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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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新乡市棚户区(城中村)、商品房项目配建保障房有关问题的通知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新乡市棚户区(城中村)、商品房项目配建保障房有关问题的通知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新乡市棚户区(城中村)、商品房项目配建保障房有关问题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布日期】2015.11.16

•【字号】新政办(2015)147号

•【施行日期】2015.11.1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住房保障

正文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新乡市

棚户区(城中村)、商品房项目配建保障房有关问题的通知

新政办(2015)147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为加快城市建设,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发展,市政府对城市棚户区(城中村)、商品房项目配建保障房有关问题进行了研究,形成了明确意见。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商品房项目同步配建保障房问题

(一)不愿实物同步配建保障房的商品房开发项目,按照新政阅〔2015〕7号会议纪要规定执行。(二)企业愿意实物配建,因拆迁不到位等客观原因不能同步配建的商品房项目,可以先行办理项目一期预售手续,但必须在项目二期一并同步规划、

设计配建保障房,否则不予办理项目二期的规划审批和开工许可;项目二期开工后未按规划设计条件同步配建保障房的,不予办理项目预售手续。

(三)因企业自身原因不能同步配建的商品房项目,不予办理项目开工手续;对已开工但未同步配建保障房的项目,不予办理项目预售手续,同时按照每平方米2200元的110%缴纳保证金。

二、棚户区(城中村)改造项目配建保障房问题

为进一步推动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现就《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新政文〔2015〕84号)出台前棚户区(城中村)改造项目配建保障性住房问题进行进一步明确,具体按照以下标准掌握: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深入推进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深入推进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深入推进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布日期】2021.06.25

•【字号】新政办〔2021〕 30号

•【施行日期】2021.06.2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住房改革与发展

正文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深入推进城镇老旧小

区改造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新乡市深入推进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实施意见》已经2021年6月23日市政府第67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6月25日

新乡市深入推进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

实施意见

城镇老旧小区改造提质是重大民生工程,有利于改善居民的居住条件和生活品质,对进一步优化城市供给结构、激发投资消费活力、改善城市公共服务、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加强基层社会治理具有重要意义。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23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城镇老旧小区改造提质的指导意见》(豫政办〔2019〕58

号)等文件精神,深入推进全市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以及中央城市工作会议精神,深入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考察调研河南时的重要讲话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以改善民生为核心,以优化城市人居环境、提高居住品质为目标,以更新改造基础设施和必备的公共服务设施为重点,着力解决老旧小区基础设施缺失、设施设备陈旧、功能配套不全、日常管理服务缺失、环境脏乱差等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提升居民生活质量,显著增强城镇老旧小区居民的幸福感、获得感和安全感。

各地“普通住宅”界定标准汇总

各地“普通住宅”界定标准汇总

各地“普通住宅”界定标准汇总

作者:杨继美

【浙江省】

杭州市区(不包括萧山、余杭区)普通住房标准: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以上、单套建筑面积在140平方米以下、实际成交价格低于同级别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价格1.44倍以下。杭州市区普通住房标准报建设部、财政部、税务总局备案后,由杭州市政府于2005年5月31日前公布。

全省其他市、县(市、区)普通住房标准: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以上、单套建筑面积在120平方米以下、实际成交价格低于同级别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价格1.2倍以下。其中单套建筑面积和实际成交价格可在不超过上述标准20%的比例内上浮。具体上浮比例由各市和县(市)政府确定,并于2005年5月31日前公布,同时报省建设厅、财政厅、地税局备案。此举是为了合理引导住房建设与消费,鼓励房产商发展节约用地型住房。只有符合普通住房标准的建设项目,才能享受规划审批、土地供应以及信贷、税收等方面的相应优惠政策。

成都市

成都市房产管理局关于调整

成都市五城区享受优惠政策普通住房标准的通知

成房办〔2008〕60号

市房屋产权监理处,房地产交易中心,经营管理处:

为引导合理消费,促进市场交易活跃,保持我市房地产市场健康稳定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26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决定调整我市五城区(含高新区,下同)享受优惠政策普通住房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享受优惠政策普通住房原则上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以上(含1.0)、单套建筑面积在144平方米以下(含144)、实际成交价格低于公布的同一范围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价格1.4倍以下。

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新乡市保障性住房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

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新乡市保障性住房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

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新乡市保障性住房建设有关问题

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新乡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1.10.13

•【字号】新政文[2011]161号

•【施行日期】2011.10.1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村镇建设

正文

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新乡市保障性住房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

(新政文【2011】16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为加快推进我市保障性住房建设,确保完成省政府下达我市“十二五”保障性住房建设目标,经市政府研究,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授权新乡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具体负责新乡市洪门城市棚户区改造、新投上河星城棚户区改造、平原东路城市棚户区改造、机场搬迁等保障性住房项目建设及相关的土地整理及开发工作。

新乡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要根据项目有关情况,抓紧做好前期准备,加快实施上述项目建设。

二、授权新乡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总体负责上述保障房项目拆迁整理后节约土地的开发工作。土地出让收入按照相关管理规定上缴市财政,扣除相关费用后,由市财政全部支持新乡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用于补偿其保障房项目相关的建设成本、土地整理与开发成本。

二○一一年十月十三日

建设部关于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意见的通知》的通知

建设部关于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意见的通知》的通知

建设部关于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意见的通知》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建设部(已撤销)

•【公布日期】2005.05.26

•【文号】建住房电〔2005〕33号

•【施行日期】2005.05.26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

正文

建设部关于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做好

稳定住房价格

工作意见的通知》的通知

建住房电〔2005〕33号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房地产局、规划局(规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计划单列市、省会城市(自治区首府)建委(房地产局、规划局):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26号,以下简称《通知》),指导各级建设(房地产、规划)主管部门切实做好调控房地产市场、稳定住房价格的各项工作,确保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现通知如下:

一、认真学习领会文件精神,全面落实各项调控政策

房地产业是国民经济支柱产业。解决当前房地产投资规模过大、住房价格上涨过快等突出问题,是当前加强宏观调控的重要任务。《通知》阐明了当前加强房地产市场引导和调控的重要意义;明确了稳定住房价格的基本原则、基本思路及主要

政策措施,对各地区、各部门的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各级建设(房地产、规划)主管部门一定要认真学习,深刻领会,坚决执行。

要把贯彻《通知》精神与国务院关于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稳定住房价格的一系列重要决策结合起来,自觉服从国家宏观调控大局,增强全局意识和责任意识,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对当前房地产市场形势的判断上来,统一到加强宏观调控、切实稳定住房价格的决策部署上来,统一到树立和落实科学的发展观和正确的政绩观上来。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布日期】2015.09.17

•【字号】新政办(2015)110号

•【施行日期】2015.09.1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

正文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新政办(2015)11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9月17日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新乡市委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市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新文〔2014〕16号),设立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为协助市政府领导同志处理市政府日常工作的机构。市政府办公室挂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市委市政府接待办公室、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市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牌子。

一、职能转变

加强的职责。

(一)加强应急、督查、信息、法制、接待等职责,进一步发挥参谋助手和运转枢纽作用。

(二)加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相关工作。

(三)加强行政复议工作。

(四)加强行政调解工作。

二、主要职责

(一)负责市政府会议的准备工作,协助市政府领导同志组织实施会议决定事项。

(二)协助市政府领导同志组织起草或审核以市政府、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的公文。

(三)研究市政府各部门和各县(市)、区政府请示市政府的事项,提出审核意见,报市政府领导同志审批。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2008年-2012年住房建设规划的通知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2008年-2012年住房建设规划的通知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2008年-2012

年住房建设规划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新乡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08.06.18

•【字号】新政办[2008]124号

•【施行日期】2008.06.1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

正文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2008年-2012年住房

建设规划的通知

(新政办[2008]124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新乡市2008年-2012年住房建设规划》,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以公布,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八年六月十八日

新乡市2008年-2012年住房建设规划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规划目的。为认真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推进新乡市人民政府提出中原城市群新乡都市区建设进程,提高全市居住环境质量,满足全市广大群众的基本住房需求,达到住者有其居的要求。特编制本规划。

第二条规划依据。本规划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新乡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五规划纲要》、《新乡市城市总体规划》、《新乡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新乡市2006-2010住房建

设规划》、《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新政〔2007〕51号)、《新乡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办法》(新政〔2007〕14号)、《建设部关于做好住房建设规划与住房建设年度计划编制工作的指导意见》(建规〔2008〕46号),结合本市实际编制。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促进房地产业和建筑业平稳健康发展的十条意见的通知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促进房地产业和建筑业平稳健康发展的十条意见的通知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促进房地产业和建筑业平稳健康发展的十条意见的

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布日期】2020.02.23

•【字号】新政办〔2020〕 2号

•【施行日期】2020.02.2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

正文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促进房地产业和建筑业平稳健康发展的十条意见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促进房地产业和建筑业平稳健康发展的十条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2月23日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促进房地产业和建筑业平稳健康发展

的十条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保障经济社会平稳运行的决策部署,支持房地产和建筑企业在做好疫情防控前提下,积极应对疫情给企业生产经营造成的困难,确保全市房地产业和建筑业平稳健康发展,特制定以下意见。

一、全力保障项目有序复工复产

把疫情防控作为做好工程项目复工复产的首要工作。按照“稳定产业链、打通供应链、畅通物流链、保障资金链”的总体要求,加强统筹协调和服务指导,加快推进工程项目复工复产,保障项目原材料采购供应,确保钢筋、商砼、砌块、卷材等物资运输车辆正常通行;结合项目用工需求,积极协调劳务输出地和交通运输部门,确保劳务人员及时返岗;督促项目实施复工现场防疫和应急处置措施,协调采购防疫物资。对建设活动中存在的问题,各相关部门要积极主动帮助协调解决,最大限度减少对施工的影响;规范建筑工地扬尘监管执法行为,杜绝“一刀切”现象。(牵头单位:市住建局;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卫健委、市交通运输局、市公安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城市更新(“三旧”改造)专项规划(2022—2035年)的通知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城市更新(“三旧”改造)专项规划(2022—2035年)的通知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城市更新(“三旧”改造)专项规划(2022—2035年)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布日期】2023.12.22

•【字号】新政办〔2023〕 68号

•【施行日期】2023.12.2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城市建设

正文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城市更新(“三旧”

改造)专项规划(2022—2035年)的通知

新政办〔2023〕6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新乡市城市更新(“三旧”改造)专项规划(2022—2035年)》已经2023年11月22日市政府第23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12月22日

目录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更新对象与规模

第一节更新对象

第二节更新规模

第三章城市更新目标

第四章城市更新策略

第一节更新策略分区

第二节空间格局优化策略

第三节产业优化升级策略

第四节人居环境提升策略

第五节道路交通畅行策略

第六节城市韧性提升策略

第七节特色风貌彰显策略

第五章更新方式与功能指引

第一节更新方式

第二节用地功能指引

第六章城市更新分类指引

第一节旧住区类

第二节旧村庄类

第三节旧工业类

第四节其他类

第七章人口及配套设施指引

第一节更新人口分区

第二节配套设施指引

第三节城市道路设施更新指引

第八章各区城市更新引导

第一节红旗区

第二节卫滨区

第三节牧野区

第四节凤泉区

第五节高新区

第六节经开区

第九章统筹片区与更新单元

第一节统筹片区和单元划定

第二节统筹片区更新指引

中国七部门

中国七部门

中国七部门《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的意见》

建设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人民银行税务总局银监会(2005年4月30日)

保持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事关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全局,事关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的实现。当前一些地区存在房地产投资规模过大,商品住房价格上涨过快,供应结构不合理,市场秩序比较混乱等突出问题。为进一步加强对房地产市场的引导和调控,及时解决商品住房市场运行中的矛盾和问题,努力实现商品住房供求基本平衡,切实稳定住房价格,促进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强化规划调控,改善住房供应结构

各地要根据本地房地产市场需求情况,尽快明确今明两年普通商品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规模、项目布局以及进度安排。住房价格上涨过快、中低价位普通商品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供应不足的地方,住房建设要以中低价位普通商品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项目为主,并明确开工、竣工面积和占住房建设总量的比例,尽快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稳定市场预期。省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各市(区)、县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各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要在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的前提下,根据当地政府确定的中低价位普通商品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需求,加快工作进度,优先审查规划项目,在项目选址上予以保证。同时,要严格控制低密度、高档住房的建设。对中低价位普通商品住房建设项目,在供应土地前,由城市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出具建筑高度、容积率、绿地等规划设计条件,房地产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提出住房销售价位、套型面积等控制性要求,并作为土地出让的前置条件,以保证中低价位、中小套型住房的有效供应。各地要加强房地产开发项目的规划许可监管,对2年内未开工的住房项目,要再次进行规划审查,对不符合规划许可的项目要坚决予以撤销。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实施扩大内需战略三年行动方案(2023—2025年)的通知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实施扩大内需战略三年行动方案(2023—2025年)的通知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实施扩大内需战略三年行动方案(2023—2025年)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布日期】2023.11.24

•【字号】新政办〔2023〕 61号

•【施行日期】2023.11.2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商务综合规定

正文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实施扩大内需战略三年行动方案(2023—2025年)的通知

新政办〔2023〕6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新乡市实施扩大内需战略三年行动方案(2023—2025年)》已经2023年11月8日市政府第22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11月24日新乡市实施扩大内需战略三年行动方案(2023—2025年)为深入贯彻落实《扩大内需战略规划纲要(2022—2035年)》《“十四五”扩大内需战略实施方案》《河南省实施扩大内需战略三年行动方案(2023—2025年)》,更好发挥内需拉动作用,推动全市经济发展质量更高、效益更好、速度更快、更可持续,制定本行动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坚持以习近平总书记视察河南重要讲话重要指示为总纲领、总遵循、总指引,落实省第十一次党代会精神,按照市第十二次党代会各项决策部署,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紧抓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战略机遇,以推动高质量发展为主题,把扩大内需战略同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有机结合起来,锚定“两个确保”、落实“十大战略”,紧盯“两大跨越”、突出“产业兴市”、推进“十大工程”,建设中原农谷,不断强化投资、消费、出口、物流“四个拉动”,更好统筹发展和安全,加快培育完整内需体系,加强需求侧管理,以创新驱动、高质量供给引领和创造新需求,充分释放和激发市场潜力,促进供需在更高水平上实现动态平衡,积极服务和融入国内经济大循环,促进国内国际双循环良性互动,为新时代中原更加出彩作出更大贡献。

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我市住房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

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我市住房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

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我市住房保障工作的实

施意见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新乡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09.07.22

•【字号】新政[2009]17号

•【施行日期】2009.06.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

正文

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我市住房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

(新政[2009]17号)

为更加有效地解决我市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落实中央应对国际金融危机“保增长、保民生”战略部署,加快实现十七大提出的“住有所居”目标,现结合我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业发展实际,就进一步加快推进我市住房保障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加快推进我市住房保障工作、构建和谐社会为目的,按照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积极探索住房保障新途径,全面解决我市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

二、目标任务

通过实物建设和货币补贴相结合的方式,2-3年内全部解决现有1.6万户符合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家庭的住房困难;在继续发放廉租住房租赁补贴的基础上,通过开发项目配建廉租住房和政府回购、集中建设相结合的方式,扩大廉租住房实物配租房源,2-3年内全部解决现有近5000户符合廉租住房申请条件家庭的实物配

租,到2011年基本实现“和谐新乡,居有其屋”的目标。

三、组织领导

成立以主管副市长为组长,市房管局、市发改委、市总工会、市规划局、市财政局、市国土局、市监察局、市审计局、市建委、市民政局、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及金融单位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新乡市推进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我市推进住房保障工作的组织协调、资金筹措、监督检查等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房管局。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稳定就业专项工作方案的通知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稳定就业专项工作方案的通知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稳定就业专项

工作方案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新乡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2.11.28

•【字号】新政办[2012]180号

•【施行日期】2012.11.2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就业促进

正文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稳定就业专项工作方

案的通知

(新政办[2012]18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新乡市稳定就业专项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新乡市稳定就业专项工作方案

当前,我市经济社会发展面临的环境仍很严峻,对就业工作带来更多困难和挑战。为进一步增强经济发展对就业的拉动作用,实现经济增长与就业增长的良性互动,确保就业局势整体稳定,根据省、市政府有关会议精神,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任务

按照持续求进的总要求,持续实施更加积极的就业政策,全力以赴落实好各项就业扶持政策,打好第四季度攻坚战,千方百计完成全年就业目标任务。具体目标是:

--努力开发就业岗位,四季度实现城镇新增就业1.8万人,力争全年城镇新增就业达到7.33万人以上;适时举办秋季、冬季大型人才招聘会、民营企业专场人才招聘会等各类招聘会29场次(其中公共就业专项活动7场次);开发就业岗位4500个,全年完成4.8万个;介绍安置各类失业人员就业5400人次,全年完成5.5万人次。组织省外劳务输出300人次,劳务派遣人员450人次。推动1400余名就业困难人员实现创业就业,力争扶持8-12家劳动密集型中小企业,吸纳带动就业困难人员2000余名实现就业。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提高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提高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提高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

障标准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新乡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08.05.19

•【字号】新政办[2008]103号

•【施行日期】2008.07.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扶贫、救灾、慈善

正文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提高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的通知

(新政办[2008]10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为进一步提高城市贫困居民基本生活保障水平,促进我市经济和社会协调、健康发展。根据《河南省民政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认真做好2008年城乡低保和五保供养工作的通知》(豫民文〔2008〕25号)精神,经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统计局、市物价部门研究,并报市政府批准,我市市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每人每月16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190元,各县(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提高,由当地人民政府根据实际于6月1日前自行确定,全市从2008年7月1日起按新标准执行。各县(市)区政府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认真做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审核、审批工作,安排落实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确保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及时、足额发放到低保对象手中。

特此通知。

二○○八年五月十九日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公共租赁住

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布日期】2015.03.30

•【字号】新政办(2015)30号

•【施行日期】2015.03.3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住房保障

正文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

暂行办法》的通知

新政办(2015)30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新乡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15年2月2日市政府第2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3月30日新乡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共租赁住房管理,保障公平分配、规范运营与合理使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45号)、《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11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意见》(豫政〔2011〕52号)等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市区内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准入、配租及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共租赁住房,是指限定建设标准和租金水平,面向符合规定条件的住房困难群众出租的保障性住房。

实行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并轨运行,统一管理。本办法执行前已建成的廉租住房纳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

公共租赁住房可以是成套住房,也可以是宿舍型住房。

第四条市住房保障部门负责本市公共租赁住房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分配和管理工作遵循以下原则:政府支持、市场运作;多方建设、统筹管理;公平公开、严格监管。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商品房预销售市场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新政办[2011]78号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商品房预销售市场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新政办[2011]78号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商品房预销售市场监管有关问

题的通知

正文:

----------------------------------------------------------------------------------------------------------------------------------------------------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商品房预销售市场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

(新政办[2011]7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办发〔2010〕4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完善商品住房预售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建房〔2010〕53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发布〈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548号)和河南省发展改革委《关于下发〈河南省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实施细则〉的通知》(豫发改价检〔2011〕725号)等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加强房我市房地产市场监管,完善商品房预售制度,整顿房地产市场秩序,规范商品房销售价格,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建立商品房预售价格和信息公示制度

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新申办商品房预售许可的开发项目,需提交的预售方案内容应包括:项目基本情况,建设进度安排及竣工交付日期,预售商品房的房源套数,每套房屋的预售价格和优惠折扣及享受优惠折扣的条件,面积预测及分摊情况,公用设施和公共部位的具体范围,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与车库的范围和归属及分配处置方案,住房质量责任承担主体和承担方式,住房能源消耗指标和节能措施,开发商保留房源的范围,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和业主临时公约等内容。商品房预售许可申请人在申请预售许可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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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的意见

【法规类别】房地产交易与市场

【发文字号】新政办[2005]116号

【发布部门】新乡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5.08.02

【实施日期】2005.08.0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的意见

(新政办[2005]116号)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26号)文件精神,根据建设部《关于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意见的通知>的通知》(建住房电〔2005〕33号内部明电)和《河南省建设厅转发建住房电〔2005〕33号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意见的通知》(豫建住房〔2005〕17号)文件的有关政策规定,现就我市当前规范、整顿房地产市场秩序,抑制房价上涨过快,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全面落实各项调控政策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要把贯彻国务院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

的意见作为一项重要任务,坚持从实际出发、积极稳妥、突出重点、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强化法治、加强监管的原则,做到既要解决当前存在的突出问题,又要保持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各级房地产管理部门要切实担负起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牵头单位的重要责任。在各级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房管、规划、建设、国土资源等职能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确保国务院各项调控措施落到实处,切实做好供需双向调节,遏制投机性炒房,控制投资性需求,鼓励普通商品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合理引导住房消费等各项工作。

二、强化城市规划调控,改善住房供应结构

房地产开发项目,在供应土地前,由城市规划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出具建筑高度、容积率、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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