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物品私人提供的文献综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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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共物品私人提供的文献综述

【摘要】本文主要从公共物品私人提供的现状、公共物品私人提供的方式、公共物品私人提供的类型、公共物品私人提供的决定条件方面整理了国内有关私人提供公共产品的研究文献。专家学者已取得一定的研究成果,但仍需要更多人的关注和研究来推动公共物品私人提供的研究和实践的发展。

关键词:公共物品公共物品供给私人提供

一、引言

公共选择学派以前的经济学家认为,由于公共产品具有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使得如果通过竞争性市场提供这些公共产品会产生无法收回成本和效率低下等问题,从而不能达到帕累托最优条件也无法满足公共产品的需求。因此,需要公共部门也就是政府来提供这些公共产品才能满足社会需求。但是由于政府“失灵”存在着低效率,准公共物品拥有的强外部性、部分排他性和部分竞争性的特点,私人提供能提高供给效率以及增加资金来源等原因,公共物品也应当采用私人提供的方式提供。

二、公共物品私人提供的现状

我国最早是民航业最早进行私人经营的公共产业,目前铁路、电信、电力等行业都出现了私人承包并提供相应服务的现象。白光弼, 仲伟周通过对美国、日本和加拿大等发达国家气象服务商业化的现象的研究,提出了我国气象服务商业化的对策思路。

而我国目前公共物品的提供方面还存在着很多问题。于海峰、谢颖认为,我国公共服务供给制度的显著特征是政府调节及公共部门的过度垄断,私人部门和第三部门在公共品供给中的参与程度较低。【1】由于政府的垄断行为,导致公共部门规模膨胀、增加财政负担、资源配置效率低、公共物品供给不足和寻租与腐败行为的滋长蔓延等问题。张军、卢洪友、阮日生认为我国目前的公共物品供给存在着以下问题:在公共品生产资源配置的政府选择和市场选择以及横向组织结构中,公共部门垄断过度,使私人部门不能有效发挥作用;公共部门内部的权责关系没有理顺,缺乏动力机制和约束机制,公共资源配置和利用效率不高;政府将公共品的生产与提供集于一身, 私人生产与政府采购的市场机制难以充分发挥作用。【2】在这样的条件下,必须要进行公共品供给机制的改革和创新,以改善公共品的供给效率。

一些学者根据我国目前存在的问题提出了相应的解决方案。樊丽明、石绍宾认为我国目前公共品庞大的需求和有限的政府财力矛盾突出,需要充分发挥私人供给的作用政府还需要对私人提供创造宽松的环境,如提供信息、放松管制和制定优惠政策等。最后,政府需要对私人部门进行监管,包括公共品供给的质量以及收费标准等。孙钰从提高经营效率的竞争选择角度,给公共物品私人提供提出了一些建议:一是电信、电力、铁路运输、煤气和自来水供应等都属于自然垄断性公共物品, 但是这并不等于这些物品的全部经营业务都具有自然垄断性质;二是广播、展览、基础性研究及教育等公共物品的经营, 应该引进竞争机制。【3】她认为根据公共物品的双重效率标准, 采取分割剥离其业务的方式, 对于适于公营的, 则由政府公营企业经营;对于可以引进市场竟争机制、进行竞争经营的, 则由多方进行投资经营。

唐文进、李剑锋通过对西方公共提供理论的研究,对我国的公共提供提出了几点建议:由于各国的生产力水平、社会分工以及生产关系和民族文化不同,不可照搬西方公共提供模式;在考虑公共提供模式时应认真分析市场失灵的重要表现;必须合理界定政府的经济职能,合理选择公共提供方式。

三、私人提供的公共物品类型

普遍观点认为,纯公共物品由于外部性极强以及完全非排他性, 并涉及私人部门不愿意进入( 如国防等) 或不允许进入的领域,如果由市场提供会导致市场失灵,所以一般由政府提供。李华、张靖会从公共产品的属性出发,认为。从消费和生产的角度看,纯公共品具有绝对的“非排他性”、“非独占性”和“非竞争性”特点,不能通过市场实行交换供给,一般由政府或社区提供。准公共品在供给方面具有“公共”性质,但在消费方面却具有“私人”性质,因此准公共产品可以按照经济规律和市场原则实行市场供给。【4】樊丽明、石绍宾从对公共品供给机制作用边界变迁的影响因素的研究中提出,纯公共物品由于具有完全的消费“非排他性”和“非竞争性”在供给方面存在“市场失灵”,所以由政府提供是有效的。同时,具有非竞争性, 但排他成本较高(比如无线电视)和具有竞争性,但有非排他性或排他成本较高(如公路)等,由政府提供是不错的选择。而具有竞争性或非竞争性,但排他成本较低(如有线电视)的公共物品,可以由私人部门提供,或公私合作。但是技术进步可以改变公共品的性质,尤其是非排他性可以变为排他性,或者降低排他成本,这也使更多的公共物品可以由私人提供。他们还从人们的需求和偏好出发认为对于人们要求多样化和“对症下药”的个性服务要求,如医疗服务和教育等,为私人提供创造了空间。肖鹏通过对公共服务提供的政府和社会分担机制的研究,认为纯公共物品应由政府提供,因为“这类公共服务涉及范围大, 以国家权力作为后盾, 并具有广泛的外部经济效应, 不能成为公共服务社会化的对象”。【5】而对准公共物品的提供应采取社会分担机制,由政府提供最低保障,其他的则由市场解决。

但是有一部分学者却认为纯公共物品也能由私人提供。吴金明、荣朝和通过对西方发达国家公共提供制度的研究中指出,因为人们对政府提供的纯公共物品( 如教育、公共福利等等) 不尽满意, 加上公共预算成本难以真正得到控制, 西方发达国家在纯公共物品提供方面出现了一种“民营化”倾向。【6】刘京焕认为,在一定的社会中, 政府生产和提供了绝大部分纯粹公共商品和混合商品。除此之外,私人也提供一部分准公共物品并且提供少量的纯公共物品,如在19世纪的英国就有私人建造了指示灯、路标之类的设施。【7】但私人提供这些公共物品是有一定条件的,他们要在从这些公共物品中的受益大于付出的成本时,才愿意提供公共物品。卢洪友认为,像“灯塔”这类纯公共物品,也存在着一组消费者或使用者之间以及消费者与生产者之间, 通过产权界定和非政府机制排他的可能性, 而且这种可能性将随着经济发展和技术进步有可能会变为现实。【8】有了这种排他性技术,私人提供就成为了可能。

四、私人提供公共物品的方式

于海峰、谢颖认为,公共物品供给应采用“社会主导、政府保障”模式即以私人营利服务为主体,以市场交易方式,并以赢利为目的而提供公共服务的供给模式。【9】这种私人提供的方式是以利润最大化为内在动力,并对公共物品进行成本核算而定价收费,同时需要政府的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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