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关于印发《医疗机构临床心理科门诊基本标准(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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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临床心理咨询科门诊基本标准

医疗机构临床心理咨询科门诊基本标准

医疗机构临床心理咨询科门诊基本标准本文档旨在规定医疗机构临床心理咨询科门诊的基本标准,以确保提供高质量的临床心理咨询服务。

1. 门诊设施1.1 门诊应设有专门的临床心理咨询科,提供私密舒适的咨询环境。

1.2 门诊设施应装备必要的心理咨询器材和工具,以支持临床心理咨询的进行。

2. 医务人员要求2.1 门诊应有专职临床心理咨询师,具备心理学或相关专业学位,并持有相关的资格证书。

2.2 门诊的临床心理咨询师应具备良好的沟通能力和专业的心理咨询技巧。

2.3 门诊的临床心理咨询师应定期参加相关培训和学术会议,以更新知识和提升专业水平。

3. 诊疗流程3.1 患者在挂号时应填写心理咨询申请表,并提供必要的个人信息,以便医务人员了解患者的情况。

3.2 门诊的临床心理咨询师应进行初步评估,了解患者的心理健康问题,并制定个性化的治疗计划。

3.3 门诊的临床心理咨询师应与患者进行面对面的心理咨询,通过倾听、引导和支持,帮助患者解决心理困扰。

3.4 门诊的临床心理咨询师应定期跟踪患者的治疗进程,并根据需要调整治疗计划。

4. 保密与知情同意4.1 门诊的临床心理咨询师应遵守医疗机构的保密规定,确保患者的个人隐私和咨询内容不被泄露。

4.2 在开始咨询前,门诊的临床心理咨询师应向患者解释咨询的目的、过程和可能的风险,并取得患者的知情同意。

5. 团队合作与专业发展5.1 门诊的临床心理咨询师应与其他医务人员进行密切合作,共同为患者提供综合性的医疗服务。

5.2 门诊应建立专业的心理咨询团队,定期组织讨论、病例讨论和学术交流,以促进团队的专业发展。

6. 不断改进与质量管理6.1 门诊应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定期评估临床心理咨询服务的质量,并采取措施改进不足之处。

6.2 门诊应收集患者的反馈意见,并及时处理和回应患者的投诉和建议。

以上为医疗机构临床心理咨询科门诊的基本标准,旨在保障患者的心理健康和权益。

医疗机构应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更具体的标准和操作规程,并不断优化服务质量,提升患者满意度。

诊所基本标准 2010

诊所基本标准   2010

卫生部关于印发《诊所基本标准》的通知更新时间:2010-08-26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1994年《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其配套文件公布以来,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严格执行诊所的基本标准,切实加强诊所的准入管理,对提高医疗质量和保证医疗安全起到了重要作用。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和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诊所的基本标准已不能满足准入管理的需要。

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完善医疗服务体系,鼓励有资质的人员开办诊所,并保障诊所的医疗安全,我部组织对诊所的基本标准进行了修订,形成了《诊所基本标准》。

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一、《诊所基本标准》是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进行诊所执业登记和校验的重要依据。

对于申请执业登记和校验的诊所,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按照《诊所基本标准》进行现场检查。

对于达不到《诊所基本标准》要求的,卫生行政部门不得予以登记和校验。

因经济状况等原因,部分地区确需对《诊所基本标准》中的相关指标进行调整的,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并报我部备案。

二、《诊所基本标准》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已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但不符合《诊所基本标准》要求的诊所,应当于2010年12月31日前完成整改。

逾期不符合《诊所基本标准》的,由登记机关注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三、1994年我部颁布的《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卫医发(1994)第30号)中诊所、卫生所(室)、医务室、口腔诊所、美容整形外科诊所、精神卫生诊所的基本标准同时废止。

附件:诊所基本标准二○一○年八月二日附件诊所基本标准诊所诊所是为患者提供门诊诊断和治疗的医疗机构,不设住院病床(产床),只提供易于诊断的常见病和多发病的诊疗服务。

一、人员(一)至少有1名取得执业医师资格,经注册后在医疗、保健机构中执业满5年,身体健康的执业医师。

(二)至少有1名注册护士。

(三)设医技科室的,每医技科室至少有1名相应专业的卫生技术人员。

二、房屋(一)建筑面积不少于40 平方米。

卫生部关于印发《医疗机构临床心理科门诊基本标准(试行)》的通知

卫生部关于印发《医疗机构临床心理科门诊基本标准(试行)》的通知

卫生部关于印发《医疗机构临床心理科门诊基本标准(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卫生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1.03.17•【文号】卫医政发[2011]22号•【施行日期】2011.03.1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卫生部关于印发《医疗机构临床心理科门诊基本标准(试行)》的通知(卫医政发[2011]2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当前,人民群众心理和精神疾病的医疗服务需求不断增长,而我国临床心理诊疗服务能力相对不足。

为指导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积极开设临床心理科门诊,满足群众医疗服务需求,我部组织制定了《医疗机构临床心理科门诊基本标准(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医疗机构在设立临床心理科门诊时,应当按照该标准配备人员和基本设备设施,健全规章制度,加强管理,开展规范的临床心理科门诊服务。

二〇一一年三月十七日医疗机构临床心理科门诊基本标准(试行)临床心理科门诊是医疗机构对普通人群、心理行为问题人员及精神疾病患者(包括其他科室躯体疾病共患精神疾病的患者)提供心理咨询、心理治疗和其他精神卫生服务等门诊医疗服务的场所。

一、分区布局布局和流程应当满足工作需要,具备相应的工作区,包括候诊区、接诊区、心理测量区、心理治疗区(含个别治疗、家庭治疗和团体治疗区)、储存室和污物处理区等基本功能区域。

其中候诊区、储存室和污物处理区可与门诊其他部门共同使用。

二、人员(一)至少有2名精神卫生专业执业医师,其中至少有1名具有精神病学专业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二)至少有1名注册护士,具备一定精神医学知识和精神病科护理工作经验的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三)至少有1名技师,具备心理测量学及相关的知识,熟练掌握相关的各种心理测量工具和日常心理测量数据的保密、储存和维护。

(四)根据执业医师的数量,适当增加注册护士和技师的数量。

医疗机构临床心理学科门诊基本标准

医疗机构临床心理学科门诊基本标准

医疗机构临床心理学科门诊基本标准1. 定义医疗机构临床心理学科门诊是指为患者提供心理健康评估、心理咨询和心理治疗等服务的专业门诊部门。

2. 人员配置2.1 心理咨询师/心理治疗师- 心理咨询师/心理治疗师应具备相关专业背景,如心理学、临床心理学等。

- 心理咨询师/心理治疗师应通过相关专业机构认证,并持有合法执业证书。

- 心理咨询师/心理治疗师应参加定期的专业培训和继续教育,以保持专业知识的更新和提升。

2.2 辅助人员- 医疗机构临床心理学科门诊可配备必要的辅助人员,如接待员、行政人员等,以提供必要的协助和支持。

3. 服务内容3.1 心理健康评估- 针对患者的心理健康问题,进行综合评估和量化测量。

- 采用标准化的评估工具,如心理问卷、心理测试等,以获取客观的心理健康状况信息。

3.2 心理咨询- 根据患者的需求和问题,提供个体心理咨询和家庭心理咨询等服务。

- 通过面对面交流和倾听,帮助患者理解和应对心理问题,并提供相应的建议和支持。

3.3 心理治疗- 为患者提供针对心理问题的心理治疗服务,包括认知行为疗法、解离剂疗法等。

- 根据患者的具体情况,定制个性化的心理治疗方案,帮助其恢复和维持心理健康。

4. 保护隐私和保密性医疗机构临床心理学科门诊应确保患者隐私和保密性的合理性和安全性。

- 咨询和治疗环境应具备隐私保护措施,如隔音设施和保密文件存储。

- 所有从事心理咨询和治疗的人员,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道德准则,对患者的个人信息保密不泄露。

5. 专业发展与质量管理医疗机构临床心理学科门诊应推动专业发展并进行质量管理,以提供高质量的服务。

- 建立健全的培训和继续教育制度,提升医护人员的专业知识和技能水平。

- 持续改进服务质量,加强内部专业指导和外部评估,确保服务符合相关的标准和规范。

以上为医疗机构临床心理学科门诊的基本标准,旨在为患者提供专业和可靠的心理健康服务。

卫生部关于印发《诊所基本标准》的通知

卫生部关于印发《诊所基本标准》的通知

卫生部关于印发《诊所基本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卫生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0.08.02•【文号】医政发[2010]75号•【施行日期】2010.08.0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部分失效•【主题分类】正文本法规中关于诊所和口腔诊所基本标准的相关规定已经被《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局关于印发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卫医政发〔2022〕33号)自2022年12月20日起废止。

卫生部关于印发《诊所基本标准》的通知(医政发〔2010〕7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1994年《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其配套文件公布以来,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严格执行诊所的基本标准,切实加强诊所的准入管理,对提高医疗质量和保证医疗安全起到了重要作用。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和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诊所的基本标准已不能满足准入管理的需要。

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完善医疗服务体系,鼓励有资质的人员开办诊所,并保障诊所的医疗安全,我部组织对诊所的基本标准进行了修订,形成了《诊所基本标准》。

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一、《诊所基本标准》是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进行诊所执业登记和校验的重要依据。

对于申请执业登记和校验的诊所,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按照《诊所基本标准》进行现场检查。

对于达不到《诊所基本标准》要求的,卫生行政部门不得予以登记和校验。

因经济状况等原因,部分地区确需对《诊所基本标准》中的相关指标进行调整的,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并报我部备案。

二、《诊所基本标准》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已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但不符合《诊所基本标准》要求的诊所,应当于2010年12月31日前完成整改。

逾期不符合《诊所基本标准》的,由登记机关注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三、1994年我部颁布的《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卫医发(1994)第30号)中诊所、卫生所(室)、医务室、口腔诊所、美容整形外科诊所、精神卫生诊所的基本标准同时废止。

关于下发《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的通知

关于下发《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的通知
(二)病房每床净使用面积不少于6平方米;
(三)日平均每门诊人次占门诊建筑面积不少于4平方米。
五、设备:
(一)基本设备:
给氧装置 呼吸机
电动吸引器 自动洗胃机
心电图机 心脏除颤器
心电监护仪 多功能抢救床
万能手术床 无影灯
麻醉机 麻醉监护仪
高频电刀 移动式X光机
X光机 B超
多普勒成像仪 动态心电图机
(三) 至少有4名具有主治医师以上职称的中医师、1名中药师和相应的药剂、检验、放射等技术人员。各临床科室至少有1名中医师;
(四) 每床至少配备0.3名护士。
四、 房屋:
每床建筑面积不少于35平方米。
五、 设备:
(一)基本设备:
心电图机 自动洗胃机
给氧装置 呼吸机
麻醉机 电针仪
手术器械 手术床
卫生部
一九九四年九月二日
附件
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
本标准为医疗机构执业必须达到的最低标准,是卫生行政部门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依据。
少数地区执行本标准确是有困难的,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调整某些指标,作为地方标准,报卫生部核准备案后施行。
综合门诊部
中医门诊部
中西医结合门诊部
民族医门诊部
专科门诊部
普通专科门诊部
口腔门诊部
整形外科门诊部
医疗美容门诊部
第五部分 诊所、卫生所(室)、医务室、中小学卫生保健所、卫生站基本标准
诊所、卫生所(室)、医务室
中医诊所
中西医结合诊所
口腔诊所
美容整形外科诊所
医疗美容诊所

医疗机构临床心理健康科门诊基本标准

医疗机构临床心理健康科门诊基本标准

医疗机构临床心理健康科门诊基本标准1. 引言本文档旨在为医疗机构的临床心理健康科门诊提供基本标准。

这些标准旨在确保患者在门诊期间得到高质量的心理健康服务,同时提供良好的工作环境和专业设施供医务人员使用。

2. 人员要求- 心理学专业背景的临床心理医生,应具备相关资格和执照。

- 心理辅导师或心理治疗师,应具备相应的专业背景和资质,并获得认证。

- 心理学相关科研人员,应具备相关学术背景和研究经验。

3. 服务需求- 心理咨询:为患者提供心理咨询服务,包括个案评估、诊断和治疗。

- 心理治疗:为患者提供心理治疗,包括认知行为疗法、心理动力学疗法等。

- 心理测试:进行必要的心理测试,以评估患者的心理状态和病情。

- 危机干预:对于有自杀倾向或其他紧急心理问题的患者,应提供紧急干预措施。

- 康复辅导:对于需要康复的患者,提供相关的康复辅导和支持。

4. 环境要求- 专用诊室:提供用于心理咨询和治疗的专用诊室,保证患者的隐私和安全。

- 休息室:为医务人员提供休息和放松的空间。

- 专业设施:提供必要的心理评估和治疗设备,如心理测试工具、治疗材料等。

- 信息管理系统:建立心理健康档案和信息管理系统,确保患者信息的安全和机密性。

5. 质量控制- 系统评估:定期进行对临床心理健康科门诊的评估,以确保服务质量和效果。

- 医务人员培训:定期组织培训活动,提升医务人员的专业知识和技能。

- 患者满意度调查:定期进行患者满意度调查,以改进服务质量和患者体验。

6. 其他规定- 法律合规性: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和伦理规范,保护患者权益并确保数据安全。

以上为医疗机构临床心理健康科门诊的基本标准,旨在提供高质量的心理健康服务,并为医务人员提供良好的工作环境和专业设施。

这些标准应当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调整和完善,以满足不同医疗机构的需求和要求。

卫生部《医疗机构基本实用标准(试行)》

卫生部《医疗机构基本实用标准(试行)》
六、制订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医疗护理技术操作规程,并成册可用。
七、注册资金到位,数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确定。
一、床位:
住院床位总数100张至499张。
二、科室设置:
(一)临床科室:至少设有急诊科、内科、外科、妇产科、儿科、眼科、耳鼻喉科、口腔科、
皮肤科、麻醉科、传染科、预防保健科,其中眼科、耳鼻喉科、口腔科可合并建科,皮肤科可并入
(三)日平均每门诊人次占门诊建筑面积不少于4平方米。
五、设备:
(一)基本设备:
给氧装置 呼吸机
电动吸引器 自动洗胃机
心电图机 心脏除颤器
心电监护仪 多功能抢救床
万能手术床 无影灯
麻醉机 麻醉监护仪
高频电刀 移动式X光机
X光机 B超
多普勒成像仪 动态心电图机
脑电图机 脑血流图机
血液透析器 肺功能仪
支气管镜 食道镜
七、注册资金到位,数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确定。
中医医院
中医医院的门诊中医药治疗率不低于85%,病房中医药治疗率不低于70%。
一、 床位:
住院床位总数20至79张。
二、科室设置:
至少设有三个中医一级临床科室和药房、化验室、X光室。
三、人员:
(一) 每床至少配有0.7名卫生技术人员;
(二) 中医药人员占医药人员总数的比例不低于60%;
卫生部《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
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
本标准为医疗机构执业必须达到的最低标准,是卫生行政部门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依据。
少数地区执行本标准确是有困难的,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调整某
些指标,作为地方标准,报卫生部核准备案后施行。

医疗机构临床心理疗法科门诊基本规定

医疗机构临床心理疗法科门诊基本规定

医疗机构临床心理疗法科门诊基本规定为了规范医疗机构临床心理疗法科门诊的运营和管理,提高医疗服务质量,保障患者权益,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临床心理科基本标准》等相关法规和标准,制定本规定。

一、门诊设置1. 医疗机构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等级、规模和业务需要,设置临床心理疗法科门诊。

2. 临床心理疗法科门诊应当配备专业的心理治疗师、医师和必要的辅助人员。

3. 临床心理疗法科门诊应当具备独立的诊疗空间,环境应当安静、舒适、安全,并满足心理治疗需要。

二、诊疗服务1. 临床心理疗法科门诊应当提供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服务的诊疗服务:- 心理评估- 心理治疗- 心理咨询- 心理康复- 心理教育- 心理危机干预2. 临床心理疗法科门诊应当根据患者病情和需求,制定个性化的治疗方案,并定期评估和调整。

3. 临床心理疗法科门诊应当建立健全病历管理制度,对患者的诊疗过程进行详细记录和归档。

三、人员配备1. 临床心理疗法科门诊的心理治疗师、医师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职称和执业资格。

2. 临床心理疗法科门诊的心理治疗师、医师应当参加定期培训和学习,提高业务水平和服务能力。

3. 临床心理疗法科门诊的辅助人员应当具备相关的工作经验和技能。

四、质量管理1. 临床心理疗法科门诊应当建立健全医疗服务质量控制制度,确保医疗服务的安全和有效性。

2. 临床心理疗法科门诊应当定期进行医疗服务质量评估,发现问题及时进行改进。

3. 临床心理疗法科门诊应当建立健全患者满意度调查和反馈机制,不断提高患者满意度。

五、伦理与保密1. 临床心理疗法科门诊应当遵守医学伦理原则,尊重患者的知情同意权、隐私权和其他权益。

2. 临床心理疗法科门诊应当建立严格的保密制度,保护患者的个人信息和诊疗信息。

六、法律遵从1. 临床心理疗法科门诊应当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合法经营,规范服务。

2. 临床心理疗法科门诊应当建立健全应急预案,及时应对突发事件和纠纷。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医疗机构应当严格执行,确保医疗服务质量和患者安全。

《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2018年版

《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2018年版

WORD 格式可编辑《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6 月 12 日,国家卫计委下发了最新的《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下文简称《标准》)的最新通知,替换了 1994 年的旧版标准。

《标准》对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专科医院、口腔医院、肿瘤医院、儿童医院、精神病医院、传染病医院、心血管病医院、血液病医院、皮肤病医院、整形外科医院、美容医院、康复医院、疗养院等的设立标准进行了明确规定。

此外,《标准》还指出,少数地区执行本标准确有困难的,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调整某些指标,作为地方标准,报卫生部核准备案后施行。

尚未列入本标准的医疗机构,可比照同类医疗机构基本标准执行。

民族医医院基本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第一部分医院基本标准凡以“医院”命名的医疗机构,住院床位总数应在20 张以上。

综合医院一级综合医院一、床位住院床位总数 20 至 99 张。

二、科室设置:(一)临床科室:至少设有急诊室、内科、外科、妇(产)科、预防保健科;(二)医技科室:至少设有药房、化验室、 X 光室、消毒供应室。

三、人员:(一)每床至少配备0.7 名卫生技术人员;WORD 格式可编辑(二)至少有 3 名医师、 5 名护士和相应的药剂、检验、放射等卫生技术人员;(三)至少有 1 名具有主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

四、房屋:每床建筑面积不少于45 平方米。

五、设备:二级综合医院一、床位:住院床位总数 100 张至 499 张。

二、科室设置:(一)临床科室:至少设有急诊科、内科、外科、妇产科、儿科、眼科、耳鼻喉科、口腔科、皮肤科、麻醉科、传染科、预防保健科,其中眼科、耳鼻喉科、口腔科可合并建科,皮肤科可并入内科或外科,附近已有传染病医院的,根据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可不设传染科;(二)医技科室:至少设有药剂科、检验科、放射科、手术室、病理科、血库(可与检验科合设)、理疗科、消毒供应室、病案室。

医疗机构临床心理治疗科门诊基本标准

医疗机构临床心理治疗科门诊基本标准

医疗机构临床心理治疗科门诊基本标准
本文档旨在定义医疗机构临床心理治疗科门诊的基本标准。

以下是一些必须满足的要求和指导:
1. 专业资质:
- 门诊应由具备心理学相关专业背景的医务人员组成,并持有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

- 心理治疗师应具备相关的心理学学术背景和专业培训经验,通过国家认可或专业协会认证。

- 心理治疗师应不断更新知识和技能,并定期参加专业培训和学术活动。

2. 诊疗流程:
- 门诊应制定明确的诊疗流程,包括患者接待、初步评估、诊断治疗方案、随访等环节。

- 心理治疗师应在初步评估后,根据患者的具体情况制定个性化的治疗方案,并定期进行复查和调整。

- 门诊应建立健全的信息管理系统,确保患者的隐私和数据安全。

3. 环境设施:
- 门诊应提供舒适、安全、私密的治疗环境,以便患者能够感受到安心和支持。

- 诊室应配备适当的设备和工具,以支持心理治疗师进行评估和治疗工作。

- 门诊应设有等候区域,以确保患者的隐私和尊重。

4. 个人素质:
- 心理治疗师应具备专业的职业操守和道德标准,尊重患者的权益和隐私。

- 心理治疗师应具备良好的沟通和倾听能力,能够与患者建立信任和合作关系。

- 心理治疗师应保持积极、专业的态度,并且定期进行个人心理健康维护和自我成长。

本文档所提供的是医疗机构临床心理治疗科门诊的基本标准,具体实施时还需考虑相关法律法规和医疗行业的要求。

在实际操作中,医疗机构应根据自身情况进行合理调整和补充,并确保提供高质量的心理治疗服务。

医疗机构的基本标准-临床心理治疗科门诊

医疗机构的基本标准-临床心理治疗科门诊

医疗机构的基本标准-临床心理治疗科门

本文旨在探讨医疗机构临床心理治疗科门诊的基本标准。

临床心理治疗科门诊是医疗机构中重要的心理健康服务部门,为患者提供心理咨询和治疗。

以下是该科门诊的基本标准:
1. 专业人员要求:
- 临床心理治疗科门诊应配备具有相关专业背景和资质的心理治疗师。

心理治疗师应具备心理学或相关专业的学士或以上学位,并持有相关资格证书。

- 心理治疗师应接受系统的培训,具备临床心理治疗的专业知识和技能,能够独立进行心理评估、心理咨询和心理治疗工作。

2. 诊疗环境要求:
- 临床心理治疗科门诊应提供舒适、安静、私密的诊疗环境,以保障患者的隐私和安全感。

- 诊室应配备必要的设备和工具,如心理评估量表、沙盘、音乐治疗器材等,以支持心理治疗师的工作。

3. 专业服务要求:
- 心理治疗师应根据患者的需求和情况,制定个性化的治疗计划,并与患者和家属进行充分沟通和合作。

- 心理治疗师应遵循专业伦理准则,保护患者的隐私和权益,对患者的信息进行保密,不泄露患者的个人隐私。

- 心理治疗师应持续研究和更新专业知识,不断提高自身的专业水平和治疗技能。

4. 管理要求:
- 临床心理治疗科门诊应建立健全的管理制度和规范,包括患者登记、档案管理、预约挂号等流程。

- 门诊应定期开展质量评估和绩效考核,以确保服务质量和效果。

- 心理治疗师应参加团队会议和学术交流活动,与其他专业人员进行合作和协作,提高整体治疗效果。

以上是医疗机构临床心理治疗科门诊的基本标准。

通过遵守这些标准,可以提供高质量的心理治疗服务,帮助患者改善心理健康状况,提高生活质量。

2017年6月《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

2017年6月《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

6月12日,国家卫计委下发了最新的《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下文简称《标准》)的最新通知,替换了1994年的旧版标准。

《标准》对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专科医院、口腔医院、肿瘤医院、儿童医院、精神病医院、传染病医院、心血管病医院、血液病医院、皮肤病医院、整形外科医院、美容医院、康复医院、疗养院等的设立标准进行了明确规定。

此外,《标准》还指出,少数地区执行本标准确有困难的,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调整某些指标,作为地方标准,报卫生部核准备案后施行。

尚未列入本标准的医疗机构,可比照同类医疗机构基本标准执行。

民族医医院基本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第一部分医院基本标准凡以“医院”命名的医疗机构,住院床位总数应在20张以上。

综合医院一级综合医院一、床位住院床位总数20至99张。

二、科室设置:(一)临床科室:至少设有急诊室、内科、外科、妇(产)科、预防保健科;(二)医技科室:至少设有药房、化验室、X光室、消毒供应室。

三、人员:(一)每床至少配备0.7名卫生技术人员;(二)至少有3名医师、5名护士和相应的药剂、检验、放射等卫生技术人员;(三)至少有1名具有主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

四、房屋:每床建筑面积不少于45平方米。

五、设备:(一)基本设备:心电图机洗胃器电动吸引器呼吸球囊妇科检查床冲洗车气管插管万能手术床必要的手术器械显微镜离心机X光机电冰箱药品柜恒温培养箱高压灭菌设备紫外线灯洗衣机常水、热水、蒸馏水、净化过滤系统(二)病房每床单元设备:床 1张床垫 1.2条被子 1.2条褥子 1.2条被套2条床单2条枕芯2个枕套4个床头柜1个暖水瓶1个面盆2个痰盂或痰杯1个病员服2套三)有与开展的诊疗科目相应的其他设备。

六、制订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医疗护理技术操作规程,并成册可用。

七、注册资金到位,数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确定。

医疗机构的基本标准-临床心理治疗科门诊

医疗机构的基本标准-临床心理治疗科门诊

医疗机构的基本标准-临床心理治疗科门诊一、引言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们生活节奏的加快,心理健康问题日益凸显,临床心理治疗科门诊作为心理健康服务的重要场所,其建设和管理显得尤为重要。

本标准旨在为医疗机构设置临床心理治疗科门诊提供参考,确保其基本设施、人员配备、技术水平和服务质量满足临床心理治疗的需求。

二、基本标准2.1 场所要求- 临床心理治疗科门诊应独立设置,有条件的可与神经内科、精神科等相关科室联合设置。

- 面积应满足正常开展工作需求,至少设置有咨询室、治疗室、心理测验室等基本功能区域。

- 环境应安静、舒适、安全,有利于患者放松和隐私保护。

2.2 设施与设备- 基本家具和办公设备,如办公桌、咨询椅、治疗床、档案柜等。

- 心理测验和评估工具,如计算机、心理测验软件等。

- 安全设施,如急救设备、消防器材等。

2.3 人员配备- 至少应有一名具有执业医师资格的心理治疗师,并具备相应的临床心理治疗经验。

- 如有条件,可配备心理咨询师、心理评估师、护士等辅助人员。

2.4 技术水平- 心理治疗师应具备系统的临床心理学知识和技能,能独立进行心理评估、心理治疗和心理危机干预等。

- 应定期参加专业培训和学习,提高业务水平。

2.5 服务质量- 建立健全患者档案管理制度,确保患者信息安全和隐私保护。

-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伦理规范,为患者提供专业、负责任的心理健康服务。

- 定期对服务质量进行自我评估和改进。

三、结语本标准是对医疗机构临床心理治疗科门诊的基本要求,各医疗机构应根据实际情况参照执行,并根据自身条件不断完善和提高。

通过本标准的实施,旨在促进我国临床心理治疗事业的发展,为广大患者提供更加专业、优质的心理健康服务。

医疗单位临床心理疗法科门诊基本标准

医疗单位临床心理疗法科门诊基本标准

医疗单位临床心理疗法科门诊基本标准一、引言随着社会的快速发展和生活节奏的加快,心理健康问题日益凸显。

为了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心理健康需求,提高医疗单位临床心理治疗水平,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和标准,特制定本基本标准。

二、门诊设置1. 医疗单位应设有独立的临床心理疗法科门诊,且位置便捷、易于寻找。

2. 门诊面积应满足日常工作需求,并设置独立的接待区、咨询室、测评室、心理治疗室等。

3. 门诊环境应保持安静、舒适、私密,有利于患者敞开心扉,确保心理咨询和治疗的顺利进行。

4. 门诊应配备必要的家具、设备及设施,如心理咨询桌、椅、心理测评软件、音乐放松设备、沙盘等。

三、人员配置1. 门诊应配备具有相关专业背景和资质的临床心理师、心理咨询师、心理治疗师等。

2. 临床心理师人数应根据门诊规模和工作量合理配置,确保患者得到及时、有效的心理治疗。

3. 门诊工作人员应具备良好的职业素养和沟通技巧,尊重患者隐私,为患者提供人性化的服务。

四、业务开展1. 门诊应开展心理健康咨询、心理测评、心理治疗、心理康复等业务。

2. 针对不同年龄段、不同病种的患者,提供个性化的心理治疗方案。

3. 积极参与医疗单位的临床心理MDT(多学科团队)讨论,为患者提供综合治疗方案。

4. 开展心理健康教育和宣传,提高患者及公众的心理健康素养。

五、质量控制1. 门诊应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确保诊疗活动依法合规开展。

2. 定期对门诊工作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和考核,提高诊疗水平。

3. 建立患者档案,对患者信息进行保密管理。

4. 定期对门诊工作进行质量评估,持续改进医疗服务质量。

六、伦理与法律1. 门诊应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尊重患者权益。

2. 加强伦理建设,确保诊疗活动符合伦理要求。

3. 建立健全患者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回应患者关切。

七、总结本基本标准旨在为医疗单位临床心理疗法科门诊提供一套科学、规范的参考依据,以提高我国心理健康服务水平。

医疗单位应根据实际情况,不断完善和提高门诊设施、人员配置、业务开展等方面,为患者提供优质、高效的临床心理治疗服务。

医疗机构临床心理评估科门诊基本标准

医疗机构临床心理评估科门诊基本标准

医疗机构临床心理评估科门诊基本标准背景临床心理评估是医疗机构中心理科门诊的重要组成部分。

通过心理评估,医生可以对患者进行全面的心理状况评估,为制定个性化的治疗方案提供依据。

为保证评估的准确性和一致性,制定和遵守一套统一的门诊基本标准是必要的。

目的本文档旨在制定医疗机构临床心理评估科门诊的基本标准,以确保评估工作的质量和规范,提高患者的满意度和治疗效果。

基本标准1. 评估环境:门诊环境应具备舒适、私密和安静的条件,以便患者在评估过程中感到放松和安心。

2. 专业人员:评估工作由具备心理学相关专业背景的专业人员负责,包括心理医生、心理咨询师等。

评估人员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和执业证书,具备良好的沟通和倾听能力。

3. 评估工具:使用科学、可靠、有效的评估工具进行心理评估,如常用的心理问卷、面谈等。

评估工具的选择应根据患者的情况和评估目的进行合理匹配。

4. 评估流程:评估流程应明确、规范。

包括患者登记、评估工具使用、面谈等环节。

评估过程中应注重保护患者隐私和个人信息的保密。

5. 评估报告:评估后,评估人员应及时撰写评估报告,详细记录评估结果和建议。

评估报告应简明扼要、准确清晰,为医生制定治疗方案提供参考。

6. 评估结果解读:评估人员应向患者和家属解读评估结果,并提供相关的心理支持和咨询建议。

评估结果解读应以专业、客观的态度进行,避免给患者造成困扰和焦虑。

总结医疗机构临床心理评估科门诊基本标准的制定和遵守,对于提高评估工作的质量和规范起着重要作用。

同时,评估科应不断学习和更新评估方法和技巧,提高评估人员的专业水平,为患者提供更好的心理健康服务。

医疗机构临床心理辅导科门诊基本标准

医疗机构临床心理辅导科门诊基本标准

医疗机构临床心理辅导科门诊基本标准
1. 简介
本文档旨在规范医疗机构临床心理辅导科门诊的基本标准,以提供优质的心理辅导服务,帮助患者应对情感和心理健康问题。

2. 诊室设置
- 诊室应提供舒适和私密的环境,以保护患者隐私。

- 应配备必要的设备和工具,如咨询椅、桌子、白板等,以促进有效的心理辅导过程。

3. 咨询师要求
- 心理辅导师应具备相关心理学、临床心理学或心理咨询学专业背景,持有相关资质证书。

- 心理辅导师应具备良好的沟通和倾听技巧,能够与患者建立信任关系和良好的工作关系。

- 心理辅导师应保持持续研究和专业发展,不断更新知识和技能。

4. 服务范围
- 门诊心理辅导科应提供心理咨询、心理评估和心理干预等服务。

- 心理辅导科能够处理常见的心理健康问题,如焦虑、抑郁、压力管理、人际关系问题等。

- 心理辅导科应与其他医疗科室保持良好的沟通和协作,以提供综合的医疗服务。

5. 服务流程
- 患者来院后,应进行初步评估,包括了解主要问题和需求。

- 心理辅导师应根据初步评估结果,制定个性化的治疗计划,并与患者共同讨论和确认。

- 在治疗过程中,心理辅导师应定期评估和调整治疗计划,以确保治疗效果。

6. 随访和评估
- 在治疗结束后,应进行随访评估,了解患者的治疗效果和复发情况。

- 心理辅导科应建立个案记录和评估体系,以便未来参考和研究。

以上是医疗机构临床心理辅导科门诊的基本标准,以确保提供高质量的心理辅导服务,促进患者的心理健康与康复。

卫生部关于印发《医疗机构戒毒治疗科基本标准(试行)》和《戒毒医院基本标准(试行)》的通知

卫生部关于印发《医疗机构戒毒治疗科基本标准(试行)》和《戒毒医院基本标准(试行)》的通知

卫生部关于印发《医疗机构戒毒治疗科基本标准(试行)》和
《戒毒医院基本标准(试行)》的通知
佚名
【期刊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公报》
【年(卷),期】2010(000)001
【摘要】<正>卫医政发[2009]10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
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为贯彻落实《禁毒法》,进一步加强戒毒医疗服务管理,提高戒毒医疗服务质量,规范戒毒医疗机构设置和戒毒医疗服务行为,我部制定了《医疗【总页数】2页(P30-31)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R-012
【相关文献】
1.卫生部关于印发《医疗机构临床心理科门诊基本标准(试行)》的通知 [J],
2.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养老机构医务室基本标准(试行)》和《养老机构护理站基本标准(试行)》的通知 [J], ;
3.卫生部关于印发综合医院眼科、耳鼻喉科和皮肤科基本标准(试行)的通知[J], ;
4.卫生部中医药局关于印发中医坐堂医诊所管理办法(试行)和基本标准(试行)的通知 [J], 无
5.安徽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安徽省乡镇寄宿制学校基本建设标准(试行)》和《安徽
省乡村小规模学校基本建设标准(试行)》的通知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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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6月《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docx

2017年6月《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docx

6月12日,国家卫计委下发了最新的《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下文简称《标准》)的最新通知,替换了1994年的旧版标准。

《标准》对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专科医院、口腔医院、肿瘤医院、儿童医院、精神病医院、传染病医院、心血管病医院、血液病医院、皮肤病医院、整形外科医院、美容医院、康复医院、疗养院等的设立标准进行了明确规定。

此外,《标准》还指出,少数地区执行本标准确有困难的,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调整某些指标,作为地方标准,报卫生部核准备案后施行。

尚未列入本标准的医疗机构,可比照同类医疗机构基本标准执行。

民族医医院基本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第一部分医院基本标准凡以“医院”命名的医疗机构,住院床位总数应在20张以上。

综合医院一级综合医院一、床位住院床位总数20至99张。

二、科室设置:(一)临床科室:至少设有急诊室、内科、外科、妇(产)科、预防保健科;(二)医技科室:至少设有药房、化验室、X光室、消毒供应室。

三、人员:(一)每床至少配备0.7名卫生技术人员;(二)至少有3名医师、5名护士和相应的药剂、检验、放射等卫生技术人员;(三)至少有1名具有主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

四、房屋:每床建筑面积不少于45平方米。

五、设备:(一)基本设备:心电图机洗胃器电动吸引器呼吸球囊妇科检查床冲洗车气管插管万能手术床必要的手术器械显微镜离心机X光机电冰箱药品柜恒温培养箱高压灭菌设备紫外线灯洗衣机常水、热水、蒸馏水、净化过滤系统(二)病房每床单元设备:床 1张床垫 1.2条被子 1.2条褥子 1.2条被套2条床单2条枕芯2个枕套4个床头柜1个暖水瓶1个面盆2个痰盂或痰杯1个病员服2套三)有与开展的诊疗科目相应的其他设备。

六、制订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医疗护理技术操作规程,并成册可用。

七、注册资金到位,数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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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关于印发《医疗机构临床心理科门诊基本标准(试行)》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当前,人民群众心理和精神疾病的医疗服务需求不断增长,而我国临床心理诊疗服务能力相对不足。

为指导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积极开设临床心理科门诊,满足群众医疗服务需求,我部组织制定了《医疗机构临床心理科门诊基本标准(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医疗机构在设立临床心理科门诊时,应当按照该标准配备人员和基本设备设施,健全规章制度,加强管理,开展规范的临床心理科门诊服务。

二〇一一年三月十七日
医疗机构临床心理科门诊基本标准(试
行)
临床心理科门诊是医疗机构对普通人群、心理行为问题人员及精神疾病患者(包括其他科室躯体疾病共患精神疾病的患者)提供心理咨询、心理治疗和其他精神卫生服务等门诊医疗服务的场所。

一、分区布局
布局和流程应当满足工作需要,具备相应的工作区,包括候诊区、接诊区、心理测量区、心理治疗区(含个别治疗、家庭治疗和团体治疗区)、储存室和污物处理区等基本功能区域。

其中候诊区、储存室和污物处理区可与门诊其他部门共同使用。

二、人员
(一)至少有2名精神卫生专业执业医师,其中至少有1名具有精神病学专业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二)至少有1名注册护士,具备一定精神医学知识和精神病科护理工作经验的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三)至少有1名技师,具备心理测量学及相关的知识,熟练掌握相关的各种心理测量工具和日常心理测量数据的保密、储存和维护。

(四)根据执业医师的数量,适当增加注册护士和技师的数量。

(五)有条件的医疗机构,可按照适当比例配备心理治疗师和社会工作者。

三、房屋、设施
(一)至少设置1间普通诊室,面积至少9平方米。

普通诊室的数量应当与医疗机构的功能任务相适应。

(二)至少设置2间专用心理治疗室,用于个别心理治疗和家庭治疗。

个别治疗室使用面积至少10平方米,家庭治疗室使用面积至少15平方米。

治疗室一面墙壁应当配有单向玻璃。

(三)至少设置1间心理测量室,使用面积至少10平方米。

(四)医疗机构开展以下心理治疗,房屋设施应当满足相应要求:
1.沙盘治疗室至少15平方米。

2.生物反馈治疗室至少15平方米。

3.团体治疗室至少60平方米。

4.催眠治疗室使用面积至少20平方米。

四、设备
(一)基本设备。

至少配备1套心理测量系统(包括电脑和软件)、1台打印机;有条件的医疗机构可按照工作需要,增加心理测量软件、催眠床、心理挂件,沙盘治疗仪、生物反馈治疗仪、便携式电休克治疗仪、多媒体投影仪、摄像机、电视机、声录系统等设备。

(二)急救设备。

心脏除颤器、简易呼吸器、抢救车。

(三)信息化设备。

至少具备1台能够上网的电脑。

急救设备和信息化设备可与其他门诊科室共用。

五、规章制度
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制定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职责、相关诊疗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

规章制度至少包括诊疗质量规范控制、精神药品管理制度、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医患沟通制度、会诊制度、心理诊疗保密制度、医院感染控制及消毒隔离制度、设备设施管理制度、患者登记和医疗文书书写记录管理制度、医务人员职业安全管理制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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