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放款和境外直接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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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国务院在进一步稳定外需政策措施中也明确提出要 大力解决外贸企业融资难的问题,支持各类所有制企业“走 出去”以带动出口。在此情况下,为重点支持有资金实力的 企业“走出去”,进一步促进投资贸易便利化,以稳定外需, 更好地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外汇局在认真总结境外放款试点 改革经验的基础上,及时出台了《关于境内企业境外放款外 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通知》的主要内容
扩大了境外放款主体。由现行的只允许符合条件的中外 资跨国公司对外放款扩大到符合条件的各类所有制企业。 扩大了境外放款的资金来源。允许境内企业在一定限额 内使用自有外汇和人民币购汇等多种资金进行境外放款。 简化了境外放款的核准和汇兑手续。境外放款专用外汇 账户的开立、资金的境内划转以及购汇等事宜均由外汇指 定银行直接办理。 完善了境外放款的统计监测与风险防范机制。
2008年,中国对外直接投资净额559.1亿美元,这也是 我国年度对外直接投资流量首次超过500亿美元。其中, 流向商务服务业、金融业、批发和零售业、采矿业、交 通运输业的投资占到当年对外直接投资流量的九成。
截至2008年底,中国8500多家境内投资者在全球174个 国家(地区)设立境外直接投资企业12000家,投资覆盖率 为71.9%。对外直接投资累计净额1839.7亿美元,境外企 业资产总额超过1万亿美元。
境内机构在境外直接投资项目或企业设立之前,若需 汇出一定金额的前期费用,需向所在地外汇局申请,并凭 外汇局核准件到银行办理汇出。 境内机构若汇出除前期费用以外的其他境外投资资金, 银行只需凭境内机构提交的境外直接投资主管部门的批准 文件和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证,在直接投资外汇管理信 息系统中查询相关信息后即可办理。
政策出台的背景和意义
为对近年来已出台的比较分散的有关境外直接投资的规 范性文件进行系统地梳理,制定一部新的适应当前外汇收支 形势和境外直接投资管理实践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法规, 外汇局拟定了《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并 广泛征求了境外投资主管部门、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以及社会 各界的意见,《规定》2009年7月13日正式发布,并于2009 年8月1日起实施。
境外直接投资和境外放款 新政策解读
近期出台的两项新政策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发布〈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 资外汇管理规定〉的通知》(汇发〔2009〕30号 )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企业境外放款外汇管理 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9〕24号)
第一部分
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管理
我国境外直接投资现状
第二部分
境内企业境外放款外汇管理
政策出台的主要目的
当前我国境外投资稳步发展,取得了积极成效。但同时, 已“走出去”的境外中资企业在境外融资难和流动资金不足 的问题一直困扰其进一步发展壮大。尤其是在当前国际金融 危机的影响下,境外金融机构流动性压力增加,融资环境更 加恶劣,再加上国内金融机构跨境服务仍需要进一步完善, 这些情况影响了境外中资企业的后续发展。
《规定》明确了境内金融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管理的 法规依据,对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实行全口径管理,不 论是金融机构还是非金融机构,只要到境外直接投资,均 应按照《规定》的要求办理有关外汇登记和汇兑手续。目 前,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均通过外汇局直接投资外汇管 理信息系统办理。
前期费用和境外投资款汇出
统计监测与风险防范机制
完善了境外放款人和借款人资格管理,对境外放款额度 设置了两道量化门槛:境外放款额度不得超过放款人所有者 权益的30%,同时不得超过其借款人已办妥相关登记手续的 协议投资额,以低者为限;
在实际操作中,外汇指定银行需查询外汇局登记的境 内机构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资金来源情况,方可为其办 理境外投资款的汇出。总体而言,改变境外投资外汇资 金来源审查方式的风险有限,可以通过其他部门的配合 及外汇局的登记环节防范所涉风险。
金融机构境外直接投资
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境外直接投资是指银行和非银 行金融机构在境外设立下属或分支机构,或并购境外银行 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的股权,以取得其所有权、控制权或经 营管理权等权益的行为。
扩大境外直接投资外汇资金来源。境内机构可使用自有 外汇资金、符合规定的国内外汇贷款、人民币购汇或实物、 无形资产、留存境外利润等多种资金来源进行境外直接投 资。
将境外直接投资外汇资金来源的审核方式由事前审查改 为事后登记。
对境外直接投资企业的后续融资提供支持,明确境内机 构可以向其境外直接投资企业提供商业贷款及融资性担保。
当前我国正处在应对国际金融危机的关键时期,经济总 体形势企稳向好,进一步简化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管理,出台 鼓励企业“走出去”的外汇管理政策,有利于企业更好地把 握境外直接投资的时机,降低境外投资成本,促进投资便利 化,稳步有序地推动跨境资本交易的对外开放进程,促进我 国国际收支的基本平衡。
主要改革措施
建立全口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管理体系。除传统意义上 的境内非金融机构以外,明确并规范境内金融机构境外直 接投资的外汇Baidu Nhomakorabea理方式和法规适用问题。
充分利用直接投资外汇管理信息系统,构建起境外直接 投资项下跨境资金流出入的统计监测机制。
风险防范措施
为了在国际收支形势发生明显变化的情况下,防范可 能出现的风险,在《规定》中明确:外汇局可根据我国 国际收支形势和境外直接投资情况,对境内机构境外直 接投资外汇资金来源范围、管理方式及其境外直接投资 所得利润留存境外的相关政策进行调整。
将外汇局对境内机构境外投资资金汇出的管理由以往的 核准制调整为登记制。境内机构向外汇指定银行提交相关 文件,由银行进行真实性审核后,即可为其办理投资资金 汇出。
主要改革措施
允许境内机构在其境外项目正式成立前的筹建阶段,经 外汇局核准,可以汇出其投资总额一定比例的前期费用。
明确了境外投资企业利润以及减资、转股、清算等资本 变动所得留存境外或汇回境内的处置方式和管理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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