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进冀建筑业企业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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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建设工程监理监管的通知-冀建质[2012]246号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建设工程监理监管的通知-冀建质[2012]246号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建设工程监理监管的通知正文:----------------------------------------------------------------------------------------------------------------------------------------------------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建设工程监理监管的通知(冀建质〔2012〕246号)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局),华北石油管理局:为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监理市场,加强企业资质管理,提高监理行业整体素质,确保监理工作质量,充分发挥监理在工程建设中的重要作用,根据目前全省监理工作的实际情况,现就加强建设工程监理监管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严格建设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监管(一)严格人员资格条件1、严格注册人员的数量各监理企业必须严格按照原建设部《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的要求,配备注册人员。

企业技术负责人必须具备相应注册资格、工作年限或职称。

注册监理工程师人员数量的人次,按照部颁规定人数配备表执行,但每个注册监理工程师的人次不得超过2个。

注册造价师单独计算,不得同时计入注册监理工程师数量,同时具有多项专业资质的,注册造价师的数量要求按专业资质数量累计计算。

2、确保注册人员到岗到位监理企业必须确保注册人员到岗到位,严格禁止人证分离,注册人员应做到:经在建设系统各专业行政审批系统查证,未在其他企业资质申报中具名或任职;在该监理企业注册后,连续担任总监、专业监理工程师或任职务;在该企业注册后,按月获得酬金;在现场监督检查中,能够到位接受当面核对并提供相应证件原件。

注册人员人证分离一经查实,对监理企业按照不符合许可条件,或按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严肃处理。

(二)具备满足监理工作需求的工作场所1、办公场地。

监理企业应当拥有固定的,能够满足监理工作需要的工作场所。

河北省进冀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管理办法

河北省进冀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管理办法

附件:河北省进冀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管理,保障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和《河北省建筑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外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以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省外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以下简称进冀勘察设计企业),是指非我省所属和工商注册地不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且进入我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

第三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进冀勘察设计企业的监督管理。

设区市、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进冀勘察设计企业的监督管理,并接受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进冀勘察设计企业享有与我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相同的权利,履行同等的义务,并接受我省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依法委托机构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进冀勘察设计企业,应当到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进冀备案手续。

进冀勘察设计企业备案包括单项工程勘察进冀备案、单项工程设计进冀备案(以下统称单项工程勘察设计备案)及设立进冀分支机构备案。

第六条办理单项工程勘察设计备案手续,应当提交下列材料;㈠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及复印件;㈡企业资质证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㈢工商注册地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该企业近三年未发生违法行为和质量事故的信誉证明;㈣中标通知书或者业务委托书原件及复印件;㈤已签订生效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原件及复印件;㈥《进冀勘察设计企业工程勘察、设计人员登记表》(见附件一)及其职称证书、毕业证书、身份证、注册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并在注册证书复印件上加盖注册执业印章;㈦工程设计责任保险单据原件及复印件;㈧单项工程勘察(设计)进冀备案表(一式四份,见附件二);㈨工程所在地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意见。

河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的通知-

河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的通知-

河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河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建设局、规划局、城管(公用)局、园林局、房管局:《河北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已经2004年11月11日第7次厅常务会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二00四年十二月九日河北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建筑工程管理,确保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河北省建筑条例》和建设部《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本省行政区域内,投资额在30万元及其以上或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及其以上的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饰装修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以及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许可,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省、设区市和县(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发证机关)负责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颁发和监督管理。

第四条除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外,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必须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未领取施工许可证的,施工单位不得进行工程施工。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应当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工程项目分解成若干限额以下的工程项目,规避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第五条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提交相应的证明文件或证明材料:(一)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提供土地使用证书;(二)在城市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明。

提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三)施工场地已经基本具备施工条件,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

河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

河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

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申请、审批和使用第三章监督管理第四章罚则第五章附则各设区市建设局、规划局、城市管理局(公用局、园林局)、房管局:《河北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实施细则》已经2004年9月17日厅第六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自2004年11月1日起施行。

二○○四年九月三十日河北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许可管理,防止和减少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根据国务院《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建设部《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必须取得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建筑施工企业,不得从事建设工程生产经营活动。

第三条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省区域内中央管理以外的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

前款所称中央管理的建筑施工企业,是指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代表国务院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建筑施工类企业总部。

第二章申请、审批和使用第四条建筑施工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安全生产条件:(一)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完备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二)按规定提取安全费用,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三)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符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规定要求;(四)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铁路、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取得考核合格证书;(五)特种作业人员经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六)企业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按规定参加年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并考核合格;(七)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依法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为从业人员交纳保险费;(八)施工现场临时设施、安全防护设施和施工机械设备、机具、配件、施工工艺等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规程的要求;(九)有职业危害防治措施,并为作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十)依法进行安全评价;(十一)有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及施工现场易发生重大事故的部位、环节的预防、监控措施和应急预案;(十二)有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组织或者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十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发布河北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许可事项通用目录的公告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发布河北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许可事项通用目录的公告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发布河北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许可事项通用目录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公布日期】2020.09.23
•【字号】2020年第107号
•【施行日期】2020.01.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
正文
关于发布河北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许可事项通用目录的
公告
根据省政府“互联网+政务服务”优化提升工作部署,我厅会同省审改办对住房城乡建设领域的行政许可事项进行了梳理规范。

现将《河北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许可事项通用目录》予以公布。

特此公告。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0年9月23日河北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许可事项通用目录。

严格遵守企业规章制度范本7篇

严格遵守企业规章制度范本7篇

严格遵守企业规章制度范本7篇严格遵守企业规章制度范本篇1规范公司治安、消防及其它安全工作。

维护公司正常、稳定的办公环境。

1、坚持“谁管理,谁负责”与群防群治相结合的原则2、人事行政部归口安全防范管理工作,各部门及各门店负责人为部门直接治安负责人。

对所管范围的治安消防负全面领导责任。

3、所有员工必须树立安全防范意识,积极配合开展工作:1、防火、防盗、防劫、防破坏、防诈骗、防爆炸及防治安害事故。

2、重要票据、单据必须入保险柜,现金原则上不过夜存放;20元以上必须存入银行。

3、下班最后离开工作现场的员工,必须做好电、门及窗户的检查。

4、仓库主管每周必须2次以上对仓库的门窗、货梯等地方进行常规性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5、发现事故苗头、可疑或不法行为的人或事,应及时向上级报告。

遇紧急情况直接报警,同时报告上级负责人。

6、仓库重地严禁外人进入;公事或工作联系必须仓库主管同意后方可进入。

7、具体处罚内容参照《人事管理制度》执行。

严格遵守企业规章制度范本篇2第一章:公司厂规为了规范公司与员工的行为,建立有序的生产、经营、办公制度,提高工作效率,维护公司与员工的共同权益,明确双方的职责与义务,特规定如下:第一条:公司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总经理负责制,全体员工要紧密团结在董事会的周围,坚决拥护和执行董事会的决议,处处为公司利益着想、要尽职尽责、心往一处想、劲向一处使、团结互助,建设一支高效、务实、爱岗敬业的团队。

第二条:公司的财产属股东所有,公司禁止任何组织、个人利用任何手段侵占或破坏公司财产。

公司禁止任何所属机构、部门和个人,为小群众、个人利益而损害公司利益或破坏公司发展,对任何违反公司章程和各项制度的行为,都要予以追究。

第三条:所有员工都务必服从领导、全力投入工作、注重细节,用一个一个细节来奠定公司的成长,使工作向高效率、员工向高工薪、公司向高效益的方向发展。

第四条:为提高公司的运营效率,实行能者上,庸者下的人事管理制度,实行责、权、利相结合的,按劳取酬、多劳多得的各种形式的分配制度,要求所有员工都精通业务,能自主处理各项事务,到达各负其责的目的,确立职责机制。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全省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监督执法检查的通知-冀建质〔2015〕34号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全省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监督执法检查的通知-冀建质〔2015〕34号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全省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监督执法检查的通知正文:----------------------------------------------------------------------------------------------------------------------------------------------------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全省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监督执法检查的通知冀建质〔2015〕34号各设区市、省直管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局),华北石油管理局:为贯彻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有关工作部署和《河北省加强建筑工程质量管理工作意见》精神,全面落实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严厉打击建筑施工转包违法分包行为,做好全国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监督执法检查相关准备工作,定于5月5日-20日组织开展全省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监督执法检查。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检查范围和数量(一)检查覆盖全省所有设区市、华北石油管理局、10个省直管县和全省1/6县(市、区)。

每设区市、华北石油管理局抽查2个在建工程,省直管县及其它县(市、区)抽查1个在建工程。

抽查各设区市所辖县(市、区)的数量见附件,其中不少于50%的县为暗访检查。

(二)检查对象为住宅工程和公共建筑工程,其中住宅工程不少于检查工程总数的2/3。

住宅工程重点抽查保障性住房工程和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公共建筑工程重点抽查学校、医院、商场、办公楼等。

(三)受检工程形象进度为主体结构施工阶段(主体结构出地面但未封顶)。

(四)建筑市场监管检查覆盖全部外省进冀建筑业企业,由各设区市、省管县(市)先期组织自查,并于4月29日前将附件2、附件3电子版报送至省厅(邮箱:******************),各地外省进冀建筑业企业基本台账可联系省厅建筑市场监管处核对。

二、检查主要内容(一)各地贯彻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和我省有关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的工作部署情况,落实八方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制情况等。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转发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转发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转发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4.09.25•【字号】冀建市[2014]27号•【施行日期】2014.09.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转发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冀建市〔2014〕27号)各设区市、定州市、辛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局),省直有关部门,华北石油管理局:现将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试行)》(建市〔2014〕118号,以下简称《办法》,见附件1)转发你们,结合贯彻落实《关于开展严厉打击建筑施工转包违法分包行为工作的通知》(建办市〔2014〕545号)要求,提出如下实施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加强政策学习宣贯。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要熟练掌握各种违法行违规行为的认定和执法标准,统一执法尺度。

采取多种形式组织各类工程建设企业进行政策宣贯,使其充分认识《办法》中各类违法违规行为的严重危害,自觉增强守法经营意识。

二、组织企业自查自纠。

各建设企业要按照全省工程质量专项治理两年行动方案要求,2014年11底前,对在建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是否存在《办法》中各类行为,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和问题整改。

企业自查自纠查出的问题且能够在2014年11月底前纠正的,可以不予以追究或从轻处罚。

三、定期开展项目排查。

各地要建立项目排查制度,重点关注保障性住房、棚户区改造项目、城市轨道交通等重大基础设施工程,以及群众举报项目和存在问题企业的其他项目。

对发现的问题,要责令企业限期整改,对整改不到位或拒绝整改,以及2014年10月1日以后新开工建设项目存在《办法》中违法违规行为的,要依法从重从快予以查处。

2014年12月15日前,各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华北石油管理局要向我厅专项治理办报送2014年当地项目排查和问题查处情况。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修订《河北省在冀建筑业企业招标投标信用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修订《河北省在冀建筑业企业招标投标信用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修订《河北省在冀建筑业企业招标投标信用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公布日期】2021.12.31
•【字号】冀建法改〔2021〕13号
•【施行日期】2021.12.3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招标投标
正文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修订《河北省在冀建筑业企业招标投标信用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局、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审批局,石家庄市园林局,雄安新区管委会规划建设局、综合执法局、公共服务局:
为进一步规范本省建筑市场秩序,完善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体系,经研究,决定对《河北省在冀建筑业企业招标投标信用评价管理暂行办法》(冀建法改〔2019〕6号)作如下修改:
一、第四条第二款修改为:“良好信用信息包括企业受到的表彰奖励信息,不良信用信息包括企业在工程建设活动中受到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理等信息。


二、第九条修改为:“信用中国网站发布的列入严重失信联合惩戒名单的企业,依法限制参加依法必须招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招标投标活动。


三、文件附件《在冀建筑业企业招标投标信用评价计分标准》作相应修改。

四、文件有效期延期至2022年6月30日。

《河北省在冀建筑业企业招标投标信用评价管理暂行办法》据此修改后重新发布。

附件:1.河北省在冀建筑业企业招标投标信用评价管理暂行办法
2.在冀建筑业企业招标投标信用评价计分标准(2019修订版)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1年12月31日。

河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

河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

河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建设厅•【公布日期】2004.09.30•【字号】冀建法[2004]427号•【施行日期】2004.1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河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冀建法[2004)427号)各设区市建设局、规划局、城市管理局(公用局、园林局)、房管局:《河北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实施细则》已经2004年9月17日厅第六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自2004年1l月1日起施行。

附件:河北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实施细则二○○四年九月三十日河北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许可管理,防止和减少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根据国务院《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建设部《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必须取得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建筑施工企业,不得从事建设工程生产经营活动。

第三条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省区域内中央管理以外的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

前款所称中央管理的建筑施工企业,是指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代表国务院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建筑施工类企业总部。

第二章申请、审批和使用第四条建筑施工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安全生产条件:(一)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完备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二)按规定提取安全费用资金,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三)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符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规定要求;(四)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铁路、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取得考核合格证书;(五)特种作业人员经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六)企业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按规定参加年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并考核合格:(七)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依法为施工观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为从业人员交纳保险费;(八)施工观场临时设施、安全防护设施和施工机械设备、机具、配件、施工工艺等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规程的要求;(九)有职业危害防治措施,并为作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十)依法进行安全评价;(十一)有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及施工现场易发生重大事故的部位、环节的预防、监控措施和应急预案;(十二)有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组织或者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十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河北省在冀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和施工图审查机构信用评价管理暂行办法

河北省在冀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和施工图审查机构信用评价管理暂行办法

河北省在冀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和施工图审查机构信用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秩序,健全工程勘察设计市场信用体系,依据《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河北省住房城乡建设行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在本省工商注册和进冀工程勘察设计企业、施工图审查机构(以下简称在冀工程勘察设计企业、施工图审查机构)信用评价的综合管理、协调和信用信息录入工作。

全省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职责范围内信用信息的录入和管理工作。

第三条信用评价是指使用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信用主体信用信息记录,按照《在冀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和施工图审查机构信用评价计分标准》对在冀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和施工图审查机构进行评价的活动。

信用评价计分采用计算机每日自动计算分值的方式进行。

第四条用于评价的在冀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和施工图审查机构信用信息包含基本信息、良好信用信息和不良信用信息。

基本信息包含企业注册登记、资质、工程项目、注册执业人员等信息;良好信用信息包括企业受到的表彰奖励等信息;不良信用信息包括企业在工程建设活动中受到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理、通报批评等信息。

第五条在冀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和施工图审查机构信用评价计分分值及其明细在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网站向社会公开。

第六条在冀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和施工图审查机构信用评价计分系统与其他相关信息系统进行数据交换和共享,实现跨部门在冀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和施工图审查机构信用信息自动抓取、归集并评价。

第七条用于评价的在冀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和施工图审查机构信用信息按照“谁监管、谁采集,谁认定、谁负责”的原则,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城市管理执法部门依据职责,负责记录并审核其真实性。

第八条在冀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和施工图审查机构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严重失信行为,列入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

(一)利用虚假材料、以欺骗手段取得企业资质或者个人注册资格,受到行政处罚的;(二)发生转包、出借资质,受到行政处罚的;(三)发生较大及以上工程质量安全事故,且认定勘察设计企业和施工图审查机构承担责任并受到行政处罚的;(四)违规使用专业技术执业注册资格“挂证”人员,受到行政处罚或者处理的;(五)对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不给予协助与配合,以各种理由、形式拒绝或者阻挠有关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等行为,12个月内被主管部门通报或者行政处罚(处理)2次及以上的。

河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北省进冀施工企业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河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北省进冀施工企业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河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北省进冀施工企业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建设厅•【公布日期】2002.05.15•【字号】冀建建[2002]163号•【施行日期】2002.06.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河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北省进冀施工企业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冀建[2002]163号)各市建设局,华北石油管理局:为尽快适应我国加入WTO形势的需要,培育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建筑市场,现将《河北省进冀施工企业备案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00二年五月十五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进冀施工企业的统一管理,培育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建筑市场,提高建设工程质量,确保投资效益,根据《建筑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土木工程、房屋建筑、装饰装修、设备安装、线路管道、园林绿化、市政公用设施、铁路、交通、水利等施工经营活动的进冀施工企业,执行本办法。

本办法所指进冀施工企业,系指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施工企业,国务院各部门、所属驻地不在河北省的施工企业。

第三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进冀施工企业的管理和监督。

各设区市辖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进冀施工企业的管理和监督。

第二章注册备案登记第四条进冀施工企业必须办理进冀注册备案登记手续,未办理备案登记的不得参与工程投标和承揽工程施工任务。

一个企业(法人单位)只能办理一个备案登记证。

第五条进冀施工企业进冀备案分单项工程备案和企业年度备案两种。

在冀没有工程业绩的只能办理单项工程备案,在冀有施工业绩和固定办公场所且在安全、质量、市场行为未出现事故和违纪行为的,可在下一年度申请办理企业年度备案。

第六条进冀注册备案需要提供下列资料:(一)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国务院有关部门进冀介绍信;(二)建设单位邀请函;(三)企业资质等级证书;(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五)企业法定代表人委托书;(六)拟进冀项目经理资格证书、质量检查员、安全检查员上岗证书、特殊工种人员上岗证书。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
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公布日期】2009.04.13
•【字号】冀建法[2009]201号
•【施行日期】2009.04.1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冀建法〔2009〕201号)
各设区市建设局、城乡规划局、城管(公用)局、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石家庄市、保定市园林局,各扩权县(市)有关建设部门: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提高行政审批效能优化房地产业发展环境的意见》,促进政府职能转变,打造服务型政府,推进城镇面貌三年大变样工作,按照进一步完善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政策法规体系,持续优化城市化发展环境,加强立法后评估的部署要求,我厅对2000年以来颁发的307件现行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

对不符合当前新形势要求、不利于科学发展的现行规范性文件提出了清理意见。

经2009年3月31日第三次厅常务会讨论通过,决定对主要内容已被新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所代替、与新的政策法规不一致、不符合转变政府职能要求,以及调整对象已消失的54件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具体文件目录见附件1);对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经失效的13件规范性文件,宣布失效(具体文件目录见附件2)。

附件:1.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废止规范性文件目录
2.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失效规范性文件目录
二○○九年四月十三日。

【管理制度)河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

【管理制度)河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

(管理制度)河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河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第壹章总则第壹条为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培育和发展本省的建筑市场,维护建筑市场的正常秩序,保护建筑产品交易当事人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建筑市场,是指建筑产品的生产、交易及和其有关的中介服务等活动的场所和经济关系的总和;所称建筑产品,是指土木建筑、设备安装、管线敷设等建设工程(以下简称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成果和施工、竣工的建筑物、构筑物、装饰装修工程及其他设施。

第三条凡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产品的生产和交易以及和其有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

国家直接管理的建设工程,国家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出售后或者交付使用后再次进行交易的建筑产品、军事设施,不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建筑市场应遵循统壹规划、统壹建设和统壹管理的原则,实行公平竞争和合法交易,禁止分割、封锁、垄断建筑市场等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五条建筑产品的生产、交易及有关活动,必须遵守国家和本省的法律、法规、规章,履行建设程序,不得扰乱建筑市场的秩序或者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于建筑市场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或者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奖励。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检举、揭发违反本条例的行为。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对检举、揭发人给予奖励,且为其保密。

第二章管理部门第八条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建筑市场的管理工作。

县级之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市场的管理工作。

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管理建筑市场的主要职责是:(壹)组织实施有关建筑市场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二)参和制定或者制定建筑市场管理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三)负责从事建筑产品生产、交易及有关活动的单位的资质审查工作;(四)监督管理建设工程的发包、承包和招标、投标工作;(五)负责建设工程的造价管理和质量监督工作;(六)监督检查建设工程的承包合同和有关合同(以下简称合同)的签订、履行情况;(七)负责建筑产品生产、交易及有关活动的监督检查,维护建筑市场秩序;(八)依法查处违反本条例的行为。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保留的房地产开发行政审批和备案项目目录的通知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保留的房地产开发行政审批和备案项目目录的通知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保留的房地产开发行政审批和备案项目目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河北省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09.02.18
•【字号】冀政办[2009]4号
•【施行日期】2009.02.1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
正文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保留的房地产开发行政审批
和备案项目目录的通知
(冀政办〔2009〕4号2009年2月18日)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河北省房地产开发保留的行政审批和备案项目目录,已经2009年2月17日省政府第28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请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市场监管工作的通知-冀建工〔2018〕47号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市场监管工作的通知-冀建工〔2018〕47号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市场监管工作的通知正文:----------------------------------------------------------------------------------------------------------------------------------------------------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市场监管工作的通知冀建工〔2018〕47号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局)、行政审批局、城管局(城管委、综合执法局):为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加大违法行为查处力度,坚决遏制新增违法建设,形成建设单位、施工企业“不敢违、不愿违”的长效机制,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现就加强建筑市场监管工作通知如下:一、加强建筑市场重要环节的监管(一)严格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

严查建设单位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未办理质量和施工安全监督手续擅自开工行为;严查拖欠工程款、政府投资工程项目要求施工企业带资承包行为。

(二)严格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监管。

严查建设单位违法发包行为,重点查处建设单位依法应招标而未招标行为;严查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或安全生产许可的施工单位的行为;严查将一个单位工程的施工分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不同的施工总承包或专业承包单位;严查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就进行工程施工发包等违法发包行为;严查施工企业无相关资质承揽工程,无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施工活动行为;严查转包、违法分包、挂靠等违法行为,以及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

(三)强化工程质量行为监管。

严查未经施工图审查或审查不合格、未按审查合格的施工图施工行为,以及施工过程中发生涉及结构安全、使用功能和节能保温的重大变更,未经设计单位和图审机构批准行为;严查建设单位明示或暗示设计单位或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标准,降低工程质量行为,以及建设单位明示或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行为;严查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偷工减料、使用不合格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行为,以及施工单位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其他违法行为;严查总监理工程师、项目经理长期不到岗履职行为,以及监理单位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行为;严查“八大主体”未按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要求办理签署承诺书、法人授权书备案行为,以及未按要求设置现场公示牌、永久性责任标牌行为。

河北省建筑业企业职工安全培训教育管理试行办法

河北省建筑业企业职工安全培训教育管理试行办法

河北省建筑业企业职工安全培训教育管理试行办法河北省建设委员会冀建建[1997]311号1997年7月31日印发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加强建筑业企业职工安全培训教育工作,增强职工的安全意识和安全防护能力,减少伤亡事故的发生,根据建设部《建筑业职工安全培训教育暂行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建筑业企业职工必须定期接受安全培训教育,坚持先培训、后上岗的制度。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所有在河北省境内从事工程建设的建筑业企业。

第四条国务院有关专业部门直属建筑业企业职工的安全培训教育工作,应接受企业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建筑安全监督管理机构的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河北省建设委员会负责全省建筑业企业(包括外埠进冀建筑业企业)职工安全培训教育的实施与管理工作。

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业企业职工安全培训教育的管理工作。

省、市建筑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在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统一领导或授权下,开展建筑业企业职工安全培训教育工作第二章培训对象、时间和内容第六条按照建设部颁发的《培训大纲》所确定的培训内容,建筑业企业职工每年必须接受一次专门的安全培训。

(一)企业法定代表人、主管安全生产的副经理和项目经理每年接受安全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30学时;(二)企业专职安全管理人员除按照建设部、省建委的有关要求,取得岗位合格证书并持证上岗外,每年还必须接受安全专业技术业务培训,时间不得少于40学时。

(三)企业其他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每年接受安全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

(四)企业特殊工种(包括电工、焊工、架子工、司炉工、爆破工、机械操作工、起重工、塔吊司机及指挥人员、人货两用电梯司机等)在通过专业技术培训并取得岗位操作证后,每年仍须接受有针对性的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

(五)企业其他职工每年接受安全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15学时。

(六)企业待岗、转岗、换岗的职工,在重新上岗前,必须接受一次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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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建设局、规划局、城管(公用)局、园林局、房管局、各扩权县建设局:
《河北省进冀建筑业企业管理办法》已经二○○五年三月三日厅第2次常务会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自2005年4月20日起施行。

附件:河北省进冀建筑业企业管理办法
河北省进冀建筑业企业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优化经济发展环境,提高对进冀建筑业企业的服务水平,培育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建筑市场,提高建设工程质量,确保投资效益,根据《建筑法》、《河北省建筑条例》、建设部《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有关活动的进冀建筑业企业,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进冀建筑业企业(以下简称“进冀企业”),是指外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国务院各部门所属注册地不在本省行政区域,进入本省行政区域进行建筑活动的建筑业企业。

第四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进冀建筑业企业的监督和管理。

各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进冀建筑业企业的监督和管理。

第五条外埠建筑业企业进冀施工,应到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进冀备案手续。

进冀备案包括单项工程备案和进冀企业分公司备案。

第六条进冀企业拟在冀承揽单项工程,应办理单项工程备案,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备案申请表
(二)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介绍信;
(三)企业法人委托书及被委托人身份证;
(四)企业营业执照;
(五)企业资质证书;
(六)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
(七)项目经理资质证书(或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项目经理部成员职称及职业资格证书;
(八)企业注册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该企业近三年未发生质量安全事故和市场违规行为的信誉证明;
(九)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七条进冀企业拟在冀年度承揽施工项目超过2个(含2个)的进冀企业,应当设立进冀企业分公司,并办理进冀企业分公司备案,由分公司统一管理在冀的施工项目。

办理进冀分公司备案,除按第六条要求提交相应材料外,还应提交:
(一)分公司办公场所的房屋租赁合同或房产证书;
(二)分公司成员的职称及资格证书。

第八条办理备案手续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进冀企业向拟承揽工程所在地的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资料;
(二)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现进冀企业提供的备案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发现备案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1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三)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受理进冀企业的备案文件后,应进行登记、核查;核查合格的,在1个工作日内,签发同意上报意见,由申请人持该意见及有关材料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四)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收到申请人报送的备案文件后,在1个工作日内,对符合备案要求的办理使用备案手续,颁发相应备案证书;对不符合要求的,应作出不予备案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

第九条进冀建筑业企业中标(或按规定可以不经招标直接承包工程)后,企业应到工程所在地设区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委托机构)领取《进冀建筑业企业施工服务手册》,并提交下列资料:(一)进冀备案证书;
(二)中标通知书或按规定可以不经招标直接承揽工程的证明材料;
(三)施工承包合同;
(四)选用专业承包企业、劳务分包企业的资质证书,劳务作业人员《职业技能岗位证书》;
(五)专业承包、劳务分包合同。

第十条《进冀建筑业企业施工服务手册》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其内容包括:
(一)进冀建筑业企业服务指南;
(二)建设工程基本情况;
(三)进冀建筑业企业和进冀施工人员基本情况;
(四)本省建设行政管理的有关规范性文件。

第十一条进冀企业分包工程,应选择有资质的专业承包企业、劳务分包企业,并依法和专业承包企业或劳务分包企业对分包企业的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二条进冀企业应按规定,定期向工程所在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建筑业企业基本运行情况表》。

第十三条进冀建筑业企业享有与省内企业同等的权力、并承担相同的责任和义务,接受本省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机构的监督、管理、检查。

第十四条进冀企业的基本情况、资质情况、业绩和市场行为等,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纳入本省建筑市场监督管理信息系统统一管理。

第十五条进冀企业的作业人员和分包作业人员的《职业技能岗位证书》持有率不低于100%。

第十六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对进冀企业进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标准的培训。

第十七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对进冀企业遵守建设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检查。

检查可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进冀企业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知的时间内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供《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安全生产许可证书》、施工项目的有关资料等。

(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收到企业资料后,组织有关专家对进冀企业的市场行为、经营管理、质量管理、安全生产管理进行检查。

第十八条检查结论为分为合格、不合格两种。

进冀企业有下列情形的,检查结论为不合格。

(一)与建设单位或者企业之间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以行贿等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的;
(二)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
(三)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
(四)严重违反国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
(五)发生过三级以上工程建设重大质量安全事故或者发生过两起以上四级工程建设安全事故的;
(六)隐瞒或者谎报、拖延报告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或者破坏事故现场、阻碍对事故调查的;
(七)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持证上岗的技术工种的作业人员未经培训、考核,未取得证书上岗,情节严重的;
(八)未履行保修义务,造成严重后果的;
(九)违反国家有关安全生产规定和安全生产技术规程,情节严重的;
(十)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分包企业工程款和作业人员人工工资的;
(十一)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十九条进冀企业不合格名录,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公布,并限期停止企业在冀投招标资格。

第二十条注册地在国外及港、澳、台地区的建筑业企业进冀施工,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二○○五年四月二十日起施行,原《河北省进冀施工企业备案管理办法》(冀建建[2002]16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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