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荣煤矿井下作业限员管理规定流程
井下作业人员限员管理制度
井下作业人员限员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井下作业人员的管理,保障他们的安全和健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所有进行井下作业的人员,包括井下矿工、井下施工人员等。
第三条井下作业人员限员管理制度是指根据井下作业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安全要求,对井下作业人员人数进行严格的限制和管理的制度。
第四条井下作业人员限员管理制度是井下安全管理的基础,是确保井下作业人员安全的关键措施。
第五条井下作业人员限员管理制度的贯彻执行,由矿井或施工单位负责人主导,并由安全管理部门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条井下作业人员限员管理制度的内容包括限制井下作业人员数量、管理制度、责任制度、监督检查制度、违规处罚制度等。
第七条井下作业人员限员管理制度必须与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相符合,并根据井下作业的具体情况做出相应的补充和改进。
第八条井下作业人员限员管理制度必须定期进行评估和总结,根据评估结果对制度进行完善和调整,以适应井下作业的实际需求。
第二章井下作业人员限员管理原则第九条井下作业人员限员管理原则是以人为本,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
第十条井下作业人员限员管理原则是以科学、严密、灵活和通俗易懂的方式,确保井下作业人员的安全和生产效率。
第十一条井下作业人员限员管理原则是以严格的管理和监督为基础,保障井下作业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
第十二条井下作业人员限员管理原则是以预防为主,及时处理和解决井下作业人员安全问题。
第十三条井下作业人员限员管理原则是以全面治理,确保井下作业人员安全生产。
第十四条井下作业人员限员管理原则是以善待井下作业人员,提高井下作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素质。
第三章井下作业人员限员管理内容第十五条限制井下作业人员数量的管理制度包括:(一)确定井下作业人员数量的标准和依据;(二)对井下作业区域的人员数量进行明确规定;(三)井下作业人员数量的管理应当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四)对井下作业人员数量的管理应当科学、合理。
第十六条井下作业人员数量的管理制度包括:(一)确定井下作业人员的封闭式管理;(二)对井下作业人员的通行证进行管理;(三)对井下作业人员的经验和技能进行管理;(四)对井下作业人员的集中控制;(五)对井下作业人员的定期返岗复查。
煤矿井下作业限员制度
井下作业限员制度根据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煤安监行管[2018]38)下发关于《煤矿井下单班作业人数规定(试行)》的通知要求,为提高煤矿安全保障能力和生产效率,引导和推动煤矿企业简化生产系统,优化劳动组织,减少井下作业人数,从源头上防控群死群伤事故风险,严格按照规定的单班人数进行作业,严禁超员组织生产,结合矿安全生产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1、矿核定生产能力为 15万吨/年,按照规定要求,每班作业人数不得超过80人(含80人),不含临时性检查人员及职能部门巡查人员,交接班人数不得超过 160人(含160人)。
2、根据规定要求,炮采工作面单班作业人数限定为≤25人(采煤工作面包括工作面及进、回风巷在内的区域);矿定员采煤工作面人员为班组长、专职爆破员、专职瓦检员、安全员、电工、溜子司机、皮带司机、支架工、清理浮煤工等共计25人。
3、炮掘工作面限定人数为≤12 人(掘进工作面包括掘进工作面迎头至工作面回风流与全负压风流汇合处的区域),矿定员掘进工作面人员为班组长、专职爆破员、专职瓦检员、安全员、电工、溜子司机、支护工等共计12人。
4、其他岗位人员包括绞车司机、探放水人员、瓦斯巡回检查人员、巡回检查安全员、流动电钳工、风筒工、通风设施工、系统巷道皮带司机、安全监控维护工、水泵司机、液压泵站司机、巷道维修工等共计31人。
5、各个生产队组每月底要对下月的定岗人员情况进行统计,将定岗人员计划上报生产技术科,生产技术科对全矿的定岗人员情况进行统计。
6、井下回采工作面、开掘工作面要在作业地点悬挂限员牌板,牌板内容包括限定人数,当班作业人数。
7、在每班召开班前会,各生产队组要确定当班采掘开工作面人数,将当班出勤人数汇报调度室,调度室要核定当班作业人数。
8、按照《煤矿安全规程》要求布置人员位置监测系统读卡分站;井下人员定位必须安设到位,能正常监测到采掘开工作面的实时作业人数。
9、井下作业人数要做到“四对口”(矿灯发放记录、入井检身记录、调度汇报台账、人员定位系统实时监测记录)。
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管理规定范文
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管理规定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确保安全生产,根据《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的管理,包括矿工、监工、井下作业人员等。
第三条井下作业人员管理应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四条井下作业人员管理应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从业资格要求,进行人员的培训和考核。
第五条井下作业人员管理应合理确定作业范围、作业时间和作业条件,确保人员的安全和健康。
第六条井下作业人员应按照规定的工作流程和操作规范进行作业,严禁违章操作和违法行为。
第七条井下作业人员应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矿井进出和交接班,确保安全顺利进行。
第八条井下作业人员应主动报告井下安全隐患和突发事件,并积极参与事故应急救援。
第九条井下作业人员应自觉遵守各项安全规定和管理制度,严禁酒后作业和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
第十条井下作业人员应接受监督和检查,如有违规违纪行为,应按照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章人员培训与考核第十一条井下作业人员应具备相应的从业资格证书,按照规定的标准进行培训和考核。
第十二条井下作业人员的培训包括理论知识和实际操作两部分,培训内容应覆盖安全生产、事故防控、应急救援等方面。
第十三条井下作业人员的考核应根据培训内容进行,包括上岗试题、实际操作和应急演练等。
第十四条井下作业人员应定期进行岗前培训和考核,对合格人员颁发从业资格证书,对不合格人员进行再培训。
第十五条井下作业人员应按照规定的周期进行定期培训和考核,对合格人员延续从业资格,对不合格人员进行再培训。
第十六条井下作业人员的培训和考核记录应进行归档,相关资料应保存备查。
第三章作业安全管理第十七条井下作业人员应根据作业需求,配备符合安全要求的个人防护装备和工具设备。
第十八条井下作业人员应按照规定的作业流程和操作规范进行作业,不得私自修改、破坏设备设施。
第十九条井下作业人员应在现场设置明显的警示标识和安全提示,确保工作区域安全。
煤矿井下工作人数限员规定(试行)
煤矿井下工作人数限员规定(试行)
1. 规定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所有煤矿井下工作场所,包括开采工作面、运输通道、巷道等。
2. 限员标准
2.1 按照井下工作场所的类型和危险程度,设定不同的限员标准,确保人数与场所的安全需求相匹配。
2.2 在制定限员标准时,考虑以下因素:
- 井下工作场所的尺寸和通风条件
- 工作任务的性质和风险程度
- 逃生和救援设施的情况
- 井下作业的工期和工作强度
2.3 限员标准将定期评估和更新,以适应煤矿井下工作条件的
变化。
3. 限员管理
3.1 煤矿井下工作场所应明确设置监控点,监测实际工作人数
是否超过限员标准。
3.2 如发现超员情况,应立即采取措施,确保工作人数按照规
定范围内进行。
3.3 煤矿管理部门应加强对限员管理的监督和检查,及时发现
和纠正违规行为。
4. 处罚措施
4.1 违反本规定的煤矿将受到相应的处罚,包括但不限于罚款、停产整顿、吊销生产许可证等。
4.2 如发生严重违反限员规定导致的事故,相关责任人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 试行期限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试行,试行期为一年。
试行期过后,根据试行效果和实际情况,可对规定进行修订和完善。
6. 其他规定
根据煤矿井下工作的特殊情况和需要,可以制定其他适用的限员规定,并在本规定发布后公布实施。
以上是《煤矿井下工作人数限员规定(试行)》的主要内容,请煤矿经营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遵守并落实规定,共同促进煤矿安全生产。
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管理规定范本
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管理规定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的管理,确保矿井的安全和生产的顺利进行,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本管理规定适用于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的管理,包括所有在井下进行作业的人员。
第三条煤矿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井下作业人员管理制度,指导、监督和管理井下作业人员的工作。
第四条井下作业人员应当严格遵守煤矿企业的管理规定和安全操作规程,保证矿井的安全和生产的顺利进行。
第五条井下作业人员应当按照煤矿企业的规定参加职业安全培训并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
第六条井下作业人员应当按照规定佩戴和使用个人防护装备,并接受煤矿企业的安全检查和监督。
第七条井下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工作任务和工作场所的要求,合理安排工作和休息时间。
第八条井下作业人员应当认真执行煤矿企业的安全预案和应急救援措施,发现事故隐患和安全问题,及时上报并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处理。
第九条井下作业人员不得自行进入未经许可的区域,不得自行更改工作任务和工作方式。
第十条井下作业人员应当配合煤矿企业的安全检查和事故调查工作,提供真实、准确的信息和证据。
第二章井下作业人员的职责第十一条井下作业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以下职责:(一)遵守各项安全规定和操作规程,确保个人的安全和矿井的安全。
(二)严格按照工作任务和工作要求进行作业,不得擅自离岗、脱岗或改变工作任务。
(三)认真执行安全预案和应急救援措施,发现事故隐患和安全问题要及时上报并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处理。
(四)维护井下设备的正常运行,及时报修和更换损坏的设备。
(五)参加煤矿企业组织的职业安全培训,提高自身的安全意识和技能。
(六)配合煤矿企业的安全检查和事故调查工作,提供真实、准确的信息和证据。
(七)遵守井下组织纪律,听从煤矿企业的管理和指挥。
第十二条井下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工作场所要求做好个人防护,包括佩戴安全帽、防护鞋和专业防护装备等。
第十三条井下作业人员在作业前应当对自身的工作场所和设备进行检查,确认不存在安全隐患后方可进行作业。
2024年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管理规定
2024年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提高煤矿生产安全管理水平,确保煤矿生产的合法性、公正性、透明性和可持续性,根据《煤矿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本管理规定适用于所有从事煤矿井下作业的人员,包括工人、技术职称人员及管理人员等。
第三条井下作业人员必须具备煤矿井下工作所必需的岗位资格、身体状况及个人素质,确保能够安全有效地从事工作。
第四条井下作业人员应遵守煤矿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服从安全生产管理部门的指挥和管理,在作业现场严格执行相关操作规范和操作流程。
第五条井下作业人员应接受煤矿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安全生产意识和技能水平,并及时了解和掌握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设备的使用方法。
第六条煤矿企业应为井下作业人员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和设施,确保井下作业人员的人身安全和生命安全。
第七条煤矿企业应建立健全井下作业人员管理制度,明确井下作业人员的权益和义务。
第二章井下作业人员的录用管理第八条煤矿企业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煤矿企业的用工需求,择优录用井下作业人员。
第九条井下作业人员应提交真实有效的身份证明、健康证明和工作经历等相关材料,并参加资格考试和面试,经过合格后方可录取。
第十条煤矿企业可根据业务需要对井下作业人员进行岗前培训和技能培训,并在合格后进行职业资格评定,确定其适合从事的岗位。
第十一条井下作业人员的录用程序应当公开、公正、公平,禁止任何形式的腐败行为和不正当的任用。
第十二条井下作业人员的岗位应与其实际工作能力和技术等级相适应,以确保工作岗位的安全和高效。
第三章井下作业人员的奖惩管理第十三条煤矿企业应根据井下作业人员的工作表现和工作成绩,对其进行奖励或者处罚。
第十四条对于表现突出、工作出色的井下作业人员,煤矿企业应及时予以奖励,如提高工资、晋升等。
第十五条对于违反煤矿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出现事故责任等情况的井下作业人员,煤矿企业应及时予以处罚,如降低工资、停止一定期限的工作等。
煤矿井下多班作业人数限员规定(试行)
煤矿井下多班作业人数限员规定(试行)
1. 引言
本文为煤矿井下多班作业人数限员规定(试行)的文件,旨在保障煤矿井下作业的安全和生产效率。
该规定适用于所有煤矿井下多班作业,并在试行期间进行评估和调整。
2. 人数限员原则
2.1 为了确保井下作业的安全,每个煤矿井下多班作业的人数均应根据作业情况和相关法规进行限制。
2.2 人数限员原则应遵循以下准则:
- 保持作业场所的空间充足,确保工作人员的安全;
- 平衡工作班次之间的人员分配,预防疲劳和安全风险;
- 确保作业人员能够掌握应急情况下的自救和互救能力。
3. 人数限员具体规定
3.1 人数限员的具体规定应由煤矿管理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和法规制定,并在相关场所明显位置公示。
3.2 不同类型的井下作业应根据特定要求进行人数限制。
具体
限员数应根据作业部门的安全考虑、地质条件、设备状况等综合因
素确定。
3.3 井下作业人数限员数可能根据工作条件调整,但不能超过
所制定的上限。
3.4 作业人员需携带有效证件,以便在井下进行人员统计和控制。
4. 试行期评估
4.1 该规定将在试行期内进行评估,以检验其有效性和可行性。
4.2 煤矿管理部门将定期进行检查和评估,收集反馈意见,对
规定进行调整和改进。
5. 结论
本文所述煤矿井下多班作业人数限员规定(试行)的目的在于
保障井下作业的安全和效率。
该规定应根据实际情况和法规制定,
并在试行期间进行评估和调整,以确保其有效性和可行性。
煤矿井下一班作业人数限员规定(试行)
煤矿井下一班作业人数限员规定(试行)
一、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所有煤矿井下作业场所,包括生产井、技术井、探矿井等。
二、井下一班作业人数限制
1. 生产井:根据井下作业区域的特点和人员密度,限制每一班次的作业人员数量不超过30人。
2. 技术井:根据技术井井下设备状况和工作环境要求,限制每一班次的作业人员数量不超过20人。
3. 探矿井:根据探矿井的地质情况和勘探工作的特点,限制每一班次的作业人员数量不超过15人。
三、井下作业区域划分
1. 井下作业区域应按照安全规定进行划分,明确不同区域的作业人员数量限制。
2. 各井下作业区域应设立明显标识,提醒井下人员注意区域限制。
四、井下作业人员管理
1. 煤矿企业应建立作业人员档案管理制度,记录井下作业人员的数量和身份信息。
2. 井下作业人员应按规定佩戴有效的身份证件,并接受必要的培训。
3. 井下作业人员应按照安全规定和指令进行作业,确保安全操作。
五、责任和处罚
1. 煤矿企业应落实管理责任,保障规定的执行。
2. 违反本规定的煤矿企业将受到相应的处罚,包括但不限于罚款、停产整顿等。
六、附则
1.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试行,有效期为一年。
2. 根据实际情况,煤矿企业可根据需要对本规定进行调整和修订。
以上为煤矿井下一班作业人数限员规定(试行),请各相关单位和人员遵照执行,确保井下作业的安全和顺利进行。
煤矿安全规程限员管理制度
一、目的为加强煤矿安全管理,保障煤矿安全生产,防止和减少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规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矿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矿所有煤矿生产、辅助、服务等部门。
三、限员管理原则1.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
2. 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
3. 保障煤矿生产安全,防止和减少事故发生。
4. 限员管理要与生产实际相结合,合理、科学、高效。
四、限员管理内容1. 人员配置(1)根据矿井生产能力、生产规模、作业性质,合理配置各类人员。
(2)严格执行劳动定员标准,不得超员作业。
(3)加强人员培训,提高员工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
2. 作业现场限员(1)井下作业现场,严格按照《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实行限员作业。
(2)井下作业现场,必须配备足够的安全员、瓦检员等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3)加强作业现场安全管理,严格执行各项安全操作规程。
3. 特种作业限员(1)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2)特种作业人员作业时,必须遵守操作规程,确保安全。
(3)加强特种作业现场安全管理,防止事故发生。
4. 班组作业限员(1)班组作业必须按照规定人数进行,不得超员作业。
(2)加强班组安全管理,落实安全责任。
(3)严格执行班前会、班后会制度,提高班组安全意识。
五、限员管理措施1. 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员工安全意识。
2. 制定限员管理制度,明确责任分工。
3. 定期检查、考核,确保限员制度落实。
4. 对违反限员制度的行为,依法严肃处理。
六、附则1. 本制度由矿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2.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井下作业人员限员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加强井下作业安全管理,保障井下作业人员的人身安全,防止煤矿事故的发生,根据《煤矿安全规程》、《煤矿井下单班作业人数限员规定(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矿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矿所有井下作业人员,包括采煤、掘进、运输、通风、排水、供电等岗位。
三、限员原则1. 严格按照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规定的井下作业人数限员标准执行。
2. 结合矿井实际情况,优化劳动组织,减少井下作业人员。
3. 确保井下作业人员的人身安全。
四、限员标准1. 根据矿井生产能力、水文地质类型、瓦斯等级等因素,确定井下作业人数限员标准。
2. 矿井核定生产能力为140万吨/年,水文地质类型中等,属于低瓦斯矿井,施工队组为一个综采队,两个掘进组,单班作业人数限定为200人,每班作业人数不得超过200人(含200人),不含临时性检查人员及职能部门巡查人员。
五、作业人员定员1. 综采工作面单班作业人数限定为生产班20人,定员包括采煤机司机、支架工、大溜司机、转载司机、皮带司机、液压泵站司机、端头端尾工、电工、清理浮煤工、专职瓦检员、安全员、班组长、跟班队干等岗位。
2. 检修班单班作业人数限定为30人,定员包括检修采煤机、检修支架、泵站检修、皮带检修、大溜、转载检修、进、回风巷支护、清理卫生、电工、瓦检员等岗位。
六、监督检查1. 矿安全监管部门负责对井下作业人员限员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 各单位要定期对井下作业人员限员制度执行情况进行自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七、责任追究1. 对违反井下作业人员限员制度的行为,要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2. 对因违反井下作业人员限员制度导致事故发生的,要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八、附则1. 本制度由矿安全监管部门负责解释。
2.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通过以上制度,旨在规范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确保井下作业安全,降低事故风险,保障矿井安全生产。
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制度规定
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制度规定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严格控制煤矿超负荷、超强度、超能力组织的生产,准确了解煤矿人员数量和位置,便于救灾,根据《煤矿井下功课人员管理系统通用技术前提》(AQ6210007)和《煤矿井下功课人员管理系统使用及管理规范》(AQ104893307),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必须安装在井下作业人员开采的矿井中使用,并实行24小时运行和实时监控。
如果不安装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就不会受到组织生产的影响。
基建地下矿山作业人员管理系统要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同时投入使用。
第三条每个入井人员都必须携带身份证,煤矿要严格入井管理。
入井人数应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
第四条各矿总调度室及人员应安装入井人数电子公示牌,准确公示矿井生产能力、入井人数和实际入井人数。
第五条所有地下煤矿企业都希望将煤矿作业人员管理系统监控的考勤信息作为员工薪酬的原始依据。
第六条各级煤炭工业主管部门和煤矿企业对煤矿作业人员管理系统的安装、使用、保护、管理和日常监督,适用本规定。
第二章设计、选择和安装。
第七条煤矿作业人员管理制度应当专门设计,绘制系统设备布置图,标明变电站、电源及中心站的设备位置、接线、传输电缆敷设、供电电缆敷设等。
应根据实际生产情况及时修改。
第8条煤矿作业人员管理制度必须符合《煤矿井下功课人员管理系统通用技术前提》(AQ6210[2]007)技术。
第九条煤矿安装和使用的煤矿作业人员管理制度必须取得《上岗资格证》。
严禁不同系统之间的设备更换。
第十条各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和各组织公司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中心站设在总调度室,各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中心站设在总调度室;如果中心站未设置在总调度室,则终端应设置在总调度室;中心站主机应由两台或两台以上的机器备份,一台备用,一台备用。
每班值班人员不少于两人,并保证两、四小时不间断运行。
第一百零一条。
地下变电站应安装在便于读卡、检查、调试和检查的地方,围岩不乱,支撑良好,供电方便,无淋水和杂物。
煤矿井下团队作业人数限员规定(试行)
煤矿井下团队作业人数限员规定(试行)
煤矿井下团队作业人数限员规定(试行)
1. 介绍
本规定旨在规范煤矿井下团队作业人数的限制,以确保矿井作业安全和人员的身体健康。
本规定将试行以评估其效果,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2. 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所有煤矿井下的团队作业,包括掘进、运输、煤炭开采等作业环节。
3. 人数限制
根据井下作业情况和矿井的特点,每个团队作业的人数限制如下:
- 掘进工作:每个团队最多不超过10人;
- 运输工作:每个团队最多不超过8人;
- 煤炭开采:每个团队最多不超过12人。
4. 安全措施
为了确保作业人员的安全,矿井管理部门要求以下安全措施的执行:
- 为每个作业团队配备必要的通风设备和个人防护装备;
- 每个作业团队必须有至少一名经过培训合格的安全员;
- 严格执行现场值班制度,确保及时发现和处理安全事故;
- 坚持每日安全例会和记录,及时传达安全管理信息。
5. 规定评估和调整
本规定将在试行期结束后进行评估,并根据实施效果和实际需求进行调整。
矿井管理部门将收集井下作业人员和相关部门的意见和建议,并根据需要修改和完善该规定。
6. 附则
-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 如有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将受到相应的惩罚和处理;
- 矿井管理部门有权对本规定进行解释和调整。
以上为煤矿井下团队作业人数限员规定(试行)的主要内容,具体实施细则将由矿井管理部门另行发布和执行。
井下作业限员管理制度
井下作业限员管理制度根据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煤安监行管[2018]38)下发关于《煤矿井下单班作业人数规定(试行)》的通知要求,优化劳动组织,减少井下作业人员,从源头上减少煤矿群死群伤事故的风险,特制定我矿单班作业人数管理制度,严格按照规定的单班人数进行作业,严禁超员组织生产。
1、我矿核定生产能力为60万吨/年,属于低瓦斯矿井,按照规定要求,我矿单班作业人数限定为≤100人,不含临时性检查人员及职能部门巡查人员,交接班人数不得超过200人(含200人)。
2、根据规定要求综合机械化采煤工作面单班作业人数限定为检修班≤30人,生产班≤20人,采煤工作面包括工作面及进、回风巷在内的区域。
采煤工作面生产班有采煤机司机2人、支架工3人、专职瓦检员1人、安全员1人、工作面刮板运输机司机1人、顺槽皮带运输机司机1人、液压泵站司机1人、当班电工2人(负责皮带、溜子、支架、泵站的维护)、超前维护工4人、班组长1人,跟班队干1人,检修班多2名检修工。
因此,综采工作面生产班定员18人,检修班定员为20人,最大班作业人数限员为20人。
3、根据规定,综掘工作面单班限定人数为≤16人,掘进工作面包括掘进工作面回风流与全负压风流汇合处的区域,综掘工作面生产班有掘进机司机1人,班组长1人、跟班队干1人、专职瓦检员1人、安全员1人、支护工2人、跟班电工1人(负责工作面机械、溜子、皮带的维护和抽水工作,浮煤的清理)、刮板运输机司机1人、皮带司机1人;检修班有班组长1人、跟班队干1人、专职瓦检员1人、安全员1人、检修工3人、检修电工1人共8人。
因此,综掘工作面生产班有10人,检修班有8人,最大班作业人数限员为10人。
4、其他岗位人员在检修班最多时有中央变电所值班电工2人、瓦斯巡回检查人员1人、巡回检查安全员1人、通风设施工4人、皮带检修工2人、安全监控维护工2人、胶轮车司机2人、防尘工2人,探放水工4人,最大班作业人数限员为20人。
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管理规定
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确保生产安全和员工的身体健康,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管理要求,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所有煤矿企业的井下作业人员管理。
第三条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应以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依法用人为原则,注重安全生产和人员健康。
第四条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公认的原则。
第五条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应采取科学管理、强化安全意识、提高技能水平的措施。
第六条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应实行分类管理、分层负责、全员参与的原则。
第七条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应建立健全人员管理制度,确保其科学、制度化和规范。
第八条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应加强监督检查,及时纠正存在的问题。
第二章井下作业人员资格第九条煤矿井下作业人员应按照国家规定的资格要求进行培训,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
第十条煤矿井下作业人员资格证书应按照规定进行颁发和管理。
第十一条煤矿井下作业人员资格证书应具备有效期限,过期后需要重新进行培训和考核。
第十二条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的资格证书应与其具体的工种、工作岗位相匹配。
第十三条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的资格证书应与相关部门进行联网查询,确保证书的真实有效。
第十四条煤矿井下作业人员应与煤矿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合法地参与井下作业。
第十五条煤矿井下作业人员应经过岗前培训以及持证上岗,在岗期间定期进行技术培训和安全教育。
第三章井下作业人员健康管理第十六条煤矿井下作业人员应定期接受健康体检,确保身体健康适合从事井下作业。
第十七条煤矿井下作业人员应按规定使用个人防护装备,遵守安全操作规程,确保自身的安全。
第十八条煤矿井下作业人员在井下作业期间,必须按规定佩戴矿用防爆灯和安全标志。
第十九条煤矿井下作业人员应注意劳动卫生,遵循作业规程,确保无危害因素暴露。
第二十条煤矿井下作业人员应遵循作息规律,合理安排工作和休息时间。
第二十一条煤矿井下作业人员发现有身体不适时,应及时上报并接受处理。
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管理规定
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管理规定煤矿井下作业人员是煤矿生产的主体,井下作业是煤矿生产的核心。
为了保证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的安全和生产的顺当进行,针对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提出以下规定。
一、管理体制1.1 煤矿应建立健全井下作业人员管理制度,指定专人管理,并明确工作职责和工作内容。
1.2 井下作业人员管理委员会应当设立,由煤矿领导和相关管理人员构成,具有决策和协调管理的职责。
二、井下作业人员的任命、调配和管理2.1 井下作业人员的任命应照实填写个人信息,经煤矿相关部门审核、领导签字后方可上岗。
2.2 井下作业人员个人信息的录入应当采纳现代化的信息化管理方式进行,确保信息的适时、精准和完整。
2.3 井下作业人员应依照煤矿布置在相应的岗位上进行工作,严禁私自调配岗位。
如有需要,应经领导同意并适时更改相关信息。
2.4 井下作业人员的管理包括班组长和工作票签发人员,工作票应报备并经过审核后方可上井。
2.5 班组长对井下作业人员的安全进行值班把守,确保井下作业人员的人身安全,对井下作业相关不安全防备工作的执行跟踪管理。
三、培训和考核3.1 煤矿应订立实在的员工培训和考核制度,考核时应依据员工工作的实际情况和培训纪录进行。
3.2 培训和考核重要包括操作技能、安全学问、职业素养等方面的内容。
培训和考核应经过认真的号召和布置,确保培训和考核的有效性。
3.3 煤矿应建立技能认定机制,定期对井下作业人员的技能进行认定,对不合格人员应实施教育整顿,直到达到合格标准才能连续上岗工作。
四、安全措施4.1 煤矿应明确井下作业人员工作岗位的安全职责,对岗位内的不安全点和安全风险进行评估和掌控。
4.2 煤矿应加强井下安全防护措施,完善安全装备,确保井下作业人员的安全。
4.3 煤矿应加强不安全源的掌控,在井下作业前应开展全面的工作安全检查,削减或除去事故隐患,确保煤矿井下作业的安全。
五、工作量统计和考核5.1 煤矿应建立井下作业量统计和考核机制。
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管理规定(3篇)
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的管理,确保煤矿生产安全,本管理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矿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制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煤矿企事业单位的井下作业人员管理。
第三条煤矿井下作业人员应经过煤矿安全培训,并持有有效的井下作业证件。
第四条煤矿井下作业人员应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服从管理人员的指挥和安排。
第五条煤矿企事业单位应建立健全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制度,明确管理责任和管理程序。
第二章井下作业人员的准入管理第六条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的准入应符合以下条件:(一)具备相应的职业技术资格和安全培训证明;(二)身体健康,经过体检合格;(三)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工作纪律。
第七条煤矿井下作业人员准入应经过煤矿安全管理部门审核批准,并签订相关协议。
第八条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的准入管理责任由煤矿企事业单位的安全管理部门负责。
第三章井下作业人员的岗前培训第九条煤矿井下作业人员岗前培训应包括以下内容:(一)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的学习;(二)井下作业操作规程的学习;(三)事故应急处理和自救互救知识的学习;(四)煤矿井下作业技能的培训。
第十条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的岗前培训由煤矿企事业单位的安全管理部门组织实施。
第四章井下作业人员的健康监测第十一条煤矿井下作业人员应定期进行体检,确保身体健康。
第十二条煤矿企事业单位应建立健全井下作业人员健康档案,记录体检情况,并及时进行通报。
第十三条井下作业人员如发现身体不适或疾病,应立即报告煤矿企事业单位的安全管理部门。
第五章井下作业人员的安全保护第十四条煤矿井下作业人员应穿戴符合国家标准的个人防护装备,并严格遵守使用规程。
第十五条煤矿企事业单位应为井下作业人员提供必要的安全设施和条件,保障其安全作业。
第六章井下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第十六条煤矿井下作业人员应接受定期的安全教育和培训。
第十七条安全教育和培训内容应包括以下方面:(一)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的学习;(二)井下作业操作规程的学习;(三)事故应急处理和自救互救知识的学习。
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管理规定
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的管理,并确保生产安全和人员安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的管理需要,订立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内全部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的管理,包含职工、临时工、实习生等。
第二章人员管理第三条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应遵从“安全第一,防备为主”的原则,全面实施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健全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制度。
第四条公司应依据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的工种特点,划分不同管理区域,并明确管理人员的职责和权限。
第五条公司应建立和维护煤矿井下作业人员档案,包含个人基本信息、从业资格、职业培训记录等,确保人员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第三章培训管理第六条煤矿井下作业人员应定期参加安全培训和岗位培训,确保掌握必需的安全操作技能和知识。
第七条公司应订立煤矿井下作业人员培训计划,确定培训内容和方式,并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培训。
煤矿井下作业人员培训应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内容: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煤矿安全生产规程和操作规程、应急救援知识等。
第九条煤矿井下作业人员培训应进行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并定期进行复核和进修培训。
第四章安全管理第十条煤矿井下作业人员应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正确佩戴个人防护用品,不得违章作业。
第十一条煤矿井下作业人员在上岗前应接受安全检查,确保个人无安全隐患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十二条公司应定期组织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发现安全问题及时整改,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三条煤矿井下作业人员发现不安全情况或者安全隐患应立刻报告,并及时采取措施掌控风险。
第五章奖惩管理第十四条对于煤矿井下作业人员遵守安全操作规程,认真履行岗位职责,乐观参加安全工作的,公司将予以表扬和嘉奖。
对于煤矿井下作业人员违反安全操作规程,造成事故或者安全事故隐患的,将依法依规进行处理,包含但不限于纪律处分、经济惩罚、停工整顿等。
第十六条公司将建立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制度,对于因煤矿井下作业人员违反安全操作规程导致的事故,将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煤矿井下单班作业人数限员的规定2019.1.1
煤矿井下单班作业人数限员规定(试行)
第一条为提高煤矿安全保障能力和生产效率,引导和推动煤矿企业加强机械化、自动化、信息化、智能化建设,研发应用煤矿机器人,简化生产系统,优化劳动组织,减少井下作业人数,从源头上防控群死群伤事故风险,结合煤矿安全生产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国所有的生产、建设煤矿(井工)。
第三条本规定中的矿井类型及采掘工作面范围的界定如下:
(一)灾害严重矿井是指高瓦斯矿井、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复杂极复杂矿井、冲击地压矿井。
(二)采煤工作面是指包括工作面及工作面进、回风巷在内的区域;掘进工作面是指从掘进迎头至工作面回风流与全风压风流汇合处的区域。
采掘工作面限员人数不包括临时性进出
第八条地方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驻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将煤矿执行限员规定情况作为检查的重点内容,强化监督检查,督促煤矿企业认真落实煤矿井下限员要求。
第九条本规定施行之日起,对未达到本规定要求的煤矿,不予核增生产能力;对一年内仍未达到本规定要求的煤矿,不予核增生产能力、不予通过一、二级安全生产标准化考核定级;对两年内仍未达到本规定要求的煤矿,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依法依规查处。
第十条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和冲击地压矿井,采掘工作面确需增加灾害治理人员的,必须经省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同意,并报告驻地煤矿安监局。
第十一条省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可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二条本规定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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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荣煤矿井下作业限员管
理规定流程
Ting Bao was revised on January 6, 20021
永荣煤矿井下作业限员管理制度根据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煤安监行管[2018]38)下发关于《煤矿井下单班作业人数规定(试行)》的通知要求,优化劳动组织,减少井下作业人员,从源头上减少煤矿群死群伤事故的风险,特制定我矿单班作业人数管理制度,严格按照规定的单班人数进行作业,严禁超员组织生产。
1、我矿核定生产能力为45万吨/年,属于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按照规定要求,我矿单班作业人数限定为≤180人,每班作业人数不得超过180人(含180人),不含临时性检查人员及职能部门巡查人员,交接班人数不得超过360人(含360人)。
2、根据规定要求综合机械化采煤工作面单班作业人数限定为检修班人,生产班≤25人;炮采工作面≤25人(采煤工作面包括工作面及进回风巷在内的区域),采煤工作面定员为采煤机司机2人、支架工4人、专职瓦检员1人、安全员1人、采煤机溜子1人、皮带司机4人、液压泵站司机2人、当班电工2人(负责皮带、溜子、支架、泵站的维护)、清理浮煤工2人、班组长1人,跟班队干1人,跟班矿长1人,因此,当班作业人数综采为22人,当班作业人数炮采为25人。
3、根据规定,综掘工作面单班限定人数为≤18人,炮掘工作面单班限定人数为≤15人,(掘进工作面包括掘进工作面回风流与全负压风流汇合处的区域),掘进机司机1人,班组长1人、跟班队干1人、专职瓦检员1人、安全员1人、支护工6人、跟班电工2人(负责工作面机械、溜子、皮带的维护和抽水工作,浮煤的清理)、溜子司机1人、皮带司机2人,因此,当班作业人数综掘为16人。
当班人数炮掘为12人。
4、炮掘工作面限定人数为≤12人(掘进工作面包括掘进工作面回风流与全负压风流汇合处的区域),专职爆破员1人、专职瓦检员1人、安全员1人、班组长1人、跟班队干1人、支护工4人、跟班电工1人、溜子司机1人、杂工1人。
5、其他岗位人员包括中央变电所值班电工2人、采区变电所值班电工2人、瓦斯巡回检查人员4人、巡回检查安全员3人、流动电钳工6人、风筒工2人、通风队通风设施工6人、各个系统巷道皮带司机6人、安全监控维护工2人、水泵司机2人、防尘工2人,防突工5人。
7、各个生产队组每月底要对下月的定岗定员情况进行统计,将定岗定员计划上报安全科,安全科对全矿的定岗定员情况进行统计。
8、井下回采工作面、开掘工作面要在作业地点悬挂限员牌板,牌板内容包括限定人数,当班作业人数。
9、在每班召开班前会,各生产队组要确定当班采掘开工作面人数,将当班出勤人数汇报调度室,调度室要核定当班作业人数。
10、井下人员定位必须安设到位,能正常监测到采掘工作面的实时作业人数。
11、井下作业人数要做到“四对口”(矿灯领用记录、入井检身记录、调度汇报台账、人员定位系统实时监测记录)。
12、调度室做好当班人员限定人数的统计。
13、各生产队组队长,要合理统筹安排工作任务,严禁超限员规定组织生产。
14、当班跟班矿长要对采掘开工作面限定人数进行核实,对超出限定人数的相关生产单位进行处罚,每超过1人,扣除队组工资总额的1000元。
15、井下各队组要做好当班出勤人数台账,每班向调度室进行汇报,调度室做好统计,当班出勤限定人数不得超过180人(不含流动检查的安全管理人员)。
16、当班工作任务安排时,明确各个岗位人员的工作量、工作任务,班组长负责各个岗位工的任务量完成情况,对当班的工作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做到班班有考核、班班有统计。
17、井下进行非正常生产作业时,施工单位必须及时向调度室申请非正常作业工作票,调度室核定当班作业人数,严禁当班入井人数超过180人。
18、非正常作业票的工作内容必须写清当班的工作任务、参加作业的人数、非常正常作业期间的安全技术措施、任务完成验收人等内容,非正常作业票报送调度室、安全科、业务科室、生产矿长、安全矿长进行审批,经同意后方可进行非正常作业。
19、对井下限定人员管理制度要全矿人员进行贯彻学习。
20、对超过限定的采掘开施工队组,举报经核实后,对举报人进行300元的奖励。
对相关统计单位、相关单位负责人进行处罚、追责。
21、本管理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2019年2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