确认可以是口头表示、书面声明等方式。

民法学经典讲义完整版

民法学经典讲义完整版

民法学讲义第一编民法总论第一章民法绪论一.民法的概念和含义民法是法律体系中一个重要的法律部门,以法律调整的主体地位的不同,根据我国的法律规定,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民法的词源近代民法一词,不是我国的本土语言,是一个舶来品,源头来自罗马法的Jus civil,(即市民法之意),罗马法有市民法和万民法之分,前者适用于罗马市民,后者适用于罗马市民以外的人。

公元三世纪后,罗马帝国对居住在罗马境内的所有人均赋予市民权,市民法与万民法的区分就消失了。

Jus civil一语遂成为罗马法的总称,此后欧洲各国即以此命名各国的民法。

19世纪时,日本引进西方的法律文明,日本学者根据荷兰语译为民法。

我国历史上属于中华法系,没有法律领域之分,即所谓的诸法合体、民刑不分,没有专门的民事法律,也不具备民法产生和发展的历史条件。

一直到清朝末年,准确地说是光绪28年,即1902年,光绪帝下诏,参酌外国法律,改订律例。

1907年,光绪帝派修律大臣到日本考察,邀请日本法律学者帮助起草民法典。

1911年,民法典起草完成,称为大清民律草案,这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民法。

这部民法由总则、债权、物权、亲属和继承五编构成,共1569条,基本上是照搬德国民法典和日本民法典的内容。

但这一部民法典未及正式颁行,清政府即被推翻。

三.民法的调整对象四.民法与民法学的体系民法的体系就是民法的规定或者法律条文以什么方式组合在一起。

民法的体系结构因不同的法系而有很大的不同。

现看一下大陆法系。

大陆法系民法的主要表现形式是结构严谨的民法典,每一条民法条文都是以一个概念为基础形成的,不同的条文根据基础性的概念组成规范群,一个规范群就是一项具体的法律制度。

各个法律制度的有机结合就构成了整个民法典。

大陆法系民法的体系有两种基本的类型。

一种是以法国民法典为代表的三编式的构造体系,称为法学阶梯式,即法典分为人、物、取得所有权的方法三编。

民法讲义

民法讲义

(三)监护
1、监护的概念 监护是指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 为能力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进行 监督和保护。履行监督和保护的人称为监护 人;被监督和保护的人称为被监护人。
2、监护人的设立
(1)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与未成年人关系密 切的其他亲属和朋友。 若无上述法定监护人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 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 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2)精神病人的监护人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行为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正确认识其行为的法律意义,依 法不能独立进行民事活动,只能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 因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行为,构成因主体不 合格而无效的民事行为。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行为并非全然无效,如接 受赠与、奖励、获得报酬等纯获益行为属于有效行为。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也可以实施某些与其年龄相适应的细 小的日常生活方面的法律行为,如购买文具、乘坐交通 工具等。除了上述两类行为以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独 立实施的民事行为,包括签订合同一律无效。
3、民事法律行为的形式 (1)口头形式 (2)书面形式 (3)推定形式 (4)默示形式
(二)无效民事行为
1、无效民事行为的概念 无效民事行为,是指不具备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条件, 从而不能产生行为人预期的民事法律后果的行为。 2、无效民事行为的类型 ①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 ; 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 ③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 ,使对方在 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 ④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的; ⑤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 ⑥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
乘人之危
一是一方当事人是乘人之危,迫使另一方当事人进 行某种对自己很不利的民事行为; 二是另一方当事人是处于某种危难的情况下,或出 于某种紧急的需要,被迫同意进行的民事行为; 三是该民事行为的结果对另一方当事人严重不利。

司法考试民法重点讲义

司法考试民法重点讲义

民法第一章民法概述第一节民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一、民法的概念调整人之间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体系的总称。

二、民法的调整对象平等主体间的人身关系、平等主体间的财产关系。

第二节民法的基本原则民法基本原则的含义平等原则、自愿原则、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禁止权利滥用原则。

第三节民事法律关系一、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和特征概念:是由民法规范调整的、以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特征:主体的私人性、内容为私权利和私义务、产生的自治性。

二、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主体、客体、内容。

三、民事权利的概念是民法赋予民事主体实现其利益所得实施行为的界限。

四、民事权利的分类财产权与人身权;支配权、请求权、形成权、抗辩权;绝对权与相对权;主权利与从权利。

五、民事权利的救济公力救济、自力救济。

六、民事义务的概念是当事人为实现他方的权利而受行为限制的界限。

七、民事义务的分类法定义务与约定义务、基本义务与附随义务八、民事责任的概念和特征概念:是违反约定或者法定义务所产生的法律效果。

特征:是不履行义务的法律后果、属于公力救济、是救济权人得以公力救济方式诉请执行机关予以强制执行。

九、民事责任的分类合同责任、侵权责任、其他责任。

十、民事法律事实的概念是符合民事规范,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消灭的客观现象。

十一、民事法律事实的分类事件、行为。

第四节物与有价证券一、物的概念和特征概念:是人眼能看到的物质实体。

特征:客观存在、能被人支配与控制、具有效用。

二、物的分类动产与不动产、特定物与种类物、可分物与不可分物、消耗物与不可消耗物、主物与从物、原物与孳息。

三、货币是充当一般等价物的特殊商品。

四、有价证券的概念和法律特征概念:是指设定并证明持券人有权取得一定财产权利的书面凭证。

特征:代表财产权利;证券上的权利行使,离不开证券;债务人是特定的;债务人的支付是单方义务。

五、有价证券的类型1、依有价证券所设定的财产权利的性质不同:设定等额权利的有价证券、设定一定物权的有价证券、设定一定债权的有价证券。

民法典基本知识讲义

民法典基本知识讲义

民法典基本知识讲义民法典是一部基本的法律规范,在社会生活中具有重要的作用。

它规范了人的行为和权利,保护了人民的合法权益,同时也维护了社会的稳定和公平。

以下是关于民法典的基本知识的讲义。

一、民法典的概述民法典是一部综合性的法律规范,它的基本原则是保护自然人和法人的合法权益,调整市场经济秩序,促进社会发展。

民法典的主要内容包括民事权利的设立、变更和消灭,人格权的保护,民事行为的法律效力,民事责任的承担等。

二、主体权利的保护1. 自然人的权利:自然人权利是指个人享有的权益,包括人身权、财产权和其他权利。

人身权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等,财产权包括所有制权、占有权、使用权等。

民法典保护自然人的权利不受侵犯,并规定了继承、婚姻家庭等法律关系。

2. 法人的权利:法人是一种经过法定程序设立,具有独立法人格的组织。

民法典保护法人的合法权益,规定了法人的组织形式、产生方式、权力范围等。

同时,对于法人的行为产生的民事责任,也作出了相应的规定。

三、民事行为的法律效力1. 意思表示的自由和平等:民事行为是指民事主体通过意思表示形成的一种行为。

民法典确立了民事行为的基本原则,即自由和平等。

行为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可以自由地决定自己的行为,并与他人平等协商、达成协议。

2. 民事合同的成立和效力:在民事行为中,合同是最常见的一种形式。

民法典规定了合同的成立要件、效力条件,包括合同的要约、承诺、接受和履行等。

同时,对于违反合同的行为,也规定了相应的法律后果。

四、侵权责任的承担1. 民事责任的基本原则:在民法典中,侵权行为是一种给他人造成损害的行为。

民法典规定了侵权责任的基本原则,即主体的过错、损害的因果关系和救济的方式。

任何人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如果造成损害,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 侵权行为的种类:侵权行为主要包括人身侵权和财产侵权。

人身侵权是指侵害他人生命权、健康权和人格权等;财产侵权是指损害他人财产权、合同权、知识产权等。

民法学经典讲义完整版

民法学经典讲义完整版

民法学讲义第一编民法总论第1章民法绪论一.民法的概念和含义民法是法律体系中一个重要的法律部门,以法律调整的主体地位的不同,根据我国的法律规定,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民法的词源近代民法一词,不是我国的本土语言,是一个舶来品,源头来自罗马法的Jus civil,(即市民法之意),罗马法有市民法和万民法之分,前者适用于罗马市民,后者适用于罗马市民以外的人。

公元三世纪后,罗马帝国对居住在罗马境内的所有人均赋予市民权,市民法与万民法的区分就消失了。

Jus civil一语遂成为罗马法的总称,此后欧洲各国即以此命名各国的民法。

19世纪时,日本引进西方的法律文明,日本学者根据荷兰语译为民法。

我国历史上属于中华法系,没有法律领域之分,即所谓的诸法合体、民刑不分,没有专门的民事法律,也不具备民法产生和发展的历史条件。

一直到清朝末年,准确地说是光绪28年,即1902年,光绪帝下诏,参酌外国法律,改订律例。

1907年,光绪帝派修律大臣到日本考察,邀请日本法律学者帮助起草民法典。

1911年,民法典起草完成,称为大清民律草案,这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民法。

这部民法由总则、债权、物权、亲属和继承五编构成,共1569条,基本上是照搬德国民法典和日本民法典的内容。

但这一部民法典未及正式颁行,清政府即被推翻。

三.民法的调整对象四.民法与民法学的体系民法的体系就是民法的规定或者法律条文以什么方式组合在一起。

民法的体系结构因不同的法系而有很大的不同。

现看一下大陆法系。

大陆法系民法的主要表现形式是结构严谨的民法典,每一条民法条文都是以一个概念为基础形成的,不同的条文根据基础性的概念组成规范群,一个规范群就是一项具体的法律制度。

各个法律制度的有机结合就构成了整个民法典。

大陆法系民法的体系有两种基本的类型。

一种是以法国民法典为代表的三编式的构造体系,称为法学阶梯式,即法典分为人、物、取得所有权的方法三编。

王利明民法教材讲义

王利明民法教材讲义

王利明民法教材讲义王利明民法教材讲义民法王利明第一章民法概述第一节民法的概念一、民法的词源中国“民法”的一词源自日本。

日本明治维新后制定民法典时,转译法语“droir civil”,并用汉字定名为“民法”二、民法的含义形式意义上与实质意义上的民法广义与狭义民法民法典与民法通则民法典是指按照一定的体例,系统地把民法的各项法律制度编纂在一起的立法文件民法典的立法体例有两种:1、罗马式罗马式是罗马法学家盖尤斯在其《法学阶梯》提出的。

《法国民法典》采用该形式:除去诉讼法,将民法典分为人法、财产法、财产取得法三编。

2、德国式采用的是罗马法中的《学说汇纂》体例,胡果等学者完善,将民法典分为五编:总则、物权、债权、亲属和继承。

特点:设立总则编,严格区分物权与债权、财产法与身份法,将继承法单独成编。

民法与民法学三、民法的概念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自然人之间、法人之间、自然人与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与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1、横向经济关系民法统一调整,商法作为民法的特别法而存在2、民法只调整横向经济关系,纵向的经济关系经济法调整凡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3、平等主体不论他们在经济实力、企业规模等方面存在何种差异,他们的关系一律民法调整第二节民法的调整对象1 一、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案例一】杨金刚诉长沙市公安部局损害赔偿案件原告杨原是被长沙市公安局第一看守所关押的囚犯。

1992年11月4日晚,杨在看守所的电视室里看电视,而另一囚犯刘某违规擅自在监舍里用汽油烧水,不慎引燃汽油桶着火,刘当即将汽油桶抛向电视室,致使杨全身多处烧伤。

第一看守所当即将杨送到医院抢救,杨右小臂截去2/3,成终生残疾。

经查,长沙市公安局第一看守所在杨烧伤事故前刚向全体人犯进行国防火安全教育,并查缴了危险品。

但是囚犯李某仍在事故发生前三天偷了一火炉藏于监舍;而囚犯刘某见同监舍内一油漆工的床下有汽油,于是偷去烧水,致使事故发生。

原告杨某起诉要求法院判令长沙市公安局偿付生活费、继续治疗医药费共计8万元,或给予安排工作。

民法典PPT配套讲义

民法典PPT配套讲义

民法典PPT配套讲义主要内容:共1260条,分7编(总则、物权、合同、人格权、婚姻家庭、继承、侵权责任)讲义目录第一编1、基本原则(6大原则)2、法律主体(1)自然人(2)法人(3)非法人组织第三编1、合同的订立2、合同的效力(1)有效的情形(2)无效的情形(3)可撤销的情形(4)无效的法律后果3、建设工程合同(1)概念(2)开工和竣工(3)工程量确认和工程计价(4)验收(5)违约责任(6)质量保证、工程保修及质量保证金的返还(7)工程款结算(8)垫资及工程款利息4、买卖合同第一编总则第一部分基本原则民法典的基本原则(6大原则)第四条【平等原则】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

第五条【自愿原则】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第六条【公平原则】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诚信原则】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第八条【守法与公序良俗原则】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第九条【绿色原则】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

法律适用的原则:第十条【法律适用】处理民事纠纷,应当依照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习惯(惯例),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第十一条【优先适用特别法】其他法律对民事关系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二部分法律主体自然人:法人:1、营利法人: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其他企业法人等。

2、非营利法人:包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3、特别法人:本节规定的机关法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农业合作社)、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法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村委会、居委会)。

非法人组织: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专业服务机构等。

自然人第十三条【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起止】自然人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2023法考王立争民法讲义

2023法考王立争民法讲义

2023法考王立争民法讲义第一章:引言王立争民法讲义是为了帮助考生全面理解和掌握民法相关知识而编写的。

本讲义涵盖了2023年法考中涉及的王立争民法考点,旨在为考生提供一份系统、准确、严谨的学习资料。

第二章:民事权利与义务2.1 民事权利的概念与分类民事权利是指民事主体根据法律规定所享有的行使权力和主张权益的能力。

根据民法的规定,民事权利可以分为财产权利和人身权利两大类。

财产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等;人身权利包括人身自由权、人格权、婚姻家庭权、继承权等。

2.2 民事行为与民事法律行为民事行为是指民事主体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通过意思表示等方式表明自己的真实意思,产生民事法律后果的行为。

而民事法律行为是指符合法定形式、满足法定条件和具备法律效力的民事行为,如合同、遗嘱等。

2.3 民事主体民事主体是指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民事权利能力是指民事主体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民事行为能力是指民事主体根据法律规定,能够独立实施民事行为的能力。

第三章: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效力与保护3.1 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需要满足以下要件:意思表示真实、有意思表示、表达方式合法、目的合法、没有法律禁止。

3.2 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分为相对效力和绝对效力。

相对效力是指民事法律行为对当事人之间产生的效力,即当事人不能随意变更或撤销;绝对效力是指民事法律行为对第三人产生的效力,即第三人不能无故干涉或撤销。

3.3 民事法律行为的保护民事法律行为的保护主要体现在民事法律行为的确认、撤销和补救等方面。

当民事法律行为受到侵害时,当事人可以通过诉讼等途径寻求法律保护。

第四章:合同法4.1 合同的定义与要素合同是指当事人通过意思表示达成的协议,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产生约束力。

合同的要素包括合同的当事人、合同的内容、合同的形式和合同的效力。

4.2 合同的成立与效力合同的成立需要满足以下要件:合同的当事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合同的内容合法、真实、明确;合同的形式符合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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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民事法律关系第一部分民法总论【主要考法】民事法律关系的判断、各要素特点一、民事法律关系的理解民法调整平等主体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一)平等主体间特别注意某些非平等主体间的合同问题:1.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民事合同;2.政府与企事业单位的行政奖励合同——行政行为。

(二)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区别的关键因素:看是否直接具有财产内容。

财产关系:以财产利益为客体,直接具有财产内容,包括:物权关系和债权关系。

人身关系:以人身利益为客体,与人身不可分离,不直接具有财产内容,包括:人格权和身份权关系注意:侵犯人身权导致的损害赔偿,是财产关系。

二、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三、民事法律事实(一)民事法律事实的类型1.事件: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包括自然事件和社会事件(1)自然事件:地震、海啸、飓风;人的出生、死亡等。

(2)社会事件:罢工、战争等。

2.行为:受人所控制,以人的意志为转移包括:民事行为和事实行为。

辨析:有效(无效)合同、婚姻、收养、遗嘱等√;有效(无效)无因管理、侵权、创作、加工等×(二)判断是否属于民事法律关系1.首先判断是否有民事法律事实,重点考查是否存在:合同、侵权、缔约过失。

2.直接排除不受民法调整的:(1)好意施惠:下列“无偿”约定属于好意施惠关系:①搭便车;②乘客叫醒另一乘客到站下车(05年考题);③顺路代为投递信件;④邀请参加吃饭、跳舞、郊游、看电影等;⑤为人指路;⑥转述好消息等。

(2)恋爱关系、婚约(婚约本身不受调整,但因解除导致的财产返还可受调整);(3)合同界域之外的约定:貌似合同,但是按其性质不适宜采用合同法调整或者以合同法调整将产生不公正的结果的。

例:买彩票协议。

(三)意思表示的判断意思表示是民事法律行为的必备要素第二章民事权利的分类与救济一、民事权利的分类(一)绝对权与相对权1.绝对权:又称“对世权”,可以对抗一切人的权利,权利人以外的人都是义务人,包括:人身权、物权、知识产权、继承权等。

2.相对权:又称“对人权”,是对抗特定人的权利,即请求特定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包括:各类请求权。

判断:绝对权不存在相对应的义务人和义务。

【正确答案】错(二)支配权、请求权、抗辩权、形成权1.支配权与请求权物权请求权和债权请求权的区别2.抗辩权(三)主权利与从权利1.主权利:是相互关联的几项权利中,不依赖其他权利而独立存在的权利。

2.从权利:以主权利的存在为前提的权利,但从权利仍然是一项独立的权利,而非主权利的具体权能。

典型的从权利:各类担保权,地役权。

例:张三向银行借款100万,以房屋抵押给银行。

银行对张三的债权是主权利,抵押权则是从权利。

考查点:从权利以主权利的存在为前提,主权利消灭,从权利消灭;主权利转移,从权利转移。

但从权利的消灭不影响主权利本身的存在,而且从权利不能独立于主权利而单独移转。

重点考查的从权利:担保债权、地役权。

(四)人身权的区分与救济【考点1】肖像权、著作权(版权)与隐私权【考点2】姓名权、名誉权与隐私权二、民事权利的自力救济——自助行为要点:自力救济的条件:1.权利受到侵害;2.强制侵害人的人身、财产(不能超过必要限度);3.情况紧急,别无选择;4.尽快纳入公力救济渠道。

(题干未必一定反映出来,如05年考题)第三章自然人一、民事权利能力含义:参与民事法律关系的资格。

时间:始于出生、终于死亡相关法条:《民法通则》第9条;《民通意见》第1条;《精神损害司法解释》第3条。

考点总结:续表二、民事行为能力及其效力含义:以自己的行为独立行使民事权利、履行民事义务,并对自己的行为承担独立责任的能力。

★相关法条:《民法通则》第11、12、13条;《民通意见》2、3、6条。

考点总结:三、监护★★★(一)监护人的确定【《民法通则》第16、17条;《民通意见》第14-17条】1.未成年人(包括未成年的精神病人)当然监护:未成年人父母——父母离异,监护关系不受影响父母离异,取消一方监护权的:犯罪、虐待、对孩子明显不利协商监护:前提——未成年人父母死亡或没有监护能力人选及顺序:未成年人——(1)祖父母、外祖父母;(2)成年兄姐;(3)其他亲友指定监护:前提——协商不成(1)机关指定(前置程序,仅限于单位、委员会指定,民政部门无权)(2)法院指定—30日内:顺序性(前顺序明显不利,指定后者;征询意见——针对有一定识别能力的未成年人)注意:其他亲友不同意不受指定;同意,须两方都同意(亲友以及单位或委员会都同意)机关监护——单位、委员会、民政机关(前提:不存在其他人选时)2.精神病人协商监护:人选及顺序:(1)配偶;(2)父母;(3)成年子女;(4)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5)其他亲友。

指定监护:前提——协商不成(1)机关指定(前置程序,仅限于单位、委员会指定,民政部门无权)(2)法院指定—30日内:顺序性(明显不利,指定后者;征询意见——针对有一定识别能力的精神病人)注意:其他亲友不同意不受指定;同意,须两方都同意(亲友以及单位或委员会都同意)机关监护——单位、委员会、民政机关(不存在其他人选时)(二)委托监护(三)监护职责1.法定代理2.监督——被监护人致人损害的责任问题。

注意:被监护人自己有财产的自己支付,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但单位担任监护人的除外(受害人自认倒霉)。

3.保护——非为被监护人利益,不得处分其财产。

四、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相关法条:《民法通则》第20-25条;《民通意见》第36-40条;《民诉》第184、185条。

考点总结:(一)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比较(二)宣告死亡的撤销第一节债法概述一、债的分类(一)根据债发生的原因(二)其他分类第二节无因管理——事实行为:不要求行为能力一、无因管理的构成二、无因管理的法律后果1.管理人的适当管理义务——利于本人的方法2.管理人的谨慎管理义务——故意、重大过失导致损害,承担赔偿责任3.被管理人应当承担费用、债务清偿以及损害赔偿责任4.管理人无报酬请求权第三节不当得利一、不当得利的构成二、不当得利的法律后果第一节担保法概述第二节保证一、保证的成立(一)保证人的限制(二)保证合同——书面合同1.书面保证合同。

2.主合同定有保证条款,保证人在主合同上签字或盖章的。

3.主合同虽无保证条款,保证人在主合同上以保证人身份签字或盖章的(所谓以保证人身份签名,就是:“保证人:某某某”)。

4.第三人单方以书面形式向债权人出具担保书,债权人接受且未提出异议的。

二、保证方式三、保证期间——除斥期间、不变期间(不行使保证权,消灭)【《担保法解释》第31条】(一)保证期间1.保证期间的意义:行使保证权的期间——确定保证人是否要承担保证责任。

超过保证期间,债权人没有行使保证权的,保证人责任免除。

2.保证权的行使:(《担保法》第25、26条)(1)一般保证:债权人必须在保证期间内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2)连带责任保证:债权人必须在诉讼中或者诉讼外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三)保证的诉讼时效1.确定保证人一定会承担责任的前提下,才存在对保证人的诉讼时效问题。

2.对保证人诉讼时效的起算(13年考查)(1)一般保证的诉讼时效,从对主债务人的裁判生效之日起算;(2)连带保证的诉讼时效,从对保证人主张债权之日起算。

3.主债务诉讼时效与保证诉讼时效的关系: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一般保证诉讼时效中断连带保证诉讼时效不中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止,一般保证诉讼时效中止连带保证诉讼时效中止四、主债权债务转让或变更与保证责任的承担第三节定金一、定金合同1.书面、实践合同。

以实际交付为准。

【《担保法解释》第119条】2.必须明确约定为“定金”。

【《担保法解释》第118条】3.数额限制:20%,超过部分无效,作为预付款。

【《担保法解释》第91、121条】二、定金罚则1.根本违约——适用【《担保法解释》第120条】2.部分履行——部分适用【《担保法解释》第120条】3.与违约金条款不能并用【《合同法》第116条】(不能既要求双倍返还定金,又要求支付违约金)第四节多个担保并存一、同一债权多个担保并存(一)物保与人保并存(三)共同保证:同一债权两个以上保证人1.按份共同保证与连带共同保证保证人内部约定对债权人无效;按份共同保证必需与债权人约定2.特别注意:一连到底——内部连带则外部连带连带共同保证(保证人之间内部连带)——连带责任保证(保证人与债务人之间外部连带)连带共同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

【《担保法解释》第20条】3.共同保证人的追偿问题(1)按份共同保证——只能向主债务人追偿,不能向其他保证人追偿。

(2)连带共同保证——先向主债务人追偿;再向其它保证人追偿(按约定份额/无约定,平均)。

对于债务人“不能清偿”的部分,可以按照与其它共同保证人约定的内部比例行使追偿权;没有约定内部比例的,推定其内部比例均等。

二、同一物上成立多个担保物权清偿顺序规则:法定优先于意定;公示的优先于没有公示的;公示在先的优先于公示在后的;都没有公示或者同时公示的,按债权比例。

注意:一般情况下,设定质权后不宜设定抵押权,但也并非不可设定抵押权。

若当事人同意于出质的财产上设定抵押权时,抵押权与质权竞合,于此情形下,质权的效力应优先于抵押权,不问该抵押权是否办理了抵押权的登记。

先设定质权再设定抵押权的情形时,上述观点与《担保法解释》第79条规定,“同一财产法定登记的抵押权与质权并存时,抵押权人优先于质权人受偿。

”相冲突。

但此观点为三大本教材观点,且2013年的司法考试真题(2013年卷三第8题)也验证了此观点为官方观点,所以建议学员以官方观点为主。

第四章法人法人:以自己的名义享有民事权利和独立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一、法人的独立责任【例题·单选题】德胜公司注册地在萨摩国并在该国设有总部和分支机构,但主要营业机构位于中国深圳,是一家由台湾地区凯旋集团公司全资设立的法人企业。

由于决策失误,德胜公司在中国欠下700万元债务。

对此,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08-3-2)A.该债务应以深圳主营机构的全部财产清偿B.该债务应以深圳主营机构和萨摩国总部及分支机构的全部财产清偿C.无论德胜公司的全部财产能否清偿,凯旋公司都应承担连带责任D.当德胜公司的全部财产不足清偿时,由凯旋公司承担补充责任【答案】B【解析】法人作为民事主体,不仅享有权利,而且还要负担义务。

所谓的法人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就是法人要以自己的全部财产对外清偿债务,而不是以设立人或其成员的财产去承担这份责任。

本题中,德胜公司是一家法人企业,虽然其总部、分支机构以及主营业机构所在的地方不同,但是这不影响德胜公司以其全部资产清偿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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