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的意见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新乡市棚户区(城中村)、商品房项目配建保障房有关问题的通知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新乡市棚户区(城中村)、商品房项目配建保障房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5.11.16•【字号】新政办(2015)147号•【施行日期】2015.11.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保障正文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新乡市棚户区(城中村)、商品房项目配建保障房有关问题的通知新政办(2015)147号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为加快城市建设,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发展,市政府对城市棚户区(城中村)、商品房项目配建保障房有关问题进行了研究,形成了明确意见。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商品房项目同步配建保障房问题(一)不愿实物同步配建保障房的商品房开发项目,按照新政阅〔2015〕7号会议纪要规定执行。
(二)企业愿意实物配建,因拆迁不到位等客观原因不能同步配建的商品房项目,可以先行办理项目一期预售手续,但必须在项目二期一并同步规划、设计配建保障房,否则不予办理项目二期的规划审批和开工许可;项目二期开工后未按规划设计条件同步配建保障房的,不予办理项目预售手续。
(三)因企业自身原因不能同步配建的商品房项目,不予办理项目开工手续;对已开工但未同步配建保障房的项目,不予办理项目预售手续,同时按照每平方米2200元的110%缴纳保证金。
二、棚户区(城中村)改造项目配建保障房问题为进一步推动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现就《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新政文〔2015〕84号)出台前棚户区(城中村)改造项目配建保障性住房问题进行进一步明确,具体按照以下标准掌握:(一)通过招拍挂已确定土地竞得人的,应按照招拍挂约定的条件配建保障性住房;(二)对于平面规划方案未上市规委会研究审定或平面规划方案已经市规委会研究但建筑方案未上规委会研究审定的,可以不配建保障房;(三)对于平面规划方案和建筑方案均已经过市规委会研究审定的,规划指标和户型不变可成为企业自持住房,允许对外销售;规划指标不变但户型改变的不享受企业自持政策。
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新乡市保障性住房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
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新乡市保障性住房建设有关问题
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新乡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1.10.13
•【字号】新政文[2011]161号
•【施行日期】2011.10.1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村镇建设
正文
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新乡市保障性住房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
(新政文【2011】16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为加快推进我市保障性住房建设,确保完成省政府下达我市“十二五”保障性住房建设目标,经市政府研究,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授权新乡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具体负责新乡市洪门城市棚户区改造、新投上河星城棚户区改造、平原东路城市棚户区改造、机场搬迁等保障性住房项目建设及相关的土地整理及开发工作。
新乡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要根据项目有关情况,抓紧做好前期准备,加快实施上述项目建设。
二、授权新乡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总体负责上述保障房项目拆迁整理后节约土地的开发工作。
土地出让收入按照相关管理规定上缴市财政,扣除相关费用后,由市财政全部支持新乡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用于补偿其保障房项目相关的建设成本、土地整理与开发成本。
二○一一年十月十三日。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调整完善新政办〔2017〕110号文件的通知-新政办〔2018〕85号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调整完善新政办〔2017〕110号文件的
通知
正文:
----------------------------------------------------------------------------------------------------------------------------------------------------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调整完善新政办〔2017〕110号文件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根据我市脱贫攻坚工作实际和上级有关政策变化,为进一步筑牢贫困群众脱贫增收风险屏障,实现“政策红利最大化”和“群众利益最大化”。
现将《新乡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发挥财政职能引入保险机制撬动金融资本助推脱贫攻坚工作方案的通知》(新政办〔2017〕110号)文件有关政策调整完善,特通知如下:
一、脱贫攻坚“一揽子”保险险种:医疗扶贫再保险、农业保险、高保障农业保险、贷款保证保险四类保险中取消高保障农业保险,同时删除该文中“三、实施内容(三)高保障农业保险相关内容。
”及“附件3.新乡市高保障农业保险实施方案”。
二、除上述修改内容外,该文件其他内容继续执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2月17日
——结束——。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2008年-2012年住房建设规划的通知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2008年-2012年住房建设规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新乡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6.18•【字号】新政办[2008]124号•【施行日期】2008.06.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2008年-2012年住房建设规划的通知(新政办[2008]124号)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新乡市2008年-2012年住房建设规划》,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以公布,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八年六月十八日新乡市2008年-2012年住房建设规划第一章总则第一条规划目的。
为认真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推进新乡市人民政府提出中原城市群新乡都市区建设进程,提高全市居住环境质量,满足全市广大群众的基本住房需求,达到住者有其居的要求。
特编制本规划。
第二条规划依据。
本规划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新乡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五规划纲要》、《新乡市城市总体规划》、《新乡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新乡市2006-2010住房建设规划》、《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新政〔2007〕51号)、《新乡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办法》(新政〔2007〕14号)、《建设部关于做好住房建设规划与住房建设年度计划编制工作的指导意见》(建规〔2008〕46号),结合本市实际编制。
第三条规划指导思想和原则。
按照“总量控制、区域平衡、项目落实”的总体要求,强化居住空间与基础设施和景观环境的协调,优化住房空间布局,盘活土地资源、引导住房空间集约发展。
完善住房保障体系,扩大住房保障范围,丰富住房供应方式,调整住房供应结构,保证中小户型、中低价位住房的供应,切实稳定住房价格,满足不同层次居民住房条件。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县市区建筑市场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县市区建筑市场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新乡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5.09.30•【字号】新政办[2005]147号•【施行日期】2005.09.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县市区建筑市场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新政办[2005]14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现将《新乡市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县(市)、区建筑市场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望结合当地实际,进一步完善制度,落实责任,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九月三十日新乡市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县市区建筑市场的实施意见八月中旬省巡检组对我市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情况进行检查和市建委对各县(市)建筑市场进行了督察与调研,在巡检与督察中发现,多数县(市)的建筑市场管理不规范,监管人员经费落实不到位;有形建筑市场服务功能设施不齐全;部分工程项目未执行建设程序,存在着比较严重的工程质量、安全生产事故隐患。
根据《建筑法》、《招标投标法》、《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河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现提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建筑市场的实施意见。
一、切实履行监管职责,规范建筑市场秩序1.健全监管机构。
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法制、招投标、执法监察、安全生产监督、标准定额等组织建设,并加强工作力量,依法加强建筑市场监管。
2.严格执行建设程序。
对建设工程项目,实行施工报建、施工图审查、招投标、工程质量监督、安全生产监督、施工许可、竣工验收备案制度;施工图审查必须经有资质的图纸审查机构审查合格,对于技术力量薄弱,难以按规定的认定条件成立审查机构的县(市)、区,提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图纸审查机构在这些地区设立施工图审查受理窗口或者办事机构,以提高审查的覆盖面和服务时效;对没有领取施工许可证,擅自开工的工程项目,要依法查处;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必须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纳入到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监管。
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新政文(2015)84号
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正文:---------------------------------------------------------------------------------------------------------------------------------------------------- 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新政文(2015)84号按照对房地产市场分类调控、因地施策的总要求,支持居民自住和改善性住房需求,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部门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豫政办〔2015〕48号)、国土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优化2015年住房及用地供应结构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土资发〔2015〕37号)、中国人民银行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银监委《关于个人住房贷款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15〕98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39号)等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政策措施,结合新乡实际,现就促进全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着力推进棚改项目建设棚户区(城中村)改造是国家有政策、百姓有需求、投资有成效的重大民生工程和发展工程。
优化增量,盘活存量,加快推进棚改项目建设,是当前遏制房地产投资下滑、稳定全市固定资产投资和经济增长的重要举措。
(一)有序推进棚改项目建设。
根据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情况,依照城市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保障性住房建设规划,编制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充分发挥计划引导和规划管控作用,区分轻重缓急,结合需要和可能,尽力而为、量力而行,既要优先改造住房条件困难、安全隐患严重、群众要求迫切的棚户区,又要重点改造连片规模较大、位置重要、对优化城市布局和促进房地产发展有重大影响的棚户区(城中村)。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商品住房项目配建保障性住房实施办法》的通知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商品住房项目配建保障性住房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5.03.30•【字号】新政办(2015)32号•【施行日期】2015.03.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保障正文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商品住房项目配建保障性住房实施办法》的通知新政办(2015)3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新乡市商品住房项目配建保障性住房实施办法》已经2015年2月2日市政府第2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5年3月30日新乡市商品住房项目配建保障性住房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45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意见》(豫政〔2011〕52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若干意见》(豫政〔2011〕84号)、《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新政文〔2014〕125号)精神,规范商品住房或商住混合项目(以下简称商品房项目)保障性住房配建行为,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市区范围内配建保障性住房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商品房项目配建保障性住房,是指在本市市区范围内的商品房项目中,由政府提供支持政策,限定户型面积、供应对象、租金水平和补贴标准,按照规定比例搭配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
第四条市住房保障部门是商品房项目配建保障性住房业务主管部门。
市发改、财政、住建、国土、规划、地税、审计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配建保障性住房规划、建设、运营、管理、监督和政府支持政策的落实等工作。
第二章政策扶持第五条新建商品房项目中配建的保障性住房,在建设、运营中涉及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按规定予以免收,相关税金享受减免政策;本办法出台前已经收取的各项相关税费不再退还,由市财政暂按600元/平方米对配建保障性住房的开发建设单位给予补助。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实施扩大内需战略三年行动方案(2023—2025年)的通知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实施扩大内需战略三年行动方案(2023—2025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3.11.24•【字号】新政办〔2023〕 61号•【施行日期】2023.11.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商务综合规定正文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实施扩大内需战略三年行动方案(2023—2025年)的通知新政办〔2023〕6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新乡市实施扩大内需战略三年行动方案(2023—2025年)》已经2023年11月8日市政府第22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3年11月24日新乡市实施扩大内需战略三年行动方案(2023—2025年)为深入贯彻落实《扩大内需战略规划纲要(2022—2035年)》《“十四五”扩大内需战略实施方案》《河南省实施扩大内需战略三年行动方案(2023—2025年)》,更好发挥内需拉动作用,推动全市经济发展质量更高、效益更好、速度更快、更可持续,制定本行动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坚持以习近平总书记视察河南重要讲话重要指示为总纲领、总遵循、总指引,落实省第十一次党代会精神,按照市第十二次党代会各项决策部署,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紧抓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战略机遇,以推动高质量发展为主题,把扩大内需战略同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有机结合起来,锚定“两个确保”、落实“十大战略”,紧盯“两大跨越”、突出“产业兴市”、推进“十大工程”,建设中原农谷,不断强化投资、消费、出口、物流“四个拉动”,更好统筹发展和安全,加快培育完整内需体系,加强需求侧管理,以创新驱动、高质量供给引领和创造新需求,充分释放和激发市场潜力,促进供需在更高水平上实现动态平衡,积极服务和融入国内经济大循环,促进国内国际双循环良性互动,为新时代中原更加出彩作出更大贡献。
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我市住房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
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我市住房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新乡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7.22•【字号】新政[2009]17号•【施行日期】2009.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我市住房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新政[2009]17号)为更加有效地解决我市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落实中央应对国际金融危机“保增长、保民生”战略部署,加快实现十七大提出的“住有所居”目标,现结合我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业发展实际,就进一步加快推进我市住房保障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一、指导思想以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加快推进我市住房保障工作、构建和谐社会为目的,按照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积极探索住房保障新途径,全面解决我市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
二、目标任务通过实物建设和货币补贴相结合的方式,2-3年内全部解决现有1.6万户符合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家庭的住房困难;在继续发放廉租住房租赁补贴的基础上,通过开发项目配建廉租住房和政府回购、集中建设相结合的方式,扩大廉租住房实物配租房源,2-3年内全部解决现有近5000户符合廉租住房申请条件家庭的实物配租,到2011年基本实现“和谐新乡,居有其屋”的目标。
三、组织领导成立以主管副市长为组长,市房管局、市发改委、市总工会、市规划局、市财政局、市国土局、市监察局、市审计局、市建委、市民政局、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及金融单位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新乡市推进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我市推进住房保障工作的组织协调、资金筹措、监督检查等工作。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房管局。
四、政策措施(一)完善经济适用房保障方式,实施货币化补贴政策改变原来仅实行经济适用住房实物补贴的保障方式,对符合经济适用房保障条件又不愿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而自愿购买普通商品住房的申请家庭,按300元/平方米的标准发放经济适用房货币补贴,在市区范围内,可自主选购新建普通商品房一套。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5.03.30•【字号】新政办(2015)30号•【施行日期】2015.03.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保障正文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新政办(2015)30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新乡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15年2月2日市政府第2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5年3月30日新乡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共租赁住房管理,保障公平分配、规范运营与合理使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45号)、《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11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意见》(豫政〔2011〕52号)等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市区内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准入、配租及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共租赁住房,是指限定建设标准和租金水平,面向符合规定条件的住房困难群众出租的保障性住房。
实行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并轨运行,统一管理。
本办法执行前已建成的廉租住房纳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
公共租赁住房可以是成套住房,也可以是宿舍型住房。
第四条市住房保障部门负责本市公共租赁住房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分配和管理工作遵循以下原则:政府支持、市场运作;多方建设、统筹管理;公平公开、严格监管。
第六条住房保障部门应当加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建立和完善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档案。
第七条任何组织和个人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都有权进行举报、投诉。
住房保障部门接到举报、投诉,应当依法及时核实、处理。
第二章建设与管理第八条公共租赁住房的房源筹集渠道主要包括:(一)政府直接投资组织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及通过收购、市场租赁等方式筹集的公共租赁住房;(二)由政府有偿供地并提供优惠政策支持,社会机构或企业出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三)在建设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棚户区改造、城中村改造时配建一定比例的公共租赁住房;(四)用工企业在符合城市规划前提下经批准利用自有土地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五)腾退的公有住房;(六)社会捐赠的住房;(七)其他渠道筹集的住房。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城区老旧住宅小区物业改造整治提升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城区老旧住宅小区物业改造整治提升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7.06.23•【字号】新政办(2017)72号•【施行日期】2017.06.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社会工作正文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城区老旧住宅小区物业改造整治提升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新政办(2017)7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新乡市城区老旧住宅小区物业改造整治提升活动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2017年4月19日第65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6月23日新乡市城区老旧住宅小区物业改造整治提升活动实施方案为提高市城区物业管理水平,规范物业服务行为,按照2017年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工作重点要求,结合我市城区住宅实际情况,决定开展市城区老旧住宅小区物业改造整治提升活动,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坚持政府主导和居民参与相结合、属地为主和部门协作相结合的原则,认真贯彻“各区为主、部门协调、文明帮扶、分类施治”的工作方针,开展市城区老旧住宅小区集中改造行动,使整治改造后的老旧住宅小区达到“有物业管理用房、有公共保洁、有秩序维护、有停车管理、有设施维保、有绿化养护、有道路保养、有房屋维修”的“八有”目标,建立物业服务站,有条件的实行市场化管理,切实提高居民群众的居住环境和幸福指数。
二、整治内容(一)拆除围墙、统一管理。
以住宅建筑面积每3万平方米左右为一个整治改造单位,拆除各小院围墙及违章搭建,进行统一管理。
(二)退建补绿。
对绿地损毁、侵占等问题进行整改,制定补绿方案,做好补绿工作。
(三)完善设施。
对水、电、气、暖、通讯、有线电视、二次供水等公共设施、设备损坏进行更换和维修。
对水、电施行一户一表分户计量,收费到最终用户。
(四)规范停车秩序。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商品房预销售市场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商品房预销售市场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新乡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字号】新政办[2011]78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商品房预销售市场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新政办[2011]78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办发〔2010〕4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完善商品住房预售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建房〔2010〕53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发布〈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548号)和河南省发展改革委《关于下发〈河南省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实施细则〉的通知》(豫发改价检〔2011〕725号)等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加强房我市房地产市场监管,完善商品房预售制度,整顿房地产市场秩序,规范商品房销售价格,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建立商品房预售价格和信息公示制度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新申办商品房预售许可的开发项目,需提交的预售方案内容应包括:项目基本情况,建设进度安排及竣工交付日期,预售商品房的房源套数,每套房屋的预售价格和优惠折扣及享受优惠折扣的条件,面积预测及分摊情况,公用设施和公共部位的具体范围,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与车库的范围和归属及分配处置方案,住房质量责任承担主体和承担方式,住房能源消耗指标和节能措施,开发商保留房源的范围,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和业主临时公约等内容。
商品房预售许可申请人在申请预售许可时,应制作《商品房预(销)售信息公示牌样表》和根据向市价格主管部门申报价格填写的《商品房预(销)售价目表样表》。
凡不按上述规定内容提交预售方案和按要求附送表格的,一律按预售许可申请材料不齐处理。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市区廉租住房出售和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市区廉租住房出售和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09.11.01•【字号】•【施行日期】2009.1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保障正文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市区廉租住房出售和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新乡市市区廉租住房出售和管理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九年十月二十一日新乡市市区廉租住房出售和管理实施细则第一条为规范廉租住房产权管理,建立廉租住房流转机制,加快推进保障性住房建设,本着以人为本、积极稳妥、因地制宜、自愿购买、完善管理的原则,逐步实现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居者有其屋”的目标。
根据《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建设部令第162号)、《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我市住房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新政〔2009〕17号),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新乡市区廉租住房出售管理和组织实施。
第三条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房改办)具体负责廉租住房出售和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廉租住房购买对象和范围(一)符合新乡市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二)在廉租住房房源较为充足,且满足前款保障对象后有剩余时,符合新乡市经济适用住房申请条件的城市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也可申请购买廉租住房。
(三)在廉租住房房源较为充足,且满足前两款保障对象仍有剩余时,还可安排既不符合住房保障条件又无力购买商品住房的夹心人群,如2008年以后毕业的城市大中专毕业生、交回其使用农村宅基地的进城务工人员等申请购买。
第五条廉租住房出售房源2008、2009年度的廉租住房作为可出售的首批廉租住房房源,以后可出售的廉租住房房源由市房管部门确定并经市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第六条出售价格(一)符合我市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购买廉租住房时按成本价的一定比例作为优惠出售价格。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和租赁补贴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和租赁补贴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5.03.30•【字号】新政办(2015)31号•【施行日期】2015.03.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保障正文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和租赁补贴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新政办(2015)3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新乡市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和租赁补贴管理实施细则》已经2015年2月2日市政府第2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5年3月30日新乡市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和租赁补贴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健全和规范公共租赁住房制度,根据国家及省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公共租赁住房实行市场租金、租补分离、分类补贴。
第三条公共租赁住房补贴的条件及标准,由市住房保障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市场租金水平和住房困难家庭的承受能力等因素确定,原则上每两年调整一次,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第二章公共租赁住房租金第四条公共租赁住房租金由住房保障部门会同物价主管部门根据同地段、同类型房屋的市场租赁户抽样调查情况,划分为若干片区,提出各片区市场租金参考标准作为最高限价,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由住房保障部门监督执行。
第五条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按月交缴,企业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其租金收入由产权单位收取。
政府所持有的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收入,以及政府所持有的在保障住房项目中配建的商业设施出售出租收入,由政府授权市住房保障部门负责收取,并按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规定缴入同级国库,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六条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收入,专项用于偿还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贷款本息和公共租赁住房维护、管理等支出。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公共租赁住房租售并举实施办法》的通知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公共租赁住房租售并举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7.02.21•【字号】新政办(2017)13号•【施行日期】2017.02.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保障正文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公共租赁住房租售并举实施办法》的通知新政办(2017)1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新乡市公共租赁住房租售并举实施办法》已经2017年1月25日市政府第6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2月21日新乡市公共租赁住房租售并举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解决我市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问题,多渠道筹集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资金,完善住房保障体系,有序推进住房困难家庭住房的供给工作,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的若干意见》(豫政办〔2015〕138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公共租赁住房租售并举政策的实施和管理。
公共租赁住房实行租售并举,应坚持“以人为本、自愿购买、先租后售、完善管理”的原则,充分调动住房困难家庭的积极性,通过国家政策扶持和个人努力,解决其住房困难问题。
第三条公共租赁住房租售并举,是指为解决我市住房困难家庭住房问题,将政府持有产权的公共租赁住房按照让利优惠的价格,出售给符合条件的住房困难家庭。
用于出售的公共租赁住房原则上不得超过规划建设总套数的30%,对供大于求、分配困难的闲置6个月以上房源优先出售。
第四条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公共租赁住房出售的监督和指导,并负责我市市本级公共租赁住房的管理和出售。
市发改委、财政局、不动产登记和交易中心、住建委、国土局、民政局、审计局、监察局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负责实施公共租赁住房租售并举相关工作。
第五条用工集中企业、社会投资主体经批准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可整体转让,不得分割出售,且不得改变公共租赁住房性质和用途。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和改善物价工作的意见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和改善物价工作的意见【法规类别】价格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新政办[2008]7号【发布部门】新乡市政府【发布日期】2008.01.21【实施日期】2008.01.2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和改善物价工作的意见(新政办[2008]7号)2007年以来,在全市经济继续保持平稳快速发展的同时,受国际大环境的影响,物价总水平呈现不断上涨的势头。
2007年1-11月份全市居民消费价格指数为4.4%,同比上涨3.7个百分点,已突破2007年省政府确定的“居民消费价格总水平的上涨幅度在3%以内”的价格调控目标。
居民消费价格的上涨,特别是与人民生活关系密切的粮、油、肉、液化气等基本生活必需品上涨,加重了群众生活负担,增加了社会的不稳定因素。
当前,这些商品价格仍在波动,市场价格上涨已成为经济运行中的一个突出问题。
根据国务院、省政府有关通知精神,为进一步加强价格调控,强化民生价格监管,维护正常的市场价格秩序,促进社会安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部门要认真学习领会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确定的“防止经济增长由偏快转为过热,防止价格由结构性上涨演变为明显通货膨胀”的方针,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要求上来,把抑制居民消费价格过快上涨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价格工作的中心任务,认真贯彻价格宏观调控措施,努力做好各项价格监管工作。
二、进一步加强价格监测预警工作。
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市场监测,建立健全粮、油、猪肉、蔬菜、禽蛋等重要农副产品价格的监测报告制度,并要根据市场变化情况,适时扩大价格监测范围,及时掌握市场供应和价格变化情况,对价格异常波动,要认真研究应对的具体意见,并报送同级党委政府领导和相关职能部门,及时采取措施,平抑市场价格。
三、稳定市场,保障供应。
各相关部门要认真落实国家扶持油料、奶业、蔬菜等发展的政策措施,抓好农。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房地产业类企业风险管理暂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房地产业类企业风
险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房地产企业
【发文字号】新政办[2015]157号
【发布部门】新乡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5.12.11
【实施日期】2015.12.1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房地产业类企业风险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新政办[2015]15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新乡市房地产业类企业风险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2月11日
新乡市房地产业类企业风险管理暂行办法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5年11月26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切实做好房地产行业防范、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防范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意见》(豫政办〔2015〕22号)和《河南省房地产类企业风险管理暂行办法》(豫政办〔2015〕126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房地产业类企业是指在新乡市境内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企业。
第三条处置房地产行业非法集资工作涉及面广、情况复杂,各级住房城乡建设(房管)主管部门应当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积极配合,确保及时认定、有效处置。
第四条各级住房城乡建设(房管)主管部门应当根据职责分工,切实履行防范、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的行业一线把关职责。
第二章行业监管。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1年新乡市保障性住房建设工作效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1年新乡市保障性住房建设工作效能监察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房地产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新政办[2011]94号【发布部门】新乡市政府【发布日期】2011.07.04【实施日期】2011.07.04【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1年新乡市保障性住房建设工作效能监察方案的通知(新政办[2011]9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2011年新乡市保障性住房建设工作效能监察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七月四日2011年新乡市保障性住房建设工作效能监察方案保障性住房建设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重大决策,是我市民生工程十件实事之一,实施好这一重大民生工程,关系经济社会发展大局,惠及广大人民群众。
为进一步加快推进保障性住房建设,维护行政纪律,提高行政效能,保证政令畅通,促进全市保障性住房建设目标任务圆满完成,根据《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2011年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新政办〔2011〕56号)、《关于2011年新乡市保障性安居工程任务的工作部署》(新政部署〔2011〕5号)、《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对全市保障性住房建设工作开展效能监察的通知》(新政办明电〔2011〕273号)要求,特制定本效能监察方案。
一、任务目标对各责任单位在保障性住房建设工作中履行职责及完成任务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促其改进工作作风,提高行政效率,认真履行职责,加大保障性住房建设力度,确保2011年底前完成新开工廉租住房18016套、公共租赁住房4510套、棚户区改造8000户的建设任务。
二、效能监察对象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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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的意见
【法规类别】房地产交易与市场
【发文字号】新政办[2005]116号
【发布部门】新乡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5.08.02
【实施日期】2005.08.0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的意见
(新政办[2005]116号)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26号)文件精神,根据建设部《关于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意见的通知>的通知》(建住房电〔2005〕33号内部明电)和《河南省建设厅转发建住房电〔2005〕33号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意见的通知》(豫建住房〔2005〕17号)文件的有关政策规定,现就我市当前规范、整顿房地产市场秩序,抑制房价上涨过快,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全面落实各项调控政策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要把贯彻国务院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
的意见作为一项重要任务,坚持从实际出发、积极稳妥、突出重点、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强化法治、加强监管的原则,做到既要解决当前存在的突出问题,又要保持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
各级房地产管理部门要切实担负起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牵头单位的重要责任。
在各级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房管、规划、建设、国土资源等职能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确保国务院各项调控措施落到实处,切实做好供需双向调节,遏制投机性炒房,控制投资性需求,鼓励普通商品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合理引导住房消费等各项工作。
二、强化城市规划调控,改善住房供应结构
房地产开发项目,在供应土地前,由城市规划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出具建筑高度、容积率、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