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进冀建筑业企业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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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发布河北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许可事项通用目录的公告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发布河北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许可事项通用目录的公告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发布河北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许可事项通用目录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公布日期】2020.09.23

•【字号】2020年第107号

•【施行日期】2020.01.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

正文

关于发布河北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许可事项通用目录的

公告

根据省政府“互联网+政务服务”优化提升工作部署,我厅会同省审改办对住房城乡建设领域的行政许可事项进行了梳理规范。现将《河北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许可事项通用目录》予以公布。

特此公告。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0年9月23日河北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许可事项通用目录

《河北省进冀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管理办法837527174》

《河北省进冀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管理办法837527174》

《河北省进冀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管理

办法837527174》

河北省进冀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管理,保障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和《河北省建筑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外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以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省外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以下简称进冀勘察设计企业),是指非我省所属和工商注册地不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且进入我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

第三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进冀勘察设计企业的监督管理。

设区市、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进冀勘察设计企业的监督管理,并接受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进冀勘察设计企业享有与我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相同的权利,履行同等的义务,并接受我省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依法委托机构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进冀勘察设计企业,应当到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进冀

备案手续。

进冀勘察设计企业备案包括单项工程勘察进冀备案、单项工程设计进冀备案(以下统称单项工程勘察设计备案)及设立进冀分支机构备案。

第六条办理单项工程勘察设计备案手续,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㈠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㈡企业资质证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㈢工商注册地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该企业近三年未发生违法行为和质量事故的信誉证明;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在冀建筑业企业招标投标信用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在冀建筑业企业招标投标信用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在冀建筑业企业招标投标信用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公布日期】2019.05.24

•【字号】冀建法改〔2019〕6号

•【施行日期】2019.07.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

正文

关于印发《河北省在冀建筑业企业招标投标信用评价管理暂

行办法》的通知

冀建法改〔2019〕6号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局、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石家庄市园林局,雄安新区管委会规划建设局、综合执法局:

《河北省在冀建筑业企业招标投标信用评价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19年4月29日厅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自2019年7月1日起施行。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9年5月24日

河北省在冀建筑业企业招标投标信用评价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本省建筑市场秩序,完善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体系,营造诚实守信的招标投标竞争环境,依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本省工商注册和进冀建筑业企业(包括建筑工程和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以下简称在冀建筑业企业)招标投标信用评价的综合管理、协调和信用信息录入工作。建筑业企业招标投标信用评价管理服务和结果公开等具体工作由河北省建设工程招投标服务中心负责。

市、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辖区内信用信息的记录和管理工作。

第三条建筑业企业招标投标信用评价是指使用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信用主体信用信息记录,按照《在冀建筑业企业招标投标信用评价计分标准》对在冀建筑业企业进行评价,并在本省区域内建设工程招投标活动中依法依规使用的过程。

河北省建筑条例

河北省建筑条例

河北省建筑条例

【发文字号】河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2号

【发布部门】河北省人大(含常委会)

【公布日期】2004.05.28

【实施日期】2004.08.01

【时效性】已被修改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河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22号)

《河北省建筑条例》已经河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于2004年5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8月1日起施行。

2004年5月28日

河北省建筑条例

(2004年5月28日河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促进建筑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活动,实施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的建筑活动,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活动。

第三条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省的建筑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设区市和县(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分级管理权限,依法对建筑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省、设区市和县(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其所属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事业组织,对建筑活动实施具体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建筑许可

第四条在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依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以及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限额以下的小型建筑工程除外。

严格遵守企业规章制度范本7篇

严格遵守企业规章制度范本7篇

严格遵守企业规章制度范本7篇严格遵守企业规章制度范本篇1

规范公司治安、消防及其它安全工作。维护公司正常、稳定的办公环境。1、坚持“谁管理,谁负责”与群防群治相结合的原则

2、人事行政部归口安全防范管理工作,各部门及各门店负责人为部门直接治安负责人。对所管范围的治安消防负全面领导责任。

3、所有员工必须树立安全防范意识,积极配合开展工作:

1、防火、防盗、防劫、防破坏、防诈骗、防爆炸及防治安害事故。

2、重要票据、单据必须入保险柜,现金原则上不过夜存放;20元以上必须存入银行。

3、下班最后离开工作现场的员工,必须做好电、门及窗户的检查。

4、仓库主管每周必须2次以上对仓库的门窗、货梯等地方进行常规性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5、发现事故苗头、可疑或不法行为的人或事,应及时向上级报告。遇紧急情况直接报警,同时报告上级负责人。

6、仓库重地严禁外人进入;公事或工作联系必须仓库主管同意后方可进入。

7、具体处罚内容参照《人事管理制度》执行。

严格遵守企业规章制度范本篇2

第一章:公司厂规

为了规范公司与员工的行为,建立有序的生产、经营、办公制度,提高工作效率,维护公司与员工的共同权益,明确双方的职责与义务,特规定如下:

第一条:公司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总经理负责制,全体员工要紧密团结在董事会的周围,坚决拥护和执行董事会的决议,处处为公司利益着想、要尽职尽责、心往一处想、劲向一处使、团结互助,建设一支高效、务实、爱岗敬业的团队。

第二条:公司的财产属股东所有,公司禁止任何组织、个人利用任何手段侵占或破坏公司财产。公司禁止任何所属机构、部门和个人,为小群众、个人利益而损害公司利益或破坏公司发展,对任何违反公司章程和各项制度的行为,都要予以追究。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在冀工程监理企业信用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在冀工程监理企业信用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在冀工程监理企业信用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公布日期】2020.01.06

•【字号】冀建法改〔2020〕1号

•【施行日期】2020.01.1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社会信用

正文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

《河北省在冀工程监理企业信用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局)、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雄安新区管委会规划建设局:

《河北省在冀工程监理企业信用评价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19年第6次厅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自2020年1月15日起施行。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0年1月6日河北省在冀工程监理企业信用评价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本省工程监理市场秩序,完善工程监理企业信用评价体系,加强行业自律,依据《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促进工程监理转型升级创新发展的意见》《河北省住房城乡建设行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在本省工商注册和进冀工程监理企业(以下简称在冀工程监理企业)信用评价的综合管理、协调和信用信息录入工作。

全省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职责范围内信用信息的录入和管理工作。

第三条工程监理企业信用评价是指使用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信用主体信用信息记录,按照《在冀工程监理企业信用评价计分标准》对在冀工程监理企业进行评价的活动。信用评价结果可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日常监管及工程监理招投标等活动。

河北建筑工程管理制度

河北建筑工程管理制度

河北建筑工程管理制度

一、总则

为了规范河北省建筑工程管理行为,提高建筑工程质量,保障建筑工程安全,促进建筑行

业可持续发展,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适用范围

本管理制度适用于河北省境内的建筑工程管理活动,包括但不限于建筑设计、施工、监理、审图等相关活动。

三、管理机构

1.河北省建设厅负责制定建筑工程管理政策和规划,协调各方资源,推动建筑工程管理的

综合整合。

2.各地市建设局负责对本地区的建筑工程管理活动进行监督和管理,确保建筑工程按照相

关规定进行。

3.建筑施工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等建筑工程参与主体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

执行管理制度。

四、建筑工程管理要求

1.建筑施工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严格按照相关标准和规范进行施工活动,保证施工

质量。

2.设计单位应当遵循国家有关建筑设计规范,确保设计方案合理、安全、经济。

3.监理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监理资质,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进行监理活动,保证建筑

工程按照规划设计和施工要求进行。

4.建筑工程参与主体应当加强安全管理,保障施工现场安全,预防事故的发生。

五、建筑工程质量管理

1.建筑施工单位应当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对施工过程进行全程质量控制,保证建筑工程达

到设计要求。

2.设计单位应当配备专业工程师,进行设计方案的审核和评估,保证设计方案的合理性和

安全性。

3.监理单位应当对建筑施工单位的质量控制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确保建筑工程质量符合

相关规定。

4.建筑施工单位应当配备专业技术人员,按照相关标准和规范进行施工过程的检查和测试,及时发现和整改质量问题。

六、建筑工程安全管理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转发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转发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转发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公布日期】2014.09.25

•【字号】冀建市[2014]27号

•【施行日期】2014.09.2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

正文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转发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冀建市〔2014〕27号)

各设区市、定州市、辛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局),省直有关部门,华北石油管理局:

现将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试行)》(建市〔2014〕118号,以下简称《办法》,见附件1)转发你们,结合贯彻落实《关于开展严厉打击建筑施工转包违法分包行为工作的通知》(建办市〔2014〕545号)要求,提出如下实施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加强政策学习宣贯。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要熟练掌握各种违法行违规行为的认定和执法标准,统一执法尺度。采取多种形式组织各类工程建设企业进行政策宣贯,使其充分认识《办法》中各类违法违规行为的严重危害,自觉增强守法经营意识。

二、组织企业自查自纠。各建设企业要按照全省工程质量专项治理两年行动方案要求,2014年11底前,对在建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是否存在

《办法》中各类行为,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和问题整改。企业自查自纠查出的问题且能够在2014年11月底前纠正的,可以不予以追究或从轻处罚。

三、定期开展项目排查。各地要建立项目排查制度,重点关注保障性住房、棚户区改造项目、城市轨道交通等重大基础设施工程,以及群众举报项目和存在问题企业的其他项目。对发现的问题,要责令企业限期整改,对整改不到位或拒绝整改,以及2014年10月1日以后新开工建设项目存在《办法》中违法违规行为的,要依法从重从快予以查处。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对使用伪造项目经理资质证书的单位和个人处理决定的通报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对使用伪造项目经理资质证书的单位和个人处理决定的通报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对使用伪造项目经理资质证书的单位和个人处理决定的通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公布日期】2006.12.14

•【字号】冀建市〔2006〕627号

•【施行日期】2006.12.1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

正文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对使用伪造项目经理资质证书

的单位和个人处理决定的通报

冀建市〔2006〕627号

各设区市建设局、各扩权县(市)建设局:

最近,在企业设立或升级、项目经理资质变更、外埠进冀建筑业企业备案过程中,发现一些单位和个人使用伪造的项目经理资质证书。为规范建筑市场秩序,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87号)、《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资质管理办法》(建建[1995]1号)等有关规定,对使用伪造项目经理资质证书的单位、个人做出如下处理:

一、邯郸市爱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邯郸市富得保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河北金亚信轻钢彩板有限公司在企业设立或升级过程中,使用伪造项目经理资质证

书,申报企业升级或设立企业。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87号)、建设部《对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企业资质申报中弄虚作假行为的处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对以上企业的弄虚作假行为予以通报,两年内不得再申报资质升级或新设立建筑业企业。

二、雄县鑫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伪造张玉奎等11名项目经理资质复检记录;河北神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伪造李建国、林卓斌、刘建勋项目经理资质证书;石家庄市深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王会江、杨磊二人伪造项目经理资质证书,根据《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资质管理办法》(建建[1995]1号)等有关规定,对以上企业和个人的弄虚作假行为予以通报,吊销雄县鑫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张玉奎等11人的项目经理资质证书,没收李建国、林卓斌、刘建勋、王会江、杨磊的假项目经理资质证书。

在冀建筑业企业招标投标信用评价计分标准

在冀建筑业企业招标投标信用评价计分标准

在冀建筑业企业招标投标信用评价计分标准

(版)

一、评价对象

本省工商注册和进冀建筑业企业。

二、建筑业企业信用信息

信用信息包含良好信用信息和不良信用信息。

(一)良好信用信息: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建筑活动中完成的工程业绩。

.本省项目荣获国家级、省级奖项的信息。

(二)不良信用信息:

.被本省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信息;

.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被行政机关通报的信息;

.被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通报批评等行政处理的信息;

.报送虚假信息被行政机关通报的信息。

.被列入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的信息。

三、评价方式

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计分结果由信用评价计分系统根据企业信用信息自动计算出该企业信用分值。

- 1 - / 8

四、评价信息的录入和生效

(一)企业工程业绩、行政处罚(处理)及通报、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和弄虚作假行为等由相关部门按照规定负责录入。国家级、省级奖项信息由省建设工程招投标服务中心负责录入。

(二)信用信息录入后,每日时开始计算分值。分值计算完毕后,通过网站公布生效。

(三)信用信息的使用时效分别为:

.工程业绩信息使用时效两年(个月),从竣工验收报告日期开始计算。

.行政处罚(处理)及通报信息使用时效两年(个月),市场行为监督检查告知书等信息使用时效个月,从文书出具日期开始计算。

.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和弄虚作假等行为使用时效两年(个月),从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通报的日期开始计算。

.列入“黑名单”的使用时效至移出“黑名单”之日止,从被列入“黑名单”之日开始计算。

河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

河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

河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河北省建设厅

•【公布日期】2004.09.30

•【字号】冀建法[2004]427号

•【施行日期】2004.11.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

正文

河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

(冀建法[2004)427号)

各设区市建设局、规划局、城市管理局(公用局、园林局)、房管局:《河北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实施细则》已经2004年9月17日厅第六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自2004年1l月1日起施行。

附件:河北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实施细则

二○○四年九月三十日河北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许可管理,防止和减少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根据国务院《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建设部《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必须取得省人

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建筑施工企业,不得从事建设工程生产经营活动。

第三条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省区域内中央管理以外的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

前款所称中央管理的建筑施工企业,是指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代表国务院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建筑施工类企业总部。

河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北省进冀施工企业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河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北省进冀施工企业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河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北省进冀施工企业备案管

理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河北省建设厅

•【公布日期】2002.05.15

•【字号】冀建建[2002]163号

•【施行日期】2002.06.1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河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北省

进冀施工企业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冀建[2002]163号)

各市建设局,华北石油管理局:

为尽快适应我国加入WTO形势的需要,培育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建筑市场,现将《河北省进冀施工企业备案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00二年五月十五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进冀施工企业的统一管理,培育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建筑市场,提高建设工程质量,确保投资效益,根据《建筑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土木工程、房屋建筑、装饰装修、设备安装、线路管道、园林绿化、市政公用设施、铁路、交通、水利等施工经营活动的进冀施工企业,执行本办法。

本办法所指进冀施工企业,系指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施工企业,国务院各

部门、所属驻地不在河北省的施工企业。

第三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进冀施工企业的管理和监督。

各设区市辖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进冀施工企业的管理和监督。

第二章注册备案登记

第四条进冀施工企业必须办理进冀注册备案登记手续,未办理备案登记的不得参与工程投标和承揽工程施工任务。

一个企业(法人单位)只能办理一个备案登记证。

第五条进冀施工企业进冀备案分单项工程备案和企业年度备案两种。在冀没有工程业绩的只能办理单项工程备案,在冀有施工业绩和固定办公场所且在安全、质量、市场行为未出现事故和违纪行为的,可在下一年度申请办理企业年度备案。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

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公布日期】2009.04.13

•【字号】冀建法[2009]201号

•【施行日期】2009.04.1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冀建法〔2009〕201号)

各设区市建设局、城乡规划局、城管(公用)局、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石家庄市、保定市园林局,各扩权县(市)有关建设部门: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提高行政审批效能优化房地产业发展环境的意见》,促进政府职能转变,打造服务型政府,推进城镇面貌三年大变样工作,按照进一步完善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政策法规体系,持续优化城市化发展环境,加强立法后评估的部署要求,我厅对2000年以来颁发的307件现行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对不符合当前新形势要求、不利于科学发展的现行规范性文件提出了清理意见。经2009年3月31日第三次厅常务会讨论通过,决定对主要内容已被新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所代替、与新的政策法规不一致、不符合转变政府职能要求,以及调整对象已消失的54件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具体文件目录见附件1);对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经失效的13件规范性文件,宣布失效(具体文件目录见附件2)。

附件:1.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废止规范性文件目录

2.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失效规范性文件目录

二○○九年四月十三日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公布日期】2010.03.01

•【字号】冀建法[2010]93号

•【施行日期】2010.04.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已被修订

•【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

正文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冀建法〔2010〕93号)

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建设)局、城乡规划局、城管(公用)局、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石家庄市、保定市园林局:

《河北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实施细则》已经2009年12月1日厅第1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省政府法制办审查同意,现予印发,自2010年4月1日起施行。

附件:河北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实施细则

二○一○年三月一日

河北省建筑施工企业

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许可管理,防止和减少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根据国务院《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施工企业安

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等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必须取得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建筑施工企业,不得从事建设工程施工活动。

第三条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省区域内中央管理以外的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关于做好河北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省外进冀建筑企业数据采集工作的通知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关于做好河北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省外进冀建筑企业数据采集工作的通知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关于做好河北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省外进冀建筑企业数据采集工

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

•【公布日期】2018.01.23

•【字号】冀建办工〔2018〕4号

•【施行日期】2018.03.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

正文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

关于做好河北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省外进冀建筑企

业数据采集工作的通知

冀建办工〔2018〕4号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局):

为规范建筑市场秩序,营造公平竞争环境,确保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根据《河北省建筑条例》《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推动建筑市场统一开放若干规定的通知》(建市[2015]140号)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冀政办字[2017]143号)要求,现就做好河北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以下简称省平台)省外进冀建筑企业数据采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强化平台应用

(一)依托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全国平台),加强大数据共享应用,进一步完善省平台功能,将省外进冀建筑企业与本省建筑企业一并纳入省平台进行统一管理和服务,直接通过省平台采集省外进冀建筑企业基本信息。

(二)各地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审批等部门应指导和服务建筑市场有关主体及时通过省平台录入、查询相关信息和办理企业资质资格、招投标、合同备案、施工图审查、施工许可和竣工验收备案等业务。

(三)建筑企业是指取得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资质证书的企业,其信息应在全国平台可查询。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市场监管工作的通知-冀建工〔2018〕47号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市场监管工作的通知-冀建工〔2018〕47号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市场监管工作的通知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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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市场监管工作的通知

冀建工〔2018〕47号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局)、行政审批局、城管局(城管委、综合执法局):为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加大违法行为查处力度,坚决遏制新增违法建设,形成建设单位、施工企业“不敢违、不愿违”的长效机制,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现就加强建筑市场监管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强建筑市场重要环节的监管

(一)严格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严查建设单位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未办理质量和施工安全监督手续擅自开工行为;严查拖欠工程款、政府投资工程项目要求施工企业带资承包行为。

(二)严格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监管。严查建设单位违法发包行为,重点查处建设单位依法应招标而未招标行为;严查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或安全生产许可的施工单位的行为;严查将一个单位工程的施工分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不同的施工总承包或专业承包单位;严查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就进行工程施工发包等违法发包行为;严查施工企业无相关资质承揽工程,无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施工活动行为;严查转包、违法分包、挂靠等违法行为,以及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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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建设局、规划局、城管(公用)局、园林局、房管局、各扩权县建设局:

《河北省进冀建筑业企业管理办法》已经二○○五年三月三日厅第2次常务会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自2005年4月20日起施行。

附件:河北省进冀建筑业企业管理办法

河北省进冀建筑业企业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优化经济发展环境,提高对进冀建筑业企业的服务水平,培育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建筑市场,提高建设工程质量,确保投资效益,根据《建筑法》、《河北省建筑条例》、建设部《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有关活动的进冀建筑业企业,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进冀建筑业企业(以下简称“进冀企业”),是指外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国务院各部门所属注册地不在本省行政区域,进入本省行政区域进行建筑活动的建筑业企业。

第四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进冀建筑业企业的监督和管理。各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进冀建筑业企业的监督和管理。

第五条外埠建筑业企业进冀施工,应到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进冀备案手续。进冀备案包括单项工程备案和进冀企业分公司备案。

第六条进冀企业拟在冀承揽单项工程,应办理单项工程备案,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备案申请表

(二)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介绍信;

(三)企业法人委托书及被委托人身份证;

(四)企业营业执照;

(五)企业资质证书;

(六)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

(七)项目经理资质证书(或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项目经理部成员职称及职业资格证书;

(八)企业注册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该企业近三年未发生质量安全事故和市场违规行为的信誉证明;

(九)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七条进冀企业拟在冀年度承揽施工项目超过2个(含2个)的进冀企业,应当设立进冀企业分公司,并办理进冀企业分公司备案,由分公司统一管理在冀的施工项目。办理进冀分公司备案,除按第六条要求提交相应材料外,还应提交:

(一)分公司办公场所的房屋租赁合同或房产证书;

(二)分公司成员的职称及资格证书。

第八条办理备案手续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进冀企业向拟承揽工程所在地的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资料;

(二)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现进冀企业提供的备案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发现备案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1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三)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受理进冀企业的备案文件后,应进行登记、核查;核查合格的,在1个工作日内,签发同意上报意见,由申请人持该意见及有关材料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四)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收到申请人报送的备案文件后,在1个工作日内,对符合备案要求的办理使用备案手续,颁发相应备案证书;对不符合要求的,应作出不予备案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

第九条进冀建筑业企业中标(或按规定可以不经招标直接承包工程)后,企业应到工程所在地设区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委托机构)领取《进冀建筑业企业施工服务手册》,并提交下列资料:(一)进冀备案证书;

(二)中标通知书或按规定可以不经招标直接承揽工程的证明材料;

(三)施工承包合同;

(四)选用专业承包企业、劳务分包企业的资质证书,劳务作业人员《职业技能岗位证书》;

(五)专业承包、劳务分包合同。

第十条《进冀建筑业企业施工服务手册》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其内容包括:

(一)进冀建筑业企业服务指南;

(二)建设工程基本情况;

(三)进冀建筑业企业和进冀施工人员基本情况;

(四)本省建设行政管理的有关规范性文件。

第十一条进冀企业分包工程,应选择有资质的专业承包企业、劳务分包企业,并依法和专业承包企业或劳务分包企业对分包企业的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二条进冀企业应按规定,定期向工程所在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建筑业企业基本运行情况表》。

第十三条进冀建筑业企业享有与省内企业同等的权力、并承担相同的责任和义务,接受本省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机构的监督、管理、检查。

第十四条进冀企业的基本情况、资质情况、业绩和市场行为等,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纳入本省建筑市场监督管理信息系统统一管理。

第十五条进冀企业的作业人员和分包作业人员的《职业技能岗位证书》持有率不低于100%。

第十六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对进冀企业进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标准的培训。

第十七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对进冀企业遵守建设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检查。检查可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进冀企业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知的时间内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供《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安全生产许可证书》、施工项目的有关资料等。

(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收到企业资料后,组织有关专家对进冀企业的市场行为、经营管理、质量管理、安全生产管理进行检查。

第十八条检查结论为分为合格、不合格两种。

进冀企业有下列情形的,检查结论为不合格。

(一)与建设单位或者企业之间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以行贿等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的;

(二)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

(三)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

(四)严重违反国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

(五)发生过三级以上工程建设重大质量安全事故或者发生过两起以上四级工程建设安全事故的;

(六)隐瞒或者谎报、拖延报告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或者破坏事故现场、阻碍对事故调查的;

(七)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持证上岗的技术工种的作业人员未经培训、考核,未取得证书上岗,情节严重的;

(八)未履行保修义务,造成严重后果的;

(九)违反国家有关安全生产规定和安全生产技术规程,情节严重的;

(十)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分包企业工程款和作业人员人工工资的;

(十一)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十九条进冀企业不合格名录,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公布,并限期停止企业在冀投招标资格。

第二十条注册地在国外及港、澳、台地区的建筑业企业进冀施工,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二○○五年四月二十日起施行,原《河北省进冀施工企业备案管理办法》(冀建建[2002]16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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