麦克尼尔《新社会契约论》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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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行业协会规范的效力

浅析行业协会规范的效力

浅析行业协会规范的效力内容摘要:社会法法律关系的关系人之准经济管理主体的行业协会和中介组织,在市场经济发展的今天起着重要的调节作用,行业协会制定的规范对内有规制和约束的效力而对外的效力则并不明确。

由于大部分的行业协会都是服务行业,其服务对象波及整个社会及成员,行业协会规范对外的效力必须得到明确。

关键词:准经济管理主体,行业协会,契约作为社会法法律关系的关系人的准经济管理主体重要组成部分的行业协会,通过协调行业内部、行业之间和特定的 __或监督协会成员的 __活动,以追求整个行业或集团的总体利益。

其制定一定的规范来规制本行业成员的行为,维护本行业的利益。

但目前对行业协会制定的规范的效力问题还是一个模糊的概念,没有得到明确的规定。

本文对此问题通过进行分析和比较得出自己的一些认识。

一、对内效力(一)行业规范性质——社会性契约契约是完全独立对等的单个人之间通过自由谈判缔结的协议,与契约以外的其他的人、事不发生任何关系。

我们把这种契约称为个体性契约,把这种契约理论称为原子化契约论,意即该理论将契约主体与契约本身都视为独立的原子。

1个别性契约是一种完全契约,它表现为契约条款在事前可明确地写出,在事后能完全执行;当事人能准确估计契约执行过程中的突发事件,并在签约前预先加以协调处理;一旦达成契约,必须自愿遵守其条款,若有纠纷、可自我协调,若协调不成,通过一个外在的第三方强制裁决和执行。

美国契约法学者麦克尼尔(I.R.Maeil)认为民法把人们之间的交易关系看得过于表象化,以传统民法建立起来的契约制度与现代经济中交易的广泛联系是格格不入的,现代契约关系并不是“一锤子的买卖”,而是“安排交换于未来”的过程,他把这种契约称为关系契约,所谓关系契约就是“当事人之间在规划将来交换的过程之中产生的各种关系。

”2麦克尼尔的契约定义摆脱了“承诺”的限制,把大量的非承诺性关系纳入了契约的范围,使契约与习惯、组织、社会性交换和人们对未来的期待交织在一起,形成一种复杂的锁链,因此,我们可以把关系契约可以称作为社会性契约。

社会契约论

社会契约论

读《社会契约论》笔记姓名:冯兵专业:药学学号:10301030031《社会契约论》共四卷,四十八章节,每卷,每章节的笔记如下:第一卷第一章第一卷的题旨作者提出来自己要解决的问题,即“人生而是平等的,却无往不再枷锁之中。

自以为是其他一切主人的人,反而比其他一切更是奴隶。

”这两个变化是如何成为合法化的。

另外提出“当人民被迫服从而服从时,他们做的对;但是一旦可以打破身上的枷锁而打破他时,他们做的就更对了。

因为人民正是根据别人剥夺他们的自由所根据的那种同样的权力,来恢复自己的自由,所以人民有理由重新获得自由,否则别人当初剥夺他们的自由就是毫无理由的了。

”社会秩序为其他一切权利提供了基础的一项神圣权利。

里外这项权利是建立在约定之上的。

又提出问题“问题在于要懂得这些约定是什么”第二章论原始社会提出“人性的首要法则是要维护自己的生存,人的首要关怀是对于自身所应有的关怀”,基于此也就反对格老秀斯和霍布斯的观点:全人类是属于某一百人的。

也不同意亚里士多德是说法“人,根本不是天然平等的,而是有些人天生是做奴隶的,而一些人天生是来统治的”,认为他倒果为因。

强力创造了奴隶,而他们的怯懦永远使他们成为奴隶。

不承认亚当是全人类的主权者,更批判世袭。

第三章论最强者的权利只有把强力转化为权利,把服务转化为义务的最强者才能永远做主人。

强力是不稳定的,总是可以以被其他更强的强力所取代因此若强力形成权利,则这种权利极不稳定,也就无所谓权力;服从也就不是义务,由强力产生的服务当然会随着强力的终止而终止。

强力不构成权利,人民只对合法的权力才有服从的义务。

第四章论奴隶制强力不构成权利,因而任何人对自己的同类都没有天然的权威,因此只有约定才是一切合法权威的基础。

反对格老秀斯的说法,因为一个人不可能无偿奉送自己,这不符合人性的首要法则,这种行为是不合法的,无效的;至于征服权和奴役权也是无效的,不存在的,因为没人会同意这一项约定:负担完全归于你而利益完全归于我。

社会契约论的概念和原理

社会契约论的概念和原理

社会契约论的概念和原理
《社会契约论》概念和原理
《社会契约论》是一部哲学经典著作,由法国思想家卢梭于18世纪出版。

该书探讨了社会的本质和人与社会的关系,提出了社会契约论的概念和原理。

社会契约论认为,人类原本是生活在自然状态下的,与其他人无关,拥有天赋的自由和平等权利。

然而,为了满足自己的需求并保障自身的安全,人们自愿放弃一部分自由,通过社会契约而组成社会。

这种契约在人们之间形成了一种互惠关系,使得社会得以维持和发展。

社会契约的原理是基于共同利益和共同责任的。

按照这一原理,每个人在社会中都享有一定的权利和自由,同时也有相应的义务和责任。

社会契约理论强调社会成员之间应尊重和保护彼此的权利,并积极参与社会事务,共同促进社会的繁荣与进步。

社会契约论的核心观点是,政府的合法性和权威是基于人民的自愿和共识。

政府的职责是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权利,并为社会提供公共服务。

如果政府不能履行其职责,违背了社会契约的原则,人民有权推翻这个政府,重新建立合法的社会契约。

《社会契约论》对于人们理解社会和政治权力的本质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它强调了个体权利与社会责任的平衡,并为人们提供了思考社会合约的基本原则。

这种思想可以在社会治理、法律制度和公民意识的建设中发挥重要作用,促进社会和谐与稳定。

在当今世界,社会契约论仍然是一个重要的思想框架。

它提醒我们,社会的繁荣和发展需要人们共同努力和合作,同时也需要政府和公民之间的相互信任和尊重。

只有通过遵守社会契约的原则,我们才能实现和谐、公正、持续发展的社会。

社会契约论主要内容

社会契约论主要内容

社会契约论主要内容引言社会契约论是一部重要的政治哲学著作,其对于人类社会组织和政府形式的思考具有深远的影响。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对社会契约论的主要内容进行探讨。

1. 社会契约的起源和概念1.1 社会契约的概念解析社会契约是指人们为了共同的利益和安全,在进入社会组织之前达成的一种无形的协议。

它强调个体以自愿的方式参与社会组织,并在此过程中获得一定的权利和义务。

1.2 社会契约的起源和发展社会契约的思想可以追溯到古希腊和古罗马时期,但真正系统地提出和探讨社会契约的是17世纪的英国哲学家霍布斯、洛克和卢梭等人。

他们试图通过社会契约的理论来解释政府的合法性和人民的权利。

2. 社会契约的三个阶段和内容2.1 社会契约的三个阶段社会契约的形成可以分为状态自然、社会契约和政府成立三个阶段。

在状态自然中,人们具有天赋的自由权利,但也存在安全和秩序的问题;通过社会契约,人们放弃一部分自由权利,组成政治团体;政府的成立则是社会契约的最后一步。

2.2 社会契约的内容社会契约的内容包括权利和义务。

权利方面,人们保留了个人的财产权、生命权和自由权等。

而在义务方面,人们必须遵守法律和社会规范,同时为社会的利益和公共安全做出贡献。

3. 社会契约的理论家及其观点3.1 托马斯·霍布斯霍布斯认为社会契约是为了解决人类状态自然中的战争、竞争和混乱现象。

他主张个体必须将权力交给一个绝对的君主来维持社会秩序和个体安全。

3.2 约翰·洛克洛克认为人们的自然权利应当得到保护,并主张政府的合法性依赖于人们的同意。

他提出了个体的自由、财产和生命权利,并主张政府应当受到人民的监督。

3.3 让-雅克·卢梭卢梭认为人们通过社会契约放弃了个人的自由权利,并主张政府的合法性来自于人民的整体意志。

他关注个体与整体的利益平衡,强调公共利益的重要性。

4. 社会契约论的现实意义和批评4.1 社会契约论的现实意义社会契约论为现代民主国家的形成和发展提供了重要的理论基础。

契约论内容概要

契约论内容概要

《社会契约论》分为四卷。

第一卷论述了社会结构和社会契约社会秩序乃是为其他一切权利提供了基础的一项神圣权利。

秩序并非来源于自然。

家庭是最古老和自然的社会形态;但是,父母与能够自立的子女之间的联系,有必要用一系列约定来维系。

某些哲学家认为人与人之间存在的奴役和统治是天然的,但他们混淆了原因与结果;如果有些人天生为奴,那么一定是因为有反自然的奴隶制度存在为先。

社会秩序不可建立在强力的基础上,因为最强者无法一直保持强势霸权,除非他能把强力转化为权利,把服从转化为义务。

在那种情形下,权利与强力就要互换位置。

如果必须要用强力使人服从,人们就无须根据义务而服从了;因而,只要人们不再是被迫服从时,他们也就不再有服从的义务。

约定是一切合法权威的基础。

这个论断,根据格老秀斯的理论,是人民转让自身自由的权利。

转让就是奉送或者出卖。

但一个使自己作另一个人的奴隶的人并不是奉送自己,他是出卖自己,是为着自己的生活。

一个人无偿地奉送自己,是荒谬的和不可思议的。

这样一种行为是不合法的、无效的。

即使一个人可以转让自己,他也不能转让自己的孩子,孩子们生来是自由的;他们的自由属于他们自己,其他人都无权加以处置。

格老秀斯为了替奴隶制度开脱,鼓吹征服者有权屠杀被征服者、或夺取其自由而赦免其生命。

但战争不是人与人的一种关系,而是国与国的一种关系;战争的目的既是摧毁敌国,人们就有权杀死对方的保卫者,只要他们手里有武器;可是一旦他们放下武器投降,不再是敌人或者敌人的工具时,他们就又成为单纯的个人,而别人对他们也就不再有生杀之权。

无人有权奴役他人,奴隶制和权利,这两个名词是互相矛盾的。

社会秩序来源于共同的原始、朴素的约定。

当自然状态中,生存障碍超过个人所能够承受的地步,人类就被迫改变生活方式。

人类不能产生新的力量,而只能是集合并形成力量的总和来克服生存的阻力。

“要寻找出一种结合的形式,使它能以全部共同的力量来卫护和保障每个结合者的人身和财富,并且由于这一结合而使每一个与全体相联合的个人又只不过是在服从自己本人,并且仍然像以往一样地自由。

社会契约论概念

社会契约论概念

社会契约论概念的关键概念1. 社会契约论的定义社会契约论是政治哲学中的一种理论,主要探讨人类为了共同利益而建立社会和政府的方式和原则。

它认为人们在自然状态下是自由且平等的,但为了保护自己的权利和利益,他们通过一种契约或协议形式建立政府,并将一部分权力委托给政府来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

2. 自然状态自然状态是指没有政府存在的状态。

在这个状态下,每个人拥有完全的自由和平等,但也面临着不确定性、冲突和危险。

人们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行动,但也需要为自己的行为负责。

由于没有中央权威来维护公共秩序,人们可能会陷入战争、冲突和不安全。

3. 社会契约社会契约是指人们在自然状态下通过协商或合意建立起来的一种文书或协议。

通过社会契约,个体放弃一部分自由权力,并将其转让给政府或某个中央权威,以换取稳定的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的保障。

社会契约是一种默许和共识的形式,每个人都同意接受政府的权威和规则。

4. 政府的合法性政府的合法性是指政府行使权力和统治的合法性和正当性。

社会契约论认为,政府只有在得到人民授权并为人民利益服务时才具有合法性。

如果政府违背了社会契约原则,剥夺了人民的权利或滥用权力,人民有权反抗并重新建立一个合法的政府。

5. 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社会秩序是指通过建立政府和制定规则来维护社会稳定、安全和公平。

通过社会契约,个体放弃一部分自由权力,并将其转让给政府来维护社会秩序,保护人民免受暴力、欺骗和侵犯。

公共利益是指整个社会或国家范围内所有成员共同享有的利益,如安全、健康、教育、基础设施等。

6. 社会契约论的重要性社会契约论是现代政治哲学的重要理论之一,对于理解政府权力来源、政府职责和人民权利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社会契约论提供了一种合法性的基础。

通过社会契约,政府获得了人民的授权和支持,从而确保其行使权力的合法性和正当性。

这种合法性是建立在公共利益和人民权利基础上的,为政府行使权力提供了限制和规范。

其次,社会契约论强调了个体自由与公共利益之间的平衡。

社会契约理论

社会契约理论

社会契约理论社会契约理论,是17世纪和18世纪最有名的政治理论,其主要代表人物是霍布斯、洛克、孟德斯鸠、卢梭。

在研究自然法学派的国家学说之前,我们有必要先对西方社会中关于契约的历史实践和其中体现的思想加以分析,然后再讨论契约及其潜在含义又是如何作为理论模式和理论要点而影响了自然法学派关于国家的社会契约论思想。

契约交易是一种普遍存在的社会现象,因此关于契约的思想在各种文化中都是古已有之。

但是,这种传统在西方似乎格外强烈。

在后来成为西方文化之“灵”的犹太文化中,圣经就被视为犹太民族与上帝耶和华的一种契约,而犹太人之所以受苦受难,一种传统的犹太文化解释就是因为犹太人违背了契约。

这种思想在经由基督教的传播而进入欧洲大陆,特别是进入罗马之后,又通过罗马法中固有的契约思想而得到强化,或者反过来说强化了罗马法中的契约思想和欧洲人的契约意识。

法学家一般认为,罗马法最早概括且全面反映了契约自由的原则,并对后世西方的法律制度有着广泛而深远的影响。

13世纪欧洲复兴罗马法时期,在后来被称为民法法系的国家中,罗马法的原则就获得了普遍认同。

在欧洲大陆,从12世纪玻伦亚大学研究和教授<国法大全>开始,13世纪的意大利、法国、西班牙等国,14世纪的德国纷纷建立大学,法学教育在这些学校里受到了高度的重视。

玻伦亚大学开创时仅有的一个系就是法律系,其他大学也都设有法律系,而在各大学的法学教育中,首先都是讲授罗马法,其次才是讲授教会法。

至于本国法的讲授,不仅地位次要,而且开始较晚。

与此同时,各国法学家都承认注释罗马法的注释法学派。

“在罗马法精神和注释法学派的熏陶下,一个崭新的法学家阶层在西欧登上了历史舞台,成为民法法系开始形成的标志之一”。

麦克尼尔《新社会契约论》导读

麦克尼尔《新社会契约论》导读

麦克尼尔《新社会契约论》导读1974年,吉尔默抛出了耸人听闻的《契约的死亡》一书,从此以合意为核心的契约在当代社会中的困境成为了学术界关注的焦点。

契约在现实生活中究竟发挥着什么样的作用?在现代法律中是否还应为契约法独立地保留一席之地?面对这些问题,苏格兰血统的美国学者麦克尼尔并没有如其他学者般依然在古典契约概念的基础上进行争论,而是直接把矛头指向了契约概念本身,主张将契约置于整个社会背景中予以分析,从而独树一帜地把超出合意之外的各种纷繁复杂的“关系”引入到了契约中,麦克尼尔的这些观点集中于其在契约法学界颇有代表性的著作《新社会契约论》一书。

麦克尼尔现已移居英国爱丁堡,过着平淡悠闲的生活,但仍然关注着契约法的发展走向,并不时发出令人瞩目的言论。

他曾先后担任弗吉尼亚大学、康乃尔大学、西北大学的契约法教授,并经常受各界人士邀请去作关于契约法律的讲座。

《新社会契约论》一书就源于麦克尼尔在西北大学法学院主办的罗森塔尔讲座上的演说,后由其本人整理出版。

对于该书的书名,麦克尼尔一再声称只是一种隐喻,而并非卢梭所称的把社会联合起来的基本契约。

但是麦克尼尔同样强调这个书名也并非一种为引人注目而耍的花招,“新社会契约”其新之处在于突破了传统的实证主义法学的契约概念,其社会性一方面在于其包含了各种社会关系,另一方面它也是基本的社会经济工具。

这在书中对契约的分析中可见其详。

麦克尼尔在该书开篇就指出,“要理解什么是契约,就必须摆脱自己强加的知识隔绝状态,接受一些基本事实,没有社会创造的共同需求和爱好,契约是不可想象的……契约的基本根源,它的基础,是社会。

没有社会,契约过去不会产生,将来也不会产生。

把契约同特定的社会割裂开来,就无法理解其功能。

”以此为出发点,麦克尼尔认为契约的根源有四个:社会、劳动的专业化和交换、选择、未来意识。

据此,他把契约定义为:有关规划将来交换的过程的当事人之间的各种关系。

在麦克尼尔的契约概念中,“交换”不再仅被视为市场上所进行的个别性交易,而是作为社会学意义上的“交换”。

契约论的主要内容和评价

契约论的主要内容和评价

契约论的主要内容和评价
契约论的主要内容及评价
主要内容:社会契约论的主要表述是探究是否存在合法的政治权威,“人是生而自由的,但却无往不在枷锁之中。

”他所说的政治权威在我们的自然状态中并不存在,所以我们需要一个社会契约。

在社会契约中,每个人都放弃天然自由,而获取契约自由;在参与政治的过程中,只有每个人同等地放弃全部天然自由,转让给整个集体,人类才能得到平等的契约自由。

评价:其他观点
关于国家的起源和国家现有基础的理论,其最简单的形式认为国家起源於一种“契约”。

这就是说每一个社会成员放弃本身的“自然权利”以换取法律之下的新权利。

社会契约论对於历史上国家形成的大多数情形都不适用,却适用於新宪法的制定,如美国制定的1787年宪法就是如此,这部宪法至少有一部份确实是在社会契约论指导下制定的。

《社会契约论》并不是直接作为解释性理论或社会学理论出现的,其历史作用是像一种伦理学或逻辑学的理论,目的是对现存制度进行道德评价或改造,以及为革命等提供理论根据。

批评法国大革命时期,雅各宾专政者用血腥手段镇压持不同政见者,使这场以争取人权和民主的运动走向其初衷的反面。

《社会契约论》是法国大革命时期革命领袖们所“共同钦崇的圣经”(罗素语)。

有学者认为,卢梭对主权者和公意无限推
崇、对个人权利的否定,构成了其思想的内在矛盾,从而使革命领袖得以用人民的名义,取得绝对的权力,走向新的集权统治。

社会契约理论对社会秩序的建构

社会契约理论对社会秩序的建构

社会契约理论对社会秩序的建构社会契约理论是指人们在社会中为了维护自身利益和保障社会秩序而达成的一种默契。

它是社会科学领域中的一个重要理论,对于社会秩序的建构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本文将从社会契约理论的起源与发展、社会契约的基本原则以及社会契约对社会秩序的建构等方面进行探讨。

社会契约理论的起源可以追溯到17世纪的欧洲启蒙时代。

当时,人们开始反思人类社会的本质和组织形式,提出了“社会契约”的概念。

著名的社会契约理论家霍布斯、洛克和卢梭等人对社会契约理论进行了深入研究和论述,形成了不同的观点。

在社会契约理论中,一般认为人们生活在自然状态下是自由而平等的,但也面临着不确定性和冲突。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人们通过社会契约达成共识,建立起一种有序的社会秩序。

社会契约的基本原则包括自由、平等、公正和互惠。

自由意味着个体在社会中享有一定的自主权,可以追求自身的利益和幸福。

平等则要求社会中的每个成员都应该受到平等的对待和机会。

公正是指社会契约应该建立在公正的基础上,对每个人都公平公正地分配资源和权利。

互惠则是指每个人在社会契约中都应该有所贡献和回报,以维护整个社会的利益。

社会契约对社会秩序的建构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首先,社会契约为社会成员提供了一种规范和约束,使得人们在社会中有明确的行为准则。

这种规范和约束有助于维护社会的稳定和秩序。

其次,社会契约为社会提供了一种公正的分配机制。

通过社会契约,社会中的资源和权利可以按照公正的原则进行分配,避免了不公平和不平等的现象。

此外,社会契约还为社会成员提供了一种互助和合作的机制。

在社会契约的框架下,人们可以通过互相合作和互助来实现共同的利益和目标,促进社会的发展和进步。

然而,社会契约理论也面临着一些挑战和争议。

首先,一些人认为社会契约理论过于理想化,忽视了人性的复杂性和自私性。

他们认为,在现实社会中,人们往往更多地追求自身的利益,而忽视了社会整体的利益。

其次,社会契约理论在实践中也面临着一些困难。

社会的观察:解读《社会契约论》

社会的观察:解读《社会契约论》

社会的观察:解读《社会契约论》社会契约论是18世纪法国启蒙思想家卢梭的著作之一,他在这本书中对人类社会的构建和政治组织提出了一系列论述。

本文将深入解读《社会契约论》,探讨其中的观点与思想,以及对于当代社会的启示。

一、社会契约的基本概念社会契约论的核心概念即为“社会契约”,它是指人们在自然状态下,通过相互许诺与约定,自愿地建立起政治组织和社会秩序的一种理论构想。

卢梭认为,社会契约的目的在于保障个人自由和权利的同时,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的实现。

二、自然状态与社会契约在《社会契约论》中,卢梭描绘了人们在自然状态下的生活,他认为自然状态下的人是自由且平等的。

而为了追求更好的生活和自身权益的保障,人们通过与他人订立契约的方式,进入了社会和政治组织。

三、统一意志与一般意志卢梭强调社会契约的目的是为了保障公共利益的实现,而不是个人的私利。

他提出了“统一意志”和“一般意志”的概念,认为通过社会契约所形成的政治组织应当服从于一般意志,即符合全体成员的利益,而不受个人私欲的左右。

四、民主与社会契约卢梭主张实行一种直接民主体制,让人民直接参与政治决策和行使权力。

他认为,社会契约形成的政体应当体现人民共同意愿,真正代表广大人民的利益,而不是少数人的专制统治。

五、《社会契约论》的启示卢梭的《社会契约论》为当代社会提供了一些有益的启示。

首先,社会契约论强调个人自由和公共利益的平衡,提醒我们在制定政策和规则时要兼顾各方利益。

其次,通过直接民主体制来实现社会契约的思想,可以促进人民的参与感和社会的公正性。

最后,卢梭的观点也是对权力分配和财富分配的警示,呼吁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

综上所述,社会契约论是一部重要的政治哲学著作。

它对人类社会的构建和政治组织提出了独特的观点和思考,对于解决当代社会问题具有重要的参考意义。

通过深入解读《社会契约论》,我们可以更好地理解社会契约的概念与原理,并在实际中探索适合现代社会的社会契约形式和政治制度。

社会契约说名词解释

社会契约说名词解释

社会契约说名词解释
社会契约说是指一种关于社会和政治秩序形成的理论,本文将对社会契约说进行解释和阐述。

社会契约说是一种古老而重要的政治哲学理论,它试图解释社会和政治秩序是如何形成的。

社会契约说认为,社会和政治秩序是通过一个社会契约的方式被创造和维持的。

社会契约说的基本理念是人们在自然状态下具有自由和平等的权利,但为了获得更好的保障和福利,他们同意放弃一部分自由,形成一个政府或者其他形式的社会组织来管理社会秩序。

这个社会契约的具体内容和形式会因不同的理论家和时代而有所不同,但其核心思想是通过共同协议来确立权力和义务的分配,以维持社会的稳定和安全。

社会契约说最早由英国哲学家霍布斯、洛克和卢梭等人提出,并在17世纪和18世纪的欧洲启蒙时代得到广泛讨论和发展。

霍布斯认为人们在自然状态下生活是“孤独、贫困、恶劣和暴力”的,因此通过社会契约来建立一个绝对统治的君主政府,以维持社会秩序。

洛克则主张人们在自然状态下拥有基本的自由权利,但为了更好地保障这些权利,同意放弃一部分权力来组建一个受约束的政府,从而确保人们的自由和财产权。

卢梭则认为社会契约应该是一个平等的合约,通过人民共同决定政府的形式和权力的分配。

社会契约说的意义在于它提供了一个理论框架,解释了政治和社
会秩序的形成和合法性的基础。

它强调了政府和统治者的合法性来自人民的授权和同意,而不是来自上天或者天赋的权力。

这一思想对于启蒙时代的政治改革和民主运动有着深远的影响,也为后来的政治理论和现代民主制度的发展提供了重要的理论基础。

总之,社会契约说是一种关于社会和政治秩序形成的理论,它认为社会和政治秩序是通过人们自愿放弃一部分自由和权力,通过共同协议来建立和维持的。

社会契约理论对社会秩序的解释与探讨

社会契约理论对社会秩序的解释与探讨

社会契约理论对社会秩序的解释与探讨社会契约理论是一种对人类社会秩序形成和维持机制的解释。

它追溯到17世纪英国哲学家霍布斯,洛克和卢梭等人的著作,至今仍然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社会契约理论的核心概念是个体与集体之间建立一种公共利益和秩序利益的关系。

在这个理论框架下,个体将部分自由和权力割让给集体,以换取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的保障。

通过契约的方式,个体之间建立起一种互相尊重、互惠互利的关系,从而形成一个稳定和谐的社会秩序。

社会契约理论的核心观点有三个关键要素:人类自然状态、契约建立和契约履行。

首先,社会契约理论假设在人类自然状态下,个体处于一种相对无序的状态中,存在着相互竞争、不稳定和不可持续的情况。

其次,为了改变这种无序状态,个体主动选择以建立契约的方式来规范自己的行为,共同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

最后,契约的履行是社会秩序得以稳定和持续的基础。

只有每个个体自觉遵守契约规则,尊重他人的权益,才能达到和谐的社会状态。

社会契约理论的重要性在于它提供了一个理论框架,阐述了个体和集体之间的权力和义务关系。

这种关系的建立不仅需要法律和制度的约束,更依赖于每个个体的自觉和道德责任。

只有在这种契约基础上,社会秩序才能实现。

然而,社会契约理论也存在一定的争议和挑战。

首先,社会契约理论假设个体是理性和自利的,但现实社会中个体的行为常常受到情感、文化和利益的影响,远离理性选择。

其次,契约的设计和履行需要公正和公平的机制,但社会中的不平等和利益冲突会使契约的制定和执行遇到困难。

最后,社会契约理论没有解释人类行为的全部动因,只是提供了一种基本的规范理念,不同的文化和社会环境下可能需要不同形式的契约机制。

社会契约理论的应用广泛涉及社会、政治和经济领域。

例如,在法治社会中,社会契约理论为法律和法规提供了合理性和合法性的基础。

在民主政治中,社会契约理论强调公民的权利和义务,促进了公民参与和共同决策。

在经济领域,社会契约理论提供了规范市场行为和维护消费者权益的基础。

社会契约理论及其应用

社会契约理论及其应用

社会契约理论及其应用社会契约理论是一个源于古希腊哲学的思想,早期受到霍布斯、洛克等人的关注,后被康德、卢梭等人加以发展。

它认为人类社会组织的基础是由人们自愿建立的契约关系。

社会契约理论将人的关系界定为基于公共利益以及人类本质的社会契约。

社会契约理论被用于解释社会的本质和人类交往的规则,成为了人类社会秩序的基础。

社会契约理论认为,在人类共同生存与繁衍的过程中,没有一种天然规律可以保持秩序。

人类需要对秩序进行协调和管理,以解决基本的矛盾和保障合法权益。

换句话说,人类需要一个合理的秩序,以维持组织和功能。

这就是社会契约理论的目的。

社会契约理论分为两种类型:原始和现代。

原始社会契约理论认为社会契约是建立在人类最原始的基础上的,它强调个人自由和权利,旨在建立一种公正、平等的社会秩序。

现代社会契约理论则更关注人与国家之间的契约关系,强调国家的责任,以及个人的社会责任和义务。

社会契约理论的重点在于思考社会制度的构建。

它强调了个人行为和社会治理的关系,认为公民通过契约建立了客观、公正的规则,这些规则对于社会的生存和发展至关重要。

这些规则也需要保护个人的合法权益,这就是社会契约理论的基本核心。

社会契约理论有许多的应用。

在政治和法律制度领域,社会契约理论可以解释国家权力的来源和合法性。

国家权力的存在和运行需要公民通过自愿的契约来赋权,这是人们对政治制度的共同信仰。

在商业和经济领域,社会契约理论可以应用于谈判和交易的规则制定。

人们需要制定基于契约的合同来确保双方的利益,保证市场自由和公正。

在社会风尚和社会行为领域,社会契约理论可以解释人类行为的动机和期望。

人们需要基于契约来承担社会责任和义务,以确保公共利益和社会协调。

在社会契约理论的应用中,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公共利益和个人权益之间的平衡。

社会契约理论重视公共利益和公平性,但也需要保护个人权益和自由。

当公共利益和个人权益冲突时,需要建立一个合理的权衡机制,保 certificator护公共利益的同时,为个人留一定的空间。

什么是社会契约理论?

什么是社会契约理论?

什么是社会契约理论?社会契约理论主要是从政治哲学的角度来探究政治秩序的形成和合法性问题。

社会契约理论的核心思想是,政治秩序的存在和合法性归根结底是由社会成员自愿达成的契约所决定的。

该理论的提出极大地推动了政治哲学的研究,也在法律、政治、国际关系等领域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下面将从三个方面为大家详细阐述社会契约理论。

一、社会契约理论的历史和发展社会契约理论最早可以追溯到古希腊哲学家柏拉图,但是真正的社会契约理论始于17世纪的英国哲学家霍布斯、洛克和卢梭等人。

他们认为,人们在原始状态下生活是孤立的、粗暴的,面对“万恶之源”的生存竞争,他们必须自愿放弃一部分个人自由,为了获得更大的安全和利益,进一步达成政治契约形成一个政治团体。

至今,社会契约理论已经发展成为一个广泛的理论体系,涉及到政治哲学、法学、社会学等多个学科领域。

二、社会契约理论的基本原理社会契约理论的核心思想在于,政治权力不是来自某种神权或天赋,而是由公民自愿采用某种形式的契约而形成的。

霍布斯、洛克和卢梭等哲学家提出了不同的社会契约理论,但是它们的基本原理都非常相似:政治秩序的存在和合法性关键在于人们自愿达成的契约。

此外,社会契约理论还包括如下两个基本原则。

一是人们在参与社会契约时必须是平等的,并且社会契约是可以改变或撤销的。

二是政治权力的目的是保护个人的自由和生存权,并为人民谋福利。

三、社会契约理论的现实意义社会契约理论对现实社会的意义非常重大,从以下三个方面体现。

首先,社会契约理论是现代民主制度的基础。

现代民主制度是以人民为中心的,政府只有得到人民的授权才能行使权力。

其次,社会契约理论对于人权和法治的保护也有一定的推动作用。

社会契约理论强调个人自由和个人权利的保障,这一原则在现代社会的法律制度中得到了进一步体现。

再次,社会契约理论在国际关系领域中也有着广泛的应用。

国际关系中的合约和协议归根结底也是一种社会契约的体现。

总之,社会契约理论是政治哲学中非常重要的理论之一,它预示着人权、法治、民主这些理念的重要性,对于现代社会的发展和进步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斯坎伦 新社会契约论伦理学26页PPT

斯坎伦 新社会契约论伦理学26页PPT
论伦理 学
26、机遇对于有准备的头脑有特别的 亲和力 。 27、自信是人格的核心。
28、目标的坚定是性格中最必要的力 量泉源 之一, 也是成 功的利 器之一 。没有 它,天 才也会 在矛盾 无定的 迷径中 ,徒劳 无功。- -查士 德斐尔 爵士。 29、困难就是机遇。--温斯顿.丘吉 尔。 30、我奋斗,所以我快乐。--格林斯 潘。
61、奢侈是舒适的,否则就不是奢侈 。——CocoCha nel 62、少而好学,如日出之阳;壮而好学 ,如日 中之光 ;志而 好学, 如炳烛 之光。 ——刘 向 63、三军可夺帅也,匹夫不可夺志也。 ——孔 丘 64、人生就是学校。在那里,与其说好 的教师 是幸福 ,不如 说好的 教师是 不幸。 ——海 贝尔 65、接受挑战,就可以享受胜利的喜悦 。——杰纳勒 尔·乔治·S·巴顿

斯坎伦的新社会契约论

斯坎伦的新社会契约论

创新:自利
非自利
宏观
微观
形式
实质
实现了非自利的契约论从普遍到具体、从形式到实质的
转化
批判: 道德永远优先吗? 对合理性的标准问题语焉不详
谢谢观赏!
我们彼此亏欠什么?
斯坎伦认为实质性道德原则即我们彼此亏欠的东西主 要有:1. 保障隐私权。2. 保护人们不受他人行为 的伤害或者因他人行为死于非命。3. 不受不合理约 束追求幸福的权利。4. 保护人们不受谎言和食言的 侵害。5. 由援救原则和援助原则派生出来的帮助
三co、nt评en价t
创新VS批判
道德动机问题
道德重要性:针对非道德主义者 道德优先性: 为其他价值留空间
其他价值为道德让步
二、co核nt心en观t 点
道德契约主义公式
(不能合理拒绝) 原则判断
正当 行为判断
不正当
主体:是一个具有推理能力的人 动机:寻求自身利益和共同遵守的原则 环境:具体环境 信息充分、不受强迫
二、co核nt心en观t 点
c一on、te背nt 景介绍
作者背景:
道德哲学家 师承约翰·罗尔斯 哈佛大学任教
《非自利的契约论和功利主义》 《我们彼此亏欠什么》
观点背景:
自利契约论:从自利 的理性人的自我立场 出发,以自我利益的 维护或增进为目的, 来确立契约或通过契 约同意确立道德与政 治原则。
非自利契约论:契 约或道德是基于某 种道德的理想或他 人无法反驳的理由, 从订约人的共同立 场或共同需要出发, 依据公平与互惠合 作的理想,来确立 契约或同的新社会契约论 (关于道德对错的理论): 1、求助于合理(reason) 而不是合理性 (rationality) 2、独特的道德动机
二、co核nt心en观t 点

社会契约论的核心内容

社会契约论的核心内容

社会契约论的核心内容
第一、论述了社会结构和社会契约:社会秩序为所有其他权利提供了基础。

第二、约定是一切合法权威的基础:这一主张是人们转让自己自由的权利。

第三、社会秩序来源于共同的原始、朴素的约定:当在自然状态下,生存的障碍超出了个人的能力。

第四、阐述主权及其权利:主权是公意的运用,不可转让。

主权是由共同利益决定和约束的,并依法行事。

法律是基于公共利益的公共意志的行为。

虽然公意总是对的,但它不能总是做出明智的判断,所以它不能总是找到共同的利益,所以立法者的存在是必要的。

第五、阐述政府及其运作形式:对于政府来说,仅仅立法是不够的,法律的执行也是非常必要的。

主权体虽然有立法权,但不能赋予自己执法的权力。

它需要主权机构和国民之间的中介,在公共意志的指导下实施法律。

第六、讨论几种社会组织:公意坚不可摧,通过投票表达。

不同的组织有不同的选举模式,如人民议会、人民保护者、独裁政权、监察专员等。

古罗马、古希腊,尤其是斯巴达,已经教会了我们这些形式的价值。

什么是社会契约

什么是社会契约

什么是社会契约,我们如何理解社会契约
社会契约是指人们在社会中自愿达成的一种约定或协议,旨在维护社会秩序、保障个人权利和义务的平衡,促进公正、和谐的社会发展。

社会契约理论源于18世纪法国哲学家卢梭和洛克的思想,对于人类社会的本质和制度的构建提出了重要的思考和贡献。

社会契约理论认为,人类自然状态下是自由的、平等的,但是为了维护个人权利和利益,人们必须形成政治社会,通过社会契约来建立政府和法律制度,以保障公民的安全、自由和财产权益。

社会契约的本质是人们自愿放弃一部分自由,接受政府的管制和限制,以换取政府的保障和服务。

社会契约的内容主要包括政治权利、法律制度、公共服务、税收和财产权等方面。

政治权利是指公民在政治生活中享有的投票、选举、言论自由等权利;法律制度是指法律规定的制度和程序,保障公民的权利和义务;公共服务是指政府提供的教育、医疗、社会保障等基本服务;税收是政府为提供公共服务而从公民手中征收的财政收入;财产权是公民享有的私有财产权利。

社会契约理论的意义在于,它为人类社会的制度构建提供了思想基础和指导思想。

社会契约理论强调人类自由和平等的本质,促进了现代民主政治的发展。

同时,社会契约理论也提出了政府权力的合法性问题,强调政府权力源自于人民的授权,有利于制约政府的滥权和腐败。

总之,社会契约是人类社会制度的基础和核心,对于现代社会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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麦克尼尔《新社会契约论》导读
1974年,吉尔默抛出了耸人听闻的《契约的死亡》一书,从此以合意为核心的契约在当代社会中的困境成为了学术界关注的焦点。

契约在现实生活中究竟发挥着什么样的作用?在现代法律中是否还应为契约法独立地保留一席之地?面对这些问题,苏格兰血统的美国学者麦克尼尔并没有如其他学者般依然在古典契约概念的基础上进行争论,而是直接把矛头指向了契约概念本身,主张将契约置于整个社会背景中予以分析,从而独树一帜地把超出合意之外的各种纷繁复杂的“关系”引入到了契约中,麦克尼尔的这些观点集中于其在契约法学界颇有代表性的著作《新社会契约论》一书。

麦克尼尔现已移居英国爱丁堡,过着平淡悠闲的生活,但仍然关注着契约法的发展走向,并不时发出令人瞩目的言论。

他曾先后担任弗吉尼亚大学、康乃尔大学、西北大学的契约法教授,并经常受各界人士邀请去作关于契约法律的讲座。

《新社会契约论》一书就源于麦克尼尔在西北大学法学院主办的罗森塔尔讲座上的演说,后由其本人整理出版。

对于该书的书名,麦克尼尔一再声称只是一种隐喻,而并非卢梭所称的把社会联合起来的基本契约。

但是麦克尼尔同样强调这个书名也并非一种为引人注目而耍的花招,“新社会契约”其新之处在于突破了传统的实证主义法学的契约概念,其社会性一方面在于其包含了各种社会关系,另一方面它也是基本的社会经济工具。

这在书中对契约的分析中可见其详。

麦克尼尔在该书开篇就指出,“要理解什么是契约,就必须摆脱自己强加的知识隔绝状态,接受一些基本事实,没有社会创造的共同需求和爱好,契约是不可想象的……契约的基本根源,它的基础,是社会。

没有社会,契约过去不会产生,将来也不会产生。

把契约同特定的社会割裂开来,就无法理解其功能。

”以此为出发点,麦克尼尔认为契约的根源有四个:社会、劳动的专业化和交换、选择、未来意识。

据此,他把契约定义为:有关规划将来交换的过程的当事人之间的各种关系。

在麦克尼尔的契约概念中,“交换”不再仅被视为市场上所进行的个别性交易,而是作为社会学意义上的“交换”。

进入这种交换的因素也不仅只
是合意,而是包括命令、身份、社会功能、血缘关系、官僚体系、宗教义务、习惯等多种因素。

交换中多种因素的渗入使得契约成为涵括多种关系的一种连续性程序。

因而,麦克尼尔的契约在时间轴中不再仅是一次性的交易,而是指向未来的长期合作;在空间轴中也不再是“合意”这一个点,而是发散深入至交换得以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

在麦克尼尔看来,作为古典契约核心的当事人最初的合意在关系契约中只是启动契约之车行驶的发动器而已,而之后契约之车如何行驶则要依赖于不断变化的各种关系这个方向盘。

但是,麦克尼尔并不满足于仅仅揭示隐藏于交换背后的各种社会关系,而是要力图让被古典契约概念所遮蔽的社会关系走进“法”的大堂中。

麦克尼尔将自己的契约概念与以古典契约理论为基础的传统法律上的契约概念作了比较,认为传统法律上的契约概念没有反映社会事实,把一些特定的关系排斥在外,并进一步认为,实在法只是契约的一部分,而非全部。

因而麦克尼尔有关契约的“法”不限于作为实在法的契约法,而是从更广的视点理解为对契约现象现实地加以规律、或应该加以规律的规范(称之为契约规范)。

这样,麦克尼尔就将契约规范分为两个层次,一为契约的内在规范,一为契约的外在规范。

后者为社会对契约的措施,有各种形式,代表为作为实在法的契约法;前者为在契约实践中产生的规范,是契约实践中的“活法”。

因而当发生契约纠纷时,裁定当事人权利义务的依据不再只是当事人的意思和实在法,而是要到存在于契约背后的社会关系和共同体的规范中去寻求依据。

如果仅把麦克尼尔的关系契约论当做提供不同契约法源的一种理论,那么就可能遮掩了其背后的理论渊源。

麦克尼尔理论的最发人深省之处在于其强调契约中的相互性和团结,认为完全孤立、追求功利最大化的个人之间的“契约”不是契约而是战争,因而个人的选择与公共的选择之间存在着“相互性的参与”。

这实际上是共同体主义思潮的体现。

而在当时的美国,存在极端个人主义和自治共同体这二者相互依托的社会现实状况,因而《新社会契约论》一书不仅是对传统契约法领域的一个冲击,也是对美国整体社会现实问题的一种回应。

(转引自检察日报)
在阅读推荐书目之后,民商法教研室会与4月下旬开始针对每本书组织一次讨论与交流活动,大家可以通过书评、读后感或者现场交流等方式加深自己对民
法的进一步理解,请有兴趣的同学在本班班长或者学习委员处报名,班长或学习委员将每个小组的参加同学名单汇总之后,交到到学院教务办公室曾颖(6126070)老师处,以便由学院资料室统一购置图书。

《新社会契约论》目录
总序 (I)
关系契约论的启示(代译序) (I)
鸣谢 (I)
导言 (I)
第一章契约的性质 (1)
契约的初始根源 (1)
安排交换于未来 (4)
个别性契约与关系性契约:原始与现代 (10)
第二章中间性契约规范 (33)
普通契约规范 (36)
个别性规范:强化个别性和现时化 (54)
关系性规范 (59)
第三章关系性契约法 (65)
契约关系中的个别性和现时化 (66)
一个没有委托人的世界 (71)
相互性与权力 (77)
契约团结 (83)
不相称损害 (94)
目的、计划、权力和至善主义 (99)
注释 (109)
索引 (141)
参考文献 (155)
推荐阅读版本:
《新社会契约论》,【美】麦克尼尔著,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
指导老师:张兴华
民商法教研室2008年4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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