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中国国际商会

合集下载

中国贸促会、中国国际商会会长副会长简历

中国贸促会、中国国际商会会长副会长简历

出版物刊名: 中国对外贸易

页码: 10-10页

主题词: 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 中国国际商会 商会会长 副会长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海事仲裁委员会 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 副主任 行业协会

摘要: 中国贸促会、中国国际商会会长副会长简历俞晓松: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中国国际商会会长俞晓松,男,汉族,1937年9月出生,浙江杭州人。1964年毕业于清华大学工业及民用建筑系。历任北京市第一轻工业局办公室副主任,北京市经济建设总公司副总经理,北京市...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2015版)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2015版)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2015版)

2014年11月4日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中国国际商会修订并通过,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仲裁委员会

(一)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原名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对外贸易仲裁委员会、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对外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同时使用“中国国际商会仲裁院”名称。

(二)当事人在仲裁协议中订明由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中国国际商会仲裁,或由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中国国际商会的仲裁委员会或仲裁院仲裁的,或使用仲裁委员会原名称为仲裁机构的,均视为同意由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

第二条机构及职责

(一)仲裁委员会主任履行本规则赋予的职责。副主任根据主任的授权可以履行主任的职责。

(二)仲裁委员会设有仲裁院,在授权的副主任和仲裁院院长的领导下履行本规则规定的职责。

(三)仲裁委员会设在。仲裁委员会设有分会或仲裁中心(本规

则附件一)。仲裁委员会的分会/仲裁中心是仲裁委员会的派出机构,根据仲裁委员会的授权,接受仲裁申请,管理仲裁案件。

(四)分会/仲裁中心设仲裁院,在分会/仲裁中心仲裁院院长的领导下履行本规则规定由仲裁委员会仲裁院履行的职责。

(五)案件由分会/仲裁中心管理的,本规则规定由仲裁委员会仲裁院院长履行的职责,由仲裁委员会仲裁院院长授权的分会/仲裁中心仲裁院院长履行。

(六)当事人可以约定将争议提交仲裁委员会或仲裁委员会分会/仲裁中心进行仲裁;约定由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的,由仲裁委员会仲裁院接受仲裁申请并管理案件;约定由分会/仲裁中心仲裁的,由所约定的分会/仲裁中心仲裁院接受仲裁申请并管理案件。约定的分会/仲裁中心不存在、被终止授权或约定不明的,由仲裁委员会仲裁院接受仲裁申请并管理案件。如有争议,由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

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

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

胸怀祖国、奉献贸促、笃行担当、追求卓越
释义:“胸怀祖国”列在“贸促精神”表述语之首,这是贸促人的“魂”。祖者,先人也。国者,邦国、疆 域也。祖国者,世代居住之地也。人们往往把祖国比作母亲,是说祖国乃个人从出之地,没有祖国就没有家庭, 个人就失去了根脉。爱国是人类永恒的主题,古今中外,概莫能外。
感谢观看
从《仲裁规则》和仲裁员的角度而言,贸仲委也实现了国际化。贸仲委第一套《仲裁规则》制定于1956年, 之后七次进行了修改,其行有效的《仲裁规则》自2012年5月1日起施行。
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是解决中国国内外海事、海商、物流以及其他契约性或非契约性争议的常设仲裁机构。
海仲委多次修订《仲裁规则》,以满足不断变化的仲裁实践需要,并与国际仲裁界的最新发展保持同步。海 仲委以其丰富的仲裁实践和理论活动为中国《仲裁法》的制订和中国(海事)仲裁事业的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 海仲委始终与国际仲裁界保持着友好合作关系,积极代表中国(海事)仲裁在国际舞台上发声,努力提升中国仲 裁的话语权和影响力。
建设成就
01
商事法律
02
商事仲裁
03
海事仲裁
04
知识产权
06
国际合作
05
民间交往
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中国国际商会作为经国务院批准、海关总署授权的ATA单证册制度的国家担保和出 证商会,承担《关于货物暂准进口的ATA单证册海关公约》及其相关公约、《货物暂准进口公约》及其附约,以 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规下的担保和出证工作,对中国ATA单证册实施统一管理,中国贸促会法律事务部是担 保和出证工作的职能部门,具体行使管理职能。

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章程

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章程

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简称中国贸促会,同时使用中国国际商会的名称.中国贸促会的英文名称为CHINA COUNCIL FOR THE PROMOTION OF INTERNATIONAL TRADE,中国国际商会的英文名称为CHINA CHAMBER OF INTERNATIONAL COMMERCE.

第二条中国贸促会是由中国经济贸易界有代表性的人士,企业和团体组成的全国民间对外经济贸易组织.

第三条中国贸促会的宗旨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参照国际惯例,开展促进中国与世界各国,各地区之间的贸易,投资和经济技术合作活动,增进中国人民同世界各国,各地区人民和经济贸易界的相互了解与友谊.

第四条中国贸促会系法人.可以同各国,各地区有关组织和机构,国际组织签订促进贸易,投资和经济技术合作的协议,议定书和其他文件.

第五条中国贸促会会址设在北京.

第六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县以上行政区域内可以设立地方贸促机构,在国内有关行业可设立行业贸促机构.中国贸促会指导和协调地方,行业贸促机构的工作.

第二章职责

第七条中国贸促会的职责是:

(一)邀请和接待国外经贸界人士和代表团来访;组织中国经济贸易代表团出国访问与考察,与有关国际组织,区域性组织及各国贸促机构和商协会开展交流与合作;参加有关国际组织及其活动;组织,参加或与国外相应机构联合召开有关经济贸易技术合作和法律方面的国际会议;负责与国外对口组织在华设立的代表机构以及外国在华成立的商会进行联络;推动在国外组建中资企业商协会;在境外设立代表处和派遣驻外代表;

调 解 规 则 - 中国贸促会

调 解 规 则 - 中国贸促会

中国贸促会/中国国际商会调解中心

调解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使用调解的方式解决产生于商事、海事等领域的争议,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当事人之间在贸易、投资、金融、证券、知识产权、技术转让、房地产、工程承包、运输、保险以及其它商事、海事等领域的争议的调解。

前款所述争议包括:

(一)国际或涉外的争议;

(二)涉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争议;

(三)外商投资企业相互之间以及外商投资企业与中国其他法人、自然人及/或经济组织之间的争议;

(四)其它国内争议。

第三条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在适用本规则时,当事人可以根据需要选用本规则的规定或对有关条款进行变更,但上述选用或变更不得违背法律规定。

第四条调解必须遵循当事人自愿的原则。

第五条调解应根据合同的规定,依照法律,参照国际惯例,根据客观、公正和公平合理的原则进行,以促进当事人互谅互让,达成和解。

第六条经当事人同意,调解中心可与其他争议解决机构进行联合调解,也可以接受其他机构的邀请或委托,对争议进行联合或单独调解。

第二章组织

第七条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中国国际商会调解中心(下称调解中心),是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中国国际商会组织设立的常设调解机构。调解中心对贸促会系统的各地方调解中心实行统一业务指导和管理。地方贸促会调解中心统一适用本规则。

第八条调解中心设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顾问若干人。上述人员组成主席会议,为调解中心的领导机构和决策机构。

第九条调解中心设秘书处和国际业务处等办事机构,在秘书长的领导下,负责中心的行政管理工作和日常事务以及国际交流与合作。

民政部、中国贸促会关于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各分会、支会、行业分会申请办理社会团体登记有关事项的通知

民政部、中国贸促会关于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各分会、支会、行业分会申请办理社会团体登记有关事项的通知

民政部、中国贸促会关于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各分会、支会、行业分会申请办理社会团体登记有关事

项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民政部,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

•【公布日期】1990.04.02

•【文号】民社发[1990]13号

•【施行日期】1990.04.02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民间组织管理

正文

*注:本篇法规已被:民政部公告第193号--民政部关于清理本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发布日期:2010年12月27日,实施日期:2010年12月27日)废止

民政部、中国贸促会关于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各分会、

支会、行业分会申请办理社会团体登记有关事项的通知

(民社发(1990)13号一九九0年四月二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民政厅(局),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各分会、支会、行业分会:

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简称中国贸促会)作为全国性的民间商会自一九五二年成立以来,已同一百六十多个国家和地区的商会、协会、工商企业界、经贸界建立了广泛的联系和业务合作关系。经过长期工作,该会的各地分会也同国外对口商会、协会、工商、经济贸易组织建立了友好的合作关系。贸促会不同于一般社会

团体,对内,总会承担国务院交给的工作任务;对外,贸促会及其分会作为民间团体开展经济贸易业务活动。考虑到中国贸促会这一团体的特殊性以及对外工作需要,经研究,现将中国贸促会(中国国际商会)各地分会、支会、行业分会申请办理社会团体登记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民政部《关于〈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民社发[1989]59号)的规定,中国贸促会各地分会、支会,中国贸促会各行业分会、中国国际商会各地国际商会和中国国际商会各行业商会,为适应国际交往的需要可作为一种特殊情况,按现使用的名称,向所在地相应的民政部门申请办理登记事宜;中国贸促会各行业分会、中国国际商会各行业商会,向民政部申请办理登记手续。

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章程

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章程

感谢观看
第十条全会的职责是: (一)根据国家法律和中国企业的需求,对中国贸促会的工作提出建议,进行监督; (二)聘请特邀顾问; (三)审议并批准会长的工作报告; (四)审定年度财务计划、收支决算; (五)决定工作机构的设置、变更和撤销; (六)指导和协调地方、行业贸促机构的工作; (七)制定、修改中国贸促会章程; (八)参加中国贸促会的相关活动。
第十八条地方、行业贸促机构设立地方委员会,其委员由该地方或行业中有代表性的人士、企业、机构和团 体组成。
第十九条地方、行业贸促机构的宗旨是,开展促进该地区、该行业与世界各国、各地区之间的贸易、投资和 经济技术合作活动,增进中国人民同世界各国、各地区人民和经济贸易界的相互了解与友谊。
第二十条地方、行业贸促机构系独立的法人,可依照本章程的规定独立开展业务,对外签订有关促进经济贸 易的协议、议定书和其他文件。
(二)促进内地与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祖国大陆与台湾地区的经贸交流,为内地同香港、澳门特别行政 区和台湾地区工商界之间的交流与合作提供服务;
(三)根据国务院授权,审批和管理各地区、各单位出国举办经贸展览会;代表国家参加国际展览局的活动, 负责我国参加国际展览局和世界博览会相关事宜的组织、协调、监督和管理工作;在国外主办中国贸易展览会, 参加国际贸易博览会和展览会;在境内主办经济贸易展览会和博览会;审批中国贸促会系统在境内举办的涉外经 济技术展览会;

调解中心简介

调解中心简介

调解中心简介

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中国国际商会调解中心及其各分会的调解中心,是以调解的方式,独立、公正的帮助中外当事人解决商事、海事等争议的常设调解机构。

本中心成立于1987年,原名北京调解中心(自2000年起,启用现名),自成立以来顺应中国的改革开放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不断发展壮大,现已在全国各省、市、自治区及一些重要城市设立分会调解中心共42家,形成了庞大的调解网络。各调解中心使用统一的调解规则,在业务上受总会调解中心的指导。

调解中心根据当事人之间的调解协议受理案件,如没有调解协议,经一方当事人申请在征得他方当事人同意后也可受理。调解中心备有调解员名单,供当事人在个案中指定。调解员由贸促会总会或其分会聘请经济、贸易、金融、证券、投资、知识产权、技术转让、房地产、工程承包、运输、保险以及其他商事、海事领域里及/或法律领域里具有专门知识及/或实际经验的、公道正派的人士担任,中心并制定了《调解员守则》进一步明确调解员的责任、义务,保证调解的公正、有效进行。

在调解程序中,调解员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在查明是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尊重合同规定,依据法律,参照国际惯例,结合公平合理的原则进行调解工作,以促成当事人互谅互让,达成和解,力争最后达到双赢的效果,维护双方的持久合作和长远利益。经过长期努力,本中心迄今为止共受理案件四千余件,调解成功率达到80%以上。

由于特有的省时、高效、不伤和气、费用低廉等优势,调解这一与诉讼、仲裁并列的纠纷解决方式目前在国际社会日益得到专家学者的关注和重视,日益受到当事人的欢迎和采用。

贸促会这个单位值不值得去

贸促会这个单位值不值得去

贸促会这个单位值不值得去

贸促会是非常不错的单位。贸促会是由经济贸易界有代表性的人士、企业和团体组成的民间对外经济贸易组织,但是不属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也不属于是公务员。

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CCPIT,英文全名China Council for the Promotion of International Trade)成立于1952年,是全国性对外贸易投资促进机构。

截至2017年7月,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设有17个行业分会,48个地方分会、600多个支会和县级国际商会;拥全国会员企业近7万家。主要任务

(1)开展同世界各国、各地区经济贸易界、商协会和其他经贸团以及有关

国际组织的联络工作,邀请和接待外国经济贸易界人士和代表团组来访,组织中国经济贸易、技术代表团、企业家代表团出国访问和考察,参加有关国际组织和它们的活动;负责与中国以外公司对口组织在华设立的代表机构以及中国以外公司在华成立的商会进行联络;向中国以外派遣常驻代表或设立代表处;组织、参加或与中国以外公司相应机构联合召开有关经济贸易技术合作和法律方面的国际会议。

(2)代表国家参加国际展览会的活动,主办、参加世界博览会,赴中国以

外主办中国贸易展览会和参加国际贸易博览会;负责全国赴中国以外举办经济贸易展览会或参加国际博览会的归口协调及相关的管理、监督工作。

(3)安排和接待中国以外来华举办的经济贸易或技术展览会,主办国际专

业性或综合性展览会,组织并主办国际博览会;协调中国国内有关方面接待外国来华经济贸易与技术展览会。

(4)办理国际经济贸易和海事仲裁事务;出具中国出口商品原产地证明书;

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

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

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China Council for the Promotion of International Trade,简称:CCPIT,贸促会;中国国际商会China Chamber of International Commerce,简称:CCOIC.主要申请办理各种货物出口原产地证证明书,产地证注册平台,国际商事认证。原产地证书是证明商品的原产地,即货物的生产或制造地方的一种证明文件。它是进口国对进口货物确定关税待遇,进行贸易统计,实行数量限制和控制从特定国家进口的主要依据。形象地说,原产地证书是商品进入国际贸易领域的“经济国籍”和“护照”,出具原产地证书已成为国际贸易中的一个重要环节。原产地证按用途可分为优惠原产地证和非优惠原产地证两大类;按种类可分为普惠制原产地证、一般原产地证、区域性性经济集团互惠原产地证书、专用原产地证书等。单证全国各地均可办理,全国各地统一使用,为您提供专业的服务!咨询134********钱先生贸促会认证是一种证明货物原产地或制造地的证件,是由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签发商事证明主要用途是提供给进口国海关凭此确定货物的生产国别,从而核定进口货物应征收的税率。贸促会认证,可以在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及其分会网站网上申办,也可以委托中介机构办理.代办报关海关(盐田、蛇口、文锦渡、皇岗、笋岗仓库、盐田海关监管仓库),报关手续,产地证(CO),惠普证(FORMA)及其他的通关手续。专业代办一般原产地证明书CO,普惠制产地证FA,东盟产地证FE,智利产地证FF,亚太产地证FM,中巴产地证FP,FTA,秘鲁产地证FR,普惠制产地证GSP FORM A区域优惠原产地证FORM E,FORM F,FORM P,FTA,FORM B,FORM D,FORM M,FORM L,FORM R;台湾产地证ECFA,台湾原产地证CO,香港原产地证CO,转口香港产地证,哥斯达黎加产地证FL,CCPIT商会贸促会证明书,发票证明书,装箱单证明书,价格单证明书,报关单证明书;使馆加签,[北京使馆,上海使馆,香港使馆]大使馆加签认证,埃及使馆加签,伊拉克使馆加签,阿根廷使馆加签,沙特领事馆认证;专业产地证:深圳市瑞祺进出口有限公司TXL:134********钱先生原产地证书是证明商品的原产地,即货物的生产或制造地方的一种证明文件。它是进口国对进口货物确定关税待遇,进行贸易统计,实行数量限制和控制从特定国家进口的主要依据。形象地说,原产地证书是商品进入国际贸易领域的“经济国籍”和“护照”,出具原产地证书已成为国际贸易中的一个重要环节。国际商事证明是中国贸促会(中国国际商会)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依据中国法律、有关规定和国际贸易惯例,对于国际商事活动相关的文书、单证和事实进行证明的活动。在进行国际间的货物买卖

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中国国际商会调解规则

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中国国际商会调解规则

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中国国际商会调解规则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中国国际商会

•【公布日期】2005.01.05

•【文号】

•【施行日期】2005.07.01

•【效力等级】行业规定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仲裁

正文

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中国国际商会调解规则

(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中国国际商会调解中心第

六届第一次主席会议于2005年1月5日通过)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组织

第三章调解程序

第一节案件的受理

第二节调解员的选(指)定

第三节调解方式

第四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使用调解的方式解决产生于商事、海事等领域的争议,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当事人之间在贸易、投资、金融、证券、知识产权、技术转让、房地产、工程承包、运输、保险以及其它商事、海事等领域的争议的调解。前款所述争议包括:

(一)国际或涉外的争议;

(二)涉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争议;

(三)外商投资企业相互之间以及外商投资企业与中国其他法人、自然人及/或经济组织之间的争议;

(四)其它国内争议。

第三条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在适用本规则时,当事人可以根据需要选用本规则的规定或对有关条款进行变更,但上述选用或变更不得违背法律规定。

第四条调解必须遵循当事人自愿的原则。

第五条调解应根据合同的规定,依照法律,参照国际惯例,根据客观、公正和公平合理的原则进行,以促进当事人互谅互让,达成和解。

第六条经当事人同意,调解中心可与其他争议解决机构进行联合调解,也可以接受其他机构的邀请或委托,对争议进行联合或单独调解。

调解员聘任管理办法

调解员聘任管理办法

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中国国际商会调解中心

调解员聘任管理办法

为加强调解员队伍建设,提高办案质量、效率和社会效果,根据《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中国国际商会调解规则》(以下简称《调解规则》)、《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中国国际商会调解员守则》(以下简称《调解员守则》)等有关规定,结合调解工作的实际需要,特制定本办法。

一.应聘调解员的基本条件:

1.符合《调解员守则》规定的条件,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能认真执行法律、法规,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能自觉遵守《调解规则》、《调解员守则》和本办法;

3.品行端正、公道正派、认真勤勉、注重效率;

4.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含本科)或同等学历,具备必要的法律知识和专业知识;

5.身体健康、精力充沛,能保证其为调解工作所必需的时间和精力; 6.年龄在70岁以下,但健康状况良好、有丰富经验的人士可适当放宽。

二.不同行业、不同专业领域人士担任调解员应具备的条件:

(一)从事法律、经济贸易教学或研究工作:

1. 直接从事法律、经济贸易教学或研究工作;

2. 具有中、高级职称。

(二)从事经济贸易实务工作:

1.熟悉相关法律、法规,精通所从事的行业规范、专业知识;

2.具有中、高级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

(三)离、退休法官:

1.长期从事民商事审判工作,经验丰富的离、退休法官;

2.曾任审判员满五年。

(四)从事律师工作:

1.具有同行公认的较高的业务水平和丰富的办案经验;

2.担任律师满五年。

(五)从事立法、执法或其他法律事务工作:

1.具有丰富的理论、实践经验及较高的办案技能;

中国贸易促进委员会

中国贸易促进委员会

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是由中国经济贸易界有代表性的人士、企业和团体组成的全国民间对外经贸组织,成立于1952年5月。负责指导、协调中国贸促会各地方分会、行业分会、支会和各级国际商会的工作;负责对各分支机构及会员的服务及培训工作。负责国际商会中国国家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协调国际商会的对华业务和国际商会中国国家委员会会员与国际商会交往的有关事宜。办理其它促进对外经济贸易活动的有关事宜。

经中国政府批准,中国贸促会1988年6月组建了中国国际商会(China Chamber of International Commerce,英文缩写为CCOIC)。

中国贸促会、中国国际商会已同世界上180多个国家和地区的400多家商会、工商联合会、外贸协会和其他经贸组织保持着联系,与上百个国家与地区的对口组织签署了合作协议,并同一些国家的商会建立了联合商会;同时,中国贸促会还在15个国家和地区设有驻外代表处。在国内,中国贸促会、中国国际商会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立了48个地方分会、600多个支会和县级国际商会,还在机械、电子、轻工、纺织、农业、汽车、石化、商业、冶金、航空、航天、化工、建材、通用产业、供销合作、建设、粮食等部门建立了

17个行业分会,全国会员企业近7万家。

中国贸促会主要职责与任务:

(1)、开展同世界各国、各地区经济贸易界、商协会和其他经贸团以及有关国际组织的联络工作。

(2)、代表国家参加国际展览会的活动,主办、参加世界博览会,赴国外主办中国贸易展览会和参加国际贸易博览会;负责全国赴国外举办经济贸易展览会或参加国际博览会的归口协调及相关的管理、监督工作。

贸促会认证

贸促会认证

贸促会认证是由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出具签发的,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China Council for the Promotion of International Trade,简称:CCPIT,贸促会。中国国际商会China Chamber of International Commerce,简称:CCOIC.主要申请办理各种货物出口原产地证证明书,产地证注册平台,国际商事认证。贸促会证明书是由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CCPIT签发的,由封面、证明词页和报关单页所组成,外观似一本白皮书。

作用:

贸促会认证用于确认货物是否真正出口或者进口,是海关出具的进出口的正式凭证。其作用为:

1. 企业出口退税;

2. 企业结汇核销。

注意/事项

贸促会认证需要注意以下事项:

一、需要认证的报关单必须是海关放行后已经盖章的,无海关章的报关单一律不得认证;

二、报关单可认证正本,也可认证正本复印件,

但不可认证预录单或者无海关章的报关单。

贸促会认证分三种:

1、提供正本且认证正本;

2、提供正本认证复印件;

3、不提供正本认证复印

件。

提供正本且认证正本所需资料:

报关单上的出口单位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有最新年检章)、申请表、声明、委托书、报关单正本。

提供正本认证复印件所需资料: TEL 135 **** **** 纪生

报关单上的出口单位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有最新年检章)、申请表声明、委托书、报关单正本和报关单正本复印件两份。

不提供正本认证复印件所需资料:

报关单上的出口单位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有最新年检章)、申请表、声明、委托书、报关单正本复印件两份、保函。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一)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一)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

(2005年1⽉11⽇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中国国际商会修订并通过,2005年5⽉1⽇起施⾏)

第⼀章 总则

第⼀条 规则的制定

根据《中华⼈民共和国仲裁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以及原中央⼈民政府政务院的《决定》和国务院的《通知》及《批复》,制定本规则。

第⼆条 名称和组织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原名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对外贸易仲裁委员会,后名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对外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现名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以仲裁的⽅式,独⽴、公正地解决契约性或⾮契约性的经济贸易等争议。

(⼆)仲裁委员会同时使⽤“中国国际商会仲裁院”名称。

(三)仲裁协议或合同中的仲裁条款订明由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或其分会仲裁或使⽤其旧名称为仲裁机构的,均应视为双⽅当事⼈⼀致同意由仲裁委员会或其分会仲裁。

(四)当事⼈在仲裁协议或合同中的仲裁条款订明由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中国国际商会仲裁或由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中国国际商会的仲裁委员会或仲裁院仲裁的,均应视为双⽅当事⼈⼀致同意由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

(五)仲裁委员会主任履⾏本规则赋予的职责,副主任根据主任的授权可以履⾏主任的职责。

(六)仲裁委员会设秘书局,在仲裁委员会秘书长的领导下负责处理仲裁委员会的⽇常事务。

(七)仲裁委员会设在北京。仲裁委员会在深圳设有仲裁委员会华南分会(原名仲裁委员会深圳分会),在上海设有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仲裁委员会分会是仲裁委员会的组成部分。仲裁委员会分会设秘书处,在仲裁委员会分会秘书长的领导下负责处理仲裁委员会分会的⽇常事务。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2012年修订)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2012年修订)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2012年修订)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中国国际商会

•【公布日期】2012.02.03

•【文号】

•【施行日期】2012.05.01

•【效力等级】行业规定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仲裁

正文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

(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中国国际商会2012年2月3日修订并通过,2012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仲裁委员会

(一)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原名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对外贸易仲裁委员会、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对外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同时使用“中国国际商会仲裁院”名称。

(二)当事人在仲裁协议中订明由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中国国际商会仲裁,或由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中国国际商会的仲裁委员会或仲裁院仲裁的,

或使用仲裁委员会原名称为仲裁机构的,均应视为同意由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

第二条机构及职责

(一)仲裁委员会主任履行本规则赋予的职责。副主任根据主任的授权可以履行主任的职责。

(二)仲裁委员会设秘书局,在秘书长的领导下负责处理仲裁委员会的日常事务并履行本规则规定的职责。

(三)仲裁委员会设在北京。仲裁委员会在深圳、上海、天津和重庆设有分会或中心。仲裁委员会的分会/中心是仲裁委员会的派出机构,根据仲裁委员会的授权接受仲裁申请并管理仲裁案件。

(四)仲裁委员会分会/中心设秘书处,在仲裁委员会分会/中心秘书长的领导下,负责处理分会/中心的日常事务并履行本规则规定由仲裁委员会秘书局履行的职责。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中国国际商会

调解中心

《调解员申请登记表》

姓名:

单位:

填表时间:年月日

填写须知:

1.请您详细、真实地打印填写此《调解员申请登记表》(表中填写不下的内容可另外附页),照片请使用正面两寸免冠近照。2.《调解员申请登记表》可从中国贸促会/中国国际商会调解中心网站下载,网址:,有关聘任条件,可参考网页上的《调解员聘任管理办法》。

3.请将此登记表于2017年3月15日之前发送至电子邮箱:tjhj@,请在有效期内完成填报并按时发送,逾期将影响对您的聘任。

4.调解中心秘书处在收到申请表和对个人的有关情况进行审查后,形成调解员名单,报经集体研究后形成最终名单。调解中心将对拟聘任的人士颁发《中国贸促会/中国国际商会调解中心调解员聘书》,并将名单列入《中国贸促会/中国国际商会调解中心调解员名册》,供当事人选定和我中心在个案中指定。

感谢您的关注和合作!

语言

所在

单位

意见

当地

调解

中心

意见

总会

调解

中心

审核

意见

填表人签名: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