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博股份: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2010-0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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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博股份:关于为子公司提供保证担保的公告

广博股份:关于为子公司提供保证担保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103 证券简称:广博股份公告编号:2020-020广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为子公司提供保证担保的公告一、担保情况概述为进一步提高本公司子公司宁波广博纸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纸制品公司”)、宁波广博进出口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进出口公司”)、宁波广新纸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新公司”)、西藏山南灵云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灵云公司”)、宁波广博文具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实业公司”)的融资能力,支持以上公司日常生产经营需要,本公司决定为以上五家公司2020年度内的银行授信提供连带保证责任担保,金额共计6亿元人民币。

以上五家公司将适时向银行在公司2020年度授信计划金额范围内办理相关手续,具体以与各银行签订的合同为准。

上述事项已由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公司2019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一)宁波广博纸制品有限公司,成立于2006年3月15日,系中外合资企业,注册资本625万美元,公司直接持股比例为98%,间接持股比例为2%。

该公司主要从事外销办公纸品的制造、加工,主要产品为外销纸制产品。

截止2019年12月31日,该公司总资产为25,442.04万元,负债合计为4,995.39万元,净资产为20,446.65万元;2019年度实现营业收入24,863.69万元,营业利润-342.01万元,利润总额-363.75万元,净利润-274.76万元。

(二)宁波广博进出口有限公司,成立于2001年6月28日,注册资本4,000万元人民币,公司直接持股比例为100%。

该公司主要负责本公司本册、相册及其它纸制产品的海外销售业务。

截止2019年12月31日,该公司总资产为14,108.87万元,负债合计为8,742.84万元,净资产为5,366.03万元;2019年度实现营业收入44,134.08万元,营业利润-40.29万元,利润总额-40.31万元,净利润-47.26万元。

新海股份:201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0-08-31

新海股份:201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0-08-31

证券代码:002120 证券简称:新海股份 公告编号:2010-027宁波新海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二○一○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重要提示:1、公司董事会于2010年8月11日在《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上刊登了《关于召开201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2、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期间,无增加、否决或变更提案的情况,也无新提案提交表决。

3、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宁波新海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201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10年8月30日在公司会议室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由董事长黄新华先生主持。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网络投票时间为:2010年8月29日-2010年8月30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0年8月30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0年8月29日15:00至2010年8月30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29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97,808,333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65.0841%。

其中:出席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18人,代表股份数94,761,681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63.0567%;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1人,代表股份数3,046,652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0273%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部分高级管理人员、见证律师及相关人员列席会议。

二、会议审议和表决情况本次股东大会无议案被否决,全部议案均获得通过。

本次股东大会无修改议案的情况,也无新议案提交表决。

省广股份: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2010-12-31

省广股份: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2010-12-31

证券代码:002400 证券简称:省广股份公告编号:2010-022广东省广告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广东省广告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2010 年12 月20 日(周五)以电子邮件方式发出会议通知。

本次会议由戴书华先生召集,于2010 年12月31日以通讯方式召开。

公司应参加表决董事9 名,实际参加表决董事9 名,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全体董事经认真审议和表决,形成以下决议:1、审议通过了(同意票9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二届董事会成员候选人的议案》。

鉴于公司第一届董事会任期即将于2011 年1月18日届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经与大股东协商,并经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审议通过,公司董事会同意提名戴书华、李时平、陈钿隆、丁邦清、张磊、康安卓为第二届董事会候选人,提名黄昇民、梁彤缨、朱征夫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同意将非独立董事候选人提交公司股东大会以累积投票表决方式予以表决,至于独立董事候选人,仍需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后,董事会方可将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以累积投票表决方式予以表决。

上述董事候选人中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人员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董事人数总计未超过公司董事总人数的1/2。

董事候选人简历附后。

针对《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二届董事会成员候选人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黄昇民、梁彤缨、朱征夫已出具《广东省广告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董事会换届发表的独立意见》,具体内容详见巨潮资讯网()。

2、审议通过了(同意票9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关于召开公司201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巨潮资讯网()刊载的《广东省广告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公告》。

威 尔 泰:201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2010-01-08

威 尔 泰:201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2010-01-08

国浩律师集团(上海)事务所关于上海威尔泰工业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致:上海威尔泰工业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威尔泰工业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10年1月7日在上海市虹中路263号公司会议室召开。

国浩律师集团(上海)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公司委托,指派朱玉婷律师、朱锐律师出席会议见证,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上海威尔泰工业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根据对事实的了解和对法律的理解,已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合法及是否符合章程、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的合法有效性以及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的合法有效性发表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系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而出具。

本所律师同意将其作为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必备文件公告,并依法对该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否则本所律师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已经对与出具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所有文件材料及证言进行审查判断,并据此出具法律意见如下: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公司召开本次201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董事会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即2009年12月22日在《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刊登了《上海威尔泰工业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公司201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通知载明了会议的召开时间、地点、审议事项、召集人和召开方式,说明股东有权出席会议,并可委托代理人出席和行使表决权及有权出席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告知了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办法、会议联系电话和联系人姓名。

会议议题的具体内容亦已在同日公告的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公告中予以充分披露。

日沪深重大事项公告快递

日沪深重大事项公告快递

日沪深重大事项公告快递Company number【1089WT-1898YT-1W8CB-9UUT-92108】(000606)青海明胶:201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青海明胶201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10年1月12日召开,选举许正中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任期与本届董事会相同;审议通过《公司董(监)事、独立董事年度工作津贴方案》的议案。

(000035)ST科健:1月29日召开201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1.召集人:公司董事会2、会议地点:公司会议室3.会议召开日期和时间:2010年1月29日(星期五)下午2:00。

4.会议召开方式:现场会议5.股权登记日:2010年1月22日6.登记时间:2010年1月27日、28日(上午8:30至11:30,下午1:30至5:30)7.会议审议事项:《关于续聘武汉众环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的议案》(000676)思达高科:重大诉讼事项持续披露2010年1月12日,思达高科接到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郑民四初字第33-1号民事裁定书,就公司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借款一案裁定如下:准许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撤回起诉。

目前,公司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的借款已到期归还,本息结清,借款额度正常循环使用,公司资金周转正在恢复正常。

(000100)TCL集团:1月28日召开公司201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1.召集人:公司董事会2.会议地点:深圳市科技园高新南一路TCL大厦B座19楼第一会议室3.会议召开日期和时间:2010年1月28日上午10点4.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5.股权登记日:2010年1月21日6.登记时间:2010年1月27日7.会议审议事项:《关于变更公司2009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000100)TCL集团: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议TCL集团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2010年1月12日召开,审议并通过《关于聘任郭爱平先生为本公司副总裁的议案》、《关于变更公司2009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关于通知召开本公司201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广博股份: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李若山) 2011-01-12

广博股份: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李若山) 2011-01-12

浙江广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声明人李若山,作为浙江广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现公开声明和保证,本人与浙江广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本人独立性的关系,具体声明如下:一、最近一年内,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不在该公司及其附属企业任职,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也不在该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二、最近一年内,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没有直接或间接持有该公司1%以上的已发行股份;三、最近一年内,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是该公司前十名股东;四、最近一年内,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在直接或间接持有该公司5%以上已发行股份的股东单位任职;五、最近一年内,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在该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的附属企业任职;六、最近一年内,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在该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七、最近一年内,本人不是为该公司或其附属企业、或该公司控股股东提供财务、法律、管理咨询、技术咨询等服务的人员;八、最近一年内,本人不是在为该公司提供审计、咨询、评估、法律、承销等服务的机构任职的人员,或虽在该等机构任职但并未参与对该公司相关中介服务项目且不是该机构的主要负责人或合伙人;九、本人不在与该公司及其附属企业或者该公司控股股东及其附属企业具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任职,也不在该等有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位任职;十、本人不是在该公司贷款银行、供货商、经销商单位任职的人员;十一、本人没有从该上市公司及其主要股东或有利害关系的机构和人员取得额外的、未予披露的其他利益;十二、本人不属于国家公务员或担任独立董事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相关规定;十三、本人不是党的机关、人大机关、政府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等其他列入依照、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机关、单位的现职中央管理干部;十四、本人不是已经离职和退(离)休后三年内,且拟在与本人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上市公司任职的中央管理干部;十五、本人不是已经离职和退(离)休后三年内,且拟任独立董事职务未按规定获得本人原所在单位党组(党委)及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同意的中央管理干部;十六、本人不是已经离职和退(离)休后三年后,且拟任独立董事职务未按规定向本人所在单位党组(党委)报告并备案的中央管理干部;十七、本人不是已经离职和退(离)休后三年内,且在原任职务管理地区和业务范围内外商持股占25%以上公司内任职的人员;十八、本人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不得担任公司董事情形;十九、本人已经按照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培训工作指引》的规定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二十、本人符合该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条件;二十一、本人向拟任职上市公司提供履历表等相关个人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实 益 达:2010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2010-09-14

实 益 达:2010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2010-09-14

广东新东方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实益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致:深圳市实益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广东新东方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 接受深圳市实益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陈庆新、吴艳芬律师(以下称“本所律师”)出席了公司召开的2010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称“本次股东大会”),并进行了必要的验证工作。

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市实益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对本次股东大会出具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有关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相关文件的原件或影印件,公司已向本所承诺所提供的文件资料是真实、准确、及时、完整的,并无重大遗漏。

相关文件资料包括但不限于:1、公司于2010年8月26日刊载于《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的《深圳市实益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0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的公告》(以下称《股东大会通知》);2、公司于2010年8月26日刊载于《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的《深圳市实益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公告》(以下称《董事会决议》);3、股东名册、股东身份证明文件及授权委托书等;4、公司2010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文件。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会议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以及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项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根据公司董事会于2010年8月26日刊载的《股东大会通知》及《董事会决议》,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方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中的规定。

会议通知发出的时间和方式

会议通知发出的时间和方式

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于 2010 年 9 月 17 日上午 9:30 在公司一楼会议室召开,本次会议 应到董事 9 人,实到董事 9 人,全体董事均亲自出席会议;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的规定和《 广东 巨轮模具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的要求。 会议由董事长吴潮忠先生主持,公司监事陈章锐先生、郑伍昌先
”请各位董事讨论并审议。 广东巨轮模具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 O 一 0 年九月十七日
股 东
重要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表决、网络投票方式进行。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0 年 9 月 17 日下午 13:00 网络投票时间为:2010 年 9 月 16 日-2010 年 9 月 17 日,其中,通过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 交易 系统 进 行 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0 年 9 月 17 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 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0 年 9 月 16 日下午 15:00 至 2010 年 9 月 17 日下午 15:00 的任意时间。 2、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3、股权登记日:2010 年 9 月 10 日 4、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5、现场会议地点:公司三楼会议室 6、现场会议主持人:董事长李光太先生 公司法》 、《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7、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 市规则》 及《 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有 24 人,代表公司股份 106, 444,555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72.20%。 2、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 6 人,代表股份 106,123,252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71.98%。 3、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参加表决的股东共计 18 人,代表股份 321,303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0.22%。 4、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律师等有关人员列席了会议。 三、提案审议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记名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决议: 关于公司符合申请公开增发 A 股股票条件的议案》 ; 1、《 表决结果:106,161,882 股赞成, 赞成股份数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99.73% ;276,173 股反对,反对股份数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26%;6,500 股弃权,弃权股份数占出席本次 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01% 。 关于公司 2010 年度公开增发 A 股股票方案的议案》 ; 2、逐项审议通过了《 2.1 发行股票的种类和面值 本次增发的股票为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 ,每股面值人民币 1.00 元。 A 股) 表决结果:106,163,882 股赞成, 赞成股份数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99.74% ;280,673 股反对,反对股份数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26%;0 股弃权,弃权股份数占出席本次会议 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00% 。 2.2 发行数量及规模 本次增发股票的总数不超过 4,500 万股,最终发行数量和规模由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根据相关规定 和具体情况与保荐机构( 主承销商) 协商确定。 表决结果:106,163,882 股赞成, 赞成股份数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99.74% ;280,673 股反对,反对股份数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26%;0 股弃权,弃权股份数占出席本次会议 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00% 。 2.3 发行对象 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开立 A 股股票账户的境内自然人、法人和证券投资基金以及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规定的其他投资者( 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禁止者除外) 。 表决结果:106,163,882 股赞成, 赞成股份数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99.74% ;280,673 股反对,反对股份数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26%;0 股弃权,弃权股份数占出席本次会议 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00% 。 2.4 发行方式及向原股东配售的安排 本次增发采用包括但不限于网上、网下定价发行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许可的发行方式,具体 发行方式由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确定。 本次增发将以一定比例向公司确定的股权登记日收市后在册的 公司全体 A 股股东优先配售,具体配售比例由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与保荐机构( 主承销商) 协商确定。 表决结果:106,163,882 股赞成, 赞成股份数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99.74% ;280,673 股反对,反对股份数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26%;0 股弃权,弃权股份数占出席本次会议 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00% 。 2.5 发行价格和定价方式 本次增发的发行价格不低于公告招股意向书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 A 股股票均价或前一个交易日的 均价,具体发行价格由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根据具体情况与保荐机构( 主承销商) 协商确定。 同时,如果 未来证券监管部门对增发新股政策出台新的规定,公司新股具体发行价格将按照新的政策规定,并由股 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与保荐机构( 主承销商) 协商确定。 表决结果:106,163,882 股赞成, 赞成股份数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99.74% ;280,673 股反对,反对股份数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26%;0 股弃权,弃权股份数占出席本次会议 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00% 。

新朋股份: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2010-04-28

新朋股份: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2010-04-28

证券代码:002328 证券简称:新朋实业 公告编号:2010-024
上海新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上海新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通知于2010年4 月15 日以书面形式发出,会议于2010 年4 月26 日上午在公司会议室召开。

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宋伯康先生主持,应到董事9 名,实到董事9 名,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召开合法、有效。

与会董事审议并以举手表决方式通过如下决议:
一、会议以9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审议通过《公司2010 年第一季度报告》全文及正文。

具体内容已分别刊登在公司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
()及《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

二、会议以9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审议通过《关于公司治理专项活动自查报告及整改计划的报告》。

具体内容已刊登在公司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
()
特此公告
上海新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0一0年四月二十八日。

家润多:201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2010-05-11

家润多:201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2010-05-11

北京市君致律师事务所关于家润多商业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致:家润多商业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君致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家润多商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并见证公司于2010年5月10日召开的201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

公司承诺,向本所提交的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文件材料或口头证言,是真实、准确、完整的。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所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家润多商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重要事项进行了现场核验,并据此发表法律意见如下: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本次股东大会是根据公司2010年4月21日召开的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决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的。

公司董事会已于2010年4月23日在《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上刊登了《家润多商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召开会议公告或公告)。

公告中载明了关于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会议议题、出席会议对象以及出席会议的登记办法等内容。

本次股东大会按照公告要求于2010年5月10日上午十点在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八一路1号公司三楼会议室以现场方式如期召开。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的资格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共9人,代表股份219,024,100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62.72 %,出席会议的股东均持有有效证明文件,均为截止2010年5月5日下午收市后(股东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

斯 米 克: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2010-07-29

斯 米 克: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2010-07-29

证券代码:002162 证券简称:斯米克 公告编号:2010-037 上海斯米克建筑陶瓷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上海斯米克建筑陶瓷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于2010年7月16日以电子邮件方式发出通知,会议于2010年7月27日在公司三楼会议室以现场方式召开。

会议由王文斌先生主持,应出席会议监事3人,实际出席会议监事3人,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经审议,与会监事以书面表决方式通过如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2010年半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董事会编制和审核上海斯米克建筑陶瓷股份有限公司 2010年半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上市公司的实际情况,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表决结果:3票赞成,0 票反对,0 票弃权
二、审议通过《关于选举监事会主席的议案》;
公司原监事会主席叶孝雄先生因个人原因于2010年6月辞去监事会主席职务,会议选举王文斌先生为第三届监事会主席,任期自本次监事会通过之日起至第三届监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

表决结果:3票赞成,0 票反对,0 票弃权
特此公告。

上海斯米克建筑陶瓷股份有限公司 监 事 会
二○一○年七月二十七日。

传化股份: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 2010-04-29

传化股份: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 2010-04-29

股票代码:002010股票简称:传化股份 公告编号:2010-021
浙江传化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浙江传化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临时)会议通知于2010年4月23日通过邮件及电话方式向各董事发出,会议于2010年4月28日以通讯方式召开。

会议应参加董事9人,实际参加董事9人。

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有效。

本次会议以投票表决的方式审议通过如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了《公司2010年第一季度报告》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弃权、0票反对。

详见公司刊登于《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站“公司2010年第一季度全文及正文”。

二、审议通过了《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弃权、0票反对。

详见公司刊登于“巨潮资讯”网站“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特此公告。

浙江传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0年4月29日。

2015-01-18:广博股份: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一次反馈意见通知书》的公告

2015-01-18:广博股份: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一次反馈意见通知书》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103 证券简称:广博股份公告编号:2015-001广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一次反馈意见通知书》的公告广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5年1月16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一次反馈意见通知书》(141896号):“我会依法对你公司提交的《广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核准》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进行了审查,现需要你公司就有关问题(附后)作出书面说明和解释,并在30个工作日内向我会行政许可受理部门提交书面回复意见。

”本公司与相关中介机构将按照上述通知书的要求,在规定的期限内及时组织有关材料报送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部门。

公司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事项尚需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公司董事会将根据中国证监会审批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上述事项能否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仍存在不确定性,公司董事会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附:《关于广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申请的反馈意见》广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1月18日广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12月30日,我会受理了你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申请。

我会依法进行了审核,现提出以下反馈意见:1.申请材料显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为王利平,其通过直接持股和其配偶控制的广博控股合计控制上市公司29.38%股份,不包含王利平兄弟王君平所持上市公司股份;上市公司其他公告文件显示,王利平、王君平、广博控股存在一致行动的可能。

请你公司补充披露:1)王利平与王君平之间是否为一致行动人。

2)本次重组报告书与上市公司其他公告文件中关于实际控制人披露不一致的原因。

请独立财务顾问和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2.申请材料显示,本次交易停牌后,王利平受让了灵云传媒10%股权。

请你公司补充披露该次股权变动的原因,价款是否实际支付。

蔡航与宋朝林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蔡航与宋朝林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蔡航与宋朝林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2.04.19【案件字号】(2020)京民终261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容红魏欣夏林林【审理法官】容红魏欣夏林林【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蔡航(HENRYCAI);卞娉;凯迪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余汉华;宋朝林【当事人】蔡航(HENRYCAI)卞娉凯迪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余汉华宋朝林【当事人-个人】卞娉余汉华宋朝林【当事人-公司】蔡航(HENRYCAI)凯迪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经典案例】涉港澳台案例【代理律师/律所】吴晓松北京市中策律师事务所;吴国磊北京市中策律师事务所;高丛松北京竞法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吴晓松北京市中策律师事务所吴国磊北京市中策律师事务所高丛松北京竞法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吴晓松吴国磊高丛松【代理律所】北京市中策律师事务所北京竞法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高级人民法院【原告】蔡航(HENRYCAI)【被告】卞娉;凯迪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余汉华;宋朝林【本院观点】一审法院对本案法律适用中的程序法律适用问题的处理,及确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作为处理本案当事人双方争议的准据法正确,本院予以确认。

本案二审期间,卞娉提交了经过公证的“kds董事成员群”聊天记录,其中显示田华曾将案涉《借款合同》以及“一届【】次董事会决议-KDS.doc”的文本,上传至“kds董事成员群”内。

蔡航确认了微信聊天记录和电子邮件真实性,其中反映了凯迪思公司董事对于《借款合同》修订以及签章的过程。

蔡航作为凯迪思公司的高管,对于凯迪思公司收到的5000万元不能作出合理解释。

本案中并没有违反公司法禁止性规定的情形,蔡航的该项主张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信。

依据一审。

【权责关键词】无效撤销代理违约金支付违约金合同约定回避鉴定意见反证自认质证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涉外民事诉讼【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的其他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

风险警示:广博股份、尚荣医疗、酒鬼酒

风险警示:广博股份、尚荣医疗、酒鬼酒

2013年第40/41期深圳华强000062尚荣医疗002551酒鬼酒000799广博股份002103行业·公司|机构鉴股Industry ·Company广博股份9日午间公告,受台风“菲特”影响,自10月7日起,浙江省宁波市普降暴雨,公司宁波地区有部分厂房和仓库进水,已造成临时性停产。

由于公司已对固定资产、原材料、成品等均进行了财产综合保险,此次自然灾害在保险责任范围之内,因此预计本次自然灾害对公司年度经营业绩不会产生实质性的影响。

目前,公司已成立防汛抢险工作领导小组,有效应对强降雨引发的洪涝灾害,力争将灾害损失降到最小。

二级市场上,但该股短期内股价接近新高,而与之相反的是公司业绩增速连年下滑,注意风险。

公司自2013年7月20日发布了《关于筹划重大资产重组的停牌公告》以来,公司会同中介机构与交易对方就资产重组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多次协商,因双方对资产交易价格以及业绩补偿条件等关键条款未能最终达成一致,从保护全体股东利益以及维护市场稳定的角度出发,经审慎考虑,公司决定终止筹划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事宜。

公司承诺在终止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事项暨股票复牌之日起六个月内不再筹划重大资产重组事项。

经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公司股票将于2013年10月11日开市起复牌。

再有公司前期中标项目较多,短期内会对资金层面造成压力。

而且在该股停牌前,股价已经上涨很多注意风险。

因受市场因素影响,白酒行业进入调整期,公司本年度1-9月营业收入与去年同期相比出现大幅下降,导致净利润出现大幅下降。

近日公司公告称:2013年1-9月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本报告期比上年同期下降:95%-96%,预计2013年7-9月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比上年同期下降:104%-107%,盈利:-1372万元--872万元,上年同期盈利:19737万元。

而本公司自去年开始是因为受到“塑化剂事件”影响,从去年11月份以来,公司股价出现断崖式下跌,而后受白酒行业低迷的影响,公司的基本面无大改观,导致季报中报业绩均有大幅下降。

广博股份: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广博股份: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103 证券简称:广博股份公告编号:2020-005广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广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0年2月17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一、会计政策变更概述1、会计政策变更原因2017 年 7 月 5 日,财政部修订发布《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根据财政部要求,在境内外同时上市的企业以及在境外上市并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或企业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表的企业,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其他境内上市企业,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非上市企业,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由于上述会计准则修订,公司对会计政策相关内容进行调整。

2019 年 9 月 27 日,财政部颁布了《关于修订印发合并财务报表格式(2019 版)的通知》(财会〔2019〕16 号,以下简称“《修订通知》”),对合并财务报表格式进行了修订,要求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按照会计准则和《修订通知》的要求编制 2019 年度合并财务报表及以后期间的合并财务报表。

根据上述《修订通知》的有关要求,公司应当对合并财务报表格式进行相应调整。

2、变更前采用的会计政策本次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3、变更后采用的会计政策本次变更后,公司将执行财政部修订并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财会[2017]22号)的有关规定。

同时,公司将按照《修订通知》的要求编制合并财务报表。

其余未变更部分仍执行财政部前期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及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4、变更日期公司自上述文件规定的起始日开始执行变更后的会计政策。

其中收入准则变更于2020年1月1日开始执行,财务报表格式变更于2019年度合并财务报表开始执行。

广博股份:关于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公告

广博股份:关于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公告

证券代码: 002103 证券简称:广博股份公告编号:2020-047广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公告2020年8月26日,广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议案》。

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一、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概述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及公司会计政策的相关规定,为真实和完整地反映公司截至2020年6月30日的财务状况、资产价值及经营成果,基于谨慎性原则,对公司截至2020年6月30日合并报表范围内有关资产计提相应的减值准备。

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范围包括应收票据、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存货,公司对2020年6月末合并财务报表范围内相关资产计提信用减值及资产减值准备合计为32,079,923.31元。

具体明细如下: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计入的报告期间为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

二、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计提方法(一)信用减值损失1、应收票据减值本公司运用简化计量方法,按照相当于整个存续期内的预期信用损失金额确定应收票据的预期信用损失并进行会计处理。

在资产负债表日,本公司按应收取的合同现金流量与预期收取的现金流量之间的差额的现值计量应收票据的信用损失。

当单项应收票据无法以合理成本评估预期信用损失的信息时,本公司根据信用风险特征将应收票据划分为若干组合,参考历史信用损失经验,结合当前状况并考虑前瞻性信息,在组合基础上估计预期信用损失,确定组合的依据如下:2、应收账款减值本公司运用简化计量方法,按照相当于整个存续期内的预期信用损失金额确定应收账款的预期信用损失并进行会计处理。

在资产负债表日,本公司按应收取的合同现金流量与预期收取的现金流量之间的差额的现值计量应收账款的信用损失。

当单项应收账款无法以合理成本评估预期信用损失的信息时,本公司根据信用风险特征将应收账款划分为若干组合,参考历史信用损失经验,结合当前状况并考虑前瞻性信息,在组合基础上估计预期信用损失,确定组合的依据如下:如果有客观证据表明某项应收账款组合信用风险明显低于账龄组合的应收账款,公司单独作为其他组合计提坏账准备确认预期信用损失。

002103广博股份:关于高级管理人员辞职的公告

002103广博股份:关于高级管理人员辞职的公告

证券代码: 002103 证券简称:广博股份公告编号:2021-019
广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高级管理人员辞职的公告
广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上市公司”)董事会于近日收到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姜珠国先生提交的辞职报告,姜珠国先生因工作原因申请辞去公司副总经理职务。

辞职后,姜珠国先生将不再上市公司体系内担任其他职务。

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姜珠国先生的辞职报告自送达董事会之日起生效。

姜珠国先生的辞职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运作。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姜珠国先生未持有公司股份。

姜珠国先生任职公司副总经理期间恪尽职守、勤勉尽责。

在此,公司董事会对姜珠国先生在任职期间为公司发展所作出的贡献表示衷心感谢!
特此公告。

广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五月八日。

002103广博股份2023年上半年决策水平分析报告

002103广博股份2023年上半年决策水平分析报告

广博股份2023年上半年决策水平报告一、实现利润分析2023年上半年利润总额为6,867.44万元,与2022年上半年的1,569.66万元相比成倍增长,增长3.38倍。

利润总额主要来自于内部经营业务。

2023年上半年营业利润为6,776.27万元,与2022年上半年的1,471.64万元相比成倍增长,增长3.6倍。

在营业收入迅速扩大的同时,营业利润也迅猛增加,经营业务开展得很好。

二、成本费用分析广博股份2023年上半年成本费用总额为110,630.82万元,其中:营业成本为99,072.58万元,占成本总额的89.55%;销售费用为8,635.15万元,占成本总额的7.81%;管理费用为4,061.35万元,占成本总额的3.67%;财务费用为-2,564.36万元,占成本总额的-2.32%;营业税金及附加为515.72万元,占成本总额的0.47%;研发费用为910.37万元,占成本总额的0.82%。

2023年上半年销售费用为8,635.15万元,与2022年上半年的8,958.62万元相比有所下降,下降3.61%。

从销售费用占销售收入比例变化情况来看,2023年上半年在销售费用下降的情况下营业收入却获得了较大幅度的增长,企业销售形势大幅度改善。

2023年上半年管理费用为4,061.35万元,与2022年上半年的3,892.24万元相比有所增长,增长4.34%。

2023年上半年管理费用占营业收入的比例为3.47%,与2022年上半年的3.91%相比变化不大。

管理费用与营业收入同步增长,销售利润有较大幅度上升,管理费用支出合理。

三、资产结构分析广博股份2023年上半年资产总额为189,045.93万元,其中流动资产为112,897.33万元,主要以应收账款、货币资金、存货为主,分别占流动资产的50.41%、24.7%和13.9%。

非流动资产为76,148.6万元,主要以固定资产、其他非流动资产、无形资产为主,分别占非流动资产的42.75%、31.75%和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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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103 证券简称:广博股份公告编号:2010-002
浙江广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浙江广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的书面通知于2009年12月31日以专人送达及电子邮件方式发出,会议于2010年1月5日上午在公司八楼会议室召开,会议应出席董事9名,实际出席9名,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经出席会议董事讨论,一致通过如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公司向中国进出口银行浙江省分行申请贷款的议案》,具体内容如下:
1、借款人:浙江广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借款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浙江省分行
3、借款金额:最高额不超过人民币15000万元
4、借款期限:自借款合同生效之日起18个月
5、借款用途:流动资金
6、借款利率:年利率3.51%
7、担保:(1)公司以本公司和本公司全资子公司宁波广博文具实业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宁波市鄞州区瞻岐镇大嵩盐场的土地和厂房(评估价值合计7329万元)进行抵押。

(2)宁波广博投资控股公司和宁波广联投资有限公司为本公司提供全额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公司将根据生产经营情况分次申请贷款,并授权董事长签署相关融资合同文件。

截止2009年12月31日,公司银行借款余额为3500万元人民币。

表决结果:赞成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特此公告。

浙江广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0年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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