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最终版)
长沙市轨道交通票务规则
长沙市轨道交通票务规则
一、基本票价
长沙市轨道交通按里程计价,起步价2元可乘6公里,超过6公里采用“递远递减”的计价原则,6—16公里范围内每递增5公里加1元,16—30公里范围内每递增7公里加1元,30公里以上每递增9公里加1元。
二、车票种类
长沙市轨道交通实行一人一票制,车票种类主要包括:单程票、普通储值卡、老人卡、学生卡等。
三、优惠政策
1、伤残军人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因公致残的人民警察凭《中华人民共和国伤残人民警察证》,可免费乘坐长沙市轨道交通。
2、残疾人凭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可免费乘坐长沙市轨道交通。
3、65周岁及以上老年人须本人凭身份证、老年人优待证原件办理老人卡,持老人卡可免费乘坐长沙市轨道交通。
4、具有长沙市学籍的普通中小学生、高中、职高和中专的在校学生凭身份证(或户口簿)、学生证(或学籍卡)原件办理学生卡,持学生卡可享受长沙市轨道交通票价5折优惠。
5、每位成年人可免费带1名身高不足1.3米的儿童乘车,超过1名按超过人数购买单程票。
6、持普通储值卡乘车可享受长沙市轨道交通票价9折优惠。
四、车票使用规定
1、车票有效期
(1)单程票发售当站、当日有效。
(2)普通储值卡有效期为5年,过期可在长沙市轨道交通各车站客服中心免费办理延期。
(3)老人卡有效期为两年,学生卡的有效期为1年,过期可持申办证件原件在长沙市轨道交通指定地点免费办理延期。
2、车票的购买、办理
(1)正常情况下,普通单程票经车站自动售票机发售,可持1元硬币或5元、10元纸币在自动售票机上购买。
(2)长沙市轨道交通各车站售卖普通储值卡,乘客可到客服中心购买,售卡金额为100元/张,内含17元押金,83元乘车金额。
长沙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
长沙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
长沙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
长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长沙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已由长沙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二次会议于XX年x月x日通过,湖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于XX年x月x日批准,现予公布,自XX年x月x日起施行XX年x月x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促进轨道交通发展,加强轨道交通管理,保障轨道交通建设的顺利进行和安全运营,维护乘客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轨道交通的规划、建设、运营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轨道交通,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由市人民*组织建设的,为公众出行提供服务的城市轨道公共客运系统
第三条轨道交通应当遵循*主导、统筹规划、优先发展、安全便捷、规范运营的原则
轨道交通属于市政公用事业,实行企业化经营
第四条市人民*应当加强对轨道交通工作的领导,统筹协调轨道交通规划、建设、运营及其相关管理活动涉及的重大事项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轨道交通建设的管理,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轨道交通运营的管理
市发展和改革、财政、城乡规划、国土资源、公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审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国家安全、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环境保护、物价、人民防空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轨道交通的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轨道交通沿线各区、县人民*应当按照市人民*规定,在资金、土地、建设、安全管理等方面配合做好轨道交通建设、运营相关工作
第五条轨道交通建设单位、运营单位由市人民*依法确定
轨道交通建设单位、运营单位应当履行市政公用事业的社会责任,负责轨道交通建设、运营范围内的日常工作
轨行区管理办法终稿
附件6
长沙市轨道交通2号线一期工程
机电安装及装修阶段新线建设期轨行区作业
管理办法(试行)
长沙市轨道交通2号线建设公司机电设备管理组
2012年10月长沙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 .................................................................................................................................................. 第二条管理范围 ......................................................................................................................................... 第三条管理要求 .........................................................................................................................................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 ................................................................................................................................ 第四条组织机构 ......................................................................................................................................... 第五条组长 ..................................................................................................................................................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城市轨道交通(以下简称轨道交通)的运营管理,保障乘客的安全
出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三条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必须遵循法律法规,依法行政,求真务实,公平正义,安全稳定,服务优质的原则。
第四条各个管理单位必须以本规定为依据,建立完善的管理制度,规范轨道交通的
运作,严格监督轨道交通的安全运行,维护轨道交通的正常秩序。
第二章市民乘车
第五条乘客使用轨道交通,必须遵守国家有关行政法规,乘车安全,遵守乘车纪律,不得乘坐不良乘客,乱扔废物,破坏乘车设施,破坏轨道交通秩序。
第六条乘客乘车时,应当按规定支付费用,使用正当凭证,禁止乘坐未付费的列车,不得擅自传授或使用他人凭证。
第七条乘客乘车后,如发现故障,应当向有关单位发出报警,协助排查问题,采取
必要的紧急措施,促进车辆安全恢复。
第八条行经轨道站台、月台等限定区时,乘客应当严格遵守有关规定,讲究安全,
不得停留、越岗下站等。
第三章车辆运行
第九条车辆运行前,必须经过规范检测、安全检查等,确保车辆安全正常。
第十条轨道交通运营维护应当适时实行道路清扫、维护、升级等,保持轨道交通的
正常运行。
第十一条车辆运行中,必须确保乘客的安全,树立安全意识,密切监控各类信息,
提前发现车辆异常,采取及时应急措施。
第十二条轨道交通运营队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安排学习安全操作知识和技能,确
保车辆运行安全。
第十三条轨道交通操作中所涉及的乘客信息,应当严格履行隐私保护义务,不可随
意披露。
第四章安全监督
城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
城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城市轨道交通管理,保障城市轨道交通建设的顺利进行和安全运营,维护乘客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城市轨道交通,是指地铁、轻轨等城市快速轨道公共客运系统。
城市轨道交通设施包括城市轨道交通的路基、轨道、隧道、高架道路(含桥梁)、车站(含出入口、通道)、通风亭、车辆段及控制中心、站场、车辆、机电设备、供电系统、通信信号系统及其附属设施等。
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轨道交通的规划、建设、运营及相关的管理活动。
第四条城市轨道交通应当遵循统一规划、安全运营、规范服务的原则。
第五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市城市轨道交通的行政管理,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市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职责协同实施本条例。
城市轨道交通沿线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当配合城市轨道交通的建设和保护工作。
第六条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由市人民政府依法确定。
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依照本条例的有关授权,对城市轨道交通设施的保护、城市轨道交通范围内公共场所的运营秩序和容貌、环境卫生的维护以及安全应急等公共事务实施行政管理和行政处罚。
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确定本单位的专门机构具体负责行政管理和行政处罚工作。执法人员依照《广东省行政执法责任制条例》规定的条件任用。
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执法人员实施行政管理和行政处罚时,应当持有有效执法证件。
第二章建设管理
第七条市发展改革行政管理部门和市财政部门负责政府投资的城市轨道交通建设资金的筹集和管理。
长沙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
长沙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长沙市轨道交通的管理,维护城市秩序和交通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确保市民出行便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
交通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长沙市轨道交通的建设、运营和管理。
第三条:长沙市轨道交通是指由电力、机械或其他方式驱动,以导
轨为依托的城市公共交通工具,包括地铁、轻轨等。
第四条:长沙市轨道交通的建设、运营和管理应当遵守法律法规,
保障乘客和市民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轨道交通的建设和维护
第五条:长沙市轨道交通的建设应当符合城市规划和交通发展需要,确保安全、高效、环保。
第六条:轨道交通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申请相关行政许可和批准,按
照规定的建设程序和标准进行建设。
第七条:轨道交通建设单位应当确保施工过程中的安全,采取必要
的安全措施,保护周边环境和市民利益。
第八条:轨道交通建设单位应当定期进行设备的检修和维护,确保
设施的正常运行。
第九条:轨道交通建设单位应当制定灾害事故应急预案,定期组织
演练,确保在发生灾害事故时能够及时处置。
第三章:轨道交通的运营和服务
第十条: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标准和相关规定进行运营,保证乘客的安全和舒适。
第十一条: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制定详细的列车运行图,确保运
营计划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第十二条: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加强对乘客的安全教育,提高乘
客的安全意识,减少事故的发生。
第十三条: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定期组织乘客满意度调查,改进
服务质量,解决乘客反映的问题。
第四章:安全管理
第十四条: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建立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加强
长沙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
长沙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保障和管理长沙市轨道交通,提升交通运输效率,保障市民出行安全和便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轨道交通法》等相
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长沙市范围内的轨道交通运营活动,包括轨道交通线路、车辆、设施以及相关人员和乘客。
第三条长沙市人民政府负责轨道交通的规划、建设、运营和管理,市交通局负责监督和管理轨道交通运营活动。
第二章运营管理
第四条轨道交通的运营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和技术条件,运营人员应当经过专业培训和资格考核合格。
第五条轨道交通的运营单位应当制定运营计划,明确列车运行时间、间隔和速度等相关信息,并向公众及时公布。
第六条运营单位应当定期检修和维护轨道交通设施和车辆,确保运营的安全和稳定。
第七条运营单位应当采取措施确保车站和列车的通风、灯光以及洁净。
第八条乘客应当按规定上、下车,不得进行拥挤和扒车等违法行为。
第九条运营单位应当安排足够的安全员和乘务员,维护乘客的安全和秩序。
第三章安全管理
第十条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加强设施设备的安全监控和防护措施,及时发现和排除潜在的安全隐患。
第十一条运营单位应当定期演练应对突发情况的应急预案,确保突发事件能够及时控制和处置。
第十二条进行长期施工或维修的轨道交通线路应当及时发布通知,告知公众相关信息,并采取措施确保施工区域的安全。
第十三条乘客应当遵守轨道交通车厢内的乘车秩序,不得随意打开车门或其他设施。
第十四条运营单位应当加强对乘客的安全教育,告知乘客紧急情况下的自救方法和应对措施。
城市轨道交通建设运营管理条例
城市轨道交通建设运营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轨道交通管理,促进城市轨道交通规划、投资、建设、运营等的协调发展,保障城市轨道交通安全有效运营,维护乘客的合法权益,根据我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城市轨道交通,是指地铁、轻轨等城市轨道公共客运系统。
城市轨道交通设施,是指为了保障城市轨道交通系统正常安全运营而设置的路基、轨道、隧道、桥梁、车站、通道、通风亭、车辆段及控制中心、站场、车辆、机电设备、供电系统、通信信号系统及其附属设施等。
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轨道交通的规划、投资、建设、运营、综合开发、设施设备保护及其相关的管理活动。
第四条城市轨道交通是社会公益性事业,本市发展城市轨道交通应当遵循政府主导、统筹规划、政策扶持、优先发展、集中管理、安全运营的原则。
第五条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是本市城市轨道交通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城市轨道交通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城市轨道交通行业的日常监督管理,并按照本条例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市发改、规划、财政、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安监、公安、城市管理、消防、卫生、环保、国资委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轨道交通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第六条城市轨道交通建设经营单位由市人民政府依法确定。
城市轨道交通建设经营单位负责本市城市轨道交通项目的投资、建设、运营,并对城市轨道交通设施的维护、城市轨道交通运营范围内公共场所的运营秩序、环境卫生、安全应急处置等公共事务进行管理。
第二章规划、投资和建设管理
长沙市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办法
长沙市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依据)
第二条为了保障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营,维护乘客合法权益,促进城市轨道交通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长沙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适用范围)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轨道交通的运营及相关管理活动。
第五条(术语含义)
第六条本办法所称城市轨道交通,是指地铁、轻轨等城市快速轨道公共客运系统。
第七条城市轨道交通设施设备包括包括轨道、路基、桥梁、隧道、车站(含出入口、通风亭和冷却塔)、主变电所、集中冷站、控制中心、车辆基地等土建工程,车辆、供电、通风空调、通信、信号、给排水、消防、防灾和报警、机电设备监控、自动售检票、电梯、屏蔽门或者站台门、旅客信息等系统设备,以及为保障轨道交通运营而设置的其他相关设施。
第八条(管理原则)
第九条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应当遵循安全第一、统一规划、优先发展、安全运营、科学管理、规范服务、高效便捷的原则。
第十条(监管部门)
第十一条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市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实施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市安全生产监督、公安、城管、规划、建设、环保、卫生、国有资产监管、交通和发展改革等部门,以及有关区县人民政府依照各自职责对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实施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城市轨道交通沿线区(市)县人民政府及各高新区管委会应当配合做好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的保障及沿线设施设备的保护工作。
第十四条(运营单位)
轨道交通经营单位由市人民政府依法确定。
轨道交通经营单位负责轨道交通范围内的轨道交通设施维护和保养、运营秩序保障和公共场所容貌、环境卫生维护以及安全应急处置等公共事务的日常管理,加强运营安全管理,建立、健全安全运营责任制度,完善安全运营条件,确保运营安全。
长沙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发布《长沙市轨道交通乘客守则》的通告
长沙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发布《长沙市轨道交通乘客守
则》的通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长沙市交通运输局
•【公布日期】2014.04.01
•【字号】长交法规〔2014〕57号
•【施行日期】2014.04.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公路
正文
长沙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发布《长沙市轨道交通乘客守则》的
通告
长交法规〔2014〕57号为加强长沙市轨道交通的运营管理,保障轨道交通运营秩序和乘客的人身安全,根据《长沙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的规定,市交通运输局制定了《长沙市轨道交通乘客守则》,现予发布。
长沙市交通运输局
2014年4月1日
长沙市轨道交通乘客守则
第一条为维护乘客的合法权益和轨道交通运营秩序,保障轨道交通运营安全,为乘客创造安全、舒适的乘车环境,根据《长沙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制定本守则。
第二条凡进入轨道交通车站、列车等轨道交通设施范围的乘客,应当遵守本守则。
第三条乘客应当遵守以下票务管理规定:
(一)按序排队购票,持有效车票乘车;越站乘车的,补交超过部分的票款;超时乘车的,按出闸站线网单程最高票价补交差额票款。
(二)单程票在发售站当日乘车有效,出站回收,遗失的按照无票处理;乘客可以凭单程票在目的地车站出闸前领取发票;单程票未进站使用的,可在当日办理退票;
(三)每位成年人可以免费携带一名身高不超过1.3米的儿童乘车;超过的,按超过人数购票;
(四)按照国家、省、市规定可以免费或者优惠乘车的乘客,可以凭有效乘车证件免费或者优惠乘车;
(五)对无票乘客按照出闸站线网单程最高票价补交票款;对持伪造、变造的优惠(免费)乘车证件或者冒用他人优惠(免费)乘车证件购票乘车的,按照出闸站线网单程最高票价补交票款,并可以加收5倍票款;
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道路交通管理的若干规定-长沙市人民政府令第56号
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道路交通管理的若干规定
正文:
---------------------------------------------------------------------------------------------------------------------------------------------------- 长沙市人民政府令
(第56号)
《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道路交通管理的若干规定》已经1999年11月8日市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1999年11月20日起施行。
代市长谭仲池
一九九九年十一月十日
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道路交通管理的若干规定
为加强我市道路交通管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保障道路交通安全与畅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特作如下规定:
一、本市车辆驾驶员和行人必须自觉遵守交通法规和本市有关交通管理的规定,服从交通民警的指挥和管理,共同维护全市交通秩序。
二、严禁机动车辆在城市道路上乱停乱放。机动车辆必须在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指定的停车场、点停放。违者,由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将车辆拖走,并从重处罚。
依规划设立的停车场(库)禁止改作它用,已经改作它用的,必须限期恢复。违者,由规划部门按日每平方米处以50元罚款。
三、过境车辆禁止驶入319国道绕城公路黄花塘路口以东,黄花塘路口至毛塘路口以南,107国道牛角冲立交桥至李家塘收费站以西,107国道长大路口、洞井铺路口以北2的道路。违者,罚款30元。长途营运客车(含过境长途客运车辆)必须进入长途汽车站上下客,禁止驶入城区内。违者,罚款30元。
[湖南]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办法_secret
XX市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了保障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营,维护乘客合法权益,促进城市轨道交通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XX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轨道交通的运营及相关管理
活动。
第三条(术语含义)
本办法所称城市轨道交通,是指地铁、轻轨等城市快速轨道公共客运系统。
城市轨道交通设施设备包括包括轨道、路基、桥梁、隧道、车站(含出入口、通风亭和冷却塔)、主变电所、集中冷站、控制中心、车辆基地等土建工程,车辆、供电、通风空调、通信、信号、给排水、消防、防灾和报警、机电设备监控、自动售检票、电梯、屏蔽门或者站台门、旅客信息等系统设备,以及为保障轨道交通运营而设置的其他相关设施。
第四条(管理原则)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应当遵循安全第一、统一规划、优先发展、
安全运营、科学管理、规范服务、高效便捷的原则。
第五条(监管部门)
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市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实施监督管理。
市安全生产监督、公安、城管、规划、建设、环保、卫生、国有资产监管、交通和发展改革等部门,以及有关区县人民政府依照各自职责对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实施监督管理。
城市轨道交通沿线区(市)县人民政府及各高新区管委会应当配合做好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的保障及沿线设施设备的保护工作。
第六条(运营单位)
轨道交通经营单位由市人民政府依法确定。
轨道交通经营单位负责轨道交通范围内的轨道交通设施维护和
保养、运营秩序保障和公共场所容貌、环境卫生维护以及安全应急处置等公共事务的日常管理,加强运营安全管理,建立、健全安全运营责任制度,完善安全运营条件,确保运营安全。
最新获批《长沙市轨道交通线网规划》抢先速看!
最新获批《长沙市轨道交通线⽹规划》抢先速看!2020年12⽉,长沙市政府以《长沙市⼈民政府关于长沙市轨道交通线⽹规划修编的批复》(长
政函〔2020〕86号)正式批复了新⼀期长沙市轨道交通线⽹规划修编。这是⾃2000年长沙市启
动轨道交通线⽹规划以来第三版正式获批的轨道交通线⽹规划。
该版线⽹规划修编⾃2017前后开始启动,中间经历了⼀次“推倒重来”;最⼤的变化在于确定了普
线采⽤“环放射”的线⽹架构,于2019年通过市规委审议,并在再次修改后于2020年12⽉通过市
政府批复。
被推倒重来的2017年线⽹规划过程稿
但由于种种原因,截⾄⽬前2020年12⽉批复的轨道交通线⽹规划正式⽅案仍未对外公开。⽬前
⽹络上主要流传较多的为2019市规委审议版本,该版共包括14条普线640公⾥,4条快线217公
⾥,普线快线共计857公⾥。
2019市规委审议版线⽹规划
根据笔者掌握各⽅资料,2020年12⽉批复的最新《长沙市轨道交通线⽹规划修编》规划构建“都
市区轨道快线城市轨道普线”的两级线⽹层次,形成“⼀横两纵”的快线⽅案和“环放射”的普线⽅
案,远景线⽹规模共890km。其中“⼀横两纵”的快线⽅案包括S1长宁线36km、S2西站-浏阳快线
96km、S3河西快线46km、S4长株快线45km,S1与S2预留贯通条件。“环放射”的普线⽅案包
括14条普线,共计667km,其中1-6号线、8号线(环线)为⾻⼲线,⽀撑空间布局;7号线、9号
线、10号线、14号线为补充线;11-13号线为外围联络线。
该版本与市规委推荐版差异主要为1号线丁字镇不再往西转弯、9号线在⾦霞处往东拐、2号线东
长沙市轨道交通乘客守则
长沙市轨道交通乘客守则
长沙市轨道交通乘客守则包括以下几点:
1. 乘车前应排除身体不适、过于疲劳的情况,确保自己的身体状况适合乘坐轨道交通。
2. 进入车站并排队等候时,应保持队伍的秩序,不要拥挤或推搡他人。
3. 乘车时应按规定的站台区域排队,不要站在禁止乘车的区域,确保安全乘车。
4. 上下乘车时,应注意站稳,不要阻碍其他乘客的上下车。
5. 在车内应保持安静、文明,不要大声喧哗、吵闹或打电话。
6. 在车内应找到合适的座位或站的地方,不要倚靠车门或阻挡紧急出口。
7. 在车厢内应使用内置的扶手和安全手把,以确保自己的乘车安全。
8. 不要吐痰、乱扔垃圾或者在车厢内吸烟,保持车厢的清洁和整洁。
9. 不要随意触摸车厢内的设备和装置,避免引起不必要的麻烦。
10. 在车站内或列车上遇到紧急情况时,应听从工作人员指挥,
保持冷静,不要恐慌。
11. 如有任何安全隐患或突发状况,应及时向工作人员报告,以便及时处理。
以上是长沙市轨道交通乘客守则的主要内容,乘客在乘坐轨道交通时应遵守这些规定,确保自己和他人的安全。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安全质量管理条例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安全质量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2)
第二章环境调查与工程勘察 (3)
第三章工程设计 (5)
第四章工程施工 (8)
第五章第三方监测与工程监理 (10)
第六章应急管理 (12)
第七章监督管理 (13)
第八章法律责任 (15)
第九章附则 (22)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加强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安全质量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的建设活动,实施对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安全质量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城市轨道交通,是指采用专用轨道导向运行的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系统,包括地铁系统、轻轨系统、单轨系统、有轨电车、磁浮系统、自动导向轨道系统、市域快速轨道系统。
第三条【基本原则】从事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活动必须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保证各阶段合理工期和造价,加强全过程风险管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要求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监测等单位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不得随意压缩合理工期。
第四条【责任主体】建设单位对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负总责。
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质量检测单位、监测单位以及其他与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安全质量有关的单位,依法承担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安全质量责任.
各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安全质量管理工作全面负责,项目负责人对所承担的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安全质量负责。
第五条【市场管理要求】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质量检测单位、监测单位及其他从事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活
长沙轨道交通乘客守则
长沙轨道交通乘客守则
(最新版)
目录
一、长沙轨道交通乘客守则的制定目的
二、长沙轨道交通的简介
三、长沙轨道交通乘客守则的具体内容
四、长沙轨道交通乘客守则的实施意义
正文
一、长沙轨道交通乘客守则的制定目的
《长沙市轨道交通乘客守则》的制定目的是为了维护乘客的合法权益和轨道交通运营秩序,保障轨道交通运营安全,为乘客创造安全、舒适的乘车环境。此守则根据《长沙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制定,旨在规范乘客的行为,确保轨道交通的正常运行。
二、长沙轨道交通的简介
长沙轨道交通是服务于中国湖南省长沙市的城市轨道交通系统,包括地铁系统、磁浮系统等。其第一条线路于 2014 年 4 月 29 日开通,磁浮快线为中国开通的首条拥有完全自主知识产权的中低速磁悬浮线路。长沙轨道交通的建设和运营,为市民提供了便捷、快速的出行方式,极大地改善了城市交通状况。
三、长沙轨道交通乘客守则的具体内容
《长沙市轨道交通乘客守则》共分为八章,具体内容包括:
1.第一条:守则的制定目的和依据,明确了乘客守则的目的和意义。
2.第二条:规定了乘客应当遵守本守则的范围,包括轨道交通的轨道、车站、列车及附属设施等。
3.第三条:规定了乘客购票、乘车时应当持有效车票,并按序排队,不得无票、持无效车票或冒用他人车票乘车。
4.第四条:规定了乘客应遵守乘车秩序,不得在车站和列车内吸烟、饮酒、大声喧哗等影响他人乘车的行为。
5.第五条:规定了乘客应爱护轨道交通设施,不得乱扔垃圾、乱贴乱画,不得损坏车辆、设备等。
6.第六条:规定了乘客应遵守安全规定,不得携带易燃、易爆、有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乘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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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
(2012年8月29日长沙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二次会议通过2012年9月27日湖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批准自2013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规划与用地管理
第三章资金保障与综合开发管理
第四章建设管理
第五章运营管理
第六章安全保护区管理
第七章应急管理
第八章法律责任
第九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促进轨道交通发展,加强轨道交通管理,保障轨道交通建设的顺利进行和安全运营,维护乘客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轨道交通的规划、建设、运营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轨道交通,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由市人民政府组
1
织建设的,为公众出行提供服务的城市轨道公共客运系统。
第三条轨道交通应当遵循政府主导、统筹规划、优先发展、安全便捷、规范运营的原则。
轨道交通属于市政公用事业,实行企业化经营。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轨道交通工作的领导,统筹协调轨道交通规划、建设、运营及其相关管理活动涉及的重大事项。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轨道交通建设的管理,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轨道交通运营的管理。
市发展和改革、财政、城乡规划、国土资源、公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审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国家安全、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环境保护、物价、人民防空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轨道交通的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轨道交通沿线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市人民政府规定,在资金、土地、建设、安全管理等方面配合做好轨道交通建设、运营相关工作。
第五条轨道交通建设单位、运营单位由市人民政府依法确定。
轨道交通建设单位、运营单位应当履行市政公用事业的社会责任,负责轨道交通建设、运营范围内的日常工作。
轨道交通运营单位依照本条例的授权实施相关行政处罚。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确定专门机构负责行政执法工作。执法人员依照《湖南省行政执法条例》规定的条件任用。
第六条电力、通信、供水等相关单位,应当优先保证轨道2
交通用电、通信、用水等需要,保障轨道交通正常建设、运营。
第二章规划与用地管理
第七条轨道交通规划应当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并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轨道交通规划包括轨道交通线网规划、轨道交通线网各线路的详细规划以及与详细规划相衔接的各专项规划。
轨道交通规划应当符合城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与城市建设、人口规模、交通需求、环境保护、防灾救灾等相适应。
轨道交通规划应当与城市道路、铁路、公路、航空、港口等规划相衔接,并预留必要空间,以确保安全便捷的换乘条件和足够的疏散能力。
第八条轨道交通线网规划由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组织编制,并按照相关规定报批。轨道交通线网各线路的详细规划和各专项规划由轨道交通建设单位组织编制,经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按相关规定报批。
轨道交通规划的编制应当广泛征求社会公众的意见,并组织专家论证。
经批准的轨道交通规划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报批。
第九条实施轨道交通线网规划时,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相关单位组织编制轨道交通分期建设规划。轨道交通分期建设规划经市人民政府审核,报上级机关批准后实施。
第十条市城乡规划、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轨道交通规划做好轨道交通设施用地的控制管理,并优先安排相关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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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轨道交通规划确定的轨道交通设施用地,未经法定程序调整,不得改变其用途。
第十一条按照轨道交通线网规划,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轨道交通沿线经济发展、安全运营的需要,会同国土资源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编制轨道交通沿线土地开发控制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依法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轨道交通设施用地由市人民政府依法划拨。
轨道交通设施用地与其他用地不能分割的,在出让、划拨其他用地前,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提出轨道交通出入口、通风亭、冷却塔等设施以及地下结构要求的规划条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批准文件的组成部分。
需要在已出让、划拨的土地上建设轨道交通出入口、通风亭、冷却塔等设施的,轨道交通建设单位可与土地使用权人就设施建设所需用地进行协商,协商一致的,依法变更土地使用权;协商不一致的,可以依法由市、县(市)人民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并给予补偿。
第十三条轨道交通设施建设用地及相邻土地使用权实行分层登记制度,分别设立地上、地表、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
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根据不动产登记簿确定。本条例实施前,地表建设用地使用权已经出让或者划拨的,其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应当根据规划资料、土地使用权登记资料和建设使用情况等确定。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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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不得扩大地下空间使用范围。
第十四条轨道交通设施建设使用地下空间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和降低对相邻建(构)筑物的影响,保障其安全。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三章资金保障与综合开发管理
第十五条轨道交通发展所需资金以政府投入为主,通过多渠道、多方式筹集。
鼓励国内外企业和其他组织投资轨道交通建设和运营。
市人民政府设立轨道交通发展专项资金,实行专款专用。
第十六条市人民政府建立轨道交通投资、融资协调机制。
市人民政府建立轨道交通运营补贴机制。轨道交通运营单位提出轨道交通运营补贴方案,经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等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七条轨道交通建设单位、运营单位可以在轨道交通设施用地范围内依照相关规定从事房地产、广告、物业管理等综合开发活动,但应当按规定报请市人民政府批准。
与轨道交通设施结构上不可分割、工程上应当统一实施的开发项目,可以由市人民政府依法批准轨道交通建设单位、运营单位实行综合开发。
综合开发应当优先建设轨道交通运营配套设施,统筹安排公共交通枢纽、交通换乘设施、公共步行空间等公共配套设施。
综合开发所获得的收益,应当纳入市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用于轨道交通发展,并接受市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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