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贸市场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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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贸市场管理办法三篇

农贸市场管理办法三篇

农贸市场管理办法三篇篇一:农贸市场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全区农贸市场管理,进一步提高城市整体管理水平,促进全区经济健康有序发展,维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贸市场是指由开办者提供固定场所、设施,经营者进场进行集中和公开交易农副产品,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的市场。

第三条全区农贸市场管理坚持“属地管理”原则,以街道为负责单位,区工商局负总责,区城管办负责监督考评,农贸市场管理者为第一责任人。

第四条规范农贸市场经营交易秩序。

(一)市场内实行划行归市。

按蔬菜、肉食品、水果、干杂、水产、家禽、腌卤等类别分区设立标志牌,进行分类管理。

(二)市场内商品上台、上架、进盆、进池,摆放整齐有序。

(三)市场内店铺(商家)不得出摊占道,禁止跨门摆货经营。

(四)市场内通道和门外周边10米内不得摆摊设点,严禁“暴市”。

(五)市场内除农民直销区外不得摆地摊,不得以自行车、三轮车作为商品交易台(架)进行交易,禁止在市场流动叫卖。

(六)市场设置公平秤,为消费者服务并接受消费者监督第五条加强农贸市场食品卫生管理。

(一)进入市场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经营者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和卫生部《集贸市场食品卫生管理规范》的规定。

(二)应根据市场规模配备2名以上专(兼)职食品安全管理员,加强食品卫生的日常管理和监督巡查。

(三)从业人员须持有效健康证明上岗,做到“三证”齐全,确保先体检、后上岗,先培训、后从业。

市场主办者应建立食品经营者健康档案。

(四)场内饮食行业应做到容器清洁,食品新鲜,防蝇、防尘设施齐备,生熟食分开,实行工具售货。

(五)经营人员在操作直接入口的食品时必须穿戴洁净工作服、戴口罩和手套,使用夹钱工具,对一切经营食品的工具、容器在使用前严格进行清洗消毒。

(六)场内饮食店铺、经营腌卤制品等熟食的固定摊点(店铺)均应配置冷藏设备。

(七)销售鲜肉、畜禽产品和水产品等经营摊点(店铺)应修建上下水设施,并做到随时清扫,无积水污垢。

农贸市场日常管理制度(6篇)

农贸市场日常管理制度(6篇)

农贸市场日常管理制度为保障太西社区便民市场日常管理工作正常有序,确保消费者合法权益,特制定便民市场日常经营管理制度。

本管理制度内容包括:一、进入农贸市场从事经营活动的从业人员未经许可不得在店、摊位内乱拉电线,不得使用煤气及其他非经营性电器设备。

二、经营户应当确保入市的商品符合国家有关质量、计量、价格、环保、卫生、安全等方面的规定和要求。

三、进入市场销售的商品应当具有厂名、厂址、合格证等标识以及有关质量标准的证明文件,不得有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

食品类商品标注生产日期,有效期和保质期。

四、经营户应当经常对自身商品质量进行检查,对变质、损坏商品应立即撤柜、撤摊,并做好商品退市的台帐记录。

五、经营户应当严格按照营业执照核准的经营范围经营,不得超范围经营,不得在店外、摊外经营。

六、经营户必须保证计量设备完好、准确,应定期对计量器具进行检查,严禁短斤缺两。

七、经营户应当保持所经营的店面、摊位卫生状况良好,定期做好清洁工作。

店面、摊位及其附近必须做到无积水、无垃圾。

八、经营户所经营的商品应当摆放整齐,不得超过陈列台面,不得店外设摊,摊外设摊。

九、经营户应当做好防虫、防蝇、防蚊、防鼠工作。

十、经营户应当对门前实行三包,不得随意将垃圾扔到过道等市场公共场所。

十一、经营户应当积极配合市场管理人员的卫生检查,并服从管理。

十二、经营户及消费者应当服从市场管理人员管理,根据市场管理人员的安排,在规定的场所有序停放车辆。

市场日常经营管理制度为保障长江____准化菜市场日常管理工作正常有序,确保消费者合法权益,特制定农贸市场日常经营管理制度。

本管理制度内容包括:经营管理规范,商品质量管理规范,市场卫生管理规范,市场车辆管理规范,监督考核管理规范。

第一部分经营户及从业人员管理规范一、需入市交易的经营户应当根据所经营的商品及服务的类别,取得相应的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卫生许可证等相关证照后方可入市经营。

二、进入农贸市场从事经营活动的从业人员,需凭本人有效的健康证到市场管理部门领取经营服务证。

农贸市场管理制度范本(三篇)

农贸市场管理制度范本(三篇)

农贸市场管理制度范本农贸市场是城市中重要的农产品和日常生活用品交易场所,对于保障市民的生活需求,推动农村经济发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为了保证农贸市场的正常运行,需要建立合理的管理制度,下面是一个农贸市场管理制度的范本,供参考。

一、市场基本规范1. 农贸市场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经营者应提供合法的营业执照和卫生许可证,确保经营的合法性及卫生安全。

2. 农贸市场每日开放时间为早上6点至晚上9点,市场开放期间不得借机涨价,经营者应遵守市场定价要求。

3. 农贸市场内不得进行乱排废弃物品和垃圾,严禁在市场内乱涂乱画。

4. 经营者应保持市场环境整洁,并在经营过程中保持所售产品的卫生与质量。

二、市场管理机构1. 设置市场管理机构,负责市场的日常管理和服务,保障市场的正常秩序,并解决市场内的纠纷。

2. 市场管理机构的人员应接受相关培训,具备执法能力,确保对市场管理的公正性和高效性。

3. 市场管理机构应定期对市场进行巡查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解决,消除安全隐患。

三、经营者责任1. 经营者应遵守市场管理机构的规章制度,不得擅自扩大经营范围或改变经营品种。

2. 经营者应保证所售产品的质量,严禁出售过期食品及不合法的农产品。

3. 经营者应设置合理的商品陈列和标示,提供充足环保的包装袋,消费者可自行选择是否使用。

四、市场秩序维护1. 市场管理机构应加强对市场秩序的监督,严禁乱竞争、损坏他人货物、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

2. 市场管理机构应依法处理市场内的纠纷,维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3. 市场管理机构应建立健全的市场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反馈处理结果,并对重大投诉案件进行跟踪处理。

五、卫生与安全管理1. 市场管理机构应组织定期的市场卫生检查,确保市场的环境卫生和产品质量安全。

2. 经营者应对经营场所进行日常的清洁和消毒,并定期更换或修理设施。

3. 市场管理机构应设置消防设备和灭火器材,加强火灾预防工作,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

农贸市场管理办法

农贸市场管理办法

农贸市场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规范农贸市场的经营管理,保障市场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农产品的生产和流通,根据《农产品流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农贸市场的经营管理活动,包括市场的注册登记、市场秩序的维护、经营者的监督管理等。

第三条定义1. 农贸市场:是指以农产品批发、零售为主要经营形式,以满足消费者日常生活需求为主要功能的市场。

2. 农产品:是指农业生产的产品,包括粮食、种子、蔬菜、水果、畜禽肉类、水产品等。

3. 经营者:是指在农贸市场内开展经营活动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4. 市场监管部门:是指公安、市场监督管理、卫生等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农贸市场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市场的登记注册1. 经营农贸市场的单位或个人应依法办理市场的登记注册手续,取得营业执照并办理相关经营许可证件。

2. 市场的登记注册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并按照市场监管部门的规定提供相关材料和信息。

第二章市场的基本要求第五条市场的选址1. 市场的选址应满足以下条件:交通便利,方便市民购物;环境卫生良好,无噪音、污染等影响市场经营的因素;便于供应商进出,方便农产品的快速流通。

第六条市场的设施设备1. 市场应具备以下基本设施设备:经营摊位或店铺,面积适中,摆放整齐,通风良好;市场内设有卫生间、消防设施等公共设施;提供良好的交通和物流配套设施,方便进出市场的运输工具。

第七条市场的秩序管理1. 市场管理者应加强对市场秩序的管理,保持市场的良好秩序。

2. 禁止经营者在市场内从事非法经营活动,禁止买卖假冒伪劣产品。

3. 禁止经营者在市场内擅自改变摊位或店铺的性质、面积等。

第三章经营者的管理第八条经营者的资质1. 经营农贸市场的单位或个人应具备以下资质:具备从事农产品经营的相关经验和知识;具备良好的信誉和商业道德;符合市场监管部门的其他要求。

第九条经营者的责任1. 经营者应依法经营,保证所售农产品的质量和安全。

农贸市场日常管理制度(三篇)

农贸市场日常管理制度(三篇)

农贸市场日常管理制度农贸市场是城乡联系的重要纽带,是农民进城售卖农副产品的重要场所。

为了保证农贸市场的正常运转和顺利管理,制定一套科学合理的管理制度是十分重要的。

下面将从市场管理机构、市场秩序维护、市场规划建设、市场环境卫生等方面详细介绍农贸市场的日常管理制度。

一、市场管理机构农贸市场的管理机构是市场管理的核心,要确保市场管理工作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公正性。

市场管理机构应当有一套健全的机构设置和权责划分,明确管理人员的职责和权益,建立科学的管理制度和规章制度。

1.市场管理机构应当设立市场领导小组或委员会,由相关政府部门、市场管理机构负责人、市场商贸协会代表等组成,负责市场整体管理工作的决策和协调。

2.市场管理机构应当设立市场办公室,负责日常管理工作的具体实施。

市场办公室应当有一套完善的机构设置和职责分工,明确工作流程和责任。

3.市场管理机构还应建立健全市场决策咨询机构,由相关专家学者组成,为市场管理机构提供科学化、专业化的决策咨询。

二、市场秩序维护市场秩序维护是农贸市场日常管理的核心内容,对于保证市场的正常运营和公平竞争具有重要意义。

市场秩序维护要坚持依法经营、公正监管、约束自律。

1.完善市场准入制度,对进入市场的经营户进行资格审核和执照注册,确保经营户合法经营。

2.建立市场监督执法机构,加强对市场秩序的监督和管理。

市场监督执法机构应当加强日常巡查,对违法行为进行及时处罚和整顿。

3.加强市场价格监管,严禁价格垄断和恶意竞争。

建立价格监管机制,及时发布市场价格信息,加强价格监测和调控。

4.加强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对经营户进行信用评估和信用档案管理,加大对失信行为的惩戒力度,提高市场经营者的自律意识和诚信意识。

三、市场规划建设为了优化农贸市场的布局和环境,提高市场的功能和服务水平,必须进行规划建设管理。

1.制定市场规划,合理布局市场,统筹安排市场的规模、功能和布局。

2.市场建设要符合环保要求,落实节能减排政策,建设绿色市场。

农贸市场管理办法

农贸市场管理办法

农贸市场管理办法【农贸市场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农贸市场的管理,促进农产品流通,保障市场秩序,维护消费者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贸市场是指以农产品集散、流通和交易为主要经营活动的场所。

第三条农贸市场的管理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原则,确保市场的健康发展。

第四条农贸市场管理应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作,共同推动市场管理工作。

第二章农贸市场的设置与规划第五条农贸市场的设置应符合以下原则:1. 便利性原则:市场设置应根据农产品产地和居民聚集区的分布,选择交通便利、服务设施完善的地理位置。

2. 分区原则:市场设置应根据农产品种类和周边居民需求,进行合理的区划划分,使各区域的市场能够满足消费者需求。

3. 公共设施原则:市场设置应配备基本的公共设施,包括停车场、卫生间、消防设施等,确保市场的顺利运营。

第六条农贸市场的规划应包括以下内容:1. 市场布局:根据市场设置原则,规划市场的布局方案,合理安排产地、批发区、零售区的位置。

2. 设施建设:规划市场的各项设施,包括交通设施、排水系统、市场照明等,确保市场的正常运营。

3. 环境保护:规划市场周边环境,合理布置垃圾箱、垃圾处理设施,确保市场周边环境的整洁与卫生。

第三章农贸市场的经营管理第七条农贸市场的经营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1. 准入原则:凡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及市场管理规定的经营者,均可申请进入市场经营。

2. 市场秩序原则:市场经营者应遵守相关的市场规则和管理要求,维护市场秩序,不得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利益。

3. 服务质量原则:市场经营者应提供优质的商品和服务,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增强市场的竞争力。

第八条农贸市场的经营管理包括以下内容:1. 商户管理:市场管理机构应对进入市场经营的商户进行登记管理,确保商户的资质和经营行为合法合规。

2. 商品质量监管:市场管理机构应建立健全的商品质量监管制度,对进入市场的农产品进行质量检测和监督,保障消费者的食品安全。

农贸市场管理制度(8篇)

农贸市场管理制度(8篇)

农贸市场管理制度(8篇)农贸市场管理制度篇1 为提高集贸市场规范化管理水平,维护公平交易秩序,促进市场繁荣有序地发展,把创建“文明集贸市场”活动推向深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本规范所称集贸市场,主要指消费品市场(即农副产品市场、日用工业品市场、综合市场)。

一、市场开办及设施规范1、市场开办应符合政府领导、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多家兴办、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统一监督管理的原则。

2、市场必须进行登记,持《市场登记证》开业。

3、市场内有必要的经营设施和可供租赁的经营器具。

4、市场内各项设施应统一、规范、整齐划一。

做到货架统一、吊挂统一,不允许乱搭、乱盖、乱堆杂物,有碍场容。

5、市场应设立政策法规宣传栏,查处违法违章行为公告栏,价格行情栏。

6、市场应有复秤(尺)台、宣传广播器材,较大市场应设播音室。

7、批发市场应有信息、通讯、仓储、结算等服务设施和车辆停放场所。

8、市场内应保持道路通畅,以方便经营者、消费者进出,并需建有两个以上进出通道,以备紧急情况下及时疏散,保证客户及消费者的购物安全。

9、市场应设置管理人员办公室并配备办公设备。

10、市场应有场牌,悬挂在进出大门处。

较大型市场应有商品分布示意图,也可以增设场标(服务标志)。

二、市场经营者规范1、市场经营主体必须有多种经济成份和各种经济组织形式的经营者参与。

2、市场内的经营者必须持有营业执照,有特殊规定的必须持有国家规定的许可证明,做到持证、照齐全。

3、经营者必须在指定地点经营,服从管理,遵守市场内的各项规章制度。

4、经营者必须按照足额纳税缴费。

5、市场内的中介组织和经纪人应持照开展中介活动,遵守有关规定,服从监督和管理。

6、组织经营者建立行业小组,发挥其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作用。

有条件的市场应在经营者中建立党、团组织,开展符合经营者特点的思想政治和宣传教育工作,以发挥党、团组织团结群众、教育群众的作用。

三、市场商品陈列、出售规范1、各类商品应符合国家有关质量、计量、卫生等方面的规定。

农贸市场管理办法12篇

农贸市场管理办法12篇

农贸市场管理办法12篇农贸市场管理办法1第一章总则第1条:为了加强我局机动车和驾驶员的管理,贯彻车辆使用、维修、安全管理责任制,提高车辆使用率,使全局的车辆能更好地服务于生产工作,满足生产第一线的需要,确保安全供电和行车安全。

结合我局生产部门比较分散的实际情况,实行“集中领导,各部门分级管理”的管理办法。

第2条:局办公室为全局车辆及驾驶员管理部门。

局汽车班的车辆及驾驶员由办公室直接管理调度,局属各站所、股室的车辆,驾驶由各单位负责管理调度。

第3条:车辆是为生产、工作、生活服务的交通工具。

全局的机动车驾驶员必须自觉履行职责,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管理条令”、“交通安全法”和局有关安全生产规定以及车辆管理制度,确保电力生产安全和行车安全。

第二章车辆调配、调度第4条:调配(一)根据我局生产单位比较分散的特点,局办公室平时根据全局生产工作需要,有权调动临时调配各单位的车辆。

各单位应本着全局一盘棋的精神,无条件服从。

(二)局属各单位之间因工作需要临时互相调配使用车辆,须经双方单位的领导同意并报局办公室。

(三)局属各有车单位应指定专人负责车辆管理,并按车辆管理制度的要求对驾驶员进行经常教育,督促平时的车辆检查和维护保管。

同时做好驾驶员的油料领发等考核工作。

(四)车辆原则上实行定人定车管理,以加强车辆的保管维护,如需临时调配应进行详细的交接手续。

(五)凡车辆转增、转调或报废处理应按局固定资产手续办理。

第5条:车辆调度(一)局属各有车单位(含局机关),编制有汽车班的均应有专职或兼职汽车调度员。

无汽车班车辆少的单位,由单位负责人指定人负责车辆管理调度。

(二)局属各单位的车辆派出(包括单位领导属兼职驾驶员),一律通过调度凭《用车申请表》,无调度单出车视作私自驾车(特殊情况事故抢修外,但事后应补单)。

不得随意改变行车路线。

为确保安全行车,在无法保证行车安全的危险路段,驾驶员有权拒绝行驶,任何人不得强制驾驶员执行。

调度员因公或休假不在时,由单位领导临时指定调度员。

农贸市场日常管理规定范文(4篇)

农贸市场日常管理规定范文(4篇)

农贸市场日常管理规定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农贸市场的日常管理,保障市场经营秩序和消费者权益,提升市场形象和管理水平,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农贸市场是指以农产品(包括生鲜食品、农副产品等)为主要交易对象的市场,包括传统集贸市场、批发市场、农产品电子交易市场等。

第三条农贸市场的日常管理应遵循公平公正、诚实守信、平等互利、依法经营的原则。

第四条农贸市场应依法取得经营许可、食品流通许可等相关资质,同时应建立健全与市场规模和特点相适应的管理机构和管理制度。

第五条农贸市场的经营者应为消费者提供优质、安全、卫生的农产品和服务,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农贸市场的设施与设备管理第六条农贸市场应具备合适的场地和设施,包括场地平整、硬化、排水畅通,通风、采光良好的经营摊位,货物摆放、储存设备等。

第七条农贸市场应设置统一的市场标识牌,包括市场名称、地址、经营者信息等。

标识牌应清晰、醒目,易于辨认。

第八条农贸市场应设置垃圾分类投放点,提供垃圾分类指导和相应的垃圾收集、处理设施。

经营者应引导摊位经营者和消费者正确进行垃圾分类。

第九条农贸市场应设置消防设施,包括消防栓、灭火器、疏散通道等,并定期进行检查、保养和演练,确保消防安全。

第十条农贸市场应设立公共卫生设施,如洗手间、洗澡间等,并定期进行清洁和消毒,保障市场卫生环境。

第三章农贸市场的经营管理第十一条农贸市场的经营者应坚持诚信经营,依法缴纳税费,不得以虚假宣传、价格欺诈等方式误导消费者。

第十二条农贸市场的经营者应严格遵守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确保农产品的质量安全。

不得销售过期、变质、无证产品等。

第十三条农贸市场的经营者应建立健全商品进销记录,包括进货日期、来源、质量检验等信息,确保商品的来源可追溯。

第十四条农贸市场的经营者应确保摊位经营者遵守市场管理规定,不得出售违禁品、假冒伪劣产品等。

第十五条农贸市场应建立健全价格监管制度,防止价格欺诈、哄抬物价等不正当行为。

农贸市场管理制度(精选23篇)

农贸市场管理制度(精选23篇)

农贸市场管理制度农贸市场管理制度(精选23篇)在日新月异的现代社会中,我们都跟制度有着直接或间接的联系,制度对社会经济、科学技术、文化教育事业的发展,对社会公共秩序的维护,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你所接触过的制度都是什么样子的呢?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农贸市场管理制度,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农贸市场管理制度篇1一、市场内商品经营户要严格执行《食品卫生法》,严禁销售有毒、有害、污秽不洁、腐烂变质、霉变食物、病死或死因不明的禽畜、水产及其制品。

二、市场坚持定期使用食品检测设备对市场内经销的食品进行检测,检测不合格的食品不得上架销售。

三、对经检测认定不符合安全质量标准的食品,必须采取临时性控制措施,并及时将被控制的检测样品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进行复检,经复检最终认定对人体有害的不合格食品,应按照规定程序办理市场退出。

属假冒伪劣食品的报相关执法部门立案查处。

四、市场主办方要监督经营户严格做到隔离无污染操作,坚持每天对摊位进行清洗消毒,经营者及从业人员必须持有效的健康证,严格执行《食品卫生法》的规定。

食品经营户在取得《卫生许可证》后方可经营。

五、市场主办方要督促食品经营户实行索证索票工作,经营户要根据有关规定严格执行,做好进货台账,记录进货渠道。

六、畜禽及肉品经营户必须从批准设立的定点屠宰场购进肉类及其制品,并在摊档明显位臵张挂肉品的检疫检验合格证明。

外地输入的生猪肉品的采购依照我县的有关规定执行。

鲜活家禽经营者营业时要落实安全防护措施,穿戴口罩手套等防护品,销售和屠宰分离并分别由专人负责。

七、经营直接入口食品及熟食制品的,应具备防尘、防蝇、防鼠设施,从业人员持有健康合格证明。

市场食品退市制度为维护市场秩序,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食品活动,保护广大消费者合法权益,依照国家《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一、对不合格食品实施退市制度,是指在食品经销过程中对不合格或存在其他严重安全隐患的食品,采取禁止销售措施,以减轻危害,消除影响,退出市场的管理制度。

关于农贸市场管理办法

关于农贸市场管理办法

关于农贸市场管理办法关于农贸市场管理办法引导语:你们知道农贸市场管理办法有哪些吗?下面是小编为大家精心整理的关于农贸市场管理办法,欢迎阅读!农贸市场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农贸市场监督管理,规范交易秩序,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贸市场,是指有固定场地和相应设施,有若干经营者入场,对各类农副产品和食品实行集中、公开交易的具有公益性质的场所。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农贸市场的规划建设、开办经营和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市、区人民政府(含横琴新区管委会、各经济功能区管委会,下同)应当制定促进农贸市场发展的措施,鼓励、引导农贸市场逐步实现规范化和标准化,完善农贸市场功能,提高农贸市场整体服务水平。

第五条各区人民政府按属地原则,对本辖区内的农贸市场进行管理。

市、区人民政府商业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农贸市场的行业管理,制定农贸市场专项规划、建设基本标准和升级改造基本标准,指导农贸市场建设和升级改造工作,开展对农贸市场的年度考核,并组织实施本办法。

市、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农贸市场经营主体的登记、交易等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规划建设、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农业、公安、环境保护、卫生、质量技术监督、食品药品监督、价格等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对农贸市场进行监督管理。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属地管理原则,依法对本辖区内的农贸市场开展日常监管,发现问题及时协调相关部门处理。

第六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农贸市场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协调确定农贸市场规划建设管理中的重大事项。

第七条农贸市场专项规划应当纳入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市商业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经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实施。

第八条因城市建设需要拆除与人民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农贸市场,应当按规划给予复建或者就近重建。

第九条农贸市场交易活动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的原则,遵守商业道德,禁止不正当竞争和损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

农贸市场的管理制度(3篇)

农贸市场的管理制度(3篇)

农贸市场的管理制度农贸市场是农产品流通的重要载体和农民增收的重要途径之一,也是城市居民采购农产品的主要场所之一。

因此,农贸市场的管理制度对于保障农产品的质量安全、维护市场秩序、促进农民增收等方面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农贸市场的管理机构、管理人员、市场准入和退出机制、市场秩序管理和安全监管等方面进行讨论,以探究农贸市场管理制度的建设和完善。

一、农贸市场的管理机构和管理人员农贸市场的管理机构包括市场监管部门、农业农村部门,以及市场经营主体组成的市场管理委员会等。

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对农贸市场的监督管理,包括市场准入和退出的审核、市场秩序的维护和整顿等;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对农产品的生产、销售和流通进行监管,包括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检验、农业生产的指导等;市场管理委员会由市场经营主体组成,负责协调市场经营主体的利益关系,提供市场服务和管理决策等。

农贸市场的管理人员主要包括市场监管人员、农业技术人员和市场服务人员等。

市场监管人员负责对市场的日常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包括对市场经营主体的行为进行监督和检查,对市场秩序进行维护和整顿等;农业技术人员负责提供农产品的生产、销售和流通等方面的技术指导,包括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检验和监测,农业生产技术的推广等;市场服务人员负责提供市场服务,包括场地的租赁和维护、市场信息的发布和交流等。

二、市场准入和退出机制市场准入和退出机制是农贸市场管理的重要环节,对于促进市场竞争力和优化市场结构具有重要意义。

市场准入是指对想要经营农贸市场的经营主体进行审核和准入的程序,包括对经营者的管理能力和经验的评估、对经营场所和设施的检验和评估等。

市场准入主要包括市场主体的准入和市场设施的准入两个方面。

市场主体的准入主要是对经营者的资质和信誉进行审核和评估,以保障市场的经营主体具备一定的管理能力和经验;市场设施的准入主要是对市场的场地、设施和设备进行检查和评估,以确保市场经营环境的安全、卫生和整洁。

市场退出是指对不符合市场准入条件或者违法违规的经营主体进行清理和退出的程序。

农贸市场管理办法

农贸市场管理办法

农贸市场管理办法农贸市场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农贸市场的管理,维护市场秩序,促进农产品流通和农民收入增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流通备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农贸市场的设置和规划第二条农贸市场应根据当地农产品供应和需求情况,合理设置和规划,确保市场供应充足、布局合理、方便运输和消费者购买。

第三条农贸市场的规模应根据当地农产品市场情况而定,规划建设的市场面积不得小于5000平方米,并配备充足的停车场。

第三章农贸市场的经营者第四条农贸市场的经营者应具备以下条件:1. 具有合法的招商、租赁或者所有农贸市场的经营权;2. 具备良好的商业信誉和经营管理能力;3. 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不得从事违法经营行为。

第五条农贸市场的经营者有责任定期进行市场巡查,及时发现和整治市场中存在的问题,保持市场的整洁和卫生。

第四章农贸市场的经营行为第六条农贸市场的经营者应向市场管理机构备案,并按照市场管理机构的要求进行登记注册。

第七条农贸市场的经营者应按照市场规划的要求,合理划分市场摊位,并将划分结果公示,确保每一个摊位面积合理,摊位之间有适当的间隔。

第八条农贸市场的经营者应设立摊位管理制度,明确营业时间、经营种类、质量要求等,严禁售卖假冒伪劣产品。

第九条农贸市场的经营者应加强对农产品进货源头的监管,确保农产品的质量安全,禁止向市场投放有毒有害农产品。

第五章农贸市场的监督管理第十条农贸市场的经营者应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公示,向市场监管部门报告市场的经营情况,提供相关资料。

第十一条市场监管部门有权对农贸市场进行巡查和监督,催促经营者依法经营,发现违法经营行为应及时制止,并作出相应处罚。

第六章附则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同时废止之前相关农贸市场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第一节本文档所涉及附件如下:附件1:农贸市场设置与规划图附件2:农贸市场经营者备案表格附件3:摊位划分结果公示第二节本文档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1. 农产品流通备案管理办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流通备案管理的法规文件,用于规范农产品流通过程和管理方式。

农贸市场管理制度精选8篇

农贸市场管理制度精选8篇

农贸市场管理制度精选8篇管理制度由具有权威的管理部门制定,在其适用范围内具有强制约束力,一旦形成,不得随意修改和违犯。

下面是小编给大家带来的农贸市场管理制度,欢迎大家阅读参考,我们一起来看看吧!农贸市场管理制度精选(一)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加快城乡集市贸易市场(以下简称集贸市场)建设,发展城乡集市贸易,促进商品流通,维护商品交易秩序,规范商品交易行为,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农贸市场,是指各种经济组织和个人参加,以集中、公开方式,在固定场所依法进行商品交易的各类专业性市场、综合性市场、租赁经营商场以及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的临时性商品交易场所。

第三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集贸市场建设、监督管理和商品交易活动,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集市贸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集市贸易监督管理应当依法、公正、文明、规范。

第五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集贸市场监督管理的主管部门,物价、技术监督、税务、公安、卫生、计划、建设、交通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对集贸市场的有关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农贸市场建设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要重视集贸市场的建设和发展,按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的原则,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和外商投资建设集贸市场。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的实际需要,将集贸市场建设纳入城市和乡镇建设总体规划,按照繁荣经济、方便群众生活、节约用地的原则,统筹规划、合理布局。

第八条开办市场应符合下列条件:(一)符合城市和乡镇建设总体规划和市场建设的要求;(二)具备相应的场地、设施;(三)上市交易的商品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四)有相应的管理机构和专职管理人员;(五)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开办农贸市场,开办者应当向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企业登记注册手续。

农贸市场的管理制度(5篇)

农贸市场的管理制度(5篇)

农贸市场的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推进本市农贸市场规范化管理,加强农贸市场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维护农贸市场交易秩序,明确相关职能部门的监管职责,落实农贸市场开办单位的管理责任、规范市场经营者的经营行为,保证食用农副产品消费安全,切实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农贸市场是指由开办者提供固定场所、设施,有若干经营者进场进行集中和公开交易农副产品,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交易市常本办法所称农贸市场开办者,是指依照《____省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设立从事农副产品交易的商品交易市场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村(居)民委员会等主体。

本办法所称农贸市场经营者,是指在农贸市场内经营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第三条本市范围内农贸市场的开办、经营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农贸市场实行属地管理。

各镇街人民政府履行对农贸市场规划、培育和发展的职能,统筹协调有关部门加强辖区内农贸市场的监督管理,对农贸市场文明创建、食品安全、动物防疫、消防安全、建筑安全和重大疾病防控等工作开展检查和考核评比。

牵头____对不依法经营的农贸市场进行整治、关闭、取缔和拆迁。

经贸、国土、建设、消防、农业、工商、卫生、食品药品监督、质量技术监督、公安、税务、物价、城监、动物防疫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依法协同做好农贸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市农贸市场专项规划作为商业网点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市____开展农贸市场专项规划和本管理办法的要求,制定辖区内农贸市场发展规划和建设、管理的实施方案并____落实。

第二章市场开办者第六条开办农贸市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符合农贸市场专项规划的要求;(二)具备与开办市场规模相适应的固定场地、设施、管理机构和专职管理人员;(三)具有与开办市场的规模相应的资金;(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条件。

第七条开办农贸市场应当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市场登记注册手续。

农贸市场管理办法三篇

农贸市场管理办法三篇

农贸市场管理办法三篇农贸市场管理办法三篇第一篇:农贸市场基本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农贸市场的管理,规范市场秩序,保障市场经济的正常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监督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农贸市场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合于城市农贸市场的经营管理。

城市农贸市场是指城市区域内专门经营农副产品、农产品及其加工品的市场。

第二章:市场准入管理第三条:农贸市场准入管理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便利的原则,对具备条件的经营者提供市场参预的机会,加强对市场经营者的事前审批管理。

第四条:农贸市场的准入条件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要求:1. 经营者具备相应的农产品经营资质;2. 经营者具备稳定的供应渠道和保证品质的农产品来源;3. 经营者具备相应的市场经营能力。

第三章:市场规划和布局第五条:农贸市场的规划和布局应当根据本地区的农产品市场需求和供应情况,合理确定市场的地理位置、面积和区域布局。

第六条:农贸市场的规划和布局应当符合以下原则:1. 便于市场经营者和消费者的进出和活动;2. 根据市场特点合理安排摊位和设施布局;3. 充分考虑市场经营的便利性和环境美观性。

第四章:市场经营管理第七条:农贸市场的经营管理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加强市场监管和服务,维护市场秩序和消费者权益。

第八条:农贸市场的经营管理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1. 市场的清洁、卫生和环境管理;2. 摊位的规范设置和管理;3. 农产品的质量检验和溯源管理;4. 市场秩序的维护和管理。

第二篇:农贸市场经营者行为规范第一章:经营者的基本要求第一条:农贸市场经营者应当依法经营,保证经营的合法性和合规性,不得进行虚假宣传、欺诈等伤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

第二条:农贸市场经营者应当具备以下要求:1. 具备相关的农产品经营资质;2. 具备稳定的农产品供应渠道;3. 具备良好的商业信誉和服务意识。

第二章:经营行为规范第三条:农贸市场经营者应当遵守以下行为规范:1. 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商品信息;2. 不得采取虚假宣传、夸大宣传等误导消费者的行为;3. 保证商品的质量和安全,不得销售假冒伪劣产品;4. 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提供良好的售后服务。

农贸市场管理规定(三篇)

农贸市场管理规定(三篇)

农贸市场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农贸市场管理规定是为了加强农贸市场的管理,规范市场经营行为,促进农产品的流通和市场的发展,保障消费者的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保障食品安全,提高农产品质量,促进农业产业转型升级。

第二条农贸市场是指从事农产品销售和相关服务的场所,包括传统农贸市场、农产品超市、农产品专业市场等。

第三条农贸市场的管理者应当依法履行相关管理责任,维护农贸市场的正常经营秩序,保障农产品的质量安全,促进市场发展。

第四条农贸市场的经营者应当依法经营,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确保农产品的质量安全,不得从事欺诈、虚假宣传等违法行为。

第五条农贸市场的经营者应当遵守本规定的规定,加强品牌建设,推动农产品品牌化,提高市场竞争力。

第六条农贸市场的经营者应当加强与农产品生产者和供应商的合作,建立健全供应链管理体系,确保农产品的稳定供应。

第二章农贸市场的管理第七条农贸市场的经营者应当持有有效的经营许可证,并按照经营许可证的规定开展经营活动。

第八条农贸市场的管理者应当建立健全市场管理机构,指派专人负责市场的日常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九条农贸市场的管理者应当加强市场的卫生管理,做好卫生清洁工作,保障市场的整洁卫生。

第十条农贸市场的管理者应当建立健全市场巡查制度,加强市场的巡查监管,及时发现和处理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一条农贸市场的管理者应当建立健全市场管理规章制度,明确经营者的义务和权利,规范市场的经营行为。

第十二条农贸市场的管理者应当加强市场的安全管理,确保市场的消防、安全设施的完好有效。

第十三条农贸市场的管理者应当加强与相关政府部门的沟通合作,及时了解和反馈市场的经营情况和问题。

第十四条农贸市场的管理者应当建立健全市场信用体系,及时公示市场的信用评级和经营者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三章经营者的义务第十五条农贸市场的经营者应当依法经营,不得从事欺诈、虚假宣传等违法行为。

第十六条农贸市场的经营者应当确保农产品的质量安全,不得销售不符合质量标准的农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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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贸市场管理办法
1 总则
为了规范阳光佳园农贸市场管理,改善居民购物环境,根据《大港油田农贸市场管理规范》,特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规定了农贸市场的管理职责、管理制度、卫生保洁、公共秩序、人员要求、交易行为、消防安全、用电安全以及监督检查等管理内容。

本办法适用于管理处所属农贸市场的管理。

2 职责
2.1 生产计划科是本办法的归口管理部门。

负责组织对农贸市场服务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

2.2 安全环保科负责组织对农贸市场的安全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督促隐患问题的整改。

2.3 财务资产科负责对农贸市场经营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制定收费标准,规范票据使用,监督收费行为。

2.4物业管理公司具体负责农贸市场的卫生保洁、公共秩序、交易行为、安全管理、经营收费等日常管理工作。

2.5水电气公司负责对农贸市场供水、供电、供暖设施进行检查和维护。

3 管理内容
3.1 经营范围
管理处所属农贸市场经营范围包括:蔬菜水果、日用品、肉蛋类、水产类。

严禁从事国家明令禁止的违法违纪经营活动;严禁经营烟花爆竹等易燃易爆品;严禁经营活禽、饭店等项目。

3.2 市场准入
3.2.1经营户进入市场经营前,应向物业管理公司提交商铺(台位)买卖或租赁合同(发票)、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卫生许可证、身份证明(身份证、暂住证)、从业人员健康证等资料进行登记备案。

3.2.2经营户需与物业管理公司签订经营合同(或经营管理责任书)、安全防火责任书。

3.2.3经营户需向物业管理公司缴纳市场管理保证金,办理用电申请。

需装修的商铺经营户应与物业管理公司签订装饰装修协议,严格按协议要求规范装修,经物业管理公司验收合格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

3.3 管理制度
3.3.1市场应制定岗位责任制度、卫生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治安消防管理制度等,健全商户档案、收费管理台帐。

3.3.2市场应建立投诉管理制度,设立投诉管理机构,公布投诉电话,跟踪投诉处理情况。

3.3.3市场应建立经营者不良行为记录制度和警示制度,并建立经销商违规退出制度。

3.3.4市场应建立计量管理制度,对市场内使用的强制检定计量器具进行登记注册,按照检定周期要求,配合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做好强制检定工作。

3.4 公共秩序管理
3.4.1市场出入口设立导购图、公平称等服务设施,场界牌、标志牌、摊位线(号)清晰明显,公平秤、监督箱、消费者投诉台齐全并设专人负责。

3.4.2市场内设施布局合理、统一、规范、整洁完好,无乱搭、乱盖、乱吊、乱挂、乱堆等现象。

3.4.3市场分行划市,按蔬菜水果、日用品、肉蛋类、水产类等卫生要求进行分区管理。

3.4.4市场摊位整齐,商品摆放有序,道路通道畅通,无出线、占道违章经营现象。

3.4.5市场商铺、台位只允许用作经营,经营户不得擅自改变商铺、台位及配套设施原有结构或功能,牌匾制作统一规范。

3.4.6经营户应服从管理,爱护市场设施及周围环境,不得随意摆摊设点,占道经营。

3.4.7经营户应按时足额缴纳市场卫生费和水电暖等费用。

3.4.8物业管理公司应在市场对下列事项进行公开:
a)市场管理人员姓名、职务、职责;
b)市场管理制度;
c)举报电话号码;
d)市场经营户违规行为处理结果。

3.5卫生保洁管理
3.5.1市场内经营熟食品和食品摊点的人员,必须实施工具售货;卫生许可证、身体健康证齐全;肉类经营户应在室内经营。

3.5.2市场应配备必需的保洁人员,定位、定责清扫场地、厕所,保持地面、通道无污水、杂物,做到早晚净场,保持市场卫生整洁。

3.5.3市场商铺、台位实行清扫垃圾杂物、消灭蚊蝇鼠害、货台货柜洁净等卫生包干,统一划定责任区域。

3.5.4市场内应配备一定数量的密闭加盖垃圾容器,所有商铺、台位必须
随时清扫并集中存放垃圾,由保洁人员定时清理。

3.5.5市场内排水、排污等设施要齐全,销售肉禽、水产品、食品的商铺、台位必须配备防尘、防蝇设施。

3.5.6市场内及周边30米范围内干净整洁,消除“脏、乱、差、臭”现象,杜绝“白色污染”。

3.6 管理人员要求
3.6.1市场管理人员上岗时应着装整齐、佩带统一的标志,必须按照岗位责任制,承担日常管理责任。

3.6.2市场管理人员实行“三定三包”(即定人员、定岗位、定职责,包管理、包卫生、包秩序)。

3.6.3市场管理人员应对进入市场交易的经营户进行食品安全等方面的宣传教育,并建立HSE管理台帐。

3.7交易行为要求
3.7.1入场商品应符合《食品卫生法》和《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

禁止销售假冒商品、伪劣商品、过期商品、走私商品及国家明令禁止交易的商品。

3.7.2物业管理公司应与经营户订立进场经营合同(或经营管理责任书),约定经营户的有关权利、义务、违约责任及处理方式。

3.7.3经营户应亮照经营,商品标价真实准确,便于消费者监督。

3.7.4经营户必须确保计量器具的准确无误,严禁缺斤短两。

3.7.5经营户要经常清洁个人卫生、不得蓬头垢面,不与顾客争吵,无赤背、躺卧、赌博、酗酒现象。

3.8消防安全管理
3.8.1物业管理公司应与经营户签订安全防火责任书。

3.8.2市场必须配备消防安全设施,消防设施齐全、完好、有效。

市场消防通道畅通,安全出口、疏散标志明显,应急照明完好。

3.8.3市场内消防栓、灭火器应保持完好有效,不得遮挡或覆盖。

3.8.4市场内严禁存放烟花爆竹、汽油、酒精、液化气等易燃易爆物品。

3.8.5市场内不得住宿,不得经营、仓储、住宿“三合一”。

3.8.6市场内的商铺应按要求配置合格有效的灭火器材。

3.8.7经营户严禁在市场内动用明火。

3.9 用电安全管理。

3.9.1经营户应严格执行用电管理要求,不得违反规定在商铺、台位内私拉乱接电路,超负荷用电。

3.9.2台位经营户严禁从事与用电有关的经营活动。

3.9.3商铺经营户室内电源应布线合理规范,线径与用电负荷相匹配,控制开关、漏电保护器应满足负荷要求。

3.9.4商铺经营户不得随意在原负载标准上增加负荷,新增负荷必须向物业管理公司申报,经物业管理公司指派专业电工检查核定后,方可增加负荷。

3.10 其它规定
4 监督检查。

4.1农贸市场管理人员每日要对市场进行巡查,每周对农贸市场进行一次全面检查,认真填写“农贸市场检查表”(附表1),对检查出的问题及时
向经营户下发“隐患整改通知单”(附表2),督促经营户按期落实整改。

4.2物业管理公司和水电气公司每半月联合对农贸市场所有经营户至少进行1次综合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经营户限期整改,并保留经营户签字确认的检查记录。

4.3安全环保科每月组织对农贸市场进行1次安全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物业管理公司进行整改。

4.4对发现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经营户,水电气公司应及时采取断电措施,待问题整改验收合格后方可供电。

5 责任追究
5.1因管理不到位,造成农贸市场出现重大安全隐患、私搭乱盖、占道经营等现象,管理处将对物业管理公司进行责任追究和经济处罚。

5.2物业管理公司应制定农贸市场管理人员考核细则,严格按周期进行监督检查和奖惩兑现。

5.3对违反市场管理规定的经营户,按如下规定进行处理:
5.3.1对不按规定缴纳市场卫生费和水电暖费用的商铺经营户,采取限电措施进行催缴,并追缴滞纳金;对台位经营户不按规定缴纳市场卫生费的,从市场管理押金中扣除,并取消其进场经营资格。

5.3.2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私搭乱盖等严重违章行为的经营户,未按要求整改的,取消其进场经营资格。

造成事故或损失的,将追究其有关责任。

5.3.3对违反市场管理规定,经劝阻拒不改正或拒不服从管理的,取消其进场经营资格。

6 附则
6.1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6.2 本办法由生产计划科负责解释。

附表一:
隐患整改通知单
保存部门:治安城管队保存期:2年
附表二:
农贸市场检查表
岗位负责人: 年月岗位上级责任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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