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乐死的伦理问题

安乐死的伦理问题
安乐死的伦理问题

“安乐死”一词源于希腊文euthanasia,原意指“善终”或者“无痛苦”的死亡,在20世纪,也解释为“仁慈的杀死”,指遵照病人或家属的要求,对于身患不治之症,濒临死亡,而又处于极度痛苦之中的病人,使用医学手段使其无痛苦地死亡。

安乐死概念本身也是颇有争议的。一些学者认为,“安乐死”的概念是含糊的,应当用“听任死亡”、“仁慈助死”和“仁慈杀死”三个概念来替代。“听任死亡”指的是当一个人患有所有医疗处置都毫无效果的晚期疾病时,让患者在舒适、平静和尊严中自然的死亡。“仁慈助死”是指根据患者的要求,采取直接行动结束其生命,这实际上等于一种受助自杀。“仁慈杀死”指的是不经患者同意,由某人采取直接的行动结束其生命。这一决定的前提是,患者的生命被认定为不再“有意义”,而且如果患者能够讲话,他也会表达出求死的愿望。

在研究安乐死问题时,我们也应当注意作出两种区分:1、就安乐死的方式而言,包括了“被动安乐死”和“主动安乐死”。“听任死亡”相当于“被动安乐死”,而“仁慈助死”和“仁慈杀死”可以理解为“主动安乐死”,1986年,美国医学会伦理司法委员会宣布,对于晚期癌症患者和植物人,医生可以根据伦理判断停止包括食物和饮水在内的“所有维持生命的医疗手段,这实际上是对被动安乐死的认可。2、就当事人的意愿而言,包括了“自愿安乐死”和“非自愿安乐死”。“自愿安乐死”或是由行为的接受者来完成,或是应行为接受者的要求来完成,而“非自愿安乐死”是指在没有当事人同意的情况下完成的安乐死,这或是因为患者没有能力作出决定,或是因为患者的意愿无法知道。安乐死也能够在违背某人的意愿情况下完成,这也属于“非自愿安乐死”。多数安乐死的讨论拒绝接受任何形式的“非自愿安乐死”。按照上述分类,近来被媒体吵得沸沸扬扬的特丽案例从安乐死的方式来说,属于“听任死亡”或者是“被动安乐死”,而就当事人的意愿而言,则相当于“非自愿安乐死”。

安乐死一直是国内外争议较多的伦理难题,支持者和反对者各有自己的伦理依据。

1.支持安乐死的伦理依据

(1)人类最大的愿望是生活得好,追求生命的质量。当一个病人已濒临死亡,而且不可逆转、极端痛苦,没有必要以人性或人道为理由并付出高昂代价去换取低质量的生命。安乐死帮助病人结束生命,免除临终的痛苦,符合病人的利益,也是人道之举。

(2)主动结束必然要死亡的生命不仅可以免除病人死亡前的痛苦挣扎,而且减轻了家属的经济和精神负担。同时,又可以避免社会卫生资源的浪费,从而可以将有限的卫生资源用于能挽救的病人和人们的卫生保健上。以上体现了对病人负责和对社会负责的一致性。

(3)人有生存的权利,也应有选择死亡方式的权利。人的生命权不是单纯的生存权,还应包含死亡方式的选择权。安乐死是对人死亡方式选择权的尊重,也是人类对生命权认识的升华,体现了社会和人类文明的进步。

2、反对安乐死的伦理依据

(1)医务人员的职责是救死扶伤、实行人道主义,而实施安乐死与此职责相冲突,并且还可能被出于一定的政治、经济目的所利用而将安乐死作为变相杀人的手段。

(2)人有生存的权利,只有法律部门才能量罪结束人的生命,其他任何部门和个人都没有这个权利,而安乐死与此相悖。

(3)如果实施安乐死,在一定程度上使医务人员放弃探索“不治之症”的责任,而不利于医学科学的进步。同时,安乐死也有可能错过三个机会:病人病情自然改善的机会;继续救治可望恢复的机会;有可能发现某种新技术新方法使该病得到治愈的机会。

安乐死争论的伦理分析:

在支持安乐死一方的理由中,认为安乐死可以减轻家庭的经济、心理负担以及节约社会卫生资源,即利于家庭、利于社会,这仅是实施安乐死的客观效果,并不能作为实施安乐死的动机或直接目的。因此,这种利他主义的论证,不能作为安乐死辩护的依据。否则,就会使临终病人感到活着成为别人的包袱,从而对他们形成一种潜在的压力,使之为家庭、社会而非发自内心的要求安乐死。实施安乐死的基本出发点应该是基于临终病人自身利益的考虑,而免除难以忍受的痛苦,达到无痛苦、尊严的离开人间。同时,也体现了对临终病人自主权——选择死亡方式权利的尊重,当然也不能将这种权利泛化,而应严格把握符合安乐死条件的病人。但是,在我国的法律中,并没有明确规定一个人有选择死亡方式的权利,特别是没有选择安乐死的规定,因此在未立法的情况下,实施安乐死(主动安乐死)仍属于违法行为。

在反对安乐死一方的理由中,一是实施安乐死没有法律依据,只有法律部门才能量罪结束人的生命,这固然是事实。正因为如此,要呼吁安乐死立法而填补法律的空白,因而这并不能作为反对安乐死的伦理依据。二是实施安乐与医务人员的职责相冲突,按照传统的医学的目的——延长人的寿命和阻止死亡,那么医务人员只有延长病人寿命的义务,而没有“促死”的权利,这种观点也许是有道理的。但是,人的个体死亡是自然规律,是难以阻止的,那么当一个人死亡不可避免时是让病人在痛苦的挣扎中死亡抑或在安详中离开人间呢?现代的医学目的主张安详死亡,这样更显得人道,而安乐死正是安详死亡的一种方式。既然如此,怎么能说安乐死与医务人员的职责相冲突呢?应该说是医务人员职责的一部分。三是安乐死是否会成为变相杀人的手段,会不会影响医学的进步以及使病人错过转危为安的机会。诚然,在安乐死不规范、管理不严的滥用情况下,上述情况都有可能发生。但是,变相杀人的手段有各式各样,医学的发展也可以通过多个途径、开展各方面的研究而实现,医生的准确判断也可以避免错过转危为安的机会。因此,在严格管理和规范下,上述情况并不一定是安乐死的必然产物,从而作为反对安乐死的理由也并不充分。

综上所述,支持安乐死比反对安乐死的伦理依据要充分、合理,因此赞成和支持安乐死的人数日益增多。如:在美国,1952年的盖洛普民意测验,36%的人支持不分类别的安乐死;1972年有调查表明,53%的人支持直接安乐死;据有关民意测验统计,进入20世纪90年代支持安乐死的达90%。在英国,20世纪50年代只有不到一半的人认为安乐死应合法化,而现今赞成这一主张的已达82%。

在法国,1987年底的一次民意测验表明,76%人希望对法律修改将“实行安乐死归为合法行为”;而据有关民意测验统计,进入20世纪90年代支持安乐死者达85%。在中国,1987年河北职工医学院的郭清秀、耿洪刚对保定市部分工人、农民、干部、医务工作者的调查表明,有61.5%的人赞成安乐死;1988年首都医科大学的调查表明,赞成安乐死达88.6%。当然,上述差别也有调查人群不同的因素。

安乐死的提出首先是当代医学科学能够成功地延缓死亡的结果。现代医疗设备可以使一个心肺功能丧失的患者仍旧可以靠呼吸器、心脏起搏器等设备活下去,这就带来人们对于生命质量和意义的不同以往的关注和思考。同时,由于现代社会民主政治和人们权利意识的不断增强,人们对于生命和死亡问题的思考也越发地体现不同的道德抉择。

然而,如今西方社会关于安乐死的伦理争论不仅由于类似特丽的案例牵动着人心,搅动着政坛,也使司法部门不时地陷入困境,这种局面催促着各国关于安乐死问题的立法以及公众对于这些法律的认可。

任玉奇

U2008170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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