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实施《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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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18修正)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18修正)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18修正)

第⼀条 为了加强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经营⾏为,根据《中华⼈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条 本规定所称房地产开发企业是指依法设⽴、具有企业法⼈资格的经济实体。

第三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本规定申请核定企业资质等级。

未取得房地产开发资质等级证书(以下简称资质证书)的企业,不得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

第四条 国务院建设⾏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管理⼯作;县级以上地⽅⼈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负责本⾏政区域内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管理⼯作。

第五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企业条件分为⼀、⼆、三、四四个资质等级。

各资质等级企业的条件如下:

(⼀)⼀级资质:

1.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5年以上;

2.近3年房屋建筑⾯积累计竣⼯30万平⽅⽶以上,或者累计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

3.连续5年建筑⼯程质量合格率达100%;

4.上⼀年房屋建筑施⼯⾯积15万平⽅⽶以上,或者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

5.有职称的建筑、结构、财务、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的专业管理⼈员不少于40⼈,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管理⼈员不少于20⼈,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会计⼈员不少于4⼈;

6.⼯程技术、财务、统计等业务负责⼈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

7.具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商品住宅销售中实⾏了《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说明书》制度;

8.未发⽣过重⼤⼯程质量事故

(⼆)⼆级资质:

1.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3年以上;

2.近3年房屋建筑⾯积累计竣⼯15万平⽅⽶以上,或者累计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有关事宜的通知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有关事宜的通知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有关

事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江苏省建设厅

•【公布日期】2022.12.02

•【字号】苏建建管〔2022〕241号

•【施行日期】2022.12.0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

正文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有关事宜的

通知

苏建建管〔2022〕241号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委):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有关事宜的通知》(建办市函〔2022〕361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将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我省负责许可的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建筑业企业、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资质证书有效期于2023年12月30日前期满的,统一延期至2023年12月31日。已实行电子资质证书的,企业可在资质申报系统自行下载使用;未实行电子资质证书的,企业无需换领资质证书,原资质证书仍可用于工程招标投标等活动。相关企业资质证书信息同时推送至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

企业通过合并、跨省变更事项取得有效期1年资质证书的,不适用上款规定,企业应在1年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按相关规定申请重新核定。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企业因经营范围调整等原因不需自动延期的,可于2022

年12月31日前书面提出不延期申请。

二、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可直接申请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二级资质。企业按照首次或增项申请提交相关材料;企业净资产和技术负责人经历、职称或执业资格等条件需满足《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规定的相应类别二级资质标准要求;注册建造师、职称人员、技术工人及技术负责人(或注册建造师)个人业绩、技术装备等指标需满足相应类别三级资质标准要求。

江苏省实施《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细则

江苏省实施《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细则

江苏省实施《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细则

文号:苏建房[2001]250号颁布日期:2001-08-06

第一条为加强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管理,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经营行为,根据《房地产

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2000]第77号令)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房地产开发企业是指依法设立、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

第三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本细则规定申请核定企业资质等级,领取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以下简称资质证书),并按照核定的资质等级承担相应的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开发经

营业务。

未取得资质证书的企业,不得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

第四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管理工作。

市、县(市)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管

理工作。

第五条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企业条件分为一、二、三、四四个资质等级。

第六条申请一级资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注册资本不低于5000万元;

(二)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5年以上;

(三)近3年房屋建筑面积累计竣工30万平方米以上,或者累计完成房地产开发投资额3

亿元以上;

(四)连续5年建筑工程质量合格率达100%;

(五)上一年房屋建筑施工面积15万平方米以上,或者完成房地产开发投资额1亿5千万

元以上;

(六)有专业技术职称的建筑、结构、财务、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的专业管理人员不少于40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管理人员不少于20人,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不少于4

人;

(七)工程技术、财务、统计等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28号

【发布部门】建设部(已撤销)

【公布日期】1993.11.16

【实施日期】1993.12.0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

(第二十八号)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已于一九九三年十月二十九日经第十一次部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一九九三年十二月一日起施行。

部长候捷

一九九三年十一月十六日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了加强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管理,促进房地产开发经营的健康发展,保障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合法权益,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房地产开发企业是指在城市及村镇从事土地开发、房屋及基础设施和配套设施开发经营业务,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

第三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分为专营企业和兼营企业。

专营企业是指以房地产开发经营为主的企业,兼营企业是指以其他经营项目为主,兼营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的企业。

第四条房地产开发专营企业应当按照本规定申请资质等级;兼营企业不定资质等级。

第五条建设部归口管理全国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管理工作。

第六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的章程和固定的办公地点。

(二)有独立健全的组织管理机构,有上级主管部门或董事会任命的专职经理,并配备有企业等级相适应的专职技术、经济等管理人员。

(三)有不少于等级规定的企业自有流动资金。

(四)有符合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

第七条房地产开发企业按资质条件划分为一、二、三、四、五五个等级。各级企业的资质标准如下:

江苏省实施《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细则

江苏省实施《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细则

江苏省实施《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细则

文号:苏建房[2001]250号颁布日期:2001-08-06

第一条为加强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管理,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经营行为,根据《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2000]第77号令)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房地产开发企业是指依法设立、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

第三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本细则规定申请核定企业资质等级,领取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以下简称资质证书),并按照核定的资质等级承担相应的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开发经营业务。

未取得资质证书的企业,不得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

第四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管理工作。

市、县(市)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管理工作。

第五条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企业条件分为一、二、三、四四个资质等级。

第六条申请一级资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注册资本不低于5000万元;

(二)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5年以上;

(三)近3年房屋建筑面积累计竣工30万平方米以上,或者累计完成房地产开发投资额3亿元以上;

(四)连续5年建筑工程质量合格率达100%;

(五)上一年房屋建筑施工面积15万平方米以上,或者完成房地产开发投资额1亿5千万元以上;

(六)有专业技术职称的建筑、结构、财务、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的专业管理人员不少于40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管理人员不少于20人,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不少于4人;

(七)工程技术、财务、统计等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工作的公告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工作的公告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建筑业企业

资质管理工作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公布日期】2020.06.16

•【字号】〔2020〕第16号

•【施行日期】2020.06.1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工程质量安全监管

正文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工作

的公告

〔2020〕第16号为贯彻落实“放管服”改革工作要求,更好地服务建筑行业发展,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相关文件精神,现就进一步规范我省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工作公告如下:

一、关于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延续办理

由我省负责许可的建筑业企业资质,其延续审批实行告知承诺制。企业应于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3个月前,登录江苏省建筑业监管信息平台2.0,提出延续申请,对企业净资产、主要人员和技术装备等主要指标符合延续资质标准条件的情况作出承诺(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延续承诺书见附件1),并对承诺内容真实性、合法性负责,承担全部法律责任。经资质许可机关核准,更换有效期为5年的资质证书,有效期自批准延续之日起计算。

企业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内申请资质延续的,资质受理部门应受理其申请;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之日至批准延续之日内,企业不得承接相应资质范围内的工程。

企业不再满足资质标准要求的,资质许可机关不批准其相应资质延续,企业可在资质许可结果公布后3个月内申请重新核定低于原资质等级的同类别资质。超过3个月仍未提出申请,从最低等级资质申请。

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企业仍未提出延续申请的,其资质证书自动失效。如需继续开展建筑施工活动,企业应从最低等级资质重新申请。

房地产开发管理规定

房地产开发管理规定

房地产开发管理规定

房地产开发是指在依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上,按照城市规划要求进行基础设施、房屋建设的行为。下面是店铺为你整理的房地产开发管理规定,希望对你有用!

房地产开发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了加强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管理,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经营行为,根据《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国务院第248号令)、《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第77号令),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房地产开发企业是指依法设立、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

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所有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必须遵守本细则。未取得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以下简称资质证书)的企业,不得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

第四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管理工作。

第五条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企业条件分为一、二、三、四四个资质等级。各资质等级企业的条件如下:

(一)一级资质:

1、注册资本不低于5000万元;

2、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5年以上;

3、近3年房屋建筑面积累计竣工30万平方米以上,或者累计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

4、连续5年建筑工程质量合格率达100%;

5、上一年房屋建筑施工面积15万平方米以上,或者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

6、有职称的建筑、结构、财务、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的专业管理人员不少于40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管理人员不少于20人,

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不少于4人;

江苏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明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过渡期内企业承包工程范围的通知

江苏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明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过渡期内企业承包工程范围的通知

江苏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明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过渡期内企业承包工程范围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公布日期】2015.02.28

•【字号】苏建建管〔2015〕92号

•【施行日期】2015.02.2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

正文

江苏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明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过渡期内企业承包工程范围的通知

苏建建管〔2015〕92号

各市建设局(委),泰州市建工局,苏州工业园区规划建设局、张家港保税区规划建设局,昆山市、泰兴市、沭阳县建设局,省有关厅、局:

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建市〔2015〕20号),现就2015年3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

过渡期内,建筑业企业承包工程范围明确如下:

一、按原标准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的企业,原则上按照《标准》对应的资质类别及等级的承包工程范围承接工程,其中:

1、按原标准取得被合并专业承包资质的企业,按照《标准》中合并后的专业承包资质承包范围承接工程。其中,建筑防水工程、防腐保温工程按防水防腐保温工程专业承包范围承接;建筑智能化工程、电子工程按电子与智能化工程专业承包范围承接;港口装卸设备安装工程、通航设备安装工程、水上交通管制工程按港航设备安装及水上交管工程专业承包范围承接。

2、按原标准取得被并入相应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专业承包资质企业,仍可在其专业承包资质许可范围内承接工程。如:高耸构筑物工程、电信工程、水工建筑物基础处理工程、堤防工程、水工大坝工程、水工隧洞工程、炉窑工程、冶炼机电设备安装工程、化工石油设备管道安装工程、管道工程、火电设备安装工程、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等12个专业。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建设部(已撤销)

•【公布日期】1993.11.16

•【文号】建设部令第28号

•【施行日期】1993.12.01

•【效力等级】部门规章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

正文

*注:本篇法规已被《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00)》(发布日期:2000年3月29日实施日期:2000年3月29日)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

(第二十八号)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已于一九九三年十月二十九日经第十一次部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一九九三年十二月一日起施行。

部长候捷

一九九三年十一月十六日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了加强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管理,促进房地产开发经营的健康发展,保障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合法权益,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房地产开发企业是指在城市及村镇从事土地开发、房屋及基础设施和配套设施开发经营业务,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

第三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分为专营企业和兼营企业。

专营企业是指以房地产开发经营为主的企业,兼营企业是指以其他经营项目为

主,兼营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的企业。

第四条房地产开发专营企业应当按照本规定申请资质等级;兼营企业不定资质等级。

第五条建设部归口管理全国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管理工作。

第六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的章程和固定的办公地点。

(二)有独立健全的组织管理机构,有上级主管部门或董事会任命的专职经理,并配备有企业等级相适应的专职技术、经济等管理人员。

江苏省实施《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细则

江苏省实施《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细则

江苏省实施《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

管理规定》细则

苏建房[2001]250号

第一条为加强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管理,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经营行为,根据《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2000]第77号令)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房地产开发企业是指依法设立、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

第三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本细则规定申请核定企业资质等级,领取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以下简称资质证书),并按照核定的资质等级承担相应的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开发经营业务。未取得资质证书的企业,不得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

第四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管理工作.市、县(市)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管理工作。

第五条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企业条件分为一、二、三、四四个资质等级。

第六条申请一级资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注册资本不低于5000万元;

(二)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5年以上;

(三)近3年房屋建筑面积累计竣工30万平方米以上,或者累计完成房地产开发投资额3亿元以上;

(四)连续5年建筑工程质量合格率达100%;

(五)上一年房屋建筑施工面积15万平方米以上,或者完成房地产开发投资额1亿5千万元以上;

(六)有专业技术职称的建筑、结构、财务、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的专业管理人员不少于40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管理人员不少于20人,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不少于4人;

(七)工程技术、财务、统计等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

2024年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2024年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2024年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开发企业的经营行为,提高开发企业的资质管理水平,促进开发行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从事房地产开发、土地开发、城镇化建设等相关开发活动的企业,即开发企业。

第三条开发企业应当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相关规章以及本规定的要求,取得相应的开发企业资质,并按照规定进行资质管理。

第四条开发企业的资质等级分为五个等级,分别为特级、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特级为最高等级,四级为最低等级。

第五条开发企业资质的评定、管理和监督工作由国家开发企业资质管理机构负责,具体事项可以委托地方开发企业资质管理机构负责。

第二章资质评定

第六条开发企业资质评定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评定依据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企业注册资金和资质的合法性和真实性;

(二)企业的开发项目经验和技术实力;

(三)企业的财务状况和履约能力;

(四)企业的管理规范和社会信誉度。

第七条开发企业资质评定采取申请、审查和公示的程序。开发企业应当向评定机构提交申请材料,并按照要求提供相关的证明文件和资料。

第八条开发企业资质评定机构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组织专家进行现场考察,评定结果由专家组综合评定。

第九条开发企业资质评定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两种,合格的开发企业将获得相应的资质等级,并颁发相应的证书。

第十条开发企业资质评定结果具有法律效力,有效期为三年。过期未进行评定的开发企业将自动降为四级。

第三章资质管理

第十一条开发企业应当按照所获得的资质等级,参与相应的开发项目,并按照规定进行管理。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管理,提高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发展质量和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国内各类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管理。

第三条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管理包括企业资质、项目资质和从业人员资质。

第四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法定程序注册登记,并主动申请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

第五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依法纳税,满足法定经济实力和信誉条件。

第六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编制合理规模的法人治理结构,确保资质管理的科学决策和有效运行。

第二章企业资质管理

第七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资质级别以及相关条件,经相关部门审核批准,取得企业资质证书。

第八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企业资质证书的级别,具备相应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

第九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及时进行资质升级和更新,提高自身的发展能力和竞争力。

第十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和标准,参加资质管理的评审和考核。

第十一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依法经营,遵守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不得从事欺诈、偷逃税等违法行为。

第十二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及时公布和更新企业资质信息,接受社会的监督和评价。

第三章项目资质管理

第十三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规定的资质条件和要求,申请项目资质。

第十四条项目资质应当与企业资质相匹配,且经过相关部门审批才能正式开展项目。

第十五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规定的项目资质条件,具备相应的项目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1993年 废止)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1993年 废止)

来源:问法网法律数据库

颁布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1993-12-01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1993年废止)第一条为了加强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管理,促进房地产开发经营的健康发展,保障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合法权益,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房地产开发企业是指在城市及村镇从事土地开发、房屋及基础设施和配套设施开发经营业务,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

第三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分为专营企业和兼营企业。

专营企业是指以房地产开发经营为主的企业;兼营企业是指以其他经营项目为主,兼营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的企业。

第四条房地产开发专营企业应当按照本规定申请资质等级;兼营企业不定资质等级。

第五条建设部归口管理全国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管理工作。

第六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的章程和固定的办公地点;

(二)有独立健全的组织管理机构,有上级主管部门或董事会任命的专职经理,并配?赣型?笠档燃断嗍视Φ淖ㄖ凹际酢⒕?玫裙芾砣嗽保?

(三)有不少于等级规定的企业自有流动资金;

(四)有符合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

第七条房地产开发企业按资质条件划分为一、二、三、四、五五个等级。各级企业的资质标准如下:

(一)资质一级企业:

1、自有流动资金2000万元以上,注册资金不低于2000万元;

2、有职称的建筑、土木工程、财务管理、建筑或房地产经济类的专业管理人员不得少于40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管理人员不得少于20人;

3、设有高级工程师职称的总工程师、高级会计师职称的总会计师、经济师以上(含经济师)职称的总经济师。工程技术、经济、统计、财务等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

江苏省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

江苏省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

【发布单位】81001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2002-02-05

【生效日期】2002-05-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江苏省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

(2002年2月5日江苏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房地产交易的管理,规范城市的房地产交易行为,维护房地

产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结

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上从事房地产交易,实施房地产

交易管理,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房地产交易,包括房地产转让、房地产抵押和房屋租赁。

第三条第三条以出让或者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抵押、出租,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江苏省土

地管理条例》规定的条件和要求。

第四条第四条房地产交易应当遵循合法、公平、自愿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第五条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土地管理部门依照省人民政府规定的职权,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管理本省行政区域内房地产交易工作。

市、县(市)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土地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地

产交易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工商、财政、税务、物价、人民银行等有关部门依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共同做好与房地产交

易有关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办理房地产交易手续,应当公开条件,简化程序,提高效率,方便当事人。

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报经省人民政府确定,由一个部门统一负责房产管理和土地管理

江苏省资质管理规定细则

江苏省资质管理规定细则

江苏省资质管理规定细则

江苏省实施《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细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管理,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经营行为,根据《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本细则所称房地产开发企业是指依法设立、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第三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本细则规定申请核定企业资质等级,领取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并按照核定的资质等级承担相应的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开发经营业务。未取得资质证书的企业,不得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第四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管理工作。市、县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管理工作。第五条房地产开

发企业按照企业条件分为一、二、三、四四个资质等级。第六条申请一级资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必须符合下列条件:注册资本不低于5000万元;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5年以上;近3年房屋建筑面积累计竣工30万平方米以上,或者累计完成房地产开发投资额3亿元以上;连续5年建筑工程质量合格率达100%;上一年房屋建筑施工面积15万平方米以上,或者完成房地产开发投资额1亿5千万元以上;有专业技术职称的建筑、结构、财务、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的专业管理人员不少于40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管理人员不少于20人,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不少于4人;工程技术、财务、统计等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具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商品住宅销售中实行了《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未发生过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第七条申请二级资质的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22法信汇编版)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22法信汇编版)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22法信汇编版)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公布日期】2022.03.02

•【文号】

•【施行日期】2022.03.02

•【效力等级】部门规章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

正文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2000年3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77号发布*“法信”平台根据2015年5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4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等部门规章的决定》、2018年12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5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等部门规章的决定》汇编整理*“法信”平台根据2022年3月2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的决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4号)汇编整理第一条为了加强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经营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房地产开发企业是指依法设立、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

第三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本规定申请核定企业资质等级。

未取得房地产开发资质等级证书(以下简称资质证书)的企业,不得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

第四条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管理工作。

第五条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企业条件分为一、二两个资质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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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前位置:江苏省实施《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细则

发布时间: 2011-10-25 11:20:03 字体:[ 大 中 小 ]

苏建房(2001)250号

第一条 为加强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管理,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经营行为,根据《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2000]第77号令)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房地产开发企业是指依法设立、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

第三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本细则规定申请核定企业资质等级,领取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以下简称资质证书),并按照核定的资质等级承担相应的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开发经营业务。未取得资质证书的企业,不得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

第四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管理工作。

市、县(市)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管理工作。

第五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企业条件分为一、二、三、四,四个资质等级。

第六条 申请一级资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注册资本不低于5000万元;

(二)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5年以上;

(三)近3年房屋建筑面积累计竣工30万平方米以上,或者累计完成房地产开发投资额3亿元以上; (四)连续5年建筑工程质量合格率达100%;

(五)上一年房屋建筑施工面积15万平方米以上,或者完成房地产开发投资额1亿5千万元以上;

(六)有专业技术职称的建筑、结构、财务、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的专业管理人员不少于40人,其

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管理人员不少于20人,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不少于4人;

(七)工程技术、财务、统计等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

(八)具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商品住宅销售中实行了《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

(九)未发生过重大工程质量事故。

第七条 申请二级资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注册资本不低于2000万元;

(二)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3年以上;

(三)近3年房屋建筑面积累计竣工15万平方米以上,或者上一年房屋建设面积竣工8万平方米以

上;

(四)近3年累计完成房地产开发投资额1亿5千万元以上或者上一年完成房地产开发投资额8000万元以上;

(五)连续3年建筑工程质量合格率达100%;

(六)有专业技术职称的建筑、结构、财务、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的专业管理人员不少于20人,其

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管理人员不少于10人,建筑、结构专业中级以上职称的管理人员不少于4人,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不少于3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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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工程技术、财务、统计等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

(八)具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商品住宅销售中实行了《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

(九)未发生过重大工程质量事故。

前款第(三)、第(四)项所列条件,房地产开发企业具备其中一项即可。

第八条申请三级资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注册资本不低于800万元;

(二)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1年以上;

(三)近3年房屋建筑面积累计竣工5万平方米以上,或者上一年房屋建筑面积竣工3万平方米;

(四)近3年累计完成房地产开发投资额5000万元以上或者上一年完成房地产开发投资额3000万元以上;

(五)已竣工的建筑工程质量合格率达100%;

(六)有专业技术职称的建筑、结构、财务、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的专业管理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管理人员不少于5人,建筑、结构专业中级以上职称的管理人员不于2人,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不少于2人;

(七)工程技术、财务等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统计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初级以上职称;

(八)具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商品住宅销售中实行了《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

(九)未发生过重大工程质量事故。

前款第(三)、第(四)项所列条件,房地产开发企业具备其中一项即可。

第九条申请四级资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注册资本不低于400万元;

(二)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1年以上;

(三)近3年房屋建筑面积累计竣工2万平方米以上,或者上一年房屋建筑面积竣工1万平方米以上;

(四)近3年累计完成房地产开发投资额2000万元以上或者上一年完成房地产开发投资额1000万元以上;

(五)已竣工的建筑工程质量合格率达100%;

(六)有专业技术职称的建筑、结构、财务、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的专业管理人员不少于5人,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不少于2人;

(七)工程技术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财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初级以上职称,配有专业统计人员;

(八)具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商品住宅销售中实行了《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

(九)未发生过重大工程质量事故。

前款第(三)、第(四)项所列条件,房地产开发企业具备其中一项即可。

第十条临时聘用或者兼职的管理、技术人员不得列入企业管理、技术人员总数。

第十一条新设立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持下列文件到登记机关所在地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备案手续;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申请报告;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申报表(4份);

(三)营业执照;

(四)企业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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