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要空白凭证管理办法
银行重要空白凭证及有价单证管理办法
银行重要空白凭证及有价单证管理办法第一篇:银行重要空白凭证及有价单证管理办法XX银行重要空白凭证及有价单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行重要空白凭证及有价单证的管理,防范金融风险,完善内部控制制度,根据《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7年第6号)《人民币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关于印发的通知》(银发[1997]163号)及有关规定,结合我行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重要空白凭证及有价单证必须严格管理,做到手续严密,账实相符,保证安全。
第二章重要空白凭证的印制管理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重要空白凭证是指经银行或单位(个人)填写金额并签章后,即具有支付款项功能或发生责权关系的空白凭证,包括存单(含个人存单和单位存单)、储蓄存折、一本通存折、一卡通、支票、开户证实书、存款证明(含单位存款证明和个人存款证明)、汇票(含银行承兑汇票、商业承兑汇票、银行汇票)、现金出库单、各种发票(含代理业务发票)、贷方补充报单、支付系统专用凭证等凭证。
第四条我行各种凭证由总行统一印制,分级领用,各分行、支行(以下统称“分支机构”)不得私自印制凭证。
属我行自行设计印制的重要空白凭证,其格式内容的设计由总行相关业务管理部门负责,属上级部门统一设计要求的重要空白凭证由总行根据上级部门要求,从上级部门领取或指定有资质的厂家按照统一格式、内容印刷。
第五条重要空白凭证实行总行、分行和支行三级管理,在我行综合业务系统里按总行、分行、支行分别设立库钱箱管理。
总(分)行会计部设专职凭证管理员,支行应指定专人负责支行凭证管理工作。
第六条重要空白凭证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制度。
总(分)行专职凭证管理员对全(分)行凭证管理工作负责,支行凭证管理员对所在支行凭证管理工作负责,前台综合柜员对自己所保管、领用的重要空白凭证负责。
第七条重要空白凭证按号码顺序发售和使用,不得跳号使用,并纳入表外科目、以一份一元为记账单位进行核算,确保账实、账簿、账账相符。
某银行重要空白凭证管理办法[2020年最新]
ⅩⅩ银行重要空白凭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重要空白凭证管理,规范重要空白凭证印制、领用、保管操作程序,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有价单证及重要空白凭证管理办法》及本行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重要空白凭证是指无面额经银行或单位填写金额并签章后具有支付效力的凭证,以及其他需要进行控号管理的空白凭证。
包括支票、本票、汇票、电汇凭证、存折、存单、银行卡、凭证式国债收款凭证以及其他重要空白凭证等(重要空白凭证详细种类及代码见附件1)。
第三条根据使用范围的不同,重要空白凭证分为总行凭证、分行凭证、支行凭证。
(一)总行凭证指在全行范围内可使用的凭证,包括存折、存单、银行卡、银行汇票、银行承兑汇票、商业承兑汇票、电汇凭证、银行汇票申请书、本票申请书、人民币单位存款余额证明书、资信证明书、单位存款开户证实书、单位定期存单、印鉴卡片、个人存款证明书、凭证式国债收款凭证、USBKEY、代理保险公司保单等重要空白凭证。
总行凭证的入库、出库只能由总行凭证库完成,不得在分行间直接调拨。
(二)分行凭证指具有地域使用范围限制的凭证,包括本票、现金支票、转账支票、代理业务发票(收据)等。
分行凭证的入库、出库只能由分行凭证库完成,在同一使用区域分行之间可以直接调拨。
(三)支行凭证指在支行入库,且只能在入库机构使用的凭证,包括银行代收费业务专用发票等。
第四条总行运营管理部、分行(含石家庄营业管理部,下同)运营管理部门(运营管理部或财务会计部)、支行营业室负责重要空白凭证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各机构主要负责人负责本机构重要空白凭证管理办法的落实工作,监督凭证库管员、经办人员正确管理和使用重要空白凭证,确保账实相符。
第二章印制第六条总行根据人民银行、外汇管理局等部门有关重要空白凭证管理规定,制定本行重要空白凭证的格式、联次、颜色、规格及使用说明。
第七条总行业务主管部门、各分行因业务需要增加或变更重要空白凭证时,应将该凭证样式、使用说明、监管要求报总行运营管理部审定。
银行会计空白重要凭证管理办法
XX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要空白凭证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重要空白凭证管理,规范重要空白凭证的使用、监督和核算,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有价单证及重要空白凭证管理办法》,特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重要空白凭证是银行业务活动中资金或权利的载体,是重要的会计核算工具,必须严格管理。
第三条重要空白凭证是无面额,经银行或单位填写金额并签章后即具有支付款项功能的空白凭证。
它包括:存单、存折、支票、汇票、本票、信用卡(证)、信用证修改书、报单、即时通付款凭证、资信证明书、委托调查报告、存款证明书、协议存款凭证、业务委托书、单位定期(通知存款)证实书、信汇、电汇、对公业务客户自助卡及其他按规定应纳入重要空白凭证管理的各种凭证。
第二章基本规定第四条重要空白凭证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专人专管、章证分管”制度,并纳入表外科目,以“一份一元”为记账单位进行核算,确保账实、账簿、上下对账相符。
第五条由总行建立重要空白凭证业务数据库,对重要空白凭证的种类,凭证表外核算科目、凭证编号、凭证印制入库、调拨、使用、出售、作废、挂失、销毁业务进行全过程、分级次控制。
重要空白凭证管理分为总行结算管理部、支行、网点支行和营业柜员四级。
第六条重要空白凭证必须严格管理,做到手续严密,账实相符,确保安全。
总行计划财务部负责重要空白凭证的印制、调运和管理工作。
非业务人员(包括行长等)不得直接管理。
第七条重要空白凭证核算必须纳入事后监督范围。
第八条重要空白凭证上应印具号码,按号码顺序发售和使用,不得跳号。
第三章凭证印制第九条各支行使用的业务凭证由总行统一格式、内容定点印刷。
各支行不得直接向印刷厂定制。
重要空白凭证必须按照以下要求印制:一、重要空白凭证应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由总行统一安排、定点印制(中国人民银行自行安排的除外)。
总行采用招标方式对承印厂家进行资格审定,确定承印厂家,负责价格、质量的统一制定。
所确定的厂家必须保密设施好、技术力量强、内部管理严,并与总行签定合同书,详细规定印刷质量和价格,明确责权。
重要空白凭证管理办法
重要空白凭证管理办法xx年xx月xx日contents •总则•空白凭证的种类和用途•空白凭证的领用和发放•空白凭证的使用和保管•空白凭证的作废和销毁•监督和检查•附则目录01总则加强对重要空白凭证的管理,确保其安全、完整和合法使用。
防止重要空白凭证被用于非法目的,保护企业和客户的合法权益。
目的和背景适用范围•本管理办法适用于企业范围内的重要空白凭证管理,包括但不限于:支票、汇票、本票、委托收款凭证等。
管理原则重要空白凭证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分级负责:企业应建立完善的凭证管理体系,各级部门和人员应按照职责分工,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
集中管理:重要空白凭证的印制、领用、保管、销毁等环节应由企业统一管理,确保全过程的可控性。
严格控制:重要空白凭证的发放和使用应严格执行相关规定,防止凭证流失或被滥用。
02空白凭证的种类和用途种类包括空头支票、现金支票和转账支票等。
用途主要用于企业或个人在紧急情况下,需要先行支付但尚未完成记账的场景。
空白支票种类包括普通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等。
用途用于企业或个人在交易过程中,因对方未提供有效发票而无法报销的情形。
空白发票种类包括电子收据和纸质收据等。
用途用于企业或个人在交易过程中,因未签订正式合同而需要先行开具收据的场景。
空白收据种类包括银行汇票、银行本票等。
用途用于企业或个人在跨地区或跨行支付时,因无法提供有效凭证而需要先行开具的场景。
其他空白凭证03空白凭证的领用和发放领用空白凭证前,需向财务部门负责人或其授权人申请并登记。
领用时需核对凭证种类、数量、使用范围等信息,并确保空白凭证的完整性和安全性。
领用规定发放规定发放凭证前需确认使用部门、使用目的等信息,并及时完成相关审批流程。
发放凭证时需与领用人员核对信息并做好交接记录。
空白凭证的发放需遵循公司财务政策和制度规定。
交接记录领用和发放空白凭证时,需及时进行交接记录。
交接记录需详细记录凭证的名称、编号、数量、使用范围等信息,以及领用或发放的时间、经办人员等信息。
中国银行存款有价单证和空白重要凭证管理办法
中国银行存款有价单证和空白重要凭证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公布日期】1995.08.10•【文号】中银综[1995]97号•【施行日期】1995.08.01•【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银行关于印发《中国银行存款有价单证和空白重要凭证管理办法》的通知(1995年8月10日中银综〔1995〕9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分行,沈阳市、长春市、哈尔滨市、南京市、武汉市、广州市、成都市、西安市、杭州市、济南、浦东分行,总行营业部:为加强对存款有价单证和空白重要凭证的管理工作,总行制定了《中国银行存款有价单证和空白重要凭证管理办法》,业经全国存款工作会议讨论修改,现正式印发各行,请认真贯彻执行。
如此次规定与总行〔1994〕2号文发送的《中国银行空白凭证印刷和管理规定》中有关内容有不同,以此次规定为准。
附中国银行存款有价单证和空白重要凭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银行财产和资金安全,加强对存款有价单证和空白重要凭证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未发行的存款有价单证和空白重要凭证一经签发,即成为有效信用凭证,因此必须严格管理、认真核对、严密控制、确保安全。
贯彻“证帐分管、证印分管、证押(或压数机)分管”的原则,通过表外科目进行核算,建立各种“有价单证”和“空白重要凭证”登记簿。
应设专人负责管理工作。
第三条存款有价单证包括:有固定面额的存单、金额债券和其他有价证券等;存款业务空白重要凭证包括:各种空白存单(折)、支票、外币携带证和存款证明等。
第二章印制、调运和领发第四条全国统一发行的有价单证和空白重要凭证格式由总行设计,各地发行的有价单证和空白重要凭证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管辖分行设计,其式样一经确定,未经批准不得随意改变。
第五条凡因业务需要印制和调运有价单证或空白重要凭证,须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
第六条各基层行、处、所领用有价单证或空白重要凭证必须填制“领用单”,由负责人和领取人签章,并加盖公章,交发出行审核后,按规定手续领取。
重要空白凭证管理办法
xx年xx月xx日
contents
目录
• 引言 • 重要空白凭证的种类和用途 • 重要空白凭证的保管和使用规定 • 重要空白凭证的作废和销毁规定 • 责任和违规处理 • 附录和相关文件
01
引言
目的和背景
目的
确保重要空白凭证的安全、完整和有效使用,防止凭证遗失 、被盗用或被非法使用。
背景
随着企业规模扩大和业务复杂性的增加,重要空白凭证的管 理变得越来越重要,一旦出现遗失或被非法使用,可能会给 企业带来重大损失。
范围和适用性
范围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企业内所有重要空白凭证的管理,包括但不限于支票、汇 票、发票、合同、收据等。
适用性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企业内所有部门和员工,包括凭证的领取、使用、保管、 作废等环节。
THANKS
标注作废标识
在作废的凭证上应明确标 注“作废”标识,以防止 误用。
过期或作废凭证的销毁程序
定期销毁
对于过期或作废的凭证,应按照规定的期限进行 销毁。
审批程序
销毁前应经过严格的审批程序,确保凭证的真实 性和准确性。
安全销毁
销毁时应选择安全可靠的方式,防止凭证泄露或 遗失。
监督和检查机制
内部监督
01
禁止转让和质押
重要空白凭证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转让和质押,确保凭证的 专属性。
如发现违规行为,应立即进行处理,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 任。
04
重要空白凭证的作废和销毁 规定
作废的凭证处理
01
02
03
明确作废原因
对于作废的凭证,应详细 了解作废的原因,并进行 明确的记录。
保留凭证副本
作废的凭证应保留原始副 本,以备后续查证。
重要空白凭证管理办法
XX银行重要空白凭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重要空白凭证管理,防范操作风险,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有价单证及重要空白凭证管理办法》和《XX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银行”)会计基本制度》,结合我行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重要空白凭证指银行印有固定格式、经银行或客户填写金额及其他相关要素并签章后即具有支付效力的空白凭证及重要凭据。
重要空白凭证是银行凭以办理资金支付的特定凭证和重要书面依据,它或者具有支付手段的作用,或者表明债权债务关系,或者是划拨资金的依据。
村镇银行财务部负责对所辖单位重要空白凭证的印制、领拨、保管、出售、销毁进行严格管理,确保安全。
第三条重要空白凭证的管理遵循“统一管理、分级负责、有效控制、落实专人”的原则。
所有重要空白凭证和一般凭证(以下简称“会计单证”)由财务会计部门统一管理,各营业网点必须明确专人负责管理工作。
第二章重要空白凭证种类第四条重要空白凭证主要包括:现金支票、转账支票、银行汇票、银行承兑汇票、银行本票、活期储蓄存折、定期储蓄存单、定期储蓄存折(一本通)、通知存款储蓄存单、个人时点存款证明、个人时段存款证明、单位定期存款存单、单位通知存款存单、单位定期存款证实书、银行卡、定活两便存单以及纳入重要空白凭证管理的业务凭证等。
硬件数字证书载体、支付密码器等用于进行身份认证的实物比照重要空白凭证管理。
第五条重要空白凭证根据用途不同可分为三类。
一是XX银行签发凭证,由XX银行填写对客户具有承诺作用的凭证,如存折、存单、银行卡等;二是客户签发凭证,由客户领购签发使用的具有支取款项效力的空白凭证,如支票、银行承兑汇票等。
三是代理签发凭证,由委托方提供、银行代为出具、证明业务有效的空白凭证,如代收费发票等。
第六条重要空白凭证根据是否进行控号管理可分为两类。
一是控号重要空白凭证,如支票、存折、存单等;二是非控号重要空白凭证,如代收费发票等。
第七条XX银行签发凭证和客户签发凭证的种类、格式、联次、颜色、防伪要求及用途等,由中国人民银行或XX 银行等根据具体业务要求统一规定;代理签发凭证由业务委托方统一提供。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有价单证及重要空白凭证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有价单证及重要空白凭证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1997.04.24•【文号】银发〔1997〕163号•【施行日期】1997.06.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关于印发《有价单证及重要空白凭证管理办法》的通知银发〔1997〕163号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深圳经济特区分行,各国有商业银行、其他商业银行,各非银行金融机构:为进一步加强对有价单证及重要空白凭证的管理,完善内部控制制度,保障资金安全,防范金融风险,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有价单证及重要空白凭证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各地非银行金融机构由当地人民银行分支行负责转发),请传达到有关人员,按上述办法对重要空白凭证的管理进行全面检查,并将贯彻执行情况由各银行(公司)的总行(总公司)汇总后于今年6月底报告人民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一九九七年四月二十四日有价单证及重要空白凭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有价单证及重要空白凭证的管理,保障资金安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国人民银行、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城市及农村信用社以及非银行金融机构办理金融业务涉及有价单证及重要空白凭证时,必须遵守本办法的规定。
第三条有价单证及重要空白凭证必须严格管理,做到手续严密,帐实相符,保证安全。
第二章有价单证的管理第四条有价单证是指待发行的印有固定面额的特定凭证,包括:金融债券、代理发行的各类债券、定额存单、定额汇票、定额本票以及印有固定面值金额的其他有价单证等。
第五条有价单证的保管一、有价单证实行“证、帐分管”原则,由会计部门管帐,出纳(或发行)部门管证。
需要加签印章的有价单证,要严格执行“证、印分管”。
二、出纳库房应建立有价单证保管登记簿。
出纳专管人员变动时应办好交接手续。
三、有价单证的样本和暗记,比照人民币票样管理办法妥善保管。
第六条有价单证的调运有价单证应视同现金调出、调入。
银行重要空白凭证及有价单证管理办法
XX银行重要空白凭证及有价单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行重要空白凭证及有价单证的管理,防范金融风险,完善内部控制制度,根据《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7年第6号)《人民币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关于印发<有价单证及重要空白凭证管理办法>的通知》(银发[1997]163号)及有关规定,结合我行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重要空白凭证及有价单证必须严格管理,做到手续严密,账实相符,保证安全。
第二章重要空白凭证的印制管理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重要空白凭证是指经银行或单位(个人)填写金额并签章后,即具有支付款项功能或发生责权关系的空白凭证,包括存单(含个人存单和单位存单)、储蓄存折、一本通存折、一卡通、支票、开户证实书、存款证明(含单位存款证明和个人存款证明)、汇票(含银行承兑汇票、商业承兑汇票、银行汇票)、现金出库单、各种发票(含代理业务发票)、贷方补充报单、支付系统专用凭证等凭证。
第四条我行各种凭证由总行统一印制,分级领用,各分行、支行(以下统称“分支机构”)不得私自印制凭证。
属我行自行设计印制的重要空白凭证,其格式内容的设计由总行相关业务管理部门负责,属上级部门统一设计要求的重要空白凭证由总行根据上级部门要求,从上级部门领取或指定有资质的厂家按照统一格式、内容印刷。
第五条重要空白凭证实行总行、分行和支行三级管理,在我行综合业务系统里按总行、分行、支行分别设立库钱箱管理。
总(分)行会计部设专职凭证管理员,支行应指定专人负责支行凭证管理工作。
第六条重要空白凭证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制度。
总(分)行专职凭证管理员对全(分)行凭证管理工作负责,支行凭证管理员对所在支行凭证管理工作负责,前台综合柜员对自己所保管、领用的重要空白凭证负责。
第七条重要空白凭证按号码顺序发售和使用,不得跳号使用,并纳入表外科目、以一份一元为记账单位进行核算,确保账实、账簿、账账相符。
银行会计空白重要凭证管理办法
XX 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要空白凭证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一条为了加强重要空白凭证管理,规范重要空白凭证的使用、监督和核算,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有价单证及重要空白凭证管理办法》,特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重要空白凭证是银行业务活动中资金或权利的载体,是重要的会计核算工具,必须严格管理。
第三条重要空白凭证是无面额,经银行或单位填写金额并签章后即具有支付款项功能的空白凭证。
它包括:存单、存折、支票、汇票、本票、信用卡(证)、信用证修改书、报单、即时通付款凭证、资信证明书、委托调查报告、存款证明书、协议存款凭证、业务委托书、单位定期(通知存款)证实书、信汇、电汇、对公业务客户自助卡及其他按规定应纳入重要空白凭证管理的各种凭证。
第四条重要空白凭证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专人专管、章证分管”制度,并纳入表外科目,以一“份一元”为记账单位进行核算,确保账实、账簿、上下对账相符。
第五条由总行建立重要空白凭证业务数据库,对重要空白凭证的种类,凭证表外核算科目、凭证编号、凭证印制入库、调拨、使用、出售、作废、挂失、销毁业务进行全过程、分级次控制。
重要空白凭证管理分为总行结算管理部、支行、网点支行和营业柜员四级。
第六条重要空白凭证必须严格管理,做到手续严密,账实相符,确保安全。
总行计划财务部负责重要空白凭证的印制、调运和管理工作。
非业务人员(包括行长等)不得直接管理。
第七条重要空白凭证核算必须纳入事后监督范围。
第八条重要空白凭证上应印具号码,按号码顺序发售和使用,不得跳号。
第九条各支行使用的业务凭证由总行统一格式、内容定点印刷。
各支行不得直接向印刷厂定制。
重要空白凭证必须按照以下要求印制:一、重要空白凭证应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由总行统一安排、定点印制(中国人民银行自行安排的除外)。
总行采用招标方式对承印厂家进行资格审定,确定承印厂家,负责价格、质量的统一制定。
所确定的厂家必须保密设施好、技术力量强、内部管理严,并与总行签定合同书,详细规定印刷质量和价格,明确责权。
重要空白凭证
的计算要求;二是考虑到财政部《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已有相关内
容,取消了原会计制度中关于会计凭证的详细填制要求,改为“记
账凭证的编制应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
及财政部《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相关规定”;三是考虑到实施新准则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重要空白凭证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以下简称“农发行”)重要
空白凭证管理,规范业务处理流程,有效防范风险,保障资金安全,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有价单证及重要空白凭证管理办法》及《中国
农业发展银行会计制度(2009年修订)》,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重要空白凭证是指无面额的、经银行或
人身份证件等。
第十七条向客户发售支票的,须将客户账号、开户行全称、
支付系统行号在空白支票上加盖齐全,不得交由单位自填。属于
我行签发的重要空白凭证,严禁由客户签发;属于客户签发的重要
空白凭证,严禁由我行代为签发。重要空白凭证上不得预先加盖
印章备用。
第十八条在使用重要空白凭证时,应按凭证号码顺序使用,
后的会计核算需要,在第三章“会计核算基本规定”的会计记帐方
法中增加了表外复式记账方法;四是从全面的角度考虑,在第六章
“账务核算”中增加了定期核对应收利息、系统内往来资金及利息
等账务核对要求;五是在错账更正方面,细化了“账务核算”一章关
于隔日错账的更正要求:“本年度隔日错账通过红蓝字冲正;以前
本要求,为下步出台符合新企业会计准则要求的会计核算办法提
供了空间。
(二)整合现行制度办法。在会计制度体系修订过程中,我们
重要空白凭证管理办法
二、重要空白凭证印制及保管
凭证库房管理应比照我行金库管理的有 关规定,指派两名正式员工负责,库房 钥匙与密码保证垂直交接,严禁交叉保 管或交接。凭证库房(或保险柜)的开 启和关闭均应双人同时在场,离开时必 须打乱密码。
二、重要空白凭证的印制及保管
柜员领用的重要空白凭证,必须放置于 专用的保险箱内妥善保管。营业中,柜 员如需临时离岗,应做到人离箱锁,并 将其放在营业室内监控器的监控范围内; 营业终了,应认真核实实物,确保账实 相符。并将保险箱入库妥善保管。
重要空白凭证检查的范围包括重要空白凭证大 库、柜员尾箱及待销毁的重要空白凭证,检查 的内容包括所有重要空白凭证的领用、使用、 作废等手续及账务核算。
检查频率:网点负责人对所有柜员重空凭证库 存情况每季度至少进行一次以上的全面检查; 会计主管每月对柜员的重空凭证库存情况,进 行不少于一次的抽查或突击检查。分行会计管 理部门每季度对下级行的重空凭证检查不得少 于一次 ,每年有分行行长或主管行长带队的抽 查或突击检查工作至少应达到两次以上。
六、重要空白凭证的核算
重要空白凭证的收付应按照“先收入后记账, 先记账后付出”的原则进行核算,并做到凭证 与账簿日清日结,登记要素准确完整。
重要空白凭证管理与核算使用的各种登记簿、 销毁清单等均应作为会计档案妥善保管。
七、重要空白凭证的作废与销毁
客户销户时,剩余未用的支票和其他重要空白 凭证系统自动做作废处理。柜台人员审查客户 填写的“缴回空白重要凭证清单”与实物相符 后,在缴回的重要空白凭证上加盖“作废”戳 记后剪角作废,作为相关科目的附件。
柜台人员出售空白支票时,应在出售时预 先加盖客户账号,对于转帐支票还应按规 定将账号等相关内容打印在磁码域内。 出 售的重空需及时登记《重要空白凭证登记 簿》并与客户办理签收手续。
商业银行重要空白凭证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重要空白凭证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重要空白凭证
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规范商业银行(以下简称本行)重要空白凭证的使用管理和核算,根据《票据法》《票据管理实施办法》《商业银行系统重要空白凭证管理办法》中的有关规定,结合本行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重要空白凭证是指无面额、经填写凭证要素并签章后具有法律效力的空白凭证和其他重要介质,是银行办理款项结算的重要依据。
第三条本办法规定的重要空白凭证包括但不限于支票、本票、汇票、存折、存单、单位定期证实书、存款证明书、收贷收息凭证、银行卡、股金证等其他重要介质。
第四条有价单证的管理参照重要空白凭证执行。
1/ 12。
银行重要空白凭证管理办法
银行重要空白凭证管理办法银行重要空白凭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银行(以下简称“xx”)重要空白凭证管理,规范业务处理流程,有效防范风险,保障资金安全,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有价单证及重要空白凭证管理办法》及《银行会计制度(2009 年修订)》,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重要空白凭证是指无面额的、经银行或客户填写金额等要素并签章后即具有支付效力或证明资金权属关系的空白凭证。
主要包括:支票、银行汇票、华东三省一市银行汇票、银行承兑汇票、商业承兑汇票、银行本票、单位定期存款开户证实书、单位定期存款存单、汇划专用凭证等。
第三条重要空白凭证管理应遵循“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
统一管理指总行统一负责xx重要空白凭证的管理工作。
分级负责指各省级分行及以下机构负责落实重要空白凭证管理制度,规范重要空白凭证各个环节的操作。
第四条重要空白凭证实物的领用、调拨、使用、上缴、收回、作废、销毁等各环节均应纳入表外核算,并在综合业务系统中作相应处理。
第二章重要空白凭证的印制第五条重要空白凭证要到人民银行指定或委托的具有承印资格的印制企业进行印制。
银行汇票、银行承兑汇票、商业承兑汇票由总行负责印制,华东三省一市银行汇票、本票、支票由人民银行负责印制,其余由省级分行按照规定式样到人民银行指定或委托厂家,按规定式样及统一印刷质量标准安排印制。
地市分行和县级支行不得自行印制重要空白凭证。
严禁由非指定厂家负责印制重要空白凭证。
各省级分行应与总行指定的印制企业签订承印协议(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第六条重要空白凭证应统一编印号码,属于区域范围内使用的应在号码前冠以省份、自治区、直辖市等地区简称,以便区分和控制使用范围。
第七条重要空白凭证印制实行计划管理。
由总行统一印制的凭证按年订购,各省级分行应于每年11 月份向总行报送次年订购计划。
由各省级分行印制的凭证应根据省级分行自身实际情况组织订购,可以按半年或一年订购。
营业网点应控制库存,根据业务需求,合理匡算凭证使用数量,提前编制重要空白凭证领用计划,并逐级报送省级分行。
重要空白凭证管理办法
陕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重要空白凭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重要空白凭证的管理,保障农村信用社和客户资金安全,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重要空白凭证是指由农村信用社或单位填写金额等要素并签章后具有支取款项效力的空白凭证。
如支票、汇票、存单、存折、贷款收回凭证、报单、银行卡、借据、股金证等,是农村信用社凭以办理收付款项的重要书面依据.第二章基本规定第三条加强重要空白凭证的印制、包装、调运、领拨的管理,明确责任,确保安全,严防散失。
重要空白凭证一律加印号码.领购重要空白凭证以县(市、区)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以下简称县级联社)为单位,到河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以下简称省联社)指定的地点购买。
第四条重要空白凭证一律纳入表外科目核算,设立“重要空白凭证登记簿”,并按凭证种类、批次立户,以假定价格记账(成本装订的,以一本一元的假定价格记账;非成本装订的,以一份一元的假定价格记账),并登记库存凭证的起讫号码。
第五条重要空白凭证的管理要贯彻“证印分管,证押分管”的原则,实行专人负责,入库保管,并经常进行账、证核对,保证账实、账簿、账账、账表相符.第六条严禁将农村信用社的重要空白凭证移作他用;属于农村信用社签发的重要空白凭证,严禁由客户签发;严禁在重要空白凭证上预先加盖印章备用。
第七条办理与重要空白凭证有关的业务,原则上应在网点营业场所办理,不得将重要空白凭证带回家。
第八条省联社负责制订、修改、补充、完善河南省农村信用社重要空白凭证管理办法,监督检查制度执行情况,依据有关规定,制订农村信用社重要空白凭证的格式、联次及使用说明,负责全省农村信用社重要空白凭证的印制、发放等管理工作.省联社各市办公室、县级联社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并可根据当地情况,制订实施细则,监督检查制度执行情况.第三章管理人员岗位职责第九条县级联社会计部门应设置重要空白凭证管理员、会计等岗位;使用重要空白凭证的单位应设置重要空白凭证管理员、监督销号员、会计等岗位,相关岗位管理职责为:(一)重要空白凭证管理员。
银行重要空白凭证管理办法(暂行)
附件xx银行重要空白凭证管理办法(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重要空白凭证管理,保障银行和客户的资金安全,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有价单证及重要空白凭证管理办法》、《银行票据凭证印制管理办法》,结合我行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重要空白凭证是指无面额的经银行或客户填写金额并签章后即具有支付效力或证明资金权属关系的空白凭证。
第三条重要空白凭证是我行业务活动中资金或权利的载体,是重要的会计核算工具,必须严格管理、认真核对、严密控制、确保安全。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全行各级机构。
分行应参照本办法,制定重要空白凭证管理实施细则。
第二章印制与保管第五条重要空白凭证的格式按业务归属由总行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设计。
中国人民银行(下称人行)或其他监管部门对重要空白凭证格式有特殊要求的,按要求办理。
第六条格式由我行自行设计的重要空白凭证,由总行会计结算部负责汇总xx地区订购计划并统一报总行办公室,再由总行办公室负责联系厂家印制。
分行按照总行统一格式自行印制。
第七条格式由人行或其他监管机构统一要求的银行票据凭证(包括:银行汇票、华东三省一市银行汇票、商业汇票、银行本票和支票等),由总行会计结算部负责汇总xx地区或分行订购计划并统一报人行或其他监管机构。
分行所在当地人行或其他监管机构受理该类重要空白凭证订购的,由分行自行向当地人行或其他监管机构订购;不受理的,由分行报总行统一订购。
第八条严禁私自印制重要空白凭证。
第九条总行大库(分行大库)凭证管理员应定期对重要空白凭证的库存情况进行核对,发现不足应及时办理订购。
第十条对于向人行或其他监管部门统一订购的银行票据凭证(包括:银行汇票、华东三省一市银行汇票、商业汇票、银行本票和支票等),总行大库(分行大库)凭证管理员应按人行或其他监管机构的要求,合理匡算使用量,做好订货工作。
第十一条支行在使用重要空白凭证过程中发现凭证印刷质量存在问题的,应及时将情况逐级上报对应的业务主管部门和办公室。
信用社(银行)重要空白凭证管理办法
信用社(银行)重要空白凭证管理办法.doc信用社(银行)重要空白凭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为加强信用社(银行)重要空白凭证的管理,确保凭证的安全、合规使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管理办法适用于信用社(银行)所有重要空白凭证的管理和使用。
第三条定义重要空白凭证是指银行在业务活动中使用的,尚未填写具体内容,但具有法律效力的空白格式文件,如支票、汇票、存单等。
第四条管理原则安全性:确保凭证的安全存储和使用。
合规性:确保凭证的使用符合法律法规和银行规定。
可追溯性:确保凭证的发放、使用和销毁过程可追溯。
第二章凭证的印制与保管第五条印制管理重要空白凭证由信用社(银行)指定的印制单位印制。
印制单位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和保密能力。
印制过程中应严格控制数量,避免超额印制。
第六条保管管理重要空白凭证应存放在安全、防火、防潮的环境中。
设立专门的保管区域,并由专人负责管理。
定期对保管区域进行检查,确保凭证安全。
第三章凭证的领用与发放第七条领用管理凭证的领用需经过严格的审批流程。
领用人需提供有效身份证明和领用理由。
领用数量应根据实际业务需求合理确定。
第八条发放管理发放凭证时,应核对领用人的资格和领用数量。
发放过程应有详细记录,包括领用人信息、领用时间、领用数量等。
发放后,应及时更新凭证的库存记录。
第四章凭证的使用与核销第九条使用管理使用凭证时,应确保填写内容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凭证使用后,应及时进行核销处理。
对于作废的凭证,应按照规定程序进行销毁。
第十条核销管理核销凭证时,应有明确的核销记录。
核销记录应包括核销时间、核销人、核销原因等。
核销后的凭证应按照规定程序进行销毁。
第五章凭证的销毁第十一条销毁流程需要销毁的凭证应经过审批流程。
销毁过程应有专人监督,并做好记录。
销毁后,应及时更新凭证的库存记录。
第十二条销毁方法采用安全、环保的方法进行凭证销毁。
销毁方法包括但不限于焚烧、粉碎等。
银行重要空白凭证管理办法
银行重要空白凭证管理办法第一条准入与退出。
(一)准入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业务主管部门可申请纳入重要空白凭证管理。
1.符合重要空白凭证基本概念。
2.重要性程度高,按风险控制要求应作为重要空白凭证管理,遗失后可能对我行或客户的财产、声誉造成较大损失且业务系统能够支持该凭证收、发、存、用的自动核算。
(二)退出标准。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由业务主管部门提请不再纳入重要空白凭证管理。
1.凭证所涉及业务已到期或终止。
2.因业务需要须进行凭证版式变更,原凭证作废。
3.因重要性或监管部门的要求降低,运营管理部门及业务主管部门认定凭证不再作为重要空白凭证管理。
4.其他符合退出规定的情形。
(三)准入和退出程序。
1准入。
业务主管部门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如需新增或变更重要空白凭证,应将该凭证样式、使用要求、监管要求、退出标准、是否允许跳号等报运营管理部门。
经运营管理部门审核认定后,符合重要空白凭证准入标准的纳入相关种类进行管理。
未通过审核的作为一般凭证管理。
2.退出。
业务主管部门应定期检查所属的业务产品,对于符合退出标准的,应向运营管理部门提出凭证的退出处理申请。
经核准后,运营管理部门向营业机构发出停用和上缴通知,向库房管理部门发出销毁或退回通知。
3.全国统一的重要空白凭证由总行业务管理部门报总行运营管理部门审批,地方性重要空白凭证由一级分行业务管理部门报一级分行运营管理部门审批。
第二条样式。
总行或一级分行业务主管部门根据需要,按照相关规章制度、会计核算以及视觉识别系统要求设计银行重要空白凭证的样式。
一级分行只能设计辖内特色业务的重要空白凭证。
人民银行、银监会、外汇管理局等部门另有规定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代理重要空白凭证式样由被代理单位设计。
第三条印制。
一级分行应到指定或委托的厂家印制重要空白凭证,供辖内机构使用。
二级分行及其以下机构不得自行印制。
第四条入库。
管库员收到业务主管部门提供的“验收入库通知单”以及印制厂或合作方提交的“签收单”和重要空白凭证实物后,应认真核对“签收单”与实物的种类、起讫号码和数量,核对无误后在“签收单”上签章,管库员凭“签收单”登记“重要空白凭证、有价单证及其它有价值品保管使用登记簿”,办理入库手续,由记账员及时进行账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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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重要空白凭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重要空白凭证的管理,保障农村信用社和客户资金安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重要空白凭证是指由农村信用社或单位填写金额等要素并签章后具有支取款项效力的空白凭证。
如支票、汇票、存单、存折、贷款收回凭证、报单、银行卡、借据、股金证等,是农村信用社凭以办理收付款项的重要书面依据。
第二章基本规定第三条加强重要空白凭证的印制、包装、调运、领拨的管理,明确责任,确保安全,严防散失。
重要空白凭证一律加印号码。
领购重要空白凭证以县(市、区)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以下简称县级联社)为单位,到河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以下简称省联社)指定的地点购买。
第四条重要空白凭证一律纳入表外科目核算,设立“重要空白凭证登记簿”,并按凭证种类、批次立户,以假定价格记账(成本装订的,以一本一元的假定价格记账;非成本装订的,以一份一元的假定价格记账),并登记库存凭证的起讫号码。
第五条重要空白凭证的管理要贯彻“证印分管,证押分管”的原则,实行专人负责,入库保管,并经常进行账、证核对,保证账实、账簿、账账、账表相符。
第六条严禁将农村信用社的重要空白凭证移作他用;属于农村信用社签发的重要空白凭证,严禁由客户签发;严禁在重要空白凭证上预先加盖印章备用。
第七条办理与重要空白凭证有关的业务,原则上应在网点营业场所办理,不得将重要空白凭证带回家。
第八条省联社负责制订、修改、补充、完善河南省农村信用社重要空白凭证管理办法,监督检查制度执行情况,依据有关规定,制订农村信用社重要空白凭证的格式、联次及使用说明,负责全省农村信用社重要空白凭证的印制、发放等管理工作。
省联社各市办公室、县级联社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并可根据当地情况,制订实施细则,监督检查制度执行情况。
第三章管理人员岗位职责第九条县级联社会计部门应设置重要空白凭证管理员、会计等岗位;使用重要空白凭证的单位应设置重要空白凭证管理员、监督销号员、会计等岗位,相关岗位管理职责为:(一)重要空白凭证管理员。
1.管理账表库房,做到排放有序,使用方便,入库加锁保管;2.管理“重要空白凭证保管登记簿”并序时记载;3.负责编报账表凭证领用计划,办理重要空白凭证的收、发、保管、登记等事项;4.兼任“101重要空白凭证”科目的会计复核员,在相应账表、凭证上复核盖章;5.定期盘查库存,与有关账、簿核对相符。
重要空白凭证管理员不得兼职管理印章。
(二)监督销号员。
手工填单的网点应设置重要空白凭证监督销号员,逐份对照上日已开具的重要空白凭证进行二次销号。
实行电脑打单的网点,由事后监督员或指定专人进行再监督。
(三)主管内部工作的副主任(网点负责人)。
1.负责本单位重要空白凭证的管理工作,对重要空白凭证的领用、保管、销号、登记、会计核算等进行监督检查;2.定期向县级联社职能部门、农村信用社主任汇报本单位重要空白凭证的管理工作;3.负责本单位购入、领用重要空白凭证的审批。
(四)会计人员。
1.设置总账、明细账,核算重要空白凭证购、领、存情况;2.协助主管内部工作的副主任检查、指导本单位重要空白凭证的管理工作;3.对手工填单网点,复核当日领用人和二次销号员销完的“重要空白凭证销号单”,核对二人领、销信息是否一致,在“重要空白凭证销号单”的“复核”栏加盖名章。
(五)县级联社会计部门。
1.制定本辖区重要空白凭证管理的规章、制度,堵塞工作中的漏洞;2.对辖内农村信用社重要空白凭证的购、领、存等情况进行检查;3.按季汇总全辖“河南省农村信用社账表凭证订购单”,并上报市办公室,市办公室汇总后上报省联社财会部门。
(六)县级联社稽核、保卫部门定期不定期地对辖内重要空白凭证的收发、使用、保管、会计核算等进行检查,对违规行为进行处罚。
第四章操作程序第十条印制。
(一)农村信用社重要空白凭证采取“统一印制,分级管理”的办法,由省联社统一组织印制,市、县管理部门、农村信用社不得自行印制。
农村信用社必须使用统一规定的重要空白凭证,不得另行设置凭证格式,购置或设计印制。
(二)重要空白凭证实行计划管理,既不过量储备又不因准备不足影响正常营业需要。
如重要空白凭证出现临时不足,市内县级联社之间需进行调剂时,通过市办公室办理;农村信用社之间需要调剂的,通过县级联社办理。
内部调剂均应视同出入库办理有关手续。
专柜、网点和营业人员之间不准相互调剂。
第十一条运输。
重要空白凭证由两人以上运送(不包括汽车驾驶人员),并对外保密。
第十二条保管。
(一)县级联社按安全保卫的规范要求设置重要空白凭证专用库房,设专人管理,并由财务科长监管。
农村信用社设重要空白凭证专用箱柜,置于现金库房中,由重要空白凭证管理员保管。
各营业柜组的重要空白凭证,于每日业务终了装箱加锁入库保管,午间休息或经管人员临时外出要装箱加锁保管。
重要空白凭证不得在办公室、营业厅(室)等场所堆放。
(二)库存重要空白凭证按种类、批次分别放置,做到排列整齐,易于整点。
(三)县级联社设重要空白凭证入库、出库、销毁登记簿;农村信用社及营业网点设重要空白凭证保管登记簿。
(四)“重要空白凭证保管登记簿”由重要空白凭证管理员负责登记,按凭证种类、批次设分户记载,详细登记结存凭证的起讫号码;及时登记,当日核对,保证库存与重要空白凭证保管登记簿结存数量相符,登记簿与表外科目分户账相符,分户账与总账相符,总账与报表相符。
第十三条出入库。
(一)县级联社、农村信用社根据供货单位发货票或“重要空白凭证领用单”,由重要空白凭证管理员对购入凭证清点验收无误后,办理入库手续。
会计人员填制表外科目收方传票,及时记账和登记。
(二)县级联社、农村信用社发出凭证时,根据“重要空白凭证领用单”,填制表外科目付方传票,及时记账和登记。
重要空白凭证领用单要加盖领用单位预留印鉴。
第十四条领用。
(一)各业务专柜、信用网点领用重要空白凭证时,应填制“重要空白凭证领用单”,建立重要空白凭证使用登记簿,将领入、使用(售出)和库存份数逐项登记,保证库存份数与使用登记簿核对相符。
(二)信用代办站及达不到“钱账分管、换人复核、印证分管、印押分管”的营业网点不得领取重要空白凭证。
(三)达到印证分管要求的并账式网点,在向管辖社交账时,主管会计应对重要空白凭证逐一核对,并进行登记。
(四)单位领购空白支票,应填写支票领用单,签注全部预留印鉴,经办人员要认真核对,防止冒领。
单位领购空白支票,应根据单位业务量认购,可以按份购买,亦可以按本购买,但最多每次只能领购一本。
在售给单位时,可以将单位的账号和开户信用社全称在空白支票上加盖齐全,不得由单位自填,以防凭证转让。
第十五条签发。
(一)经办人员签发重要空白凭证时,要进行销号控制。
(二)使用计算机打印重要空白凭证时,只能在领取的重要空白凭证上填空打印,不得另行打印。
(三)重要空白凭证按下列要求开具:1.字迹清楚;2.金额大小写完全一致,且不得涂改;如开具凭证后,因故没能收取款项,应按填写有误处理,并加盖“作废”戳记;3.要素齐全;4.票面金额与实际收到的金额相符;5.套写凭证全部联次一次填开,上、下联的内容和金额完全一致。
应由有关网点留存的重要空白凭证备查联(管理卡),应在并账时与其他凭证一同上交管辖社,由管辖社接柜员审核,无误后,在事后监督栏加盖印章后退还有关网点;6.交由客户的凭证联应加盖公章或专用章;7.一般不得拆本使用,开具时应按凭证号码的顺序填列,不得跳号使用;8.收款(含转账)开票,不得提前或滞后;9.不得开具不符合规定(如无号码、废旧或残损等)的重要空白凭证。
(四)重要空白凭证不得作为教学、练习用具,如因技术比赛需要,应由主办部门提出所需重要空白凭证的种类、数量清单,经主任批准后方可领用;发出时由重要凭证管理员切角,用后由负责人、领用人、重要凭证管理员共同检查无误后抄列清册,经有关人员签字盖章后,登记销毁。
一份清册作表外科目付方凭证附件,一份清册作会计档案永久保存。
第十六条作废和销毁。
(一)重要空白凭证如填写有误,应另行开具,并在误填的凭证上注明“误填作废”字样,加盖“作废”印章。
作废凭证的号码,应在作废登记簿内注明备查,并将作废凭证附在当日传票后面装订入当日凭证。
(二)开户单位销户时,应将领用的剩余重要空白凭证全部交回农村信用社,在销户单位账户领用凭证记录处注明交回空白凭证张数和起讫号码备查,并对交回的空白凭证立即截右上角作废或加盖作废戳记,作当日销户单位凭证的附件。
开户单位未按规定交回各种重要空白凭证的,应当出具有关证明,造成损失的,由开户单位自行承担。
(三)重要空白凭证因格式更换需销毁时,农村信用社要把库存的重要空白凭证及所辖网点、柜组的重要空白凭证按照领用、使用登记簿结存的数量与实际库存核对相符,按凭证种类、号码编制清单一式三份,同时在登记簿上注明,统一交由联社集中销毁,并由会计、稽核、保卫等部门有关人员监销,销毁清单报市办公室备案。
第十七条管理人员交接。
重要空白凭证管理员工作岗位变动,应事先办理交接手续,交接人、监交人应仔细清点,核对账实,并分别在交接单上签章。
管理重要空白凭证的人员未办妥交接手续前不得离职。
柜组交接要建立严格的接账审查和登记制度。
第五章监督检查第十八条重要空白凭证发生丢失、损毁等异常情况,必须查明原因,及时上报。
第十九条检查制度。
(一)信用社主任每月检查不少于一次;内部主管主任、网点负责人每月检查不少于两次。
(二)联社主任及主管主任,每年应直接或派人对所辖机构全部检查一次,并不定期组织抽查,抽查面不得少于所属营业机构总数的三分之一。
联社财会、稽核、保卫等部门每年对所辖机构全面检查不得少于两次。
检查要留有登记。
第六章附则第二十条本办法由省联社制定,并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以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