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实施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退还有关事
安徽省自然资源厅、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重点生态保护修复项目及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安徽省自然资源厅、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重点生态保护修复项目及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自然资源厅,安徽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4.01.16•【字号】皖自然资规〔2024〕1号•【施行日期】2024.01.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自然生态保护正文安徽省自然资源厅、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重点生态保护修复项目及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皖自然资规〔2024〕1号各市、县(市、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财政局:为加强我省重点生态保护修复项目及资金管理,提高项目管理质量和资金使用效益,促进生态系统保护修复,省自然资源厅会同省财政厅研究制定了《安徽省重点生态保护修复项目及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暂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当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安徽省自然资源厅2024年1月16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项目申报和入库审查第三章项目设计审查第四章资金分配下达第五章项目实施管理第六章项目验收与后期管护第七章资金使用和绩效管理第八章监督管理第九章附则安徽省重点生态保护修复项目及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省重点生态保护修复项目及资金管理,提高项目管理质量和资金使用效益,促进生态系统保护修复,依据《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国土空间生态修复项目规范实施和监督管理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23〕10号)、《财政部关于印发〈重点生态保护修复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资环〔2021〕100号)、《自然资源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山水林田湖草生态保护修复工程指南(试行)〉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20〕38号)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重点生态保护修复项目是指省自然资源厅和省财政厅牵头监管的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和修复、历史遗留废弃矿山生态修复等省级资金支持的工程项目。
安徽省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缴存使用管理办法
安徽省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缴存使用管理办法规定(试行)第一条为规范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的缴存使用管理,根据《安徽省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开采矿产资源的采矿权人,应当按照《办法》和本规定,缴存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以下简称保证金)。
第三条保证金原则上实行属地收存管理制度。
矿区在县级行政区域内的,由矿区所在地的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保证金的缴存工作。
矿区范围跨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的,由所涉及行政区域的共同上一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保证金的缴存工作。
对大型矿山企业,由省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保证金的缴存工作。
第四条县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会同同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采用招标的方式确定保证金缴存银行,并与指定银行签订保证金缴存管理协议。
保证金及利息属采矿权人所有,专项用于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不得将其用于担保抵押等。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保证金,一经发现将依法予以严肃查处。
第五条保证金的应缴额由采矿登记许可权限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根据《办法》规定的缴存标准及影响系数表确定。
多种矿种同时开采的,以主采矿种计算;多种采矿方式并存的,以其中最高系数计算。
第六条保证金缴存按以下程序进行:(一)采矿登记机关准予采矿权申请人采矿登记的,应当根据《办法》的规定,核定采矿权申请人应当缴存保证金的数额,明确缴存期限,制作《签订<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和保证金缴存承诺书>通知书》,与《准予采矿登记决定书》一并送达采矿权申请人;(二)采矿权申请人根据《签订<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和保证金缴存承诺书>通知书》的要求,到采矿登记机关签订《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和保证金缴存承诺书》,承诺保证金缴存的数额和缴存的期限;(三)采矿登记机关根据《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和保证金缴存承诺书》,发出《保证金开户和缴存通知书》;(四)采矿权申请人根据《保证金开户和保证金缴存通知书》到负责保证金缴纳机构指定银行开设帐户,缴纳保证金;(五)采矿权申请人凭银行缴款回执和其它有关资料,到采矿登记机关领取采矿许可证。
安徽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做好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编报工作的通知
安徽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做好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编报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国土资源厅•【公布日期】2017.07.20•【字号】皖国土资规〔2017〕2号•【施行日期】2017.07.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安徽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做好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编报工作的通知各市、县国土资源局: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有关要求,切实减少管理环节,提高工作效率,减轻矿山企业负担,根据《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做好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编报有关工作通知(国土资规﹝2016﹞21号)》精神,经研究,决定将我省《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和《土地复垦方案》合编为《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并实施联合审查。
现就做好《方案》的编报工作通知如下:一、总体要求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我省实行矿山企业《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和《土地复垦方案》合并编报制度。
矿山企业不再单独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土地复垦方案。
合并后的方案以采矿权为单位进行编制,方案名称为:采矿权人名称+矿山名称+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
除采矿项目外的其它生产建设项目土地复垦方案编报审查,仍按土地复垦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执行。
二、《方案》的编制(一)采矿权申请人在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前,应自行编制或委托有关机构编制《方案》。
(二)在办理采矿权变更时,涉及扩大开采规模、变更矿区范围或开采方式的,应当重新编制或修订《方案》。
(三)在办理采矿权延续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超过适用期或方案剩余服务年限少于采矿权延续时间的,应当重新编制或修订《方案》。
矿山企业原《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和《土地复垦方案》其中一个超过适用期或方案剩余服务年限少于采矿权延续时间的,应当重新编制或修订《方案》。
安徽省矿山地质环境保护条例
安徽省矿山地质环境保护条例《安徽省矿山地质环境保护条例》已经2007年6月22日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12月1日起施行。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07年6月22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和改善矿山地质环境,防治矿山地质灾害、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保障公共财产和公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矿山地质环境保护活动。
第三条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应当与开发利用相结合,坚持谁开发谁保护、谁破坏谁治理、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
第四条县(含县级市,下同)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工作,实行统一规划、防治结合的方针,组织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划,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第五条县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建设、水利、农业、林业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监督管理的相关工作。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第六条鼓励开展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的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的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技术和方法,普及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的科学技术知识,提高矿山地质环境保护水平。
第七条鼓励单位和个人投资矿山地质环境的保护与治理。
第八条对在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工作中做出显着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县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规划第九条县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的矿山地质环境调查。
被调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和省规定如实向开展矿山地质环境调查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矿山地质环境的相关资料。
涉及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保密。
第十条省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环境保护、发展改革、建设等部门,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根据本省实际,利用矿山地质环境调查结果,编制本省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安徽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矿山生态修复暨突出生态环境问题整改项目“回头看”工作方案》的通知
安徽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矿山生态修复暨突出生态环境问题整改项目“回头看”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自然资源厅•【公布日期】2021.03.05•【字号】皖自然资修〔2021〕1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安徽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矿山生态修复暨突出生态环境问题整改项目“回头看”工作方案》的通知皖自然资修〔2021〕1号各市及广德市、宿松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各矿业集团:现将《安徽省矿山生态修复暨突出生态环境问题整改项目“回头看”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情况,认真组织实施。
2021年3月5日安徽省矿山生态修复暨突出生态环境问题整改项目“回头看”工作方案为强化巩固矿山生态修复成效,汲取东至大历山风景名胜区违法开采破坏生态环境问题教训,杜绝突出生态环境问题反弹回潮,根据《安徽省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认真贯彻落实李锦斌书记王清宪省长批示精神切实抓好突出生态环境问题整改的通知》(安环委办〔2021〕22号)等相关要求,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深入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进一步督促落实中央环保督察整改、生态环境警示片披露问题整改、“绿盾2020”专项行动等生态环境突出问题整改。
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切实扛起中央及省环保督察披露问题中所涉及的矿山生态修复问题整改责任,深刻认识此次“回头看”工作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坚持全面核查、立行立改、举一反三、不搞变通、不打折扣,打好矿山生态保护修复持久战,巩固矿山生态修复新成效。
二、工作任务对我省2017年以来各类已验收的矿山生态修复项目、中央及省生态环境问题警示片披露和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问题中涉及矿山生态修复的项目进行全面排查,对矿山生态修复项目中遗留的标准不高、成效不佳、把关不严、管护缺失、资料不全、修复后违法利用等问题针对性的制定整改方案、提出整改措施、限定整改时限,巩固我省矿山生态修复成效,严防矿山生态修复违法违规问题反弹和新的问题产生。
矿山地质环境恢复保证金缴纳相关规定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是指对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地面沉降等地质灾害或者地质灾害隐患,采取专项地质工程措施,控制或者减轻地质灾害的工程活动。
黑龙江省矿山地质环境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双击自动滚屏发布者:录入员国土资源局发布时间:2008-1-16 阅读:1418次第一条为加强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管理,督促矿山企业履行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和生态恢复的法定义务,根据《矿产资源法》、《环境保护法》、《国务院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通知》(国发[2005]28号)和《财政部、国土资源部、环保总局关于逐步建立矿山环境治理和生态恢复机制的指导意见》(财建[2006]215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黑龙江省行政辖区内进行采矿活动的矿山企业均应当按照“谁破坏、谁恢复、谁受益、谁治理”的要求,履行矿山地质环境恢复的法定义务,并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分年预提并缴纳矿山地质环境恢复保证金(以下简称“保证金”)。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保证金”是指督促矿山企业依法履行义务,做好矿山地质环境恢复和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而预交的备用资金,按照“企业所有、政府监管、专款专用”的原则管理。
矿山企业履行矿山地质环境恢复义务后,经省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验收合格的,保证金及利息由财政部门返还。
保证金作为矿山企业用于矿山地质环境恢复费用,由矿山企业分年预提,并列入成本。
第四条保证金的缴纳标准由矿山所在地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核定,收缴工作由矿山所在地财政部门负责。
矿山企业跨县(市)行政区的,保证金的核定及收缴管理工作由共同的上一级部门负责。
第五条保证金应由负责收缴管理工作的县级以上财政部门在指定银行设立专户存储,由财政部门会同国土资源、环保部门共同监管。
第六条保证金的预缴标准按照不低于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费用的原则,根据开采方式、矿种、生产规模的不同按下列方法确定:保证金总额=(采矿许可证登记面积+企业能力建设影响面积)x单位面积缴纳标准x影响系数具体标准详见附表。
安徽省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实施细则(试行)
附件1-2:安徽省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实施细则(试行)(征求意见稿)第一条【目的与依据】 为进一步指导和督促矿山企业履行矿山生态修复与矿山土地复垦义务,加强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以下简称“基金”)的管理,按照“管理规范、责权统一、使用便利”的要求,依据《土地复垦条例》(国务院令第592号)、《安徽省矿山地质环境保护条例》及《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自然资源部令第5号)、《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 环境保护部关于取消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建立基金的指导意见》(财建〔2017〕638号)等有关法规、政策,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细则适用于全省行政区域内矿山企业的基金计提、使用和监管。
第三条【基金定义】 基金是指矿山企业为依法履行矿山生态修复和矿山土地复垦等义务,按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预计弃置费用,采用比例分摊法,分年度计提到矿山企业账户中的资金。
基金计入生产成本。
第四条【基金性质】 基金的计提、使用和管理遵循“企业自主、政府监管、单独存储、专款专用”的原则,专门用于矿山生态修复和土地复垦。
第五条【基金的管理】 矿山企业须在其银行账户中单独设立基金账户,设置基金科目,单独反映基金存取情况,并作为矿山生态修复年度报告的主要内容之一。
基金及其账户产生的利息属采矿权人所有。
基金使用应纳入矿山企业财务预算;基金的会计处理,应当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
矿山企业所在的集团公司可统一计提基金,应按所属子公司及矿山逐一设立基金账户,并于每年11月底前将基金管理情况反馈给所属每个矿山企业。
第六条【计提基金及监管】 矿山企业按照矿山生态修复和矿山土地复垦需求,依据《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中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两部分的预算合计,按《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适用年度减去1年的时限,采用年度分摊方式,计提基金。
基金账户余额不足的,需及时补充计提,并在补充计提完成1个月内报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安徽省国土资源厅、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开展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
安徽省国土资源厅、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开展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管理情况核查的通知【法规类别】矿山安全【发文字号】皖国土资函[2017]1035号【发布部门】安徽省国土资源厅安徽省财政厅【发布日期】2017.07.05【实施日期】2017.07.0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安徽省国土资源厅、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开展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管理情况核查的通知(皖国土资函〔2017〕1035号)各市、县国土资源局、财政局:我省自2008年实施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以下简称“保证金”)制度以来,在依法依规明确采矿权人应履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责任和义务、提高矿山企业保护地质环境的责任意识、保障矿山地质环境治理资金等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仍存在着保证金未足额缴存、催缴不及时、计算不规范、银行账户变更随意、强行划扣、变相挪用、台账记录与实际不符、暂停缴存和支取使用未按规定实施等管理不规范现象。
为进一步加强保证金的管理,全面了解和掌握我省保证金管理情况,切实纠正保证金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现对全省各级保证金管理情况开展自查和核查,相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时间安排自查时间:2017年7月-8月;核查时间:2017年9月-10月。
二、核查范围我省行政区域内,由部、省、市、县四级发放采矿权许可证的所有矿山企业保证金的管理情况,含保证金计算、通知、缴存、暂停缴存的核定、登记、支取使用及账户管理等。
三、核查方式各市、县(市、区)先行自查,填写好统计表并整理好相关材料。
省级核查采取抽查的形式,主要以听取情况介绍、查看台账、查阅资料、调取凭证、核对银行账户、检查使用保证金治理情况等方式进行。
四、相关要求(一)高度重视。
本次核查是在国家对保证金制度改革之际进行的,既是对全省保证金管理情况进行一次全面准确地统计,也是为下一步制定我省保证金制度的实施,提供有效的管理经验和办法。
各地一定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细化要求,落实责任,会同同级财政部门,组织人员,及时开展自查、核查工作。
安徽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矿山地质环境恢复和综合治理工作考核问责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安徽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矿山地质环境恢复和综合治理工作考核问责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国土资源厅•【公布日期】2018.03.12•【字号】皖国土资规[2018]2号•【施行日期】2018.03.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安徽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矿山地质环境恢复和综合治理工作考核问责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市、县国土资源局: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牢固树立和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强化矿山地质环境恢复和综合治理工作责任,加快推进全省矿山地质环境恢复和综合治理工作,根据省委、省政府有关要求,我厅制定了《安徽省矿山地质环境恢复和综合治理工作考核问责实施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8年3月12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考核第三章问责第四章监督第五章附则安徽省矿山地质环境恢复和综合治理工作考核问责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健全矿山地质环境恢复和综合治理制度体系,强化矿山地质环境恢复和综合治理工作职责,根据《安徽省矿山地质环境保护条例》《安徽省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职责(试行)》《安徽省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实施细则(试行)》《安徽省突出环境问题整改核查考核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由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第三条在市、县(市、区)党委和政府对本地区矿山地质环境恢复和综合治理工作负总责的前提下,市、县(市、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矿山地质环境恢复和综合治理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全省矿山地质环境恢复和综合治理工作考核采取年度考核方式开展。
考核对象为市、县(市、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第五条对市、县(市、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考核的同时,了解同级党委、政府部署、落实矿山地质环境恢复和综合治理工作情况。
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与保证金缴存承诺书
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与保证金缴存承诺书
采矿权申请人名称:
开采矿种:
采矿方式:
矿区面积:
采矿允许证有效限时(或节余限时):
依据《安徽省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管理暂行方法》的规定,确立矿应缴存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万元。
为确实保护矿山地质环境,做好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工作,作出以下承诺:
1、在依法赞同的矿区范围内,严格依据赞同的矿产资源开发利
用方案进行开采活动,并采纳有效的举措,保护矿产资源,减少对矿
山地质环境的损坏程度。
2、依法缴存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首期缴存为应缴存
总数的%,计万元,于 2008 年 9 月 30 日前缴纳。
余款分年缴纳。
均匀每年缴纳万元,于每年 9 月30日前缴纳。
3、采矿允许证到期后进行持续或更改时,按领土资源行政主管
部门从头审定的标准持续缴存保证金。
4、若转让采矿权时,已缴保证金一并转让,并由受让人肩负所
有治理义务;
5、在矿山止办、封闭或闭坑前,依据《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综
合治理方案》的要求,达成矿山地质环境恢复与治理,并经查收合格。
6、如未按规按限时缴存保证金,经领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责令
限时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赞同采矿允许机关停止采矿权人的采矿权,注销采矿允许证。
回收采矿权后,并难免去采矿权人的矿山地质
环境治理恢复义务。
采矿权申请人:(盖印)
法人代表(署名):
年月日。
安徽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贯彻落实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的实施意见
安徽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贯彻落实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自然资源厅•【公布日期】2020.07.26•【字号】皖自然资规〔2020〕5号•【施行日期】2020.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安徽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贯彻落实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的实施意见各市、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贯彻落实自然资源部《关于推进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的意见(试行)》(自然资规〔2019〕7号),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调整矿业权出让登记权限(一)矿业权依据《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附件《矿产资源分类细目》规定的矿产种类划分出让登记权限,实行同一矿种探矿权采矿权出让登记同级管理。
省自然资源厅负责煤、煤层气、铁、铬、铜、铝、金、镍、锆、磷、萤石等11种战略性矿产和油页岩、银、铂、锰、铅、锌、硫、锶、金刚石、铌、钽、石棉等12种重要矿产的矿业权出让、登记。
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除部、省和县(市、区,含省直管市、县,下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出让登记矿产以外其他矿产的矿业权出让、登记。
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普通建筑用砂石土类矿产的矿业权出让、登记。
勘查开采多个矿种的,按主矿种确定矿业权出让登记管理权限。
变更主矿种、增列后主矿种发生变化的,按照变更或增列后的主矿种的权限进行管理。
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不得将本级出让登记权限下放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跨行政区域的矿业权登记权限由上一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指定。
(二)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审查和矿业权使用费征收由出让登记机关负责。
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的缴存管理,由所在地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
(三)本实施意见印发前已划定矿区范围或已取得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的矿业权,按上述规定到相应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办理后续矿业权新立、延续、变更、保留、注销等手续。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国土资源厅等部门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实施方案的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国土资源厅等部门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5.12.03•【字号】皖政办[2005]64号•【施行日期】2005.12.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国土资源厅等部门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实施方案的通知(皖政办[2005]64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省国土资源厅等11部门制定的《安徽省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五年十二月三日安徽省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实施方案(省国土资源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公安厅、省监察厅、省财政厅、省商务厅、省工商局、省环保局、省安全监管局、安徽煤矿安全监察局、省电力公司2005年11月21日)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通知》(皖政〔2005〕95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通过全面整顿和规范,切实解决矿产资源开发中存在的突出问题,逐步建立科技含量高、经济效益好、资源利用率高、环境污染少、安全有保障、人力资源优势得到充分发挥的矿产资源开发机制,为我省实施东向发展战略,推进“861”行动计划,实现奋力崛起和可持续发展提供资源保障。
目标任务:全面开展以煤炭开发为重点的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整顿和规范工作,到2007年底全面完成整顿和规范的各项任务,使无证勘查和开采、乱采滥挖、浪费破坏矿产资源、严重污染环境等违法行为得到全面遏制;越界开采、非法转让探矿权和采矿权(以下称矿业权)等违法行为得到全面清理,违法案件得到及时查处;矿山安全事故及破坏生态环境现象明显减少;矿山布局不合理的状况明显改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规模化、集约化程度明显提高;矿产资源管理进一步加强,投资环境明显改善,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基本建立。
安徽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在建与生产矿山生态修复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在建与生产矿山生态修复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自然资源厅•【公布日期】2020.07.02•【字号】皖自然资规〔2020〕4号•【施行日期】2020.07.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安徽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在建与生产矿山生态修复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及各有关单位:为加强我省矿山生态修复制度建设,规范在建与生产矿山生态保护与修复管理,引导矿山企业积极落实“边生产、边修复”责任,推进在建与生产矿山探索利用市场化方式开展矿山生态修复工作,我厅结合本省实际,制定了《安徽省在建与生产矿山生态修复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实施。
2020年7月2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实施修复第三章修复利用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五章附则安徽省在建与生产矿山生态修复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全省在建与生产矿山生态保护与修复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土地复垦条例》《安徽省矿山地质环境保护条例》《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及《自然资源部关于探索利用市场化方式推进矿山生态保护与修复的意见》(自然资规﹝2019﹞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在建、生产矿山,是指依法取得采矿许可,矿权所有人为企业法人,正在实施基建或者正在组织生产的矿山。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所有在建与生产矿山的生态保护与修复管理工作。
因政策性关闭仍需承担生态保护与修复责任的矿山,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矿山生态保护与修复应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生态保护红线等管控要求,按照“谁破坏、谁治理”和“宜农则农、宜水则水、宜林则林、宜建则建”的原则,实施山水林田湖草系统修复和综合治理。
鼓励露天矿山分层开采,最终实现无边坡、无废石、无采坑;鼓励井下开采矿山采用回填技术,防止地面塌陷。
安徽省自然资源厅、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自然保护地内矿业权分类退出工作方案》的通知
安徽省自然资源厅、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自然保护地内矿业权分类退出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自然资源厅,安徽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0.08.27•【字号】皖自然资〔2020〕118号•【施行日期】2020.08.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安徽省自然资源厅、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自然保护地内矿业权分类退出工作方案》的通知各市、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财政局: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的指导意见》《关于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划定落实三条控制线的指导意见》精神,中央环保督察反馈意见整改要求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安徽省自然保护地内矿业权分类退出工作方案》。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2020年8月27日安徽省自然保护地内矿业权分类退出工作方案为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党中央生态文明建设重大战略部署,落实中央环保督察反馈意见整改任务,稳妥有序推进全省自然保护地内矿业权退出工作,依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的指导意见》《关于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划定落实三条控制线的指导意见》精神,《矿产资源法》《行政许可法》《民法典》《自然保护区条例》《风景名胜区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原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自然保护区内矿业权清理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土资发〔2017〕77号)等文件规定,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全面清理全省自然保护地内矿业权,按照中央环保督察反馈意见整改任务要求,2020年10月底前完成自然保护区内需要退出的矿业权分类处置和退出;其他自然保护地内需要退出的矿业权依法逐步有序退出。
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基本原则(一)生态优先,应退尽退。
已划入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的矿业权逐步有序退出;已划入自然保护地一般控制区的,根据对生态功能造成的影响确定是否退出,其中,造成明显影响的逐步有序退出,不造成明显影响的可采取依法依规相应调整一般控制区范围等措施妥善处理。
安徽省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验收标准
安徽省矿山地质环境保护技术要求(五)安徽省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验收标准安徽省国土资源厅二○○七年十二月1。
总则1.1编制目的为了指导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工作,考核、验收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合格程度,按照《安徽省矿山地质环境保护条例》,制订《安徽省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验收标准(试行)》(以下简称本标准).1.2适用范围本标准适用于安徽省行政区内各类矿山,从事露天开采或地下开采能源矿产、金属矿产与非金属矿产的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合格程度验收.1。
3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DZ/T223—2007 矿山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编制规范DZ0238—2004 地质灾害分类分级(试行)DZ/T0222—2006 地质灾害防治工程监理规范DZ/T0219—2006 滑坡防治工程设计与施工技术规范DZ/T0239-2004 泥石流灾害防治工程设计规范GB50021-2001 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50330—2002 建筑边坡工程技术规范UDC—TD 土地复垦技术标准(试行)TD/T1012—2000 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规划设计规范SL204—98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技术规范GB/T15776-2006 造林技术规程GB78(30—92)—87 森林土壤测定方法GB/T18337.3—2001 生态公益林建设技术规程GB5084—2005 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5749—2006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T144848—93 地下水质量标准GB3838-2002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11607—1989 渔业水质标准GB12941-91 景观娱乐用水水质标准GBJ137—1990 城市建设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88—1993 村镇规划标准GB WBH002 城市生活垃圾禁烧处理工程项目建设标准CJJ17—2004 城市生活垃圾卫生填埋技术规范1.4术语和定义1。
安徽省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工程验收管理办法(试行)
安徽省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工程验收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规范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工程验收管理,根据《安徽省矿山地质环境保护条例》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开展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工程验收,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工程的验收,由矿山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组织验收,但大型以上矿山企业的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工程,由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验收。
市、县人民政府出资的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工程,由出资的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验收,国家和省政府出资的由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验收。
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验收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项目,可以委托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验收。
第四条采矿权人或者项目承担单位申请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工程验收的,应当向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下列资料:(一)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验收申请文件;(二)矿山治理恢复工程设计;(三)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工程竣工报告;(四)工程施工监理报告;(五)治理单位资质证书;(六)财政出资的,需提交工程决算报告;(七)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政府出资的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工程,由承担治理恢复工程项目的施工单位向出资一级政府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验收。
社会资金完成的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工程由所在地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验收。
第五条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验收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在30个工作日内出具验收意见。
逾期不答复,视为验收通过。
第六条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组织专家或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治理恢复工程验收。
受委托的单位对验收结果承担责任。
第七条承担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工程验收工作的单位,必须具备乙级及以上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资质。
第八条治理恢复工程验收由专家组进行验收,实行专家负责制。
省、市两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治理恢复工程验收专家库。
安徽省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管理办法
安徽省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管理办法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206号《安徽省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管理办法》已经2007年11月26日省人民政府第5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代省长王三运二○○七年十二月六日安徽省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缴存、使用和管理,保证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根据《安徽省矿山地质环境保护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以下简称保证金)的缴存、使用和管理。
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开采矿产资源的采矿权人,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缴存保证金。
第四条县(含县级市,下同)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保证金缴存、使用和管理工作的领导,及时协调、解决保证金缴存、使用中的问题。
第五条保证金及其利息属采矿权人所有,专门用于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
采矿权人履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义务,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工程经验收合格后,依法返还其缴存的保证金及其利息。
第六条按照不低于治理恢复费用的原则,根据开采矿种、矿区登记面积、开采方式、采矿许可剩余年限等因素综合确定保证金,具体计算公式为:应缴存保证金金额=单位面积缴存标准×矿区登记面积×采矿方式影响系数×面积影响系数(按照累进制计算)×采矿许可剩余年限(剩余年限不足1年的,按1年计算)保证金缴存标准及影响系数见附件。
保证金缴存标准、影响系数的调整,由省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行政主管部门确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施行。
第七条矿区在县行政区域内的,由矿区所在地的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保证金的缴存工作。
矿区范围跨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的,由所涉及行政区域的共同上一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保证金的缴存工作。
对大型矿山企业,由省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保证金的缴存工作。
安徽省国土资源厅关于维护正常矿业秩序、加强矿产资源保护和合理开发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安徽省国土资源厅关于维护正常矿业秩序、加强矿产资源保护和合理开发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国土资源厅•【公布日期】2001.04.01•【字号】•【施行日期】2001.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安徽省国土资源厅关于维护正常矿业秩序、加强矿产资源保护和合理开发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为深入贯彻《矿产资源法》和中央关于人口、资源、环境工作座谈会精神,根据我省实际,现就维护正常矿业秩序、加强矿产资源保护和合理开发管理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认真执行矿产资源法律、法规,不断强化资源国策教育,增强执法力度,大力推动资源开发方式和资源管理方式的根本转变,逐步实现经济效益、资源效益、环境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协调统一,切实维护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矿业权人的合法权益和矿业秩序的正常稳定,坚持“在保护中开发,在开发中保护”的原则,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矿产资源,促进全省经济可持续发展。
二、工作目标(一)巩固治理整顿成果,维护正常矿业秩序1、及时查处各种矿业纠纷和违法行为,保持矿业权持证率100%水平,严禁无证、越界勘查和开采矿产资源。
2001年底前解决历史遗留的矿业纠纷,检查总结换证工作并解决换证工作中遗留问题。
2、2002年底前完成矿业开发密集区和矿业矛盾易发区的矿山企业埋设界桩或设立地面标志工作。
3、新受理的矿业权申请严格按照法定的权限、程序和条件审批登记、颁发许可证,严禁降低标准、超越权限审批等违法行为和大矿小开、随意分割资源等现象。
4、加强地质勘查、矿产开发活动的监督管理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坚决查处违法勘查、开采行为,督促矿业权人和地勘单位自觉履行法定义务,保护矿业权人和地勘单位的合法权益。
(二)培育和完善矿业权市场1、全面推行矿业权有偿取得和转让制度。
矿业权的出让和转让,都必须依法办理有关手续。
2、积极参与经贸交流活动,发布矿业权流转信息,推进矿业权的招标、拍卖、上市和对外招商引资工作,促进矿业权的有序流转和矿山企业的改制、改组、改造。
试析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及其利息所有权
试析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及其利息所有权李邵辉摘要:基于保证金流转,有关各方之间发生两个主要的法律关系,一是矿权人与国土资源部门之间的保证金缴纳债权债务关系。
矿权人交付保证金后,国土资源部门成为这笔资金的所有权人。
矿权人对该资金的所有权转化为债权,在履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义务后,可以行使得到相应资金的请求权;二是国土资源部门与银行之间的存款债权债务关系,前者是债权人。
双方可以约定高于活期存款的合理利率,利息同样属于前者所有。
国土资源部门可以行使利息处分权,将利息用于建立一种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基金,也可依第一个法律关系所确认的利息处理方案把部分利息给付矿权人。
一、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制度现状近几年来,我国逐步推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备用金)制度。
根据国土资源部《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第18、19条,保证金遵循企业所有、政府监管、专户储存、专款专用原则,按照采矿权人履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义务情况,返还相应额度的保证金及利息。
一些省、市、县也对此做出基本相同规定。
据初步调查,在保证金存款利息上存在两类模式。
一是湖南模式,备用金存放银行以活期计利息,2009年利率在0.5%左右浮动;二是安徽模式,保证金利息按国土资源部门与银行签订的保证金缴存管理协议确定。
2008年3月,安徽省采用招标形式确定保证金缴存银行为省工商银行,年利率5.41%,高于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
在保证金及其利息上存在的问题主要有:(一)关于保证金所有权问题:各级规定都明确保证金归采矿权人所有,但其法理基础尚待进一步商榷。
保证金交付国土资源部门后到底归谁所有?(二)关于保证金利息所有权问题:各级规定都明确利息归缴存的采矿权人,但与有关保证金所有权规定一样,其理由并不充分。
(三)关于保证金存款利率问题:国土资源部规定对此没有涉及。
湖南的规定是银行计付活期利息,安徽是采用招标形式确定,高于活期。
保证金存款利率如何计为宜?(四)关于保证金利息的去向问题:各级规定都是在矿权人履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责任后,利息连同保证金给付采矿权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